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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论文精选(九篇)

私募股权论文

第1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展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方式,也得到迅速发展,但目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并不完备,相关的所得税征收和监管都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以下简称PE)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我国PE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形式,公司制PE基金(如大部分创投企业)的税收制度虽然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我国有限合伙制PE基金也逐渐发展起来,究其原因,除了有限合伙制具有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等外,税收优势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公司型基金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性质不同。税率也存在差异,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权的收益,应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金投资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公司型FE基金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自然人或公司)。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率如低于或等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则从基金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缴纳所得税;如果高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机构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自然人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个人投资者;公司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机构投资者。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公司型PE基金所得的收益,不仅要缴纳基金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PE基金的税负,从而间接降低了PE基金投资者的税负。但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颁布相关的个人股权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若基金公司已经足额税率缴税,个人投资者从PE基金获取的收益可以视为税后收益。避免双重征税。

二、有限合伙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tt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比例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进行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80%左右的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比例一般是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收回其投资本金,同时在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定的最低收益率时,还可以获得20%左右的利润分成。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PE基金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2、合伙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的有限台伙制PE基金的构成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额规定》,在取得基金分成收益时,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根据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对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经与其自身的其他收入和亏损合并计算后,再根据其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税负较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规定,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2、自然人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时,双重纳税。根据规定,自然人直接担任PE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我国,更多的投资形式是,自然人成立公司,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因此,则该法人机构的自然人股东从基金分得的税后利润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纳税。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引入“免税公司”法律形式,例如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mitedliabilityeompany,简称LLC),根据美国税法规定。LLC可以选择由股东缴纳所得税,也可以选择由公司缴纳所得税。自然人可以通过成立免税公司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第2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私募股权基金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6] 张波.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对策[J].金融论坛,2011,11:67-72.

第3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上市中小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 实证分析

近几年,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最活跃的新兴事物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的基本含义:为具有潜力的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

近几年,我国在全球私募股权市场的地位日益增高,2005年开始,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募集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持续强劲增长的态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为405个,比2008年增加26.1%(如下图1所示)。2009年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基金120支,比2008年增长58%;新募集基金规模为85亿美元,比去年增长52亿美元(如图2所示)。2009年新募集基金数量和规模大幅增长表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成熟,投资我国高成长企业的机会增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正在积极投向中国。

2009年可投资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总量为385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28.1%。

与此同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规模也持续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高成长性对股权投资者的吸引力持续增长。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规模连续几年增长,2009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数量为858个,比2008年增长了65%;投资金额为123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80%。

由图1-3分析得出,私募股权基金无论在规模、金额还是投资数量上都是在逐年递增的,而且涨幅越来越大,说明私募股权基金这个队伍在不断壮大,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

(1)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培育优秀的企业,并且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发展,另外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从而分散风险。

(2)拓宽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深化资本市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捷和开阔的融资渠道。

第4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56-02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普通的权益性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投资的是股权而非股票,在投资后通过以更具优势退出价格退出所投资企业而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通过以下六种方式退出:上市(IPO);并购(包括一般并购,二级出售,如定向转让、公开招标转让等);破产和清算;股权回购(管理层收购,企业员工回购);股权置换(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借机套现退出);场外交易市场退出(二板市场,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

1.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增长

伴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相应的政策扶植支持,创造出一大批优秀的企业,产生了利用资本市场继续做大做强的内在需求。另外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大批企业面临着利用资本市场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求。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越来越活跃,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蓬勃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从2006年起至2008年在中国完成募集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迅速的发展,无论是成立的基金数量还是募集资金都在快速增长,在2008年时募集的资金量更是创下历史最高纪录(611.54亿美元)。虽然在2009年起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的募集资金只有129.58亿美元的新低水平,但是从2009年到2011年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再次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完成募集的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235支,为2010年的2.87倍,再度刷新2010年创下的最高创立数量历史纪录,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较2010年涨幅达40.7%。但是由于2011年在央行多次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情况下,市场的资金面偏紧,虽然基金的成立数量有所增长但是单位募集资金量却创下历年新低。

