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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奖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服务奖申报材料

第1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申报与推荐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为确保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企业(组织)申报材料的针对性,规范推荐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制造业、建筑业(含工程类)、服务业(含文教、卫生)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北仑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4)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3年有人员死亡或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申报程序

1、有意向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填写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于8月31日前交所在的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2、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⑴申报表(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⑵组织简介(纸质二份,WORD电子文本一份);

⑶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3、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⑴申报表内容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栏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需按年度填写的指标指申报当年前连续三年的指标。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⑵组织简介限3000字以内。

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评审标准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各条中有关说明的内容也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近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6万字数。

⑷证实性材料是指凡在申报表中涉及的、需企业(组织)提供和企业(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如无法提供的,需作出书面说明。

二、推荐要求及程序

(一)推荐单位

申报企业(组织)所在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推荐要求

推荐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产品质量水平作出评价、签署意见,并在申报表封面的相应栏目和推荐意见栏加盖公章。

(三)推荐时间

各推荐单位于9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第2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1.取得国内重点院校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国内重点院校含C9高校、985高校或申请者现所学习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占用申请者母校推免指标。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招生专业

2013年我校限“理工农医”学科招收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材料

1.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通过网上推免生申请系统报名后打印);

2.本科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后须在封口处骑缝加盖教务处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4.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提供网上打印的成绩单(新考试体制下CET6的成绩必须≥440分);

5. 申请人如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可提交复印件;

6. 所在院校推免生资格证明(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申请人务必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申请办法

1.申请人首先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参阅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列示的招生专业目录(限“理工农医”学科),登录 推免生申请系统(yzb.sjtu.edu.cn/admission/registeronline/examwaiver/registerstep1.ahtml)进行网上报名、打印申请表,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寄送至所申请学院(系)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具体截止时间以各院系网上公告为准)。

2.各学院(系)组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资格初审;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前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在9月底10月初,具体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3. 研究生院向复试合格的推荐免试直博生发出预接受函。

4. 被预录取的推免直博生还须于2012年9月28-11月1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本科直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路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yzb.sjtu.edu.cn)—网上报名—本科直博—在线登记及修改),并用A4纸下载打印“报考登记表”。同时,持我校的预接受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博生专用)。上述两表一并寄送至所报学院(系)。未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完成在线报名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五、申请材料邮寄地址

所申请学院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参见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联系方式)

邮编:200240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1)34206123

传真:021-34206841;电子邮件信箱:skzhong@sjtu.edu.cn

第3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府工作创新,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建设,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用好用活各项试点赋予的“先行先试权”,进一步提高政府创新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设立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工作创新,是指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显著效益、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政府工作创新奖以创新项目实施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设提名奖和创新奖,创新奖在提名奖中产生,提名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名,创新奖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述奖项数依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选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评选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评选实施细则、确定评选委员会、审核拟获奖项目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由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公务员局、市政府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负责拟定评选实施细则、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选和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设立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选机制,建立创新奖评选工作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创新项目服务对象组成年度评选委员会,依据评选实施细则负责申报项目的评选。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八条创新奖评选的条件为:

(一)创新程度:创新项目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须有公认的创新内涵,包括首创性或部分借鉴外地、外单位经验与本地、本单位实际相结合的再创新。

(二)效益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绩效,实践证明对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起到重要作用,得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

(三)领先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推广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完整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方案、科学的实施过程。

第九条创新项目由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主体为本办法第三条所指适用范围单位。申报主体所辖政府部门、机构、单位所实施的创新项目,均由申报主体统一申报。跨单位合作创新项目,应经合作单位协商明确牵头单位及申报主体后申报。

第十条申报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项目实施过程结束一年以上未申报的,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凡被省、市“一票否决”的,不得参加当年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须不涉及法律纠纷。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原则上按照申报、初审、评选、审核、公示、审定、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参评单位每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度参评创新项目,填写《政府工作创新奖项目申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创新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责任人、项目内容、实施措施、实施成效。如有相关辅助材料,可一并报送。辅助材料为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证书、肯定性评价的有关文件和领导批示、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及其他能够证明创新项目领先成果的材料。

(二)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登记、整理、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完备的,封装后移交市监察局。

(三)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市监察局移送的参评项目,按评选实施细则规定评出提名奖和创新奖建议名单。

(四)审核。领导小组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获奖候选名单。

(五)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对不符合评选标准的项目取消评奖资格。

(六)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获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七)奖励。市政府对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结果予以通报,并对获奖项目实施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选委员会和相关评审决策。

