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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常识全文(5篇)

法律安全常识

第1篇:法律安全常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一、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现状

(一)食品加工生产环节不安全

由于农村原料成本、房租、人力成本都较低,所以很多食品生产加工的厂家都会逐渐将厂址选在了农村地区,与此同时一些自制食品的小作坊也都选择在农村生产加工,例如:豆腐制品、榨油等。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安全的要素:一是加工生产的环境条件、卫生条件较差,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二是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与规程进行,所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存在隐含风险。四是农村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与个人专业素质都相对不高,也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生产。因此,农村食品加工生产环节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还是非常多的。

(二)食品市场流通环节不规范

在农村市场中,食品流通相对较为繁荣,但是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市场中食品交易通常情况下商家都不会提供票据,消费者也没有索要票据的习惯,这就为“三无”食品的存在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农村市场中,仿冒、假冒、模仿名牌产品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类似于“康帅傅”、“可日可乐”、“雷碧”、“八个核桃”、“老干爹”等“傍名牌”商品数不胜数。三是自制食品非常普遍。在农村的市场中,自制的年糕、炒货、熟肉等食品非常普遍,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四是农村学校周边成为食品流通的重灾区。在农村学校周边开设的各类小商店内,是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中心”,一到放学时间,这里通常会“热闹非凡”,学生的健康安全令人堪忧。

(三)食品消费安全观念不够强

市场行为是双方行为,不仅要有销售主体,同时还要有消费主体,而在农村中,农村人口食品安全观念并不强,也是导致农村市场中假冒伪劣食品泛滥的一个原因,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食品安全的常识了解较少,很多情况下甚至是不了解。二是传统思想影响了食品消费行为,其中蕴含着很多安全风险,例如用土方法制作的食品,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而一直以来传统风俗、习惯就是这样做的,所以在农村理所当然会认为这是正确的。三是认为自己的身体足够好,不娇气,所以吃东西并不讲究。四是受经济条件所限,认为自己应当是吃这些食品的阶层。凡此种种,不胜枚举,这些想法都极大地促进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中流行。

(四)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不规范

农村的食品安全管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一是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不严格的现象,通常大家都相互熟识,只要不出现问题,管理者并不会真正与商家“撕破脸”。二是以罚代管现象较为严重,通常情况下管理部门在街道上级通知之后,对农村市场开始例行检查,发现了问题就罚款,并没有其他更好的管理方法,在商家缴纳完罚款之后,依然在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安全隐患并没有完全消除。三是大量存在管理者与经营者相互通气的情况,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此类现象并不少见。当情势紧张时,管理者往往会提前告知食品经营者,而此时食品经营者也会隐忍一时,事后又会重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这为农村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堪忧的原因

(一)食品安全防控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防控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中最高层级的是《食品安全法》,而除此之外,各个省还有一些针对本省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总的来说,当前专门针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规范还是比较匮乏的。因为农村市场与城市的市场有很大的差异性,在管理方面也需要用不同的管理手段来加以管理,但是现实中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相对不完整的,尤其是针对农村市场的管理措施规定得更加有限,所以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

(二)农村地区消费观念整体性陈旧

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一个原因还在于农村消费者的观念较为陈旧,因为农村地区村民普遍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接触食品安全常识的途径也有限,很多上了年纪的人都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上网查信息,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仅限于生活经验的交流,因而对食品安全的判断也较为粗浅。与此同时,受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市场中一味追求价格便宜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种现象达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商家克扣食品品质的情况,从而也就导致了大量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中流通的现象。

(三)市场管理力量深入农村有难度

食品和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一般只到县城一级,而在对农村中,食品和市场管理部门并没有机构设置,相关职能制放在了乡镇政府中,食品安全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其他人员兼任的,通常无暇全面管理农村市场中的食品流通问题,即使是管理,多数也是“运动式”、“政策式”、“专项式”管理,常态化的执法管理活动较少。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力量不足,难以深入农村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加之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也就导致了农村地方食品安全环境较差的结果,于是农村市场就成了假冒伪劣、垃圾食品的天堂。

(四)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不到位

在农村市场中,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管理等环节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从而使食品安全隐患丛生,其中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虽然在农村地区也会有12331等法制宣传活动,但是“例行公事”的成分较多,过了宣传期,基本上就不会再有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因此对于村民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往往是比较欠缺的,尤其是对老人和小孩在食品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相对更加匮乏,老人和小孩的食品安全知识也比较匮乏,所以会引发一些不健康的消费行为。

