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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论文精选(九篇)

社会救助论文

第1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第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解决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问题。从源头上,各地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应当逐步给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他们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而当他们失业或陷于生活无着时,纳入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医疗、工伤、教育、养老保险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公正、积极、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最根本之道,则在于加快社会结构的转型,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并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完善基于公平和公正的社会政策,普及国民待遇原则,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群体间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全面兼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整体,致使一些社会群体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风险,这部分群体即所谓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

第2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把医疗救助问题提到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只在极少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从总体上看基本处于探索阶段。

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一)筹资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遵循积极筹资、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筹资方式上看,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两个方面。这种筹资方式,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出资者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权利,主要是出于一种爱心、一种社会责任感。

(二)救质的公益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既非纯粹的政府行为,也有别于一般的营利行为,它是一种主要由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地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这说明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较大。

(三)救助对象的广泛性

从根本上讲,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应是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它了般不对服务对象预先进行基于履行义务的资格审查和限制,服务对象也是随着其经济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化的。在救助水平上,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是“雪中送炭”,救助标准相对较低,是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救治行为,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

(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所救助的对象是其他几项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涵盖的,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来说,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

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妥善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各方面责任边界明晰的新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需求。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不仅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医疗问题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他们是社会最需要给予关注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贫困现象给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在帮助这部分人恢复自我保障能力的同时,客观上要求建立具有广泛覆盖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救助系统,其中包括社会医疗救助系统。

(三)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建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体上包括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作用是通过互助共济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第二个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补助,主要作用是适应部分不同人群,以满足其不同的或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医疗救助,主要作用是对城镇弱势群体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给予必要的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医疗保障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第一、二个层次也就会扭曲、变形,医疗保险制度也就难免回到“包”的老路上去。

(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政府主导下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弱势贫困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利条件和现状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上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留出了空间

为了满足有不同支付能力的社会群体客观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政府在制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上,鼓励发展补充、商业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为发展其他保险留出市场空间。发展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国外发展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一贯做法,也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二)我国社会上积极倡导的慈善事业及募捐活动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慈善事业、义捐活动作为一种扶持社会贫困弱者的民间群众性互助活动,其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汇集民间的财力来对需要社会救助的成员进行有效的救助,以解除被救助者的生存危机或特别医疗困难,从而起到弘扬社会成员的爱心与道德、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和减轻政府压力的多重作用。我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为救助贫困疾病患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实践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

1.出台政策,确定了救助范围

上海市2001年8月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和具体申请条件。北京市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以及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实施减免医疗费用的办法。广州市对低保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人进行限额资助,不同的病种资助的金额不同,拨出的专项资金将逐步缓解这种困难局面。

2.制定标准,明确了救助形式

上海市救助标准为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北京市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海口市4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费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体检两次;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收挂号费,治疗费减免30%;对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等患者进行系统管理,每季度定期随访一次,指导用药和自我保健。

3.筹集资金,保证了救助急需

上海市积极扶持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市慈善基金会从2001年2月份起正式实施慈善医疗救助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慈善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各界定向募集资金,设立慈善医疗专项基金,每年从基金中拨出500万元,对本市城镇1万名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实施慈善医疗救助。北京市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是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市民政局还从社会福利所筹福利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为解决特困职工因经济收入过少,同时又因负担医疗费用过重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对“鳏寡孤独”及发生特殊困难或特殊疾病的人员,政府出面多方筹集资金,对特困人员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给于救济。广州市从2000年1月起在城镇实施了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14%对城镇特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两年来,共为21342人提供了医疗救助。此外,市政府2002年拨出1000万元专款,区县级市拨款1300多万元,社会福利募捐到800多万元,组成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帮助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佛山市专门设立了“社会医疗救助金”,重点用于特困人员等人员的医疗费用。河南省信阳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无主病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项救济基金解决无主病人看病欠费问题。

4.建立医院,提供了优惠服务

北京市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体医疗需求,于2001年年底正式建立了首家社会福利医院。该院是一所隶属于市民政局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社会福利医院需住院治疗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为他们优惠服务。安徽省要求所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设立“助困病房”或“助困病床”,对困难群体实行“特困救助”,在保证医疗质量和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前提下,选用适宜技术,把“助困病床”的单病种平均住院费控制在普通病床的75%以内,超过部分由医院统一实行减免。郑州市成立了济困医院,以无偿服务的成本价向全市低收入人群提供可靠的基本医疗服务。广州市为特困低保对象专门建立了慈善医院,明确所有的低保对象在慈善医院看病可按一定的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特困户可获得二定的优惠。同时,该市投入1800万资金计划建立全国第一个痴呆康复楼,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海口市规定市属各医院在门诊专门增设特优诊室,向困难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四、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范围

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范围,主要是对贫困群体在疾病医治费用遇到困难时,不具有依靠其他途径享受医疗服务条件,以及对医疗负担承受能力十分脆弱,现有的医疗压力又威胁着家庭成员生存的个人和家庭。具体而言,应侧重的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和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者、残疾者、老龄者,以及一些意外情境下的伤病者。具体包括:

一是转型时期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城市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已成为转型时期一个与日俱增的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占据了城市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已逐步取代原有的民政救济对象而成为贫困救助的主体。

二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员。目前全国约有各类残疾人6000多万人。北京市一项城市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调查分析中称,在贫困家庭的总人口中,残疾人占19.8%,这既是贫困人口致贫的主要原因,也是妨碍脱贫解困的重要原因,而且是一种几乎无法解脱的原因。残疾人的情况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其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家庭、亲属供养和国家、集体救济,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生活状况在总体上不容乐观,是一个最典型的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既具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又具有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还具有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残疾人因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对他们的威胁也就更大,在医疗需求上表现的更为迫切

三是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老年弱势人群。老年人体弱多病,医疗需求相对增多,比其他年龄段群体在医疗保健方面有更多的需要,他们是发病率、患病率最高的人群,而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概率大。同时老年人群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年龄段群体相比又处于劣势,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人,由于他们退休时间较早,退休金一般比较低,对于过高的医疗费用,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极其有限。城市老年人特别是处于最低收入水平及以下的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特困老年人,已成为我国体制转换时期的一个新型社会弱者群体。在医疗保障方面,如果按照与其他人群一致的做法“一刀切”,势必导致部分老年人有病不能医、不敢医。

四是其他特殊情形下需医疗救助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的比例在逐年增大,城市里形成了农民工群体。据调查统计,目前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属于城市中生活水平低、基本上无任何保障的人口。很多人士要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工资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并且难以得到同城镇常住人口相等同的劳动与生活保障待遇,从而导致高概率的健康损害。再加上他们因收入不稳定及收入向其农村家庭的转移,因而也成为城市贫困人群的主要构成群体,进入有病无钱就医的行列。此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会出观一些意外伤害无钱救治的伤残者及不明身份的或虽明身份但无法及时找到出资人的弱势病人。

