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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俗习惯精选(九篇)

社会风俗习惯

第1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第2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

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第3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论文关键词 习惯 行政法 风俗习惯 国际惯例

行政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之分,我们耳熟能详的行政法的渊源几乎全部来自于正式渊源,比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及国际条约等成文法,至于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却很少得到重视。“习惯”作为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为立法者对“习惯”的重视,并通过某些法律条文明确“习惯”对行政活动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习惯”在行政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所以有必要强调“习惯”在行政法中的存在地位。

一、“习惯”为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

(一)行政法的渊源涵义

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理论基本范畴之一,一般来说,法律渊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行政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通常又称间接渊源,指经国家认可的,由国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共政策、法律原理、判例等。

(二) “习惯”的涵义

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之一,与其他渊源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由萨维尼和普赫塔所阐发,并被埃利希表述为:“习惯法既是行为规则,也是裁判规范;更确切地说,它始终首先是行为规则,通过行为规则才变成裁判规范。” 作为法律渊源,除了要求有一定的形式外,还要求人们在心理能够形成心理确信,即由最初的“它部分地在法学家们的确信、部分地在法院的适用中来实际地确认有效”, 到发展为近当代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当中对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根据则要求“有法的确信”这一指标。 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之一,在我国当代行政法律当中主要被用于填补制定法规定的不足及漏洞,其本身更多地体现为 一种补充性法源。

(三) “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涵义

“习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是指某些习惯经制定法的认可起着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与行政习惯同类的行政法正式渊源空白时,在不与宪法、基本法律抵触的前提下,该行政习惯具有法律效力,可结合宪法、基本法律的原则条款一并适用。

虽然本文肯定了行政习惯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及存在的合理性,但并不是说在某些范围内的行政习惯优于行政法律我们就应该抛弃行政法律,却遵从行政习惯。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以及存在法律漏洞,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活动中会形成行政习惯,这个时候行政习惯也许更符合社会利益,而正施行的行政法律对此并未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全面。行政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不能像民商事法律一样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且未违背社会利益时民商事主体可根据长期以往的民商事习惯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往来。这与民商事活动遵从私法自治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合法的经济活动,这是为了繁荣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行政法体系就不能采取这样的方法,因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其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行政活动的正常高效运行,行政法一般规定较为详细的行为过程,以防止损害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权利。因此,行政习惯不能在行政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够全面的情况下使用,除非法律在该情况下明确表明适用行政习惯的规则,否则,行政习惯不可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自主选择。

行政习惯指的是行政过程中的惯常做法,并未有充分的成文法上的依据;惯例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先前行政案件时一贯遵循的准则。由于我国是非判例法国家,因此,在将习惯和惯例作为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时,必须与其他非正式渊源结合起来。 与此同时,不能否认行政习惯对于行政法律的促进作用,在行政法律与行政习惯出现不一致时,立法主体为了保证行政法律的一致性以及连贯性,会适时通过调整法律来使出现的行政习惯得到制定法的认可,使其合法化。

二、 我国当代行政法中的“习惯”存在概况

(一) 行政法中的“习惯”的分布范围

在行政法律中有11条涉及“习惯”的法律条文,分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驻外外交人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人民警察法》、《法》、《监狱法》中;行政法规中有关“习惯”的条文较少。行政法中的“习惯”数量较多,且在近些年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使其成为行政法可参考的渊源之一;与此同时,也说明了行政习惯在当今行政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当然,这都是建立在制定法对习惯加以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基础之上。

(二) 行政法中“习惯”的文字表达方式

1. 法律中对于“习惯”这一概念所采用的具体文字表述而言,多部法律之中存在着多种的表述方式。一般有:“风俗习惯”,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16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生活习惯”,《监狱法》第52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习惯”,《监狱法》第70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国际惯例”,比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2条:“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2. 行政法规中的情形较为类似,条文中多使用“风俗习惯”,“风俗、习惯”,“习惯”,“习俗”,“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国际惯例”。

有关“习惯”的词语在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中出现的频率较高,足以体现出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其不仅表明了行政法对风俗习惯、国际惯例的尊重和保护,而且也通过确认“习惯”作为行为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其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在少数民族事务上管理、特定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定行政主体的约束、国际惯例的遵守等方面都要遵守或者尊重相应的“习惯”,这不仅是由于特定的历史文化所要求的,而且也与特定的国际背景有关:既要保护国内的历史人文,也要接受国际上的某些文化规则。

三、 “习惯”在行政法上所体现的价值

根据上文的分析以及相关数据的展示可以看出我国“习惯”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国家对于不同的“习惯”形式给予不同的态度。“习惯”在行政法中体现出不同的价值:意识通过规定参照、根据习惯处理某些事项,体现出对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表示继续沿用,而不对相应的情形予以重新规定,这是一种比较积极、主动的态度,国家不仅承认习惯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求必须按照习惯行事;二是国家也规定了对待习惯的尊重和保留的态度,不强制要求人们去按习惯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三是规定不得侵害某些习惯,这主要是通过禁止性的规定对该习惯进行保护,从而体现出“习惯”在行政法上具有否定性的价值。综上,“习惯”在行政法中所体现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 风俗习惯的价值