三、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防控法制体系建设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加工生产规范

针对农村市场中食品加工生产活动比较多的特点,法律法规应当完善食品加工生产的规范,除了要细化食品加工生产的技术操作规范之外,不容忽视的是卫生环境、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的限制等规范。即:一是要明确食品加工生产的硬件环境条件标准,主要是加工生产场所的大小以及卫生标准,不达标的,不允许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二是要明确食品安全加工生产所用器具的卫生标准。繁琐达不到卫生条件的,不得作为加工生产食品的工具。三是要明确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要有健康证,从业者应当持有健康证才可以从事食品加工生产活动,而且健康证要每年复检一次,对于复检不通过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生产活动。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加工生产活动的安全性。

(二)完善农村市场准入体系

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农村市场已经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很大原因就是市场准入关口没有把好,假冒伪劣食品很轻易的就会进入到农村市场并开始流通,这就使得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大大增加。因此,要规范农村市场中食品销售活动,就应当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具体做法,一是要建立进货台账。对于食品销售者,必须提供进货台账,如果没有发票,没有台账的食品,不得在本地农村销售。二是对于仿冒、山寨、“傍名牌”的食品,要坚决阻挡于农村市场之外,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一旦发现销售者销售类似食品的,要给与处罚。所以,只有卡住了入口关,才可以使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三)完善宣传举报互动机制

在农村市场中,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大是导致流通环节假冒伪劣食品大量出现的一个原因,因此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具体而言,一是要完善宣传机制。要由规范性文件规定,要在农村中每月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并且要由乡镇政府在农村集贸市场等重要位置张贴食品安全的宣传材料。二是要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通道,使农村能够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无障碍的举报。并且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于村民举报农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给与一定的奖励。同时还要建立保密机制,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给与保密,如果因泄密而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完善了宣传与举报的互动机制,就可以使农村市场销售食品的行为得到净化。三是聘用农村专职食品安全员,在农村市场中适时收集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发挥“千里眼”的作用。

(四)完善执法机关配合机制

食品安全执法涉及的部门众多,尤其是对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的执法,会涉及的部门有可能比城市更为复杂,政府食安办、食品监管、市场管理、畜牧水产、农业管理、公安食安大队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往往都具有管理权,由于执法权力是分散的,这就会出现有了利益“一哄而上”而由了责任“一哄而散”的现象,因而对于农村市场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实际上是比较弱的。要解决此类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就是依靠联合执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召开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席会议的方式来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执法权的机关聚集在一起,沟通研究执法方案和执法对策,必要时可以采取共同出击、联合执法的方式来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这样就可以使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防控。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在实践中,对于在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采用罚款的方式来解决,罚款之后,经营者又会“重操旧业”,而管理者碍于农村熟人社会的关系网,也不便再行处理,这样对于默认了假冒伪劣食品的蔓延。针对管理上的难点,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来解决实际问题,即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将销售食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身份信息都纳入到信用体系之中,凡是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要在信用积分中予以扣除,在一年内被扣除的分数累积到一定程度的,要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这样就可以使农村食品市场环境得到净化。

(六)完善农村监管问责体系

农村市场的食品监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着管理者的问题,除了有执法人员相对匮乏的客观原因外,在主观方面受农村熟人社会影响,执法中出现故意放松甚至是通风报信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因此,要强化对农村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还要从监管者自身入手,加强农村监管问责机制的建设,一是要规定问责的情形,即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存在哪些情况会被问责。二是要规定问责的后果,即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出现什么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也要由规范文件给予规定。三是要将问责与职务晋升相挂钩,增强问责程序的可执行力。这样就可以使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者能够尽心尽力地从事管理活动。

四、结论

农村市场受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管理条件的限制,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因而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逐渐凸显出来,假冒伪劣、“傍名牌”的侵权食品、垃圾食品充斥着农村市场。为了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要通过完善制度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要在食品加工生产规范、农村市场准入、宣传举报、执法机关相互配合、信用体系、问责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防控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够将农村市场中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

参考文献:

[1]何菊秀,肖静.农村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和解决思路[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4)

[2]李蛟.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解决对策[J].农业经济,2018(4)

