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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

第1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3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浙江辖内“商行+投行”基本情况

目前,投行业务已成为国际性商业银行重要利润来源,业务种类日趋多元,已形成美国金融控股模式和德国内部综合经营模式两种成熟模式。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主要在《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投行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但业务规模增长较快,组织架构也不断改革升级,并形成子公司、事业部、内设部门制以及分散管理等形式。目前,浙江辖内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开展了投行类业务,并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业务类型多样。辖内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为核心,积极引入和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并与券商、信托、基金、PE等投资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合作,拓展投资顾问业务、并购重组业务、投贷联动业务、托管类业务、理财对接与直融以及资本市场相关多种业务品种。

二是机构发展不平衡。辖内大中型商业银行和部分法人银行机构都将“商行+投行”模式作为重要方向,业务发展较快,其他中小银行机构相对审慎。如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于2002年就成立了投行部,近两年投行业务融资规模达超过700亿元,是同期新增贷款规模2.8倍。杭州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数量和金额均高居省内首位,自2009年来累计发生超过100笔,全辖占比均超过80%。

三是管理雏形基本形成。辖内开展投行业务的银行基本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初步建立了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原有风险评审架构上嵌入投行业务条线管理,成立投资委员会进行决策审批。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投行业务实施“2+2”审批模式,即所有投行产品执行分行投行部和总行投行部两级立项,并经分行授信部门和总行授信部门两级审批。

二、“商行+投行”典型模式

模式一:投贷联动。主要包括银投联贷、选择权、基金直投、股权投资基金主理银行等业务。具体类型有四种:一是“银投联贷”业务。分为“投前跟贷”和“贷前投后”两种,如工商银行“银投联贷”、兴业银行“芝麻开花”、浦发银行“投贷宝”等。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理财,投资标的进一步扩展到PPP项目,风险控制重点在创投合作机构选择、贷款跟投时点控制以及创投机构担保上。二是选择权业务。银行在为创业型企业提供授信、财务顾问服务时,享有按约定获得客户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权利,如工商银行“可认股安排权”、杭州银行“期权贷”等产品。由于银行无法直接持有相关权利,一般由合作创投机构代持。三是基金直投业务。实质是“名股实债”,在满足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时,以第三方回购等形式控制风险,包括创投机构直接融资、并购基金夹层融资、创业投资基金直投等。四是股权投资基金主理银行业务。银行利用客户资源、系统平台等优势,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推荐、基金募资、项目管理、资金托管等财务顾问服务。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为浙商转型升级母基金(筹)和浙民司(工银瑞信是股东之一)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模式二:资本市场结构化投资。主要包括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和结构化定向增发业务:一是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并通过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股票、基金、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公开交易市场标准化金融工具。二是结构化定向增发业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定向增发,并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设置优先级与劣后级,理财资金投资优先级产品。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开展了辖内首单理财资金结构化定向增发业务;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向总行推荐5笔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和1笔结构化定向增发业务。

模式三:并购重组服务。主要包括并购重组贷款以及并购前估值、并购中融资、并购后整合等全程顾问服务:一是“股票收益权+并购融资”。主要适用于有并购重组需求的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其他股权设立收益权信托,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池与其对接,为母公司并购重组提供融资。二是“Pre-IPO基金+并购基金+并购贷款”。主要适用于拟上市公司,由创业投资机构、战略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组成并购财团,代替拟上市公司收购其由于上市财务指标限制不便持有的资产,并在企业上市后通过定向增发或现金并购将该资产返售给上市公司。三是“并购顾问+境外融资”。主要适用于“走出去”企业,银行利用自身境内外金融平动优势,由境内分行担任并购顾问,境外分行提供境外并购贷款,银行境外投行子公司对海外子公司进行培育并保荐上市。

三、存在主要困难与问题

(一)政策法规存在障碍

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制约,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直接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贷款通则》也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在法律政策未明晰可以做之前,法律合规风险始终是悬在商业银行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能“曲线进入”,束缚投行业务发展;也直接影响到投行交易结构和产品复杂性,增加运营和融资成本。

(二)“刚性兑付”未打破

不少银行机构反映,由于投行业务和产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性,不可预测因素多,“刚性兑付”是除政策法规之外掣肘投行业务发展的另一大因素。实践中,出于声誉考虑,即便是债券承销,商业银行实际也承担隐性担保责任;理财资金对接,一般也选择优先级、固定收益类,无法享受投行高收益。投资者教育,“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制度建设等,任重道远。

(三)风险文化不适应

一是风险偏好上,商业银行在长期从事债权业务中形成的风控文化,对待风险较为被动保守,而投行业务以获取高额收益为导向,对待风险更为积极主动,两者差异显著。二是理念认识上,商业银行高管层理念和认识起决定性作用,投行与风险、内审等部门认识分歧较大,在当下传统信贷业务风险高发,投行领域风险苗头显现情况下,存在畏惧情绪。三是风控技术上,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仍沿用传统信贷风险评判标准和技术,更看重当期企业客户抵押担保和还款能力,与投行客户初创期和成长期,轻资产,更注重未来价值等特点不匹配;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项目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业务规模控制等经验不足,投行客户企业价值判断专业性缺乏,难以对股权公允价值做出准确测算,股权或期权退出通道也不够顺畅。

