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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治理全文(5篇)

广告治理

第1篇:广告治理范文

【关键词】公共治理;保健品广告;消费者;监督管理

一、公共视角下保健品广告的困境之源

(一)保健品的质量监管难而且广告审查无具体标准。在2012年6月,政府推出了《膳食补充剂》的规定,要求食物的健康功能由专家评审和认证,但专家在评审和认证时仅使用送审的理论分析材料。我国《保健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保健品认证需要“经动物或人的必要功能测试”,但证明其是否具有保健功能由第三方机构给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品》的划分,保健品最终划分范围仍然是食品,要求保健产品的生产符合行业标准,只是保健产品必须经过卫生部的审核认证,或者获得相关资格,但是其质量安全审查只要求像食品一样审查其产品色泽、气味、理化分析指标、污染物等指标,在宣传时,保健品却可以利用功能性进行宣传。而且中国保健品广告证明主要由工商行政部门信息管理,前不需经食品安全卫生服务部门审查,广告后,抽验的权力在卫生部有关政府部门,但是执法权在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则归消费者协会。多头管理使其对保健品的质量控制监管和保健品广告的监督工作管理有相当难度。

(二)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与夸大宣传的问题。我国保健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违法成本低,加之因媒体的自律性差,消费者文化水平低等因素,使保健品广告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问题更加严峻。虽然目前我国专门针对保健品广告虽有相应的国务院规定为加强保健品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但根据前期前往成都的调研情况来看,消费者购买相应的保健品往往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的保健品公益广告购买,而这些利用虚假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宣传疗效的保健品广告可辨识性差、与药品概念相混淆。此外,保健品广告实际的内容与申请批准的内容不符,在广告中对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做断言等情况屡有发生,显然违反了我国关于广告有关法律的规定。如著名医疗自媒体“丁香园”所曝光的权健帝国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的产品信息仅是风味饮料的产品,但在进行宣传时却声称该产品是排除五脏毒素的秘方。这种与真实情况不符的的违法广告将可能严重到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

(三)在自媒体传播中保健品广告信息异化。关注利益与发展乃人之本性,虽然在保健品广告方面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在广告传播阶段,仍然有许多立法盲区。在自媒体时代,技术因素加之以外力制约,共同推动了信息的交互式传播与交流,即使保健品广告内容合法,但在现代网络技术赋予网民在交互式传播中发挥的主观能动性,对广告中的信息进行再加工,造成网上的广告信息变异而处于真假难辨的状态,加之有些网民本身对保健品的关注或其是利益的相关者,辅以广告事实与个人的观点混淆,在缺乏对其进行审查筛选的专业人员的社交娱乐软件平台上,最后没有正规来源的文章视频大量出现,大量的保健品广告信息传播真伪难辨,信息变异顺应而生。正规的广告宣传与非正规具有一定公共影响力与号召力的传播,大量信息缺乏权威性的来源,使广大消费者被各种信息立体包围,对保健品广告信息真假难辨而产生错误的理解而消费。

二、“四元共治”保健品广告公共治理的框架构建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市场辅助、公众参与”的“四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在保健品广告治理上也可适当变通运用。针对保健品广告的现存问题,政府要充当治理的“纽带”,建立一种协商、互动交谈的方式进行“多中心治理”。而居于“元治理”的政府要切实有效转变管理职能,促进保健品广告的良性循环。

(一)党委领导是保健品广告治理的统筹协调者。保健品广告在从内容制作直到投放市场,其中涉及到的参与主体和环节众多,需要领导者具有强大的统筹能力和资源分配与协调的能力。在“四元共治”主体当中,党委领导当然是社会治理的领导者与统治者。在“四元共治”的治理体系中,公权力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而由党委统筹领导展现其善治的作用。党委的领导加之以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强制性,能更加有效地实现保健品广告的治理。

(二)政府是保健品广告“多中心治理”的承担者。政府是保健品广告当然的社会服务者、辅助者、引导者和执行者,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政府本身具有行政职能,在治理过程中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效力,同时相对于统筹协调者也是比较接近消费者的主体,更容易收集市场信息。同时保健品面向社会的公众性也决定了政府必须担当起保健品广告治理的核心角色,与市场、社会公众共同治理保健品广告。

(三)市场辅助是保健品广告治理的参与者。市场的自我调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协助治理的作用。保健品广告在后进入公众视野,会因为各种原因使得保健品广告的信息变异、消费者错误理解等问题,这时如果仅仅依赖市场自我调节,就会导致无法解决譬如逐利性和垄断等问题而使“市场失效”。此时市场只能在政府的统筹下以辅助的形式发挥善治的作用,作为辅助治理的角色而参与到保健品广告的治理中来。

(四)公众参与是保健品广告治理的监督者。公众是保健品广告信息的最终接收者。对保健品广告的治理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社会力量,当市场自我调节失灵时,此时由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公共构成的社会力量通过制定规则、舆论监督的方式对广告进行自上而下的治理进行自救是最常见的治理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没有强制力,但由其号召力引发的社会舆论,可以起到监督与牵制作用。在这个治理体系当中,政府构成治理活动的纽带,向下传达党委领导的决策和决定,向上技术报告市场相关问题,市场通过自我调节发挥善治作用,公众参与对保健品广告进行监督,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社会公众从消极被动转化为主动参与公共治理,企业市场也调动了积极性,辅助政府参与公共治理,公共权威也从行政人员手中回归到公众当中,将多个治理主体联结起来共同管理以解决保健品广告问题。

