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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保障精选(九篇)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第1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治保障 社会管理创新 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又把“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体制。这一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从原有的社会管理格局到现在的社会管理体制,从强调政府主导到重视法治保障,表明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的认识在逐步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管理工作的科学把握和高度重视,彰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项工作,也是工作的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经深入人心,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因此,我们只能在法治保障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实现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

一、在社会管理体制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

(一)体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民主的发展要依靠法治的保障。对此,我们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新要求

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巩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必须要有法治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在教育改革、医疗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各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利益和矛盾,都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阻力。以上这些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彻底固定下来,才能起到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效果。

(三)体现了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信念

加强社会管理法治保障的核心要求是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必须将社会管理创新与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起来,特别是政府部门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作用,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此外,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还应该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维护社会的基本团结与稳定。

(四)体现了党对民生方面的立法的重视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民生立法方面虽然发展较快,但相对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要求方面,差距较大。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社会管理体制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这个重要理念,表明我们党将在不断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网络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作为保障的主要缘由

(一)构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需要法治保障

什么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现代社会管理体制是一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既有秩序、又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它具有良好的权力配置、城乡协调统一发展、劳动就业一体化、收入分配可持续发展、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协调等一系列特征,其目标是形成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和“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限,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规范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内容,确定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途径,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居民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新模式的形成,从而构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

(二)促进社会规范有序运行需要法治保障

有章可循是人类社会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标志。这里的“章”就包括各种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等等。一个规范有序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但需要宗教、伦理、习惯、政策等各个方面的调控,更需要的是法律方面的调控。为了避免整个社会无序混乱的运行状态,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其提供法治保障。由于利益和诉求的多元化,使人们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在所难免的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为了实现均衡、有序、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的目标,更好地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就需要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在众多的行为规则中,虽然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则,但法律具有的公正性、严肃性、稳定性等特点,这一系列特点,使其成为最重要的,也是最理性的行为规则。也使其为整个社会规范有序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行政体制的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众多因素的存在,我国政府一向比较重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而忽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法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确定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界限,明确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且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授权,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且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严禁各级行政机关“自我授权”的现象。二是严格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大力杜绝滥用行政权力、越位行使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尊重重法律、谨慎行使权力。三是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变到依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通过依法确定政府服务的具体内容,规定政府服务的具体事项、方式,逐步建立起惠及全体民众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各级政府真正从各项具体繁杂的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

三、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一)加强科学立法

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为基础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要认真总结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制定和完善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是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立法工作,依法确定各项行政管理的界限和内容,使社会管理创新从政策型向法制型转变。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健康发展,不断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三是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立法。大力探索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促进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不能得到实现。各级行政机关处于行政执法的最前沿,大多数社会矛盾和纠纷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去化解和处理,行政机关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行政权力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成败。首先,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排除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文明。

(三)推进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要求各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各个环节都要达到理想的状态,公正司法的具体目标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一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应当全面把握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未来法治建设、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新部署,把司法体制改革融入未来法治建设的整体部署中,形成以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的新局面。二是健全和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正司法机制。要不断形成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并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进一步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抗诉监督,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正司法机制真正在中国建立起来。

第2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基础;法治保障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创新意味着突破,意味着对以前社会管理体制的部分否定,存在一定风险,必须设定合理的边界和路径,以保持正确的方向,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因此,2012年党的十报告强调,“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首次将法治保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正式提出构建由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是推进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深化对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作用的认识。

一、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本质上具有共同追求,它们的目标是稳定秩序、保障民生、化解矛盾、公平正义、民主参与等等,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正如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在目标上是完全相同的。”

法治具有多种含义,概括起来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法治能保证民意实现,因为法治的前提是要具有一套“良法”体系,而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良法”体系,才能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和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第二法治具有权威性,因为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具有崇高的地位,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统一约束力,使法律规则被自觉地遵守执行;第三法治保障了公正的实现,因为在法治社会既约束了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大,又保护了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对社会矛盾的协调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终级目标;第四法治能保证社会稳定,法律本身属于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体现,能够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上升为法律制度,使之长期有效、反复适用,教育、预测和指引人们遵从这些法定的行为规范,使整个社会沿着理性和秩序的轨道前行。法治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法治和作为法治重要基础的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一)法治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合法

只有合法的行为才会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只有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才可以实施,否则将被法律所制裁和追究。我国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来自于人民,同时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保证了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之上,立法的内容能够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社会整体的价值追求。只有依照法律开展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能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利益,具有价值上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只有将社会管理和创新行为限制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范围之内,确保社会创新的制度机制、方式方法不超越法律的界限,社会管理实践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接受,才能得以有序进行。因此,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开展的社会管理创新,才具有合法性,进而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承认和保护,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否则这种创新就是违法行为,法律将禁止其实施。

(二)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法治的权威

法治的权威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而是源于人民群众,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大家普遍遵守的法律,并共同约定放弃自己的某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使法律具有了合法的、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威,法律因此而取得至高无上的效力和地位;法律的权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这是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的保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必须在法定范围之内行使,超越职权、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开展的社会管理创新,因其遵循法律规定,将得到法律权威的承认,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持续推行;可能发生的违法创新行为,将会因为违法者敬畏法律的权威得以避免;已经发生的违法创新行为,则会在法律权威制裁违法者以后,及时被修正和完善,使之重新得到法律权威允许而推行。所以,借助法律的权威,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能够推行,而且会始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

(三)法律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指导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探索和尝试,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果没有一定的指引,将会产生的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可知性,即使短期内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从长期来看,权利与资源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终将陷入无序和混乱。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能够在各个方面成为创新的依据;法律经过严格程序而制定,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还兼具现实性和前瞻性,不仅能够反映和解决一定社会正在发生的突出问题,而且也为可能发生的问题保留了应对的途径;法律条文本身还是可以被认知的。只要学习和掌握了相关法律规定,就能做出合法性判断,并可依法而为。可以说,在社会管理创新当中,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依据。