(四)管理机制不相容

一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总体上,商业银行现有体制机制无法做到与投行业务相匹配的风险共担,无法享受投行超额回报,与证券公司等专业投行机构差距较大;投行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风险隔离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二是考核激励机制。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针对投行业务独立实施考核激励,没有按照收益、风险匹配原则建立收入分配机制,权责不对等,激励不够与约束不足并存,无法吸引和留住投行专业人才。三是联动工作机制。包括商业银行与券商、信托、基金及创司的“跨业联动”,商业银行内部总、分、支“纵向联动”,以及投行、公司、内审、风控等部门间“横向联动”都不够顺畅。

(五)组织体系不健全

一是组织架构上。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大都设立了独立投行部门,仍有不少中小银行无专门投行部门;少数机构依托于集团证券、基金、投资子公司开展投行业务,但多数单一银行机构只能通过理财、资管计划等开展合作,法律关系、业务结构复杂。二是风控制度上。囿于当前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以及重视程度,总体仍在原有信贷管理体系内嵌入“补丁”,并由一套人马把控。如何在统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下,建立与投行业务兼容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人员配备上。尽管有些银行机构已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引入专门人才,但仍以原有银行从业人员为主,专业性、知识储备、思维方式等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创新发展需要。

四、相关政策建议

“商行+投行”经营模式转变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既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也不是单纯的投资银行业务。应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海量客户基础以及综合金融服务独特优势,扬长避短,寻求商行与投行最佳“平衡点”,达到“1+1>2”的效果。

(一)多措并举,积极营造投行业务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完善,降低政策法律风险。加强顶层设计,及时研究出台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指导性意见措施,明确投行业务发展方向和管理框架。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强化“卖者尽责”前提下“买者自负”,打破“刚性兑付”,培育市场基础。

(二)加强研究,探索推动建立与“商行+投行”相契合的体制机制

针对当前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文化、管理机制、组织体系、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整合银行机构力量,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深入研究,探索形成一套可复制、标准化的做法或案例。

(三)因行制宜,分层分类推进“商行+投行”经营模式转变

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管理基础差异大,要因地制宜、因行制宜,分层分类引导推进。对有条件大中型银行可探索子公司形式,一般中小银行可建立投行业务事业部和专营部门制,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小银行机构审慎开展或不开展。

(四)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健康发展

第4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扩大,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

2012年5月以来的券商创新及新的证券监管法规出台,放松了对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的限制,未来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咨询、私募基金等机构可申请变更为专业的证券公司,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公募基金、单一及多个客户的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6月保险新政“13条”出台,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基础上可发行公募基金和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也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允许期货公司参与资产管理,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单个或多个客户委托,投资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以及股票、债券等证券类产品。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定”实施,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实业领域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收益权投资,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实施为上述变革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

监管机构的系列新规赋予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新的职能和变化:一是券商、保险、基金三类公司可发行除资本市场以外的投资于实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券商、保险、私募基金三类公司可发行公募类基金;三是券商、保险、基金、期货四类公司不同程度地成为了拥有“类信托”牌照的金融平台。这样打破了证券、保险、银行、基金、信托之间的条线分割和竞争壁垒,投资范围扩大、投资门槛降低、发行渠道放宽,使资产管理行业由原来的条线或行业范畴扩大到大的资产管理领域或者说大资产管理领域。推动上述政策出台的动因除了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连续几年长期低迷使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寻找新的通道实现突破外,金融市场发展、投资产品和方式不足、金融产品跨行业和跨区域的市场化要求也是推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转型的重要原因。

非银行贷款融资规模加大,社会融资规模增加

2012年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第三方支付、银行理财等非银行贷款融资规模也大幅度增加。2012年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工具等各类债券共发行8.57万亿元,较2011年增加8958亿元,同比增长11.66%。其中国债发行总量小幅下降,地方债、金融债小幅增长;企业债发行6430亿元,为2011年的2.6倍;公司债发行近2600亿元,为2011年的1.1倍。中期票据1.15万亿元,短期融资券1.53万亿元,均比上年增长50%以上。信托业管理资产突破7万亿元,增幅45%以上,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行业。2012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15.76万亿元,比上年多2.93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占比下降6.1%,信托贷款占比上升6.6%,企业债上升3.7%。

2012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全年增幅在100%以上。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28239款,发行规模24.71万亿元,比2011年分别增长25.84%和45.44%。此外,股权基金、融资租赁等也有大幅度增长。

除宏观经济政策、IPO规模受限、债务市场自然增长等因素外,实体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内在需要也是推动上述业务和产品发展的重要原因。

