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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精选(九篇)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

第1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融合发展

1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内涵及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企业协同企业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基础社会保障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能享有基本工作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具有强制性,也正因为其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的高普及度,保障了社会经济民生的稳定运行。凡受劳动法保障的劳动者及其企业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不具有盈利性质,社会保险是由各地级市社保机构强制实施,为维持社会稳定及社会劳动者基础生活保障为目的,所筹集的保险资金经合理归拢调配发予被保险人。同时社会保险拥有高普及率,经过国家的合理管控及高频高强度教育渗透,不仅明确了其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更以较底保费、大范围、高保障力度普遍让参与者所接纳认可,为每个参保的社会成员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的稳定。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身所需生活保障及自身经济能力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多种类的保险业务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明确权利与义务,参保人定期缴纳对应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合理保存保险资金并统一调配,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人身保障,赔付约定的承保金额。商业保险对应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是参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自主自愿合作行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自由选择商业保险的保险类型。复杂多样的保险种类及形式彰显着商业保险的盈利性特点。商业保险在某种意义上可被看作一种金融活动,它以盈利行为目的,保险公司筹集投保人的保险金可自主经营,通过商业投资等渠道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增值,资金的核算经过精密计算,支付部分参保人的赔付金额后,获取资金投资所剩的收益。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与社会保险的公益福利性质有着本质目的上的差异。在商业保险中权利和义务明确且对等,只有参保人可在合同约定情况下领取相应保费,且按照所投比例不同进行对应的保险服务,合同期满权利和义务随之失效。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要远大于社会保险涉及的保障范围,只要参保人的条件符合参保条件,且双方按照共同约定参与相应的承保方式缴纳保费即可得到对应的商业保险保障,形式多样给予参保人多重组合式选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作为两个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在运营的,但它们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关联,只要找到两者的关系因素并加以研究,就能找到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当前分析两者的融合必要性,提出多种融合互补方案,对解决当下保险体系的问题及进一步研究保险活动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意义

对于社保基金的研究,已有的国内外文献大多是从政府受托责任角度进行的。公众与政府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政府受公众委托管理公共资源,并向公众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未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农业户口居于首位。在养老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个人未参保、失联以及参军。医疗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别是新农合、失联以及参军。工伤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个人未参保、参军以及失联。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别为个人未参保、失联、参军。部分弱势群体依靠自身无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不等于参保缴费,通过入户调查和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分析,我们发现还有大量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些弱势群体已经完成全民参保登记,但是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影响到扩面征缴的实现。这类群体主要包括城乡贫困居民、老弱病残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过程中已经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予以补助。但是,由于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没有完全实现,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的社会救助信息不能实时对接和更新,参保缴费信息滞后。对于各种原因无法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缴费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自身无力承担。而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由于对相关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再加上经济方面的考量,影响了他们的参保缴费。重点参保人群参保率不高,表现在:第一,就业人口职工参保率偏低。主要体现在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保率偏低。职工社会保险多是依托单位参保缴费,但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反映目前的缴费率偏高、负担过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多、生产成本高、企业利润低,职工工资普遍较低,在基本相同的费率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重,导致参保率低。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不高。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收入相对较低,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缴费数额相较于其收入过高、负担较重,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这部分人员不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比例上升,参保率下降。第三,农村人口参保率不高。农村青壮年人口大多数身体健康,当前对社会保险的待遇需求不高,再加上对于社会保险政策的不了解,思想认识不够,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采取自愿方式,约束力较弱,也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参保率。非正常中断参保缴费问题严重。从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非正常中断参保缴费的人数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经济转型企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性较强的就业人员。经济转型企业人员由于一定时期内企业效益下降,社会保险费率偏高,出现漏缴、少缴和欠缴等问题,致使职工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本基数进行缴费,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一部分人负担沉重,中断缴费。流动性强的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收入不稳定,在加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完善的影响,工作变动后缴费中断现象较多,基于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鉴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中保险经营的复杂多样性,此时急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种模式的有力融合:其一,商业保险可充分利用借鉴社会保险的有效处理机制及大众认可接受度完成;其二,社会保险需要充分研究商业保险的经营体系。首先以当前我国国情来分析,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均可由大众自身情况和个人喜好来进行选择投买的,对于并未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投买要求的人群可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来进行保障,而对于已经普及到社会保险范围的人群亦可加购商业保险对自己及家人提供多重保障,两者在这一方面是互不影响且互为补充的。而商业保险始终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导致商业保险的众多险种无法普及到更多有保障需求但是资金不足的人群中去,显然这就需要社会保险的合理介入。

2.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有利于消除两者关系的不平衡状态

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及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有限的,这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形成了此消彼长的状态。如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势必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反之,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过大。这样不利于两者的相互作用、互为补充,所以要促进两者的高度融合,保障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对工薪阶层群众的基本生活、工作提供了相当基础的保障,但是在投付金额及标准和保障对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此时商业保险可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弥补到社会保险在范围、险种及承保对象上的限制,面对不同层次及更多风险项进行承保,两者的融合可打破此消彼长的盈利机制,可更好地促进融合发展,共同构成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对国民经济起到保障。

2.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状态下,保险范围和技术层面上均存在互补性

社会保险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几个项目,能满足人们最基本、普遍的生活保障要求,而商业保险此时发挥了险种多、形式多的优势,能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人的其他叠加项目保障,可以做到依据不同人群的个人收入、个人层级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选择,所以从险种范围上来看,两者的融合存在互补性。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在保险技术和方法上越来越着重借鉴商业保险的资金归拢、收支平衡、风险保障等精算技术,商业保险公司也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和口碑,逐渐发行性价比高,更贴合社会基层需求的保险险种,结合原有的社会保险体系,可以更好地维护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稳定,在资金上增值保值,保障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均体现出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融合的新形势下的优势。