第3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论文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治久安和各族人民的健康致富,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重中之重。要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在分析研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如下有力措施: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摆正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地位;挖掘民族传统文化动力,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进人20世纪80年代,我国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从总体来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如果进行横向比较,如同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区差异一样,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撰踢马环节,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现状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建设依赖于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大环境,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艰难历程。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城镇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阳‘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方法在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历史、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峻。

1.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失衡,农牧区社会保障权利严重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即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模式下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农村发展的速度较决、内容较齐全、实施也较完善,基本上覆盖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还有7.8亿的农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还很突出。而此种社会保障权利的严重缺失,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更为明显。“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为5382.6万人,而五个少数剐矣自治区参保人数为275.5万人,仅占全国的5.12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社会保障侧奴蹄蜷澎脐、救灾和优扶安置、五保赡养等方面有所体现,且也主要是基于刊蒯敞区和农业、牧业的特点而有锵雄脚喇定的。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保障能力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社会保障主要有两大系统,即资金保障系统和服务保障系统,而当前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保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都处于“老、少、边、穷”地区,区域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有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刚刚不久,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社会集资能力低,个人刻寸能力低。地方财政也基本上是“吃饭财政,,,面对庞大、沉重的社会保障,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境地,见表i0

可以看出,除广西外,其他四个自治区拐沛血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均已接近或超过当年财政收人的一半,更是达到92%。近几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虽在发展,财政收人也在增长,但相对脆弱的财政状况要提供支持社会保障需要的大量资金还有困难。

3.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地方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用法律来对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这几年,国务院虽然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大也颁布了《劳动法》等一系列与社保有关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而国家专门社会保障法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与根据。加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我国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圈To

4政府系统内社会保障职责划分不明确,多元利益主体多头管理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虽已形成,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处于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之中,对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各自治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甚清晰,仍存在着“统放不分”的现象。2001年国家便正式在辽宁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却仍未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目前养老保险仅在吉林、辽宁等几个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全国近2000个统筹单位内基本形成的是各自为政、区域自治的无法连接、协调和共济的分割格局。我国的劳动、民政、卫生、工会、人事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也形成了多头管理、业务之间互相重叠、制定标准五花八门、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在多j研吐益主体的多头管理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政府行为,民力汉组处于被动地位,他们}}i亥体系月纤勾的影响力很小(王思斌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至今还称不上是一个系统,而只是各部门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械聚合。这种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亦有呈现。

二、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性、重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我国一布川待殊的行政单元,其在自然地理、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个方面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很多在内地发达地区很容易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受诸多特殊因素的影响,难于有效实施。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特殊性、重要性,对建立适合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祖国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的稳定器。目前全国80%的少数民族是聚居在了全国最为贫困的西部地区、祖国边疆地区。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含)就有267个。在甘肃20个民族县中被国家和省列为贫困县的就有12个。如果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一定的满足,就会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的稳定、人类的安全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事业是最大的积德事业,是并}J国利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稳定被置于十5}重要的地位。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功能也就被合理地凸显出来。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经济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加快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历史上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创造和发展了各自颇具特色的经济生活,但因受政治、自然条件等的制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是政府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加强的坚实物质握茹出,经济发展的落后,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最大: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需救助人口多、灾害抵御能力差、应保项目多等等。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社会保障;同时,只有政府提供了充足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水平方面比较落后。"2002年,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312个县尚未实现‘‘两基,,,占西部未实现‘两基,县总数372)个县的84线。2003年少数民族特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发病16.95万例,占总人口的1%。K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对区域科技能力的刹略新疆(26)、<31)、宁夏<23)、内蒙<27)、广西(24)、青海(29)、四川(17),5个民族自治区和几个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份禾限实力体处于劣势。‑}z]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少管理人才,观念落后,导致其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的能力很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要求其更要加弓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保障

自然环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非常明显。一般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愈滞后,政府社会保障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就愈大。从自然环境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睡并多以山区为主,城市化水平低,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暴雨、雪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自然环境严酷,使其生产效益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不确定性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然环境的特殊性说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要大于其他地区,尤其浏寸牧区社会保障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重点,在社会保障中不能缺少}f%衣牧业灾害的保险。

第4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现状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建设依赖于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大环境,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艰难历程。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城镇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阳‘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方法在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历史、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峻。

1.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失衡,农牧区社会保障权利严重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即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模式下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农村发展的速度较决、内容较齐全、实施也较完善,基本上覆盖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还有7.8亿的农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还很突出。而此种社会保障权利的严重缺失,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更为明显。“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为5382.6万人,而五个少数剐矣自治区参保人数为275.5万人,仅占全国的5.12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社会保障侧奴蹄蜷澎脐、救灾和优扶安置、五保赡养等方面有所体现,且也主要是基于刊蒯敞区和农业、牧业的特点而有锵雄脚喇定的。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保障能力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社会保障主要有两大系统,即资金保障系统和服务保障系统,而当前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保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都处于“老、少、边、穷”地区,区域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有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刚刚不久,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社会集资能力低,个人刻寸能力低。地方财政也基本上是“吃饭财政,,,面对庞大、沉重的社会保障,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境地,可以看出,除广西外,其他四个自治区拐沛血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均已接近或超过当年财政收人的一半,更是达到92%。近几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虽在发展,财政收人也在增长,但相对脆弱的财政状况要提供支持社会保障需要的大量资金还有困难。

3.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地方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用法律来对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这几年,国务院虽然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大也颁布了《劳动法》等一系列与社保有关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而国家专门社会保障法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与根据。加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我国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圈。

