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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周期律精选(九篇)

历史周期律

第1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历史周期律”,不过寥寥数语,也并非是一种经过严密论证的系统理论。但我认为,它是一个基于深刻历史洞察和直觉的伟大思想,当时就令一代伟人毛泽东为之折服,至今仍振聋发聩。它是任何一个执政者不能回避的问题。时过60 多年后的今天,全面探讨“历史周期律”的特点、成因以及消解之道,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周期律”的提出背景及其主要特点

 

“历史周期律”的提出者黄炎培(1878——1965),是近现代著名的民主人士,教育家。他字任之,字任之,号抱一,上海川沙人。前清举人,1905年加入同盟会。民国初,任江苏省教育司司长。1916年组织职业教育研究会,1917年创建中华职业教育社,设中华职业学校。1927年蒋介石叛变革命后,以“学阀”罪通缉黄炎培,黄遂逃亡朝鲜和日本,进行考察。回国后撰写《朝鲜》和《黄海环游记》两书,以朝鲜亡国的痛苦告诫国人,并向蒋介石面陈日本图谋侵华日亟的形势。“九一八”事变后,创办《救国通讯》杂志,主张抗日救国。1932年以中国国难救济会名义通电全国,要求国民党归政于民,召开国民会议,团结抗日。1937年任国防会议参议员,1938年为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39年发起成立统一建国同志会,1941年代表职教社派参加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为中国民主同盟),担任首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旋于是年辞去主席职务。历任民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第一、二、三届中央委员会常委。1949年2月,在中共地下党的帮助下潜走香港,转道北上参加新政协筹备工作,并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出席新政协。 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主席等职。

 

1945年夏,为恢复陷于停顿中的国共和谈,他与其他五名参政员一起飞赴延安(黄1938年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毛泽东率领在延安的几乎所有中共领导,赴机场迎接黄炎培一行。在延安,受到了中共友人的热诚接待。在延安,黄目睹了解放区崭新的气象和军民的精神风貌,深为振奋,他感到这似乎是与自己的理想境界不远了。在延安的一个窑洞里,黄与毛泽东进行了长达十几个小时的促膝谈话,返回重庆后由夫人姚维钧整理和执笔,发表了《延安归来》一书,记述下了至今被人们不时提起,或被称作“黄氏周期率”的黄、毛对话。

 

这是一场意味深长、石破天惊的对话。黄炎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面对黄炎培的疑问,毛泽东已准备好了方案:“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窑洞对”。黄炎培所提出的周期律被称为“历史周期律”。

 

通读黄炎培的“历史周期律”,可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周期性。也就是说,“历史周期律”是一条周而复始的历史定律,“鹿亡秦,蛇兴汉”,兴衰治乱,循环不已。

 

二是普遍性。从夏商周秦汉,到唐宋元明清,无论哪一个朝代,无论哪一个政权,无论哪一个执政者,没有谁能真正跳出这个周期律。正如黄炎培先生所说:“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

 

三是迅疾性。即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中国历史上有许多短命王朝,如秦朝和隋朝,分别只有15年和29年,可谓其兴也骤,其亡也速。南朝170年间,就像走马灯一样换了四个朝代:宋、齐、梁、陈。与南北朝同病相怜的是所谓五代时期,前后短短50余年,天下五易其主,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前仆后继。近代国民党统治中国大陆也只有短短38年。

 

二、“历史周期律”发生的内因和外因

 

“历史周期律”究竟是怎样发生的?这其中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似乎不是很复杂,无非是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农民起义推翻了旧王朝,导致了新王朝的诞生。这其中有的是农民起义领袖直接变成新的封建帝王,如秦末的农民起义领袖刘邦,元末的农民起义领袖朱元璋等,有的则是农民起义失败后,贵族军阀乘乱起兵,建立了新王朝,如隋朝末年的李渊。

 

第二种情况是“篡位”。旧王朝统治集团中的新兴异己力量,羽翼丰满后威逼旧王朝统治者交出政权。如东汉末年曹丕废掉汉献帝,自立皇帝,建立魏国,就是一种典型的篡位。此外还有王莽取代西汉、司马炎代曹魏、杨坚代北周等等,都是篡位。

 

第三种情况是外族入侵,推翻了旧王朝,建立了新政权。元朝和清朝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具体情况就不用多说了。

 

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依据。研究“历史周期律”的发生,探讨它的外因是不可缺少的,但最重要的还是分析它的内因。这个问题就不是那么显而易见了。

 

“历史周期律”虽然直到20世纪才由黄炎培先生提出,但作为一种司空见惯的历史规律,早就为历代统治者当然注意到了。当然,他们无法从根本上认识“历史周期律”发生的根本原因,往往把周期性的兴衰治乱简单归结于“天意”和“气数”。新王朝的诞生是天意,同样,旧王朝的覆灭也是天意,所谓“气数已尽”。杜甫缅怀诸葛亮的诗里也有“运移汉  终难复,志决身  军务劳”之句。

 

我认为,“历史周期律”的发生,从内因上看,主要与执政者的执政模式有关。考察一部人类政治史,主要有两类执政模式,一种是专制执政模式,一种是民主执政模式。中国历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王朝以及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各国,都是专制执政模式。现代一些所谓极权、威权政体国家,也可以说是专制执政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以“专制和人治”为特点的专制执政模式,是“历史周期律”一再发生的根本内因。“历史周期律”是专制执政模式下的一条“政治铁律”。

 

为什么在专制执政模式下无法避免“历史周期律”的发生?我认为,是因为专制执政模式无法解决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三大问题:

 

一是它无法解决执政者的腐败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执政模式下毫无民主可言,毫无监督可言。对于腐败的官僚、政府和体制,人民没有说不的权利。而专制执政者所谓反腐,往往动机不纯,其深层目的是消除异己,巩固家天下的独裁统治。且治标不治本,疏于制度建设。再者司法不独立,行政司法一体化,反贪机构以黑反黑,结果是越抹越黑,越反越腐。最后因腐败而人亡政息。以明朝为例。明朝建立之初,他就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于是提出“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并推出一系列铁碗治吏的措施。他规定凡贪赃白银60两以上者,一律枭首示众,剥皮填草,风干尸体,悬挂于衙门座位旁。措施不可不谓严厉。然而结果又如何呢?明王朝的腐败不仅没有得到根本遏止,反而愈演愈烈。大贪官严嵩的贪污款就相当于好几年的国防预算!朱元璋由此喟然感叹:“我欲除贪赃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明王朝最终仍然陷于腐败泥淖而不能自拔,直至被农民起义推翻。

 

二是它无法解决权力的更替问题。权力是一个国家政治的核心。历代专制执政者无不视权力如生命,幻想江山永固,为攫取权利、巩固权利未雨绸缪,竭尽全力,无所不用其极,但往往适得其反。结果却陷入争权夺利、流血斗争、以暴易暴、成王败寇的恶性循环。这在历史可以说司空见惯。

 

三是它不能真正解决好国计民生问题。历代专制执政者也大都重视发展经济。民富国强这个道理他们是懂得的。建国之初,如西汉、唐朝、明朝等,一般都采取轻瑶薄赋、与民生息的政策,使社会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带一定的好处。但往往好景不长,在专制执政模式下,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必然大行其道,阻碍经济发展。执政者唯上不唯下、与民争利甚至鱼肉百姓成为普遍现象。其结果必然是出现民生凋敝、社会矛盾激化,最后官逼民反。

 

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不等于跳出了“历史周期律”

 

如果说中国历史上的兴衰治乱离我们还太远,那么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苏东巨变就离我们近得几乎窒息。这些国家的共产党政权上台不过几十年光景,竟然几乎在一夜之间便红旗落地,再一次显示了“历史周期律”的强大威力。显而易见,我们不能把原苏东国家的执政简单归结为专制执政模式。因为这些国家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和古代君主制国家以及现代某些极权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我们不能不承认,社会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政治形式,还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原苏东国家的执政者未能尽快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没有尽快地建立和完善民主执政模式。在某些做法上,甚至还停留于专制执政模式上,从理论和实际上都是如此。例如列宁把国家定义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另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简单地把国家看成是暴力工具。

 

四、建立民主执政模式是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选择

与专制执政模式相反的是民主执政模式。如果说专制执政模式的特点的“专制加人治”,那么民主执政模式的特点则是“民主加法制”。如前所述,专制执政模式无法解决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腐败、权利更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因而不能跳出所谓的“历史周期律”。 而民主执政模式则能较好地解决上述三大问题。因此,可以说,建立民主执政模式是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选择。

     民主执政模式或许无法彻底消除腐败这个毒瘤,但它一定能把它控制在一个较轻的程度。因为它有民主监督这个利剑,谁腐败,谁下台。当代世界各国中,凡是民主制度实行得比较好的,腐败问题就比较少,反之,就比较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民主执政模式是解决权力更替的最好办法。还权于民,由选民选举决定权力的更替,既保证了权力执政为公,又确保了权力更替的和平有序进行。诚如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在一次演讲中说道:“现代政治最伟大的成就,不是产生了多少书籍,有了多少发明,诞生了多少伟人,而是找到了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方法。现在,我就是站在笼子里和你们讲话”。

