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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农业保险论文

第1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1.相关理论

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

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

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

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结果如表1所示。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

土地流转因素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

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

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提升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和内容

第2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一)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在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之前,有必要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进行探讨。

(1)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要尽可能体现农业保险发展的全过程和内在逻辑,从投入、产出、实施效果、效益、影响等方面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内容和指标,力求全面完整地反映农业保险的投入、产出、效果绩效。

(2)可操作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对不同农业保险有很好的适应性和概括性,并使指标在不同区域之间具有可比性。指标内容应明确、具体、可供测量、易于应用,定量指标应能从统计年鉴中获取或者测算,定性指标应尽量标准化,以使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便于操作。

(3)代表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选择应该避免重复,指标的选取和设置要尽可能与农业保险发展评价目标直接相关,并结合农业保险的特点,从绩效评价主体需求角度出发,区分不同指标的重要性差异,选择关键性和最具代表性指标,摒弃一般性指标。指标设立不宜多,宜简不宜繁,满足需求即可。

(4)科学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绩效信息。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引导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要能够起到引导作用,对农业保险绩效开展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绩效评价,起到提升地区整体绩效的作用。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动力,绩效改进的实现有赖于有效的绩效评价工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绩效管理的工具之一,其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农业保险绩效现状进行描述,更在于通过引导,促进地方政府更加关注整体绩效的改进。

(二)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遵循

上述的五大原则,在确定农业保险绩效层次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关于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相关文献,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了7项二级评价指标和37项三级评价指标。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基本上涵盖了整个农业保险运行的过程,选择的指标有的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有的从代表性来分析。从可操作性来看,指标数据都可以通过相关统计年鉴获得或者根据年鉴数据测算出来,专业性比较强的指标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来测量,再结合有关专业部门获得的数据对比选取。

二、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方法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目前采用的主流评价方法是采用建立分层次、多维度的指标体系,对农业保险绩效实行综合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的逻辑顺序,综合评价方法通常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指标体系构建,二是指标和数据处理,三是指标权重确定,四是将多指标“综合”成一个整体评价值的多指标绩效综合评价。

(一)指标和数据处理指标和数据处理方法

主要是指标的一致性处理、定性指标定量化和去量纲化。一致性处理是将指标体系中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趋势一致化,以保持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对于正向指标无需进行同向化处理,对于逆向指标,则需进行正向化处理,主要采用倒数法、最大值法和求补法。定性指标定量化是将定性指标转换成数值表达,使之能够像定量指标一样进行计算,常用的方法是将定性指标分档,每档设定一定数值。去量纲化主要是消除指标量纲的影响,由于各个指标的计量单位不同且数量级相差较大,一般不能直接进行综合计算,所以在进行综合评价之前,必须先将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变换为无量纲的指数化数值或分值,再进行综合计算。实践中常用的无量纲化方法有多种,如标准差标准化法、极值法、归一化、均值法,秩次变换法等。

(二)指标权重确定多指标综合评价

常通过对各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体现不同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作用、地位以及重要性程度的差异。权重的确定方法一般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目前主要采用专家意见法和层次分析法。①专家意见法:主要是依靠专家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得到,优点是与实际问题结合紧密、简便易行,缺点是主观随意性较大。常见的专家意见法是通过专家集体评议,对每位专家给出的权数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最终权重。②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记AHP)是将决策问题的有关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一种决策方法。层次分析法从系统论思想出发,将评价对象视为一个系统,并按系统的层次性把它划分为递阶层次结构,在同一层次中,对两两元素之间进行重要性比较,再由1~9标度法确定判断矩阵,计算出特征向量,进而进行排序。

(三)综合评价方法根据得到的各指标的权重和无量纲数值

使用多指标数学合成法中的线性加权和函数法,对指标进行逐级汇总,进行综合评价。即首先对三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将三级指标线性加权汇总为二级指标得分,再将二级指标得分利用线性加权计算出一级指标得分,最后由三个一级指标得分线性加权得到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得分,根据最终的得分进行排名。

三、中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政策实施建议

(一)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保险制度

在政府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绩效评价文化愈加浓厚,农业保险部门需要与时俱进,以绩效为导向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经验,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提高农业保险绩效的新方法、新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事业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

由易到难,逐步健全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还属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体系还需逐步健全。首先绩效理念的树立和绩效文化的孕育需要一个过程,其次对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理论的认识、实践经验的积累尚需加强,最后是评价对象往往涉及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可以考虑作为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指标,不断深入推进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