[3]吴晓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与对策[J].经贸实践,2018(21)

第2篇:法律安全常识范文

关键词:监管现代化;食品安全;市场监管

一、研究背景

2017年1月,《“十三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正式印发,《规划》指出,在市场现代化过程中,要贯彻落实依法依规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的基本原则,为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这无疑为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大法治化进程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但解决市场监管的现代化法律问题并非一挥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比如食品市场出现的一件连着一件的安全事故,无不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尽管社会各界都在努力实现市场现代化并且也取得了相关的成就,但种种问题的出现足以表明市场监管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现代化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本文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现行市场监管体制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索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二、基本思路与基础经验

就目前的市场监管现代化法律问题而言,其基本理论可以包含市场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监管流程及操作等。在市场监管主体方面,必须具有明确的主体分工和职责划分才能有效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一元化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很好的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现阶段的市场监管主体已经逐渐从政府监管向多元化主体共同监管的方向发展。因此,要将多元主体纳入市场监管体系范围,并通过相关立法对监管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功能。其次是在市场监管方式方面,目前市场监管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不同地区均在积极推进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理念,比如深圳采取的分类监管模式,可以更好地实现专业化监管;再比如天津在监管方式当中所采取的健康产品统一监管的方式,实现了对于有关人们健康领域的重点监管;此外还有浙江“倒金字塔”型的浙江模式。[1]其在加强专业管理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优化市场准入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对各个环节的合理衔接。这些都是在实现市场监管现代化当中的方式上的创新,尽管各有利弊,但对于探索更加完善的监管手段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最后,在市场监管流程和操作方面,要明确构建多元化的监管机构并不是单纯的简单分工,而是需要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以业务为中心、顾客满意为核心的市场监管理念,[2]从而实现更高效的市场监管模式。

三、现存问题与完善途径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但该领域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些违法商家往往处于利益的驱使而使用各种有害人体健康的手段行为,苏丹红鸭蛋、染色花椒、瘦肉精、假牛肉等问题层出不群,仅依靠执法人员随机走访检查等方式往往难以对问题商家形成有效震慑。违法成本低、存在监管盲区、监管力度小、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都充分说明了我国食品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针对上述现状,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市场监管的现代化水平:首先是提高市场监管的法治化水平。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想实现市场监管的现代化首先就要提高市场监管的法治化水平,从而增强市场监管的执行力和运行力。通过完善立法,在法律当中明确市场监管主体、监管范围、不同主体之间的职能划分、监管不善的相关问责机制等,使权力机关做出的每一项行政行为都有法可依,增强权力机关执法的权威性。[3]其次是加强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在现今社会尤其要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信息公开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信息共享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各部门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提高办事效率,两者均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推动市场监管向信息化发展。再者,要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大力推进诚信制度建设。要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可以通过信用激励、信用记录、信用公开等多种方式约束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最终构建一种新的市场监管机制,使信用约束与法律约束相结合,达到市场监管的可持续发展。总之,食品安全领域的市场监管现状仅仅反映了我国市场监管现代化法律问题的冰山一角,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像食品安全监管上的类似的市场监管现代化法律问题。并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这就需要在不断推进现代化进程当中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在法治中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汪改丽.竞争政策视野下上海市场监管体制现代化研究[J].经济学研究,2016(3).

[2]于俊东.遵循市场监管现代化要求[J].中国工商报,2015.

第3篇:法律安全常识范文

1.基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传统保险行业最常见的风险,同样也存在于网络保险中。而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有时很难分辨投保人所提供信息的真伪,也无从得知投保人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隐瞒了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

2.网络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网络保险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通过网络保险订购的保单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不多,关于网络保险的法规更是凤毛麟角。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3.复合型技术人才的缺乏

网络保险就是将传统的保险业务电子化和商务化。保险公司要想顺利高效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就需要吸纳拥有网络和保险双重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一旦这些核心技术性人员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就不能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保单销售,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预测的损失。

4.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一性

网购保险的品类绝大部分还是意外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更复杂、差异化更大的寿险产品时,仍更倾向于面对面的沟通。

二、如何应对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网络保险基本常识,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专门的公共微信平台,定时推送网络保险知识、网络保险新产品等。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更多的网络保险基本常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开展新险种的宣传工作,吸引潜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2.增大对网络保险的技术投入

