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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社会保险制度

第1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我国改革开放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铁饭碗”,提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带来的是新的问题,即打破“铁饭碗”后吃饭问题靠什么保障?择业未成时谁给生活费?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时谁给报销医疗费,谁发退休金?诸如此类问题,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摆到改革的前列,当前,保险制度的变革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首先,保险制度由企业自理、部门自理,走向社会化保障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很多老企业背负着巨大的退休职工经济包袱,削弱了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其次,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风险和负担的再分配。企业改革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跟得上,特别是职工本人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总的方面,它包括经常性的退休金、医疗费、住房购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发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险制度来集千万人的资金,资助少数人的危急之需。没有保险制度不但不利于个人也可能拖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政府安定社会、解急救难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单位、个人的长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让其早日增强实力,应付不测。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经济改革一样,要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积累还不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有关方面的潜力。社会保障制度既然能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那么就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比如说,筹办各种募捐、义卖等形式的慈善活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必须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须如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即使是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必须坚持这一条,与商业保险划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会保险发展壮大的关键恐怕离不开“来自社会,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自身发展宗旨。社会保险承担了稳定社会、救危解困、为企业和单位松绑的职能,它分担了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考虑遵从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做长期亏损的生意,但作为政府应管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分担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义出现更为有利。

二、社会保险实践的启迪

通过几年努力,广州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进入营运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社会保险为主力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创举,也是一次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改革“长征”。社会保险既要解决参与者的有关项目保险问题又要解决缺乏政府资金注入的问题。从广州情况看,诸多大宗或突发性的支付项目都要依靠社会保险,其发展前途当然可观,但在开始阶段社会保险实力则令人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本身也需要一个资金和经验的积累过程,难免有起伏兴衰的曲折过程。

根据资料分析:1996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400多万元,应缴未缴的企业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难企业办了养老金缓缴手续,缓缴金额达2亿多元,靠全市调剂的单位占总数的40%。企业发展不平衡形成苦乐不均,而有了社会保险,矛盾就可以集中社会力量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既要靠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时又要靠企业的改革求得生存与发展。对那些处在变革之中的困难企业更需要社会保险扶持渡过难关,这些困难企业多是纺织、电子、航运、供销、交通、区街集体企业等,社会保险既然担当了政府部分职能,也应得到政府财政、税费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对困难企业职工的救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去发放、管理和运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社会福利措施,有利于监督、测算和及时有效地运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在实现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国家、企业和职工分别合理负担,尽快妥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一个新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开拓更广的领域

社会保险靠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以千万人的资金来资助偶然的个别支出,以长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经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积累支付后代的保险等,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根基越扎越深,树冠越长越大,所荫庇的社会成员日益增加,所资助的项目更加有力。从经济学分析,社会保险体制有几种类型:

其一,供款基准制,即保险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险体系中的资金贡献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运用预筹积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原则是,先积累,后受益,而且资金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缴纳比例规定,逐年逐月地交费累积而成的。其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寅吃卯粮的问题,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累数量的多少。其具体方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由于个人账户产权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调动人们进行积累和劳动的积极性,避免吃“大锅饭”的旧病复发。

其二,受益基准制,即保障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规定中的受益与否的标准(或公式),按照受益人当前的状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失业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而决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条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经在资金上贡献的多少,从资金筹集方式看是采用现收现付制来筹集资金并满足当期的支出,这种强调同等条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会公证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但管理相对简便,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不涉及投资及投资回收问题,因此管理成本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准制与受益基准制两种基本类型择优而成。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也就是用较低的所得(薪给)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财政支出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医疗、失业、伤残、意外等提供水准较低的但普遍适用的基本保障,这一部分保障强调公开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大多数人不会满足于低水准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准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确的激励特征。

社会保险中着重在养老、医疗和伤残、失业等几项中具有供款基准制特征,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带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就是参与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准制鉴于人们对未来风险的非理性预期,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就更加明显,而且不同时期可能要求不同缴款比例的储蓄额。对于已参加公有制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过去对社会积累的贡献大都形成国有资产,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则应考虑到原有的贡献,当公有制企业老职工面临不能支付社会保险缴款的困难时,有必要从财政上予以资助。再一个途径就是通过社会援助、募捐筹资。在新旧体制交叉的过渡时期必须通过一套渐进、协调的灵活方法来完成机制的转换。