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对于风俗习惯的尊重和保护,这是习惯在行政法中体现的最重要的价值。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其传承下来的风俗习惯非常丰富;加之,我国少数民族数量之多,其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景象。因此,尊重和保护风俗习惯是我国法律的应有之意,更是传承我国的历史文化法律所体现的必有之意。当然,保护风俗习惯也被宪法作为基本权利所确认,《宪法》第5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样,保护风俗习惯在行政法中也得到了详细的贯彻,与此同时,制定法也对某些“习惯”予以认可,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1. 突显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价值。现行有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制定法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较为概括,其形式一般均为“尊重和保护当地的风俗习惯、按照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等。这就是通过制定法对习惯进行确认,认可其存在的合法性,进而确认了其法律效力:具有当地特定风俗习惯的特定事项依据当地的习惯处理。当然也有制定法仅仅是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没有规定某些事项必须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办理,这时候“习惯”就变成了可参考使用的规则,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2. 突显保护涉外主体风俗习惯的价值。比如 《驻外外交人员法》第8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这体现的是涉外人员对外国的风俗习惯予以尊重,这是一种外交上的礼节,并不是认可外国习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习惯也仅仅是参考的作用。

(二) 国际惯例的价值

随着国家交流的增多,世界呈现出融合之势。在长期的交往之中形成很多国际交往上的惯例,有的制定法直接明确规定在特定活动中需要遵守国际惯例,此时就是赋予国际惯例以法律效力,这个时候的“习惯”就成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按照习惯行事将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又如《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但是适用国际惯例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不能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这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状况有关,有些国际惯例并不适应我们的国情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4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民族风俗受尊重权,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精神,对预防民族纠纷,促进各民族团结,保护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旅游法》第10条的规定的旅游者受尊重权源于宪法,同时参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其中《旅游法》增加了对旅游者的尊重,内容更丰富,权利范围更广,从而实现了对旅游者更为充分的保护。

所谓旅游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从旅游经营者处购买、使用旅游产品以及接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和保护。《旅游法》之所以规定旅游者的受尊重权,保护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首先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相一致,是在旅游这一特定的消费领域里确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其次,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追求精神的享受和满足。

一方面,只有在他们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这种目的才能够达成。

另一方面,旅游者也往往把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作为其旅游活动的组成部分。另外,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从常住地到其他地方,各地之间的风俗习惯、种族习性、文化传统存在较大的差异,文化之间的激烈对撞容易产生冲突,尤其是当文化差异涉及不同民族和不同时,冲突就会更加激烈。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可以减轻降低文化冲突,减少旅游纠纷。

人格尊严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其作为一个“人”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自然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也有学者认为:人格即做人的资格,是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尊严是指可尊敬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即指人作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是指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这两种观点都能体现出人格尊严的基本性和主客观复合性。因此,判断某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否被侵害时,不仅要从主观的角度考虑该自然人的自身感受,还要从客观的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考虑该自然人作为“人”应享受的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旅游者进行侮辱、诽谤、诋毁、殴打;

2.非法搜查旅游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

3.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扣押、拘禁;

4.对特殊旅游者的歧视。

除了人格尊严以外,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也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决定的,通过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并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并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无论是民族风俗习惯还是都切实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是值得被尊重的文化。旅游者的受尊重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必须提供完善的保护方式,以保障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比如在宣传旅游产品和服务、介绍旅游线路、接受旅游者咨询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之间的差异性,对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充分的提醒。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并且应根据情况满足旅游者因民族、的不同而产生的特别需求。

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用言语或行为嘲笑、诋毁、蔑视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2)违反旅游者基于民族风俗习惯和而养成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准则。比如,有些民族的观念认为左手是不洁的,因此绝对不可以用左手去摸别人的头。如果旅游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明知某位旅游者有此种习惯,还用左手去摸他的头,就是对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尊重。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和的情形还应当包括下面这种行为:旅游经营者强加给旅游者所没有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第5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 信息化;少数民族;文化转型;克拉玛依;影响

中图分类号:G12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2-0010-06

根据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围绕“信息化对民族关系转型的影响”这一主题,笔者在2010年7―8月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此次调研的方法:一是发放调查问卷,二是进行走访和座谈。调研的对象是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民族成分涉及维吾尔族(50人)、哈萨克族(15人)、回族(20人)、蒙古族(15人)。调研地区为克拉玛依区(天山街道、胜利街道)和白碱滩区(中兴街道)。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其中,克拉玛依区60份、白碱滩区4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先后走访20人,组织40名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座谈。根据以上调研活动获得的信息资料,形成这个调研报告。2013年6―7月,根据新疆斗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对这个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希望能够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及其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

民族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它塑造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品格、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因素。其中,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是三个最基本的文化评价指标,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

民族文化的转型是指民族传统文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向现代文明的转型。

(二)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1.语言文字:它是民族文化最外在的特征,是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本工具。少数民族在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时,往往倾注着深厚的民族感情,因而也往往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敏感因素。运用这个评价指标,不仅可以测量各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程度,而且可以测量出各民族在传统文化转型中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状态。

2.风俗习惯:它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方式和历史传统。它主要表现为饮食习惯、服饰习惯、生产习惯、居住习惯、婚姻习惯、丧葬习惯、生育习惯、娱乐习惯、礼仪习惯和传统节日等。它是最能够反映民族文化特质的一些精神符号,具有民族习惯与民族性格、民族心理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重要作用,是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风貌或精神符号,是一种具有他律性的文化力量。