4政府系统内社会保障职责划分不明确,多元利益主体多头管理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虽已形成,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处于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之中,对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各自治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甚清晰,仍存在着“统放不分”的现象。2001年国家便正式在辽宁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却仍未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目前养老保险仅在吉林、辽宁等几个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全国近2000个统筹单位内基本形成的是各自为政、区域自治的无法连接、协调和共济的分割格局。我国的劳动、民政、卫生、工会、人事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也形成了多头管理、业务之间互相重叠、制定标准五花八门、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在多j研吐益主体的多头管理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政府行为,民力汉组处于被动地位,他们}}i亥体系月纤勾的影响力很小(王思斌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至今还称不上是一个系统,而只是各部门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械聚合。这种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亦有呈现。

二、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性、重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我国一布川待殊的行政单元,其在自然地理、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个方面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很多在内地发达地区很容易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受诸多特殊因素的影响,难于有效实施。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特殊性、重要性,对建立适合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祖国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的稳定器。目前全国80%的少数民族是聚居在了全国最为贫困的西部地区、祖国边疆地区。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含)就有267个。在甘肃20个民族县中被国家和省列为贫困县的就有12个。如果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一定的满足,就会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的稳定、人类的安全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事业是最大的积德事业,是并}J国利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稳定被置于十5}重要的地位。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功能也就被合理地凸显出来。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经济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加快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历史上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创造和发展了各自颇具特色的经济生活,但因受政治、自然条件等的制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是政府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加强的坚实物质握茹出,经济发展的落后,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最大: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需救助人口多、灾害抵御能力差、应保项目多等等。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社会保障;同时,只有政府提供了充足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水平方面比较落后。"2002年,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312个县尚未实现‘‘两基,,,占西部未实现‘两基,县总数372)个县的84线。2003年少数民族特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发病16.95万例,占总人口的1%。K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对区域科技能力的刹略新疆(26)、<31)、宁夏<23)、内蒙<27)、广西(24)、青海(29)、四川(17),5个民族自治区和几个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份禾限实力体处于劣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少管理人才,观念落后,导致其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的能力很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要求其更要加弓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保障

自然环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非常明显。一般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愈滞后,政府社会保障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就愈大。从自然环境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睡并多以山区为主,城市化水平低,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暴雨、雪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自然环境严酷,使其生产效益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不确定性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然环境的特殊性说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要大于其他地区,尤其浏寸牧区社会保障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重点,在社会保障中不能缺少%衣牧业灾害的保险。

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宗教文化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好多民族是全民信教,信仰宗教的人数较多。作为宗教文化不管是叨附宗教,都教化州门弃恶扬善、帮助危滩之人。例如,伊斯兰教就有人们缴纳“费杜热”来资助贫困之人的教义。宗教方面的这些意识对提高民族地区社会保障能力,扩大保障范围有积极作用,应该加以发扬和利用;同时,民族地区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心理素质导致民族地区内部团结抵御风险的群众基础较好,应该加强内部的互助合作,共同应对风窿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探究

近几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从目前的发展势头和经济社会剑称巾吐会保障的需求情况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还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但如果我们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东部其他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比较看,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注意解决的问题。

1.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建立广筱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水平是与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普遍比较困难,不可能将全部财力投人进行全方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且单凭政府的常年救济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贫困,发展才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的人均收人才会提高,支仁馆琶力才会增强,当地政府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才会充裕。同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努力扩大覆盖面,建立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大刁噢中反映社会保障总体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积聚了中国多数的贫困人口,面临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艰巨任务。为此,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咋为推进社会保障发展的优先目标。通过不大覆盖范围,使越来越多的农牧民享有社会保障,增进全民福社。

2构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人水平差异,积极探索建彭查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如自建立社会养老与生态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因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广大农牧民普遍参加到以社会养老和靠自身积累的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形式上来是不可能的。应当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对无能力或无意愿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政府可以鼓励他们通过生态养老来实现自我保障。在植被破坏较为严重的地区的农牧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鼓励他们植树种草、蓄水治沙,并以治理环境的绩效评估来换取养老保障,将植树种草和开垦荒地的亩数、树木成活率、年限以及产生的经济价值,经评估折算后视为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障的个人缴费。这不仅为支付不起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多了一种可选择的、代价相对较低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养老保障方式,而且还变被动保护环境为主动治理环境,可谓一举两得。增加政策性保险项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多以农牧业为主,由于农牧业生产风险较大,商业保险一般不愿意参与,而农牧业的稳定又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生计。因此,政府应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增加政策性强制保险项目,女口粮食、牲畜、草场、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的推广项目等。

3.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主要面临的是资金的缺乏,要避免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现象发生,保障资金的真实用途。在社会保障建设中这是一个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要积极拓展集资渠道。除了充分发挥财政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作用外,还要广泛开展各种活动鼓励、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发动贫困地区的农民进行投保,参保金额不多,不会给参保的农民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而且这样也可以聚集一些闲散资金。立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清况,借鉴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资金运营的成功经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金和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具体的使用,在通盘协调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加沐j寸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分配力度,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在国家相关立法未完成之前,中央立法者可分阶段分区域有步骤地实施,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应的立法权限,引导促进正确鱿地域立法,解决社会保障领域法律缺位的问题,使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分门别类地制定的灾民救助、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进行地方立法时可在政府职责、则政责任、统筹级别、医对沐卜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异性。如:非常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有困难的,可以由乡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县级统筹;比较富裕的民族地区可跨地区地给予相邻贫困地区以经济资助转移,也可以间接性地给予医生适当补助,以降低该区的医疗成本。同时要加大城乡二元地域的互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主要在农才创准广,但仍与城镇居民有很大的关联性,可以立法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

