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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精选(九篇)

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

第1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关键词]公共治理 政府 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当代治理理论与实践日益趋向公共性与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仅基于治理领域和治理对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公共性。传统公共行政在理论与制度上皆确立和维护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体地位,公共权力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皆呈现为政府主导的垄断性、强制性和配给性,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性与服务性被管制性与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会组织及基层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化程度较低,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单边主导的社会运行状态是与构成单一的经济基础及机制单调的计划体制相互适应的。依托于经济市场化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改变了全社会的利益格局,由单一的“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转变为“国家――社会”利益结构,而社会利益的内涵与形式已呈多样化,包括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群体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体化势必形成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样化的利益保障与实现方式,由此,各种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同步提升,传统封闭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模式也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现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社区等主体以合作互补机制及平等共赢的公共伦理所缔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种主体在这个开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居于独特的地位和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们共同编织了现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网络化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功能体系。

二、政府责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职能与功能上体现为社会治理权力的分解与分享,与此并行不悖的是社会治理责任的分工与分担,政府、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治理主体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享其权,各承其责。各主体之间基于职能分工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构成现代公共伦理的框架。其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双边关系凸显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体地位,即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为核心权力主体,亦是根本责任主体。将传统的治理权力部分地分解给社会主体,呈现为政府放权于社会、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会的理想,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诚意表现,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理模式的选择。然而,应该强调的是:政府本着引导和建设公民社会的愿望而渐次退出社会治理的某些领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力与职能的转让,但实质上政府仍应对全社会各领域的治理负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要求:1.政府要渐进有序地退出某些社会治理领域,这种退出要以社会治理的客观职能要求与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相互衔接为前提,在非政府主体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且尚无足够的责任能力承接政府转让的社会治理职能时,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则,那些条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轻率地退出的社会治理领域会陷入既无政府又无自治的真正的无序状态。如此会侵蚀、瓦解政治社会的稳定基础。2.即使是在条件成熟时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彻底放任,政府将始终承担着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为施以扶持、引导和规范的后盾性、导向性责任。具体而言,非政府主体治理能力的养成与提升,需要政府为此提供更为基础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法规、政策、不断改进的行政制度、公共财政等;对非政府主体治理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关乎社会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会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础意义上也关乎我国民主政治模式与道路的根本价值与伦理取向的坚守。现实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会的建设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政府主体相应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务性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模式的养成与形成,政府在其将要“有所不为”的公共治理领域仍将负有作为公共权力主体所不可推卸的规范与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永桃.行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

第2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今天召开的全市“小金库”治理工作布置会,对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民政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去年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治理办和省民政厅的具体指导下,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加大检查力度,狠抓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0年底,全市1107个社会团体共查出“小金库”9个,金额164.49万元,其中:市级1个,金额2.64万元,县区8个,金额161.49万元,收缴财政国库93.36万元,调账处理71.13万元。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制。中央和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市县区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市县区及时调整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市县区民政部门列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民政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治理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了运转顺畅、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治理工作浓厚氛围。中央、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召开后,市县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局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市民政局在民政部门户网站子网上了《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小金库’治理举报工作的公告”,向社会公开了治理工作的范围、步骤等有关事项。各县区悬挂过街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告》6500多份次,广泛宣传“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的任务。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开辟专栏,宣传报道30多次,公布举报电话、邮箱、举报信箱和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对存在“小金库”现象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举报,建立举报受理登记和查处制度,严格执行工作保密制度,为“小金库”治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把握政策,突出治理范围和重点。市县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8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区结合近年来纪检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研究制定印发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把有财政拨款和政府资助、有收费项目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和有群众举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社会团体做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使专项治理工作有章可循。

四是加强督查,小金库治理工作进展顺利。市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工作组对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进行了督查。工作组先后深入三县一区和12个业务主管单位及40个市属社团,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帐务、宣传政策、业务指导等形式,对全市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各社会团体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和内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社会团体自查面达到了100%。

五是严肃治理政策,充分发挥震慑教育效应。全市各级治理机构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牵头部门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严惩顶风违纪、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强化整改落实,切实保证各项治理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效应和震慑教育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市社团组织已整改纠正“小金库”问题资金161.49万元,撤销“小金库”9个,通报批评“小金库”单位4户,主要领导诫勉谈话4人。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小金库”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单位领导法纪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治理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二是少数县区、部门和单位对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缺乏思想准备,存在畏难、厌战情绪,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三是一些社团由于业务量极少或长期不开展活动,没有开设账户。四是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和治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的问题。五是社会团体量大面广,我市社团组织占全省的六分之一,其中用水协会864个,既没有收取会费也没有开设账户等等。这些问题一定要在今年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力做好今年的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取缔。今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小金库”治理工作。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之一,要积极主动参与治理,认真扎实履行职责。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开展社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加强社团监督管理、规范社团服务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要从推进社会团体科学发展大局出发,从巩固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社团“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认识。要把社团“小金库”治理工作与建立健全社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强化源头治理,完善长效机制,营造社团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是充实力量,加强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健全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踏实肯干的同志从事“小金库”治理工作。抽调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既要保证抽调人数,也要保证抽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共同努力,切实加强治理机构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机构运转有章可循,协调顺畅;要共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是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小金库”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这项任务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成员单位特别是牵头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治理效果。“小金库”治理工作,也为我们这些牵头部门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充分利用这个平台积极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对发挥我们这些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是很有帮助的。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之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把治理工作与各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社会团体等级评估结合起来,与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年检中增加“小金库”检查内容,加强年检中审计监督;在评估指标的设计中,将“小金库”治理和财务管理纳入到评估体系当中;建立权力制衡的、民主的社会团体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对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监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社会监督、人员培训,加大搞好正面案例的警示教育,时刻保持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是明确任务,突出重点。今年的“小金库”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大家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布置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工作目标是,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的有效途径,年底前全面完成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以“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社会团体的治理工作要以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级社会团体及行业性社会团体为重点。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注重实际效果,及时出台和完善具体制度规定,积极推进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一要全面复查。各个社会团体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人要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层层签订“小金库”治理工作承诺书,一级对一级作出承诺,并登记备案。二要强化督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督导抽查,坚持与督导工作、举报件核查、其它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相结合。按照“三结合”的原则要求,提高具体方案的科学性、抽查对象的针对性和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三要整改落实。要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的实际效果。四要总结验收。要认真开展评价验收工作,评价验收结果不仅要在辖区或系统内部进行通报,还要上报主要领导。要通过评价验收,切实促进各单位高度重视治理工作,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努力取得实际效果。

第3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关键词:社区权责;碎片化;整体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16-0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带来了社区需求的多样性,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参与社会管理的需求或享受公共服务的需求,表现出异质性”[1]。能否有效提供社区公共产品,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成为政府和社区各主体重要任务。

一、社区权责碎片化的表现

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指出“由于各方面的责任趋于模糊,易于导致逃避责任或寻求替罪羊”。在城社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等主体间权责关系尚存模糊之处,权责碎片化,影响社区整体性治理,不利于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社区权责碎片化表现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与公共服务站权责碎片化

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组织”和“自治组织”的二重性决定了当前我国城市大部分社区治理结构的二重性,即管理或控制与自治的二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上,居民委员会承担大量行政事务,自治事务无暇顾及,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权责混乱,功能界限不清。一是,职能不分功能不互补。“社区工作站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微观机制,具体承担政府向社区延伸的各项公共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回归自治功能,着重发育社区民间组织,开展自治活动”[2],与公共服务站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然而事实上,居委会与工作站“职能不分、功能不互补”,社区自治事务和社区工作站行政事务不分,影响到社区居民自治发展。例如在宁波市H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便民服务中心岗位、职责交叉。社区居民委员会部分成员兼任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或专职委员同时担任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者社区党委副书记也需要承担便民服务中心的党务、统战、社教和文化岗位工作。二是,“条线”陷入合作困境。由于政府组织条块分割,奉行部门主义和部门利益,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相互推诿、信息孤岛、资源浪费,尽管社区专干进驻社区,却陷入合作困境。如人口信息虽由网格员统一采集,但在录入过程中分别由计生专干、社保专干、低保专干和外来人口协管员分系统接口分别录入,基本信息网络接口复杂、繁琐。这造成基础数据重复采集、信息孤岛问题严重、使社区不得不做很多的“无用功”。

(二)居民委员会与社会组织权责碎片化

社区社会组织指以社区为本的、居民自愿组建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各类非营利组织组织的总称。实际上,社区组织间关系不均衡,社区居委会一体独大,社区民间组织力量弱,甚至缺失。一是,边缘:居民委员会与专业服务组织。在深圳市P区,为了让居民委员会回归本我:首先,成立社区工作站承接行政性事务,为剥离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繁重的行政性事务;其次,成立社区服务中心,并由社会机构运营社区服务中心,履行协议内容,向社区提供相关服务。事与愿违,居民对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中心认同度更高,居民委员会遭遇边缘化境地。二是,控制: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社会组织。中办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指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在宁波市H区某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积极引导和发展居民和社团自治,而是加强控制。居民委员会理性逻辑在于,社区社会组织力量的壮大会威胁到居民委员会甚至政府部门,是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载体,因而不是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主协商。三是,组织的无序。由于社区公共资源有限,加之社区社会组织间没有有效沟通和协商,在兴趣类组织中经常发生资源“争夺战”,也不乏产生肢体伤害事件。在互助类组织里,缺乏引导和介入,如低能人士互助团、残疾人互助组是自我封闭,排斥周围人群和组织,部分组织演化为上访和维稳群体。在这里,社区不仅需要强调社会组织的权利,也要协调社区社会组织间的权利关系,增进共识,促生有序治理。

