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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管理全文(5篇)

土地赔偿管理

第1篇:土地赔偿管理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赵村乡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

2012年河北省定州市在其西北部开始建立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在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对赵村乡大部分村落的农用地和宅基地进行征收。赵村乡下属村落中赵村、新兴庄、新民庄、新合庄、东甘德、西甘德、辛庄子等多个村落的农村集体土地已被征收4081亩,农民能够耕种的土地所剩无几。新兴庄、新民庄、新合庄三个村子的全部耕地、宅基地、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已被全部征收,整个村子进行了搬迁。赵村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失业状态。失地农民短时间内不能转变已经失去耕地的心态,无法改变已经习惯从土地上获取生活物资和与土地相伴的生活,面对城市生活有着陌生感,无法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土地对于农民可以算是其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只有拥有土地才能体会到社会保障的稳定性,但是在面对公共利益时,农民也无法不做出让步,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合理,对于城市化建设、社会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促进了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却出现了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诸多问题。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一是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了补偿款的数额必须根据“原用途”的数倍来进行规定,但是该方法并不能完全地体现出该部分土地所具有的价值,除此之外,还给征收土地的农民的补偿费设置了上限。该上限便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农民的应得利益,在社会生活水平与物价都不断上涨的时代,这个上限完全满足不了农民对生活的需求,加之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土地价格的上涨,农民应得的补偿款也应该得到相应增长才显得合理可靠。二是补偿范围窄。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尝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等,但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比如残存地补偿、土地可预期利益补偿、临接地补偿与通损地的补偿等等都是被完全忽略的,这也属于农民利益的一部分。应该让农民分享这种未来的增值收益,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三是一次性补偿制度不利于农民长远发展。通常情况下,政府一般是通过一次性货币的方式来处理征地补偿的问题,但随着当前社会整体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与物价的上涨情况相比较,补偿款的增长则显得微不足道。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得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花完后,农民的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就会逐渐表现出来。

(二)土地征收补偿落实不到位

由于土地补偿款没有清晰明确的分配办法,使得乡政府和村委会手中的权力很大,土地补偿款被逐层克扣后才能发到农民手里。表面上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原使用权人得到了补偿,实际上农民最终到手的补偿款却少得可怜。由于失地农民没有确实证据,也不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使得自己的既得利益得到保障。

(三)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完整社会保障

在土地征收之后,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加上对社会保障的不了解,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很多失地农民都意识不到要获取社会保障来维护自身利益,而政府对于该方面的实施也存在极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处于极大的危害中,相比较其他人群,他们更加需要全面的医疗、生活等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现状。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更加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

1.具体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方式进行补偿。农民在正常情况下都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保障对于他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比如:就业,经济效益、社会保障等。对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应该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多种因素,并且借鉴已有的土地征收标准最终确定,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款应该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2.对相邻农村土地的损失进行补偿。通过对当今世界有关土地征收相关规定的调查可以发现,一般政府在补偿款的分配上必须将周围农民的补偿额考虑进去。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影响了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相邻土地的使用,使得相邻地的利用效能减少或者不能使用。而且土地征收后会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式,新的土地使用方式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及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会造成农作物的产量大量减少,而这些农作物产量的损失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造成的,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单位应该对残留地使用权人进行赔偿,而且赔偿不能因为农村土地的征收导致的残留地收益减少使得赔偿减少。

(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我国当前现有的有关土地征收制度还相当不健全,特别是在补偿款的相关规定上尤为欠缺,政府宣传不到位,农民无法切实了解其补偿款的分配与设定,导致很多时候农民都得不到其应有的金额。为了解决此问题,政府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各方面因素与现存问题来制定更为健全的方式,使补偿款有序合理地分配下去。1.完善土地征收补偿体系。应该汇聚之前散乱的各种条文,形成系统的制度,使得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具体化、明确化,补偿形式合理化,从而让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款,至少不会低于其未来收益。除此之外,对于其余方面的补偿政府也要涉及到。目前,有关土地征收都是通过当地单位来决定的,所以在补偿款的发放上必须加强管理,以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伤害。加强监管措施可以通过审批、听证等方式来进行,从而防止出现补偿款减少、农民保障受损等现象。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体系。在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体系时,必须将农民、集体与其他人的利益都考量进去,让他们之间的法律联系得到明显阐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进行会给乡镇一级和村集体的干部带来巨大的利益驱使,对农民的侵害已经不仅仅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的问题了,乡镇一级和村集体干部的违法行为使得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不能对农民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对各级政府官员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和对补偿款落实到位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相关补偿制度完善健全后,政府还要确保该制度的有序进行,否则都是纸上谈兵。该制度将会对涉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农民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确保农民应该得到的补偿款不会因为某些官员的贪赃枉法而不能拿到手。具体的监督可以是地方人大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重视监督职能的作用等。3.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合理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的合理分配是保证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村及农民稳定的关键。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集体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就业、生活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因此,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对于农民的影响是致命的,可以说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他们失去了生活的根本,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对于农村集体的影响却没有那么大。所以,在开展补偿款分配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应的原则进行分配,比如增加对失地的农民补偿的比例,剩下的小部分才归于集体,而且用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专款专用,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方面可以通过为农民兴修农田水利建设、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跟新品种等等提高农民生活保障。

(三)建立健全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的带动、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需求的增长等,城市发展仍然会存在土地缺乏的状态,这种现象又会进一步导致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正向增长的情况。而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健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失业和生活无保障的问题,同时这种现象的缓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1.构建长久性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目前,我国采用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方式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针对这种补偿方式我们应进行创新,构建长久性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应该对失地农民进行指导,引导失地农民一步步改变自身,提高自身能力,改变心态,逐步融入城市生活。2.构建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稳定与和谐。可是,到现阶段,我国还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也导致失地农民的利益被损害。3.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我国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趋向于多元化,也就是说政府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制定出适当的补偿制度,保证农民所得利益能够与未来的收益相平衡,从而进一步保障农民的生活条件。同时,政府还需要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等方面给予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以此来更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生存权,让他们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等的待遇。

参考文献:

[1]段广维.浅谈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J].新建设:现代物业上旬刊,2014,(6):154-157.