五、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救助方式和原则

(一)筹集渠道

1.政府财政支持

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以及现实需要和可能,编制医疗救助的经费预算,保证医疗救助必要的资金。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2.吸纳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是医疗救助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医疗救助捐赠活动及其基金的使用,形成统一规范的接受捐赠服务的网络。应设立专门的慈善医疗专项基金,从其收入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

3.特别捐税补助

为扩大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可开辟特别新捐税,此项税收直接进入社会保障基金医疗救助特别账户。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拉大,出现某些消费畸形。可征收像高档化妆品进口税、遗产税及高档宴席税等,调节社会分配出现的巨大鸿沟,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必需的医疗保障。

4.其他渠道筹集

从医疗保险基金中适当划入一部分,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应提供一定支持;企事业单位等投资一部分,应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对弱势人群事业的投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弱势人群的医疗救助事业;此外,还应从各种罚没收入、社会福利收入中划入一部分作为医疗救助基金。

(二)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弱势群体,本人可根据实际医疗需求和收入状况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收入证明。

2.资格审查

对申请者要经过必要的资产评估、实际收入水平和病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目前可以近似地采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所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3.审核批准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批准后,正式发给医疗救助卡,从而持卡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三)救助原则

医疗救助的规模、水平等完全取决于医疗救助资金能否得到保障。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水平的差异,医疗救助也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满足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无论中央还是发达地区的财政,都是难以做到的。主要是医疗救助的资金需要与供给的矛盾非常突出,贫困或特殊人群中患者增多,医疗总量扩大;医疗费用价格上涨,使医疗救助费用不断增大。这些都加重了医疗救助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压力。因此,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非康复性救助。

(四)救助形式

1.专项经费补助。财政每年应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专用,大病补助。

2.医疗费用减免。给医疗机构一定的经济补贴,或举办专门福利性质的医院,免费或优惠部分医疗费,为救助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如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卡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医院就医,费用按规定减免。

3.开展义务巡诊。组织医务工作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开展义务巡诊活动,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价格低廉的医疗报务。

4.组织慈善救助。社会或慈善组织为贫困病人组织开展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活动。

5.缴纳医疗保险。—用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为救助对象缴纳医疗保险费,帮助其参加医疗保险乙如镇江市规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列支。

六、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抓住有利时机,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我国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大力提倡,积极支持,正确引导,不断规范,强化服务,稳步推进的方针。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财政及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足够重视和大力支持。当前,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的同时,部分地区的实践为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实践表明,在我国全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效应。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要运用一定的政策和财政扶持,有意识地对社会医疗救助事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政府要大力提倡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且要注意对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规范。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医疗卫生状况不同,因此建立和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也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开。不断扩大范围。要实行宽松的和支持性的政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强化管理服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根据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特点,其所需资金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一方面政府要承担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组织管理责任,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这应是医疗救助的主流筹资渠道。同时,要在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有利于社会医疗救助事业发展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提倡和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要强化公益性宣传,鼓励对社会医疗救助机构的捐赠,制定医疗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义务救护工作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政策,建立社会医疗救助的公共设施

政府在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部分公立免费或低费的医疗救助医院。目前医疗卫生系统正在进行着一场全面改革,可划拨一小部分卫生资源组建“贫民救助医院”或“社会福利医院”,专门收治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免费或优惠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强化预防疾病等服务功能,努力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基层卫生组织,并积极探索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的途径。

(五)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总的原则是,依托现有基础条件,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制度办法,确保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低成本、高效率使用。同时,应成立由各方人员组成的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会,主要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对有关医疗救助事项提出建议。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办法,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的透明性、高效化。

第3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关键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业动机/上海

一、引言

在近几年快速增长的低保对象中,大部分是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而且这部分对象数量占低保对象总数的比例达到95%,因此,如何鼓励他们积极觅职、实现自立是今后完善低保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本报告讨论的重点是有劳动能力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即要回答以下问题:如何有效维持社会救助和就业动力之间的平衡关系。

1.1、基本概念

社会救助是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险和其他形式社会保护制度的制度安排,它有自己特定的对象群体和服务手段。一般而言,社会救助包括四个要素(OECD,1998a;Barker ,1999):(1)救助资格的确定以家计调查(means-tested)为基础;(2)面向贫困个人或家庭;(3)以现金或实物/服务为支付形式;(4)实行非供款制,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由于前几年上海市对城市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大部分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项目和特殊人员救济项目合并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上海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项目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粮油补助、医疗救助、救助、廉租房、其他帮困和优惠措施等。此外,本把协保补差视为城市低保制度中的一部分,而不作分开讨论。

本报告的研究对象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个术语被使用的频率要远远高于社会救助。所谓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出面对…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人民日报》,1999年11月27日)。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城市还是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两者都只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项目,在用法上无法替代社会救助。

1.2、现有研究

虽然自1990年代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讨论,与以前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来说,社会救助的研究在学术界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在现有的关于社会救助的研究中,多吉才让(2000)、时正新和廖鸿(2002)、唐钧、沙琳和任振兴(2004)以及尚晓援等(2004)的研究都是值得注意而且有分量的研究。尚晓援文中对前面几项研究已经作了很好地评述,本文不再赘述。而与前面的研究相比,尚晓援等的研究的最大特征是,从国际社会政策争论的视角出发,以一个较为国际化的分析框架,全面评估了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城市低保制度),并探讨其对正在形成的新的社会福利模式的可能影响。应该说,这是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最契合国际惯例和最完整的研究之一。不过,该研究比较注重的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分析。

在国际上,社会救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复临”发端于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在接下来的三十载中,社会救助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研究的重点是那些面向劳动年龄人口的救助政策。Eardley 等(1996)对经合组织(OECD)24个国家社会救助的结构、救助标准、管理及救助人数和支出等方面作了全面详细的比较研究。后来,OECD(1998a ,1998b,1999)连续开展了三项比较研究,研究的包括8个成员国社会救助的结构和标准的合理性、长期福利依赖的预防以及如何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和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整合。而Saraceno(2003)对13个欧洲都市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则侧重考察社会救助对象加入和退出社会救助的整个历程,以达到解构福利依赖之谜团的目的。此外,Subbarao等(1997)回顾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社会救助和扶贫计划的发展,分析了不同国家之政策的优劣长短,并提出了一些成功的范例。世界银行(2000)根据其资助的项目,对欧亚转型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构策略进行了研究。Howell(2001)探讨了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的计划问题,并提出了亚太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策略。上述研究不仅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翔实的来源,还提供了系统实用的理论框架。

1.3、研究

1.文献分析。全面国内外社会救助政策设计的模式和原理,重点是面向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的政策。文献分析的内容还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报告和统计资料。

2.问卷调查。采用判断抽样的方法选取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对其领取低保状况、就业和培训状况、就业动机、找工作情况、个人和家庭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3.小组座谈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街道劳动服务所和社会救助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的座谈会,旨在了解有劳动能力低保群体的基本状况,摸清在低保管理和就业推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可能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二是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座谈会,重点是深入了解其在就业中碰到的障碍,特别是对离开救助、实现就业的决策过程。三是离开救助、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重点是回顾其就业时碰到的障碍,以及离开救助和实现就业的原因和决策过程。