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保险研发部门的资金投入。使得研发部门优化相关的网络平台和客户体验,从而建立一个完善安全高效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

3.完善相关的网络保险

法律法规体系应主要针对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规范网络保险交易双方的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安全风险的发生,促进网络保险的良性发展。

4.挖掘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可以联合高校,一起有针对性的培养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专业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由保险提供实习以及就业岗位,由高校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复合型人才缺失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

5.增加网络保险产品创新

第4篇:法律安全常识范文

关键词校园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1“校园贷”蔓延的原因分析

1.1大学生不合理的消费观

孙沐云、张云惠的问卷调查显示,95.85%的学生生活费主要来源是父母,18.73%的学生生活费不够用,9.5%的人会向同学借取,2.65%的人会向网络平台借取。[2]这说明大部分大学生生活费是依靠父母,并且学生生活费超额会通过借款的途径获得。2016年通过调查显示,21%的大学生表示认同在自己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贷款购买自己喜爱的物品。贷款对大学生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互联网时代对大学生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消费方式变革、消费习惯固化、消费金额隐蔽、消费欲望强烈、消费目的多元化、消费结构失衡等六个方面。[3]大学生处于消费观念不断形成和成熟的时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导致了诸多大学生消费观念和行为问题,比如虚荣攀比、超前消费;盲目跟风、冲动消费;好逸恶劳、享乐消费。[4]这些消费陋习导致大学生生活费紧缺,因此目光投向校园贷款。校园贷款的存在的确为大学生消费提供了便利,但很多“校园贷”平台只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无需任何实物抵押,无需任何担保人,无需复杂手续和严格审核程序,即可快速获取贷款,这无疑更滋长了大学生的不良消费恶习。

1.2大学生不成熟的心智

叶琼在高职院校做过一项有关大学生“校园贷”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学校进行“校园贷”实名调查时,30.81%的学生不会反馈自身情况或者举报身边“校园贷”同学,29.8%的学生会,其余不确定;如果学生有参与“校园贷”,不愿意实名反馈老师的原因中,觉得是隐私的占比48.99%,担心老师或家长知道的占比33.34%。[5]大学生大多已成年,但是由于其涉世未深,社会阅历缺乏,生理上的成熟与心理上的不成熟极不协调,面对不良“校园贷”,虽知道它危害重重,很多大学生仍然会因为好奇心或侥幸心理而尝试。并且,即使他们的生活费来源主要依靠父母,但是他们仍然会像隐瞒很多自己的隐私一样向父母隐瞒自己借“校园贷”的事实,在很多实例中,学生就算无力偿还、走投无路也不会主动向父母袒露求助。大学生的心智不成熟为高校不良“校园贷”的滋生蔓延又提供了便利。

1.3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征信机制不完善,一些“校园贷”平台钻了法律的空子,例如有的收取高额服务费,条件远远超过正常贷款利率,形成变相的高利贷。[6]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未对贷款机构的运营资质进行深入了解,助长了“校园贷”成为高利贷及各种违法犯罪的根源。同时,学生因为借贷而透露自己的个人资料也由于借贷平台自身风控能力不足而导致信息大量被盗用。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即使被“校园贷”荼毒也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4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2016年4月13日,银监会出台《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贷款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4日,银监会办公厅联合网信办、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2017年6月28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截至目前,与“校园贷”规范整治相关的文件相继出台,相关部门对“校园贷”网络平台进行了制度化,但因非法“校园贷”导致的悲剧仍未停止,笔者认为,银监部门和教育部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法部门还应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网络贷款”“校园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2“校园贷”问题的应对策略

高校作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场所,面对“校园贷”的“入侵”应冷静分析、合理应对,采取一系列教育和监管措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熟悉基本金融常识,和非法“校园贷”划清界限。

2.1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的受众对象不仅是学生,还有高校教师、辅导员、学生家长。学校应与当地司法机构形成合力,针对“校园贷”“网络安全”等如今由于互联网时代导致的一系列新型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话题对学生、家长、高校教师、辅导员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有别于辅导员空洞的说教,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以及银监部门具有权威性,邀请专家来开设讲座,走进课堂,更有说服力和权威性。高校教师和辅导员同样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在专业的普法教育下,高校教师和辅导员应逐渐成长为为学生服务的专业“法律顾问”,在学生遇到法律纠纷时能及时干预,并给出专业意见。家庭教育在学生成长成才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家长应顺应时代潮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对“校园贷”等新型社会问题加深了解,从而与学校形成合力,起到家校共管的作用。