三、改善保健品广告的发展路径

(一)构建保健品广告“多元主体”治理体系。党委领导是保健品广告公共治理的统筹者,对于保健品广告的投放审查等环节有统筹大局的作用。政府作为保健品广告公共治理的行政权力的实施者,应强烈发挥其权利的强制性,严抓广告流通的每一个环节,在广告制作与传播中间做好社会服务,为公共搭建平台。企业作为保健品广告的制作者,要保障保健品广告内容制作的合法性,广告流通后,也应有专业的相关人员对保健品广告后续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自组织网络以及社会公众是保健品广告的监督者,它的市场规则、舆论监督对其有的治理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众在发现身边有违法违规的信息时,应该勇敢揭露,推进保健品广告的法制管理,再辅以政府的法制保障,来达成市场的良好运转。

(二)推动保健品广告“多元主体”治理能力。保健产品的广告信息后,丰富的数据将会对保健品市场的市场情况带来反馈信息,加之以现代强大的网络技术对此信息的分析,拓宽了政府组织和公众获取信息的来源。比如党委领导可以通过市场反馈信息统筹规划,指导政府通过反馈信息加强对保健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打击虚假与夸大宣传行为,清理那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保健产品。各企业也可以从反馈的信息中查缺补漏,提高自身治理体系。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相关信息及时披露、举报违规违法经营者。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传输的迅速性提高了治理效率,实现了治理的及时性与实效性。

(三)保障保健品广告“多元协作”的管理体系。我们要秉承早发现早打击原则从保健品广告的源头、过程等全方面监管,多元主体互相联结,互为补充而发挥协作治理的作用,防止出现治理空缺,给虚假和夸大的保健品广告可乘之机。1.保障“多元协作”得以实现,要防止保健品广告出现根源性问题。要从保健品广告的制作标准、审批、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做起,用法律保障协作的实现,按照“全程监管”的要求,着眼于全方位谋划,明确工作责任。让保健品广告从制作到监管都有法可依。2.建设“多主体共同参加的”网络合作治理平台,推进其他主体的参与。如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该平台公开惩治信息,以红黑榜结合的方式增加消费者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而公众也可以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匿名投诉,举报保健品违法广告,各主体可以通过反馈信息参与监督管理活动,来弥补互联网上政府监督的漏洞。政府也可以公开违规企业的惩治信息以警示其他企业,用案例专题的形式宣传企业的各种虚假保健品广告骗局,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规制保健品广告的相关者,防止不当的竞争牟利行为加剧。3.培养“多元主体”协作意识。利用自媒体自身优势,唤醒他们的社会责任,通过法制宣传、培训等方式来加强自媒体平台主保健品相关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有辨识保健品违法广告的能力,传播正确的保健品广告,抵制金钱诱惑,对违法广告予以揭发,对异化的保健品广告进行及时的监督与清理。

四、结语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元共治”的关键是要转变政府的职能,党和政府一方面要作为公权力的角色进行管理与领导,另一方面要平等地与其他主体沟通、协商以实现与社会混合均匀的共治理念。政府在保健品广告“四元共治”框架中要为各主体参与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搭建公共治理的协商平台,科学引导各主体发表意见,同时应对共同合法一致对保健品广告治理有效的意见的执行忠实履行,组织公共条件使问题能够快速、及时、有效的解决。但这个治理方式运用到保健品广告的治理需要具体、缜密的工作方案,还需要各主体积极参与进来,并且要想将这种集权的政治治理转变为以市侩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这个过程道阻且长,各主体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以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梁旭荣.我国保健品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中国盐业,2018,3

[2]李铁锤.自媒体编辑行为为新闻传播中的信息变异[J].中国编辑,2019,7

第2篇:广告治理范文

关键词:广告法;短视频广告;广告治理

一、研究缘起和文献梳理

乘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东风,短视频被视为互联网发展的“风口”。而相较于长视频,短视频营销弥补了传统视频广告的不足,重塑着电商传播与互联网消费格局。然而,形式多样的短视频广告中出现的众多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短视频广告行业的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短视频广告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角度。一是传播学视角。相关学者从传播学角度对短视频广告祛魅,为其传播实践提供理论工具。二是经济管理学角度。这类研究聚焦于短视频的营销行为,着重探讨作为商业宣传工具的广告如何依托短视频实现经济效益的丰收。三是法学视域。法学研究者以现行法律规制为纲,结合当下司法实践,梳理短视频广告中频现的侵害消费者及原创者权益的案件。此类研究多不涉及对短视频广告本体的讨论,而是将侧重点置于对侵权案件本身的认定与归责。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学者从广告法规与新闻学科相结合的复合视角出发,对短视频广告的侵权形式和治理路径进行系统化的学理阐释比较匮乏,特别是围绕2015年修订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结合跨学科理论与短视频广告侵权案例,探讨短视频广告的侵权形式及针对侵权乱象的治理策略,属研究“盲区”。而短视频广告侵权的问题关乎短视频广告业自身可持续发展,也是提升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水平,以促进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关键一步”。