[2]胡啸尘.论集体土地征收产生收益的公平分配[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1):14-18.

[3]李改玲.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研究[D].长沙:中南民族大学,2012.

第2篇:土地赔偿管理范文

一、关于前期费用管理的分类和特点

(一)前期费用的分类

在构成方式上可以将电网前期费用分为:征用变电站土地的费用、赔偿作物损坏的费用、补偿高压线路通道作物的砍伐费用、线路跨越建筑物造成的迁移拆建的费用、大件的变电设备运输的费用、变电站“三通一平”的费用等等。

(二)前期费用的特点

受到地理位置因素的影响,变电站选址的征地价格也大有不同。例如,变电站的位置如果选择在农村与选择在城市的,征地的价格会存在几倍甚至近十倍的差别。下面以永年县的临洺关镇和永合会镇为案例进行分析,在临洺关镇中,土地区块的价格是9万元/亩;而永合会镇的土地区块价格只有6万元/亩,由此可知,仅征地费用就已经存在严重的偏差了。除此之外,在补偿作物损坏的费用上也有明显的差别。例如,补偿一般作物的价格是3万元/亩,而补偿樟树或名贵花木的价格则要大于10万元/亩。因此,即使是相同的单位长度由于作物的不同,其补偿的费用也存在严重的差别。所以,电网工程造价管理的前期费用的管理具有严重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三)前期费用的影响因素

由于没有对前期费用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在电网工程造价控制中,容易导致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情况。规划阶段的影响因素。在规划阶段中,电网工程如果对整个电网的构架没有进行综合考虑、没有准确预测好电力负荷数据以及位置线路选择不合理等,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容易出现反复变更的情况,进而增加了前期的费用。可研收资阶段的影响因素。在工程可研收资阶段中,需要认真做好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径勘测的工作及精细地考虑前期的各类费用,否则,在工程可研编制中,前期费用就会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工程设计阶段的影响因素。在工程设计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电网规划的方案,如果站址和线路走径不够合理的话,就会增加工程量,前期的费用也会大量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实行限额的设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实际造价就会比概算估算大得多。设计方案变更的影响。由于某些原因的影响,变更设计方案的情况在电网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中经常都会发生。设计方案的变更不仅会增加设计的工作量,而且最严重的会影响工程前期费用的整体变动。例如,一个线路长度是10公里的110千伏的输变电工程,原先设计的线路是沿山体进行架设的,但由于受到某些规划的调整或政策处理等方面原因的影响,线路变更为沿农田进行架设,其中还需要穿越村庄,这些设计的变更,不仅使线路实施的难度大大增加了,而且也增加了前期赔偿的费用。政策处理的影响。在前期费用管理中,作物补偿是其中一笔巨大的费用,而这笔费用容易受到政策处理的影响。尽管地方政府已经颁布了关于经济作物补偿的文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村民对作物的补偿意见不统一难以按照相关文件补偿标准来执行,这增大了前期费用管理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

二、关于前期费用管理的改进措施

(一)更深更细的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的意义。电网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在规划周期内需要的输电能力和确保在满足各项技术指标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输电系统的费用,因此需要确定在何时何地进行投建何种类型的输电线路和回路数。电网规划既是国家总体发展规划中的一部分,也是电力系统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电网建设的投资比较大,受到投资预算的限制,使大量规划产生的待建项目难以得到落实。另一方面,由于规划决策的失误,使电网项目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投资的巨大浪费,甚至使电网建设项目得不到投资回报,所以,做好电网规划就是控制好浪费的最有效手段。变电站的选址和前期费用管理之间的关系。为了降低前期费用的投入,在电网工程变电站规划的选址阶段,就要做好站址土地片区地价差的充分对比工作,然后站址要选择是建设用地的,又或者是具有成熟农转用条件的土地。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好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要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发展的整体布局要求;二是进出线的布置和交通都要方便,而且离负荷中心越近越好;三是为了降低原材料和能源在采购供应以及运输方面的前期费用,需要按照电网项目的特点来进行选址,而且站址要离原材料、水源能源的提供地和产品的销售地要近;四是必须要认真考虑气象和水温等的自然条件,并要遵守工程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集中的原则。通过综合认真地考虑以上几方面的因素,才能节约征用土地的费用和减少站址因临时进行道路建设、大运输运以及“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的支付。下面以接入变电站自来水为例进行分析。电网工程变电站拟选的站址与自来水管网的距离大于10公里,那么在接入电网工程变电站的自来水过程中,自来水管的建设费用按3万元/公里来计算,仅自来水的接入费用就已经需要30万元了。如果电网工程变电站拟选的站址的地势存在较大的差距时,还需要临时修建道路,会增加接入自来水的难度,进而大大增加了前期的费用。所以,为了控制好前期费用的支出,在选择变电站的站址时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各种会影响前期费用的因素。线路走径和前期费用管理之间的关系。根据“三避”原则来指导工程线路的走径选择,即要避开村庄或房屋的集中区、避开受线路施工影响大的区域和避开有名贵作物或政策处理难度大的区域。因此,在选择线路的走径时必须要加强与各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认真地做好关于沿线线路走径勘测踩点的工作,而且根据3D规划系统来增强站址和线路选择的优化性和可行性,一旦完成了走径的选址工作,就要做好与相关的部门、乡镇单位之间的确认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出现线路走径反复更改的情况,这样在前期作物赔偿方面的费用就可以大大减少了,实现了有效控制前期费用的目的。