 

民主执政模式也是确保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真正保障。在专制执政模式下,执政者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可能在一段时期造成经济飞速发展的景象。但往往因为刻意追求政绩工程,只注重短期效应,大搞形式主义,其结果是造成经济或先天不足,或畸形发展,最后经济增长失去后劲,陷入徘徊不前甚至倒退状态。前苏联、东欧国家经济发展就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而民主执政模式国家实行民主执政和科学决策,经济发展比较平稳,即使遇到了经济危机这样的困难,也比较容易挺过。

 

民主执政模式能确保国家实现长治久安,这已经为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经历所证明。这些国家自18世纪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建立了现代民主制度,已历200余年,历历经内忧外患,包括两次世界大战,依然薪续火传。当代美国政府用的还是华盛顿时代制定的宪法,升起的还是那面国旗。而马克思在上个世纪所预言的资本主义丧钟至今也没有敲响。这些资本主义国家能基本实现长治久安的秘密,我看主要是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成熟是民主执政模式。

 

五、余论:“民心论”、“忧乐论”与“历史周期律”

第2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赖其深先生在《文汇读书周报》2001年7月21日发表《并非仅仅是一二个人的失误》一文,涉及这一对话。赖文认为许多人,“包括一些专门的研究著作在内,在引用这一历史掌故时,都出现了不应有的失误”,即“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周期律’误为‘周期率’”,“细读黄炎培这段话,就可以判断出,黄炎培的意思是,希望中共能摆脱历代封建王朝治乱兴衰这一周期性规律的支配,避免重蹈历史覆辙。上述著作均将‘周期律’误为‘周期率’,虽一字之差,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久,这一意见,又见于《光明日报》。

刘作翔先生于《文汇读书周报》2001年11月17日发表《到底是谁的失误?――读赖其深一文之辨析》,对赖文的指责有所辩驳。刘文指出,在赖说发表10年以前,已先有李振声教授在《中国共产党能够跳出历史“周期律”》(《中共党史研究》1991年3期)一文中发表了与赖说相同的意见,同样认为“律”指规律、法则,“率”则指比值,并以为“周期率”是黄炎培的误用。刘文指出“周期律”之说有逻辑上的矛盾,“如果说它是一种历史规律,或者说是封建王朝的历史规律,那我们中国共产党又如何能够跳出呢?不能因为说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先进的阶级,就可以不受历史规律的制约”,他认为,“‘周期率’反映的是一种历史现象,而并非是一种历史规律。‘率’表达了一种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现象,尽管它在历史上反复出现,但它仍是一种现象。如同赖文和李文所解释的那样,它是两个相关的数在一定条件下的比值关系。而一旦条件发生变化,那比值也会发生变化。而‘律’则指的是一种规律、法则。”

通常人们引用的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黄炎培附有《延安归来》的《八十年来》一书,是写作“周期率”的。查看能够找到的最早版本的黄炎培《延安归来》,即中苏友好协会民国35年(1946年)5月6日版,其第43页,原本也写作“周期率”。可知赖文所谓“引用”“失误”的说法似乎并不准确。我们无论怎样“细读黄炎培这段话”,“判断”“黄炎培的意思”,也不能否认文献遗存中的白纸黑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黄炎培,而断定多数研究者是误引。

那末,李文所谓黄炎培“误用”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其实,“率”原本就有法度、定律的解释,其古义是与“律”彼此相通的。《尚书・西伯勘黎》:“不迪率典。”孙星衍疏:“《广雅・释言》云:‘律,率也。’‘律’、‘率’训同,俱为法也”,“‘不迪率典’谓不由法常也。”《孟子・尽心下》:“羿不为拙射变其彀率。”孙《音义》引陆善经注:“‘率’,法也。”“读为‘律’。”焦循《孟子正义》:“陆读为‘律’,训法,近是矣。”又说:“《淮南子・览冥训》云:‘以治日月之行律。’高诱注云:‘律,度也。’‘率’与‘律’同。”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也写道:“‘率’,借为‘律’。”《后汉书・朱晖传》:“其诸报怨,以义犯率,皆为求其理,多得生济。”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苏舆曰:“‘率’与‘律’同,‘犯率’,犹犯法。”

第3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图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图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③《墨子·尚同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刑共分四类:劓、刵、椓、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中华法律文明的最早开创者。④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藏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

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

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

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

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

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

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

④ 同上。

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

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

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

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

① 同上第21页。

② 《易·系辞》

③ 《淮南子·汜论训》

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

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

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

④ 《左传》昭公六年。

⑤ 《尚书·费誓》。

⑥ 参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

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

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② 《说文解字》。

③ 《商君书·画策》。

④ 《尚书·甘誓》。

⑤ 《论语·为政》。

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

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

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 《礼记》。

③ 《尚书·大传》。

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

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

⑥ 《魏书·刑罚志》。

① 《魏书·高祖记》。

第4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一、先秦史研究

2011年天津市的先秦史研究成果保持高产,内容丰富。

王玉哲先生的专著《中华民族早期源流》[1]从夏族、商族、先周族的源流考释研究华夏民族的起源,从对鬼方、狁、楚族等考释研究少数民族的起源,从而勾勒出中华民族早期源流。《南开学报》2011年3期发表《著名先秦史学家――王玉哲》一文,恰在哲老百年诞辰之前,更令人追思与感叹。

在夏商周及甲骨文、金文研究方面,所见有三部著作问世,陈的《张政批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2]和《商周金文》[3] 体现了作者的研究功力,引人关注。杜勇、周宝宏的《金文史话》[4]亦为佳作。朱彦民《甲骨文淇水探踪》[5] 据新发现的花东卜辞,对淇水问题提出了新看法。他的《殷卜辞河、土、岳与先公关系考》[6] 认为,过去一般认为河、土、岳的祭祀对象是自然神,但殷卜辞中它们与先公代表的祖先神无法完全分开,可能与早期的先公祭祀本身就有某种异同关系。杜勇《商朝国家结构新论》[7] 参考德国学者罗曼・赫尔佐克的贵族国家理论,对商代国家结构进行了重新阐释。魏《再论“益公”及“益氏”――兼论西周金文“公”称中氏名的使用规律》[8] 提出,西周金文中所见生称“益公”之“益”皆为氏名,死后称谓则不尽然,其中一部分属于美称或谥号,世传“谥法”不足信。耿超《 “女祸论”源流考》[9] 通过考证认为,“女祸论”应起源于西周末年。相关文章主要还有:朱彦民《〈易经系辞传〉“制器尚象”说评议――兼及上古车驾发明相关问题的探讨》[10]、陈《生诸器铭文综合研究》[11]、陈《周代农村基层聚落初探――以西周金文资料为中心的考察》[12]、陈《践鼎铭文补释及其相关问题》[13]、耿超《浅谈姬母豆与师盂种作器者关系与族姓》[14]、陈《闻尊铭文与仓山“疋狱”文书之性质》[15] 等。

在春秋战国史研究方面,杜勇《论〈春秋事语〉与〈左传〉的关系》[16] 分析了《春秋事语》与《左传》的区别,认为二书来自不同的传承系统,并无因袭关系。雷鹄宇《试论战国时期代地地理及相关问题》[17] 考证,战国时期代戎是文化相近众多部族的泛称,活动地域广大,文献中出现的代国只是代戎的一支。徐勇《〈六韬〉成书时代之我见》[18] 对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六韬》成书时代的六种说法进行了批驳,重申了战国中后期成书说。程平山《百年来〈竹书纪年〉真伪与价值研究述评》[19] 收集和疏理了一百年来关于对《竹书纪年》评价的各种文章。相关文章主要还有:陈《再论包山楚简“州”的性质与归属》[20] 、陈《试论葛陵楚简“丘”的性质与规模》[21] 、程平山《〈竹书纪年〉晋魏纪年、周王纪年与版本问题》[22]、程平山《宗周、“周”邑、“周庙”与崎周辨析》[23]、雷鹄宇《从玉皇庙文化看东周时期代戎之社会经济》[24]、李晶《春秋刑官丛考》[25] 等。

二、秦汉史、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2011年天津市的秦汉史、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成果有逐步增多的趋势。

