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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管理精选(九篇)

教育部科技管理

第1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灾区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工程,使教育技术装备发展速度迅速提升,其中凝聚了国家的支持和社会的大爱,也是教育系统一笔巨大财富。如何科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装备效益,得到政府高度重视,也成为教育技术装备部门亟待探究的管理课题。为此,四川省、市、县各级政府层层召开现场会,印发相关文件,绵阳市的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也做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和扎实的工作,着力于建立一种机制,切实解决问题,取得良好的效果。

1 增强理性,提升能力

绵阳市举办了灾后教育技术装备公共设施管理校长轮训班,编印了培训手册,对管理层进行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的通识性、全员性培训。

1.1 了解什么是“教育技术”

组织校长研讨教育技术理论及应用实践,深入了解教与学过程及相关资源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的一般过程和方法,明确通过装备的科学应用优化教育教学的目标。理解其本质内涵是涉及教学资源、教与学过程的一种理论与实践,以利于从教育教学的角度去整体把握学校教育技术工作。

1.2 了解什么是“教育技术装备”

要求校长们了解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范围、功能、标准、程序,尤其要熟悉国家对规划设计、投资计划、建筑安装、招标采购、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相关要求。

1.3 理解管与理的辩证关系

要求校长们能达到内行管理、规范管理、人文管理、科学管理的目标。通过管理,推进事业发展,提高装备效益,促进队伍成长,形成良好机制。

1.4 了解新课改的主旨和理念

要求校长们能从办学理念、管理策略上,运用教育技术于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善于思考、勤于动手、乐于探究、合作交流,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

1.5 深化对新课程的实验教学理念的认识

要求校长们深化对学校装备实验室等专用教室、强化开展实验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国家新课程标准旨在引导学生体验科学研究过程;主动获取知识和能力;逐步形成创造力、意志力、科学品质和人文素养,以适应现代生活和未来发展的成长需要。

1.6 了解学校管理者应具备的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教育部于2004年就颁布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其别明确了作为学校管理者,应该具备的教育技术标准,包括:教育技术的意识与态度、知识和技能、应用与创新、道德与责任等,尤其明确规定了学校校长应具备教育技术的决策与规划能力、组织与运用能力、评估与发展能力以及合作与交流能力。

1.7 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技术装备理念

学习借鉴“一个实验室就是一门学科的博物馆,主持实验室的教师必须是专家型教师”的技术装备理念。

2 提升专业水平和实施能力

学校教育技术中心及其组成人员,从事具体的技术和管理业务以及教学应用工作,所有人员都应对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有相应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为此,绵阳市通过多个层次、多种形式,对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全员培训,包括基于新课程标准的实验教学技能全员培训、基于城域网的学校网管员全员培训、图书信息化管理全员培训。其培训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学校功能用房较多,规范管理是有效应用的基础。仅以理科实验室为例,教育部专门印发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实验室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功能与要求、面积与间数、建筑要求、环境要求、固定设施、布置、实验室设备等七个方面。尤其对于理科实验室主要功能及其发展趋势,作为一般行政领导需要加深理解和认识,才能作到内行管理。

2.2 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

作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者,无论是管理使用,还是计划投资,均务必要熟悉教育技术装备标准。绵阳市对此也组织了多次专题培训。明确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是教育技术装备的准则、规范和示范。是经专业学术权威机构组织研发、审定后,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性文件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先后6次修订颁布中小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四川省教育厅也先后印发了《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标准》,并指明了适用不同类别、不同规模学校的装备种类、配备数量等。

要熟悉教学仪器设备九大类别,必修、选修课程中必配、选配的数量要求等。要熟悉中小学各学科、各学段教学仪器配备的品种数量测算(表1)及其经费测算(表2)便于具体管理和制订招标方案。

2.3 教学仪器设备一般质量要求以及检测规则培训

绵阳市为了严把灾后重建设备购置质量关,专门建立了近80人的教育技术设备招标专家队伍和近50人的质量检测专家队伍,多次进行了专业培训,在各个层次的招标采购和履约验收中,发挥了良好的把关作用。