(二)要高度重视可研收资的工作

在电网项目规划阶段就已经做好了电网初步方案确定的工作,因此,在可研收资阶段中主要就是做好初步方案的细化工作。所以,可研收资阶段的重点工作就是收集和估算前期的费用。所以,需要更深入的勘探电网项目站址以及线路走径。一是高程测量勘探站址的地质;二是深入了解站址周边关于供水供电和道路方面的情况;三是详细地勘察好规划方案中的线路走径。只有充分做好前期费用的收集和估算工作,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好电网项目的前期费用。

(三)实行限额设计,加强投资控制力度

在设计阶段中,实行限额设计是控制好电网工程投资的重要方式。在限额设计的过程中,要对工程的投资和工程量做好分解和控制的工作,即将投资和工程量按照所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预先分解落实到各个单项的工程中,逐步达到实行限额设计的目的。在变电站设计过程中,尤其要注重总平面的布置和建筑面积的控制工作,统筹考虑好线路走径的选择、杆塔的选型定位、优化基础的形式以及放线跨越施工的调差和跨越措施,这样才能使电网工程造价得到进一步的精细化控制。

(四)提前介入做好政策处理的工作

由于补偿问题的不统一以及对电网设施的磁场电场和其对周边环境影响产生严重的误解和恐慌,在前期政策的处理中经常会发生农民阻挠电网建设的行为而使得前期费用控制的难度增大。因此,在平时政策处理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宣传电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老百姓慢慢接受电网工程的建设工作。为了做好征地赔偿工作,避免出现抢种补种的情况,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好农作物的拍照取证工作,同时,还要第一时间签订好赔偿协议,这样都可以帮助控制好前期的费用支出。

三、结束语

第3篇:土地赔偿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益土地出让土地征收保护救济

一、农村集体成员的主要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归结为以下几项:(1)农村土地承包权,(2)宅基地分配请求权,(3)荒地优先承包权,(4)经营利益与土地补偿金分配请求权,(5)决议权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权。

二、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害的主要体现

(一)政府大规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扩大产业范围,一些地方政府选择开发成本较低的地区建设发展,采取长期大规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导致耕地数量急剧下降,影响农民正常的生活。

(二)农民无地可耕、就业困难

表面上农民通过政府征收土地获得了较大数额的经济补偿,但失地农民由于其城市经验不足,知识文化方面受限,专业技能缺乏,产生了无地可耕同时就业困难的现象,对农民的生活并没有长远的保障。

(三)征地补偿费明显低于实际价值

土地的实际价值明显高于农民拿到手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农民对土地的市场价值观念意识薄弱,且不懂得提议维权,往往只看见眼前的短期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不符实际价值应考虑的情况。

(四)政府将相关收益用于城市建设

政府从征收土地板块中获得的收益大量地投入城市建设,而不是农村建设,造成城乡发展差距逐步增大,城市发展获得更多的资金,农村建设不光缺失土地还没有资金支持。

(五)土地财产未得到良好运转

1.宅基地闲置、土地承包性能低。由于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出租抵押或买卖,而现在农民普遍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从而导致不用的宅基地只能空闲搁置,无法加以利用获取收益。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能用于农业且只能流转于农民之间,这意味着无法转换为商用价值[1],无法以此获取资本上的权益,只能限于条条框框里。2.集体建设用地性能低。同样也是流转获得收益困难,且流转方式局限性强,无法获取融资。

(六)土地的转换方式另有隐情

农民由于在土地征收中获得的收益过低,便不约而同的在农村与城市的边界,短期对外出租土地,获得比征收补偿费高一点的经济收益,但不受法律保护。

三、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害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治理主体单位越权

村民与村治主体单位之间形成了所谓“委托—”式关系。村治主体本应该将本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可在流转过程中,往往以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从而损害集体利益。为了填补财务损失漏洞,于是伸长胳膊控制处于权力最低端的农民,强迫其流转自己的土地,实施严重越权行为,使农民面对公权力束手无策、无力反抗、别无选择。

(二)政府征地权使用漏洞百出

1.公共利益含糊不清。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界限加以明确规定,只赋予权利而不限定义务,只会加剧政府征地权的滥用、逐步吞噬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土地者越胆大妄为,农民受损越严重,若再不加以法律限制后果不堪设想。2.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法片面、忽视消极损失。按原农业用途价值补偿标准,测算征收补偿费的方法并不合理,忽视土地的区域价值以及产业发展价值、忽视农民失地的消极损失。农民失地后的生活补偿、农民用地的长远性收益、该土地对周边带来的创收都没有列入赔偿的范围中去,赔偿十分片面。忽视消极损失且赔偿费被政府严重克扣,到农民手里的与所失去的均为生存所系,完全不相符合,剥夺弱势群体权益,只会使差距加大。3.征地程序前中后不合理。事前,农民无法参与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制订中去,没有提议的声音,没有维权的主体,自然会使权利方听不到被剥夺者的呐喊,一些地方政府从而理所当然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不考虑农民利益,农民丧失参与权、知情权。事中,农民被强制收地,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事后,农民的短期利益获取是以长期利益受损为前提的。4.得不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农民若提起上诉,法律规定的审议机关仍是权利主体,并不是司法机关,农民权利无法得到真正公平公正的救济,只能陷入其中,无法自救。在自我权利救济方面,农民的实际权利也是微之甚微。

