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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精选(九篇)

社会监督

第1篇:社会监督范文

论文摘要社会保障监督系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对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基本方向是法制化与独立化,监督方式是实现内外监督、上下监督、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做法,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基本方向是法制化和独立化。社会保障监督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应当通过法律和法规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法律地位、权力和职责。监管机构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独立、规范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能够超越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切实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监督。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即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结合、上下监督结合、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方式。从监督系统本身来看,初步考虑应该建立以下几个子系统:

一、组织监督

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式出现,这个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从组成方面来看,委员会应当体现独立和公民参与原则,组成上可以包括政府代表、学者和专家、社会公众团体的代表等。要明确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方向,消除目前的无序状态。

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现状来看,其工作对象主要分为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和基金3个方面,其工作职能可概括为:指导、协调和监督。因此按照对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能侧重点的不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可以有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种是侧重协调的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它代表政府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社会保障监督事务。因为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事务政出多门,各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的设计执行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倾向。由此,成立一个连接各部门的机构,由其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行动是方法之一,实施起来也比较简单。但是这种形态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也就是组织结构上的松散性和执行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性,这使得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的形式作用远远大于实质作用。

第二种是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包括增值)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侧重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和层级,近年来社保基金又大案不断,因此,各级政府为加强基金监管而纷纷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起着奠基石的作用,社会保障的资金除了政府拨款外,绝大部分由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筹集。把握住了对基金安全的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源头活水”才能滚滚而来。但是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方面是不够的,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这种监督方式不能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它只能依托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二是这种现行的监督方式仍然没有摆脱政府监督政府的尴尬局面,监督的独立性和社会性一定会受到公众的质疑。

第三种是由劳动者自己选举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这种委员会称之为理事会更好。由理事会代表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监督。虽然我们一直在谈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的社会化,虽然在社会保障体系一直由国家管理的欧洲,出现了私营管理的趋势,但以纯民间机构形态出现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是绝不可取的。没有政府对整体路线的把握,没有政府行为的干预,社会保障监督必然会走进商业化的误区,必然会和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权性质相违背。

比较以上几种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态,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定位为代表政府、缴费单位、尤其是广大参保人员利益的、以社会保障监督为职能的、独立的、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国家监督机构。

二、法律监督

尽管我国在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滞后状况依旧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发展滞后。这主要表现在缺乏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定位;对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认识不统一,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立法中一直没有理顺。目前的现状是地方性法规、部门性规章的订立与中央脱节甚至于相互冲突,制约着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二是社会保障立法运作制度发展滞后。我国立法整体规划缺乏,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备,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不平衡,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没有制定和颁布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提讼时,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欠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管理机制和社会保障运行方式等方面,都缺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措施,也缺乏社会保障法律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威慑力。

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已被发达国家的经验所证实。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国家的名义推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立法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需要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下来,使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明确化。而我国现行宪法并未提及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因此应当对现行宪法做出相应的修订,一方面要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作为其基本权利纳入宪法,另一方面,在宪法中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必要的宪法依据,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效力。

我认为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由《宪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障法规条例等构成。目前,我国要大胆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立法经验,形成以《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内容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异很大,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不妨考虑转变思路,按照德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先例,先立子法,后立母法。先结束无法可依的状态,再完成法典化的这个法制化进程。这对减少社会保障矛盾,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法律监督还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以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获得有力的、公正的司法保护。在社会保障法律监督方面,建议在人民法院先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三、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制度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和支付等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举例来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本身的缺陷就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可信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采用预算会计核算体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只确认实际收到现金或付出现金的交易事项,计量某一会计期间的现金收支差额,并据此确认财务成果。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并且会计确认的是实际入库的预算资金,便于安排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进度,且能够如实地反映预算收款额。但是收付实现制存在的问题,也致使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误导。具体问题是:其一,收付实现制仅仅按照资金的进出情况核算基金收入、支出,无法反映基金收支和当期损益的全貌,形成管理漏洞。其二,收付实现制虽然能够客观真实记录现金流量,但却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规模和数量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效率的降低。同时,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基础上的管理决策和经济决策也就缺乏科学性。其三,收付实现制不提前考虑未来的许诺、担保及其他或有因素,从而形成隐性负债,容易造成政府和社会公众产生盲目乐观的预期。其四,收付实现制以资金进出作为会计确认、核算的唯一依据,造成收入成本等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忽高忽低,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既无法准确评估当期损益,也不能对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进行比较。同时,也给人为调节财务信息留下了操作空间。

因此,在加强财务监管方面,首先要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具体办法是: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基础应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

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可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弊病。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正确计量,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同时又能有效地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责任联系起来,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保征收、保发放”向“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迈进,为深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创造条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现在和未来隐性债务的信息,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度;也能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基金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当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修改,还需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更需要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以保证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正常有序,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四、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平台与自我监督

社会保障的专业性非常强,每一个社会保障的子系统都应当设立专业的监督组织,促进专业交流、研究和评审。这个工作可以由最高管理机构直接领导,通过加强监督反过来也可以保障最高管理机构决策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在这个平台里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社会氛围。加强公告监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将基金管理人置于社会公众、基金持有人和监管机构的多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赋予社会保障享受者个人及其代表或团体对社会保障的监督权。

