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动物保护类专业精选(九篇)

动物保护类专业

第1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鱼类生物学家 曹文宣

曹文宣, 男, 汉族, 1934 年5 月19 日出生,1955 年7 月四川大学生物系动物专业毕业。1984 年获“中科院竺可桢野外科学工作奖”, 1988 年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1997 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曹文宣院士50 余年来一直从事鱼类生物学研究,对东亚地区淡水鱼类的生物学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学术思想, 并将之开拓性地应用于鱼类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研究。他对团头鲂(武昌鱼)生物学的研究,指导了对该种野生鱼类的驯化养殖工作,如今团头鲂养殖已成为我国淡水水产的重要产业;率先开展青藏高原鱼类生物学研究;在三峡工程对长江水域生态影响及对策的研究中,全面论证了三峡工程对长江珍稀水生动物白鳍豚、白鲟、中华鲟、胭脂鱼和长江上游特有鱼类, 以及对长江中游“四大家鱼”自然繁殖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1992 年至今,针对三峡工程及长江上游干支流梯级开发对上游水域120 余种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曹院士提出了建立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2000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长江珍稀鱼类部级自然保护区”。通过对上游各主要一级支流的比选和实地考察,曹院士建议在赤水河建立长江上游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呼吁水利水电部门不要在赤水河兴建水电站。2005 年国务院批准经调整后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包含了整条赤水河。

针对长江鱼类资源严重衰退、主要养殖对象“四大家鱼”优良种质亟需加强保护的现状,曹院士建议长江全面休渔10 年,让鱼类休养生息。2010 年7 月被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授予“长江水生生物养护特别贡献奖”。

鱼类保护生物学家 危起伟

危起伟,男,1960 年7 月生,博士生导师,现为长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实验室主任。

危起伟是知名的鱼类保护生物学专家,对多种珍稀特有鱼类的物种保护技术开展了系统研究,特别是潜心研究中华鲟近30 年,为中华鲟的物种保护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建立了我国珍稀水生动物的宏观政策和保护技术体系, 为我国濒危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和产业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发表学术论文213 篇,主编专著3 部,国际学术会议作主题报告十多次;获国家专利22 项; 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 项,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个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突出贡献奖、院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和斯巴鲁生态保护贡献奖等荣誉。

水生生物学家 王丁

王丁,男,出生于1958年, 现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党委书记,武汉白D豚保护基金会理事长。

第2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从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的兴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得也是有声有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有其典型的“非物质性”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和历史学方面的发现,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音乐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人类生活。”(《音乐教育学导论》沃尔夫岗·马斯特纳特 余丹红 张礼引译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以其传承人的存在为前提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与“地缘”“血缘”“神缘”等各方面的因素有关,更需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工作。

高师音乐学专业作为学校音乐教育的“母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各高师院校由于地域、经济、文化背景以及所面对的不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教育体系和课程标准。现有高师音乐学专业的教育体系、课程设置、评价标准等并不一定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的培养目标相协调,因此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应该在充分考虑教育理念、教育目标、师资力量、教材选用、教育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培养专门的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课程建设现状

人才的培养要靠科学合理的课程安排。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于2009年开始招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回到本土的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培养从事民族文化研究、教育的工作者。经过三年来的教学实践,已取得了一些令人欣喜的成绩,但同时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课程设置问题。除哈尔滨师范大学外,国内许多师范大学的音乐教育专业也都开设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这样的院校有内蒙古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福建泉州师范学院等。这些院校同样面临着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如何进行课程设置的问题。

首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的公共课程是利用院校现有的课程资源同其它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一起开设的。由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学生文化课基础薄弱,让他们同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生一起上公共课实际上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就现有的高师院校的条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公共课程也只能与音乐学专业的学生共同学习。由于公共课程需要达到学校的标准,这需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学生付出比音乐学教育专业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达到标准。一方面,这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学生的文化底蕴;另一方面,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学生为了达标,把大多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公共课的学习上,也同样耽误了专业课和传承技能的学习,这也违背了培养目标的初衷。因此,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学生的现实文化基础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本专业公共课的开设情况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学生的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应该开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相关理论和传承技能的课程。传承和保护的理论课程目的是要使学生具有科学的保护理念,了解相关国际和国内的政策和形势,学会先进的保护方式和方法。传承技能课程包括方法论以及音乐文献的整理、音乐的记录、音乐的演唱和演奏能力等。但目前由于高师音乐学专业从事非遗专业理论研究的教师比较匮乏,且理论层次不高等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保护和传承的相关理论课并未真正落实。学生所开设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还是与音乐学专业的课程相同,使得学科特点不突出和人才培养与现实不符的现象存在。

以哈尔滨师范大学为例,音乐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专业课,每周4学时,主要学习传承技能。由于现有专业课师资的匮乏,学校只能聘请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非物质遗产研究者来校教学。但由于有些非遗传承人居住在较偏远的地区和村寨,来校讲学有着诸多的困难与不便。有些传承人由于思想上的保守,认为自己的技艺只能传给本家族的传人,不愿来校开展教学活动,使得专业课教师资源匮乏。高师现有的具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师资由于没有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以及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没能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教育教学中来,这也是专业发展的遗憾。

再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教材编写与使用落后于专业的培养。一方面是高师音乐学原有教材的内容和进度不符合本专业的学生培养,另一方面,针对本专业学生培养的教材开发与编写滞后。

最后,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评价尺度还主要以现有的音乐学专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来衡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学生的教与学,结果是现有评价标准及评价体系不符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有碍于本专业的发展,不符合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最终只能是期望值越高,失望值越大。

三、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课程建设的几点建议及措施

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建立后,根据社会和市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人才的需要,围绕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做如下几点思考:

第一,培养目标决定着课程的标准,体现着最基本的教育理念。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回到本土进行民族传统文化研究和教育的文化传承人。培养目标的确立,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基本的培养步骤,也决定了人才培养的课程内 涵。因此,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培养目标的确立有统领全局的重要作用。各高师院校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要根据本地区、本民族不同音乐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需要确立相应的培养目标。

第二,核心课程的师资问题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关键所在。解决师资问题首先可以聘请有名望的非物质遗产保护专家、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进行专业课的授课,这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可以称为“请进来”。在聘请保护学者、非遗传承人及民间艺人授课的同时,加强学校有志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教师的培养和开发,是本专业师资解决的另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另外就是充分利用网络及传媒技术进行专业课的教学。