(三)建立强有力的农业保险绩效

评价保障体系和组织体系国外经验表明,要想持续长久的开展绩效评价,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实施的初期,可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绩效评价的顺利进行,条件成熟时,可制定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提交国务院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相关条例,并择机向人大提议,争取上升为法律。

(四)制定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

运作程序为保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实施程序。包括确定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从多个维度考虑,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投入、产出、效果等指标纳入绩效评价,同时结合农业保险的发展最新动态,实时调整相应的评价指标。

(五)加强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第3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一)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得以建立。为了应对突发性灾害、抢占最佳的救灾时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我区各级政府已开始尝试利用市场化运作分散化解灾害损失,建立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发挥保险在抗灾救灾中的特殊作用,以此缓解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开展。2007年,新疆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后,针对棉花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开展了试点工作。[2]凭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新疆农业保险进入恢复发展阶段,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收费规模逐步提升,农业灾害应对能力得以提高。2007年,新疆棉花参保面积为984万亩,能繁母猪参保头数为21.82万,农业保费总额达到7.57亿元,居于全国首位。2008年里,种植业中的玉米、水稻、小麦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中的奶牛等被列入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内。同年,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农作物参保面积为3586.32万亩,牲畜达到38.69万头,有279.88万户的农户选择了参加农业保险,保费金额上升至13.5亿元。[3]截至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的参保面积为2200万亩,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农作物基本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占全疆农作物总面积的四成以上;参保农户达到432万,占全疆农户总数的九成左右。[4]

(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逐步成熟。我区农业保险目前除了有政策性保险外,还包括由县级财政支持的县域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2008年新疆农业保险结构如下。我区实行的是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参与为补充,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保费资金的承担主体主要是中央、自治区各级财政以及农业保险投保人,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

(四)农业保险已取得初步成就。目前,我区农业保险的保额确定标准为两类。一类是种植业保险中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限内的物化成本,另一类是养殖业保险中的个体生理价值。以棉花和能繁母猪为例,自治区政府做出统一规定,棉花保额为400元,保费为28元;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60元。[5]其他险种由承保公司和当地政府协商决定。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棉花保费分别补贴25%;对能繁母猪保费分摊比例由中央、自治区、农户分别承担,比例依次为5∶3∶2。2008年,中央对奶牛的补贴达到30%,同时将种植业的保险补贴比例调至35%。到2009年,新疆种植业保险费用补贴比例增至40%,呈逐步上升趋势。

二、新疆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补贴不到位。政府补贴不到位是新疆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印发的《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各补贴25%,其余50%由地、州、市、县(市)财政和农户、收购企业等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了农户一级,需要承担20%左右的保费。而目前我区农业保险保费的收集方式是以生产队长、村委会向投保农户代收的形式进行的。这不仅导致保费收缴周期长,难以及时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而且在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虽然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也就这一问题展开积极讨论,但终因农户缴费能力较低或者积极性不高而别无他法。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我区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缺乏灵活性。《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这就是说去年的财政预算决定了今年的保险补贴费用,当年的新增保户无法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收费难的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尽管分级确定、收集保费的方式在操作上便于施行,但是耗时耗力,必然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其推广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还要出台相关措施促使农民增收,从本质上解决农业保险补贴不到位的问题。

(二)保险范围需要扩大。我区农业保险从产生以来,一直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在灾害发生后,所获得的赔偿也仅能满足农业的简单生产。全疆现阶段的农业保险险种,保险的金额仍处于较低水平,确定种植业保险的物化成本仍控制在实际成本的75%之内。以棉花为例,实际物化成本为每亩480元(其中滴灌棉为580元),而现行的保险金额大多在200元左右,上限为400元。油菜、甜菜、小麦的保额为每亩100元左右。养殖业的保额标准也偏低,最高为个体的生理价值的75%左右。这意味着一旦造成保险标的全损,参保农户获得的补偿难以维持农业再生产。但如果刻意提高保险金额又会造成保费过高,保户弃保的结果。同时保险公司更难以收取保费,面临的经营风险更大,经营积极性被严重削弱。此外,农业保险的范围偏窄,许多农业灾害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目前的种植业保险只对处于生长管理期(5月—8月)的农作物提供保险,排除了病虫害、旱灾以及收获期的风险。事实上,收获期是最容易产生农业风险的时期。同样,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也往往较为严重,某些时候甚至超过了生长管理期的风险损失。但是现行的保险范围没将这一部分囊括进去,使得在灾害发生后,参保农户的损失不能被最大化补偿。