从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看,最为薄弱、也最为需要的是社会监督,尤其是代表广大的参保人员、基金所有者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相对于国家的专业监督,主体一般包括非执政党、人民政协、各派、社会组织或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舆论单位、公民个人等,他们手中没有直接可以控制的国家权力,而只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选举、报道、批评、建议、检查、检举、控告、揭发、、申诉、听证、申请复议等基本权利。社会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它必须通过国家监督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产生相应的监督后果。

社会监督的对象既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具体行为,又包括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同时,社会监督还具有广泛性和及时性的优点,它可以成为国家专业监督介入的先导,可以及时弥补专业监督的漏洞、疏忽或不足,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错误和失误。将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纳入同一个监督平台,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可以保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本身的公正性。

第2篇:社会监督范文

6月9日,是红监会召开年中会议的日子。这一天,全体委员不仅要讨论红监会成立半年以来的重大事项,还要表决通过是否重启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

红监会一位要求匿名的委员对时代周报说,红监会只是监督机构,不应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近某些委员的发言,让红监会成为了焦点,不应该这样”。

这似乎有点蹊跷,因为在5月4日,央视《面对面》还播出了对红监会委员王永的采访。只是在这期节目中,王永的身份不再是之前媒体所称的红监会新闻发言人,而悄然变成了红监会一名普通委员。

红监会秘书长黄伟民对时代周报坦言,目前王永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并没有变化。只是作为发言人,要有事情才能代表大家正式对外公布。但这段时间,红监会没有什么特别需要对外公布的。

作为“郭美美事件”重查的提案人之一,王永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坦承,之所以要重查“郭美美事件”,缘于对红会当年调查结果的不信任。他说,不仅自己不相信,身边的很多人也不相信,那些骂红会“滚”的十多万网友也不相信,“如果一个事情的结果不能让公众相信,那么是不是有必要重新再查?”

谁能当委员

红监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12月7日,红监会在北京成立。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等16人被聘为红监会委员。

当天,红监会就召开了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就包括职责范围与工作流程在内的红监会章程进行了讨论,其中针对红监会独立性的讨论最为激烈。

根据当时公布的消息,红监会成立后将展开三个方面的监督活动:一是每年固定的监督事项,如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红会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等;二是引起媒体和社会公众质疑的事项,红监会可以主动代表社会公众开展调查和监督,独立向社会监督公告;三是接受中国红会的主动邀请,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

红监会委员的选择一直饱受公众质疑,很多人尖锐地指出,红监会有“强沾名人光”的嫌疑。但在王永看来,红监会委员的选择其实有自己的道理――需要有一定的专业地位、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没有不良记录,按照这些标准,再根据医疗救护、社会调查、公共关系、品牌、财务、法律等行业分门别类,然后找门类里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这是一个漫长而严谨的过程。”

王永说,据他所知,这16个人都是被红会邀请的。邀请有四个原则:第一有意愿,就是有意愿参与对红会工作的监督;第二有时间,要保证履职的时间;第三有能力,需要有专业的能力,“管财务的,如果连财务报表都看不懂,那还能干什么”;第四要有形象。

“接到邀请,我考虑了差不多半个月的时间。”王永说,很多人劝他不要红会的浑水。但最终评估了各项风险后,他还是答应了下来,“我是做品牌的,对我来说,红会是一个很好的品牌”。

事实上,早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爆发之前,红会就提出要成立红监会。只不过一直没有被提上日程,也没正式对外公开。直到当年8月8日,红会秘书长王汝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红会正在酝酿筹建红监会,会邀请一些社会人士和志愿者来参与项目管理、项目监督。

2011年12月23日,红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也在公开场合明确了上述决定。赵白鸽说,红监会拟邀请有一定社会责任感、有信誉、有思想的公众代表,频度较高地参与红会的活动,对其募捐、救助等过程予以监督。红监会不仅参与红会总会的活动,也同时对各地分会起到监督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如此评价红监会:能在红会的社会活动中增加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此来消除很多信息不公开给红会带来的不好影响,“有肯定比没有好,谁来做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人要做”。

从目前红监会委员的构成来看,具有多样性,各个方面的专家都有。但要想改变红会在社会公众眼中的形象,红会首先要改变的就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证明自己最好的方式是认真做事,而不是依靠一个外在的组织。

作为代表公众行动的一个社会机构,红监会并不是为证明红会是否廉洁而存在。“红监会只是有监督行为,对于一个组织来讲,监督行为应该是辅的,而不是主导性。”刘培峰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认为,社会监督是任何一个公益组织都需要探讨的一个方向,“成立红监会是一个积极的探索,但是怎么成立、成员怎么构成、以什么样的方式监督等都需要探讨”。

重查“郭美美事件”

尽管争议颇多,但不可否认的是,红监会的每一位委员都坚定地认为,从成立的那一天起,红监会就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红会。这一点从王永对红监会今后委员增补的解释中就可以看出来。

王永称,继第一批16位委员之后,以后增补的委员不再和红会有关系。这意味着,必须由红监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才可以成为红监会委员,而不管红会同意与否。反之,就算红会同意了,在红监会投票中有三分之二没有通过,那也不行。“红会可以推荐,但决定权不在红会,而是移交给了红监会。”