第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学生一般由于文化课基础薄弱,应根据学生实际接受能力及培养目标的需要进行教材的编写。专业技能理论课的教材应编写较为简单一些,如乐理、视唱、和声等课程。在现实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编写简谱教材以适应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课程除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课程资源开发以外,还要加强社会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了实现社会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安排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生定期回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进行采风,主动上门求教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回校后互学或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专业和传承技能,可以称之为“走出去”。

第五,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教学评价应根据实际情况,宽松区别对待。高师音乐学专业有着一整套完整的公共教育评价体系,如果用现有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和检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教与学是不合时宜的。高师音乐学专业已有的公共课考核标准是要求必须达标的,这种标准对于正常招收的音乐学专业的学生是很容易达到的,而对于传承人专业的学生就很难。因此,要根据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养目标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教学的评价,实行动态生成性的评价,逐步完善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教育教学。

第六,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工作室、信息库、资料库及博物场馆的建设,加强专业课程的教材建设。

结语

高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开设是学校音乐教育对民族传统音乐文化重视的结果。本专业的开设是在音乐人类学的视角下,符合后现代主义课程观基础上开设的。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业学生的现状及实际的师资力量、学校的特色和社会条件出发,加强本专业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培养新时期我国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播者和保护者,是符合当前高师音乐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的。

(注:本文为哈尔滨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东北乡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研究》 编号:SYG—07,子课题《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艺术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研究》编号:SYB2012—07)

参考文献: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田青 秦序主编 《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

《音乐教育学导论》〔奥〕沃尔夫岗·马斯特纳特著余丹红张礼引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年8月第1版

第3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关键词 基因;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

基因作为生物技术的主题之一,基因是原核生物、真核生物和病毒的脱氧核苷酸(DNA)分子和核糖核苷酸(RNA)分子上的一个功能片断,使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基因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更是生物制药产业的源头、生长点和制高点,而生物医药企业只有在获得基因专利许可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该基因相关药物的开发和利用,因此,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下游的生物技术研究进程。于是,当前专利界争论焦点产生转移1 :侧重于讨论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范围2。

一、 国外的有关基因专利保护分析

在基因专利性问题上,目前国外主要有三种态度:1.持保守态度(奥地利、捷克、法国等)的国家认为,基因可以授予专利,但和人体相关的任何基因、产品和方法等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2.持中立态度(加拿大、意大利、英国等)的国家认为,人体和人体的器官是不可专利的,但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是可以授予专利的;3.持积极态度(澳大利亚、瑞士、美国等)的国家认为,只有人体是不可授予专利的,除此之外的人体器官及其他产品均可授予专利3 ,如表1。

注:“√”表示在此国家或此地区的该项主题是可专利的;“”则相反。有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明确指出人体和人体器官是否可申请专利,但是实际认为这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有违道德,以及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排除在可申请专利的主题之外。

①在日本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排除人体器官的可专利性,但是可以使用禁止授予有违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条款来排除。

②用于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甚至基因工程方法都是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

③澳大利亚专利法排除的仅仅是利用生物学方法繁殖人类的方法。

④在加拿大,诊断方法如果不包括外科手术方法或治疗方法的话,是可申请专利的基因疗法用作医药用途也是可申请专利的。

⑤在韩国,外科手术方法、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如果是用于动物的是可专利的涉及基因疗法获得的产品的方法不包括人体,那也是不可专利的。

⑥在瑞士,从人体分离产品的方法是可以构成专利的主题的,但是对人体进行遗传修饰的方法是瑞士宪法禁止的,当然,对动物进行遗传修饰的除外。

⑦在英国,除了治疗或诊断外,应用于人体或动物的基因工程技术是可申请专利的。

⑧在芬兰,基因疗法可写成一要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形式而获得专利。

(一)瑞士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修改专利法,明确指出对生物科技特别基因序列专利保护范围加以限制4 。2003年期,瑞士针对本国生物科技产业,展开了为期三年的实证调研,提出了关于生物科技的专利法修正案,2006年6月12日,瑞士批准将欧盟专利公约修正案和相关法律文本纳入本国专利法体系。具体而言,由原来的绝对产品保护,转变为限制保护专利所披露的发明的具体功能用途上。即从“绝对产品保护型”转变为“功能限制保护型”5 。

“绝对产品保护型”(“Absolute”product protection),保护之中基因序列产品的全过程,即使发明者对基因序列功能尚未知晓,亦未在专利申请书中进行明确。这种保护类型给予专利持有者控制所有其他用途的垄断权。新发现的基因序列用途可以成为后续专利申请主题,这些后续专利属于产品专利的从属专利;“功能限制保护型”(“Function-limited”protection),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限制在权利要求书所明确的功能用途上。这种保护类型只保护获得专利保护的基因序列产品在专利申请书中所明确的特定用途,基因的新用途或医疗用途仍有专利可能。例如,基因编码的蛋白质有具体功能A、B、C,假定基因申请者确定了基因的特定用途A:根据“绝对产品保护型”,基因申请者获得A、B、C所有功能的专利保护;而根据“功能限制保护型”,专利保护范围限定在被披露的特定用途A上。

(二)加拿大

2004年05月2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简称“SCC”)颁布了其对Monsanto Canada Inc.诉Schmeiser(简称“Schmeiser-案件”)的关于农作物基因专利侵权的判决(简称“Schmeiser-判决”)。6 “Schmeiser-判决”确立了加拿大乃至全球性的巩固农业生物技术机构对其基因专利是有着宽阔所有权的专利侵权判例。

SCC在Schmeiser-判例通过“备用功能使用推定”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明确的确立了基因专利的专利权限和保护范围,并概括的阐述了在CPA体制下“基于对被授予专利的物件的‘使用'而构成专利侵权”的规则:

1.“使用”的含义是为了谋取生产或优势的利用。

2.断定被告有否“使用了”某被授予专利的发明的基本原则是:发明人对其专利所授予的垄断的完全的享有是否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被剥夺。

3.如果某商业上的利益能够从某发明而得到,该利益属于专利权人。

4.倘若某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对涉及被告的未有取得专利的结构的活动起着有意义或者是重要的作用,那么该被授予专利的发明仅仅是被告的未有取得专利的结构或程序的一部分并不排斥专利侵权的被判定。

5.持有一件被授予专利的物件或者是一件包含着被授予专利的零件的物件可以构成对该物件的备用功能或保险价值的“使用”从而构成对其专利的侵犯。

6.持有,至少在商业的情况,可以引起一项可以驳回的“使用”的推定。

7.虽然一般来说意图与断定有否“使用”了某发明因而侵犯了其专利并不相干,然而缺乏使用那发明的意图或缺乏从那发明获得利益的意图可以与反驳基于持有而导致的使用的推定有关联。

