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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精选(九篇)

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1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摘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公法,应当全面推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从以强制性行政管理为主旨的传统模式向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现代模式的深刻转变。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执法;改革 Abstract: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of our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I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ese law, it should be a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and to promote theoretical system from a mandatory subject of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to the core of the mo 1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4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指一种在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公民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与传统管制型政府体现了截然不同的行政理念、行政哲学、行政体制。其区别可以概括如下: 1.1 治理格局方面 传统管制型政府体现的是人治格局,行政主体总是依据主观想当然地解决和处理问题,通过国家公权力来实现自身意志,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现代服务型政府首先是崇尚法治的政府,不但要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且通过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 1.2 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 传统管制型政府的行政主体大多具有“官重民轻、官显民微、官尊民卑”的心态,国家行政权力实际上演变成一种控制社会的权力,政府的行政权力涉及领域较广,深入层面较深。而现代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权利为根本,行政机构是为人民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的机构,不可逆转地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公民本位回归。 1.3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方面 与计划经济高度集权相适应,传统管制型政府以国家公权力为本,政府行政机关管了许多“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而公民权利却相对被压缩甚至没有。相反,现代服务型政府坚持以公民权利为根本,强调以人为本,政府只是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机构。因此,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着切实保护和充分实现公民权利进行的。 2 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是服务型政府内涵的必然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创新行政管理体制。重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体制结构、理顺内外部关系、提高工作能效,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监管市场、调节经济、服务公共、管理社会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第一位,尽最大的努力为公民提供最优质、方便、高效、快捷的公共服务。笔者认为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几点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思路: 2.1 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此乃建设服务型政府之关键。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机构改革,从而使政府组织机构朝着科学、高效、合理的方向发展。 2.2 重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要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制度,从根本上净化公务员队伍;对已经录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从业务上不断培养公务员各方面能力。 2.3 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求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错位”、“缺位”“越位”问题。政府要做到只做自己该做的,不去“错位”“缺位”做不该做的或不做 该做的,只管自己该管的,不去“越位”管不该管的,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问题。 2.4 推广“阳光”政务,实现“一站式”办公 为了更加方便公民,提高服务效率,行政办公的方式也应该信息化,运用更先进的办公系统。已经改革的行政审批制度证明,建立行政审批大厅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途径,在形式上改变了行政执法的原有格局。 2.5 进行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加快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 3 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3.1 转变行政执法理念 历史上的中国是行政权力最大化、行政权力可以支配一切的社会状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本位思想和特权意识根深蒂固。在行政执法的管理和处罚过程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做法已经成为正常程序。所以,我们要想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就要通过市场的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伟大工程,要完全改变和彻底去除行政法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进而转变并牢固树立服务于民的全新观念。为此,各行政执法机构就要进行长期、艰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而且,要进一步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不但从领导方面,更要从制度方面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督促、监察甚至制裁的力度。利用可依据的制度杜绝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种种特权行为,也同样利用制度规范和制裁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才能有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 3.2 改革行政执法体系 根据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要求,笔者认为行政法执法体系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两个基本思路: 首先,继续深化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实现两个分开。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推动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到目前为止,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机构臃肿不堪、职责混乱不清、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是相当严重;更重要的是,在行政执法体制中同时还存在着政策制定职能同监督处罚职能不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不分等严重制度缺陷。想要完全改变这种现状必须继续深化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并明确政府部门之间、内部上下级之间、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切实实现两个分开,即分开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其次,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某些行政机关响应“依法行政”的流程如下:开会提出依法行政——然后讨论立法——随之依法行政处罚——就要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这样完全错误的领会依法行政的结果,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之后,就要建立一支行政执法队伍或组建一个执法部门,导致最终产生“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的现象。这样一来,不但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成本,相应也大大地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成本,造成了多重多头执法和执法腐败、执法扰民、执法损民等众多问题。由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成为必要;调整合并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行综合执法,以改变现阶段存在着的多重多头执法问题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在致力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改革现阶段的政府行政法执法体系是其重要的一环。而改革行政法执法体系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完成这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

