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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体系精选(九篇)

社会监督体系

第1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近年来,××县委组织部把建立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不断地拓展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效能,致力打造一支讲党性、重品性、作表率的组工干部队伍。

一、坚持部务公开,增强社会监督针对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开放性组工系统,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组织工作和组工干部。我们通过设立部务公开栏、建立党建网站、印发服务指南、召开情况通报会、扩大新闻宣传等方式,实行组织工作“四个公开”。一是政策公开。凡是涉及组织工作的重要法规、条例、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及时宣传贯彻到党员干部群众中,让干部群众吃透精神,掌握政策,对照检查。二是部情公开。公开部内机构设置、领导组成、人员分工、岗位职责、办事流程、联系方式,便于党员干部办事,便于到人到事实施监督。三是制度公开。在开展“树组工干部形象”、争做“六个组工”等活动中,组织部门形成了组工干部保持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如《组工干部行为规范》、《考察干部八个不准》、《组工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等,不仅在部内进行认真学习,而且广泛地进行社会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中充分明确合格组工干部的各项要求。四是重大活动公开。在开展工作时,对于群众关心的敏感问题,一律公开,力求去掉组织工作的神秘面纱。不论是干部选拔、班子配备、人才培养,还是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除涉及保密事项外都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建立监督网络,增强社会监督广泛性。为了使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实现经常化,我们建立了一支相对固定、相对专业的监督员队伍。首先,明确条件,严格挑眩每年,县委组织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和县直机关从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同志和普通群众中,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意识强、个人威望高的同志,作为部风监督员,从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个行业网中推荐有影响的同志,作为干部工作监督员。县委组织部经过认真筛选,下发聘书,予以确认。其次,赋予权利,明确职责。《县委组织部义务监督员制度》明确规定,义务监督员对组织工作和组工干部的有关事项具有知情权、评价权、言论豁免权,义务监督员要经常关注组织工作,定期保持联系,定期参加例会,定期报告情况,对组织工作和组工干部提出意见建议。再次,开展活动,发挥作用。义务监督员对重大工作、重要事件、重要干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找准责任、及时汇报。

第2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关键词:行政权;网络监督;公民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34-02

1 行政权网络监督――问题的界定

行政权监督即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有关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因此,根据监督主体属性的不同,我国将行政监督分为国家权力性监督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而后者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派和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这类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行政权的良好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监督作用。

行政权的网络监督是指有关主体借助网络这一媒介对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当下运用网络进行行政监督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和新闻传播媒体。本文所讨论的仅指享有公民权的社会公众对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不包括传统新闻媒体对行政权的网络(舆论)监督。原因是,在我国新闻媒体的网络监督并不是独立的媒体力量依照法律对行政机关进行自主监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根据当前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也就是一种体系内监督。这种监督受制于诸多政治环境的影响,本身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本文不做探讨。

2 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缺陷――重内轻外

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是行政权力扩张的世纪,随着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通讯等社会共同需求的增多,在市场化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政府不可避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内。同时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需要政府来进行协调。行政权扩张的直接影响就是对其他国家权力的侵蚀,比如在19世纪后半期,西方的英美等国家开始出现了公务员考试制度,这就使得文官的任命权由国会转到了行政机关的手中。行政机构膨胀,出现许多集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立管制机构。国会也通过大量的委任性立法,将大量的立法权下放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逐步扩大,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被削弱。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在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同时,旨在限制和规范行政权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也得到发展和完善。不可否认,我国行政权的监督体系已相对完善,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1999年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至2008年,在两次修宪的推动下(1999年修宪和2004年修宪),我国开始大力弘扬法治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在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上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如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撤销制度,备案制度,违法审查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又出台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内容;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权得到完善。在层级监督方面,通过《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条例》以及《审计法》等全面加以监督。在200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强调应当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得到了强化。1999年通过修订和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程序,加大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此外,检察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抗诉、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但是,在传统的行政权监督体系下,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对行政权监督的权力配置整体不合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权的监督更侧重行政系统内的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监督以及其他权力性监督,忽视或不重视外部监督,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监督,甚至将社会监督边缘化。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所谓的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无法真正的实现,而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其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公民权始终游离于行政权监督的体系之外,这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完全背离的。“重内轻外”正是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症结所在。第三,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比如在查阅手段和控制手段上未能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监督方式也主要以定期监督为主,专项监督、全面监督、历史监督等方式没有充分使用。第四,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证社会的知情权,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因此,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行政权网络监督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3 行政权监督的必然发展――行政权的网络监督

公民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要解决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许多突出问题,还要真正实现宪法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台。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为现代社会实现公民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

“互联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这种网络系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计算机支持,实现信息的进入和产生。它是虚拟的,人们所看到的或听到的,既不是物质也不是其表现形式,而是由纯粹的数据或信息组成。但它又是真实的,因为每一台计算机就是一个真实的窗口,是人们信息沟通的平台。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社会民主政治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它所带来的信息传播和互动的革命性变革,其分散性的特征等都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使网络监督成为行政权监督体系的重要形式之一。

互联网在中国产生较晚,但发展却极其迅猛。尤其是近几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更是超过了一些西方国家。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仍为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这样庞大的网民群体是行政权网络监督的重要基础。

行政权网络监督对行政监督的重要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使监督主体大众化。一方面,网络基本消除了身份歧视,不论你是普通公众还是政府高官,不论你是穷人还是富翁,在互联网中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主体能够实现地位上的平等。每个社会主体在网络世界中都不必考虑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地位、身份特征,都能平等的参与互动。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不必担心社会民主参与可能但来的政治负担,人们可以在虚拟的公共空间中发表看法,凝聚公意,甚至可以发泄不满情绪。这就弥补了传统监督中“虚假民意”和“民意不足”的弊端。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选择通过网络实现社会参与和对行政权的监督。

