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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精选(九篇)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

第1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并针对我国近年来金融大案频发的现状,分析了准则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的警示作用。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诈骗案件动辄上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呈现出涉案金额高、数量持续上升的特点。仅从数量上看,我国银行业金融诈骗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给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安全带来了极大风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的前身]了国际审计实务公告(IAPS)1004号《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公告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外部审计师和银行监管者的作用、外部审计师与银行监管者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公告强调银行治理层的责任,强调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相一致,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适用于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专项任务。从准则的核心内容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基本上是一致的,准则从形式上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在实务中,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都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一、准则颁布的重要意义

银行在现代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支付方式、经营和贸易的资金。为安全、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能,银行业必须获得公众的信任。因此,与一般性质的经营企业相比,同样作为经营性质的机构,除具有基本的公司治理、股东关系等外,银行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团体,即银行的债权人。为保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为保证公众利益,银行要接受中央银行或有关官方机构的谨慎性监管。

银行的财务报表要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注册会计师依据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这些依据包括:独立性、客观性、职业能力、应有的谨慎、充分的计划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增加了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促进了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随着银行业务的日趋复杂,越来越需要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许多方面,银行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同样的挑战,他们的职能被视为是相互补充的,银行监管机构不仅受益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而且可以安排注册会计师实施额外的工作,这些工作有助于其完成监管责任。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也要寻找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以便更有效地完成其职责。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促进财务报表审计和监管的效果。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准则首先讨论了银行治理者――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责任。正如财务丑闻所证明的,没有适当和正确的董事会治理控制结构,会大大降低审计师和监管者工作的有效性。

1.准则列出董事会、管理当局的责任,这些职责应该保证实现以下目的:

2.委托具备充分专业技能和诚信的人完成银行的任务,在关键岗位上委派有经验的人员。

3.针对银行的不同行为,建立并实施充分的政策、实务和程序,包括:

(1)推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准则。

(2)准确识别、计量所有重大风险、充分监控和控制这些风险的系统。

(3)资产质量的评估和恰当的确认与计量。

(4)“了解你的顾客”原则,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犯罪分子利用。

(5)利用恰当的控制环境,实现银行既定的绩效、信息和遵循性的目标。

(6)内部审计进行遵循性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4.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5.银行应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6.遵守有关债务清偿能力与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7.不仅保护股东的利益,还要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意见。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为此,注册会计师要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考虑重大错报风险、考虑舞弊风险因素的影响来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准则论述了银行有别于其他商业组织的特征,以此提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予以充分地关注。最后还指出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以及考虑告知银行监管机构的重大违法事项等。

(三)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在很多方面,对同样的事情,银行监管者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可以相互补充。银行监管重在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促进单个银行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因此,监管机构运用其财务报表来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管银行的现有能力和未来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关注向股东或董事会报告银行的财务报表,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会考虑管理当局所使用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银行监管涉及银行安全和谨慎管理的基础,即保持内部控制系统的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会评价内部控制以确定其可信赖程度,从而计划和执行审计。

银行监管机构必须确信每个银行在一贯性的基础上保持充分的会计政策,以便监管机构能够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也便于银行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是否保持了充分、可靠的会计记录,足以使会计主体编制没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有一个表达意见的基础。

准则指出,审计和监管工作的目标、范围各不相同,但是,在许多方面,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双方都有用。管理者和审计师的交流以及已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可以提供关于银行经营不同方面的有价值的观点。同样,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通过银行监管获得有用的信息,当进行监管检查或管理会谈时,从提交给银行的检查面谈的交流材料中也可以得到一些结论。这些沟通对审计十分有用,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些对重要领域的独立评价。总之,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谐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监督及审计效率。

(四)协助完成监管过程的补充要求

针对注册会计师受监管者要求完成的特定任务,准则规定了以下七条原则性要求:向监管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是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报告该信息或特定程序的实施,注册会计师不承担监管责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银行的正常关系应受到保护;在接受监管机构的任务之前,要考虑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要详细而清楚地说明监管要求;银行监管机构的任务要在注册会计师的能力之内;注册会计师完成监管者的任务要有合理基础;注册会计师要对获取的信息保密。

三、准则对实务的几点启示

从准则制定的目的与内容来看,审计准则主要是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与立场,便于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的制定过程来看,实务公告充分考虑了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与我国的审计准则不同的是,公告描述了如何利用每一个角色,更加强调银行监管与内部、外部审计的相互作用,强调发挥各自的功能,使监管工作更有效率和效果,充分的监管使各方都负起了应有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审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强调以下方面的内容对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对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审计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完善治理结构是银行的首要责任

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一致,审计准则把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职责放在了第一部分进行论述,并且始终强调注册会计师审计与银行监管并不能取代银行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目前,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上市,银行已经开始注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设,如上收支行管理权限、机构的扁平化、建立应急机制等。但不可否认的是,银行在改制过程中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存在“一把手”权力过大、忽视“一把手”的道德风险、治理层与管理层职责的划分不清、市场定位不准、片面强调业务指标、对内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用不明显等严重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内部治理,通过对权力的配置来制约银行的高管层和基层金融机构的权限是十分必要的,使金融机构在战略决策、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等各环节中有相互的监督和制约,以减少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加强银行监管机构的作用

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和一系列监管法规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外部监管是控制金融犯罪的关键,监督者是站在相对独立的角度来实行有效的监督。但是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由于人力、方法有限,无法达到大面积的监管。从当前监管的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作为监管的重点。由于监管制度的操作性不是很强,使监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完善监管法规,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和方法。同时,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力量,降低监管成本,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联系

准则从形式上已经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就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力量来看,准则实施的关键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要进一步细化准则,尤其在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方面,要完善银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沟通程序以及相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措施。协会要充分发挥集体力量,鼓励和支持注册会计师与银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积极总结有效的金融审计方法并加以推广。

第2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合规管理工作首先要从高层做起

合规管理必须从银行高层做起,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

第一,高层要制定合规政策。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文件规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就是“高层”,他们对合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高层”应结合银行自身实际,汲取国际银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参照银监会有关文件,制定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作为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商业银行要以此为依据,设立合规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组织架构,配置合规人员,以确保合规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二,要明确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责任。董事会对银行的合规风险负有“看管责任”,代表全体股东看管好银行。有责任充分了解、认识、掌握合规风险;明确合规部门的功能及其效力范围;监督合规风险的日常管理状况;做到原则引导、全面评估、承担责任,确保银行战略和产品发展等等。

第三,要明确高管层合规风险管理责任。高管层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总行和一级分行领导班子集体,为了确保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高管层负责组建一个值得信赖的、有效的常设合规部门;在合规部门的协助下,对合规风险管理和重大合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要倡导和塑造以合规为核心的

企业文化理念

合规管理机制是建立在有效的合规文化基础之上,合规文化应当列入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核心构成要素。

第一,积极倡导“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合规文化强调合规从高层做起,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不但要承担合规责任,而且要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倡导诚实、正直的道德行为规范,以身作则做合规的“楷模”,只有自上而下地强调和推行,合规才最为有效。

第二,树立“合规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合规文化所倡导的合规并不只是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的职责,而是所有员工的责任。银行高管层要制定和执行清晰的员工行为准则和规范、清晰的业务操作流程。只有合规成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准则,成为各级行、各岗位员工每日的自觉行动,才能共同保证有关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精神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

第三,设定“主动合规”的基调。合规文化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主动改进相应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发生,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努力培育主动合规、良好互动的合规意识。

第四,强化“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合规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为银行增加利润,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合规管理活动避免业务活动受到限制,增加盈利空间和机会,为银行创造价值。

第五,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银行业内部的有效互动可以通过合规意识的培养、问责制的有效落实来实现,而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互动则要做到:监管规则出台前要深入征求银行业的意见,给予监管对象充分的话语权;银行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和利用好自己的话语权,提出客观的意见和需求。只有实现银行与外部监管者之间、内部上下级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有效互动,合规价值才能体现,合规管理功能才能得到发挥,合规文化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框架和

组织体系

合规管理框架是银行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是开展流程再造的催化剂,是构建内部控制机制的核心。

第一,成立合规部门,明确其为独立的职能部门。银行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要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全面性原则组建合规部门,配备相应的资源。合规部门对合规管理要尽职尽责,为合规风险防范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支持、协助银行高管层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从职责、流程等方面明确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开放性。合规部门作为管理合规风险的职能部门,应该明确为接待外部监管的对口部门之一,负责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监管要求等吸收消化后,分解给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并从合规专业的角度,系统地提出执行外部监管要求的意见和建议。合规部门享有与任何员工进行沟通、获取便于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和档案材料的权力;对调查发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或不合规行为),合规部有权随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或下设委员会)报告。

第三,清晰界定合规部门与内审部门的工作职责。在现代银行组织构架下,合规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合规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对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评估、监测、测试和报告;对合规风险监测、评价的安排,为内审部门合规性检查提供方向;合规部门日常工作要受到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同时合规性检查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检查结果是合规部门识别和监测合规风险信息、合规风险点的重要来源和依据。