二、我国短视频广告的主要侵权形式

(一)精准营销“黑箱”遮蔽侵犯用户隐私。新版《广告法》第九条第(六)则规定:“广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短视频广告依赖于对用户信息的搜集与分析,将精准营销推至一个新高度。与此同时,这种建立在对个人数据攫取上的商业模式也存在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首先,短视频平台精准营销预埋了广告侵权隐患——平台强制用户对个人隐私数据“授权”。平台方把“协议签署”作为使用App的前提条件,加之提供冗长协议文本,致使多数用户匆匆浏览或未阅读协议就勾选“同意”,用户被平台强制转让个人数据的使用权。平台方获取用户数据后,没有建立透明的数据监管机制,用户数据被“黑箱”遮蔽,成了商业行为下任意摆布的“鱼肉”,加剧了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短视频广告精准营销背后的数据攫取技术可能侵害用户众多权益。大数据技术能够精确高效地对用户进行个性画像,画像愈是细致,就愈有可能暴露用户的身份、习惯乃至私密偏好等,这就直接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同时,基于用户隐私数据的个性化投放所营造的广告“信息茧房”也有窄化用户消费场域,曝光用户消费取向之嫌。另外,近年来不法短视频商家窃取、倒卖用户数据牟利的事件频发,可能会给用户带来难以预估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2020年12月29日,快手主播辛巴被指倒卖消费者信息,80余名电信诈骗受害人围堵辛巴公司讨要说法。这一事件反映出短视频平台的数据管理漏洞以及相关部门对短视频营销产业链监管的不足。

(二)“洗图”“洗视频”侵犯原创者版权。在互联网技术的掩护与“流量”经济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将“复制”和“拼贴”运用得淋漓尽致,短视频广告也不例外。某些短视频广告或将其他作品内容全盘复制,或运用剪接拼贴、同义替换等方式对原作进行大规模的遮盖。一方面,基于个人“小作坊式”的内容运营,UGC用户缺乏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其原创内容著作权极易被侵犯。另一方面,背靠长短视频融合的环境,不少营销账号利用影视作品片段进行二次“拼贴”生成短视频广告,抑或在热门剧集播出过程中将影视资源进行切割,提早放出剧中的场面,以吸引用户注意力,为广告变现引流。再者,快手、抖音平台中不乏短视频广告借用小说或影视剧中的故事情节进行改编演绎的现象,而这些“盗窃”剧情的侵权行为是极易被忽略的。针对当下短视频侵权愈演愈烈的现象,影视行业维权声量渐起,2021年4月,数十家影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连续多次发文,响应支持针对短视频侵权的维权行动。[1]按照新版《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广告的渠道,应对广告合法性审查具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这其中也包括对短视频广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审查。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其原创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被传播使用。一些谙熟流量法则的操盘手在一系列流水线式的操作后建立了标准化的“洗稿”灰色生产链条,“复制”与“拼贴”不仅侵害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而且打击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严重影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原生化呈现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短视频是信息流广告与植入式广告等原生型广告的绝佳载体,但同时,该类广告的隐蔽性也会令侵权行为悄然发生。信息流广告是一种形式上原生化的广告,以原生形态嵌入平台使用逻辑,并依照用户画像进行个性化投放。但其原生化的呈现方式所带来的“强迫观看”引发了诸多侵权问题。首先,信息流的隐性和广告的显性相悖。广告通过原生化的投放形式混入非商业短视频信息流,侵犯用户知情权。如在抖音中,用户无法避免地“刷”到广告视频,却未必能分辨出视频的营销属性。其次,信息流广告强行占用他人时间和上网流量的行为也有侵犯用户财产权之嫌。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提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随指尖突然闯入用户视野的信息流广告强制将短视频用户拉入消费场域,对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也造成了一定侵犯。植入式广告把产品或品牌融入短视频作品内容,以原生内容之貌,行商业推广之实,潜移默化地对用户实施营销行为。心理抗拒理论认为:“当个体在自主地进行惯常行为时,通常认为自己是自由的。”[2]植入式广告正是抓住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在短视频作品中隐蔽置入商品物料,来达到商业宣传效果。如微博上的彩妆品推荐短视频,往往以网红“好物推荐”的形式包装,但是用户点开后才发现自己被广告“安利”了。植入式广告的标识被隐匿,用户在观看内容之前并未对视频的营销属性具备充分认知,这违反了新版《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侵权法角度来看,“植入式广告”模糊广告属性的行为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同时,商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短视频作品强行搭售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当下,不少商家通过短视频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肆意夸大产品性能和效果,进而诱发多种侵权行为。短视频虚假广告的背后是商家的“互动诱导”。柯林斯的“互动仪式链”指出:“互动仪式是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参与者发展出共同的关注焦点,并彼此感应到对方身体的微观节奏与情感。”[3]用户在发送弹幕、评论、刷屏等群体行为的情感互动中增强了其对短视频内容的黏性,主播与用户之间的共振无形中为商家的信誉背书,诱导用户买入名不副实的伪劣产品。例如快手主播辛巴的“糖水燕窝”事件和抖音主播罗永浩的“皮尔·卡丹售假案”。短视频“带货”网红频频“翻车”。此外,为加深消费者印象,部分短视频广告剑走偏锋,使用大量绝对化用语来博取眼球。如频繁出现的“最具权威”“效果第一”等措辞,过分夸大效果宣传,误导用户购买。从侵权角度出发,带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内容的短视频广告直接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同时,购买了虚假商品的消费者不仅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严重侵害,而且其健康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利也极有可能遭到侵犯。此外,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诋毁他人商誉还损害了对方的公平竞争权。由此可见,虚假广告的危害巨大,会诱发各种侵权行为。

