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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精选(九篇)

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

第1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引言

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农民的养老问题和社会基本福利提供一定的保障资金,因而农民轻易不会动用该笔资金,但是由于全面投资理财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着相应的改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管理不规范严谨

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标准主要以当地政府为主,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没有制定和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因此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基金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过程不严谨,没有专人对基金管理进行严格督查的现象。尤其是现阶段在农保基金管理中还缺乏大量优秀专业的管理人员,现有的从业人员管理水平较低、管理能力较差、特别是对信息化技术掌握程度比较低,因此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在领取或运用基金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依靠人工办理,所需时间相当长而且过程也非常麻烦,所谓人多手杂,在此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工作失误[1]。

(二)管理层次低 管理过于集中

目前,个人账户机制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基金来源主要是通过个人缴费和一小部分的国家政策扶持下的集体补助,并且最重要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过低,主要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进行管理运营,这些县级政府条件有效,缺乏获取及时新鲜的市场信息的渠道,管理方法陈旧落后,尤其是地方政府经常在县区管理基金的过程中横加干预,这也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被某些地方政府或者县区官员挪用的现象,人们常说“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部集中在一个地方进行管理,风险度非常高,安全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

(三)基金效益过低

目前我国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有两大管理途径,一个是存在银行做定期,另一个就是购买国债。这两种基金管理途径非常安全,基本没有任何风险,但是相对的,基金收益也非常微薄,农民的基金往往一年到头也并没有增值多少,随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刺激消费的降息政策,现在存在银行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连保值都相当困难。然而农民对金融市场中的其它投资方式不是十分了解,有关政府部门也没有派专人对其进行基金投资管理指导,并且现在金融市场中有高回报的投资管理方式如股票等等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并且经常出现波动,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自主管理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自主管理模式,指的就是农民个人或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将基金进行自主投资和管理。这样拓宽了基金管理的平台和渠道,增加了基金收益的机会,基金管理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基础上有增添了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说将基金放置到股票市场当中,或者现阶段最热门的网上金融市场当中,例如余额宝、借贷宝或者其他P2P融资渠道。这些资金管理平台回报率较大、利润较高,能够使得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大幅度增值。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十分稳定,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虽然收益比较高,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由此可以看出自主管理模式的安全性还有待提高[3]。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

农村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需要与传统的将基金存入银行错顶起是需要进行区别的,这里所指的银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国家为了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门成立的保险基金银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以放贷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在放贷过程中收取一定额度的利息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主要途径,并且由政府全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安全性较高、风险度较低。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实际上就是将原本的管理机构进行整合,通过政府全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高透明度,防治地方官员私自挪用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但是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所花费的精力和投资相当大,并且时间较长,因此暂时还不能大规模的进行推广。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模式指的就是县区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管理基金的权利委托给其他机构,主要是委托给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与县区管理机构相比条件较好,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员专业程度方面,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拥有许多专业从事基金管理行业的人才,在他们的投资指导和管理下能够使得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但是委托给管理公司还需要支付一笔相当丰厚的委托资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4]。

第2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智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基金管理

1“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人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著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应该实行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但应该与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以有效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被统筹基金挪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统一负责筹集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会。

第3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信托;社会保险法

一、问题的提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谁的,如何管理运营

(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现状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实施全球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计划。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使得社会保险基金以较高速度增长,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6116亿元,比上年增长2420亿元,增长率为17.7%。基金支出合计12303亿元,比上年增长2378亿元,增长率为24.0%。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过上万亿元,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余近2千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规模超过3千亿元。然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面临大案频发、通胀侵蚀、保值增值等各类问题。

2006年上海社保大案之后,各地各类“社保基金案件”时有发生,违规问题资金被审计发现。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到2020年,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滚存将在10万亿元以上,但近年来中国养老金账户投资的收益率不到2%,而在过去9年里,CPI平均为2.2%,面对高于收益率的CPI,社保基金受到通胀的巨大侵蚀。[1]根据郑秉文的研究,中国十年间CPI平均涨幅为2.2%,而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仅为2%,加上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资金购买力实际下降了1个百分点。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25%计,在2010年4月CPI涨幅已达2.8%,实际上存入银行的社保基金已在“缩水”。[2]这些事例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法层次较低,监管部门执法乏力,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基金支付环节问题突出。同时也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内在的增值冲动与目前只能用来购买国债与银行存款之间的矛盾纠结。

(二)问题的提出:钱是谁的,如何管理运营

社会保障国家作为法治国家的新蓝图,社会保险基金累计日益增长的客观现实要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流动与增值。社会保险保基金法治化运行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重要的问题:钱是谁的,如何管理运营。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既有社会统筹基金,又个人账户基金,还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这些基金是属于谁的,它们是自我管理运营,还是他人代为管理运营,如果是他人代为管理运营,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进行的。这些问题需要阐释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属性,明确管理运营的法律途径。权属界定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逻辑起点和基础,是明确责任、有效管理、良性运营、有力监督的前提,管理运营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核心问题,只有有效的管理运营才能使社会保险制度永续运行。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一)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1、公共基金说。郑功成用三个公式来认识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个人账户=部分现收现付+部分完全积累;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社会公平待遇+个体差异待遇;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公共基金+私有基金。[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是受益人共有的资产,但由政府受托管理。[4]郭士征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不是财政性资金而是归参加保险的全体劳动者所有。[5]

2、财政资金说。杜俭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属性为财政性资金。[6]朱柏铭认为,社会保障基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种财政资金。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支出无疑是一种财政性支出。[7]俞金红认为,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现收现付的形式,个人丧失了对这部分基金的所有权,而全部集中到国家手中。[8]

3、半财政性质说。程晓燕认为,社会统筹基金既有来自于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私有资金,又有来源于国家的税收补贴和财政支付保证资金,社会统筹基金是属于所有参加社会基金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及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退休职工共同共有的半财政性质的基金。[9]

4、法律待定说。周宝妹、郎俊义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产性质并不单一,既非公共财产,又非集体财产,更非私人财产,而是三者的统一体,其性质尚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10]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权属的两种类型

从经济属性来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专款专用的社会性公共后备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劳动者所有。但是从法律属性上看,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劳动者不可能都成为所有者,必须要有代表机制,目前主要有社会自治制和国家所有制两种模式。德国坚持社会自治的模式,社会保险机构是在公法上拥有自治管理权的法律实体。美国、日本、英国等采用国家所有制,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所有,美国、日本实行专项基金预算模式,英国实行预算内管理模式。

2、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理应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原因在于: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是社会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国家理应对通过强制性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拥有所有权,具体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负责收支、管理和运营;第二,强制性征收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体系的组成部分,理应属于国家所有。根据财政学者的观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属于财政收入的形式。[11]根据财税法学者的观点,公共收入分为私法上非强制收入和公法上强制收入,其中公法上强制收入主要包括税捐及非税公课,非税公课指规费、受益费及特别公课,社会保险费属于受益费。[12]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公法上的强制收入中的受益费,理应属于国家所有;第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这也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国家所有,不足支付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三、国外典型制度模式

(一)美国模式:国家所有、法定信托、特别债券投资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和医疗统筹信托基金,两者都来自工薪税,统一由“社会保障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管理。美国将这些基金视为公共信托,遵循《社会保障法》和《信托法》的规定。美国有学者研究了在公共部门推行信托制度的原因,认为在美国许多联邦信托基金也能被看作与某种合约行为有关――政府会对选民群体作出承诺,通过一定的方式为政府特定的行动建立基金。这些非常相似的属性,使得在私人部门具有吸引力的信托制度设置,也在公共部门得到推行。在公共部门,这意味着为了与一般税收的收入相区别,信托基金的收入必须登录记账,这样,才能使项目状况易于被利益相关的群体监督检查。[13]

社会保障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是一个规格很高的机构,基本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障体系的当年资金流入和流出统筹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来说,国内税收局(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税,把社会保障税存入国库,并立即自动转为信托基金,按照比例分别划入老年遗属基金、伤残基金、住院保险基金等3个信托基金账户。信托基金的支出主要是津贴和管理费,其中80%左右用于社会保险支付,0.9%―1%左右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剩余部分用于积累。在社会保障结余投资管理上,美国联邦政府仍然奉行非常保守的政策,明确规定基金结余只能购买联邦政府的特别债券,而不得购买其他任何证券。美国《社会保障法》第201款规定,为联邦社会保障基金发行的特别公债义务,应当有一个固定的兑换期,以满足对基金的支付需求。不过,社会保障基金中的DI信托基金购买了少量的公共债券,即一般公众也可以购买的市场债券,并且也只是联邦政府发行的市场债券,而不是其他任何证券。[14]

(二)德国模式:社会自治、自我管理、现收现付

德国的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自雇员和雇主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补贴。每个险种一般都有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机构都是以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法人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法定的疾病、灾害和年金保险义务并不都由国家承担,而是由工人和经营者组成团体,通过该团体的机构履行。[15]“社会保险的承办机构及其自主管理机构凭借国家手段完成国家公共任务。它们作为所谓的非国家的公法法人发挥作用,并仅仅受到国家的监督,这被称为间接的国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与直接国家管理相抗衡的均势力量。相应地,国家对社会保险承办机构的监督也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监督形式。……法定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劳动保险及事故保险在德国的运作方式可以被称为介于完全国家与完全市场保险体制之间的‘第三条道路’。”[16]

德国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管理原则,在管理方式方面实行自主管理原则,在基金收支方面实行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社会化管理原则表现在,社会保障管理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险机构,它具有社团法人地位,在财务和组织上是独立的。自主管理原则表现在雇主和雇员通过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社会保险,董事会和业务领导决定机构的财务预算,监督财务支出。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表现在基金原则上自收自支,但也进行必要的调剂。因此,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除了每年只保留次年第一个月的波动储备金以外,基本上没有或没有大量的储备金,在投资运营上限于银行存款这种比较保守的投资手段。