第四,界定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职责。合规部门应独立于银行业务经营之外,与各条线业务部门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合规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合规咨询和建议,积极为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与帮助,避免合规风险;为银行新业务、产品创新提供必要的合规评估和支持。各条线业务部门要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合规咨询和建议;主动为合规风险监测、评估提供风险信息。

第五,界定合规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合规部门与其它风险管理部门都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支持合规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测、评估,与合规部门联合向高管层提供合规建议,彼此需要充分的沟通与合作。

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的

长效机制

银行要把良好的合规文化和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相结合,促使合规不断深入地“嵌入”业务。

第一,建立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机制。合规部门要建立一套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合规风险的制衡机制,加强合规风险的事前识别和事中评估,转变过去以事后惩罚为主的内控制度体系,实现合规对业务的全流程控制。重点对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具有较大隐患的风险点要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合规性建议。同时还要注重整改后的再测试与再评估,以确保缺陷被及时更正。

第二,要设置科学的合规风险评级、风险预控、资产组合分析、风险缓释等管理技术和操作工具。银行要提高对业务信息资源技术处理的科技含量,以满足银行审慎经营和银行业监管的需要,从而对合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第三,要建立清晰的合规风险报告路线。采取纵横相结合的方式设置报告路线,以纵向报告为主。首先要建立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向合规部门报告合规风险的横向报告路线;同时还要建立合规部门逐级报告、合规部门向高管层报告、高管层向董事会报告合规风险的纵向报告路线。

第3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控制指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从2007年4月起,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银行开放,外资银行进入国内的金融市场,抢滩市场份额。我国商业银行不仅要坚守传统的业务和市场,还要不断开拓新的业务、新的领域,更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提高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刻不容缓。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于2006年12月8日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也相继制定了本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迫在眉睫。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控制。内部控制目标是合理保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商业银行实现发展战略。

一、重视商业银行内部环境的治理

内部环境是商业银行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银行的纪律和架构,塑造文化氛围并影响员工的控制意识。良好的内部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由于中行、建行、工行、农行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经过金融体制改革,先后成为上市公司,依法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明确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审计的日常运行。要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履行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二)健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商业银行应当结合金融业务的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2003年以来,建行、工行等商业银行实施的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的内部控制方案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相关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震惊世界的1995年霸菱银行倒闭案例是由于新加坡分支机构利森的舞弊行为所致,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井口俊英11年进行了3万多笔交易造成11亿美元的亏损,实质反映银行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完全失灵,银行总部与海外分支机构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农行邯郸县金库管理员监守自盗,用2,000万元购买体育;中行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5人集体舞弊案,96笔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体外循环”长达2年之久,说明银行相关关键岗位之间职责分离不清,监督控制制度没有确实落实,就会造成银行资产流失。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三)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审计要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把银行所有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对各个部门、岗位和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建立有效的报告和纠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有效报告纠正。

(四)健全人力资源政策。完善健全的人力资源政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其经营目标。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传统体制下运行了很长时间,在用人机制上存在着“近亲繁殖”、“同事同行同监督”、“控人失度”与“用人失察”并存的现象,在激励机制上存在着“激励不足、惩罚不利”的现象。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完善健全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员工的聘用、培训与辞退;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罚,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商业银行的管理部门制定正式或非正式的职务说明书,逐项分析并规定各工作岗位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树立“知人善用”的思想,完善招聘和选拔制度及操作程序,对新聘员工进行银行文化和职业道德导向和培训,对违法违规违反制度准则的任何事项,制定纪律约束和处罚措施,制定奖励和激励作用的薪酬计划,避免违法不道德的行为,根据阶段性的业绩评价结果,进行晋升奖励。

(五)加强内控文化建设,培育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银行文化。商业银行为了扩大生存空间,提高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的教育,导致银行系统不断出现银行资产流失。而只有重视加强内控文化建设,使“守法守规、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从董事到普通员工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层在内控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银行的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建立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

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内控制度基本原则”报告中原则指出,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有效识别和持续评价有关风险,特别是对银行经营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重要风险。《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总则也将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尤其是设立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均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英国渣打银行总部设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主要的业务部门均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对本部门所有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对业务操作风险进行矩阵设置管理,并对每项业务的进展相应产生风险报告,对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标出风险等级,操作系统与授权严格分离,一项业务完成,系统会自动产生报告,以监控系统中发生的行为。对重大和例外事件必须报告风险委员会,同时同样报告给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正常情况下每月例行。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借鉴国际上银行先进风险管理经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或业务风险管理部门,不仅对银行的内部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全员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等评估在,还应对银行面临的外部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支付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分析、报告和持续监控,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和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常用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规避,即改变或回避相关业务,不承担相应风险;风险承受,即比较风险和收益后,愿意无条件承担全部风险;风险降低,即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风险分担,即金融资产的套期保值,设立风险头寸管理制度等方式来分担一部分风险。采取对风险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全程跟踪反馈程序报告制度,避免银行资产的损失。

三、落实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从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六个方面详尽阐述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内控措施指引,各银行总行、一级和二级分行、各业务部门、基层网点要充分理解,认真学习,并针对各自部门业务类别特点落实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深刻认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一)内控全面性原则,即内部控制覆盖贯穿银行各种业务和事项的流程,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点;(二)内控第一原则,当内控制度与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发展目标、经济效益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内控制度;(三)内控备案原则,采用书面文档形式对内控制度建立、实施情况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内控建立与实施的可验证性。

四、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

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是银行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控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银行内部、银行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银行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主要包括:

(一)提高信息质量。信息是银行各类业务事项属性的标识,是确保银行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银行日常经营业务活动需要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可用性。银行可以通过会计资料、管理资料、调研报告、计算机信息、专项信息、内部资料等,获取内部信息;可以通过银行协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市场调研、网络媒体和监管部门,获取外部信息。

(二)完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信息的价值必须通过传递、反馈和使用才能体现。1、银行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保证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透明高效;2、信息在银行内部各层次之间、银行与外部有关方面之间及时沟通反馈;3、重要信息需及时反馈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4、员工诉求有顺畅的反映渠道。

(三)提高信息系统的高效、安全和稳定性。银行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控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银行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建立反舞弊机制。舞弊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它是银行重点加以控制的领域之一。银行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同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确保反舞弊机制落到实处。

五、健全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控建立与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及时加以纠正,保证内部控制的实施。银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定期根据内控评价部门对内控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报告。银行内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揭示存在的内控缺陷。内部监督形成的报告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确保发现的重要问题能及时送达至治理层和经理层;同时,建立内控缺陷纠正、改进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效力。银行各级层面、各业务部门也要定期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自我评价报告,提出改进纠正意见,报请上级管理层面,并以此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政府是四大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客观上存在着政府目标与银行经营目标相矛盾,将政府行政行为作为商业银行的综合社会贡献指标,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考核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价指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行为。

健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重视商业银行内部环境的治理是基础,建立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是依据,落实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是手段,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是载体,健全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是保障。我国各商业银行构建完善内控体系,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免疫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河北医科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枫.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思考[J].西安金融,2007.3.31.

第4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一、合规管理的内涵、地位和作用 

    (一)合规的由来及含义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英文称Com2pliance,《牛津高级英汉双语词典》将其解释为“服从、顺从、遵从”。瑞士银行家协会在2002年的内部审计指引中,将其定义为“使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管制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日本银行协会在的《伦理宪章》中,也认为“合规”是公司适应法令及社会规范等规则的经营行为。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中,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要素之一。2003年10月,还就合规问题专门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指引性文件,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2005年4月29日,又修订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com2plianceandthecom2pliancefunctioninbanks)指引,明确指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以下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应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 

    (二)巴塞尔委员会合规管理指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中,不仅提供了银行合规工作的基本指引,包括合规部门、岗位设置、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等,而且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新趋势。主要原则包括:1、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2、合规应从高层做起,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3、合规并不只是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合规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4、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高标准,并始终力求遵循法律的规定与精神。5、银行应以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吻合的方式组织合规部门。6、银行应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方面的特定职责,以及合规部门的地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并给予其足够的资源支持,合规部门工作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和独立复查。 

    (三)合规建设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合规建设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持续修订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避免违规事件发生,持续管理合规风险的动态过程。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对于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二、加强中资银行合规建设与监管的政策 

    建议合规管理对于中资银行还是一个创新领域,需要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以及国际先进银行合规建设实践,循序渐进地推进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随着中资银行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银行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逐步深入,也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切入点,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基础第一,明确合规是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战略目标。要切实落实巴塞尔合规原则“合规应从高层做起”(com2pli鄄ancestartsatthetop)。董事会要履行好“看管责任”,审批银行的合规政策,评估合规风险管理效能,监督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高管层应负责制定、传达和及时修订合规政策,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组建一个有效的合规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下设委员会报告重大违规事件。