2.2金融常识教育

高校作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场所,对学生进行金融常识教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高校应结合教育实际和社会现状,将金融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中,提高学生对个人财产、消费行为、金融理财、金融法规的重视程度,同时,开设各类相关选修课,科普金融常识。高校应聘用金融专业教师或具有实践经验的金融类专家进行授课,加大对学生进行金融常识教育的力度,应对如今消费主义盛行的不良社会风气。

2.3消费观教育

“校园贷”这一现象乱生的内在原因首当其冲就是大学生不成熟的消费观念。加强“互联网+”时代的“95后”,甚至是“00后”大学生的消费观教育也是高校育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相关部门和社团要组织开展“形成合理消费观念和行为”的主题教育活动、专题讲座、辩论会、情景剧、演讲比赛等,将思想教育工作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中去;辅导员要在各类班会活动中引导学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结合学校政策,通过树立典型和榜样,表彰“励志之星”,宣传正能量,师生共同营造积极、正面的校园风气。

2.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校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主阵地,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青年学生。不良“校园贷”逐渐占据高校,荼毒高校学生,无疑是对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侵蚀。为此,高校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不良“校园贷”这一问题而采取思想教育措施,更应该不断培育大学生文化自信,树立社会主义文化本位的观念,才能帮助其从容不迫而理性地应对多元文化的冲击。[7]辅导员作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到日常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并通过特色主题教育活动提升学生基本素养,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5人文关怀

如上文所述,叶琼的调查结果充分显示了要想学生亲口告知自身“校园贷”事实是十分困难的,高校进行“校园贷”现象的普查工作受阻重重,学生认为这是隐私,向家长和老师隐瞒。因此,辅导员、家长应该对学生加强人文关怀,辅导员通过采取与学生谈心谈话、深入学生课堂宿舍、培养得力学生干部等方式,加深对每位学生的了解,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困难,获得学生的信任,真正做到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家长应该及时关注孩子的消费、交友、学习和生活状况,用平等、包容、理解的心态对待孩子,与辅导员保持联系,从而构建并完善家校一体的防范校园不良贷款的安全网络。

2.6资助育人

第5篇:法律安全常识范文

近年,水库泄洪放水过程中屡发安全事故。如2015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地八村上游某水库放水,村中水渠突然流量加大,两名正在水渠里玩耍的孩子被冲走溺亡。再如2017年4月29日,北京门头沟区京西十八潭景区附近一处水闸放水,正在河道内玩耍的孩子被困水中,一名热心保安下水救起了孩子,自己却被大水冲走不幸身亡。这些本不该发生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令人心痛。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工程管理和社会教育漏洞,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有些悲剧可以避免。

一、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水利水电工程泄洪放水,是工程生产行为,其易造成下游河(渠)道水位快速上涨、流速加大,易造成安全事故。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泄洪放水是否应预警、如何预警、预警范围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工程单位的泄洪放水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对泄洪放水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晰的界定。部分工程重视安全生产,在一定范围建立了警报系统,开展了安全设施建设;但也有部分工程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措施缺乏,一旦发生事故后,责任相互推诿,赔偿难以落实,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2.工程运行调度管理不够安全规范

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位于河流上游,周边人烟稀少,其运行调度规则对泄洪放水影响下游群众安全考虑不多,存在侥幸心理;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执行调度规则不严格,运行人员凭经验或按习惯开闸泄洪放水,系统安全意识不强,或者麻痹疏忽、图省事,在无预警或预警未落实情况下开闸泄洪放水甚至直接把闸门开至最大,导致水流一涌而下,近工程下游河(渠)道内群众来不及逃避或转移财物,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此类安全事故案例较多,工程管理单位应该引以为戒。

3.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不足

水利水电工程泄洪放水涉及河(渠)道线长面广,安全隐患点多,安全设施投入大,维护管理难度大。由于投入不足、重视不够,早期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欠缺较多,有的新建工程安全设施也不完善,大中型工程相对较好,小型工程问题较突出。一些穿过乡村的河(渠)道工程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护栏,危险河(渠)道未树立安全警示标牌,没有预警预报设施。如上述广西来宾市案件中,法院就认为涉事水库管理所存在管理疏漏,判处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在穿过地八村的水渠两边、跨渠桥上没有设置护栏,没有设置警示标牌,放水时没有巡视水渠。