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双重影响

证券、基金、保险、期货、信托、私募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发行各种基金或非基金类投资产品,吸引机构或个人客户购买。利用资管平台从产业领域选择投资项目或企业设计产品,一手向具有较高收入和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一手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或贷款。整个市场来看,产品数量增加、规模增加,投融资方式多样化,这种依托行业或机构优势的融资创新产品对商业银行的客户、存款、贷款、市场占比甚至经营模式等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分流银行大中型优质客户,进而影响银行贷款结构

一方面,券商、基金、保险等新进入机构发行证券或实业领域的多种融资或投资产品为优质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基本运作模式是,寻找需要融资的实业企业或项目,以私募方式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渠道发行结构化或非结构化产品,投资于股票、债券或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在运作机制、投资人定位、产品结构等方面具有类信托计划的性质,目前在资本金、投资项目和领域尚未明确监管情形下,又具有优于信托公司的优势。近两年上述机构已有通过直接营销、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城商行、农信社合作等方式向二三线城市延伸的趋势。已经可以看到的现象是,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对电力、交通、能源、市政环保和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比例较大,分食银行的基础设施融资;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计划以债券或股权投资方式会吸引保障房、廉租房及商业不动产客户;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改变着设备和固定资产贷款格局;信托融资对资源类企业、工商企业、房地产、政府平台项目等有较大影响。

截至2013年2月,114家专业证券公司中已有85家开展或正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77家已运作的基金公司中已有21家获准设立了专业的资产管理子公司。1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也有4家获得资产管理资格。其他保险和基金公司也在筹备、申请途中。预计未来一年至少可新增100家以上的可以向实体企业提供贷款或融资的竞争性机构。

另一方面,债券市场扩容也会继续分流银行大型优质客户。如债项评级在AA+、AAA以上的央企、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等资产规模大的优质客户多已通过定向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方式得到融资。债券市场继续扩容能保证已经使用债务工具融资的客户继续融资,也会扩大到信用级别较低的客户进行融资。上述企业是商业银行理想的目标客户,往往一个企业也是多家银行的授信客户。发行债务工具的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或使用期限往往优于银行贷款,因此企业一旦选择非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后往往会持续采用,对银行的依赖度和忠诚度就大大降低。目前比较明显的现象是,部分优质客户如需要中长期贷款或规模较大的贷款,因为银行贷款条件、贷款规模、贷款期限等原因,转而向信托或其他渠道融资。可能造成的结果之一是迫使银行选择中小客户或资质较差的客户,降低已有客户对银行的依赖和忠诚度,还可能缩小银行存贷款利差的空间。

影响银行对公客户存款,分流高端和低端客户储蓄存款

目前银行贷款与存款关联度较大,贷款下降会导致部分对公客户银行存款减少。各类投资类产品供给增加,会使客户资金不存入银行或由银行体系外流到资本市场或其他能提供较高回报的领域。

一是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发行各种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分流银行高端客户的储蓄资金。以基金、证券、信托、保险公司的资管产品为例,要求以私募方式发行,投资人为100万元或300万元以上的高端个人客户或3000万元以上的机构客户。

二是随着券商、期货、基金公司数量增加,行业竞争加剧,固定收益类产品和其他创新产品不断推出,使券商和基金也具有类银行存款的功能,会分流银行中低端客户的资金。例如,各类分级债券基金、创新型货币基金、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具有结构化设计的资产管理产品,都具有门槛低、收益稳定、支取灵活、交易便利等特征,对银行储蓄存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和活期存款有一定吸引力。目前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Wind数据,截至2013年2月20日,共有119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推向市场,占2012年发行总数的53.13%。仅1月份发行的产品数就超过2012年前9个月之和,多为债券型和货币基金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对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服务效率、技术系统等提出更高要求

一方面,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模糊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边界,加剧了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竞争。在客户资源和存款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客户可选择的机构和产品增加,对产品收益率和安全性要求也会提高,对资金到账时间和资金规模的要求也更加灵活,对服务效率、技术系统等的要求会不断提高。总体上要求银行不断提高技术、产品和服务能力,并拓展更多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以外的通道和产品。

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增加也会推动产品创新,促使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的提升。例如根据新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承担托管业务,商业银行也可以受托办理基金主会计(即核算估值)业务。

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承销、托管和同业等业务增长点

金融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业务机会主要有:第一,债务工具承销业务。按照2012年11.6%的增长幅度,预计2013年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定向工具等各种债务融资工具约1万亿元以上的承销规模。第二,托管或监管业务。一方面,保险资金托管、独立监督业务增加。根据监管规定保险资金尚有4000亿元左右的资金额度可通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加上受托管理的保险专户、公募基金类产品,预计每年约有数千亿元的资金用于投资,可提供托管或监督规模。另一方面,新增基金、券商、期货、私募等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募基金的托管业务,预计至少有2000亿元以上的新增托管空间。第三,金融同业业务。增加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信托、银行与保险、银行与银行之间等的业务合作机会,推动票据、同业存款、资金拆借、第三方存管、同业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和产品的发展。第四,销售业务。增加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销售。