(三)日本模式:国家所有、法定委托、多元化投资

日本的公共年金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民年金,又称基础年金;第二层次是与收动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这两个层次的年金均由政府来管理,因此称为公共年金。政府将每年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收支节余部分积累起来,形成年金储备金。日本将养老保险基金等纳入国库预算,原由大藏省资金运营部列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使用。大藏省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或贷款给公团、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用于兴建住宅,医院、道路等公益设施、福利设施,或贴息贷款给基础产业。

2001年“基础年金”和“厚生年金”的储备金改由厚生省管理,厚生省大臣负责投资计划,并对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做出严格规定。2003年日本通过《年金资金运用基金法》,对日本养老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架构进行了改革。根据该法,日本设立年金资金运用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组织,接受厚生省的委托,负责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经厚生大臣批准,年金资金运用基金会可以将部分投资和管理职能委托给金融机构或内阁指令的其他公司。此外,日本相关法律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各相关主体赋予了受托人义务,各主体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基金的利益履行一个谨慎专家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不得为个人或基金之外的第三方谋取利益而从事对基金不利的活动。[17]

四、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及其完善

(一)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

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颁布的一些政策与法规进行了具体规定。综合起来,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主要表现为:(1)用人单位以及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基金积累要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2)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3)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有:银行存款,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购买国家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4)社会保险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

(二)学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

1、政府机构管理模式。郑秉文主张,应当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留在省里,实行省级统筹,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中央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方案,并为其专门设计一个投资方案计划。以地方性投资工具和部门性的投资工具为主,中央政府债券为辅;以“准债券市场”和“金融债市场”的投资为主,以银行协议存款为辅。[18]

2、分权式管理模式。李珍认为,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由社保基金管理局依法行使统筹账户基金的资产经营权,根据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19]

3、基金法人制。张淳建议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法人制度。他认为,从信托法的角度来看,作为信托财产的社会保障资产的所有权在这种基金设立后便当然系由该基金本身享有。[20]

(4)他益信托模式。程晓燕认为,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应当依法建立由参保企业作为委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参保劳动者作为受益人所构成的他益信托法律关系。[21]

(三)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

1、两种管理运营模式、两种投资方式

目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所采用的法定信托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主要在于将社会保险基金与一般财政收入相隔离,利益相关的群体易于监督检查;另一种模式是德国和日本所采用的委托授权管理模式,德国的社会保险机构是在公法上拥有自治管理权的法律实体,日本设立政府年金资金运用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组织,接受厚生省的委托,负责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和德国采用的不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式;一种是日本所采用的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式。

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各种观点大致也可以划分为信托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张淳和程晓燕的观点可以归类于信托模式,区别在于前者将基金拟制为法人,后者主张他益信托。郑秉文主张的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和李珍主张的分权式管理模式可以归类为委托授权模式,区别在于郑秉文主张由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李珍主张将资产经营权交给社保基金管理局。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式,我国学者的观点也可以划分为不进入资本市场和进入资本市场两种,其中大多数学者主张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不能进入资本市场,只能够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可以进入资本市场。

2、委托授权管理模式还是法定信托管理模式

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于隶属于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采用国家所有的模式,郑秉文指出德国、法国的分散管理型的社会自治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现实。[22]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是采用委托授权的模式,还是采用法定信托模式,目前观点不一。我们认为,只要制度设立合理,委托授权模式和法定信托模式都是可行的。

就委托授权模式来说,这是我国目前沿用的模式,只要稍加改革就能予以完善。我们认同李珍的观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运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外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这些机构在法律的授权下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另外,还是要保留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从而能够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做到专款专用。

就法定信托模式而言,其可以隔离政府对基金的不当干预,也可以将社会保险基金与一般财政收入相隔离,做到专款专用,并且群众易于监督。我们不赞成基金法人制和他益信托模式。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既然是国家所有,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目前还无法实行社会自治模式,也不能实行基金法人所有制,法定信托模式可能是更好的制度选择。只有国家作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初始所有人才能成为委托人,基金本身就不能成为委托人,参保企业也不能作为委托人,而且这种信托应当属于公益信托,而不是私益信托。我们认为,应当在《社会保险法》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立法中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定信托管理模式,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另行设立的专门机构,受益人是参保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信托监察人。具体来说,可以用下图表来表示:

3、进入资本市场还是不进入资本市场

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账管理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用于现收现付,没有多少基金结余,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统筹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因此,属于政府直接和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基于经办主体的性质和基金用途的考虑,不宜进入资本市场,而是主要通过银行存款或者购买国债的方式运营。这与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是一致的。

注释:

[1] 袁军宝、焦国栋.养老金“空账”,如何应对老龄化挑战[EB/OL]. news.省略/fortune/2010-07/27/c_12379141.htm, 2010-07-27/2010-08-20.

[2] 杨华云.中国1.9万亿社保基金面临缩水,利率跑不过CPI[N].新京报,2010-05-22(6).

[3]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0.

[4] 孟昭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05.

[5] 郭士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6.

[6] 杜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209.

[7] 朱柏铭.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J].财政研究,1998,(2).

[8] 俞金红.浅析入世背景下我国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的运营[J].江苏统计,2002,(2).

[9] 程晓燕.私权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J].当代法学,2008,(5).

[10] 周宝妹、郎俊义.试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J]法学杂志,2001,(4).

[11] 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6―98.

[12] 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45.

[13] [美]埃里克•M.佩塔斯尼克.美国预算中的信托基金――联邦信托基金和委托政治[M].郭小东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7―8.

[14] 王洪春、卢海元.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与借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75.

[15]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70.

[16] [德]赫尔穆特•普拉策.德国社会保险自主管理的构想与功能[J].社会保障研究,2005,(1).

[17] 程晓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28.

[18] 郑秉文.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系的战略思考[J].公共管理学报,2004,(4).

[19] 李珍、孙永勇、张昭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14―318.

[20] 张淳.关于在我国信托法中增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一章的建议[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4).

[21] 程晓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31.

[22] 郑秉文.社保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欧盟的经验教训[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1).

Studies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Operation of Social Pool Funds

Wang Xian_yong

(Law School of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Schoo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84,100070,China)

第4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关键词:小额保险;制度模式;供给主体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85-07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petty insurance has aroused atten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petty insurance in China shows a good growth momentum, but relative researches are rarely done. We find that available literatures about the pattern and experience are miscellaneous and confused, so lack of good criteria to make clear classification of different patterns. In this paper, we attempt to make supplement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petty insurance and put forward our opinions about the patterns of petty insurance.

Key Words: Petty Insurance; Institution Pattern; Supply Main Body

一、引言

小额保险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保险类型,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最近解释,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是依据公认的保险原理(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家不同主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①同传统保险一样,小额保险计划也承保不同的险种,包括寿险、年金、意外伤害险、健康医疗险和家财险等。

小额保险的前身就是20世纪初由保险人在工厂门口兜售的简易人身保险(industrial insurance)。后来小额保险逐步发展成为主流保险业务,但由于保险人对利润的追求,曾一度远离低收入群体,而主要在传统保险市场提供保险产品。但在近些年来,为发展更多的潜在市场,也基于社会责任意识,商业保险人开始将更多的资源投放在低收入群体这一低端市场上。低收入群体的贫困、健康、权利保护等问题也受到了国际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强调社会资源公平分配、避免贫困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理念也逐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接受,在各种组织、捐助者的推动下,目前全球小额保险市场正不断壮大。这些推动者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各种慈善机构、相互合作社、社区、小额金融机构(MFI)等,小额保险经营模式也出现多样化趋势。

表1不同主体提供的小额保险参保人数和区域分布

资料来源:Jim Roth, Michael J.McCord ,and Dominic Liber.“The Landscape of Microinsurance in the World’s 100 Poorest Countries”.The Microinsrance Centre,LLC,April 2007.

然而基于实践发展,目前学界在归纳小额保险经营管理模式时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框架,还缺乏一个容易让人接受的分类标准,这会给后来的研究带来一些不便。本文主要是对国际小额保险模式分类做初步的探讨,并就如何看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提出一些观点。

二、国际小额保险模式的研究概述

关于国际小额保险的模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法,不同的研究组织或研究人员在案例分析时对模型进行了不同的归类,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国际小额保险中心(MIC)的分类。MIC在2000年前后的国际小额保险案例研究中,就将具有代表性的小额保险提供分为四种模式来介绍,即合作-模式(the partner-agent model)、全套服务模式(the full-service model)、互助模式(the mutual model)和供应商模式(the provider model)①。事实上,该研究并不是基于某种统一标准而进行的严格分类,而更多是借助典型案例来介绍不同小额保险计划产生的背景、特征、经验和存在问题。

(二)Warren Brown 等人的分类。Warren Brown & Craig F.Churchill(2000)对寿险、财险和健康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分别进行了分类。②就险种来说,它们之间适用的经营模式并没有多大差异,即适用一个险种的模式可大致适用到另外一个险种上,只是健康险涉及的主体较多,模式特征相对复杂。以健康护理险为例,可分为相互利益社(Mutual Benefit Societies)模式、专门保险组织(Separate Insurance Organization)模式、合作-模式。在相互利益社模式中,保单客户既是保险计划的所有者、风险承担者,同时也是计划的管理者。在专门保险组织模式中,计划的组织和提供者与服务的对象(即保单客户)是分离的,专门保险组织也提供健康护理服务,即健康险提供者和健康护理服务提供者同属于一个单独的组织。与寿险和财险不同的是,在健康护理计划中还会涉及第三方,即作为健康护理提供者的诊所和医院,保险计划主办者与医院或诊所可以采取多种合作方式。这种划分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不同模式下保险产品提供者、人、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和保单客户之间的关系。

