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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签单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保险签单心得体会

第1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对此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乙父亲确实于1999年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但邹某为其生前好友。邹乙父亲住院期间,邹某曾多次到医院看望。因此,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知道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不存在被保险人“不实告知”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被保险人有病史为由拒付。而且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并没有善意提醒被保险人对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予以注意。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载明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邹乙父亲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责。邹某作为保险公司人在办理保险合同时违规操作,责任在于其个人。而且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中邹乙父亲的签名均为邹某代签,因此该保险合同应视为无效。

    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

    其理由:一、保险人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邹某作为保险公司人在为邹乙父亲办理保险手续时并未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向其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邹乙父亲不产生效力。

    二、邹某明知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邹某当庭承认,其知道邹乙父亲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有心脏病史,其与邹乙父亲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告知内容有误,仍签发保险单的,构成了法律上的弃权。邹某违规办理保险合同,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实告知”为由拒付。

第2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一:你原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有没有签订合同呢?

新单位要的是你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否则无法证明你和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会害怕和你签合同给你交保险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二:跟你解释一下新单位问你要离职证明的原因:

一个新员工入职,正常的手续是先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他拿着劳动合同去社会保障部门给你办理保险。若员工之前有工作经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你和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方到社会保障部门办过手续,那么你必须要有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单据,你新的单位才能给你办起来手续,尤其是保险,若你原单位的保险未停,新单位无法给你缴纳保险。

你现在的问题是若你原单位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其未将你的劳动合同交到社会保障所去给你办保险,那么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有可能还在你原单位,若你现在和新单位又签合同,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的话,你原单位若想告你违约就有证据了,因为你无法提供你们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但是!这里你的原单位是不会敢告你的,因为他首先存在违规,他未给你缴纳保险,这就是违反劳动法。不过虽然这么说,对于你新单位来说,他只凭你一面之词说是从原单位离职了,他怕冒风险,到时候劳动合同重签和交保险,万一你是骗他的,他可能保险办理时有问题,劳动合同又签了可能会有连带责任,所以他问你要确定你和原单位脱离劳动雇佣关系的证明,即离职证明,这个才能证明你们之间的确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务纠纷,这是为你新单位给你办手续免除责任和后患。

三:失业证的办理的前提是你要有就业证,然后有劳动合同解除的单子,拿到社会保障部门盖上失业的章才行。

被外服是一种劳动者在和外企谈判签约过程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外服的服务宗旨和法规知识,被外服类公司联合外企把本该和一些能够和有人事权的外企直接签约的员工通过欺诈的言辞和行为变成外服的员工再派遣给外企的圈套。

具体的做法是:外企和员工谈判初期都是说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给员工邮件英文Offer ,员工认为已经同意被外企直接录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样也会薪水很高的公司辞职,然后到外企入职并且工作几天后,让员工心理认为已经开始在外企事实工作了就是老板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员了,这种假象产生后,员工就会放松警惕,之后外企会通知员工由于体检社会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办,必须去和上海外服签三方劳动合同,员工去了之后才发现被欺诈,合同变成了外服是老板,资方,自己突然变成外服的员工了,然后先工作后来被圈进来补签被外服派遣的违背员工本意的合同。

而且外服和外企的这种软性胁迫是一种趁人之危的行为,因为如果此时不签约而去起诉诉讼的话将会因为已经辞了上一家,收入和职业没有着落,新来的这家福利待遇很不错找了好久才谈好,另外不签约自己就是失业,而且失去和这个自己看好的外企去发展。

第3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法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险时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应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告知。

李先生2007年7月30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栏均为无。2008年7月,李先生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住院。出院后,李先生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先生投保前即2000~2005年问,曾因乙状结肠过长伴慢性炎症、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等疾病多次入住该医院治疗,并实施7阑尾切除术。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栏列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2007年投保健康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李先生在明知告知内容不实的投保书上签名确认,且应该知道该签名的法律后果,主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意图,客观上产生了不实告知的后果。

必须亲自签名

不管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都要由本人亲自签名。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经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这意味着投保人已经阅读并认可保单相关内容,并提出了真实的保险合同要约,亲自签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代签名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马小姐经常出差,为防止发生意外,马小姐2008年购买7某保险公司意外险,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恰好马小姐出差,于是委托其丈夫代为签字。一年后,一次差途中飞机失事,马小姐不幸遇难。其丈夫悲痛之余拿着保险合同到投保的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核对保单之后,认为马小姐这份保单并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费率等因素会精挑细选,而往往忽视了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确认才能有效这一关键要素。《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关于“被保险人须亲自签名确认才能使保单生效”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千万不要让业务员代填保单,特别是代签名,否则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也不能由家人为自己在保单上代签名,以免产生纠纷隐患。

注意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因为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一定额度的住院或者意外医疗费用进行免赔。其实这主要是方便保险公司的理赔,因为有些数额很小的医疗费用,如果没有免赔额,那么都可以申请理赔,这样理赔的工作量就会大很多,但这是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就受到损失,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条款费率时,已经考虑了免赔额因素,费用比较低,被保险人会感觉保费比较便宜。例如,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公司对以上的部分按照百分比或者全额给予赔偿。这种免赔额一般是每次申请理赔时都会执行,若需长期治疗的疾病,最好等治好了,再一次性进行理赔,这样免赔额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最大化。

报销型产品不宜多

报销型保险产品主要指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险,这样的保险不是买了越多就越好,若买得太多,也不一定全额理赔。

张小姐2005年4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以前她听说买一份住院医疗险会有绝对免赔额,剩余医疗费也会按照比例进行报销,她觉得这样不能弥补全部损失,所以她选择购买3份。2007年3月,张小姐因为急性胰腺炎住院一周,共花去8740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核赔,这些医疗费中有400元是自费药,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绝对免赔额是500元,医疗费1万元以下按照80%报销,这样理赔的金额为6272元。