5.摒弃片面的绩效观,摆正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地位

建设和i}仕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决定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社会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思考怎样通过社会保障等公共月足务,不断改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和共同繁荣。在此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官员应当改变过去重增长轻发展的绩效观,实现政府角色由‘‘建设者”、“管理者”向,’j民务者,的转变。而且在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应该是强有力的,它有能力去建构一冲拍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只有摆正目标的位置才能把社会保障的受惠者—广大民众放在合适的位置,重视他们的利益和要求,才会改变为部门利益去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行为。

第5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关键词: 权利政治; 公益政治;社会保障制度; 人权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1-0026-04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Politics and Public Interests Politics

LU Yong-juan

(1.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215123, China;

2. Xi’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Xi’an 710068, China)

Abstract: In the age of rights politics and public interest politic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not only will be considered as a social “safety net” and the regulator of distribution, but also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s value. It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 in our country. It protects and realizes civil rights, improves the social welfare of the community, promoting“public good”. Also,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And it’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ra further.

Key words: rights politics; public interest politic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uman rights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西方,缘于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国内大多数学者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视阈来解读社会保障制度,把其视为社会再分配的调节器或“安全网”。洞察以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发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是权利政治、公益政治时代的要求,是促进、维护社会成员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是实现人权的重要途径。继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关系人们政治生活的大事。

一、基于时代的判断: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时代

权利政治作为现代政治的主流话语,在推动人类政治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之后,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作为西方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针锋相对的立场主张,成为政治学关注的焦点之一。权利政治强调个人的权利、利益的优先性,公益政治主张通过增进公共利益来提高个体的福利,二者最终都归于权利的实现。西方国家经历了统治行政、管制行政、服务行政的范式转换,理论变迁几乎都是围绕着政府与社会关系互动而展开……不断沿着人的权利和尊严为轴心……。[12]在中国语境内,由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公益政治体现了政治发展的重要趋向,这种转变对于改变长期以来国家取代社会的复合型权力格局,真正实现权利的独立,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权利政治的兴起与发展

权力和权利是政治学的两个重要概念。在政治领域,总是权力与权利并存,权力与权利相互作用,因此,政治学的研究始终不能脱离这两个基本内容。[1]与权利相比,权力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单向性的控制力量。在政治学领域,“权力政治”一语早已被使用,而且有其约定俗成的语义,它主要是指一种与伦理政治观相对立的政治观,政治的本质就是权力。[2] 国家权力成为了政治的主题与目的。与其不同,权利政治建立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之上,主张权利为目的,权力渊源于权利。为反对君权与教权的专制统治,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理论为武器,开启了权利政治之说。 “人人生而平等……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管理者的同意。”权利作为国家权力赖以存在的依据与目的。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侵犯的人权”,从自然权利到人权及公民权利的制度化成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轨迹。18世纪以来,权利政治一直是西方政治和法律实践的主导模式……在国内层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作提供了正当理由,“民族国家”循着权利之名得以建立并逐渐强大;在国际层面,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话语以欧美为中心逐渐向世界范围扩展,权利政治成为世界范围政治和法律改革的主要导向……近三百年来的现代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利政治和权利话语的扩展史。[3] 人类政治生活逐渐趋向于国家化到社会化的变迁,由权力转向权利。

可见,权利政治围绕着公民权利与人权而展开权利之说,这也代表了现代政治的发展趋向。权利政治关心的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以及对政治公共权力的控制,其制度建构与选择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其价值和道德支撑是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4] 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民主、法治等制度架构作为保障,自由、平等、人权等为其价值导向,同时也包括对权力的制约与依赖。“权利本质上依赖于权力”,权利具有深厚的国家权力背景,权利总是在一定的国家权力基础之上得以确认和保障的,并且权利的实现依托于现代国家权力的理念导向与制度设计,国家权力为基础创造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制度等条件保障,其始终是实现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我国,权利政治的兴起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提升了个体的自主、平等等权利意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存在形态与政治认知方式都在发生转变,这也就注定了中国人的政治行为模式必然相应地发生转变,这种转变显示为从权力政治向权利政治的变迁。[5]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人们政治认知的变化,权利理念逐渐增强,主体性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不断完善的民主与法律制度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改变了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工具性及被模糊化,明确了人的主体性、目的性,明确了社会的发展以不断满足人的权利、利益需求,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其为权利政治的发展提出了现时代的要求,权利政治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本思想主要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位实现人本位,以人的权利实现为基点来促进人的发展,所以权利是人本思想的关节点,也是与权利政治的契合点。这一时期的权利政治发展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方面的发展。以人为本中的“人”所旨对象具有广泛性,既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群体及类的人,即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平等性,既关注个体的权利也关注群体的权利及人权发展。在现实社会中,强化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及利益实现,解决城乡之间存在的权利不平等等问题。促进权利发展的同时,更突出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维护人的生存、发展、尊严。权利发展包含了多个方面与层次的内容,其中最为基础的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发展。以人本为导向开启了关系民生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在这个阶段推进了权利政治发展的制度建设,人权入宪,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人权及公民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突出了权利本位,对于权利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益政治的发展

公益政治主张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政治社群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提供公共利益,从而最终增进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6] 与权利政治不同,公益政治侧重于增进社会共同体利益,公共利益,更突出“公共的善”。促进公益政治发展,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自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此目标。此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成为了主要的战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资源的自发调节及体制的不健全产生了新的问题,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过大,社会不公等问题凸显,带来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只有缩小差距,统筹城乡,增进贫困、弱势群体的权利,提升社会共同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各阶层成员和睦共处,新时期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社会成员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全面改善民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新时代。公益政治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加侧重权利享有及实现的公平性及现实性。