2.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益壮大已成为主流,平行基金逐渐崛起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初期,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主导地位,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募集数量上都远超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济效益与运作观念逐渐深入民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从2009年起其募集数量已经超过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PE界的主流。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在2011年完成募集的基金中共有人民币基金209支,同比增长194.4%,占比由2010年的86.6%微涨至88.9%,其中披露金额的195支基金共计募集234.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2%,占比为年度总额的60.2%,较上年的38.7%涨幅显著。与此同时,外币基金的募集工作也较2010年加快了速度,2011年共有26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外币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增长136.4%,由于上年有大额基金完成募集,募资金额冲高,2011年外币基金募资规模同比下滑8.8%,到位金额154.50亿美元,占比也较上年的61.3%跌至39.8%。

在外币基金在中国投资尚存在一定限制的情况下,不少外资机构为深度参与中国股权投资市场,采用了平行基金的模式。采用中外合作平行基金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境外资金,因外汇管制所导致的进入难、退出难的问题,以及国内资金无法走出国门的困境。估计会在未来成为外币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中国的重要模式。

3.投资行业领域多元化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投资交易分布于24个一级行业。2011年投资热点行业按投资案例数前三名分别是:机械制造(61起)、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56起)、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55起);投资案例数在30至50起之间的有:清洁技术、互联网、能源及矿产、建筑工程、房地产、电子及光电设备和农林牧渔。按投资金额方面,由于新华人寿年内获得多家机构注资,助力金融行业以49.25亿美元稳居各行业投资金额榜首。第二名为生物技术与医疗健康(35.75亿美元),第三名为互联网(25亿美元);投资金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有房地产、能源及矿产、连锁及零售、化工原料及加工、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由于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紧跟政策动向,不再仅仅集中于传统行业。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建议

1.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受到政策的一定支持与鼓励,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套完整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如《合伙企业法》修订案等法律文件,但是还是存在很多局限性和操作不明确的地方。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但由于基金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基金经理会构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管理细则,以此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资金来源、组织方式、监管等问题,使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法可依。

2.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重要一环是畅通的退出机制以实现获利。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金融工具更是缺乏,基本上私募股权投资成功退出的最重要渠道就是IPO。在境内IPO的股票交易所虽然有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是能在场内挂牌交易的只能是少数比较成熟的企业,绝大部分的企业因受上市条件限制都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场所和其他合法的交易场所。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通过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完善做市商制度以及一般产权交易将共同构筑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不同规模、质量、风险度的企业能以最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流通,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3.加强培养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更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管理人才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业绩的成功与失败。对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一是我们可以积极引进在外国有丰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人才,鼓励其在国内创立或者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工作中培养本土的人才;二是引导有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或者在大型企业中担任过高层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专业知识可以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三是选拔优秀的人才派往外国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四是加强现有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4.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与行业自律建设

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最终监管部门会出现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另外需要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由工商管理部门、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实行全面监管。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行业自律组织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行。

5.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

发达国家的实践和大量理论研究证明: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基础性市场保证。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构成看,应包括政府资本、私人资本、金融机构资本、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等。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狭窄,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基本只有国有资本如产业投资基金和民间私人投资。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数量较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因此可以续步开放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和金融机构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基本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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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杰.基于后危机视角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方略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5):34-39.

[3]高正平,等.全视角观PE-探索PE中国化之路[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第5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民营企业自身发展不足的原因,也有金融制度和政策限制的因素。

首先,部分民营企业信誉、形象欠佳,使银行对民营企业态度冷淡。我国早期的民营企业是在传统体制的边缘和缝隙中成长起来的,经营者多为工人、农民、小商贩或供销人员,很多是政策催生,他们缺乏现代企业经营者的理念,执行的是家族垄断的产权制度、隐私式的财务会计制度、任人惟亲的人事制度和家长式的治理制度,企业形象先天不足。从财务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料不全、数据失真、信息失实的问题;从抵押来看,明显薄弱;从经营手段审视,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甚至一些民营企业为急于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而不择手段,从而失去诚信,败坏了民企整体信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璞先生提供了一个数据,60%以上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是3B或者3B以下的等级,银行难免对其谨小慎微,贷款自然举步维艰。