二、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1、上海市城市低保制度的基本状况

上海市在救助政策和实践上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综观这10年中的社会救助政策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大致把它分成两个阶段:2000年前的制度构建阶段和2000年至今的制度完善阶段。前一阶段的主要成绩是建立了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同时覆盖医疗、、住房等其他生活支出的社会救助制度新框架,基本实现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后一阶段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和管理体制,重点是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退出救助、实现就业,力争做到把救助落在真正有需要的困难群体身上。

第4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浙江农林大学,浙江临安3113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对我国就业救助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本文从时代性、地域性、对象性三个特点及创新研究方法、理论基础方面出发,进行分析总结,对我国近年就业救助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发展方向进行探析。

关键词 :就业救助:综述:特点: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 08- 0076- 03

一、引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就业救助一直是中国公众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也是社会救助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社会就业救助作为一项基本的公共福利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实践中对就业救助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国内学术界也对我国就业救助问题各方面进行了广泛探讨。本文梳理了近几年来国内关于就业救助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具体总结和分析我国社会就业救助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

二、近年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就业救助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时代社会公众关注情况有密切联系

黄晨熹2004年研究发达国家社会救助的经验及其对上海的意义,与21世纪初上海关注、重视就业救助政策改革有关联。海域等2005年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女性就业救助问题开展研究,与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密切联系:这一转型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持续至20世纪初并到达关键转折点,引起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在当时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陆林等2010年分析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波及全球这一国际实时背景下,对千万失业返乡农民工群体进行研究,根据当时国家政策制度,提出了新型农民工救助体系。金融危机下的就业问题是当时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一大民生问题。

(二)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具有典型的地域性,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于就业救助政策的需求各异有内在关联

对于发达地区,研究人员已经开始关注西方救助制度的引进或者参考:吴小芳以广州市H社区为研究个案,广州为全国最早实施低保”制度的城市之一,通过分析提出现有的城市救助制度设计在工作岗位提供、劳动培训等相关配套措施上都无法满足目标群体的需求,导致政策目标功效有限。指出西方“激活”政策在延用相关概念时应当谨慎。肖萌等采用长期跟踪定性研究,对北京的工作福利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如何推进就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规范低保和工作福利的管理,是社会救助改革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黄晨熹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救助标准构建和调整、平衡救助和就业动机以及欺瞒预防等方面的积极做法和成功经验,对上海的社会救助制度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欠发达地区,研究成果还较少,只有王丽华以湘西八县的贫困农户的劳动力人群为研究对象,提出基础教育和培训可以为贫困农户劳动适龄人口有效就业作能力上的准备:公共就业保护和扶持措施可以为贫困户劳动适龄人口提供有效就业的手段和机会,以此改变贫困农户劳动力人群低层次的劳动就业和低水平的劳动所得状况,达到劳有所值、劳能脱贫致富的目标。

此外,也存在多个区域的对比研究成果:王增文通过对中国16省37县市的社会救助对象抽样调查研究,提出性别、年龄、享受社会救助前所从事的职业等个体特征变量对社会救助群体的再就业意愿存在显著性影响。调查对象范围较广,包括富裕省市、中等省市及西部省份等。

(三)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具有明确的对象性,与中央政策的关注对象高度重合

农民就业救助问题关注度较高,与中央一号文件等相关政策关注三农问题有密切联系。谭龙芳提出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最大问题是就业问题,并从三方面总结了导致我国农民失业问题的原因。付春香针对失地农民,提出采用建模法、比较法等研究分析方法,构建新型的就业救助模式来解决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陷入贫困的现象。陆林等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千万失业农民工群体,就其自身再就业能力弱往往采取了往回走”的行为选择的现象,根据我国现行救助制度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及扶持与帮扶、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一种发挥政府主导性和引导力,建立生存与发展”:扶持与捐赠”相结合的新型农民工救助体系。

近年开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救助问题进行关注,与国家宏观就业政策关联。肖丽玲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进行界定,从实践操作层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就业指导与救助策略。兰敏针对面临就业难和失业的大学生群体,认为单靠经济手段来解决日益紧迫的大学生就业压力显然还不够充分,并从政府、社会、个人三个方面来阐述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建议。

(四)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注重研究与分析方法的创新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研究方法趋于多元,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并重且交叉,近年来在统计学基础上的实证分析受到重视。这在就业救助研究中开创了新的里程碑。在社会学具体研究中恰当引入统计学等实证分析手段,可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例如:

田奇恒等通过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社会福利受助者就业意愿进行量化描述,分析当前对低保社会福利受助群体的机制,探讨社会结构不同层面在社会救助过程中的行为价值取向,并从社会政策层面提出相关建议。王增文通过对中国16省37县市的社会救助对象抽样调查研究,提出性别、年龄、享受社会救助前所从事的职业等个体特征变量对社会救助群体的再就业意愿存在显著性影响。王增文通过对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方程作了经验分析,用双重的样本选择变量对再就业工资收入差距的影响因子进行分解处理,认为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选择行为与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选择策略具有内在关联性,并且再就业选择调整项在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工资收入方程中通过了检验。胡永远等基于问卷调查微观数据,采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对城镇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的收入低于城镇职工,我们更应该关注中低收入分位数的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需要针对城镇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采取更有效的扶持政策。倪丽艳理论解释了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收入低的原因,并基于问卷调查所得微观数据,使用OLS回归和百分位数回归分析社会救助再就业人群与城镇职工两个群体收入的影响因素,提出对社会救助人群的扶持措施。

(五)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在理论基础方面有涉入。例如:

杨德敏从立法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了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我国社会救助法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李秉文针对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全民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模式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通过采用建模法,借助公民生存——发展能力模型,构建了优于“全民低保”的全民就业”式社会救助模式。

三、我国就业救助研究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就业救助研究文献综述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注的地域等级不够

现有研究成果只关注到省市级,但即使一个县域内,由于各乡镇的经济发展差异,就业救助政策都有不同:今后研究中不能停留在省市级,还应探讨县乡级就业救助的差异。

(二)研究范围有待拓展

例如所有相关研究中,针对浙江、福建等省市的研究论述较匮乏。在就业方面,相比北方地区南方人民创业氛围比较浓厚,就业救助要求相对较少,但是也不乏各类需要提供就业救助的人群。今后应进一步拓展。

(三)理论基础(政策)方面的建言性的研究应进一步加强

应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在国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农民耕地减少的背景下,发现现实问题,根据国情、民情,提出更为具体、有建树性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对象不够全面

例如残障人群的就业救助问题就无人涉及。今后应进一步拓展研究对象,丰富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相关救助政策提供建议。

四、小结

第5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 社会学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 浅论社会工作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 政府与民间组织合力救助流浪儿童模式的完善 探析社会工作视角下流浪儿童的救助 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论非政府组织对流浪儿童的救助 自然人责任视角下的政府责任研究 非政府组织救助受控流浪儿童的“微模式” 责任政府视角下的绩效问责浅析 行为导向审计视角下的政府环境责任审计 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流浪儿童问题研究 优势视角下的流浪儿童社会工作服务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政府道德责任的社会功能 责任型政府视角下我国地方政府职能重构的思路 流浪乞讨儿童救助政府责任研究 论完善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途径 关于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思考 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社工介入浅析 政府责任视角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低一高”问题分析 流浪儿童救助的“郑州样本”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3]王俊秀,黄莹莹.一家民间孤儿院的尴尬存亡[N].中国青年报,2011-02-24.