(三)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权责碎片化

众所周知,单位制解体以来,社会空间产生分离,社区已经成为人们居住和生活的空间。“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成为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理念,这客观要求辖区单位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实际情况中,一是拥有充足资源的辖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居民委员会处于弱势地位,辖区单位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主动性不足;二是社区辖区单位参与动力不足,缺乏参与激励和互惠机制;三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之间缺乏足够信任。

(四)服务冲突

满足居民需求,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社区组织、机构、政府部门的共同目标。从理性人视角来看,时常出现居委会及社区服务机构权责与居民实际需求、社区公共利益相悖的景象。

一是,需求边缘。由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受到政府牵制,居民委员会把行政考核目标作为导向,忽略居民真实需求和切身利益,没有发挥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中介作用。居民也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基层组织,社区成员没有将自己定位于主动参与是公共事务的角色上来,依赖性严重,社区居民对政府在基层的“代言人”不满意,认同不足。

二是,服务错位。专业服务组织,是指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机构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接受政府评估和监督,以满足社区居民服务和需要。就某个社会机构提供居民服务时,“工作模式强调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以行政管理为本”而不是专业社会工作所强调的“以人为本”、“以服务案主为本”的模式,因而服务对象的利益常常被忽略或损害”[3]。

(五)群体参与失衡

社区精英在能力、社会资本等方面较社区普通居民优越,往往成为民间组织潜在领袖,对社区参与和社区协商有一定影响力,成为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吸纳对象。以选举为例,尽管居民参与居委会组织选举,但居民个体的分散性和较低的利益关联度使选举后居民难以或不愿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导致社区自治变为部分民间精英的自治[4]。

二、社区权责碎片化根源

“希克斯指出所谓碎片化是指个专家之间因贫乏的协调而导致的结果,并具有无数种问题来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5]在我国社区建设历史阶段中,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权责碎片化有其特殊性,其根源在于政府的碎片化,社区权责的碎片化有着深层次的影响因素。在笔者看来,根源在于:一是政府部门职责同构,造成条块分割矛盾长期存在;二是条块分割,存在部门主义。

第一,职责同构、条块矛盾。所谓“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高度统一、一致,机构设置上也就是“上下对口”,“左右对齐”。而政府组织中的“条条”牵制政府组织中的“块块”,职责同构构成“条块矛盾”长期存在之病理所在。

第二,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张治栋认为“条块分割的本质在于行政垄断”。部门垄断不利于社会组织发育,也因社会组织低组织化而得到强化。曾凡军认为“条块分割深层多维原因:一是,政府是利益主体是条块分割的内在动力;二是,功能定位不合理是条块分割的现实可能;三是,不科学的考核机制促成条块分割的激励机制。”[6]

第三,政府治理碎片化渗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单位不再是全能型服务者和资源提供者,大量政府资源下沉到社区,政府将一些职能转移或者还给社区。但条块分割,政府部门奉行部门利益,各自为政,致使延伸到社区的资源、信息、服务呈现碎片化状态。加之“只唯上、不看下”导向,忽略居民需求和利益诉求,城市社区治理效能低下,社会问题社区化,“病的是政府,却总给社区看病”。

三、超越碎片化:社区权责整理

(一)整体性治理观念培训与内化

“整体性治理不仅仅是一种工具理性意义上的治理模式的变迁,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的重塑,能极大地深化和提升政府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旨。”[7]首先要培育社区整体性治理观念,加强整体性治理理念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手册宣传、宣传栏、会议召开、现代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整体性治理理念。其次,整体性治理理念的内化。理念仅是外在规则,停留在观念层面远远不够。整体性治理理念内化于内心深处才是关键,否则社区整体性治理面临风险,或流于形式、或应付上级。

(二)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

“传统的公共制度……都是旨在便利管理人员和服务提供者,不是便利顾客的”[8]。整体性治理则强调以满足公民需求为主导的理念,也就是“将个体的生活事件列为政府治理的优先考虑项目,将‘政府组织’的研究重点转移到‘个体问题’的解决上”[9]。因此,政府部门和社区治理主体必须剔除“拍脑袋”迹象,树立正确的社区治理观念,即社区是居民的理念,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机构应当以满足居民和社区多样化需求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社区事务分流

满足居民需求是社区组织、辖区单位和各类机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传统的单纯对上看齐。总体来讲,三事分开,即社区自治事务、社区行政事务、社区公共事务分开,推进事务分类管理和流程再造,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上而下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实践经验和学术反思,笔者提出自上而下的事务分流,这产生以下两个益处:一是,清晰界定各主体应当处理的事务和应当协助处理的事务,形成各层次事务目录,确定其功能边界;二是,依据事务界定,明确规范各主体权责,形成权力责任目录,避免责任不清和责任推诿,提高行政效能和自治效能。

(四)疏通参与渠道

居民参与是社区自治的内在要求,也是社区建设的根本动力和根本保障。社区参与也是社区成员自主选择权利、机会和能力扩展的过程,也是现代公民社会培育过程。社团是社会人经过组织化变成社团人构成,凝聚和表达社团成员利益诉求。根据“经纪人”假设,参与者行为是行动者为追逐个人利益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参与程度取决于治理主体被激励的程度;因此,需要将个人利益嵌入社区利益,使得社区成为真正的居民共同体,是促进居民参与、重构居民与社区组织互动关系的根本措施[10]。

(五)构建协作机制

整体性治理强调各主体、公私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整合,这是弥合主体和部门缝隙“良剂”,有助于弥合组织、机构之间的缝隙,实现并提高社区整体性治理的效能。同时,整合也是一种协调方式,是指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协调已成为整体性治理的内在核心,并将协调作为提升集体行动能力和解决碎片化问题的有效路径[11]。建立健全各类联席制度和对话沟通机制,构建社区主体沟通机制。社区多主体合作和频繁互动有助于破解基层社会治理困境,也是适应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六)技术整合

整体性治理强调信息技术整合,网络简化和一站式服务。邓利维表示,数字时代治理的核心在于强调服务的重新整合,整体的协同的决策方式以及电子行政运作广泛的数字化[12]。目前,社区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网络资源也没有整合。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尽管延伸到社区信息平台很多,但都是割裂的、分割的,存在严重信息孤岛现象。利用信息技术,坚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建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信息资源,有助于减少成本,提供更好的社区服务。

(七)信任建设

整体性治理十分重视信任因素,“并强调信任是整体性治理所需的关键性整合及整体性治理最重要的是责任感”。林楠认为“信任可以定义为对他人在叫还债考虑到自我的利益的信息和期待,它代表着对一个事件或行动将会发生或不会发生的信念,这种信念是在重复交换中被相互期待的。”[13]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指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信任,如信任、规范和网络,这些特性通过促进合作行为能够提高社会的效能。在社区治理中,信任和理解是社区主体协调、合作的关键,减少猜疑,降低协作、合作成本,促成共识。

参考文献:

〔1〕李雪萍,陈伟东.社区管理:多元互动网络[J].社会主义研究,2002(3).

〔2〕卢爱国.“江汉模式”新轮改革目标选择、体制创新及可行性[J].湖北社会科学,2013(1).

〔3〕文军.谨防社会工作泛化发展[N].中国社工时报,2014-12-21.

〔4〕张大伟,陈伟东,孔娜娜.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单元的重构与创生[J].城市问题,2006(4).

〔5〕〔6〕〔9〕〔12〕曾凡军.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政府组织协调机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87.

〔7〕曾凡军.整体性治理: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1).

〔8〕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公营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35.