此次要求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是王永联合另一位红监会委员刘姝威发起的建议。但王永同时也承认,这个建议并没有得到红监会全体委员的认同,“需要开会表决”。

实际上,这并非王永第一次提出要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2012年12月,红监会刚成立不久,王永就提出了要重新调查“郭美美”的建议,只不过当时红监会还需要展开建章立制、团队磨合等具体工作,因而建议被搁置。在当年红会举行的一次媒体座谈会上,王永再次提出重查“郭美美事件”,又因各种原因未被提上议事日程。

这一次,王永联合刘姝威共同提议重查“郭美美事件”,终于成功赢得公众的目光。

刘姝威是著名的财务专家,著名的“蓝田案”就是因为她而大白于天下。“有了她的配合,我们的提议会更加科学,更加严谨,而且也更具可行性。”王永对此充满信心。

独立决策

对于是否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红会和红监会的态度似乎并不一致。

4月26日,红监会官方微博消息称,是否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将由红监会独立决定,红会无权干涉。但仅仅两天之后,红会便发表声明,坚持对“郭美美事件”的原有认定。5月初,红监会全体委员被要求不得再以个人或委员身份接受采访。

对于被“禁言”,黄伟民称与重查“郭美美事件”没有直接的关联。只是最近一段时间,对于红会的日常监督,以及这次突发的雅安地震使红会的一些赈灾工作纠缠在了一起。“不能说是因为那个事情,但也不能说没有那个因素。”他说,在这种特别的时刻,要有规则和约定做事,这很有必要。

而王永则对时代周报一再重申,红会其实并没有否认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王汝鹏秘书长也没有否认,“王汝鹏的观点是红会内部并没有人提出调查,我们是红监会,是我们中间的有些委员提出的调查,这是独立决策的,调查或者不调查,都和红会没有任何的关系”。他说,只是目前此事在红监会没有表决之前,没有更多的信息披露。

对于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王永透露,红监会将要讨论并表决的决策包括:是否启动调查、何时启动调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调查以及哪些人参与调查等。“这些东西都需要通过红监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向社会予以。”

王永的期待在于,如果讨论通过这个提议,那么应该邀请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红监会的调查工作中,通过公开透明的调查程序,来提升调查结果的公信力。

王永说,红会目前最缺乏的就是公开透明,大家对红会最大的质疑也是公开透明。“一件事情如果调查的过程、事件的本身都不能公开透明,如何才能让公众对调查结果信任呢?”

第3篇:社会监督范文

审计机关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肩负着重要使命。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和谐社会建设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是审计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

这些年,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现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计监督,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机关成立之初,就把发现和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作为第一位的重要职责,积极参与了打击经济犯罪、整顿经济秩序的活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不断加大审计深度和力度;改进审计方法,强化质量控制,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如实揭露;同时密切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相应的协作配合机制。2003年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经济案件6900多起。

通过审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推动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年来,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国家的经济工作中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检查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大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监督力度。如围绕“双增双节”,积极开展了对盈亏大户企业的审计,参与了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围绕“治理整顿”工作,不断加大各项审计力度,在清理整顿公司、清查楼堂馆所、纠正和制止“三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项改革,实施西部大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不断深化财政、金融、企业等审计内容,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促进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通过审计监督,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年,我们坚持把查处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把促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目标。在审计工作中,密切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注意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帮助改善管理、健全制度;同时加强对审计情况的综合研究,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2003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提交审计工作报告、信息36万多篇,有17万多篇被批示和采用,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管理、完善领导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息和决策依据。

切实把握审计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审计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审计监督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积极探索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新途径,找准审计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更加有效地发挥好职能作用。

以预算执行审计为抓手,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服务。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加快行政管理、财税体制等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预算执行审计不仅涉及到财政预算,还涉及到政府管理。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要坚持把揭露问题与规范管理、促进改革结合起来,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层面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使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

加大专项资金审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谐社会建设要求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揭露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影响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问题,促进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推进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加强扶贫开发,促进建立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不断推进效益审计,促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审计机关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投入更多的力量,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效益审计,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积极开展资源与环境审计,加强与资源开发有关的资金、重点生态保护工程和重点流域(或区域)污染治理项目的审计和调查。在把握总体的基础上,注意突出重点,关注质量效益,关注节能降耗,关注环境保护,通过揭露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揭示管理和效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政策的层面加强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减少公共资金的损失浪费和节省资源,促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审计调查,促进完善宏观管理和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制度建设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同志指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人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当前推动社会和谐和实现公平正义重要任务。审计机关应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国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的审计调查和研究,注意发现和揭露制度不落实、不完善、

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培养和造就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关系党的事业成败的关键。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和干部管理实际,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约权力运行.对于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开拓创新意识,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不断深化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推进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继续组织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同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

坚持完善审计公告制度,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本着稳步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审计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来。2003年以来,全国已向社会公告2900多项审计结果,对于促进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促进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力求做到所有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高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切实增强为和谐社会服务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能力。