第4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章知识产权创新资助

第一条在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奖、市发明创新大赛中获得一定奖级的专利,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创新资助。

第二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资助的项目,市级要求配套的,上述资金资助视作配套,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发明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设计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第四条申领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登录市企业专利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填写完整信息;

(二)收到确认通知后到区科技局提交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专利奖证书或市发明创新大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3、市区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支付费凭证复印件(国内授权专利无需提交此项)。

(三)经审核后专利资助经费将分批自动汇入申请人所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每年6月、12月)资助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适用于自2010年1月1日起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二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是指经定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资助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五)知识产权的产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6项以上或发明2项以上;

2、企业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或者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定;

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含8件)。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知识产权产品上年销售额占企业年总销售额50%以上。

第九条资助额度

(一)对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知识产权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对符合各级认定条件的企业,配套资助差额补足。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书之一:

1、企业专利:授权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2、企业商标:提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证明材料;

3、企业著作权: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

(六)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七)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八)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申报制度,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请,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知识产权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或企业商标荣誉被撤销的、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开始不享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政策资助。

第三章知识产权转化资助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是指我区内企业法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转化活动,根据转化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包括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

第十五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的对象为列入我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且分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授权三年内,单项发明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技术成为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自标准后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国际标准)或1000万元(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的对象为在我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在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为企业主营业务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

3、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第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经核准后按三年内销售总额的2%、1%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不重复资助。

(二)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在享受区其它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已获得一定级别商标的基础上新获得更高级别商标名称的,差额补足。

第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区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请表》,并视项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书、权利说明书及复印件;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式文本、商标或名牌产品证书;

5、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6、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7、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章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以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向银行出质获得用于项目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的贷款后的利息补助。

第二十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必须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初创期企业,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及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以上。

第二十一条资助额度

知识产权融资利息补助自贷款之日起享受贷款利息5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已获得区其他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的企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区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请表;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手续;

3、借款合同及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5、知识产权证书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研发人员情况及研发费用台帐;

8、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9、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是指对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资助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

(二)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新注册机构,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

(三)主要从事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对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资助额度按市:区1:0.5规定资助。

(二)对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新注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创办经费补助。

(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相关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项目申请表;

2、获得上级知识产权相应资助的经费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从注册之日起算一个年度内财务报表;

5、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报表和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报表可至市科技信息网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下载。

第二十九条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5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工作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就业容量。

(三)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算较为合理。

(四)优先征集科技含量高,开发投入少,转化快,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创业项目。

二、创业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创业项目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征集,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向各(区)劳动保障所报送创业项目时,应填写《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并编制《市创业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评估依据、项目运作模式、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资料。经各(区)劳动保障所初评,并经所在(区)政府确认后,将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区)报送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认后进入市创业项目库。

三、创业项目库的建立和推介

市就业管理中心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创业项目按产业类别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创业项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实现各(区)创业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市就业管理中心和各(区)劳动保障所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介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创业项目,以供创业方选择。

四、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推介补贴与项目绩效挂钩。具体为:

1.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600元/项目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从业人员50%,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3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的,补贴500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8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根据补贴资金市两级共担的原则,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市里确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同额配比,并另行给付相应的创业项目推介奖励。

五、补贴申报程序

1.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专家审核通过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2.项目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推介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征集开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以上两项资金补贴材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收集后,上报市创建办,市创建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六、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的管理和服务

市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劳动保障所应对本地区创业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1)为创业方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协调处理创业方在创业过程中碰到的相关问题;

第6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根据《**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的评定的依据。

第二章申报分配名额

第三条申报名额分配原则

1.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各地市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报表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传输中心、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的数量确定。

2.各市地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个人奖名额:省电台2人、省电视台3人、省中波管理中心2人、省微波总站、省广联传输中心、广联信息网络公司、省广电服务中心各1人。

3.各地市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台(站、中心)名额:局属台(站、中心)经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例会评比推荐2个。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名额分配表(表一)

第三章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评定

第四条申报范围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申报范围为: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季报的单位,以及其他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控中心、广播电视发射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微波总站等。

第五条申报条件

1.本年度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2.本年度内,本单位及单位内的职工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局、市局对维护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成绩突出,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竞赛评比为先进台(站、中心)。

4.如实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表。

第六条评分规定

6.1综合印象得分(0~20分):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总方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在台站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1、台风、台貌好,全台领导和职工有较强的凝聚力,各方面工作取得较大成绩;(0~5分)

2、积极贯彻广电总局及省局对维护工作的要求,各项措施效果明显,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0~5分)

3、根据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实现台(站)规范化管理上取得成效;(0~5分)