(三)欧洲

欧共体1992年起草和修订的生物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人体和人体器官不能授予专利权。1998年欧盟通过了《生物技术保护指令》(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Legal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已经对某些生物技术的发明不授予专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范围主要包括:1.克隆人类的方法;2.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3.人类胚胎在工业或者商业上的应用;4.改变动物遗传特性的方法,该方法可能使动物遭受痛苦而没有对人类或者动物明显有利的医学益处,以及由这种方法得到的动物。

(四)美国

美国专利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了生物技术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除了人体是不可专利的(这种主题的专利申请是违宪的),植物和动物、其他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器官、基因、DNA序列以及细胞系等以及链式聚合酶反应(PCR)技术、重组DNA技术、基因剔出技术等等几乎所有在遗传学领域具有商业价值用途的产品或方法,都是可申请专利的,当然也包括外科手术方法、基本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一直倾向给予宽泛的保护(宪法第1章第8条第8句:国会将在一定时间内保护著作者和发明者享有对作品和发明排他性的权利,以此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提高), PTO在1999年12月关于基因专利审查实用性判断的过渡性指导条例。由于与基因有关的新兴技术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大量涌现的基因材料,而一些耗费巨资研究基因材料的公司希望把这些材料申报专利以谋利,2001年1月5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了新的基因审查实用性判断指导条例,旨在禁止各公司在真正需要之前在基因专利申请方而做出任何轻举妄动的举措,增大了基因专利申请难度,以鼓励新兴技术的发展。

二、 我国的基因专利保护现状

在中国,符合专利性的基因是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已经是事实,中国尚未有关于基因专利的专利权限(或保护范围)的判例,中国的基因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缺乏明确的界限。

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均没有涉及“基因”的相关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8、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9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07月11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1年07月11日)有涉及“基因”的条款,但它们并不涉及基因专利的权限,因而它们并没有对基因专利权限做出任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07月02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997年10月10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0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03月20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04月27日)均没有涉及“基因”的条文。

审查指南认为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10。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基因产品的专利性态度是认为经过人为(分离或提纯)作用而产生的基因,若符合专利法上的三性要求,基因及基因方法都是可专利的。我国不同意对基因结构和排序发现给予专利保护的。以免以后的许多相关研究、实用工作受到制约。我国的规定还是要求申请者同时出示基因结构排序和实用性内容(比如说有确切功能的蛋白质),具备了确定的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

专利局将基因及相关的蛋白质作为一种化合物予以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了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实行专利保护,这样会使得如果某种基因作为诊断疾病的方法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生能够自由地利用各种先进方法来诊断治疗疾病,将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排除在专利法的客体之外,是合乎多数人的利益和我国国情的。

三、 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建议

1.对基因的专利保护应注重各项利益的平衡。根据经济学原理,专利法是调控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11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实际上是上游基因专利和下游生物科技产业的二次分配。较宽的基因专利保护范围意味着专利政策的天平倾斜于上游基因专利创新者;较窄的基因专利保护范围则是对下游生物科技产业的更多恩泽。专利法必须在发明人和公众利益之间达到平衡,而一种发明方法与人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时,当然应该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对发明人的权利做出限制。

2.通过深入的实证调研来制定基因的专利保护政策。我国的基因专利保护范围,应当和我国生物科技创新总体水平相适应。当前,中国生物科技领域发展态势喜人,在基因组和功能基因组、蛋白质组、干细胞和组织工程、生物信息、生物药物、农作物育种等前沿领域迅速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日渐成为国际生物技术领域里的一支重要力量。12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中国的生物科技总体发展水平还很落后,中国生物制药行业享有的70家企业中,能够生产的产品合计仅20余种,在新产品的开发上甚至出现停滞态势。13 要较好的制定我国科技及知识产权政策,还需要准确而深入的实证研究。

3.不应对携带专利基因的动植物后代和种子给予延伸保护。在专利审查中,基因通常被视为化合物。但是与化合物不同的是,基因还是DNA的功能片断,是遗传信息的载体和基本单位。细胞具有全能性,即使是已经分化的细胞仍然具有发育成整体的潜能。如果对动植物基因不加限制地授权专利权,由于代系之间的无限延续性,基因专利持有者将拥有植入该遗传信息的所有代系的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权。这比化合物专利权宽泛得多,构成对化合物专利权的歧视,是不合理的。

4.应选择“功能限制保护型”以促进创新。下游生物科技对上游基因专利的以来程度非常高(几乎是别无选择)也是基因专利一个独特的特征,这与非遗传材料等保护客体差异显著。实证研究显示:专利保护过度也会阻碍创新。 14对于基因专利保护过宽,很可能阻碍潜在的后续研发创新活动,并波及相关科学领域。因此,我国应选择“功能限制保护型”,并通过立法强化研究(不仅包括可以目的的实验研究,还应考虑包括商业目的的实验研究)豁免权。

“专利法既不是魔鬼,也不是仙丹。它是工具,是旨在促进所有技术领域创新发明的工具。” 15因此,法律应当以富有实际效用的专利保护来为创新服务。

参考文献

[1]早期的争论焦点多为:人类基因是否应当受到专利保护和DN断是否应当受到专利保护

[2]魏衍亮,《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载《知识产权法展研究文丛》,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3]杨远斌,《各国和地区有关基因的专利保护情况》,载《电子知识产权》2002(4),第51-53页

[4]《瑞士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8条第c款(2006年6月)

[5]李轩,《基因序列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瑞士专利法修正案对中国的启示》,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6]Monsanto Canada Inc.v.Schmeiser(2004),31

.C.P.R(4th)161(SCC)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07页02日),第64.(2)条

[8]《中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2004年08月28日),第14、35.(3)、50.(2)条

[9]《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2002年09月06日)第27条

[10]2006年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第268页

[11]Keith.E.Masku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the Global Economy》,载《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0年

[12]新华网,《中国积极抢占生物科技制高点》2006年6月15日报文

[13]柳卸林、安金辉,〈中国生物制药产业能否追赶发达国家?〉载《中国科技成果》2006年

第4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摘要: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三江平原典型示范区。受当地基础设施和人员管理限制,保护区内资源无法合理保护。保护区面临着湿地面积缩小,动植物资源减少,湿地水资源缺失等问题。鉴于洪河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重要性,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条例。