第2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文化市场 行政执法 论文论文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治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理的政府模式。本文深入分析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深层原因,并积极探索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路径,以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一、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意蕴 政府本质上是社会与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使政府由过去的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从行政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中,政治生活是全体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业。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不过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自主权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维马修斯的话说:“政府是公众集体行动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财产。”政府只有对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证明其合法性,赢得公民的公共认同和支持。政府的权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 从制度层面上,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 从行为层面上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励制度为平台,在政府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组织和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府。 二、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现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多头执法与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原有的执法机构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各有一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由于政出多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文化行政执法方面职权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的事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样,不仅导致重复管理,职能交叉,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和空白,管理效率明显低下。 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虽然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初具规模,但是文化市场稽查权还没有能从法律上取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的区别,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与执法一体,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设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但没有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事业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结果滋生了许多弊端。 3.执法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执法制度,但是,离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文化市场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之相应的处罚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场的执法领域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 4.执法队伍薄弱。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对法律内在精神缺乏正确认识,如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创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为罚款而罚款、为执法而执法等;个别行政人员的法 治观念较差,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识等等,同文化市场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理念不到位。从深层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执法理念不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重文件轻法律”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法实施。 2.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体系。文化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市场体系,它超出了部门和地区的界限,这既是文化市场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之所在。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为的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妨碍了政府执法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服务行政理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观念的转换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从更多地强调“特殊集团”的意志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从公共行政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公共行政对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对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服务行政谋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谋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发展公共责任机制。口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为服务主体,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 (二)完善立法是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实践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从法规形式上看,它应在文化大法的基础上,制定各种基本文化法律和与各种基本法律配套的文化法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文化市场建设,急于要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之一的是《文化市场管理法》。这一基本法律将对我国现阶段文化市场的性质、地位、作用、发展趋向、目标,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作出规定。有了《文化市场管理法》,还需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各种法律规范,这类配套的法律规范,涉及的方面最多,数量最大,是文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高素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组织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执法队伍,要坚决惩处法制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保证文化执法队伍的廉洁度,要加强法制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挥舆论优势,发动全社会对文化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有效地监督。 (四)完善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 与西方社会相比,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执法中重解决实体问题,而忽视对管理程序的规范。因此,要特别重视完善文化市场执法程序法治化建设,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便于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文化市场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在具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体合法,更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五)建立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 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文化市场有效执法的重要举措。执法工作的好坏,关键是要有一个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机制,用机制来约束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是这个机制的重要环节。首先,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文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量化执法标准,严明执法程序,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通过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文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推动法律正确、合理地实施,从而全面提高文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其次,实行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就是对执法违法的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通过查实认定,根据其执法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实行执法违 法追究制度,促进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素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最后,实行领导负责制,就是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对本机关的文化市场依法行政情况全面负责。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提高领导对文化市场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防止来自领导对文化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庇护、推委等的不当干预。 (六)加强执法监督建设是实现文化市场法治化管理的保障 强化监督是完备的法治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完善执法监督法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首先是强化法律监督。要用法律来审查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法,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同时,也要依法来观察经营者是否依法经营。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使管理者依法管理,经营者依法经营。使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其次是强化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文化行政执法外部监督体系中的一个基础环节。舆论主体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来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和看法,也就是广泛地、公开地、有针对性地揭露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中的缺点,从而监督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改正这些毛病。最后是强化群众监督。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都是在社会生活中面对广大群众进行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否依法办事,群众是最清楚的,因此欢迎群众参与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作义务监督员,请他们出谋划策。实现群众监督有奖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使管理行为和经营活动,都受群众的监督

第3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府执行力;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03-02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政府执行力的内在逻辑

(一)提升政府执行力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与社会信息化、市场化的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生活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这种变化给各国的政府治理都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挑战,从而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政府职能变革浪潮:政府职能从“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政府角色从“划桨”转向“掌舵”与“服务”。在西方公共管理的浪潮影响下以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政府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设逐渐成为我国公共部门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总理,2005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是首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设定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价值取向。

所谓的服务型政府,简单地说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自己存在的目的与宗旨,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服务型政府的最高伦理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实现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向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转变,由官本位、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民本位体制的转变,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更多高质量、高效能的公共服务产品。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一个全方面、深层次的工程,它不仅涉及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管理方式的转换,更是政府组织内部的一场变革,一场体制与机制全面革新的运动。它不是21世纪政府部门喊出来的一个空虚的口号,而是各级部门必须达到的目标。

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服务行为的落实是关键。当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心就应该实现由价值理念的建构向行政行为的优化过度,应注重增强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政府执行力不仅是政府各项政策实现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而且它的强弱也直接决定了政府的各项公共政策能否得到实施,公众的公共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否得到落实。由此可见,政府执行力的提升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的意义,政府执行力的提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提升政府执行力的内在动力

所谓政府执行力,是指政府组织内所存在的通过准确理解政府的目标及方向,精心设计方案并通过对政府的各种组织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法律、制度等进行集中有效的使用、调度和控制,从而有效地执行实施政府的公共政策、决策、法令、战略、计划以及完成政府既定目标的政府内在的能力和力量。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成果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的,我们说政府执行力高低决定了公共利益满足的程度,政策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与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政府执行力的提升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提高政府政策的执行效率与效果,即提高公共利益的满足度,政府回应社会公共需求的能力,而这正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所以说,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为政府执行力的提升指明了方向,它是政府部门不断提升其执行力的内在动力。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大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它把为人民服务,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这就为政府执行活动提供了价值取向与目标导向。政府的执行活动不再像以往机械的、任务式的完成政策执行活动,而是充分吸纳了服务型政府所倡导的服务理念,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提供更多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服务。这使得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共同的信念,为政府执行力的提升提供一个内在的驱动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提升政府执行力是相辅相成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不断提升政府提高其自身执行力的积极性与信念;在提升政府执行力的同时朝着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前进。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政府执行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执行力问题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传统的行政体制,“官本位”思想等,严重阻碍了政府政策执行的实施,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导致我国政府执行力的现状不容乐观,有很多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