[4]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5]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6]徐祖荣.城市社区民间组织研究[M].杭州:杭州出版社,2006.

[7]唐钧.中国的城市贫困问题与社会救助制度[J].江海学刊,2001,(2).

[8]郑功成.论慈善事业[J].中国社会工作,1997,(3).

[9]许琳.论我国社会救助的多元化主体[J].中国软科学,2002,(8).

[10]任振兴.社会救助的概念及原则[J].社会福利,2003,(3).

[11]安锦.弱势群体就业促进研究[J].财经理论研究,2014,(1)

[12]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第6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关键词】福利经济学;农民工;社会救助;公平与效率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19-01

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福利经济学主要研究如何进行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如何进行收入分配以实现公平以及如何进行集体选择以增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在福利经济学的历史演进中,我们要汲取思想营养,为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并在实践中对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价值规范。

一、城市化进程中构建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民工应对社会困境的迫切需要

一是农民工工资收入低。据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50%,但月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 /4。二是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与用人单位也不签订劳动合同,使农民工的工作呈现不稳定特征。三是农民工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在干着最重、最苦、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工作的这些特征使他们成为一个极易陷入困境的群体,构建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十分必要的。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与社会其他群体一样,享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享有社会救助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救助。

(三)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补偿性公平是政府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来弥补市场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不足。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农民工参与所在地的城市经济建设,对促进当地经济增长、拉动内需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无论在初次分配环节还是在再次分配环节和多次分配环节,农民工均处于不利的地位。相对于农民工所付出的劳动而言,其收入是较低的,他们干的是最脏、最苦、最累的活,而人身权利、经济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在农民工需要帮助时给予救助,是保障我国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四)加快城市化进程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步骤

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步发展。我国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大力推进城市化,基本途径是农民市民化。农民市民化过程中首先需要实现的是农民工的市民化。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工对城市产生认同,促使农民工融入城市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才能加快农民的市民化步伐,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是确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福利经济学解释

(一)旧福利经济学思想与农民工社会救助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采用了边际效用分析法,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救助在增进一国福利方面的作用,其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论等观点及转移支付主张,对世界各国以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实行有利于穷人的社会救助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受助者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和惩罚。

(二)新福利经济学思想与农民工社会救助

虽然新福利经济学更多的是关于效率问题的研究,但它与强调公平分配的社会救助不仅不矛盾,而且新福利经济学能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理论支撑。以效率为目标,从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研究社会救助问题,进一步揭示了社会救助政策的经济意义。

三、构建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

在救助责任上,政府应该充分承担对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进行救助和提供服务的责任,保障农民工权益不仅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当代社会,很多人的贫困并非仅仅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更多的是由于社会的因素。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为每一个人提供获得公共服务的最低条件,特别是对农民工这样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又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要给予特别的关心和支持。

(二)强化企业责任和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农民工用自己的青春、汗水甚至是健康、生命为企业创造利润,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作为企业,在农民工遭遇困境时,有责任、有义务为农民工提供救助。非政府组织在农民工社会救助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设计好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制度框架

在救助理念上应强调责任和权利的基本对等,对受助对象增加工作要求,即“无责任便无权利”,防止福利依赖;在救助方式上不仅要转变社会救助就是一次性或几次性现金帮困的陈旧观念,更应体现对受助对象“能力”和“机会”扩展的帮助,“机会”扩展可以解决我国当前劳动力数量过多而造成的贫困,“能力”扩展可以解决劳动力质量低下而造成的贫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可用于救助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救助对象资格的确定上应具有“选择性”和“瞄准性”,在制度的输送渠道上要防止救助资源分散甚至流失,以至于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

参考文献:

第7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国古代;社会救助思想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5-0151-01

社会救助是指公民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等原因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国家与社会依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和实物求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保障制度,也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成员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①

我国古代社会有着悠久的贫困救助传统。这一救助传统的存在,既表现了中国文化具有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也表现了在我国古代社会,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精英群体,都有消除社会冲突追求社会和谐的强烈意愿。我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社会救助制度,从而成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想渊源。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救助思想

五帝时期,当时还处在原始社会时期,便有“塞争端、通货财、存亡更守、有无相货、疾病相救”的社会救助的思想萌芽。到了夏朝出现了“慈幼”思想。到了商朝,《尚书》中记载:“商代伊尹辅佐商汤,年老告退到致仕”,这种致仕制度可以说是最早的退休制度。到了周朝,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对灾荒、孤寡、老幼等实行救助的相应的政策制度,当时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荒政、养老、恤幼、仓储、赈灾,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记载:“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以保息六养万民。”《史记・周本纪》中记载:“周武王散鹿台之财,发巨桥之粟。”《礼记・曲礼下》中记载,周朝在灾后救助方面,政府给灾民赈济食物、衣物、发放钱财、建立食物供应系统、减免赋税、发放国家贷款等措施。《周礼・地官司徒・旅师》中记载:“在周朝,遇到灾年政府直接借粟给百姓,秋后收获了再上还②。”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救助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③。老子曰:“是以圣人甚去奢、去泰”。墨子曰:“老而无妻者有所侍养,有所放依其身”。荀子曰:“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个时候的思想主要是提出保障人民的生活,是再分配的理论来源;首先提出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醒统者社会保障机制的必要。

三、秦朝到隋朝的社会救助思想

秦朝受法家思想控制治国,虽然有社会保障制度,但涉及的很窄,使得这一制度施行起来效果不是很大。到了西汉社会救助方面力度加大,制度化逐渐形成,道德教化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政策化使得社会保障提高到了治本为目的的层次。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东汉时期救助措施更加固定化操作性更强,贫民成为了社会保障的对象,并首先提了妇女保障。东汉平帝:“有妇人产子者复,勿算三岁。”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六疾馆和孤独园之类的专门救助机构出现于此时。《南齐书》载:太子与竟陵王子良俱好释氏,立六疾馆以养穷民。梁武帝诏云:“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尤穷之家,勿收租赋。”六疾馆与孤独园的创立,开了国家设立专门机构集中救助鳏寡孤独和贫病无依之人的先例。

义仓立于隋代,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工部尚书长孙平上奏④:“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窑贮之,即委社司执账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人员赈给。”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社会救助思想