(三)风险转移制度缺失。从1990年至今,新疆气象灾害发生频繁,灾种增多,灾情趋重,农业农牧区灾害问题相当突出。这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大,也导致了农业赔付率的上升。无疑在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新疆自2000—2008年农险平均赔付率为68.75%,历年最高赔付率达75.42%,超过了保险界公认的70%临界点。同时,前述新疆保险费用难以及时收缴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再加上农户根深蒂固的在受灾时依赖政府救援的观念,严重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风险转移制度亟待建立。

(四)监管机制亟待完善。当前,我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分散于财政、审计、监察、保险业监管等诸多部门之中,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集中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的形势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为加快新疆农业保险发展步伐,促使新疆农业保险模式实现由完全政策性向政策性指导下的商业性转变,以使本文所设想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在其模式下的运行机制得以良性运转,更好的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满足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本文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1)加快法制体系建设。新疆政府应该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制定在新疆开展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为农业保险在新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6](2)加强扶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为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政策优惠。(3)加大政府对灾害次数及程度的统计。政府应加强各种农作物或者牲畜近十年的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次数、灾害的危害程度的统计工作,使农业保险费率的制定有据可循,也可以降低不同地区保险费率不同给农户带来的不平衡感。

(二)保险公司方面:(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具体做法如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作用的认识;做好无赔款农户工作;提高保险公司服务的诚信度。(2)敢于创新保险险种。一方面对农业保险的险种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扩大到更广的范围,或者是涵盖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收入保险的投保应该纳入农业保险的险种中来,并应作为重点的险种加以研究和推广。比如: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障保险;收入保护保险;示范园区或设施农业总收入保险等。

第4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属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一、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二、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三、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6.龚丽,冯中朝,张全印.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经济,1999(7)

第5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非正式制度;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依旧十分薄弱,非正式的制度仍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要求在构建完善农业保险体系过程中进行思路上的创新,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功能,在制度和文化层面上使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理想的制度变迁效果。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

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正是非正式制度变迁使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1.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原始形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就是在与各种灾害的不懈斗争实践中,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在中国漫长的农耕时代,为应对纷沓而至的水旱饥荒,“积蓄备荒”的保险思想贯穿了我国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各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王朝,在大灾之后保持社会的稳定,各种仓储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以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具有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的保险的性质,在民间多采用“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形式的自保与互助风俗制度,从某种程度来说,几千年封建农业社会积淀下来的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保障思想与非正式制度,时至今日仍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2.我国近代农业保险思想的产生。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长期闭关锁国的社会条件下,近代农业保险思想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一些具有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深受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和技术,“师夷之长技以制”,他们在吸取我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和西近代保险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近代的农业保险理论和思想。为发展民族农业保险,少数省份在个别地区试办过农业保险,但多以失败告终。虽然引进了西方近代保险的原理、方法和观念,但在自然经济仍居主导地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其影响极其有限。

3.建国后我国保险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建国后,我国的农业险理论和实践基本上是借鉴苏联的经验,在国家保险理论指导和意识形态影响下,我国农业保险业从创建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财政性保险”的特征,虽然也发挥着风险补偿、防灾防损等作用,但这并不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业务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推动的。制度建立以后,农业保险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并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代替。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虽然在重新培育,但迄今仍然没有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道路,仍没有在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由于制度缺失,我国农业保险陷入了“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市场失灵境地。

二、我国发展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几千年来中国保险思想发展史,非正式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植于农业社会、以国家为主导、以社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古代保险思想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形成,但却阻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一贯注重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精神因素作用的历史惯性,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深远,人们习惯于从过去的经验和传统中寻找依据和方法,这就使得传统观念、行为习惯对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和制约特别突出,再加上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长期投资,也使人们形成了注重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思维习惯。也正是因为如此,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非正式制度——意识形态、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建构尚未完成,而非正式制度的匾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

非正式制度通过双重作用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强化激励机制,提高经济绩效,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强力剂。长期实践中积淀下来的意识形态和习惯准则,作为一种个人与环境达成“协议”的交易工具,形成一种个人与外部世界的确定关系,大大简化了人们认知、选择的过程,节约交易费用。同时,它所包含的与公正相关的道德评价,也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也有利于正式制度的正常运行。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由于非正式制度往往表现为世代相传的习俗与行为习惯,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其内在的凝聚作用规范了社会成员行为。尽管这种规范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其本身凝结着社会成员对往昔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某种程度上的崇敬,所以人们往往会以传统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有效的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成功的遏制“搭便车”、损人利己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克服这些行为固然要靠正式制度来制约,但正式制度不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达到的空间,这些空间只能靠主体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来自觉维持。从某方面来说,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也是一种人力资本,当人们认同于某种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时将形成一种巨大的行为激励,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益。尤其是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别的人力资本更是效果显著,合乎理性的意识形态能够有效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当然,非正式制度的自发性、持续性等特点也往往使其成为阻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因素,陈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难免会延长制度变迁的时滞,强化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也会干扰正式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扰乱社会运行的秩序,从而加大社会运行的操作成本,降低制度绩效。