1.政府执行过程中的不作为现象

受我国传统的行政体制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各级政府组织内部的公务人员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行政不积极的问题。首先,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各级公务人员都视行政工作为“金饭碗”,这样从心理上造成了执行人员的工作惰性;而且普通民众也视这些公务人员为管理者,理所当然地把自己放在低人一等的位置,这样就更助长了行政工作人员优越的心理,表现在工作中就是行政执行的不积极与懈怠现象。有的政府组织是能推的工作就坚决不主动去做,实在是必须要去做的也是敷衍的表现一下。

第4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

前言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前,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实现,或者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如暴力执法等不文明、不合法的现象,造成了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如何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对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探讨,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

一、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国家资源管理国家、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所执行的正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点,这是因为掌握行政权的有关部门在管理活动中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加上我国行政权一向比较强大,社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有限,因此行政执法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wWW.133229.cOm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手段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相区别,以此体现行政执法的不同之处。

第一、和立法活动相比较。和立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对法律的执行,而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属于法律创制过程,而不是法律实施过程,两者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属于不同的地位和阶段。

第二、和司法活动相比较。和司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司法过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极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活动却具有主动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之所以说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是因为行政执法本身也会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如果行政主体违法执法,则会受到司法的审查,会被判决败诉,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要求

(一)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法律必将无法实现,而成为一纸空文。在现代社会,大社会小政府的理念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各国行政权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些扩张,行政权已经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领域更是如此。例如,2008年世界各国对经济采取的救市行动就体现了各国行政权对经济的强烈干预。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是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目的的必要途径,例如,政府通过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可以打击一些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从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维护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利益。

当然,行政执法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这是因为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可能,一些权力的行使者可能会为了一己之私,而越权执法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来执法,因此需要法律对于行政执法保持一定的警惕性,防止出现违法行政行为。

(二)严格行政执法

本文认为行政执法的第一大要求是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有着丰富的内涵,本文将严格行政执法解读为亮点内容:

第一、行政执法必须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般要求,体现着法治的精神。行政执法必须体现程序正义,即法律实施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执法,而不能违反程序。法律程序的对行政权的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即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外,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应该给予相对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权利乃至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性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二、行政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上的正义,是一种目的正义。行政执法应该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以满足行政管理的要求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要求。之所以说行政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是说必须完全实现实体正义,是因为实体正义并非总是能够实现。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行政处罚,即使相对人确实是冤枉的,但是行政相对人在证据上不力,也会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提高服务质量

行政执法的第二大要求是提高服务质量,行政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具体来说,就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来上缴税款,形成公共资金,政府通过利用这笔公共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纳税人对于安全、便捷等需要。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形成良好的服务意识,应该意识到行政管理活动已经不是单纯的管理,而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给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冷眼相待,更不能态度冷漠,而是需要以服务者的身份和态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行政服务大厅,在大厅里实现多个机关集中办公,便利于行政相对人获取行政服务,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值得推广,但是在推广过程中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行政服务理念的贯彻。

三、行政执法在法治建设中的目标

本文在上文的基础上,探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治体现的是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因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法律实施活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构建阳光政府

阳光政府的建设是指政府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公开而透明,除非特殊的涉密事项,公民有权知晓。阳光政府的价值诉求同样是为了监督权力,让政府运行在阳光下,拒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当然,法治政府的阳光、公开同样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在构建阳光政府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级上还不属于法律,因此,阳光政府的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构建有限政府

“现代社会理想的状态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不能无事不管,对于通过社会自治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宜过多插手。”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即法治政府的权力运行是有边界的。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和法律的授予,这种授予是有限的;第二、政府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政府对公权力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否则,即使使用公权力的目标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但是这种权力使用方式也是违法的。本文同时还认为,有限政府的必然逻辑结果之一还包括政府的责任有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既然政府的权力及其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那么政府在使用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在强调有限政府的同时,也应该明确这一点。法治时代是一个权利明晰,权力边界清晰的时代,我们应该承认有限政府的“有限责任”。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公共性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之一。它应以公民为本位或中心,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相关理论在上文已经有所阐述,本文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体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与状态:即政府是社会的仆役,而公民才是社会的主人。目前,我国官本位思想还比较浓厚,行政服务的理念还没有建立,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教育的角度,来对各级政府的公务员灌输这样的理念,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对策

为了实现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本文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的法律实践,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诸如执法违法、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以及行政越权等问题,这反映了行政执法者法治意识淡漠,缺乏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保障。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自身的内部建设,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等,此外行政复议制度也属于这一种监督类型。外部监督是指通过党派、人民团体、其他国家机关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本文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监督。在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政府行为的合法与否,可由司法机关来裁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表明一国的依法行政水平。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切制度说到底还是由人来执行实施的,法治政府的构建与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存在密切的关系。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处于草创阶段,其中的很多具体制度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是公务员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水平的提升。本文认为,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公务员执法能力和执法素养的培训与锻炼,特别是应该加强公务员对法律的尊重。为此,各级政府应该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考核,以自主学习、培训辅导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推进公务员执法水平的提升。

(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暴力执法等行为应该严加查处。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城管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与社会的冲突比较大,特别是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暴力执法行为,甚至产生了一些血案,对于类似的行为,应该在制度上进行杜绝,同时还应该严查责任人,防止此类极端事件的出现。

(四)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

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还需要各级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能够从思想上认识到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是纳税人养活了自己,自己应该更勤勉地工作,一方面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为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努力。