这个理赔的数额和张小姐的预期差别很大。张小姐认为,如果自己购买1份住院医疗保险,确实应该这样理赔,如果购买3份,她至少把全额8740元都能拿回来,因为她花的保费比1份的保费高很多。当然这只是想法而已,可见费用型保险选择适合的保额就好,不宜太多,不然花了很多钱,却得不到真正的高赔付。

了解保险责任

李先生2006年8月购买了重疾险,保额10万元。2008年3月因为阑尾炎住院一个礼拜,花费7000多元。他想到了以前买过健康险,一旦确诊就能全额赔付,正好这次用上,还认为买得真值,花费7000多元,却能赔付10万元。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谁知道保险公司却做出拒赔的决定。这让李先生丈二脑袋摸不着头脑,明明自己得了大病了,还住院一个礼拜,花了7000多元,买了大病保险为什么还不能得到赔付呢?

其实这个误会是因为李先生没弄明白重疾险的保险责任,疾病的严重程度不是住院几天、花了很多钱,就是重大疾病。它有严格的定义,目前包含有统一标准的定义的25种疾病,但不管是什么样的重疾险产品都不可能把阑尾炎算进去,他无法得到重疾险的赔付,所以购买保险前,详细了解保险责任非常重要。

最好指定受益人

有人买只关心购买什么保险,不太重视受益人的指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

单身母亲吴女士在2000年为自己购买50万元大病保险,主要是防止万一自己有病,拖累了孩子,也为了万一发生身故,孩子还能有一笔钱作为生活费和教育金。保单的受益人填写的是法定继承。吴女士独自经营一家工厂,算是事业有成,但别人欠她钱,她同时也欠别人钱的事情也是经常性的。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7月,吴女士不幸因为急性心梗去世,这时孩子还未成年。由于独自打理厂子,别人也不知道账目明细,欠她钱的人都不来还钱,而她欠别人钱的人却踢破门槛,因为有欠外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的受益人是法定,需优先还债,而外债过百万,50万元理赔金远不够。

吴女士本来想留给孩子的保险金,却还了债,这肯定不是吴女士的初衷,如果当时直接填写吴女士的孩子为受益人,那么30万元的理赔金完全归她的孩子所有,尽管欠有很多外债,依然不用优先还。因此,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

第4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惊喜变“灾难”,96万买来12份无效保险合同

2010年1月13日,即将到来的农历新年,每年这个时候,从事果品批发生意的刘军就忙得不可开交。上午10点,母亲王兰春打来电话,语气十分急切:“你快回来!家里出了事。”

原来,家住泰州市江州南路的王兰春老人忙着大扫除。整理柜子时,她无意中从柜子最里面翻出一大沓东西,仔细一看,是12份保险合同,投保人都是老伴刘天宏。她忙问老伴是咋回事。刘天宏说这是为小儿子和四个孙子买的,为给晚辈一份惊喜,他一直瞒着家人。12份保险合同一共96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恰巧大女儿刘珍在家,王兰春忙拿给女儿看。刘珍一看,不禁惊出一身冷汗:合同上清楚注明,合同必须由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签名后方可生效,可这事,父亲一直没告诉过他们,更别提“被保人”签名认可了,这合同有效吗?感觉事态严重,她让母亲赶紧把两个弟弟叫回来。

刘军回到家,见二哥刘齐和姐姐刘珍都在家,个个都显得忧心忡忡,忙问:“怎么了?”大姐将一沓文件递给他。几份保险有3份“被保人”是刘军,7份是为刘军的三个孩子买的,剩下两份的“被保人”是刘珍的儿子何正。最早的一份购于2003年10月5日。

刘军刚看完,大姐便指着合同中的一则条款对他说:“合同上注明,本合同必须由投保人、被保人本人认可并签字后才生效。可这件事,爸一直没告诉咱们,更别提‘被保人’亲笔签名了,这合同能有效吗?”刘军看着父亲,心里充满了疑惑和不解。刘天宏却一再解释,他这么做,只是想给子孙一份惊喜……

今年69岁的刘天宏,一生充满传奇色彩。小时候因家里穷,他只读到小学三年级,可他不服输、不信命,在40岁的时候下海创业,创办了泰州市果品批发市场,并在短短10年间,将市场建成泰州最大的果品批发市场。刘天宏将三个子女都安排在市场内工作。三个孩子中,刘天宏最疼的就是小儿子刘军。打小,刘军身体就不好,心脏曾做过搭桥手术,刘天宏总想为小儿子做些什么,希望自己有一天去了,小儿子也能不愁吃穿。就在这时,他认识了一个叫许文凤的保险业务员。

对于保险,刘天宏兴趣不大,许文凤也察觉出这一点。但她知道一些刘天宏家里的情况,便故意说:“听说你小儿子身体一直不好,现在有你照顾着,衣食无忧。可是你与其给他留下一笔钱,不如给他买份保险,以后,他也有一份生活保障。”在对方再三地劝说之下,刘天宏答应了。2003年10月5日,他为小儿子刘军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缴费期5年,每年要缴保险费54300元。对于保险,刘天宏并不了解,他大致浏览了一下合同就在“投保人”一栏签了字,至于“被保人”一栏,许文凤说:“既然是想给儿子一个惊喜,就不要告诉他本人,这里的名字我找人代签吧!”刘天宏没有看清必须由被保人认可并签名的条款,也就点头同意了。