〔10〕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

第4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一、当时全市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建立根本评价

近年来,我市高度注重安全建立任务,对峙把“保安全”放在底层根底任务的主要地位,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建立不时推进。一是根本修建起点、线、面连系,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全掩盖的社会晤防控网。在首要出城路口、县市接壤处、易发案部位和路段组织公安机关设立治安卡点、执勤点、反省站,设点盘查。还,将城区划分为4个巡查区域,组织治安巡防队员200余名,展开24小时不连续巡查,构成了由公安巡特警大队管线、底层派出所管片、其他警队定点巡防的大防控格式。二是逐渐树立起以专门力气为主、群防群治连系的大防控机制。不时强化底层派出所专防本能机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展开巡查防控,进步见警率,健全勤务运作机制;依照“预防为主,打防连系”方针,积极推进打防控一体化机制建立;创立“虚拟社会防控网”,增强对虚拟社会的监控;充沛发扬各警种优势,合理分工,做到工夫上互相联接、空间上互相增补,构建起全体作战机制。还,由市综治委牵头,树立治安联防组织2848个,由派出所民警带队,依据时节特点、发案规则,在乡村、社区、单元内部展开有针对性的巡查防备任务。三是初步建立起信息批示、视频图像监控等技能支撑的一致批示调剂系统。依托报警效劳系统平台,接纳“110一号通”的运转形式,树立起了集“110”接处警、突发事情批示措置、应急警务运动组织协调等功用为一体、掩盖城乡的应急联动效劳系统。还,强力施行“天网工程”,实在进步视频监控的掩盖率和治安防控结果。2010年,全市共发刑事案件2549起,同比下降22.92%,并完成了17天的零发案记载,全市大众平安感查询位列全省县(市、区)第71位,比2008年的122位上升了51个位次,社会治安综合防控系统建立的成效初步展现。

二、当时制约全市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建立的晦气要素

当时,我市社会治安情势总体不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情况根本称心。然则,社会治安情势仍非常严肃,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不变的思维要素仍很多存在。一是治安防备的看法尚未到位。相当局部机关集团、企事业单元和底层村居组织以为治安问题是政法机关的事,把“属地治理”准则置于脑后,事前治理不到位,参加防备热情不高。局部本能机能部分和单元存在“重打轻防”的倾向。二是社会治安的情势不容乐观。因为我市生齿多、地区广,贫富悬殊较大,特殊是近年因由征地拆迁、资本归属、矿群胶葛等问题激发的社会矛盾较多,“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极易反弹,给维护社会不变带来了很大压力。三是居民群众的防备认识不强。一些居民治安观念比拟淡漠,城乡连系部和老城区居民物防、技防掉队。四是治安防控的体系体例有待理顺。因为“严打”、“命案必破”的压力等缘由,作为防备和袭击犯罪的本能机能部分公安政法机关在思维看法、资本装备、政策导向等方面还存在袭击是主业、防备是副业的倾向,治安防控任务在底层单元缺乏导向性和严厉有用的审核,致使巡查防控任务软化、虚化、弱化。

三、增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防控系统建立的对策设想

社会治安防备任务要依照“打防连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峙专门机关和群众相连系,整合社会各方面力气,具体落实治安防备办法,积极修建批示高效、袭击有力、防备紧密、节制有用、治理到位的社会治安防备系统。

(一)树立一致批示协调机制,完成全体共同的打破。

要具体修建以公安“110”批示中间为实战批示中枢的治安综合防备批示中间。该批示中间应具有三重功用:一是社会治安打、防、控批示调剂功用;二是日常各类应急救助的批示功用;三是发作严重紧要状况时的协调批示功用。因而,建议尽快树立由城区向乡村辐射的接处警机制,完成资本共享,将各乡镇(办)专职治安巡查步队归入批示系统调剂范围,日常担任各自辖区治安防备任务,应急时由批示中间一致调剂,构成掩盖全市的报警效劳收集,加强疾速反响结果。还,理顺批示系统、标准巡防区域、明白防备职责,使批示中间成为可以全方位、全时段把握全市城乡社会动态,可以实时精确预警预告,可以一致调剂全市防备力气,可以跟踪状况和措置全进程,构成活络高效的治安防备实战批示部,起劲进步全市治安防备的才能和程度。

(二)树立标准运作机制,完成多警联防的打破。

一是树立勤务化的新型巡查设卡防控机制。标准警力装备,科学调整警力摆设,充沛发扬现有警力资本潜能,把公安机关各类力气要素置于社会治安防控系统的全盘有机整合,构成治安防控任务的全体合力。二是标准内部运转机制。刑侦、治安、交警、巡警、批示中间等警种要树立沟通联络、治安情势研判等准则,健全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三是紧密防控办法。树立社会治安防控系统三级格式,摆设执行常态、二级、一级巡查防控形式,对每一系统警力进行具体分工,制定响应流程,确保民警在防控系统中标准运作。

(三)树立巡查切断机制,完成动态防备的打破。

一是在城区骨干道巡查切断。各交通线、城市骨干道由巡警、交警承当,依据巡警、交警、派出所等各警种的本能机能,科学合理应用警力、群防力气等资本,起劲进步巡查的“可见度”,进步社会晤防控才能。还,巡查任务要与“110”接处警连系,合理装备警力,优化警力运作机制,增强卡口堵控收集建立,树立高效的疾速切断、查控机制,经过有用节制违法犯罪的“活动道路”,进步对暴力犯罪、流窜扰罪、街面犯罪的堵控、措置才能。二是在社区巡查切断。社区民警在日常防备和治理中,要组织社区群防群治力气,在社区内展开巡查防备。要落实划段包干巡查责任制,规定节制区域、时段,明白义务,执行责任制,促进任务落实。三是在收支口巡查切断。要尽快建成启用交通卡口系统,并不按期在市区各个收支口设立治安卡点、武装反省站,抽调专职民警24小时设卡值班,对收支城区的可疑车辆、人员进行排查和切断,构成市际樊篱。要把乡镇(办)专职治安巡查队归入批示中间一致调剂,发案时一致运用,进步袭击力度和袭击防备结果。

(四)树立科技配备支撑机制,完成技防程度的打破。

起首要进步视频监控系统的掩盖面,增强社会单元(场合)、小我用户视频监控探头的建立任务。要依照“不求一切,但求所用”的准则,组织发动社会力气,以街道社区和乡镇为单元,积极推进、指点社会单元(场合)、小我用户装置视频监控系统。要将一切新建和已建房屋小区、酒店宾馆、文娱场合、商场超市、行政及企事业单元、金融系统等归入视频监控建立局限并联入监控平台。要进步城乡连系部、广阔乡村的视频监控率,在乡镇当局地点地及行政村的各首要路口、荣华地段、易发案部位要装置视频探头。经过织密社会技防收集,完成社会监控的全掩盖。其非必须建立和完美实战型公安信息中间。要把加速信息中间建立作为推进治安防控系统建立的一个主要支撑点,进一步整合批示中间、网警大队、信息谍报中间资本,树立综合谍报信息系统,依照“先易后难,放低门槛,扩展参加面”的准则,加快信息化根底项目标建立,构建信息“高速公路”和“高速列车”,起劲树立“信息导侦、信息促防、信息促管”的网上作战机制。

第5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客观结构体系;主观结构体系;价值结构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5)03-0014-05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本质都是由其结构体系决定的,结构体系是事物的各个要素之间的有序搭配。“服务型政府”亦是如此。笔者认为,服务型政府的结构体系包括客观结构体系、主观结构体系和价值结构体系,只有将这三种结构耦合起来,形成整体,才能逐渐建成真正履行为人民谋福祉职能的服务型政府。

一、服务型政府的客观结构体系

服务型政府的客观结构体系是服务型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它包括体制、组织、机构、资源等方面。就体制而言,任何政府体制都是集权与分权的统一体,在某一政府体制内集权和分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不相容关系,而是依据其集权与分权相对比较的程度而言的:如果说它是集权制,那就表明其体制内集权程度高而分权程度低,反之亦然。古德诺在依据美国国情阐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性时说,需要“行政的适度集权化”。在美国,联邦(或州)与地方政府之间有着明确的分权,这就“造成了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的执行出现了问题。”[1](P34-35)因而,“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和行政功能之间必要的协调……在我们原来分权的体制下,这些官员事实上并不受任何来自政府的控制,而只有法院从维护法律的角度对它们进行的监督。”[2](P69)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经历的是从集权走向分权的道路。然而,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异化现象,使行政分权改革出现了“权力分散”的怪现象,在地方政府中形成了无数小集权,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在这种小集权的天地里独揽权力,行政审批“一支笔”,行政决策“一言堂”,行政作风“家长制”,行败问题严重。在中国,虽然根深蒂固的国家政权的高度集权制对现代政府体制影响深重,虽然世界工业社会管理型政府治理模式仍在现实社会的治理中大有用场,但是,面对全球化、后工业化社会基于民主潮流暂露的服务型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政府行政体制走向分权、民主已势所必然,行政体系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道德化的呼声愈加强烈,并基本定格为政府持续改革的逻辑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分权不一定就是民主,民主并非剔除集权。分权是在既定组织系统中权力的分配,民主是在既定法制框架下权利的体现;分权解决的是权力专制或权力集中过度的问题,民主解决的是民众基于权利诉求的方式问题。然而,权力集中过度的社会背景下绝不会有民主,只有在分权的社会环境中才会响起民主的声音。服务型政府在行政体制上应当表现为分权为主导、集权为辅助的分权制,在行政决策机制上应当体现民主集中制,即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有机统一。

行政集权只有在地方自治能力较强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维护、贯彻国家统一意志的功用,行政分权只有在不损害国家意志统一性和有利于民主诉求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其权力制衡、遏制权力专制或权力集中过度的弊端泛滥的作用。行政民主既要以行政分权为背景,又要以行政意志统一为前提,还要以培育社会自治能力为目的。否则,或者使行政民主流于形式主义,实质上足权力专制或权力集中过度“说了算”;或者使行政意志统一性遭遇破坏,民主异化为无政府主义,社会稳定秩序荡然兀存;或者使社会自治文明道路被堵塞,个人主义甚嚣尘上,社会治理“一盘散沙”。这告诉我们,无论在任何社会,尤其在充满不确定性风险的后工业社会,必须在行政分权与集权的张力相对平衡和适度的制度框架内,疏通民主基础上民意表达与公民参与的渠道,积极培育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治理模式。那种为寻求统一性而扼杀正在不断生成社会自治或者强调社会自治而破坏国家统一性意志,都是不可取的。就服务型政府建设而言,它应当是以培育社会高度的文明成熟、自治自强为使命。