就广州的现状来说,采取分门别类的混合制更为适合,即以供款基准制为主,从每月工薪和企业中相应支付同项的筹款项目形成养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也应纳入其中,有余力的个人可以额外加入商业保险取得退休后比别人多些的退休保险金。对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准制,即以收纳所得税来建立,以多补少,以社会力量来救一时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会保险体制的建成速度,必须做到教育市民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自觉参与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这是必须经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事业,必须有国家、企业、政府几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过有效的机构去运作社会保障体系,又必须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规定凡领工薪者必须参加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医疗等保险),也要运用商业性的自主参预的手段(如商业人寿保险等),提高国民抵御风险、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不能只用一根绳,必须有多条绳有机交织而成。

第2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数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汇总审查,做好业务档案管理、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及划账工作,并组织做好新参保居民证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并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教育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含公办、民办、私立)的参保组织工作,要把辖区内各学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参保花名准确率纳入考核范围,定期督促检查。

地税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和缴费到账确认。

保合少镇、各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居民、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个人信息录入、缴费标准核定及照片扫描工作。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覆盖人群

1、具有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2、本市市区城市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

3、劳动年龄内重度(二级以上)残疾居民;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5、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工首次参保的,要出具有户籍所在地新农合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部分城郊结合部的农民,以所在村为单位参保的,不在居民保险范围)

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转制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

四、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老年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7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2、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3、在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5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4、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及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

对年度新参保的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的收费标准为5元/本,社会保障卡不收费。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确定专人做好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在年10月1日以前要按月汇总报送,10月1日以后要按周汇总报送。

第3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为什么要衔接

目前中国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社会弱势群体不断扩大,社会矛盾逐渐凸显。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在2014年7月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中国的财产不平等程度在迅速升高:1995年中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上升到0.55,2012年达到0.73,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而2012年同期的收入基尼系数为0.49,财产不平等程度明显高于收入不平等。

在财产和收入不平等的同时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未来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老年贫困问题在中国不容忽视。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1.776亿,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而根据全国老龄委统计的最新数据,到2013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人已经上升到2.02亿人,占总人口的14.85%,仅仅三年就又增加了1.59个百分点,可以看出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非常迅猛。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教训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尤其是老年贫困化的最后防线。广义而言,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都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中国已经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国务院令(第649号)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二者法律位阶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后者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二者实施的具体政府主管部门不同:前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者是民政部门;实施对象不同:前者是具有工薪收入的劳动者及退休人员,人数众多;后者是社会弱势群体或临时需要救助的人员,人数相对前者少了很多。由于这些不同,如何实现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就需要在国家层面来保障公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权利的实现。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的实践

在任何一个国家,劳动者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对他们的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中国的社会保险目前主要集中在企业,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建立的企业职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体。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则进一步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2218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744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1641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19917万人,参加生育保险16392万人,社会保险已经成为覆盖几乎全部劳动者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职工人事管理条例》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金制度并轨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社会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将成为现实。

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其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也能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这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救助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2007年低保制度实现城乡全面覆盖并得到长足发展,困难群众全面受益。根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纳入低保的城乡居民74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6%,其中城市低保救助2061万人、“三无”人员90万人;农村低保5382万人、五保供养对象538万人,救助实施医疗救助1亿多人次,临时救助3937万户次,全年上述各项救助资金支出高达2094亿元。但因为没有相关立法,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仍以政策调整为主,比较随意、零乱,存在很多问题。因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今年的推出将部分弥补中国没有《社会救助法》的空白。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处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之间的制度。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采取分档次定额缴费的方式,即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在新农保的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将新农保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无保障居民纳入制度范围,增加了600-1000元5个档次。经过近几年的试点和大力推广,截止2013年末,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9750万人,甚至超出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由上可见,在原先社会保险的主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的主体――低保之间,近年来快速发展、数量庞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可以视之为两大制度的衔接制度。按照人社部的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归入“基本养老保险”,使得2013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81968万人,占总人口的60.27%,成为人数最庞大的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发展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也不少:首先是如何弥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项待遇之间的差距?公民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待遇?

