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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精选(九篇)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

第1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中职生 素质教育 劳动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8—0187—02

高才生或许可以从书本中产生,但高素质人才只能生长在劳动的土壤里。加强劳动素质教育,切实可行。我国的教育正在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而要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劳动实践教育不仅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独立内容,而且对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的提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职校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祖国未来高素质的建设者和劳动者。对职校学生实施劳动素质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劳动习惯,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既是素质教育的要求,又是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有”新人的重要途径。

一 加强中职生劳动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1.实施中职生劳动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事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提出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教育理论,根据各个历史阶段的革命任务和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提出了学校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青年学生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这是当代青年学生成才的必由之路,也是对中职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2.实施劳动素质教育是中职生自身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

第一,劳动素质教育是提高中职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社会生活是一个广阔的课堂,要引导广大学生经常深入到工厂、农村参加各类生产劳动,通过亲身体验企业、农村的生活来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激发他们投身改革,献身四化的热情。同时,在劳动中培养他们热爱劳动及劳动人民,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艰苦奋斗,以及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等优良品德。

第二,劳动素质教育是提高中职生的文化知识素质的需要。中职生的文化知识素质包括知识、智力和技能三个方面,但他们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实践。而技能的培养更离不开劳动实践,只有实践才能出真知。因此,只有指导学生结合书本知识进行大量的企业劳动实践,才能把所学的知识转化成服务社会的技能,否则只是“黑板上维修设计”,通过生产劳动教育可以使学生感受到科学知识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经过理论联系实际,又可以加深对科学基础原理的理解,可启发学生的创造性。

第三,劳动素质教育是中职生增强身体素质的需要。中职生正处在身体成熟的重要时期,参加适度的劳动能使其肌肉、筋骨受到锻炼,促进新陈代谢,增强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的机能,提高其抗病能力,从而强健学生的体质和体力。中职生应在大学期间多参加劳动,锻炼健康的体魄,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奠定良好的身体素质基础。

二 加强中职生的劳动素质教育的若干对策

1.实施中职生劳动素质教育应注意的“三个结合”

第一,集体劳动与自我劳动的结合。职校中,学校对集体劳动组织得比较好,因为在集体劳动中,可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但对中职生的自我劳动重视的不够。其实,自我劳动对青年学生自我约束的劳动习惯的养成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个人大部分时间的劳动是自我劳动。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向来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自我劳动能力很差,大部分学生不会做饭,不会缝补衣物等家务活,就连宿舍卫生也懒得搞,于是有人提出“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的担忧。

第二,一般劳动与专业劳动相结合。对中职生实施劳动素质教育中,一般劳动与专业劳动要双管齐下,既要有一般劳动更要有专业劳动。一般劳动可以培养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思想,培养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的美德;参加专业劳动不但可以巩固专业知识,激发学习兴趣,而且可以提高实践能力,增长才干。

第三,义务劳动与有偿劳动相结合。参加校内的清洁卫生,绿化环境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为孤寡老人、残疾人服务的劳动,是大学生应尽的义务,这些劳动可以培养青年学生的无私奉献精神。适当的有酬劳动,有助于学生勤工俭学,培养自立的精神和很好的劳动习惯。对职校实施劳动素质教育,要注意义务劳动与有偿劳动相结合。

2.中职生实施劳动素质教育的三条重要途径

第一,公益劳动。专家研究表明,一个人在青少年为社会无偿劳动中贡献的力量越多,他在内心就会更加深切地珍惜那些似乎与其个人没有直接关系的事物,并且会享受到光荣感、自尊感和成就感。职校中也应积极提倡关心他人、热心公益、扶贫助困等活动,要通过青年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照顾孤寡老人,义务家教等服务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从而有效抵制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蚀。

第2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义务教育;学校选择;劳动市场分割理论;筛选理论;蒂伯特选择

学校选择又简称“择校”,狭义的择校是指教育选择,即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对于受教育机构的选择与认同;广义的择校是指教育需求方即学生或家长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追逐,宏观上是一种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与需求矛盾的体现。与我国政府明确禁止择校行为相异的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扩大学生学校选择权利的教育政策。有学者认为,择校是世界各国公共教育体制重构的重要政策思路之一。而我国则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来限制甚至禁止学校选择,例如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

一、劳动市场分割理论与学校选择的合理性

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Labour Market Segmentation Theory)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现象,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提供大公司、大企业、大机构的工作,工资待遇是由劳资双方谈判确定的,雇员有较明确优渥的福利待遇和晋升程序。次要劳动力市场情形则相反。一般来说前者往往雇用教育程度较高的人,而后者往往雇用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对二者明瑟收入方程的回归结果也表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明瑟收益率为0.066,比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明瑟收益率0.044高出两个百分点。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是决定其在主要劳动力市场还是次要劳动力市场工作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进而也决定了其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等,对个人的事业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家庭居住地决定所进学校质量的情形下,家长通过交纳择校费来换取优质学校的入学名额其实也是无奈之举。我们从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找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选择的合理性、公平性的基点。

二、筛选理论与学校选择的合理性

筛选理论(Screening Theory)认为人力资本理论关于教育能提高人的认知能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论断是不正确的,教育的主要作用不在于提高人的认知水平,而是对不同能力的人进行筛选。该理论认为,雇主总是希望从众多的求职者中选拔有相应能力的人去填补空缺职位,而由于对求职者并不了解只能通过一些外显的个人属性和特点去推测其能力。一类是先致无法改变的,如性别、种族、家庭背景等,另一类是后天获得、可以改变的,如教育程度、工作经历等。前一类被称作“标识”,后一类被称作“信号”。雇主可以凭借标识和信号,特别是教育信号了解求职者的能力。教育水平是反映个人能力大小的有效信号,是雇主鉴别求职者能力并安置到不同岗位上的一种装置。

这一理论也对我国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选择的问题具有解释力。而通过择校,交纳一定的费用可以让孩子享受原本享受不到的优质教育资源,让孩子从小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日后升学、就业做后盾,好的教育背景带来一份好的工作,继而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非常合理的想法。所以说筛选理论视角出发也论证了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选择行为应该合理存在,而不是政府从官方意识形态方面片面禁止打压。