其次,使监督途径多元化。互联网改变了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的方式。互联网可以形成一种动态的多元化的互动方式,通过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的互动,让社会公众在更大更深的层面上参与到社会民主政治中去。当前,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对行政权的运行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方式是微博.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据数据显示:中国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底的6311万爆发增长到1.95亿,高达208.9%的增幅使之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微博具有强大的即时通讯功能,其实时性、现场感以及快捷性,甚至超过所有媒体。微博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打破了政府权力的控制,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使网络监督更加直接、深入和有效。第二种是政府信息网络平台。这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由行使行政权的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的信息交互平台。目前也成为社会公众反映社会问题,监督政府行政的途径之一。这种监督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获得直接的官方的解决方案。第三种是传统的各类网上论坛等虚拟社区。网上论坛等虚拟社区对行政权的网络监督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在各网站开设的BBS、聊天室、网上论坛、网上沙龙等虚拟社区中有一定数量固定的人群,人与人之间有着频繁的互动,如聊天、发/跟帖子、咨询与求助、发表言论等。这种相对的固定性能使社会公众对某些政府行为进行长时间的跟踪讨论,对问题的探讨也会相对深入。另外,论坛中的网民对热点事件的参与性、监督性更强。甚至有些论坛中的群体会直接参与社会问题的现场调查,将取得的信息再在论坛上加以公布,真正实现了有效地参与和监督。网络监督的这些多元化方式能够克服传统监督方式的单向性,或个体性,能够更好的凝聚民意,发挥的监督力量也更及时和更强大。

再次,使监督效果高效化。如前所述,传统的行政监督更侧重体系内的监督,强调由有权主体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因为要强调其监督的效力性,因此在许多时候则丧失了时效性,许多行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实现公共监督提供了技术途径,使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更容易在公共空间得到充分的表述;有关行政权运作的信息更容易在公共空间交流,在信息传播方面互联网有着传统媒介不具有的快捷性,社会公众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接收到信息并借助一定工具进行传播,比如前面提到的微博;网络能保证社会公众所获得的信息是多元化的,不受政府或主流媒体的控制的,信息也更容易通达到被监督者,更容易被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知晓,因此更容易取得监督的实效。

总之,要完善传统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从而实现行政权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郭小安.网络民主的可能及限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莫于川.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四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魏风茂.个案引发行政权运作之网络监督思考[J].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第3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摘要:联合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分子,它的模式一经确立,就使得社会监督的作用更为有效。通过对联合监督的必要性分析,可以了解联合监督的重要性对社会监督对联合监督的需要。新闻媒体的监督作为联合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公平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监督依照一定的监管原则,更为注重相关问题的分析,并依托新闻媒体这一平台,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

关键词:新闻媒体 联合监督 关系 分析

一、联合监督的必要性

联合监督能实现单一监督所难以达到的广度和力度。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联合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能减少社会监督的成本支出。权利在监督中发挥着“双刃剑”的作用,在不同的状况下能促进或是限制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社会实践以及严格的政法环境给予了社会监督较大的权利,从而在严格的法制环境下,能更有效发挥社会联合监督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看,新闻媒体是行政权利的有效延伸,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监督。联合监督在打击严重犯罪等公共权利的犯罪上,通过新闻媒体的参与,极大程度防止了新闻媒体与其他公共权利机构不恰当的行政行为,新闻媒体的参与实际上增强了联合监督的作用和实际监督的效果。通过新闻媒体的灵活参与,可以实现灵活、互动的监督模式,并且减少了联合监督中的负面作用。联合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联合,实际上形成了更具公平的监督体制。而相关的政府以及规范的法制,为联合监督以及新闻媒体联合的社会监督体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和作用发挥的环境。

二、联合监督的基本原则

1、公共利益

联合监督首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联合监督的对象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事项,而联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遵循了公共利益这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才能切实保证联合监督公平公正,从而才能切实发挥出联合监督的作用。联合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资源是有限的,要在有限资源模式下实现有效监督,那么就应将监督的注意力转移到公共利益上来,围绕社会利益这个核心实现规范而有效的监督体制。只有在相应的监督原则指导下,社会监督才能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从而可以通过与新闻媒体的联合,建立更为有效的联合监督模式。

2、监督平衡原则

从实际来看,联合监督体制借助公共利益原则,目的是确立联合监督的对象和目标。而监督平衡原则则确定了怎样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它通过对联合监督中设计的多种公共利益的协调,促进联合监督体制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对新闻媒体而言,价值平衡原则实际上是建立了各方面的协调和解决机制,新闻自由权和行政执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而新闻媒体本身存在屈从或是坚守的选择,而若是屈从于行政权力,那么新闻媒体也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也违背了新闻媒体传播的本质属性。那么这样性质的新闻媒体与联合监督的结合也只是一种形式,难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模式。那么监督平衡是指社会监督权力的一种平衡以及各监督主体权益的平衡。

3、信息透明原则

联合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联合发展都应遵循信息透明的原则,从而建立公开的监督模式,实现切实的监督,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监督的表面。任何监督的形式最终都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最终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不公开不透明的监督体制仅仅是停留在形式表面。联合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体制可通过多种形式,而联合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只有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才能建立多种形式的监督模式。如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平台、手机信息等平台实现了对监督信息的收集,通过建立各方面的配合和参与模式不断提高联合监督的影响力,从而建立更为有效的社会监督模式。

三、联合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1、监督成本

联合监督大多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由此联合监督中的成本支出来自于国家和社会,然而联合监督也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成本支出体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支出发挥出最大的社会监督效益。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联合监督实际上属于社会公益部门,联合监督若缺乏严格的成本控制和管理的体系,那么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成本支出大于所获得的效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从联合监督的深层次的发展来看,联合监督成本过高会动摇联合监督的群众基础和支持,不利于其监督作用的发挥。联合监督成本体制的建立,首先应明确监督主体的权责和义务,从而能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实现对监督成本的有效控制。

