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合同管理规则精选(九篇)

合同管理规则

第1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解决银行监管问题和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为此,委员会现发表这份咨询性文件,探讨有关银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关问题。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这里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integrity risk),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 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尽管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几年里,合规风险的管理还是变得越来越正式化,并已经成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准则(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为银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说明。本文件规定的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内适用。关于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范围,各银行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一个合规部门工作;但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员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许多银行已经设立了一位负责整体合规的负责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而在一些银行中,法律部门可能单独承担咨询职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同样存在许多差别。在有些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须承担一些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则无类似责任和义务。

4. 委员会认识到,就某个具体的国家而言,银行采用何种模式设立其合规部门须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银行的规模、经营的混合程度、银行业务的性质及其地理分布等。但是,不管银行的合规部门如何组织,银行均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银行合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

5. 如果银行全行上下都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准则,那么该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是最为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银行的组织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银行在组建内部的合规部门时,应遵循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而合规部门则应支持管理部门推进以职业操守为基础,建设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规文化,从而促进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6. 在理解本文件时,应联系委员会制订的其他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银行组织中内控体系框架规定》(1988年9月制订)

《提升银行组织中的公司治理结构》(1999年9月制订)

《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部门与审计人员关系》(2001年8月制订)

《银行客户尽职调查》(2001年10月制订)

《健全银行经营风险的管理及监督机制》(2003年2月制订)

7. 在说明有关原则时,本文件假设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关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组织都有不同的立法和监管结构框架。因此,在适用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时,应考虑具体国家及经济组织中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8. 本文件首先开门见山地提出“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的定义,之后提出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合规方面应履行的职责。接下来的章节标题为“合规部门的几项原则”(compliance function principles),该部分主要说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及其他相关内容。

9. 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适用于银行、银行集团以及子公司主要为银行的控股公司等。

合规部门的定义

10. 银行合规部门可作如下定义:

“银行合规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银行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则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

11. 本文件所称之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是指与银行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包括反洗钱、防止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及银行经营的准则(conduct of business)(包括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等问题),隐私及数据保护以及消费者信信贷(如果银行从事消费者信贷业务)等方面的规定;此外,依据监管部门或银行自身采取的不同监督管理模式,上述法律、规则及标准还可延伸至银行经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则及标准,如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税法等。

12. 本文件所称之法律、规则及标准可能有不同的渊源,包括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则及标准,市场公约(market convention),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codes of practice)以及适用于银行内部员工的内部行为守则(internal codes of conduct)。它们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可能包括更广义上的诚实廉正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norms of integrity and fair trading)。

董事会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1:银行董事会有责任指导(oversee)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审核银行有关合规方面的制度,如章程或者其他规定设立银行合规部门的正式文件。董事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银行合规方面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审核,从而对银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程度进行评估。

13. 银行的董事会只有确定目标,在银行组织中不断倡导并提升诚信与正直这种价值观念(values of honesty and integrity),银行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才有可能有效实施。遵守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应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董事会有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控制银行的合规风险。董事会还应监控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合规方面的问题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

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2: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规章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并将有关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负责对有关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可行性评估。

14. 银行应当制定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成文的规章制度,以便对银行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问题进行识别,并就银行如何控制这些风险进行说明。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情况需要,还应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为员工制订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银行应当对适用所有员工的一般标准与只适用特定员工群体的规则进行区别,这样才有助于提高有关规则的明确度和透明度。

15. 高级管理人员在确保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同时,还有责任保证在发现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时,能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进行纪律处罚。

16.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每年至少对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确保有关规章制度一直具有可行性。

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一次有关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关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必要修改提出建议等;上述报告应当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就银行是否有效管理其合规风险问题作出全面正确的判断。

在发生任何重大违反法律、规则及标准的行为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

原则3: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在银行内部设立高效的常设性的合规部门,并应作为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予以明确。

17.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合规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保证银行能够依靠常设性的、高效的合规部门(进行相关决策)。

合规部门应遵循的原则

地位

原则4:银行内设的合规部门应当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为此,银行应在经其董事会批准的宪章性文件(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中对合规部门的地位、职权及独立性进行明确规定。

18. 银行宪章性文件(章程)及其他正式文件应解决下列问题:

制定相关措施,保证合规部门独立于银行经营业务;

合规部门的职责;

合规部门与银行内部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关系问题;

合规部门为履行其职责而获得有关必要信息资料的权利;

合规部门对可能违反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以及(如合适)指定外聘律师实施上述调查的权利;

合规部门承担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作正式报告的义务;以及

直接进入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的权利。

19. 涉及合规管理方面的宪章(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应当传达给银行所有员工。

独立性

原则5:银行合规部门应当独立于银行经营业务。

20. 合规部门应有能力主动对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银行部门履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责。合规部门还应有权随时就其调查发现的任何违规或可能的违法行为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银行应确保合规部门不因实施上述行为而遭受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或冷遇。

21. 合规部门应有权主动与任何员工进行交谈和沟通,并有权为履行职责之需获取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

22. 为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银行应为合规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保证其高效履行职责。合规部门的预算及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补偿机制应与合规部门的宗旨保持一致,而不应依赖于业务部门的经营状况。

23. 银行内部的合规部门可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散管理的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规部门都应设一位负责人(head of compliance)具体负责合规部门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合规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该负责人报告工作。 在合规部门采取分散式管理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合规部门工作人员向具体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报告工作,而不是向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工作,那么,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就有可能被削弱。

24. 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也可以不是。如果合规部门的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她不应直接负责银行业务部门。如果合规部门的负责人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她应享有直接向不负责具体业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渠道,如情况需要,他/她还应有权绕开通常的通报渠道,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工作。

25. 在一些小银行,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与其合规管理职责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例如,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创利(revenue-generating)工作,如交易、市场营销或客户咨询等),可以同时从事非合规部门的工作。

职责

原则6: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应作如下界定:识别、评估及监控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建议或报告上述风险。

26. 合规部门的责任应包括以下各项(或者是下面所列的大多数)。如有关职责未规定由合规部门履行,则应规定由其他独立的部门履行。

合规部门主动识别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这些经营活动包括:与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发相关的银行业务,提议建立新业务或建立新的客户关系或者导致这种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更等活动;