 

关键词:洪河湿地;湿地保护;破坏资源;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53-01

一、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概况

黑龙江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简称洪河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三江平原东北部的同江市与抚远县交界处。东临前锋农场,西与洪河农场接壤,北与鸭绿河农场相接。距富锦市 50km。主要保护类型是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是原始沼泽生态系统及珍禽。洪河保护区属典型的内陆湿地,主要湿地类型包括泛滥地、草本泥炭地、盐湖等,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1984 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96 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部级自然保护区, 2002 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洪河保护区反映了三江平原原始湿地风貌,是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三江平原的一个“缩影” ,它集生态系统的典型性、稀有性和生物多样性于一体,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国家林业局确认为“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三江平原典型示范区。洪河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兽类27 种,鸟类174 种,两栖类 3 种,鱼类 16 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丹顶鹤、东方白鹳、白尾海雕、大天鹅、猞猁、水獭等 14 种。另有中日候鸟及栖息地保护协定中受双方共同保护的鸟类 97种 ;中澳候鸟及栖息地保护协定中受双方保护的鸟类 15 种。高等植物1012种,国家保护植物有野大豆、水曲柳、核桃楸、黄芪、黄檗、刺五加等 6 种。洪河保护区是东北亚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每年都有上万只水鸟在此停歇,并且是丹顶鹤、东方白鹳等珍禽的繁殖地之一。保护区内几乎容纳了三江平原所有的生物物种,包括大量国际及国内濒危、渐危和稀有物种,已被列为国际濒危物种繁育区域,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座生物物种基因库。

 

洪河保护区属三江沿江温带湿润气候区,具有明显的温带季风气候特征, 冬季漫长, 严寒多雪, 春季多风少雨, 夏季炎热,秋季短暂,洪河保护区为三江冲沉积平原,地势平坦,西南高东北低,相对高度差3m,由西南向东北呈微倾斜。土壤类型包括白浆土、沼泽土和泛滥地土壤。保护区境内河流皆为沼泽性河流:浓江河发源于青龙山农场东部,全长116km,流经保护区有25.7km,全流域面积2630km2,流经保护区内面积有283.5km2;沃绿河属于内陆无尾河,全长5km,在雨季或丰水年该河流水位上涨,向四处蔓延。目前水源不足,已呈现断流现象。洪河保护区对于研究整个三江平原湿地气候、植被演替规律、地质构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候鸟迁徙和种群数量、分布区域的研究,尤其对鹳类和鹤类研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保护区内沼泽、草甸、岛状林构成了三江平原3个一级景观,在三江平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洪河湿地存在的问题

虽然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已具雏形,但由于基础设施差和人员管理素质低,又无专门立法可依,这与湿地多样性保护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洪河湿地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无计划开荒的影响,导致洪河湿地面积减小,湿地面积是湿地最基本的基数,湿地面积减小,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物种、水资源、生境都有很大的影响。二是计划火烧带来的严重后果,保护区周边垦区每年春季进行计划火烧,把老草全部烧光。严重影响了该地区鸟类的繁殖和栖息。导致很多鸟类数量锐减,其中很多以虫害为食物的鸟类的减少,导致虫害曾多,毁坏树木和农田。三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人类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农田开垦,直接导致湿地面积锐减,湿地生态系统形成岛屿化、破碎化现象。另外人为的乱捕乱猎,盗砍盗伐将直接导致物种的消亡。四是缺乏专业保护人员,由于保护区建立时间短,缺少专业人员,大部分管理区的工作人员多是地方林业单位人员,兼职保护区管理工作,缺少对湿地进行专业保护管理的经验,因此需要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即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又具备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应增加科研人员的数量,以适应挠力河湿地保护复杂多样的工作。五是最重要的是法制建设不完善,宣传不够,由于我国现无正式的湿地保护法,而我省的《黑龙江湿地保护条例》不能完全解决洪河湿地的所有问题,为了洪河湿地的保护和发展,还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区内以及周边地区群众对湿地保护意义的认识,使保护湿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洪河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一些省已经制定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如黑龙江省2003年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湿地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专门法规,现阶段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现有的法律从国家的基本法到各单项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不及西方发达国家走得更为深远。致使湿地资源没有得到完整全面合理的保护。

 

实践证明,洪河自然保护区法制不健全,导致保护管理不善是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可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手段,制定一部《洪河湿地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指导,重视和加强洪河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加强执法,用法律手段平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协调人类与自然关系,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才能实现洪河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洪河自然保护区本身具有的典型性、特殊性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从而确定科学的管理方式,促进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立法实践性操作问题,有利于洪河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真正作到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治区的要求,使自然保护区湿地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使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更好的保存下来,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边延辉.洪河湿地生态修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

[2] 张会格,沈小晶. 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恢复及管理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 戴凌元,王维峰,陈文刚. 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建设[j].现代化农业,2008(1).

[4] 穆晓梅.挠力湿地河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0(4).

第5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关于如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问题

现在,在我们国家范围内,保护野生动物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在一些山区里,老百姓宁可自己受损失,也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这是让人感到非常欣慰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比如说,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怎样界定?陆生野生动物需要保护,这个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但是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就很少有人知道了。老虎不能打,这谁都知道,但是长江中的白鳍豚也不能捕杀,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其实这样复杂的问题仅仅靠地方,靠老百姓自己熟知是很难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款还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但是同时又说“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笔者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互为参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操作。就是操作起来也非常困难。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包括陆生的所有的野生动物,还包括两栖类和爬行类野生动物。可是,在水中生活的白鳍豚、鲸都是哺乳动物,它们就是因为生理原因生活在水里。如果从专业角度看,我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应该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内容,如果按照渔业法的规定,仅仅是保护“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这个就不是合适的规定。反过来看“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做上述这些事情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就是林业部门批准,那还要渔业主管部门岂不是多此一举吗?现在立法都强调一个部门管一件事,避免出现交叉的现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是不妥的了。另外,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函复农业部批准施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这个条例是否算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的高低都值得商榷。说来说去笔者以为,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该将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合在一起加以规范,因为水生野生动物事实上也包括在野生动物这个大的范畴内。可以将水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或者叫鱼类分开规范。因为水生生物里面的鱼类是相当大的一大种类,按照百度的说法,全世界鱼类据说有3万-5万种。从大的方面看,水生野生动物和鱼类不是一回事,是根本不同的两大种类,虽然一些生物生活在水里,但是这些生物说到底不是水中生物。白鳍豚、鲸、河马,可以说就是动物种类的一种,根本就不是鱼类。

生物安全问题亟待规范

第6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关键词 园艺植物保护学;昆虫学;植物病理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24-0128-02

Reflections on Teaching Reform of Horticultural Plant Protec-tion//MA Jian, XU Zhaohuan, XIANG Miaolian, SONG Shuilin

Abstract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ardening specialty and the course horticultural plant protection, a guiding ideology of cul-tivating applied talents is made and a reform measure on theory and practice teaching of horticultural plant protection is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stimulate students’ learning initiative and improve teaching quality.