现实启示我们,管理型政府的官僚制组织形式在后工业进程中其作用的时空越来越萎缩,代之而生的是与后工业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相适应的一种新的组织类型――“合作制组织”。从构成上来说,这种组织类型是由常规组织和任务型组织两个部分有机构成的。常规组织是合作制组织经常的、稳定的存在形式,而任务型组织则是以任务为导向、灵活应变的存在形式。据此,合作制组织形式在其机构设置上同样包含着两种机构类型: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常设机构在纵向上划分层级,在横向上划分部门,但这里的科层划分与官僚制组织形式是不同的:一是在组织层级划分上力求“扁平化”;二是在组织部门划分上力求一种“宽口径”设置;三是在层级之间、部门之间以及科层之间要实现有机统一。但这种形式的划分并非服务型政府组织结构的实质,实际上所有这些经过层级划分的部门都是政府组织网络结构中的节点,它以任一部门为中心而与其他部门处于彼此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网络中。特别是常设机构相对于临时机构而言,它所起的作用往往是引导性的,除了完成一些常规任务之外,它需要向临时机构提供一切所必需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在这些临时机构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既可以是作为引导者的公务员,也可以是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志愿者;财力资源主要体现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必要的财力支撑,由于服务提供者所需要的财力支持是那些维持社会治理活动所必需的成本,并且在引导者与志愿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监督关系,因此总是能够倾向于节约的;物力资源则表现为完成仟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室以及其他物质形式的需求等;信息资源主要体现为一种知识性资源,由于存在大量志愿者从事社会治理活动,那么,尽快掌握社会治理知识就成为这种没汁能够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这在以往的统治型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确实很难实现,而在后工业社会中,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网络化进程使实现社会治理知识的共享成为一种轻而易举的事情。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利用网络技术等方式所进行的信息公开的意义将发生质的变化,它不单单是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重要的是能够供其他人来学习应对问题、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和方法,即实现社会治理知识的全民共享。

二、服务型政府的主观结构体系

服务型政府的主观结构体系主要包括权力、法律、政策、治理方式等方面。在农业社会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国家权力的存在方式是混沌一体的(即“混权”)。按照权力“神授说”的假设,权力仪属于君王不属于民众,社会治理的官僚体系是通过君王的层层授权而逐级拥有社会治理权力的。为此,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制约方式只能是向授权者寻求,即自下而上回溯式的权力制约方式,最终将权力的制约追溯到君王那里,这样一来,如果权力被滥用没有在官僚层级中获得有效制约,那么“告御状”就成了最后一道防线。至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业社会的传世之作经常是以论述“王道”为核心内容的了。因为,整个农业社会的统治型社会治理体系就是这样把对权力的制约最终寄托到一位贤明君王身上的,丝毫不把权力制约的途径和方式放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之上,显然,这种权力制约的有效性范围是极受局限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显然看到了这种“混权”模式的缺陷及其对人类社会工业化进程的阻碍。因此,在革了君权统治的命之后,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其本质内涵不在于权力的分立,而在于权力的制衡。并且,“三权分立”的权力来源(或归属)不再是某一个君王(或“英雄”)或集团,而是基于“公民本位”的“人民”,据此才将国家权力分为彼此独立、相互制衡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其实,从启蒙思想家的著作里,我们不难读出但经常被忽略的就是,执行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是被虚化了,的,…立法机关’不必长期存在,而‘执行机关’则需要长期存在”[3](P10)。这背后掩盖的逻辑是,当最高权力者不能够滥用权力时,那么,以此为基础的一切形式权力被滥用就几乎是不能的了。如果这个逻辑足符合人类社会权力制约的内在规定性的,那么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下,三权分立制衡所导致的权力掣肘、决策阻滞等现象将无法带领我们走出“全球风险社会”。为此,我们认为,法律化、制度化的静态抽象权力与实际运行的动态的具体权力二重权力结构,将在后工业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性的环境中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恩格斯说:“首要条件也是要有一个能处理一切管辖问题的起支配作川的意志”[4]。抽象行政权力就体现为“能处理一切管辖题的起支配作用的意志”,它是具有法制保证的规范性权力,能为行政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制度化是其发挥作用的方式。这种通过法制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的权力,不仅表明它是国家统治权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体现,具有政治性,而且表明它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权力,具有公共性。问题往往出现在具体权力的行使层面,具体权力是由个人或个性化的机构或部门所执掌的、用来处理具体事务的权力。它在发挥作用时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如果它与抽象权力的功能和目标一致,那么它就会用来为权力所属的组织或社会服务;如果它与抽象权力的功能和目标不一致,权力执掌者“依法办事”的理性淡化,凭着不受约束的、非理性的个性化意志行使权力,那么它就会成为权力执掌者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即是任何形式的权力腐败都是发生在具体权力当中的原因所在。由此可见,运用权力二重结构的划分,强化依照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化、制度化的抽象权力去制约实际运行中的具体权力,不仅保证了具体权力在复杂环境中处置问题的灵活性,又会一定程度地祛除具体权力恣意妄为的可能性。

制度化的制约方式存在于法治过程中,现实的权力主体在履行职能时会派生这样或那样的工作任务,而“为执行这些任务所需要的发号施令的权力,是以一种稳定性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并且是被……强制手段的法规严格限制的。”[5]这表明,权力只有通过稳定性、法制化的规定和分配,才有利于执行和完成工作任务。而法制必须转化为法治,“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力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6](P82)但是,任何形式的法制化规定只能保证公共利益在最低限度上得到实现或不受侵害,而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以及公共权力公共性的内在规定性的体现,关键在于履行具体权力的个体人的道德自觉。在工业社会的管理型政府及其治理模式中,法制是行政制度的基础,法律成为约束政府的重要工具,治理活动表现为法治。而在服务型政府及其治理模式中,制度设计不再是以法律为中心,以道德为补充,而是一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治理操作层面寻求的是法治前提下的德治的张扬和扩张,甚至可以说法律体系只有在道德体系失效时才开始发挥作用。服务型政府主观结构体系中的公共政策遵循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在“为人民服务”核心价值理念中去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政策。服务型政府以培育成熟的社会为己任,其公共政策必然是以引导社会自治为基本功能的。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政策是以人民的确认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基本内核的,是通过引导型政府职能而实现对社会价值作选择性配置的,是政府对社会治理程度的标示和对社会发展方向的指明,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性治理和协同性创新相统一的体现。

管理型政府以控制为导向的治理方式将所有类型的社会事务都纳入到其控制体系当中,以一种确定性方式来应对社会事务,这种做法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工业社会环境中着实有效。然而,当人类步人后工业社会之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使管理型政府的治理方式逐渐丧失r用武之地。如果不能找到超越管理型政府及其治理模式的替代性方案,那么,人类将在风险社会的道路上随时遭遇种种灾难或灾害而陷入危机。后工业社会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昭示我们,仅仅靠政府治理社会的力量是难以掌控风险的发生和抵御灾难的袭击的,因而,必须开展理沦和实践的探索,寻找一种能够培育社会自治能力、遏制或应对危机发生的政府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就是基于为民服务和服务于民的价值取向,为满足社会持续文明发展和公众幸福生活的需要,以服务者的角色定位,以网络化的治理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构建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持续良好机制,有效引导和推进社会走向高度文明和成熟自治的政府。”[7](P316)

三、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结构体系

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结构体系主要包括意志、责任(义务)、人格等方面。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下的政府都存在着行政意志。在农业社会,统治者及其官僚所构成的统治型政府的行政意志就是统治,统治者将自己的意志冠以“天下”“社稷”而作为国家意志,并以行政意志的方式贯彻给下属官吏,下属官吏层层传播,致使这种行政意志辐射全国,从而实现统治天下之目的。在工业社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将“天赋人权”的思想通过官僚制体系和掌控的文化传播工具灌输给每一个人,使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天经地义地受制于“天赋人权”意志的束缚。具体来讲,在工业社会的管理型政府及其治理体系中,一切社会治理活动的开展所依赖的主要是文官或官僚,而官僚在“政治一行政”二分的政府体制中只有传达和执行决策、政策、决定、命令等义务,却没有参与制定或修改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的权力。因此,行政意志并不体现在行政官僚身上,而是体现在官僚所传达或执行的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之中,官僚仅是传达或执行行政意志的工具。那么,在管理型政府的治理体系中具有制定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权力的是哪些人呢?是民选官员。表面上民选官员是选民意志的表达者和者,但究竟该制定什么、制定哪些、怎样制定具体的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来体现选民意志,选民不得而知。显然,表面上管理型政府行政体系是民意的体现,实质上是那些民选官员或者社会上强势利益集团的意志体现,所制定和推行的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在根本上实现的是民选官员个人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已被架空或所古份额较少。这就告诉我们,工业社会管理型政府所体现的是精英意志,而非公民意志。但是,在“为民服务”价值理念引领下,行政的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的制定和执行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要实现由形式民主向实质民主的转变,公民本位而非官员本位,人民而非精英,行政的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要允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与文化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型政府必须是实实在在地“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制定和推行其决策、政策、决定及命令时,应倾听民众呼,回应民众诉求,体现民众意志,满足民众需要,实现民众利益。