就适用法律、规则及标准等向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包括及时掌握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的最新变动情况,并就上述变动情况向管理人员提出相关建议;

为正确实施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流程(procedures)及有关文件(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守则及行为指引等),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在发现银行规章制度及流程存在缺陷时,立即对有关内部流程和方针的可行性(appropriateness)进行评估;在必要时,还应对上述流程和方针提出修改建议或方案;

监督银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为此,合规部门可实施定期和全面的合规风险的评估及测试,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报告应提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报告期间开展的关于合规风险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或存在的不足,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报告还应包括向合规部门人员及其他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方面的信息;

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例如,履行反洗钱职责等);

就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等合规要求对员工进行教育,并且在银行员工提出合规方面的问题时(进行解答),充当联络站(contact point)的角色;以及

与银行外部的相关组织保持联系,这些组织包括监管当局、标准制定组织以及外部律师等。

27. 上文已述,并非所有上述列举的职责均须由合规部门履行。例如,有些银行的法律部门(legal function)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就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律部门负责向管理人员提供法律、规则及标准方面的建议咨询以及为工作人员制订相关工作指引等工作,而合规部门则负责监控有关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并就有关合规问题向管理人员报告。如果不同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那么,每个部门的职能划分必须清晰。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和相关信息互通机制。如果合规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内部审计部门或自我评估管理控制“management control self assessment”)进行相关检查(testing),并发现存在违规行为,那么,该测试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测试结果向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报告。

28. 合规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方案(compliance programme)履行其职责,该方案可规定合规部门的行动方案和计划,如具体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和复核、合规检查以及就合规问题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等。

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

原则7: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本文件规定的原则负责合规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9. 该原则要求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对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

30. 合规部门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银行应将该情况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原则8:为确保高效地履行合规管理工作,负责合规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工作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31. 工作人员具有较强(appropriate)的专业素质,如能全面理解法律、规则及标准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为保证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应当对他们进行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法律、规则及标准等方面的最新发展。

32. 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个人素质(此要求与其他银行员工是一样的),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思考能力、中立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力和灵活性,同时在处理合规问题上还应具有勇于挑战组织内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

跨境问题

原则9:如果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那么,银行应当通过构建合理的合规部门,确保在银行合规管理的统一框架内圆满解决银行业务经营所在地的合规风险问题。

33. 银行可能通过其当地分行或附属机构,或在其没有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地区开展全球性的业务。由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千差万别,跨国银行在建立集团内普遍适用的合规管理组织框架的同时,也应重视协调和解决在特定区域内的合规风险问题。

34. 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应与当地的法律及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关系

原则10:合规部门的权限和范围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审核而定。

35. 合规风险应被列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评估范围,而审计方案应与风险级别相当。内部审计部门考核合规部门工作时,应检查(test)合规部门为保证银行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及标准而在银行内部实施的控制合规风险的措施。

36. 本原则表明,审计部门只有与合规部门保持独立,才能保证对合规部门的工作进行独立的考核。

与外聘人员的关系

原则11:有些特定的工作可能需要聘请外聘人员办理,合规部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为银行职员)应对此外聘行为进行适当的监控。

第2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南翔 管理模式 初探

素以规则文化著称的南翔集团,历经30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企业管理模式。科学、合理、规范、缜密的管理规则,辅之以刚性的执行力,使企业形成了令行禁止的良好行为规范。

1 南翔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具体框架结构

安徽南翔集团于1979年从个体户起步,现已发展成为当今商贸流通行业的百强企业,三十年间共捐资福利事业达4000多万元,援建百余所光彩小学,其所从事的光彩大事场项目遍布全国。在民营企业平均年龄不超过5年的大环境下,南翔集团以其独特的管理模式成就了30年的稳步发展,然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规则第一”。

南翔管理模式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合理为实质核心,按照已经确定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指导和控制各种行为的系统管理方式。它以“规则”和“团队”为基础,确立了由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三个不同层面的管理思维方式,构成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每一层次的权力在企业创办人的品质与个性的影响下,顺应企业快速成长的客观需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理念。

在南翔集团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中,以“规则”为主线自上而下紧密相扣,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指导企业打造规则、践行规则。

“我们依靠精诚合作的团队,我们信任科学有效的规则”是股东合作的信条,同时也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要求,明确团队合作须以科学有效的规则为前提。

“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是董事会对董事长的要求,也是治理企业的根本行为准则,它强调企业的一切管理行为应将规则放在第一位。

“你的权利是领导团队科学打造规则;你的权力是带领团队严格执行规则;你的权利必须在规则中量化;你的权力不能凌驾规则之上”,这是董事长对职业经理人的要求,是“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含义的延伸和拓展。它强调了职业经理人,要善于围绕管理流程,发挥管理“前智”,强化科学打造规则、严格执行规则的能力和手段,不能滥用权力。

2 南翔管理模式的特点及优势

管理大师凯利说:“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南翔管理模式就是围绕框架结构建设规则体系,围绕规则体系建设了有效的保证体系,努力打造一支精诚协作、务实高效的团队,而不是把发展寄托在某个人或几个人身上。其特点在于,一是以人为本,确立了科学有效的规则体系;二是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三是执行规则严格,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体系。南翔集团在规则的打造、创新,以及监督执行上,有一套规范完整的工作流程,专门设有督查部,行使重要的监督指导职能,纠正规则执行中出现的主客观错误,并通过教育、处罚等管理手段,积极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一手抓规则打造,一手抓规则执行力,从而推动了南翔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南翔管理模式所呈现的个性化特点,相应形成了其独特的优势:一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避免了领导变动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危机;三是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平等的工作空间。

3 南翔管理模式中的关键节点

南翔管理模式是南翔人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形成的系统管理方式,历经多年的积累和提炼。因此,对于处在成长期的民营企业来说,要成功运用这一模式,有些关键节点必须要充分重视。