3.: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于世界和人生的共同文化信仰体系。它包括宗教(理论)观念、宗教仪式、宗教行为、宗教体验、宗教感情和宗教习俗。在我国西部民族聚居地区,它往往既是一种全民族的共同信仰(价值观念),又是一种全民族共同遵守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具有自律性的文化力量。

二、问卷调查分析

(一)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选择、使用、认同语言文字的复杂状况

1.对语言文字使用频率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主要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的总体情况: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0.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6.5%,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0%。其中,维吾尔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61%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14% ,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5%;哈萨克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6%,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4%,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0% ;蒙古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8%,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7%。

这一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几十年的民族融合过程中,特别是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交融现象,特别是对汉语和双语的使用频率较高;第二,克拉玛依市的各主要少数民族由于存在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和不同的,在语言文字的交流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对本民族语言文字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需要保留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维吾尔族是11%、87%,哈萨克族是16%、83%,蒙古族是8%、89%。仅有少量回答“反对”或“既不同意也不反对”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保留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非常强烈的愿望,也体现出少数民族在信息化时代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现状的忧虑和不安。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语言文字对民族发展所起的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或“有一定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85%、13.5%,哈萨克族是83%、11.7%,蒙古族是89%、8.6%。仅有极少数人认为“有妨碍作用”或“有所妨碍”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本民族语言文字仍然对民族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反映出他们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价值判断和强烈的民族情感。

3.对信息化时代语言文字选择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最需要学习哪种语言文字”的回答,选择“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15.7%,蒙古族是28.9%;选择“汉语”的,维吾尔族是58%,哈萨克族是66%,蒙古族是71%;选择“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39%,蒙古族是48%。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的语言选择呈现比较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多数人能够认识到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还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青年学生能够认识到学习外语的重要性。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学校最好用什么语言进行教学活动”的回答,认为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维吾尔族是19.5%,哈萨克族是18.6%,蒙古族是8%;认为应当使用汉语的,维吾尔族是46%,哈萨克族是43%,蒙古族是69%;认为应当使用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28%,蒙古族是65%;回答“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1.6%,哈萨克族是17.3% ,蒙古族是1.6%。

结合前一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对待信息化时代的语言文字选择时,显得颇为困惑、彷徨,一方面他们非常留恋、热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并且比较担心在信息化大潮中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会被弱化,乃至被同化、被湮没;另一方面他们出于学习工具的合理性、适用性考量,多数人认识到拒绝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根本行不通的,否则就会被排斥在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之外,这对本民族的发展又是极其不利的。

(二)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稳固性和变异性并存的复杂状况

1.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继续保持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回答,认为“应当完全保持”的,维吾尔族是35%,哈萨克族是51%,回族是31%,蒙古族是43%;认为“应当保持好的风俗习惯、摒弃不好的风俗习惯”的,维吾尔族是26% ,哈萨克族是24%,回族是35%,蒙古族是41%;认为“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维吾尔族是8.5%,哈萨克族是5.6%,回族是3.5%,蒙古族是9.5%。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传统节日是否还很重要”的回答,认为“很重要”的,维吾尔族是79%,哈萨克族是87%,回族是84%,蒙古族是79%;认为“不能缺少”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8%,回族是6%,蒙古族是15%;认为“不太重要或感到没有意义”的,维吾尔族是5%,哈萨克族是3%,回族是2.9%,蒙古族是6%。

上述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在信息化时代,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仍然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是本民族的一种传统文化,是传承民族精神的一种载体或粘合剂,不应该轻易舍弃;第二,非常难能可贵的是,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士已经认识到,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既有非常优秀的、永远值得加以传承的内容,也有一些不良的糟粕,应当予以改造或摒弃;第三,调查结果也显示,一些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普通社区居民、青年学生等,对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感到困惑和迷惘,有些人甚至持否定态度。这反映出在信息化时代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趋势,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与别的民族(包括外国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也开始在文化心态上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多元性。[1]330-354

(三)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对宗教的复杂心理状态

1.宗教对经济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于“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9%,哈萨克族是11%,回族是16%,蒙古族是3%;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8%,哈萨克族是34%,回族是29% ,蒙古族是15%;认为“妨碍了经济发展”的,维吾尔族是11%,哈萨克族是18%,回族是12%,蒙古族是27%;认为“有一定的妨碍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27%,回族是35%,蒙古族是46%;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6% ,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6%,蒙古族是9%。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认识有较大分歧。总的来说,人们已经认识到,宗教在信息化时代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能用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宗教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并存,每个民族、每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从不同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往往会发表不同的看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社区居民、青年学生,对宗教在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方面的价值判断是倾向于否定态度的。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进入实质性阶段,全国援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和信息化带动作用日益凸显,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宗教主要表现为一种制约性作用而非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由于新疆的宗教历史悠久、传统色彩浓厚,呈现出一定的稳固性和保守性,与现代文明难以接轨;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极为活跃,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分裂破坏活动,严重影响了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作用不可能不对人们的宗教价值判断产生一定影响。[2]262-281

2.关于宗教对新疆的社会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维吾尔族是15% ,哈萨克族是23%,回族是25%,蒙古族是8%;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49%,哈萨克族是42%,回族是36%,蒙古族是34%;认为“没有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3%,哈萨克族是25%,回族是28%,蒙古族是55%;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11%,蒙古族是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认识上也是存在较大分歧的,但总的来看,他们对宗教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价值判断倾向于肯定态度,说明宗教在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影响力,但面对现实他们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困惑、迷惘、彷徨的心态。

三、走访和座谈情况分析

(一)“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和外语是否很重要?”