差距的表现之一是社会保险待遇高于社会救助。 2011年低保对象的“清退”问题引起社会舆论的重视,一些省份数万人被“清退”,似乎表明这项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很大的纰漏。实际上,这可能是一些地方民政部门为了夸耀“政绩”――制度公正、节省政府开支等而披露的,对绝大部分低保对象来说,规范的说法应该是“退出”低保而进入社保。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4050”下岗人员,现在已经到了“5060”甚至更老,很多到了退休年龄,在转制并轨时由“下岗”转为“失业”的人员,到了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时候,而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比低保要高,特别是近年来每年上调10%的养老金之后,此前退出低保进入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进步的结果。

另外一种情况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低于低保。目前新农保、城镇居保的基本待遇标准只有每月55元,全年只有660元,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从逻辑上来说,年轻时可以领取低保,年老之后在更需要国家扶助的时候却只能领取更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无法体现社会进步的。从社会保障理论上说,一个人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是正常现象,因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这两项制度应该是互补的、相辅相成的。社会救助的一项功能就是对领取了社会保险金后仍不敷家用的家庭作“收入维持”的补贴。由于享受城乡低保唯一的标准就是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如果低保家庭中有人领取了养老金,应计为收入,然后再按家庭人口计算平均收入。假如还是低于低保标准,仍然可以享受低保的差额补助,即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两项待遇。

当然,要实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真正的衔接,可以选择的另外一个路径是按照各地社会救助的低保标准来发放新农保、城镇居保养老金,这等于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中新农保、城镇居保的养老金水平。这样的话,国家的财政能否承担得起呢?根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鲁蓓博士所领导研究团队此前对中国非缴费的普惠制养老金的测算,如果按照2011年全国贫困线每年每人2300元(相当于人均GDP的6.6%)为新农保、城镇居保养老金的标准,全国一共有1.42亿人有资格领取,需要资金3270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0.69%。按照一对夫妇生育1.55个孩子测算,到2050年,随着经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老龄化进程的加剧,普惠制养老金将达到当年GDP的0.96%。应当说,不足GDP总量1%的低保养老金是国家的公共财政完全可以负担的。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衔接的核心是如何实现两种制度之间的公平、公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全可以跳出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社会保险、民政部主管社会救助的窠臼,从国家层面来认识并解决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衔接问题,当然最好的方法就是弥补这方面的立法。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的立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解决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问题的法源和基础。《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本条款中公民权利的实现,就不仅仅包括了社会保险,也包括了社会救助,二者的衔接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社会保险法》与《社会救助法》是现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基本法律制度,蕴含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共同支撑着现代法治社会的民生保障。两者的充分实施及其功能的发挥对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实现社会救济效果的最大化,离不开两法救济功能的优化组合以及彼此间协同效应的加强。社会救助以实现被救助主体的人格尊严、安全及生存等权利为基点,救助是第一位的,并在救助过程中彰显出一定的保险功能――民众以权利或其让渡的其他利益向国家投保,在此意义上,可称为主体的“权利保险”;社会保险法则以克服主体在养老、工伤及失业等方面的风险为基点,推崇保险功能,特别强调国家与社会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在落实社会保险过程中彰显了一定的救济目标。

故此,一方面,两法通过完成其“赋予职权”,使弱势主体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而施加给政府以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义务,调整着社会群体的利益。社会救助通过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因市场化而产生的代内财富不均等问题;社会保险则是以向雇主和劳动者个人收缴费用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代际互助”,具有世代间再分配的效果。另一方面,两法在救济功能的发挥上相互促进。社会保险的有效实施是社会救助持续运行的保障。没有社会保险,劳动者面临的诸多风险将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必然逐渐沦为贫困,无力自保转而需要社会救助的帮助,长此以往,社会救助必将不堪重负;同时,社会救助的良好运行又将促进社会保险的发展。例如,对于没有失业保险的有劳动能力者而言,失业救助可以帮助其自食其力,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增加其加入社会保险的缴费能力,进而促进社会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开始实施,《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涉及民生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大法,曾被列入第八、第十和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该法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社会救助法》仍未审议通过。而从已经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来看,救助的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诸多方面。涉及与社会保险衔接的,主要是医疗救助和就业救助。

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有直接关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并明确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4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一)数据来源及回归模型