其次,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低,民营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我国现行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直接融资问题,入市门槛较高。2005年10月通过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发行债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一般民营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是不能进入现行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最终仍然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因此,完善资本市场,引导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为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Equity),是指按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对非上市实业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也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所以说它是民营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之一。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的迅速壮大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先决条件。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信托法》的颁布,《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基本消除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法律障碍,发展私募股权市场的条件有了很大的改观。资本市场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和监管更加透明,以及创业板即将设立,使大批机构投资者不断涌入到直接股权投资市场中来。目前,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不仅有凯雷、软银、鼎辉、清科等国内外著名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从资产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要求考虑,也开始进军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探索综合经营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在政策逐渐放宽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甚至丰富的民间资本也积极地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中来。经过近一年多来的暴发性增长,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的资金规模已经很大,大规模的资金为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

第6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3-02

私募基金发展至今,在备受瞩目的同时也有过坎坷,凭自身的独特优势成为市场重要的生力军,但整体来看,与较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比起来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也就是说我国私募基金仍不成熟,缺乏一套有效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其健康发展。

1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

在法律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没有一个清晰的说法,综合学者们的研究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指基金的管理者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现金流充裕的,相对较成熟的但尚未上市的企业,以非公开的方式,即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广告进行宣传而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此种投资也称Pre-IPO期间的私募股权投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但是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投资人权利保护、运作模式等都没有统一的法律属性,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基本是空白的,严重制约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2.1《公司法》

私募基金如果选择了“公司制”的存在实体,就必然受到《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制。2005年10月新修订《公司法》的“特定对象募集”体现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存在依据;“无审批化”体现了私募基金准入环节的宽松化与规范;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加强了股权流动性。

2.2《证券法》

作为投资证券市场的基金,必然要受到《证券法》的调整和规制。2005年年底《证券法》的修改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人数为累计超过200人,同时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是,立法上何谓“公开”均无明确而具体的内涵界定,对“累计不超过200人”如何计算?什么又是特定对象?以及是否存有资格限制等问题都没有予以规定。

2.3《合伙企业法》

2007年制定的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条款,对合伙人以及合伙人责任的界定比较具体,同时允许法人合伙,为我国的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实体形式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使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地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样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拓宽新的渠道。

2.4《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该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定义;对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也有具体说明;其主要监管模式是以行业协会的事后监管;在募集方式上对“公募”与“私募”也做了理论区分等。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有效地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制度缺陷,实践中也确实如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障碍大,监管方面的法制弱,退出机制的渠道不完善等现实问题。

3.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障碍大

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规制还非常不完善,在法律地位、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投资等方面仍面临着较大的设立障碍。合伙企业法的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目前合伙型是私募股权组织采用最多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在工商注册程序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登记也基本不能实现。首先投资人的认定没有严格的规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体人数限制不同,实践中为了规避限制往往会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采取隐名的方式,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隐名人的权利;其次投资者身份认定的限制也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投资主力主要是那些适合进行长期投资的社保基金等机构,在保险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上还存在很多制约。

3.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制弱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首先体现在监管的理念不明确,我国目前传统企业得到的资金支持增多,这和扶持创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监管理念是相冲突的,整个法制体系也没有严格统一的监管理念和原则遵守;其次监管责任不明确,这是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种法律的规制都有一些但并不统一,因此涉及的部门就多从而导致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而法规政策本身之间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最后监管手段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投资法》,对投资的监管保护的政策法规没有,监管手段更多的是通过自身金融工具的创新手段,在其他方面的监管并不全面。