在秦汉史研究方面,所见专著有:刘尊志《徐州汉墓与汉代社会研究 》[26]。陈生玺《秦始皇缘何焚书坑儒 》[27]考辨,司马迁为史官世家,记事严肃认真。而且汉武帝时博士孔安国献古文尚书,淮南王刘安与中郎伍被谋反,都谈及秦始皇曾焚书坑儒,均在司马迁撰《史记》之前,证明秦始皇确有坑儒之事。张荣明、刘成栋《秦帝国政治模式分析》[28] 指出,秦帝国政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唯物化的政治意识、君主至尊的政治心态和权力专断的政治思想,促成其形成的环境条件是国家的统一,这一政治模式产生了双重效果:行政高效率与政治的迅速崩溃。陈燕《秦汉时期的汉字字序法》[29] 认为,秦汉时期汉字排序呈多样性,其性质是根据意义排序。刘洁《“孟母教子”故事考论》[30] 提出,故事产生时代正值西汉前期儒家学派地位上升、国家大力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际,因此它所反映的内涵远比故事内容本身的真实性重要。相关文章主要还有:贾艳红《论汉代的祖先崇拜》[31] 、李治安《关于秦以降皇权官僚政治与贵族政治的复合构建》[32]、刘敏《里耶户籍中的“毋室”和“大女子华”》[33]、刘尊志《西汉诸侯王墓敛葬玉衣及相关问题》[34]、刘尊志《论西汉诸侯王墓陵园及相关问题》[35]、刘尊志《徐州两汉诸侯王墓研究》[36]等。

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方面,所见专著有:孙立群《从司马到司马――西晋的历程》[37]。岳纯之《中国古代“律”的产生及其早期演变》[38] 指出,从诸法合体之律到单一刑法之律,其间有一个转变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开始于汉朝,而其完成则在曹魏,标志就是曹魏新律。相关文章主要还有:孙立群《最拜金王朝西晋覆灭启示》[39] 、孙立群等《永嘉之乱与北方政治格局的变迁》[40]、张荣明《谶谣与两晋南北朝政治》[41] 等。

三、隋唐史、宋史、元史研究

2011年天津市的隋唐史、宋史、元史研究成果,数量略有下降。

在隋唐史研究方面,所见专著有:王力平《郑天挺隋唐五代史讲义》[42]。肖占鹏、王蕊《唐代“捣衣”诗及其士人政治心态》[43] 认为,唐代“捣衣”诗中征妇形象的塑造,体现了中国古代士人政治心态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出社会价值取向的变化,勾画出时代盛衰的轨迹。张玉兴《唐代陵令考述》[44] 考证,唐代陵令亦称陵署令或陵台令,具有中央与地方官双重性质,因此行政中经常需要与县令通力合作,并且常为县令所兼任。岳纯之《所谓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新证――与郑显文先生商榷》[45] 辩驳郑文观点,认为现存《唐律疏议》并不是永徽四年(653)的《永徽律疏》。相关文章主要还有:张葳《〈隋书〉标点校考勘误及补遗二十则》[46]、夏炎《海贼;地方官;招讨团――唐代国家权力对地域社会的支配与调适》[47]、付莉《道教方术与唐代士大夫的政治斗争》[48]、付莉《唐代士子习业道观之风》[49] 等。

[31]《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4期。

[32]《史学月刊》2011年6期。

[33]《秦汉史论丛》第十二辑,2011年8月版。

[34]《中源文物》2011年4期。

[35]《考古》2011年4期。

[36]《考古学报》2011年1期。

[37]中华书局2011年10月版。

[38]《兰州学刊》2011年11期。

[39]《人民论坛》2011年8期。

[40]《河北学刊》2011年3期。

[41]《理论学刊》2011年8期。

[42]中华书局2011年版。

[43]《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3期。

[44]《历史教学》2011年6期。

[45]《敦粕研究》2011年4期。

[46]《古籍整理研究》2011年9期。

[47]《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纪念郑天挺诞辰110周年》,中华书局2011年8月版。

[48]《晋中学院学报》2011年2期。

[49]《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3期。

[50]《历史教学》2011年3期。

[51]《华章》2011年27期。

[52]中华书局2011年3月版。

[53]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4月版。

[54]《历史教学》2011年4期。

[55]《历史研究》2011年5期。

[56]《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纪念郑天挺诞辰110周年》,中华书局2011年8月版。

[57]《河北学刊》2011年4期。

[58]《史学月刊》2011年12期。

[59]《历史教学》2011年9期。

[60]《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6期。

[61]《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纪念郑天挺诞辰110周年》,中华书局2011年8月版。

[62]《成都大学历史学报》2011年3期。

[63]《史学集刊》2011年7期。

[64]《西南大学学报》2011年3期。

[65]《求是学刊》2011年1期。

[66]《东岳论丛》2011年4期。

[67]《历史教学》2011年1期。

[68]《文史杂志》2011年6期。

[69]《兰台世界》2011年25期。

[70]《兰台世界》2011年22期。

[71]《兰台世界》2011年25期。

[72]《北方文学》2011年1期。

[73]《文史杂志》2011年5期。

[74]《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纪念郑天挺诞辰110周年》,中华书局2011年8月版。

[75]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5月版。

[76]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4月版。

[77]《历史教学》2011年11期。

[78]《历史教学》2011年3期。

[79]《紫禁城》2011年12期。

[80]紫禁城出版社2011年4月版。

[81]《清史参考》2011年7期。

[82]《社会科学》2011年5期。

[83]《紫禁城》2011年2期。

[84]《历史档案》2011年2期。

[85]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版。

[86]《满学论丛》2011年11期。

[87]《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纪念郑天挺诞辰110周年》,中华书局2011年8月版。

[88]《清代满汉关系研究》,2011年8月版。

[89]《学术月刊》2011年11期。

[90]《中国史研究究》2011年2期。

[91]《史学月刊》2011年5期。

第5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历史素材是丰富多样的。从古到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都有这些素材的遗存,比如文字记载、文物、遗址遗迹等等。

文字记载(包括一些文物如商周甲骨、青铜器上的文字),这是我们了解历史、提取历史信息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来源。通过对历史文字记载的解读,我们能比较直接地了解当时的很多历史信息。比如通过对商周甲骨文字的解读,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我国古文字的发展水平和演变规律,包括造字方法等,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可以通过分析甲骨文内容了解那一时期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些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复原商周的历史,认识中华古文明的发展脉络。例如,甲骨文中有“”(臣)字,它属于象形字,表示家臣对主人的侧眉顺目,说明那时已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有了社会等级制度。甲骨文中有“” (执)、“”(圉)、“”(劓)等文字的出现,这就让我们通过分析知道这些文字都是在象形字基础上的会意字,“执”是表示将人戴上手梏,“圉”是表示将人戴上手梏关入监狱,说明商周时期已有监狱,“劓”是表示用刀割鼻子,说明那时有残损人肢体的刑罚。又比如《史记》中关于楚庄王“问鼎中原”的记载――“(楚庄王)遂至洛,观兵于周郊。周定公使王孙满劳楚王。楚王问鼎小大轻重,对曰:‘在德不在鼎。’庄王曰:‘子无阻九鼎,楚国折钩之喙,足以为九鼎。’”从这段文字中我们既看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变化而导致的周王室的衰微,各诸侯国由于实力的增长而对周王室权力发起挑战,又可以进而结合其他史料去理解各诸侯国为夺取土地、人口、支配权而进行的争霸兼并战争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的动荡,对那个时代的特征也就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再比如沙皇亚历山大二世1856年3月的一次谈话提到:“与其等农民自下而上起来解放自己,不如自上而下解放农民。”几年后的1863年的沙皇政府报告书中又提到:“农民抱怨……负担的义务过重。特别是原来利用的附属地面积超过了现有份地的那些地方。他们不肯缴代役金,他们拒绝服役或希望保留原来三天劳役的办法。”这些材料让我们了解到沙俄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奴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尤其是对农奴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导致了阶级矛盾的尖锐,农民风起云涌的反抗斗争已严重动摇了沙俄的封建专制制度,沙俄统治者不得不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统治政策做出调整,通过走资本主义道路来挽救自己。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改革是不得已而为之,其目的和前提是维护贵族地主的既得利益,因此是对农奴的再次剥削,是极不彻底的,也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和资本主义的健康发展。当然,对文字材料的分析必须做到科学全面,特别注意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这样才能形成对历史的正确认识。

文物,作为一种历史遗存,给我们提供的历史信息也是极为丰富的。比如通过对流传和发掘出土的商周青铜器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到那一时期青铜制作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各种器物的用途,进而了解那一时期的社会生活、生产水平甚至文字、艺术等。从《商朝四羊方尊》青铜器(图1)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是商朝奴隶主贵族用于祭祀或宴乐时盛酒的器具;当时青铜器冶炼技术和制作工艺水平高超,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科研价值;当时畜牧业和农业比较发达。这样,我们对商周奴隶社会的基本情况的了解也就更全面了。

又比如通过对《春秋时期穿有鼻环的牛尊》(图2)、

《春秋时期的铁锸》(图3)的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出那时牛已被用做动力,牛耕出现了,牛在生产生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冶铸技术也进步了,出现了铁器。总之,社会生产力明显提高了。再比如通过对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图4)的解读,我们一方面可以了解那一时期绘画的发展情况(包括用料、技法、题材等),另一方面对宋都东京

及北宋社会生活尤其是城市生活有了比较直观的认识,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城市生活的分析,进而了解那一时期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