上述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加银行存款尤其是时点存款,满足银行客户对投资和服务上的需要,也会带动银行传统业务和产品的更新和发展。

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健全能够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银行业体系,就是要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增加银行为实体经济提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功能、手段和数量。商业银行应该以贷款为杠杆、以业务和产品为抓手,扩大为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

以贷款为基础,分三个层次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利用银行的渠道、网点和客户资源寻找需要融资的授信客户或潜在目标客户,通过银行的贷款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债务工具承销业务和托管业务等向客户提供贷款、间接融资或贷款(如高资质理财、短融和中票)、资金中介(如信托、租赁)等融资服务,能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不能贷款或额度不足时使用其他产品,必要时贷款与其他产品共同使用。

具体做法是银行在做好存贷款业务的同时与保险、信托、证券、租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贷款融资产品与信托计划、券商专户、基金专户、租赁产品、债务融资工具、股权质押、高资质理财、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融资产品相互补充。这样以银行贷款为基础或核心,建立符合实体经济需要的投融资平台,扩大存贷款产品的杠杆效应,增加银行为实体经济的融资和投资功能。应分三个层次进行:核心层即银行贷款业务及相应辅助业务和系统;第二层即利用投行、同业、理财、租赁、托管等银行能直接掌握或控制,或集团内证券、基金、金控等的产品和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和投资服务;第三层广泛运用与银行合作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的平台优势,为企业融资设计产品,运用市场化方式为企业融资。

强化总行业务管理、营销指引、产品引领和资金配置功能

加大对总行同业、投行、财富管理、托管等部门的人财物力投入,使总行部门成为具有业务管理、营销指导、产品设计与开发、资金配置、信息汇集等多种功能的中心。重点强化三方面功能:一是尽可能开发符合实体经济需要的创新型产品;二是加强营销指引功能,尤其是以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分行或支行进行营销指导、新产品培训、与合作机构总对总营销等。三是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有效的内在激励机制推动业务创新和发展。

业务或产品重点放在同业、投行、托管和高资质理财四个方面。第一,同业业务上组织并做好信托计划产品开发、同业资金集中使用、第三方资金中介等。第二,投行业务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产品在增加客户数量、存款、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有较高的综合收益,且同业竞争激烈,新竞争者不断进入,市场潜力短期大,长期性资源会逐步减少。必要时突出对该类产品的考核,酌情降低发行承销企业的资质或标准,为下一步发展留出提前量。第三,托管业务上重点营销保险、券商和基金公司投资于实体经济的资管产品、公募基金和各种类基金产品。选择适宜分行的盈利模式和重点产品。如内地分行所在市场证券类客户少、产品少,可突出“项目发起型”的托管模式,从企业融资需要出发,组织适合的企业或项目,利用证券、保险、基金或信托公司的平台优势,组织资金进行投资。股权托管类业务突出股权质押贷款或融资的重点亮点进行宣传推广。第四,高资质理财业务放宽总行的审批权限,交由各分行审批贷款,同时增加该类产品的数量和规模,设计发行适合企业需要的不同时间周期的对公理财产品。

分行建立企业融资信息、营销和操作平台

通过分行、支行、客户经理等,了解授信客户和非授信客户的融资需求,分类管理,由分行选择贷款、债务融资工具、信托、保险、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分行既是企业融资的信息平台(如建立融资的“信息库”或“项目库”)、也是业务营销中心和具体业务的操作中心。首先,在一级分行成立独立的或相对独立(挂靠分行公司管理部)的机构,名称叫“投行业务中心”或“投行托管中心”或“非贷款业务融资中心”。配备2~3人,专职非传统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大中型企业)融资和投资业务。主要负责总行投行部产品、托管部产品、财富中心高资质理财产品和其他需要通过信托、租赁、券商、保险、基金公司、PE等机构融资类产品的营销、操作和对二级分行及支行的组织管理。其次,分行层面建立企业融资信息库,对非贷款融资的企业、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金配置时间等进行管理、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的融资方式,向总行相关部门、行外合作机构等联系沟通。再次,对贷审会未通过或未提交上会的项目进行二次筛选,对需要融资的企业,选择合适的方式提供融资。最后,营销一线通过客户经理挖掘、筛选合适的企业进行融资。做好存贷款业务的同时,通过新产品培训、重点考核等方式,扩大对公、对私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使其在营销第一线选择更多的目标客户。

第5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2月3日,宁波银行召开“易托管”品牌会,首推“易托管”四大创新服务以及“3个1”服务承诺。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相对于以往资管计划资金划付的种种问题,宁波银行通过采用专门研发的托管网银系统,既减少了人工处理环节,省去了经办的繁琐,使得划付效率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宁波银行也没有降低资料审核要求,风险仍然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减少人工处理环节,提高流程自动化覆盖率,是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陈辰告诉《投资者报》,“未来托管业务拼的是科技,系统升级、技术创新势在必行。”