(三)Jim Roth等人的分类。他们主要基于保险计划推动主体的身份进行的分类,有四种模式:③

一是商业保险人(Commercial insurers)模式。商业保险人负责提供小额保险产品和分销,小额保险业务具有赢利性。这些保险人倾向于与低收入市场中的外部分销渠道合作,但由于潜在的合作者不多,这种合作形式有时会遇到一些阻碍。此外,由于商业保险人模式具有赢利性,因而获得的外部援助比后三种模式要少得多,计划的可持续性主要依赖于保险人自身的专业化管理、再保险等机制的运用。

二是非政府组织(NGOs)模式。非政府组织包括各种发展组织、工会、教会团体、团体联合会和小额金融机构等。他们靠近穷人,便于发展小额保险市场,虽然掌握的专业技术不如商业保险人强,但它们具有分销渠道优势。目前非政府组织模式面临的法律监管还不多。

三是相互社(Mutuals)模式。相互社作为保险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借助会员制来发展参保对象,这种计划模式常被一些信贷联社(credit unions)或合作社(cooperatives)等组织采用。这些组织具有接近穷人群体的关系优势,小额保险计划的参与者通常本身也是社团组织的成员,计划已经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庞大的成员网络,在金融活动、保费支付和查勘事故等方面具有经验。一些国家已经将这种模式纳入到了法律监管范围。

四是社区型组织(CBOs)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制度特征是保险计划为社员共同所有,并实行自我管理。该模式下的小额保险靠近社区穷人群体,小额保险计划的会员主要是社区成员。社区组织靠近市场,是良好的分销渠道,但该模式最大的劣势是小额计划难以受到规范化监管,专业保险管理经验缺乏,计划的管理效率不高,且财务稳定性较差,需要外界援助。

Jim Roth等人的模式分类突出了小额保险推动者的主体身份,并容易判断各个模式是否具有商业赢利性。但这种分类法没有反映小额保险计划的制度组织形式、同一保险计划可能会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其他学者分类。例如,Ralf Radermacher & Iddo Dror(2006)按照计划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由谁承担、计划是否具有商业赢利性这两个维度将健康护理小额保险计划分为合作-模式、慈善保险模式、提供者(如医疗服务机构)模式和相互社(Mutuals)模式。①该种分类与Warren Brown 等人研究类似,但另考虑了慈善组织在推动健康护理小额保险事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将其单独作为了一个类别来介绍。

三、国际小额保险模式分类:一个新框架

本文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按照不同层次标准,对国际小额保险模式进行了新的分类(见图1)。

图1国际小额保险模式分类

(一)第一层次的分类标准:计划所有者与保单客户是否为同一主体?

这个标准有两重含义:第一,小额保险计划的制度风险由谁来承担,是保单客户还是计划的主办者;第二,保单客户是否能参与计划的管理,包括保障范围、费率厘定和缴费方式、赔付标准和程序、服务形式和项目等如何设计,还有对产品的分销模式、管理团队组成和各种管理制度等如何规定。如果计划所有者与保单客户为同一主体,则为相互制模式;如果不为同一主体,则为专门组织提供模式。

1.在相互制模式中,相互社成员作为计划的所有者和参与者,共同承担计划的全部风险,并以“一人一票”形式参与计划的管理,或聘用专业管理团队代行管理权。一个社区或合作社组织内,由于成员在地域上、文化上和经济上的共性较多,而且合作传统悠久,社员关系稳定可靠,在应对共同的风险时容易采用相互制模式。

2.在专门组织提供的模式中,保险计划的主办者与保单客户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分离的。计划的主办者即是小额保险计划的驱动者,包括:(1)商业保险人。对于商业保险人来说,小额保险计划开展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日趋相对饱和的传统保险市场之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在低端市场找到新的价值源。当然还存在其他的原因,例如提升公共形象、基于社会责任意识、来自政府的要求(如印度)等。(2)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ILO)、各种权利运动组织、慈善机构、工会联盟、教会组织和小额金融组织等。这些组织驱动小额保险并不是追求保险利润,而是将小额保险作为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小额保险计划具有明显的公益特征②,被普遍认为是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部分,因而也受到社会各个阶层和政府的关注并给予了很大援助。在制度管理上,他们作为小额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并承担了计划的全部风险。它们有积极性尽可能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综合和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尽量提高他们的权益保障效果。因而,这些由非盈利性组织推动和主办的小额保险计划深受低收入群体欢迎,参与人数也非常多。

(二)第二层次的分类标准:组织管理力量是否强大?是否存在管理职能分工?

1.组织管理力量是否强大

根据此标准,相互制模式又可分为基于社区的相互制模式和专业性合作社模式。

在相互制模式下,小额保险计划的参保者也是计划的所有者,在管理和监督上应该具有其他模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一些基于社区的相互制小额计划(例如坦桑尼亚的UMASIDA计划)经验显示,③由于计划的推动主体力量明显缺乏,计划管理机构有些松散,这种基于社区的相互制模式难以克服在管理上存在的“软肋”。这种相互制要发挥应有的制度优势,实践中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计划驱动者、主导者来引导和管理计划。西非互助卫生组织(MHO)的小额保险计划之所以比较成功,就是因为“(西非的)互助卫生组织(MHO)的发展不是纯粹的自下而上的,外部组织自始至终扮演着战略指导角色”。这个外部组织就是由当地的天主教会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起成立的一个共同基金。①

专业性合作社模式也是相互制的一个类型。国际上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SACCOs)”采用的专业组织化模式。在这个模式下的小额保险由一个专门的保险公司管理,但保险公司不像合作-模式下的保险人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而是作为“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中一个附属机构,向这个网络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由于合作社成员人数规模很大,对保险服务有多样化的需求,因而需要有一个专业性的组织来提供小额保险计划。在SACCOs网络模式中,虽然风险承担者是签发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但实质上是整个网络成员,因而该计划实质上还是一种相互制的。这种专业性合作社模式前景广阔,计划的可持续性很强,被很多国家都采用,并成为主流模式。②但是,像SACCOs这样的互助组织规模大,会员有几百万之众,成员之间会因此缺乏紧密的个人关系,互助模式下的成员之间的社会凝聚力明显低于基于社区的模式。

2.是否存在管理职能分工

根据此分类标准,专门组织提供模式又可进一步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模式、商业保险人提供模式和合作-模式。

表2小额保险计划的管理活动

小额保险管理分为三个主要环节: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和产品服务。由于每个管理环节需要相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见表2),而与小额保险计划相关的各个主体在这三个环节方面拥有的资源条件和能力是不一样的(见表3),因此各个主体之间就存在职能分工的可能,各个管理环节可以交由各个具有某种比较优势的主体来负责和控制,这就形成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合作-模式。合作-模式的特征是,小额金融机构、其他非政府组织等与保险人签订协议,销售由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并协助保险人办理理赔和市场信息收集;保险人负责小额保险产品的生产和理赔管理,并承担保险计划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表3小额保险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特征

资料来源:Warren Brown and Craig F.Churchill(2000) “Insurance Provision in Low-income Communities part II: Initial Lessons from Micro-Insurance Experiments for the poor”.

当然,当一个主体拥有全部资源条件和能力时,这个主体可以负责小额保险计划所有的管理活动。这种模式目前还不多,但也不乏成功的案例,我们根据推动主体不同将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政府组织,比如在印度由妇女权利运动组织推动的SEWA全面服务模式、柬埔寨的GRET提供者模式。二是商业保险人,比如美国国际集团(AIG)与印度塔塔(TATA)合资成立的塔塔友邦公司,保险人作为计划的推动主体,也同时依靠一些小额金融组织采取合作模式来经营小额保险业务。

四、小额保险主要模式的特征分析

(一)在合作-模式方面

合作-模式的优势比较明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不用承担保险计划的风险。小额金融机构或地方组织经常作为小额计划的发起人,同时也会作为一个销售人,通过与保险人合作,为本系统内或本地区成员提供小额保险保障,而不用自己承担小额保险计划的全部风险,相反还能获得佣金收入。而对于保险人来说,虽然要承担计划的所有风险,但可以借助人的资源优势,进入一个新的保险市场,这个市场的潜力很大,并不是无利可图。

二是能够充分发挥各个小额保险参与主体的优势,最终实现计划整体效率的最优化。在合作-关系中,商业保险人并不需要试图直接接触每一个不太熟悉的市场客户,而小额金融机构等组织在不具备必需的专业技能和融资条件下,也不需要试图开发保险产品。小额保险计划的生产管理和市场交易管理可以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来承担,在这种专业分工条件下,资源按比较优势组合的原则能实现成本与效益的最佳匹配。

三是能够快速实现产品生产和市场规模增长。因为合作模式双方都在从事他们最擅长的业务,因而推出产品和培育必要的组织能力、资源条件所需时间将会大大减少,小额保险计划能实现快速启动,并利用现存的分销渠道,保险产品也容易及时销售出去,并在短时期内实现一定的市场规模。

四是能够减少小额保险计划的初始投入。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合作双方的现有资源,从而在时间上和资金上大大减少初始投入。保险人拥有现成的精算技术,不需要花费昂贵代价和大量时间来另行雇请、培育精算人才。在合作中,保险人还可以利用其人提供低端市场信息的便利,而不用付出很大代价用在与产品开发有关的前期市场研究上。另一方面,作为产品和服务分销渠道,小额金融信贷组织、合作社、教会和社区都已与低收入群体形成了长期的信任关系,成员之间交往密切,网络资源优越,容易发挥团体购买的优势,保费也容易集中收取,市场交易费用将大大减少。