结语

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这两个角度对行政执法中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在法治政府的建设中要建设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有限政府,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就应该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在具体对策方面,应该做到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还需要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等等。

参考文献

[1]王一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m].湘新出准字.1996年版.第69页。

[2]陈战胜.浅析如何构建法治政府[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9页。

[3]论依法行政中的法治理念[eb/ol]./xianfa/184.html

[3]郭荣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考[j].决策探索.2008年9月,第61页。

第5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建设;建议

【中图分类号】 D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41-1

由于受封建社会、计划经济体制、无产阶级等的影响,我国旧社会政府是一个管制型的政府;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政府的角色也必须发生改变。政府如何更好的体现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更好的体现为公众服务、社会服务的思想,更好的充当一位“服务员”的角色,是当下执政者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法治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石

服务型政府首先它必须是一个法治型政府。法治政府是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任何给政府以某种性质和功能定位的新思想和观点都不能与法治政府的定位相冲突,服务型政府也不例外。政府必须首先是法治下的政府,只有确定了这个根本的前提,其他的种种对政府类型进行的划分才有意义,也才能够实现。从根本上看,政府是国家执法的主体,其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一直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离开了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我们政府法治也就失去了意义。反而言之,法治是政府服务人民的前提,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去约束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早就通过法定程序,将政府组建在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基础之上。它必须依法产生、受法律约束、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执政之要在于为民,行政之要在于依法,依法行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选之路。

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法治保障。政府的权力在于人民赋予,最终体现却在法律上,权力原本就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会伤及人类本身,政府的管理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所以,我们必须将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现实社会中,难免有少数干部有法不依、越法使权、违反规章秩序等现象,这就需要法治来发挥作用。

服务型政府是法治环境下的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实质是通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以取得存续和发展,是政府赢得存在价值和正当性质的唯一依据。法治环境下的政府是职权有限的政府,不是一个“全能政府”,一个法治的政府,政府权力应该保持积极的服务心态(而不只是姿态)和谦抑的行动心态以及宽容的观察心态。这是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的一切权力的来源与归宿问题。服务政府不仅强调一个有限的政府,不违法的政府,而且强调了一个有效的政府,能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政府,有为的政府。

二、以人为本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出发点

服务型政府应是以人为本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过去,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更多的是从“官本位”的角度来看待手中的权力,来对待群众,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其实,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更应该是一个“服务员”角色。

服务型政府应立足便民利民。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决定的。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政党,“服务”是本质属性,也是最重要的执政方式。十报告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这说明,服务人民群众,便民利民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鲜明标志。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构建更多行之有效的服务群众的渠道、方式和机制。像十报告提出的“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对解决当前少数党员干部在联系群众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作风十分重要。

服务型政府应思民生之路。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改变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在于能否真正转变作风,思百姓之所思,想百姓之所想。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政府工作人员都应把执政为民的宗旨真正铭记在心,居安思危,戒奢以俭,狠刹大建楼堂馆所、沉湎于公款高消费等奢靡风气,以真诚之心和清廉之风,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改善民生的实际举动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本色。

三、创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创新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应该是“阳光政府、创新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模式交叉、综合渗透的结果。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不仅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等事务服务,认真履行“人民”政府的宗旨,还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贸规则的需要,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和方法解决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重复管制等问题,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市场调节、社会监管、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如何能够更好的完善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如何能够积极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都需要创新。

第6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1.概念的提出

 

20世纪初期,法国学者莱昂·狄冀在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提出“公共服务”这一概念,它也是现代公法的基本概念,现代国家以它为基础。“公共服务”理论在世界各国掀起了巨浪,得到了普遍的讨论和认可,为建立并且形成公共服务的理论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1995到1997年间,中国大陆出现了“服务行政”这一概念。早在2004年温家宝总理就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然后各级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动。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以逐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目标,从而使政府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职能。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由原来的控制者转变为服务者,以“为人民服务”为指导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了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体制。

 

2.概念的内涵

 

(1)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观念,这也是服务型政府应坚持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就是把人民的利益看的高于一切,把“一切为了人民”落实到实处,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政府的决策、措施都应优先考虑人民的利益,耐心倾听人民的诉求,尊重人民的意愿,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服务型政府是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有限政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冲击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政府不能一味的充当“全职政府”,不能一直处于“控制者”的地位,而要把权力下放,成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由下面决定和实行。这里所说的“下面”,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指地方;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上,指企业事业单位;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指群众组织。通过此等转变,政府、地方、企业、市场、群众等几方面关系各司其职,而政府要抓好宏观调控、社会管理、 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协调各部分的职权冲突。

 

(3)服务型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有法治作为依赖。从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看,依法行政是以“人”为本得以实现的保障。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更加有效的约束政府行为,减少其随意性,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我国现阶段,推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建设法治政府,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能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行政体系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治保障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以逐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目标,从而使政府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职能。服务型政府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服务行政已经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为了建立起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行政体系,应对行政法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1.根据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变更调整行政法理念

 