1.干部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89%,认为“有必要学”的占8%,认为“不需要学习”的占0%,“说不清楚”的占3%。

2.教师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3%,认为“有必要学”的占6%,认为“不需要学”的占0%,认为“说不清楚”的1%。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2%;其他为0%。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7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15%,认为“不需要学”的占3%,认为“说不清楚”的占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46%,认为“有必要学”占28%,认为“不需要学”的占9%,认为“说不清楚”的占17%。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能够认识到,从学习、工作、或者生活的实际需要考量,在信息化时代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很重要的或者是有必要的,体现出少数民族追赶时代进步的强烈愿望和对待语言文字的开放心态。但另一方面,在这种实用性的考量背后,是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热爱、留恋与现实选择之间的矛盾心理,在调查过程中也有所流露和表现。

(二)“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完整地保持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

1.少数民族干部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虽然应当保持下去,但是也要进行一些改良”、“有些传统风俗习惯太落后了”、“应当吸收一些更加先进的东西”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必须完整地保持下去,不需要进行任何改良”的占13.5%;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现代文明的很大冲击”、“有许多好的内容已经丢失了”的占2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3.5%。

2.教师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大部分内容是积极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革”的占4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历史形成的,是民族文化遗产,必须完整地继承和保护下来”的占2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异,要尊重现实,适应时代的变化”的占25%;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6%。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主流是好的,但也应当与时俱进,吸收一些先进的内容”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是强化民族凝聚力和保持民族特色的重要载体,不应当随意放弃或改良”的占28%;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很多冲击,丢掉了不少好的文化传统”的占17%;感到“无所谓”的占3%;感到“说不清楚”的占5%。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进行一些变化,与现代文明接轨”、“应当借鉴和吸收其他一些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完整地加以继承和保护”、“比较担心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变异或消亡”的占1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有的是好的,有的是错误的”的占26%;感到“比较迷惘”、“有些困惑”或“说不清楚”的占1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好好的保持下去”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良”的占14%;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面临一些变化,一些好的东西正在丢失”、“但也有一些先进的东西被吸收进来”的占1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1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对待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方面心态十分复杂。一方面出于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热爱和留恋,他们不愿意看到传统文化习俗被忽视、被遗忘、被湮没,特别是不愿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中的优秀成分被遗忘或被丢失;同时,对扑面而来的信息化浪潮和现代文明,他们也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心理。另一方面,他们也非常清醒地意识到,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落后的因素,应当予以改良;他们还意识到,不管愿意不愿意、赞成不赞成,传统文化习俗已经在发生着复杂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他们愿意看到和接受的,有的则让他们感到十分不安甚至有某种心痛的感觉。例如谈到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民族服饰、婚丧习俗的变异,新疆历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和民族音乐的复兴等问题时,可以感受到少数民族朋友的喜悦和忧虑。

(三)“你认为信息化时代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怎样的作用?”

1.干部的观点:即使是在信息化时代,宗教(伊斯兰教)仍然会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广泛的、复杂的,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有80%左右的座谈者持这种态度);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常常利用宗教名义,以暴力恐怖手段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使他们感到很忧虑、也很困惑(不知道如何才能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蒙古族的干部认为宗教(藏传佛教)对本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里面这种影响有明显弱化的趋势。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暴力恐怖破坏活动,他们感到很气愤,坚决反对。

2.教师的观点:各族教师普遍认为宗教教育、宗教文化在新疆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占88%),特别是在农牧区影响最大、城市次之。认为宗教有妨碍作用或消极作用的占35%左右。对于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各族教师都认为不能容忍,应当坚决打击。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他们多数认为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利(占78%),其中大多数人以“7・5”事件为例谈了自己的想法,认为新疆的宗教固守自己的传统,难以与现代社会接轨;民族分裂势力煽动宗教狂热,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破坏。一部分人认为,新疆的宗教对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仍然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农牧区,宗教的影响具有稳固性和保守性(占56%)。

4.青年学生的观点:15―18岁的学生很多人表示对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说不清楚”、“也许不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约占80%左右;18―21岁的学生中认为新疆的宗教“太传统了”、“比较滞后于信息化时代”、“距离现代社会太遥远了”、“可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妨碍”的占60%左右。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破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他们多数人表示“不赞成”、“坚决反对”、“这并不是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他们不代表新疆的少数民族”的,约占80%以上。

5.社区居民的观点:他们对宗教的精神纽带作用倾向于持肯定态度,认为宗教即使在信息化时代也仍然对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持这种看法的人大约占85%左右。但社区居民由于文化程度和理解判断能力较低,对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感到“说不明白”、“不知道如何回答”、“可能有好处也有坏处”的,占到90%以上。对于民族分裂分子的暴力恐怖破坏活动,绝大多数人表示“坚决反对”、“不利于新疆发展”。