4、各评委认为该单位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特色,应给予加分。(0~5分)

6.2安全播出得分(0~20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得力,连续多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技术事故,台内外停播率低。

1、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长抓不懈,成绩显著;(0~5分)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3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2分;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3分;其它情况可酌情加1~2分;

4、连续三年台内停播率<15”/百小时,加5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4分;

5、连续三年台外停播率<2’/百小时,加4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3分:

6.3运行质量得分(0~20分):设备维护水平高,重视仪器的配置,设备入级率高。

1、已配置必要的测试仪器,可以测试各项要求上报的技术指标;(0~5分)

2、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测试制度,设备稳定可靠,故障率低;(0~5分)

3、在设备及系统的运行中,有较完善的备份措施,有效降低停播率;(0~5分)

4、设备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同类设备较高等级,视甲级率、乙级率或合格率等给与加分:

设备入乙级率或系统合格率:100%,+5分;≥95%,+4;≥90%,+3分;≥85%,+2分;≥80%,+1分;

6.4技术革新改造得分:(0~20分):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

1、有计划地对老设备、老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使系统在运行质量、可靠性、增效节能等方面有较大改善。(0~10分);

2、努力实现播出及管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不断提高。(0~5分)

3、台内进行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获部级奖:5分;获省部级奖:+4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6.5队伍建设得分(0~l5分):注意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台站建设、设备维护运行管理、技术改造、挽救事故、排除故障、减少停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6艰苦台站分(0~5分):为体现评比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对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在评分上给予加分(5分):对坐落在城市郊区的台(站)也给予适当加分(2分)。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

7.1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见表二

7.2填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台站背景材料:300字以内;

③:主要事迹材料:4000字以内;

以上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应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迟报扣分,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台站背景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

③:单位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八条评分表(表三)

第四章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评定

第九条申报范围

申报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个人,应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台(站、中心)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报条件

1、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三年以上。

2、三年内无政治事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3、本年度内,未发现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纪行为。

4、应在市级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并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技术维护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

5、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申报表。

第十一条评分规定

11.1综合印象分(0~10分):工作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岗位,工作勤勤恳恳,敬岗爱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绩。

11.2参与管理分(0~10分):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上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台(站)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播出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11.3安全播出分(0~25分):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认真遵守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播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1、在挽救事故和缩短停播时间方面有突出表现;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

4、所负责检修的设备,故障率低、停播率低、运行指标高;

5、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大播出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

6、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组织得力、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11.4业务能力分(0~20分):努力钻研技术,虚心学习,善于学习,业务能力强,是台(站)的技术骨干,在排除设备故障,提高设备运行指标,指导和培养年轻同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0~15分)

如曾获部级、部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称号:+5分;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2分;获市级技术能手称号:+1分。

11.5技术革新分(0~20分):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本人参与的程度评分。

1、项目难易程度分:0~5分;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入、主设计:+10分;

3、项目主要成员:+5分;

4、获部级、部级、省级奖:+5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11.6艰苦台(站)分(0~10分):为体现评比向第一线倾斜的原则,对工作在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的同志在评分上给予加分(10分);对工作在城市郊区台(站)的同志也给予适当加分(5分)。

11.7评委加分(0~5分);各评委认为该申报人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加分。(0~5分)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

12.1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四。

12.2填报要求

1、各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所在台(站)和个人背景材料;500字以内;

③:个人总结:2000字以内;

④:单位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

以上4份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评审材料迟报扣分,材料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个人总结、台(站)背景材料和单位推荐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总页数不超过5页。

③:申报人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7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申请者的学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良好的英语水平(见提交材料第9项要求),应具备利用英语进行科研、论文写作以及学术交流的能力;

4、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二、申请流程

(一)网上报名和纸质材料提交

1、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上报名和交费。具体时间及程序同北京大学博士生招生(10月下旬可在北大研究生院主页查询,参见:grs.pku.edu.cn/zsxx/wsbm/)。

2、我院申请制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报名。为了便于及时服务同学,我院开发了申请制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请在完成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报和交费后,进一步填报该系统(crm.gsm.pku.edu.cn/psc/CRMPRD/EMPLOYEE/CRM/s/WEBLIB_PG_ZS.TZ_PG_LOGIN.FieldFormula.Iscript_Login),我院网报的起止时间和北京大学博士生网报系统的报名起止时间相同。

3、提交纸质材料。网报成功后,请于2014年2月21日前向本院研究生项目办公室寄送以下共计九项纸质材料(以寄出地的邮戳信息作为记录备查):

(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4年申请制研究生报名表》;