3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新策略

3.1社会保险借鉴商业保险的资金保管运营模式,保障融合的资金安全及合理化分配

商业保险的资金流转均由相关行业及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在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下,绝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均能保障资金的增值盈利且能较好地进行同一调配。而就我国社会保险机制而言,保险资金的运营及监管保障则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自身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既是保险资金的保管运用者,又是保资的监督监管者,在金融业经营管理下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向,某种意义上而言无法对被保险人的资金作出合理保障。政府应极力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此来规范化社会保险体系的架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规则,出台相关法规来保证两者在保险体系中所占比重以及保证资金流向,借鉴商业保险运营模式,委托第三方具有保险业经营经验的专业金融企业代为运营,避免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及监管不力等风险,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增值及合理调用。

3.2利用商业保险优势,逐渐将其融合进社会保险中,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可极力融合商业保险对于资金的技术统筹和精算保险基金的增值模式,从而达到降低保险费率,增加基础险种,减少基层受众群体及企业的投保资金比例,减轻缴纳保金负担,提升社会基础保险的普及率。增加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社会互助保障能力,协调双方利益比例,将社会互助范围扩大,保证保障基金的来源及总量,从而加大整个保险体系的保障能力。应利用好社会保险险种的基础性、国家介入的强度及宣传普及度,结合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融资及增值能力进行两者良好的融合,使得商业保险逐步成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社会保险资源的再分配、资金的保持利用、增值有正向引导作用;两者的融合也可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调动起来,促使商业保险依靠自身优化的运营模式替代掉部分社会保险中的基础险种,促进共同发展的同时推动国家政策、经济新常态、社会服务能力的全方位发展,做好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娱乐需求保障。

3.3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应支持其大力发展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包含商业医疗健康保险,鼓励政府完善和落实配套的支持手段给予商业保险公司,在政策和税收上作出改良给予商业保险一定的鼓励支持,确立商业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最大程度上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力结合,此举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医疗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发展社会的政策、经济稳定性。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环境背景下及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给予商业保险医疗保障制度新的发展机会。在社会保险医疗体系中基础且广泛的覆盖模式下,及时补充社会基础医疗保险外的险种项目,遵循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基础医疗保险外的需求。同时政府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普及率,基础与升级险项结合,打造全范围覆盖网,在政策及税收上提供有力支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惠民利民的同时监督保障保险金的合理汲取归纳,为人民群众带来切实利益保障,带头宣传确保群众了解多层次医保体系新状态、新形势,有力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体系。

3.4利用大数据及“互联网+”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

保持信息数据交换的准确、及时、畅通,以便有效获取户籍变更、人员死亡、社会救助、企业登记、就业等信息,确保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及时更新。这项工作需要政府主导,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从顶层设计统一的数据采集、管理制度和标准,逐步将不同部门信息数据打通,实时动态管理。纵向上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机制实时更新。就纵向而言,建议从国家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尽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按照信息系统“省集中”的要求和“数据向上集中”的原则,市经办部门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数据集中到省级数据中心,建立省级集中大数据平台,并实现按月更新。省人社部门将参保数据汇集到国家人社部,建立部级全民参保登记大数据库,实现每年更新。这项工作不仅需要省部级数据信息系统的更新和兼容性,更需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调查登记数据进行分类、深度分析,为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撑,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提供决策支持。

3.5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的保障措施

为解决当前我国老龄化严重的现象,政府仅靠基础社会保险养老体系难以支撑庞大的保险金支出,适时有效地引入商业保险养老项目的融合,有利于解决当前保险金的筹措。首先政府应配合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大力提供政策扶持,合理采用税收政策等刺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政府适当提供补贴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策略,将有效促进融合的发展。适当在个人所得税上改变个人可收入支出比例,带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消费需求,加大组织宣传力度,增加个人参保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性。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上提供相应法律解释支持,协助商业保险行业制定合理的相关保障制度,给予商业保险公司鼓励,共同建设养老保险新形势的发展。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缴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参保人自愿纳入商业养老保险项目。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入将有助于政府保险机构面临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市场需求。

第2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 城镇化 社会保障

城镇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后我国持续拉动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城镇化使农民变为市民,这一变化无疑会刺激包括保险业在内的一系列行业领域的内在需求。其中,城镇化过程中商业保险开展的相对滞后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制约因素。

一、商业保险与城镇化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

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人们所依赖的基本社会保障形式有着本质不同: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通过血缘、土地、亲族等方式形成了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传统型互助共同体,而商业保险则是与现代化、城镇化相伴而生的一种新型的保障形式。可以这样说,商业保险构成了现代城镇的基本生活方式,嵌入到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当中,在商业保险与城镇化发展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

(一)城镇化进程拓展商业保险的范围与空间

(1)城镇化发展刺激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内在需求。城镇化与商业保险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城镇化的发展提高了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城镇化水平越高,城镇化质量越好,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就越强烈越迫切,所提出的要求也就越高,越详细。

(2)城镇化的发展推动了理财观念。消费习惯与风险意识的升级,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人口流动性大大提高,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风险保障体系开始弱化、解体。家庭风险保障逐步由商业保险所替代,

(3)商业保险代表城镇化过程中城镇质量和品质的提升。城镇化发展不仅着眼于农民身份的转变,而且还尤为关注保证城镇化的质量,不单单让农民变成市民,也要引导其融入到城镇生活方式,乃至城镇文化当中。

(二)商业保险对城镇化发展的促进与推动作用

当前,城镇社会保障领域存在诸多尴尬与难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在城镇化过程中的缺位,实际上,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和推动城镇化进程。