    第二,制定统一的合规政策,提高合规管理透明度。合规建设是系统工程,没有固定模式,不能“一劳永逸”,需要适时根据外部环境、法律法规、银行改革等多种因素,持续改进合规政策,包括: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合规责任;合规部门的职责;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报告线路等。合规政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在全行广泛宣传和学习贯彻,成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建立主动合规的激励机制。合规文化重塑是评价合规管理绩效的重要标志,要研究建立先进的合规文化体系,通过加强全员合规培训,在银行内部树立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观念,强化“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开放及诚实面对监管部门”等合规文化。对于主动报告合规风险问题或隐患的,银行可视情况减轻违规处罚。 

    (二)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架构为核心,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一,建立合规责任体系。要明确合规部门是专门协助银行高管层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最终责任,业务部门对合规风险负直接责任,每位员工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责任。对于合规风险及违规问题,要落实“五问”制度,包括经办人职责、领导人职责、前任职责、检查人员职责、用人职责等。 

    第二,明确与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合规部门负责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报告,内审部门负责实施合规检查。合规部门设置应与内审部门分离,其履职情况要接受内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部门应促进业务部门防控合规风险。业务部门应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自我评估;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应主动地识别、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加强合规风险提示。合规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应分别侧重于某一风险领域。应建立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沟通与合作机制。 

    第四,设置合理的合规部门。中资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组建一个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一致的合规部门。考虑目前中资银行的授权制度、专业人才等现状,建议在总行及分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可设立合规岗位。还应配备足够的、素质较高的合规人员,开发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等。 

    第五,建立清晰的报告线路。要应根据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机构扁平化的趋势,科学设定合规风险报告线路。在中资银行目前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即业务单元制改造的过渡期,可先行采取“双线”报告制,即在向上级合规部门报告的同时,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六,完善合规部门职能和工作手段。按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明确合规部门的职能定位;合规风险监控的介入时机;在境外分支机构中落实合规管理职能;建立合规检查表(checklist)或运行指标;运用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七,梳理合规风险点,推进合规部门工作计划。要密切跟踪银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对照合规风险点,包括:已爆发的合规风险案件;内外审中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监管当局的合规风险提示等,完善相应的合规操作程序及尽职标准,开发合规风险培训项目,逐步建立合规风险的评估、监测机制。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窗口指导,改进合规监管 

    1、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出台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监管“名义锚”(nom2inalanchor)。在1991~2000年的10年中,先后有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机构的合规部门作出了规定。进入21世纪后,又根据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新形势,对合规部门提出了新规定。(1)美国。美国货币监理署国民银行监管部专设了合规政策部,负责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反洗钱、银行保密法等合规性政策。针对银行合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声誉风险,署长朱莉·威廉姆斯要求监管部门注重考察合规部门是否配备了合理的资源?在银行中是否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是否可以与董事会和高管层充分沟通?在识别违规保护银行利益方面是否有效?对并非明显违规的灰色地带活动是否也有所察觉?合规工作信息是否引起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注意? 

第5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一、美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原则与制度

(一)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原则

美国是现代内部控制理念的发源地,早在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一个工作程序委员会就出版了一份关于确立企业内部控制理念的特别报告。该报告指出,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用以保护资产、检查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强化遵守既定管理政策的组织计划、协调方法与措施。该报告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的预算控制、成本控制、经营报告、统计分析和控制文化承担外部审计的职责,很大程度上是以会计师的外部审计责任取代企业的内部控制责任。

这种以外部审计为主的方式引起很大的争议,以外部审计责任代替企业自身的内部监管责任容易造成企业放任自流的“搭便车”现象,助长企业的冒险经营与舞弊风险,而且也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也难以广泛适用于对内部风险防范有较高要求的金融机构。为此,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54号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责任作了划分,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与组织机构实施、财产保护、财务会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各种措施,由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管理部门决策和业务运作的程序与记录等,主要由企业管理层负责监控,只有当内部管理控制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大影响时,会计师才有义务去核查管理控制。第54号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内部控制原则,已为美国商业界包括银行业所普遍采纳,成为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之一。

1992年,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赞助机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COSO)了题为《内部控制??统一的框架结构》(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的研究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作了系统阐述。该报告认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1、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或程序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员工的信念与能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组织结构、授权和责任的划分、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等多方面的内容。

2、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辨识和分析风险是一种必须常抓不懈、持续反复的过程,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正确识别和评估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3、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ies)。除了控制环境的“软环境”之外,企业还需建立控制风险的一系列“硬制度”,来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这些控制活动包括: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授权、组织系统内有利益冲突职务的分离、实物控制、资产或财务记录的专人管理等。

4、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为了实现其经营业绩和风险控制的目标,企业必须识别、处理和交流来自内外的各种信息。COSO报告强调,完备的信息处理系统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信息系统不仅处理企业内部产生的经营信息,而且也处理来自企业外部的各类经济、法律或行政信息。

5、监督(monitoring)。监督是由适当的人员,在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下,评估内部控制绩效的过程。监督活动分为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两类,前者是一种日常例行监督程序,是对业务管理层日常内部控制效果的监控和评价;后者是一种特别监察,一般是对出现严重异常或存在危机隐患的业务或部门进行的专门审查。

COSO内部控制框架虽是对一般企业的概括要求,但却得到了美国银行监管者和银行业的普遍响应。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了对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第12条的修正案,要求银行就其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报告,并鼓励以COSO内控框架作为报告的格式。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美国COSO内控框架的原则规定。

(二)美国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与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策略和运作原则,一些著名银行如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纽约银行的内控制度与实践在跨国银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口碑。概况而言,美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具有如下一些特色:

1、独立、集中、权威的内部监管体系

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非常活跃,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为了更好地实现对银行系统内各组织各机构的有效监控,美国的跨国银行大多建立了强势的内部监管体系。这种强势的内部监管体系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稽核权由银行总行统一行使,分行没有稽核部门。分行的稽核由总行根据分行业务的权重派出若干稽核主任,分别负责区域分行的稽核。以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在亚太地区的分支机构统一由亚太地区稽核分部负责稽核,亚太地区稽核人员又分驻香港、新加坡、悉尼、马尼拉四个办事处,四个办事处各有管辖范围,如花旗银行中国范围内的业务就由香港稽核办事处负责。

第二、内部审计独立。银行的行政和日常管理层无权干预内部审计体系的运作,并有如下切实的制度保障:银行副总裁兼任首席审计师,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稽核人员选任独立,稽核人员由总行稽核部门直接从各业务部门中优先筛选;财务独立,稽核部门有独立的财务预算,不受业务部门干预;稽核人员的待遇从优,不低于实权业务部门。

第三、稽核部门分工精细,人员充足。稽核部门内部机构根据职能、业务、区域等不同标准划分,部门众多。如花旗银行的稽核总部除首席审计师外,下设调查部、业务审计部、辅助管理部、监督检查部、审计培训部、现场检查部,在现场检查部下又根据业务和区域分设北美一部(负责资金、证券审计)、北美二部(负责零售业务审计)、北美三部(负责衍生工具审计)、亚太部、拉美部、欧洲一部和欧洲二部等部门。美国主要银行的稽核人员占其员工总额的比重相当高,200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花旗银行稽核人员575人,占总员工数的0.58%,美洲银行稽核人员350人,占员工总数0.44%,纽约银行稽核人员170人,占员工总数1.4%.[16]

2、统一、严密的稽核依据

美国跨国银行要求各业务部门必须针对本部门业务的特点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章或守则,这些规章或守则必须经董事会或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部门规章或守则有两个作用:一方面可以成为员工管理和教育的规范,新员工入行伊始就必须熟稔业务规则,明确自己的责、权、利,遵守守则情况成为员工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这些守则也是稽核部门内部监管的依据,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业务部门不遵守规章或规章本身有漏洞,可以向业务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其限期改正或完善。

3、注重非现场稽核方法

与其它企业一样,跨国银行是营利性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问题上同样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美国银行强调稽核工作不应干扰银行业务部门的正常运作,不鼓励大量采用现场检查方式,提倡开放式、自律型的非现场检查。以花旗银行为例,其稽核部门在确定稽核任务与稽核目标后,一般提前两周向稽核对象发出通知,要求报送相关的稽核材料。稽核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接纳和审核业务账册和资料,只有在账册无法说明问题时才考虑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美国银行注重非现场检查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在先进网络技术和信息系统的支持下,非现场检查有充分的硬件保障,不易产生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第二,与现场检查相比,非现场检查节约人力物力,又不干扰业务部门的正常运作,检查成本较小;第三,美国银行管理层认为,封闭型、突击式的现场检查虽然有助于发现问题,但却是以丧失业务人员信任作为代价的,非现场检查采用开放式、互动型的稽核方式,有助于培养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互信意识,对业务部门的自我控制具有良好的催化作用。因此,美国跨国银行中除纽约银行等少数银行外,均不再将突击型的现场检查作为主要的稽核方式。

4、资产风险管理的“六C”法则

美国跨国银行通过评估资产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来控制资产风险,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对一般资产业务的风险评估必须贯彻“六C”法则,即必须考虑如下六个因素:

(1)品质(character):银行必须确保客户对借款等业务有良性意愿和明确的偿还意向,这一点主要是通过考察客户既往的金融信用记录来评价的。

(2)能力(capacity):银行必须确信客户有从事业务的权能,签约时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并对客户履约的能力有客观的评估。