2、利益耦合问题

联合监督体制的建设,应该注重相关部门的利益耦合问题。利益耦合问题实际上就是怎样协调监督主体之间的利益,尽可能采取趋利避害的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合监督体系。从实际来看,联合监督体制的利益耦合现象,一方面表现为,各监督主体之间配合行为表现的多样化,使得不同主体行为形式对联合监督的发展造成影响也有殊异。另一方面表现出监督体制的真空现象以及监督深度的不足,从而应该加大各相关部门的治理力度,促使相关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为联合监督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新闻媒体在联合监督上应发挥双重作用,既要与联合监督结合,推进联合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还应建立对联合监督的有效监督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联合监督的发展。

第4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1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审视

目前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路径多样化,政府监管是监督的主要路径,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相关的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是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路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方式,以上监督方式共同构成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路径体系。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监督路径与监督法律机制脱节,监督主体问责机制、协作机制、监督法律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1.1铁路服务质量监督路径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优劣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证和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不仅需要铁路运输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和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政府依法监管和积极引导,需要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法律监督,更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1)政府监管。政府监管一般以独立监管为原则,监管职能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4]。建立与铁路市场化经营相适应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必须不断调整优化政府监管体制[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负责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有关工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依据《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授权负责铁路服务质量监管中的食品安全监督、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等工作。综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政府监管主体包括铁路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国铁集团。

(2)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监督。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监督指相关主体通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铁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相关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检察机关可依法对食品安全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涉及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对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实现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

(3)社会监督。相比于其他监督方式,社会监督更及时和高效。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可以协助监管主体发现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责任主体或监管主体的违法行为,从舆论的角度督促监管主体或安全责任主体及时消除隐患。社会监督相比于以公权力为视角的政府监管方式,不具有任何的强制力。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网络和自媒体时代,铁路服务质量问题通常都是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披露和曝光,网络舆情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披露容易带有主观性和倾向性,社会监督也具有很大的主观性[6],因此,社会监督无法成为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的常态化方式。

1.2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依据

“机制”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文中“机制”是表达事物的构造与运动,现在往往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7]。法律机制是指一系列的法律构成要素相互之间产生有机联系的整体[8]。法律机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的综合原理[9];二是指法律使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目标状态而具有的特定作用手段和作用方式[10]。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就是对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一是出台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的权责边界、被监管者的权利与义务,形成规制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保证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目标与功能的实现,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和必要的方式,使法律制度能够围绕其功能与目标形成有机协调的法律机制,使铁路服务质量监督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铁路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依据主要包括规制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保证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具体配套设施和物质条件。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方面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涉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性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的涉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的文件,如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章主要指部门规章,如《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铁运[2002]31号)、《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铁运[2000]6号)。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家铁路局的关于铁路服务质量监管的有关文件,如《铁路客运站车厕所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

1.3铁路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问责机制有待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问责机制是监管主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的问责问题并没有涉及。目前对铁路监管机关、国铁集团,以及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铁路服务质量监管主体的问责机制缺失。

(2)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作机制有待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涉及多个监督主体,但目前尚未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作机制。尤其是在多个监管主体对服务质量均负有监管职责,各个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助机制的情形下,最终可能导致旅客放弃向监管主体投诉,直接进入诉讼,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政府监管未能发挥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作用。

(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行政监管立法有待完善。目前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的主要是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中涉及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内容有限,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虽然对铁路服务质量监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存在法律效力位阶较低,法律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不足。另外,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存在监管主体权责界限不清的现象。例如,《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虽然规定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实行统一监管制度,国铁集团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并未明确国铁集团、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铁路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边界。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技术标准体系有待完善。例如,目前我国2002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制定的TBT2967—200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以及2015年1月1日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均未涉及服务评价内容,铁路运输服务评价标准缺失。随着我国铁路快速发展,旅客运输服务系统尚无统一的技术要求和铁道行业标准。

(4)社会监督路径有待畅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除了政府监管和检察监督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监督外,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是舆论监督的作用。社会公众参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的路径和方式、权利、义务、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均不明确,导致社会监督的力度弱,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2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法律机制对策

2.1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问责机制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应加强部门内部权力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铁路服务质量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作为或违法、违规监管的法律责任,促使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国铁集团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2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协同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铁路服务质量监督仅凭铁路监管部门监管难以监管到位,铁路监管部门应与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国铁集团等建立铁路服务质量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铁路服务质量监管协调会,通报相关信息;会商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

(2)建立政府监管首问负责制度。由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或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应探索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个接受咨询、举报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都负有对举报投诉问题的跟踪服务责任。跟踪服务责任包括负责举报人的接待、指引及对接工作。如果首问责任者未能履行职能,相关举报方则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让其真正履行责任[11]。首问负责制通过明确首问者的责任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让服务效率更高,质量更优,为全民参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打下坚实基础。

2.3加快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相关立法

(1)建立专门完善的法律体系。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应监管有据,针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需要建立专门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是修订铁路法时,增加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内容;二是针对目前直接规范铁路运输的行政法规缺失,应尽快制定《铁路运输条例》,结合已有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在《铁路运输条例》的立法中确立铁路监管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明晰相关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明确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对象、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确保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有法可依;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铁路运输企业违规的成本,从而使铁路运输企业主动提高服务质量[12]。

(2)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技术标准体系。铁路服务质量的提升不能靠自律,需要监督主体的评判和监督,监督主体对铁路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判应做到有法可依,有确定的标准和规范。国家铁路局应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完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如结合国内外铁路服务质量理论和我国铁路旅客服务质量实际,编制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第3部分:服务评价);以《铁路客运专线客运服务系统总体技术方案》(铁集成(2008)41号)为基础,参考《铁路客运服务系统维护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29号),从铁路行业管理角度对旅客运输服务系统提出统一技术要求,起草《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系统行业标准》。国家铁路局还应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出台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企业标准。