通过以上调查,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宗教在信息化时代的作用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心理状态,而且群体性差异十分明显,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文化素养、不同年龄段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还有一定数量的人们对这一问题感到迷惘和困惑,不知道如何进行评价。但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进行干扰破坏活动方面,各民族干部、群众的立场和看法是高度一致的。

四、结语

目前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对待传统文化转型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得到全面发展,尤其是高度关注民族教育的发展,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能够受到良好的现代化教育;另一方面他们又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中确实存在一些糟粕,需要吸收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加以改良。但是,出于少数民族的文化弱势心理和对本民族传统文化前途命运的担忧,又本能地表现出一种对其他民族先进文化的排斥心理。无论是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还是在方面,这种矛盾、彷徨、复杂的心理状态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民族文化心理可能成为少数民族实现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明转型的主要障碍。

可以肯定,民族分裂势力和敌对势力在较长的时期内依然会继续利用宗教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交织在一起,使人们难以对其做出客观一致的价值判断。通过对宗教进行正确引导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这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繁荣民族文化,着力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积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融入世界信息化进程,在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所有民族的先进文化,构建多元共荣的中华文化,这是最符合各民族利益的现代文化发展模式。在文化发展的问题上,任何民族都必须具有开放的眼光和胸襟,自我封闭、盲目排斥先进文化,不但不会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进步,反而只能导致民族文化的落后和消亡。

参考文献:

第6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英语习语 风俗习惯 影响

中图分类号:H31文献标识码:A

风俗习惯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群体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而共同创造,又为这个群体所共同遵循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准则。风俗习惯包括社会礼仪、生活方式、婚姻传统、信仰、迷信等。本文主要从社会风尚、迷信和饮食习俗三个方面阐述西方风俗习惯对于英语习语形成的影响。

1 社会风尚与习语的形成

社会风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所流行的风气和传统习惯,它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生活习惯、礼仪、传统、行为准则、交际方式等。每个社会成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风气和传统习惯的氛围之中,这种氛围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必然要在语言中得以体现。以下习语便是来自西方早期的习俗:

let one’s hair down,以前,妇女不管在什么场合,头发都得往上梳理整齐,只有单独一人时才能把头发放下来,因此,人们用let one’s hair down 表示经过一段紧张后“放松下来”或“放松”。

trick or treat,这个习语来自西方节日习俗,小孩子在万圣节前夕挨家挨户呼唤此语,讨要糖果和小礼物,如果不给他们,他们就会恶作剧,比如把门上泼油漆等。现引申为“不请吃就捣蛋”。

按照中世纪英国生活的习俗,家庭里盛放食盐的器皿通常摆放在长方形餐桌的中间,用餐时,贵宾坐在盐罐子的上首,而一般客人或随从就坐在下首,因此产生了习语above the salt(处于受尊敬的地位)和below the salt(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西方人多信奉基督教,婚礼通常在教堂举行。婚礼开始时新娘由父亲陪着沿教堂走道走向(walk down the aisle)圣坛,因此“沿教堂走道走”便表示“结婚,出嫁”,由此也产生了变体习语go down the aisle,以及take someone down the aisle“娶某人”或“与某人结婚”。

另外还有一些与英美风尚习俗有关的习语,比如:chip on someone’s shoulder(寻衅的态度)[想打架时就把一木片放在肩头作为挑衅的标志]

take off one’s hat to someone(向某人致敬)[以前英国人流行戴帽子,在社交场合与他人打招呼或向某人表示敬意时要脱帽]

2 迷信与习语的形成

迷信是指一种盲目的信仰,尤其在科学技术还不发达的时候,人们对一些自然现象不能做出解释而引起恐惧时就最容易产生迷信。迷信可以包括相信神、鬼,或相信某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力量等。比如早期英国人认为黑猫从眼前经过会倒霉,而在路旁见到马铁蹄会带来好运等。迷信思想不仅在行动上表现出来,也会在人们的语言里体现出来,如古时英国人认为某些树木附有神奇的魔力,这些树会保佑那些触摸过它们的人,因此当人们说出某些令人忌讳的话时,他们马上说touch wood,并同时触摸一下身边的木头或木制品,以保佑前面所说的坏事不要在自己身上发生,这样的迷信或许已经成为过去,但是touch wood 的说法依然存在。美国人后来把此语说成knock on wood,意思是“但愿好运常在”。

以前英国人认为右边是好的,幸运的,而左边则不好,是不幸的,他们凡做事都要从右边开始,出门右脚先跨出去,进门右脚先踏进来。因此当做事一开始就很顺利,有个良好的开端时,他们说start off on the right foot, 而一开始就不顺利,没有好开头,他们说start off on the wrong foot,这里的wrong foot 指左脚;如果有人一早起来就无缘无故的闹情绪、发脾气,他们就说这人get out of the wrong side of the bed,这里的wrong side 指的是左边。

另外,还有一些习语也是来自迷信:somebody is walking on my grave(突然打寒战)[迷信认为每个人都分有一块墓地,如果有人从上面走过,我们的身体会有所反映]

pot of gold at the end of the rainbow(可望而不可及的财富)[据说从彩虹两端接地处挖下去就能挖到一坛金子]