权利政治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公益政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二者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主题,其主旨是权利及其共享,如何推动最广泛性的权利实现,增进“公共的善”为其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社会制度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实现这一主题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以促进公民权利,提升共同体福利为核心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社会成员越来越多地面临疾病、失业、自然灾害等困难,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得到了发展。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权利政治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公民权利与人权发展为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维护广大工人阶级与农民的利益,确立了较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保障制度。在城镇形成了以国家为管理与实施主体的“国家―单位”模式的保障制度,在农村形成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模式顺应了当时计划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各阶级力量团结,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30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了新的探索。较为明显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开始了新型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2003年之后,民生导向成为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的主题,满足与实现人们的权利、利益需求成为中心,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被提升为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逐步建立起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低到高,在不同层面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实现公民权利与利益的制度载体,推动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时代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断地拓宽权利保障的广度与深度,扩大权利主体资格范围,促进权利发展

在权利主体层面,不断拓展权利享有的平等性。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各类群体相继从制度之外被纳入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中,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等群体,逐步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目前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人数达到约13亿人,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的339个县自行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参加人数达到3.3亿人,城镇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也逐年增加。

在权利内容层面,不断加以丰富与充实。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人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与挑战,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地充实权利内容及保障范围。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2010年对其进行了修订,重点对职业康复的内容进行了充实、规范,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加强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其更好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权利享有的标准与水平也逐步提高,自2005年至今,国家已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保险待遇等也大幅度提升。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断地增进社会共同体福利

提高社会共同体福利,增进公共利益是更高层面的善,是平衡社会利益,缩小差距,走向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加大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强化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性建设。同时,基于国民公共利益的需求,重视社会福利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社会福利投入,社会资源及民间组织也积极投入福利领域,社会福利水平得到了提升。社会福利的目标模式发生了变化,由照顾弱者向普惠全民转变,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公平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成为社会福利发展的主题。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目标

人权是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是权利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面。它是近代以来西方民主国家由权力政治转向权利政治的重要武器,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与动力。在现代社会,人权理论成为治国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成为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目标。人权主要包括人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具体由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社会经济权、政治权利等一系列权利构成,其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核心内容。现代人权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是在二战后,人权由国内扩展到了国际舞台,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了《国际经济及文化公约》、《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相继加入了这些条约,与国际接轨,重视对人权的发展。2004年,人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被提升为治国的基本原则,成为我国政治与社会发展中的目标。

人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经济、政治、社会及良好的制度等条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路径,发挥了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纵观西方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社会保障的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其产生之初的人道救助到人权保障的转变。随着社会发展,人权也在不断发展,社会保障的权利内容也在变化。社会保障对于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上:其一,社会保障能够使穷人与低收入阶层免于生存危机,国家救济制度可以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其二,社会保障能够通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来解除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其三,社会保障能够通过各种社会福利及其设施来满足社会成员生活服务、保健、教育等方面的福利需求……[7]。由低到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制度对不同层次的权利需求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于人权基本内容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不断强化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此后逐渐得到完善。“2003年以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重点走向了“配套措施”和“分类救助”……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及冬季取暖等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采取的配套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如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采取的特殊政策”。[8] 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将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主要针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实施保障。这一举措持续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近年来,中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长低保经费,各地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水平制定相应的政策,提升低保标准及水平,实施对本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基本的权利。如何完善与落实低保及社会救助制度,还需要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政策,具体职能部门严格地执行与监督。

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维护与实现公民权利,推动人权发展,增进公共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新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问题日益凸显,面对复杂的国际与国内环境,如何根据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顺应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时展的要求,满足公民的权利诉求,增进权利享有、实现的公平性,促进人权发展等都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题。

首先,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外部环境。当今世界经济步入后危机时代,复杂的经济形势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欧债危机对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与政治局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各国政府对于社会福利、保障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性、复杂性。同时,国内社会存在贫富差距持续拉大,利益失衡,转型期风险增大等问题,如何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社会保障的有效功能,增强其适应性等都成为现实问题。其次,新时期公民权利诉求的不断升级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权利政治、公益政治的时代背景下,对权利的需求是总是向上的,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们的权利诉求是逐步升级的。我国现阶段事实上已经进入了民生升级版时代,而且是全方面升级版的民生新时代,重要标志便是人民对生活有了更全面的、更高层次的新追求,并集中表现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享财富、稳定安全预期、提升生活质量等方面。[9] 目前,虽然社会保障的享有主体资格趋于平等化,但是事实上权利实现及其内容的不平等、不公平问题仍然突出,社会成员不能享有公平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分割、群体分割、体制内外分割,权利实现的不平等、不公平,并且各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协调,影响了权利的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权力主体服务能力不足,地方社会保障发展中的“碎片化”、“短期性”问题存在,使社会保障权利实现受到挑战。面对如此复杂的社会发展环境,社会保障制度还需不断地改革与完善,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

在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时代背景下,权利成为权力的目的,权利与利益的共享成为我国政治与社会发展的主题。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关系社会成员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发展顺应了时代的要求,进一步维护与实现了公民的权利与利益,推动了人权的发展。新时期,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公民权利诉求的升级、权利实现的不平等性等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持续、健康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政治、社会有序的发展。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力主体如何科学、合理设计是关节点。虽然权利话语成为当今政治的主流话语,但是权利依然离不开权力的背景与支持,离不开权力的理念指导及政策引导,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需要立足国情,以人本理念为指导,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公平化,提高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增进公共的“善”,使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尊严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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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 务印书馆,2000:221.