五是能够为保单持有者增加价值。尽管有些没有掌握很多精算技术的小额保险人也能够成功推出保险产品,但有调查显示,由拥有专业管理经验的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将会为保单持有者带来更多的保险利益,而相应的成本也不会很高。①对于保单客户来说,合作-模式下的保险人更能保证提供稳定的保障服务,商业保险人可以借助再保险分出部分风险,一旦保单客户面临协变式风险时可以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险保障。而对于一些非保险人的计划组织者来说,由于不能获得再保险这一保护机制,它们在遭遇到协变式风险时就可能会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当然,合作-模式也并不是没有缺陷或不足。专业分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更多的交易成本、更多的利益摩擦为代价的。该模式因委托-环节过多,就存在诸如信息在保险人、人和保单客户之间沟通不足,理赔处理效率降低等问题,甚至一些保险人的服务欠佳就引起了保单客户和小额计划的主办者的不满,并要求终止与保险人的合作。此外,相对于相互制等其他模式,该模式保费水平较高,这是因为保险人有市场利润的需求,一些人也有“佣金”收入的要求,还有:相对较多的欺诈行为、道德风险导致的大量的不合理赔付、不恰当承保;保险人建立监督机制所带来的更高的制度成本等等,都会推高保费水平。但这些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改进管理办法而获得解决,比如对于道德风险问题,可以建立保险人与人利润分享机制,成立索赔处理委员会,允许人自己裁定赔案,这样可减少欺诈赔付,也能提高理赔效率;此外,小额金融机构、社区或合作社等人还可以作为一个大团险保单持有人,保险人可通过它们来管理保单客户,控制欺诈行为。

(二)非合作-模式方面

1.非政府组织提供模式相对于合作-模式存在比较优势。虽然合作-模式有许多优势,但我们也不排除一些非政府组织(包括MIF)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也能有效全面管理保险计划的可能性。比如小额金融机构,它们就拥有稳定的信贷客户群、较强的数据跟踪能力和现成的信贷网络,通过模仿传统保险市场经验,自行开发和管理保单,自己也能在短时间内变成一个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其全面提供模式也能够获得成功,例如印度的SPANDANA小额计划就有类似的经验①。这些机构之所以要自己全面管理小额保险计划,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避免与商业保险人合作中容易产生的保险程序环节过多、理赔文件繁杂、理赔服务不及时、保险人经常拒赔等诸多问题。

2.基于社区的相互制模式虽有一定制度优势,但计划的可持续性面临很大考验。相互制模式中,由于小额保险计划为成员所有,依靠自我管理,成员共同承担精算风险,共享体系内的利润,因此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容易实现高度一致,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强。尤其在小型社区中运作时,成员之间自觉监督,骗保发生的可能性小,保险利益和保费水平可以根据成员的需要调整,计划遭遇到的道德风险没有计划由保险人驱动时那么大,计划运作的成本费用相对低些。

但是相互制模式要发挥这些优势,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管理基础和财务基础。坦桑尼亚UMASIDA社区模式经验的显示,一般来说,社区型的相互制小额保险计划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管理条件落后,成员对干部腐败的控制能力较差,在产品定价设计、保费资金管理、账簿管理、服务可获得性等方面还面临很多问题。如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外部主体驱动并提供管理上的帮助,该小额保险计划极易面临管理和控制能力不强所导致的一系列风险。另一个问题就是财务可持续性不强。一些小型社区、团体覆盖面有限,许多居民在参保上带有观望态度,缴费基金很难增大,影响了小额保险的保障能力。基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互制保险在开办之初,如果缺乏外部力量的支持、担保和推动,依靠小额保险计划自身力量是很难解开发展上的“瓶颈”难题,容易出现“参保人少――保障性不强――计划吸引力缺乏――参保人进一步减少”的恶性循环。有些计划在开办初,获得了一些外部援助,但没有持续下去,使得计划覆盖面越来越窄,甚至最终办不下去。此外,基于社区的相互制由于计划覆盖的区域面临的同质性风险问题突出,在赔付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应对巨灾风险更加无能为力。因此,这种小额保险模式的财务可持续性将面临很大挑战。

3.专业性合作社模式虽然财务可持续性较强,也可能存在因专业分工带来的委托-问题。对于专业性很强的合作社组织,虽然在管理和财务持续能力上比小型社区的相互制模式更具优势,但随着这种互组织越来越强大,管理在走向更加专业化的过程中,个人作为计划最终所有者的责任意识将可能会逐渐减弱,委托-问题也可能会随之产生。小额保险计划由专门经理人代行管理权后,经理人可能会将工作重点更多放在个人一系列的利益目标上,比如如何扩大计划规模,来提高他们的收入、声望和控制能力,而不是继续将重心放在整个成员的利益目标上,合作社成员和管理层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往往需要通过多次友好协商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参保的社员无法很好的监督和控制自己的计划,使得相互制的意义被削弱了,这种互助计划将会丧失很多优势。

五、如何看待国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

目前,国际小额保险计划的实践形式多样而且复杂,模式的称呼也难以统一,很多小额保险计划模式具有混合特征。例如社区或合作组织主办的小额保险计划,由于保险产品针对的一定区域或组织范围内的低收入人群,在学者们的案例研究中,通常会将这些小额保险称之为基于社区的或合作社小额保险模式。但是在这些小额保险计划中,可能又存在另一市场主体,比如商业保险人,则这种模式又具有合作-模式的特征。小额保险的提供对象是不同类型的低收入人群,适用的管理架构会涉及不同的组织主体,因此很难将小额保险计划归为某种模式,本文主要是进一步厘清模式分类问题做了一些初步探讨。

模式就是一种制度性结构安排,最优模式就是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并达到最优产出的制度性方法。不同的模式就是由不同的环境因素、资源条件、文化结构、路径依赖和主观能力等因素共同决定的结果,因此不同的模式之间不存在一种类型对另一类型形成有绝对的优势,各个模式之间的经验可相互借鉴,模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相互转化。如何看待国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本文有三点认识:

一是在选择合适的模式时须综合考虑各方面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合作人的可获得性;资源的可获得性,如培育必要能力所需的时间、资金、培训条件等;组织管理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水平,如不想承担保险业务风险的机构更有可能会采取合作模式或保单团体持有模式;财务收益的创造潜力,如想从保险产品中获取最大财务收益的机构则更有可能会选择全面服务型保险模式。因此在选择小额保险合适的管理模式时,对计划所依赖的条件和环境因素、各种资源和能力、风险偏好等方面进行理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模式选择的一个最根本的出发点

二是每一种模式都有各自优劣势,相互之间需要比较和借鉴。“如果认为一个模式将综合所有的优势并没有缺陷的话,这将是一种非常天真的想法。所有的模式都可以从其他模式学习并获得一个最佳的业务操作程序”。①不同的小额保险计划之间应该形成可广泛沟通的机制。因为小额保险面临的各种条件因素比传统的保险市场还要复杂,低收入群体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小额保险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很多传统的保险市场经验在处理小额保险市场问题不一定有效或远远不够,而且现在小额保险的各种模式都还处在摸索阶段,这需要在各个小额保险计划之间建立经验交流的平台,便于分享信息资源,有利于研究工作向前开展。此外,各个小额保险应积极与其他组织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以争取到更多的外部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捐助,这是发展小额保险计划的一个关键,这也是小额保险计划服务对象为低收入群体这一经济特征决定的。

三是小额保险的模式是可以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化。比如,合作-模式也并非总是小额保险计划的主办者最优的选择形式。“当一个机构获得更多保险经验时,它可能会选择改变现有组织模式”。②印度SEWA全面服务模式经验就显示,经验基础较好、社会影响力较强、获得的外部援助较多的小额保险计划的主办者在与保险人合作上就掌握了一定的选择权,合作-模式并不是惟一的选择,当计划完全由一个主体推动和管理时,还可能获得更多好处,例如服务的整合效应。在印度SEWA全面提供服务的模式中,SEWA就很容易地将保险计划和健康护理服务整合在一起,这不仅有利于降低理赔率,还能保证保单客户成员获得更好的健康护理服务,如果采用合作-模式,因主体之间的利益独立性、冲突性,关系衔接中带来的交易成本,会使得这种整合效应较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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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AIS. “Issues in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icroinsurance” 2007. this document was prepared by the IAIS-CGAP (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Joint Working Group on Microinsurance in consultation with IAIS members and observers and the CGAP working group on Microinsurance.

[5] James Roth,Craig Churchill, Gabriele Ramm and Namerta “Microinsurance and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_Evidence from India”,CGAP Working Group on Microinsurance ,Good and Bad Practices Case Study No.15. September 2005.

[6] Jim Roth, Michael J.McCord ,and Dominic Liber.“The Landscape of Microinsurance in the World’s 100 Poorest Countries”.The Microinsrance Centre,LLC,April 2007.

[7] Michael J. McCord(2000a) “Microinsurance in Uganda: A case study of an example of the partner-agent model of microinsurance provision”AIG/FINCA UGANDA,2000[0].