Key words horticultural plant protection; entomology; plant patho-logy; teaching reform

园艺植物保护学是高等农林院校园艺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教材内容是将传统的《园艺植物昆虫学》和《园艺植物病理学》两本教材进行内容整合,概括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为园艺植物保护基础的总论部分,主要介绍园艺植物病理学、园艺植物昆虫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下篇为园艺作物重要病虫害及防治的各论部分,主要介绍园艺植物重要病害、虫害的症状及危害状,病原物、害虫的形态特征、发生规律及防控方法。本门课程具有知识涵盖面广、实践性和应用性强等特点[1],对学生掌握植物保护学基本知识及园艺作物重要病虫害防治对策,提高解决园艺生产中植保问题的能力具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新形势下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多样化趋势,人才培养体系注重经济发展需求,突出专业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2]。因此,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针对园艺专业植保课程的特殊性,就园艺植物保护学的教学进行初步探讨。

1 加强教材建设,优化课程体系

教材是学校课程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育人载体,优秀的教材是教师教好和学生学好的基础,更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基本因素[3]。目前有关园艺植物保护学的综合性教材较少,课程教学过程中主要选用侯建文、朱叶芹主编的《园艺植物保护学》2009年版本。该教材内容精炼,注重生产实际,较好地反映了园艺植物保护学的内容体系;但教材中有关真菌主要类群的分类体系已落后于菌物分类研究的发展。

黄云、徐志宏主编的《园艺植物保护学》“十二五”规划教材已于2015年正式出版,该教材吸收了植保科技领域的新成果,增加了教学新内容,使学生了解到园艺植物保护学的发展趋势。但从事该类课程教学的植保专业教师大多缺少园艺作物知识背景,对课程讲授会有一定影响。因此,相关专业教师应加强学科交流学习,努力提高园艺学科专业素质,同时与兄弟院校的同行任课教师进行交流,结合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探讨教材编写,加快教学内容更新与教材建设,以更好地满足园艺类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

园艺植物保护学是一门内容庞杂的学科,该课程内容量大、知识面广、实践性强、但随着学分制改革的推进,授课学时不断压缩,课堂中难免出现新的问题,例如:教师若讲解细致、注重逻辑,避免课程内容脱节或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则难以形成一个完整而系统的教学体系;相反,若单纯注重课程本身的完整性与系统性,流于形式,仅注重重点、难点,忽视细节,不能很好地营造课堂氛围,深入浅出,联系生产实践进行互动教学,则可能使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

另外,园艺植物保护学下篇各部分内容涉及的病虫害种类较多,若上篇总论部分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则不利于学生各论部分的学习,易于混淆,很难提高教学质量,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因此,针对园艺类专业和本门课程的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与学生深入交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在优化课程体系过程中注重引入网络教学平台,设立课程内容、实验指导、多媒体课件、习题库、交流学习、植物病害图片等栏目,指导学生课后进行自主学习,使课堂教学与网络课程密切结合,培养学生主动参与、主动学习的兴趣,以期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学生工作后能够用所学知识解决园艺生产中遇到的植保问题奠定基础。

2 依据学生认知水平,规范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不仅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更决定了学生的学习效果[4]。应依据学生对课程认知水平与理解程度,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修订或编制教学大纲、实验实纲,健全课程体系,规范教学内容,在限定学时内完成课程教学,达到教学的预期目标。

江西农业大学园艺植物保护学是为园艺专业本科生三年级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分上下两学期讲授,学生普遍不具备植保专业知识。本课程名词术语多、知识点庞杂、内容略显枯燥、学习难度较大,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依据学生认知水平,规范教学内容,融入科研成果,联系生产实践,培养学生的求知探索欲望,切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教学内容注重地方经济产业,如选用的2009年版本教材中未涉及柑橘病虫害,但柑橘是江西省重要果树产业之一,学生较为熟悉,教学内容中增加了柑橘病虫害知识,联系生产实践,引导学生主动用所学知识解决身边遇到的植保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3 灵活选用教学方法,发挥主观能动性

传统教学与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有机结合 园艺植物保护学课程知识面广、实践性强、图片资料多,传统教学模式难以将抽象的讲解转变为具体的视觉刺激,不能呈现教学的直观性、科学性和趣味性,整个课堂枯燥无味,限制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中的不足,使W生易于理解、消化与吸收。因此,教学过程中将传统与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结合起来,通过板书演绎呈现教学框架与知识脉络,多媒体教学配合图文并茂、视频影像与趣味讲解,合理设计课堂,发挥二者互补优势,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注重启发式与互动式教学 园艺植物保护学是实用性很强的一门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密切联系实际,尽量将所学知识点与实践中的病虫害联系起来,通过对知识点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讲解,图文并茂,逐步启发、引导学生的思维,或穿插一些启发性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教师也应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与提问,适时插话或让学生自由提问、回答,也可以学生熟悉的典型园艺作物为基础,就某一问题展开提问,让学生自由回答,教师最后做归纳分析。

此外,教学过程中可以针对园艺植物病虫害设置一些专题,让学生以组为单位选取感兴趣的学术专题,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完成专题并登台讲授,让台下学生进行提问,教师进行归纳分析,指出学生讲课的优缺点。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活跃课堂氛围,融洽师生关系,也可以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教学过程,有利于后续课堂的互动与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

开展专题讲座,激励学生创新精神 专题讲座是在明确的教学目标指导下,依据课程特点,以学术讲座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某一研究领域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专题讲座知识涵盖面广、容量大、系统性强,具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是对课堂教学的有益延伸与补充。在园艺植物保护学各论部分教学过程中可以选取园艺病虫害热门研究领域开展1~2个专题讲座,对引导学生了解科学研究、参与科学研究、增强创新意识、激发创新热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搞好实验课教学 实验教学环节是园艺植物保护学课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让学生在学习植物病理学、昆虫学基本知识的同时掌握相关的基本操作技能,掌握园艺生产中病虫害预防及防治的基本技能。因此,实验环节中要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注重结合当地病虫害发生规律,增加一些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锻炼实验操作技能。此外,要注重实验平台的建设与实验素材的征集,重视实验课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改革,让学生在实验课中消化、吸收所学理论知识,增强实验教学效果[5]。