第6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摘要:我国对人权概念在政治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我国法治型政府建设题中之义。人权制度发展,体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的变化和对“权利制约权力”思想的认识转变,对我国法治型政府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治政府建设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23402

1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沿革

国际人权组织将“人权”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将保持持续不断的良好发展势头。纵观我国人权保障经历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1978 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被认为是保障新“原点”;1982 第四次修改宪法,在宪法中 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人权几乎没有区别;1991年国务院有了首份“人权白皮书”,从此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 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等多种新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发展规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中国从一个很低的起点出发,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对人权的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它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障制度的发展,折射出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和“依法执政”的理念,同时,也为塑造法治型政府提供了契机。

2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政府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人权就会成为空话。

第二,有效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关键。公共权力是与公民生活联系最普遍和最紧密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因此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因此,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自由”。

3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途径

3.1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就需要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

3.2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

社会公正大致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同时有效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尽管目前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中,对于这类问题有较为具体、详细的的实体法律保护;但是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因而与此不同,程序公正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

3.3树立责任、诚信政府的理念

法治政府首先是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公共选择理论代表学者布坎南曾指出:“责任是政府运行的动力,也是政府运行的压力”。行政责任关乎政府的生命。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从权力、责任对等的原则来说,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是法治政府执政的前提。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就要强调行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责任理念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洛克认为,信任是政府与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和基础,是民主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必须取信于民,以信立国。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所以,建立法治政府,离不开对政府诚信理念的培养和监督。主动以诚信为自律原则的政府是诚信政府。诚信政府首先是政府的自我觉醒与自我意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不仅要把信用作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而且要把信用作为从政、为政的行为规范和根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信用行政。为此,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诚信道德建设,增强其信用意识和观念,使之内化为从政、为政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而非随意行政,遵循诚信、公正、平等、效率的基本原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从而夯实信用政府的道德基础。

3.4树立有限政府理念

公共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因此建立法治政府,首先就需要政府的权利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受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共行政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利的授予同时意味着权利的限定,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设定的限度,法是公共行政行为的依据,越权无效,即“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据“人民”和“社会契约”理论分析,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公民将个人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委托给政府作为其代表进行统治和管理,这种的前提是公民利益的满足,因此保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

3.5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无责任追究就无所谓监督,而无监督决策就会失控,违法决策、不当决策和失误决策就必然产生。因此,可以说,缺乏责任追究的决策体制是不健全的,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决策的责任追究制。为此,要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督制度,完善具体的监督机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作用和权限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4结语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的规律。然而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从几千年的人治国家向真正的法治国家转变,需要政府从思想、行政体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转变。而保障制度的发展,能够清晰的折射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脉络。2009年4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进事业全面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它体现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坚定决心和努力方向,也体现了建立法治政府的信心。然而,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的创新,从而更好的促进中国的人权保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昭晖.公共行政的法律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焦洪昌.宪法制度与法治政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宋功德.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与制度安排[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

第7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关键词民主 法治 实践模型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民主诉求之声此起彼伏,民主制度化法治保障无论是对于宪法实施,还是公民民主基本权利保障是至关重要,现有的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化如何实现其法治保障,对我国当下的社会主义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制度化对民主规制的表现形式

1.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组织化规制。民主制度化最主要依赖于民主权力的形成和运用的制度化。然而,民主权利的形成离不开公民的政治组织,只有公民的政治参与被组织起来,才会有民主的权力;民主权力的运用也离不开公民的政治组织,分散的公民力量形成不了民主的力量。因此,亨延顿说:“组织是通向权力之路,同时,也是政治安定的基础和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许多现代化中国家出现的权力和权威的真空或许可由个人魅力型领袖或军事力量来填补。然而,只有政治组织才能永久地填补它。”豍这充分说明,社会依赖于军事力量和领袖魅力的权力是难以长久的,并且其本身之力量也非民主性力量。要克服该种弊端,必须要有民主的政治组织。近代以来民主进程的历史经验证明,民主制度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制度的设立从而使相对稳定的公民的政治组织逐渐代替领袖魅力和军事力量成为权力运行的主要基础的过程。同时,历史也证明,只有发达的公民组织才能使民主制度不因领导人(或其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保卫民主制度免受反民主势力的攻击。公民的政治组织本身为民主制度提供了权力资源和物质载体;另一方面,组织本身本质上就是一种制度架构或制度的化身。因此亨廷顿把“制度化”看作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公民的政治组织容纳公民数量的多少和组织公民进行参与活动的能力的大小决定了民主制度发展水平的高低和力量的大小。成熟的政治组织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在初级阶段由于政治组织的不成熟,往往成为社会混乱的一个祸根,而这一现象又经常成为人们反对公民成立政治组织的主要理由。如何让政治组织更快的成熟,不至于生祸,或许较好的办法是,先积极培育基层的公民自治组织,以便为范围更广的政治参与积累经验。

2.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理性化规制。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需求决定了民主不是一个静止僵化的模板,而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不是单凭一种良好的愿望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人民通过理性的构造,使民主在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或者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制度成长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民主规范在政治实践中被逐渐认识和接受。人民通过制度框架的理性构建把代表不同利益需求的民主要求整合在统一政治共同体中,使民主在制度的创新、试错、再创新的循环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总之,民主制度的创立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奢望一夜之间获得一个良好的民主制度,无疑是天方夜谭。民主制度化只能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来实现。具体从一国而言,一方面民主制度创新要将他国普遍成功的民主经验适用于本国国情;另一方面,也要从一国具体国情出发,考查本国制度不适应民主要求的那一部分,加以革除和更新。使现实中的民主主张在不断理性化的制度设计中更加合理。只有使制度的供给不断适应民主的需求,公民的政治参与才会在制度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才不至于导致社会的混乱。因此,要广大公民充分地接受和认同一个国家既定的民主制度,减少公民政治参与中的非理性行为,必须在创新中使民主制度合理化。竖