3 饮食习俗与习语的形成

西方人日常生活的主要食物是面包、牛奶、黄油和奶酪,这些主要食物在习语中明显的体现出来。只要我们稍微留意,就会发现构成词里有bread一词的习语不少,比如英国人用bread and butter来表示“生计;谋生之道”,用bread and circuses来表示“食物与娱乐”,用break bread with someone 表示“与某人共餐”,用bread and cheese表示“普通食品”。失业者领取救济食物的长队称作bread line,抢某人的饭碗说成take the bread out of someone’s mouth,可见他们对日常物质生活的主要追求就是面包。

西方人经常吃黄油,他们根据黄油的特点来作比喻,比如在形容人看上去老实巴交时,他们用butter would not melt in his mouth来表示,意思是黄油放在他嘴里都不敢让它融化,可见此人有多老实;在形容某件事很容易做时,他们说like a hot knife through butter,因为黄油质地柔软,再加上刀是热的,切起来就更容易了;吃面包能涂上黄油真不错,既香又有营养,如果谁的面包两面都涂上黄油(bread buttered on both sides),那他一定是过着“舒适的生活”。

类似的与饮食风俗相关的习语还有:

cry in one’s beer(借酒浇愁)

big cheese (重要人物;老板)

out of a jam (走出困境或麻烦)

cry over spilt milk (为无法挽回的事而悲痛,作无用的悔恨)

4结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看到西方风俗习惯与英语习语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风俗文化是产生习语的温床,而记载着民族风俗文化的习语也在语言中永不停止的闪烁着民族文化的光辉。研究英语习语形成的背景,我们不但可以加深对习语的理解,而且可以了解一些西方的风俗习惯和英美文化,这对英语学习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彭庆华.英语习语研究(语用学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 骆世平.英语习语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第7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民族地区;刑法变通;合理性和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079-02

根据我国刑法第90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试行。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旨在刑法中贯彻民族政策,使我国刑法的中国特色真正体现出民族性。本文拟对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予以探析。

一、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合理性

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契合犯罪本质特征的评价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征。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有无与大小的判断,应坚持历史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同时要透过事物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特定行为的实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会发展变化。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上我国地域辽阔且各地发展不平衡,民族众多且风俗、习惯、传统存在很大差异,国家又正在进行各种体制改革,因此,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总在发展变化[1]97。承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认可客观上存在很大差异的民族众多的风俗、习惯和传统对于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影响,不仅对适用刑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

2.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我国刑罚目的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层次性的统一。我国刑罚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刑罚目的分别是:公正惩罚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三个层次的刑罚目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调整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裁量和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刑罚公开、刑罚正义、刑罚平等、刑罚必然、刑罚及时和刑罚适度。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民族风俗习惯影响行为危害性评价的案件,往往是在定罪量刑中体现民族政策,将案件中的若干因素作为刑罚裁量中的酌定情节,这显然不符合刑罚公开的要求。刑罚的正义性不仅是刑罚获得尊严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据,而且是使其本身获得社会观念普遍接纳和认可的必要条件。刑法规范的建构和适用,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各种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进步和保障人类发展,这也正是国家刑罚权发动和正义性所在。正义的刑罚可以提高公民对于刑罚制度的社会信赖感,促使公众参与防止犯罪的积极性,从而间接地强化了刑罚遏制犯罪的效果。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我国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意志,它平等地保护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公正地处罚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正义。但为了使刑罚目的得到更有效的实现,科学地制定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规定始终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3.有利于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刑法是在汉族地区的基本传统特点上,参照和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理论及经验制定而成,而针对少数民族的习俗、传统文化及社会发展程度则不可能完全包罗。正是基于此,现行刑法规范在特定情况下不能完全适应特定民族地区。现实情况中,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保留着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其中包括不良的箴规风习,这些风俗习惯仍是少数民族群众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立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不能不加区分强用法律手段予以废弃[2]160。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当下社会转型期,不仅应从理论上和观念的层面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给予尊重,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对民族风俗习惯给予物质文化方面的照顾和法律上的保障。因此,在刑事立法时,应对那些与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风俗习惯和刑法文化予以必要的吸纳和考量。只有如此立法才易于被少数民族接受和认同,才能使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效适用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可行性

民族地区刑法变通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变通根据的充分性和多元性。

1.法律根据

民族地区刑法变通或特别刑法的制定,法律根据主要来自《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刑法》第90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刑法变通的创制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条件:一是立法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必须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才能施行;二是必须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创制程序;三是必须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规定之效力仅及于该民族自治地方。

2.经济和文化根据

从经济根据言之,因为地理位置相对偏僻、自然条件比较恶劣,所以导致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而又因信息较为闭塞,科教方面也很薄弱,造成了这些地区文化发展进程也相对缓慢。这无疑直接影响了国家刑法在这些地区的适用。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规定,应对那些与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风俗习惯和刑法文化给予必要的认可和适当的体现。如此才会提高刑法规范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效果。从文化根据来说少数民族的刑法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刑法文化二元性问题,即少数民族的原刑法文化中既有外移植刑法文化,又有原生刑法文化。前者是现代刑法文化元素,后者囿于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因素[2]1481。