三、蒂伯特选择与学校选择的合理性

义务教育阶段家长为孩子选择学校其实可以归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生产、提供中蒂伯特选择问题的一种。蒂伯特认为,如果居民能够在社区之间移动,通过选择社区,他们显示出自身的偏好。蒂伯特指出,如果地方社区或者辖区的数目足够大,同时每个社区都提供着不同的公共产品(支出)的类型,那么个人选定居住的所在社区提供的公共产品产出水平是符合他的偏好的,这就是蒂伯特选择过程,也就是“以脚投票”的过程。其实,家庭和学生对学校选择的实质是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提供、生产中蒂伯特选择问题(Tiebout Choice)的一种。

在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学校间教育质相差悬殊,非均衡发展的现实背景下存在蒂伯特选择的择校问题是一种必然。政府有义务为所有的孩子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但我国现实的国情使得政府没有能力为所有孩子提供均衡的、高水平的教育服务。如果私人愿意购买,愿意出高价格,政府就不应该拒绝。既然私人愿意出很高的价格,就意味着短缺供给不足,市场需求存在,私人投资是可能的,那么为什么要拒绝?所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选择行为的产生是合理的,我国政府应该做出相应的政策设计来切实的面对这一社会行为。

四、合理化学校选择的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从经济学视角出发,无论是劳动市场分割理论、筛选理论还是蒂伯特选择理论,学校选择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政府不应“一刀切”禁止家长的择校权,而是应该提供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学校选择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这些国家通过实行开放式的择校政策,不仅保障了家长的择校权,而且还以此来推动公立学校的体制改革和质量提升。这明显与我们目前实行的禁止择校的政策规定迥异。再者也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参考,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变革:第一,打破传统壁垒,重建教育供给机制;第二,正视差异与选择,建立有效的择校;第三,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完善中小学布局结构。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重构公共教育体制:别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4).

[2] 郭丛斌.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在中国的验证[J].清华大学教育评论,2004(8).

第3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26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提出了立法的价值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其中调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价值观角度看,劳动关系表现为三位一体的价值关系,即劳动者自身的价值关系、用人单位的价值关系,以及二者共同体现的社会价值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条件。对于非劳动者和组织而言,这种价值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和谐的社会价值关系。对于高校而言,与教职员工(劳动者)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不仅在于劳动关系价值本身,更重要的在于对受教育者(非劳动者)进行教化并达到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关系所导向的目标。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发展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分为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和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两类,前者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范缔结劳动法律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后者是在劳动法律关系缔结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劳动关系的内涵,通常包括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方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形式,以及他们因参加社会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三个方面[3]。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动关系既是一种价值关系,又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结成的互为目的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不再是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而是两者直接结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不再作为生产的工具,而是作为生产的目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包括国有经济劳动关系、集体经济劳动关系、合作经济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合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中劳动关系七种类型。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已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那里通行的原则,是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决定劳动者收入,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型或雇佣的劳动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公有制企业在向“产权明晰”的方向进行改革的同时,劳动关系也向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的基本形式是劳动合同[4]。中国目前所存在的契约型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即由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和由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不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范,而只由中国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

从立法上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而《民法通则》把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其重要的一个目标。这三部法律在于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劳动关系,在劳动权和单位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够较充分地结合,实现较充分的就业,并使劳动者的收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其贡献、绩效相适应,以实现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目标,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

从中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看,按照社会和谐的要求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会面临着两方面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全面推进经济市场化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关系契约化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把目前市场经济及其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纳入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所指导的和谐劳动关系中去,不仅涉及到政府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劳动者保护的能力,民主与法治的完善,整个社会对社会公正价值的接受,也必然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调整。这不仅是一种新的劳动关系的构建,而且是一场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

笔者认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能激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潜在的劳动能量,而且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这不仅对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有借鉴意义,而且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

二、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

对高校而言,依照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涉及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共同维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高校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四大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高校共同体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人才培养是高校的重要任务和核心价值。人才培养贯穿于其他三个职能之中。高校通过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这四个职能,辐射和影响社会思想和物质关系,进而推动和促进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变革和发展。

高校作为社会期望和国家赋予的办学机构和价值系统,在办学过程中,涉及人才培养、办学方向、教师态度、学生就业、管理水平和评价考核等诸多关系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逐步实现高校价值目标的最大化。高校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其价值活动所达到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内外价值系统的相互作用。

在外部方面,社会期望高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智力服务、产出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社会各家庭期望自己的子孙万代能进入更好的高校,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享受更多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与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相比,更能立身成人、立事立家,对家庭和社会有更多的贡献。国家希望高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就是希望高校大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在内部方面,高校劳动关系处于众多关系中,然而国家法律明确指出,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始终是高校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价值指向,这是高校劳动关系有别于其他劳动关系的典型标志。高校与其劳动者和高等教育的智力及人财物资源充分结合开展一系列育人活动。在高校的整个育人活动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科技是先导,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伟大实践中,高校承担着更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具有促进社会价值关系和国家价值关系和谐的意义。

然而,在高校实际办学过程中,高校并非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影响的价值系统,高校劳动关系也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关系。在众多外部社会关系的强烈作用下,高校劳动关系常常发生变异,疏离自身价值目标的轨道。一方面,社会和国家需要更好的高等教育和相关优秀成果(包括人才、智力成果和科技服务等),而高校心有余而力不足,虽尽全力却无法达到外部期望的目标;另一方面,高校的价值提升需要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社会却无法与高校形成紧密结合、运行良好的成长共同体,高校时常会被社会主流力量边缘化,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与之相对应,不同社会系统的劳动者不能和高校系统的劳动者形成高度一致的社会共同理想,不能在不同利益角逐中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导致对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认同的多元化,影响和制约着高等教育机构形成办学的正确目标指向,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这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面临的重大现实难题。