3 全面加强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与效益提升

作为灾区教育技术工作者,应首先心怀感恩。对灾后重建的一房一屋、一草一木,哪怕是一件设备、一颗螺丝,都务必加倍珍惜。以科学管理为基础,发挥装备促进和保障教育教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编制管理中“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用人原则,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学校教育技术专业人员属教学或教学辅助人员,可由教师兼职。鉴于配备专职人员困难较大的实际情况,绵阳市规定:可由本学科教师兼职,并制订了工作量和报酬计算方法,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此外,对《绵阳市中小学实验人员保护防护用品保健津贴标准》作了修订,提高了标准,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力争年内正式实施。坚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公开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增强责任感。

通过以上措施和几年的努力,一支具有较高素养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在形成,教育技术装备管理进入新阶段。

细化装备管理,把好购置计划关和采购质检关。落实责任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分学科、分功能室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管理;规范管理制度,修订印发了一整套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表册,已经在全市学校广泛使用;建好两本账,即《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资源总账及明细账》和《学校图书总括登记册及个别登记册》;管理信息化,绵阳市研制开发了《绵阳市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2年来效果良好。

开展丰富有效的教育技术应用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技术装备基本使用率。每学期选择性地开展教学主题活动,指导创建省市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全市现有省、市级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近80所,在全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2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一、中小学校科技教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1.取得的成绩

调查显示,中小学教师具有基本的科技教育意识,80%以上的教师愿意参加科技教育交流研讨及相关学术活动;50%以上的学校有意向将科技教育列为学校特色发展的手段和途径,并视其为学校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学校科技教育管理工作总体良好;90%以上的中小学校开设科学或劳动技术、通用技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65.4%的学校把科技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半数以上的学校制定了科技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的科技教育评价方式上呈现多元特征;学校具有自筹资金办好科技教育的意识和行动;学校科技教育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涌现出一批对科技教育持积极态度、具有较强责任意识的教育管理者和领跑者;科技教育社会氛围良好。

2.存在的问题

(1)科技教育管理机制不顺,教育督导失范

①组织管理机制不顺。目前,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往往是多头管理,又多头不管;机制不顺,分管部门推动工作往往需要协调其他部门才能实现;工作到了学校层面,只好分别应酬。就科技辅导员管理而言,各区(县)有的由教育局德育科负责,有的由中教科负责,有的则少年宫负责。实际上,这些部门大多只是布置工作,并不也难以承担对科技辅导员工作的评价、培训以及组织管理。

②教育督导失范。目前,我国尚未将科技教育质量明确纳入考察、考核中小学教育质量、现代化标准和校级领导干部的内容和指标。教育行政部门只是倡导科技教育,并没有对科技教育水平提出硬性要求,中小学校科技教育处在相对自由发展的无序状态,发展很不均衡。由此影响到科技教育也未能引入校内评价机制,科技辅导员和教师承担科技活动辅导任务属“额外工作”,他们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在晋级和评优时往往得不到认可。

(2)仍然存在轻视科技教育的倾向

在一些中小学校中科技教育仍没占一席之地,科技教育只是一个抽象、理性的概念,缺乏明确、具体的认识,由此造成学校科技教育乏力。调查发现,仅有40%的学校能结合春、秋游、夏令营,组织学生参加科学实践活动;23.6%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全市性的科技传播活动;科技教育活动课程有大纲无教材;科技选修课课时少或根本不开;校本课程开发率较低;教学方法以传授知识为主,让学生读科学,而不是做科学、用科学;只有38.4%的学校为学生建立了科技教育管理档案;仍有近10%的学校不能正常开设该类课程。

(3)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匮乏

在所调查的六个区中,科技教育设施设备等物质资源的拥有程度情况不平衡,有的区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有三个区集中反映了科技教育设施设备问题。在学校需要补充哪些硬件设施设备的多项选择题中,78.0%的学校选实验仪器,80.8%的学校选科技教材,59.4%的学校选电脑、视频等设备,多数学校都存在对科技教育必需品的需求。必要的科技教育配套设施的不齐全,严重影响了科技教育的实施效果,使得一些学校科技活动实践课程设置流于形式。

(4)师资配备不足 管理不到位

调查显示,平均只有23.04%的中小学校拥有专职科技辅导员,个别县区占比仅有5.44%;市区、郊区和县区这一比例呈逐渐降低趋势,分别为58.90%、40.79%和17.39%。即使配备的辅导员其学历也不完全达标,其中具有大专和本科学历比例为87.7%,县区校为82.5%,均低于某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90%的要求。相应的师资问题突出,县区仅有38.52%的学校能为科技教师提供进修培训。此外,组织科技教育研究及活动观摩课很少,且多数教师缺少参与的机会。科技辅导员的业绩与其晋升挂钩不够,也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