3.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

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开发行上市退出、股权转让回购退出或者公司清算退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但是对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一些投资活动无法正常享受市场退出通道,我国规定投资者必须具备法人地位才能申请开立账户,而现实中大量以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在退出渠道选择现实中也更加依赖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从而以实现资本退出,因为我国多渠道的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建立,且我国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及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其他市场,中小企业上市门槛高,导致一般的公司上市之路是个长期的不容易之路,加上产权交易的不活跃性等因素都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使得整个渠道建设的发展遇到了阻力。

4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制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是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经济的增长有着巨大作用,从我国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发展前景广阔,更待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私募股权投资业有足够的重视与扶持。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非常有必要制定出一部有前瞻性的完善的法律,首先从法律上更好的规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问题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4.1通过法律的规制减小私募股权资金的准入障碍

首先,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界定标准可以从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投资渠道等几方面来统一确定;其次,完善合格自然人投资主体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最后,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4.2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制

首先,应该明确监管的主体,转变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和思路,通过制定立法、规则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其次,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以及管理费等方面适度监管,对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运作可以放松法律监管;最后,推行行业自律制度,尽快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同时加强证券操纵等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

4.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退出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应该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建立电子报价系统的场外市场,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转让市场各层次市场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特征、水平等方面不同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服务于处于同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5结论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但是,无论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建立还是市场的成熟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仍需要多方的努力配合,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制环境,使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武圣涛.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制比较研究[J].经济论坛,2009(23).

第7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第8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动向 政策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PE fund)是私募基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分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成长基金(Growth Capital)和并购基金(Buy-out Capital)。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新动向

在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得益于全球流动性过剩、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等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截至2006年12月31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投资129个项目,投资机构的数量达77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9.73亿美元,居亚洲第二。进入2007年,这一迅猛趋势仍在继续:2007年前三季度的投资总额达83.68美元。

同时,注意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

1.私募基金中的风险投资基金比例较小。2006年以来新增创业投资基金在全部私募基金中的比例呈现出稳步下降的趋势,从期初的51.13%下降至期末的13.68%。风险投资新募集基金的增长明显慢于私募股权基金整体上的速度,说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兴趣相对不强而更倾向于成长基金以及并购基金的投资。

2.高科技行业获得的投资比重稳步下降,而传统和服务行业上升趋势比较明显。进入2007年,传统行业无论在融资还是在退出方面都有赶超高科技行业之势。另外,2007年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的风险投资案例中,没有一起种子期融资案例发生,创业投资基金有向传统、服务行业倾斜的势头。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新动向的原因分析

1.风险投资基金遇冷的原因。首先是投资回收期较长、风险较大,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有高达30%的该类基金完全失败,约60%受挫。同时投资者在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既想在较短时间内获利又不原意承担太大的风险,对风投兴趣不高。

2.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转向的原因。我国IT、互联网等高科技领域起步晚,高专业化产业集群少,创业文化和创新环境不成熟。简单模仿、复制先进国家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空间十分有限;而传统、服务行业则可以通过创新商业模式的方式实现迅速成长,其较低的行业门槛也吸引了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新动向的政策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的这一投资倾向,对私募股权基金自身来说,容易造成特定领域的供给过剩,摊薄投资利润率并出现 “PE泡沫”;而对于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不足40%,经济发展对外依存度高达50%以上的我国经济来说,则非常不利于创新环境的培养、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层次的提高。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总额仅占我国GDP的1%左右使我们看到了其巨大的发展空间。

1.政府的作用。结合国际经验,政府既要保持鼓励姿态,又要避免试图主导该产业发展。具体来说:

(1)积极发展高科技产业集群。产业集群所特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广泛存在的企业家精神、弹性专精、稠密性和同质性等特性,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风险性和投资成本,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并减少风险投资企业对集群内企业投资时的评估成本。实现高新科技产业集群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良性互动。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风险投资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目前我国的主板市场对企业上市融资的条件相对较高,中小版的发展速度太慢,退出渠道的不畅是风险投资发展的一大瓶颈。加快中小板的建设、尽快建立创业板等问题应该加速解决。

(3)税收上的优惠。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公司制具有制度优势,但面临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收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对私募股权基金参与高新科技创业投资项目上给予的税收上的优惠,避免双重税收的负面影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选择