(3)资本(capital):银行必须对客户的有形资产净值进行分析,确保客户有能力提供充足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或履行合同。

(4)抵押品(collateral):如果客户提供抵押品作为履约担保,银行必须明确知悉抵押品的质量与价值。

(5)环境(circumstance):银行必须就对客户日常业务、产业、抵押品等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做出客观评估,实际上是考察影响客户履约的外在因素。

(6)控制(control):主要是对业务的持续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的评估和控制,例如研究法律的修订是否会影响业务的合法性,贷款业务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要求等。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美国的跨国银行对内部稽核工作是相当重视的,从人力、物力、制度等方面均给予充分保障。这种强势稽核体制对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十年来美国跨国银行业没有出现大的危机,美国跨国银行奉行的强力内控制度功不可没。但也有学者认为,强势内控制度的确有助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但投入大量稽核人员用于内部监管工作必然对银行的整体盈利产生影响,此外,过于依仗非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尤其在业务部门有意隐瞒的情况下,非现场检查难免流于形式。

(三)美国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估

内部控制评估是外部审计师或监管机构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调查、了解、审计、评价的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总称。内部控制本身是对银行风险的监视和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则是对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督,实质上是对风险管理的二次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可以使审计人员和监管机构了解银行财务会计的可信程度,并为监管机构进行银行监管提供线索。

美国对银行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相当重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场审计工作准则》(the Auditing Standards of Fieldwork)第2条明确规定:“(审计师)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以此作为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性质、时间安排以及测试范围的基础”。美国是少数几个以法律强制银行披露经独立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国家之一,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要求所有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银行和储蓄机构,应定期公布经独立审计师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美国审计部门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估,有一套相当成熟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审查评价

这是内部控制体系评估最重要的一环,可细分为如下四个程序:[17]

(1)初评。在正式评估内部控制体系之前,审计师应先审阅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指南,向管理人员询问,现场检查银行工作情况,以便对银行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交流等有一个总体印象。

(2)描述。审计师必须对内部控制的初评结果加以详尽描述,编成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描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

文字叙述法(written narratives):即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阐述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按照不同业务和业务环节,说明各业务、环节的特征、经办人员、控制措施与方法、财务记录的编制要求和保存方法等,同时还必须说明内部控制措施的效能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文字叙述法的优点是简便、灵活、适用面广,常用于经营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简单的银行,但文字描述法不能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系统,不适宜对经营网点多、业务复杂的跨国银行进行描述。

系统流程图法(system flowchart):即用流程图解的方式描述各业务环节的处理程序、财务记录的编制、处理、传递与保存。优质的流程图还能直观地显示各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授权、批准和复核验证等控制程序和功能。作为图示描述法,系统流程图法具有文字叙述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结构,具有直观、明了、清晰、完整的优点,还可以根据业务和内部控制的变化及时加以更新。但系统流程图对编制者的要求较高,审计师编制时必须面面俱到,考虑周详,否则流程图无法反映内部控制的全貌,容易令人费解或招致误解,此外流程图仅能反映内部控制结构的现状,不能明确揭示有关内部控制系统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缺陷。

调查表(questionnaire):是一种预先设计的标准化调查问卷,以便了解银行内部控制及其实际功能。调查表分别针对各主要业务和环节的内部控制措施列出一系列问题,备好正面答案和负面答案(有时还有中性答案),交由银行业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有统计学原理作为依据,较为科学合理,实施起来也较为便利,但答题人的主观心理对问卷结论有着直接影响,且调查表只能分别反映各经营环节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不足以概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全貌。

三种调查描述法各有其优劣,需要根据特定银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加以选择适用,有时,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的内部控制运作情况,审计师将三种方法兼施并用,以求达到更为准确真实的描述结果。

(3)验证。通过从银行业务中抽取某一样本业务,从其处理始点审视至终点,借以判断银行的业务控制是否完善,审计师对银行内控机制的初评和描述是否客观全面。

(4)评估。美国的内控机制评估是相当有特色的,审计部门将内部控制风险分为三个层次:

固有风险(inherent risk):指银行因业务性质本身具有发生错误或弊病的可能。

控制风险(control risk):是指银行内部控制未能防止银行业务出现弊病或错漏的可能,控制风险越大,说明银行的内部控制越薄弱,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越大。

察觉风险(detection risk):是指那些内部控制机制和审计部门均未能有效察觉业务出现错漏或舞弊的可能性。

审计部门根据科学的加权公式,测算出上述风险在内部控制风险中的权重,并据此对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做出客观的评价。

2、内部控制测试

内部控制测试是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校验,在整个内部控制评估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控制风险较大的银行,内部控制测试可以检验其内部控制问题严重的程度,确定内部控制失灵的关键环节,为今后的整改提供重点和思路;对于内部控制完备、风险较小的银行,内部控制测试可以再次验证银行的内控水平,避免有隐藏的内部控制缺漏。

由于跨国银行业务活动纷繁复杂,审计师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复查,只能以样本抽查的形式进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一般在银行会计年度终了之前进行,这样有助于及早发现银行内部控制的问题,建议监管当局进行整改,保证银行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测试之后,审计部门会形成最终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银行内部控制风险进行评价,并分析其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确定今后的审计计划与程序。

3、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监管当局

根据美国的审计准则,审计师不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但其对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属于审计准则中的“可报告事项”(reportable conditions),应及时通报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或依据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将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报告监管当局。

审计师向银行高级管理层通报审计结果,须采用专门的文书“致管理层函”(management letter),并通过专门的渠道直接呈交银行董事会、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之所以做出这样审慎的安排,是为了防止审计结论被搁置或篡改,以利于银行高级管理层及早针对内控问题做出妥善安排,避免内控危机的发生。审计师发现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问题时,必须尽快报知高级管理层或监管机构,如因审计师的瞒报或拖延给银行造成损失,审计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英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制度与实践

(一)英国公司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原则

英国的内部控制研究发端于20世纪80、90年代,当时英国的实业界就像今天的华尔街一样,假帐盛行,因控制失灵导致的公司经营失败层出不穷,公众公司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英国会计界为此成立了多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改革的专题研究,并形成了多份研究报告,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92年的《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1998年的《哈姆佩尔报告》(Hampel Report)和1999年的《特恩布尔报告》(Turnbull Report),它们也被称为是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研究史上的三大里程碑。

1、1992年《卡德伯利报告》

为了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财会舞弊风险,1985年英国《公司法令》第221条要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必须对公司财务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法律并没有提供董事和董事会监督约束公司财务会计记录的具体制度设计,《卡德伯利报告》的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卡德伯利报告》认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为避免董事会和董事串通一气,合舞弊,《卡德伯利报告》创设了“内外双重审计”的制度。“内外双重审计”的制度设计为在董事会向公众或监管机构出具正式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之前,该报告必须经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双重审核。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董事会、董事甚至内部审计人员串通舞弊的可能性。

《卡德伯利报告》在许多方面开创了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先河:如要求在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等等。其中一些制度和原则,还沿用至今。

2、1998年《哈姆佩尔报告》

《哈姆佩尔报告》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保护资产的安全,保持正确的财务会计记录,保证公司内部使用和向外部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报告将内部控制的范围由原先的财务控制扩展到全面的业务控制,并重申了董事会和董事的风险管理职责。

由于《卡德伯利报告》对董事会和审计师的核查报告责任要求得过于严苛,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必须为舞弊和错误提供“绝对担保”,董事会和审计师必须为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实践中董事会和审计师均有所顾虑,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往往作有意模糊或保留的声明。《哈姆佩尔报告》对此作了改进,不再要求董事会和董事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绝对的担保责任,而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合理保证”,即排除了在董事会和董事均恪尽职守的情况下仍不能发现的一些内控失灵问题,如操作性失误、系统性风险等等。

3、1999年《特恩布尔报告》

199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立了以尼格尔。特恩布尔(Nigel Turnbull)为主席的十人工作小组,公布了名为《内部控制综合准则董事指南》的报告,即《特恩布尔报告》。该报告主要为董事会和董事履行内部控制职责提供可行性操作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

(1)董事会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设负总责,尤其应关注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如公司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实行风险控制的成本以及从风险管理中获得的收益。

(2)高级管理层是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者,应承担执行和评价内部控制机制的具体职责。他们应及时对影响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重大业务性、财务性和违法性风险作出反馈,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安全性。

(3)公司员工有义务将内部控制与其日常业务结合起来,为此,他们应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和授权,以参与、控制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

(二)巴林银行事件与英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制度的变革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英国沿袭其传统的自律性、非制度化监管方式,全国金融机构和业务虽然统由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但英格兰银行并不通过制定监管法律和规则、下达指令等外部约束措施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而习惯上采取“道义劝说”(Moral Suasion)、“君子协定”等弹性很大的非规范性方式实现其监管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的内部控制作为其“私法自治”的范畴,未受到来自监管机构的过多干预,实际上在许多跨国银行中,内部控制机制或是缺位,或是流于形式,根本达不到监控风险的效果,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的爆发。