2.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机关和铁路运输企业应主动通过广播、网络、媒体宣传渠道告知社会公众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职责、举报电话,以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5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更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根本。当前要着重在维护法治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平正义上下功夫,而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并适时更新,处理好法律监督理念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实现上述职能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以下从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第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第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树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新的法律监督理念;第三、通过分析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关系来实现以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及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

(一)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根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1]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本身,是以设计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4年6月我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二)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界定

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中,在2009年12月中央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社会管理创新成了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指导我们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纲领。

综上论述,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主体多元化的管理参与模式,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侵犯国家和人民合法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及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和引规范导,并对存在问题法律制度提出适当修改和改革意见,积极推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系列活动或者活动过程。[2]

(三)法律监督理念的涵义

“法律监督”和“理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理念”具体到一种制度,它的构建和设计中所蕴含的内在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原则和哲学基础,就是理念,它是经过历史沉淀后价值选择的结果,凸显某种特定的价值目标。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所作的一种理性理解和构建。中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法律监督”与其说它是一个舶来品,不如用历史的眼光打量它,它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和提炼的、人为地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

法律监督并不是监督法律有关的一切活动,而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段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察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活动。法律监督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体具有唯一性,即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作者以为,法律监督理念,就是指特定主体对法律监督的原理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整体把握,是指导法律监督制度设计和法律监督实践的理论基础和特定的价值观,也正是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对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模式就会做出不同的认识和制度设计。[3]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监督理念。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秉承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理清法律监督理念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是保障其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法律监督理念更新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和保障。

法律监督理念直接影响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的程度和范围,在社会管理实践中会形成由理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法律监督理念就像检察机关的眼镜,眼镜的颜色决定其所监督的世界。对于不同的监督理念,会对被监督对象产生不同的认识,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监督效果。因此,在新形势下,树立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法律监督理念,是检察机关实现监督职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第6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一、我国的反腐败监督体系

(一)党内监督

目前,在我国反腐败监督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它的专门监督机构,正在发挥其特殊作用。应该说,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同时,为了加强反腐败的力量,逐渐形成和完善了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目前具体来说,就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七大通过的(第44条)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其别强调了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我们已经看到,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构,大多数纪律检查委员会都能够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同时也要看到,党的这个专门监督机构,在发挥监督作用的过程中,也是有局限性的。这是由它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比如,(第44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这就是说,党的这个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权,是受另外的权力机关的限制的。当然,在监督过程中,这样的权力制约有利于防止监督机构本身;不过,这同时也就使它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了。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样的局限性呢?实践证明,根本途径是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把党内监督真正建立在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基础上。

(二)人大监督

在我国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其监督权的实质内容,是“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就是说,人大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宏观的法律监督。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有其专门监督机关,即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第62、67、129条)。我们已经看到,在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是举足轻重且不可或缺的。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曾经深刻地指出:“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应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而且还应该领导民众实现最终目的,做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这些是国会所没有做到的。”(威尔逊:《国会政体》,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版,第164页)很显然,这个思想是很重要的,即代议制机构应该成为“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进行监督。应该说,资本主义的代议制机构在这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有借鉴价值。但是,正如威尔逊所说,对于这个监督之责,国会并没有做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从更深刻的根源上说,这是由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和体制决定的。

而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专门监督机构是应该能够克服这种弊病的,但在现实中却并没有使人民满意,也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越性。有关部门和学术界都在总结经验,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并且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思路。这其中的一种观点,就是要把各种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综合的监督力量。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这些监督机构、监督力量的结合,究竟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才能使它们充分发挥各自的特殊作用呢?根据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总结,笔者认为,这个基础可以称之为“人民监督”。

(三)人民监督

人民监督从其主要内容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监督、广泛的社会公众监督,其实质就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它所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监督工作中,真正当家作主。反腐败斗争的许多经验教训说明,脱离了人民监督这个基础,那些专门监督机构很难克服它们的局限性。所以,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人大监督,或者是它们的结合,都应该建立在人民监督这个基础上。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有一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或者说没有解决好,那就是下级如何监督上级,特别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领导人如何才能受到切实监督的问题。而这恰恰就是人民监督要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对任何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都是平等、公正对待的,从最高权力机关到基层单位,从最高领导人到基层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对象,人民群众对他们都是一视同仁的;反过来说,人民群众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级别、等级之类东西的限制和束缚,因为对于人民监督来说,任何权力机关和任何一级领导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这也是人民监督能够克服权力体系内部监督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所在,同时,正是在能够直接监督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领导人这一点上,人民监督显示了其特殊威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监督问题上应该有一个思想上的突破,即要切实地把人民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不但要为人民去监督,而且更要强调由人民去监督,使人民真正成为各个领域监督的主体,成为整个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基石,形成一个天罗地网。

二、人民监督的本质特征决定其基础性作用

在整个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中,人民监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特殊作用而且是不可取代的呢?这是由人民监督的本质决定的。我们可以看到,人民监督在现象形态上表现为一种社会监督,它所反映的是社会对国家的监督,而社会对国家的监督,本质上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很显然,在今天的我国,社会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可见,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及其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与国家等权力机关是相对的概念。与社会相对的国家,即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当然,在我国还包括执政党的领导机构。它们的权力,归根到底都是由社会赋予的,因此必须要对社会负责、为社会服务,也要受社会监督,即要受人民监督。

人民监督,即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它与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构的监督相比,为什么能够克服后者的局限性?其特殊之处何在?概括言之,首先就在于它是一种异体监督。所谓异体监督,就是权力体系外部的一种监督。人民监督与党内监督和国家专门机构的内部监督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在监督过程中,能够割断内部监督很难避免的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牵连。反之,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一旦具有这样的利益关系,