澳大利业著名公共管理学者欧文・E・休斯说,现代“任何政府都需要建立一套责任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政府组织由公众产生,为公众服务,并对公众负责。”[8](P279)责任的逻辑思维是:份内应做之事是社会预期行为主体应该积极主动从事的社会或绀织赋予的工作,属于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而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所要承担的过失是社会或组织对行为主体行为不规范或不主动的惩罚,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责任体系的结构形式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中是不同的。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而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是不存在责任政府的。一在君主专制时代,帝王既是国家的拥有行,又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各级官吏的权力是帝王赋予的,这种帝王意志支配下的权力运行即便失误,帝王及听命于帝王的官吏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英国的政治家和学者最先研究和概括本国的责任政府制度,提“出了责任政府理论,其观点如下:政府的执政资格来门于议会的信任;在议会表决中政府一旦.失败就丧火议会信仟,政府即应辞职或者提请国王解散议会,纰织议会选举,以取信于民;政府采用集体负责制和人臣个人负责制,主要以向议会报告工作或在丧失议会信任后辞职的方式对}义会负责,文官不对议会负责、这种理论实质上表明,议会制政府就是责任政府。

随着上业社会的发展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政府行政的责任与义务日益凸显,学术界关注和研究政府责任的学者渐多、内容愈丰。1887年,公共行政学鼻祖美国学者托・斯・伍德罗・威尔逊,在其公共行政学的开山之作――《行政学研究》中,指出公务人员“良好的态度就是埘于他们所为之服务的政府的政策具有坚定而强烈的忠诚。”[9](P74)他的研究涉及到公务人员的“责任”和“忠诚”。美国行政伦理学家特里・L・库珀根据弗雷德里希和芬纳关于责任的争论而将公务人员的职责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包括对上级、民选官员和公民负责;主观责任则是基于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10](P280)。芭芭拉・S・罗姆泽克、梅尔文・杜布尼克提出了公共部门的“很有价值”的责任四分法:等级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专业责任[11](P114)凯文・P・卡恩斯提出了多元分散的公共服务提供系统的责任分析框架,认为影响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四种责任类型足法律责任、协议责任自由裁量责任和预期责任,从而将多元治理主体的公共责任纳入了政府问责制度之内。美国行政政学家戴维・H・罗森布鲁姆提出了综合行政理论,包括管理视角的行政责任强调效率、经济、效能等价值,强调保持组织统一并以此作为确立责任机制和指导组织伦理的手段;政治视角的行政责任推崇“代表性”“政治回应”“责任”等价值,强调应在政府机关以外建立确保行政责任的机制;法律视角的行政责任着眼于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并确立了公职人员违反宪法权利的责任标准。新公共服务学派代表者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则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责任理论:“公务员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市场;他们还应该父注法令和宪法、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民利益。”[12](P85-87)传统公共行政理沦只讲公务员要直接对上级政治官员负责。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务员应像企业家那样对“顾客”负责,其工作绩效评估主要应以效率、“成本一收益”和对市场回应性为指标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认为,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责任并不简单。为此,“政府应该巧妙地选择内部供给的方案,例如契约外包;加入到公私合作伙伴之中;利用代金券、支援者、启动资金,以及交换物等”[13](P252)具体来讲,公共服务的对象足公众,实现公共利益所依赖的资源为公众所有,按说政府使用公众的资源来满足其利益需要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在现实中政府是如何使用公共资源开展工作的,公众并没有直接参与资源使用的全过程,只足通过问接渠道对资源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的。因此,政府及其公务中不单是对政务官负责或关注效率,还应对宪法法律.社区价值观、政治民主规范、职业标准及公民利益负责服务型政府的社会治理目标是通过公职人员的道德责任的承担而得以实现的,其道德责任体系的承担方式是把制度化的实现途径与人的道德信念结合起来,确立起从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向道德责任转化的机制,这种“确立”能否实现取决于公职人员的道德自觉。服务型政府的道德责任体系是社会治理活动中公职人员的一种普遍行为选择状态,是超越外在负担的内在使命,是超越盲从与依附的负责任的社会治理行为,是制度途径与道德信念有机整合的公共服务者自觉承担的责任行为[14]。公共服务者能够创造性地把一切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转化为道德责任,能够把一切客观责任转化为主观责任,能够把责任内化为自己的天然使命而承担之[15]。

综上所述,服务型政府建设不仅受制于时代背景,更受制于社会条件。西方国家虽具备后工业社会服务行政的时代背景,但其私有制的社会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建设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虽处于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的交融期,但公有制的社会本质和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耦合却是得天独厚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社会环境。只要我们循着服务型政府结构体系的内容来建设与完善,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伟大梦想的服务型政府必将放射出灿烂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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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摘要:公民精神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思想基础和非制度性资源,两者是互为依存的关系。公民精神的内涵丰富,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有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三个要素。公民精神缺失是当代中国发展民主政治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其原因有两方面:缺乏权利基因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滞后的现实社会体制。培育和锻造公民精神应从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大众推动和精英主导、内涵要素的合理衔接三个方面的路径切入,才有可能达到目标。这是一个长期而系统化的过程。

民主政治强调制度和运作机制,这当然正确,谁都明白没有制度保证的民主是不可靠的,甚至根本就无法建立。但对于民主政治而言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不在于此,制度如何建立?如何维系或运行?如何监督?如何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如何纠正制度的缺陷?都与人的因素紧密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与人是相匹配的,并相互适应、制约而构成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态。即有什么样的民众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同样,什么样的制度也将塑造什么样的民众。一个与臣民社会相匹配的一定是专制政治,而民主政治则必然建立于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因此要建构和发展民主政治则必然要先培育现代公民,否则民主政治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要培育现代公民则必先培育公民精神,毋庸讳言,公民精神的缺失是当代国人面临的内在困境,也是建构民主政治的根本。

公民精神的内涵和对民主政治的重要影响

公民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有三要素:公民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且三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和制约。

1.权利意识。包括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同样权利的认同。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将部分天赋权利转让于国家,委托国家来行使以求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正因国家的权力不是天然具有的,是由民众授予的,所以国家及其政府就有义务忠实履行这一委托而不可滥用公权力,否则公民可随时收回委托,另择贤能。另外就是在坚守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承认他人有同等的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哪怕他们与自己意见相左,是公民中的少数或弱势群体。公民自觉而理性的权利意识既可通过参与政治有效建构和维系民主制度以选择和监督国家的管理者,又可履行与权利对应的政治义务,服从自己所选择的权力信托者的合法管理,同时宽容地对待政治上的少数派或异端,承认并保护其应有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意。而专制政治中的臣民是没有权利意识的,他们或接受君权神授思想,奴化自己,跪着仰视同类,或认同“成者为王败者贼”的“丛林原则”,否定政治对手的基本权利而走向另一极端,这就是专制政治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可以说,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地具有自觉而理性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界碑,因为这是构成两种政治形态重要的思想与社会基础。

2.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民主政治就是由一系列公认的运行规则维系的。民主和自由主要在规则的制定中体现,一旦规则制定并获得通过就必须执行。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参与的政治,各利益集团乃至每个人的权利和诉求都有表达的机会,这种情况下若没有一定规则是无法有序运作的。其中政治运行的程序就是重要的规则,包括议事程序、立法程序、选举程序、决策程序、职位任免程序、利益表达程序等。公民的规则意识就是指对这些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如对规则不认同可以通过政治途径在更高层界的程序框架内谋求改变规则,如对规则认同或不能依法改变规则那就得遵守,而不可以以自己利益之得失决定是否遵守既定规则。尊重和遵守规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否则政治秩序就会混乱,因为没有了规则也就没有了标准,人人都各行其是,民主政治就会崩溃。专制政治是不讲规则的,也没有稳定程序,一切都以专制者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与专制政治相应的臣民也就没有真正的规则意识,就像一群在牧羊者鞭子下哆嗦的羊,完全依据牧羊者的脾性决定行为,躲避惩罚和获得利益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可以断言,公民规则意识的有无或强弱是考量社会政治形态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标准。