某种程度上讲,人类的各种风险应对策略的历史发展沿革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文化层面的东西,那么在正式保险制度移植中简单的工具性的移植和借用是存在问题的,任何制度不能脱离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文化。不顾客观规律的强制性的制度移植,完全可能造成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扭曲,最终增大制度运行本身和未来变迁的社会成本。这也是近代农业保险制度在我国运行产生南桔北枳问题的根本原因。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是一个国家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的标志,但法治国家不仅仅表现为国家制定出完整和先进的法律条文体系,更重要的培育法治的契约文化,文化的培育就需要漫长的过程,这受制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农民文化观念的变化高度相关。这些影响因素的性质及变迁的规律决定了非正式保险制度的长期存在,如农业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双重正外部性,诚信意识问题等等。

无论怎样发展农业保险,一旦其赖以存在的信用基础出现了问题,由于监督人的行为成本高昂,许多对合作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在缺乏道德共识的环境里就会无法实现,便不可能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地正常运行。

三、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

由于非正式制度存在形式上的分散性、变迁上的自发性、连续性特征,因而其创新具有与正式制度完全不同的特点,不能像正式制度那样易于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变迁形式,可以采取诱致变迁的形式,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重视习俗影响,塑造道德理念和建构新型文化,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首先,我们要重视习俗影响和塑造道德理念。现代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以英美为主的具有浓厚契约传统西方国家发展起来,我国从逐渐引入西方现代农业保险机制的过程中,虽然机制所需要的正式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但机制运行所需要的契约观念、守信观念、守法观念等却还没有树立起来和充分发挥作用。要克服这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象,就必须努力树立契约观念,建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消除那些与市场观念矛盾的道德和习俗观念,并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进行仔细甄别,除去陋习,保留精华。

其次,我们要塑造道德理念。自愿互利的农业保险其实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而维持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就是利人利己。道德与不道德的分界线,就是保险主体是利人利己,还是损人利己。通常,道德规范建设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建设实际上是形成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如诚信就是现代农业保险中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功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觉性。因此,道德规范建设的意义是使守信成为自觉的行为,自觉的遵从。当然,我们不仅要反对泛道德主义,也要反对那种泛法律主义的倾向。实际上传统儒家伦理看重的,不是去制定这样或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人们在生活中更多地不是从规则、规范里学会道德的行为,而是从家人、父母、邻居、同伴以及历史生活的实例、榜样中来学习和培养道德感、道德习惯和道德情操的,培养健全的人格就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这有助于我们克服目前农业保险乃至社会所面临的诚信、责任问题,而培养健全的人格,依靠“德、智、体、群四育并重”,使人们的品质得到升华、认可和尊重。

最后,我们要建构新型保险文化。在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保险文化转型的任务,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要建立起与保险制度相适应的文化氛围,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保险文化,不断探索和积累反映保险运行规律的各种经验和知识,以支持保险经济的有效运行。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保险文化,从根本上促进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变迁。尤其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强制性制度变迁与传统思想文化影响之深的情况下,当农业保险机制的正式制度发生了变迁时,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支持,传统的非正式制度不发生变迁或变迁速度过慢,这势必会影响农业保险正式制度甚至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型构。而根本的方法就是彻底打破传统的农业经济体制,扩大保险思想文化意识的教育与影响,切实推进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只有处理好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能保证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发展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降低其运行成本。

四、结论

实践证明,非正式制度因素深刻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今天,我们推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就必须尊重国情和传统,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努力寻找文化传统与现代农业保险体制之间的契合点,不断试探、不断融合,才能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实现制度创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度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59.

[2]林毅失.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7-44.

第6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3]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保险研究,2002年6月.