遗址遗迹在历史研究中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历史遗址和遗迹的考古发掘和研究,我们可以很直观地了解那个时代的生活环境、生活状况及社会习俗。比如在对半坡原始居民遗址的考古研究中我们发现了房屋遗迹和水井遗迹,这就说明半坡原始居民过着定居生活,会建造房屋,会挖水井。我们又发现了大量的粟及动物骨骼,于是我们知道了他们已经会种植粟,会养殖牲畜。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有一定形状且比较光滑的石块和保存粟种子的陶罐及其他陶器,这就反映出

他们以木石为主要工具并处于新石器时代,同时还懂得烧制陶器,但总的说来生产力水平还是很低的。此外,在半坡遗址里人们还发现有墓葬、广场等等。总之,我们发掘的东西越多,对它的研究越深入,对这个时期历史的认识就越深刻、全面,历史就越接近真实。

对于一些零散的历史素材,我们还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析处理,如生成一些量化统计图表。这些图表虽然带有较多的主观性,却给了我们从另一角度认识历史概貌和总结历史规律的机会。如通过对“美国内战初期南北双方力量对比表”(表1)的分析,我们既可以看到北方实力的强大和发展的先进性,体现着历史发展的潮流,又可以进而认识到人民的意愿和人心所向,从而理解美国内战北方取胜的必然性。又比如通过对“1901年全国注册工厂情况”(表2)的分析,我们首先可以判断近

第6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关键词]丁韪良 史学史 中国历史分期 汉学

[中图分类号]K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4-0102-08

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年),号德三,别号冠西,新教美国北长老会传教士,1850年来华,早年在宁波、上海以及北京传播基督教“天道”,后在北京以及武昌等地相继担任京师同文馆总教习,京师大学堂西总教习以及湖北仕学院的“讲友”,曾创办《中西闻见录》、《尚贤堂(新学)月报》,致力于传播西方的世俗科学(“实学”、“新学”)。丁韪良倾心汉学,早年加入美国东方学会(1858年)和英国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1864年),并于1885年5月发起成立北京东方学会(Peking OrientalSoeiery),任首届会长。在汉学研究中,丁韪良尤重中国历史,曾在北京东方学会的成立大会上呼吁外籍会员加强研究中国历史,撰有《古代中国北方的夷狄》(1884年)、《中国历史研究论》(1886年)、《从长城看中国历史(一份历史提纲)》(1894年?)专论三篇,以及《中国六十年记》(A Cycle of Cathay,1896年,半回忆录性质)、《觉醒中的中国》(The Awakening of China,1907年)专著两本。

这些文章和著作既涉及对中国传统史学的批判,也涉及对中国历史的运动规律、进化分期特征及其近现代命运的探索,总体上可以看作是丁韪良在19世纪西方历史哲学指导下的中国大历史构建。由此,丁韪良为中国通史研究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可资与各国历史比较的分析框架与通史体系。可以说,丁韪良是中国史学近代化的奠基者,他对中国历史的研究代表了19世纪后期中西研究中国历史的最高水平和成就。然而,限于语言以及传教士身份等多种原因,丁韪良对中国历史研究的贡献长期为世人所忽略,未曾得到包括外国学者在内的学术界的关注和公正评价。本文拟据上述文献,对丁韪良的中国大历史观做一个详细的述评,以期填补中国史学史的一个空白。

一、中西史观的比较和选择

构建中国大历史观,丁韪良首先要面临如何处理有关中国历史研究的史学理论遗产――包括明末来华天主教传教士的中国史观、中国传统史学方法、以黑格尔、兰克为代表的19世纪上半期西方主流学界否定中国有历史与史学的主观臆断等――以及如何选择自己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视角的问题。明末来华的天主教传教士在中国历史研究方面主要关心的是如何消弭中国史书对于中国上古历史的描述与《圣经》年代学之间的不一致,充满臆想和牵强附会,与19世纪西方历史哲学相距甚远,丁韪良因而并未予以重视。作为一个西方人,19世纪西方的主流历史哲学特别是有神论的进化论史观理所当然地成为丁韪良研究中国历史的出发点,但他对于以黑格尔、兰克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否认中国有历史并将中国的传统史学归为“原始的史学”的做法,则并不完全同意。他认为,中国是有历史的,这是他能够构建中国大历史的客观前提;另一方面,他认为中国传统史学缺乏西方历史哲学的积淀,不能适用于构建中国大历史。

对中国传统的史学方法的批判成为他的中国历史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丁韪良认为,在西方是美的观念主导历史作品的创作,而在中国,“历史的概念是一种简单的记录,而非一项艺术的工作”,故而中国完备的历史纪录体系虽成就了卷帙浩繁的历史文学,但历史材料并不能得以消化,“死的过去是被埋葬而不是被解释了”。若以培根为代表的将历史定义为“以例子来教的哲学”的西方眼光和价值标准来看,中国有年鉴(chronicles),没有历史。他说:

他们的年鉴精雕细刻,富于对人物和事件的尖刻的批评,但是他们的全部文学没有任何可以称之为历史哲学的东西。没有重新架构宇宙并将其原理用于解释人类进步规律的黑格尔;没有追踪旧文明衰落踪迹的吉本(Gibbon)或孟德斯鸠;没有描述新文明兴起的基佐(F.P.Guillaume Guizot,法国历史学家、政治家。1812年任巴黎大学近代史教授,1828年著有《欧洲文明史》)。他们甚至没有能由果推因、描绘一个时代全景的修息底德和塔西图。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丁韪良认为并不是中国人本性上缺少哲学能力,而应该归咎于中国的历史学之父孔子所确立的《春秋》模式。孔子著名的《春秋》连编年史(annals)也算不上,只是将大大小小的事件像念珠一样以日历串起来的一部日记。这种方法,虽令文体极其简洁,但却很难让人觉察到事件之间的联系。中国史家按照这种模式辛勤搜集资料,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缺点:

中国的年鉴编撰者们热衷于将所有发生的事件按时间顺序分类,不能觉察到席卷所有国家以及长期持续的许多大的运动的趋势。他的日常琐事的记录如果说是历史,那也只能就每日对星星的记录就是天文学这样的意义上来讲。成千上万的勤劳的观察者所记录下的观察显然是做无用功,而开普勒之眼,掠过众多的事实,就能归纳出行星轨道的椭圆。难道我们不希望能产生一些精神大师,来揭示这些未消化的事实中所蕴含的统治律吗?

基于对中国传统史观的批判,丁韪良1886年首次提出了要用西方的近代科学研究方法来重新架构和解释中国历史。具体地讲,就是要以19世纪晚期的主流历史哲学(进化论、实证主义及神学目的论)来质变(transubstantiate)中国的历史资料,“按照我们对历史一词的理解,在成为历史之前需要一种与它们在其本地作者手中所受到的解释不同的解释”。但丁韪良所要解释的并非具体历史事件的意义,而是要揭示中国数千年历史运动背后的内在规律及发展趋向,从而成为发现历史统治律的精神大师。简单地说,丁韪良感兴趣的是寻找我们现在所谓的历史背后的“主叙述”(master narrative)或曰“兀叙述”(mega-narrative),从而建构线性进化的中国“大历史”(macro-history)。

二、中国前近代历史的动力:三个运动规律

在确立以19世纪西方历史哲学作为研究和重建中国大历史的方法论后,丁韪良开始寻找中国大历史运动背后的动力学原理。1886年,他提出了中国前近代历史运动的三个运动规律(或命题),即“中国人对中国的征服”、“鞑靼对中国的征服”及“帝国内部向心力与离心力问的斗争”。他认为是这三个运动规律(或命题)的合力作用造就了中国历史的过去和现在,而且“其中的每一个都之于理解中国现

在的状况均是必不可少的,犹如开普勒的三个定律之于太阳系的解释一样”。

丁韪良所谓的“中国人对中国的征服”,意思是现在的中国人并非原中国的土著,而是一个源于中亚的有着较高文明的外来种族,最早数量很少,疆域也相对有限,后来沿着黄河河道而到中原,一代接一代在冲突中逐渐吸收和同化周边的原土著部落。与其邻居们相比,原始中国人主要在文字知识上突出,拥有较高级的文明,这一早期的文化给中国人比周边阻碍其进步的蛮族以巨大的优势。这些蛮族有“东夷”、“北狄”、“西戎(羌)”、“南蛮”等四个集体名称。被原始中国人征服的对象主要是中国南部和东部的非原始中国人部落,而北方、西方的野蛮部落“狄”和“羌”则从未永久屈服(作为部落集体,单个部落则有被完全同化和同一的――作者)。丁韪良认为,中国人与原土著的冲突最早可追溯到《书经》所记的舜帝征“三苗”,这种冲突到近代仍未结束,近的例子是清朝征服贵州“苗子”及台湾。中国人对中国的征服过程也符合世界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的冲突与融合三重过程规律,即由彼此孤立隔绝、各自在语言上甚至都不能相互理解的差异阶段,逐渐过渡到同化(assimilation)阶段乃至同一化(unification)阶段,亦即周边部落消融在中国人中间的过程。但这并不是一个单向的过程,原始中国人到处都因与土著居民的融合而发生变化,并产生了地域性特征,以至于原始中国人的类型,现在已不再可以分辨出来了。遗憾的是,丁韪良对“中国人对中国的征服”的运动规律并未有专文论述,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他的逻辑安排和上下文中推测,他所谓的“中国人对中国的征服”含有三层意思:一是从过程角度看是中国农耕文明在地理上的扩张、制度方面的推广、文化上的同化及人种方面的融合过程:二是从规律角度看是优越的中国文明总能在民族交往过程中展示其强大的影响、同化和吸纳能力:三是从被征服对象看主要是中国南部和东部的非原始中国人部落,它们绝大部分被同化或同一。