首先,从核心要求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牢固树立“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的理念。企业所有员工都要明白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以规则管理代替人情管理,避免“小能人”和“金点子”的职业心态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企业领导人要不怕得罪人,不搞特权,不分亲疏,克服民营企业“人治”或家族管理的弊病。同时,要认识到强调“规则第一”,并非限制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待“规则第一”,规则将顺应时事变化适时做出完善和调整,但规则一旦形成,就是严肃的、刚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从授权的角度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对不同层面的管理者权力做出明确界定。授权的成功与否,从大的方面来讲,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从小的方面来讲,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结合企业实际,把握适当授权尤为重要。知名国际战略管理顾问林正大说:“通俗地说,授权就像放风筝,部属能力弱,线就要收一收,部属能力强,线就要放一放。”每个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方式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借鉴南翔管理模式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的客观情况,对授权做出清晰的界定,明确责、权、利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防止管理中出现混乱。

第三,从规则体系的制定和执行角度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以“搜寻信息,确定目标;围绕目标,打造规则;善用规则,实践目标;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为指导思想。松下幸之助关于管理有句名言:“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管理离不开沟通,沟通已渗透于管理的各个方面。正如人体内的血液循环一样,如果没有沟通的话,企业就会趋于死亡”。南翔管理模式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在研究规则的过程中,以合法合规合理为前提,搜寻企业内外各方面的信息,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事前信息沟通、事中全面参与、事后跟踪问效,明确规则打造所要达到的管理目标。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通过培训让员工知道有哪些规定和要求,明白可以做哪些事情、该如何做。

第3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平等协商原则,就是指工会代表的职工以及整个企业就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和具体规定进行一系列的协商和管理,并进行广泛的讨论,通过平等的协商,签订集体的劳动合同,这就是平等协商的原则。遵循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能够制定自己满意的合同,即便是合同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争议,也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原则来进行更正。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平等协商机制,如果这一机制不健全,则不能很好的保证劳动合同的正规性、公平性,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二)不例外原则

    不例外原则是指所有的企业,不管是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都要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例外,这就是不例外原则。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的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关于员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更应该要坚持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不能例外,这两种制度不只是适用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所有的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共同遵守。在企业遇到劳动关系问题的时候,更需要运用这两种原则来解决合同纠纷,矛盾越尖锐越需要恰当的运用这两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三)重点突出原则

    所谓重点突出原则,是指在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员工感兴趣的最看重的问题,将这些问题作为合同制定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并没有将员工特别看重的问题纳入合同之中,就无法更好的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这种合同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调整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因此,企业在制定相关的合同时,必须要将员工真正的切身利益考虑到其中,比如说员工关心的社保问题、工资问题等,协商好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迅猛,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前景,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越来越明确,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担负的工作日益繁重。并且,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顺应时势的进行改变。因此,在现今状况下,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对于保证企业和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按照我国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来办理,严格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以及管理的相关工作,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时间、条件、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而劳动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以及存档管理,进行细致的规范,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全面的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政府部门、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等,必须要全面的配合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大力的推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推广进各个社区和相关的用人单位,争取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宣传教育,纠正一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错误,帮助他们更好的运用劳动合同,把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常识,让他们明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律责任,不至于出现一些违法事件。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和保证,政府的各个有关的部门,必须要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做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的保障部门,应该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为企业部门和劳动者免费的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并且,能够为企业和相关的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宣传资料,给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帮助。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现阶段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说实施过程中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政策的操作不规范、劳动合同不全面等各种问题,这些不足之处就需要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不断的规范和完善。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实际调研,发现其中出现的一些弊端,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使劳动合同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第4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仲裁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

在仲裁中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仲裁质量的关键。仲裁机构处理的纠纷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仲裁实践中在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因此,本文试图就合同纠纷仲裁中关于确认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1.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如确认合同无效,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它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仲裁庭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它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不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提出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并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未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上述解释,把批准和办理登记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区别。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解释规定是恰当的。批准与登记等手续应有所区别。在《合同法》出台之前有关合同立法的表述上,在规定合同应当经批准的后面,许多都是未加生效的规定的。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10条规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必须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面都未带经批准才生效的规定。但是,这在当时是没有疑义的,因为《涉外经济合同法》曾经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所以,未经批准,应认定合同未生效。登记则不同,有许多是属备案性质的,如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未登记应认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应认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应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当然,并不影响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要求鼓励交易,只有合同有效,才能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因此法律不应当轻易地否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基于这样的立法背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指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见《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因此,仲裁庭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第5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一、规则引擎的概念

规则引擎是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的推理引擎发展而来的。它可以作为一种组件嵌入到程序中运行,实现将业务决策从应用程序代码中分离出来的功能,并使用预定义的语义模块编写业务决策。它的处理过程是接受数据输入,解释业务规则,并根据规则做出相应的动作。

二、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引入规则引擎的必要性

在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系统中,基于业务种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数据的交叉重复性考虑,过去那种随机嵌入的业务控制模型,已经不能适应多业务并发、数据交叉复用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因此,需要引入和构建更高层次的业务和数据流程模型控制技术,用以专门对各种不同的业务流、数据流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控。

三、基于规则引擎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架构及其应用模型

1.解决方案的形成

由于规则引擎所具有的一系列的特征,能够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成果提供适时的规则引导和控制基础。在这样的前提下,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的各种业务规则从业务逻辑中分离出来,在进行各种尽可能的分类组合后,交由规则引擎管理,同时把规则引擎技术与系统中工作流模型进行必要的糅合处理,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典型行业应用特色的业务智能化引擎模型技术。

2.基于规则引擎及工作流技术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应用模型

在房屋权属登记应用系统模型中,采用了规则引擎与工作流引擎的糅合技术,通过定向整合开发,把两种引擎机制有机集合起来,使它们融会贯通,共同发挥各自的作用。规则引擎负责各种业务规则的定义、管理(增加、删除、修改)和计算,为工作流引擎提供规则服务,为业务人员提供规则定义操作界面。规则服务的功能是对流程当前执行上下文中的隐含事实和规则库的规则进行计算,并返回计算结果。工作流引擎负责纯业务逻辑的处理,必要时调用规则服务进行业务决策。当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时,不再涉及到开发人员对代码的更改,只需由业务人员在规则编辑界面中对规则库进行简单、快捷的规则更新。

四、规则引擎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用解析

在实际的应用模型中,针对房屋权属登记的业务特殊性和数据复杂性,市场既有规则产品在应对行业特色需求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因此需要专门针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特殊需求研制的一种基于规则引擎的工作流模型,以形成一种标准化、智能化的业务支撑平台。