2005年1月18日,许文凤再次找到了刘天宏。这回,依然是为买保险的事来的。她知道刘天宏生意做得大,如果能抓住这个大客户,不愁没生意,所以这两年,她一直跟刘家保持着联系。许文凤说:“这些年,刘珍一直照顾你们,对娘家人也是尽心尽力,孩子这么孝顺,作为父母,总得表示一份心意。”刘天宏想想也是,又为5岁的外孙何正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保险费每年11853.6元,缴费期3年。刘军事后回忆:“那几年,每到年关的时候,许文凤就会来找我父亲,她一来,父亲就显得很神秘。我们也曾问过父亲什么事,可他什么也不说。”刘军还说,“为了省事,父亲曾把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许文风,让她自己去取钱缴纳保费。至于需要‘被保人’亲自签名,她从未提过。她之所以不提,就是怕我们知道后不同意。就算有一天东窗事发,她该拿的提成早已拿走。对她来说,只要交了单子就万事大吉。”

自2003年至2010年,7年间,经许文凤劝说,刘天宏共购买了12份保险,缴纳保费约96万元。12份保险中,“投保人”一栏只有4个签名是刘天宏亲笔签名,其余签名均为许文凤找人代签。

刘天宏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心意竟换来这样的结果。老伴王兰春忍不住责备他:“你看你,就会添乱!要是合同无效,这96万就打了水漂,到时看你找谁说去!”刘军安慰父母,让他们别着急。他想马上联系许文凤,可这么多年一直是她主动给刘天宏打电话,刘家人没有她的联系方式。再说,刘军相信这家这么知名的保险公司,绝不会哄骗老百姓的钱。

向“代签名”潜规则宣战,多少保户心在滴血

刘军通过别的途径找到许文凤的电话,谁知,她竟然避而不见刘家人。刘军赶紧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投诉电话,他相信,许文凤既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她的所作所为应该由单位负责。保险公司的客服代表在电话中承诺一定尽快调查清楚,给他一个交代。得到如此肯定的答复,刘天宏稍微松了口气。

可几天后,刘军再次打电话询问此事时,对方的态度很冷淡。刘军马上带着12份保险合同找到了那家保险公司泰州分公司的领导。一个姓陈的经理看了合同后,冷冷地说:“这是半有效合同,我们可以承认也可以不承认。”一听这话,刘军急了:“当初你们业务员签单的时候,为什么不告诉我们‘被保人’必须要本人签名?”“合同上有写,你们不会自己看吗?”刘军气得拍桌子:“保险是你们主动找上门来推销的,你们有责任告知保险中的相关条款。再说,业务员把单子交上来后,你们难道没有审核程序吗?”

几天后,保险公司的两个主管找到刘军,告知他们的处理结果:“一是补上‘被保人’签名,继续续保,该缴的钱一分也不能少;二是退保,但视为违约,保险公司只能退赔约70万元保费。”鉴于保险公司职员的不诚信,刘军一家决定退保,不再续保。这也就意味着刘家人要损失26万元。这钱是父亲一分一分辛苦攒下的,绝不能白白没了,刘军要求对方全额退保。双方不欢而散。之后,刘军多次去泰州分公司协商此事,均没能解决,还受了不少窝囊气。

2010年3月3日,刘军去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反映情况。一位工作人员看后,气愤地说:“这简直是胡闹!这就是无效合同,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这事。”

无奈之下,刘军在保险业最大的行业网站之一世纪保网上贴出了自己的遭遇。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跟帖的人不计其数。

江西九江的姚红是第一个跟刘军联系的人。姚红老家在上海,她作为知青,下放到九江,后来就在那边成家立业。2007年年初,她80岁的老母亲拿出全部积蓄20万元为她买了一份分红保险。当时业务员擅自帮她在“被保人”一栏代签了名,当时业务员还说:“没关系,签名不过是个形式,谁签都一样。”没承想,母亲去世后,姚红拿着保险合同去保险公司询问此事,对方说这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理由不赔。姚红要求退保,对方答复不能全额退保。直到现在,姚红的事还没解决。

打电话给刘军时,姚红气愤地说:“我这里有很多材料,也许你用得着,我明天给你寄去。我不为别的,只为争口气。我就不信咱们保户被骗了只能就这么认了。”除了姚红,支持刘军的保户还有很多,其中很多人都曾受过保险公司“代签名”的害。他在世纪保网上看了一下,保户关于“代签名”的投诉案件还真不少。刘军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身历有庞大的支持者,他们和他一样,为邢一分分血汗饯和公道,陪他一起向“代签名潜规则”宣战,

2010年15月,有人威胁刘军说:“有事好商量,你到处闹事对谁都不好你不为你自己想想,也得为你三个孩子想想。我们知道你的孩子在哪里上学。”说完,对方就走了。

当天晚上,刘军和网友们讨论,觉得自已最近除了和保险公司闹纠纷,并无得罪什么人,难道是他们十的?支持刘军的网友知道这事后,安慰他说:“有网难你尽管开口,能帮的,大伙儿一定帮。”还有保户给刘军介绍律师。

一家人草木皆兵,渴望自由的孩子心在呐喊

2010年5月10口,刘军接待了一位从宁波来的朋友,对方也是一位”代签名潜规则”受害者,但通过法律渠道,最终赢得了公道。他这回足出差刚好经过泰州,就顺道来看看刘军,想把自己当年打官司的经验告诉他。两人正聊得起劲,刘军的妻子高小平领着孩子神色慌张地从外面同来了。回来后,她透过猫眼往外看了看,确认没人跟着,这才松了u气。

“怎么了?”刘军觉得很奇怪。高小平告诉丈夫,孩子放学后,她带着三个孩子去超市买酸奶,一路上,她总觉得有人跟踪自己,心里不免留了个心眼。半路上她猛地一回头。三个彪形大汉正在身后盯着他们,被发现后,他们故意装作谈事情躲到一边。

刘军三个孩子,最大的女儿才11岁,一对双胞胎儿子7岁,他们都是父坶和爷爷奶奶的心头肉。怕孩子出危险,一家人商量后决定,以后家里的两辆车全部川来接送孩子去学校,三个孩子由三个大人贴身看管。

一天两天孩子还能忍受,可时间长了,他们不愿意了。一天晚上,小儿子缠着父亲说:“爸爸,我想去公园走一走。”另外丽个孩子都嚷着要去,,刘军不忍拒绝孩子的乞求,他叫来妻子和一名司机,三个大人陪着三个小孩准备去附近的公同。

也许是心理作用,出门后,刘军总感觉背后有人跟踪,刚走到小区楼下,他拦住孩子们说:“咱们还是回家玩。”孩子们不乐意,刘军狠了狠心:“都跟我回家!”