第二个历史运动“鞑靼对中国的征服”,与第一个运动源起时间相同,以后又与第一个运动并肩而行,并一直延续至今。丁韪良自言,他所谓的鞑靼的征服不是中国人意义上的满洲入关统治,而是包括满洲、匈奴、回鹘、突厥以及他们的叫不同名字的祖先等“几千年来中国北方不管叫何种名字的蛮夷夺占对中国这个由已开化的居民以其勤劳而使其致富的国家的恒常企图”。这些游牧部落,分布在长城以北未被犁耕的辽阔平原上,在长城的南面是盛产农产品的田地果园,中间的界线是长城。在丁韪良看来,长城两边的敌对状态是永恒的、不可避免的,“从海边一直延伸到甘肃沙漠的长城是这一尚未熄灭的斗争的纪念碑,这场斗争从其发端起本质上就是一场漫长的战争,只是这里或那里有间歇性的休战。”这场战争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71年的夷狄入侵迫使周平王迁都洛阳。后来,整个中国有两次屈从于鞑靼人的统治(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和满洲入侵建立的清朝),此外,尚有鞑靼“部分征服”中国的三个时期:一是907-1234年间,北方大部分地区相继为契丹、女真鞑靼所统治;二是386-532年间,广大地区屈服于拓拔鞑靼部落的北魏统治;三是公元前202至公元2世纪的汉朝,汉帝国虽未全被外人所征服,但一直处于由一个叫做“匈奴”的集合名字的强有力的部落群所带来的恐惧之中。有时,处于弱势的汉朝皇帝便采取和亲联姻手段。李广、李陵、司马迁、苏武的遭遇即是汉与匈奴间势力彼此消长的反映。丁韪良认为,鞑靼对中国的征服完全可以与高卢人和汪达尔人对罗马的连续劫掠以及北方蛮族对意大利的征服相提并论,因为同样都显示了一种民族大潮中的规律,“也即北方的饥饿的游牧部落在各个时代都表现出蚕食更为阳光所青睐的富饶地区(指南方)的趋向”。

与南部及东部的土著居民相比,丁韪良认为,北方的鞑靼民族对中国的政治影响更深远、也更复杂。他认为,周之代商以及秦朝的兴起都与北方和西方部落入侵有关,周与秦均是在与同样的敌人的冲突中壮大的。当然,“在所有的时代,鞑靼入侵者都已经屈服于一种更高级文明的影响”,“在任何时代,他们都用从其他更文明的种族那里找到的文明替换了他们的野蛮”。除了在政治上造成影响外,鞑靼人在人种和语言上也对中国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彼此也经历了由差异而至同化而至外表和举止的完全同一化的过程,“早期中国北方的野蛮人呈现出许多种类,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流逝,又趋于让位于举止的同一甚至生理外表的同一”。原始中国人在北部地带遇到了与蒙古部落亲缘的部落,并逐渐吸收了他们,北方中国人高大健壮的体格可能就是因为这种结合,与萨克森人让英语语言日耳曼化一样,中国北方的语言也深深地为鞑靼的影响所修正。

丁韪良所说的“帝国内部向心力与离心力间的斗争”,就是封建自治力量与中央化力量之间的较量,亦即今日所谓中央集权制与分封制之间的较量。他将这一运动也追溯到周代的封建制度,并将春秋战国以及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历史解释为这两种力量之间的斗争。由此视角出发,他特别批评中国的历史学家没有看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历史意义:“他们中没有一个人理解了‘始皇帝’这一尊贵称号的意义,他(羸政)以这一称号宣布自己是新的‘独裁统治’秩序的‘第一人’。他们中没有一个人觉察到他焚毁儒家经典的动机是要从中国的记忆中抹去封建制度;觉察到他割去儒士们的喉管是要确保这些书及其政治宗旨将不再出现。”这种向心力与离心力之间的斗争,并未因为秦朝创立了中央集权制度而消失。在此后中国长达两千年的历史中,离心力和向心力之间的斗争一直是政治的主旋律,其结果是帝国兴衰更替、国家的整合、分裂和再整合。

按照丁韪良的设想,上述三个运动规律互相作用、共同影响和塑造了前近代中国的动态历史。“中国人对中国的征服”规律揭示的是中国人在长城以南的兼并和扩张历史,“鞑靼对中国的征服”规律揭示的是中国人在长城附近与北方游牧民族征战、交融的历史,“帝国内部向心力与离心力的斗争”规律揭示的是中国内部权力的整合与分裂历史。但从阐述的重点看,丁韪良显然非常重视从中国人与其他民族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历史的演进和中国现实的形成。丁韪良不仅敏锐地发现了中国人在长城内外与其他民族的际遇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他将“鞑靼对中国的征服”单列为中国大历史运动规律之一的原因,而且也充分认识到了中国人与其他民族的冲突和融合过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线性大历史的重构:中国历史的进化与分期

在揭示中国历史运动规律的基础上,丁韪良还得出了以变化(进化)为中心的中国历史发展的总体特征。他认为中国历史一直是发展变化着的,并非原地踏步,在这一点上他显然超越了当时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西方学术界的看法。他说:

我们震惊于这一事实,即中国社会远未呈现出不变的一致性(changeless unifomity)的方面。它的变化也不是像我们的海边观察者所登记的东西那样单调。……中国的人民经历的变化是无数的,他们并不总是踏上恶性循环。历史表明他们在一个人民的伟大性的所有方面已经取得了如果说不是常规那也是一个总的进步;因而在他们纪年的76个甲子之时,比起此前他们的国家存在的四

十个世纪中的任一时期,他们的疆域更加扩大了,他们的人口更多了,他们的智慧更高了。

丁韪良并尝试以分期的方法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进化)进行具体描述。他将中国历史粗略分为四个时期,即周代以前的神话传说时期(历史黎明期)、周代封建制时期、秦代至清朝的中央集权制度时期和1840年以后的近代化时期。但从他的阐述重点看,丁韪良更加注重前近代封建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分野以及前近代与近(当)代的分野。

(一)秦朝的革命:由封建制走向集权制的前近代

从其关于中国前近代史三个动力论之一的“离心力”与“向心力”论出发,丁韪良认为建立万里长城的秦朝是观察中国历史分期变化的最佳视角:

研究埃及历史的人们应该站在金字塔上,而研究中国历史,则没有比长城顶峰这一更为有利的观察点。长城建立的时间处于早期模糊的传统与不安的、动乱的现在之间,控制着整个移动的全景。长城之于我们的重要性不在其大小而在其时代。

这里,丁韪良特别注意到了中国社会以此为界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即此前中国是封建社会,此后一直到清朝,中国都是中央集权的社会。丁韪良站在世界史的角度首先提出了先秦社会封建制与西方的封建领主(feudalism)制度的相似。这表现在先秦社会的中国封建制度与西方的封建领主制度在组织形式以及权力的运作上是一致的,甚至在爵位五等制上也惊人的相似,但这一制度导致君主控制力削弱,逐步成为影子权力。

以秦为分界线。丁韪良构建了一部中国前近代的历史发展纲要。他以尧舜禹禅让的故事为例,指出夏朝以前的中国社会的特征是“简单”:“原始社会的简单是公德与私德之母。”而大禹传位于子则中断了大公无私的传统。夏朝的特征则是“征服与同化”,由夏朝开始的这一工作延续到现在。持续千年之久的周朝则产生了封建制的形式,且文学也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出现了文王、周公这样有文化的政治家,也出现了孔子、孟子这样的哲学家。孔子、孟子灌输德治,反对当时政治活动中最显著的离心倾向,其唯一对付乱世的药方就是回到原始的清纯状态,而这正是长城建立者秦始皇所热衷要废除的,由此他敌视儒家学派和儒生。秦始皇没有走老路,在吕不韦和李斯这两位政治家的帮助下制定了革命性的计划。他改称“始皇”,这本身就意味着政策的改变,不亚于废除这一自古以来就确立下来的封建制度。后又在李斯建议下设立郡县,并以“焚书坑儒”来对付儒生的反抗。丁韪良认为,秦始皇废封建、另立中央集权制度进行政治改革的残忍之举,堪与西方近代历史上的法国大革命、德国以及意大利的统一等重大历史事件相提并论。丁韪良为秦始皇修建长城作了肯定和辩解或曰曲解,他说:“尽管事实上以后的时代看到了许多鞑靼王朝统治中国,但(修建)长城可以说实现了其目的。修建长城的目的不是阻止边界游牧民族的征服,而是防止他们短暂的入侵和劫掠。”