为此,在基于规则引擎与工作流模型组合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中,设计提供了从元数据预定义到业务生成模式、业务流程模型、流程控制模型直至数据成果合成模型全过程的规则与工作流合成,并基于此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房屋权属登记智能业务引擎模型。

在这个业务系统模型中,规则引擎主要提供了三种核心机制:流程管理、任务管理和时间服务,对工作流模块和整个系统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支持,它们分别负责流程路由规则、任务分派规则和时间约束规则的定义和管理。整个业务系统以及其中的工作流系统与规则引擎的结合优势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模块的功能发挥上。

1.运用流程路由规则规范业务流向

系统中的流程模块实际上是各种业务门类的生成控制器,主要负责各种登记业务流程实例的生命周期管理、提供各个流程实例相关信息(业务类型、收件、收费、证书类型、建档方式等),并负责实现各个业务流程实例的活动实例之间的路由功能。在当前业务活动执行完毕后,由流程管理模块调用规则服务计算出当前业务下一个或多个活动,并交由活动管理模块负责执行。活动管理模块则根据各个预先设定的活动对象规则指标,对当前提交的业务活动可行性进行检查,不符合活动规则的按照预定义规则挂起或自动回退上一任务环节;符合活动规则的则自动生成新的业务任务,并流向下一个业务环节。

2.运用任务分派规则强化操作

房屋权属登记的业务类型比较繁杂,存在多业务并发需求的业务程序运作格局,且并发业务流程走向又有着不同的环节和控制要求。这就要求在系统架构中任务管理模块不仅要负责对人工任务进行管理,包括任务的创建、分派、启动、终止及任务的提交等,任务管理模块根据规则库定义好的任务生成模式,自动监视各项业务任务在各个流程的状态;还要根据业务任务的并发状态按照并发规则的要求进行多位向的分排、引导和管理。在实际登记业务实务运作过程中,由于任务的分派经常随着人员的在位状态、组织结构的变动和分派规则的改变而经常变化,因此在进行任务分派时,任务管理模块将根据规则库的定义要求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调用规则服务重新分派相应的任务执行者,这样不仅能保证业务流动的有序性,还能有效杜绝各种越权操作。

3.运用时间规则控制业务节奏和权力属性

房屋权属登记业务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因为登记对象的特殊性,对时间的要求具有多重性的特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的要求,一是需要对各种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不同的时间响应和约束规则,实现对各个经过分解的任务节点提供约束机制;二是在一些特殊的登记类型中(比如: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他项权登记),对业务运作的登记对象的权力具有不同的时间规则要求。因此,在实际的流程实例运行时,不仅需要对流程、活动和任务的实例在执行时间上加以约束,如某业务节点的执行时间不超过多长时间,或某个特定的时间将触发某个动作的执行。在不同的业务流程中,或者同一业务流程的不同业务阶段,都需要应用不同的时间约束信息,在这里,主要采用定时器模式提供时间约束服务,如果出现定时器超时,则执行预定义的超时操作。并且,针对上述房屋登记业务的那些具有时间控制的权属属性特征,时间服务模块还能根据某些业务的特性提供自动定时服务和日历功能,以时间机制实现对相关权力属性的保障。

第6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一

**年我行法律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紧密结合省分行党委确定的全年中心工作,以合规文化建设为主线,突出依法合规人人有责,依法合规创造价值理念,重点以开展依法合规管理达标升级活动、深化反洗钱和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内外部审计检查问题整改真实性、加强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两支队伍作用为手段,为全行合规经营管理提供全方位支持和保障。

一、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积极倡导和贯彻依法合规创造价值理念

(一)开展 “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载体,让不同层面、不同条线的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合规管理知识,提高对合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全行员工将合规文化的理念融入到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为我行依法合规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开展依法合规管理达标升级活动。在去年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的基础上,巩固成果,深化措施,制定标准,分级验收,针对各级机构,在全行范围内深入开展依法合规管理达标升级活动。

(三)开展“全行性的以合规管理与经营为导向的征文和辩论”活动。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以合规管理与经营发展的关系为主题,开展一次征文和辩论活动,优秀征文编辑成册,对辩论竞赛活动的优胜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提高法律合规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健全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办法,实现“两高一低”的工作目标,即:问题整改率高,整改真实性高,问题发生率低,达到问题数量逐年降低10%,整改率高于95%,整改真实率高于98%。实现全年全省**因合规风险被外部监管部门罚款“零”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关联交易管理长效机制。一是梳理反洗钱与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按条线分类并下发,进一步加强对全行反洗钱、关联交易管理指导的针对性。二是根据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省分行各部室在反洗钱和关联交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总结2008年签订反洗钱目标责任状情况,进一步修订有关内容,签订反洗钱年度目标责任状。三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洗钱和关联交易工作检查和考核办法。四是针对反洗钱屡查屡犯问题,加强调研,向相关部门提出可行建议。

(三)加强规章制度管理,强化规章制度计划的指导作用,确保规章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将牵头各业务部门在年底前统一安排做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废止工作。整章建制,修订完善法律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优化工作流程。

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二

有这么一个故事:在一个炎热的夏日,一对母子骑车走在宽旷的街道上,空气中和脚底下不时传来阵阵热风,实在酷热难耐,于是加快了速度,真恨不得立刻回到舒适凉快的家中。

可是,街口的红灯却不择时机的挡住了她们的去路。她们立刻停在了路口,因为母亲知道儿子平时最讨厌闯红灯的人,所以她们慢慢的等待绿灯亮了再往前走。

这时候,后面又过来一个行人,他很诧异的看了她们一眼,闯红灯过去了,那意思就好像在告示她们:没有车辆、没有行人、没人看见,干吗不过去呢?

儿子冲他的背影悄悄说:“怪不得我们国家的交通事故多,有交通规则大家不去执行,就这人的素质,真给我们国家丢人!”

是呀,交通规则既然制定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严格的去遵守去执行,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国家的制度!