本文所采用的居民微观调查数据来源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同时,本文还将用到4个直辖市及78个地级市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数据库和200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由于一些被访问者的数据缺失,本文最终收集到了9189个居民样本用于实证分析。为了检验社会保障情况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本文建立了如下的基准回归等式:其中,下标i表示第i个居民样本,ε表示随机扰动项。因变量为happiness,是度量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指标。在公式(1)中自变量为medicare,表示医疗保险;pension表示养老保险。β1、β2分别是两者所对应的回归系数。在公式(2)中自变量为社会保障项目指数social_security。X和Z是控制变量,X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矩阵,Γ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Z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宏观环境变量矩阵,П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

(二)变量定义

1.居民主观幸福感(happiness)。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来源于CGSS问卷中被访者对问题“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的回答。答案分为“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一般、比较幸福、完全幸福”,分别对应1-5的赋值。表1显示了居民主观幸福感调查结果的分布情况。在最终的9189个样本中,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分布情况与全样本并不存在明显差异,回答“很不幸福”和“比较不幸福”的比例为2.14%和7.66%,而样本中有18.01%的被访问者选择回答“一般”,另外56.55%和15.64%的被访问者选择了“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这样的分布情况表明删除数据缺失的样本个体后实证结果不会有明显差异。2.社会保障(medicare、pension和social_security)。本文用来衡量居民社会保障情况的指标medicare和pension分别来自居民对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保障项目?”和“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项目?”的回答。当访问者回答“参加了”即赋值为1,当回答“没参加”时赋值为0。Social_security的取值为medicare*0.5+pension*0.5,是分别赋予medicare及pension各0.5的权重再相加的综合指数。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访问者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另一类是其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包括:性别(male),男性取值为1,女性为0;年龄(age),是居民在2009年的周岁;民族(nation),汉族取值为1,其他为0;(religion),有取值1,无取值0;教育情况(education),即根据学历推算的接受学校教育的年数;政治身份(communist),中共党员取值为1,其他为0;健康状况(health),来自被访问者对问题“您觉得您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的回答,答案“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取1-5的整数值;户籍(urban_hukou),适用于调查结果“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军籍”的取值1,其他为0;工作情况(work),有工作取值1,其他为0;收入情况(income),即2009年该家庭总收入的自然对数;婚姻状况,分为两个变量divorced和married,分别表示离婚和已婚状况,当离婚和分居时,divorc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当已婚时marri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收入公平(fair),来自于问题“考虑到您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您认为自己目前的收入是否公平?”,回答“不公平、不太公平、一般、比较公平、公平”分别取值1-5的整数。居民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包括:收入差距(inequality),是2009年该城市城乡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经济增长率(growth),是2009年该城市GDP的增长率(%)。

(三)数据描述

表2显示了模型中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用于实证研究的9189个微观样本涵盖了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2个城市,其中东部32个,中部30个,西部20个,说明研究样本具有一般代表性。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主观幸福感happiness的均值为3.76,处于中等偏“比较幸福”的水平。医疗保险medicare的均值为0.87,说明样本中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项目pension参与的居民却只有46%,低于医疗保险的参与率,这两个变量的标准差分别为0.33和0.5。社会保障综合指标social_security的平均值为0.66,标准差为0.33。

二、实证分析

(一)基本结果

由于在本文的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是1-5的整数,是一个表示程度的有序变量,因而本文采用OP模型对其进行估计。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不仅列出了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还列出了解释变量对happiness的边际效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social_security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显著增进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具体来说,当社会保障指标提高一个标准差(0.33),能使居民感觉“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和“居于幸福和不幸福之间”的概率下降0.21%、0.83%、1.42%,但却可以使居民感觉“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的概率上升0.85%、1.61%。通过对以上实证结果的分析,本文认为社会保障可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影响居民的主观幸福感。首先是经济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在某些方面增加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如领取低保),从这个方面社会保障对幸福感有促进作用。其次是心理路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防范于未来的风险,给人们心理上安定的感觉,还可以增加社会信任,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最后是社会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使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对于其他控制变量,除了工作情况(work)和经济增长率(growth)两个变量不显著以外,其余变量都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影响。并且各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既有文献的研究发现大体一致。

(二)分项结果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分量最重、人民最为关注的当属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以为了考察这两个指标各自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的差异,现将其作为单独的变量同时放入回归模型中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对主观幸福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根据边际效果的数据来看,医疗保险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高于养老保险。实证结果进一步说明,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提高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影响大于养老保险影响的可能解释是:首先,医疗保险的覆盖度大于养老保险,从全体样本中就可以看出,有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只有47%的居民参与了养老保险。其次,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重视,因为健康对个人会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影响。最后,健康问题贯穿于人的一生,而养老保险的作用一般突出体现在老年生活方面。