发展到唐朝,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以律令的形式出现了。唐朝还建立了专门的医院。唐朝的计会救助的范围覆盖了老人、妇女、儿童、鳏、寡、孤、独、皇族、官居、士兵、学者、病人、贫困人群等等,唐朝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内容完善,覆盖全面,而且形成一整套体系,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救助进行规定。社会保障发展到唐代已经正式制度化、政策化,机制更加健全,覆盖了近代社会保障范围的大部分,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官方社会保障机制的雏形。《唐律》中记载:免娜寡撑独不济者,敢有加敛,以枉法论。不孝悌,悖礼乱常,不率法令者,要依法惩治。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间者。《新唐书・百官志上》中记载:凡敝幕、故毡,以给病坊。

宋朝的保障内容涉及灾害保障、弱势群体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几乎涵盖了以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救荒活命书》、《救荒全书》是宋朝时关于救灾和荒政的典集。当时的官办社会保障机构有:常平仓、惠民仓、福田院、居养院、慈幼院、惠民局、养济院、漏泽园⑤。

元朝的《元史・张弘范传》中记载:“至元二年,岁大水,漂没庐舍,租税无从出,经范辄免之,朝廷罪其专撤回擅,弘范请入见,进曰:‘臣以为朝廷储小仓,不若储之大仓’,帝曰:‘何说也?’对曰:‘今岁水潦不收,而必责民输,仓库虽实而民死亡殆尽,明年租将安出?曷若活其民,使不致逃亡,则岁有恒收,非陛下大仓库乎’。”

明朝初年政治清明,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延续了宋朝的做法。朱元璋:“贫民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一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产者,罢给米”。林希元:“救荒有三便,即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⑥。”明朝设有“养济院”是以收养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为主的社会慈善机构。明太祖朱元璋曾两次分布发诏令,宣布对孤寡老人实行终身养老制度。

清朝的《清实录》中记载:由皇帝主持的盛大的“千叟宴”,予宴臣民(年70岁以上):康熙五十一年为1900余人(年70以上);乾隆五十年3900余人;嘉庆元年5900余人(年60岁以上),其中百岁以上老人以十数计。康雍乾盛世期间,不只大利发展社会救济,也有了社会福利的雏形⑦。

五、古代社会救助思想的借鉴意义

慈善救济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并且这种思想不断地在影响着我国人民的思想意识。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社会救助制度成为人民共同的需求,并且被全社会人民接受。通观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社会救助情况不难发现:(1)凡是重视社会救助的朝代,则政权兴,凡是疏忽社会救助的朝代,则政权亡。(2)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程度,取决于当时政治的清明、官吏的廉洁与否。这就使我国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成为必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正是我国政府体察人民疾苦的体现。(3)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民间的自救与互助;在强调制度安排的同时,也要注重民间捐助、社区救助等非制度安排;货币之外的食物和其他日用品或许更能够直接解决贫困问题和堵塞制度漏洞;在救助体系中要做到无偿救助与有偿救助相结合。这对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构建均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刘金章.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215.

②秦超超.古代中国官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问题探究[J].社会观察,2009年:259.

③王君南.基于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论纲[J].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58.

④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述论[J].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233.

⑤王君南.基于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论纲[J].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58.

⑥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述论[J].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233.

⑦孙翊刚.刍议我国古代社会保障的萌芽――读《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J].现代财经,2009年第12期:93.

参考文献:

[1]刘金章.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2]秦超超.古代中国官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问题探究[J].社会观察,2009年.

[3]王君南.基于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论纲[1][J].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第8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和人类社会涉足领域的不断扩大,单个的人独立满足自己需求的能力在不断减弱,政府行为成为现代人维系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存在。“现代政府是巨型压力器,它吸进税收和权力,释放出财富,任何公民至少得部分地依附于从巨型政府压力瓶中流出来的财富,否则就很难生活”,尤其社会救助的领受者,“他们作为被政府援助的身份,可能是生存资料的主要来源。”而且,“这种依附并非出于自愿,自政府流出的物品,通常不只是对其他财富形式的补充,而是对它的替代”。在这种福利与风险并存的时代里,“政府的供给愈发显得重要,现代国家不管是采取了那种形式,都有义务对公民的福利负责,因为既然这些公民无法控制社会形势,也就无法为自己提供最基本的照顾、教育、住宅和生存,这种责任只能通过所谓的政府供给来实现。”

赖希认为,直接的金钱、救济金,各种服务性给付、行政合同和专营权、特许权是现代政府释放财富的主要表现,尽管这些财产在形态上有诸多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来源于政府的财富给付行为,这些利益形态的价值首先来源于政府的给付和允许,政府要么通过直接的给予,要么设定领受者的身份和资格,并将财富分配给特定个人或私人团体,政府成为此类财富分配中是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按照传统的财产权理论,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各种动产、不动产、金钱、证券等,财产权表现为所有者对其所有财产的支配权利,财产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其规范指向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政府的职责主要是保障私人财产权免受各种实质或潜在的威胁和侵犯,尤其是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害。“财产法的功能之一就是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边界”,在这个划定的范围内,所有人有法律许可的自由,当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或干预时,“国家必须解释和证明对他的干预。”但是,当政府在财富供给过程中成为输出财富的重要主体的时候,供给的领受者所拥有的基于政府供给所得的财产就不是一种纯粹的私权,而且,政府的供给行为“使得给付和接收给付的双方可能成为捆绑在一起的利益群体,政府也因此可能将控制的触手伸向私人领域,进而模糊了过去明晰的私和公的界限。”

赖希认为,基于政府物质给付的财产由于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权利”更像“特权”,更像“恩惠”而非“义务”,为了增加法律意义上的确定性,有必要对这种新的财产类型变成一种“权利”并受宪法和正当程序的保护,使公民获得政府的救助不是政府的“馈赠”或“恩惠”,因为如果是“恩惠”,就有可能会“不经通知或听证被随意拒给、授予或撤销该项供给”,“我们不能安全地将自己的生存和权利交给权力机构、行政审查官、控制委员会、品德委员会、董事会或许可证专员自由裁量”。“补贴和许可———福利国家的特征,构成了新的财产权并且应得到给予传统财产的宪法保护”。社会救助权是指当公民因不可抗的自然风险或社会风险,陷于贫穷、灾难等状态又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克服,缺乏维系自身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资料的时候,享有的从国家获得生存保障、享受福利救助的权利。它与赖希所言的“新财产权”在本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行使,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于国家,公民的纳税行为构成社会救助行为的物质基础,而新财产权也是“我们越来越多地将财富和权利交给政府,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供给,将它们再分配的结果”,社会救助需要国家的参与,并与受救助者贫穷、缺乏基本的生存资料的身份相关,而新财产权也是“拥有和使用政府供给的权利与接受者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此种地位既是接受供给者的基础,也是接受供给的结果”。社会救助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救助者限于匮乏的境地,当这种境地改变时,国家的救助行为也会随之减少或取消,新财产权享有者持有财富也是“有条件的,而非绝对的”;另外从本质上讲,社会救助的发生与人权保障、社会福利、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当公民处于危难或贫穷之时,国家有义务予以救助,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而新财产权“整个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它对救助领受人的“独立和尊严是如此的关键”。