3.理论与实践根据

目前我国尚无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法条之“应然”规定成为“实然”的立法实践,是我国刑法规范体现各民族人民意志和真正彰显其民族性的需要。基于少数民族公民的独特风俗习惯,以立法的方式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少数民族实施的某些危害行为作出特殊规定,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法制的完善。此外,在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处罚较好地贯彻了民族政策,司法机关对行为危害性的评价具有关联性的民族习俗在定罪量刑中一般均会予以考量。这也为民族地区刑法变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践根据。

三、民族地区刑法变通是完善刑事法制的需要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刑法规范的制定时,特别重视法律适用效果和人们对法规的认可度,而一并考量习惯、、文化传承、族群观念以及地区经济状况等。如美国的相关立法理念和模式对我们制定民族地区刑法变通或特别刑法颇具借鉴价值。美国有52个司法管辖区,即50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个法律系统。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做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经过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3]18。由此可见,美国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刑法变通的法律依据具有共通的价值诉求。不同的是,美国已具有成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随着我国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确立,立法者应当对刑法规范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性质、功能有更深更新的认识,我国刑法的“中国特色”必然包含罪刑规范的民族性。立法机关应当将存于人民间的“法律”作为有价值的因素加以考虑。立法是完全有能力谨慎地引导并培养人民的法律观的。各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都有自己特定的历史社会根源和自然渊源,民族风俗习惯的存在、发展与变迁是由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文明程度所决定的,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为历史的产物,其社会影响或作用都具有两面性[4]。一方面,一些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发挥着裁判、调整、规范、教育等重要功能。比如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存在的赔命价、赔血价制度,少数民族公民相互斗殴导致死伤的,通过双方“长老”的协调并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方式,能起到较好的平息争议及增进民族成员团结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有的内容代表了过去时代的不良传统和习惯,比如血亲复仇、神灵裁判、“溺婴”和歧视、侮辱女性等。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适用赔命价、赔血价等民族习俗后完全排斥司法介入。在对民族习惯法的评价上应坚持辩证的观点,只有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有利于民族成员的和谐共处,不与国家的法律相悖,对之应当尊重和认同。由此观之,我国民族地区刑法变通不仅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亦是完善刑事法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赵秉志.新千年刑法典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第8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7中华民族一家亲

教学设计

课题

中华民族一家亲

第二课时

单元

第三单元

学科

道德与法治

年级

五年级

学习

目标

1、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培养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意识。

2、

能力目标:能够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3、知识目标:了解民族之间的差异,学会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了解我国扶助少数民族的政策,懂得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要性。

重点

了解民族之间的差异,学会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

难点

解我国扶助少数民族的政策,懂得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要性。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

1、猜猜这是哪个民族的服饰

2、猜猜这是哪个民族的饮食

3、猜猜这是哪个民族的民居

猜一猜小活动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1、

思考:

(1)你从上述猜一猜的活动中感受到了什么?

(2)不同民族之间还有什么不同吗?

2、小提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的生活环境、文化紫苏都有差别,表现在服饰、饮食、民居、节庆和礼仪等各方面。

3、活动园:五(2)班开展了一次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展示会。会上,同学们介绍了自己所了解的节日。

4、小小分享会:请你结合自己的经历或看过的资料,向同学介绍一个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可围绕下面问题进行介绍。

(1)节日的名称是什么?

(2)这个节日给你印象最深的习俗是什么?它有什么寓意?

(3)如果有人想参加这一节日的活动,你想提醒他注意什么?

5、介绍民族节日:那达慕大会、酥油花灯节等。

6、开动脑筋:想一想,文化习俗等的不同容易导致什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7、社会观察:由于各地区文化的差异,我们经常能发现一些游客因不了解或不自觉,而做了许多不尊重当地人的行为,例如:在摩梭人家里随意谈论走婚习俗,并将走婚过度解读。或是在古城里随意爬上民居的屋顶拍照,亦或随意将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评论为落后、愚昧等。

直观了解各民族之间的差异。

从不同民族的传统节日当中感受差异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好与坏),再引导学生思考我们应该怎么做,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尊重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意识。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设计意图

8、民族相处小贴士: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习俗忌讳。俗话说:“入乡随俗”。在进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旅游时,应尊重当地的传统习俗和生活中的禁忌,任何人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与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9、我是民族风俗小达人:你还知道哪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吗?假如去到当地,你会怎么做?

10、入乡随俗我能行:

(1)蒙古族认为火神或灶神是驱妖辟邪的圣洁物,所以我可不能当着他们的面跨越或踢火,不能往火上摔东西、扔赃物。

(2)回民禁止以食物开玩笑,特别是不能用进食的东西做比喻,如形容辣椒、西红柿像血一样红等。

(3)彝族男性最忌他人触摸自己头上的蓄发,认为这是不可宽恕的行为。

11、小数据:从数据中你发现了什么?对此,你认为国家应该怎么做?

12、小提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我们56个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同心同德,守望相助,努力实现这个伟大梦想。(国家要扶助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13、国家的措施:

(1)实施精准扶贫政策。

(2)援助少数民族大行动

(3)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14、播放视频《天路》

15、思考与感悟:你知道这条“神奇的天路”指的是什么吗?它“神奇”在哪里?