(2)《北京大学2014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3)学位、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复试时提交原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

(4)硕士课程成绩单复印件(复试时提交原件);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6)两位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7)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想致力研究的问题和设想的陈述书;

(8)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

(9)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英语至少达到以下条件其中一项:

l TOEFL成绩90分以上(IBT)或220分以上(CBT);

l GRE成绩1200分以上(新标准255分以上);

l GMAT成绩650分以上;

l 英语六级成绩不低于 580分(或按照百分制的标准,六级需达到75分以上);

l 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l 雅思成绩(A类)6.5分以上;

l 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

特别说明:

1、我院的招生专业中,每个申请人仅限申请一个专业(方向),每个招生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2、申请者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一经发现申请者不符合申请条件将不予录取;已录取者将取消录取资格。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

(二)本院研究生项目办公室初审

本院研究生项目办公室结合申请人的网报信息和纸质材料,对照上述报考条件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结果自接收纸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我院申请制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中。

(三)专家小组审议

通过我院项目办公室初审后,学院将组织所报考专业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同时根据招生计划,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审议结果将于2014年3月在我院申请制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中。

(四)复试

1、复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差额甄选,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训练和素质、分析和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其中,笔试由学院安排统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测试,内容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科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从事学术研究所需要的方法论基础知识等。基本能力测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考察考生基本的经济管理学知识,内容为微观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考生选作其一,分值为50分。第二部分为各专业(方向)试题,分值为50分,考生按报考专业/方向答题。

2、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2014年4月上中旬。申请人须向面试组作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3、考核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对于合格考生,从中择优确定初取名单并公示,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录取。

三、奖助学金

在学校奖助学金体制下,光华管理学院进一步增大对博士生的奖助补贴力度,转档学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达到100%。同时,还有各种校级、院级奖助学金支持。此外,我院还为博士生提供科研补贴、综合考试补贴、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补贴、短长期出国交流资助、科研奖励及院长科研基金等多项资助与奖励。

四、监督机制

1、我院将成立博士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统一管理。

2、基本能力测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

3、面试选拔工作由各专业(方向)成立专家小组组织进行。

五、其它事项

1、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学生住宿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2、有关招生指导教师的情况可参阅我院网站有关招生导师的介绍。

3、本说明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招生咨询

招生相关信息请登录光华管理学院网页(gsm.pku.edu.cn),查看研究生教育栏目。

招生咨询热线:(010)62747018/62747014。招生邮箱:admission@gsm.pku.edu.cn。

第8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一、资金来源

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从协税护税专项经费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三条商业街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奖励范围

(一)奖励对象:

位于象山北路、叠山路、民德路主干道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并要求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缴纳税收且税款入区金库。

(二)奖励重点:

1、金融保险业;

2、文化体育业;

3、广告传媒业;

4、中介服务业;

5、特色餐饮业;

6、娱乐休闲业;

7、国际知名、国家驰名、省级著名品牌企业专卖店;

8、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加区级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三条商业街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完善街区功能,全面提升三条商业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关注册登记、申报审批手续齐全、完善。

(三)经营管理规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及时足额的按章纳税。

四、奖励标准

(一)店铺产权人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三年将经营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50%对店铺的产权单位(私人业主)给予奖励。

(二)业态调整企业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40%、30%、20%的比例对业态调整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配套扶持措施

(一)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的新办个体经营户,免收新办个体经营户1年工商注册费;在市工商局规定的范围内,为新办个体经营户减收1/3的工商管理费1年;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二)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实行“一站式”服务,由专人负责接待办理,对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免收卫生审查费和工本费,各项培训费第一年减免1/2;卫生监测费按照收费标准实行第一年下调2个档次收取,第二年下调1个档次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

(三)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1年)装修施工许可手续规费,并协调办理临时占道有关手续。

(四)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店铺招牌装修时实行免费审批,并可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五)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环保排污许可证工本费和环保学会会费,并减免50%的环境评估报告费用。

(六)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时,涉及到改变房屋构造时由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七)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报批手续、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批、办证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奖励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

1、凡享受奖励的产权单位人和业态调整企业,必须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业态调整企业。

2、奖励申请由奖励对象向当地街道财政所提出,街道财政所初审后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3、奖励时间以年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纳税收时间为准,连续奖励时间从第一次缴纳税收之月起至缴满36个月止。

4、凡享受奖励的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按所欠缴的税收扣减奖励金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间不予奖励。

5、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区业态调整奖励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第一次缴纳各税的完税凭证;