三、短视频广告侵权的治理策略

(一)主体自律:全行业多主体协同守正自审。在短视频广告侵权行为频发的当下,行业主体的自律必不可少。新版《广告法》第七条提到广告业应“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这正是要求全行业重视广告内容的审核及行业规范的守正。首先是平台的自审。平台方应在短视频后对广告进行识别和审查,及时限禁违规广告。同时,广告前的审核也必不可少,防“侵权”于未然,如法国实施的广告前置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广告不得在媒体上。其次,行业内平台间需针对互联网新业态及时凝聚业内共识。2018年,腾讯、快手等多家互联网企业联合《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自律公约》[4],为我国短视频行业的自律之路开了一个好头。此外,平台和行业也可与相关社会团体合建第三方组织,通过第三方力量监督短视频广告的侵权行为。[5]主体自律作为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因,具有四大天然优势。第一,行业在制定自我规范时没有专业壁垒的桎梏,且有大量实践案例参考,因此自律规制会比政府规制更具自适性与灵活性;第二,广告是精神劳动的结晶,自律所赋予的自主性有助于媒体从业者发挥创意与智慧;第三,自律共识有助于业内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导向,无形中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第四,商业主体的自我监管有助于减少平台与广告客户间的摩擦。总的来说,在现今的信息场域,在多元主体协同的基础上建立长效化的自律机制将是有效制约短视频侵权的第一步。

(二)法规他律:短视频广告法律规制与时俱进。在立法订规层面,现行法律主要存在两大问题,即广告界定难和广告主体认定难。首先,相较于传统广告,短视频广告通常潜藏于原生内容与互动交流之中,这就可能使得监管部门对信息的广告属性难以辨析与认定。其次,互联网广告产生了适宜互联网土壤的异变,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趋于交叠化与复杂化。因此,决策者要与时俱进,结合实践判例不断梳理总结新情况下的判决思路,更新并细化相关法规,加大对侵权广告的惩治力度,以适应短视频营销的新形势。在执法监管层面,传统的广告管理模式已显不足。一是传统属地管辖模式的不适。当下,网络空间的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呈现分散化特征,动摇了属地管辖原则的支配地位。[6]二是基层监管队伍呈现老龄化,不谙熟数字时代的新技术产品,容易导致互联网广告执法监管的错位。由此,一方面,针对短视频广告的执法监管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可协调引入社会资源跨地域共建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为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并强化其法律监督效应;另一方面,各级部门应审时度势,务实改进属地管辖制度,增强其在短视频广告侵权案件中的适应性。此外,相关单位可与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人才合作,及时为互联网监管队伍注入新生技术力量。

(三)技术助律:应用智能帮手建起版权“防护墙”。区块链技术可为短视频的内容创作者提供一个去中心化、不可随意篡改的高信用度原创认证平台。一方面,在版权纠纷案件中,证明原创是侵权认定的首要问题。原创作品一旦被上传至区块链平台,其信息将自动被分布式存储在区块链的众多结点上。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架构,存于结点上的原创认证数据将不可被篡改;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调查举证过程中,区块链技术能赋予证据未经篡改的效力。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区块链取证纳入《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进一步确认了区块链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的法律效力。人工智能技术也为短视频广告的监管提供了治理方案。首先,人工智能在侵权作品的比对方面具有极大优势。在面对数据繁多冗杂的互联网侵权案件时,侦办人员借助人工智能模型判断涉事作品的代码重合率及文字重叠度可以高效、准确地完成比对过程。另外,人工智能技术还能对有害信息进行识别。YouTube在2018年推出了一项AI内容识别技术,用于搜集更多需要限制观看年龄的视频。同理,运用智能识别技术,开发“广告标识技术”,也能让短视频侵权广告“无处遁形”。

(四)社会互律:强化维权意识与舆论监督的防治共识。短视频平台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化平台,其秩序的安定需要社会大众来共同维护。事实上,当下短视频用户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一方面,是因为短视频广告的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且涉及的实际经济利益较少,其带来的恶果容易被用户忽视;另一方面,部分平台对用户维权的处理速度比较缓慢,处罚力度也较弱,不少用户往往会因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权而选择不了了之。这助推了短视频广告侵权的“猖狂”。因此,平台方和监管部门应着眼于加强短视频广告举报投诉工具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提高处置违规违法事件的效率与力度,以畅通广大网民举报维权渠道,进而提升用户的自觉维权意识。同时,用户维权意识的提升将带来公众舆论监督力量的增强,利用舆论共振的强大力量倒逼失范行为“就范”。2021年2月,微博网友质疑网红茶饮店“茶颜悦色”的广告文案内容涉嫌低俗与不尊重女性,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文:“营销如冰块,过度变稀释,过滥成添堵”,响应众议,此事以奶茶店撤下广告,先后两则道歉声明而告终。这展现出舆论在广告维权事件中的强大能量。

四、结语

第3篇:广告治理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广告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广告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互联网广告行业由于不够规范造成的个人和社会的损失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2016年4月至5月发生的魏则西事件之后,如何治理和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业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对于互联网广告的问题治理还是未能摆脱传统的广告管理框架,这种传统的框架往往只关注广告的“台前”,而忽视了广告的虚假性等“幕后”问题。这就特别容易引起个人信息泄露及一系列衍生的新的伦理问题。

一、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利用

个人信息,广义上包含个人资料、个人数据,它指的是一切可以作为识别独特的个体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利用,通俗来讲,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使用。广告策划者一直热衷于研究消费者并尽自己所能通过一切渠道搜集、分析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过去,由于受到信息化程度和科技水平的限制,广告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程度相对有限。在网络化信息化如此普及的今天,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竟然慢慢演变成了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道路上的铺路石,同时这也是当今时代互联网广告区别于传统大众媒体广告的最突出特征之一。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个人信息的搜集