(三)分群体结果

为了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障对于不同群体幸福感的影响,本文按不同标准将被访问者分为不同群体,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其幸福感影响的差异性。首先,按照被访问者所处的地域,将样本分为东部和中西部居民两个子样本;其次,再按照CGSS问卷中的问卷类型将被访问者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子样本;最后,根据被访问者家庭收入是否达到平均收入将其分为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两个子样本。分别对以上子样本进行OP回归,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对于每个子样本,社会保障都显著影响其幸福感,但是对中西部地区居民的影响大于东部,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大于城市,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大于高收入群体。这个结果可能的解释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以后,人们更重视还未得到满足的更高层次的需求。生活在经济相对发达城市的高收入居民其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影响其幸福感的因素中高层次的需求可能占比较多。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更倾向于照顾普遍大众及弱势群体,故对生活环境较差的居民影响较大。

三、结论

第5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相同点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

(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3.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

(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

(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4.二者互相补充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第6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引言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各类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众所周知,我国从二十世纪90 年代尝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2009年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格局。然而这些制度由于建设年代和设计初衷不同,无论是保险资金的筹集层次、缴费标准还是给付水平,农村各类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参数和指标值均存在明显差异,这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以及操作程序上的转换产生一定困难。如何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建立可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农村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近年来,浙江在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一方面制定出台“双低”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另一方面率先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初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城乡社会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截至2010年底,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29万人,已领取基础养老金有578万人,418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217.59元/月人。目前,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类型有如下几种: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农民工除了收入低、流动性大的特点外,养老保险在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浙江省就此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变通,出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将没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民工量大的民营企业全部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规定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由于浙江各地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费率从12%至18%不等,因此双低标准也存在差别。抽样调查表明,截至2011年6月,浙江全省有55.39%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从收入与参保意愿看,农民工月收入在3000-3500元愿意在务工地参保,参保的比例为30.15%;月收入在1800-2000元愿意回乡参保,参保的比例分别为49.85%;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愿意参保,暂时不原参保为20.00%。近一半的农民工选择愿意回乡参保,其原因是农民工流动相对频繁与养老保险的长期稳定缴费的要求存在矛盾,致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参保容易、享受难的情况。

(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浙江于1992年开始在嘉兴等市进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2006年率先启动农保新政策,明确参保对象是满l6周岁至60周岁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劳动者,资金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三方共同筹集。但由于浙江各地集体补助情况存在差异,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2010年浙江省开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年满16周岁且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政府财政全额提供,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可按相关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参保档次。此政策较大地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调查显示,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大多2006、2007、2008、2009、2010年陆续参加的,相比较而言,近两年新增参保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尤其是45周岁~59周岁年龄段农民参保意识强、积极性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通过增加基础养老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浙江省于2003年开始试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以制度安排的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并于2004 年和2008 年进行两次完善。截至2010年底,全省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已有422.47万,其中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有349.49万,被征地农民直接进入职工养老保险和“双低”办法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有72.98万。从实际情况看,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而设计的基本生活保障型。运行模式上采用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缴费水平设有若干档次,保障待遇水平相对较低。二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设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型。享受待遇和缴费指数挂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三是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结合型,是按照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劳动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区别对待。四是按照职工双低养老保险政策而设计的双低保障型,是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帐户和基础养老金模式。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主要障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是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维护基本生存权的需要。但我们也要看到,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不同制度以及地区之间的转移与接续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养老保险的人群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制度全覆盖,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实现全民尽保,养老保险的人群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查显示,2011年底浙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87.64%;农民工由于跨区域流动相对频繁,参保率约为55.39%。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真正的人群全覆盖还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总体上依然偏低。尽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缴费标准为每年从100元到500元五个档次,并可按相关的额度,调整或增设若干缴费档次,但对农村居民而言,在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依然偏低。