3.责任意识。包括对自己政治行为的责任和对行为所体现的特定价值坚守的责任,前者是指具体的政治行为,后者是指坚守对社会和政治价值信仰的责任。民主政治是公众参与的政治,也是公开的政治,需要每个公民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每个公民的政治行为都可能因彼此互动而成为推进或阻碍民主政治的影响因素,因而民主政治也可视为责任政治。在伦理学意义上责任与义务有所不同,义务是外加的,而责任是内生的,是自觉意识到并成为内在需求的义务。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责任意识支撑主要有两条理由,其一,政治是影响社会大局和公众利益的事务,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之,否则是危险的。印度国父甘地曾说过,有七样东西可以使人毁灭:没有道德观念的政治,没有责任感的享受,不劳而获的财富,没有是非观念的知识,不道德的生意,没有人性的科学和没有牺牲的崇拜。[1]无独有偶,法国学者路易斯.博洛尔在《政治的罪恶》一书中引用了拉贝莱名言:“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2]政治上的无道德显然包括了责任意识的缺失。其二,与专制政治不同,民主政治是通过人们参与政治时尊重并自觉遵守既定规则维系的,这就需要政治参与者的责任意识支撑。一旦规则被破坏,民主政治便会陷于混乱,因此公民的责任意识比在专制政治体制中显得更为重要。专制政治中的责任意识至多由少数政治精英承担,且多在威权之下被遏制或瓦解,而在民主政治中则囊括了所有的政治参与者。除了政治行为以外,责任意识还包括对特定的社会与政治价值坚守的责任,这是更高层次的责任。将民主政治作为价值信仰,并坚守这一信仰便意味着对阻碍或破坏其价值偏好的专制行为或规则的反对和排斥,无论这种反对和排斥是否需要付出代价。如果公民能达到这样的责任意识层次,那么民主政治便可固若磐石,什么力量也无法将其摧毁。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觉的责任意识,也是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标准。

以上三个要素是相互关联的。权利意识能促进规则意识的生长,没有规则或不遵守规则,个人的权利便无法实现。这是因为在一个相互关联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都需要他人的相应义务来保障,从而使每个享有权利者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他人的权利,因此一定的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自然会促进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使人们的规则意识得到生长和强化。这是很浅显的道理。同样,规则意识也促进了责任意识的生长,因为有尊重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必然会约束自己履行相应义务,这种约束经常化则必然有助于将义务内化为责任感。而责任意识的生长则又有助于规则意识的强化,因为责任意识是将对规则的遵守义务内化为了自身需要。从三个要素的相互关系看,人的权利意识无疑是首要推动力,处于互动的主导地位。

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分析

1.公民精神的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权利意识缺失。虽然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观念深入人心和相应体制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已开始生长和发展,对自身权利的关心度也在提升,但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理由有二,其一,这种权利意识还基本上仅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领域,比如商品交易、服务经营、人际关系等。在公共领域,在政治行为中的权利意识则要淡得多,至少还未在社会政治领域有普遍和深刻地体现,因而对民主政治而言是不成熟的,这从人们行使选举权的随意态度中便可感受到。而且这种不成熟还囊括了社会中的精英人群,可见问题的普遍性。其二,权利意识包括了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他人权利的认同,而现实生活中对他人权利的认同更为薄弱。很多人会关注自身权利但却往往忽视他人的同样权利,比如开车的司机关注自己的行路权,将车开得飞快,但忽视了路人的通行权,以致将车祸出在本应保护行人的斑马线上。又如,抽烟是你的权利,但很多人会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侧目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笔者称之为片面的权利意识,对民主政治不仅无益甚至还有害。

其次是规则意识缺失。虽然我们从小被要求循规蹈矩,但奇怪的是很多人的规则意识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人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几乎完全依据是否有利于自己来决定,有就遵守,没就抛弃,规则成了这一些人可自由取舍的摆设。最常见的例子是在交通违规上,闯红灯、违规停车、酒后驾车、超载、超速……,不胜枚举,虽然这么做未必真有利。其他很多方面也都可发现违规现象,而且几乎可在任何社会阶层找到样本。这种规则意识的缺失使人十分担忧。因为规则意识的缺失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再次是责任意识的缺失。这里所言的责任意识缺失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社会领域。很多人在某些方面将公域与私域,己域和他域分得很清,以致于对己责任有而对人责任无,家庭责任有而社会责任无。比如,一些办教育的将管理学生的条规向己方倾斜,避免承担风险,而是否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则不在首要考虑之列。又如,一些医疗机构在制定相关条规时也多从有利于医者的角度出发,以避免或减少责任风险,至于是否对患者最有利通常也不是首要考虑。这种对他人、社会和公共事务责任意识的缺失对民主政治建构与发展的影响显然是消极的。

2.导致公民精神缺失的原因有很多,笔者以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历史和文化传统因素,其二是现实社会体制因素。

从历史和文化传统看,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利思想是缺失的,无条件服从是主导观念。特别在专制皇权社会,臣民无权利可言,只有服从统治的义务。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权利思想的基因。至于规则意识的缺乏也与传统有关。按道理说,专制社会应当是培植循规蹈矩者的理想场所,经过专制威权的熏陶,人们的规则意识理应增强。但事实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恐怕在于,专制和威权削弱了对既定规则遵守的自觉性,只需服从就行,而且因为规则的制定是少数统治者,服从的动力便是外在的约束,是趋利避害而不是理性的需求。所以在这里规则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趋利避害的结果。因此若遵循规则有利则遵循之,若违背规则有利则违背之,由此自觉而理性的规则意识便荡然无存了。这种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也必然影响到责任意识的建构。因为规则意识缺失,对规则尊重和遵守的责任意识当然也就无从生长。

从现实的社会体制看,公民精神生长的土壤也不理想。首先是我们的教育体制并没有为权利思想的生长提供足够的空间,人们从小被教育要服从长者,要听话,要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就是不提人有什么绝对和相对的权利,似乎这种义务与权利是没有关联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其次是我们的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公众参与政治提供广泛、可行和有效的体制内的路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们权利意识的生长和成熟。因为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根本不能影响现实的时候,话语和选票所代表的权利就显得没有实质意义,权利意识自然受到极大挫伤。其三是国家行政体制的低效阻碍了人们对自身应有权利的追求,导致相应权利意识的消解。比如,公民在维权活动中的屡遭挫败很多时候就源自于行政体制的职责重叠、互相推诿而导致的权力无为。其四是规则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阻碍了人们规则意识的生长和发展。只有公众参与并认同的规则才可能很好地得到遵守,当然规则本身也应当具有合理性。而我们制定的规则有时就缺乏广泛听取意见的民主程序,甚至规则本身还欠合理性,这当然很难培养起人们的规则意识来。其五是在我们的体制内还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惩治机制,以使恶意违规者无从躲避且得到惩罚。若违规者可以躲避惩罚且有利可图,对遵守规则者的引诱作用就十分巨大,最终将导致纷纷效仿而使规则形同虚设,如此人们的规则意识就永远无法建立。其六是一些社会体制的不健全影响着人们的责任意识在公共领域的消解。如前所言,人们的责任意识基本上存在于私域,而影响自己利益的主要因素是体制内的资源掌控者,这是我们社会体制的特征。因此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意识基本上是很淡的,甚至没有,而将有限的责任意识投向与自己命运相关的对象,也就是投向于自己。从以上分析可见,当前的社会体制,包括政治体制是阻碍公民精神生长和发展的社会性因素。这一现实体制因素和历史与文化传统因素共同构成了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培育公民精神的路径思考

虽然公民精神的培养非常重要,但也非常之难。这是因为首先有多种影响因素纠合在一起,互相发生牵制作用,无法单路独进解决问题;其次是主体涉及面非常之广,既包括社会精英层,也包括芸芸大众层,任何阶层都无法单独构建公民精神;再次是因为公民精神内涵丰富,其构成诸要素之间的互动和制约也增加了公民精神培育的难度。因此我们可从三个方面来思考培育路径。这就是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同步进行;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理顺公民精神诸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从基础入手建构整体。这样的路径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1.思想启蒙和社会体制变革同步进行。

公民精神是价值观,是信仰,是灵魂,是人内在素养的体现,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必须有相应的土壤才能生长。除了文化渊源这一精神土壤之外,社会体制便是其现实土壤,这里所说的社会体制包括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因此变革传统的社会体制对培养公民精神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体制变革为思想启蒙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另外,变革社会体制需要一定条件,除了现实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十分重要,这将直接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而价值取向的确立与转变在形成它的社会土壤尚未充分满足要求时,思想启蒙就十分重要。这样就形成了如下的互动模型:思想启蒙使人们有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变革社会的精神动力,对不合理的传统社会体制带来了变革推力。这种精神层面的推力一旦发挥作用,就有可能对社会诸多层面产生连锁反应而使体制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能使思想启蒙所传导的价值取向得到强化巩固,并对社会变革产生更大的内在动力。因此这是个彼此关联的互动过程,我们要做的是使其形成相互促进的互动而不是相反。

2.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

任何社会中都有大众和精英阶层存在,无论在文化领域还是在现实层面他们都扮演着互补角色,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在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过程中也不例外。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的实施最终要有社会精英层承担,因为他们掌控着必需的资源,但最初的动力却未必来自于他们,特别是社会政治精英,因为他们通常是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变革的动力往往不足。但社会大众则因其所处的草根地位而对社会的缺陷有切肤之痛,期待变革,他们的民主政治要求和大群体优势构成了对精英层的促变压力,推动了精英层中的有远见者积极回应大众需求,借势推动社会体制的变革。而且大众的民主政治要求越是强烈,其群体优势越明显,压力越大,越有可能促使精英层的积极回应。而社会精英层实施的社会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释放、公民精神的生长提供了制度性空间。这样又构成了另一重互动关系:大众的民主政治需求为他们培育公民精神提供了内驱力,也为社会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创造了条件。而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满足和公民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价值引导和现实体制保障。大众和精英的互相影响和互动推进无疑是比较理想的变革路径。