4.开闸泄洪警报系统不完善

水力自动翻板闸门靠水力自动启闭,是无人值守、非人工操作的,正常情况下闸门挡水,遇上游来水、上游水位升高到一定值时,闸门自动开启泄洪,闸门开启具有一定的突然性。此类工程一般是小型工程,工程运行期近工程河(渠)道内一般无正常性人类活动,所以仅在重要范围内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牌等,一般没有开闸泄洪警报系统,但不排除一些个体的人员活动。如果此时在近工程下游河(渠)道内有人畜活动,很可能因泄水的突然性造成人员伤亡。因此,闸门开启前,应在相应时段内通过高音广播等进行报警,以示警告。

5.群众安全意识淡薄

因宣传教育不够,安全告知不到位,部分群众缺乏安全常识,对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部分群众存在侥幸心理,对河边渠旁的安全警示标牌熟视无睹,把有关部门的泄洪放水通知置于脑后。群众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也缺少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应有监护。

6.公众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水利水电工程不泄洪放水时,下游河段水位低,有的甚至接近干枯;灌渠不灌溉时也经常处于干枯状态。可一旦泄洪放水,瞬间水流汹涌而至,危险较大。因为宣传教育不够,群众缺乏泄洪放水安全常识,对危险性认识不足,不知道什么时间有危险,危险在哪。群众不能预先掌握这些常识,想象不到泄洪放水的危险性,不知道如何避险。因此遇到泄洪放水时,就可能被突如其来的河水冲走,酿成悲剧。

二、对策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泄洪放水涉及河(渠)道线长面广、事故原因复杂等,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水利水电工程泄洪放水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明确是否预警、如何预警、预警范围、预警方式等,明确相关各方法律责任、义务,使水利水电工程泄洪放水安全设施建设、运行调度、事故处理有章可循,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泄洪放水行为。

2.完善规则,规范运行调度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泄洪放水运行调度不规范问题,重点加强运行调度规则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没有运行调度规则的抓紧制定,对不适合现状的调度规则及时修改完善,调度规则修订完善要符合保障下游群众安全的原则;加强运行人员安全教育,增强依法依规办事意识,提高运行调度管理水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执行运行调度规则,规范运行调度,问责违规操作。泄洪放水应先预警后开闸,闸门逐步渐进开启,水流由小到大平稳下泄,尽量给下游河(渠)道内群众避险、转移财物留下更多时间,甚至对重点河段雇专人巡查呼叫,避免、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3.多措并举,完善安全设施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设施欠账较多、建设任务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措施完善安全设施。对已建工程,可通过专项设计完善安全设施设计,可通过结合工程除险加固、申请专项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法人自筹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完善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工程,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要完善穿过乡村的河(渠)道工程的安全护栏,在有潜在危险的河(渠)段旁树立安全警示标牌,设置警报喇叭等,必要时设置安全栏杆、围蔽措施。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完善重点河(渠)段泄洪放水预警预报设施,将预警预报信息发到相应影响范围。有条件的,可与已建成的山洪预报警系统结合起来,形成覆盖范围更广的泄洪放水预警预报系统。

4.增加自动翻板闸警报设计

在水力自动翻板闸设计中,有关规程规范对配备警报系统规定不明确。为避免自动翻板闸突然开闸泄洪引发安全事故,笔者建议对工程运行期近工程下游河(渠)道内有人类活动的、可能会发生泄洪安全事故的工程,除在重要范围设计安全护栏、警示标牌外,还应该配备开闸泄洪预警报系统,已建工程专项补充配置,新建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针对工程不泄洪放水时下游河(渠)几乎干枯、一遇泄洪放水瞬间水流汹涌而至、危险陡增的特点,建议大力开展泄洪放水常识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通过培训、宣传标语、微信、信息、广播、电视等形式,积极采取措施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泄洪放水安全事故案例教育,警醒群众消除侥幸心理,避免悲剧发生。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的作用,加强对水利工程下游河(渠)道辖区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给可能涉及的村、组、农户发明白卡、宣传单、召开会议等,反复告知、反复宣传、反复教育,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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