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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理全文(5篇)

城市综合管理

第1篇:城市综合管理范文

一、城市综合执法的概述

(一)城市综合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城管综合执法,简称城管执法,主要是指法律授权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城管执法的依据,其始于1987年北京市率先组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检查队”,其集执法、监督等行政职权于一身,而后将该联合执法检查队分离,组建城管队伍,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缘由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把发展重心放在城市建设上。但由于认识局限性,未对城市建设形成系统的管理体制,致使城市管理的处于“人民的城市无人管”的状态。随着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和复杂性日益凸显,兼顾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迫在眉睫。这是设立城管部门的原因之一。在城管部门设置之前,城市管理是处于分散执法的状态。针对流动摊贩在城市摆摊行为,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园林(环境)等部门陆续甚至同时来执法。为结束分散管理的执局面,设立专门集中行使街头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城管局。此为城管部门设立的原因之二。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分析

(一)执法依据的缺失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了详细说明,但城管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却无法可依。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一部专门独立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另外,很多城管反映,他们的工作多且杂且在立法上职责未予以明确,经常出现交叉执法、重叠执法,从而使城管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遭到质疑。

(二)执法理念滞后,执法方式单一

现实中,我国很多地区的城管由于法制观念薄弱,秉承传统的命令性和管制性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态度过于恶略,手段过当等。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理念不能适应执法需要,导致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之间的暴力冲突多发。此外,城管执法方式较简单、粗暴。如采取“轰、扣、罚”的机械执法手段,以至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城管采取柔性执法等创新做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管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冲突,但未真正突破城管执法的单一方式。

(三)城管执法制度监督不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来看,对于城管监督的设计未从经济利益出发,仅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城管追求政绩行为、寻租行为的时有发生。从外部来看,外部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存在着监督的“交叉带”和“空白带”。在城管执法过程方面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上级法制部门监管,其他部门“无人问津”,有损群众权益。

(四)摊贩暴力抗法

流动摊贩暴力抗法,人们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也是导致城管执法难的一个因素。由于没有解决生存问题,流动摊贩面对城管执法,常常摆出强硬的姿态暴力抗法,使城管执法无从下手。据大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反映,当城管依法扣押物品时,无证摊贩几乎都会有反抗举动,甚至“自导自演”割手指、头撞墙、卧车底,高呼“城管打人”等闹剧,以此来抵抗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改善城管执法的对策

(一)立法上,制定专门的城管执法法律

虽然城管执法人员承担着城市管理的重任,但是至今已成立十多年的城市管队伍却仍旧面临着社会对其身份、执法依据、执法边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环卫、规划、土地等部门规章去执法。而这些部门规章对于城管的身份定位、权力界限、责任义务等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势在必行。既可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和执法范围,又可为城管人员在执法中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二)转变执法理念、变更执法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管执法由于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影响,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执法权,无形中损害了自身及政府的形象。因此,城市管理者要转变执法理念由管制型、命令型向服务型、指导型的转变,行政执法的方式也应由单向、强制向多样、柔性执法方式转变;④此外,执法队伍建设需严格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对2015年以后新招聘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培训,考评筛选、末位淘汰等制度,将高素质行政执法人员吸收到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来,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完善城管执法监督制度

由于目前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存在着内部监督的不完整和外部监督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我们必须完善城管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反馈机制、执法活动透明机制、以及互动机制。使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和市民参与到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中,同时在公共在公共场所设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意见箱,及时接受并处理有关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和意见。

(四)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公众对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的理解

第2篇:城市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柔性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

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1]。又如浙江省辅协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安民警数[2]。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张家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制人员86名。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再如北京市的127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3.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体制不顺。城管局目前只是在省级以下独立设立的行政机构,在中央一级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城市管理部级机构,而是在住建部下面分设的一个司级机构,在省级、市级、县(区)级才独立设立,尤其是在县区级,和住建局属于两个行政机构。越在基层越是需要加强组织管理,需要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越多,所以,越到基层,所需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更为充实。行政机关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省、市、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只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而在部级行政机构中没有严明的权力配置予以规制。