同到家,三个孩子哭个不停。刚好,刘天宏打电话来询问儿子跟保险公司协商得怎么样,听见孩子的哭声,老人不放心,和老伴摸黑赶了过来。

见到爷爷奶奶,三个孩子一头扑过去,大哭起来。问清事情缘由后,刘天宏心痛不已:“小军,要不咱算了吧!都说胳膊拧不过大腿,响就当花钱买个教训。要是因为这事,孩子们出了,什么问题,响就是得不偿失啊!”“如果我们妥协,不仅助长了保险公司的嚣张气焰,而且愧对那些一直支持我们的保户。”当天晚上,一家人商量后决定后先把三个孩子送去孩子姥姥家住一段时间。

在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末果的情况下。2010年5月12日,刘军就12份合同中的4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刘天宏签订的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无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之所以从12份巾选取4份先行,刘军有自己的考量:女¨果官司赢了,保险公司得到教训,其他8份也许就不用,那样可以省下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

第5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一、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企业用工稳定性较差。多数是流水式”职工。某民营股份制船舶运输企业从1993年成立以来,现有职工50余人,从开始到现在一直在企业工作的只有7人,包括4个股东,4只船仅船长一年就要换23人。某餐馆郭老板说:原来招聘服务员要年青的漂亮的有一定文化的实际上这种人留不住,一旦有更好单位,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就走了从1999年元旦开业以来,一直延续下来的老职工只有4名,而他现有职工150余名。

出现这些问题:

一是社会服务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出现一定的用人竞争,对于年轻、有一定文化,尤其是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能够比较顺利地找到或挑选较理想的工作单位和岗位,随时“跳槽”便成自然;

二是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不长,资金积累不多,较多企业只有微利,职工工资普遍偏低,职工一旦有机会找到收入更多一些的单位,舍旧求新”便成必然;

三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企业。对职工无约束力。

(二)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但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街道服务类企业、乡镇企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50%较多中小企业只与少数管理岗位上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据白涛办事处社保所调查资料反映,该办事处的城镇中小企业职工未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有18%左右,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90%以上。有的虽然签有劳动合同,但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大,要认真履行更难。少数企业只是为了应对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规避法律而与职工签订形式上的合同书,实际上并未按合同上的条款履行。

出现此问题:

一是劳资双方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由于企业用工来源渠道多。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出现问题,仅以“感情”私交”义气”用工。职工也认为与老板“结交深”信得过”用不着签合同来约束双方。某运输企业有职工45人,其中骨干职工都是企业开办时就与老板一起“摸爬滚打过来的老板的同学或邻友,座谈会上双方都说“不会发生劳资纠纷,签不签劳动合同都一样”

二是企业或职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认为。一旦写成书面条文,想变就变不了如果企业想减员减不了不与职工签合同,随时可以减员或辞退不想再用的职工,工资支付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职工不愿签合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拟订合同条文时没有与职工平等协商,甚至有一些“霸王”条款,职工认为对自己不利,不愿签订;另一方面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把自己“捆死了套住了想走走不了

三是企业和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深。怕写具体了难以变更。

相关学习培训少。四是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指导工作欠缺。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克扣,职工迫于“另寻出路”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职工人月平均工资统计虽达到1180元,但普通生产岗位职工月工资上1000元水平的却并不多,多数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一般只有600800元左右。据某办事处社保所长组织人员对辖区136户中小企业走访,多数私人小企业职工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而工资有的还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60元)某国营造船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文某,2006年从哈尔滨工学院毕业进入企业时,企业想与他签订为期5年劳动合同,但文某认为企业付给他工资每月不足3000元,比起同学在沿海同类造船企业每月80001万元低得多,就迟迟不在合同上签字。企业认为像文某这种专业对口人才难得,一方面将文某调到更重要的科技岗位上工作,同时一次性给文某1.5万的科技补贴,使文某安下心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

出现上述问题:

一是多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下滑,甚至处于暂时停产半停产状态,被迫调低职工工资标准,职工为了维护本人生计和供养家人,不得不中断原有的劳动关系,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是少数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独资企业。获取最大利润,或达到软裁员”目的以金融危机影响,经济效益下滑为借口,有意采取压低职工工资或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等手段,迫使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某中外合资企业,从2007年底至今,采取这种“软裁员”手段就先后辞退了200多员工。

三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不合理。没有工资协商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基本上是老板说了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老板可以随意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劳动力价格太低。四是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不健全,同时督促检查乏力,企业自主分配基本成了随心所欲”分配,分配不公、差额过大的现象比较明显,有的企业内部职工收入高低差距达10倍以上。