3.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法律化规制。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正式制度之一,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民主规范的法律化,就是把大家认同的并具有合理性的民主制度规范,逐渐通过成文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把社会民主心理纳入法律化的民主要求之内,接受其熏陶和塑造,进而使法律化的民主要求内化于民众心理之中。民主规范的法律化可以借鉴法律强制力对公民参与政治提供有力保障。而且由于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进而能使人们遵守和对他人预期,又有利于避免因规则的模糊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冲突,而这些无疑是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因此,从形式上讲,民主规范的法律化确实是民主制度化的重要表现。

二、民主制度化的人治保障与法治保障比较

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于是,搞民主也依赖人治的方式进行,最典型的就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四大自由”,乃是最典型的人治方式的民主。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群众运动,仅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当年毛主席说:“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无疑是对群众参与政治的发动。然而,因为缺少制度的规范,民主走向了极端化,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酿成了可悲的后果。

法治保障意在于给民主制度化提供有效的指引。其主要内涵是:(1)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2)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制和原则办事;(3)对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4)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豏

当然,人治与法治都是理论上的“抽象模式”。现实社会中没有纯粹的人治和法治。所有现实中的人治都包含法治因素,所有现实中的法治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人治因素。因此,我们要慎防民主在传统精英主义主导下实施的实质****统治的话,就必须紧紧抓住法治的内涵,通过现代法治有效的制度化、程序化运行模式,将人治因素减少到最低限,丰使民主在制度范围内最大化的发挥善意功能。

三、民主制度化法治保障模型

德国着名宪法学者史密特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对那些民主应该制度化这一命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他认为制度性保障分为:消极制度性保障和积极性制度性保障。其中消极制度性保障是指纳入宪法保障范围的法律制度,立法者虽然可以对之加以修改,但不得废弃该法律制度的基本传统与本质内容;积极制度性保障是指为了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立法者负有构建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宪法性义务。因此民主制度化的法治保障理论路径是针对制度性民主和非制度性民主而言。

1.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制度性民主是指由人们自觉制定的系统的人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则。它主要体现一种人为性、选择性、先前性、有序性、组织性。

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民主制度,而非保障民主权利本身。它是以一定民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其所保障的乃是一种被形构、组织乃至被界分的具体民主制度。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其应保障的是应为作为村民整体的自治制度而非村民个人的自治权利。法治保障的范围仅限于保障既存民主制度的核心、本质部分。所谓核心与本质是指某一民主制度得以存否的关键要素,也即某一法律制度保持同一性之根本。因为任何制度性民主均需要“与时俱进”,立法者对修改某一民主制度享有自由裁量权;其次基于历史传承的考量,立法者在对某一民主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须尊重现存制度性民主的核心价值,如需废弃该制度性民主,则必须启动修宪程序。豑简言之,即我们应该把制度性民主的制度本身放在第一位阶进行考虑。

2.非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非制度性民主指的是未被人们自觉的纳入人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则的天然的民主权利。他主要体现为一种天然性、无序性。

基本的民主权利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赖性,为了保障这些基本民主权利,立法者必须建构相关法律制度以形塑基本民主权利之内涵,为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提供制度性支持。其具体内涵包括三方面:一是立法者为基本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必须符合“保障足够性”原则;我国学者吴庚教授对此曾论述到:“宪法所保障之各种基本权利,无论属于消极性防止公权力侵害之防卫权——各类自由权属之,或积极性要求国家提供服务或给付之受益权——社会权为其中之典型,国家均负有使之实现之任务。为达成此项任务,国家自应就各个权利之性质,依照社会生活之现实及国家整体发展之状况,提供适当之制度保障。”豒二是立法者在形塑具体法律制度时,必须遵循国内外的法治规律,为具有受益功能的基本权利所提供的保障必须满足最低标准;三是国家不得将权利主体视为客体,而致使基本权利范围被缩减到毫无空间可言的程度。简言之,即我们应该把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放在第一位阶进行考虑。

3.制度性民主与非制度性民主的相互转化。人类在进行理性的组织生活时,都会自觉的设计一种符合当时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制度性民主来行使公权力。随着社会的分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各方面对民主的现实期望和欲求必然有着自身对于社会制度性安排改变的渴求。“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豓因此,非制度民主始终伴随着制度性民主并一直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和发展中的常态。

在人们对非制度性民主进行选择后,非制度性民主内含的民主价值和民主规范逐渐内化为人们自身的人格系统,成为个人本身的内在需求,并自愿遵守进而演化成行为模式形成新的制度性民主。“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宁和变动……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艳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进步推动着民主内涵不断充实变化,民主在新老法则和制度环环相扣、相生相克的无限延长中体现,而人类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们终会选择对旧关系的变革,而选择更文明的规则和制度来确认一切新形成的关系。民主就是通过不断的对制度进行设计和运作,将合符历史需求的民主价值融合进公民的人格系统,转化为一种非制度条件的公民内在认识、情感和态度,从而使民主制度不断的民主制度化,进而通过民主制度化实现新的民主制度,达到螺旋上升的互动状态。

注释:

豍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16-517

竖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3.

豏欧爱民.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8(2).

丰李建良.“制度性保障理论”探源——寻索卡尔·史密特学说的大义与微言.载吴公大法官荣退论文集编辑委员会:公法学与政治理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222.

豑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5.