记得有一年,一个朋友从德国回来,讲述了一件他印象深刻的事情:那天他步行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也是赶上了红灯,德国朋友很自然的停下脚步,可是其中一位中国朋友看看四周没有车辆经过,就直接闯红灯过去了,当时德国朋友很诧异,就问中国翻译,是不是中国的交通规则制定了可以不执行呢?当时翻译很尴尬的给他解释,也许那个人是色盲吧,他分不清红绿灯!回来后他一有机会就教育人们,我们中国如此强大,知识教育方面从不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一些人的思想素质确实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自觉性也应该加强,否则我们立足于世界就没有威信可言,会被外国人耻笑。 是呀,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一个国家要强大,要发展,就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就要大家去遵守,去执行,大家的行为就要合规,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好的发展。同样,合规对于我们行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要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讲合规,必须以合规经营和合规性监督检查为基础。商业银行的事业要发展,就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守系统规章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各方面合规了,才能保证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才能保证各项业务健康的发展,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离不开合规合法的业务决策和操作行为。银行资金损失和各种金融案件的风险,不仅与违规相伴,而且与违规俱增。监管机构不坚持抓合规监管,就不能成为有效的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不以合规经营和合规性监督检查为抓手,就无从落实风险管理。

当前,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各种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乘机牟取不正当利益,他们看准了有些银行员工有章不循的漏洞,乘机骗取银行资金,给银行造成的不仅是资金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声誉上的损失,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只有控制和管理这些风险才能增加收益,这也是合规风险管理文化的核心理念,是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我们首先要知道哪一类风险会给我们带来收益,哪一类不会带来收益。比如,操作风险,出了案子,就没有任何收益,法律风险也一样,对这两类风险我们要坚决杜绝。

作为商业银行,应该深深认识到:“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要让合规文化的理念真正在全行深入人心,落实到我们每位员工的具体行动中,从点滴做起,从基本业务做起,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支持,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全员参与,提高整体素质,长期不懈的坚持下去,处处合规,时时合规,事事合规,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商业银行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继续发扬光大!

一、合规及合规风险的定义/概念

合规,从字面上来理解,是“合乎规范”的意思;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指引,明确指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以下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应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与银行的成本和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违规加大风险成本,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

二、合规和三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关系

合规风险的定义与我们比较熟知的银行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是有所不同的。其主要的不同之处是,合规风险简单地说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德等)而招致的风险或损失,银行自身行为的主导性比较明显。而三大风险主要是基于客户信用、市场变化、员工操作等内外环境而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客观性、刺激性比较大。 但合规风险与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之间又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其联系之处在于:合规风险是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而三大风险的存在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多变,且它们的结果基本相同,即都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或名誉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它们之间有着某种因果或递进关系。

三、合规是一种文化(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持续合规、执行力) 这种文化是一种边界的理念。

是一种精神上的东西,它是在银行长期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人们的共同价值观,是成员行为的思想边界,对每个成员都能形成自我约束。古代哲学家孟德斯鸠有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银行经营管理权限也是如此,业务权限分级授予,使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都具有一定的权力。银行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和时候,才会变成现实。但是,体制上的深层次矛盾、人员素质的多种差异、各种利益关系的相互制约以及经济学中所指的理性的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因素交织影响,决定了权力在人格化运用过程中难免不会发生违法与不当行为,那么,要防止因越权、无权、滥用权或不尽职尽责给银行利益造成的损害,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权力的恰当运用,是无可辨驳和必要的。那么,合规文化的作用,就是要在每一个业务操作和管理层面,构筑一个意识行为边界,通过边界确保业务操作和管理指令是有利于银行利益的。这种共同的行为边界与每个成员个人的行为合拍,逐步形成银行的作风和精神。

具体地讲,合规文化包括以下几条准则:

1、合规从高层做起。所谓合规从高层做起,一层意思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层领导的所作所为首先要合规,要率先垂范,不仅要树立合规意识,更要在行动上以身作则,保持言行与银行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为全体员工作出表率。另一层意思就是要求高层领导一定要重视合规管理,配备合适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的职能要细化,职责履行要到位,提高整个组织成员的合规水平。

具体需要做的包括:一是高级管理层应确定银行合规基调,确立正确的合规理念,提高全体员工的诚信意识与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这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至关重要。二是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并配备充分和适当的资源,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三是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即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合规绩效考核,惩罚合规管理失效的人员,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对举报者给予充分的保护。

2、合规人人有责。“人人有责”的合规文化。合规并不只是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合规风险分布于银行的所有工作岗位,这种分散化特征决定了每一个业务点都是合规操作的风险点,对合规部门来说,要求其控制住每一个风险点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实际上,我们每一名员工都是合规操作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合规操作和管理是每个部门、每位员工日常工作的神圣职责,自觉养成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杜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逐步确立起“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

3、“主动合规”的合规文化。倡导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并相应地在业务政策、操作程序上进行适当的改进,以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商业银行

要形成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风险的基调,如果发现合规风险而隐瞒不报,对瞒报者要实施严厉处罚,对于主动报告问题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则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甚至免责乃至给予奖励。从而形成全员尊重规则、严守规则并恪守职业操守的良好合规氛围。

合规管理必须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合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银行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风险,都需要管理风险。因此,合规管理必须是一个持续性过程。

管理要求细则的学习以来,本人对开展风险风险合规管理的心得体会: 《认真学习合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规章制度增强资金运营防范能力》。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其内涵:是强化制度约束,有效制衡,规范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各项经营活动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规章、流程的约束之下;各级管理者和员工要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正确处理合规管理与业务经营协调发展的关系,积极学习银行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促进邮政储蓄银行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 。

第7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财政部于2006年12月4日以财政部令第41号了《企业财务通则》(下称“新《企业财务通则》”),要求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国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于2007年1月1日贯彻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贯彻依法行政精神、构建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围绕“财务管理”,突出《企业财务通则》的强制性和指导性

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核心内容是财务管理,这种管理既不与税收管理重复,也不同于会计管理。究其财务管理实质,就是对企业各类财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和指导性规范,就是要求企业“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经营者对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别有哪些,如何进行财务管理,从哪些方面考核和实施财务管理是贯穿新《企业财务通则》的精髓。新《企业财务通则》共十章七十八条,除了“总则”、“附则”等章节像其他财经规章条例一样,说明制定的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外,其余各章,章章都有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或财务管理主体的职责与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行为不仅具有强制性规定,也有指导性规范。说其强制性,是指规定相关单位和企业必须做到的条款。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18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而指导性则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当或可以进行的财务行为。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15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等。