二、协管员的性质

雇佣的协管员比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还多,但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协管员的身份到底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为城管局打工的劳动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管理行政关系?这不禁引人深思,协管员与城管单位之间到底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协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之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行使的行为应当属于私法行为。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述,国家可以将特定的行政任务转移到私人,私人当作“公民义务”采取特定行为,如道路沿线居民的道路清洁任务,养护重要财产的义务[4]。这里,私人执行任务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三、协管员参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执法者的素质与能力。诚然,实践中将协管员纳入行政执法者队伍进行行政执法已成为现在通行做法,但是各省市之间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区规定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有的地区仅设定招考门槛,通过招考录用成为城管局聘用制的人员即可进行行政执法,还有的地区招录不明,成为城管局聘用制人员后从事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执法者的准入门槛不统一,无法考证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管,故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与初始目的不一致的隐患。如果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就会面临滥用的风险,并且会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从事行政处罚这项工作时,与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如执法不能明确执法依据,行使权力却不明权力出处,应用法律却不能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都会为执法带来显性阻力。

2.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表述不明。在面对每项工作时,在编执法人员和聘用制人员职责应当予以区分,对于工作职责也应当严格规范,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效率性。但是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制定统一规范,没有叙述哪些是辅助性工作,也没有表明如何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易产生权责不清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满私人参与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的目的接受与否直接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占道经营者以其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希望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行为,其抵触心理在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者发生碰撞时,私人参与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行政相对人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实地调研走访,在随机询问的20位摊主回答中,对于私人参与行政处罚100%不满意。

四、私人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制

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里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没有列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其他辅助岗位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私人参与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留下空间。有地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通过规定禁止性条款禁止私人参与城管执法,如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是也有些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纳入到管理之中,如上海市2010年颁布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直接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范围。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将辅警这一辅助人员群体纳入到行政主体序列,这都是一种考虑实际问题基础上的体制创新,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缓解了人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对于城管执法具有参照意义。同样,浙江省2009年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主体范围的表述,概括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主体范围,并没有区分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无形地扩大了基层执法群体范围。河北省在1993年颁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但是根据河北省法制办2014年下发的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根据报告,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742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取消81720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并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5]。虽然整顿执法队伍,严格管理,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执法人员满足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在不突破现行行政指导方针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扩编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聘用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结合实践所需,京张联合申奥对张家口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成为张家口一项长期建设任务。目前,张家口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主城区已由原来的桥西区桥东区扩展至宣化半坡街地区,而现行人员结构还是成立之初模式,且清退了聘用制执法人员后工作任务并没有相应减少,所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根据执法区域予以扩编增人,并做到执法清明,职责严明。如北京市采取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6]。诚然,行政人员编制数量由各地政府编制委员会部门核定,而编制委员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受上级编制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领导。所以,在缺编问题的解决上可以考虑北京设置专项编制的做法,既保证了公务员身份,又解决了缺编问题。

2.设立严格准入制度。在具体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时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首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行政机关设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再者,对公务员和私人参与行政执法予以区分,全面肃清公务员队伍是保障组织纯洁性的有效要件。还要考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只有符合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才能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使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或者根据法律具有授权行使。有的省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资格证,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前置条件,从而提高了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门槛。如浙江省政府颁行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才能持证上岗。河北省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年检合格后才能执法。这些都属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3.考虑政府服务外包。近年来,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变迁中,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日渐凸显出活力,政府将部分供给服务进行外包不仅在公共管理上控制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解决了各地人力不足与编制紧缺的矛盾问题。如,上海结合社会工作与社工人才建设,购买岗位与购买项目相结合,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购买的范围包括司法矫正、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购买服务涉及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三大类30个岗位,其中房屋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11%,环保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3%,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都是促进就业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7]。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但是对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服务还有待于法律的突破与规范。

4.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当权力丧失了监督制约,将会脱离轨道渐行渐偏。私人参与行政执法,必须具有监督制度保障,从源头上把握。行政执法包含权能属性众多,如检查权、处罚权、许可权等。首先,须明确监督的对象。监督侧重点在于权限及其权力的运行,权限范围及其权力行使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授权,区分不同岗位的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做出行政行为,并依法依规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有越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应当予以追责。其次,加强公示监督。权限范围、权力运行应当通过网络、书报等方式进行公开,使市民查阅、了解。而且,定岗招聘的聘用制人员必须公示,对于私人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主要工作还是辅助性工作、长期性质工作还是临时性工作须公示标注。再者,行政处罚的公务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事由等都应当进行公示。第三,严格组织考核工作,尤其是聘用制人员。对工作应当进行细化,对照其工作量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其工作量的完成与工作质量的优劣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人员应当清退。对于参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证书。