三、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

2005年3月7日,总书记在政协社科界联组会上向社科界同仁提出了“提炼共同价值观”的任务[5]。虽然这是对社科界的期望和要求,然而这对于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根据前面关于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社会愿景的探讨,笔者认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包括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大方面。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不仅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价值。其社会价值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是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以高校育人目标为本位,以培养输送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为中心,在充分实现育人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潜在的社会价值,实现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成员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强有力的由高校劳动关系所维系的价值共同体。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内容,构成了社会生产关系中科技和人文价值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创造一流的科技文化成果、提供优质高水平的社会服务,是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根本使命。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凝结。它以社会发展为基石(基础),以民族振兴为方向,涉及高校人才培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农林、水利、医疗、卫生、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高校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通过众多高校与千百万教职员工的辛勤劳动所体现出来。他们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塑造,使大学生成为推动各民族不断前进的优秀分子,成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成为维护中华民族团结和发展的坚强捍卫者。在民族价值中,责任、爱心、关怀、真诚、勇敢、正义是中华民族价值的特有表现,“万众一心、不屈不挠、友爱互助、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价值表达。民族价值是数千年来中华炎黄儿女在长期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凝结,是中华民族前赴后继、不断超越的精神支柱。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种不断追求与升华的民族价值中达到深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国家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中民族价值的升华。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针,以民族、国家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方向,以民族、国家的命运为命运,把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有机统一起来,使高校劳动关系价值得以实现从社会价值向民族价值的转变,从民族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变,最终实现高校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型,达到国家教育方针所指向的目标,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国家价值高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普世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的广延化和人本化。它以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为依托,通过高校与教职员工之间独特的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拓展为物质关系之上的仁爱、责任、关怀、智慧、正义、奉献等精神单元,使之产生更高层次的价值运动。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同一社会虽然可以有多层次多元并存的行为价值,但在民族和国家层面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意识形态方面应当是共同的、一元的。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保持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保证,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大灾大难面前不屈不挠的根本价值要求[6]。中国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说过,“中国人最宝贵的东西,这就是中国人关心人与人之间如何共处。”高校劳动关系的这种普世价值,不仅体现在中华民族大众的生活中,也体现于人类劳动的普遍价值关系中。高校劳动关系作为以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特定对象)的独特生产关系,通过千百万劳动者的不懈努力、真诚奉献,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普世价值广度的统一。

由此可见,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仅关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也关乎社会价值、民族价值,更关乎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它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者的统一。在众多价值关系中,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立足于社会关系价值,是劳动关系价值深度、高度和广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3] 刘庆唐.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N].人民日报,2007-05-08(15).

[4] 顾光青.劳动关系:理论与不同模式的比较[J].学术月刊,2007,(12).

第4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摘 要】中国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以及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职业学校实践育人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正逐渐成为当下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构建实践育人的培养体系,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转型更是值得思考。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是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关键,我们应树立全新的职业教育理念,明确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培养出应用型、知识型和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更快发展出力献策。

【关键词】 新时代 职业学校 实践育人

随着职业教育规模发展向内涵建设的转化,人才培养质量已经成为职业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切实加强实践育人、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是当前职业学校工作的主题,也是事关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一次考察时曾强调:要注重文化浸润、感染、熏陶,既要重视显性教育,也要重视潜移默化的隐形教育,实现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的效果。青年要成长为国家栋梁之材,既要读万卷书,又要行万里路。高校学生支教、送知识下乡、志愿行动等活动,都展现了学生的风貌和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情怀。许多学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中树立了对人民的感情、对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忠诚。由此可见,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实践育人,非常关心年青一代的成长。

一、构建实践育人体系的目标

构建创新性职业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目标是以德育教育为出发点,以培养德才兼备的职业学生为己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本宗旨,以安全着陆、稳定就业为基本导向,注重教学中思想教育、知识技能及社会实践活动的合理结合,实现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并且能适应当代职校生发展的全能型人才的培养体系。它是一种思想政治理论与课堂实践教学的结合,把职校生的思想政治教学融入到日常教育中去,突出政治修为,提升素质修养,构建职校教育实践新体系。

二、构建实践育人体系的内容

职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基本内容就是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深入实践,加大对社会的认知度,组织各种社会调查、勤工俭学、义务劳动等社会实践性工作。职校学生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就业,步入社会,走进企业,所以职校学生工作实践育人体系可以从企业的五大组织体系(即:价值观、机制、技能水平、企业文化、企业职工)中进行剖析、学习与借鉴,转化为学生实践育人教育所用的:育人价值观、培养合格人才、构建长效机制、实现全面开花,进一步得到人才的有效转型,促进育人体系的早日实现。

(一)育人价值观

职校教师要善于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提升学生的人生价值。对学生起到正确引领的作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学习精神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职校生的政治修养。职校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要有针对性的去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现行政策及新形势,了解国情、认清形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提高凝聚力和向心力,为祖国的强大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培养合格的人才

实践育人体系应该是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只有培养出这样的人才,才能为社会发展所用。所以,实践育人体系的建立一定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调动起学生们的积极性,实现他们的理想报负。

(三)构建社会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是社会实践育人的基础,必须要保证社会实践活动有序的进行,防止脱节。要树立德育育人的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工作制度,筑起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育人体系。也就是说,构建社会实践育人工作要以学校党支部、团委为基点去带动其它工作的进步,在各项工作进程上,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并关注职校生的信息反馈,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保证所有的工作都能顾全大局,促进职校生的茁壮成长。

(四)实践育人体系要保证全面开花

1、在育人体系的实际工作开展当中,要学会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先锋模范和协调作用,使职校的校、系(专业部)、班之间相互依赖,学校、家庭、社会、学生之间相互依托,但又各有侧重,能凝聚合力,营造和谐气氛,去吸收更多的积极分子,共同进步。作为职校老师及领导干部人员有责任参与到学生的工作实践中来,为他们做好正面的指导,提供正能量的服务,促进学生们的健康发展。

2、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在职校生带着理论的头脑走入社会,体验生活的时候,一定要把各种情况做好预测,防止突发事情的发生,也增强学生随机应变的能力,并且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利用现代化电子网络来为育人体系服务,因为电子网络传递快、方便实用、交互性强等优势而受到当代学生的偏爱,可以运用这种先进的交流工具作为实现学生相互沟通的桥梁,深入学习的纽带。

三、职校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具体要求

实践育人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活动等形式,在加强实践育人时,要将职校生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当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实践教育中树立劳动意识

学校要积极组织职校生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在劳动中学习和掌握基本生产知识和技能,把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联系起来,做到学以致用,同时认识劳动的意义,树立劳动意识,把劳动看作是最光荣的。努力培养热爱科学技术、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

(二)在社会调查中提高思想觉悟

职校生参加社会调查活动,能够深入认识社会,对社会有客观准确的认识,了解中国的国情、民情,了解改革和建设的实际情况,从而加深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在社会调查中,职校生会发现一定的问题,会看到我国进入新时代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更重要的是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自身思想觉悟。

(三)在志愿者服务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青年志愿者活动是一项要求志愿者本身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活动。”职校应该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包括义务劳动、文化培训、时事政策宣传、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攻关、科学普及等。职校通过组织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主义精神,使职校生自觉树立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树立自立意识