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入,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从保障和维护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安全发展到维护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两大方面。而政府的转型对传统的行政法理念和价值产生了影响。为了适应这种转型需要对行政法体系作出调整。第一,服务型政府模式下的行政法价值取向要兼顾行政权力的管控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要有所创新。第二,行政法基本理念应由原先的权力本位理念转变为权力与权利平衡基础上的权利本位理念,更加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这种价值理论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符合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说,实现行政体现改革是符合新时期要求的,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行政法律制度不仅要为保障服务型政府的合法性采取多种形式,还要为保障服务型政府能够实现理性发展而设置一定的规范制度。

 

2.逐步健全行政法内容,完善行政法运行机制

 

(1)完善行政法立法内容,规范和健全行政法机制和程序

 

完善而健全的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前提,是确保服务型政府能够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保障条件,是对服务型政府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律武器,是人民利益最大化的保护伞。但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服务型政府建设也进入关键阶段,行政法体系出现了自身的局限。由宪法统帅的行政法体系在内容上出现短缺,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日新月异的变化。因此,应不断规范和健全行政法的立法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不断健全行政法制的具体内容,保障服务性政府建设的前行。要建立行政法制的过滤机制,如行政立法的违宪审查,确保行政法制的有效性;要确立立法原则,如人本原则、连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建立健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制度,确保行政法制的科学性;要改革和完善现行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从实际出发,制定和颁布新的行政法律文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领导和保障作用,以改变行政法制建设实际上由行政机关主导,行政法成为“行政机关所定之法” 的倾向。

 

目前,行政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成绩斐然,在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各个领域都出台了一些特别有分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今后,为适应服务性政府的建设,行政法制建设的内容必然要逐渐向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更加关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服务功能方面转变。适应中央不断深化社会建设的需要,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行政法制建设的内容必然要在如何有效支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如何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等方面有所作为。 此外,行政法体系是人民利益得以保障的前提,未来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还应包括对民生的关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以及对政府自身良性建设的深入推进等。

 

三、改革行政执法机制,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方式的创新

 

近几年,我国的法治建设日臻完善,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形成,依法执政基本落实,但是,经济的迅猛发展与政治、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矛盾,造成执法队伍中隐藏着素质低下的执政人员。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听证等众多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良好制度在现实面前都遭受重挫,有的甚至还沦落为法治的“摆设”,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违法、徇私枉法、执法谋私、执法不公的现象;存在多重多头执法、甚至执法扰民的弊端。因此,必须从实际出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改革行政手段和方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服务型政府的权力和义务进行规范

 

服务型政府作为一个责任政府,对多个领域都有干预的权力,也有应履行的义务。行政法体系应对它行使权力和享受的义务都加以约束和限制,让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人民服务。避免权力膨胀、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平等现象的发生。行政法体系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服务型政府的权力和义务进行明确,使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执政,并且要在满足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前提下保持资源的适度平衡。

 

2.对服务型政府的运行规则加以设定

 

在我国,行政法之下的服务型政府运行应当遵循公平性、透明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等规则。公平性体现在给予全民普遍的关怀,适当的向弱势群体倾斜,平等的对待每个公民等三个方面;透明性体现在实现行政过程透明,行动开放化、透明化,政务公开等三方面;连续性体现在对政府的义务进行约束,确立规范和原则,建立保障机制,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等几个方面;适应性体现在以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定期评查或评价政府各方面的公共服务内容和水平,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以及公众的各种服务需求以作出相应的反映等几个方面。

 

3.对服务型政府的侵权赔偿机制加以完善

 

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的利益为服务宗旨,而不是侵权的政府。当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了侵权的行为,就需要行政法对其加以约束与管制。新时期可能会出现的政府侵权行为有:(1)政府为民众提供应履行的公共服务的义务时,超出了法律范围;(2)由于政府某些方面的原因,如履行某项公共服务义务的方式、顺序或时效等存在不当情形情况发生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公共服务并没有按照法律预设的情景实现;(3)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公众提供某些公共服务,致使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总之,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新时期的必然要求,是协调政府和人民关系的直接方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为建立服务型政府,完善和发展行政法体系,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探索行政体制改革的良方,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7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一、历下区的主要实践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历下区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切实下好政府治理结构转型的先手棋。一是编制审批事项目录,规范政府审批权力。2014 年12 月, 经过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编制完成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此后3 次对目录进行了修改调整,于2015 年底全面清理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公示了保留的2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现了下放事项接得住、现有事项管得好、取消事项不私藏。二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工商登记条件,登记注册业务量呈井喷式增长。2013 年受理各类登记业务1.9 万件,2014 年剧增为3.3 万件;2015 年高达9.8万件。三证合一以后,截至2016 年上半年,市场主体实有7.5 万户,相比2014 年初的3.7万户,增长了一倍多。三是推进审批相对集中,节省群众办事精力。通过机构调整和力量整合,实现了行政审批三集中,即行政审批集中到一个科室、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到网上审批平台,通过集中,减少了群众办事环节,提高了政务服务效能。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着力促进管理方式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向轻审批重监管转变,使市场和社会充满活力的同时又规范有序, 切实做好群众利益的护航手。一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清单编制过程中,对应审批和其他行政权力,制定了241 项监管制度;由区政府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保障制度落实;通过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反馈,对监管不到位的领域,明确职能分工,健全监管机制。二是推广随机抽查机制。36 家部门(单位)按要求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了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有效加强了日常监管。三是整合监管力量资源。整合原工商局和原质监局,组建市场监管局,成立13个市场监管所;整合食品药品相关监管职能,组建食药监管局,设立13 个食药监管所。在此基础上,打破原有监管格局,将监管力量向一线下沉,形成小局大所的监管模式。