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审计机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审计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的全面素质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真正做到尊重人、重视人、理解人、关怀人,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努力造就一个有利于审计干部健康成长的和谐环境。要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每个人,建立起一种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团结和谐的关系。要把审计作为培养干部的主战场,提高审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能,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要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为核心,贯彻人才发展战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多层次的审计人才,提高审计队伍的知识水平和审计技能。要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加快审计信息化步伐,进一步增强审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确保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权。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审计法,不断完善各项审计准则,坚持依法审计,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公正透明的审计执法体制,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要严格控制审计质量,探索建立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严格依法处理处罚,确保审计项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规范。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审计单位意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加强审计机关管理,进一步搞好廉政建设。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起以审计决策、财务管理和业务规范为核心的制度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民主公开。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完善廉政制度,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切实加强审计机关自身的财务和预算管理,加强审计成本控制,努力建设廉洁高效机关和节约型机关。(作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

资料链接

李金华:“直言不讳依旧是我的性格。”

李金华1998年出任审计署审计长,1999年,他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年度审计报告被普遍认为是审计公开的第一步。这个报告一改过去谈问题时温和、笼统的措辞,对水利部挪用水利建设资金等问题点名道姓直接披露,他的报告多次被掌声打断。

2004年,7个中央部委被曝光,人们用“审计风暴”来形容该年度中计报告所带来的:中击波。2004年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中,网友们给了李金华最大的支持,自从评选活动开通网络投票后,他的得票数一直位居榜首。

2006年,李金华又说了些什么呢?

把老百姓关心的事作为审计的重点

2006年2月6日,李金华在海南强调,要树立“民本审计观”理念,把老百姓关心的事情,如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作为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

查处重大违法问题经济犯罪须臾不可放松

2006年8月16日,李金华在谈到今后审计工作时指出,当前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相当严重,给国家资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影。向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政府审计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问题,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必须坚持的重要工作,须臾不可放松。

审计要建立问责追究制 引进外部监督

2006年11月3日表示,今后审计要建立问责制和追究制,在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的同时,审计署将来还要引进外部监督。

第4篇:社会监督范文

一、社会审计监督地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逐步确立

我国的社会审计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恢复重建于80年代。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公正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条件。为适应这一需要,财政部随后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恢复和起步。从此,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业务领域以三资企业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为起点,逐步扩展到国内各类企业的查帐验证、资产评估、税务、外汇检查、经济纠纷调解、司法经济案件鉴证,以及受聘担任企业会计顾问,对经济项目进行可行性等各类鉴证与咨询业务。

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主体地位。同时,《公司法》、《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证券法》等法规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执业要求。1996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信息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采取分步到位办法。据此,财政部制定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就国有工交企业年报审计工作开始进行试点。1998年10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至此,我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会计监督制度的重大转变。

二、会计监督体系中社会审计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的关系及其责任

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强化会计监督,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这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的有利手段。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与社会审计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既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地位,又阐明这些监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不能超越权限范围进行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受托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政府借助于社会审计对企业会计工作监督,是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的重要手段。

应该指出的是,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许多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首先,政府监督是代表国家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社会监督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受托单位进行的监督,委托人自愿委托是前提。

其次,政府监督的目标由有关法律加以规定,社会审计监督的目标由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根据业务特点确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目标不尽相同,各有侧重。因此,为了避免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重复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社会监督的目标是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委托要求确定的。例如,政府要求企业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接受委托承办一些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审计目标有其特殊性。

再次,政府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社会审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规则。例如,审计机关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税务机关的监督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殖税条例》等;注册会计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督的。

(二)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与社会审计监督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来看,无论是制度基础审计,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都离不开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个前提。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首先要研究和评价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注册会计师实施连续审计时,还要检查以前年度对企业提出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改进建议是否得到改进和落实。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审计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犯法规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向委托人合理地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决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供绝对保证。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事后问题一旦被揭露出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注册师行业如何履行好审计监督的职责

《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母法,确立了社会审计对会计工作监督的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紧密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

1.加大培训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承担起社会监督的职责,归根到底要有一支合格的人才队伍。合格的人才要靠培训。国务院领导历来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多次强调这是市场的奠基,是千秋万代的大业。今后,这方面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结合执业队伍现状,全面规划中长期后续工作,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后续教育工作目标,本着全面提高、重点培养的工作方针,既抓学历教育,又抓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力争三至五年内,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使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的提高。

2.完善专业标准制度,形成较完备的职业规范体系。有效实施会计信息监督的首要前提,是要解决监督的操作技术和标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随着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的增强,须不断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势,进一步修订、补充、细化、完善已颁布的执业准则及指南,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鉴证和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于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监督时,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能否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缺乏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片面追求收入,必然会导致社会监督的低效,甚至出现与客户通同作弊的恶劣行为,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不到揭露和制止。因此,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注册会计师不仅具有发现问题的专业能力,而且能够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揭露客户会计信息中存在的问题,制止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加强行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行业的监管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有三方面工作:

第一,要强化对执行证券期货、国有大型骨干、机构等重点领域审计业务的监管。凡发现注册会计师有违规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严肃对待,坚决处理,决不迁就。

第二,逐步建立事务所执行业务报备制度。要求执行证券期货、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将其执业情况报送行业协会备案。

第三,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充实监管队伍,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建立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提高行业自律监管和处罚的权威性。