(四)社会保险参保面还较窄。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影响较大。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五大社会保险,除国营企业外,集体企业、民营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相对好一些,其余四项社会保险均较差,企业的参保率只有50%左右,职工的参保率不到20%另据某办事处材料反映,该辖区内105户小型企业,参加了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只有20户左右,80%企业只选择参加了其中一、二项(多数企业选择养老、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有15户企业不给职工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费。某矿山企业,现有职工325人,其中农民工219人,除参加工伤保险外,农民工没有参加其它社会保险。某办事处辖区内有民营水陆运输企业23户,职工3000余人,参保职工只有200余人。

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中小企业普遍经济效益较差。难以承担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多数企业采取选择一两项险种参保,或只为少数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职工投保。

二是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主观上不愿为职工投保,尤其不愿为全体职工五项险种都投保。某餐饮企业老板郭某说得很直率,说:餐厅仅职工工资每年就要支付130140万元,如果再给每位职工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每年需要增加支出4050万元,这样用工成本太高。

三是部分职工有现得利思想。工资收入本来就不高,扣缴社会保险后工资收入更少,难以生活和养家。特别是多数农民工,出门打工就是为了挣钱,供养老人和子女入学,只能将全部收入用于现实需要,对养老保险等问题无力顾及。因此,部分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有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计发给职工的约定。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建有工会组织占一半多一点,但其中1/3左右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据有的办事处调查,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工会组织及职代会制度。

出现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小企业职工人少。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难以建立;

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内心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

三是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小组和职代会制度检查、指导不够。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不够。监管办法和措施不到位,未能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及早发现和消除。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设备缺乏,手长衣袖短”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目前只有专职监察员3人,劳动争议仲裁人员3人,要面对全区4000余个各类企业、数十万劳动者(仅2009年15月就调处劳动争议案件500余件,其中涉及劳动关系方面案件120余件)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建议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政策调控和指导。用职工的经济收入增长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变目前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分配政府基本不管或无法管理的状况。国家要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认真研究国有垄断性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措施,保证工资分配的相对公平公正,控制社会分配不公继续蔓延,提高劳动力价格。

(三)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一体化体系。将社会保险扩面单位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一段时期内,可以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率,减轻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经济困难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等,可以推行“弹性社保”政策,包括缴费时间“弹性”缴费基数、费率、方式等“弹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分步走战略,缴费比例允许分阶段逐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对暂时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允许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对过去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老职工,只要企业和职工本人都愿意补缴,应放宽补缴条件,减少相关手续,使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能有15年以上,能每年领取到养老金,对稳定社会和民心有利。

(四)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小型企业。以此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人力社保部门、地方工会组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等要把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检查作为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热情帮助,尽快实现劳动合同化管理的规范化,稳定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对于只有几名、十几名职工的微型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季节性、临时性雇工、职工流动性较大、更替频繁的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岗位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到这样的企业或岗位工作,无论是否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都受集体合同或“岗位合同”约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都以这种合同作为处理依据。这样既适应职工变化的需要,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减少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合同的麻烦,又可以起到应用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调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第6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动法律关系;规避法律

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颁行,虽然最大限度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使一些企业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大学、医院都出现了因改签劳务合同而引发的争议。人们担心,劳务合同的签订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一个手段。签劳务合同迅速成为各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分辨不清。

一、帮助劳动者认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单位提供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许多合同签订者对合同的名称和内容一知半解。特别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分不清。这里有必要作一个了解。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能同为自然人。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为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平等的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判断两者的关键标准。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务关系的雇主一般没有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的义务。劳务关系纠纷解决方式不适用仲裁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

二、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适用标准

实践中劳动者到底签订那种合同?对此,提两个判断标准,以供参考。

(一)以身份判定不同合同的签订

如何判断劳动者到底是签劳动合同还是签劳务合同呢?这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出: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动合同;职工有单位,属于借调或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应该签一次性劳务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则由个人承担。劳务输出、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退休或内退人员一般情况下应签劳务合同,但依劳动的性质不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的将两种合同区分开来。用人单位撇开新的《劳动法》按照自己的规则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例如:在同一个单位下岗或买断的同种资历人员,应聘于同一单位同种岗位,有的签的是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有的与劳动者签订无数个连续的劳务合同。劳动者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还是签订了劳务合同。出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及劳动者为抓住就业机会。在岗时不敢或不愿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离岗时,有的感激用人单位为自己提供了发展的平台,放弃诉讼的机会。有的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