5.适时加强教育培训宣传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的素质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机关形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8]。首先,加强教育培训与业务知识学习,是对个人参加工作后进行的重要继续教育。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即要注意柔性执法的转型,又要注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执法背景、依据及其如何操作都需要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公务员执法素质。其次,对于教育培训进行宣传,使民众不仅可以增强对执法内容的了解,更加清楚执法工作的必要性,这是提高民众素质的重要渠道。

五、结语

增强执法力量,整治执法队伍,一直是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依靠单一政府部门很难统筹解决。这必须通过行政手段的正当化与合法化,全面统筹,合理增配编制人员,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聘用制人员问题解决消化掉,才能最终改掉体制的陋习。

参考文献:

[1]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59.

[2]朱振甫,杜剑虹,张应立.辅协警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09,(9):27.

[3]江凌,张水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事实情况与基本经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十二年的回顾[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4][德]赫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84.

[5]河北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将收回证件[N].燕赵都市报,2014-11-15.

[6]杨宇龙.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齐海丽.我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研究———以上海市政府购买岗位为例[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4.

第3篇:城市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黑臭水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

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日益加剧,大部分城市的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黑臭水体较多,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以消除”的控制线目标[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迫在眉睫,成为各级人民政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住建部、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要求》:不但要求近期消除黑臭现象;而且要求远期建立长效机制,标本兼治,保证黑臭现象不反弹,让城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和提升。

2城市黑臭水体成因与机理

城市黑臭水体往往呈现出透光度极低的黑褐色或者黄绿色,并且会散发出令人不适的气味。

2.1水体外源污染

外源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是导致黑臭水体的主要原因,其中工业污水,化学药品以及入河雨水管混接城市生活污水都是产生水源污染的主要污染物[2]。

2.2水体内源污染

水体在自然状态下不断容纳外界排入的各种污染物和动植物腐败后的沉积物,这些沉积物富含营养物质,在酸性条件下会产生甲烷、硫化氢等难溶于水的气体,这些气体上升过程中会导致底层淤泥翻滚从而导致水体发黑;并且水体中的微生物与河底淤泥之间产生反硝化、甲烷化反应会使得水体发臭[3]。

2.3水循环不畅

河道淤积,水流缓慢以及水力条件不足等问题也诱发黑臭水体形成,当水力停留时间较长时,水体中的藻类以及微生物可以通过水体中的有机物快速繁殖生长,进而导致水体变色和形成异味[4]。

3实际案例与治理措施

3.1案例背景

合肥市包河区万达景观河总长约为380m,水域面积约为12000㎡。河道位于包河区万达小区北侧,西接合肥包公园,下穿马鞍山路,向东止于巢湖路。景观河道所属区域为合肥市中心城区,商业体和高档住宅林立,人流量大,景观要求高。河道雨污管线现状渗漏严重,对水体污染影响较大。河道与东西两侧水系不连通,排水不畅,并且河道亲水平台两侧挡墙渗水严重,环境和社会影响恶劣。

3.2原状问题

经排查,河道南岸有6处雨污水合流排口以及1处管道连接处漏水,北岸有1处雨水排口,河道下有两道污水管过河,现状渗漏严重。现状污水管道两次过景观河道,因为高程限制,管道上方几乎没有保护覆土,管道破裂渗水情况严重;河道南侧新月桥以西段污水管道西高东低现象,低点污水管道堵塞,排水不畅,北侧溢流井在雨季倒流,造成河道污染严重。项目实施的目的是改善水体环境、提高景观效益。

3.3治理措施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治水体会,作者将黑臭水体治理经验总结了一个基本技术路线:溯源排查→先行截污→源头分流→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生态修复,以此来彻底治理城市河流黑臭水体。本次景观河治理项目,也合理的从基本路线上选取了相应措施,最终取得了很好地治理效果。

3.3.1溯源排查治理城市河流黑臭水体,首先要了解入河排口(暗渠)的数量以及其空间位置。以本次景观河水体整治为例,委托专业检测单位,以可见的各排口为起点,采用排水管道内窥镜和管道机器人等技术设备和生态颜料投放观察等辅助手段,沿排口向上对污染源头进行全面排查,并且为了查漏补缺,以防漏掉个别隐蔽排口,对景观河附近马鞍山路、芜湖路以及巢湖路进行管线检测,最终形成完善的溯源调查成果。