大资管时代呼唤“易托管”

近年来资管行业的飞速发展可谓是进入了大资管时代。据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国内基金市场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去年7月末,国内95家基金公司共管理资产就已高达55557.96亿元,较2013年底增长了逾30%,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38161.89亿元,非公开募集资产规模17396.07亿元。

资管市场规模的飞速增长也对托管服务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以资管项目成立时协调划款为例,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以往资管计划资金划付通常采取传真划款指令的方式,托管行收到划款指令传真件后首先需审核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再进行资金划付要素录入,经过复核后完成划付。这种模式是业内通行做法,但是由于划款经办、复核工作均在托管行内部,遇上季末等业务量特别大的时点,各家托管行的效率都会受到影响。

“由于资管项目环节往往较多,因此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到位,我们往往需要在了解托管行划款进度上花费大量精力。有时候一天就光顾着打电话问划款进度了,真的很耗费精力。”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像我们团队,忙的时候几乎每天都有新项目成立,遇到月末季末的时候,每个人都忙的焦头烂额。这时候,我们就非常希望托管行能有一套系统可以满足我们随时查询划款进度的需求。”

也许正是听到了资管从业人员的心声,宁波银行适时推出了易托管服务系统。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易托管”是宁波银行针对资产托管业务首次推出的专属品牌,其包含的四大创新服务是指“易签约、易开户、易支付、易对账”。据宁波银行相关人士介绍,“签约、开户、支付、对账是托管业务最核心的四个环节,该行‘四个易’服务正是针对四个核心环节,通过全线上、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的流程设计,最大程度减少人工和落地环节。比如‘易支付’就是通过整合各种支付渠道、主动提示划款进度、智能计算费用等方式,提高支付环节的自动化率,从而提高流程效率。”

“有一些托管行试图通过开发托管网银系统来实现部分查询和传输功能,但仍然只是解决了‘点’,没有解决‘面’。”陈辰说,“比如如何自动整合多渠道的划款指令,如何做好资管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如何实现线上签约,这些都是我们希望能为客户解决的需求,也是我们推出易托管系统的初衷。”

“3个1”服务承诺底气十足

除四大创新服务,宁波银行还对外宣布了“3个1”服务承诺――即1天内完成协议审核、1天内完成账户开立、1小时内完成资金划付。显然,宁波银行对其“易托管”品牌服务底气十足。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10月31日,宁波银行成为第19家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也是第三家获得该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2013年9月30日,宁波银行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在获得托管资格后,宁波银行严格履行托管人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严格监督其投资运作,将业务运作与控制风险有机结合,积极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很快就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在得到监管部门和业界认同的同时,抓住了资管市场飞速发展的大机遇,短短4年时间,宁波银行托管业务就已颇具规模。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宁波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余额5801亿元,较年初增加3340亿元;客户数量突破200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我们的服务承诺是建立在系统支持的基础上,系统处理效率的全面提升让我们更加有底气。”陈辰告诉《投资者报》记者,目前的资管产品资金清算环节中,传真通常是管理人传递划款指令的唯一手段。但随着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逐步扩大,投向三板市场、各类收益权、期货市场、跨境市场等各类场外市场的项目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通过传真方式传递划款指令等重要凭证,逐步暴露出一定的弊端,容易模糊、易漏接、人工处理量较大等。

第6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保障房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我国多年实践证明,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解决广大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福利性的特点,其建设资金来源因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绝大部分需要财政补助、专项基金等政府融资渠道解决,市场化融资的比例还处于较低水平。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为全面落实“十二五”保障房建设目标,妥善解决融资瓶颈难题,研究并推动保障房融资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房地产融资(包括保障性住房)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地尝试,在保障房专项债券、基金融资、信托融资、银行理财投资等领域取得了诸多突破。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依托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保障房融资渠道已经远远超越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传统的银行融资方式,逐步建立起多渠道、多样化的保障房融资体系,对加快保障房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下面,本文就对近期市场反响比较正面的一些创新融资方式进行简单论述,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和银行理财投资。

一、非金融企业债

保障房建设项目创新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借助银行间市场,针对保障房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债进行融资。非金融企业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主要是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二级市场资金盘子极大,因此对于发行人而言单笔融资规模动辄以十亿、数十亿计,融资期限也可灵活选择,非常适合保障房项目的融资需求。

非金融企业债的募集资金一次或分期到位,可以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项目建设。非金融企业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选择公募发行,也可以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即私募发行)。私募发行相对公募发行而言,流程更加便捷,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但是融资成本要相对高一些。非金融企业债多采取信用方式发行,因此对发行人的主体资质、信用等级有较高要求,原则上保障房建设主体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其外部公开评级不应低于AA(含)。