必然会成为监督工作的一大障碍。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经验教训的。

长期以来,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和国家专门监督机构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有威力的,对于阻止一部分官员走向堕落,功不可没。但是,这些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与其相应的监督机构之间,是一个权力体系内部的关系,因而也就必然有着某种利益牵连关系。而这样的利益关系,往往就会成为正常监督工作的一种阻力。比如说,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或者国家监察工作中,曾经发生过不同形式的官官相护现象。当然,我们不能断然说,同一个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就一定会出现官官相护的问题;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发生利益牵连,就具有了出现这种问题的现实可能性,因此,监督工作中出现官官相护的问题,就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情了。

怎样才能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链呢?根本出路,是要把党内或者国家专门机构的监督,建立在人民监督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威力。许多腐败案件的揭露教训着我们,权力体系内可能存在着的这种利益链,是腐败孳生的现实条件,而这样的利益链,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不相容的。这就是人民监督能够克服权力体系内部监督局限性的深刻原因之所在。

三、如何有效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

人民监督是一种完全公开的监督。而这种公开的监督能够把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权力行为,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进行评论,任何丑行都无法逃避人民群众的注视。所以,监督的公开性,是人民监督的强大威力之所在。

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独立、自由和多元的,这是人民监督能够克服专门监督机构局限性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所以,舆论监督要真正能够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起作用,需要形成一种相应的社会环境。这里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社会公众能够充分运用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权利,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对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行使监督之权;同时,还要求一切权力机关都有严格的法治观念,真诚地尊重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基本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很可能是一种空谈。经验教训说明,舆论监督究竟能够起什么样的作用,关键要看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对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态度了。

现在,人们对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了,但是,它实际上能够起多大的作用,甚至究竟能不能起作用,许多人还是将信将疑的。当然,这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使然。舆论监督要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法治水平,能不能真正做到依法监督;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者对现代社会舆论监督的认识和态度。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领导机关对新闻媒体作用的认识是与时俱进的,不断地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上。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日益感受到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价值,特别是那些新兴媒体具有的特殊价值,比如最近流行的“微博问政”。因此,党政机关及其领导者越来越具有了一种文明开放的心态,能够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我们已经看到,舆论监督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已经起到了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

但是,也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少数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以新媒体可能出现某些负面影响为理由,常常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与新闻媒体站在对立的立场上,他们不是积极支持媒体对工作中问题的揭露,而是不惜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加以阻挠、破坏舆论监督,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恐惧症”。反对媒体监督,甚至拿出某种“根据”反对舆论监督的做法本身,在客观上却起着掩盖腐败行为的作用。

实践证明,不敢把自己的权力行为公之于社会舆论,企图逃避人民的监督,这是在自觉地滑向腐败的泥坑。所以,任何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权力行为,都应该时刻处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中,放在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公共权力行为就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务活动的公开性,是对一切公共权力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一个基本要求,否则,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就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第7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论文关键词 监督制度 体制改革 民主意识 法律制度 权力规制

承接十八大关于行政权力监督的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的规定,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于行政权力监督的重视不断增强,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社会行政权力在监督和实施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下面本文将从行政权力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入手,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行政权力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一)行政权力监督的内涵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这里我们重点研究和探讨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就目前来说行政监督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的监督。具体可以理解为行政监督就是指包括有行政机关在内的其它的国家机关、政党性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国家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

(二)行政权力监督的特征

相比较于其他国家的行政监督来说,我国的行政监督有其独特的组织结构形式和监督形式,从监督的体系来看,我国的行政监督呈现出多层次、多角度和全方位的监督形式。我国行政监督这种独特的形式是与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密切相关的,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关于我国行政监督的特征,下面一一详细列举:

第一,行政监督主体多样化。在行政监督中,不仅有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还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公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

第二,行政监督的范围较广。社会的的进步和发展要求行政监督不仅仅局限在行政行为方面,还要扩大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监督,力求行政监督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第三,行政监督目的的明确性。中国共产党在正确的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统一而系统的行政监督,保证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实体性。

第四:行政监督从内到外是有机的统一。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以外的其它行政监督是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行政监督体系的。

(三)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能够更好地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勤政廉政建设;行政监督还能够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促进行政体制和机制完善和进步,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和增强其执行政策能力;行政监督能够保证国家政策的正确执行,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使政府能够更好的承担起其经济职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行政监督能够更好地保证民主政治建设,密切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关系;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督能够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繁荣。

二、当前行政权力的行使所出现的问题

目前,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来说,我国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止我国的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某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在我国行政监督日趋进步的情况下,一些问题的出现还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更好发挥,下面我们主要谈一下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中出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行政监督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

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具体的行政权力监督的实施中都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那就是缺乏与行政监督配套的法律规定,而行政权力监督的具体如何执行方面更是没有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实施。同时,其它的行政监督主体关于行政权力的监督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权力监督实行的一个程序,这样就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限很空泛,而且缺乏相关的程序规定,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更是无法实施。

(二)各监督系统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协调

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主体广泛,可是由于相互之间职责权限不清,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从而使得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从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从整体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权力分配,具体监督权力的配置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联接和沟通。其次,在监督主体的监督上,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在监督体系的设计上是不能使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行政监督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合力,从而降低了行政监督的效力。政党监督、司法监督等行政机关监督之外的监督都是彼此分散的,因此存在着行政隶属上受多重的领导,因此导致目前的很多监督都是流于形式,而未真正的形成监督的有效力量。在司法监督方面,其具体的监督内容比较狭同时由于其属于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内部监督也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具体的监督上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专业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缺乏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效率上比较低。具体到社会监督方面,更是显现的有些薄弱,像人民的有效监督这一块更是相当于空白,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监督机构没有必备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其有效的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各个监督机构只有与监督客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才能保证监督行为的有效实施。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这些监督机构一般都是接受着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机构的领导,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方面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同时,在具体监督机构上,其具体的干部和负责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或者由行政机关来安排和任命,这样的话难以保证行政监督力量的纯洁性和有效性。在具体行政监督机构人员的安排和经费方面,其权利都掌握在与行政监督机构同级的行政机关的手里。因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由于缺乏行政监督所必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在行政监督方面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在权力监督上显得软弱无力。