第8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程序,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法治实践活动得到广泛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镇党委对依法治理工作统一领导,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具体领导本村(社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确保依法治理规划顺利实施。

(二)坚持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依法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治理工作为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全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自觉将法治建设融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普法依法治理贯穿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始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教育群众,在普法教育中解决群众的需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民利,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五)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根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途径,用不断创新发展的思维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理念,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切实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努力实现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突破和新跨越。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依法执政能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力度,加快阳光政务建设。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行政运作安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镇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

(三)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全面健全综治维稳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有机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改造和挽救刑释人员。完善“打防管控”工作,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建设平安。依法规范程序,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五)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公示、听证等制度,媒体、网络等重要载体,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抓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突出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七)深化民主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法治乡镇创建活动,以开展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的依法治理为重点,统一标准,突出特色,深入广泛地开展民主法治创建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层级领导责任。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要层层签定责任书,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依法治理工作格局,并把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职责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评的内容,保证依法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要强化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和依法治理工作职责,明确职能定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逐步推进编制、人员到位。强化依法治理工作队伍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加大力度,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完成依法治理工作任务。

第9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59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同属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先后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因而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理解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和实现方式的一把钥匙。

1 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之间并非是相互脱离的,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不可以将治党和治国分开来对待。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从严治党为其有效的推进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对深入探析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1 思想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可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正确的思想保障。思想对行动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加强全党思想教育建设对营造良好的依法治国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党的思想教育建设实质上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广泛应用于党的政治、生活以及文化建设之中,使广大党员树立坚定的理想和信念。通过从严治党进化党员的思想,进而坚定党员的信念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党有力的精神支柱,只有在这样的精神支柱的支撑下,全党上下才能团结一心排除万难;才能深刻领悟党中央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才能坚决地贯彻执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1.2 组织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可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总览我国全局,8000多万党员也分布于各级组织机构之中。他们不仅是政策的制定者,更是政策实施的有力推动者。他们的存在能够有效地领导人民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体现人民意愿法律章程,不断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的制定又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所以,建设一支健康、强盛的党政队伍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是“全面”,关键是“从严”,重点是“治吏”。自从党的十八以后,反腐和整治党风的力度不断加强。还进一步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颠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建设和反腐斗争进行到底。”因此,在依法治国之前首先要治好党。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政方针,加大对各级党政干部的教育与管理,才能确保党组织的纯洁性和有作为,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领航掌舵的问题。在坚实的组织保障下,我国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也将得到更有力的推广。

1.3 群众基础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可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党的执政基础,全面从严治党可以有效地改进党风,从而更好地联系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和造福人民群众。同时,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又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依法治国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推进。因此,只有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提条件下,使我党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呈现出有作为、有担当、有能力、可信赖、能依靠的状态,才能使群众自发的听党指挥、向党靠拢。鉴于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针政策之前,应该首先全面加强我党的从严治理工作,以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通过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确定党在依法治国推进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和辐射作用;通过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增加党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提升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力;通过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提升党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执行力。总之,通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感召力,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

2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实基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真正做到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实现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完全依照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对国家进行有效治理,而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意愿为转移。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党政建设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据,实现以法治国的管理状态。

2.1 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延伸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大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素,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不仅要遵守党规党纪,更应该以遵守法律法规为活动的根本前提。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应该时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实现权力的规范化运作。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党建工作会得到更有力的推进。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紧密联系的,并不是相互脱节的。全面从严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延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动因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运用法律法规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有效的管理,凸显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本质。但是,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管理逐步趋向于复杂化。单纯依靠法律进行管理,不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需要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学法、用法、守法、维法深入人心,使法治精神切实贯穿于我国各级党政组织之中。通过落实法律法规,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可以有效地提升从严治党的能力,抑制党内腐败问题的滋生。通过加强党风党纪建设,以确保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我国得以实现伟大复兴的百年大计。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加强对党政生活的管理,切做到严以用权、廉洁自律的执政之风正是全面从严治党内在动因的体现。

2.3 全面依法治国对全面从严治党有促进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方针以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不仅是我国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更是我国法律活动的参与者同样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地贯穿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可以促进我国党政机关的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从严治党也变得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党内活动,可以将“治党务必从严”落实于实处。从而真正提高我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以及民主执政的水平。

3 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高度统一

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紧密联系,还体现在二者之间的高度统一。在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道路上,都离不开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两大法宝的保驾护航。

3.1 统一于对法律和权威性的维护

作为共产主义新社会,与旧社会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是以依法治国、按章办事取代以言代规、因人废法的旧制度。不能以革命热情替代法治思想,更不能以领袖意志替代党纲党纪。因此,法律法规和党纲党纪都体现了治国理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二者一旦遭受破坏,国家就会变得不安定,党的领导能力也会受到极大的质疑,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也将变得遥遥无期。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质就是维护法律和的权威性,做到依法治国、按章管党。

3.2 统一于深化改革的实践当中

如果将深化社会主义改革看作是一次在深夜里的航海,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就航海的罗盘,而全面从严治党则是黑暗中的灯塔。没有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共同护航,社会主义改革永远都不可能达到成功的彼岸。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改革的全面领导者,是改革成功的核心动力。中国共产党只有在社会主义改革的过程中,拥有谨慎的自制力、敏锐的判断力以及强大的感召力才能引领全国人民一起深化改革。而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则成为社会主义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才能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从而清除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障碍,为早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铺平道路。

3.3 统一于共同奋斗的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不仅是有序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前提基础,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内在需要,更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客观需求。坚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两大方针,是为了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使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支持,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被侵犯。而从严治党则是为了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做到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两大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治国先治党,通过从严治党可以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以及自我提升。只有确保了执政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经之路,只有完善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繁荣昌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共同统一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长远目标。

4 结束语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会始终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正确对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不是相互独立、毫不相关的,我们更不能人为地将二者分离开来。它们之间不但紧密联系,还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互为动因,并且最终还可以实现高度的统一。二者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我国全体党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深刻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全面、深刻、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杜飞进.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J].理论导报,2016,(10):38-40.

[2].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 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 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J].党建,201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