第5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在介绍了国际上现有的两种主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及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在诸多方面的差异上,建议对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对前者实行政府集中型的管理模式,对后者实行私营竞争型的管理模式。

随着世界范围内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各国的养老保险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因此对其的变革要求呼声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以及适应世界化潮流,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混帐”管理方式也要求变革。本文通过对国际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模式做出理性选择提供建议。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其主要代表国家

1.1公共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因年老退出劳动领域而失去收人来源的人给予经济补偿并且由政府直接参与管理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国际上看,公共管理模式又可细分为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与松散管理模式。

1.1.1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参保人的部分收人以费或税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保部门直接负责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从而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该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代表国家管理养老保险,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参与。新加坡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它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全部交给中央公积金局来管理。

一是新加坡模式。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新加坡人民生活艰苦,老年人生活没有保障,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新加坡政府选择了完全由雇员和雇主承担,政府无需负担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即强制性储蓄性社会保障制度。1955年7月,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立法而正式实施。新加坡政府的养老观念是“政府不养老,企业不养老”,养老保险基金完全由雇员和雇主负担,每个公积金会员都有一个个人帐户,每月缴纳的保险费存人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均由中央公积金局直接控制。新加坡模式的优点是:统一管理基金有利于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富于群众监督,有利于有效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等现象。弊端则表现为由于政府对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收益率过低。

二是日本模式。日本的养老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职工加人的养老保险;自营业者、农民、渔民、零散小企业职工加人的国民养老保险和公务员、公营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加人的互助养老保险;雇员的无业配偶加人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前两部分由厚生省社会保险厅管理,第三部分由各互助协会自行管理。三大养老保险体系的金融往来分别由厚生省保险特别会计、国家国民养老保险特别会计及各互助会计结算。厚生养老保险与国民养老保险通过厚生省主管的国家特别会计结算,将汇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放于大藏省资金运营部,成为财政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日本的这种基本养老基金主要由政府部门管理运营,并纳人国家财政投融资体系,其主要优点体现在:由于政府统一调配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使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保证,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基金的分散流失;由于基金的运营计划是由国会决议,可以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统一管理基金使得基金投资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乃至经济发展。但该模式也并非完美,其最重要的缺点就是由于政府的干预过多,政府会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来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因此在此模式下难以获得稳定的基金收益率。

1.1.2松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社会团体管理的模式,其重要特点就是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养老保障的一般监督,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或雇主和雇员两方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具体监督,由公共的、少数私营的、公共私营合作的各类机构实施操作和服务,管理和监督分离,基金的收与支分离。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一些欧盟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1.2私营管理模式

该模式是指将所有缴费交给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投资运营。这种模式一般用于职业年金或部分公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在国际上将该模式分为以下两种:

1.2.1完全私有化模式。采取完全私有化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就是智利,强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交由政府认可的私营机构运营管理。

智利1980年开始实行新的完全积累基金制度,推行养老个人负责制和基金运作市场化,强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智利的《养老保险法》规定养老金的管理由私人机构实施,为此建立了专门的新组织——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 AFP是私营性质的股份制公司,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但不能是官方机构。目前,智利全国由21家这样的公司,它们分别由企业、贸易协会、工会、银行持股,大股东均为商业银行。

智利有关法律规定,每个职工每月都必须交纳本人完税后月工资的10%,存人所建立的个人资本积累帐户,但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自由选择一家AFP来管理和投资自己的个人资本帐户,其成员资格不会因为调动工作、失业或者退休而终止,国家对最低投资收益和保障担保,要求最低收益达到全部养老基金平均收益率的50 %。另外,AFP自身的资产与养老基金分开经营,养老基金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于公司;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完全归于养老基金,不纳税,但AFP的经营活动要纳税。在1981-1995年智利的AFP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达13.5 %,是国家管理制度下投资收益的5倍。

智利模式的优点有:由于有众多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管理,各公司为了其自身的生存,会以提供较高收益率来吸引顾客;由于众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有利于促进这些基金选择良好的投资方向,各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缺点主要在于众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为了拉拢客户,相关运作成本提升,增加了个人为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管理费用。

1.2.2部分私有化模式。采取该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就是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于1998年1月1日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实施养老金的改革方案,从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积累性养老保险制度。国内成立了巧家养老基金AFP和7家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AMC,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养老基金负责管理其成员的个人帐户,而资产管理公司则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各种证券,从而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巧家养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国营养老基金,其余14家是私人养老基金。国家养老基金由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直接托管,直接投资不需要经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职工可以在巧家养老基金中选择一家加人,如果职工为决定参与哪一家的养老基金,则被自动划人国家养老基金。另外,职工在加人任何一家养老基金后,可以在国家养老基金和私人养老基金中自由转换。哈萨克斯坦新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养老金整体收益率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养老金改革实施的第一年其收益率高达32.93%,以后几年的收益率也呈现逐步上升之势。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体现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而且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如国家养老基金的成立;同智利模式一样,该模式在优化基金投资方向,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缺点则体现在各基金公司为吸引顾客加大宣传营销费用等而引起的管理成本增加。

1.3公共管理模式与私营管理模式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1.3.1成本比较。采取私营管理模式的国家由于诸多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各公司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加大了宣传和营销费用,使营销成本和管理费用增加,而且在这些国家,政府一般都会规定最低投资收益,并且对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这样也加大了投资管理成本。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通过集中筹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了投资管理成本。参保者只须将养老基金交由政府管理,无须自己寻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也相对增加了参保者的收人。

1.3.2收益比较。一般来看,私营管理模式获得的收益率要高于公共管理模式。实行私营管理模式的国家,成立多家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保者可以根据各公司的业绩来选择投保,这样就使各家公司为了吸引客户而提高投资收益。正是私营管理中存在的竞争使该模式获得了高收益。

2.各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共同经验

2.1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以及投资收益率,政府必须为自己正确定位

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其保证人民最基本生活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安全性居首要地位,但又由于基金属于长期性基金,其保值增值也是各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在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来对基金进行管理。例如在智利模式中,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却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和监督着的作用。智利政府为了规范养老基金管理的公司的运作专门成立了养老基金管理总监署,该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监控和协调养老基金的管理经营。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每月向总监署和全社会公布最近36个月的盈利状况。总监署根据各养老基金历史记录,制定出最低收益标准。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达标,则取消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权。这一措施不仅能有效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监控,而且有助于保护广大投保者投保后的收益不受损害。

2.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遵循法制化管理的原则

为使养老保险基金能够规范运营,切实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且逐步提高其福利水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制化管理是勿庸置疑的。许多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相继通过颁布相关法律确定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地位。美国于1935年最先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并设立社会保障署,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险计划。目前,《美国退休、遗属、残废和老年健康保险》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开支数额占美国社会保障体系总开支约80%。有了法律的约束,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才会得到保障,基金的投资才会逐步规范,人民的收益、福利也才会依法得到保障。

2.3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富于群众监督

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社会保障基金也是如此,缺乏监督只会导致养老基金的分散流失以及被挪用、占用。在新加坡模式中,中央公积金局由政府、雇主、雇员和专家组成,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等过程均受到了严格的监督,这样才不致于使养老保险基金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2.4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市场化管理为主

政府管理旨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但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还是需要交给市场来做的。市场化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优化养老金配置。实行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通过养老保险基金机构投向资本市场获得较高回报率,不仅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快了养老基金的积累,提高了人们的福利,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

3.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我国目前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相结合,实行混帐管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现行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急需变革。本文认为应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基金分开管理。

3.1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的原因

3.1.1两种基金功能不同,有必要将其分开管理。统筹基金的功能是收人再分配,注重的是公平;而个人帐户基金则强调的是其保值增值,注重的是效率。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的社会统筹基金是广大职工养老的本钱,尽管对其的保值增值也是必要的,但必须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硬性地将两种基金混合管理,实际上就是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两种不同的财务机制矛盾地混合在一起,如果产生了养老基金的缺口,则不能明显地确定导致缺口地原因到底是由于统筹基金地缺口还是个人帐户基金地缺口。

3.1.2两种基金分开运作,有助于防止基金挪用等现象。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为广大的老年人提供了较好的待遇,基本保证了他们的老年生活,但这却是以不断增长的养老基金缺口和挪用个人帐户基金来填补统筹基金缺口来实现的。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个人帐户的初衷是为职工的未来养老进行预先积累和保值增值。但政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挪用个人帐户基金,出现了所谓的“空帐问题”。将两种基金分开管理,对个人帐户基金实行透明化管理,则能有效地避免个人帐户基金被挪用,充分发挥其对国民储蓄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3.1.3两种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不同,需将其分开管理。相比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说,个人帐户基金更加注重投资及其收益。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采取公共管理模式通常由政府部门运营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而这些机构多是非赢利性的,而且又以政府财政为后盾,这样就导致它缺乏基金良好盈利水平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再者,以基金安全性为首要原则,政府通常也会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对象进行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个人帐户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就不重要,在个人帐户基金上,政府应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不同于统筹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

3.2两种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综上所述,本文建议对两种基金分开管理。

第6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本文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背景下,通过实地调研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国内外国家医改的经验,提出了乌市在基本医疗服务方面采用购买服务的模式,同时在大额医疗方面采用保险合同模式,并对此提出了乌市未来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图,最后从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乌鲁木齐

疗保险引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多年对两险融合的努力探索,乌市人社局不仅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大大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声誉达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文化风俗等方面的限制,这种探索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深度较浅、服务种类单一。在“新国十条”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本文通过深入了解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的现状,积极探索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对提高乌市人均保障水平、减轻乌市政府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

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逐渐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政府对乌市职工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城镇居民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乌市农牧民开展了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乌市政府为了给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和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近年来也不断探索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一)乌市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8月开始,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管理协议》,正式将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运行。对于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乌市政府从2009年7月开始了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和实践,并通过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大病方面的保险服务。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乌市政府从2010年开始启动了乌市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此服务委托给人保健康新疆分公司进行独家业务合作,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协议》。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除了在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方面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外,还将乌市新农合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纵观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医保业务类别角度分析,乌市采取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模式。在合作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行有效分工,社保政府部门主要管基本医疗保障,强调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均等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强调效率性和满足个体的特殊需要。如果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运作方式分析,乌市采取的是混合型模式,即介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政府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基金亏损由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与保险通过合同约定比例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相对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模式,混合型模式能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乌市两险融合中存在的问题从乌市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商业医疗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在风险管控和运作效率上体现了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合作过程由于政策缺失、政府宣传力度不到位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合作的深入。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本微利”目标难实现。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参与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由于大额保险没有经验数据,无法准确定价,常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使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从而“保本微利”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乌市商业保险市场混乱。在人保健康和中华联合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其他竞争者通过压价竞争、偷换保险条款概念、择优选择投保单位、指定可报销医疗机构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夺市场份额,给与政府合作保险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乌市的投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第三,商业保险公司自主性不强。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额医疗保险中的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责任等是由政府制定的。此外,商业保险公司派医保代表在医院进行实时监督时,由于医保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交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定,这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自主解决问题的怪圈。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使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与正在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大减弱,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质量。