个人信息的搜集是指为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资料而获取个人信息的一种行为。个人信息的搜集按个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个人知情情况下的信息搜集。比如说网站提供各项服务之前,通常会要求用户先进行注册,提交特定的个人信息等,这种情况下的信息搜集合情合理,也是合法合规的。另外一种是在个人不知情时的信息搜集。互联网广告公司往往利用一些隐藏的程序工具,在个人并不知情的时候,搜集个人信息。比如说一些网站在用户初次登陆时,就会自动将个人信息存入电脑,并将这些搜集的信息在电脑和服务器之间来回传递。在大数据时代,用户每一次使用网络,都会将自己的大量信息留在电脑与服务器上。尤其是近两年来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网络化和信息化,使得互联网公司的个人信息搜集过程变得轻而易举。

(二)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就像对一种产品的深加工步骤一样。这一过程是互联网广告公司利用个人信息的关键核心环节。在网络不是很发达的过去,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消费者数据库的建立并不完整,而且这一过程通常是采用市场实地调研的方式进行的,存在着数量有限、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大大影响了传统大众媒体广告的时效性。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这一情况带来了巨大的改观。利用网络化技术,不仅可以搜集海量的个人信息,而且具有极强的数据处理能力。消费者在利用网络消费时,会留下全部的网络生活痕迹,广告公司在得到大量的消费过往记录信息时,可以依靠大数据技术对不同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以此来处理信息,预测消费者的未来消费行为,为广告的推出提供方向上的引导,能够显著提高互联网广告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三)对个人信息的使用

互联网广告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实时竞价,具有良好的时效性。在实时竞价模式的大框架下,广告公司将自己的营销需求放到供应方平台上,互联网媒体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源放到需求方平台上,各取所需、共谋发展,完成一笔笔完整的实时竞价交易。从流程来看,当消费者访问一个网站时,供应方平台立即向需求平台发送实时访问讯息,经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后,数据管理平台将对此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广告位展现机会,这一便捷迅速的过程全部是依托计算机完成的。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是互联网广告实现精准化传播的重要依据。

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伦理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伦理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格权利的侵害

个人信息,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人档案资料,更加体现的是个人的人格权益,而在不知情情况下的个人信息利用,是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侵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加工带来了更深一步的个人权利侵害。互联网广告在广泛的传播过程中,常常采用添加用户标签的方式来标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消费者特征。虽然对于广告公司本身来说,这些标签可以迎合消费者心理的营销方式,让广大顾客付出更大的价值。但是这些标签势必会给个人带来差别化的待遇,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一种社会歧视,对广大顾客的人格权利造成不小的损伤。还有一个方面大多数人在使用网络的时候都会碰到,即在使用网络浏览网页的同时,网站会根据过往浏览记录自动推送一些广告,更多时候这种不请自来的广告会消耗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的一种侵犯。

(二)对财产权利的侵害

个人信息权,同样也关乎个人的财产权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互联网广告无节制地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大大侵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益。首先,非法的个人信息买卖威胁公民财产权益,但网上兜售叫卖个人信息的广告屡见不鲜,互联网广告已然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推手。其次,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开发收益被企业独占。按理说,就算利用个人信息获利也应该是个人信息主体获利,而现实情况是,消费者无法直接从这些财富中获益。再次,个人信息的转移和共享加剧了隐私泄露和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盘剥。互联网广告对个人信息的传播超出了合理转移和共享的范围。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广告治理

总体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互联网广告治理应协同进行。首先,应该立法禁止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这并不是说完全禁止一切对个人信息的利用,而是杜绝在不知情情况下的个人信息流通。其次,应该找准侧重点,在注重广告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公民的一切个人权利。再次,授予信息主体更多的控制权,使个人信息主体可以持续不断地介入其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为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自治,在我国的国情下,政府往往要肩负更多的使命与责任,政府应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告行业组织认识和遵守个人信息伦理规范,同时应转变思路,创新立法,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划归到个人权益保护的范畴,对广告行业进行适当的规范。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工程。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世事的发展都难以预料,在瞬息万变的环境面前准备充分的预案难免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与互联网广告的治理应注重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治,双管齐下,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广告行业来说,在争取利益的同时,不做违背伦理道德之事,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不侵犯公民权利。在网络时代给予的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前,互联网广告行业应在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下,加强自治和自律,发挥优势,规避不足,构建良好的互联网广告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志刚.个人信息保护[J].数据通信,2014(04):52-54.

2.黄华.试论移动互联网广告[J].今传媒,2010(11):106-107.