注重现场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园艺植物保护学分上下两学期进行讲授,相应教学实习依据园艺作物病虫害的高发季节,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和9月份。教师带领学生在学校果树、蔬菜及花卉等教学基地实习,现场注重作物病虫害的症状识别、鉴定及病虫害发生规律与防治对策,增强学生感性认识,丰富实践经验。同时以组为单位,安排学生采集相关病害及害虫标本,指导学生对标本进行整理、制作及保存,并于实验室指导学生完成病害标本的病原鉴定与害虫分类,使学生直观地将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联系起来,培养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锻炼解决生产问题的能力。

5 结语

园艺植物保护学是面向园艺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一门集植物保护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于一体的专业基础课,授课对象普遍不具备植保专业知识,给教学带来挑战。教师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特点,结合学生认知水平,尽最大努力优化课程体系,规范教学内容,周密设计教案,灵活选用教学方法,借助多媒体、实物等,联系生产实践,融入科研成果,化抽象为具体、化枯燥为生动、化肤浅为深奥,用热情和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课程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朱丽梅.《园艺植物保护》教学改革的思考[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5,21(2):98-100.

[2]程立宝,薛林宝,韦军,等.新形势下园艺专业卓越人才培养体系初探[J].科教导刊,2013(33):120-121.

[3]王丽艳.植保专业农业昆虫学教学改革的实践探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9(11):65-67.

第7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随着我国文物工作的深入化、细致化,行业内的分工日益细化,同时越来越多其他学科被引入到文物保护工作来,如化学、生物学、物理学、法学、社会学等。文博行业从业者日益发展成为纷繁复杂的人才群体,并且有一定数量和品质指标,何种分类方法能全面反映文博人才的真实特征,何种分类方法能为文博行业人才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成为困扰文博人的一个问题。

1 传统的文博人才分类方法

1.1 以自然或物理等属性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具普遍性,也适用其他行业和领域。这种的分类方法较多,简单罗列以下5种:

1.1.1 年龄分类法:老年、中年和青年文物保护人才;

1.1.2 学历分类法: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和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人才;

1.1.3 能级分类法: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1.1.4 工作地点的分类法:田野文物保护人才和室内文物保护人才;

1.1.5 专业分类法:考古学、博物馆学和文物保护学等方面人才。

1.2 以文物的自身特点和性质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具有特殊性,是结合文博行业自身特点,能反映文博行业情况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6种:

1.2.1 以文物存在形态的分类法:可移动文物保护人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人才;

1.2.2 以文物化学物构成(是否含碳元素)的分类法:有机物文物保护人才和无机物文物保护人才;

1.2.3 以文物存在环境的分类法:地上文物保护人才和地下文物保护人才;

1.2.4 以文物功用的分类法:古建筑保护人才和古器物保护人才;

1.2.5 以文物价值的分类法:文物史记保护人才和文物藏品保护人才;

1.2.6 以文物的质地分类法:玉石器、金属器、字画、陶瓷、竹木漆器等方面的文物保护人才。

以上分类方法或片面地强调人才的在某方面的属性,或以偏概全的划分人才的归属。以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地点的分类方法具有普遍性,不是以工作内容为导向的,不能体现文博行业的业务特点,可作为业务人才分类的补充。第二种划分依据的六种分类,主要是以文物的性质和特征来划分从业人员的类型,这也是行业内常被人提及的人才划分方法。但这分类方法也不够合理,因为人们从事的工作往往和其他类别有着大量的交叉,并互相覆盖对方的核心部分,存在人才的类型差异,如文博行业内的教学实践、新闻出版、勘测设计、保护规划、信息化、施工、监理、法律等方面的人才划入何种分类都不能全面概括其人才特点。以文博信息化人才为例,他们既可服务于可移动文物又能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效劳,同样也为有机物文物和无机物文物及其他分类的文物尽力,把其划分到何种类型都明显不合适。

2 现在以工作内容为导向的文博人才分类方法

以人才的核心工作内容为导向,结合行业特点,归纳人才的各种工作内容的共同特征,是将一系列互相联系的分类结合起来加以运用,找出共性和个性,可把文博行业人才分为文物保护基础类研究人才、文物保护应用技术类研究人才和文物保护工程类研究人才。

2.1 文物保护基础类研究人才主要以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保护、展示、教学和管理等为工作内容的人才,其工作是文博事业稳定和发展的保障,具有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特点,主要包括田野考古、博物馆研究、文物研究与鉴定、党政管理、教学实践等方面的人才。

2.2 文物保护应用技术类研究人才主要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技能服务于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的人才,主要包括文物保护与修复、考古现场保护、保护科学研究、科技考古、文博信息化等方面人才。

2.3 文物保护工程类研究人才主要是利用工程应用技术服务于文物保护工程的人才,主要包括保护规划规划设计、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人才。

第8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论文关键词: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保护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如何保护及利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实施。而地方高等院校以服务地方文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办学宗旨,在这个新课题上应该当仁不让,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时代重任。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曾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是紧迫的,而高校在信息型实践与社会参与中具有很大的潜力,希望各地高校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事业中,发挥大学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信息职能、人才培养和培训以及重要的文化发展创新作用。”[2]那么,地方高校在保护工作中究竟有哪些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应如何充分发挥优势,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呢?