二、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选择

国内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运营方面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各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的医疗保险模式,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新加坡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英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和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不断尝试、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总体上,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湛江模式”和“和田模式”采取的保险合同模式,另一类是“厦门模式”、“青海模式”和“成都模式”采取的委托管理模式。参考国内外经验,我们发现各地区的融合发展模式在宏观层面上基本一致,由于各区域社会医疗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原因,各地区政府的政策制定都以自身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因此,通过分析乌市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乌市未来的发展状况,探索乌市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对乌市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模式。目前,乌鲁木齐市开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由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有资金使用限制多、低风险等特点。因此,若采用保险合同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可能会将资金应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并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如果由于自负盈亏的保险合同模式长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动力不足,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目前,乌市在基本医疗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经办力量不足、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乌市可以试点将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管理业务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据审核、支付、结算等,通过招标形式引进经营实力强、网点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采取外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管理模式。目前,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社保局和卫生局进行管理,由于这两种保险的参保者的缴费水平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在与商业保险融合前,应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并且保障水平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暂时不应该将两者进行合并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分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具体融合模式过程如图1。2.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制设置。对于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机制设置,需要政府和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具体事项进行商议,但是在机制设置时宏观上需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职责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需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主要承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费用清算拨付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巡查等服务,而参保登记和费用的征缴应由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第二,管理指标化。首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住院率下降或平稳增长、医疗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保险公司初审出错率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相关单位在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结算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其次,可以从对定点医院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态度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指标化管理,从而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服务费用合理制定。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每年的收益为:每人每年委托管理费用*参保人员—人力成本及税费—物力成本和其他费用—保险保障管理费用。本着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的目标,商业保险公司全年的收益应略大于零。对于政府而言,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应既要低于增设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费用,又要低于不委托时医保基金流失的金额,否则会得不偿失。所以,双方在商定委托服务费用时,政府和保险公司两方的权益应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制定合理的委托服务费用。

(二)乌市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目前,乌市在大额医疗保险方面采取的是混合管理型模式。在混合管理模式合作过程中,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商业保险公司自较少等问题已阻碍了两险融合发展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政府可以授权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保险基金合同形式的合作模式,首先可以有效地避免委托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职能,不仅仅局限于能有效地发现问题,更能有效地制定解决措施,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最后,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广范围统筹核算、专业管理、市场化运行等经营特点,合理进行理赔支付,提高基金筹资和运行效率。但是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成本控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保险机构需要在这几个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而保证双方合作的有效进行,有效解决大病风险保障问题,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整体经营效率。目前,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是通过基金管理的形式交由保险机构承办。2014年刚开始试办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只在乌市城镇居民中进行了试办,在农牧民区并没有全面展开。这主要是因为乌市社保局与卫生局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与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在运行机制、缴费标准、管理方式等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乌市政府首先应该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和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有效地融合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宣传和覆盖,将真正融合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基金管理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在这种模式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先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再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具体融合过程如图2。2.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机制设置。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乌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主要是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保险合同模式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由于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乌市政府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机制设置时,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总体掌控。第一,一体化管理。为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乌市政府应对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事宜、合同实施中的履约情况、合同期满的退出机制等进行一体化的管理,从而能有效地鉴定保险公司的资质、确保服务质量。第二,缴费标准化。基于风险一致性与精算均衡原则,大病医疗保险应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来确定缴费标准。由于不同的参保群众具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可按城镇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城镇居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和对残疾人优惠助保等的方式进行缴费标准的确定,从而为乌市参保人员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水平。第三,费用补偿合理化。大病保险的补偿可按如下方法计算,补偿标准=(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补偿比例,由于不同参保人员有不同的缴费标准,一般可以在70%~80%之间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同时,为了能避免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规定一段时间的免责观察期。第四,基金征缴市场化。为了能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点多、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减轻政府自身人员配置不足的状况,保费的征缴可以授予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必须派专门人员向参保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医保局专用发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风险后,自动划拨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运作基金。在此期间,乌市政府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管,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从国内外国家和地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中可以看出,健全、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由个人、政府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三者共同承担。特别是2014年8月“新国十条”的颁布,提出了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等的内容。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为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更深层次的合作,结合“新国十条”相关内容,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促进两险融合的意见。

(一)政府方面乌市政府在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时,应明确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共同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乌市政府为综合平衡好个人、社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各方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好宏观全局。首先,乌市政府应结合“新国十条”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构建乌市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通过法规体系确定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保护好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其次,乌市政府可以通过统一采购等方式规范定点医院的药品性能、质量和指标,对不同的病种规定一定范围的用药费用,从而减少患者的医药费用,降低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赔付压力。再次,为了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乌市政府应该给予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制定优惠税收政策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从而扩充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渠道。最后,为了能够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乌市政府应积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在加强监管过程中,坚持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保险公司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社保与商保融合的大趋势下,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拓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渠道,有效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了促进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深度,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吸引外资等方式来引进保险外资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实现最直接的专业对接,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其次,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等新技术,加强对医疗保险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制定符合乌市市场需求的医疗保险,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确保“保本微利”目标的同时,可以根据积累的数据开展其他相似的的业务,扩充商业保险公司更广的发展渠道。最后,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建设、专业经营的能力。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来完成,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乌市医学类、财经类等高校联合办学,从外部有步骤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综合性专业人才。此外,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从公司内部培养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7。

[2]丁少群、许志涛、薄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机制设计》[J],保险研究,2013.12。

[3]魏键、周石鹏:《我国区域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协调度研究》[J],保险研究,2011.7。

[4]马国芳、安尼瓦尔•阿木提、李豫凯:《乌鲁木齐市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0.6。

[5]秦士由:《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J],保险研究,2008.1。

[6]仙蜜花:《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研究_仙蜜花》[J],财政监督,2014.11。

第7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关键词】社会 养老保险 体制。

1、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创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迈入了改革进程,并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创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确立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即以社会保障为主体、辅助实施个人保障,运行模式则是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实现了质上的飞跃,然而由于始终处于创立阶段,其内含的城市与农村两类体系仍存在较多矛盾,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探讨并制定完善措施。

2、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问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存在多层次不足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基础层次,然而我国基本养老金仍具有较高的替代率,距离既定目标包含一定差距。同时用于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工具较为有限,仅包括银行存款与政府债券,体现了我国对运营投资环节的重视不足。养老保险体系第二层为企业年金,其呈现出质弱量少及缓慢发展问题。主体原因在于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全面、各类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企业缺乏自主积极性。我国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储蓄保险,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个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令我国储蓄性个人养老保险实现了迅猛发展,然而该发展进程始终较发达国家落后许多,主体原因在于我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针对保险资金的投资空间有限、渠道狭窄,保险公司销售制度滞后、管理经营水平不高等。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存在基金管理模式缺陷,现行养老保险体制中主要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结合模式,相关保险实务整体由政府部门经营统管,实行属地所有、属地负责体制,是基于保障支付养老金、基金安全与长期建设资金筹集的措施。然而实践进程中却出现了较多问题,具体体现在运用养老保险基金方式限制过严、银行存款利率较低、通货膨胀现象长生了对债券的不良影响、难以令基金保值、增值等。同时还存在不良挤占或挪用基金等现象。另外经济形势的更新与经济结构的转变对我国现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模式提出全新要求,因此如何解决日益凸显的个人账户空帐现象、管理效率不高、人口老龄化系列问题成为当前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重中之重。

3、有效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3 . 1 构建互动式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为合理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不足问题,我们应科学实施筹集基本养老基金的费改税体制,利用征税手段内含的强制法律约束力,合理改变当前存在的征缴不足问题。同时我们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合理纳入财政预算之中,进而严格杜绝、抑制经办机构不良挤占、挪用现象。征税是站在扩大税基角度的依据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全员的征收体制,因而将有效扩充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及实施空间。再者由税务部门实施对基金的征收并通过财政预算方式进行支付将有效简化中间环节步骤,进而控制管理成本,实现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升。在个人账户层面我们应做到实处,首先应在健全体制方面下功夫,实施规范化管理。个人账户应详细记载职工个人各项缴费情况,进而令其做到心中有数,实现鼓励正常缴费目标。完善个人账户建立后,应明确余额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任何部门均不应随意对其进行调剂转化为他类统筹基金。另外我们应通过渠道拓宽合理筹措资金,例如有效提升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人性化承担基于旧体制过度到新体制进程中引发的职工养老金缺口,进而合理扩充养老保险整体覆盖面,囊括非公有制与灵活就业员工于养老保险体系范畴中。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体投入手段为购买国债与银行存款,该类以安全为原则、收益第二位的单一化、保守投资模式很难充分满足基金固有的增值保值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安全性基金与收益、流动性基金之间适应性寻求一种全新的平衡点,可将养老保险基金合理投入资本市场中,进而有效提升养老基金安全性、盈利性与流动性,适度降低、抑制投资风险。

3 . 2 积极引入私营模式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

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成功实践的管理养老基金模式,我们应基于现有公营模式之上合理、积极、有效的引入私营管理模式,令竞争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各项事务全部由政府部门经营统筹管理,该类方式令养老基金无法真正实现增值、保值目标,进一步造成了我国企业的过重负担现象,抑制了其竞争力提升。因此我们应合理引入市场机制于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科学建立专项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部门、企业,令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随着实践进程的不断深入待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后我们可逐步提升管理基金公司数量,逐步引入私营化管理单位,进而实现最大化收益与私营化管理目标。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合理实施以市场化管理为主导、国家行政管理辅助建设的科学模式。基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养老保险主体投资者为企业、国家与个人的结合,其保值、增值环节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许多国家在实行了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后便实现了增值保值目标,且促进了养老保障理念、行为的全社会普及。由此可见市场化管理对社会保障基金具有正面优势影响作用,我们应科学采用私营竞争养老基金管理模式,促进其走多元投资、组合优化道路,实现持续的发展与更新,才能确保整体资金系统的良性、高效、稳定运转。另外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负债资产属性,因此我们应将安全管理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多样化投资建设巩固安全发展,进而合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目标。