(1)商业保险有利于提升城镇的整体承载能力,城镇化的目的不仅仅是变农民为市民,达到城镇化率的指标,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城镇化的质量或品质越来越成为政府和居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2)商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城镇化的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的,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才能把更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同时,城镇化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近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城镇商业保险的主要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尽管城镇化和商业保障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城镇商业保险刚刚起步,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效,以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是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城镇化过程中商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岗位不稳定,流动性强,社会保障滞后问题突出,养老保险尚未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第二,很多录用农民工的企业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提供法定的保险,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比例低。第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上有差距,时间长、跨度大、受益低、吸引力不大、国家补贴不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总之,目前城镇商业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协调发展机制也不够健全。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化过程中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首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优势,为城镇化建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人财物的投入,如何筹集资金成为一项关键性问题。应建立起多种资金渠道,吸引、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到城镇化建设。其中,商业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稳定性强、期限长等特点,决定了商业保险业的资金供给和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具有很高程度的契合,可以通过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养老产业等方面的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城镇化的发展,促成双赢局面,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其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优势,提升城镇化建设发展的管理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地方政府并不是权力越大,管得越多越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广阔空间,通过大力拓展商业保险业务的种类与范围,保险业有助于实现对政府责任的分担,缓解政府管理压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

最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控险优势,促进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城乡和谐。城镇化促使原有的社区和家族结构最终解体,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创造积极条件改善民生和生存环境,提供日益多原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提高城乡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城乡和谐。可以看到,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保体系,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优势巨大。

第3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存在直接和间接控制关系,并根据这种关系能够转移资产的利润而实现收益的企业。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逐渐盛行,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不断发展,改革了传统银行对单一法人企业贷款风险的控制方式,增加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难度,为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对_市城市信用社36户关联企业的贷款情况进行了调查。旨在通过这个调查,进一步了解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对银行贷款业务风险的影响,有效提高银行对关联客户和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水平,实现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企业关联的基本形式及贷款情况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_市城市信用社目前贷款企业客户中,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企业36户,占全部贷款企业户数的12,贷款余额22284万元,占该社全部贷款余额的27.95,其关联的形式主要有:

(一)集团客户形式。主要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构成,是由其母公司分级授权、控股或取其他控制措施对其子公司施加影响的一种关联形式。该社36户关联企业中,共涉及5个集团和所属的13户企业,目前贷款余额14010万元,占到该社全部关联企业贷款余额的62.87,是目前企业关联中比较典型和采用较多的一种形式

(二)合作经营形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经营活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一般按照投资的比例决定投资权的大小,主要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投资参股组成。在调查的全部关联企业中,相互投资参股的企业11户,占到该社全部关联企业贷款余额的31.22。

(三)同一法人代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均能够被法人代表所控制,在调查的36户关联企业中,同一法人代表的关联企业3户,涉及该社贷款余额215万元,占到该社全部关联企业的贷款余额的0.96。

(四)亲属关系关联。是指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在该社的关联企业中,法人代表属亲属关系关联的企业4户,涉及该社贷款余额547万元,点到该社全部关联企业贷款余额的2.45。

(五)其他关联形式。是指企业之间相互进行贷款担保或经营活动密切联系形成的关联。在调查的36户关联企业中,相互担保形成的关联企业3户,涉及贷款余额的555万元,占到该社关联企业贷款余额的2.5,关联企业相互担保是关联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调查的情况看,在这些不同的关联形式当中,大部分关联企业并非单一的关联形式,而是集相互担保、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为一体的多种利益关联。

企业关联形成的风险隐患及其表现

企业关联打破了传统的单个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借贷关系,特别复杂的关联关系和较大的副资额度,直接加大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隐患,严重威胁着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调查的情况看,企业关联对银行的风险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信息资料的可调节性

(2)为商业银行的贷款把握带来风险

由于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商业银行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和调查手段,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各种资料,难以准确判断关联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致使对关联企业的贷款业务无法正确把握。调查中发现,关联企业的信息虚假主要有:一是关联企业为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可以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控制的特性,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粉饰借款人的财务报表,使各项财务指标符合各种借贷条件。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可能使银行误认为公司资本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三是关联企业客户之间相互进行担保,银行银难掌握和准确界定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总量,往往导致信贷风险管理失控。如_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企业职工总数402人,下设控股和投资的子公司5个,目前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城市信用社贷款2300万元,但由于其总公司准备进行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金不足,在总公司贷款超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扩大其子公司资产的方式,以其子公司的名义又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用于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这样操作,绕开了银行的贷款条件,合理掩盖了贷款被挪用的事实,形成了贷款的潜在风险。

(二)关联企业之间资源和利益的一致性,使商业银行对单笔贷款用途的监测流于形式,形成风险。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交易行为,银行很难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对贷款的跟踪监测流于形式。一是关联企业集团通常是分头融资,从多个银行贷款,资金使用上则是统一高度,企业间资金相互抽调行为较为普遍,靠一个银行很难全面准确掌握关联企业内部资金使用情况和单笔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传统的通过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的方式已不适应,对单笔贷款的风险控制根本无法实现;二是由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为战,存在沟通障碍,缺乏有效地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无法适时、有效地监控产联企业贷款风险,为一些企业集团的多头贷款“垒大户”留下风险隐患,增加了银行对贷款风险管理的难度。如:_市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由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另一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合伙筹建经营,三者为密切关联的重点企业,目前这三户关联企业贷款余额高达4535万元,其中三方相互担保的贷款1872万元,办理关联抵押贷款705万元,借款单位分别为三个企业,但借款用途基本上都投向了商业广场的开发,另两个企业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但目前仍承担着2305万元的银行债务,贷款风险十分明显。