1995年,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首席交易员尼克?李森,利用欺骗的手段使巴林银行蒙受了8亿6千万英镑的巨额亏损,从而把将这家拥有200多年历史,在国际银行界享有盛誉的巴林银行推上了死亡之路。事件发生后,英国监管当局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一份300余页的研究报告《巴林银行倒闭的教训》(Lessons Arising From the Collapse of Barings),对改善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要求。

巴林银行的倒闭看起来像是因为个人的越权行为所致,实际不然,巴林银行事件反映拉现代跨国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体制的缺陷。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可谓在各个层面、各个步骤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巴林银行事件的原因并不在衍生业务的复杂性,而主要在于业务人员的行为超出了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外部审计师的行为准则在英国审计业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对银行审计师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工作关系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实践中内外审计的脱节,内外审计师之间无法实现重大审计信息的有效沟通。为此,英国银行监管部门总结了如下五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1、 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1)以前在同一国家内以同一实体经营的业务现在可以在多个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实体的形式经营,这意味着以前仅受一国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现在必须由多个监管当局联合管辖。(2)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巴林银行的教训在于高级管理层与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沟通渠道严重脱节,高级管理层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险的信号出现时,管理层也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建议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巡视从事相关交易的海外分支机构。巡视包括向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了解情况,进入交易所进行实地调查,对分支机构和交易员的具体业务情况有所了解。

2、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报告特别指出,对于“矩阵”(matrix)组织结构的银行,即由一名业务人员负责多项业务的部分或全部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管理职责的明晰。巴林银行无疑就是采取“矩阵”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训有三个:(1)在跨国银行组织系统内,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必须承担一线监管责任。尽管业务人员可能不直接对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负责并报告,但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2)对于银行的非主流业务(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谓的创新或表外业务,银行管理层必须有足够的并表和监控措施;(3)在“矩阵”模式下,可能存在着“多头汇报”的信息沟通体系,即业务人员可能既向当地管理层汇报,又向总部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因此在接纳信息的管理层之间必须要有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

当银行对其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尤其是当将几个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合并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权责不清所造成的风险。巴林银行在倒闭前俩年就进行了类似的业务结构调整,巴林银行总部允许尼克。李森同时负责交易和清算,前台办公和后台稽核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最终使得新加坡分行的业务完全操控在李森一人手里,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终酿成无可收拾的局面。因此,报告要求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时,应注意保持核心业务和监控业务的有效隔离,在交易的各个阶段必须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独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3、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巴林银行最惨痛的教训在于没有实现“前台职务”(front office)和“后台职务”(back office)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尽管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往往是并行发生,一一对应,如一笔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清算交割和业务稽核,但并不等于说,后台业务是从属于前台业务的,巴林银行显然就混淆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之间的关系,将后台业务作为前台业务的附属品,这种以交易盈利作为重心的作法必然导致对风险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危机隐患。实际上,二者之间应当是互相制约、互为犄角的一种协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应当严格分离,甚至后台职务不同性质的业务也应实现有效隔离(如清算与稽核应当分离),如此才能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就业务性质和地位而言,前台与后台业务没有主次之分,只有业务分工的区别,前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盈利性,后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安全稳健性,当清算或稽核部门发现前台业务的不正兆时,应及时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4、必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应对可能的业务风险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巴林银行的李森能够顺利从事越权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银行案件的一个关键线索是巴林银行伦敦总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去向,巴林总部的官员相信这笔钱是应客户要求的付款,而实际上该资金转移是李森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由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琐事缠身的总部官员根本没有对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审慎审查,不仅没能查出本应查出的错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银行的损失,导致该银行百年基业的最终坍塌。

英格兰银行的报告认为,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设定限定风险值。限定风险值反映了各个业务部门所能承担的风险极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还负责监督业务部门是否遵守限定风险的相关政策,审查收益和损失的帐实相符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与传统财务风险部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作法不同,报告强调风险管理部门应关注所有类型的风险,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应关注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风险管理部门是专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风险因素敏感的察觉和缜密的调查,来及早发现危机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5、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应当迅速将查悉的内部控制漏洞报告最高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后者应尽速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将重大事项和业务弱项及时反馈给最高管理层,并有助于金融机构研究和计划在整个集团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地域扩张程度越高,其风险来源就约多,银行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强势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的内部审计。在巴林银行倒闭前几月,巴林银行新设了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执行内部审计职能。这本来是一个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并且内部审计师之间及其与管理层、外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不明显。

吸取了巴林银行的教训,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功能不应单独存在,而应与外部审计相配套、互沟通,并与管理层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例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能随时向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审计委员会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预的联络渠道。拥有长期自律传统的英国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内部审计应成为英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环节,银行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全责。

在内部审计机制提出问题之后,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及时反应,如提出补救措施或责令业务部门整改,甚至撤换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舞弊人员等。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还应包括“回访”(return visit)安排,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结束之日起若干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再进行突击式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确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责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补救或整改。

(三)英国跨国银行的外部审计

内部控制的运作和效果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和评估,在许多国家这一工作主要是由监管机构承担的,但在英国,长期自律监管的传统决定了监管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对银行内部控制效果的评估和检查,监管机构习惯于借助审计师或报告会计师来对银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审查。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既是法规的要求,又符合经济的需要。从法规方面看,各国的公司法、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大多都要求公司企业的财务报表须经过审计,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从经济角度考虑,金融监管当局如果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对商业银行进行稽核,需要保持十分庞大的稽核力量,增加费用开支,而通过外部审计力量的参与,金融监管当局在不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下,仍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英国承担对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职责的主体主要有两类:审计师(auditor)和报告会计师(reporting accountant),二者的工作性质、审计内容和范围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从审计依据上看,审计师的审计依据是公司法及其他有关会计审计准则;报告会计师则依据银行法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对银行进行审计监督;其次,从二者对内部控制的审计范围上看,报告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大于审计师,审计师在审查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时,重点在于检出内部控制记录的失真(misstatement)问题,从而防范银行内部的滥用(misappropriation)行为,其关注的是问题的某一点,而报告会计师除了审查财务会计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之外,还关注由此记录所产生的管理信息能否为银行管理层所知悉,并能确保银行管理层对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因而其关注的是整个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最后,从性质上判断,审计师的审计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验证,即对财务会计记录的事后审查,而报告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则更多是一种前瞻性审查,更关注对内部控制工作有效性和风险因素的防范问题。

英国对跨国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银行财务报表的审慎审计。

英国跨国银行必须将以下财务报表提交外部审计: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表、到期结构分析表、外汇头寸表、英镑流动性表、大额信贷风险表、外债情况表、国家风险表、年度投资及资产市值分析报告、持有证券分析表、大额存款户表、以分行列示的损益和大额信贷表。上述报表属于英国法定审计的范畴。

审计师和报告会计师主要对报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财务报表是否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准则,这些准则的运用是否具有连续性;

(3)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信息彼此之间是否一致;

(4)财务报表是否以恰当的方式披露所有信息,所披露信息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分类和阐述;

(5)年报中涉及到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是否与既往的审计结果相一致。

在实践中,审计师尤为注意对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报表资料,如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表、大额贷款表的审计,同时在对跨国银行的审计中,关注跨国银行业务风险权重较大的一些报表资料,如国家风险表、年度投资及资产市值分析报告、持有证券分析表、大额存款户表、以分行列示的损益和大额信贷表等。

2、受监管机构的委托,就内部控制的特殊问题或特殊事项进行审计。

其法律依据来源于英国《1987年银行法》的第39条和41条规定。《1987年银行法》第39条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聘请专家对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别事项进行专项的调查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监管机构。1997英格兰银行还了《银行内部控制和第39条程序》(Banks Internal Controls and Section 39 Process),对第39条程序作了细致缜密的规定。《1987年银行法》第41条规定,当监管机构对某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或管理业绩产生怀疑时,它可以委托审计师、律师或其他商业银行,对该银行进行调查。

第39条和41条程序都是外部监管机构发起的外部审计程序,其审查的内容也与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密切相关,但二者仍存在以下一些区别:

(1)受托审计的主体不完全相同。第39条程序是由监管机构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内部控制问题进行的审查,但明确排除了曾担任被审计银行审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第41条程序的受托审计主体范围要宽泛得多,包括审计师、律师甚至其他商业银行,因此第41条程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audit),用调查(survey)或检查(inspection)可能更恰当一些。

(2)审查的范围不尽相同。第39条程序的审计范围有很强的针对性,一般针对银行既往的审计师所未审计出的问题,或者有意隐瞒的风险弱项进行审计,属于风险检查的范畴;第41条程序则主要检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管理业绩问题,基本上是一种合规性检查。

(3)被调查的对象范围不同。第41条程序调查的对象外延广于第39条程序的调查对象,依据第39条程序只能调查银行本身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分支机构),第41条程序的调查对象除了涵盖上述范围外,还包括银行的控股母公司及其持股20%以上的子公司。