此外,为强化监管手段,我们正在建设全行业的信息,充分利用网络方便、快捷和覆盖面广的特点,为全面实现报备制度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业务监管幅度。通过网络,力争对一些重大审计项目实现"事前报备、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的监督机制。

(四)大力整治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混乱、行政干预、地区(部门)保护严重的现象,严重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导致中介业务的变相分割,致使中介市场出现了严重的恶性竞争,带来一些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上的放纵,虚假信息得不到揭露,甚至迎合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客户利益的需要,弄虚作假,通同作弊,造成经济信息质量低下,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必须大力加以整治。目前,注册会计师协会正按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落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相信通过这次清理整顿,一定能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社会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五)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拓展业务种类,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服务。

第5篇:社会监督范文

1-9月份,我县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省、市、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制定的一二五工作目标(一个确保、两个重点、五个建立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抓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扩面工作这两个重点;建立社会保险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和内部管理等五大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到9月底,全县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共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有人,离退休有人;1-9月份,新增企业养老保险人,净增人,完成市年任务数的%。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共有人,其中在职参保人、退休参保人;1-9月份,新增医疗保险人,净增人,完成市年计划的%。参加工伤保险共有人。失业保险人数人。1-9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万元,总支出万元,当年总结余万元,历年结余万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二开展行风建设主要做法

2006年,我们抓住社保办理服务大厅建成投入使用这一契机,按照三优文明窗口标准,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动,不断完善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全体工作人员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紧密联系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认真查摆改善发展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树立社会保险部门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服务优良的良好形象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狠抓软件,健全机制,促进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突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秩序,修订完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文明守则,对职工在文明用语、职业忌语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范服务用语,进一步加强对服务窗口的管理,设立咨询服务台,接待办事群众;在确立原有的报销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优先的医疗保险“绿色通道”制度,拓宽服务群众的渠道。深化政务公开,严格依法办事,在总结以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成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系统学习,使他们既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又能够依法办事、规范行为、明确责任,切实为群众提供有法可依、全面真实、公开透明的优质服务。

二是以民为本,强化教育,切实提升职工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本着“基础是前提,服务是关键,满意是目标”的指导思想,一方面,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意见》的要求,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把工作着眼点落在“创优质服务窗口、树良好公众形象”上。另一方面,科学组织业务学习,强化知识更新。合理安排时间开展业务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业务授课等形式,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难点问题进行讨论、交流,着力(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是立足实际,完善设施,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环境。从紧张的经费中拨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工作环境的净化、亮化。保持环境卫生,空气清新,窗明几净,办公物品摆放整齐划一,设置政务公开栏和办事群众临时休息区,为广大群众提供足够的笔、纸、胶水等物品,充分体现对办事群众的人文关怀。

四是真抓实干,软、硬兼施,力求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以“掌握一流的服务技能,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为出发点,以“干到实处,走在前列”为落脚点,始终将创优活动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深入基层、面向群众、贴近现实,抓住工作重点,克服工作难点,关注工作热点,确保各项工作卓有成效。

三存在不足

当前我们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经办人员业务和服务水平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二是如何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办事效率,还缺乏切实有效的方法;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协调与沟通;四是对医保基金支付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第6篇:社会监督范文

关键词:社会监督;廉政建设;重要

一、社会监督的构成要素

1.社会监督的主体有哪些。在不同的时期,由于主要社会的矛盾不同,也决定着监督主体不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没有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也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具体来说,有人民代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等,又有人民团体、派和群众组织,还有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爱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

2.社会监督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体的说它包括以下两种人员:其一,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其二,是政府中的非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公职人员。

3.社会监督的内容。社会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大的方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其一,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其二,是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予以工作监督。其三,是对执政党的党风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作风予以行为监督。其四,是对涉及本组织、本社团成员或普通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具体政策、法令、制度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品质监督。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4.社会监督的方式。从宪法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群众监督的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直接监督所采用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罢免、民主评议和协商对话;其二,是间接监督所采取的取工作报告、视察、质询和调查等形式。

二、社会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1.实行社会监督其实也是实行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首先,党的群众路线,就是我们党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因此,实行群众监督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而巩固党的领导,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体现的是党和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民利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由此可见,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共存于我国,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在新时期,党面临着如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全球化等诸多方面的挑战。党只有依靠人民群众,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抵挡住各方面的挑战,化挑战为机遇。群众监督,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一种支持,它是党执政的强大后盾。不要群众监督,其实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削弱群众基础。

3.实行社会监督,是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人民公仆职责的必然要求。过去,我们对领导干部主要实行的是任命制,非公推民选走上领导岗位的领导者,群众观点淡薄而缺少对群众的敬畏之心。因此,应当把掌握领导干部命运的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实行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不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使权力的领导干部坚决依照民意和民主程序及时清除,是确保领导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履行人民公仆职责的需要。

4.实行社会监督,是遏止腐败行为和揭露腐败分子的有效办法。随着我党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逐年加大,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活动也变得越来越隐蔽。只要有制度的保证,有法律的支持;只要他们的监督行为不受打击报复,人民群众是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增强社会监督效能的主要措施

1.大力增强社会大众的监督参与意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理应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现在许多群众的监督意识比较淡薄,有些群众认为,监督上边的事,普通群众管不了;有些群众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想监督;有些群众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因此,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尽快地提高人民群众对权力运作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7篇:社会监督范文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会计; 事后监督; 探讨