我国对外资基金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方面政策尚不明了,这对本土基金是一种优势。本土基金应该积极利用自身对资本市场、企业运行机制及对产业升级的熟悉等优势,响应国家的相关鼓励政策,加强对是对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业务的重视程度。积极进行人民币标价的基金的募集,实现内源融资为主,逐步摆脱融资、退出“两头在外”的局面。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树立起自身的品牌,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

参考文献:

[1]盛立军著: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9页

[2]李斌冯兵等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第102―160页。

第9篇:私募股权论文范文

在过去的一年里,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市场风起云涌。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外管局和商务部出台的相关文件,更使得外资VC/PE的投资和退出面临难题,因此,人民币基金显得格外活跃,中国本土VC/PE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

作为中国国际投洽会的重头戏,第六届资本论坛将目光锁定人民币基金,软银中国、汇丰、IDG、东方富海、雷曼兄弟等境内外众多知名的私募基金“掌门”也都悉数到场,共同探讨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未来。主要话题包括:投资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如何建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机制、趋势和相关法律;中国特色的基金投资;资本开发和企业发展的结合;创业型和发展型企业如何获得VC/PE青睐;国际化趋势和国际合作等话题。

短板效应凸现

早在200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就曾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是目前资本市场的短板,政府应引导其发展。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有1500家左右上市企业,债券市场也发展多年,除了国债已经有5000亿债券市场。他认为,现在我国资本市场最缺的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由于私募股权基金这块短板没发展起来,导致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比较高,因而一遇到宏观调控就出现波动,国民经济也容易出现明显波动。这样,一方面社会上大量闲置资金找不着出路,另一方面一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却为找不着合适资本金而苦恼。与此同时,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内外经济失衡,国内富余资金找不到门路,所以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势在必行。

在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日趋活跃的背景下,合伙企业法等政策也开始为其消除制度瓶颈。在以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OTC)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将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南开大学财务管理系主任李莉认为,在中国尚不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风险投资领域发展不足,众多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活跃,将吸收市场各类流动性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动力。

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刘鸿儒在资本论坛上发言表示:“中国市场目前有四大块,一个叫股票市场;一个叫债券市场;一个叫期货市场;一个叫股权市场。股票市场发展的速度比较快,但是有很多问题有待完善,债券市场是‘短腿’的,期货市场发展快,但只是商品市场,金融期货刚刚开始推动,还没有发展。股权市场方面,出现了一些地区的产权交易所,这些产权交易只是股权市场的雏形,局限性很大,这些年来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有了很快的发展,这是股权市场发展的基础和重要方面。”

雷曼兄弟证券台湾区公司董事长翁明正认为,厦门应透过与私募基金的策略结盟,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参考今年5月份凯雷与山东省合作、刺激资本对山东投资的方式。厦门与私募基金合作,可望激荡出互补的综合效应,达到最大化的投资价值,制造出双赢的局面。深交所国际部总经理隆武华则阐述了VC/PE之于中小企业的意义所在:深交所上市的138家中小板上市公司中,有25家在上市前获得了创业投资的支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是创业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共同的基本使命。

发展新机遇

从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获批到现在,国务院已经先后批准了10家产业基金,规模超过千亿元。与此同时,在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备案的创投基金将近300家,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更多。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在资本论坛上表示,1998年以后中国创业投资基金大规模发展。创业投资企业是在政府和市场推动下,从一种自发的、相对比较自由的、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发展进入到一个相对比较规范的阶段。但目前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还没能吸引保险等主流机构,进一步发展需要管理办法和相应法规的出台。

在“2008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高峰会”上,刘鸿儒表示,希望尽快看到国有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入市并成为推动中国人民币基金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刘鸿儒指出,机构投资者规模巨大,有稳定的投资结构,抗风险能力较强,是出资人的主流。但在中国市场上,此类机构投资者尚未被允许进入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尽管上半年社保基金被允许入市让人们看到了希望,但人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多为中小机构和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问题,它们投资的金额都还比较小,抗击风险能力也比较差。