(4)二者的费用负担不同。依据第39条发起的调查程序其费用由被调查银行支付,而第41程序的费用则由监管机构自负。这主要是因为第39条程序是一种风险检查,是在确证银行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或其他问题上存在缺陷的基础上而进行的针对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纠正银行的错误,弥补银行的管理缺陷,因此费用应由银行自身负担;而第41条程序是一种防范性的合规检查,其发动的基础是监管机构对银行流动性和管理业绩的怀疑,不需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其发起基础本身就不牢靠,是监管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而主动发起的检查程序,因此费用应由监管机构承担。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论是法定审计还是特殊审计,审计师应当与被审计银行讨论他们所发现的问题,以增强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在审计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审计师应将审计报告和银行管理层的意见提交监管机构和银行董事会。银行管理层的意见书除阐述其与审计师不同的看法外,还应阐述其整改或补救的具体措施。

英国的监管机构并不希望审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使在银行总体处于稳健经营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也希望审计师能够列示银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应关注的问题,以帮助监管机构判断银行的内部控制和财务记录是否健全,银行是否在某些方面未达到审慎经营的要求,等等。英国监管机构这种看似“求全责备”的作法,在实践中对银行改善内部控制发挥着重要的“拾遗补漏”的作用。

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以下严重问题时,审计师必须作出否定意见(adverse opinion)的审计报告:

(1)被审计银行严重违反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如违反信贷决策和担保程序放贷、违法分级授权体制从事业务等;

(2)日常的经营管理系统和记录无法保证银行的审慎经营;

(3)管理系统或记录存在严重的弱项,有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可能;

(4)由于银行的原因,审计师无法对银行的内部控制作出评价或提供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审计师除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及时将具体情形报告监管机构,以使监管机构在第一时间判断问题的性质和严重性,并采取应对措施。

4、监管机构、审计师和银行的合作商讨机制??三方联席会议(trilateral meeting)

三方联席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三方指监管机构、审计师和银行,联席会议由监管机构召集,目的是为审计师和银行提供直面交流的机会,以使审计师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反馈给银行和监管机构,同时在监管机构的压力下敦促银行尽快采取整改措施。三方联席会议中监管机构并不作为高高在上的监督者出现,而是以平等的姿态与审计师和银行进行交流,并以“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非强制性手段敦促银行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三方联席会议也是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平台,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会议了解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审计师可以借会议获取的信息核实或修正自己的审计结论;银行可以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弱项和管理缺陷,并就改进事宜与监管机构和审计师展开充分磋商。

三、中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问题并未引起监管者和银行管理层的足够重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仅局限于学术研究和政策建议层面上,并没有从规则、制度和观念上付诸实施。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银行业的运作格局和经营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单纯依靠外部监管已无法适应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跨国银行发展的要求,因此近几年无论是监管者还是银行自身,都认识到内部监管对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性,为此监管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框架性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文件是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的构建提出了基本要求,要求内部控制必须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 、内部控制措施 、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五项内容,并分别对银行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中间业务、会计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提出了具体的内部控制要求。指引本身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但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指引对商业银行作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商业银行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同时该结果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指引所规定的内部控制要求对商业银行还是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的。

从指引的框架来看,基本上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内控框架》和英美等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甚至在某些业务领域(如授信业务)还超出了国际上的一般内控要求。从制度完备性角度来说,指引的原则性规定已经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但内控机制并不独立于银行管理体制而存在,而受制于银行业发展水平和银行业诚信水平,同时与配套制度(如内外审计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资信评级制度等)关系极为密切。在这些方面,我国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差距最为明显: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固有的粗放经营作风,不可能因为指引的颁布而得到根本性改观。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上作出了不懈努力,但其盈利模式并没有根本性改变,效益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最明显的表现是在经历了坏帐剥离阵痛后,银行不良资产率仍居高不下。而内部控制的建立是需要成本的,这一成本一方面表现为内部控制本身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资源成本,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制止银行高风险或违规经营所致的银行盈利机会减少。如果商业银行固有的传统粗放经营模式不能得到根本性改变,那么内部控制很大程度上将沦为银行经营行为的附属物。尤其在加入WTO后银行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原先积聚的不良资产不仅无法消化,而且数额还在不断攀升,当资产流动性锐减、支付危机袭来时,商业银行罔顾内控原则,违规经营或高风险经营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其次,从国外的内部控制结构来看,其内部稽核部门大多属于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稽核负责人与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行长、经理)是平行的监督检查关系。如此,内部稽核的委托关系明确,职能明晰,稽核效率高,且不受银行行政管理层的干预,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得到了制度性保证。我国的商业银行显然无法实现内部稽核的超然独立性,虽然指引强调“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但从银行的组织架构看,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一直以来就隶属于各级行长、经理领导,其人事任免、稽核资金、人员配备等都受制于日常管理层,这样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自体对自体的监督和控制,在我国基层银行行长经理权力极度膨胀的情况下,基层稽核部门的内部控制无异于形同虚设。震惊全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稽核制度的软弱无力。[18]

再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常常造成有章不循,违规运作的结果。自指引颁布后,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日益完备,制度本身的漏洞已相对减少,关键在执行环节上,制度要求被人为地随意扭曲,以致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失灵,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以授信控制为例,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但实际操作起来,许多银行机构却扭曲了这一程序,许多企业个人贷款,不是先向信贷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信贷员进行必要的信用分析,逐级上报审批;而是直接先找主管领导,再自上而下层层指派,最终再由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办理。这种逆向操作不仅人为掩盖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且使银行的正常业务秩序和内部控制程序遭到干扰和破坏,造成有章不循、肆意妄为的不良后果,严重影响了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最后,与内部控制相配套的一些制度,如内部控制评价、内外审计、资信评级等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内部控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内部控制是一种综合控制系统,需要稽核、检查、评价、审计、纠正等多种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自我约束、自我纠正、自我发展的作用。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还只是近几年的事,更毋论内部控制评价、内外审计和资信评级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了。以内部控制评价为例,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对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提供监管数据,发现风险隐患实行早期预警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内部控制评价却是空有其名,并无其实,不仅内部控制评价主体缺位,而且内部控制评价也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主观随意性过大,达不到审慎评估的效果。作为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约束力也没有得到银行管理层应有的重视,没有与内部控制审计和纠正机制挂钩,对不合格机构的监管处理也不到位,严重制约了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

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在内部控制上的差距主要并不在于内部控制标准本身,在指引等文件颁布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标准已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管理体制、配套制度和执行上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完善应辨症施治,从上述症结入手,探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具体举措。

首先,应摆脱来自业务和行政部门的干预,确立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一级法人下的分支行长负责制,行长既是资产所有者代表,又是银行经营决策者,同时还是银行内部稽核工作的负责人。带有利益冲突的多项职能集于行长一身,使行长的权力过于膨胀,同时也压缩了从制度上约束行长权力的空间,使稽核体制很大程度上成为行长履行职权的附属物。因此,有必要仿效英美银行,在银行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将稽核权统一交由总行行使,由总行稽核部门派出稽查人员,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情况进行稽核。如此,可以从制度上保证银行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免遭基层业务部门的干预。

其次,我国应尽快确立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审计制度。外部审计制度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的配套制度,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项制度对补充内部控制的不足,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增强银行自我约束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的审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法》第63条规定的国家审计,即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审计范围有限(仅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透明度不高(审计结果不对社会公布),审计力量有限(审计机关无法对商业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进行有效审计),因此,已经不适应防范化解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监管界的有益经验,建立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独立审计制度,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1、商业银行外部审计的目标。

根据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会计报表独立审计第1号准则第2条的规定,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具体到商业银行的外部审计,目标更为明确,即根据国际公认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审计准则,独立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就其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2、外部审计的标准。

国外商业银行的外部审计一般都有专门的审计标准,譬如,英格兰银行要求会计师遵循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制定的“英国银行审计指南”、审计标准说明第620号“金融领域审计师对监管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和实务注意事项第3号“审计师向英格兰银行报告的权利和责任”等的要求,以保证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而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商业银行而制定的审计准则和规范匮乏,具体审计工作缺乏标准可循,以一般企业的审计标准来审计商业银行只是权宜之计。因此,一方面监管机构应会同审计主管部门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外部审计准则,另一方面,在具体审计工作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惯常审计标准,以弥补我国商业银行审计标准的空白。

3、商业银行外部审计的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一号:会计报表审计》的规定,会计师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包涵以下三项内容:(1)审查银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的有关规定;(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效果和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除了上述法定审计的内容外,监管机构还可以委托会计师对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监管机构所感兴趣的问题进行逐项审计,其审计结果可作为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有益补充。

4、商业银行外部审计的频次

在我国,外部审计只能作为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辅助手段,难以独力进行,较为可行的作法是由监管机构启动,与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现场检查同时进行,作为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的补充手段。与我国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的频次相对应,外部审计工作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和现场检查的项目一般不应重叠,应各有侧重,如外部审计可重点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进行审查,而现场检查可重点审查银行在具体业务上的风险程度,二者可以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如现场检查的结论可作为外部审计的资料,对现场检查存在疑惑的问题可以交由会计师进行专业的审计,外部审计和现场检查的结论可以相互佐证等等。