第4篇:广告治理范文

【关键词】智能时代;智能时代广告;广告生态

一、全息化数字化生存的智能时代

对人工智能的界定国内外有不同说法。麻省理工学院的PatrickHenryWinston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类才能完成的智能的工作。①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的NilsJ.Nils⁃son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一门关于知识的科学——如何表示知识、如何获取知识以及如何使用知识。②RayKurzweil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创建机器的技术,这种机器能够完成需要人的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务和工作。③国内很多学者也对人工智能的定义进行了讨论,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是用计算机去模拟人的智能行为。④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用计算机去模拟人的智能行为。⑤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怎样用技术的方法在计算机上模拟、实现和扩展人类的智能活动。⑥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并用人工的方法在机器、计算机、软件、网络等一系列非生物载体中模拟、实现、替代和扩展人类智慧的一门集自然科学特性和社会科学特性为一体的复杂系统。随着人机交互、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等技术的突破性进展,智能时代进入到爆发式增长的新阶段,信息及网络成为人类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借助人类智能以外的技术和手段处理巨量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生产、分配、整合和综合运用,因而智能时代具有明显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

二、智能时代广告及特性

智能时代广告是指借用大数据、云计算、AR/VR等智能化技术进行的广告策略、创意、实施等一系列广告活动,从而与目标消费者有效沟通并实现营销目的。智能时代广告具有以下特性。

(一)广告主体界限模糊传统广告的广告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人、媒体,而且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非常清晰,广告主通过付费的方式给广告人进行广告策划、创意,经原工商管理部门获得广告经营许可后再由媒体进行;而智能时代广告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代言人,但主体界限模糊。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网络平台既是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与广告经营者,也有可能是传统意义上的广告者。主体的界限模糊带来了主体职责的不清晰,在实践中,两种主体资格下的法律行为定性不同,侵权认定标准不同,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广告的内容化智能时代广告强调广告内容化,即商业广告诉求经过方式方法、话语场景、话题制造,不直接突出广告中产品或品牌的内容,而是通过制造新闻化元素话题的内容,将产品或品牌植入广告,从而模糊内容与广告的界限,使广告与内容融合更加突出,如题材与广告的融合、剧情与广告的融合、热点信息与广告的融合等。智能时代广告呈现出人机结合的特征,相应的广告与内容也趋向高度融合,原有的明晰边界日益模糊。广告内容化实现了广告的去广告化和广告信息化,智能时代媒体不再是单纯的广告推送平台或者工具,而是直接介入广告运作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也不再简单地制作广告交给网络平台或自媒体推广,而是通过人机结合把设计好的广告由网络平台或自媒体将广告内容和信息融入报道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将推广的信息提供给智能网络平台和自媒体,与它们一起进行市场研究和策划,使得广告信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呈现。用户在智能网络平台和自媒体浏览信息时潜移默化地接受广告内容与信息,使得智能网络平台和自媒体与广告内容和信息无缝对接,有利于产品或品牌的传播、曝光和推广。

(三)广告的全面技术化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发展,广告产业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构成广告产业链条的基本要素如广告主、广告媒介、广告受众以及广告产业的生产运营模式全面转型。智能时代广告实现了全面技术化,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精准的目标受众。依据大数据、云计算和程序化市场调查的工具PRP应用,对目标消费者的消费情景、消费位置、消费内容及潜在的消费目标进行精准定位分析,对目标消费者进行360°画像,达到个性化的了解和认识。以新闻资讯产品今日头条为例,其优势不仅体现在海量的优质内容上,其精细化的数据管理、高效而精准的数据化营销同样具备极高价值,可以说它是掌握着海量用户兴趣爱好的“内容管家”。第二,广告创意个性化、定制化。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程序化创意,通过智能化内容生产技术替代传统内容生产服务的价值。这种技术是对广告内容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进行革命的全新模式,通过程序化创意补充原有传播模式的不足从而优化服务模式。程序化创意的形式多样,有图片类程序化创意、视频类程序化创意、文字类程序化创意,这使得广告创意内容更为个性化、人性化,也更能吸引目标受众。第三,广告传播的延展性、交互性、即时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智能技术实现广告传播的延展性,进行二次传播、三次传播、病毒传播;二是通过智能技术实现广告传播的交互性,形成多维、双向的广告传播;三是通过智能技术实现广告传播的即时性。正如麦克卢汉所说,“空间和时间在瞬息时代下反而双双化为乌有。”⑦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解决信息采集成本高、传统媒体出版时间受限等问题,并对媒体信息内容进行即时性更新,还通过对目标消费者的定位追踪实时更新广告信息,也能通过传输、数字化记录的信息处理方式,有效实现信息的即时性传送。第四,程序化购买广告实现广告投放的最优化。程序化购买广告是指“通过数字化的平台,代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自动执行媒体购买的流程”。⑧也就是通过计算机程序的介入,对曝光次数、点击次数等常见广告硬指标和定向是否精准、投放平台的控制等自动完成广告的采买。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购买媒体转为购买人群;二是驱动程序化购买广告科学运作;三是广告主在DSP中自主设置选择在合适的时间与地点投放广告,自行分析各类媒体与其品牌的匹配度,选择广告投放的媒体环境,为广告主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四)广告效果的明晰化广告传播的内容可以和游戏、电视、电影等诸多产品结合,形成更容易让受众接受的方式。智能时代广告传播的方式出现了网站联盟、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等多种形式,改变了媒体投放区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运用,使得广告形式更加丰富,以此吸引和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实现消费行为。例如今日头条针对不同地区的用户,自动推送相应的热点资讯,在浏览页面推送落地页、图文、文字链等多种形式的广告供用户选择,实现更加精准的投放。不仅如此,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掌握目标受众独特的媒介消费,还可以拓展广告媒体传播的深度,使得受众到达的精确性提高,从而增加广告传播的有效性。