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法纪、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等方法,对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进行检查和审查的监督机制,也是防范资金风险、杜绝业务差错、规范会计核算的监督保障体系。因此,农村信用社只有加强会计事后监督,才能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持续发展。

一、加强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的意义

信用社会计与信用社同时诞生,信用社每笔业务的经营过程,也就是信用社会计的运作、核算过程,因此加强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信用社经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加以计量、分类和报告,信用社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直接关系到信用社决策者进行经营决策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由此可见,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为决策者提供全面、及时、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防范会计风险的重要手段

会计工作既是经济信息系统,又是经济价值管理系统。在当前金融风险日益加剧,人为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面对犯罪分子多种多样的作案手段,如果仍然只注重一年一度的一两次检查,不注重经常地对资金运动实施严密跟踪,时刻监督,极易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三)防范会计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

农村信用社会计每日同信贷、资金、利率、结算等业务接触,会计人员不但要遵守国家法纪法规,而且要熟悉信用社内部规则,而会计事后监督是构成信用社内部业务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有着有效的规范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重账务正确性检查,忽略制度风险性审查

根据当前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情况来看,监督模式主要是通过对凭证、账簿、报表、授权办理业务等方面的检查,而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业务的操作规程、印押证的分管分用、系统口令和密码的严密保管、临时离岗或下班后及时退出操作系统以及临柜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道德、行为等方面的现场检查较少,甚至没有根据本社现状适时改变或增加检查监督的项目内容,也没有建立起对会计出纳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的事后监督工作机制等。基于此,导致会计事后监督没有充分、具体地发挥有效作用。

(二)手段落后,意识不强,时间滞后

现行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由于监督手段落后,造成监督与业务处理之间的时间较长,使得事后监督的规章制度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发挥。比如,重要空白凭证审核,主要是采用手工进行逐张审核凭证与报表的勾对,时间要求不超过5天,发现问题为时已晚。再如,发现差错和违规,即使填写差错反馈单到相关部门,也由于相关部门人员重视不够,不能及时整改及反馈结果,使得事后监督中心不能及时反映问题等。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存在手段落后、意识淡薄、时间滞后等问题,不但影响账务核算的质量,而且影响到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内控机制不健全,执行乏力

2003年国务院把农村信用社推上改革日程后,各级信用社相继出台了一些内控管理制度,但与改革发展很不适应,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比如有些信用社认为,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就是建章立制,有了规章制度就有了内控机制。有些信用社由于对会计事后监督的概念理解不清,影响到岗位职责权限不明,导致执行乏力。基于此,在当前金融风险日益加剧,人为案件不断增多,犯罪分子手段多样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只是注重规范化检查,却不加强资金风险防范监督,就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四)缺乏认识,机制不完善

目前农村信用社绝大部分业务由手工操作转向电子操作,实现了数据集中,基层信用社只进行客户存、贷款等业务的操作,不再进行独立核算,相关的重大会计事项都由县、区信用社统一处理,因此,有些信用社产生了“风险已经转移”的消极想法,对会计事后监督中心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不认真执行,致使业务差错无法杜绝;有些信用社事后监督人员认识不够,单纯依赖业务系统监督,弱化人为监督,从而造成执行事后监督不力或不到位;有些信用社事后监督人员由主管会计或信贷员担任;有些还是机动的会计出纳顶班人员担任等。事后监督人员忙于业务而疏于事后监督,即使上级主管稽核发现问题,也只是处罚经办人,而对事后监督人员不追究连带责任。以上种种情况都表明会计事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事后监督岗位形同虚设。

(五)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方式单一

当前农村信用社比较缺乏熟知会计、出纳、信贷、计算机等综合型业务的监督人员。比如,配备人员来看,信用社配备的事后监督人员大体是年龄较大、会计工作经验丰富但知识速度更新缓慢,不适应柜面工作人员,由于他们对综合业务系统流程缺乏了解,对发现的问题缺乏分析,看问题没有前瞻性,所以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从当前百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的通报中,都反映出这一问题。从监督内容来看,监督人员一般偏重于会计的规范化监督,而对会计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督较少,特别是对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如重大事项的授权审批,暂收暂付科目的使用等缺乏实时有效的监督,未能对组织机构、基本制度、业务核算、计算机系统、授权岗位负责等内控措施落实和监督,因此对各项业务的操作权限和责任无法进行科学的界定,这些情况都表现出农村信用社监督方式单一。

三、强化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对策

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简单化、滞后性、质量低,影响到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也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程。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会计事后监督,具体如下:

(一)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考核制度

首先,组织人员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业务水平,使得各重要岗位的操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其次,建立岗位责任制,通过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再次,如果因事后监督人员疏忽,没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损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事后监督人员的责任;最后,不断补充、完善会计出纳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会计出纳人员权限的制约关系,加大制度和执行检查力度,对违规违章行为严加处罚。