(5)科技教育发展不平衡

中小学校科技教育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校际之间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

①校际之间发展不均衡

目前,中小学校主要是依据国颁或市颁课程要求开设相应的科技教育课程,但中小学校际之间科技教育发展很不均衡,一方面,重视科技教育的学校把科技教育当作特色来发展,其成效显著;而另一方面,不重视科技教育的学校则科技教育十分薄弱。调查发现,仍有近10%以上的学校不能正常开设该类课程,一些学校无专职科技教师,采取由其他学科教师代科技教育课的方式,常常是学科课程挤占了科技教育课程,其结果是科技教育有其名无其实,课程设置形同虚设。

②城乡之间不均衡

第3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一、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概况

(一)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历史演变

我们通过浏览一些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的网站了解到,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演变而成:(1)通过合并学校的电教中心、网络中心和实验中心,形成教育技术中心;(2)由原来的电教中心演变而来,这种演变方式也符合我国教育技术学学科的演变过程,可以从这种合并模式看到我国教育技术学科发展的影子。由于教育技术中心从原来的电教中心、网络或者信息中心,实验中心合并或者单独发展而来,高校教育技术中心沿用原来的体制,仍旧作为学校的教育辅助部门。这也可以从网页的链接上可以看出来,一般归到教育辅助部门这一类。

(二)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教师结构。

由相关调查可知,自2001年以来,教育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已明显呈现“年轻化、知识化、综合化”的特点。85%以上的教育技术人员年龄都处在25―45岁之间,其平均年龄为36岁左右,这正好是科学发现的最佳年龄区段和创造力发展的峰值年龄。学历层次上:近95%的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约28%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职称结构上:43%的人员具有中级职称,获得高级职称的有29%,初、中、高级职称比例为1∶1.5∶1.07,教学系列、工程技术和其他系列的比例为11.1∶9.5∶1,职称结构呈现“枣核型”特点,中级职称的人员比例最大。[1]从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的教师结构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技术中心是有能力承担教学和科研的。

二、教育技术中心的功能缺失

依据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子课题“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建设模式的研究”课题组提出的高校教育技术中心三层次结构模型,教育技术中心应该具有教学辅助管理、教学、科研和监督协调教育技术运用等功能。我们围绕这四个功能,对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学院、河南机电高专作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5份,回收39份,有效问卷33份。从调查结果来看,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在教学辅助管理、教学、科研和监督协调教育技术运用功能上存在着缺失。

(一)教学辅助管理功能的缺失。

从调查结果看,100%的教师认为教育技术中心的主要工作是教学辅助管理,可见教学辅助管理功能是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的基础功能,也得到了广大教育技术工作者的认同。90%以上的老师都在从事硬件管理,只有不到30%的老师在做教学资源管理等,而且做得不很深入。可以看出,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在教学辅助管理上还有缺失,要在日常一般硬件设备管理外,加强教学平台和学习平台,以及教学软性资源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而更方便地为教学服务。

(二)教学功能的缺失。

对于教学功能,我们主要从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课程、途径和教学工作量等几个方面来调查。结果表明,有将近40%的老师承担了教学任务,但所承担的课程都是以计算机和技术类等操作性的课程为主;在教育技术培训、教育技术选修课方面很少;开设教育技术学专业,承担教育技术必修课的教学内容几乎没有。此外,教师主要是挂靠到其他教学单位,对承担的教学任务量也有一定的限制。

(三)科研功能的缺失。

从教育技术中心教师结构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技术中心的教师是有承担科研能力的。但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只有不到10%的人承担有课题,而且所承担的课题只是一些低层次的,几乎没有部级的和省级的;另外从教育技术中心的老师写出的学术论文看,大多数像是一些工作总结和技术运用的心得体验。

(四)督促、协调运用教育技术功能的缺失。

教育技术在学校的影响力主要看各部门应用教育技术的情况,这也可以反映该学校的教育技术应用水平。教育技术中心肩负有宣传、推广和应用教育技术的责任,从调查来看,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放在了教学设备和资源的管理和应用上,而没有对本学校各系、部门的教育技术应用情况起到督促、协调作用。这个功能的缺失说明教育技术中心在学校的影响力还是有限的,没有在教育技术的宣传和推广上起到主导作用。