在汉代,儒家虽然再度复兴,但封建制度却再也未能恢复。相反,秦始皇创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却一直流传至今。丁韪良认为这一史实足以说明秦始皇革命的历史合理性,他将修建长城、称始皇帝以及统一中国并令中国以“秦”(China)闻名于世称为秦始皇的三大功绩或曰“三个纪念碑”,将秦始皇的历史地位抬到了以往中国人闻所未闻的高度,力图洗刷和开脱秦始皇因“焚书坑儒”所负的千载骂名:

而君主则发现自己占有独裁的权力,更不愿意与它分开。中央集权制度在今日还存在,三个纪念碑仍在提醒所有的后代,邯郸夫人之子秦始皇是其始作俑者。这三个纪念碑是:他建立的长城:他第一个用皇帝的称号;中国(China)这个名字显然出自以兼并其他封建国家而闻名的“秦”(Chin)室。

总之,丁韪良认为,秦始皇“无疑残暴,但无可否认他是一位具有远见、独创性以及行动果敢的政治家”。丁韪良对秦始皇予以高度评价并以秦为界限将中国前近代历史分期的思想,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郭沫若为代表的中国当代学术界对秦始皇的看法以及在中国历史分期上所持的观点。丁韪良还认为与秦代相比,其他朝代虽不如秦朝那样有革命性的变化,但都各有其特征并相应增加了中国的历史遗产。他对秦以后中国各个朝代的不同特征以及历史遗产进行了概括和勾勒。他认为,汉朝的特点是在智力活动上的丰碑特别多,有儒家文学的复兴和佛教的传人。儒家文学的复兴表现为伪经的盛行,以及以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为代表的史学的复兴。汉代纸的发明本身就是文学复兴的结果。儒家的复兴并不压制其他学说和教义,这一时期佛教开始引入中国,并深深影响了中国人的精神。唐代的特征是诗歌的高度完善,以李白、杜甫为代表。宋代则以思辨哲学、注经和科举考试重组并最终定型。明朝智力上的特征表现为编撰以《永乐大典》等为代表的百科全书以及法典。而满清这个朝代在历史地位上也不亚于前代。清朝的人口创中国历史之最,八倍于唐朝。清朝在编撰百科全书以及法典方面比明朝更有进步,文学批评也更为兴旺,而且明末以来引入的西方科学在清朝得以更积极地培育和推广。丁韪良深信,与西方科学一起引入的基督教也必将对中国人的精神留下如佛教同等深度的影响。

(二)近(当)代的觉醒:由被动开放走向主动改革

丁韪良虽然为中国前近代史提出了三大运动规律命题,并特别以其中的一个规律简单勾勒了中国前近代历史分期发展纲要,但他研究中国历史的归宿或落脚点却是在近(当)代。他对于中国近代史的研究集中体现在他1907年的《觉醒中的中国》一书中。在方法论上,他依据的仍然是西方的进化论史观,他在《觉醒中的中国》一书的开篇这样写道:

中国人并没有在各个时代保持一般所认为的铁铸般的同一性。他们虽然崇古并在精神倾向上保守,但他们也不曾如一般想象的那样满足于传承最早期的一小部分结晶的观念而不增加或修正。他们文明的胚胎就像其他任何值得保存的文明中的一样,并非放在匣子中的宝石,而是要种植和改良的种子。

他们文明中不变的因素很少,而变数则很多……在回顾他们的遥远的过去一直都可以看到大胆的革新以及激烈的革命,这为他们预计到同样的未来做好了准备。有了这些先例以及这样一种智力活动的性质。他们与西方文明接触和碰撞不受到深深影响则近乎于不可能。

同研究中国前近代史一样,在建构中国近(当)代史体系上,他仍旧将中国近(当)代史放在中国与域外(西方)文明的关系中来考察。他说:“中国与欧洲的文明,虽然彼此广泛分隔,但每一个文明都受到了另一文明的影响,这虽然难以理解,但确那样真实。”但这次他所赖以分析的动力却变了,西方的冲击已成为中国近(当)代历史进步和发展的主动力。他在《觉醒中的中国》一书的末卷以“转变中的中国”为总标题,将整个中国近(当)代历史描述为在上帝的西方的冲击下从被动开放走向主动改革。走向“觉醒”和自觉地接受西方文明(包括基督教)的过程。

在具体论述上,丁韪良首先将中国近代自鸦片战争至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历史进程定义为一部五幕剧的“中国的开放”。这一“中国开放”的五幕戏剧,是“上帝在历史”中的体现。所谓五幕,第一幕为鸦片战争,第二幕为“亚罗号”战争,第三幕为中法战争,第四幕为中日甲午战争,第五幕为拳民

战争。丁韪良将“中国的开放”看成是“远东保守主义与西方进步精神碰撞的结果”,并认为自己在这一问题上负有正本清源的历史责任。从进步对落后和保守出发,他对这些战争的叙述无疑都忽略了这些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他错误地认为两次鸦片战争的原因都是源于中国的傲慢无知,而与鸦片关系并不大。如对于第一次鸦片战争,他说:“英国与罪恶的鸦片习惯的引进无关,但却利用了这一点。”在第二幕大剧中,他认为“亚罗号”如同鸦片一样只是机缘,而并非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傲慢无知。他甚至对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公使额尔金未要求开放天津提出批评,指责“他的错误导致了战争的复发并延续了两年多”。他将第三幕、第四幕看成是由于中国不明智地保护其附庸国越南、朝鲜所致,而第四幕中光绪帝的改革所引起的反动则导致了第五幕拳民战争。

而对于1900年义和团运动之后的中国当代历史,丁韪良则描述为“中国的改革”。他列举了慈禧统治下清末新政的成就,并相信在西方正确的科学和宗教的激励下,不用多少代,中国就可以挺立于基督教世界之林。中国的基督化是他所见到的中国近代史进程以及终点,他深信中国将来必定会出现在基督教兄弟国家的行列,并且会反过来对西方文明产生更大的影响。

总之,在丁韪良看来,中国的近(当)代史是一部由被动开放走向主动的改革、走向基督化的西方文明的觉醒史。作为传教士,他非常强调上帝的意志。他多次言及上帝在中国近(当)代史中的作用。他在评价中国近代历史的第二幕剧时说:“一个观众如果没有觉察到上帝之手在掌管国家间的冲突以及政治家的大错,那么很悲哀地他必定是缺少精神上的眼光。”在第五幕剧中他还将义和团不能攻下外国使馆以及后来使馆的解围归结于上帝。1905年12月他在他的英文半自传《中国六十年记》序言中也曾表达了类似的思想,即上帝在控制着中国历史的进程。这就是说,丁韪良限于自己传教士的立场,与黑格尔、兰克一样,其关于中国近(当)代史的研究也逃离不了神学目的论的指向和归宿。

四、贡献与缺陷

总体上看,丁韪良的中国历史研究不再局限于以《圣经》剪裁中国历史,突破了十七八世纪来华天主教传教士对中国历史研究的视角和范围,带有明显的19世纪后半期西方主流历史哲学的印记。通过将实证主义和进化论用于分析中国历史进程的变化规律、分期特征及归宿,丁韪良为中国通史研究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与通史体系,从而开创了中国历史研究的一个崭新时代。作为中国史学近代化的奠基者,丁韪良在中国史学史上应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不应因为其传教士身份而受到忽略。

首先,丁韪良继承了西方的历史哲学,提出中国古代历史学的弊病在于缺乏历史哲学这一颇有见地的观点。他从西方近代历史哲学出发,试图从堆积如山的中国的历史记录中发现中国在历史上发生的变化并从变化中找出其中的进化规律,显然代表了中国历史学近代化的努力方向,是20世纪初以梁启超为代表的近代本土“新史学”以及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先声。梁启超对中国旧史学的“四弊病”的批评、对历史哲学(其所谓“公理公例”)的追求以及以进化论取代旧史家的历史循环论的主张与丁韪良不谋而合,后来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也无一不是在试图对中国历史进行规律的总结,只不过方向和具体结论不同而已。

其次,在对中国历史的具体建构上,丁韪良显然又较西方同时代历史学家更进了一步,特别是提出了进化论的线性分期大历史模式。与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停滞的中国历史观截然不同,他强调中国历史在不断变化,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其中国前近代史纲要,他是真正第一个提出中国前近代史发展框架的学者。他高度赞扬秦始皇并提出以秦为界线将中国前近代历史进行分期的观点、中国古代历史上边地游牧民族与华夏农耕民族冲突与融合的观点以及中国人是“原始中国人”不断与土著融合的观点,也是很有见地的。梁启超建立在中国与域外文化关系上的中国史分期进化观点可能受到了他的影响。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秦始皇的高度赞扬以及以秦朝为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水岭的看法与丁韪良的观点如果说不是巧合,则也证明丁韪良颇有过人的洞见力。