(二)养老保险的制度项目衔接指标有待统一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项目的基本参数设置是否准确科学,是决定社会养老保险各类制度间能否衔接的重要因素。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参数或指标值标准并不统一,直接影响农民的保障水平及其养老保险的地区转移。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障型的缴费标准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标准差异,致使各地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所执行的缴费费率不同,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及其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的难度;而不同地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档次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在地区间的转移与接续带来一定困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项目间转移衔接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存在制度壁垒,既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也影响广大农民和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与管理制度有待健全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层次的统筹和分散管理的格局,客观上削弱了农村保险制度的衔接能力。从财政体制看,大部分地区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划分地方财政的收支和职责范围,责任划分不明确,统筹层次较低。以行政区划分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地区间的衔接与接续。在现行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基层经办力量不足、信息联网技术有待探索、扩面征缴工作有待加强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增长机制缺失等问题。从长远看,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这已经成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统筹发展的障碍。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对策措施

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需要从政府和立法等方面确立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政府围绕制度政策、财政支持与管理服务发挥主导性作用,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立法确保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法可依,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机制,促使农村各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畅通。一方面加快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稽核制度,规范其运作程序,确保各类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另一方面完善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长效机制,通过制定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建立省级财政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体转移支付的分级补贴机制,确保地方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增强农民的缴费能力,扩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由省级政府牵头成立地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以及缴费标准的管理工作。精心制订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强化缴费激励机制,增强农村居民参保意识,形成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良好氛围。

(三)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加快农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首先,建立完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农民户籍动态信息联查机制,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信息准确完整,实现省地县三级业务联网和数据实时共享,为制度转续提供技术支持。其次,加快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实现基层服务平台全覆盖。配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力量和必要经费,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经办能力,建立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档案。

(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加快地方立法,增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以实施《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为契机,制定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农村各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以及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作出相对统一的规定,形成具有适当弹性和兼容性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加大对各种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畅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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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翠迎, 黄祖辉.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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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邓大松, 刘昌平.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M].人民出版, 2007.

[8]杨翠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与政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6.

第7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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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变迁;机理分析

1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变迁机理

1.1政府构建医疗保险制度的双重逻辑引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但是因为受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国家作为博弈规则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利益主体。一方面国家追求自身组织的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所以,在医疗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作为国家统治人的政府,并非完全依照制度均衡与否和需求大小决定是否进行制度创新,而是在有限理性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最大化。所以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国家会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来调整制度安排。

在上世纪50年代,新中国刚刚成立,在城镇,对大部分职工的医疗费用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在农村,实行农民个人与农业合作社共同出资缴费的农村合作医疗,在这种财政型的医疗保险体制下,个人基本上不负担任何医疗费用。但是由于缺乏对患者和医疗部门的监督,致使患者倾向于多消费、高消费,无形中造成了医疗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使用无约束的惯性。这种财政型的保险制度安排效率低下,无力及时分散风险、弥补损失,导致国家为此所支付的制度成本远远超过所获得的收益,影响了政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我国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上,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要有效地保障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使国民满意;另一方面又要将医疗开支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避免出现医疗保障的财务危机, 以致于影响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的身体健康。为了减轻财政负担,政府通过强制性政策工具决定了医疗保健的传递和融资制度,但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中,并没有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点。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对卫生医疗机构的制度安排呈现出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平衡。政府对医院投入的相对不足,导致医院在经营管理上,通过以药养医的方式来维持运行,而医疗保险制度中私人财政的主要融资方式,加重了患者个人的经济负担,这种体系虽然满足了政府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却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国家的暴力潜能没有得到公平的分配,由此具有掠夺性质。此时,为追求“权威最大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又开始了进一步变迁。

1.2产权制度变革推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市场的有效性意味着充分界定和行使产权,创造一套促进生产率提高的约束变量。面对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产权结构及其行使并得到确认能够降低或完全消除不确定性。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产权结构的创新。同时,技术的变化、更有效率的市场的拓展等最终又会引致与原有产权结构的矛盾,于是形成相对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如前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是依托一定的产权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产权制度的变革自然带动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保医疗的经费虽然是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是统负盈亏的,企业在其中并无自身利益,负担轻的企业,多出的利润上交国家,负担重的则是由国家补贴,由国家承担损益后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伴随着企业法人结构的建立,企业逐渐转化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自负盈亏,社会福利与单位福利混同安排的格局已难以为继,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中小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医疗经费只能应付一般疾病的开支,若是遇到危急的大病、重病,不但无法保证职工的巨额医疗费用,而且还会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许多企业陷入了维持简单再生产与保障职工医疗不能两全的境地。在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村的经营体制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农村合作医疗也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因缺乏新制度的及时供给而逐渐走向解体。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产权形式,同时也改变了国家的运行模式,而外部潜在竞争者所形成的强大竞争压力,改变了国家实现其效用函数的环境和条件,国家效用函数中的成本收益对比发生变化,使国家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受到了约束,国家开始在医疗保险产权边界上逐步退让,由此,我国产权制度经历了从国家垄断产权安排到产权多元化方向发展的制度变迁过程,这也决定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建国以后经历了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财政型保险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变迁。