( 三) 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以推进繁荣文明首善之区建设为目标,抓住各种改革机遇,提高服务能力,使辖区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切实出好强化服务的组合拳。一是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特色服务多元化。自2012 年以来在惠民工程上累计投入资金72.4 亿元,年均增长40 %,服务内容由最初的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区事务等传统服务向文化体育、居家养老、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领域延伸,形成了高标准、多层次、全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二是编制服务事项目录,公共服务清单化。作为全省推进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的试点区,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全区48 个部门(单位)共梳理公共服务事项213 项,参与试点工作的文东街道梳理便民服务事项119 项。通过列清单、明事项,实现了公共服务事项的规范化。三是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专项服务集中化。整合建委和房管职能,组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推动中央商务区征地拆迁项目顺利进行。整合招商服务职能,组建投资促进局,2016 年上半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9 亿元,同比增长50% ;落地企业342 家,总注册资本达178 亿元。整合明府城片区管理保护职能,组建明府城管理中心,其负责建设的百花洲项目得到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近年来,历下区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了一些基础工作,着重夯实了改革工作的基础。一是实现了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等十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综合执法。二是实现了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执法。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集中到文化局,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行综合执法。三是摸清了全区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机构现状专项调查,对发改委、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24 个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了全区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当前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党中央国务院改革举措的指导下,历下区积极尝试政府治理结构的转型优化,橄榄型治理结构已见雏形。然而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综合执法等改革的不断深入,治理结构转型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批相对集中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体系是在行政部门没有减少的前提下新设机构的改革方式,属于增量改革。二是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的多是受理和送达环节上的集中,部分审核与决策还需要返回原部门完成,存在只挂号、不看病的情况。三是政务服务中心仅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与维护,其权威性不足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某些综合问题上,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事中事后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一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主体开始跨行业经营,同一主体会受多个行政机关监管,由于综合监管机制不健全,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二是监管方式方法单一。一方面是双随机制度虽好,但基层某些小单位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是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现有的监管方式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三是随着市场主体的持续增多,人少活多比较普遍,基层监管力量渐显紧缺。

(三)基本公共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很好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参与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公共服务社会供给率不高。二是当前的公共服务,只注重了服务前的社会调查,而对服务后的群众反馈漠不关心,公共服务反馈机制不健全。三是基层政务服务效率不高。例如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各专项服务窗口忙闲不均,部分窗口群众办事等待时间较长。

(四)行政执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上下级执法事权划分不明确,我国多数法律法规确定行政执法的行使层级为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界定应由哪一层级行使,上下级重复执法时有发生。二是执法领域和执法队伍较多,例如,市场监管局6 个业务科室、3 个直属机构和1 个稽查大队,都能对外执法,多头执法较为常见。三是部分职能部门混淆监管与执法,习惯以执法包打天下,以罚代管普遍存在。

三、进一步建设完善橄榄型治理结构的思考建议

针对当前治理结构转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进一步建设完善橄榄型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思考建议:

(一)一局分两权,构建审批实质集中体制。一是组建行政审批局。撤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划归行政审批局管理。将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及管理方式为审批形式的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行政职能,从原部门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划转事项归并为项目审批、环保安全、市场服务、资格许可和社会事务五大类综合办理,对应类别组建专门的审批科室。另设办公室,负责机关运转和综合协调;设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法规研究宣传和划转职权的动态调整。审批前的踏勘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建队伍负责。二是明确审批与监管权责划分。行政审批局按照授权专职进行审批,负责事前程序的审验;其他职能部门则及时调整相关职责,着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明晰审管权责的基础上,建立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和双向推送机制,一方面行政审批局及时将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为做好后续监管服务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发现违规问题后,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行政审批局按规定作出撤销原审批结果的决定。三是创新审批运行机制。组建行政审批局后,废除原职能部门的审批印章,由行政审批局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在政务服务大厅的基础上,根据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原则,结合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形成集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审批大厅为一体的政府服务体系。利用网络平台组建中介网上超市,按照非禁即可的入驻原则,按行业划分中介类别,纳入超市统一管理,实现红顶中介顺利摘帽。

(二)一办两推进,构建监管大格局。一是组建事中事后监管协调机构。成立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长、分管副区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督查室,增加行使推进协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职能,形成跨部门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监管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监管成本。二是推进监管力量化零为整。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强化各部门监管职责,集中监管力量。对条件具备的部门,在剥离审批职能后,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设立相应的监管科室。对编制较少、监管事项不多、监管力量相对不足、人员难以满足双随机制度要求的部门,进行跨部门监管力量的组合,成立综合检查人员名录库,在人手不足时,被检查主体由责任部门抽取,人员一半从责任部门抽调,一半从综合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提高监管力量的灵活性,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三是推进监管方法与时俱进。由区政府督查室会同监管主体部门,对新行业、新领域进行分析,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合适其特点的审慎监管方式。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在强化监管中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汇总整合相关数据,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将市民服务热线的受理、分办、督办职能划归区政府督查室,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第8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 服务型税务机关 依法行政 征管法