(三)农民财产权利保护机制不完善

1.相关强制力缺失。法律法规对村治主体的公共权利定位不明确,公共权利如何行使、行使的权限范围概念模糊,使村治主体不知什么应做、什么不该做,从而造成村治主体无明文禁止的规定就滥用权力,且无相应的机关加以监督,无国家强制力监督其权利在授权范围内合理行使。2.未建立自我救济机制,维权方式原始。未建立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自我保护机制。在农民参与到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时,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的合法程序和实际有效的途径缺失,农民的参与权很少,实际意义上的权利保护方式,容易造成暴力维权。加上农民自身知识水平、维权意识都不高。主体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得不到发展,成为了权利极易受到侵害的庞大的弱势群体。[2]只能通过暴力、集体抗议等不合理的方式自我救济,维护权利。

四、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土地财产权利救济机制

1.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保障农民的参与权是指加强农民参与农村规划建设的地位,通过赋予农民决定权、参与权,促进农民共同推动农村的建设,以农民利益为农村根本利益,展开农村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等都有利于农民的自我权利保护。使农民有权参与到农村政策制定中去,参与到农村干部选举中去。努力平衡农民与村治主体的法律地位,让农民发声,让农民维权,让农民参与。2.建立农民委员会决策公正系统。选举农民中的集体代表组成农民委员会,赋予农民委员会一定的权利,严格选举条件,从人品口碑、文化水平为条件出发,组成代表农民利益的委员会,在决策是否执行时,代表农民发声,以集体利益为基础衡量评估,拥有一票否决权。3.真正全面纳入司法受理范围。将农民的权利救济真正全面地纳入司法受理范围,农民本身法制意识薄弱,权利意识薄弱,更需要法律的保护,若司法机关仍对最应受保护的主体加以限制,则会使原本面对公权力束手无策的农民,无权可依。

(二)完善农民自我保护机制

1.保护机制成员资格的规定。法律规定完全由集体组织自治决议认定保护机制的成员,极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无法保证内部的公正公平[3]。建议在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中,采取法律强制规定和组织自治决议,形成二者相制约的模式。更能发挥农民主体的能动性,保障农民参与权的实现。尽量做到过程透明,可以放在阳光之下。2.明确成员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民法典》规定“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参与管理权、知情权、撤销权等,但规定并不系统,集体成员应有区别,权利应有分位,领域有所不同,才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的泛化规定,使得权力的行使容易错综混淆,从而衍生出滥用权力的现象。3.具体化成员权的行使。成员权的行使原则、效力、程序、范围对成员权的实现特别重要。《民法典》仅对成员权进行了概述性的规定,并未明确这些权利是如何行使的,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实情况,以最有利于集体利益的角度,进行相关解释或规定,切实保障权力的行使。同时还要注意完善相应的权利行使监督机制,有权利则有义务,有义务则有监督,有权利则有救济。

(三)将公共利益征地界限划分清楚

借以公共利益界限含糊不清而肆意征地的现象泛滥,只有将公共利益一词的界限加以明文限定,才能保障农民的权利,如出于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再用于商业等目的,从而加以限制。公共利益应是为社会为国家的切实所需,其急迫之切,不得不为之的情形应加以规定。

(四)科学化征地补偿计算方法,重视隐形损失

补偿金过低,农民文化水平受限,对财产收益认识不足,不应该借此大大削减出让所得补偿。许多隐形损失,如对周边带来的经济效益,农业链终端等都应相应给予补偿。保障农民的生活在失去土地后仍能正常进行,在补偿费上对农民进行适当的照顾,更能体现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赋予农民土地融入资本的权利

随着农民进城,宅基地出现闲置,可以对其加以利用流转,从而提高经济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需有关部门及时重整、提供方案、切实商讨、密切关注。土地物权流转不应如此局限,仅限于农用范围、仅限于农民之间,使有能力的农民无方法走出农村、无法带资进城、始终不能融入资本市场。土地物权流转不应如此局限,只有向农民适当打开市场,才能使农村有更多发展的可能,从而农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秉持城乡合一的理念。五、结论当务之急是,要从土地法和土地政策修改两个方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让农民在法律上真正能拥有对土地的权益。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公共服务二元结构[4],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征用的合理补偿机制和农民的生计安置办法,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收益权。要让每个农民成为土地及其财产的真正主人,使农民与他人一样拥有、使用、抵押、出售、出租、转让、赠与和继承其来源正当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正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财产权是一种天赋的人权,即使法律不承认每个人也实际拥有的权利。现在不是要农民来适应以国家利益为名的政府的各种需要,而是政府首先应履行自己的天职———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权,应把原来不利于保护农民财产权的法律改成保护农民财产权的法律。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促进民富国强,符合国家利益的举措。

参考文献:

[1]李明,周庆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12(04):98-101.

[2]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查迁和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268.