目前政策允许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发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私募债)、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2012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上海、天津、北京的保障房建设主体试点发行非公开定向债(私募债),专项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仅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北京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先后成功发行保障房私募债。之所以首先允许保障房建设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私募债,主要是考虑到私募债的产品特性比较适合保障房建设需要,而且也能够确保在房地产行业整体融资受限的情况下,优先落实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大政方针。私募债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因而有限度地披露发行主体和建设项目信息,保证私密性。同时,可以避免公募发行审核周期长的不利,虽然发行利率较公募上升100bp左右,但是相比银行贷款仍具有优势,再加上资金到位的保障性强,期限可以做到5年期、甚至更长,因此对保障房建设主体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除了私募债产品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在继续推出更具针对性的债券品种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资产支持票据正是这样的创新品种之一。资产支持票据也是一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换取所需资金。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2012年9月,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成功发行全国第一支保障房资产支持票据人民币20亿元,产品期限1至5年。该资产支持票据以发行人拥有的出租房产作为基础资产,将入池房产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票据还款来源,通过证券化方式在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

以上私募债和资产支持票据两种产品均是以私募方式发行的。为进一步推动保障房项目融资渠道的建设,交易商协会已经放开了保障房的公募发行,这将进一步降低保障房融资成本,提升保障房建设主体的市场形象,进而促进保障房融资的良性循环。2014年9月,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批准,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放开保障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来,全国范围内首例获准发行公募债券的房地产企业。此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一年,专项用于首开集团保障房项目开发和建设,用途包括补充营运资金以及偿还银行贷款。首开集团保障房公募债券是解决建设资金的全新尝试,将会起到良好的政策示范效应。

二、银行理财投资

银行理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推进阶段的一项重要业务创新。自2004年第一笔银行理财诞生开始,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数量均迅猛增长,2014年6月存量规模达到12.65万亿元。银行理财收益的不断上升,也逼迫银行寻找更高收益的投资资产标的入池。保障房由于具有政策优势,融资成本又相对较高,因此成为银行理财资金优先考虑的投资对象。

银行理财投资受监管要求,目前投资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主要有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证信(银行/证券/信托)、银基信(银行/基金/信托)等模式。

1.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常是银行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经授权的经营单位(即受托人)进行的金融交易所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受托人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就是银行作为受托人,将企业融资需求包装成债权类投资产品,在金融产权交易所挂牌。同时,银行针对该债权类投资产品发行专属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即在北金所摘牌并完成理财产品投资,企业即时实现融资。保障房项目通过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进行融资有很多便利之处:一是业务流程完全在银行系统内完成,因而融资效率高,一般可在两个月内完成;二是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产品的单次融资规模可以灵活掌握,而银行的理财资金则成为委债投资的坚强后盾;三是委债资金区别于银行开发贷款受托支付等后续管理要求,相对宽松,使用灵活,有助于企业灵活调配资金。

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理财管理计划是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理财管理计划均由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理财直融工具处于资产端,而理财管理计划处于资金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属于标准化融资工具,不受“银行理财非标额度”限制,同时也是银行“非标资产”标准化的途径之一。

2013年10月,中国银监会选取11家银行参与试点理财直融工具及理财管理计划。在首批试点和二期启动的过程中,棚户区改造、保障房项目被明确列示在了优先行业中。在11家银行首批试点的30个债权直融工具项目中,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占到了6%的份额。

3.银证信/银基信均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保障房项目的融资模式,其中银证信是指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券商,对接其资产管理计划,再投资于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向保障房建设主体发放信托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银基信模式与银证信的区别在于,券商角色换成基金,证券资产管理计划换成基金专项管理计划,两者本质是一致的。在此种模式中,券商、基金、信托公司并不承担项目实质风险,而是作为银行理财投资的通道,从而达到银行理财投资监管合规的要求。银行理财资金来源既可以是向公众募集,也可以通过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由于银监会严格限制非标资产在理财投资标的中的占比,通过公众募集受到银行资产规模、理财规模的上限限制,因此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近期发展较为迅猛。

针对融资人和保障房项目情况,银证信/银基信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等多样化的融资模式,从而满足保障房项目不同建设阶段的融资需求,最大限度提供市场化资金渠道。

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房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融资模式也不尽相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短、销售款项回收有保证等,信托融资的操作方式与商品房项目基本一致,但信托收益较低。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我国近年来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政策创新力度不断加大,由于可以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收益较高,已经成为信托资金追捧的对象。公租房项目一般是在BT(建设―回购)模式下,在公租房建设阶段申请信托贷款,以解决短期融资问题,项目竣工交付后由政府实施回购,公租房建设单位向信托偿还融资本息,当前地方政府对此种模式的融资需求较大,但由于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收入不相匹配,因此地方政府存在较大的还款压力。