第5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一九五七年春夏之交,资产阶级猖狂地向党、向人民、向社会主义发动了进攻。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派遣出国留学生必须重视政治条件的审查,在学校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等,一时也成为被攻击的对象。资产阶级硬说什么:学校向工农开门和派遣出国的留学生必须重视政治条件的审查,是宗派主义的表现。说什么:学校向工农开门和在学校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会降低教育质量。狂妄地叫嚣要“马克思列宁主义退出学校”,“中共组织退出学校”。资产阶级所以从这些方面对我们的学校教育进行攻击,无非是企图使我们的学校教育离开社会主义的道路,回复到旧中国的旧教育的道路上去。

旧中国的教育是专门为地主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的教育家们经常散布教育起政治超阶级的谬论。事实上,在阶级社会里,“有教无类”,只是骗人的空话吧了。反动派统治时期,文盲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事实,就充分说明那时候受教育是地主资产阶级的一种特权。那时候的学校,特别是中学和大学,劳动人民是很少有份的。派遣出国留学更与劳动人民无关。对于资产阶级所谓教育超政治超阶级的谬论,列宁曾经加以揭露和批判。列宁说:“资产阶级的虚伪表现之一就是相信学校可以脱离政治。……提出这个原理的资产阶级自己就把资产阶级政治放在学校事业的第一位,竭力把学校用来专门替资产阶级训练恭顺的和能干的奴才,甚至竭力利用普及教育来专门替资产阶级训练资本的走卒和奴隶,他们从来不想使学校成为培养人格的工具。”(列宁:“在全俄国际主义教师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见“列宁论国民教育”一书第296一296页)

这就是说,教育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总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剥削阶级的教育就是为了培养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奴才,资产阶级的教育就是“专门替资产阶级训练恭顺的和能干的奴才”,“替资产阶级训练资本的人卒和奴隶”,就是培养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就要求教育来一个根本的转变,转而为社会主义培养建设人才,培养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

新中国的教育是属于人民的。解放以来,人民生活逐渐改善以后,迫切地要求把自己的子女送进学校学习。尽管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还不可能完全满足人民这种要求,但如果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实行向工农开门的方针,仍然让地主资产阶级独占,将是荒谬绝伦的事情,人民决不会同意这样做的。

派遣出国留学生以及高等学校招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各种高级的专门人材,对这些学生如果不重视政治条件的审查,对国家今后各种建设事业是没有好处的,人民也决不会同意这样做的。

学生的家庭出身还不能完全决定学校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东西,是学校为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是学校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是教育跟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党对学校教育的领导。在我们的一切学校中,必须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必须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这是我们学校跟资产阶级学校根本不同的地方。

由此可知,坚持学校培养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服务的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学校向工农开门,派遣出国留学生以及学校招生重视政治条件的审查,在学校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生产劳动教育,是从人民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的,是符合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也是符合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需要的。学校教育工作贯撤阶级路线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意义,就是如此。

我们的学校是为了培养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我们主张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跟唯成份论是不相同的。这是在学校教育工作中贯撤阶级路线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为什么必须主张和坚持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呢?第一,过去,在旧社会里面,工农及其子女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被关在学校大门之外。革命胜利后,这种状况无论如何是不能让它再继续下去了。第二,为了建设社会主义,需要提高工农群众的文化水平,并且还要逐渐形成一支宏大的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队伍。而为着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大量吸收工农及其子女入学。第三,我们革命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社会里面,劳动和文化将同时成为人们生活必需的东西,那时候,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本质差别将被消灭。而为着将来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实施普及教育和逐步延长普及教育的学习年限,使工农及其子女都得到求学的机会。我们主张和坚持学校向工农开门的理由,简单说来,就是如此。这一方针,除去对工人阶级革命事业,对社会主义事业,抱敌对的态度的人以外,没有不同意和不拥护的。

但是,我们的学校是为了培养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我们主张和坚持学校向工农开门,决不等于说只有工农家庭出身的子女才能受教育,非工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就不能受教育;或者说只有工农家庭出身的子女才能受高等教育,非工农家庭出身的子女不能受高等教育。

谁都知道,全国人口总数中,按照阶级出身统计,工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占百分之九十,其他阶级只占百分之十。我国已经普及了小学教育,所以,小学生按家庭出身统计的比例,和人口中各阶级的比例是相适应的。初中的情况也还基本上相适应。高级中学特别是高等学校就不完全相适应了。目前高级中学学生中,非工农家庭出身的学生仍占百分之二十以上,高等学校则占百分之四十左右。上述这些情况,可以说明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全国解放十年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由于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已根本改变了旧中国教育被地主资产阶级独占的状况。第二,今后学校教育特别是高等学校还需要继续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第三,非工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并没有被关在学校大门之外;我们对于非工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并没有采取歧视的政策。

第6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生产;现代教育;“教劳结合”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类的劳动分工是十分粗浅的、笼统的,教育基本上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到了近代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为典型的“第二大(社会)形态”阶段,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人类劳动的体力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分裂、对立达到了顶点,人被视为完全不需要具备任何专门技艺的工具,人手的灵巧被机器的精确所代替,他只需被动地伺候机器的运转,在资本眼里,人仅仅是大机器工业中的一个活部件。马克思说道:“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再次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生死攸关的问题。

自欧洲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学校教育又开始被要求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在一起,与改良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联系在一起,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和谋生、糊口联系在一起。产业革命的发展,要求学校教育突破古代学校教育对原始社会广义职业教育的异化,创造一种新形式的教育——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这成为近代学校教育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现代生产的客观规律,也是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首先,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以机器大工业生产的技术为基础。欧洲产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以机器生产形式代替了手工业的生产形式,社会生产力发生了质的飞跃。“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它使单个人的生产经验和技能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而使人类世代所积累的生产经验,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经验,即间接经验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再也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直接在生产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而主要依靠间接经验。因此,通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和训练,授以劳动者各种间接经验,就成了维护和发展社会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现代国家和有为政府就必须重视与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

其次,近代大机器生产和学校职业教育是同社会分工细化、专门技能技巧深化以及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产业革命以后,现代生产体系和技术分工基本形成,并在社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生产中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不断出现,促进了技术革命,于是就对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应该掌握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熟悉机器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技术。这同时也就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学校教育必须同现代生产活动相结合,传授生产中需要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性质的操作型、技能型的实用人才。这就说明,现代职业教育是现代社会分工和大工业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生死攸关的问题。