三、教育技术中心的功能架构

通过对当前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功能的分析,以及根据教育技术中心的本质要求,我们构建了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的功能模型。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功能分为四部分:教学辅助管理功能、教学功能、科研功能和督促、协调学校教育技术应用功能。这四部分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教学辅助管理功能是基础,为教学和科研功能提供了实践土壤,也带动了学校教育技术应用的快速发展;教学功能和科研功能一方面吸取了教学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另一方面对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使教育技术中心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此外,通过教学和科研,教育技术中心的教师从只懂技术运用和管理的“匠人型”转变成懂技术、教学和科研的“三栖”人员,能适应教育技术的新发展,站在教学改革的最前沿。

(一)教学辅助管理功能。

教学辅助管理功能是高校教育技术中心的基本功能之一,包括日常教学设备管理,数字化资源建设、信息化资源建设、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目前在教学设备管理和数字化资源建设方面做得比较好,关键是如何整合和利用各种教学资源,提供合理的教学和学习平台等方面,从而更好地为教学服务。另外,教学学辅助管理功能也为教学功能、科研功能和督促学校教育技术应用方面起到了推动和支撑作用。

(二)教学功能。

教学功能一直以来是被教育技术中心弱化或者缺失的功能之一,中国教育技术学会秘书长刘雍潜在“2004年全国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暨数字化教育环境建设与应用研讨会”上作的题为《高校教育技术的改革与发展》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教育技术中心不应该只是教辅单位,而应该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门,教育的主战场。”[2]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教学功能:1.与学校认识部门协调,定期做好本校的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教学工作;2.与教务部门协调,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一些教育技术选修课程,如果学校开设有教育技术学专业或者有相近专业的话,面向这样的学生开设专业必修课;3.积极申报教育技术学专业,作为教育技术中心教学的支撑点,扩大教育技术中心的影响力。

(三)科研功能。

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的教师有承担科研课题的能力。针对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功能的缺失,我们首先要建设、健全科研规章制度、奖励制度,提高教师搞科研的积极性;其次要进行科研梯队建设,学术带头人,科研主干成员和科研助理,形成良好的科研梯队;最后要积极申报科研课题,敢于申报一些部级或者省级的重点课题。科研功能可以促进教学,科研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指导教育技术中心日常的教学辅助管理实践。

(四)督促、协调功能。

为了更好地推广教育技术,教育技术中心要建立针对各系部教育技术应用评价标准,并且在学校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价各系部的教育技术应用情况,做好督促、协调工作。

以上只是从宏观上架构了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功能模型,每个功能模块下具体项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商榷和研究。此外,如何将架构好的功能模型运用到普通高校教育技术中心具体的职能调整上,将高校教育技术中心摆在它应有的位置上,完善其功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第4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农村;成人教育;农民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25-0010-02\

一、我国农村成人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并不是毫无阻碍的,更不是一帆风顺的。农村成人教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

(一)农村成人教育得不到重视且发展不均衡

因为农村科技与技能有时效性、地域性的特点,而且农村成人的文化素质基础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农村成人教育情况复杂多变,难以开展。况且时代飞速发展,社会对农民科技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不断提高,这又加大了农村成人教育的难度。农村科技的不断积累使得农村成人教育具有长期性。实施农村成人教育是一项周期长、难度大的工程,很多情况下被认为是浪费时间的,得不到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有的重视。再加上影响农村成人教育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见效慢,因此相关部门更加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导致农村成人教育基本停留在短期实施的层面上,作为一种缺乏持续性的临时行为存在。

(二)现行管理体制不利于农村成人教育的发展

就目前农村成人教育中的农村农业科技教育而言,基本上是多个领导、多个部门分管,各部门之间缺乏合作,缺乏统一规划和全盘管理,常出现条块分割、管理分散、各自为战的局面。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工作目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工作,相互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不能形成教育合力。但是每个部门、每种教育工作形式都有其局限性,也都各有特色,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是无法高效开展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

(三)农村成人教育缺乏充足的资金、人力保障

虽然我国农村成人教育有所发展,但是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大多数地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的来源只有中央和省级政府投入的经费,市县级政府对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较少,甚至根本没有经费投入,这导致农村成人教育开展困难。除此之外,很多地区还存在农村成人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尽管这些地区获得了相应的培训经费,但是由于缺乏教师承担培训工作,导致培训无法开展。