二、社会救助权的义务谱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新财产权理论要求不仅要明确政府供给的权利属性及构成体系,还要求明确义务的承担者及承担方式。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相关,作为权利的社会救助权如没有相应的义务支撑便形同虚设,成为毫无实际意义的道德说教和自我把玩,国家的社会救助行动也无法走出纯粹说教的虚妄天地。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无论是制度还是实践,尽管可能有多个主体的参与,但终究是以国家为主,“作为政治原则的一个方面,福利最大化为甚应该成为政府的压倒性关注”。我国学者钱大军认为,法律义务由“应当、行为、引起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三个要素构成,因此,本部分以此为论证基础,结合新财产权的相关理论,对社会救助权实现过程中的义务从“应当、行为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学理分析。

在社会救助权的实现过程中,国家之所以要“应当”有所作为,首先与现代国家的责任相关。前文已论,现代国家作为一个庞大机器,汲取着巨额税金并以此作为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这种汲取能力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而变得异常巨大,比如在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收入连续多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1995年—2008年,每年以接近20%的速度增长,2009年以来,尽管因世界经济情势的影响使经济遭受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我国的财政收入也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指2012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达117210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多数构成,税收固然是具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公民个人财富向国家的单向、无偿移转,但作为这种移转的对价,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国家有义务对来这些源于公民的财富按照正义的要求进行再分配,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救助是国家采取经济再分配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履行财政责任的主要方式,它不是因道义、仁慈或慷慨而发生,是国家对公民的必须担当。其次,国家承担的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能决定了国家应针对特定的社会主体承担起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各种不归结于个人的风险源普遍存在,地震、海啸等各种自然灾害,金融危机、工业事故、食品安全等各种人造风险,都使得我们所处的社会充满了脆弱、多变和不确定,与之相伴的各种风险、灾难单靠个人自然无法解决,当各种风险和灾难发生时,人们只能依托国家的力量才能获得基本的安全和保障。因此,现代国家理应将克服各类风险当作自己的基本职能,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基本的社会正义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社会救助是为社会中陷于生存危机的主体提供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样式,它是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平等、自由、尊严等基本权利体现的具体路径。另外,现代国家大都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作为自身的政治目标,社会救助除了救助贫穷之外,还是克服社会排斥和社会隔离的重要手段,社会排斥和社会隔离是社会中部分主体缺乏机会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的一种状态,是社会分层和社会断裂的表现,它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异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社会排斥、社会隔离与贫穷具有同源性,他们相互依存,互相强化,政府的社会救助不仅可以让贫困者摆脱贫困,也可避免社会分层和社会隔离的固化,让受救助有机会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唯有此,政府追求的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等政治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过程中义务要素中的“应当”固然重要,但离开了“行为”的“应当”,义务只能存在观念与想象之中,义务需要行为这一过程性行动才能实现,“对行为的控制主要是由义务来进行,脱离开行为,就不可能研究义务”。笔者认为,从行动类型的角度来分析,社会救助义务中的政府行为可分为生活救助和急难救助两大类型。所谓生活救助,是定位于解决贫困主体的基本生活,以提高受助者的生存能力或劳动参与能力为目的的一种救助行动,当下我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便属这一类型。比如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城镇居民,如社会孤老残幼、社会困难户、失业保险期满而又未能再就业的失业人员,或者其他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国家应为其提供生活帮助,保证其家庭成员有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居民的生活救助需要多个主体的行动参与才能完成。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行动主体与行动内容:“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这些都是国家社会救助义务的行动落实。另外还有急难救助,主要是针对突发性灾难导致的临时性贫困人员的救助行动,比如因地震、安全事故、传染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特定主体的暂时性贫困,需要政府通过急难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和生活救助相比,急难救助具有专项补助和临时救助的性质,要求政府的救助行动更具时效性,应在最短的时间作出行动反应,以最快的速度使受灾者摆脱贫困或危难境地,而且这种救助不局限于生活资料的供给和保障,它还兼具投资和开发的功能。因此,政府的急难救助应在这些特点和目标的要求下展开具体行动的设计。社会救助义务中的“引起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要素是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具有强制可能性的体现。雷德里克•莫舍曾说,“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的。”法律之所以被称为法律,是因为它具有一种可能的制度强制性,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键。社会救助行动的规范化离不开对违规行为的识别及责任制度的保障,责任制度是保证政府救助行动规范运行的有效机制,也是促进行政道德责任的弘扬、行政客观责任履行和行政消极责任追究的重要方法。笔者认为,政府社会救助中引发法律责任的可能情形主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大类型:首先,社会救助中政府的“错保”、“漏保”行为引发的责任可能性。前文已论,社会救助权的享有与被救助者的身份有关,对救助者贫穷状态的识别是社会救助行动发生的前提,当现实中获得社会救助的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发生偏离,亦即当某些主体的境况低于救助标准但没有享受救助待遇,或某些主体的境况高于救助标准但享受了救助待遇的时候,便构成“错保漏保”。当然,“错保漏保”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其可能因政府的腐败、偏袒、歧视等原因造成,也可能因当事人的隐瞒、欺骗等原因发生,无论哪种情形,都会构成社会救助权义务谱系中的“引起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其次,救助主体在救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挪用、克扣社会救助款项的贪污、渎职行为;监管主体在社会救助物资和使用监督过程中的渎职、懈怠、合谋行为,也是引发社会救助中“法律责任可能性”的行动样式,对此学界已有大量精准的研究,笔者不再赘述。

三、新财产权与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按照赖希在《新财产权》中的论证逻辑,将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政府给付行为作为一种权利确认下来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应通过相应制度来保障这种权利在现实中能充分实现。给付行为意味着政府自动获取了调查、管制和惩罚的权力,由于拥有给付权力的政府会滥用权力,因此“新财产权”理论的核心要义不是如何去确认给付领受者的权利,而是如何规范政府的给付权力。我们需要“创设一种制度,或者使现存制度以新的方式运作”,即便不能,我们“寻求某些指导原则,却是可能的”。上文对社会救助权的义务谱系的学理分析,同样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确立的保障机制才能予以落实。在新财产权理论视角下,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构造:

1.通过宪法制度对政府社会救助行为进行规范

社会救助不仅要给部分社会主体直接的物质给付,而且还不能以侵犯或剥夺私人的宪法性权利为条件,在新财产权理论看来,后者更为重要。前文已论,社会救助中的政府给付打破了原有公私之间的界限,政府供给把个人和国家捆绑到了一起,改变了原有的权利/权力结构,社会救助固然能给部分主体带来收益,但同样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比如对个人自由、个人独立、个人选择等私权利的侵犯。由于救济本身意味着救济领受者对供给者的依附性增强,财富的供给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确保国家施加的义务的履行,被救助者有时不得不屈从于政府提出的一些条件,“供给的增长使政府可能‘购买’到‘宪法权利的放弃’,”“这些条件有时候会深深地侵害了个人的自由”,如果他不强烈地依附政府的话,他可能“无权享受公共的开支”,或者领受到的社会救助被没收,供给附加的条件个人由此会“陷落在巨大的管制之网中,无处藏身”。任由这种情形的极端发展,一个趋炎附势、甚至是畏惧政府的社会会由此形成。因此,赖希认为,我们不能“将注意力都集中在某个单一的政策和价值上,这样会遮蔽其他重要价值”,社会救助中的政府作为财富的再分配者,不能拥有任何反对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政府不得拥有“购买”宪法所保障的权利的权力,政府不应对供给施加任何条件,如果它给除“恩惠”之外的其他供给施加条件,该条件是无效的,该原则是古老的“反对违宪条件”规则的“复活”。也就是说,“不能使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特权的权利,依附于接受者对国家规定的违反联邦宪法的条件的服从”。接着,赖希论证到,如果政府可以因为救助行动要求个人放弃宪法权利,并以此作为政府提供救助的条件的话,政府就有可能以同样的方式,迫使所有的人放弃宪法权利,宪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可能被这样的摆弄以至于不存在。可见,赖希认为,现代国家为受救助者提供救助义务由现代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所决定的,它不能以附加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为条件,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在位阶上具有最高性,这是社会救助权实现过程中首先需要遵从的原则,也是社会救助权法律保障的首要机制。

2.政府救助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由于政府的救助行动以对救助者的身份确认为前提,救助者的身份、曾经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这种身份的确认,比如政治身份、政治信仰、道德品质、犯罪记录审查、有无违背政府意愿的其他行为等,会让政府对其有不公正的偏好或歧视,不仅如此,这种自由裁量的存在还可能会给政府的腐败、寻租留下空间。为消除这种情况,赖希认为,应通过实体上“相关性原则”加以限制,美国曾对一个“不忠诚的租户”拒绝提供住房补助,但是伊利诺伊州法院判决认为,《伊利诺斯房屋管理法》的目的,是“消除贫民窟,为低收入的人们提供住房……很显然,仅依据该人具有被总检察长认定为颠覆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将他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根本没有促进房屋管理法目的的实现”。因此,社会救助应以其自身本来应具有的价值为行动指针,避免“对供给的管制成为对别的所有事情的管制”。除了“相关性原则”之外,实体上对救助行为进行控制应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制定权力的政策,不得交给实质上是属于私人的组织”来实现,至于这两种方式对政府行为的控制功能及对公权力的规范意义,因其一直是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和各国行政改革的关键问题被中外学者所关注,本文不再赘述。其次,政府救济行为还应受到程序的约束。在《新财产权》中,赖希曾说,按照传统的理论,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只是对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进行保护,源于政府供给的社会救助(财产),既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政府就可以任意取消,不受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但新财产权理论认为,政府供给的授予、拒绝、撤销和管理,都要小心翼翼地遵守公平的程序,政府的行为应公开接受听证和辩论,以未公开的理由,拒绝任何特权和利益,都是不能容忍的。因此,在政府救助的过程中,要通过立法对救助的范围、条件和幅度,以及救助撤销的理由、过程、步骤和方式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建立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等,从程序上对社会救助权予以保障。就行政给付中的程序“正当”标准而言,可参照以下原则来构建:假设在一个事关正当程序的案件中,X代表可能受政府行为影响的个人利益;Y代表利益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可能被剥夺的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程序所产生的利益;Z代表政府的利益,包括因为额外或替代的程序所带来的财政或行政负担,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分析时,如果X+Y>Z,那么目前所提供的程序保障是不足的,替代性的程序保障应被采纳,方能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相反地,X+Y<Z,则表示如果采用较为周全的程序,所获的权利保障利益低于政府的成本,因而现行的程序保障已能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笔者认为,这都应该在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中加以充分适用,以保障社会救助的公平与合理。

3.社会救助权的司法保障。

第9篇: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关键词]福利经济学;社会救助

一、引言

福利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增进社会福利的西方经济学分支,主要研究如何进行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如何进行收入分配以实现公平以及如何进行集体选择以增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一个真正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设计完美无缺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把握住它的思想来源和精神基础。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在公平和效益的博弈中最大程度地改善穷人福利的问题。在福利经济学的历史演进中,我们要汲取思想营养,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并在实践中对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价值规范。

二、福利经济学历史演进中的主要思想

传统经济学对福利经济学的思想都追溯到边沁的功利主义上,而真正意义上将福利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并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是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二战结束后,一大批福利经济学家的出现和大量的福利经济学文献的出版,极大地拓宽了福利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与内容。因此,经济学界一般将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分为新旧两派。旧派以英国庇古为代表,新派导源于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为英国的卡尔多、希克斯与美国的勒纳、萨缪尔森等所倡导。

1.庇古及其边际效用价值论

庇古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马歇尔的基数效用论和局部均衡论为理论基础,以完全竞争为前提,系统地论述了福利概念及其政策应用。庇古认为个人的福利可以用他所享受的物的效用来表示,整个社会的福利应该是所有个人效用的简单加总。在此基础上,庇古论述了社会福利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国民收入水平越高,社会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越大。进而针对如何衡量和增进社会经济福利问题得出“收入均等化”的观点,针对如何才能实现生产资源最优配置的问题得出了政府应当干预经济的结论。社会福利之所以会因收入分配均等化而增大,其依据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他认为,同一英磅的收入对穷人和富人的效用是不相同的,穷人一英磅收入的效用大于富人一英磅收入的效用。因此,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会使社会总效用增大。

2.帕累托及其最优理论

新福利经济学采用序数效用论和无差异曲线作为分析工具,否认个人间效用的可比性,排除旧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理论,消费者追求的并非最大满足的总量或最大效用的总量,而是最高的满足水平,即最高的无差异曲线。对于资源配置的评价以帕累托最优为标准。帕累托最优的概念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在其他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个别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

3.补偿原理

西方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帕累托标准太苛刻,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达到,应予以改进与修补。卡尔多首先提出虚拟补偿原理,为在一项社会变革中,如果受益者在补偿受损者后仍有剩余则这种变革应该肯定,应认为其提高了社会福利。希克斯对卡尔多的评判标准又进行了补充和发挥,提出了假定补偿原理,认为判断社会福利的标准应该从长期来观察,只要政府的一项经济政策从长期看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所有人的境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获得补偿。西托夫斯基对上述两种补偿原理的标准均不满意,认为这两种标准只进行了顺向检验,不能作出社会福利是否改善的结论,而要同时进行逆向检验。也就是说,只有当某项变革能增加福利,而再回到变革前不能增加福利或较少增加福利时,此项变革才可取。