三、智能时代的广告生态

虽然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智能时代广告凸显了智能时代的特色,但难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人隐私保护的不充分按照国外个人信息使用原则,只收集和管理非个人身份信息,且谨慎对待信息的使用途径和范围。但在智能时代,用户的身份信息与非身份信息的界限模糊,其广告商通过对用户附加在社会化媒体、游戏、网站等媒介平台上的数据串联与分析,较容易突破用户的非身份信息与身份信息界限,将用户的非个人身份信息转化为身份信息。而智能时代对用户非个人身份信息的收集处理是通过数据分析技术与数学模型对用户的互联网行为进行分析,以此推测出用户的各种未知特征,而用户本身浑然不觉。特别是智能手机APP用户,往往不会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内容而直接接受软件授权。

(二)广告审核标准的不统一智能时代广告大多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网站运营商既是广告经营者又是广告者,且网站可以通过广告和传播网站自身业务,使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种角色集于一身。这些广告行为没有被要求办理、登记从事广告业务的资格,并且由于网站广告数量庞大,工商行政部门很难通过登记方式规范行为并进行逐一审查。此外,大部分网站本身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广告承接、设计和,没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也不能严格审查广告信息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广告宣传品的真实性,从而出现大量虚假的、违法的、欺诈性的和直接功利性的广告。

(三)行业自律的不理性我国现行的广告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在可监管度本身就不高的智能广告面前,行政监管在执行层面的有限性、行业自律在“自觉”层面的低效性就更为突出。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智能广告得以发展,而智能广告自身在、营销、评价等环节的自律性规范较为薄弱。智能广告没有规范的审核标准,一般都是广告制作方或产品生产方审核。因为缺乏中立的专业机构审核,就难免产生一些内容低俗、制作粗糙的广告。从营销模式上看,智能广告的营销模式大致包括广告主自己制作并选择投放平台、广告主外包给媒介平台制作并投放、广告主打包给公司三种,从而导致监管缺失。基于前面的智能时代广告生态习性,因而需要建构平衡、融合、理性的广告生态,具体措施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实现用户的有效维权。智能时代广告在精准投放的同时要重视个人隐私,并平衡好精准投放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养用户的网络安全技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及人工智能进行信息搜集、获取、使用时,让用户能够分辨出哪些是安全因素,哪些存在安全隐患,哪些是不安全的因素,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形成自我信息的保护;二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用户维权有法可依。智能时代广告进行精准投放时利用复杂的技术有意或无意泄露或公开个人信息,用户不了解技术背后的操作,很难识别个人信息的泄露渠道和流程。在出现个人信息泄露后,用户向相关平台提出申诉,但平台追责存在难以取证、难以界定等问题,因而用户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正当维权,也无法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第二,厘清广告审核标准,促进广告市场良性发展。由于智能时代广告的多样性及互动性,需要厘清广告审核标准以促进广告市场的良性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有效审核广告主体,谁谁负责。智能广告应通过加强后台的技术处理,把爬虫技术与图像、音频、文字的抓取相结合,形成多方位的审核。坚持谁谁负责,通过人工智能进行排查和抓取,对不合格的广告进行剔除;另一方面有效清理虚假的、违法的、欺诈性的广告及竞价排名广告,维护广告市场良性发展。智能时代广告量增加极快,在人人为媒体的当下,广告乱象明显,让受众难辨真假。工商部门应与平台和第三方协调共同进行有效审核,减少甚至杜绝虚假的、违法、欺诈性的广告。第三,建立闭环的监管联盟以实现行业理性自律。智能时代广告的监管不再是传统广告对广告主、广告内容、广告实行单一的监管,需要通过人工智能将广告主、平台、媒体等组成一条闭环的监管联盟以实现行业的理性自律,具体表现在:一是建立广告主对智能广告的自纠自查机制。相关部门需要扩建完善现有以光缆为主体的基础传输网和推进基本电信普遍服务,并且大力开发和利用当代最新通信与信息技术成果,加速建设一个覆盖全国的大容量安全可靠的新一代公共信息网,以便于对智能广告传播的全过程实施监管;⑨二是建立有效的平台审核机制。广告时,平台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尽审核之责,如后发现有违规现象,要求立即删除并中断转发。网络平台可以建立用户风险提示制度,预设大量账号安全、账号资产等方面的关键词,建立聊天或音视频内容关键词触发提示功能,加强链接扫描以拦截恶意网站,对消费者进行多角度风险提示。同时提供多种举报途径,完善举报流程,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将广告中的违法行为纳入现有广告市场信用建设体系,一旦发现广告经营方、方涉嫌违法广告,立即进行适时、适度地介入;三是媒体承担监视环境的社会责任。加强媒体自律,清晰梳理出厂商、审批机构、广告公司、广告代言人、零售商、媒体等环节,杜绝虚假违法的、色情低俗的、直接功利广告之源头。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形下,媒体作为广告最后的关口与平台,应该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四、结语

第5篇:广告治理范文

关键词:光伏并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光伏发电项目规模不断扩大,装机容量与日俱增,要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并网工程项目管理,严格保障工程的质量。光伏发电工程施工包含的要点众多,要合理运用施工技术,明确技术要点,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1]。

1光伏并网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中包含诸多技术要点和工作内容,若不重视对工程的管理,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对光伏电站的后续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对工程项目展开全面的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制定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方式和方法,可进一步提高光伏发电工程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产生故障。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可减少项目设备运行和维护资金,提高工程的整体效益。由于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的寿命比较长,因此,对其开展有效的质量管理可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造福更多行业。

2光伏并网项目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2.1施工工艺

在光伏发电项目中,施工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较大。比如,在施工中所使用的安装方法,设备的安装顺序,是否对设备进行牢固安装等。需充分考虑到光伏转向支架、光伏电板等重要的发电组件,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此外,材料也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如果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就会导致项目在后续运行中出现问题[2]。