第7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一)内涵

1.农业保险合作社归根结底是一种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的实施形式有许多种,具体来说,比如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协会风险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合作社只是其中的一个组织形式而已。它与“农业保险”这一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客观对象有着本质的不同。

2.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3.既然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与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

那么,从农业保险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农村管理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又是农民群体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

(二)特征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域、适用条件、成员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构成了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特征。

1.适用地域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只适用于农村地区,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乡、镇、县、市、省为单位,共同构成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整个运作体系和层级架构。

2.合作社成员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以农民为主体。在中国,农民群体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劳动方式的群体。通俗地讲,就是长期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们;二是参保人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既以集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又以个体的形式按照合同规定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3.不以盈利为目的。

这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与其他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本质区别之一。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运作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以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目的的,它的根本目的应该回归于农业保险的目的,即预防和分担农业风险,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4.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的灵活性与简单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自愿集股或集资设立起来的自治组织”,鉴于此,它在组织管理结构和业务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简单性。在组织管理结构方面,合作社的成立不要求有注册资本,也不要求必须要向保险公司那样成立一个董事会,合作社成员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便可加入合作社,在投保时缴纳保费,而且,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业务范围方面,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确定保险范围和险种,相比保险公司而言,比较单一。

5.法律责任的连带性。

既然是一个自治组织,且成员都是以自愿入伙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那么,合作社对外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连带性责任。不过,这种连带性责任并非是绝对的。倘若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够从一个“合伙组织”转化为法律上的“法人”的话,那么它极有可能会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可以独立参与各项民事活动。

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理念

“制度”本身暗含着规则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换句话说,一种行为规则一旦演变成为“制度”,那么,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看,它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从动态的角度看,它便开始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基于此,当一项制度开始承担它改造社会的重任之前,我们必须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设计理念、设计目的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后果作一具体的评估。农业保险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同样如此。当它被建构成农村社会的一项具体的制度时,它不仅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强制性,而且还必须要作用于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一个有价值的评估。

(一)设计目的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农业保险这项保障措施能够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更好的得到贯彻实施,切实实现保障农民权益、分担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设计理念

这一制度在设计之初,应该考虑到了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在设计理念上体现了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双重性。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为会员,并且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责任和利益方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担农业风险的负担,符合制度设计经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降低小农阶级的分散性、自私性带来的道德风险,让农民们抱成一团,逐渐变得有组织和有纪律,这对于农村和农民阶层城镇化的转化也是有推动作用的。

三、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国内外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仅仅在个别地方进行试点。1987年5月22日,我国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在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诞生了。1987年河北省冀县供销社与县保险公司联合,围绕着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在创办种、养、加工等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组织部分专业户,创办了保险合作社,从而使社会化服务扩展到了保险领域,使保险服务扩展到了农村。1988年5月,国际合作联盟来冀县参观考察时,对保险合作社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天津静海县、山西太谷县、黑龙江尚志县等许多地方都出现过自发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保险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而自生自灭。“1990年,河南省通过在该省新郑县试点,创建了农村互助统筹保险,该模式曾经在国内很多省市推广,走在了国内农业保险的前列。”然而,1998年后,和全国其他地区农业保险的萎缩一样,这一保险模式也逐渐萎缩。目前,黑龙江的农垦系统就在推行自我保险的模式。在黑龙江垦区开办14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由垦区20万农户设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系统范围内,由各个投保人来共同组建一个风险基金,进行互助保险,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承担了保险公司的出资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就是把这些投保的农民作为一个投资的主体,进行互助、自保,这实际上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保险组织形式。上个世纪90年代,福建省尤溪县西滨乡建立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减少了政府开支,而且的确发挥了分担农业风险的功能。

(二)国外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在国外农业保险中,尤其是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农业保险合作社都已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农业保险合作社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

1.日本发展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验。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一是国家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蔬菜、水果、花卉等)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接受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再保险业务。三是政府对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并对农民的农业保费和部分农业保险运作经费给予补贴。四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是综合农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综合农协会员的农户,参与农业互助保险既是会员的一份权利,同时也是一份义务。因为作为农协会员,在粮食收购、农产品销售、农业信贷等方面都享有优惠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协会员加入互助保险是具有绝对强制性的。五是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不仅依赖于综合农协而存在,同时它也完全垄断了日本整个农业保险市场,农民投保范围不仅仅包括农作物和其他农业生产保险,也包括财产和人寿保险。在早期阶段,所有的农业保险项目均由农协独立垄断经营,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是不允许进入农业市场的。

2.西欧发展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验。

西欧许多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宽松的政策使得保险合作社制度在西欧许多国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中,以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较为典型,而且具有一定的特色。法国将农业保险合作社定位为“民间性的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也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成立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功能的多样化,法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承担着“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的多重功能;二是因为在法国,农业保险始终是非盈利性质的,所以农业保险合作社通过其他保险募集资金,然后以非农业保险资金来养农业保险;三是实行再保险制度,合作社还可以向官方或非官方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本土社会和西方国家又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并未实现全国范围的普及,甚至仅仅在个别地方试点而已。但是这一制度在日本和一些西欧国家又凸显出了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基于此,我们必须要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东西方的发展历程作一客观的评估,而后再对其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的发展空间作一客观的预测。