4、结语。

总之,基于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本着全面更新、安全有序、创新实践、多元化发展原则构建互动式多层次保险体制、引入私营模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才能扩充发展渠道、健全体系,实现保值增值目标,创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赵敏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10(11)。

第8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内容提要: 社会保障基金大案频发凸显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主导运营模式的弊端、严格限制投资立法的欠科学性和监管环节的薄弱。面对学界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的呼声,实现严格监管下的投资开禁、引导基金运营的市场化和专业化以及强化监管力量是解决当下社会保障基金困境的现实选择,但“一刀切”的全部市场化倾向并不足取,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同类型和特性采取不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即分别交由政府和市场运营。与此同时,鉴于不同的运营模式对监管模式的需求亦存有差异,故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监管模式亦应有第三方监管和行政监管之别。

前段时间,一连串的“社保大案”揪紧了举国上下的视线,仿佛一夜之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中潜隐的种种漏洞和缺陷,如火山爆发般喷涌而出。社会保障基金巨额串案令社会各界震惊,也令政府各方措手不及。那么,事关百姓福祉的“保命钱”陷入如此危险境地的原因到底何在?当下政府各方的种种应对措施是否足以有效防止旧剧重演?解决此问题的长效机制又是什么?这诸多问题,不能不令人深思。 

一、社会保障基金大案频发凸显制度漏洞与缺陷

(一) 社会保障基金大案频发的社会现实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三大部分,即地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5项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前者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从目前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案件来看,地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是案件爆发的重灾区,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建立以来,运营良好。(注释1:为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负有管理运营之责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一整套规章制度开展投资运营,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投资绩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都给予了肯定。(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对《第一财经日报》不实报道的声明[ EB /OL ]1 (2006 -09 - 16) [ 2007 - 10 - 20 ] 1http: / / ssf. gov. cn. )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收益121. 36亿元,期间收益率为6. 01%.已实现收益加浮动盈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盈利240. 53亿元,期间经营收益率为11. 67%.(参见:佚名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6年理事座谈会召开[ EB /OL ]. (2006 - 11 - 07) [ 2007 -10 - 20 ]1http: / / ssf. gov. cn. ))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从国家审计署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来看,违规问题金额达71亿元之多 [1].从违规主体上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都占一定比例 [2];从违规形式上看,有对外投资,购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房产,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弥补行政经费,违规担保以及未移交财政专户存储等 [1].社会保障基金之“乱象”由此可见一斑。

(二) 现状之下的反思: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导致案件频发

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基金如何成了权力瓜分的对象?如何成了个别利益团体的“提款机”?到底是立法缺位还是有法不依?缘此,有必要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政策做一详细梳理。

早在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建立新社会保障体制的几项原则,其中一项即为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注释2:另外两项原则是: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1993年,国务院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17号)中,允许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之需、留足必要周转金的前提下,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具体方式一是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二是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除此之外,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但仅仅在1年之后的1994年,鉴于乱投资愈演愈烈的现实,原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行为紧急叫停,明令禁止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中,重申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仍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1999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进一步重申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5条和19条分别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6条则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做了要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第51条则明令禁止企业年金基金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通过以上对立法的梳理,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我国并非无法可依或立法模糊;恰恰相反,相关的立法均十分清晰明确,现实中社会保障基金屡屡被挪用挤占,完全是对法律所设的“红线”视而不见、有法不依的结果。

(三) 更为深层的思考: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设置和立法科学性的质疑

有法不依,问题可能出自两个方面:其一,违法主体有违法的便利或条件;其二,法律本身可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首先是违法主体具有从事违法行为的便利或者条件。前已述及,社会保障基金案件中涉及的违规主体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等,其中尤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地方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为重,这同我国“泛行政化”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直接相关。从表面上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分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运营。(注释3: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并不统一,具体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劳动保险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及社会保障局等。)但事实上,作为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其本身不可能摆脱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之间的附属关系。基金运营机构如此设置的结果,极可能是行政权、事权和财权“三位一体”,社会保障基金沦为政府“第二财政”或有关部门的“自留地”也就在所难免,而迫于地方财政的压力及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挤占、挪用及违规投资等现象自然也就屡禁不止。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职责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担负,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机制必然是无效或者低效的,再加上基金的封闭运作,社会监督也是虚置的,寄希望于权力的道德自律,则更为不切实际。总之,在现行的这种运作管理机构设置下,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和过多的行政干预并存,直接导致了基金运营的低效率和高风险。

其次是立法本身合理性的问题。纵观纷繁的社会保障基金案件,虽然其中不少是某些利益集团为私利而瓜分社会保障基金,但其中也不乏确实为保值增值之目的而为的违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严投资”限制之下,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尚较为宽泛,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则仅限两项,即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如此审慎规定的初衷当然是好的——对于“保命钱”而言,安全性自然是最为重要的;但与此同时,不能不虑及的是:利率、利息的微薄收益能否弥补通货膨胀和工资增长所带来的贬值问题?严格限制基金投向,名义安全性有了,但实际安全性呢?因恐惧多元化投资所伴生的高风险,而一味地封堵投资渠道,很难说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更非长久之策。在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求解,是十分艰难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要寻求一种安全的增值模式,路径并不是只有封堵投资一条;当此路不通的时候,就要另寻他途。

二、市场主导: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难题的治本之策

(一)国际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模式大体有以下几种[3]:

1.政府高度集中型 又称政府主导型。采取此运营模式的国家大多由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社会保障基金集中为一家中央基金,由政府专门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此模式以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为典型。在美国,由政府从就业者的工资中抽取一定的社保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即“联邦老年、遗属和伤残人士保险信托基金”(OASDI),简称联邦社会保障基金。该基金由挂靠在财政部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具体负责并投资,该理事会由6个成员组成,其中4个分别为财政部长、劳工部长、卫生署长和社会保障署长,另外2名成员由总统指定,并经参议院同意[4];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CPF,隶属于劳工部)不仅负责个人账户基金(具体包括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多项内容)的收缴和发放,而且还包揽了基金管理运营的各项职能;马来西亚的雇员公积金委员会(EPF,隶属于财政部)也承担了基金的收缴、管理、运营及发放等各项职能。前述的两机构成员均包括雇主、工会、政府和专家各方代表,鉴于投资运营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其内部也均设专门的投资小组,吸收金融领域的专家参与,进行直接的投资操作[5].

2.高度分散型 又称零售模式或完全市场型。在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中,社会保障的参与人根据国家法律建立个人账户,然后从国家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某家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可自由进出市场。智利是采用该模式的典型国家。在此种模式中,个人具有完全的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权和投资决策权,政府的作用仅在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3.适度集中型 此模式介于前两者之间,由政府机构统一征收投保人的社会保障款,再由其公开选择若干家经营良好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管理运作社会保障基金;或者根据投保人的个人选择,确定具体的基金公司。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都选择了这种模式[6].

既然以上三者均有其拥戴者,也就说明三者各有千秋,在一定的条件下均可达到高效运行的目的。政府集中型具有较为明显的规模效应,可有效降低市场参与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但易生行政干预过多、加剧道德风险、专业管理欠缺、收益率低及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等弊端。而高度分散型也是利弊共存——其虽可克服高度集中型的弊端,但也具有资金规模相对较小缺乏规模效应、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推销费用不菲、投保人信息搜寻成本较高、易产生无序竞争以及国家监管难度较大等缺陷。也正是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折衷立场,即适度集中模式。 

(二)政府主导型:一种必须摈弃的运营模式

作为社会整体运行的一个环节,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都会具体涉及到该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利的助力、不利的阻力等,正是这些助力和阻力的存在使得制度的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国选择哪种模式更为合适,与该国的政府职能定位、政府能力和工作效率、历史传统、市场发育程度、相关制度建设等因素密切相关。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的选择也不例外。一种模式在此国运行良好,在彼国运行失败,这并不能说明该种模式是失败的——不然如何解释其在其他国家的推行成功呢?其能说明的,仅是该模式并不适合该国。对政府主导模式的分析亦应如此。

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串案东窗事发后,社会各界的矛头一致指向了我国现行的政府主导模式,主张建立全部委托型投资方式 [7]. 但从最近官方的一系列动作来看,并无改变现行运营模式之意: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发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除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政策法规、强化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禁止社会保障基金违规投资运营及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外,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制度和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的建设,但并未涉及运营体制的调整;上海市政府2006年11月1日也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只是对原有法规和政策的重申,并无大的新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最近所部署的具体措施中也未涉及运营模式的改变。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官方这种对现有运营模式的漏洞进行修补的做法,能否遏制社会保障基金案件的重演?换言之,我国当下的这种政府主导模式可否通过相关漏洞和缺陷的弥补而得以延续?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增值,是不是一定要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全盘选择运营市场化,尤其是政府主导模式在国外也不乏推行成功的范例的时候?(注释4:具体措施有: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邀请报告制度、调研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参见:刘声。 劳动部重拳出击,四大措施整改社会保障基金[N ]. 中国青年报, 2006- 12 - 02.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酝酿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争取每年、每一季度向社会通报社会保险信息。(参见:中国酝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 EB /OL ]. (2006 - 12 - 14)[ 2007 - 10 - 20 ]. http: / / chinanews. com. cn. ))

在一些国家运行良好的政府主导模式在中国却问题频现,个中原因值得深思。或许郎咸平先生的一番话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在美国,社会保障基金依然由政府管理,但他们的政府是个有信托责任的政府,中国的中央政府相对而言比较有信托责任,但地方政府是缺少信托责任的,所以才会导致类似上海的案件出现”,“信托责任的内涵是道德良心”[8].此话虽然尖刻,却也道出了当下中国的部分现实。

在我国漫长的国家本位、权力专制的历史中,本就易被滥用的权力的单向性行使倾向尤为严重;依法治国推行这么多年,这种情况虽有所改观,但权力滥用依然有着极其强大的惯性,政府自律依然不尽如人意。近些年来“经济至上”的时代背景,政府的“经济人”和“政治人”属性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得尤为明显,再加上我国对权力的监督不力,这诸多因素都使得将社会保障基金交给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运营蕴含着较大的风险。而也正是这些特殊的因素和国情,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环境迥异于美国及新加坡等国,并最终导致了政府主导模式一成一败两种结果。要改变政府身上这种深层的传统意识和权力行使不受约束的惯性(或者说劣根性),绝非是一朝一夕之事——权力的道德自律是需要长久的精神传承的。

目前,尽管市场化的力量正在逐步强大,但政府并不愿从本该退出的领域退出。在改革带来的各种利益较量中,最主要的较量是政府和市场的较量。而只要强大的、具有先天垄断特性的政府权力继续横亘于市场竞争之中,则推进包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在内的一切改革便会难上加难。因此,实行市场化运营,恐怕是根治社会保障基金难题的治本之策,也是学界的普遍共识。

(三)矫枉不能过正:谨防市场化过程中的“一刀切”

尽管我们提出了经营模式市场化的大方向,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其一,是全盘的市场化,还是部分市场化?如果选择全盘市场化,是不是有矫枉过正之嫌?其二,如果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现行政策仍不松动,市场化是不是有些为时过早?毕竟该模式除了可以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外,上述两项投资途径并不需要倚重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操作——市场化模式的功能远未被充分利用,用“牛刀”来“杀鸡”是不是有些制度浪费?