(四)农民对农村成人教育认识不足,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农村成人教育认识不足,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没用”,因此他们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并不高。加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规范、不切合实际,甚至出现欺骗、坑害农民的行为,更是严重打击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例如,有些部门推销农药、种子、化肥,吹嘘农用产品的神奇,坑骗农民的钱财;有些部门的培训人员素质不高,教育技能不足,培训内容偏离实际;有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相互交流,导致培训内容重复,浪费培训经费,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二、推进新时期农村成人教育的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由于农村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年劳动者大都外出务工,留下来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学习能力不高,这就需要政府强化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职能作用,组建有实力、规范、科学、权威的培训机构。通过对农村的农业科技教育体系实施有效的调控和管理,增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各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农村成人教育资源,整合各个农村成人培训中心的力量,统一管理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各个农村成人教育部门应该多交流、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有关部门应该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将农业、科技、教育合理科学地结合起来。新时期开展农村成人教育要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不能毫无计划,盲目跟风,要全面发挥农村成人教育的作用,提高农民文化知识、科学技能。

(二)稳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稳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首先要提高管理层的管理能力,重视管理层的引导作用,把转移就业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中。政府还要广泛宣传农村成人教育,强调农民的农村技能培训的重要作用及意义,同时完善激励政策,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服务工作。

(三)增加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

新时期下,想要保证农村成人教育工作规范、有效、稳步开展,必须加大政府对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首先,政府应该对农村教育技能培训、农民文化素质培训、农村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等给予长期、稳定、足够的专项经费扶持。然后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大政府监督力度,一定要将教育经费科学合理地用于农民培训工作中,杜绝浪费和腐败现象。

(四)挑选优秀教师,为农村成人教育提供高效的师资保障

国家应该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化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教师,提高农村成人教育师资水平。要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知识层次和技能水平,建立专兼职教师引进制度,同时还要对教师进行培训、再教育、考核,将农村成人教育的教师队伍打造成既能有效开展理论教学又能切实指导实践教学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同时,为了适应变化发展的农村成人教育的需要,教师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先进的理论和方法。

(五)围绕农民的需要,切实开展教育工作

农村成人教育的发展应该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导向,围绕农民的需求来展开,农民的需要也是农业发展、农村建设需要的体现。因此,农村成人教育应该围绕农产业结构调整开展,注重知识、技能培训,将农民就业与农村成人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有效的措施调动农民参加科学知识、科学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三、总结

新时期推进农村成人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各级政府应该重视农村成人教育工作,并对其投入一定的经费、人力以保证其稳步发展,同时还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政府应该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扩宽就业渠道,为农村成人教育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 肖娜,史文生.农村成人教育如何服务新农村建设――河南省农村成人教育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J\].中国成人教育,2010(12).

\[2\] 苗培周,赵冬云.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村成人教育:问题与对策\[J\].继续教育研究,2010(3).

\[3\] 杨成利,张志新.农村成人教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探析\[J\].成人教育,2010(3).

\[4\] 马艳艳.从发展妇女教育看河南农村成人教育面临的挑战\[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0(1).

第5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第6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事业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方针,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新技术、实现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行业(系统)和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专业技术知识,承担本行业(系统)重大科研课题,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专业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本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锻炼,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主要是运用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努力学习和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

第六条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可采用短期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学术会议、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和自学活动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还可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第七条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为主,但脱产学习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组织,确保落实。

第三章基地和条件

第八条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各类干部培训中心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广开学路,提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学术团体联合办学,跨省市、跨国联合办班。

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九条实施继续教育,除配备少量的专职教师外,可聘请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学和科技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条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沪人〔1992〕54号文执行。

提倡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以增强继续教育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十一条办学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做到有场所、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并根据实际和可能,承担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办学资格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安排和管理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督促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后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参加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章管理和制度

第十六条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举办国内外继续教育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及研修班,组织交流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先进,负责本市高级研修班的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各委、办、局、区、县的人事部门是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会同教育、科技等部门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制度,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组织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予重视,搞好统筹,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将继续教育作为整个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以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工作中运用所获得的知识与技能作出一定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和奖金、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7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事业要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方针,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新技术、实现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行业(系统)和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专业技术知识,承担本行业(系统)重大科研课题,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专业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本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锻炼,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大专和中专毕业生主要是运用所学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努力学习和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