二、明确财政管理主体,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但主管行政区域内财务工作的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却没有明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新《企业财务通则》首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隶属关系。其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一)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企业财务管理行为

新《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各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部门规章,除金融企业外,其余各类国有或控股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都应该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本通则的规定,依法处理企业财务行为,分配企业经济利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财务工作应该与主管会计工作一样,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财务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财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财务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财务工作。同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财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三)赋予财务管理多项职责,适时转换政府职能

新《企业财务通则》赋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是复合的。亦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不单纯是对本地区企业财务的管理,它还有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等多项职责。可见,新《企业财务通则》不仅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角色错位的问题,而且还适时调整了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和途径,切实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的创新。

(四)乡镇财政部门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而把乡镇财政部门排除在会计管理职能以外。由于乡镇企业、甚至村办企业属于集体财产的积累,同样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指导、规范、监督、管理本地区企业财务,同样需要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所以,乡镇财政部门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三、明确相关各方职责,落实内部财务责任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新《企业财务通则》新增加的章节之一。

为了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划清各方财务管理责权,新《企业财务通则》首先划分了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职责。通过这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建设,能够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内部财务责任,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同时,《企业财务通则》对于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职责的划分,也有利于各级财政部门、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各司其职,防止各责任主体出现“越位”现象。

新《企业财务通则》在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的同时,要求会计主体(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管理的特点建立财务决策机制、风险管理机制,以便规避、预防、分散、转移、控制财务风险,减少企业财产损失。

四、加强资金筹集证据,保护投资各方权益

新《企业财务通则》扬弃了原《企业财务通则》注重筹集资金的核算方式。这部分扬弃的资金核算方式,并不是不要求企业执行,而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企业会计法规等加以规范,无须新《企业财务通则》重复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资金筹集管理的规范,与原《企业财务通则》相比更具有操作性和法制性。新《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三章“资金筹集”中,分别对出资各方规定出资的证据作了规范:一是“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不管这些实收资本以何种资产形式筹集;二是企业依法取得各类财政资金,其来源不同,处理情况也不一样,例如,“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三是“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上述规范,使企业投资相关各方能够从出资证据方面依法拥有企业产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可以在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取得相应的收益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五、突出资产营运管理,扬弃资产核算办法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资产营运”是对原《企业财务通则》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六章“对外投资”和第九章“外币业务”等章节的重新制定。由于原《企业财务通则》中这些章节对企业资产强调其确认、计量、计算和记录方面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与《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等会计规章重复,甚至可能出现矛盾的地方。因此,这些章节的内容已经过时,新《企业财务通则》没有全部继承,而是给予扬弃,并从管理角度重新进行规范。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营运资产”从两个方面突出规范资产的“营运管理”活动:

(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营运资产管理的关键是管理,管理的方式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新《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管理都要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例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甚至要求“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同样,对于固定资产,企业也要有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有制度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即使制度再好,如果得不到落实,执行起来也会走样,甚至可能成为摆设。新《企业财务通则》在要求企业建立制度的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对财产的处置、损失及减值等问题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此等等。

(二)完善财务管理行为规范,指导企业诚信经营

新《企业财务通则》从资产营运角度提出企业完善财务管理行为规范也是加强营运资产管理的一个亮点。为防止企业出现赖账、挪用客户资金及其他欺诈行为的发生,新《企业财务通则》从多个方面制定了财务管理的规定,要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譬如,企业从事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等等。

六、强化成本、费用管理,划清各方收支责任界限

新《企业财务通则》不再拘泥于原《企业财务通则》对于成本和费用的确认、记录等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而是打破原来《企业财务通则》注重财务核算的观念,重新从成本、费用管理和控制角度规范企业的各种费用和支出。

(一)指导企业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实行预算归口、分级管理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次在我国行政规章中提出“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当然,要求企业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这对于管理基础扎实、会计核算原始记录和计量基础等手段比较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可能比较容易实施,但对于管理基础薄弱、统计台账不全、原始记录不规范的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则比较困难。因此,新《企业财务通则》只是引导企业强化成本控制,向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努力。

(二)依据新的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重新修订工资附加费项目

工资附加费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随同工资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基金或者经费。从当前有关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看,原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允许企业从成本、费用当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等已经过时。如果继续保留,已经不合时宜。新《企业财务通则》依据新的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重新修订了工资附加费用的提取项目,并对计提比例作出原则性要求,不作具体规范。例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遵循投资效益原则,严格划分财务收支界限

新《企业财务通则》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划分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之间的财务收支责任界限。以会计主体(企业)为中心,要求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凡属履行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企业按规定承担外,与企业无关的“乱摊派”及其他应属于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企业负担。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企业财务通则》所列举的这些支出,一些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甚至一些职工往往采取各种不法手段,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企业承担。

七、划分财政资金列支渠道,明确多元素分配标准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继承了原《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利润分配步骤及分配办法。同时要求“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其二,新《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标准不单纯限定为资本,而是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技术、管理等各种要素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当然,这些参与收益分配的要素不一定都要通过“利润分配”账户,在税后利润核算。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可见,在企业资本投入者以外的其他要素分配利润主体取得的收益中,不取得企业股权者的分红则应作为企业的期间费用列支。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范内容相互衔接,相互对应,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采取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财务支持。

八、规范重组程序,理顺产权关系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七章“重组清算”没有对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十章“企业清算”全面继承,而是对原《企业财务通则》中重点规范“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企业的“财务决策程序”。

其二,新《企业财务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本着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企业各方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职工等相关各方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首次规范涉及资本权益的企业重组步骤。这个企业重组的步骤,主要是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债权人权益和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实施的。

其三,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明确了重组后各方的产权关系。企业重组不同方式,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无论是分立,还是新设或者是合并,重组后的企业主体都不能够因此逃避债务,损坏债权人的利益。为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各方的权益,有效整合企业财务资源,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企业重组不同方式,明确规范了重组后企业继承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其四,新《企业财务通则》还对企业原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不同国有资源来源情况,重新作出了规定;对企业因重组对职工的善后生活补偿做了规范。