一、地方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优势

(一)人才培养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存在方式是活态的人文历史论文,文化形式与文化空间只有在传承发展中才能保证其鲜活的生命力。”[3]根据这一特点,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除了进行全面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之外,还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而高校汇集了大批的青年学生,他们是传承与创造发展的主体。大学生在求学期间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有助于培养他们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热情,提高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从事保护工作的能力。这些影响是深刻持久的。学生在毕业后也有可能选择从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而更好地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事业添砖加瓦。而在涉及到如何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的问题时,一般可以通过如下形式:其一,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在相近专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模块课程,培养能够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其二,开设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选修课。

另外,高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可以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同时也可以为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持。专业教师可以组织广大的学生到民间采风,积极调研,参与项目研究。在锻炼学生能力的同时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二)信息资源优势

信息同能源、材料并列为当今世界三大资源。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资源的掌握和利用是极其重要的。而高校在这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图书馆是大学校园的信息中心,信息资源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传播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文献资源、数据库和电子出版物等现实馆藏外,还有虚拟馆藏,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及通讯设备共享馆外大量的信息资源。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教育引导、文化熏陶等功能。另外,图书馆拥有的场地、设备和专业的人员,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中提供展示、宣传的平台。

(三)科研创新优势

高校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传习地,也是高素质人才的云集之地,长期以来在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研究上走在前面,起步较早。高校有志于民族文化研究的学者一直笔耕不辍,申报科研项目,积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上作努力,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是其他部门难以媲美的。高校对外的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各高校间也互相配合,资源共享人文历史论文,这样,无形中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发展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

地方高校经费稳定,组织有序,往往是一个地方的文化中心,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调动学校内部各方面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举办学术研讨会,设立研究机构,创办刊物展示研究成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有一定的优势。

二、充分发挥优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潮州素有“海滨邹鲁”的美称,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积淀,同时也培育了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级别,已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8项。潮州市可以说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城市。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载体,也是潮文化的灵魂。潮州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潮州音乐、潮剧、潮绣、潮州木雕、潮州歌册、潮州菜烹饪技艺、潮州铁枝木偶戏、枫溪瓷烧制技艺、茶艺、潮州剪纸……,涉及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等,种类繁多。但是,大多数项目后继乏人,保护和传承工作日益紧迫。韩山师范学院是潮州市的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其它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作者拟以此高校为例,谈谈具体的做法。

(一)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韩山师范学院于2011年设置了四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陶瓷艺术设计(枫溪瓷烧制技艺)、雕塑艺术设计(潮州木雕)、服装设计(潮绣)、烹饪工艺与营养(潮州菜烹饪技艺)。其中前三个是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最后一个是入选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专业的设置以充分的调研论证为基础,针对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学院在师资力量充足、各种条件都已成熟的情况下申报设置这几个专业,并形成“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3+2+2’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构建方案”申报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已获广东省教育厅批准。韩山师范学院根据社会需求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举措,不仅是为自身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尝试,也是培养专业人才,推动地方文化产业人文历史论文,探索使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势得到最佳发挥的有效途径。

(二)开设相关课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韩山师范学院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意义,很早就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类的课程。例如,美术学专业开设《潮州剪纸》、《潮州木雕》等课程;音乐学专业开设《潮州音乐》、《潮剧欣赏》等课程;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开设《潮菜制作技术》、《潮州小吃》、《潮州茶文化》等课程;同时还开设《潮汕历史文化》、《潮汕民俗研究》等校性选修课。这些课程的开设大受学生欢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集体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是中华民族的一笔珍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的集中体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将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地域历史文化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创新意识,从而为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使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三)建立研究机构,大力争取政府支持

1991年,韩山师范学院中文系设立“潮汕文化研究室”,后更名为“潮汕文化研究中心”。2002年,在原有基础上设立“潮学研究所”,定位为学校直属科研机构。2008年,学校与潮州市政府合作成立市校共建了“潮学研究院”,并与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于1991年8月创建的涵盖汕头、潮州、揭阳三市的民间学术团体)合办了大型学术刊物——《潮学研究》。可以说,韩山师范学院在潮汕文化研究上一直走在前列,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方面。主要有:一批有志于民族文化研究的学者积极申报课题,如《潮汕民间剪纸的普查和抢救》、《地域文化与潮州民间剪纸》、《正字戏文献抢救、整理及研究》等,孜孜不倦地从事潮汕民间剪纸、正字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和研究工作,并出色完成课题研究,出版发表了大批相关的论文及著作;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举办或参与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积极与国内外的同行进行交流。例如:2003年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历史人类学讲座系列”;2006年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国地方史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等。几十年来,韩山师范学院以“润物细无声”的春雨精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发挥社团作用,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韩山师范学院的社团文化丰富多彩,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有些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保护的重要阵地。于1987年创建的潮风学社,是韩山师范学院历史最为悠久的社团之一,经常组织社员开展民俗采风、义教、民俗征文比赛等活动人文历史论文,为韩师学子提供一个了解、学习、研究潮汕历史文化的平台;茶艺表演队成立于2008年,社团虽然年轻,但是表现不俗。2010年,我院茶艺表演队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潮州工夫茶”传承人叶汉钟老师的带领下,在亚运会、亚残运会上为世界各地来宾表演了潮州工夫茶、茶艺服务等,展现了传统潮州工夫茶的魅力; “卡通潮剧”是韩山师范学院2005年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它将潮剧与动漫完美结合,为潮剧注入新的活力,让更多青少年了解潮剧,喜爱潮剧。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潮动画工作室,现在仍孜孜不倦地为潮剧和潮州童谣的传播作努力。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韩山师范学院作为潮州市的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应该主动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义务,不遗余力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奉献力量,同时,也不断地在此过程中构建自己独特的文化个性,彰显百年院校的魅力。

Local Universities and the Protect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e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for Example

ZHENG Jing-jing ,Huang Jing-zhong

Abstra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nesses the history of ourcountry and contains Chinese culture, however, the protecting and passing down of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en urgent increasingly. Local universities areincomparable with any other departments in the protecting and passing down of 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 The writer try to take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 for example and probe into how local universities doing to promote the protecting andpassing down of lo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local universities; 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 advantages;protection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

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第9篇:动物保护类专业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和智慧的结晶。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的独特思维方式是捍卫国家文化和维护国民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发扬中华民族精神,发展我国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作为一国的高等人才,是社会文化传承的优秀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应该在保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及保护原则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要做到正确认识并科学保护非遗,前提是必须了解其特征,一般认为有下述五大特征。

2.1.1无形性。

非遗是依赖于人的思维的存在,是无形的、抽象的文化思维,并会随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风俗、仪式、表演技艺等,所以究其本质,它是无形的。因此,一方面它无形可感,而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物质,另一方面它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具有稳定性。可见,非遗在传承上的特点必然是通过人的活动进行,而不能是通过物。

2.1.2多元性。

《公约》里关于非遗概念的界定和其所包含的五方面内容等,都表明非遗具有多元性,形式丰富灵活,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乃至在不同的传承人身上,表现出来的形态都是各不相同的,这是非遗的魅力所在。

2.1.3活态性。

非遗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种活的文化。它们的文化内涵不是通过物,而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并传达给受众。这种“活态”充分表现在非遗的口头传说和表述中,也体现在风俗礼仪、表演艺术和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