以上是近年来实施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保障房建设项目融资模式。保障房建设作为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体系之一,在融资方面应该逐步脱离密切依托政府财政的局面,积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弥补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非金融企业债、银行理财投资这两类产品都是近年来市场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保证,也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好的收益。类似的创新工具还有很多,比如基金融资、股权融资等。然而就整体而言,保障房项目的融资方式还是比较传统、单一,金融工具的创新力度还需要政府部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建设主体继续群策群力,创造更多便捷、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为我国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第7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监管文件核心目标

银行同业业务最初仅限于银行间的短期资金拆借以解决短期流动性,后期业务对象逐步发展至证券、基金、信托、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也从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等衍生出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各项创新业务。由于同业业务低资金成本、低资本消耗的特点,使得银行有动力将实质为企业项目风险的业务转化为同业信用风险业务,进而从两个层面放大了银行杠杆:一是表现在资产负债上,即通过低成本的同业负债支撑同业资产、甚至整体资产的扩张,这其中包括利用高频度的期限错配进一步压低资金成本;另外一方面,低资本消耗使得银行可以在相同的资本消耗水平下撬动更多的风险资产(其中很大一部分实质为信贷资产)。

经过2009年至2013年高速发展,以“影子银行”为特征的同业业务的规模最高超过了10万亿人民币,主要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监管限制的行业。由于部分股份制和城商行同业业务对分行管理不善,分支机构各类隐性担保、越权操作现象突出,埋藏了巨大的系统性信用风险隐患。由于多数银行分支机构同业业务资金来源和运用没有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统一管理,“借短放长”期限错配现象严重,导致2013年“钱荒”期间,同业业务流动性出现危机。

“127号文”规范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和核算标准,通过限制“非标”资产买入返售和第三方隐形担保的方式,规范同业业务交易结构;通过期限和集中度的限制,迫使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的业务本质;明确“实质大于形式”的监管思路,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结构和风险实质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和会计核算。“140号文”则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机构专营管理模式的要求出发,规范行内同业业务管理架构,要求统一划归总行运营和管理,不得授权分行开展同业业务。“178号文”总体延续了此前监管“上收同业业务权限”的思路,明确提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也不能跨地区(跨县市)。”

三份文件监管目标一脉相承,极大打击了不规范的“影子银行”业务,治理同业“乱相”的同时,有效地将有限的资金从不合理的投向引导进入“三农”、小微、战略新兴产业等具有活力的实体经济。

监管政策的影响

国内同业业务迅速增长的阶段始于2009年信贷规模迅速膨胀后,金融市场开始信贷规模管控的时期。为了规避信贷规模管理和资本占用监管,通过同业负债的资金来源,以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券商融资等多种渠道为企业提供融资,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同业资产。如图1所示,2010年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为形式的社会融资规模迅猛增长,新增额占比一度达到25%。商业银行也通过同业业务的发展迅速扩大资产规模,利润快速增长。但由于资金错配严重,2013年6月,在以“去杠杆”为核心的货币政策的引导下,同业业务的高速发展开始转向。特别是2014年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后,旧模式下的同业业务规模明显下降,各行同业业务的利润贡献也明显收缩。

从2013年下半年来看,同业业务经历“去杠杆化”调整。在经历了“620流动性系统紧张事件”之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管理进行了重新调整与定位。银行的生息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同业、债券和存放央行四个部分,由于债券资产的收益率相对较低且流动性好,在存量资产结构调整中具有被动性,整体而言,商业银行对于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增加现金备付水平和流动性资产,纠正流动性的过度错配;第二,拉长负债久期、缩短资产久期,长久期、低收益资产将被减持;第三,以信托收益权为代表的类信贷资产,仍是除信贷以外中小银行持有和配置的首选资产,但增速将放缓;第四,银行核心竞争力从做大利差、规模和杠杆,转向提高资产周转率,从提高存量向增加流量转型。

钱荒后,为了满足金融机构降杠杆的要求,以及受到监管层面对理财、同业业务监管趋严的影响,2013年3季度,银行业主动加大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大幅压缩同业资产,支撑同业资产扩张的同业负债规模也大幅下降,银行同业业务经历了主动去杠杆和资产负债双双缩表的结构调整。

从总量看,根据其他存款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在扣除金融债后的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净债权缺口反映了同业资金的脱表规模,2013年6月以后,同业资产的表外扩张趋势逆转,并呈现显著下降,同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较2013年上半年上行 100BP,也压缩了同业资产与负债的利差收益,致使同业业务遭遇缩减规模和去杠杆化调整。从微观看,四大行中建行、农行、工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中的民生、中信、平安和招商的同业资产绝对规模和环比增速在2013年3季度均显著下降,并带动银行的总资产扩张增速放缓。其中,同业资产的调整主要以压缩买入返售资产和减少同业存放款项为主,缩减非标资产持有规模,降低杠杆率,而部分买入返售项下的类信贷资产被放入投资科目的应收款项投资项下,这导致资产风险权重的提高以及资本约束压力增强;同业负债的调整以主动压缩成本较高的同业存款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为主,且同业负债的扩张往往跟随同业资产的扩张而增长,随同业资产的压缩而降低。