(三)关联企业相互担保,使担保措施形同虚设,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

目前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相互担保现象较为普遍,看似担保手续合法规范,但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相互联系,实则掩盖了贷款风险,使银行的担保措施如同虚设,盲目扩大了银行的

贷款风险,尤其是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借款担保,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将形成贷款的连锁风险,担保也将无也追索,直接给银行贷款带来损失。如_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担保贷款160万元,某信用担保公司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贷款547万元,从贷款手续看,符合银行有关规定,风险防范措施有效,但经我们调查了解,房地产公司和大酒店公司两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担保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亲属关联---父子关系,这就使银行的贷款担保形同虚设,在该房地产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导致547万元贷款形成不良,造成了较大风险隐患。

(四)关联企业财产和利益的不当转移,可以将自身所造成的经营问题转嫁于商业银行形成风险。

由于关联企业中很多存在控制和从属关系,当从属公司发生经营问题和市场风险时,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通过制造控制公司虚假债权,来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架空从属公司的银行贷款,最终损害银行的利益。如近年来多次被新闻媒体报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资产大多数被新改制的企业所接受,银行贷款大部分被“悬空”,使银行债权无法落实,不难发现改制企业与原来的企业基本上都有密切的关联关系。

(五)银行对关联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借款管理松懈,直接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目前,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行为产生的风险逐步显现,但银行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意识仍然不足,认为关联企业资产规模大,与自己办理的贷款相比,资产保证相对充足,再加之目前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大型企业集团投入的精力少,带来利润多,一些银行将贷款营销重点盯住了经营规模大、资金需求多的企业集团客户。银行在为企业集团贷款时,只考虑企业的近期经营状况,欠考虑企业的综合关联情况和长远的发展前景,并在贷款调查、审查及管理方面一味的降低“门槛”,放松风险管理,在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发生风险时无法应对,直接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隐患。

三、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风险观。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面广,影响范围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目前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维护存款人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贷款的管理,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关联风险已经暴露和显现,各商业银行一定要对辖内所开户的关联企业进行密切的关注,对已经暴露的关联企业风险问题,尽快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把各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二)深入实际,跟踪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对涉及关联企业申请的贷款,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每个关联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时,对一此信息不准确的要进行跟踪调查,把好“贷前调查”这一重要关口。具体要做到:一是要认真审查借款人及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金、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认真判断,从整体上把握贷款在关联企业在的分布,合理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额度和授信额度。二是要切实掌握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他行的贷款额度或授信情况,防止商业银行的“多头授信”或“多头贷款”。三是要详细了解借款人及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互相担保而造成担保不实的风险。通过这些调查,掌握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中的真实信息,切实构筑起防范关联企业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管理,实时监测,完善防范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尽快建立辖内关联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一是对关联企业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连续跟踪,及时掌握关联企业的信息、资金等异常变化情况,特别是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核心主业偏离度大,跨地区盲目扩张,资产负债率及贷款集中度高,现金流量波动大的关联企业和大额借款客户,要派专人对贷款进行跟踪监测,对发现的风险苗头问题及进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二是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要严格进行审核,对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要严格禁止,对已经存在的关联担保风险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化解。三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已建立的信贷咨询系统,建立全国性的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共享平台。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资料,解决信息资源少,资料来源缺乏,关联企业信息难掌握等问题。同时要继续坚持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大额贷款客户的违规情况登记报告制度,真正建立有效防范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风险的预警体系和制度。

第4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这次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全面安排和部署今明两年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动员全区上下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团结奋战,坚决打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攻坚战。下面,我重点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始终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来抓,以开展社保试点为契机,一手抓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手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保试点工作中,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社保试点工作的任务,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全区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资金筹集渠道逐步拓宽,保险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大,保障功能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有一些方面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还没有真正做到依法参保、全面覆盖。现在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很多地区已经创造了成功的经验,可以说在制度层面上已经把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了城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全体劳动者,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区还没有做到全覆盖,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保面太小,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目前全区基本养老保险非公有制企业参保面仅为12%,我区还没有达到全市的平均值,一些企业虽然参加了保险,也只是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没有参保。有的企业用工数百人却只有几十人参保。另外,一些破产企业职工、无缴费能力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些群体大多数还滞留在社会保险大门之外。特别是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和失地农民陆续到城市谋求生存和发展,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还有部分企业参保与缴费不同步,长期拖欠保费,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转。这些都反映出我区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已经对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必须抓紧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措施,就是要努力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当前,全区上下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坚持执政为民、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是体现执政为民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党和政府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实现社会长治久安。这次我们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就是要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成为广大老百姓的"安心工程",为更多的劳动者解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劳动者都能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失业有待遇。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为广大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战略举措。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是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调节器"。近20年来,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出现了社会保障改革的浪潮,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我国东部沿海省份的大部分城市和我省营口等市在社保扩面工作上已经走在了前面,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已全部参保,而且运作得十分规范。当前我区经济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出现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区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改革,使一批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轻装上阵,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使我区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化就业开辟了道路。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仅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各项经济工作,更要抓好社会保障工作,通过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否广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市政府已明确把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而且下达了具体的工作目标。从我区现实情况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开展社保试点工作以来,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总数与从业人员总数还没有实现同步增长,很大一部分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尚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与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许多企业领导同志认为,参加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会限制企业发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参加社会保险对一个企业来讲,企业是要多投一些资金,增加了劳动力成本,但是其积极作用不可低估。企业如果参加社会保险,对社会优秀人才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对广大职工就会产生强大的凝聚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必然会有更大的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企业参加了保险,就等同于拥有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另外,企业参加了保险,是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行动,是应尽的社会责任,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大措施,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选择。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企业加快发展进程中必须办好的一件大事来办。