九、加强财务信息管理,规范财务信息用途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基本上没有继承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的内容,而是重新围绕财务信息管理,从企业财务信息的生成、报送、审核、披露及使用等各个方面首次进行了规范。

原《企业财务通则》只是规范了财务报告的内容、财务报告的报送对象及财务信息评价指标等。而这些内容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制度》等规章条例的内容重复,因而显得陈旧、过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首先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实行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一体化管理。

其二,《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要求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编制,并分别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甚至向职工公开企业财务信息等内容。当然,这些财务信息应当是全面的、真实的、准确的,甚至是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

其三,《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还规范了在财务信息使用方面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要求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建立财务评价体系、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还要求有关人员有义务保管好相关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企业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企业利益。

十、明确行政责任实施主体,规范法律责任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首次在我国行政规章中规定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明确法律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这些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违反《企业财务管理通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是警告、限期改正及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等。通过主管财政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以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然,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8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基层;图书馆;辅导;规则

帮助基层组建图书馆(室)是市、县级公共图书馆的职责。如何辅导帮助各系统单位从点到面,具体全面的组建了多个图书馆(室),在整体上力求有典型,有特色、有发展,在业务了强调新目标、新思路、新方法,是公共图书馆探索和大胆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 调查研究基层图书馆(室)的组建动态

1.主动调查研究

一个地方的图书馆辅导部门在开展辅导工作前,首先要对本地区所属范围内的各行业单位需要建立的图书馆(室)进行调查研究,要掌握基层图书馆(室)的工作情况。只有主动的去调查了解掌握基层图书馆(室)的组建动态,才能更好的进行全面的辅导。公共图书馆要主动 派遣有关人员与需要组建图书馆(室)的 单位取得联系,密切协作,共同探讨,制定一系列统一的管理规则,让相继建立了图书馆(室) 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2.向社会宣传图书馆,吸引全社会与图书馆沟通联系

注重图书馆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每年的“图书馆服务宣传周活动”,都要组织开展宣传图书馆的活动,走上街头、社区、学校、部队、农村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图书馆的知名度,吸引全社会来利用图书馆,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了图书馆的机构设置和肩负的任务。通过主动向社会开展宣传工作,引起了有关单位领导的注意,许多单位在组建图书室前,首先想到的是到图书馆作相关咨询,让图书馆帮助组建图书馆(室)。

二、 辅导基层组建图书馆(室)的具体措施

1.注重图书馆(室)设施建设

图书馆的经费、建筑、设备是图书馆建设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基层图书馆(室)普遍存在经费有限的情况。在帮助组建基层图书馆(室)过程中,辅导人员就应该与有关领导协商,建议尽可能的保证单位的图书馆(室)购书经费专列。图书馆的建筑也是图书馆发展的关键问题,基层图书馆(室)的建筑多是在本单位选择一间宽敞点的房间做馆舍,一般在50O左右,图书借阅工作台、报刊阅览室同一空间,也就是在同一空间内要求有书架、阅览桌、阅览凳、阅览柜、目录柜、工作台等一套完整的设备。辅导人员在帮助组建基层图书馆(室)时,应该亲自实地考察,提出经济和美观的设计原则,既要注意合理的布局,又要充分的利用空间,充分利用设备把空间作合理的区隔,一间用来布置书架、目录柜、工作台,用来收藏各类图书资料,分编图书,办理外借手续;另一个工作空间,做读者阅览、借阅、咨询的场地。 所以在帮助基层组建图书馆(室)一开始就应该要求辅导人员主动提出合理布局的建设意见,使新建的图书馆(室)的设备既投资合理,又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同时还兼顾到既适合现在利用,又便于将来的发展安排。

2.制定基层图书馆(室)的管理规则

基层图书馆(室)无论规模,还是藏书的数量,都远远赶不上公共图书馆。完全照搬图书馆的模式来管理图书室,那样会把图书室搞得繁锁而支离破碎。通过调查研究,最后制定了一系列即能最大限度地方便不同读者借阅图书,又能按照图书室的规范化科学管理的标准管理好藏书的规则。制定图书馆(室)的管理规则,这是新组建基层图书馆(室)首要工作,只有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则才能保证图书馆(室)的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基层图书馆(室)有不同的类型,它们所具有的任务和性质都不同,业务辅导工作中必须从行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图书馆(室)的不同类型、所面对的不同读者群,采取不同的辅导方法,切忌一成不变。科学而完善的管理规则是图书馆(室)开展工作的保障。

3.要注重各基层图书馆(室)藏书规则和分类规则的侧重不同

在制定图书馆(室)的管理规则时,必须严格遵守图书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不能基层图书馆(室)各搞一套,各行其是,必须实行统一的原则和规范。在制定各馆(室)管理规则时各项规则基本相同,只是藏书规则和分类规则的侧重不同,这是由于不同类型的各馆(室)面对的不同读者来决定的。

4.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完善管理规则

由于各系y图书室的组建时间不同,多数新建图书馆(室)的工作人员过去从未接触过的图书馆理工作,辅导人员就必须全程参与组建工作,从登录、分类、编目、著录、目录组织到图书排架,辅导人员都要一一示范,直到让新建图书馆(室)的管理人员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科学而完善的管理规则应该从图书馆工作实践中来,要注意所制定的图书室管理规定是否合适本图书室的使用,制定的管理规则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情况是在不断地改变,为了使管理规则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修改和补充,才能使所制定的管理规则更加完善,图书馆(室)的管理才能更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辅导加强基层图书馆(室)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管理规则

确定的管理规则是图书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基层图书馆(室)的管理经验的法定化、条例化、规范化,它是图书馆(室)实行科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它是整个图书馆(室)工作正常而有次序地进行的保证。确定后的图书馆(室)的管理规则必须用正规大字抄写陈列在图书馆(室)内提供读者看,让读者知道到了图书馆(室)必须遵守哪些条例。新建的图书馆(室)还必须张贴上各种警言幅,供读者自觉遵守。即使是今后图书馆(室)工作人员调整,新上任的管理人员凭着已经制定的本图书馆(室)的各种管理规则严格执行也能继续工作,确保管理工作前后一致。基层图书馆(室)只有严格地执行确定的各种管理规则来管理图书馆(室),才能使图书馆(室)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才能让基层图书馆(室)的服务工作常态化。