16、阅读角:“天路”颂歌。

17、解释:青藏铁路的重要意义。

把意识付诸行动,做到入乡随俗。

从数据中认识到不同民族发展的不均衡问题,懂得国家应该扶助少数民族,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了解国家为实现共同繁荣所实施的举措。

课堂小结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我们56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我们要团结互助,努力实现共同繁荣。

总结提升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设计意图

板书

7中华民族一家亲

第二课时

1、不同民族之间的不同

第9篇:社会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黑龙江流域 中俄风俗文化 影响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清末民初中俄界江文明形态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770019);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俄界江文明形态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1E077)系列成果之一

社会风俗虽不在传统意义中的上层文化有一席之地,但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因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深厚的联系。一般在边境地区的居民,地域差异明显,风俗习惯区别较大,但是随着文化交流活动的频繁,区域文化之间也有一定的融合。譬如,中俄两国渊源已久,文化交流甚广,在我国的东北地区,尤其是在黑龙江流域,俄罗斯的文化影响是极为广泛的。仅一条界江之隔,使得黑龙江与俄罗斯两岸的居民交流互动频繁,多元化的中国民间文化与俄罗斯的民俗文化相互交融与碰撞,在饮食、服装、语言和民宅建筑等方面,双方都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下面将研究黑龙江流域中俄风俗的交互影响,这对于我们了解该地区文明、文化的发展状况与体系脉络有很好的启发作用,对之后经济层面上的发展挖掘也大有裨益。

一、关于界江文化

黑龙江,中俄两国的界江,在此之前,是存在有着众多的俄罗斯后裔的,自19世纪,经过100年左右的迁徙,将近7万的俄罗斯后裔在此地区生存。现在的统计显示,在漠河地带的村镇中俄罗斯后裔也有将近1万人,分别分布在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逊克县,嘉荫县,孙吴县以及黑河市的瑷珲区。在这些地方,当地的原始居民,外来移民,华裔居民,成为黑龙江流域的主要群体,最终形成该地区独特的文化体系――界江文化。

事实上,文化的定义并不是统一清晰的,但是它最终强调一个群体在发展过程中显现的本质,或者说本真,这种本真性使得各自的民族有着自己的身份认同,这也是不同民族之间得以区别开来的界线。而另一方面,这种文化对人有着内在的引导,怎样明辨是非,获得正_的价值判断,选择做那些“正确的事情”。它与人的道德情绪密切相关,具有一定道德含义,是服务于正确行动的道德手段。“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因而不可能离开自然和社会的物质、经济、政治条件而凭空产生和孤立发展。正是基于不同的自然、社会条件,才可能产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文化”。黑龙江在成为界江之前,该流域继承发展了大量的中国风俗于文化,成为界江后,中俄两国的交往并未中断,而是在相互学习对方的风俗习惯,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原先的一些文化习俗,逐渐的两国人民都欣然接受着双方的生活与习惯,在这种融合中就形成了新的不同于中俄两国的社会风俗。

节日反映着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信仰,是社会风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历史沉淀的产物,是特定的历史时期文化与精神的结合体。在黑龙江流域,崇拜自然是其共性,中俄人们两国的节日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比如中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与俄罗斯的送冬节,前者是源于古代秋天祭祀拜月,后者则源于祭祀太阳,究其根本都是对自然界的崇拜心理。在农业文化方面,中国对气候变化总结出二十四节气,俄罗斯人民则也总结出简单的四季。中国的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清明节,端午节,俄罗斯的传统节日如新年,送冬节,丰收节,迎冬节以及与宗教相关的复活节,圣母领报节,主降生节等等,都是在自身社会文化与特定历史阶段的影响下渐而形成的。

二、中俄风俗文化的融合

中俄两国的居民虽国别不同,但是都位于黑龙江流域沿岸居住,在几近相同的地理环境下,交往频繁,相互借鉴对方文化习俗的可取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求同存异的环境下融合形成相似的风俗体系。对比两国居民的一些习惯,我们可以明显发现这一点。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饮食是天,最为重要,首先对比下中俄的饮食习俗。中国居民于现代虽有早餐要吃好,中餐要吃饱,晚餐要吃好一说,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晚餐的重视度较高,即使少也格外丰盛,而黑龙江流域的俄罗斯居民午餐则是最为重要的,晚餐偏简陋粗糙。不过,民族间的饮食文化有一个共性,在重要节日的时候,大多数菜肴都会格外丰富,中国居民也极为注重节日的气氛,春节放鞭炮,烟花,舞狮等,中秋赏月吃月饼,端午节赛龙舟吃粽子,清明节扫墓祭祀,在特意营造的氛围中享受着精致的食物;而黑龙江沿岸的俄罗斯居民,以往更注重节日的娱乐,食物也相对简单,而后来逐渐受到中国居民的影响,开始提高饮食的质量,节日时也会采用中国的一些欢聚方式。

在饮食方式上,两者还是存在着些许不同,比如餐具使用上俄罗斯居民还是偏向于刀叉,吃面条时习惯用叉卷成一团使用,而中国居民用筷子直接食用。面包是俄罗斯居民每天必吃的食物,关于吃面包有一个俄式的吃法,即把面包片放在小盘上,将面包掰成小块抹上黄油食用,从我们所接触到的一些影像资料上,可以发现,俄罗斯人习惯将食物切分成块然后食用,虽说黑龙江流域的中国居民吃面包的习惯部分受到俄罗斯的影响,但食用食物的方式上中国居民普遍没有这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