(二)从性质上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到底签那种合同。还要看劳动者从事那个岗位的工作。弄懂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虽然理论界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分比较明显,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区分。在此从性质上对两者进行区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在双方间建立的是较稳定、较紧密、维系时间也较长的雇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受聘方除要从事用人方分配的本职工作外,通常还有义务完成用人方交办的其他不特定的工作任务,用人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决定变换受聘方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关系中用人方与受聘方存在着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聘方不仅要对劳动合同守约,而且还要遵守用人方合法制定的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双方争议的解决受劳动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中受聘人除享有约定的待遇外,还享双方约定以外的法定待遇。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提供劳务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劳务关系中受聘方承接的是用人方临时性、阶段性的劳务,受聘方在完成了与用人方约定的劳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就自然解除。在劳务关系中受聘方要完成的是与用人方约定的特定工作,受聘方无义务接受用人方提出的原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用人方也不得单方决定更换与受聘方原约定的工作。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受聘方只受双方所订合同的约束,一般不受用人方针对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如受聘方在从事约定的劳务时,不一定要遵守用人方的上下班的作息制度。在劳务关系中这些问题一般受民法、合同法调整。在劳务关系中受聘人的待遇一般依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7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2006~2011年高职毕业生毕业后变换过1次工作单位的人数比例为27.7%,换过2次的为15.4%,换过3次以上的为7.1%,三项合计50.2%,即有一半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后换过工作单位。从毕业年份来看,毕业后换过工作单位的比例从2006年的65.6%下降到2011年的38.9%。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毕业生变换工作单位的比例在不断下降。在工作单位变动的毕业生中,第一份工作持续半年及以下的比例高达73.4%,持续1年及以下的比例高达88.4%。这些数据表明高职毕业生工作不够稳定。工作时间。由表5可知,高职毕业生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的比例只占33.0%,而工作时间在40~50小时的比例为51.8%,50小时以上的为15.2%。按一天工作8小时计,则有67%的毕业生有超时工作情况。从毕业年份看,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呈现曲线波动,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的比例,从2006年的36.6%下降到2008年的30.8%,在2009年上升到36.0%,2011年又降到31.8%。表明近年来高职毕业生超时工作有扩大趋势。以上数据分析表明,高职毕业生专业对口度一般,工作稳定性不高,工作时间较长。可见,就业机会维度对于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起着拉低的作用,且从就业机会维度来说,近年来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有下降的趋势。薪酬与发展方面1.收入水平薪酬是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是高质量就业的前提和基础。由表6可知,2006~2011年高职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薪酬水平绝大部分集中在2000~3000元区间。月收入在2000~3000元区间的高职毕业生人数比例,从2006年的59.7%下降到2011年的49.7%,虽然中间有几年的比例相对比较平稳,但总体趋势是下降的;而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高职毕业生人数比例从2006年的25.3%增加到2011年的36.1%,虽然期间有波动,但总体趋势是上升的。考虑到物价上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以上数据表明高职毕业生的薪酬水平呈下降趋势。2.就业单位性质不同性质的工作单位,其福利待遇、工作环境有较大差别,因此单位性质不同也就意味着就业质量存在差异。2006~2011年高职毕业生的工作单位集中在民营企业,所占比例为39.4%,且在民营企业工作的高职毕业生比例从2006年的33.9%增加到2011年的38.9%,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性质单位工作的高职毕业生人数比例从2006年的28.4%上升到2007年的36.7%,此后逐年下降,到2011年降到25.8%,比2007年下降了10.9个百分点。从工作单位性质来看,近年来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有下降趋势。3.职务晋升率职务晋升是表示职业发展前景的一个重要因素。职业晋升较快,说明职业发展前景较好,是就业质量高的重要表现。调查显示,2006~2011年毕业生中,首次获得职务晋升的时间集中在1~2年,达到43.9%,在1年内首次获得职务晋升者达到28.5%,表明高职毕业生首次获得职务晋升还是比较快的。2006~2011年毕业生在1年内和1~2年两个时间段首次获得职务晋升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以上数据表明,除了职务晋升较快外,高职毕业生的薪酬水平呈下降趋势,工作单位集中在民营企业,且有上升趋势。可见,在薪酬与发展维度显现的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不太乐观,且呈现下降趋势。

社会保障方面1.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调查显示,2006~2011年高职毕业生中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法定5项保险的人数比例仅为20.3%,2009年高职毕业生参加这5项保险的人数比例达到最高,为26.1%,而后逐年下降,到2011年仅为10.3%;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4项保险的人数比例为28.1%,2009年高职毕业生参加这4项保险的人数比例达到最高,为34.8%,而后逐年下降,到2011年仅为14.1%;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人数比例为11.4%,并且除了2008年比2007年低之外,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从2006年的6.5%上升到2011年的11.4%。可见,高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不理想,而且自2009年以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越来越差。2.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时间长短表明工作的保障程度。签订合同时间较长,表明工作有保障,就业质量较高。由表8可知,2006~2011年高职毕业生未签合同和签1年合同的比例分别达到25.5%和31.7%,两者合计57.2%,从毕业年份看,未签合同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签3年期以上合同的人数比例最少,为8.3%,从2006年的6.5%上升到2008年的11.6%,随后逐年降低,到2011年降至3.7%,比2006年还低近3个百分点。表明高职毕业生工作保障程度不高,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3.培训机会接受培训可以获得知识和技能,预示着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这是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方面。由表9可知,接受一周以内(包括一天)培训的人数最多,所占比例为45.0%,从2006年到2011年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接受一个月以内培训的人数比较多,所占比例为23.9%,从2006年到2011年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从2006年的33.9%下降到2011年的20.7%;接受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比较少,所占比例为11.9%,从2006年到2011年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从未接受培训的人数比例为19.2%,且从2006年到2011年总体上比较稳定。可见,高职毕业生接受短期培训的人数比较多,接受较长时间培训的人数比较少,还有近20%的人没有接受任何培训。以上数据表明,高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不理想,未签合同或签订短期合同的比例比较高,培训机会比较少,培训时间短。可见,高职毕业生的工作保障程度不高,对于毕业生就业质量起着拉低的作用,且就业质量有下降趋势。满意度方面毕业生满意度是指毕业生对自己工作的心理感受或心理满足程度,是反映就业者内在感受的主体性指标,也是就业质量的重要体现。,高职毕业生对其第一份工作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人数比例共计9.2%,工作满意程度一般的人数比例为44.3%,对工作满意和非常满意的人数比例共计46.4%,六年间满意率从52.7%降至42.3%。可见,高职毕业生对其第一份工作的满意程度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从满意度维度来看,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处于中等水平,但总体来看呈下降趋势。

政府要优化经济环境,创造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尽快建立“高水平、广覆盖、一体化、公平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高职院校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变化设置和调整专业,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适用性,加强就业创业教育,促进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提高。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工制度,为员工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创造条件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提高工作岗位质量和就业满意度。高职学生要苦练专业技能,增强综合素质,做好职业规划,提高就业竞争力。

作者:肖贻杰 刘范一 单位: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中南大学商学院

第8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施工合同;风险;预测;转移;回避;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 7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067-02