3.3.2先行截污通过对景观河排口完整的溯源分析,外源污染来源主要来自于周边住宅小区、酒店、洗车店以及农贸市场等产生的生活污水错接混接至雨水管网中导致的;其次过河污水管的渗漏也造成了河体污染。这些生活污水通过排口排入景观河中,造成河体持续污染,最终形成黑臭水体。本工程在先行截污的同时,对过河污水管进行合理的路线改迁,目的是杜绝外源污染物再进入水体。混流源头涉及面广,分布点多。因此进行彻底的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先行开展污水截流工作,将混流污水全部截流进污水管道,并同步启动源头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治标与治本同时进行,是当前黑臭水体治理有效可行的临时工程措施。

3.3.3源头分流先行截污可以作为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的短期临时措施,源头分流才是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的根本措施。在本次治理景观河以及包河区其他水体的同时,我们开展了针对包河区内上百个小区的雨污混接改造工程,以求从根本上解决该区域内黑臭水体的外源污染问题。

3.3.4内源治理在解决外源性污染问题后,就要对黑臭水体现状较差的内源环境进行治理,在内源治理的同时,需要先和主管环保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处理后的内源污染物垃圾有地可收。本次景观河整治项目中,首先对河道水体以及沿岸垃圾进行清理,彻底清除现状垃圾,经跟环保部门沟通后,用垃圾袋直接运送至垃圾处理站,清理垃圾的同时,同步对水生植物以及岸带植物进行修整。在河体污染物处理好后,对河底的底部淤泥进行清淤疏浚,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淤泥污染调查,明确疏浚深度,制定详细的清淤和污泥处置方案。清淤工作产生的污泥需要进行妥善处置,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集中分解处置。

3.3.5活水循环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完成黑臭水体的外源治理与内源治理后,可根据水体条件决定是否采用活水循环的措施,水体不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容易给微生物创造适宜的生长条件,因此城市封闭性水体有采用活水循环处理的必要性,活水循环可以有效地杜绝水体污染问题复发。本次景观河与南淝河相通,因此做活水循环的意义不大。3.3.6清水补给对于部分缺水的城市水体,在完成底部淤泥清淤后,应实施雨水调蓄池等工程措施,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建设作用,将城市再生水、城市雨洪水、地表清洁水进行深度净化后,等作为水体的补充水源,增加水体流动性和环境容量,既可以一直保证水体的清澈,也可以稀释污染物浓度,为防止黑臭水体复发上了一道保险。

3.3.7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的主流处理方式为生态净化、人工增氧和岸带修复三个方面。人工湿地、生态浮床以及水生植物种植等都是对水体生态净化修复采取的措施。通过构建土壤—微生物—植物构建的生态系统,去除水体中残留的氮、磷等污染物,改善水体生态的同时,提升景观效果。人工增氧主要采用断面跌水、增设喷泉等方式进行曝气,可以有效提高水体中溶解氧水平,有效保证了整治后水体的水质保持,既能增加水体的复氧功能,又能增加水体的流动性,同时还具备了景观提升的效果。岸带修复是城市水体污染防治的长效措施,在完成外源性污染物截断后,内源性治理的同时进行岸带修复改造,通过恢复岸线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以增强水体的污染治理效果。本次景观河在近岸带设置生态浮床,用浮床中的挺水植物根茎拦截下雨时地表径流中的泥沙和垃圾,减少入河污染量;同时通过水生植物净化系统构建、水生动物群落构建、增氧曝气(景观喷泉)设备等措施降解水体营养物质,降低水体氮磷、COD含量,去除和稳固内源污染,提高水体透明度,达到水质净化的目的。

4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4.1建立完善河长治水责任制

建立完善黑臭水体河长制的目的是为祖国大地每一条河湖都明确一个责任人,既要对现有的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也要预防现有的绿水青山变黑变臭。制定好责任人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考核标准和奖励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严格追究其实际责任。

4.2建立资金筹措体系

首先,可以利用市场化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企业的壮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的模式,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修复等需要长期运作与维护的项目,交给相关生态环保企业建设运营以及管理,建立投融建管营一体的发展模式,实现环保与经济双赢。其次,政府需要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的投入力度,将黑臭水体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之中。并向上级机关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保障黑臭水体的资金来源,预防黑臭水体治理过程的突发情况,保证处理一处黑臭水体就恢复一处碧海青天。