职业教育打破了古代社会以来学校教育仅服务于统治阶级治国治民需要的局限,使教育重新回归于本初状态,即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服务。同时它也冲破了正规学校和全日制学校的时间和空间,直接为社会生产服务。就当时的职业教育具体形式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18世纪末出现的技术工人讲习所(MechanicsInstitutes),如1799年,在格拉斯哥大学生产科学仪器的工厂中开设的科学和数学夜校讲习班,对象是技术工人;二是政府强力推进建立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议会批准开办的公共工程中心学校(1794)、综合技术学校(1795,即后来著名的巴黎理工学校)、德国虔信派牧师开设的“实科学校”(1708、1747)等。但马克思并不推崇这两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而是从工厂教育的实践中发现了未来教育的方向,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历史上最早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人是托马斯·莫尔,他在《乌托邦》一书中阐述了教育与农业、手工业劳动结合的思想。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勒斯在《关于创办一所一切有用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学院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劳动学校”的想法,首次明确提出教育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主张。18世纪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认为,劳动是儿童教育和发展最重要的条件,适当的体力劳动能够促进人的智慧和道德发展。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主张并进行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试验。

在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生产中使用童工是普遍现象,童工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4—16小时,其体力、智力及道德备受摧残。1800年1月,29岁的欧文从岳父大卫·戴尔手里接任苏格兰新拉纳克纺织厂经理一职,由于受到法国唯物主义者关于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学说的影响,他在自己的工厂中实施了“通过改变环境来塑造人的性格,从而达到社会改良的目的”的改革计划。他将每天劳动时问缩短为10小时半,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工人子女开办公共学前教育机构,为6~10岁的儿童开办初等学校,为11~17岁的童工开办夜校,教授适合儿童年龄并且对未来生活有用的知识。1816年1月,欧文将他的工厂教育机构命名为“性格陶冶馆”。

由于欧文的示范作用,加上其他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英国议会先后三次通过工厂法,规定若干保护童工的措施,并附有童工教育条款。例如,《1802年工厂法》规定,工厂主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的教育;《1833年工厂法》规定,纺织厂14岁以下童工每天必须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1844年工厂法》规定,8~13岁童工每周须在学校学习6个半天或3天,否则不得受雇。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劳动力再生产问题,他发现工厂教育制度中实践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是改造旧教育、促使人全面协调发展的唯一途径。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人,同时,人的个性、才能和世界观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是马克思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基础上,揭示了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指出生产劳动同教育的早期结合,必然发展为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的结合。

三是马克思把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上。他们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考察和研究,指出了现代工业生产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物质条件。提出了客观的需求。

四是马克思直接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的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优秀思想成果,确立了科学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并且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工厂教育制度,从《工厂法》中看到了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萌芽。

马克思十分推崇欧文在自己工厂中的教育实践活动。他在《资本论》中说道:“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我们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的基本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马克思是从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客观发展规律中预见到了未来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现代工业使男女儿童和少年来参加社会生产这个伟大事业,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合理的趋势,虽然这种趋势在资本的统治下遭到了可怕的歪曲。”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主要是指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亦即现代工业性质的生产劳动;所说的教育是家庭以外的教育,主要是指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的学校形态教育。因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基础上的现代生产与现代教育的结合。 转贴于

第三,马克思所说的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包括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科学知识同生产劳动结合,也包括智育、体育、技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专门指出,技术教育与培训“要以生产各个过程的一般原理为内容,并同时使儿童和少年学会各种行业基本工具的实际运用与操作。”

在以现代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学校形态职业教育出现之前,职业与教育是分离的:从事谋生糊口的职业劳动者一生一世都没有机会进学校学习,而从事传道授业的教育活动者也是一生一世都远离职业(尤其是体力)劳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理论基础,颠覆了之前以家庭劳动和工场手工业为基础的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它第一次使职业教育建立在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和新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既可以使学校教育获得社会实践的基础,使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提高教育质量,又可以使生产劳动受到科学原理和智力活动的指导,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指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之间的互相作用问题。现代生产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现代生产使教育在体系结构、培养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使教育第一次在革命性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有了完整的体系,既“劳心”又“劳力”,并不断向前发展,最终合二为一。但是,中国的学校教育十分强调治“学”的正统观念,长期以培养治国的“接班人”为目的。不屑培养治“事”的“建设者”,所以,职业教育的地位十分尴尬,既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居于边缘位置。

21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对提高生产力,对发展经济的作用,以及对人的劳动能力发展的作用,都得到各个国家的一致认可,都认为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马克思这句话的重点是强调教育的作用,强调现代教育是现代生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那么,职业教育对现代生产都有哪些作用呢?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职业教育起着传递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重要作用。科学是一种一般社会生产力,是一种没有物化的生产力。把科学物化在生产中就可以变为直接生产力。这种物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把科学变为生产技术,物化在生产工具中,改革工具,革新技术;其二是把科学知识传授给劳动者,使劳动者具有生产技术和能力,提高智力水平。职业教育是实施这两种物化的重要措施,是这种物化的最有效的形式。在现代职业教育中,人类长期所积累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是经过有目的的选择、提炼和概括传授给学生的。同时,学生的学习又是在教师科学传授方法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具有较高的效率。这对于现代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现代教育所传授的某些部门的自然科学知识,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运用于生产中,转化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短期训练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显著。另一方面,现代学校教育还起着促进科学知识的联系、积累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一般生产力的发展的作用。如各类学校所传授的自然科学知识方面的学科,都不是某一历史时代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整个历史过程的知识结晶。在这一积累和发展过程中,学校教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职业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和造就具有知识技能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直接参加了劳动力的训练和培养过程,不仅要为社会生产培养有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劳动后备大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和造就从事脑力劳动的专门人才,即工程师、科学家和各种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将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物质生产的重要劳动力。马克思有一句重要的话:“充分发展起来的个人自身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里说的“反作用”,主要是指人通过学校教育,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到训练成专门劳动力的过程。人通过教育过程的培养和训练,就会使自身充分发展起来,具有较高水平的劳动能力。

第7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教师聘用制度;公办高校教师;聘用关系;法律地位;探讨

基金项目:2013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硕士点项目“贵州省高校聘用关系法律制度”(13SSD018)阶段性研究成果。

当前,我国公办高校已陆续实行了教师聘用制度,双方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实践证明,伴随教师聘用制度的推进,我国公办高校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趋势日趋明显。然而,由于缺少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加以规范,直接导致了公办高校教师在聘用制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既影响了教师聘任制在公办高校的顺利推进,又影响公办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与保障,更影响公办高校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本文以教师聘任制度的内涵为逻辑起点,在简要总结公办高校教师聘用制度实施现状的基础上,通过解读当前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进而对教师聘用制视域下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科学界定。