在与国际接轨的当今社会,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管理制度的健全,管理方式的规范,施工企业面临重大挑战,风险的存在和自身管理的漏洞越显得突出,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逐步提上日程。如何识别风险及风险预测、转移、回避、控制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又一个课题。

一个施工企业在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是:要有一份施工合同。在合同的约束下,既使本企业的活动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又能使本企业在合同的情况下获得经济效益。但是,从事社会活动时,风险与之同行。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加强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做到未雨绸缪,尽量避免损失。

1 资金风险

1.1 项目资金不到位。一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何,与该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挂钩。一个项目的正常管理人员由于处于管理阶层,这些人员的工资待遇要高些,普通工人的待遇要低一些,但数量庞大,再加上机械架材的租赁费用,每一工日的开支都是一个大数目。所需的人力与物力相当庞大,一旦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施工企业全面停工,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出现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相应条款,搜集有理证据,提出索赔,使企业的损失得以补偿。

1.2 无力垫付资金。现在的建筑行业,项目无需垫付资金的情况越来越少,一般的工程都要施工企业先垫付一部分资金。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而言,没有太大的经济压力,但对于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的施工企业而言,举步为艰。在签订了施工合同而又没有资金实力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既能获得经济效益,又能完成建筑产品的最完美做法是将到手的项目转包出去,让有实力的队伍来完成建设任务,自己在建设过程中抽取利润。

2 技术风险

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泛指因气候、天气。地理等发生灾难性突变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如严寒、酷热、台风、火山爆发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多是突发性的,事前没有太多的预兆,即使事先能有所预料,由于时间紧迫也是无法抗拒的。针对不可抗力,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保险来转移企业风险,尽量将不可抗力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2.2 缺少技术支持。一个项目是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的,有些分项工程的结构比较复杂,施工工艺比较新颖,对于本企业而言有相当大的困难。这时应寻求知识层次更高、操作工艺更好,有资质的人或企业来参与。在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缺少相关技术人、力时,不能盲目的蛮干,一定要在各项措施得以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如果条件不成熟,要积极地需求支持,不断提升企业的施工水平。

3 公共关系风险

3.1 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工程款项由建设单位直接划拨,所以要与建设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中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要虚心接受,只要正确坚持执行;如果存在偏差,应向建筑单位提出,做好斡旋工作。只有搞好双方合作关系,才能为工程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与建设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不向建设单位提出无理要求,不隐瞒工程实际情况。

3.2 与监理的关系。工程监理直接参与工程管理,是施工企业最直接的合作伙伴。监理的职责就是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四大控制,施工企业与之交往最为频繁。所以,对于监理的指令要严格执行,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准时完成预定计划。只有这样,监理才会准时批复施工企业关于工程款的申请,施工企业才能及时拿到工程拨付款,才能有效组织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循监理程序,不私自施工,不违反施工操作规范,作到文明施工。

4 回避风险

4.1 减少投资。对于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避免风险发生的有效办法是减少投资,即使风险真的如期而至,损失也不是很大。如果不出现风险,企业最后的利润可能因投入过少而减少,但还是能达到企业施工获取利润目的。

4.2 分析合同条款,发现可能导致风险的条款。其实施工中的风险,很多情况都是施工合同签订时留下的隐患。合同的条款相对较多,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分析各条款,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及时提出,对于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条款要求更改。

4.2.1 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①地质地基条件。一般工程发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条件,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时会引起超挖、超填,处理特殊地质情况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碍物和文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拖长工期。②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出现,如暴雨、特大暴雨、洪水、泥石流、塌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都会造成工期拖延和损失。③施工准备。由于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有隐患或通水通电和交通等准备不足,带来承包人不能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给工程开工后造成后遗症。④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窝工。⑤技术规范。特别是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往往由于发包人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而事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选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选择,劳动力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和漏洞,都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着极大影响。⑦施工技术水平。由于承包人承揽了与自己技术能力不大适应的工程项目,不能及时解决所遇到各类技术问题,或者是施工机械某些不配套或维修条件差等。

4.2.2 经济方面的风险。①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都潜在着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②要素市场价格、材料设备供应。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这些市场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材料设备供应风险主要表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4.2.3 缺乏法律知识、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①由于对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相关规定执行不力,如对工程变更和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严重的经济损失。②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有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为急于承接工程就提前投入大量资金,有的提前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带给施工企业很大的风险。

5 转移风险

5.1 转移风险和开展索赔制度。风险转移包括相互转移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项目风险有以下几种措施:

5.1.1 推行索赔制度,相互转移风险。对于预测到的工程项目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在施工合同中不可预测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所以推行索赔制度是相互转移风险的最有效方法。但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发包者往往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把合同风险全部或大部分转移到承包者身上,索赔条款也不利于承包方。为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每一条款内容,特别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和索赔条款必须写具体写明确。要加强索赔意识,学会索赔方法。搞好索赔的前提是签好合同,就能为履行合同时提供索赔成功和机会。

5.1.2 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工程风险。①推行担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法律保证的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有5种担保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②推行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工程保险是工程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也对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

施工企业在明知施工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又在不能十分确定的情况下,最佳的方式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让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这样既避免了风险来到时遭受损失,又能确保企业的正常赢利。为了在企业发展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外的很多企业非常重视保险,一旦认定风险存在,不惜花费代价,也要买一份让人放心的保险。①合同谈判签订前的风险防范。这是施工合同事前要进行的防风险,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度,经营作风,履行能力和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相应条件。了解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四证(即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许可手续)是否完备,有否设计施工图,应拆迁是否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做好,项目周边是否存在矛盾和纠纷,房产开发商的开发条件和资质是否具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合同条款进行对比,应对招投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细心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工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②合同谈判及签订阶段如何把握好风险防范。在合同谈判及签订阶段,主要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复查,结合工程实际和业主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③加强合同履行时全过程的风险防范。

第9篇:保险签单心得体会范文

三个重点部分的阅读

家住上海徐汇区的winny夫妇咨询说:“在一位人的帮助下,我们购买了一份健康医疗保险。但是,由于我们俩不熟悉有关合同的法律,对自己的保险合同看得一知半解,能否请专家给我们一些提示,告诉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部分?”