4.3加强公众参与

受黑臭水体影响最大的是人民老百姓,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深知黑臭水体带来的危害,因此也更有防止黑臭水体卷土重来的决心。让百姓参与到黑臭水体的识别,整治与评价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指出,若当地有60%的居民认为是黑臭水体就应列入整治名单,至少90%的老百姓满意才能认为达到整治目标,并且建立全国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随时接受公众举报。

5结语

水环境改善提升是一个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次包河万达景观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让我切实体会到了黑臭水体整治的不易,想保持长治久清就更为不易了。但是当水体治理好了,带来的景观改善与人民幸福感的提升都让我体会到了这份工作的重要性。只要各级政府重视,人民广泛参与,持之以恒推进各项治理措施,最终将会消灭城市的黑臭水体。

参考文献

[1]胡汪婷,李雨芮.曝气技术对城市黑臭水体的影响研究进展[J].水污染及处理,2018,6(4):165-173.

[2]郭向楠,张勇.2007-2008年中国城乡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统计及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9,9(3):183-192.

第4篇:城市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管理活动的一次自我大胆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在运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实现了行政执法领域的自我创新。但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如:部门间分工不科学、不细致、职权重叠;执法不严、暴力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出现,严重的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落实。此外,城市化不断积累的“城市病”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随着人们眼界的不断拓展和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其对政府的城市行政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加快政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城市管理水平。本文旨在指出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探索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述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为相对的集中行政处罚权执行,是将原来由数个行政机关管理领域的,分散的行政处罚权统一集中起来,交由现行的某个行政机关统一集中来行使的行政执法方式。最早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其在第16条规定,国务院及经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明确规定将分散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即将行政处罚权化零为整,来实现行政权的聚集。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创新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对行政处罚权的重大变革,是我国行政执法方面的突破性的尝试,是结合我国国情、从制度和源头出发对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二是执法综合性强。城市管理执法不仅涉及范围大、领域广。城管执法既不像多家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又不同于专门执法主体主要是各行政机关依法对确定的特定事项进行执法。三是集中方式下的特定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对的、适度的集中,而不是对所有行政处罚权的绝对集中。四是具有持久性强。城管执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权责固定,执法行为活动是永久固定的,并不是为追求短期效力、采取搞突击的这种应对措施。只要充分认识城管执法的长期性特点,就能有利于推进城管执法改革,促进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最初的试点到在全国实际推广这几十年成效是显而易见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扰民、暴力执法等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改善,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精兵简政。减少了执法机构,省去大部分执法人员,节约了执法资源。同时,由于城管执法局是统一指挥,统一领导的,化零为整,执法力量集中在一起拧成一股绳,执法效率大为提高。第二,提高执法效率。资源拧成一股绳,打出强有力的拳头,行政执法效率显著提高,与群众的矛盾与摩擦能有效地避免,暴力执法现象也在不断减少,改善了执法人员在民众心中的影响,不仅提高执法人员的个人形象,而且树立了良好的国家政府机关执法形象。第三,积累丰富的执法经验。多年的城管行政执法活动,积累丰富的实践执法经验,为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和参考,从而和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遥相呼应。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在看到它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它带来的不利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且受制于综合执法实际执行中一些因素的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执法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借鉴《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相关内容,而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由于其抽象性与理论性太强,法律效力不足导致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真正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散的情形,直接影响最终执法的效果。

(二)责权配套不清晰,责任追究不及时

有权力就应制定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人员评价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的城管执法效果考核责任制度,尚未真正的建立,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城管执法局之间、各执法人员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不承认自己的违法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正当运行。

(三)对城管执法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我国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如《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具体针对城管执法机关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尚未落实。若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监督机制的制约,必然导致执法变异和违法执法的现象频频发生。

(四)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水平取决于执法者,对于城管执法这一特殊的执法领域,它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较强的社会执法经验。虽然政府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但是社会上的暴力执法时时发生。综合分析,主要表现为:第一,执法人员自身法治观念不强,对自身的职责认识模糊,没有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工作中把“为民执法”变成“对民执法”,公私不分,导致徇私枉法,甚至严重的渎职行为。第二,部分执法人员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不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执法中不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三,由于缺乏保障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人员录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健全,使得各级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层次不一。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

综上分析,我国要最终形成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就需要不断健全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积极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营造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透明执法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执法机关,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所以,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及时起草和颁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城管执法机关的性质、设立、运行、权责、执法程序等进行全方位的界定。国务院及其部门、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应遵循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制定适合自己区域发展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的文件。因此,立法机关以及相关的部门应在分析当前存在问题,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职业素养