我们从各类基金自身特性入手,来分析其市场化需求。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中的统筹账户均为短期支付项目,具有现收现付和运转简单的特点。因其支付期短,故结果有二:一是留滞时间不长,积累效应不明显,数额总量也就有限;二是对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高,以备即期支付之需。该类基金自身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其对市场化运营和投资多元化的需求度不高;对它们来说,流动性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收益性次之。故对这些基金而言,交由政府管理,或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是较为合适的。因为这些办法足以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实现,而将其交给专业公司打理,确无大的必要;而且,如此设计,也能更好地保证其即期支付的需求。

与以上几种基金不同,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年金具有支付期长和储蓄性的特点,属完全积累制。要保证该类基金的顺利支付和实际安全性,其收益率就必须高于支付期间通货膨胀率和社会工资增长率,如此才可化解支付期间长所带来的贬值风险。先抛开企业年金不说,单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一项,在其做实之后,其数目便极为庞大,要保证其高收益率和实际安全性,由投资非专业化的政府机构来运营显然是难以胜任的。而建立“政府抓两头(即基金征收和发放),中间(即运营)靠市场”的格局,将其交由专业管理公司打理,更为明智,因为该类运营者可弥补政府机构缺乏现代金融产品的投资理念、知识技能及风险管理能力等固有缺陷;同时,专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亦可打破政府垄断经营所衍生的低效。

综上,“一刀切”的全盘市场化做法有些过于简单化,无视了各类基金不同的特性和需求。实际上,在这方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经作出了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示范:对于风险较小、运作简单的投资(如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由理事会直接进行;对于风险较大、较为复杂的专业性投资(如股票、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等),则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注释5: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2月13日公布)。)

(四) 密切相关的问题:限量监管下的投资开禁

谈市场化运营,就不得不谈投资渠道多元化,因为如果仍将投资渠道限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则基金管理公司难免“英雄无用武之地”,运营市场化制度也就难以实现其初衷。

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的设定是比较宽泛的,(注释6: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2月13日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6年3月14日)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2月23日))对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则严格限制。立法的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颇让人费解——“差别待遇”到底为哪般?

作为“保命钱”的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的维护当然是不能疏忽的,但限制投资渠道并不能真正解决安全性问题,行政手段的简单限制最终只能导致基金实际安全性的贬损。堵不如疏,实行投资开禁,确定基金的禁入领域、可入领域及各种投资比重(如确定存款最低比重、企业债券的最低和平均信用等级、单一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重、股票投资总额等)可能是更为现实的选择。而且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对社会保障基金和资本市场而言,是“双赢”和互惠的:资本市场可为社会保障基金提供诸多投资工具,降低和分散风险,从而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社会保障基金也会为资本市场注入一股强有力的力量,扩大机构投资者,改善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9].

从国际范围来看,近些年各国也都有放松投资限制,强化基金资本化的趋势。(注释7:例如,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智利、马来西亚等国家均已实现了投资多元化。)再加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多元化并未酿成不可收拾的结局,相反收益还颇丰,既然已经有了“投石问路”的试点,而且试点是成功的,那么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坚守投资的严苛限制呢?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规模已相当可观且增长迅速,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投资理念逐渐成熟,市场交易品种日趋多样化,风险规避机制正在形成,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确已具备条件。当然,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够成熟,采取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如采用严格的限量监管,明确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具和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结构,并要求运营者严格按照规定投资运营,从而控制投资风险。

三、监管机构的选择: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抑或新设第三方监管机构?

(一)薄弱的监管现状与应急的现实做法

1.薄弱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现状 我国现行基金监督组织体系由人大监督、国家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基金管理部门内部监控组成。其中行政监督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其属于执法性质的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是基金行政监督的主体;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舆论机构(包括报刊、电视、广播等)以及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内部控制则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稽查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10].

从表面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善,但实际则不然。现实中,人大监督是乏力的,社会监督也因基金运作信息不透明而徒具其名,而行政监督的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也远未到位: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时即下设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司,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工作,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就社会保障基金监督职能单独设处的只有11个,其余的仍与其他业务合并设处,市县级则更少有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11]这足以证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监督工作的轻视。

2.应急的现实做法 社会保障基金串案爆出后,各级政府纷纷出台补救措施:上海市政府在2006年11月1日正式公布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要成立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等向市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由上海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12];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组建了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及专家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13]. 应当说,这些应对措施的出台是非常及时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从长远来看,其收效到底会如何?首先,这些监督委员会并非由专职人员组成,难以保证这些委员会工作的经常性和高效性。其次,就具体的组成人员来看,委员会多由当地政府官员任领导,要保证其独立于当地政府,绝非易事,这种表面的第三方监管,极可能沦为同样乏力的“行政监管第二”;而且在保留原有行政监管之外,另行设立这些委员会,还可能导致两机关相互推诿,出现监管懈怠。再次,在委员会的组成中,并无基金所有人——参保人员的参与,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基金,却被剥夺了直接的监督权,这很难说是公平的。综合以上各种原因,很难让人对监督委员会的前景持乐观态度。

(二)政府主导运营下的第三方监管与运营市场化下的行政监管

要实现运营高效和监管有力的目标,就必须保证基金运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这是毋庸置疑的原则。由此也决定了不同运营模式下,对监管模式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在政府主导型运营模式下,监管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的监管机制,即引入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监管;而在市场化运营下,行政监管则是有效的——此时行政监管机构对于基金的运营者而言,也是处于第三者地位的。所以,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的探讨,必须以运营模式为前提。

就理想状态而言,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市场化运营轨道,则现行的行政监管模式确有保留的必要,而且其监管是可以达到高效的,因为政府不再“染指”运营,而是专司监管,没有了利益的缠绕,对别人的监管就会尽心尽责得多。当然,鉴于现行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机构设置的薄弱,在监管力量上要进一步强化。对仍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运营的那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则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定期且及时地向监管机构和社会披露具体运营情况,以透明度来约束和规范其运作,从而确保基金的安全。

就现实情况而言,尽管现在我国各界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呼声高涨,但市场化运营的实现恐怕还要假以时日,在当下的政府主导运营模式下,建立独立于当地政府的第三方监管,确有必要。实际上,现行各级政府纷设监督委员会的初衷,也确实是为了保证运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改变当下“两权合一”的现状,只是具体措施上的不尽合理很难确保其良好初衷的实现。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笔者认为可借鉴我国证监会等的设置体例(直属于国务院,在各地设立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体制,以最大限度地割断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在人员组成上,要保证专业人员和参保人员的介入,以强化监督的专业性和提高民众的参与度。

四、简短的结语

根据不同类型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同特性,将其交由不同的运营机构管理,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中的统筹账户基金交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运营,将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是我们在对目前发生一连串社会保障基金大案的现行运营和监管模式进行全面检视后所得出的结论。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监管事关百姓的安身立命。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一个负责的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已披露出的社会保障基金大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基金运营和监管模式中的漏洞不弥补,难保今后这类案件不再出现。痛定思痛,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冀望本文能为此项改革的推进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企业职T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2006年11月24日公告)[R/OL].(2006-11-24)(2007-10-20)。http://audit.gov.cn/cysite/docpage/c516/200611/1123_516_17913.htm.

[2] 刘羊旸.关注社会保障基金:从制度上加强改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EB/OL].(2006-12-01)[2007-10-20].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61201/19213128276.sht.

[3]郭殿生。集中投资还是分散运营——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模式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3 (4):26-27;宋晓梧。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19;张新民。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5(4):142;李珍,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0-49.

[4]刘旸辉。国外社会保障基金如何监管[EB/OL].(2006-10-19)[2007-10-20]. 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10/19/content_5224128.htm.

[5]宋晓梧。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19.

[6]郭殿生。集中投资还是分散运营——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模式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3(4):26-27.

[7]齐轶。财富观察: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增值[N].中国证券报,2006-09-02;查补漏洞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N].新京报,2006-08-26;万猛。社会保障基金“管”与“理”的和谐[N].中国发展观察,2006-11-24;社评:政企分开是社保改革的明智之举[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11-28.

[8]郎咸平。外国是怎么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N/OL].财经文摘,2006(11)[2007-10-20].finance.163.com/06/1204/15/31GQ6KAH00251OB6_2.ht.

[9]徐锦文。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5:121.

[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EB/OL].(2006-02-18)[2007-10-20]. molss.gov.cn/gb/zwxx/2006-02/18/content_107184.htm.

[11]冯蕾。社会保障基金事关百姓福祉,却为何监管环节薄弱[N].光明日报,2006-10-19.

第9篇: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四)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