二、咬住目标不放松,强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区委、区政府决定,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以今天的大会为契机,在全区范围内总体动员,全方位实施,确保这次攻坚战的最后胜利。

这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保险广覆盖、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参保行为,督促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及其职工参保为重点,采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专项审计等措施,强制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

4月15日,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全市要重点实施"211"的总体工作目标,即用两年时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扩面10万人,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扩面10万人。根据这一要求,今明两年我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要完成2.2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要完成1.8万人。具体要实现以下五项目标:

1、基本养老保险两年内扩面新增参保人员2.2万人。2005年度和2006年度各扩面新增参保人员0.9万人和1.3万人,实现养老保险广覆盖。2005年、2006年养老保险缴费率分别达到85%、90%。

2、基本医疗保险两年内扩面新增参保人员1.8万人。2005年度和2006年度各扩面新增参保人员0.9万人,实现医疗保险广覆盖。2005年、2006年医疗保险缴费率均保持95%以上。

3、失业保险两年内扩面新增参保人员5000人。2005年度扩面新增参保人员2100人,2006年度扩面新增参保人员2900人,实现失业保险广覆盖。2005年、2006年失业保险缴费率分别达到85%、90%。

4、工伤保险两年内扩面新增参保人员3000人。2005年度和2006年度各扩面新增参保人员1500人,实现工伤保险广覆盖。

5、生育保险两年内扩面新增参保人员2200人。2005年度扩面新增参保人员1100人,2006年度扩面新增参保人员1100人,实现生育保险广覆盖。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具体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广泛发动,全面落实扩面任务。一是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积极参保。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我们应该看到,一些职工群众在未参保的企业就业,他们无时不在为自己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现实问题而苦恼,他们迫切地希望自己工作的企业能够尽早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作为有责任心的企业家,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带头参保。全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都要积极参保,及时缴费,同时也要组织好职工缴费。一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参保,这次也要尽快解决参保的一些实际问题,扩大社保覆盖面。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参加省统筹的养老保险外,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模以上企业至少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济实力一般的企业可以先重点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逐步带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营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可以先重点参加养老保险,待有条件后再参加其他险种。有些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只是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保,没有为大多数职工投保,这种现象要纠正。二是要积极动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保。社会保险具有共济性的特点,是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途径。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积极动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三是要着力做好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困难群体主要包括长期停产企业的职工、征地动迁后的失地农民、长期下岗失业人员等,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困难群体参保的优惠政策。

第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扩面合力。要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推进扩面,实施部门联动。抓好部门联动,关键要在"动"上作文章。一是各部门要制定促进社保扩面的具体办法。部门联动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具体工作人员必须要知道如何做、如何做好。这次扩面攻坚,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各部门职责,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制定了19条制约措施,其中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用人单位,暂不评定企业人力资源诚信等级,在劳动年检时暂不验收。税务部门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暂缓办理计税工资税前列支、暂缓年检、缓售发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参保的企业和单位,要暂缓年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暂缓办理营运手续,民政部门对非企业法人不予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核,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牌照等手续。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控购采购办公室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申购小汽车相关手续。此外,不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对其科研项目,科技局不予立项审批,不给予扶持政策,不办理科技贷款;对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发改委不予办理,也不予申报国债支持项目;对其技术改造,经委不予立项审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拖欠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不能将其提名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已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人代表,企业要限期参保,否则将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国资委、经委、外经贸局、科技局、人事局、农委、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科协、工商联等部门要把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种荣誉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人事编制部门也都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制约措施。对于这些具体措施,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促进社保扩面的具体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二是要形成整体制约机制。对于这些制约措施,不仅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级领导同志要支持部门联动工作。任何一位领导同志都不能为拒不参保的企业说情,不能开口子。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察室要对各职能部门联动情况进行督查。区机关工委要把各职能部门执行联动制约措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三是要搞好服务。各部门在联动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如何参保要做好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要及时向联动部门传递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并做好收费服务工作。四是要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区扩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制度、规范流程,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工作合力。各街道办事处社保扩面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尽职尽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

第三,严格执法,强化督察。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联合执法、专项审计是有效推进扩面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办事处都要成立社会保险扩面联合执法组织。区政府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孙威兼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杨琪、王春玉兼任,成员由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扩面征缴重点、难点单位联合执法稽查,对各办事处联合执法情况进行督察指导。各办事处也要成立各自社会保险扩面联合执法队,队长由办事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劳动保障平台、国税所、地税所、工商所、派出所各抽调1至2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参保行为;对瞒报、少报缴费工资总额,偷逃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配合征缴部门清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追缴。联合执法在每年5至7月份集中3个月时间进行,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人员、车辆,逐户排查。联合执法后,在当年8月份进行综合排查分析,确定审计重点。在9至10月份,由区审计局牵头聘请中介机构,对确定的重点对象逐户审计。扩面联合执法、专项审计要连续开展两年,从而形成强有力的扩面推进机制。

第四,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对象比较复杂,全区上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依法推进。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要依法确定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了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优惠政策,这次会议下发的文件中区委、区政府也进行了转发,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落实。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任务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区委、区政府今明两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区上下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确保圆满完成扩面征缴工作任务。

第一,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圆满完成扩面工作任务;区委、区政府已经成立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二十几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并将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街道办事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调研,亲自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下决心做好重点企业的工作。