第7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周礼》以天、地、春、夏、秋、冬命名官职,各有执掌。譬如西周时期,史官权位很高,不仅是国土倚重之臣,而目‘具有领导一方的职责。西周时期史官系统的最高官吏是太史,太史的属官包括内史、御史和省史。《周礼·春官宗伯·内史》记载:“内史掌土之八仿之法以诏土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子、八曰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掌叙事之颁授、纳访,以诏土听治。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内史掌书土命,遂贰之。”“御史”一词在西周时期的史籍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周礼·春官宗伯·御史》记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家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这里的“凡数”就是考察或监督的意思,说明御史有监督从政者执政情况的职权。宰官以天官命名,大宰居于中央六官之首,其职责包括“掌建邦之六典,以佐土治邦国”;“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则治都鄙”;“以八柄诏土驭群臣”。小宰既有“掌建邦之宫刑,以治土宫之政令”之土宫纠禁之权,又有作为大宰的副职“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这些掌治令、授成法的权力监督职权,都依据周礼的规定子以实施。西周维持了八百多年的统治,出现了“成康之治”,是和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分不开的。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世禄制度,列国为了进一步加强以国土为首脑的封建政府,采用因公与赏、因能授官的方式委任职官,设置爵位,逐渐建立起相将分立、文武分职的一套较完整的官僚制度。官僚制度的建立,对于封建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促进了政府职能的分化,提高了国家事务管理的专门化和效率化,为专制国家政权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基础;而目‘职官体系的扩大,以及官僚与国君之间的权力冲突,使得对整个官僚系统进行监督成为迫切的需要。随着职官管理的制度化,使得对监督官吏的管理规范化。

唐朝是中国封建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唐朝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其详密程度是历朝所无法相比的。在唐朝的行政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职掌的权限及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三省为例,三省的职权有了明确的划分: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管执行,形成分工合作的关系,职责清晰,组织严密。中央政府还设有九寺、五监等管理行政事务的机关。唐朝的国家机构,已经比较庞大,但由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运行有序,有法律为之规定,有专官为之考核,有赏罚为之督励,从而使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政体,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转。

第8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一、 中国奴隶制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

我国奴隶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和春秋四个时期,有关夏、商的文献记载传世不多,因此当时的经济责任审计状况无法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开端要追溯到西周时代。周王设置宰夫,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据周礼记载:“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①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证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②,“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③。可见,周王朝就已经知道了经济责任审计和凭官员的功过进行任免、赏罚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宰夫是历史上最早记载的审计官员。美国学者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在其《会计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在内部控制、预算、和设计程序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④

二、 中国封建制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历了机构更迭、制度变异的不断演化过程,其功能也处于不断变迁中。

(一) 战国时期的“上计”制度。“上计”是以年终送审报表的方式,考核地方行政官吏政绩的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从经济责任的角度来考核官吏,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功过进行赏罚。

(二) 秦代的御史制度。御史辅助帝王掌管政治和财政的稽查工作,代表皇帝直接审理每年由中央和郡县上报的财政收支报表,对贪污渎职的官吏进行惩处,行使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双重监督职能,丰富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如秦法中规定:如果会计账目被审计出错误、漏记错记和随意注销等情况,不仅要罚款,而且会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审出仓库过多超储、亏空不足、以多报少、瞒而不报非法注销而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和责任追究。而且秦律还特别规定了,新旧官员交接之时,对于经管的库存实物要进行清查,账实不符,造成差错事故的,不论问题轻重都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 西汉的受计制度。各级地方官吏定期将其辖区内有关户口变迁垦田增减、钱谷收入等造册,逐层逐级汇总上报审核,君王听取报告,谓之“受记”。“上计律”中规定了详细的上计法律制度,使上计制度具有了强制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计报告有内容不实、计算不准、呈报不及时等情况,经“受记”发现,均会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治罪。史料记载,汉武帝层处理过许多上计中出现问题的官员。

(四) 隋朝的公务费管理制度。在《大业律》、《开皇律》中均有涉及财务出纳及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责任制度。对于厉行节俭并善于理财的官吏,考核后给予奖励,对于贪污腐化的官吏,从严处置。隋朝的公务费管理,改领用报销为“咸置廨钱,收息自治”⑤,公务费的管理由隋文帝亲自抓,实行由国家拨付各部门一笔金钱用作本金,收取利息作办公费用的制度,并规定不许滥用利息。

(五) 唐代的比部与御史台制度。唐律许多方面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且规定更为细化,对一些具体的违反内容例如造假或者篡改报告文书、违反报告期限、丢失簿书而至账面误差等具体细节规定了详细的刑罚标准。唐朝的比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性,唐律规定,官员犯法要报御史台弹劾,凡经济上发生的犯罪行为,要报刑部中的比部勾复核实,再由御史台上奏弹劾加以处罚。而政府部门的上计报告,均先送户部和度支部审查,再由比部复核,如果在复核中发现由于违法、失职或者是差错等情况,可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笞杖、赔偿、革职查办、流放甚至死刑。

(六) 宋朝的审计院建制。宋朝更加强了对百官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考核,太祖乾德三年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又命“上一级军政官员或束官监临”,于是“外权削而利归上,并据以考核官吏政绩之优劣”。宋太祖又诏令由朝官充任的各路府、州通判官、转运使,到任后要亲自审核财务账籍,使官吏无法舞弊。十五路转运使,专主一路财赋“巡查辖境,稽薄考籍,举劾官吏”。其后宋朝设置了审计院,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稽查。可惜的是,宋朝中期撤下了审计机构,财政收支久未检查,造成“钱帛、约粟、积亏不可胜计”。宋朝的经验从反面证明不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制度就如同虚设。

(七) 明代的户部制度。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案卷,本部委司务公同清查明白,方许离职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歼弊,叫部参究。”由此可见,明朝我国的官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对审查的范围和内容都有了规定,对审查的要求和处理的规定也较为具体。

(八) 清朝督察院户工两科的审计制度。户科赋有支领财物、直省钱粮交盘、盐课考核、考核秋收成分等审计职权,如发现有“浮冒、蒙混、违限”都要揭发其罪状。在“直省钱粮交盘”职权中规定:“凡藩司交代,必将其任内收放钱粮交盘,出级造册。若州县钱粮完欠不清,长官提同捏报,或抑勒放任接收,许接人官清理,直揭户科题参。”由此可见,在清朝对地方行政长官的经济责任同样要进行审计。

三、 总结和对我国现阶段的启示

我国历史上的皇权过于集中化使得法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总结历史上各个的发展与渐变,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向来重视吏治,而加强吏治的手段之一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因此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向来比较发达。现阶段,还是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构建,维护群众利益。

第9篇:历史周期律范文

(渤海大学 历史系,辽宁 锦州 121000)

摘 要:辽太祖时期设立锦州临海军节度使,现可考历任锦州临海军节度使(节度副使)有赵思温等22位官员。临海军节度使除了负责地方军政事务以外,大部分还出任了出使外交的使臣,主要任务有“贺生辰”、“贺正旦”、“告哀”、“祭奠”等,这些出使外交活动对于辽朝与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乃至政治社会的稳定意义深远。

关键词 :辽代;锦州;临海军节度使;出使

中图分类号:K2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24-04

收稿日期:2014年12月15日

作者简介:陈天宇,(1990-),男,渤海大学历史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历史地理研究和宋辽金史研究;肖忠纯(1969-),男,渤海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历史地理研究和宋辽金史研究。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金元时期辽西地区移民研究”成果之一(L13BZS008)

一、锦州临海军节度使考

锦州地处关内外咽喉要冲,北镇辽西故道,南扼辽西走廊,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锦州,临海军,中,节度。本汉辽东无虑县。慕容皝置西乐县。太祖以汉俘建州……隶弘义宫。统州一、县二:永乐县。安昌县。岩州,保肃军,下,刺史。本汉海阳县地。太祖平渤海,迁汉户杂居兴州境,圣宗于此建城焉。隶弘义宫,来属。统县一:兴城县。”①由此可见“锦州”一名始于辽朝,并沿用至今。

据考证,历任锦州临海军节度使(节度副使②)有赵思温等22位皇亲国戚和功臣旧勋。如表1所示:

锦州临海军节度使在诸多相关史料中部分立传介绍,部分仅有只言片语的记载,说明他们在辽朝政治生活中地位的高低不同。有的只是辛辛苦苦通过考取功名博得的节度使官职,有的却是一个家族连续几代都担任节度使这样重要的职位,还有的是为辽朝的江山社稷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栋梁之才。