5、审计结论的信息披露

审计结论的信息披露应区分为两种情况:法定审计结论必须在大众传媒上定期公布,以达到“市场约束”的效果;委托审计结论则仅供监管机构实现监管目的使用,除非经监管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披露。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是对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所以法律仅要求商业银行强制披露对银行年度报告的法定审计结论。随着我国银行财会水平的提高和外部审计作用的扩大,所披露审计结论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第6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业内人士称,与此前金融人事“门当户对”式的调换模式不同,这次银行高管调动首现国有大行与股份制银行互动模式,颇有“混搭”意味。

郭友或赴建行,赵欢已赴光大

1月23日光大公告称,该行行长郭友与常务副行长林立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呈。其中,郭友辞去该行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及行长职务;林立辞去该行常务副行长职务。

对于郭友的去向,有传言称其离开光大后或将担任建设银行监事长一职;而林立离开光大后的去向则可能为某家政策性银行。

还有消息称,原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刘梅生在国开行监事长姚中民退休后接棒,目前农发行尚有一位副行长空缺。

据了解,光大在2013年12月刚刚完成H股IPO(首次公开发行),是去年香港集资额最大的募股项目。

随着郭友的离任,光大也将迎来新任行长。该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赵欢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但据《投资者报》了解,赵欢的行长任职资格还需经银监会核准。

不过,2014年1月,赵欢已被聘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党委委员,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光大的网站信息也已做了相应变更。

随着赵欢到任,光大同期的公告还称,拟在总行成立资本与证券事务管理部(一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本工具研究及再融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市值管理等相关工作。

假如赵欢顺利就任光大行长,建行这一中国银行业“黄埔军校”的称号将再次得到验证。此前,招行行长田惠宇、中信银行行长朱小黄均来自建行系统。

赵欢离任后,坊间传言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或将接棒出任建行副行长。但《投资者报》记者向建行新闻宣传处的杨燕求证此人事变动时,她告诉记者:“领导调动问题请关注公告,其余问题不方便接受采访。”

也许,由于本轮银行高管调动一反常态,出现国有大行与股份制银行间的人员互换,与此前金融人事“门当户对”式的调换模式并不相同,相反有颇浓的“混搭”意味。所以杨燕们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也比以往更为慎重。

陈四清转副为正,朱小黄快速调离

相对于建行和光大的“混搭”式空降高管,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选择了相对平和的内部调整。

1月28日中国银行公告称,聘任陈四清(前副行长)为中国银行行长,接替超龄服役近两年的李礼辉。

据了解,陈四清有着海外留学的背景,而且是位中国银行的老人,1990年就已加入中国银行。一位业内人士曾如此评价陈四清:“当年颇受时任中行董事长的刘明康的赏识,职位上升得很快。在(中行)广东分行时一度传言他要去接班广发行行长。在总行主管风险部的时候口碑也很好,学术水平很高。”

此外,中信银行的朱小黄即将升任集团监事长一事的消息也已传开。

据了解,朱小黄2012年8月才接任中信银行行长,加入中信还不足1年半。外界猜测朱小黄如此快速地从中信银行行长一职挪动到集团监事长,很可能与其过去一年来以雷霆之手强力推进中信银行的改革有关。

1月13日,中信一位中层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曾含蓄地点出中信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思路。这位中层表示,在中国语境下,与疾行相比,可能渐进式改革更能被各大银行接受。

第7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一、英国会计师反洗钱指引的基本内容

(一)指引部分内容提要 “指引”的第二部分明确了该“指引”适用于英国执业的英格兰与威尔士会计师公会、爱尔兰会计师公会、苏格兰会计师公会、认证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公会、公共财务与会计公会)等“CCAB”会员及从事类似会计师业务的任何人。虽然“指引”大部分与执行相关业务的企业与个人应遵循的程序相关,但建议所有会计师了解主要的洗钱犯罪行为、可能违法行为,以及向国家犯罪情报中心(National Criminal Intelligence Service,下称“NCIS”)的申报程序。“指引”的第三部分“法令”中说明了“MLR2003”适用的相关业务,并扩及先前相关金融业务的定义范围,并指出特别包括:经由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经核准执行1986年破产法(Insolveney Act 1986)第388条或1989年北爱尔兰破产命令第3条中的破产执行人的行为;经由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经由企业提供由有资格任命为1989年公司法第25条或1990年公司(北爱尔兰)命令第28条的公司审计人员的审计服务;经由企业提供成立、经营或管理公司或信托基金相关服务;涉及收受15000欧元以上之现金交易(高价值交易者)。并在第27条中明确相关业务的范围包括:经营资金服务者、不动产工作、经营业务、破产执行人、税务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包括金融或不动产交易、公司与信托基金成立、经营或管理、处理涉及接受15000欧元或以上付款商品的业务(高价商品交易人)及在职责范围内涉及管理破产服务或过渡性管理的个人或企业可能提供公司成立、经营或管理服务或提供会计服务。客户秘密方面。该“指引”的第八部分规定:因知悉、怀疑或有合理理由而申报疑似洗钱交易报告,优先于保守客户秘密。“PCA2002”提供违反英国法律信息保密义务的保护,这些条款适用于受规范行业及其它未受规范行业,而且包括履行申报义务外的自愿性申报。“指引”的第九部分规定应注意不向洗钱者泄密。泄漏内容包括向指定专责人员,即“MLRO”的内部申报,若泄漏可能妨碍主管机关的调查时,也可能形成犯罪,企业在传送有洗钱可疑及申报时,应提高警惕。在指引的附录三明确了泄漏罪不仅是泄漏已申报的疑似洗钱交易报告,还包括泄漏任何其他可能妨碍调查工作的信息。“指引”第十部分明确逃漏税罪符合洗钱的定义,包括隐匿收入及虚报成本。对于直接税而言,常见犯罪行为通常会涉及一些犯罪意图或不诚实。对于间接税而言,1979年关税与消费税法案第167条(3)列出一些意外错误亦属于犯罪行为,虽然在实务上通常只会被处以民事责任,若有合理理由知悉或怀疑向内地税局或关税与消费税务局揭露的资料同时隐含犯罪行为,也应向“NCIS”申报。

(二)洗钱报告负责人(MLRO)“MLR2003”要求企业指定主管接受内部申报,该主管通常称为洗钱报告负责人,此为企业应优先处理的事项,被指定为洗钱报告负责人者应有适当层级资历与经验,在许多会计事务所与类似企业中,应从负责人中选择一位担任此责。个人应向“MLRO”提出洗钱的内部报告,“MLRO”随后必须依照企业可取得的相关信息考虑该内部报告。若“MLRO”认为有知悉或怀疑(或有合理理由知悉或怀疑)洗钱行为时,则应向“NCIS”申报该事项。若存在疑虑时,“MLRO”可寻求法律咨询,若决定不提出报告时,则应记录相关理由。“MLRO”可将这些任务委托予其他个人,但不能以此卸责。“MLRO”若获得洗钱报告却未尽责向“NCIS”提出报告,可能因此负担个人责任。对企业而言,必须建立一套当“MLRO”暂时无法履行该职务的替代性程序,尽可能合理且及时予以申报,在此情况下延迟向“NCIS”申报是不可接受的,而可行的解决方式为提名或指定适当的“MLRO”,代为审查内部报告的有效性,并决定是否应向“NCIS”申报。企业必须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内部程序,并确保所有个人均接受适当训练,洗钱报告负责人应负起责任完成这些要求。

(三)法律特权与内部控制程序 该“指引”制定时,正在与政府讨论就会计师怀疑取得的特权信息可能与洗钱有关时,应有的法律特权该如何解释。当个人遭遇是否应报告其相信应视为特权而应予以保密的困境时,建议向“MLRO”咨询,并得以匿名及非详述的方式进行,以确定该事项是否为特权项目,“MLRO”随后在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应先确定该特权是否适用,达成结论的理由也应予记录。“MLRO”应记住其可能有责任向“NCIS”以匿名方式进行申报;而“MLRO”对此申报义务,并不因无法知悉涉及者身份的事实作为抗辩事由。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程序以确保其包括防制与预防洗钱的适当措施,并在必要时对既有程序进行修正。提供通用性特定程序的指引十分困难,因为不同企业提供的服务将导致不同的风险与影响力。建议企业考虑下述内容:客户接受程序,包括身分识别与搜集认识客户信息,如客户预期往来的业务形式、企业经营方式及资金来源;同时也强化“MLRO”能够做出是否申报的合理判断,协助增加申报的质量;透过客户账户的金钱与交易管理,如对客户身分背景、交易目的及资金来源与目的地是否相符;对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客户提供劝告及其他服务;内部报告程序的适当性,洗钱报告负责人的角色等。

(四)银行业务与客户资金 要求执业会计师有关身分识别的程序,欧洲职业公会支持打击组织犯罪于1999年7月27日由会计组织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代表签署。该要求公司在处理客户资金时要验证客户身分识别,这对于本身账户内持有客户资金或保管客户银行账户的公司尤其重要。当处理客户资金时需谨慎小心以避免交易涉及洗钱,该类服务可被视为高于正常的风险,因此需要较高程度了解客户及识别程序,处理客户资金也可能引起强制信托问题。“NCIS”已设计完整与简式的申报表格。这些表