第二,严格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扩面工作原则,以扩面资源普查数据为依据,向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下达扩面工作目标。一要明确目标。今明两年,每年区政府都要与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签订年度扩面征缴工作责任状,一年一兑现。今天这次会议,我们要与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签订扩面工作目标责任状,会后签状单位要下大气力抓好落实。今天签订的责任状就是军令状,各单位要不打折扣地完成,要把责任状的各项内容层层分解,把任务落实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人。二要严格考核。对这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切实加强考核,区政府对扩面新增人数、新增人员缴费率和扩面新增缴费额三项指标同时下达、同时考核,并列为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签状部门年度年度刚性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考核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从严查处。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街道办事处扩面工作和各职能部门联动情况按年进行考核、总结,两年扩面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做出整体评价。三要严格奖惩措施。未完成目标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得参与评选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先进,并要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区委、区政府要根据各办事处和部门扩面征缴工作完成情况,按照《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奖惩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第三,各级领导要带头包户抓点,确保扩面工作有序推进。区委、区政府在全区选择了27户有规模、有代表性的企业,采取"区级领导包户抓点"的办法,组织其参保。凡是区领导抓点的企业,办事处要做好企业工作,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保,争取成为我区社保扩面征缴的先行单位。各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也要带头包企业,抓好社保扩面工作。区党政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协的主要领导都要包企业扩面工作。通过"以点带面",带动全区各类企业依法参保。

第四,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政府已经作出决定,在原有劳动保障平台基础上增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协管员岗位为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服务性岗位,所需的工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配套30%,协管员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招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设协管员2至3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设协管员1人。协管员主要负责协助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做好所在街道、社区纳税单位和从业人员(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社会保险业务的调查、协调、衔接和宣传等服务工作;做好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扩面两年攻坚战中,重点负责督促辖区内纳税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区委宣传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扩面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个体协会要向个体从业人员进行扩面工作宣传,促使其尽早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5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5日

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区别在于,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行为,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保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因此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需求。这在客观上为商业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社保体系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01年到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集中阶段,每年将增加600万左右老人,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超过20%。按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具有规模大、速度快、负担重的特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在不久的将来,421结构的家庭比比皆是,将使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越来越大的养老需求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深刻变化,会导致养老负担系数大幅增加。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受到冲击。

二、居民医疗费用支出逐步上升

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普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看病贵对普通百姓来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现代人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的改变,各种慢性疾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具有低龄化的倾向。大型医疗机构高科技医疗设备的增加、检测手段和水平的改进,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带动了医疗费用支出的上涨,并且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明显快于药费的增长。尽管有大额医保制度,但高额的医疗费仍然令中低收入家庭不堪重负,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看不起病或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人员就业形势灵活多样

随着近几年就业格局的变化,大量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吸纳新生和存量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传统的以单位为对象的社保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劳动关系中的新情况层出不穷,也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群体,尽管通过农民养老、新农合和农民工保险的推进,可以解决劳动者医疗和养老金问题,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覆盖农村依然是个难点,亟待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商业保险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大对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会保障等群众切身利益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力度,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保障,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需求的差异化将越来越明显,商业保险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细分保险市场,扩大经营领域,不断开辟新险种,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以及更高的保障程度,有效地弥补社会基本保障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差异化社会保障需求。

第6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措施

2012年8月30日,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允许利用基本医保结余基金,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该文件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政府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这种大病保险模式实质上是“社会保险的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人身险公司管理。

一、承办大病保险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的机遇

(一)提升企业形象和公信力

商业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确立了与社会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进而明确了政府医改政策的执行者身份。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借助政府惠民政策,搭乘基本医疗平台,服务城乡大众,将大大提高公众关注度、信任度,企业形象深入人心。由于深入而广泛地参与政府惠民项目,社会公信力会前所未有地提升。

(二)推动产品设计的进步

通过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社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合作,可以充分深入地获取承办地区的群众基础健康数据,帮助商业保险公司设计、丰富新的健康险产品及其他保险产品。从长期来看,健康险将成为具有高成长性的潜力险种。

(三)提高客户粘性,带动增量保费

通过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可获得庞大准客户群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大病理赔、量身定做地推销适合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阶层、不同保险需求的其他保险产品,极大地提高客户粘性,为销售商业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创造了准客户条件,推进整体业务的大发展。

(四)凸显风险管控的专业管理能力

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承办大病保险,可在政府授权下通过深入病房的医疗巡查、事前事中事后的医疗核查,监督医院的医疗行为,抑制医院的过度医疗,从而逐步积累起对医院的约束力,提升整体的风险管控能力和效果。

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困难挑战

(一)政策风险

无论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其政策和运行受政府干预多,变数多。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之对应的大病保险业务也有很大的政策风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有可能要承担地方医保遗留问题的风险。

(二)支付风险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合参保人员主要构成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基本医保补偿金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大病理赔金支付,由于支付对象的原因不得不以现金支付,且以受益人委托领取方式为主。存在因支付不到位等情况引发的现金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基本医疗基础管理参差不齐影响大病保险服务品质

居民医保,特别是面向农民的新农合,基本以县区为管理核心。新农合的管理模式、管理水平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个别地方尚存在基本医疗补偿手工操作的情况。这就给与之密切关联的大病保险的高效运营带来障碍,进而影响服务品质、企业形象和政府信誉。

三、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要点

(一)不遗余力地推进“一站式”服务

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城乡居民患病就医的分类和基本医疗补偿方式,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即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结束后,只需结算自负医疗费部分,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承担部分的医疗费暂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保险公司定期与医院结算。这种情况适合基本医疗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基本医疗已经实行即时结算的情况。第二个层级:在医保和农合办一次性受理大病理赔申请,审核后大病理赔金直接打入居民个人账户。参保人无需再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申请手续。这种情况适于参保人没有在基本医疗已经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基本医疗补偿需要到经办机构手工处理的情况。因大病保险以基本医疗已经补偿为基础,故需兼顾此类情况提供差异化的“一站式”服务。第三个层级: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自身网络优势,对跨省、跨市救治、必须回原籍管辖医保/新农合申请补偿的参保人,商业保险公司可在医保/新农合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优势,为参合参保患者提供异地结算、异地受理等“一站式”服务。