第六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可采用短期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学术会议、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和自学活动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还可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为主,但脱产学习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组织,确保落实。

第三章 基地和条件

第八条 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各类干部培训中心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广开学路,提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学术团体联合办学,跨省市、跨国联合办班。

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九条 实施继续教育,除配备少量的专职教师外,可聘请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学和科技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条 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沪人〔1992〕54号文执行。

提倡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以增强继续教育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做到有场所、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并根据实际和可能,承担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办学资格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安排和管理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督促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 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后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参加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章 管理和制度

第十六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举办国内外继续教育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及研修班,组织交流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先进,负责本市高级研修班的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各委、办、局、区、县的人事部门是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会同教育、科技等部门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制度,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组织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予重视,搞好统筹,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继续教育作为整个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以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工作中运用所获得的知识与技能作出一定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和奖金、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8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为贯彻党中央、xx“依法治国”的方针,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近年来,我市在预算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这对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支出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教科文部门的行业特点,xx市财政部门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主要措施是:

(一)积极实施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报表、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个人部分按实际,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经科学论证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编制滚动预算,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

实践证明,实行部门预算,硬化了预算的约束力,强化了部门和单位和预算观念,提高了使用财政经费的责任心,促使部门提高管理水平,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主要工作,自下而上编报、汇总使产生的部门预算更符合基层实际。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

首先,制定和完善了分部门、分行业的支出预算定额,科学和文体广播部门采用定员定额方法,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照各院校学科设置特点、发展规模和水平,实行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

二是加强项目科学论证,明确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市教委共同成立了由财政、教育等有关专家参与的“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就xx市教育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结合专家和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等业务处的意见,就XX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再次进行修订,加大对重点前沿学科的扶持力度,提高我市高校重点学科的知名度,加强学校基础办学条件建设,落实扩招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使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大事。市科委将科学事业费与科技三项费用统筹使用,年初全部按领域安排到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改革思路,转变政府职能,由以往科技经费预算划块式管理转变为领域式管理,由过去的单纯抓科研项目,转变为抓项目的同时抓好平台的环境设施建设,理财思路更另清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专项经费论证工作。鉴于xx市财政局教科文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比重较大的特点,选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锅炉改造等大额的修缮类资金,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评审中心按照“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核,待评审结果出来后下达预算,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10%左右。

二是为用好大额文物专项资金。与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市文物局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共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文物抢险经费的管理形成了一个完事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对文物专项经费实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检查。同时,还建立了上报制度,使市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文物抢修工程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体系。XX年,市财政会同市科委制定了《xx市科技课题预算编制规定》,XX年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xx市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科技经费从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到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xx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xx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业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科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认真加以研究。

一是支出预算定额需要进一步细化。尽管学校实行了文史类、理工类、农林师范类、医类、综合类、艺术类、高职类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但即便对农林、师范这样的学校,内部也要算细帐,剥离非师、非农林专业,不搞大而同的拨款。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需进一步规范。首先是资金使用不规范,有些专项资金,特别是基金预算、项目预算比较相,且习惯于“先确定资金,后论证项目”,影响使用效益;再者是一些管理办法还是前几年制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如:目前教育费附加管理执行的政策是1990年修订的《xx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是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教育中的人员经费约占学校事业费总支出的57.5%,并且这种状况还在是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人员开支已达80%左右,事业发展的经费了了无几。这种状况如不改变,财政再怎么增加投入也很难保证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几点设想

为了推进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教科部门支出预算定额,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

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程度高的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相结合,节俭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完善教育综合定额要与落实国家支持各类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一致。由于教育综合定额是从财政生均拨款逐渐演化而来的,本身存在着较明显的基数概念,而且一经确定多年不变,与各类教育今后的合理发展及中央各类教育发展的不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国家各类教育发展定位,以高等教育综合定额为重点,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调整各类教育综合定额,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强制度创新,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教科文部门预算中除保证正常经费外,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教科文部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一是要做好专项资金论证工作,引入科学的决策机制进行科学的评估、评审、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科技经费要继续完善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保证科技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体现两个统一,即:专家管理与政府决策相结合,自由探索与国家目标相结合。教育经费要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作用,由教育咨询委员会议确立各类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资金安排的比重意向,然后联合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及财务处具体组织各类教育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并逐步引入招标方式将项目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市教委部门预算的科学编制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对核实资金后下达预算的专项经费,签订专项经费合同书,以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支出行为,牢固地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选择高中优质资源扩招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试点,在下达专项的同进与区县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责任、进度、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效益考评等。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的分配与管理。随着国家对教科文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否则,投入再大,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特别是专项资金,要做到有专款就要有制度。建议首先制定出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研课题核算制管理办法,提高我市教科文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起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对专项资金从论证、资金拨付使用到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制定出xx市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试行,在是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紧紧围绕教科文事业改革,优化支出结构