一、教师聘用制度的内涵

我国现行《教师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所谓教师聘用制度,是教师职务聘用(任)制度的简称,作为新时期教师管理和教师作用的一种法定制度,一般情况下,是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签定聘用劳动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教师职责与任职期限,形成教师在校任职期间契约关系的教师聘用制度。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学校有权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教师有权选择解聘或选择继聘,聘用合同一旦签定,对学校和都是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公办高校教师聘用制度实施的现状

现阶段,推行教师聘任制既是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是加强与改进公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明确提出要“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为推进教师聘任制,党中央和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一套初步成型的教师聘用制度及保障体系。如,1999年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0年中共中央出台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于颁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4年国务院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等等。正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共同推动下,公办高校逐渐“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实践证明,教师聘任制推行以来,成效比较显著,主要表现在:“构建起一个基本稳定的高校与教师间劳动关系框架,为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大大促进了我国高校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的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才的充分竞争和合理流动,一大批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为我国高校学术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同时还有力地推动了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从总体上保证了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

然而,由于现行教师聘用制尚无专门立法进行规制,致使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教师法》与《高等教育法》都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办高校要“实行教师聘任制”,但并未就教师聘任制的内涵、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格式、内容、争议解决或仲裁、教师权利救济等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部门行政规章与出台的文件也基本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有的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明显相背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制,无论是对现有公办高校教师的任用,还是对补充公办高校教师的选聘,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是不成熟、完善的。

三、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现实困境

正是由于现行教师聘任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致使其推进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从而导致教师与公办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界定不清,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的认识与界定。对于教师聘用制视域下公办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目前主要有几种观点:

1、教师与公办高校在聘用制度下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由于教师与公办高校签定聘用合的目的是完成公办高校的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这些具体工作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并且公办高校“与教师之间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的地位并非完全对等, 且其合同具有不自由等特征,”据此,有学者认为,教师与公办高校签定的聘用合同为“行政合同”。再加上“教育的公益性、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教师虽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不是一般民事劳动合同,而是行政合同”所以,此时,教师与公办高校在聘用制度下就构成了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2、教师与公办高校在聘用制度下构成人事聘任关系。由于公共高校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公办高校依法聘用的劳动者,有别于普通国家公务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与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我国现行《刑法》第93条又明确规定:“教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公办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以,他们与公办高校签定的聘用合同使二者之间构成了种人事聘用关系

3、教师与公办高校在聘用制度下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当教师与公办高校签定的聘用合同,要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从双方取向、或合意取向上看, 依相关法, 应聘教师应予一定期间表示其愿意受聘, 故同意受聘后双方当事人当有合意基础;从权利义务、责任取向上看, 双方合意内容均涉及高等学校与教师间相互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有学者认为,教师与公办高校在聘用制度下构成了一种以提供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劳动力商品为客体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4、教师与公办高校在聘用制度下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由于教师聘用制度是“以合同为要义基础上的聘任制度,打破了原有的依赖于教育行政部门单方面决定是否录用教师的人事制度,不仅高校有了用人的自,教师也有了决定是否接受聘任的选择权。”所以,教师与公办高校之间的聘用关系理应更适用于《劳动法》,并以《劳动法》来调整与完善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无论教师与公办高校签定的聘任合同“无论就其法律形式, 还是就合同的内容及其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都应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

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办高校教师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又可视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既具有公务员的属性,又是特殊的劳动者,其身份还缺乏具有权威性的统一认识,这必然导致教师聘用合同中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教师聘用制度在我国公办高校中的顺利实施,进而影响我国公办高校人事制度改进的全面推进。

四、教师聘用制视域下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依法办教,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公办高校教师的身份,准确地界定教师聘用制度视域下公办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顺利推进教师聘用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在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对都是在公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如,日本国立与公立学校教师分别享有国家公务员与公务员资格;德国和法国的公立学校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英国和美国公立学校学校教师既是公务员,又是雇员。在我国现阶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高校教师的身份很难确定――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更不是一般的劳动雇员。……可以将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为公务职员。将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为公务职员,既有公务员的成分,又有劳动雇员的成分,有利于理顺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类型、明确高校教师聘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一般情况下,我国公办高校教师更多的是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即使从事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也并不拥有法律赋予公务员那样的管理职权,因此,公办高校教师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公务员。尽管当前公办高校教师普遍具有比较高的学历,甚至有不少硕士、博士,但他们仍然是以智力付出和精神创造为基本特征的脑力劳动者,在劳动内容、劳动方式上有别于普通的体力劳动者,但在本质上仍然是劳动者。因此,笔者认为,公办高校教师与所在学校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劳动合同。

事实上,只有将教师聘用制度下教师与公办高校签定的聘用合同认定为劳动合同,将教师与公办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才能使教师与公办高校签定的聘用合同更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更为重要的是,在尚未出台专门调整与规范教师聘用制度法律规范之前,《劳动合同法》更有利于规范教师与公办高校法律关系,有利于明确教师聘用制度下公办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教师聘任制在公办高校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障教师与公办高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公办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争议解决程序,有利于实现公办高校教师司法救济与援助,从而全面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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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玉刚.高校聘任制改革的政策、前景及其逻辑思考[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9).

第8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一、劳动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诙教育从一开始就高举着改造旧社会的鲜明旗帜。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和托马斯・康帕内拉把劳动作为抨击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的立足点,怒斥那些不事劳动却徒然寄生的所谓“上流绅士”,主张“废除私有制,人人必须劳动,由社会来组织一切生产和分配”[1]。

在私有制与阶级消亡的社会发展阶段,劳动教育是否依然肩负改造的使命?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劳动思想那里找到答案。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从劳动的概念入手改造黑格尔的主体性哲学,而且逐步地把劳动概念纳入实践观的理论框架,深入揭示了启蒙运动以来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问题”。[2]马克思首先指出,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体现,是人类自我生产的活动,也是最基本的生存实践,但私有制与分工不仅导致劳动需求异化为外部束缚力量,也使得劳动产品从劳动者那里剥离,还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了人对物以及人对人的依附关系,进而指出“现实的异化劳动为未来的人类解放做了物质准备”[3]。马克思把劳动的解放,也就是从异化劳动转化为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与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结合在一起,并“科学地设想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劳动的基本样式”[4]。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劳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成为我国出台教育制度、确立教育思想、制订教育目标的指导性思想。