格是由“NCIS”依本身需求制定,并无法律依据,报告标准表格与指引可自2004年3月1日起从“NCIS”网站取得。该指引将包括适合使简式表格的报告类型,简式报告不仅适用于个人较低情报价值的报告,也可汇总低情报价值报告的综合报告(遵照“NCIS”标准)。一些值得申报的事由可在审计或类似作业过程中发现而一并汇集进行申报。当执法主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发现该申报报告对决定进行调查工作具有价值时,则该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他用。

(五)强制信托问题 该“指引”也提出了洗钱防制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冲突,企业可能怀疑某些特定资产为犯罪所得而加以申报。在该情况下,原始犯罪的受害者可能是资产真实所有人而有民事求偿权。该资产可能是透过会计事务所的客户银行账户进行交易的资金。若会计事务所注意到该资产并非由该客户正当所有,则会计事务所存在可能被视为真实所有人的强制受托管理人的风险。若会计事务所有任何可能存在该情形的迹象,则应向“NCIS”清楚报告可能的强制受托管理人身分。若会计事务所申报有关其客户银行账户资金,而客户后来要求移除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付,则应进一步向“NCIS”申报。若“NCIS”拒绝同意资金移转,而该资金被留置,则会计事务所将拒绝完成该交易的理由告知客户,不会因此泄漏而遭司法诉讼,该会计事务所仍可能对该客户负有民事责任。即使“NCIS”同意移转资金,且会计事务所遵守“NCIS”建议,仍会发现对真实所有人负有强制信托管理人的责任。但若会计事务所因为强制信托问题而未移转资金,则可能面临泄漏责任,有关强制信托的情况十分复杂,最好是在适当时征询法律建议。会计事务所及其他企业面对向“NCIS”申报疑似洗钱报告后,负有其他申报责任。例如,提出包括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依据审计准则声明(SAS)第620条(修订后)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告;1985年公司法第394条有关审计人员辞职声明,依据1986年公司董事解职法案所述期限内针对董事行为提出报告,并依据1986年破产法第218条提出报告,而职业公会成员可能向同组织成员提出报告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在其他报告中提及向"NCIS"申报之内容。

(六)企业可采取“风险基础法” 某些特定活动可能较其他活动更容易涉及洗钱行为。若依赖外观的可信度,洗钱者亦可能作假,故意遗漏向其会计师揭露相关事实。企业需特别认知与下述有关的服务类型及客户种类可能带来的风险:为客户或第三者利用进行洗钱(例如:透过客户账户);被利用以设计安排协助洗钱(例如:信托及复杂之境外结构);客户直接洗钱;及第三方利用客户洗钱。在会计事务所内调查可疑洗钱事由,会计事物所并不需执行超出其专业领域范围外的调查工作。事实上,如此作为会涉及构成泄漏犯罪行为。“MLRO”在做出是否向"NCIS"提出报告时,只要顾及考虑可供取得的信息,而进一步调查可能洗钱行为应留待执法机关。受雇于企业的会计师将因受雇单位属于“PCA2002”与“MLR2003”规范的行业范围内而受到“PCA2002”与“MLR2003”规范,该会计师应采用其雇主提供的指引、相关主管机关或交易协会发行的准则。受雇于“相关业务外”的会计师通常不受“PCA2002”第330条及“MLR2003”对于不申报罪的规范。但应注意其仍可能触犯“PCA2002”其他部分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可能触犯其中所列重大洗钱犯罪行为(“PCA2002”第327条至第329条的违法行为)、泄漏信息的犯罪行为(“PCA2002”第333条)或妨碍调查罪(“PCA2002”第342条)。因此,应至少熟悉本指引所述前揭犯罪的部分。若雇主已指定“MLRO”或类似主管,则会计师通常应向该员报告怀疑。若针对任何理由不可能或不适当时,并可直接向“NCIS”报告。

二、英国会计师反洗钱暂行指引对我国会计职业的启示

(一)反洗钱是会计职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在2004年的有关规定,除银行等传统资金借贷机构以外,其他易受到洗钱利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证券和商品经纪商;互助基金组合的投资公司;货币兑换处:娱乐场所等;现金支票、旅行支票、汇票或相似金融工具的发行者、赎回者或兑现者;资金转移者;邮政政系统;保险公司;贵金属、珠宝玉石经营者;当铺;)信贷或财务公司;旅行社;汽车、飞机、轮船和其他交通工具的交易商;安排和参与不动产交易的个人;非正式交易网络;与金融机构有相似义务和权利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商;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常见的可疑活动迹象包括:与客户已知的合法交易不一致的活动或手段;对正常账户和交易模式的异常偏离;个人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形;不经授权或记录不当、审计轨迹不充分的交易;异常大额现金交易,尤其是对可以议价工具的交易或直接购买资金转移服务;明显地构建交易来回避身份确认、记录保存和报告限额要求;没有明显的交易理由而通过媒介交易;通过国外伙伴或金融机构介绍客户,这些伙伴或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贩卖或生产、其他金融服务犯罪和“银行保密”而出名。无论是易受到洗钱利用的机构和个人,还是常见的可疑洗钱活动迹象,都存在相应主体的资金运动过程。会计由于其特殊的职业地位和专门的职业技能,对主体资金运动情况应该了如指掌,监督资金运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本身就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注册会计师的客户如果涉及到洗钱犯罪,往往会危害到客户的持续经营假设,从而扩大注册会计师的诉讼风险,增加事务所的经营成本。

(二)会计职业参与反洗钱制度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建立健全在立法层面上英国的反洗钱共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英国议会制定控制洗钱犯罪的单行法律。如《1986年贩运罪法》、《2000年恐怖主义法》、《2002年犯罪收益法》等创立新的洗钱犯罪种类并强化受监管企业报告洗钱义务。第二层次是根据法律的“授权”由有关的政府机关(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控制洗钱的行政法规,如《2003年洗钱防制规则》、《2007年反洗钱先例》等。第三层次是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监管指导手册》具体规定了金融机构打击金融犯罪的要求、反洗钱详细的内容、公司高级经理和洗钱报告官的职责等内容。第四层次是由有关的行业组织制定一些反洗钱的指导性行业准则。如《英国金融服务业反洗钱指导手册》分别于1993年10月、1995年5月、1997年6月、2001年6月和2003年9月进行多次修订。在相关法律要求下,英国的反洗钱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涉及部门众多。英国在反洗钱方面从法律机制、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等采取一系列控制洗钱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具有英国特色的反洗钱机制,但由于洗钱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跨国性要求在反洗钱立法上需要讲究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协调性和

适应性,且要防止政策向大机构的倾斜性,必须顾及中小银行,而注重均衡性和普及性,同时要妥善解决好商业银行客户保密原则与反洗钱报告制度之间潜在的冲突问题。由于洗钱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我国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在反洗钱领域较成熟的经验,以应对各种洗钱活动,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已经颁布并实施,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规和规章中,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重要规章。各金融机构也以此为依据,分别制定反洗钱工作手册等具体规章,初步构建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法规体系。但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金融部门,还未触及会计职业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为充分地发挥会计职业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提高会计职业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会计职业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条款,建立会计职业反洗钱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会计职业反洗钱指引或程序及指南的制定 在法律中规定特殊专业人士反洗钱义务,明确责任,赋予对会计等特殊专业人士因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而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豁免权限,切实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以法律明确泄密责任。重点制定会计等特殊专业行业预防性的法规措施,如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行业可制定特别的反洗钱执业准则或指引。在英国特殊专业人员直接向“NCIS”报告可疑交易,这样做容易损害特殊专业人员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降低专业人员服务质量。我国特殊专业人员将可疑交易先汇报给行业自律组织,经自律组织核实斟酌是否向国家情报机构报告;或者受监管机构委托,协助调查一些可疑交易活动,以便监管机构做出判断。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对反洗钱的挑战和冲击,许多行业协会纷纷了反洗钱指南。结合各国的经验,行业协会在反洗钱规则制定中,可以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适应反洗钱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遵循指南,帮助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反洗钱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要对行业在遵循反洗钱法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给出相应的指导。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南非公共会计师和审计师协会所的指南便是这种性质的指南。第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行与反洗钱相关业务制定相应的执业准则或指南。要提出执行与反洗钱相关业务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应当注意的风险,可以采用的方法,帮助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规避执业风险。我国会计的职业团体组织应根据反洗钱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团体的反洗钱指南,帮助会计职业界在反洗钱中充分发挥职业专长,同时也有有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8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1)总则 8)技术训练

2)资本 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10)利润

4)董事会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 12)税务

6)业务 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9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迅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室泄芾硖趵?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银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____,出资___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械耐蹲省D诎╛_______。

(3)____和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退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和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账、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和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___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30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标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30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日期,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

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10人组成,中方5人,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载

银行设总裁1人,执行副总裁1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金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和____成为银行在____的子公司,____改名为___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和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和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和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币,除编制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账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本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律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仲裁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