各级城管局应定期在本单位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积极宣讲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职业道德感。在执法工作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民服务为出发点,时时刻刻都要以人民利益为衡量工作的标尺;在履行公务时,充分发挥个人道德情感,考虑普通市民的民生困难,坚决排斥任何一切以非道德为基础建立的政绩感,让执法工作健康的运作。此外,还应当完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使之能够积极吸收本单位的教育资源和执法业务知识,做为人民服务的合格执法人员。

(三)执法手段多样化

城管执法中,应坚持柔性执法,反对硬性的暴力执法。柔性执法指要学会改变以往我国行政机关的命令,生硬、强制的执法模式,执法过程中坚决摒弃暴力执法,执法人员应时刻铭记保障人权的理念,时刻合理行政,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等权利。正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机关缺乏柔性执法的意识,在全国各地屡屡曝光暴力执法的丑闻,使行政执法丑态化,而柔性化执法(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是城市管理转变的必然趋势。柔性管理执法方式是我国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具体表现,使得“官”与“民”之间的传统对立关系逐渐向平等方向发展。

(四)完善权力监督的机制

英国思想家阿克顿曾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对于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监察制度才能够保证综合执法权的依法行使。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违法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保证执法的正常开展。在我国,应形成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完整监督体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有权威性质的机关。所以在我国应当以人大为主要监督形式,其他监督相辅助。如法院、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行使监察监督权,尤其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主动对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公民若发现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就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此外,不能忽视社会舆论的力量,要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尤其是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曝光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起到真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六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邱国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辽宁经济.2015(7).

[4]曾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中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以城市管理为例.政治学研究.2003(4).

[5]关保英.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应松年、袁署宏.走向法制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5篇:城市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扬州;城市照明;管理平台

前言

近两年扬州的城市建设发展迅猛,照明设施总量急剧增加,城市照明的运维管理和应急保障压力越来越大。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检修、故障排查、应急处置、统计更新等工作,仅仅依靠传统的工作方式来维持,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随着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城市照明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为加快扬州城市照明信息化建设,围绕“资产管理精细化、工作流程标准化、应急处理智能化、决策判断科学化”的目标,解决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问题,迫切需要在原有城市照明无线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搭建综合管理平台。

1扬州市城市照明运维管理现状

(1)设施量增大与维护经费不足的矛盾初步显现。随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扬州照明设施的数量和种类大幅提升,运营成本越来越高,财政维护经费的投入不升反降,照明管理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2)信息化建设缺少整体规划,数据共享程度较低。扬州城市照明无线监控系统具备实现“遥控”“遥测”“遥信”“遥调”“遥视”五遥功能,延伸拓展了车辆管理、视频监控、单灯控制等子系统,但这些子系统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通信协议、数据接口不统一,难以实现数据间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利用。(3)用电量递增幅度较大,能耗管理有待加强。近年来,扬州城市照明的用电量逐年递增,递增率从16年的2.3%上升到18年的4.6%,甚至由于18年城市景观照明提升改造,19年的用电量较18年上升了8.24%。长期以来,电费都是核对供电部门计量数据后实报实销,缺少对节能措施的效果进行比对分析,需要建立动态长效的能耗跟踪管理机制。(4)行业指导和监管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前,扬州城市照明管养运行模式是“管、建、养”一体,2016年事企分开后,照明管理机构作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行业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凸显。如何规范照明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对运维单位的考核、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成为近期的工作重点。

2扬州市城市照明综合管理平台的构建需求

(1)监测需求。管理平台应当能够综合利用基于GIS的照明设施资产信息、照明监控软硬件及时收集的工况信息、运维作业过程产生的动态管理信息,从而完成对城市照明设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构建需要采用通信技术和数据可视化技术。(2)节能需求。为了有效解决路灯能源和电力消耗过多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以单点动态智能控制技术建立动态化的照明管控体系,多元化定制开关灯模式;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比对分析理论与实际能耗数据,探索最优节能手段和技术,建立能耗动态跟踪管理机制。(3)养护需求。为了有效改善养护现状,需要考虑采用同步技术获取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故障率、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及时率等相关数据,从而完成信息同步共享、故障报修、工单管理和维护考核等功能,提升设施维护的工作效率和应急处置能力。(4)数据需求。为了有效提升城市照明的运维管理能力,提高城市照明数据的搜集效率,需要按照现阶段广泛应用的城市照明管理分类标准,制定出统一的智能信息收集标准,做好相关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应用工作。(5)公共服务需求。城市照明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为实现公众服务的反馈及诉求,需要通过互联网构建便捷的公众服务平台,以公众监督激励管理部门提升城市照明公众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