(一)国外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国外有着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究其原因,这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着很大的联系。

1.地理优势。

这些国家的领土不像中国那么辽阔,人口少,地域面积小,便于组织和管理。尤其是日本和德国,皆多以山地、高原为主,例如,日本是一个多山的岛国,耕地面积狭小;德国的地形较为多样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皆有,但是相对来说,耕地面积也很小。基于此,这些国家的农业人口相对较少,耕地分布也较为集中,便于组织和管理,这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推行提供有利的地域条件。

2.产业优势。

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这些国家的工业化和机械化程度都较高。二战之后,日本、德国虽然饱受战争之苦,但是两者都有了快速、飞跃式的发展,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跻身于西方国家发展之列,德国走出了符合本民族特色的产业之路。日德的工业化发展有力推动了农业的机械化和规模化水平。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农业基础好,农业机械化已经基本普及。在这种产业结构下,在农村社会,无论是社会文化观念,还是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商业性和组织性,农民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都大大提高。这些都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政策优势。

除了自身的地理优势和产业优势外,农业保险合作社之所以能在这些国家获得良好的发展效果,还与政府给予合作社政策上的优惠措施息息相关。在日本,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保险为法定保险,农业保险完全由那些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会的承担,农民加入合作社是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国家会给合作社成员在粮食收购、农产品销售、农业信贷等方面非常优惠的权利。在欧盟国家,虽然实行入社自愿原则,但是政府还会在保费补贴和税收方面给予会员们足够的优惠,不仅分担农业风险,而且还分担一部分保费,这便变相的激励农民加入合作社。这些政策优势应该是推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必要支撑。

4.管理完善。

这些国家普遍性的实行了再保险制度,以弥补同一社区在分担风险方面的地域限制性。日本在这方面较为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保险联合会、政府之间形成了完善的再保险管理关系,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对成员承担保险,保险联合会又对合作社承担再保险,政府又对保险联合会承担再保险,这种层级再保险管理模式有效的分担了农业风险,有利于农民和农业的发展。法国也是如此,不过再保险一般有政府或者保险公司承担。法国还有一个特色,就是以非农业保险资金供给农业保险,这又有效地弥补了农业保险资金匮乏这一不足。

(二)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历程评估

从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并未实现全国范围的普及,甚至仅仅在个别地方试点而已。即便这个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的尤溪县西滨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该明晓,西滨乡得天独厚的自然和人文条件为合作社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性条件。其一,该乡在土地种类分布方面,林地面积远超过耕地面积,耕地2423亩,林地284843亩,而且林地收入是该乡主要收入来源,基于此,该乡人均收入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其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22个乡,抽调了70多个核心村干部,让他们代替办事员,深入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宣传政府的合作社政策,取得了民心支持,这为合作社的顺利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其三,借助该乡较好的经济基础和较为发达的商品条件,合作社采取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合作社发展奠定资金基础;其四,在险种设置方面,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视实际调查,灵活性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险种。尽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也被视为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形式,但是,从本质上看,这一保险组织形式与我们在理论上界定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概念还是有差距的,因为前者已经演化为具有盈利性的公司法人。基于此,我们可以对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作如下概括:

1.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仅仅是试点而已,并没有完全普及。究其原因:尤溪县西滨乡的例子证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中国农村地区在人文和自然条件方面的差异性,因此,中国农村在拥有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条件上并非具有均等性。而这些都使得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失去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发展的空间。这也是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地域局限性的表现。

2.既然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是需要充分的人文和自然条件,而中国农村地区的人文和自然条件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断定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就只能停留在试点层面而已?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自然条件虽然无法改变,但是人文条件确实可以通过管理和组织改革得以完善的。纵观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它之所以显得苍白无力,原因不仅仅在于自然条件的限制,还在于我们在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时存在着以下管理和组织上的误区:

(1)农业保险意识的宣传工作不到位。

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成员之间的互相救济,分担农业风险。但是,由于缺乏沟通的具体途径,广大农民都没有真正理解这项制度,普遍认为保险就是“政府问自己要钱,就是掏自己的腰包分担别人的风险。”虽然这种观念与农民自身有很大关系,但是更与基层政府的宣传工作的不到位有着决定性关系。有的基层官员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当上了“官”就觉得和老百姓身份地位不一样了,从而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本分工作,不知体察民情,更不知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可以听的懂的语言做政策宣传工作。这当然会阻碍一些较好的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2)缺乏必要的配套管理制度。