劳动教育必然要体现劳动之于人的存在、之于人类社会的改造价值,否则既可能失去“仰望星空”的站位,也可能失去“脚踏实地”的品格。劳动教育的改造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人的改造。要通过劳动教育的育人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要能够“安抚学生的浮躁与功利情绪,消除学生好逸恶劳的意识,避免道德的滑坡与人生的颓废”[5];其二是社会的改造。要让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增强劳动感受、体会劳动艰辛、分享劳动喜悦、养成劳动习惯、提升劳动素养、提高实践品位,为学生进入社会之后努力进取地工作、踏实充盈地生活、和谐平等地与人相处奠定良好基础,为消除生产方式、生产机制、认识范式、文化心理中存在的如虚化浮躁、投机取巧、急功近利、傲慢歧视等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其三是学校教育生态的改造。劳动本身蕴含着学习、观察、探究、思考等过程,与洞察自然、提升智力、追求真理、热爱生活、改造实践高度相关,是改革学校教育范式的重要突破口。苏霍姆林斯基之所以孜孜以求地构建劳动教育体系,原因之一是他看到儿童被传统学习方式困扰时,敏锐地感受到孩子们“内部的精神力量和动力眼看就要消耗殆尽,无能为力的情况眼看就要来临,他们的头脑即将停止对知识的思考”[6]。如果我们认为,导致孩子们“即将停止对知识的思考”的教育方式,依然在当前学校教育中存在,那么就有必要借助劳动教育来改革学校教育理念与文化。

二、劳动教育为何被边缘化

“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一直坚持的教育方针,但略作思考就会发现,德、智、体、美“四育”中的任何一个都可有效融入学校生活,而劳动教育似乎一直都没能很好地融入这个体系。人类社会的教育系统,一旦从生活与生产实践中独立出来,成为知识(文化)传承与生产的专门部门,劳动教育就被迫走上了“流放”之路。面对浩如烟海且快速增容的知识体系,要实现有计划、高效率、大规模的文化知识传播,学校教育就不得不倚重间接知识传授,最终形成了一个庞杂但成熟的符号化运行体系,从而对具有“体知”特点的劳动教育构成巨大排斥力。在学校教育中,劳动教育更像是一个孤独的孩子,站在一边看着小伙伴们快乐游戏,似乎偶尔的参与就会打乱同伴的节奏。

劳动教育的这种尴尬处境,更加让我们对那些在劳动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的教育家们充满了敬意。就我国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所面临的中心任务,大力推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求教育内容紧密联系生产生活、教育组织形式要适应生产实际、学生需要参加生产劳动等,创造出了生动灵活、富有朝气、效果斐然的新教育模式。在外国教育史上,苏霍姆林斯基在管理帕夫雷什中学期间,为了“努力把每一个人培养成劳动的创造者、诗人和艺术家”,专门拟定了劳动教育大纲,成立了100多个课外活动小组,创造了学校劳动教育的一个奇迹。遗憾的是,那些曾经灿烂辉煌的劳动教育实践,在越过特定历史阶段之后,就逐渐走向沉寂。

那么,在当前劳动教育全面式微的背景下,究竟如何才能够使其有机、有效、有力地嵌入学校教育体系,让劳动教育真正实现它的教育意义?这还需要无数教育工作者前赴后继的努力。

三、劳动教育应如何实施

从劳动教育本质及其被边缘化的分析来看,劳动教育绝不是用来调剂学习节奏的应对措施,也不是刻意降低姿态的“耕种”或“劳作”,而是与提振国民精神、引领社会生活、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合格接班人相关的系统工程。全面、正确、科学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应遵循以下五个实施导向。

第一,劳动教育要有完整的体系,包括明确的教育目标、完整的教育内容、合理的实施方案、科学的评价体系。中小学校要确保劳动教育符合实际、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关键是要精心做好实施前的方案设计。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极难的系统规划过程,不仅需要以科学、严谨、细致的态度投入,还需要丰富的学科知识、深刻的人生感悟、充沛的想象力去支撑。劳动教育方案设计可按照彼此呼应的五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是根据学生所处的发展阶段,对劳动教育总体目标进行细化。例如,方案规划者需要将“劳动素养”这一整体目标进行第一级细化,将其分解为“劳动心态”和“劳动技能”等。然后再进行第二级细化,将“劳动心态”分解为“劳动认识”“劳动情感”“劳动态度”等。还可进行第三级细化,将“劳动情感”分解为“劳动喜悦感”“劳动充实感”“劳动美感”等;第二步是形成多样化、层次化、结构化的劳动教育大纲,使其能够响应劳动教育目标,符合学生特点与需求,对劳动教育的单元任务、展开方式、课时分配等提出原则性要求;第三步是将劳动教育大纲转化为在不同空间发生、以多元方式实施、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具有严格时间序列的安排、活动、项目,形成课程化的教育内容;第四步是针对不同教育内容,确定组织原则、设定活拥氐恪⒐娣妒凳┕程、制定安保措施等;第五步是设计科学、合理、灵活的评价体系,劳动教育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成长虽难以评价,但可从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态度、劳动作品质量、劳动技能娴熟度、劳动方式创新水平等方面进行组合评估。

其二,劳动教育不是独立的,要恰当地融入其他“四育”中,并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有机结合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劳动教育的安排、活动、项目(包括综合实践活动和通用技术课)中体现“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的综合目标;二是在其他“四育”的课程中恰当地嵌入劳动教育内容,如在文科类课程中加入劳动观念与态度的培养,在理科类课程中强化劳动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在艺术类课程中加大工艺与产品设计能力的培养;三是上述两个方面要在场地、课时、组织、实施、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统筹,从而避免以上各育在时间、空间、资源等方面的冲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有效结合,也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从劳动教育空间的角度。将一些具有社会正能量传播效果、学校无法提供场地的教育活动,设定在社区或其他公共场所;二是从劳动教育内容的角度。学校可以出面寻求企业、街道办、社区组织等的支持,争取一些中小学生力所能及的劳动项目;三是学校为家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让学生通过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达到劳动教育的目的。

其三,劳动教育没有统一模式,劳动本身是丰富的,存在于社会与生活实践的方方面面,系统筹划的劳作、手工、实验、实践、实习、科技活动等,都是劳动教育的形式。这就决定了中小学校劳动教育具有广阔的发掘空间。学校应将这种发掘和学校教育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体知”与“认知”学习彼此交融的新生态,从而将劳动教育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劳动教育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尽可能为所有学生提供他们感兴趣的教育和实践机会,让他们在种类繁多的科目中自主选择手工作坊、参加科技活动、加入服务组织等。这种状态的劳动教育,可以促使学生的人文思想、科学精神、艺术灵感等方面不断地生成与生长。