契丹人统治下的复杂民族关系和南北分治政策也决定了作为封疆大吏节度使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州县辖内军事防御出兵征讨、政治决策百姓生活、地方生产房屋建设、奉命出使外交活动等一系列集军政财权于一体的事务。以耶律仁先为代表的节度使为辽代的政治军事斗争消除了潜在隐患,《辽史》卷96《列传第二十六》载:“九年七月,上猎太子山,耶律良奏重元谋逆,帝召仁先语之……仁先曰:陛下若舍扈从而行,贼必蹑其后;且南、北大王心未可知……帝执仁先手曰:平乱皆卿之功也。”耶律仁先在辽朝统治末期的皇太弟耶律重元谋逆叛乱中应推平叛首功,终于在咸雍元年加“于越”,改封辽王,成为辽朝历史上与耶律曷鲁、耶律屋质齐名,德高望重的三位“于越”之一。赵思温、萧兀纳、耶律术者同样在辽朝政治军事上为辽王初期的建立发展、中期的王室中兴和末期的危机挽救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⑥以赵匡禹为代表的节度使在临海军任上与民休戚、发展生产,为锦州以及周边州县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出土的赵匡禹墓志记载其在锦州任上“去繁荷,劝农桑,缮庐舍。考未三载,治洽一同。”⑦赵匡禹上任临海军节度使之后去掉繁琐的苛捐杂税、鼓励百姓发展生产、以官府的名义修葺房屋和百姓居所,逐渐形成了和谐融洽的社会环境。道宗清宁六年(1060)死后葬于朝阳县台子乡山嘴子村南白道子山下。“泰山颓壤,宣尼曳杖而告凶;洹水悲歌,声伯泣瓊而言梦。”⑧也是当地百姓爱戴赵匡禹,拥护赵匡禹这位百姓父母官的真实写照。

据《辽代石刻文编》辑录辽圣宗时期所刻《韩佚墓志》载:“拜始平军节度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寄重分茅,政成扷。三年解印,千里迥辕。”可知辽代节度使的任命是有期限的,“三年解印”也证明了可能是三年的任期。三年任期之后有的节度使在任上取得了良好的政绩,可以继续连任,《辽史》卷12《圣宗本纪三》载:“涅剌部节度使撒葛里有惠政,民请留,从之。”大部分的节度使任期结束后会调任。锦州临海军节度使的任职情况即大致符合“三年解印”这一制度。

节度使在辽代职官中地位较高。《辽史》卷37《志第七》载:“头下军州……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说明朝廷对地方节度使的任命是非常严格的,即使是头下军州也要受朝廷直接任命。“初奠,皇帝、皇后率皇族、外戚、使相、节度使、夫人以上命妇,皆拜祭,循陵二匝而降。”⑨可以看出参加部级的丧葬仪式,节度使以上级别的官员是要求出席的。在朝廷的立春仪式上同样有相关的记载:“引节度使以上上殿,撒谷豆,击土牛”。⑩这些都说明了节度使在当时朝廷地位的崇高。但值得注意的是,辽代节度使是有斡鲁朵、京道辖州、部族、头下军州等区别的,身为头下军州和部分下等州军节度使的地位相对较低,他们是属于汉人、奚人、渤海人居住区域的长官,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歧视和提防。属国属族和部族节度使地位较高,他们都是远离辽朝统治中心的部族,因此中央皇权需要适当提高当地长官的地位来巩固自己的统治。斡鲁朵节度使的地位最高,他们负责皇帝的安全保卫工作,始终围绕辽朝的统治中心,因此地位最高也是在情理之中的。锦州临海军节度使“隶弘义宫。”,即属于斡鲁朵节度使。

二、临海军节度使出使外交考

锦州临海军节度使除了负责地方军政事务以外,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就是奉命出使外交,下文按照临海军节度使的出使任务,分成“贺生辰”、“贺正旦”、“告哀(祭奠)”、“封赏”四类进行探讨。

(一)出使“贺生辰”

“贺生辰”是奉命出使到其他国家祝贺皇帝或者皇后生日的出使任务。相关史料有关于临海军节度使“贺乾元节”以及“贺兴龙节”的出使任务记载,均在辽圣宗时期与北宋修好以后。

(二)出使“贺正旦”

“贺正旦”是奉命出使到其他国家祝贺新年的出使任务。中华民族的传统对新年是十分重视的,身为北方游牧民族的契丹也深谙民族传统的道理,在“贺正旦”的出使任务中往往会加派比以往出使更多的使臣,以表达希望两国和平友好的态度。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3载:“辽圣宗开泰三年……十二月丁丑,契丹使临海军节度使耶律少宁,副使永州防御使耿宁来贺明年正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5载:“辽兴宗重熙二十二年……十二月辛丑,契丹国母遣林牙临海节度使左卫大将军耶律庶忠,夏州观察使兼东上合门使李仲僖,契丹遣始平节度使耶律祁,崇禄郎周白来贺正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6载:“辽兴宗清宁三年……十二月丁卯,契丹国母遣左千牛卫上将军耶律世达,谏议大夫知制诰张嗣复,契丹主遣临海节度使耶律衮,引进使张挺来贺正旦。”此三次圣宗、兴宗年间的“贺正旦”出使规模都非常的浩大,耶律庶忠和耶律衮两次出使“贺正旦”的重要成员均达四人之多。

(三)出使“告哀(祭奠)”

“告哀(祭奠)”是奉命出使其他国家通知自己皇帝或皇后死亡的消息以及在收到其他国家“告哀”消息时派遣使者去参加祭奠的出使任务。“告哀(祭奠)”和“贺生辰”一样在辽朝与宋朝澶渊之盟后一百二十年间无战事的时间里已经成为了一种国家礼仪上的往来。

《辽史》卷15《本纪第十五》载:“圣宗二十八年春……遣左龙虎卫上将军萧合卓馈大行皇太后遗物于宋,仍遣临海军节度使萧虚列、左领军卫上将军张崇济谢宋吊祭。”辽朝不仅派遣使臣到宋朝感谢出使“吊祭”,还派遣使臣把皇太后生前的部分物品派送到宋朝,以示对对方的尊敬和重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4载:“辽道宗太康二年……四月甲寅,辽主遣林牙临海军节度使耶律孝淳来告国母之丧。”《宋史》卷19《本纪第十九》载:“辽道宗寿昌六年……六月丙申期,辽国遣临海军节度使萧安世,太常少卿乾文阁学士姚企贡来祭奠。”

(四)出使“封赏”

《辽史》卷4《本纪第四》载:“会同元年秋七月戊辰,遣中台省右相耶律述兰、迭烈哥使晋,临海军节度使赵思温副之,册晋帝为英武明义皇帝。”我们可以看出能够代表辽朝廷出使属国进行“封赏”的使臣一定是在朝廷内拥有较高地位的大臣,因此派遣赵思温这样为辽朝建立戎马一生的开国功臣作为副使出使晋国,足以展现辽国的气度非凡和人才济济。

在可考证的22位锦州临海军节度使(节度副使)中,有11位在历史记载中都承担了出使外交的任务,占其总数的一半,其中“贺生辰”有四位,“贺正旦”有三位,“告哀(祭奠)”有三位,“封赏”有一位。除此之外还有类似出使“贺登皇帝位”、“贺登皇后位”、“任免官职”等其他任务,可见在辽朝与宋朝以及与其他民族的外交关系中派遣有地位有身份的官员出使是双方十分重视的事情,而且双方的出使外交活动是以多种形式存在并且有秩序的进行的。

虽然在《辽史》《契丹国志》《资治通鉴》《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料记载的琐碎部分是奉命出使的政治外交活动,但是傅乐焕先生在其专著《辽史丛考》中考证了仅辽与宋两国在“澶渊之盟”签订后的一百二十年间里每年双方互派使臣,交贺“生辰”“正旦”,派遣“告哀”“祭奠”,“封赏”等相关事宜的受聘使者就多达一千六百余人,《续资治通鉴长编》《辽史》中记载有一千一百五十人。如此多奉命出使的节度使除了史料记载的出使任务以外,当然也分别在其任上为辽朝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临海军节度使在节度使任上奉命出使,处理国家、部族、头下军州、属国属族事务的途中彰显北方民族独特豪放的气质和地域文化,联络周边民族间的感情与交流以及在出使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其他民族的杂居与融合都无时不刻影响着局部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影响着辽与周边民族、国家的战和与否,与整个辽朝的命运都息息相关。

注 释:

①(元)脱脱.《辽史》卷39《地理志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4.487-488.

②据《辽代石刻文编·孟有孚墓志》载,孟有孚在锦州临海军节度使任上担任节度副使。

③对于出现周王“胡鲁古”以及“胡都古”名字的差异是因为契丹语和汉族语发音的不同以及当时的记载难免出现差异和错误。但《辽史》中记载的周王“胡都古”最为学术界所接受。

④《辽史》中对于耶律术者有校勘记作如下的解释:“锦州刺史耶律术者,按卷100本传,左迁银州刺史。锦州为节度使,非刺史。”说明按照辽朝官制,耶律术者应为锦州临海军节度使。

⑤张瑴,《契丹国志》卷12《天祚皇帝下》和《三朝北盟会编》卷17《政宣上》均记载为“张珏”。

⑥《辽史》卷76《列传第六》、《辽史》卷98《列传第二十八》、《辽史》卷100《列传第三十》分别立传介绍了赵思温、萧兀纳、耶律术者的生平以及有关担任锦州临海军节度使的记载。

⑦⑧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300.

⑨《辽史》卷50《志第十九》.中华书局,1974.840.

⑩《辽史》卷53《志第二十二》.中华书局,1974.876.

参考文献:

(1)(元)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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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南.辽代石刻文编[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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