很多保险客户都见到过保险建议书、投保单和保险合同(保单)。这里我们就Winny夫妇的案例来看看如何读懂保险合同。毕竟上述的三种文件中,保险公司只会根据保险合同来进行理赔。投保单只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而保险建议书是投保之前的一个说明。

列于一份普通的人寿保险,建议Winny女士在收到保险合同之后签署书面回抽之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各项内容。若有任何的疑问,都需要尽快致电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者联系你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询问(或者逐一核实对质),特别是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当然,第一个重点是阅读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条款,以进一步了解你所能享有的保险权益;该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范围,特别是关于各个保险责任对给付时间、给付条件和给付金额的描述。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的保险客户可以及时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如保险品种、基本保险金额、通讯地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

第二个重点是“责任免除”条款(描述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况)。

第三个重点就是我们保险客户需要知道的义务:

在申请获得相关保险利益或者理赔金之前,客户有提供资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阅读有关保险金的申请或

者索赔申请条款)。

为了避免你的保险合同中止终止效力,客户有及时交费的义务(请阅读合同相关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或者续保等条款约定)。

最复杂的健康险保单

当然。winny夫妇购买的是健康保险。让我们再来进一步了解健康保险合同的重点。

健康保险对其所承保的疾病都有相应的约定。为更全面了解你所投保险中的相应约定,可以参考合同“释义”相关条款对于疾病、医院(比如“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文字描述,以及相关指定和认可的医院名单)、医生等的解释。避免因就诊于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医院而导致不能够获得赔偿。

了解所投保的健康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间,是否保证续保,以及是否采用非保证费率等应该注意的事项;

最后,给像winny夫妇一样的客户朋友们一个温馨提示:如果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其所承保的是合同中所列相关病名中达到某一严重程度的疾病或者手术。所以,请你务必注意保险合同中对于各“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它对每个承保的“重大疾病”都有具体明确的释义。

根据病种不同,对各重大疾病定义分别有临床症状体征、病理诊断,相关的实验室或者影像学检查,乃至药物或手术治疗以及持续时间等诸多要求,好在我们的国家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保单填写“窍门”,以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首先,保险公司给出的“投保单”也叫要约书,是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的一种单向要约的形式,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的基础和必需的前提,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文件,往往是事先印制好的单据。

所以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需要拿对投保单,填对合适的项目。比如字迹需要清晰工整、不涂改、易辨别(切不可采用狂草等艺术字体)。一旦有涂改的地方。需要在其旁边签名确认,或者重新索要新的投保单进行填写,尽量减少日后可能会发生争议的隐患。

在沟通确认好保险产品,开始填写投保单之前,需要仔细阅读投保单中事先印制的“投保须知”或“告投保人书”等提示性文字。

对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建议据实(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详细地说明,也就是既需要书面落实在投保单上,也需要口头告诉人,而不是仅仅口头告诉保险业务人员。

如果刚好有既往病史,需要先如实填写,同时将与该病史有关的所有就诊的病历及检验报告原件与投保单一同交给保险业务经办人。(如果有些病情涉及隐私,需要保密,可以密封之后交给保险公司。)

这里建议你的签名需要采用平时的一贯签名(外籍人士也可以参照护照上面的签法),不可以随意签署(比如中英文的格式等等)。因为日后很多保险事务的服务,都要对照该签名来进行,当然签名就是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各项事务的书面认同。

如果你投保的是分红保险(或万能型寿险、投资连接型寿险),请仔细阅读分红示例(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相关内容并在每一张红利示例表(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表)上亲笔签上你的姓名(此处的签名需要和投保单中的签名一致),最好能够保留一份示例表作为备份和日后的查询核对之用。

请了解分红示例(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数值仅供理解红利(或个人账户价值)之用,并不代表实际红利的派发(或实际价值的计算),实际派发的红利(或保险利益)需要根据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或投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一般保险公司对这些都不作额外的承诺,红利为非保证利益,不能够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益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其次,还有两个友情提醒:

第一,不要在空白的投保单上面留下你的签名;

第二,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限,以避免日后因无法继续交付保险费而可能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以及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买保险就是买放心,但是从购买保险到保险公司承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整个保险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投保人要获得一份放心的人身保险,就要注意对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期予以把握。

下面我们就让专业的保险人协同专业保险领域律师一起阐述这些关键期,便于客户经理帮助客户了解和把握,事先的点滴了解和防范,胜过事后百倍弥补和法律纠纷。

空白期

保险空白期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而言。《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一般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

生效。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

对客户经理而言,要让客户在投保之前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及时让其保险人上缴款项,并且可以通过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责任期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开始了,但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此。

这里就涉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期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险责任期相同,但在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可能不一致了。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有:

(1)illmi,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通常适用于海上财产保险合同;

(2)观察期的约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比如90天、180天)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医疗险合同通常有观察期的约定,在观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观察期

又称为等待期,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与疾病因素有关的保险,也就是说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观察期。观察期的实行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马上获得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只有观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开始。

例:邬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即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受承担保险责任。

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犹豫期

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据了解,众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有犹豫期的规定,一般犹豫期为十天,在这十天内投保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保费也将无条件地退还给投保人。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权利。

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不过如果超过了犹豫期再退保,投保人就不能要求全额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只能部分退回,即保险公司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等费用扣除后,把剩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通常一旦超过犹豫期后,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通过保险人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