[3]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J].法学论坛.2010(02):103-113.

第4篇:土地赔偿管理范文

关键词:两手发力;洪水保险机制;防洪减灾;浙江省

洪水保险是洪水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流域(区域)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有效手段。我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近些年,浙江省先后开展了水库防洪保险和水利工程洪水保险实践,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洪水保险机制,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和社会认可。

一、水库防洪调度保险创新实践

2014年“8•20”洪水给浙江省丽水市城区带来巨大损失,为有效提升流域控制性防洪工程的调蓄能力,2015年丽水市在紧水滩水库试行防洪调度保险。随后,宁波市在余姚四明湖水库和奉化横山水库开展了防洪调度保险实践。

1.丽水市紧水滩水库防洪调度保险

紧水滩水库位于瓯江干流龙泉溪上,距离丽水主城区约80km,水库防洪库容1.53亿m3,是瓯江干流唯一具有调蓄能力的大型水库,对下游丽水市城区和碧湖平原的防洪安全至关重要。(1)背景概述紧水滩水库库区土地征用和移民高程分别为186.45m和188.05m。据统计,历史上共有2次水位超过征地线产生淹没损失,分别出现在1995年6月30日和2014年8月20—21日,最高水位分别为186.66m和187.59m,其中2014年因“8•20”洪水受灾农田约470亩(1亩=1/15hm2,下同),经济损失约800万元。紧水滩水库出现超征地控制水位的频次虽然不高,但一旦发生淹没,损失较大,如不及时妥善赔偿处理,将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2)保险方案紧水滩水库的防洪调度保险合同由丽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人保公司财险丽水市分公司签署,年保费25万元,可撬动800万元的赔付资金。保险期内,丽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按照批复的《瓯江干流洪水调度方案》和《紧水滩水库控制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位超过征地线,造成库区征地线和移民线之间农作物(经普查,核定为谷物、蔬菜、食用菌、水果等四类)淹没损失时,其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双方约定五年期的平衡机制,以维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为原则,设定年保费调整规则。(3)保险效益据测算,购买防洪调度保险后,紧水滩水库防洪高水位可从186.45m提高到188.05m,增加防洪库容6000万m3,相当于以每年25万元的投资,在瓯江上游新建一座大型应急防洪水库,且无需新增运行管理人员和运维经费。水库防洪调度保险以“零占地”“零建设周期”和稳定的小额年度资金投入,获取增量防洪调蓄空间,具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资金的优势。

2.宁波市横山水库防洪调度保险

横山水库位于甬江流域奉化江支流县江上游,距奉化城区13km,以防洪、供水和灌溉为主,防洪库容3960万m3。(1)背景概述库区土地征用和移民高程分别为111.17m和118.17m,该范围内有800亩农田。2007年以来,横山水库先后发生4次超土地征用线的淹没损失,最高水位在112.39~114.9m之间,淹没天数少则1天、多达6天,农作物淹没面积累计1500余亩,赔偿金最低58万元,最高达165万元,共赔付416万元。相较紧水滩水库,横山水库蓄水位超土地征用高程的情况出现频率高,对库区百姓的生产影响较大。(2)保险方案横山水库超蓄救助保险合同由横山水库管理局和太平洋产险签订,年保费40万元,每次赔付和年累计赔偿限额最高250万元,保险标的物为库区征地水位至移民水位之间的房屋、农田和经济作物等财产,以水库征地水位线作为理赔触发水位,划定4档水位和对应的赔付基数区间、3档淹没天数与对应的赔付金额上浮比例,以一次水位上涨过程的最高水位线和淹没天数作为该次事件赔付依据,计算赔付金额。(3)实施成效保险合同生效1个月后,受超强台风“利奇马”影响,横山水库短时间内水量激增,2019年8月10日上午库水位达到征地水位线,触发起赔线,保险公司启动理赔流程,20分钟内50万元预赔款转到水库管理局账户,当次洪水过程共获得93万元保险理赔款。“利奇马”影响期间,水库最高水位115.21m,达到历史新高,有效缓解了下游的防洪压力。

二、水利工程洪水保险机制创新实践

温州市位于浙江东南沿海,几乎每年遭受台风袭击,大量水利工程损毁。据统计,2007—2016年先后有10个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温州,全市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资金累计达到4.86亿元,其中被誉为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生命线”的堤防(包括海塘)水毁损失占2/3,且多集中在3级以下堤防。为确保水毁堤防尽早修复发挥作用,温州市2018年破题水利工程灾害风险防控改革,创新建立堤防保险机制。

1.保险方案

温州市水利工程洪水保险在实践中逐步优化完善。2018年,投保对象为全市1234km3~5级堤防,年保险费999.6万元,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温州市分公司、人寿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两家保险机构。2019年,投保对象扩大到5级以下堤防、水闸、堰坝等易灾易损的小型水利工程,共1691km堤防、206个中小型水闸和89座堰坝,年保费1242万元,可撬动单次20倍、大灾年份近30倍的水毁工程修复资金;承保机构由2018年的两家扩大至三家,增加了太平洋产险温州分公司,三家机构实行分片定点服务。针对温州饱受台风影响的特点,创新提出台风响应指数杠杆,增加非灾意外损失条款,扩大保险赔付范围。