其四,劳动教育应该因地制宜。校园是开展劳动教育最主要的场所,要想在校园内为学生提供一个好的劳动教育环境,就要求学校开设充足的劳动教育课程,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办一些工作室与小型作坊,开放通用技术实验室,开辟一些种植园等。然而,这样“自给自足”的劳动教育虽然便于组织与管理,但需要较多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只适用于极少数有条件的学校。对于一般学校来说,最现实的路径是利用周边现成的劳动教育资源,如城市学校可以遴选一些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商业服务等行业的公司作为劳动实践基地,农村学校则可以就近争取若干土地、山林、草场等场地开展劳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可采取由易到难、由近及远的策略,先利用校内教育资源,再向学校周围延伸。

其五,多元化的劳动空间具有教育价值。课堂、实验室、工厂、企业、商场等,都可以成为劳动教育的空间。多元化的劳动教育,需要各种空间的承载,这是必然的逻辑,但这种认识没有看到劳动空间本身的教育价值。物质空间本身可以作用于认识、情感、态度的建构。因此,让中小学生接触不同类型的空间环境,不仅是劳动教育自身的需要,也为学生感悟自然、观察生活、认识社会提供了机会。在不同劳动空间中见到的、听到的、触到的、体会到的、反思过的某些情景、现象、事物,既有可能促进学生思想的成熟、认识的深化、观点的形成,也有可能永驻记忆深处,成为人生阅历,化作生命的供养。

参考文献:

[1]朱磊.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劳动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63-167.

[2]王晓升.从异化劳动到实践:马克思对于现代性问题的解答――兼评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劳动概念的批评[J].哲学研究,2004(2):21-28.

[3]刘同舫.政治解放、社会解放和劳动解放――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再探析[J].哲学研究,2007(3):9-15.

[4]陈学明,姜国敏.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解放”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13.

[5]杨晓峰.“身体”视域中的中小学劳动教育价值与策略[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3(3):49-52.

[6]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杜殿坤,编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247.

第9篇: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实习权益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5)05?0006?05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然而,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及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厘清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健全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今后职业院校学生规范顶岗实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分析

我国对顶岗实习的实践最初体现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下乡支教,进行教育实习活动。如今,顶岗实习已发展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主要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基本专业学习任务后,到企业具体职业岗位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技术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由于“顶岗实习”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机构对“顶岗实习”的内涵尚无权威的界定,仅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理论界对“顶岗实习”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普通实习不同,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职业性[1];二是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工作人员[2];三是实习实践环境的真实性;四是育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教育模式实践中,职业院校将课程设置在实习单位,让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具体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学习,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将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标。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 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把课堂设置在实习单位,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并为其工作,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实习协议对各自的教育管理职责、实习岗位、实习生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学生,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顶岗实习中,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主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双选会双向选择、学生自主选择等三种。无论实习单位是通过哪种方式确定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都要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对学生也负有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可见,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特殊和复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不确定,顶岗实习具有教学目的性,且实习期较短,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教育关系说等多种主张[3]。由于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先天不足,顶岗学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日益凸显。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关系[4]。一方面,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具有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双方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因此,顶岗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既存在准劳动法律关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充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纪律、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定。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现状

(一)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1.学生顶岗实习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直接定义,而是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主体。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此认定,学生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是就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须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15条和第68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为大学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应属无效,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劳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5]。由于顶岗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最大的救济,因此,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顶岗实习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适用性不强

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宽泛,且分布零星散乱,操作性不强。许多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学生实习权益予以保障,全国首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立法是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强化了对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保护[6]。然而,条例对实习劳动力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小,效力层次和执行效果也有待提高。可见,我国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使得顶岗实习生具体劳动权益受损时救济途径不明确,也给司法机构审判此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以及归责的障碍。

3.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由于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缺乏对实习协议法律效力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并未普及。关于实习协议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够完善,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实习协议加以规范,但只要求实习基地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其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实习期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出现争议后,责任难落实。

(二)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及救济途径分析

1.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习劳动力,受教育权是学生实习权益中最主要的权利,学生享有实习劳动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然而,顶岗实习工作推行过程中,侵犯学生实习劳动自由权和实习劳动选择权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强行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二是职业院校或企业安排学生到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实习;三是顶岗实习形式化,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疏于管理,随意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缺乏专业的实践和指导,使顶岗实习毫无价值。

目前,研究者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内涵理论研究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学生实习的认识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关心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保护权等“劳动权益”,忽视或偏离了学生实习目的的本身[7]。因此,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被忽视,学生被沦为纯粹“劳动力”,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职业院校以顶岗实习的名义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无偿廉价劳动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多方渔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却难以维护。

2.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甚至侵害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实习前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三是任意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四是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同工不同酬,向学生支付的报酬低,甚至出现实习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现象。

造成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实习活动;二是实习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顶岗学生的实习待遇、劳动时间、实习条件、实习期的培训指导等事项只能由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约定,而三方协商时,学生的话语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实习单位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亦不受学校制约,实习关系不属劳动行政机构管辖,故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学生不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维权,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民事维权又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境,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权

目前,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实习关系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实习生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因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显不足。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损害学生权益。

工伤权益是顶岗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模式主要有侵权救济模式、约定救济模式、工伤救济模式、商业保险救济模式[9]。其中,侵权救济模式应用最为广泛,但这一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约定救济模式受约定内容限制,工伤救济模式缺少法律支撑,商业保险救济模式赔偿数额有限,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护学生社会保障权益,使得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四、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学生实习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目前,教育部针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规范主要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部,两规范中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考核奖惩、安全保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只是较为宽泛,对职业院校、实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和规范,形成完善的顶岗实习立法体系。

对于备受关注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调整,在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工伤、患职业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主张一方面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冲突,另一方面忽视了顶岗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劳动立法。

[5] 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6669.

[6] 柯 旭.先行立法 破解难题―《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10(21):5961.

[7] 刘 敏,阮李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6):3133.

[8] 莫小松,马 艳.广西来宾一职校3领导向企业索要顶岗学生“管理费”[EB/OL].http://.cn/.

[9] 吴 敏.浅析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法律救济[J].商业经济,2014(12):122124.

[10] 彭 霞.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1(6):139.

Study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WANG Yanping

(Quality Education Institute of Liaoning Finance Vocational College, Shenyang 110122,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