3扬州市城市照明综合管理平台的构建概述

综合管理平台主要利用IDEA/Eclipse+JDK1.8、ArcGIS来进行开发,并且以MySql作为主数据库,在原有的照明监控系统基础上创新升级,利用照明设施的资产信息数据和运行监控的运维管理数据来构建综合管理平台,最终实现照明全过程的智能化、系统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体系,管理平台拓扑关系如图1所示。

4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综合平台的构建内容

综合管理平台由7个子系统组成:监控管理、资产管理、维护管理、用电管理、项目管理、办公管理以及移动平台。

4.1监控管理

4.1.1照明监控通过分布在全市的照明监控终端包括路灯亮化监控终端、单灯控制器将城市照明设备的运行情况、线路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亮灯率、功率因素、频率数据实时的通过运营商的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可以查看实时状态以及数据统计,从而进行综合分析。

4.1.2车辆监控为加强维修、巡查车辆管理,在相关车辆上安装具备GPS定位功能的车载终端,采集车辆的运行数据上传至后台服务器。可实时查询车辆的位置、方向、速度、起停状态等信息;各车辆的历史行驶轨迹进行查询、回放和每月、每周的行驶里程数,实现对车辆的有效管理和资源的最优配置。

4.1.3视频监控在全市重要路段及重要楼体亮化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视频专用网络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通过监控中心可视化平台直观查看亮灯效果,对路灯设施起到安全监控的作用。

4.2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模块主要功能为资产信息维护、属性查询、分类统计。该模块使用GIS地图数据,配合GIS导入工具,将扬州市区的路灯灯杆、地下管线、变配电设备的资产属性信息、地理位置信息、使用的年限、管线的布局等资产信息导入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同步在照明设施粘贴二维码标签,方便动态化的更新管理。最终实现空间量测功能、路灯杆空间定位与属性查询、路灯设施量的分类统计(路灯杆、光源、电缆等)、设施移交和变更的申请、审批、归档等。

4.3维护管理

通过对全市的照明设施的故障保修维护进行数据化管理,提供照明管理APP和微信小程序的接入,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的或市民上报的照明故障,可迅速汇总至综合管理平台,由平台工作人员直接派单到维护人员,便于全程跟踪和服务。维护工单和维护计划的执行纳入平台统一管控,通过对维护质量、及时率、公众的满意率等指标进行量化后进行考核,从而保障全市照明系统高效可靠地运行。同时可以通过对维护工单中故障信息、维修耗材、工作量的数据分类统计分析,为全市照明系统的维护计划和改造升级提供决策依据。

4.4用电管理

该管理体系能够完成对全市照明系统的用电管理,主要包括远程抄表照明站点的建设,综合管理平台能够对用电量数据的有效收集并且上传到数据库,有利于管理者对用电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另外也能够实现外接用电管理体系的实施,从外接用电申请到审核通过全过程都在用电管理系统的流程中,方便了资料的整理和汇总。

4.5项目管理

通过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将工程项目管理资料电子化,方便工程资料的检索存储,提供工程项目流程化管理和数据分析等相关功能。对全市在建照明工程项目从方案审核、关键工序、专项验收、用电申请、移交验收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化的跟踪和管理。

4.6办公管理

该管理体系能够完成对人员的有效管理,并且能够进行任务分配,同时能够收、发文管理和业务审批,有效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并且促进信息化办公管理体系的落实,是实现无纸化办公管理的理想平台工具。

4.7移动平台

手机APP基于安卓系统开发,配合综合管理平台使用。主要有照明监控、工单管理、报修管理、巡查日志、维护日志、收发文管理、资产地图等功能。微信公众平台为公众提供照明设施故障上报、投诉、反馈等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了移动办公。

5结论

在城市照明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新的信息技术应用是打破传统思维、寻求更大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构建城市照明综合管理平台,一方面可以提高照明系统控制的宽度和广度,提升照明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和公众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能源,减少照明系统的维护运营成本,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吴江寿,王洪深,张洁,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应用实践[J].地理信息世界,2015,22(3):108-110.

[2]井立阳.上海市道路照明管理信息平台设计研究[J].光源与照明,2019(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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