(6)街道财政所和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1、街道财政所对奖励对象提交的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的额度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2、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街道财政所提交的初审意见,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纳税情况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的金额,上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对申请奖励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批,并下达执行奖励文件。

(三)拨付

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街道财政所分别通知奖励对象,随带统一的收款收据到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领取奖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12月31日以前在三条商业街上进行业态调整、并开业经营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本办法规定的业态调整企业是指:三条商业街上原经营机电、五金、化工、建材、水暖器材、标准紧固件、卫生瓷器、物资供应等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类及铝合金制品店、不锈钢制品店、铁皮加工店、摩托车修理店、汽车修理店、殡葬祭品店、玻璃加工店等商铺转为经营符合商业规划要求的企业。

(三)本办法规定的开业之日是指依法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等经营所需的证照之日。

(四)本办法规定的店铺产权人包括店铺的所有权人和依法有权出租店铺的人。

(五)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成立的企业形式。

(六)进行业态调整的企业如果不符合三条商业街的业态调整特色或未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调整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业态调整的企业属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确认。

第9篇: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本方案所指的工作创新是指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服务、价格管理机制体制、价格理论、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和创新实效等。

第二条评选对象。本方案适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工作发展提出创新建议、作出积极贡献的创意行为和工作成果的我市各级物价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物价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评选原则

第三条评选活动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前瞻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充分的前瞻性思考,符合党和政府对物价工作的要求和物价形势能持续不断地发展推进。

(二)创新性原则。在继承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全市物价系统工作领域中属于首创,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可形成示范效益。申报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体现首创精神,包括原始性创新,继续性创新和应用性创新。

(三)、特色性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践,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能够和物价工作体现不同层面、不同地方的工作特点。

(四)效益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公开性原则。评选的对象、条件、程序等要向社会公开,评选活动要组织和动员全物价系统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评选活动公平公正。

(六)实用性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务求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设立*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物价局局长麦马佑任主任,副主任由张德让、许燕华、陈建强、莫玉宽、宿银龙、曹国芳、罗康生、吴程伟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物价局局长及市物价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法规与调控科,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异议并开展调查。

第五条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职责是:评出符合工作创新奖条件单位和个人,宣传推广获得工作创新奖项和个人经验做法;对工作创新奖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创新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授予评选年度在经济、社会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体制实施创新、为推动我市物价工作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解放思想,并转化为推动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成效显著的;

(二)破解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利用价格政策增加财政收入,效果显著的;

(四)利用价格政策减负,效果突出的;

(五)利用价格政策促进重点项目和社会某项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的;

(六)物价管理工作,全省没有开展的,本市开展成效显著的;

(七)全省开展的,本市开展效果最好,获省级以上奖项,并推广经验,有突出成效的;

(八)在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服务、价格检查等方面创出一流实绩,打造全市、全省、全国性工作亮点的;

(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物价局领导以上批示推广经验的;

(十)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含物价部门专业会议)作经验介绍,或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并予以推广的;

(十一)被中央、省级物价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推介报道并对*物价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

(十二)创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省、市物价局采纳,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十三)有建议性意义的调查报告或理论文章,并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媒体刊登。

(十四)创新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是申报期限之前已经取得实际成效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授奖。申报项目必须为评选年度的创新项目或当年获国家、省推广(获奖)的项目。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是次年的第一季度。程序如下:

(一)申报。物价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或企业物价机构统一推荐,市物价局推荐市直以上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项目的组织申报,或不符合在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企事业物价机构申报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向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物价工作创新奖项目申报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简介材料(各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附电子版本):项目名称;项目交办单位和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介绍(附800字以内);项目评价(指项目的创新性、意义)、主要经验、主要成效在省内、国内的地位及已经或可能取得的成果。已获奖项目要提交证明材料。

(三)初审。市物价创新工作奖评审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和初选,按2:1的比例提出候选拟奖项目12个(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足10个,则按实际申报项目组织评选)。

(四)候选项目公布。通过文件或媒体形式公布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等次和名单。

(六)拟奖公示。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

(七)呈报审批。公示完毕后,由市评审委员会报市物价局党组批准。

第九条创新工作情况列入单位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单位评先和干部使用、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选时间及奖励

第十条创新奖由市物价局颁发奖状、资金或奖杯。也可以同时奖励外出学习、考察机会。奖项共分四个等次:创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创新特等奖1名,奖金5000元;

创新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

创新二等奖2名,奖金2000元;

创新三等奖1名,奖金1000元。

凡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在全国领先或在部级获奖的,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为创新特等奖,省级以下的为一、二、三等奖。

以上奖项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不足,允许空缺。

第十一条每年7月1日前后由市物价局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