(二)加强思想教育及业务风险性检查

首先,对会计出纳人员思想动态要密切注意,对有异常表现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要及时调离岗位,同时建立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其次,对会计业务程序执行情况要作深入详细的了解,重点检查印、押、证、系统口令、密码、临时离开是否退出等方面情况,检查后写出总结分析材料,并督促整改落实。最后,做好凭证规范化、账务正确性的一般性事后监督和现场检查外,还要加大对特殊业务及高风险业务的审核、监督,以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安全。

(三)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工具,防止高科技作案

为了解决会计事后监督时间上滞后问题,建议开发综合性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用计算机代替部分人工操作,进行会计事后监督,从而降低劳动强度,缩短检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差错发生率。

(四)完善纠错机制,健全监督机制

首先,事后监督中心要定期对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的差错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单位稽核部门应经常对会计监督人员进行常规稽核,发现问题,定期上报监督情况报告表,双管直下,让信用社的资金更加安全。其次,信用社要成立会计事后监督领导机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落实制度和程序的直接责任人。在事后监督人员管理上,各级农信社领导不仅应将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有正义感的员工充实到事后监督岗位,而且还应根据辖内业务数量以及事后监督有效的工作时间,合理确定监督人数,保证在人员配置上满足监督工作的需求。最后,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和监督工作规则,明确监督范围、方法和监督流程。比如,农信社应将凭证要素方面的审查交由委派会计负责,事后监督人员将监督工作重点转向业务合规合法上。这样既能分清责任,又能突出监督重点,还可避免重复工作和相互依赖的思想产生。

(五)坚持定期会审检查制度,共同做好事后监督

首先,信用社应每年组织两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并抽调稽核部门、会计出纳部门以及基层部门业务骨干对检查形成报告进行会审;其次,应每季度组织事后监督人员对各社季度内监督发现问题的汇报材料进行会审,每次会审后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纠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以提升会计事后监督的威慑力。

总之,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不仅是强化内控建设、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而且对于防范农村信用社会计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也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兆德.刍议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管理[J].时代经贸,2008(6):119-120.

[2] 王琼.当前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之我见[J].企业家天地,2008(3):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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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文军.防范与抵御农村信用社会计风险初探[J].现代商业,2009(12):26-27.

[5] 朱海军.关于强化农村信用社会计监督的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6-17.

[6] 吴兆德.浅议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事后监督[J].现代商业,2008(29):251-252.

第8篇:社会监督范文

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

监督舆论是具有自由的制度,他保障公民自由的参与国家宪法的舆论监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收集与传播信息,允许公民自由参与,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同样是舆论自由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一条新闻承载信息的完整表达包括有传输方、管理方以及信息接收方,传输者是将新闻以何种形式交付于公众,在新闻信息公诸于世之前已经定型,管理方则以公众形象出现,作为某些制度,界限的制定者;信息接收方则是信息传输的最终目的地。只有在信息的传输方,管理方以及信息接收方三者之间联系顺畅,各司其职才能做到新闻舆论监督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我国的舆论监督在运行的工程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诸多行为不规范,缺乏法律意识,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监狱过度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健康发展。

一是在监督官员上的显著效果。新闻媒体监督的舆论力度在党中央加强司法行政改革的今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政府揭露力度上大大增加。舆论监督是群众参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少电视节目、报刊、报亭、电视台对此都有专门的节目采访,反腐败问题甚至成为一些大媒体的关键内容;二是针对消费者权益深得民心。群众消费者权益切实关系着民生问题,为了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工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几乎所有的报刊、电视台以及广播频道都举办了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节目;三是在舆论监督的促进下逐步完善立法执法的日益成熟。新闻媒体能够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引导民众公开讨论,继而反映出广大公民的期望与呼声,监督曝光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反面案例,使之克己奉公严于律己,不敢违法乱纪贪赃枉法,从而推动社会秩序依法守法,法制严谨的良好风气的形成。

二、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

(一)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当今的新闻媒体受行政权力所制约,下级媒体难以揭露上级有关政权的违法行为。在媒体舆论监督撞上国家权力的时候,政府部门的权利有种不容侵犯的威严,给新闻媒体造成诸多限制,大大的削弱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

(二)人们对舆论监督的不正确理解。很多人对于舆论监督的宣传关系上认识比较片面,理解相对肤浅,认为媒体舆论监督就是要揭露社会的黑暗丑闻,揭露政府官员违法乱纪,却忽视了对舆论媒体正面宣传的认识,从而忽略的媒体舆论监督以正面宣传为主的真正意义。

三、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完善策略

一是公民群众正面认识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对立,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主要的目的是积极向上,揭露社会阴暗的一面同时也是为了追求更光明美好的明天。为此舆论监督的工作做好与做坏,切实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二是清晰明确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监督的权利,配合相关信息机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公开化信息,公平公正的审理违法犯罪的相P事件,制约相关政府势力排挤打压危及自身利益的新闻舆论。三是健全新闻相关法律法规,使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不再缺乏法律保护。近年来法制法规的健全发展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关于百姓民生的相关新闻法还没有对应出台,社会上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非法干预越来越多,法律对监督舆论的保护也刻不容缓。总而言之,若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活动真正发挥出监督效力,还需法律的形式将新闻舆论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清楚的梳理,在新闻工作采访者工作过程中有义务保护被采访者的相关姓名肖像名誉权,客观公正,不夸大其词臆断造谣,更不把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利当做自身谋求利益的手段。