上海思新格创投的负责人卓福民认为,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遇到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去年国内私募融资已经几乎是美国2000年互联网泡沫前夜创投基金融资额的一半。他幽默地表示了这种乐观的态度:“在来厦前一天的一个小聚会上,几个朋友在一起讨论国内经济。有人谈到股市,A股市场从6000多点跌到2000多点,是不是买入的机会?大家都非常关心。最后讨论的结果是买不得。又有人说到房地产市场,讨论的结果也是买不得。我就说私募股权基金的情况,结果大家行动一致,恨不得立刻把钱交给我。”

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则觉得,私募基金前途光明,但道路依旧曲折。他表示,现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资本很多都来自民营企业家。在向一些民营企业家募集资金时,有些人常常会提出千奇百怪的问题。比如,有人会问:“我这钱交给你投资,你哪天要是把我这钱卷跑了怎么办?”现在的私募股权基金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出资人对基金的回报率期望值很高。他认为,以前很多出资人都是把钱投在股票和房地产上面。由于前几年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火暴,回报率非常高,所以他们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期望值也很高,这让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感到压力很大。

政策风向转变

虽然人民币基金募集形式仍然在探索阶段,本土LP(有限合伙人)还很不成熟,其运作模式主要还是公司制和合伙制。至于人民币基金运作模式到底是采用公司制好还是合伙制好,目前尚无定论。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明智人会看政策风向,以政策为导向。

夏斌认为,《公司法》、《企业法》、《信托法》三大法律已经对私募股权基金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约束。他呼吁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决定,建立中国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市场,方便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投资机制,鼓励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在中国境内上市,不必到海外上市。

而曹文炼则代表了官方的声音。他在论坛上发言表示:“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快速发展,行业发展到今天

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而目前中国正在加快制定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办法。从这个行业的监管来讲,也需要有一个管理办法才能够明确监管的责任和监管的理念,能够适度地、有效地监管,而不是无规则、随意性的监管”。

他进一步指出,私募股权基金从广义上来讲是金融行业,但它不属于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在国外是比较宽松的,比如美国。因为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投资者是养老金投资者,而美国的保险公司都是在州内管理。所以中国的监管要参考国外的经验,但最重要的是要立足国内实际。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这个行业的发展,他认为这个行业将来的方向主要还是应该以备案管理为主,而且以信息方面来备案。制定管理办法的重点是要明确监管的责任、监管的框架和监管的理念,着重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当前阶段对市场准入要不要设立一定的条件,要不要有条件性的核准等,也都在研究和制定中。

多位嘉宾指出,等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资金进入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这个行业才能成熟。因为这些资金完全是投资属性。成熟的投资人应当能把自有资金的一部分,放心地交给可靠的代客理财机构,获取稳健的长期回报。本土人民币基金正处于在实践中成长的过程中,而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和回报周期较长,通常为“5+2”年,也就是5年投资、整合,培育,2年上市。所以,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熟还需5年至7年时间。

台湾创投的启示

本次论坛定位为首届跨越海峡的资本对话,其中的一个话题交流环节就是由台湾统一证券领衔,与现场的众多私募基金精英分享台湾私募基金的发展经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演讲稿中指出,台湾资本市场的发展拥有丰富的经验,借由本次两岸金融业界的资本对话,促进彼此合作,相信必能有助于未来两岸经贸的正常化发展,创造互利双赢的契机,增进双方人民的福祉。

几位嘉宾的话题主要围绕“从台湾经验看大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进行,同时还谈到了企业在台湾和香港IPO(首次发行股票)的经验。在某些国家,外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印象可能极为极端,有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比喻为“蝗虫”,因为它被视为是一个破坏性的行业,着重于短获利并导致被投资公司之财务状况较投资初期恶化。尽管私募股权基金在台湾仍属新兴产业,台湾对私募股权基金之评价多属正面。主要反映在改善企业营运绩效、引入国际性管理专业人士、激励投资并提供企业资本支出之资金来源、整合银行产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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