(二)发挥专业和行业优势,与基本医疗联动,强化医疗核查,加强风险管控

大病保险的理赔给付风险和医疗核点是医疗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优势,与基本医疗联动,进行事中、事后的医疗核查。通过进入医院的医疗信息或医疗档案管理部门、走访主治医生等方式核实医疗档案的真实性:核对姓名、病种、医疗费用、住院ID号码、医疗费金额、医疗费发票号码等信息,查证提供核查的信息与医院保存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实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随意、私自添加药物、检查或诊疗服务项目,变换药物分类,放任患者挂床治疗同时收取各项费用等现象。

在具体医疗核查形式上,商业保险公司应区分两个方面开展风险管控工作:第一,对于在基本医保辖区内定点医疗单位救治的患者,应以借助医保核查平台为主。通过结合网上核查结果,对重点患者与医保稽查人员一道深入医院病房,开展事中走访、核查。第二,对于外转到医保辖区外救治的患者,医保的稽查鞭长莫及,商业保险公司应充分借助自身网络优势,协助医保/新农合完成核查工作,弥补基本医疗风险管控的短板。

(三)打造专业队伍,提高专业能力

凡事以人为本。尽管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专业能力毋庸置疑,但大病保险参保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建立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队伍,提高业务的专业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是承保好大病保险的前提。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技术保障

商业保险公司应立足长远,加大信息资源的投入,立足基本医疗需求,改造和提升现有的基本医疗信息系统。协助政府搭建省级及其以上的技术支持平台。提高“一站式”服务中即时结算比例,探索异地结算网络建设,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合理、准确的大病保障服务。同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不合理基金支出,把政府的医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周钦,臧文斌,刘国恩.医疗保障水平与中国家庭的医疗经济风险[J].保险研究,2013(7):95-107.

[2]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Z].

第7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8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险的比重从1992年的3.6%下降到的1%左右。据统计,1986-1995年的收赔情况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赔付率为97.5%,实际亏损为21%。如此大的风险,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无不谈虎色变,多不愿意涉足这一领域区。面对我国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停滞不前的局面,如果没有新的办法和政策,农业保险将会走向最终的停办。与此同时,我国基础薄弱的农业却又迫切需要保险保驾护航,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更要求保险下乡、保险支农。

本文拟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进行比较,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

(一)美、日两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差异

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一个政府机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从而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

美国农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其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不断变迁。1939~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这一阶段是政府机构单独经营的“单轨制”;1980~ 1996年,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降低农业保险的监督成本,美国在经营体制上开始引进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产品销售,即政府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的“双轨制”。1996年以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在政府有关政策和补贴的激励下,私营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或全部的农业保险直接业务。美国农业保险进入了由私营公司单独经营的“单轨制”。在这种“单轨制”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定规则、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目前,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可以概括为: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政府提供再保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共济组合的形式。农业保险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级机构(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以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至20%,联合会20%至30%,政府50%至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 80%至100%的保险赔款。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

(二)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共性方面

1.重视农业保险的立法。美国从1922年开始考虑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政策工具。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1938年议会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到1980年该法正式全面推行之前,共修改过12次。日本从1927年开始研究农业保险,于1929年、1938年分别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其后又多次对这两个法案进行合并、修订和补充,并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定、赔款、再保险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经过多次调整修订,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渐趋统一和完善。

2.有一定程度的强制保险。日本通过明确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稻、麦等粮食作物,春蚕茧及牛、马、猪等牲畜皆列为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如比例保费补贴、农产信贷、生产调整、价格补贴等都与是否参加保险相联系。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3.政府都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4.政府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 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 4%),旱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5.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

我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选择何种模式。美国和日本农业保险中的共性部分,如立法、强制保险、再保险支持和费用保费补贴等,是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一般经验,我们可以直接借鉴。但保险经营模式,两者都有我们可资借鉴的方面,但都不能照搬,应该根据国情,扬长避短,寻找最佳模式。

1.农业保险的原保险由合作性保险组织,而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经营。农业保险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不易管理。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由此需要投入较高的监督成本。但如果由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就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合作性保险组织是由某些对同类性质风险具有保险需求的人基于相互保障的原则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全体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利润盈余可通过冲减续保保费的方式返还被保险人。因此,由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合作性保险组织中的成员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统一体,他们对保险组织面临的风险以及其他投保人自身的风险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有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核保理赔;其次,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局面,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实际上,美国和日本曾经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但均以失败告终,美国成立政府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原保险最终也无功而返。

2.政府以提供再保险的方式参与农业保险,并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此项业务。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的稳定,因此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必须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如上所述,政府成立机构直接经营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比较严重。但如果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的经营,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因为再保险业务使政府只与为数较少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业务往来,而不直接与成千上万的、分散经营的农户打交道。美国和日本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模式均不适合我国。美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由政府成立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我国照搬这种模式会存在重设机构、政府经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日本农业保险再保险由共济组合联合会和政府机构分级提供,我国采纳这种模式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另设县级机构导致成本过高;二是我国县一级的合作组织经济实力较弱,无法承受大额分保。比较理想的模式应为:在合作性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商业性业务严格分离,进行资金和业务的封闭管理。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部分费用补贴和免税政策,以此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国情及美日两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的农业保险应采取“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的模式。具体来说,以乡为单位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在县级以上商业性保险公司(比较理想的是人民保险公司)中单设农业保险部,业务和资金封闭管理,接受政府委托对农业保险合作社提供再保险。政府不再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费用补贴。