一是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多种方式,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对现有的高校、中专、技校进行优化重组,通过提高高职生财政补助标准、解决中职与高中在收费方面的倒挂问题等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较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xx市基础教育工作会任务,优化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向关心教育投入一样,重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调整中小学市局达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盘活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产和低效运转。结合基础教育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通过资产置换、学校撤并及城市改造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办学规范的良性资源配置。

研究探索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教师队伍要合理定编,减少冗员,建立合理的师生比和员工比。安排专款重点解决超编教师分流转岗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并对这项工作完成得比较好的区县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改革已全面启动,要认真研究有关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应该推向市场的坚决向企业化转制,与财政拨款脱钩,对确需政府支持的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编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9篇:教育部科技管理范文

关键词: 高校成人教育 档案管理 制度 科学 信息化

高校成人教育档案是高校从事成人教育、科研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是高校成教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其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做好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成教事业发展、提高成人教育管理质量、展示成教业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校成人教育工作的开展,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社会对成人教育档案利用需求不断增长,对成教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的管理并不尽如人意,而且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到高校成人教育的发展。因此,我就高校成教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高校成人教育的特点及档案材料的形成

随着成人教育的发展,成人教育已经形成自己办学模式和办学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一)办学的开放性。(二)办学层次的丰富性①。(三)学习方式的灵活性②。(四)教学的分散性③。(五)学员层次的差异性。成人教育教学的特殊性,使教育教学管理,档案材料来源面较广,种类繁多。有文书档案,主要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成人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等文件;有成人教育学院制定的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培养计划、学籍管理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文件;有学校制定的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实施计划、经费安排、奖惩措施等方面的文件;有学籍材料,学员入学登记、学员学籍卡片、学员成绩总册、在校学员名册、学员转专业、休学、延长学制④等材料;有教务方面材料,包括成人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要求及安排、学期教学进度表、教材选用、试卷、考试安排、各专业授课教师简历、学术研究成果、学术交流、教学名师的精品课程及授课情况反馈等内容;有招生方面材料,包括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有关的政策、招生情况比较分析⑤、招生工作总结等材料;有毕业学员档案等。

二、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当前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缺乏科学的、系统的思考,缺乏管理成人教育档案工作的长效机制,认为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无足轻重,无非就是整理资料之类的事情,只要不出差错就可以了;认为成人教育等于普通高等教育,成教档案管理应由学校考虑,轻视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在成人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成人教育学院当作一个创收的部门和增加教师收入的途径。这些都是造成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落后的重要思想根源,造成成人教育的自身发展与成人教育档案管理认识上的不协调。

(二)成人教育档案管理队伍薄弱。成人教育学院在许多高校中属于基层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上比较成人教育与全日制教育的不同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人员编制比较紧张,对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岗位的界定模糊,多数管理人员身兼多职,档案管理成为附带工作,由于本职工作繁忙,只能挤时间管理档案,甚至只能利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突击处理档案管理业务,而且档案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强,队伍不稳定,无法深入开展各项档案业务工作。以红河学院远程成人教育学院为例,在职教工加合同制员工共计16人,有三个兼职档案管理员,只有一人受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有三分之二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无档案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鉴定材料的价值,比如:永久材料、长期材料混淆归档,还有大量反映成人教育发展进程的文件材料都散落在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具体的操作人员手中,没有及时归档,档案材料丢失现象严重,直接影响档案的开发利用,档案的教育及历史凭证功能没有在成人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发挥出来。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档案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没有形成完整的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导致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归档材料范围不明确、管理工作不规范、管理人员职责未落实等现象都制约着成人教育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在没有查档阅档等方面机制与制度约束的情况下,造成成人教育档案管理低质量p低效率运作。

(四)成人教育档案信息化管理薄弱。当前,成人教育档案资料基本上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档案管理软件的很少。