2.机制创新

一是全市统一投保,平滑水利工程灾毁风险的时空不均。针对水利工程灾毁损失时空不均的特点,温州首创全市统筹联保机制,即把全市11个县(市、区)和1个市级功能区打包为一个招标单元,市水利局统一招标,各级水利部门与服务本片区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以“全市一盘棋”来贴补部分重点受灾点,分散灾害风险。二是实行划片服务管理模式,促进服务增效。以县为单元,按照3家保险公司的承保比例,将全市11个县(市、区)和1个市级功能区划分为三大服务区片,每家保险公司负责1个区片,一年一换,利用效能考核和竞争机制,倒逼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首创“台风响应指数”,破解小灾年份投保资金回流难题。2018年是小灾年份,全年赔付堤防水毁修复资金100多万元。2019年研究制定“台风响应指数”,增设专项赔款条款,根据台风应急响应指数提供补偿,全年累计赔付上限为当年保费的30%。四是优化理赔模型,与时间竞速。针对非灾毁损失、轻度毁损、重度毁损等不同条件,建立“非灾意外损失模型”、“小额损失快速赔付”以及大额损失“先行赔付+恢复原状”精准赔付模式,且预付款最高比例提至70%,争抢时间尽早完成受损水利工程修复,尽快恢复“生命线”健康,防止灾情扩大。

3.实施成效

一是快速理赔,破解灾后修复补助资金周期长的制约。2018年的灾损中,第一笔赔偿金32.2万元从报损到拨付用时仅3天。2019年台风“利奇马”肆虐温州北部山区,乐清市第一笔103.1万元赔偿金24小时到账,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受损工程的查勘赔付,共赔偿745.18万元;全市共获得1387.98万元理赔款。洪水保险机制的建立,使水毁修复资金到位时间从原来2~3个月加速到3~7天,甚至更快。二是破解政府预算资金定期定额投放和修复资金短期大额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固定的财政预算资金撬动保险资金,将不固定的灾害分散支出转化为可预算安排的固定保费支出,有效分担和转移政府风险。以泰顺县为例,2016年“莫兰蒂”和“鲇鱼”两场台风造成18.2km堤防损毁,损失达3624万元。如果按2018年的保险方案,该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财政承担当年152.1万元保费,资金杠杆将近24倍。三是“双保险”为堤防安全加码,破解水利工程管护难题。在水利部门管理基础上,承保机构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堤防健康状况实行再监控,提供灾前检查和风险预警,风险管理服务前置到堤防安全动态监测和隐患排除,形成政府和保险机构双管护态势。此外,合同设立了不低于总保费10%的防灾防损基金,用于举办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研讨会、培训班等,提升维管水平,降低出险概率。四是创立“水利设施保险风控平台”,提供数字化增值服务。建设面向保险人的防灾减损决策支持平台和面向投保人及社会公众的防灾减损信息服务平台,集水利工程工情监测、气象监测及预警、隐患处理、在线理赔等功能于一身,助推水利工程智慧管理。

三、结论与建议

1.洪水保险是贯彻落实新时代

治水思路的重要举措浙江洪水灾害保险探索瞄准的是风险较高的两类对象。水库防洪调度保险标的物是库区征地控制水位与移民控制水位之间的农作物、房屋等私有财产;水利工程洪水保险标的物为易损毁的小型水利工程等国有(集体所有)资产,如堤防、闸泵和堰坝等,以往这类因防洪等公益目的造成的私有财产淹没损失赔偿资金和公益性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资金均来源于财政。财政资金有申请、清查审核、拨付使用等程序上的周期,与灾后救助修复急等用钱的时效要求存在矛盾;台风、强降雨等气象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导致洪水灾毁损失时空分布不均,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计划性存在矛盾,大灾年份巨额水毁赔偿和修复资金筹措拨付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大考验。洪水保险机制的建立,以稳定可控的财政资金撬动十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资金,开拓了灾后救助和修复重建资金快速到位的新路。同时,保险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为政府部门分担了风险预警、水利工程监测管理、查勘定损、资金拨付等繁重工作,构筑了气象灾害预警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双保险”机制,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和谐,是践行“两手发力”方针、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水利防灾减灾综合能力的成功实践。

2.水库防洪保险是提高流域防灾能力的有效途径

丽水和宁波两地水库防洪保险的探索表明,水库洪水保险机制的建立,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尝试。通过水库防洪调度保险,把因各种原因无法动用的防洪库容释放出来,与新建水库增强流域防洪减灾能力相比,可短时间内最大化恢复和提升水库防洪功能,实现“花小钱、办大事”。政府通过每年均衡的保费支出,借力保险的杠杆效应,可获得高额的风险保障,减轻灾后重建的资金筹措压力,起到稳定财政预算和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利用商业保险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和成熟快捷的理赔机制,可尽早向受灾群众支付赔款,帮助受灾群众迅速开展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在挖掘水库防洪潜力和降低社会稳定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全国共有各类水库9.8万座,其中大型水库758座,中型水库3938座,大中型水库总库容占全国水库总库容的92.4%,是保障流域中下游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防洪调度保险机制在大中型水库和蓄滞洪区中具有推广意义。

3.洪水保险可有效提高水利工程安全度和可靠性

温州市创立水利工程洪水保险机制,与保险机构协同构筑资金保障、快速修复和安全运行三道防线,经过两年的探索优化,保险机制日趋完善和成熟。“利奇马”台风期间,水利工程洪水保险机制经受了前期风险勘验梳理、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巡检和质量管控、保险机构定损理赔和资金拨付、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协调以及信息管理平台等全过程全方位的检验,其在解决水利工程灾毁时空分布不均、灾后维修款项到付迟缓、工程修复不及时引发次生损失、管护水平低等痛点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得到市、县水利部门的普遍认可。两年来,参与的保险机构由两家扩大至三家,保险机构对进一步扩大洪水保险范围、创新险种积极性很高。我国小型水利工程面广量大,既是管护难点,同时也是洪涝易损易灾区,水利工程洪水保险模式可在小型水利工程中复制推广。