如前所述,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会遭遇较为强大的文化观念的阻碍。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理论上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单单依靠这一项制度来改变农村的农业保险现状、真正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让农民阶层心甘情愿的互助合作,这是不可能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我国实施情况不太乐观,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比如政府支持与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制度以及再保险制度、保险专业人才的供给制度,等。由于缺乏这些必要的管理制度,使得原本就有着薄弱的生存条件的农业合作社制度更是遭遇了有着强烈“不安全感”心结的农民阶层的抵制。

(3)缺乏一定的规模效应。

有学者分析得比较到位,他们认为,在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不大,风险比较集中,往往整个合作社的保险范围处于同一个风险单位中,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必然全社遭灾,难以使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同时,规模小也使得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受到限制,会造成保险补偿能力有限。”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初衷就是为了分担农业风险,但是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缺乏规模效应,整个合作社成员在风险承担方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必然适得其反,使得风险更加集中。基于此,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形同虚设。基于历史经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良好实施的确可以为农民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制度本身有三个特点:一是要依赖于具体的、历史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二是要与其他密切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相辅相成;三是要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弥补自然因素对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基于此,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之所以不乐观,也就是在这三个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不够到位。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能够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过程中,注重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那么,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还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五、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诸如思想、观念、文化等皆属于意识的范畴,它们要最终服务于其所依赖的社会存在。而且,属于意识范畴的东西“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任何理论性的研究成果必须要严格遵循“产生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逻辑思维规律和实践规律,既要立足于社会现实,又要服务于社会现实。否则,一切都是空谈。我们在纸面上所探讨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终究属于意识的范畴,当它作用于农村社会实践层面时,必定会遭受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社会所具有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考验。基于此,结合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内涵与特征、发展历程与评估,立足于中国本土语境,我们可以对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影响因素作一理论上的分析,这一分析的目的在于使得这一制度的践行者清楚认识贯彻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动力、阻力以及改进方案。

(一)动力因素分析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农业保险这项保障措施能够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切实实现保障农民权益、分担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中国,这一制度在设计之初,应该考虑到了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在设计理念上体现了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的双重性。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只需缴纳一定的股本就可以成为会员,并且有权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事务,在责任和利益方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以及分担农业风险的负担,符合制度设计经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降低小农阶级的分散性、自私性带来的道德风险,让农民们抱成一团,逐渐变得有组织和有纪律,这对于农村和农民阶层城镇化的转化也是有推动作用的,符合制度设计政治性的要求。整体观之,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实现了农村社会政治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赢。这应该是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最主要的动力因素。

(二)阻碍因素分析

1.地域的限制性。

在制度设计上,以乡、镇、县等的农民群体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这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地缘优势,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地域上的限制性。因为,鉴于这些地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高度趋同性,这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使得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的制度,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变得毫无意义。

2.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历史性。农民阶级所具有的文化观念是有其赖以依存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农民和农村遗留的一些文化观念是无法彻底改变的。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而且,这些局限性在中国当代转型期所存在的诸如贫富差距扩大化、官员腐败现象等诟病下又有了新的体现,农村的贫富差距业逐渐凸显,非正常的市场观念不断普及,家族势力、权力势力等之间也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据此,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风气日益增长,并不断侵蚀着“公共空间”。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一方面也会为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另一方面更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等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存在着实践考验的风险的。但是,鉴于农村社会固有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合作社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度建设中不具有唯一性,因为它存在着一些阻力。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也是如此。

六、结语

第8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若想大力发展海南的农业保险,首先应该明确海南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企)多方参与,相互配合,摸索出一条较为符合海南省本土情况的政策性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路子。

一、农业保险的意义

农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生命的动植物发生死亡或损毁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广义上说农民所面临的农业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风险、资源风险、市场风险、资产风险、健康风险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一般而言,从保险责任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可分为单一责任险、混合责任险和一切险;从生产对象的角度可划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而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又可根据生产管理的不同特点分作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园林苗圃保险、畜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以及其他特种养殖保险。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延伸到在农业领域的一种尝试,在保险业务分类上属财产保险范围。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点。

农业保险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为农业发展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发展农业保险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第二,它是提升农村经济质量的机制保障;第三,它是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综合性、宽领域、一揽子提供支农保险服务的最佳方式;第四,通过农业保险,集中金融、政策、资本、市场等资源,能够有效化解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弥补损失,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农民信贷条件,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是实现城乡大统筹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五,政策性农业保险也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创新。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海南省委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对“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在《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创新政府对农业补贴的实现形式,通过将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在海南省政府领导的指示下,由海南保监局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地税有关人员组成的农业保险调研组,曾于2006年8月1日至28日,赴澄迈、东方市、乐东3市县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和需求等进行过实地调研。