3.公民精神诸要素间合乎逻辑顺序的建构。

第7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关键词:公共政策;合作型政府;多元独立行为主体;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后工业化;利益格局;社会结构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3-0073-03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型,以及工业化向后工业化的社会转型,思想观念、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等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信任关系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合作型信任关系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亦是走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可行路径,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的特点与建立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诉求不谋而合,是构建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实现多元社会主体合作治理的有效途径。

一、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模式的内涵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共事务日趋复杂,公共利益日益多元化,传统公共行政范式下的单中心执行模式面临财政压力、公共政策执行偏差、效力低下等多重困境,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唯一管理主体往往力不从心,顾此失彼,因而公共信任危机不断加剧。在治道变革的历史趋势下,多中心政策执行模式所特有的合作性和包容性有效适应了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需求,成为面向未来的合作主义公共政策执行的基石。

公共政策执行多中心是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基于政府治理理论以及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推演出的治理分支。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从执行主体结构角度,将只有一个执行主体的公共政策执行模式称为“单中心体制”,把存在多个执行主体的公共政策执行模式称作“多中心体制”,非政府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民及其他社会力量将与政府合力,共同承担公共政策的执行责任,各主体之间维持一种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二、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模式是构建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可行路径

(一)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价值理性诉求

20世纪后期,学者们开始从政治层面来研究信任问题,张康之教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形态,将政府信任分为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合作型信任。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复杂的政治网络结构以及全球治理趋势下形成的多中心世界合作秩序等因素,为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构建创造了可能。在我国,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诉求。

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对早前治理手段及治理模式进行了批判的继承,“服务―信任―合作”的三位一体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的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新型特征,涵盖了互信、自治、互助等社会治理要素。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理念为指导,突破现阶段与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不相符的各种制度、思维模式以及行为方式,秉承民主精神,通过多元社会主体在公共政策领域的广泛参与,从而实现社会的多元共治。在共治的过程中,各合作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得以反复强化,从而建立起以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为基础性结构的合作治理体系。

(二)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模式作为构建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工具理性审视

在传统的公共政策执行单中心模式下,政府是公共政策决策与执行的垄断性主体,社会与公民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的目标群体,无法自由表达意志,积极性受到压抑,与政府的配合程度较低。在多中心政策执行机制中,通过权威分散和公民参与的网络结构,将一切治理活动建立在广泛且充分的合作、信任的基础之上,多元主体基于一定的集体行为规则,通过共同参与、相互调适,在合作和协商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和组织模式。

公共政策执行多中心的思想是相对于单中心权威秩序思维而言的,“多中心”思想下,政府是与多元执行主体并存的一元,意味着政府需要进一步优化职能结构,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谋求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共同治理。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与执行,在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整合作用下,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在共治的过程中,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在合理分工的前提下共同协作,随着公共政策执行多元化的有效运行,官民之间的互赖性合作关系随着双方互动性的增强而增强,政策执行模式逐渐向对话性转换,合作主体之间的“信任―服务―合作”关系由此得到巩固和强化,有效促进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发育。

三、公共政策多中心执行模式视阈下构建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路径探索

(一)合作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多中心公共政策执行是一种合作、信任以及协商治理社会的过程,亦是一个善治过程。政府职能架构的调整、政府职能的张弛是多中心公共政策执行的政治条件,顺应当代“还权于民”“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改革思维,全球范围内展开了重塑政府的行政改革实践,一方面优化政府职能结构,推进政府职能转化、弱化、强化的变革,“缺位”的“补位”,“越位”的“归位”,加强和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与公共服务效率;另一方面,为避免政府陷入职能与能力冲突的陷阱,通过政府、社会及市场的合理分工,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履行自己的核心职能,借助多元主体的协作,进一步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政府职能与政府信任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政府职能的每一次扩张行为,都有可能释放和激发政府无法满足的公共需求,最终公民对政府的失望、不满随之提升。若将政府行为限制在特定范围内,促使其在真正需要它的领域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有利于树立政府的信用形象,建立与其他独立行为主体的信任关系。

(二)塑造积极的公民

公民是公共政策多元执行主体中重要的一元。在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的社会成为公民追求的共同目标之一,公民自由、自主、自治的意识逐渐觉醒和增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的自觉性和热情日益高涨,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多元化治理模式转变,为公民社会的培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复杂各异的公民背景,如政治面貌、职业、收入水平及受教育程度等是影响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构建的重要因素。首先,政府应采取不同的信任社会资本培育政策,努力改善客观的公民背景条件,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加强公民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公民精神和信任、互助、合作的公共精神,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以及自我管理意识,营造宽松的政治环境,多方位促进具有理性思维、开放视野、独立判断力及强烈社会责任心的现代公民的养成,多角度实现非官方、独立、服务性的第三部门之发展,通过加强实践引导,发动和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执行的讨论与协商,变公民的被动参与为政府与公民间的合作治理,改善二者之间的信任关系,高效妥善地化解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促使政府与公民一起共同形成公共秩序和公共权威,在政府有效治理的基础上形成多元治理结构。

(三)以法制化保障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常规化

在“单中心治理”转向“多中心治理”的国际趋势下,中国的公民社会开始发育,许多社会组织已在法律上拥有了自主治理的身份。为了使多中心公共政策执行模式真正落到实处,不仅需要宽松稳定的政治环境,合理适度的财政支持,更重要的是离不开明确可行的法律保障。公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多中心公共政策执行与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建立都必须在法的规治之下,以立法形式确立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地位和权利范围,界定政府组织、公民组织、政党组织及个人等多元独立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他们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合作关系,确保多元主体有意愿、有能力、有保障地参与共同治理。“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是与我国社会历史条件相容的渐进式的新型政治参与模型,通过塑造法治化的公民参与文化,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以法治化的政治参与带动“有序”政治参与局面的形成,避免冲动型参与、指向过高的参与等非理性化的参与行为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的影响。多中心公共政策执行模式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在多元独立执行主体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规范,加快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构建,促进互信的合作治理,助力培育繁荣的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1]【美】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M].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2]张康之.在历史的坐标中看信任――论信任的三种历史类型[J].社会科学研究,2005,(1).

[3]程倩.转型期对合作型政府信任关系的诉求――从服务型政府建设到和谐社会构建[J].探索,2007,(1).

第8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关键词】政府管理创新 善治 理念 模式

【中图分类号】D251 【文献标识码】A

善政,即一种好的政府管理模式或政治统治状态。善政并非一个现代政治观念,而是古已有之,除了儒家明确提出善政这一观念外,其他思想流派的最终着力点也都在探讨何种统治为最佳统治上,并丰富了善政的理论体系。从西方的政治发展史来看,也在古希腊时期便萌发善政理念,如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一切社会团体都是为了实现某些善业而成立的,他还认为人类所做出的行为,从他们自己出发,其本意也都是为了实现善果,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政治社团所追求的善业是最高和最广的。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对西方各种政治思想流派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后世各类政治思想家所持观点不同,但他们大都是在探讨某种政治团体如何完成最大的善业,也即如何实现良好的政治统治。

由此看来,不论古今中西,政治学研究者们都在不断探索实现善政的路径,而如何真正从实践上实现善政也成为所有政治团体或组织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意义

首先,法治政府建设必然要求政府进行管理创新。法治是善治的内容之一,要达成善治目标,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和非政府主体双方。而我国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严重阻碍了法治进程,政府往往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而公民自身也缺乏强烈的法律意识,因此我国政府要实现善治,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来削弱人治色彩,将政府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之中。

其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政府进行管理创新。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家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且竞争范围涵盖了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要应对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必须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但我国传统政府管理中低效、腐败等问题无疑成为影响我国政府管理效率的掣肘因素,为此我国必须进行政府管理创新,否则中国将难以适应全球化浪潮。

第三,创新政府管理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我国缺乏市场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步也较晚,在市场机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国经济还能够获得飞速发展,得益于政府的及时调控,可以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的干预不可或缺,而政府干预之所以没有成为阻碍市场的力量主要是因为政府在管理上能够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创新调整,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因此在未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依然需要不断在管理上进行创新改革,成为促进经济体制建设的力量。

最后,不断进行政府管理创新能够消除传统行政文化的负面影响。行政文化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意识、观念、理想等的综合体,它能够对政府管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既有清廉自守这样的优秀观念,也有官本位、集权制、等级观念等封建糟粕思想,而且这些负面思想至今仍影响着我国的行政文化。而一个善治的政府应该是服务型政府,因此,我国要实现善治目标,必须通过管理创新来消除传统行政文化中的负面因素,为政府管理走向善治创造良好的行政文化环境。

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善治进程

为适应社会发展,我国不断创新政府管理,这一活动进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十四大召开期间的改革探索时期。在这一阶段我国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为经济建设,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开始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具体来说政府的管理创新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政府机构改革。自1982年我国开始了精简工作机构的改革,主要是裁减政府工作人员和撤并机构,经过三年的改革,我国的国务院机构由100个降为61个,机关工作人员人数减少了21万。但这次机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干部老化和副职过多的问题,并没有改变政府职能,而且在效果上并不持久,很快政府机构再次膨胀。直到1988年国务院再次改革政府机构,不过此次改革明确提出要以转变职能为主要目标,为了推行改革,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能、机构和编制,主要是解决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二是实现政企分开,在1979年为了激发国企活力,我国推出“利润留成”制度,之后又实施“利改税”、“承包制”等政策,政府在政企分开改革上坚持宏观管理、减少直接干预的原则。三是调整政府间关系。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中央政府开始下放权力,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在经济上扩大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财权与事权;在政治上尊重地方行政立法权、下放干部管理权、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提高地方行政决策权。