2.1.4传承性。

非遗具有被人类群体或个体一代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它的传承也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一种人类对精神文化的传承,传承的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通过人与人的精神交流来传承,如观念传递、口述、身体示范等形式。非遗是活态的人类文明遗产,是人类不断创新和叠加的历史文化记忆。所以,对这类遗产就不能只用博物馆法静态记录和保存,而应该用切合遗产发展和更新规律的动态方法与时俱进地传承和发展。

2.1.5社会性。

非遗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能脱离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是人类的认知力、创造力和群体认同力的集中体现。非遗产生和传承直接表现在人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具有过程性特点,是人类实践过程的展现。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原则

非遗是人类的特殊遗产,其保护要根据对其特征的认知,遵循一定的原则。

2.2.1原真性原则。

我们要保护的是原生的、真实的、本来的历史风貌,不能扭曲或遗漏,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非遗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外力造成的损毁或缺乏科学的保护技术,而是人们思想的偏差,如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者政绩而使用一些错误的做法,导致造假或过度开发,就像现下泛滥的“伪民俗”等。坚持本真性原则可以帮助人们树立对非遗价值的正确认识,继而有效地防止“伪民俗”、“伪遗产”等占用宝贵的保护资源。

2.2.2活态保护原则。

不能把非遗从它所处的环境中单独分离出来保护,比如改变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或是使传承人离开他所处的原生环境,我们要让其在原生环境下继续生存发展,要为非遗特别是传承人营造一个更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

2.2.3以人为本原则。

非遗因其“无形”,所以对它的保护,首先是对其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离不开创造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它的保护。《公约》明确指出,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这种保护是全社会的、经常性的,必须通过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另外,还要加强科研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完善相关理论,提高保护技能。

3.大学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3.1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及局限

高校是进行高等教育的主要阵地,是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创新的重要平台。高校本应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头羊的作用,研究非遗文化,提高保护技能,培养从事非遗保护的人才。但是到目前为止,高校尚未认识到这个责任的重大意义,因此未对大学生的非遗教育给予应有的重视。

从高校专业设置来看,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专业没有纳入现行的本专科教育体系。从课程设置来看,高校很少开设非遗教育类课程,即使少数开设此类课程的高校,一般也是作为选修课,由于没有科学的教学目标和方法,教学效果差强人意。从师资队伍来看,由于非遗保护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固定下来,高校没有相关专业开设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因此专业从事非遗教学和研究的师资严重不足;即使有教师愿意研究,也因它是属于冷门、偏门,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故而对引起并提高教师的研究积极性是极为不利的。从课堂外教育来看,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和课程教育,那么利用学生活动的方式让更多大学生认识并了解非遗及其保护的知识将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渠道,但事实上很少有高校组织与非遗保护有关的学生活动,就算有此类活动,也缺乏一个长效机制把活动固定下来,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2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意义

3.2.1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文化自觉。

大学生应该是全面发展和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的群体,其别不能缺乏人文素质的培养,而非遗教育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人文素质,培养他们的文化自觉。非遗内涵丰富,包含广博的传统文化知识,包含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包含着我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等,对于大学生人格修养的形成、审美能力的培养、文化品位的提高和人文素质的增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2.2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提高爱国热情。

非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展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高校应充分利用非遗方面的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鼓励大学生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传统,提高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2.3培育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实践能力。

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是劳动人民在长期共同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体现着我们民族的精神和文化,非遗文化本身也体现着一种创造力。学习非遗知识能帮助大学生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提高能力,从而做到厚积薄发。创新源于知识的继承和积累,故而非遗知识的学习对于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都是有帮助的。

3.3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方法

3.3.1组建相关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是目前情况下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高校应积极创办相关社团,并给予其师资、财力等方面的支持,组织培养大批学生参与到保护非遗的大军中。这样既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又能带给学生高质量的课余生活。比如常州某学院成立忆江南文化社,其主要活动之一就是研究常州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社团组织学生与非遗传承人面对面接触,亲身到现场体验非遗的魅力,并在大学生中进行非遗知识宣传。

3.3.2在校园内进行宣传。

高校校园是一个很好的宣传阵地,可以在校园内加强宣传,让更多大学生了解非遗知识,更热爱本民族传统文化,形成文化自觉,积极参与非遗的保护工作,成为保护非遗的生力军。校园宣传的常规方式是使用海报、校园网、校报校刊等,还可以邀请专家举办相关讲座,或者举办专题展览,展览时甚至可以邀请非遗传承人到校园进行现场展示,还有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可以到高校开课进行技艺传授。比如常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就举办过此类展览,展示非遗的相关知识内容和学生的调研成果,图文并茂,在现场还准备了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的体验,宣传效果显著。学院还举办了常州非遗保护的专题讲座,邀请了虎头鞋传承人来校传授学生传统的虎头鞋制作技艺,宣传效果显著。

同一地区的高校之间也可以加强校际交流,成立校际的非遗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比如学生非遗社团联合会等,组织学生定期交流,共享研究成果,举办沙龙、辩论会或比赛,在交流中进一步增强对非遗的认识。比如常州市的非遗博物馆设立在常州大学图书馆内,供市民免费参观,常州各大高校相关社团就可以此为活动基地,积极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也可以联合各校的力量,在常州市高校内举办非遗知识巡展,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3.3面向社会进行宣传。

大学生要尽己所能,走出校园,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非遗知识,可以依靠自身的科技文化优势,用现代的方式保护和发展。可以利用自己的学科优势,把非遗保护和所学的专业知识相结合。比如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建设专门的网站进行宣传;经济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把某些非遗项目开发成商品进行市场化推广,利用市场的力量让非遗项目发扬光大;传媒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把非遗项目摄制记录下来,也可以举办相关的微电影比赛等,帮助非遗资料的发掘和保存;食品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帮助某些非遗传统技艺类产品进行改进和推广;文学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撰写相关文学作品,等等。

3.3.4与学生实践相联系。

高校可以建议学生选择非遗保护类的暑期社会实践项目,或由学校出面牵头组织一批学生进行这个项目的实践。学生可以对学校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从而更深刻地了解当地文化。也可以回自己家乡进行实践,了解家乡的非遗项目及保护现状,深入发掘各地区尚未被发现的非遗资源,最后撰写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等。一旦形成长效机制,大学生的参与就可以成为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非遗普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减轻政府负担,更好地普及非遗知识。

高校还可以把非遗知识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传统文化等现有课程,使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有机地结合,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更系统更深入地了解非遗。

综上所述,在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基础上,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去,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最适当的传承,保护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刘魁立,张旭.非物质文化遗产精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