2.开展常抓不懈的辅导工作

长期以来,各系统都出现过图书馆(室)建起容易,巩固难的情况。这就要求辅导人员对已帮助组建的基层图书馆(室)应该经常性的继续进行辅导,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等形式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开展读者工作,加强图书馆宣传活动,针对各系统相继组建图书馆(室)的情况,对每一系统的图书馆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他们讲述图书馆学基础;调查研究针对每一系统图书馆(室)共同存在的问题;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各馆(室)相互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研究业务辅导的新目标、新思路、新方法,更好地发挥基层图书馆(室)的作用。各系统图书馆(室)之间,不能彼此孤立,要经常相互联系,要逐步建成一个统一的图书馆服务网,才能相互促进,使图书馆事业向前发展。

四、结语

帮助基层组建图书馆(室)工作是市、县级公共图书馆重要的任务,公共图书馆辅导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交流经验,调查研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帮助组建的基层图书馆(室)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推动本地区的图书馆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志权;;基层公共图书馆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科技促进发展(应用版);2011年04期.

[2]胡春波;;服务公众 职责所系[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1年02期.

第9篇:合同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 物流合同 法律适用 争议解决

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活动日益频繁,物流服务愈加丰富,物流参与者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地,在物流领域内发生物流合同权益争议也逐步增多。然而,物流合同争议有哪些特征?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解决物流合同争议的最佳方式是什么?这些问题,学界甚少专门研究,不少物流经营者也不甚明了。因此,本文将就这几个问题做一个初步分析。

一、物流合同争议的特征

所谓物流合同争议,是指物流参与者在物流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纠纷。物流合同争议本质上是经济权益争议,就其性质来说属于民商事纠纷,但物流合同争议与普通的民商事争议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1.物流合同争议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有经济活动就必然有纠纷,不同的经济活动,就会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纠纷。而物流活动在任何一个环节或者多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当事人的权益争议和纠纷,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纠纷的复杂性。物流纠纷涉及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如加工、包装、搬运、运输、储存、配送、信息处理等,又可能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多方参加者,导致物流纠纷案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同性质的物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原则、法律适用自然也不相同,进一步加剧了物流合同争议的复杂性。

2.物流合同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

因为物流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包含了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等环节,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企业,就会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纠纷,就会涉及到不同争议处理机构和不同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争议处理机构来讲,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物流作业过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在海运、铁路运输期间产生,一般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物流作业过程中货损或货物灭失纠纷发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则应由海事法院管辖;(3)如果货损或货物纠纷灭失发生于铁路企业作业过程中,则可能有铁路法院进行管辖;(4)如果物流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不同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方式就有不同的处理程序。如普通民事、经济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海商诉讼适用《海事特别程序法》,而仲裁要遵循《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3.物流合同争议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每个环节上都存在法律规范对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在每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又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又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而且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中,这也造成了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的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的特点。比如,就物流活动中运输环节来说,就分别有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而就公路运输法律规范而言,就存在《合同法》、《公路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规章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不但如此,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还应遵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如果是危险货物,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如果物流经营者租用他人的汽车运输,还应遵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适用一些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法律适用

1.调整物流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的有关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合同法》、《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涉及物流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特色。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中,《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等,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如;如GB/T1992―1985集装箱名词术语,GB/T4122.1―1996包装术语基础, 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等。

2.《合同法》在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适用问题

物流合同性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合同法》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关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做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容易确定,如运输、仓储、对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运输、仓储、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果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要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要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这种情况下,很难将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从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看,可以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其次,《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与其他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当其他法律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比如我国的《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做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则专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办理相关运输业务时要遵守这些特殊规定。

3.国际物流活动中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涉及多个国家。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大量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与物流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主要有:①海运方面:《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油污民事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伦敦保险协会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等。②空运方面:《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伦敦保险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等。③铁路方面:《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国际货物联运协定》等。④相关贸易公约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NCOTERM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等。物流活动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国际化。比如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时也要遵守这些规定。

总之,物流合同争议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特殊性,呈现出复杂性。当事人之间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不同的权利、义务,受到《合同法》、《海商法》等不同法律的调整,而不同法律调整的结果是当发生物流合同争议时其处理结果可能大为不同。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而《海商法》规定的则是不完全过错责任,此外,关于赔偿限额、责任期间、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作为物流经营活动的当事人,首先要明确物流经营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确定责任分担。其次,要注意提高物流法律意识,仅仅有物流专业知识还不够,也要对物流法律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流合同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

物流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解决争议,但是除了诉讼中的调解协议和仲裁中的调解协议外,自行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解决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实践中物流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仍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其依法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之间,哪一种方式是物流合同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呢?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前所述,由于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辖权,如空运、仓储、公路运输等在地方人民法院解决,而海事争议须到海事法院解决,铁路运输在铁路法院。这就需要根据纠纷所发生的环节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不确定以及同一物流合同由不同的法院来解决,给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不利物流合同争议的解决。有时由于争议的多重性质或争议所发生的环节不易确定(如货损不知道发生在哪一运输环节),导致管辖权不易确定,甚至不同的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因此,关于处理方式的选择上,笔者认为选择仲裁应为上策。主要理由是:

首先、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密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物流纠纷案件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当事人订明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另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既可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又可维护当事人的信誉。物流纠纷案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仅与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没有二审或者再审,各方当事人免受诉累,同时物流仲裁收费相对低廉,方便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纠纷,能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其次,仲裁专业性、权威性高,仲裁裁决易于执行。物流纠纷案件的仲裁员大部分是在物流系统或法律部门工作多年的专家学者,对物流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于公正地仲裁物流纠纷。另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这个优点更为明显,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上述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免除了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2月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别成立了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物流争议的工作平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由提供单纯的海事仲裁服务的机构转变为提供海、陆、空运输仲裁及其它物流仲裁服务的专业性仲裁机构。物流争议解决中心对物流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诉讼管辖权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纠纷。从事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载入仲裁条款,或者在任何阶段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即可享受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服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成立,开创了物流争议解决的新局面,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孟琪编著:《物流法概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7页

[2]孟咸美钱芝网主编:《物流法概论》[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7年1月版,第9页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