第二阶段是以1992年十四大召开为标志到2002年,这一时期我国的政府管理创新进入渐进发展时期。此时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这意味着原本的全能型政府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为此政府必须进行管理创新,适应社会的新发展。首先,政府继续深化机构改革。1993年我国政府进行了新一轮机构改革,主要还是以政企分开、精简机构为目标,强调宏观调控的原则,并强化了社会管理部门建设。到1998年为了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国开始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提出行政体制改革概念,注重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其次,依然为转变政府职能而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如创新行政审批制度,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建设电子化政府等。最后在政府间关系上也有所创新。在经济上实行分税制改革,加强中央政府财权;在政治上明确地方政府职能,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

第三阶段是从2003年至今,社会管理的一元结构瓦解,更多非政府力量开始参与社会治理,我国的政府管理也开始进入体制创新阶段。首先,在行政机构改革上,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提出了机构改革方案,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设、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等方面。到2007年我国提出构建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此再次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这次改革强调要统筹安排,并且关注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的衔接。2008年为理顺部门职能,我国在政府职能改革上提出构建大部门体制,提升各部门间的协调性。其次,在政府职能上,我国在这一阶段的一个突出理念便是构建服务型政府,为此我国还提出政府绩效管理和问责制度。地方政府为了响应这一号召纷纷开通诸如网上信箱这样的便民措施,切实为人民服务。此外为实现政府转型,我国还大力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提升政府效率和社会管理职能。在政府关系上,这一阶段的改革着重关注垂直管理的规范。

中国政府的改革创新是不断走向政府管理善治的过程。通过改革管理,政府从人治走向法治,行政法律不断丰富;在政府职能上从管制型、全能型转变为服务型;在管理方式上从权力管理走向责任管理,增强责任意识;通过体制改革,第三方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政府由权威政府发展为民主政府,从一元管理走向多元分权合作。这些改变都表明中国的政府管理创新正在走向善治。

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善治路径

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创新实践以观念创新为先导,因此政府的管理创新首先要在观念上有所改变,即由落后的、不合时宜的管理理念转变为先进的、符合时展的管理理念。在善治视角下,政府管理创新的理念转变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在管理理念上从人治转变为法治。我国人治思想历史悠久,即便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主张法治,但人治思想依然具有市场,而更是让中国意识到政府管理中人治的危害性,因此中国的政治发展必然要走向法治。建设善治政府必然要走向法治建设,但我国行政主体的行政法治意识并不强,存在以权代法的现象,政府管理中有法不依现象严重。要实现人治到法治理念的转变,首先要加大法治宣传,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在教育体系中应注重法律知识教育。其次要尤其重视强化行政主体的法律意识,改变一些党员干部官本位思想,使之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二是要实现管制理念到服务理念的转变。政府管制曾被认为是防止市场失灵的良药,但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市场。我国长期以来在政府管理上都使用管制思路,对社会所有领域都进行管制,而这种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显然将阻碍经济发展,并出现权力滥用、腐败和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理念,向服务型政府发展。

三是政府管理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权力本位是指管理者运用自身权力来确保被管理者服从各项决策,而责任本位则是管理者将保护被管理者的利益看作责任,进而管理国家的内政外交事务。权力本位思想下,权力容易成为个体获取私人利益的工具,造成权力崇拜。而责任本位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尽管在改革开放后,我国通过厘清权责、建立考评、追责机制来构建责任政府,但我国行政人员确实存在责任意识不强的现象,如各地频发的暴力强拆事件正是地方政府官员无视群众权益、缺乏责任的表现。我国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社会上的权力本位思想,强化官员责任意识,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动力。

四是要转变封闭政府理念,树立透明政府思想。我国原本的政务信息只由政府等公共部门掌握,这极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因此通过建立透明政府,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能够起到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而且要建设公民社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也需要公开政务信息,这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也为分权合作型政府建设打下基础。

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一是创新依法行政方式,构建法治政府。要创建法治政府首先便是要有法可依,因此要加强行政立法,提升立法质量,如修正《行政诉讼法》中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条例,在现有行政法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等。

其次要实现政府法治还要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如针对我国城管执法随意、扰民的问题,可以出台相关执法条例,明确城管的职责权力、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从而创新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方式。

再次,要实现政府的依法行政还必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够更好地守法,从而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为此在选拔政府工作人员时便应该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考核,确保新进行政人员的法治素质。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还应该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升自己依法办事的水平。

最后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如可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集中行政执法权,逐步撤并那些不符合社会发展或多余的行政执法部门,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局,完成统一执法体系建设。

二是要创新服务措施,构建服务型政府。善治要求政府要有服务理念,为此我国在政府管理创新活动中要以公众为中心创新服务措施。为此公务人员首先要摒弃原本的官僚政治文化,建设为公众服务的行政文化,这就要求政府行政人员要正确看待自身的权力与职责,时刻牢记权力应为群众服务,做到执政为民。

其次,在具体的服务措施创新中要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丰富便民服务项目,拓宽服务渠道,如许多地方政府设置了行政服务中心,实施错时上下班制度等,降低群众的办事成本,提升了政府的服务水平。

再次,要想建设服务政府,还可以创新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要明确考核内容,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型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要创新考核方式,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与行政人员的奖惩和晋升相联,这样才能够提高政府行政人员切实为群众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是要创新责任督政方式,构建责任担当型政府。要建立责任政府,除了要强化政府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并确保责任能够落实到个人,这样才能防止责任虚置。在责任政府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都有创新之举,如在2001年,深圳成为全国首个颁布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办法的城市,之后又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法治建设,形成一套行政问责体系,这督促政府官员提高责任意识,也有效提升了政府执政的效率,为深圳市政府树立了良好的公信力。构建责任担当型政府,在创新政府行政问责上,还要注重异体问责,即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形成外部压力,为此政府应该构建一个公众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如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开通网上渠道,让公众及时、便利地反映政府行政方面的问题。

四是创新政府分权化管理,实现政府合作施政。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分权化改革已经在国际范围内成为政府改革的趋势,全能型的政府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要创建分权化政府,需要理顺党政关系、政企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社会的关系。

在党政关系上,要以法律化手段来规范,将党的政治权与政权的行政权相分离,党对于国家发展的主张建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够成为法律,并作为国家意志存在。在理顺党政关系过程中,可以创新双方的沟通决策机制,如撤并两个系统中功能相近的部门。

在政企关系方面,我国已经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否定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模式,但政府与企业依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善治视角下,政府必须服务于企业,政府应退出微观经济活动,主要从宏观上引导企业发展。

在央地关系上,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可以适当扩大县级权力,如取消地级市,建立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这减少了行政层级,能够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提升行政效率与质量,降低行政成本。

善治中的“合作”理念,要求政府在管理创新中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因为社会上的非政府力量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要进行合作施政,首先就是要扩大行政主体,如重视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可以吸纳社会第三方组织来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不仅能够节约政府财政成本,还提升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让大众享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政社关系和谐,推动政府管理走向善治。

第9篇: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范文

一、街道设立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在街道成立“街道综合服务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中心主任,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执法、民政、等负责人参加。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负责对社区服务管理站的领导和管理。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街道保留“市民服务中心”作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为民办事的服务窗口,并在“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加挂“综治服务中心”和“群众调解中心”等牌子。街道各职能部门对社区服务管理站主要是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协管员的协管作用,完成好区及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社区设立社区服务管理站

在各社区成立“服务管理站”,作为街道“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各项工作的延伸,主要协助配合街道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容巡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调解等工作,完成好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站要按照“一站式”、“一本通”的模式运作,社区居委会党组织负责人兼任社区服务管理站站长,社区民警兼任副站长。社区居委会要为社区服务管理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

三、社区服务协管员的管理

(一)招聘与辞退

需要补充社区服务协管员的,由区政府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和方案报市综治办审核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社区服务协管员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合同三年一签;若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连续两次以上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辞退社区服务协管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区组织实施部门同意,报市劳务派遣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日常管理与考核培训

社区服务协管员日常管理由街道“综合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社区服务管理站要统筹安排社区服务协管员的具体工作,做到既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又明确任务、科学管理;每半年要对社区服务协管员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勤、完成工作情况、参加培训情况等,考核结果经街道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街道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劳务派遣公司,市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核算绩效工资。

四、社区服务协管员工作职责

按照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又明确任务,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计生、综治、市容、劳动四类协管员进行适当分工,依据《区社区服务协管员工作职责》中七个方面的工作来明确责任,同时对计生与综治、劳动与市容设置AB岗相互结对子。

(一)计生服务协管员负责人口和计生服务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综治服务协管员负责如下工作

1、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服务管理方面;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方面;

3、基层调解和工作方面。

(三)劳动服务协管员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

(四)市容服务协管员负责如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