在全球推行政府治理理论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西方税收管理理念发生改变,这必然要求参与国际竞争的我国税务机关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执法型”的转变。依法行政是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的有效途径和必要保障。

一、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必要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政府治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西方迅速传播,各国政府治理正由经济职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同时,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推动着作为政府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开始新一轮的改革。例如,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法案(RRA,1998),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作为三个战略性目标中的两个(另一个是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

而要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政府执政能力的竞争是第一要素:不仅一国的经济实力等各项指标取决于政府的执政能力,而且政府执政能力本身也是竞争的重要部分。作为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税务机关,其执政能力的优劣、能否和国际税收理念接轨是我国在全球化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关键。

二、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的理论支持

1、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它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反之,纳税人不申报、不及时申报、不如实申报以及不按时缴纳税款等不遵守税法的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非故意,都是税收不遵从行为。该理论还指出,只有极少数纳税人属于比较恶劣的偷逃骗抗税,即属于自私性不遵从,而绝大多数的纳税人是因为无知和情感型不遵从。这个问题就要通过纳税服务来解决:对于无知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就要通过我们的税法宣传和税法普及,使他从“无知”变得“有知”,让他们意识到纳税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情感性不遵从的纳税人,通过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流程,提供多种申报缴纳方式,进一步改革税制,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使纳税人从情感上的“不愿意缴纳”变为“愿意缴纳”;对于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一方面要加强税法宣传,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强化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使他从被动遵从转为主动遵从。

相应地,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缴纳税款的义务。这明确地表明,纳税人应该主动缴纳税款。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可以推理为:纳税人在税款缴纳之中以及之后,都有享受相应纳税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的权利。政府为了实现纳税人的这些权利,设置税务机关及其他机构,专门提供纳税服务。

从中国税收征管实践看,绝大部分税款来自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缴纳。以2000―2005年为例,这6年间,全国税务稽查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在3.8%~1.4%之间,96%以上的税收收入是纳税人主动缴纳的。作为一名税收专管员,大量的工作实践也表明,88%的企业能自觉准时申报,98%的企业通过催报也能做到期内申报。因此,不管从效率还是从公平角度看,税务机关都应该将纳税服务作为首要任务。

2、公共行政理论

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1997年由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也认为,政府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包括提供“纯粹的公共物品”(即基本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等。我国继在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将“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后,2005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又确立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自然应建设成为服务型机关,主要任务就是提供纳税服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把税收征管体系比体一座“金字塔”,为纳税人服务是整座“金字塔”的基础,从下至上依次是:为纳税人服务、处理申报信息、进行税务稽查、查处偷逃税案件、追究法律责任(如图1)。税收管理体系“金字塔”结构图形象地说明了纳税服务体系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可以说,纳税服务是征税人与纳税人接触的第一环节,是税收管理最基础性的工作,或者说是首要的工作任务。国外税收理论研究表明:一份纳税服务的收获相当于50份税务稽查的收获。如果纳税服务体系建立不起来或没有被放到基础地位,整个税收征管体系都将成为空中楼阁。

三、在依法行政基础上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

需要指出的是,明确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是纳税服务,并不是否认税务机关的首要职能是“聚财”,也不是否认税务机关的性质是执法机关。服务与聚财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聚财是目的、是职能,而服务是手段、是任务;“执法型”与“服务型”也并不相悖,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服务纳税人是现代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内涵。而这就要求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这里的“法”,在实体上多指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当然也会涉及刑法、行政法等;在实体上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程序性法规。本文仅以《征管法》为依托,旨在表明,只有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用法律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才能将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明确具体;同时,明确、透明的法律规定也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为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

1、明确合法行政的前提

《征管法》用大量条款强调合法行政的前提,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原则。例如,《征管法》第二条、第三条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具体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除此以外的法律形式及其单位、个人不得作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合法行政从源头上确保了税务机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为彻底杜绝明确了法律依据,为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提供了前提。

2、提出合理行政的理念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符合事实、法理和情理。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要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大体相当的事实情节,处理结果应大体一致;不同的事实情节,应当有不同的处理结果。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尤其要排除不正当情绪干扰,避免畸轻畸重现象;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合理行政概念的提出使得服务型观念落到了实处。

3、强调程序正当性

实体的正义应当由程序的正义作保障,否则再多的权利也只是空谈,《征管法》用严格的程序约束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例如,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的义务,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有回避的义务;再如,税务人员在进行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这些都为维护纳税人权利、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提供了法律保障。

4、赋予纳税人权利

《征管法》赋予了纳税人大量权利,以此制约税务机关执法权力,平衡征纳双方地位。例如,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及陈述、申辩、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权利的确认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确立了广泛的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既是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前提,也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有利措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律修养和执法能力、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为税务机关从“管理型”向“执法型”、“服务型”转变提供充足条件。