总之,政府通过控制产权制度,牢固地控制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规模,使其朝着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1.3认知的转变促使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创新

作为整体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与政治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以致改革反过来受到了制约。诺思的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都表明,由国家界定的有效产权可以提高经济绩效,但这却无法解决人的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在我国,政府决定和主导了保险制度的变迁,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决定了保险在政府社会发展战略、效用目标函数中的位置和排序。在我国医疗保险的历程中,经历了一次认知的回归过程,那就是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再到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补充的过程,这样的变迁过程,也是政府乃至社会对社会医疗保险认知的变化过程。在计划经济下,天下为公的思想贯穿于整个社会体系当中,对于医疗保险,由国家提供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市场化改革以后,对市场的膜拜,建立起了一切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识形态,经济管理手段涵盖了几乎一切领域。对改革者来说,将局部有效的意识形态扩大到改革的困难领域,是短期成本最小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政府亲手培育的既得利益集团膨胀到影响社会安定(如药品市场腐败等)。诺斯指出,在发展新的意识形态以适应变化了的经验之前,必须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由于市场规则的误用,造成了国家制度合法性的损失,加大了公众遵从的成本,这引发了政府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和新的认知,诱发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变迁。

2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2.1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促进医疗保险法的尽快出台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颁布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并不配套。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而制定,对我国不断变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义并不大,目前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保险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社会医疗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商业保险由于缺乏对医疗服务定价和对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实施监控的法定权利,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医疗服务各个环节的价格执行和被保险人健康和治疗的真实情况,起不到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这严重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迫切需要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2008年底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其即将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医疗保险的复杂性,从制度需求来看,我国仍需要一部统一的专门性的医疗保险法,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弹性和包容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参保范围、医疗保险缴费、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费用报销的制度安排,保障各类职工、自雇人、自由职业者和居民都可以参保,实现参保范围最大化。

2.2拓宽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渠道,确立政府资金投入的有限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基本特征是其强制性、非营利性和国家的社会保护责任。建国初期,国家财政责任的分散,导致了不同企业和单位之间医疗负担畸轻畸重,市场化改革以后,特别是1998年以后,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政府矫正了我国医疗保险的筹资模式,让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筹资模式的矫正过正使政府责任缺位,没有尽到社会保障责任,引发社会的不满。医疗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来提供,但是,由于政府职能是有限的,当政府面临复杂和多元的环境,也存在不可治理性。加之,政府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一方利益主体,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自身也存在着失灵。所以,在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应做好“裁判员”的角色,在医疗保险筹资融资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避免出现建国初期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又要防止政府责任的缺位。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筹资融资主要依靠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采取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虽然引入了企业和患者个人责任,但是,社会的参与面还过窄,基金增值渠道也比较单一,全国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统筹层次多是地市范围,参保人数有限,基金相对比较分散,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难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性质和国家社会福利责任。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应拓展参与范围,鼓励社会资金的流入,一方面,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增加医疗保险的筹资规模,调节个人或某些行业的过高收入,计入医疗基金账户。另一方面,通过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的形式,鼓励商业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提高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素质,借助商业保险的资金,发挥其补充作用,做到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同时,在制度环境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引入国外资金,以提高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2.3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信息建设,降低交易费用

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有限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多的“道德风险”会使市场失灵,所以,亟需一种制度安排去让人们合法合理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规制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信息的失衡会增加制度的运行成本和医疗市场中各主体的交易成本,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可及性是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的必不可少的内容。而加强信息的透明度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加强各方的监督,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经济部门监督组成,社会监督薄弱。所以,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对于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要建立第三方审核制度,由于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民众对于医疗服务的监督是乏力的,因此,引入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医疗咨询、评价和监督体系,保险部门通过委托专家对医疗服务的数量、制度以及医疗费用的支付进行监督,避免医生与患者合谋,来遏制诱导需求,以此完善对医疗服务信息的监督。总之,专家队伍的介入可以加强医疗保险机构对信息的掌控,改变医疗保险方的被动地位。对于对保险方的监督,应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多方代表参与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在监督中发现不足,来促进制度创新。