四、结语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是人们言论自由的表现,我国公民的参与感逐渐增强,百姓参与主要形式在民间的需求日益高涨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现阶段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价值。但其反腐倡廉的成绩在与百姓热切期盼的对不之下还存在着差距,分析舆论监督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急需寻找一条监督舆论的出路与对策。

参考文献:

第9篇:社会监督范文

构建和谐社会,到底还要不要舆论监督?和谐舆论环境下的舆论监督究竟怎样搞?这些不仅是媒体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大众共同关注的话题。

舆论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新闻媒体是社会的公器,被赋予了实现新闻正义的职责。

具体来说,媒体的影响力体现在危机预警能力、信息沟通功能、民心安抚功能、全民动员功能、舆论监督功能和人文关怀功能等诸多方面,媒体影响力还体现为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需要和谐地运用舆论力量。媒体力量运用得当,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的理解与宽容,有利于预防冲突调和矛盾,缓解乃至化解危机,舆论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舆论氛围,舆论监督是政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意愿的反映,舆论监督是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重要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彰显。

我国目前正处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的关键发展时期,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利益诉求的相继出现,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变化,给舆论监督提出了很多新课题。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蜂拥而至,有的相当敏感、有的十分棘手。为了履行好媒体的责任,做好和谐社会条件下的舆论监督,十分必要。

舆论监督为什么阻力重重?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舆论监督的社会,很难形成整体和谐的社会。近年来,随着政治透明度的提升,党和政府对舆论监督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要求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舆论监督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当今媒体的神圣职责。

然而,近年来媒体有一种普遍认识,感到舆论监督难度越来越大了,舆论监督难搞成为围绕媒体和记者的一大难题。许多地方在群众最需要伸张正义的时候,媒体却显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舆论监督难搞,难就难在有很多干扰和阻碍,有来自上级领导和地方领导的,有来自被监督对象的,也有来自方方面面关系网的。有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视媒体为洪水猛兽,把记者看成“添乱者”,把舆论监督当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有些地方竟然有“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要求,对记者的正常采访和舆论监督进行百般刁难、阻挠,对新闻采访吹毛求疵,甚至组织打手打骂记者。新华社记者顾立林采访某煤矿透水事故时,遭到有关部门的无理阻挠,相机被抢,并被殴打致伤。今年1月9日,中国贸易报驻山西记者站聘用记者兰成长在大同一黑煤矿采访时被黑心矿主活活打死,另一同事的腿被打断,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舆论监督确实难搞,有时还要付出血与生命的代价。

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一方面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迫切,要求越来越高,舆论监督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中遭遇的阻力也越来越大,被阻击的手段越来越多,付出的成本也越来越沉重。因此,对舆论监督者的保护和监督都需要一部法律来发挥作用。不然,记者被打还会泛化,对媒体的施暴还会发生。

另外,舆论监督之所以阻力重重的原因,是有些部门的领导对舆论监督叶公好龙,对媒体缺乏足够的宽容和支持,要求“稿件须经当事人审核才能见报”。他们对媒体百般挑剔,横加指责,动不动就以报道失实为由,把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如果这样的领导不从根本上转变认识,舆论监督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的时髦口号。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痛批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借钱建楼,接受煤矿资助买汽车时说的话很有见地:“媒体不是中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句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是的,媒体没有中纪委的权威,没有审计署的技术和资源优势,没有调查组的尚方宝剑,记者凭着自己的职业敏感,依靠个人的力量去捕捉新闻线索,与黑恶势力进行艰难困苦的较量,这种精神实在是难能可贵。

要敢于并善于开展舆论监督

开展舆论监督不仅需要勇气,同时更需要艺术,只有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才能不断提高舆论监督的质量、水平和效果。

实施舆论监督,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为全党全国的大局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根本上庇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保持舆论监督的生命力和权威性,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势必伤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势必祸及群众利益,那么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新闻正义是通向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前提条件。而新闻功能的发挥,首先需要新闻界自身成为社会的公器。这样,新闻正义才能成为公民社会抵制公共权力滥用的公器。社会需要鼓舞人心的舆论,社会也同样需要对环境的看护守望,需要理智,需要前瞻性的危机预警。面对损害党和人民事业的行为,媒体听而不见,视而不闻,是新闻道义的沦落,面对社会风险隐忧的失语,更是新闻良知的泯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媒体要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就应该主动出击,敢于揭露腐败分子的罪恶行径,敢于抵制社会不良风气,进而让法律发挥应有的威力,激浊扬清,扶正祛邪,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让丑恶现象成为过街老鼠。新闻工作者必须以“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勇气和智慧,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做到不怕吃亏,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威胁利诱,成为森林中的啄木鸟,航海中的望者,党和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言人。

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深刻认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新形势,不熟视无睹,不主观臆断,不推波助澜,在掌握新规律的基础上,力求监督的方向更准确、更适度、更科学,这样才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下使舆论监督的水平不断提升,以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构建和谐社会负起传媒应尽的责任。

舆论监督必须依靠事实说话,媒体报道必须慎之又慎,事实一定弄清,原因必须找准,结论也要客观正确,防止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更不能夸大事实,感情用事,片面追求轰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