【参考文献】

第9篇:服务型行政执法范文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快食品医药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赋予了新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实施意见》要求,市局党组决定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抓一加强”的总体要求,坚持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科学文化水平、行政执法水平、业务工作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行力。通过开展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廉洁、服务高效的和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提供坚实保障,为食品医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机关,是一项关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创建工作按照“一年构建框架,两年形成规范,三年初见成效”的总体安排,从2005年1月开始,在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开展。2005年底全系统进行“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检查、总结和表彰,初步实现学习氛围浓厚、管理制度健全、行为规范高效、作风明显好转的阶段创建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以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创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学习型机关。

1、学习重点。

(1)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学习党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最新理论成果。认真研读原文,全面准确地把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2)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通过学习,熟悉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法制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3)学习业务知识。根据本机关、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机关干部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促使机关干部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4)学习现代科技管理知识。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外语、计算机、WTO相关规则等知识。通过学习,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为发展服务的能力。

2、措施要求。

(1)鼓励干部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改善队伍知识结构,对干部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和奖励。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学食品、药学、医学、法律的专业人才比例提高到70%以上;整个公务员队伍大专以上学历比例提高到85%以上,专业人才比例提高到75%以上,学历、专业结构有较大改善。

(2)建立学习制度,营造学习氛围。坚持每周五下午组织学习,实行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人人学习、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

(3)注重学以致用,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完成2项重点调研课题。每个工作人员要结合岗位实际,每年完成2篇学习心得体会文章。

(4)强化培训工作,制订短期、中期人才培养规划,采用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业务研讨、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干部职工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责任分工:由人事教育科牵头、机关党支部和各科室协助落实。

(二)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重点,创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法治型机关。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严格落实省政府行政执法“十不准”和省局“八不准”规定。

责任分工:财务审计科牵头落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工作;监察科牵头落实“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科室协助落实。

2、加强统一标准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忽视程序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避免执法随意性,做到程序合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协助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分工:由稽查支队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3、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系统内部的层级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全系统的执法大检查,把检查与市场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滥用执法权、执法不到位、违法乱作为和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台帐和案卷。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查,对执法质量进行评价,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通报,不断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4、强化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的作用,完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坏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做法和行为,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分工:由财务审计科牵头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落实,由监察科牵头制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落实,相关科室协助落实。

(三)以“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主题,创建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1、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

(1)建立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加强重大决策的研究,重视利用社会科学研究力量,提高决策的预见性和创造性。按照确定目标、拟定方案、优选方案的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对事关全市食品医药事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群众参与度,增强决策的民主性。

(2)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重大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咨询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辅助行政决策作用,借助专家学者的智能,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3)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制定和完善行政决策负责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2、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流程。

(1)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服务功能。合理设置岗位,坚持一项工作由一个科(室)为主负责。理顺和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机构内设部门职责及负责人分工,整合部门职能。制定《部门职位说明》,分级明确各个岗位的职位关系、职责范围、承担责任、服务标准等,以职定人,按岗设人。

职责分工:由人事教育科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2)优化部门办事流程,明确规范化服务标准。制定规范化服务细则,进一步充实、完善办事流程导引图,尽可能地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周到、方便的查询服务。通过简化、合并、集中、归类等优化部门办事流程,量化到具体的岗位,作为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化服务的执行标准和接受公众监督、评议的依据。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制定《四川省达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服务细则》,充实和完善办事流程导引图,并向社会公开。

3、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

(1)推行告知服务制、首问责任制。制定《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防治行政越权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首问责任制,凡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需要协调办理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和衔接。严格追究推诿、扯皮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制订相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2)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按照资源共享、服务公众的要求,进行电子政务的软硬件建设,改善运行环境和机制。在达州公众网上开办“网上政务大厅”,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办理事项网上互动。市局各科室的工作职责与办事程序全部上网公布(此项工作已完成),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4)完善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设立局长信箱,在局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工作的督查督办,建立和实施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通报和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4、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方法。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突发事件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敏感、热点问题以及其它重要信息,要及时传达到社会公众。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主体、依据、标准、办理结果和投诉渠道等均应在政务公开栏、局网站详细、完整、及时公示。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的行政责任。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5、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1)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服务就是天职”和“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积极倡导和实践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精神,服务重心下移,努力为企业、基层和群众服好务。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机关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考勤制度、外出告示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办公场所做到标志规范,便民设施齐全,环境整洁优美,物品摆放整齐。开展公务人员礼仪培训,公务人员在岗时要求衣着得体,举止端庄,说话和气,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提升机关形象。

责任分工:由局办公室牵头制订相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6、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内设机构、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局所属协会人、财、物的监督管理,严格财务审计制度,一切对外培训、会议、收费、发证等活动,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巧立明目向管理相对人收取钱物,切实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形象。

责任分工:由财物审计科牵头制定有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7、建立绩效考评体系。

在全系统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部门服务标准和公务员《职位职责说明》履行情况、部门和公务员的业绩、行政投诉及处理情况、追究行政责任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奖优罚劣,奖惩逗硬。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三、工作措施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全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监管机关,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监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自觉地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各单位、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局党组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市局机关党委、人教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重点,注重实效。

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机关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创建活动重在实效,严禁搞花架子和形式主义。各牵头科、室、要按照分工,在一季度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报局党组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局要围绕本机关实际,围绕主题,创新思路,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创建方案,于2005年2月底前上报市药监局。

(三)强化督查,搞好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