(四)民主监督缺乏保障性有效性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行政机构在政务公开方面缺乏透明度。同时,中国自古以来的儒家正统思想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非常之大,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之后,封建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现在依然影响深远。同时由于受上世纪文革的影响,更加的导致了很多人对政治的冷漠,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中缺乏相应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从以下情况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问题所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很多公民是不敢去监督行政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的,而一些政府官员对群众所反映的一些问题互相推诿,甚至可能出现报复的现象,更是打压了群众对行政监督的积极性。

(五)行政监督的被动性滞后性

全面而高效的行政权力监督必须是全方位、多领域、成体系的,其具体的行政权力监督应该贯穿于政府机关和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全过程。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权力监督存在着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在具体的行政监督上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规范,同时由于没有具体的配套法律规范的指导,导致很多行政监督主体不能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从而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预防工作,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之后更是不能进行有效的经验总结和学习。

三、行政权力监督的完善

最近几年来,随着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是,毕竟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如果想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则必须从思想、制度、机制和方法上进行不断的创新、不断努力使其加以完善,努力提高行政监督和制约效率。

(一)健全法制,监督法制化

当前我国实行的正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监督这方面更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说要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一个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一,依法规范现有行政权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或单位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

第二,进一步增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同时政府应当定期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并回答群众的提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建立政府的信息查询中心,扩大政府信息的宣传效应和群众的了解渠道。

(三)监督体系分工明确化体系化

监督主体要想真正有效地行政监督,必须是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力范围的监督,那么使得监督主体实现权,责,财等关系命脉的自主,是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健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物质基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内部监督的缺陷,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四)监督的预防化和规范化

第8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关键词】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作者认为要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其次是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卫生监督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规划,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增加卫生监督人员规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改制的原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相对减少,而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所配置的人力资源难以承担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够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学历结构相对不合理,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体系建设与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执法功能和职责的开展和落实。

因此,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队伍建设,一方面须提高准入标准,严进宽出,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满足基本的数量需求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无专业或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和在职教育等,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善卫生监督事业的社会重视程度和经济待遇,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流入,将更有利于完善卫生监督人力结构,解决人力素质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和装备现状不容乐观。从运城市卫生监督机构情况来看,办公用房的情况差,完成改制的监督机构中有近一半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快速检测装备配置情况,2005年元月,除了市监督所有12台、两家县级防疫站共有16台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以外,其余的单位均为零。卫生监督总费用及其构成,2005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1.92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5万元,占总费用49.4%。2007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2.21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3万元,财政投入占总费用42.1%。工资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达58.5%,还有2家机构不能足额发放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不高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人的原因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工作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卫生监督财政投入不足,财政保障不力,办公用房紧缺,快速检测设备落后、短缺问题与经费不足密切相关,很大程度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已改制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转。卫生监督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公共产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完全承担筹资职能,落实《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提高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比例,保障卫生监督经费。卫生监督机构也应立足现状,争取多方筹资,添置必需的卫生执法设备,提高卫生执法整体能力。

国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财政保障)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主动性,实实在在地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1997,1.

[2]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2000,1.

[3]卫生部令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01-05.

[4]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2006,6.

[5]石滨,杜昌琦.卫生监督面对市场经济的困惑.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6):327.

[6]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 2000-07-10.

第9篇: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环境;破窗效应

[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9-0027-04

党的十七大报告针对我国的行政监督建设,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并认为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对我国今后的行政监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面对经济转型期复杂的、多元化的行政大气候,如何营建一个充满阳光的行政监督环境,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是一个需要我们进行深刻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监督的层次结构

“行政监督”,从广义上理解,就是对行政的监察督促,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政党、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1]。简言之,行政监督即是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腐败全过程的限制与约束。

由于“现代国家政府行政的任务,深受这一时代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的影响”[2],因此,从行政监督的概念出发,结合行政生态学关于行政与环境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塑造一个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监督环境。

如图1所示,行政监督环境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两类环境”。“三个层次”:第一,是环绕以行政权为中心而形成的“行政隔离带”(行政隔离带即行政系统内部出于自我保护和自我封闭的特性而形成的应对外部环境冲击的缓冲地带),它主要由行政系统中的监察权、审计权和行政者的道德自律等组成一个内部的自我监督环境;第二,是行政系统外部由政治制度设计囊括的三大监督主体,一是以立法权和司法权为支撑的国家权力主体,二是依据政治参与权的分割而产生的政治利益团体,三是受赋知情权、表达权、部分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公民个体和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第三,是不直接作用于行政系统的其他环境要素,如经济要素、科技要素等。“两类环境”,分别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环境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环境(如图1所示),三角形部分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环境;三角形外部由三类监督主体各自折射出的法制建设框架、政治价值取向和社会人文氛围这三种的环境作用因素为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环境。

分析图1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交织着多种互动因素的环境系统。首先,基于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本质和自利性倾向,行政隔离带赋有一定的自我调适性和自我约束性,可以内部化的程序遏制行政主体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冲动。其次,根据分权思想和权力边界理论,政治内系统在结构上形成以三大监督主体为主导的制度设计,以期应对行政实践中的种种有限理性、越权寻租行为。最后,回归到社会整体系统,在政治内监督的基础上,营建一个既有软性的政治价值取向,又有刚性的法制建设框架,还有活泼、积极、和谐的社会人文氛围组成的行政监督环境,是实现多层次、多方面、多维度整合社会资源,有效、公平和科学地促进政府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的必要选择。