4.社会福利函数理论

伯格森认为补偿原理将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萨缪尔森等人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形成了社会福利函数理论。萨缪尔森等人认为应从个人的主观感受出发,应该把福利最大化放在最适度条件的选择上,应将所有分配方面及其他支配福利的因素一并列入,编制一种“社会福利函数”,当这个函数取最大值时,社会福利就达到了最大。他们认为在一定的收入分配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于个人对各种不同配给的选择,个人的自由选择是决定个人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条件,而社会福利又总是随着个人福利的上升而上升。

5.阿马蒂亚·森与福利经济学的新发展

阿马蒂亚·森认为传统福利经济学理论过分强调经济的一面,认为财富的增长可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贫困、不公平等问题。而实际上经济增长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增长本身,而是因为增长过程中所带来的相关利益。因此,经济学不应只研究总产出、总收入,而应关注人的权利和能力的提高。阿马蒂亚·森的能力福利理论试图把贫困与能力结合到福利经济学的框架中来,认为创造福利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它所带来的那些机会和活动,而这些机会和活动是建立在个人能力的基础上,要形成达到最低可接受的基本生活水平的能力,可能需要有不同的最低充足收入来适应。

三、社会救助制度的福利经济学解释

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新旧福利经济学的差别不在于结论而在于分析工具的不同,旧福利经济学即是以基数效用论为分析工具,而新福利经济学则是以序数效用论作为分析工具,两派一直都是以追求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围绕着公平和效率两大主题展开论战。福利经济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基本精神,如社会中的贫困者需要救助、公民的生存与发展该有所保障、社会的潜在危险应该排除、由于非自我原因的损坏应该得到补偿等,不仅为人们普遍认可,也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存在及不断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可操作的建议,并且在实践中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以人为本”价值规范。

1.旧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采用了边际效用分析法,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救助在增进一国福利方面的作用,其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论等观点及转移支付主张,对世界各国以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实行有利于穷人的社会救助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从总体上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所以,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因此,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受助者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和惩罚。此外,庇古还对穷人享受富人转移的福利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他认为,不论是直接转移收入还是间接转移收入措施,都要防止懒惰和浪费,以便做到投资于福利事业的收益大于投资于机器的收益。庇古反对对穷人实行无条件的补贴,认为最好的补贴是那种“能够激励工作和储蓄”的补贴,在实行补贴时应有以下条件,即先确定受补者自己挣得生活费用的能力,再给予补贴。否则,那就会使某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完全依靠救济。这些原则也是各国在设计社会救助制度和对传统社会救济措施进行改革时所追求的目标,为了防止养懒汉,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和实物,采用“需经家庭经济调查”的资格审查手段,审核申请救助的公民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低于贫困线,使真正有需要的公民得到政府的救助,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而不被滥用。

2.新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虽然新福利经济学更多的是关于效率问题的研究,但它与强调公平分配的社会救助不仅不矛盾,而且新福利经济学能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理论支撑。以效率为目标,从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研究社会救助问题,进一步揭示了社会救助政策的经济意义。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及资源的稀缺性,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及社会转型变革时期产生了收入分配不公、贫富的两极分化、贫穷等社会现象,并且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强调物资资源的配置,而忽视了人力资源的配置,社会救助作为一种补救模式与手段是对帕累托无优状态的一种改进,可以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障机制,对摆脱贫穷进行帮助,同时社会救助对提高经济效率起独特的作用,“是从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保障对经济发展必要的要素投入,是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1〕。因此,社会救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而且还有助于提高经济发展中的效率问题。

另外,新福利经济学同样支持社会救助制度的设立应防止“养懒汉”和国家应当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思想。根据序数效用论,救助对象是否愿意退出社会救助,取决于救助对象对退出社会救助前后所能得到福利的比较,如果救助对象参加就业后并不能增加其福利或只能增加很少的福利,就会大大挫伤他们参加工作的积极性。因此,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应能防止受助者形成长期福利依赖的思想,鼓励受助者自立。补偿原理认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出现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现象,因而国家应通过赋税政策来予以调节,从受益者那里取走一部分补偿受损者。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也认为,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应当保证个人的自由选择进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因此,补偿原理和社会福利函数理论均为国家通过经济干预措施来获得社会救助的资金提供了理论依据。

3.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思想与社会救助

根据阿马蒂亚·森对新福利经济学发展,我们不仅可以分析出传统社会救助的缺陷,且能为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提出新的原则。森认为传统的贫困指数(以一国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份额作为衡量指标)仅仅反映了多数人生活状态的平均数,忽视了贫穷群体内部的不同贫困程度和福利分配的状态,难以科学地反映许多人仍然一贫如洗的事实。根据森的见解,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使一定的资源就象经过漏斗一样进行分配”的制度〔2〕,既没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没有遵循福利最大化的分配原则。因为,这种制度针对的是所有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穷人,但是最贫穷的穷人却无法从中收益。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福利扩散了,而对最悲惨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却远远不足,因而,应该实行具有“选择性”和“瞄准性”的救助政策,对贫困进行更为直接的打击。由于消除贫困是社会救助的根本目标,而贫困的显著表现是收入的缺乏,因此以往消除贫困的社会救助政策也主要体现为各种形式的现金收入再分配,这种做法仅仅保障了救助对象的生存。现实中,贫困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他们还可能面临“许多其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决策自由,丧失了其他人可以享受的一些机会,包括经济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由于长期脱离工作造成技术生疏和信心低下;体弱多病甚至死亡;丧失积极性;人际关系及家庭生活损失;社会价值与责任感下降;等等”〔3〕。而社会参与能力的下降实际构成了社会排斥,并有可能陷入长久的恶性循环。现金收入再分配只能维持现状,而不能打破贫穷的循环。因而十分有必要区别收入贫困与能力贫困的差异,将社会救助的目标从克服收入贫困上升到消除能力贫困,救助与发展相结合,提升救助对象的社会参与能力,协助他们自立、自强,最终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

四、结论与启示

根据以上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应界定为兼顾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要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和谐;在救助责任上,政府应该充分承担对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进行救助和提供服务的责任,同时,鼓励富人和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在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在救助理念上应强调责任和权利的基本对等,对受助对象增加工作要求,即“无责任便无权利”,防止福利依赖;在救助方式上不仅要转变社会救助就是一次性或几次性现金帮困的陈旧观念,更应体现对受助对象“能力”和“机会”扩展的帮助,“机会”扩展可以解决我国当前劳动力数量过多而造成的贫困,“能力”扩展可以解决劳动力质量低下而造成的贫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可用于救助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救助对象资格的确定上应具有“选择性”和“瞄准性”,在制度的输送渠道上要防止救助资源分散甚至流失,以至于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

能够给予一个制度灵魂的东西,是它的思想来源和精神基础〔4〕。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历程,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其实就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及如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改革的推进过程也是对福利经济学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与前几年相比,目前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研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是,对这一制度思想来源的研究却很不够。面对现阶段依然严峻的贫困及贫富差距问题和社会救助制度自身尚存在的缺陷,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尤其要从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新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及补偿原理、森的以“能力”为核心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中汲取营养,为我国建立新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使它真正具有生命力的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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