2.4加强宣传教育,发挥意识形态作用

中国整个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的转变过程,而意识形态的逐步转变也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变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意识形态的改造和引导,有助于促进人们发挥创造性能力,克服懒惰与机会主义倾向,会促进个人与他人达成一致,解决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难题,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诺思的意识形态理论,重视意识形态的特殊作用,加强意识形态的宣传,使医、患、保险三方都具有良好的道德来约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行为,降低制度的交易费用。另外,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的宣传,使医疗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进程,使医疗医疗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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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所谓的农民工为在城市内参加一些非农业的工作,但是其身份仍旧为农民的劳动者,该群体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是现阶段生活在城市内部的一种特殊的群体。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到现在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亿多人。但是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与农民工数量的增长速度。长期以来,城镇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展的重点区域,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证制度的门外。而农民工一直游走在农村与城市的边缘,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照顾,农民工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仍旧较弱,边缘性仍旧较强,因此,全面的增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研究是较为关键的。

2、问题的提出

2.1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为在城市内参与非农业工作,但户籍为农村的劳动者。农民工的概念最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提出,同时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农民工进行明确的定义。该定义为:企业招收的农民工作期限在一年之上的并且具有劳动合同在身的农民,称作为农民工。

自动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化实施,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到城市内参加相关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国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农民工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因此,农民工应当享有充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

2.2农民工应当享有社会保险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每个人均享有社会保险保护的权利。在其内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凡是我国合法公民,在疾病、年老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向社会和国家获得充足的物质支持。

我国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如果没有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内部,深入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线,我国不能取得现在的成就,因此,农民工应当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

3、影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实现的障碍

3.1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较为严峻,我们必须正视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将其存在的问题分述如下:

首先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同时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退保情况,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充分保障我国农民工权利的主要途径,但是现阶段我国存在较为严峻的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情况。其次,我国农民工整体的流动性较强,给社会保险的转接带来较大的难度,同时由于受到我国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影响,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工失去社会保险的概率,此外,也给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第三为,社会保险的保费较高,企业与农民工均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了部分农民工的承载能力。企业为了更好的节约自身的成本,也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2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首先,企业不愿意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这除了企业为更好的追求自身利润之外,部分企业认为,农民工在家由自己的土地,在企业工作的流动性较大,难以实现对农民工有效的管理,因此,让其参加社会保险,将进一步增加管理的难度。其次,农民工自身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较为薄弱,很多农民工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对于自身的重要性,只重视眼前的利益,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没有必要的。第三,农民工一般的收入都较低,同时承担有较强的家庭责任,往往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很多农民工承担不起社会保险费用。第四,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有着较大的不利,例如现有的社会保险养老制度不适合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农民工参加,这在很大程度对于农民工是不公平的。第五,我国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这就导致部分地区、部分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农民工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好处。

4、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的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性需求。我国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面向我国全部合法公民的,农民工作为我国合法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能进一步体现我国社会公平。其次,全面的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城市发展的水平,通过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从而更好的使其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这对保证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改革的必然需求,为了防范风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并不敢真正放弃土地,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农业活动或利用家庭辅助劳动力来帮助经营农业。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能够帮助农民工更好的确立自身在整个经济市场中的位置,从而更好的发挥农民工自身的价值。第四,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的稳定,农民工主要有男性组成,如果该部分群体社会保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威胁是较大的。第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工自身的需要。很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但是对社会保障却有着很高的诉求。

5、完善的建议

我认为安排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能更好的实现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具体实现的措施如下:

第一,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建立比较合理的社会保险转移、移接手续。对于不易转移的失业保险,一般医疗保险等可以实行,一次性领取的方法,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应该积极推行转移制度。第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政策制定出来,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发挥社会媒体以及群众监督等的作用,使每一项政策制定出后,都能落到实处,加强法律意识。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险种的实施应有顺序。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如果这几种险种同时实施的话就比较难。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暂缓,先解决工伤和医疗保险。第四,促进对社会保险观念的改变。农民工群体是非常庞大的,如果要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也很难满足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转变农民工的观念。使农民工安心,放心地参加社会保险。

应当真正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同时按照农民工自身的具体特点做出相应调整,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