二、目前我国行政监督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自我监督的结构性制约不足。根据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质,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由监察权、审计权和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三部分组成。在客观机制设计上,我国的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大都设置在行政机关内部,形成一种监督主体复制于监督客体、监察权和审计权从属于行政权的尴尬局面,使得监督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和行使。并且,两个部门在领导体制上都受双重领导,即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导致了监督部门不仅在人事安排上大部分由行政机关任命,而且在经济资源上也受制于行政机关。这造成监察权和审计权在实践中只能被动地接受行政主体的意志,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法形成有效的主动监督。在主观道德自律上,公务员一般对行政道德规范是较为熟悉的,但有相当一部分人很难将道德规范落实到行政过程中。一项针对公务员道德现状的调查,在“我很熟悉公务员的道德规范”题项中,表示“非常同意”和“同意”的分别占29.1%和65.4%,而在“我在执行公务时能自觉遵守公务员的道德行为规范”题项中,表示“非常同意”和“同意”的只占21.3%和45.3%,分别比认知程度下降了7.8%和20.1%。[3]可见,行政系统的道德建设总体水平较低,道德自律没有产生足够的制约力。

2.社会人文氛围的思想支撑力欠缺。囿于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我国人民在政治参与上,传统是“习惯于革命性、动员性、被动性、工具性的政治卷入式参与”,而很难形成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的“建设性、自主性、制度性、目的性的政治伙伴式参与”[4]模式,这也限制了公民社会的人文氛围对行政监督环境的支撑力作用。我国公民整体的主动监督意识薄弱,对民主监督权的把握仅限于狭义的抽象概念,特别是表现为一种狭隘的、被动的“盼青天”情结。比如,当公民权益受到行政权的侵犯时,人们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或是行政诉讼,而只会向行政上级机关或新闻、等一些能“主持公道”的部门反映以寻求解决。在辽宁的一则调查令人深思:在题项为“您发现和监督失范现象时怎么办?”中,被调查者的回答,“通过正当渠道批评”的仅占39.2%,表示“保持沉默”的占33.5%,表示“跟同志议论”的占19.4%,表示“消极等待”的占7.5%。[5]从这组数字比例可看出,我国公民在政治参与中缺乏自觉的、积极的民主监督意识,对行政监督失范现象关注度较低,造成监督环境依赖事后法制追惩,忽视事前制度预警和事中价值制约。

3.政治价值基础的精神软作用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又形成社会政治价值的多元化格局,从而产生多中心取向的、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集团价值,进而冲击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崇高政治理念。这种冲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政治经济化演变出的以钱为纲的价值观,导致了党内一部分行政人员对执政原则的扭曲和对行政权力的滥用,置人民利益于不顾走上了堕落腐败的不归路;另一方面,是来自党外各种政治价值的挑战,包括: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以儒家政治思想为主的传统政治文化、其他政治利益集团的参政诉求和政治理想,等等。这些异化的政治价值观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汇成了作用于社会主义政治价值体系的多股力量,直接或间接促使固有的政治信仰价值出现断层,弱化了我国行政系统的政治价值基础,使得行政监督依赖的精神环境缺乏必要的软作用力。

4.法制建设框架的制度硬约束不够。现行的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备,监督弹性很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说明行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而且也意味着行政监督要依法进行,一个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发挥的基础。近年来,尽管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行政监督的一系列法规、法律和政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等。但是,由此构成的监督规范还很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监督主体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二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行政监督法规难以切实操作。因此,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容易滋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甚至导致负向效应。同时,行政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制沟通渠道,导致一定的社会政治信任危机。政治信任是社会中民众和公权力机关的相互信任关系,民众对公权力机关的认同与服从,是公权力得以合法且有效执行的前提;公权力机关对民众的依赖与忠诚,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且趋于最大化的保障。然而,由于对传统行政模式的路径依赖,我国的行政机构在行政隔离带中构筑了比较严密的进入壁垒,使得行政监督主客体之间的正常沟通不顺畅,造成监督环境信息的强烈不对称性,因而无法在制度上有效保障各监督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最终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政治信任危机。因此,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政治信任建设的相对滞后性凸显成一个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破窗效应”对行政监督环境的理性楔入

结合我国行政监督环境的现状分析,我们引入“破窗效应”的思维视角,分析行政监督环境对行政监督工作和行政过程的重要影响。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失序的、诱导性感觉。一个环境也是如此,如果管理员没有适时清理并制止脏乱现象,当人们认为它很脏的时候,就会肆无忌惮地往那儿堆垃圾。可见,“破窗效应”是针对环境秩序对社会心理的影响进行研究,而行败和行政监督恰恰也是一个失序和规范的社会环境问题。“破窗效应”给出两个启示:一是必须及时修好“第一个被打碎的窗户”,即要从源头上制止环境的恶化趋势;二是必须切实把握环境变化度、特别是“引爆点”对社会心理的冲击问题。如一个环境究竟坏到什么程度,人们才开始对它麻木、失望并放任自流?然而,我国目前从行政监督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出发,已经无法及时修补“第一个被打碎的窗户”,所以行政监督只能着眼于如何营建健康、高效的行政监督环境,以有效控制行败在“引爆点”边界内。

如图2所示,根据历史的一般经验,在一个常态的社会中,行败的空间是随着行政监督环境的恶化而扩张的:初始时期,监督环境的恶化只给予行败很小的空间,一个较好的监督环境可以强有力地制约行败,所以图中曲线较平缓。不过,随着监督环境的持续恶化,行败的空间将以加速度向曲线的右上方扩大,这一进程在行政监督环境的恶化度到达“引爆点”边界之前仍处于社会的可容忍域和国家的可控范围之内。一旦监督环境的恶化累积到一定的度,突破了“引爆点”边界,行败的空间会呈如图2所示的直线出现爆炸性膨胀。此时,行政权力几乎不受任何力量的约束,行政监督环境处于失序的状态。公众已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改善混乱状态,人们对行政监督的关注度降至极低点,社会群体不再期望于改革的渐进程序和权力的监督制度来抗衡行政暴力,而是选择以暴易暴的方式来腐败的政权,这正是建国前与黄炎培谈到的“历史周期律”问题。因此,营建一个和谐高效的监督环境,尽可能地控制行政监督环境变化度远离“引爆点”边界,以最大限度压缩行败的空间,是理性执政者的必然选择路径。