我国农业保险的具体思路

1.制定《农业保险法》,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依据。我国的《保险法》实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中的一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该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税收规定、资金运用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确立法律和政策依据,以便于实际运作。

2.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资金支持。一是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提供保险费补贴,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政府和农民所交的保险费构成保险合作社的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二是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费用补贴,激励其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与;三是大灾之年准备金积累不足以支付农业保险赔款时,由政府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各类机构发放无息贷款,并让其从以后的经营盈余中逐年归还。

3.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相结合,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相结合,费率补贴要体现出产品差异和地区差异。农业保险的对象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两大系列,范围广泛。并非所有的农业保险都是政策性保险,只有少数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作物是政策性保险的对象,其余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经营的产品则应列为商业性保险的范围。政策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对费率和业务费用实行高补贴政策,以提高参与率,分散风险,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商业性保险则实行自愿保险,费率和业务费用不补贴。根据中西部农业经营环境较差、农民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对中西部地区费率补贴的比例要高于东部沿海地区,以此鼓励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发展。

第9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险的比重从1992年的3.6%下降到目前的1%左右。据统计,1986-1995年的收赔情况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赔付率为97.5%,实际亏损为21%。如此大的风险,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无不谈虎色变,多不愿意涉足这一领域区。面对我国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停滞不前的局面,如果没有新的办法和政策,农业保险将会走向最终的停办。与此同时,我国基础薄弱的农业却又迫切需要保险保驾护航,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更要求保险下乡、保险支农。

本文拟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进行比较研究,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

(一)美、日两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差异

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一个政府机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从而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历史。

美国农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其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不断变迁。1939~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这一阶段是政府机构单独经营的“单轨制”;1980~1996年,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降低农业保险的监督成本,美国在经营体制上开始引进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产品销售,即政府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的“双轨制”。1996年以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在政府有关政策和补贴的激励下,私营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或全部的农业保险直接业务。美国农业保险进入了由私营公司单独经营的“单轨制”时代。在这种“单轨制”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定规则、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目前,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可以概括为: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政府提供再保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共济组合的形式。农业保险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级机构(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以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至20%,联合会20%至30%,政府50%至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至100%的保险赔款。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

(二)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共性方面

1.重视农业保险的立法。美国从1922年开始考虑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政策工具。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1938年议会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到1980年该法正式全面推行之前,共修改过12次。日本从1927年开始研究农业保险问题,于1929年、1938年分别颁布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其后又多次对这两个法案进行合并、修订和补充,并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定、赔款计算、再保险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经过多次调整修订,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渐趋统一和完善。

2.有一定程度的强制保险。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稻、麦等粮食作物,春蚕茧及牛、马、猪等牲畜皆列为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如比例保费补贴、农产信贷、生产调整、价格补贴等都与是否参加保险相联系。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3.政府都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4.政府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旱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5.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

我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选择何种模式。美国和日本农业保险中的共性部分,如立法、强制保险、再保险支持和费用保费补贴等,是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一般经验,我们可以直接借鉴。但保险经营模式,两者都有我们可资借鉴的方面,但都不能照搬,应该根据国情,扬长避短,寻找最佳模式。

1.农业保险的原保险由合作性保险组织,而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经营。农业保险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不易管理。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由此需要投入较高的监督成本。但如果由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就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合作性保险组织是由某些对同类性质风险具有保险需求的人基于相互保障的原则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全体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利润盈余可通过冲减续保保费的方式返还被保险人。因此,由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合作性保险组织中的成员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统一体,他们对保险组织面临的风险以及其他投保人自身的风险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有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核保理赔;其次,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局面,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实际上,美国和日本曾经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但均以失败告终,美国成立政府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原保险最终也无功而返。

2.政府以提供再保险的方式参与农业保险,并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此项业务。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因此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必须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如上所述,政府成立机构直接经营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比较严重。但如果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的经营,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因为再保险业务使政府只与为数较少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业务往来,而不直接与成千上万的、分散经营的农户打交道。美国和日本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模式均不适合我国。美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由政府成立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我国照搬这种模式会存在重设机构、政府经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日本农业保险再保险由共济组合联合会和政府机构分级提供,我国采纳这种模式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另设县级机构导致成本过高;二是我国县一级的合作组织经济实力较弱,无法承受大额分保。比较理想的模式应为:在合作性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商业性业务严格分离,进行资金和业务的封闭管理。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部分费用补贴和免税政策,以此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国情及美日两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的农业保险应采取“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的模式。具体来说,以乡为单位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在县级以上商业性保险公司(比较理想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单设农业保险部,业务和资金封闭管理,接受政府委托对农业保险合作社提供再保险。政府不再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费用补贴。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思路

1.制定《农业保险法》,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的《保险法》实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中的一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该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税收规定、资金运用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确立法律和政策依据,以便于实际运作。

2.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资金支持。一是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提供保险费补贴,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政府和农民所交的保险费构成保险合作社的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二是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费用补贴,激励其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与;三是大灾之年准备金积累不足以支付农业保险赔款时,由政府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各类机构发放无息贷款,并让其从以后的经营盈余中逐年归还。

3.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相结合,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相结合,费率补贴要体现出产品差异和地区差异。农业保险的对象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两大系列,范围广泛。并非所有的农业保险都是政策性保险,只有少数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作物是政策性保险的对象,其余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经营的产品则应列为商业性保险的范围。政策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对费率和业务费用实行高补贴政策,以提高参与率,分散风险,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商业性保险则实行自愿保险,费率和业务费用不补贴。根据中西部农业经营环境较差、农民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对中西部地区费率补贴的比例要高于东部沿海地区,以此鼓励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