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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保险的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保险的发展

摘要:我国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次提到“三农”发展过程中农业保险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彰显出农业保险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当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作为“三农”发展的重要保障和管理工具,农业保险更应全力发挥好其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总结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从中提出我国农业保险的具体优化发展对策,以期更好地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和我国农业保险持续性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农业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由于农业天然存在发展局限性,如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等,为此需要借助外力更好地保障其发展。农业保险就是为了分散减弱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冲击,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而产生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2004—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突显了农业保险对于助力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业现代化、农民收入、产业振兴等方面的农业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应对这些新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需要更上一个台阶。

一、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力应对外部风险

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证我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供给。当今世界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粮食等农作物作为重要的战略物资,维护其稳定供给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但农业生产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我国复杂的地理环境更是增加了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农业生产面临风险较大。在此背景下,农业保险不仅可以确保粮食产量和播种面积的稳定,还能在灾后帮助农户快速恢复生产,是农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产品供给,才能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这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应对外部风险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保障农民收入增长,农民生活走向富裕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就是“生活富裕”,而保证农民走向富裕就必须确保农民收入有保障,农业保险无疑是保障农民增收的重要金融机制。从2004年我国提出增加农业保险保障品种和扩大保障范围到2017年提出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助力实现精准扶贫,再到2019年“扩面、提标、增品”的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提出,其目的无一不是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分散化解风险以此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性。

(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守住不返贫底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打赢了“脱贫攻坚战”,这一伟大的历史性成就不仅帮助我国消除了绝对贫困的问题,还创造出了一个人类历史上的减贫奇迹。但是,脱贫只是步入幸福生活的新起点,也是新目标、新奋斗的起点。在完成脱贫攻坚之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重点工作,确保脱贫基础更加稳固、脱贫成效可持续发展。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我国已脱贫群众的长期收入和抵御风险能力还不够稳固,防止返贫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国不仅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扶贫农业保险产品费率,针对深度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费率还要更低。在未来,为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旧需要借助农业保险作为保障手段之一来牢牢守住不返贫的底线。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在2007—2012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文件,如2008年《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得以逐步完善。2007—2009年部分政策性文件开始重视农业保险意识的培养,并有从局部试点到全面开展的特点。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阶段,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农业保险而制定的法规,也是对我国以往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总结,其对保障参保农户利益、规范农业保险活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给我国农业保险未来10年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成为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开展工作的根本遵循。

(二)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

自2007年我国启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持续加大,中央财政拨付保费补贴规模从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至2021年的333.45亿元,增长达到15.5倍,有力地带动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环境发生变化,财政部也在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支持对农业农民的保护。财政部在2022年1月修订出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对补贴政策、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绩效管理等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及说明,使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整体上更加规范和优化。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就农险的保费规模而言,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增长惊人。2007—202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从51.8亿元增长到965.18亿元,实现了18.6倍的增长量,年均增速超过了20%。特别是我国在2020年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在农险保障水平方面,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在过去的10年间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其中粮食、大豆、棉花的农业保险水平提升速度较快。2017年以前我国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一直高于畜牧业保险保障水平,2017年后畜牧业保险保障水平高于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实现了反超。在农业保险深度及密度方面,在国家政策和保险行业的合力推动下,我国保险深度和密度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还有较大差距,我国农业保险密度由2011年的0.39%扩大至2020年的1.05%。农业保险密度则由2010年的48.7元/人增加至2020年的460元/人。在农业保险赔付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金额逐年增加,2020年中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金额为592.5亿元,同比增长12.2%,赔付率为72.7%。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实际成果,但也还存在一些局限性。概括来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农业保险的总体覆盖面不是太大、农业保险险种不够丰富、农险产品设计创新不足、风险保障水平偏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和风险保障需求。第二,农险数据信息的共享与应用能力不足、科技应用投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综合运营与管理水平。第三,农民投保意愿不高。由于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力度较为欠缺,农户对于农业风险规避、农业保险投保理赔等知识了解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第四,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随着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监管机构组织架构待完善;地方政府作为农险参与者之一,对其监管存在空白领域;对于保险机构经营农险活动的监管深度与力度有待加强。

四、我国农业保险优化发展对策

(一)主动适应发展需求的新变化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随着我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也要构建新发展格局,主动适应对标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新需求,不断扩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首先,在地域方面,要继扩大对全国各地区农业保险的覆盖广度,特别是要加强引导保险机构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和革命老区提供服务;在重要农产品保险覆盖方面,要扩大对影响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的保险覆盖面。二是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针对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风险和新需求,在种植险、养殖险、林业险等传统险种基础上,开发特色化农业保险产品。三是以农业保险为支点,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农业。乡村振兴战略激发出了农村农业旺盛、迫切的金融需求,要牢牢把握住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底层基础的定位,以“保险+期货”“保险+信贷”等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为支点,推动金融资源与农业生产进一步深度融合,打造出支持“三农”更好发展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乡村战略。

(二)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保险持续优化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坚实有力的基础设施支持。首先,应加强科技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深度和力度。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卫星定位、人工智能、遥感技术、区块链、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科技手段的运用,为灾害预警、灾害应对等工作服务,从而快速提升保险服务效率。其次,推进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鼓励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气象、保险等多部门之间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破除信息数据壁垒,从而更好地为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行业监管、风险预警等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最后,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当前,农业保险一线基层网点和业务人员紧缺、基层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培训管理机制不完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农业保险的“最后一公里”建设至关重要,要不断提高农险基层服务网络的覆盖率和服务能力,让农险基础服务网络更好地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服务。

(三)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随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不断加深、农险覆盖面不断拓宽、险种不断增加,农业保险不可避免地累积更多风险,尤其是大灾风险不断增加。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能够帮助实现重大风险的分散转嫁,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的健康稳定运行。目前,我国对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了以下探索:设立公司层面大灾风险准备金、成立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地方政府分担机制,这些探索成效开始显现,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多问题。首先,要从国家层面整体推进农险大灾保险分散机制的完善工作,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保险企业,以及财政、农业、保险等相关、主管部门各方之间的沟通协商,同时利用好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资源,发挥不同主体的专业优势。其次,我国至今还未建立国家层面的农业风险大灾准备金制度,这使得农业大灾风险储备积累能力十分有限,要继续落实农业风险大灾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最后,作为一项涉及农业、保险业发展的制度性改革与完善,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应当有《农业法》《保险法》等法律的强力支撑和保障。

(四)完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保险的优化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监督管理制度的保驾护航,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各相关监管部门对农险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巨大努力,其成就有目共睹,但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依旧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监管机构要完善其监管模式,努力填补监管领域的真空地带、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其次,要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比如,进入退出规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农险业务单独核算规则、承保和定损理赔的科技应用管理规则、财政补贴的拨款和结算规则等。最后,农业保险既是政策也是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为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服务,落实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与科普力度

虽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接受程度已经有较大提升,但在实践中农户依旧在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保险具体合同条款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认识困难与障碍,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与科普。首先,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和渠道向广大农民群众解读有关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条款、投保流程、理赔方式等,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水平,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把农业保险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到位,极力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其次,在宣传工作中要致力于解决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疑惑,例如农民关注的农业保险高费用、高费率等问题,全力保障农业保险宣传取得实际效果。

作者:魏宜梦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阳大数据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