2.2天气条件

光伏发电施工会受到天气的影响,通常要在晴好的天气下施工。一旦遭遇风雪、降雨,则不宜展开大规模施工。要对施工进度进行合理控制,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3设备与施工人员

在施工过程中,设备对项目质量有较大的影响。要选择质量符合要求的设备,这样就能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此外,由于光伏项目施工包含许多专业知识,对施工人员的素质提出严格的要求。需确保施工人员的能力符合施工要求,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胜任本岗位工作,才能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

3光伏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方法分析

3.1对施工质量目标进行有效管理

为了提高光伏发电工程的质量,就要明确质量管理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行业质量检测评定标准。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和项目质量保障计划,打造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对合同进行评审,重视文件控制与物资采购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做好质量审核等工作。要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的质量保证机构,打造全面的质量控制网络,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监督。要将质量放在首位,通过高标准衡量工程质量。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重视事前控制,保证质量管理贯穿施工始终。树立全面管理的观念,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节和因素进行严格控制,打造综合性质量保障体系。要使工作人员了解自身职责,提高其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充分参与到质量管理之中,树立以工作质量为中心的思想,配合项目部的工作,开展全方位质量管理。

3.2打造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时,要明确组织机构的人员职责,为其分配明确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合理控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每一道工序得到监督和控制。对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调整。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其了解施工的具体要求、步骤和相关操作要点。对施工人员展开专业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保证其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要求。需重视项目中的各项隐蔽工程,对其进行仔细验收。需完善与上述内容相关的制度,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发挥出相应的作用[3]。

3.3施工质量管理

首先,要对施工组织进行合理设计,明确施工方案的内容,并对其内容进行调整与优化。第二,调整完毕后,需交由负责人对其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通过后,方可继续操作。施工人员必须要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操作。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对施工的质量要求熟练掌握。第三,正式施工时,需明确国家建设部提出的要求,参照其标准、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上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第四,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后,就要及时进行整改。要严格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和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对违规操作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整改。第五,要高度重视重点工序的施工,在正式施工之前可制定与之相关的施工方案,对施工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第六,做好各项测量和计量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明确施工材料用量。

3.4对材料和成品的质量管理

要严格保证原材料的质量,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把控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要编制合理的材料供应计划,对计划进行审批。采购人员要按照计划的要求对材料进行采购,确保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涉及到加工件的制作时,需确保工件的加工制作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要及时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查,确定其质量没有问题后,方可正常使用。需严格按照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类型对材料进行存储和摆放,设置明显的标识,对材料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3.5质量检查与管理

施工班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可通过现场自查和专业检查的方式,全面保障工程质量。要通过逐层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这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返工,避免产生质量隐患。如果分项工程已完成,需对其进行全面的评定和检查,做好质量验收工作,严格参照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需严格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验收。监理人员要负责对工厂进行全面的验收,确定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4]。

3.6质量创优措施

要明确合同内容,认真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工程质量负责范围、职责、施工时间、地点。要建立创优领导小组和技术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保证全体员工对工程质量高度重视。要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有机结合,严格按照工程验收的标准对各项仔细的检查,做出合理评价。对现有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进行改进,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开展施工,做好工序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的签证工作。要高度重视施工技术管理,对现有的审核、技术交底等工作内容进行合理规划,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确保测量放样工作准确开展,避免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加强对各种实验仪器和测量仪器的检查,确保仪器精度符合测量与检测要求。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工程,就要及时进行返工。要加强对水泥和钢材等原材料的检查,可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了解产品的质量。需对砂石料进行检查,确定其强度和级配符合施工要求。采取标准化作业,减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对混凝土质量进行严格控制。要认真贯彻和实施ISO9001标准,使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得到全面深化。可通过成立QC小组的方式,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保证各项基础工作得到落实。要积极推广各种新技术和新方法,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打造优质工程。

3.7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

要引进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要明确质量创优目标,使每一名员工能够了解到自身职责,对工作充满责任感。制定完善的质量赏罚制度,激发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施工人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负责人,要确保每一名施工人员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确保其顺利通过考核后,方可为其安排工作。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要对施工队伍进行入场教育,使不同岗位的人员能够了解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其操作技能,使其能够自觉按照相应的制度和要求操作。施工管理人员要自觉对施工内容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施工中存在难点,就要帮助操作人员解决问题,对工程质量展开标准化测试,找到施工中的不合理之处,使操作人员能够及时进行改进[5]。

4光伏并网项目工程施工要点

4.1雨季施工

在雨季进行施工时,要了解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气候条件,对施工进行合理安排,避免雨季对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不要在雨天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需设置临时设施,确保其在雨季来临之前加固完毕。要保证现场中的各项机电设备具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对各项照明设备和动力线进行检查。要对部分预制件、模板原材料和设备进行合理存放,既可以将其放在室内的较高部位,又可以采用专门的蓬布对其进行密封处理,避免其受到雨水的侵袭。

4.2隐蔽工程与预埋件质量保证

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严格遵守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需钢材和水泥等材料进行全面的检测,确保原材料质量过关,对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班组要通过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方式,对隐蔽工程的质量展开全面的检查和验收。进行预埋件制作时,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焊接操作。为了避免预埋件出现位移,要将其放在指定的位置,并进行加固处理。要加强对图纸内容的检查,一旦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就要及时进行改进,保证预埋件可以顺利得到安装[6]。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