四、营建我国行政监督环境的有效路径

(一)政治系统内监督环境建设

1.以绩效审计手段激活渐趋僵化的行政官僚体系。绩效审计,根据世界审计组织审计准则的定义,是“对被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是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计”,其主要突出绩效审计的“3E”目标。但是,许多学者认为,鉴于当代各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趋势特征,绩效审计、特别是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应当增加公平性和环保性两个目标,即“5E”模式,[6]以期在横向上反映行政权力在审计监督下的合规、合法、有效行使。在纵向上,绩效审计主要分为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阶段进行。从行政监督的角度看,就是对行政过程中政策输入和政策输出进行全程审计。因此,综合绩效审计的两个维度和“5E”目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着手,对行政监督的制度设计环境可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技术性考虑:首先,预防先行。由于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支配性和强制性存在,它的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任何的社会实体的影响力,其覆盖范围的广度和渗透社会的深度是相当惊人的。所以,从绩效审计的经济性目标出发,结合公平性和环保性原则,设定一定的预警标准,对行政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策分析等事前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压缩寻租空间并预防权力腐败,促进行政主体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因决策错误而遭受重大损失。其次,制约跟进。在完成政策准备之后,就进入以政策输出为主的行政执行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以绩效评估的效率性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合法性和效率性的审计监督,有利于制约行政过程中出于“经济人”本性的行政主体扭曲政策初衷的种种有限理,能够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尽早纠正偏差,从而保证政策实施按预期目标顺利进行。第三,惩戒补牢。最后,综合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公平性和环保性,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作出横纵向的双维度比较。作为衡量政府行政后果的审计监督,有利于行政主体总结经验教训,惩戒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积极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有效控制监督环境的恶化程度,防止突破“引爆点”边界。

2.以人民监察员制度打破行政隔离带的内部垄断。基于行政隔离带的自我保护性和自我封闭性,行政系统内部习惯于沿袭“暗箱操作”,因而难免形成相对隔绝的内部垄断,容易滋生行政的腐败空间,一方面对行政监督环境造成恶化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建筑起应对外部环境的监督壁垒。对此,需要一个创新性的人民监察员制度来打破这一沟通障碍。人民监察员制度,也就是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选举出有正义感、负责任、能够把握社会主义公平价值的、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人民监察员,并在人民监察员的领导下,建立综合而科学的行政过程监测评估预警机制。通过预警机制,以立法机构和民间权威组织公开的情况和数据为基准,结合各类参政议政实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感受为信息来源,进行严谨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准确描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中违法违纪的情况。这个机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预见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可能给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威胁的恶性腐败事件的发生。由此,人民监察员制度能够给行政监督机关和司法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提供及时的预警,以形成反应快速、监督全面、处理有效的行政监督环境,有力促进行政系统的健康发展。

3.以互联网为信息交流平台强化立法听证和沟通。法制建设是任何社会发展的铁律底线,是国家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基石,也是行政监督环境的最后保障。我国一直以“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可见,法制建设首先要注重立法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也就是要保障立法沟通渠道的疏浚和畅通。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建设为信息交流平台,是对立法听证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必要完善。作为一种程序性民主形式,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权的行使在涉及公共利益时,立法机关采用一定程序,听取社会有关公众意见,赋予直接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并以这种利益表达作为立法参考的制度形式和实践过程。

(二)政治系统外监督环境营造

1.以公民社会建设和公民教育工程重塑人文氛围。要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能力和监督环境的约束效力,就必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这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民众主动监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能更好地促进政府行政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发展基层民主,就涉及到“公民社会”和“公民教育”的基本面问题。所谓“公民社会”,集中表现为公民直接地参与基层的公共行政与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公民权利。与此相关联的“公民教育”则是源于满足公民社会的内在要求,而必须由政府提供的一个以培育“公民精神”为主的全民性的教育过程。正如美国于1867年提出“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的社会改革方案那样[7],要从根本上打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的错误行政观念。公民教育对催生公民社会、凝聚社会价值取向和提高人民对行政权力的主动监督意识具有重要作用: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发展公民意识,以考虑更加广泛的社会利益;满足公民的利益表达和政治追求,以平衡社会民主的供需关系;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以拓展政策执行的广度和深度;强化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以增加政府的公信力,等等。可见,公民教育的实施,是契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民主诉求。

2.以诚信经济发展树立社会主义核心政治价值观。诚信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范畴,只有凸显出经济规则的规范性和经济行为的道德性,市场才能有序竞争与和谐发展。[8]更重要的是,经济环境是政府所必须依存的基本条件:一个无序的经济市场必然孕育行政的种种腐败行为,相反,一个诚信的经济实体是净化行政监督环境、推动行政系统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当前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济信用制度,逐步积累社会诚信资本存量,塑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诚信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中,个人经济信用制度是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载体,以构建个人诚信体系为前提,以第三方信用中介组织为链接,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一整套评估系统。它有助于修补由于“经济人”本性所产生的“市场失灵”,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增进市场行为的良性循环。而个人信用的积累和沉淀,可以催生出基于社会信任和公民互助的公共精神而产生的社会资本。[9]作为社会资本主要方面的社会诚信资本存量,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正外部效应,能够推动社会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共同行动以追求社会的公共目标。因此,以“诚信经济”为纲,以科学发展观为线,以和谐社会为导向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行政监督环境的外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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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军.问题与消解:科学发展观视野下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J].中国行政管理,2008,(3).

[5]崔剑仑.论当代行政监督[D].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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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德怀特・沃尔多.政治学:传统、学科、专业、科学、事业[A].政治学手册(上)[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