4.研究出台鼓励洪水保险机制创新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对蓄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2012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水利保险,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从国家法律到部门文件都在推动洪水保险制度,但因为缺少导向性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与激励机制,洪水保险仍停留在一城一地的探索。在地方试行且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和顶层设计,会同财政、银保监会等部门,研究出台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吸引各地各级水利部门和各大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洪水保险机制的创新实践,扩大洪水保险覆盖面,切实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共管共享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Z].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R].2013.

第5篇:土地赔偿管理范文

关键词:废弃矿井;环境法;地下空间;环境损害评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必定向未开发的郊区甚至荒野扩张,废弃矿井空间再利用将是一大难题。在法学界,许多学者已对地下空间体现的空间权问题做了许多讨论,基本分为空间权独立肯定说和空间权独立否定说两类,但大多都是以城市地下空间为客观对象,对于废弃矿井的分析较少,且废弃矿井的环境损害较为严重,本文认为其具有具体法律法规研究的必要。近期,袁亮院士也提出推进废弃矿井的开发利用,未雨绸缪。本文从环境法角度分析废弃矿井空间再利用行为,为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想法与见解。

1废弃矿井现状

中国有1/5的城市是资源型城市,其中煤矿城市占其中的1/5[1]。随着煤炭的持续开发,部分矿井已达到其生命周期,或在国家去产能的政策下,不符合继续开采的安全或经济条件,面临关闭或废弃的问题。中国工程院重点咨询项目“我国煤炭资源高效回收及节能战略研究”的研究结果表明,到2020年,中国关闭/废弃矿井数量将达到12000处,到2030年数量将到达15000处[2]。考虑到地下空间利用的交通条件,统计了位于地级市50km以内(直线距离)的煤矿数量共计2469个,按照煤矿井巷有效利用地下空间60%以上计算,约有1.6×108m3空间可被有效利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对建筑用地的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可分开设立使用权,这表明了矿山可分为井上、井下两部分使用。而现今状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31条规定,矿井在开采期间土地所有权归采矿权人所有,在矿井开采完毕后,即矿井关闭或废弃后所有权回归。这造成了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注销后无法继续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况。当然正常情况下,采矿权人想尽快脱离与废弃矿井的关系,因为采矿权人履行环境保护与修复义务需要极大的经济支出。废弃矿井的开发权利归属会影响采矿权人的继续开发积极性,况且废弃矿井多处于偏远或发展缓慢区域,难以引起投资公司或科研团队的关注。

2废弃矿井的空间资源

废弃矿井蕴含丰富的空间资源。在建设矿井时,为保障生产安全,严格按照高标准建设,具有可靠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因此在矿井废弃后,通过简单的维护修整即可改造利用[4]。有效利用潜在的大量废弃矿井空间资源,可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资源型城市可将矿区地下空间资源纳入城市规划,利用地下独特环境条件打造地下博物馆、地下养老院、地下音乐厅等服务型产业,也可将其作为国家建设项目建设深地地热转换与空间循环系统、地下水储蓄系统、地下清洁能源储存系统,也可利用其恒温、恒湿等相对稳定条件改造建设先进的科研中心,推进生态实验室、先导科学实验室的发展[3]。相比于法学界关于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热烈讨论,马栩生教授提倡空间权专门立法,房绍坤教授建议独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废弃矿井鲜有学者分析。随着城市发展需求激增,学者趋向认同空间权独立化。城市地下空间权与废弃矿井空间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通的,城市地下空间相关法律完善后,即可修改用于废弃矿井。二者也存在差异,城市地下空间与公共利益联系更加密切、公共关注程度更高,废弃矿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更加便利,对环境的影响更加隐蔽但长久[5-6]。

3废弃矿井对环境的破坏

矿井开采破坏原有地质条件,致使出现地表沉陷、滑坡、崩塌,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虽然现今绿色开采技术的推行降低了井下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但总体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环境破坏,特别是矿井中的尾矿、废石对地下水造成极大污染,直接污染土壤,修复难度高,严重影响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废弃矿井主要直接通过影响地下水而产生后续严重的环境损害。废弃矿井的排水系统在矿井废弃后会失去排水功能,采空区处理和保水开采效果随时间而逐渐变差,地下水逐渐通过围岩裂隙渗透,一段时间后地下水会积累在废弃矿井内,降低地下水位,地表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植被因缺水而逐渐枯萎,地表岩石裸露更加严重。若矿井开采的矿物及附属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易渗透进地下水,就会影响地下水质。采矿作业会导致原有的地下含水层位置变化,矿井废弃后,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渗透进正常的地下水层,通过生态循环到动植物或生活饮用水中,将会威胁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部分区域废弃煤矿的矸石含有硫化物,会降低地下水的pH值,使地下水变为酸性水,导致原有植被枯萎死亡。矿井开采对环境产生的破坏程度不是可以短时间估量的,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才会展露出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即使采矿权人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的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相关工作,采矿权人在关闭矿井后的长时间内依然对废弃矿井造成的环境影响负责。