二、海南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在商业保险蓬勃发展的今天,像海南这样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应该是个巨大的市场,农业保险应该成为保险业的主角。但是自1992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了发展缓慢、市场有效供给明显不足等现象。尽管海南省的农业保险起步于1985年,可由于经济效益不明显,除人保海南省分公司外,其它保险公司基本不涉足。21年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积极搜索适应地方经济的农业保险发展途径,开发了橡胶、香蕉、西瓜保险等业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经营状况却不甚理想。至2003年,海南省的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4306.5万元,累计赔款支出5225.4万元,综合赔付率高达121.3%,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2000年至2006年,海南省每年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农业损失均高达数亿乃至数十亿、数百亿,却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对风险的措施一般都停留在对灾民的救济上。灾后,除政府对一部分生产、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救助外,绝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农户自己承担。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几乎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沉甸甸地压在农民的肩上。大公司和少数资金雄厚的个体农户承受灾害能力还比较强,而那些资金薄弱的个体小农户,往往因台风致贫甚至破产。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防灾防损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由于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另外,在险种的管理上,农险的地域性很强,要求提供的保障种类很多,无法进行标准化操作,管理成本很高。经济、体制、管理和技术上的具体问题,使农险具有了“三低三高”的特点(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风险与利润极不相称,除了上海等个别地方外,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缺失,财政补贴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所以,目前农业保险自然成了剃头挑子一头热:农民需求迫切,却不受保险公司的欢迎。高赔付导致农业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险走入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2000至2003年的农险业务经营情况为例,便可集中反映出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开办农业保险的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总体亏损,在不考虑公司业务费用的情况下,2000至2003年农险综合赔付率高达109%;二是效益险种规模不大,高风险业务上升速度较快,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情况较为突出,理赔时较难定损等;三是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公司经营农险业务整体规模不大,积极性不高;四是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准备上市,要对股东负责,因此农业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吸引力不大。在四面环海的海南省,在台风和旱灾等自然灾害之间苦苦挣扎的海南农业,农业保险的推广缺乏纵深和广度,也陷入了两难境地。

三、海南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因为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因为急功近利是办不好中国农业保险的,1953年我国全面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就是一个教训。

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企)多方参与,相互配合,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摸索出一条较为符合我省情况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路子。因此,海南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要坚持从省情出发,近期目标应以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民灾后生活自救和恢复生产的能力为主。重点是保障符合海南省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以及农民(渔民)的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医疗保障等,防止农民因灾致贫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笔者认为,中国农业保险萎缩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发展农业保险干预方式存在问题。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经济人角色从事商业保险业务后,必然理性地选择减少亏损较大的农业保险供给,增大盈利性险种开发的经营方式。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缺少国家财政支持,导致其经营亏损无处补贴、无人补贴,保险公司只能尽可能向农民收取保费,进而导致了农民支付高额保险费率,保费支付过高又使得农民不欢迎农业保险。农民拒绝农业保险反过来导致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从而经营农业保险更加亏损,但国家对农业保险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又使农业保险陷入亏损无人补贴的状态。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怪圈的源头就是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方式没有转变,政府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不足。因此,要完善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设计完善的保险机制,以更好地分散风险,使小赔付、高覆盖、普受惠的农业保险走进农村的千家万户。超级秘书网

我们建议由省政府牵头成立一个组织,成员单位应包括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海南保监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我们认为海南农业保险试点的标的宜选择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产业政策、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且有一定品牌优势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综合考虑保险责任、受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和风险损失的可计量性等因素,同时考虑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在海南省少量开办过香蕉和橡胶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新华人寿海口分公司已介入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失地农民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实际,建议先选取海南大力推广的超级杂交水稻及博II优15、II优128和特灿占25等水稻品种,香蕉或橡胶等经济作物品种;渔民意外伤害保险、失地农民健康和养老保险等险种作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标的或险种。

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建议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一是政府注资。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贴并划入风险补偿基金。像海南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有限,建议国家发改委从救灾资金、支农资金中划一部分出来支持农业保险,且制定《农业投入法》和《农业保险法》加以保障资金投入,扶持农业保险。二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部分盈余。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政府政策及财政支持下开展的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一般以持平或保持微利为原则。因此,在保险公司当年利润率超过一定比例时,超过部分应化入风险补偿基金。三是资金运用收益。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运作,资金运作收益划入风险补偿基金。四是社会各界捐赠。五是税收优惠返还。六是将政府每年筹集到的救灾款,单独提取一部分,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变短期支持为长期支持农业生产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刚:农业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与借鉴[J].商业研究,2001(2).

第9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立法;经营目标;有效需求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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