三、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思考

(一)加强领导,提高成人教育档案管理意识。针对上述问题,首先,要摆正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在成人教育管理中的位置,强化成人教育档案管理意识。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要顺应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成人教育档案作用,以方便各部门利用为目标,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成教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实现成教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从而摆脱传统的管理模式,开辟成教档案服务利用工作新局面,完善服务功能。其次,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要得到学校行政部门的支持,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在经费、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证,真正从行政上支持成人教育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还进一步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提高档案工作服务学校和社会的能力。”加大对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使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走入正轨。

(二)提高成人教育档案管理者的业务素质。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档案人员不仅要熟悉成人教育工作,而且要熟悉档案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掌握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档案编目和检索、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档案提供利用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可目前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人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出身较少,大多是未经正规训练,半路出家,其学历结构、专业水平难以适应所承担的任务需要。因此,要提高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质量,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刻不容缓。我认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高业务素质:一是可参加学历进修,获取相关的学历证书;二是可走出去,到档案馆参观、实践、进修和培训;三是培养成人教育档案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四是掌握档案管理现代技术。如:光盘存贮、缩微技术及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效率;五是培养档案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履行职责、保护历史资料、保守机密、周到服务的素质。

(三)制定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制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程序,完善管理体制,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成人教育的行政文件、教学、科研、培养计划、学籍、考试、学员管理等归档工作有章可循,档案保管、查阅利用工作规范有序,保证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规章制度要符合成人教育发展规律及工作特点,符合高校档案管理的有关法规,符合成教档案管理实际,适应成教档案管理的需要;第二,规章制度应以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为目标,发挥规章制度的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第三,坚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档案部门既是制定档案规章制度的部门,又是规章制度的执行部门,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做到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充分体现制度的权威性。

(四)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成人教育档案。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成人教育教学中的运用,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应借助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对档案管理进行技术对接,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收集教育信息存入档案库。比如:成人教育文件、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培养计划、学员成绩、学员电子档案p科研信息、名师精品课程等档案化,实现成人教育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成人教育档案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成人教育工作服务。我建议:首先,应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意识,转变传统档案管理模式,以网络信息管理为主,加快成人教育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为成人教育评估、远程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其次,要投入一定的技术力量,建立档案数据库。比如,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精品课程数据库,致力于教育数字资料、信息收集、存储、鉴定和开放利用,可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分散在不同地理位置(各教学工作站)电脑组成一个超大计算机,有利于成人教育档案资源共享。最后,要加强与学校档案部门、科研部门、图书馆及社会各方面的横向联系,争取得到技术上的指导和物质上的支持,只有吸引、聚合学校和社会力量参与成人教育档案信息开发与服务,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落后状况。

(五)加强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协同配合,做好档案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首先,要使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逐步走入正轨,规范管理,必须做好成人教育各基层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成人教育档案涉及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产生于教学管理、学生行为管理等各项工作之中,需要各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完成成人教育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我建议:一是成人教育学院档案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制,成人教育学院兼职档案员要与各部门兼职档案员的协调配合。取得各部门配合和支持,主动督促、指导、检查本单位各部门,各教学站点现行文件的管理和立卷归档情况;二是成人教育学院领导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十分重要。立卷归档工作应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督促领导做好文件材料的保管移交工作;三是成人教育学院的立卷归档工作,要主动接受学校档案部门的检查和指导,配合学校档案部门的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

高校必须加大成人教育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从档案形成部门的源头抓起,改革传统管理思维,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注释:

①有专科、本科甚至硕士、博士等学历教育,也可以根据岗位的需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②学员可以选择函授、电大等不同的学习方式,选择脱产、半脱产、不脱产的学习方式.

③学员可以异地辅导,可选择校本部、各成教工作站、电视、网络辅导授课等.

④学员不能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延长毕业时间,重修学分.

⑤当年实际招生与计划招生差额对比分析、纵向年度分专业招生对比分析.

参考资料:

[1]张航.科学高效地管理学籍档案是提高成人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陕西师范大学续教育学报,2004,21.

[2]杨江华.成人教育面临的挑战和对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

[3]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9,1.

[4]罗剑丽.浅议高校教学档案的管理模式.兰台世界,2006,1.

[5]蒋纪蓓.档案化与档案化管理及归档[J].档案学通讯,2006,3(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