4废弃矿井相关环境法律及典型案例

4.1相关法律

现有《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规定采矿权人具有对其采矿作业整个过程及关闭矿井后的环境损害修复义务,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向国家缴纳环境保护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环境修复具体要求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范非法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

4.2典型案例分析

对废弃矿井的不恰当利用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例如“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客观对象为废弃矿井,其案例具有环境损害大、修复难度和费用高、责任界定难的特点,需要社会承担巨大的环境损失,企业与政府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环境保护部经过多轮磋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为类似案例提供经验。“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与湘潭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后文称“湘潭环境污染案”)中采矿权人没有经济能力完成关闭矿山要求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没有能力履行长期环境保护义务,导致环境治理一拖再拖,环境损害逐渐积累,不符合环境法的预防为主原则。“陈江鹏与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不同地区的地下水位要求不同,地下水位降低多少作为生态破坏标准因技术局限性而难以说清。其案例代表的是环境损害评价遭到质疑而导致责任纠纷问题。

5现有相关法律存在问题

5.1环境损害评价难

明确环境损害程度是废弃矿井空间再利用的前提,具体要承担多少环境损害赔偿是开发商首先考虑的问题。环境损害评价难是由于:a)自然因素。生态系统具有循环性和流动性,污染物通过生态循环迁移、转化或自我净化,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环境污染标准,不同生态系统的污染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b)人为因素。现有矿井环境损害评价多由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价,因为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仅片面考量而不考虑生态系统与环境的整体性,往往会产生错误判断,专家组的评价重点也因专家个人见解不同而不同,最终评价结果难以符合实际情况。

5.2治理措施不完善

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督—评价—治理的整个环节中处于主导地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向国家缴纳环境保护费用,例如土地复垦费,关闭矿井也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环境修复审核批准,或支付一定的环境修复费用。但政府部门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最终治理效果较差,环境损害反复或难以消除。采矿权人已经履行其环境修复义务,并且缴纳相应的修复费用,后续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环境修复的政府部门承担,但现实仍是由采矿权人承担。这里凸显了政府部门先前的环境评价失准、后期的治理失败问题。国家逻辑、科层制逻辑和问责逻辑同时作用于当前中国的环境监管实践中[7],对于废弃矿井更多是科层制逻辑的环境监督。虽然地方法院存在采用专家评估与公共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环境修复方案的妥当性,对于与公共密切相关的环境修复效果较好,但对于废弃矿井这种位置偏远的区域,特别是西北、内蒙古区域,效果如何还有待考察。

5.3违背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违背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是由客观的“后知后觉”现象导致的。政府部门被迫采取经济救济的方式弥补治理不当带来的环境效益的损害。例如提到的“湘潭环境污染案”,政府事先已知环境损害情况,却仍纠结于经济问题,延迟对环境的修复,反而造成更大的环境损害、经济损失。由于废弃矿井多位于郊区荒野,且没有量化的环境修复达标标准,虽然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4条的约束,但废弃矿井环境治理的程度究竟是否符合标准,能否经住时间的考验仍是问题,在监察力度低的情况下,环境污染也只能在达到一定环境损害程度后才会重新得到重视与治理。这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的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不符,仍是“先破坏后治理”的现象。

6相关建议

废弃矿井蕴含着丰富的地下空间资源,可以开展建设民用工程、国家工程,正当使用可以充分利用矿井的建设基础,避免原有资源浪费,也为未来城市发展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环境是制约废弃矿井二次建设利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废弃矿井环境的保护治理需要更加详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订与解释。

6.1确定明确权属关系

因其权属关系没有得到法律有效解释,国家无法根据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二次开发建设产生的生态损害进行公正的赔偿。没有法律的约束,权利人往往会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而降低环境效益。建议在地下空间权赋予的同时,必须健全二次开发建设企业的环境保护的义务,将废弃矿井地下空间权独立化,脱离原矿企建筑用地使用权,允许其他企业申请开发,良性竞争促进技术发展。

6.2制订详细的环境损害评价标准

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建议不应只考量个别环境单质,还应考量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考虑其环境容量,根据实地考察制订修复标准和赔偿标准[8]。例如:考量对地下水的影响时,不单考量地下水的pH值、有害有毒物质是否超标等精确测量,还应考虑地下水的变化对其所在生态系统的影响,是否导致植被枯萎、地表裸露;考量对土壤的污染时,不只考量届时的污染物浓度,还应考虑废弃矿井处于的当地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修复功能。环境容量具有整体性和相对独立性、稀缺性、相对稳定性、地区差异性的特点[9],考察的区域生态系统因动植物种类与数量、水资源量,居民密度等存在差异,导致环境容量也存在差异,这就意味着一个地方的环境损害评价标准不适用于其他地方的环境损害评价。

6.3完善政府环境治理体系

政府在环境监督环节应避免地方政府因自身政绩考核和财政收入而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的情况,因此中央环境督查工作应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授予的最高监督权,通过高度政治权威增加地方政府环境督查工作的压力与“失职”的风险,采取长期稳定的流动性督查或同级间随机互查突破地方政府“庇护”的制约。政府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矿企在开采过程中也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因此政府必须安排足够的环境修复资金,健全专业生态环境修复机制,而不是依靠矿企自身投入环境修复研究工作。

7结语

根据实地生态系统制订废弃矿井的环境损害评价标准,并加强政府在废弃矿井的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使企业明确其环境保护义务,同时维护人民的环境公共利益。此外,通过明确废弃矿井的地下空间权,为企业的再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利用空间资源,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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