2014年上半年出台的三项监管政策,进一步压缩了同业业务的增长。以机构数据为例,2013年兴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9210.9亿元,全年新增1282.93亿元,增长16.18%,与2012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新增量2658.18亿元、50.44%的增速相比明显下降。2014年1季度,兴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9583.34亿元,较2013年年末新增372.44亿元。2013年,宁波银行也在压缩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宁波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2013年年末该行买入返售资产规模为395.38亿元,较2012年新增38.26亿元,占资产的比例为8.45%,较2012年年末下降了1.13个百分点。

银行同业业务扩张规模的下降,必然传达到盈利端。兴业银行2013年年底数据显示,买入返售利息收入达到502.31亿元,同比增长23.01%,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为23.47%,较2012年同期占比下降0.28个百分点。2012年,该行买入返售利息收入的增速曾经达到56.35%。文件出台之后,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会逐步下降,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仍可以继续做,但这类型“非标”占用100%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在银行尚未大规模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增量也会受到约束。

同业投资业务发展方向探索

“127号文”中,首次提出同业投资的业务范畴,即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同业负债业务除了短期限场内业务以外,可能由大额可转让存单替代,还包括二级资本工具、金融债等产品;同业资产中的“非标资产”则可能逐步被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产品替代。

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

以适应利率市场化,调整银行资产负债久期,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的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虽然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经过40多年的发展,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规模的1/3,也是“影子银行”的主要代表。2013年年末,美国债券市场总量为39.91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238%。其中国债11.85万亿美元,公司债券9.62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10万亿美元(抵押贷款证券8.72万亿美元,资产支持证券1.28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占债券市场的比重高达25%。在美国银行业,证券是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产。美国银行业证券类资产的平均资产占比为20.8%,证券投资中绝大部分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组合。

国内资产证券化监管新政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属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2005年,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发〔2005〕第7号),随后相关监管机构就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登记与托管、监督管理、资本计量等事项分别进行了规定和安排。2012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继续给予了肯定和支持,银监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占用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政策红利。2012年7月,交易商协会了《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旨在提升企业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2013年,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定。近期,保监会向保险资管公司下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以下简称《监管口径》),交易结构类似ABS(资产证券化)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新的利润点。至此,这一创新金融工具今后将有规可依。

总体来看,对于三个监管口径下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分为信贷资产和企业资产,包括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信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现状

2013年年末,我国存量的资产证券化规模仅为437亿元,占债券市场总规模的比重为0.15%;2014年以来,资产证券化呈快速发展态势,前8个月发行规模达到1572亿元,存量规模达到1723亿元,占比提高至0.51%,随着国家层面对证券化业务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注册制成为金融市场推崇的发行方式,场内的资产证券化将实现较快发展。2014年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就有望达到4000亿元。以证券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的证券化产品也正在蓬勃兴起。

此外,还有一些类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在区域性的交易所挂牌交易,这些区域易所刚起步。以陆金所为例,该所设计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从2013年到2014年上半年共发行了9期,总额245.58亿元。“127号文”中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圈定,实质上是对金融机构购买证券化产品的肯定和支持。国内同业投资业务的发展背景、历程、交易模式与结构,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着很高的近似度,而存在的一些差异主要是两国的监管政策以及市场发达与健全程度不同引起的。

其他同业投资模式及产品

在标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同时,金融机构更多以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广义证券化的模式进行创新,一般在线下协商成交,涵盖了多种形式的泛资管同业产品。广义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包括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保险资管债权计划等,资金通过这些SPV(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再以不同的形式投向融资企业。

第8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信息技术投资 银行 管理 平台 经济效益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创新金融服务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一种趋势。金融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给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信息技术投资与应用水平已经逐渐影响到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能力,银行日常的业务运营已无法离开信息技术投资系统的使用。因此,探讨新时期信息技术投资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的关系,进而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发展,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课题。 

一、信息技术投资在银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变化,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现代信息技术的冲击不但促使银行的业务服务创新逐渐跨上新台阶,还使银行本身的存在形态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随着以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英特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银行业务模式的创新也在发生变化。在相当多的银行,信息技术部门都被当做十分重要的部门之一。 

相对传统概念上的银行而言,现在的银行正逐渐走向虚拟,逐渐走向电子信息网络化,并缔造了一个全新的组织体系与经营形态。银行的金融科技综合实力,特别是业务软件、业务需求、系统集成以及网络技术的水平,将愈来愈影响着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并成为衡量银行竞争实力的标志。据相关权威部门统计,与信息技术投资相关的投入在我国银行运营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达22.5%以上。银行信息技术部门也在不断地积极提升自身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以逐渐满足新时期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很多银行的信息技术部门也已经开始积极思考并制定适合本银行的信息技术投资管理与发展战略,力图为银行在今后的5~10年内的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指明前进方向。 

我国银行业加快发展以及提高管理水平,就必须优先发展以及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投资管理方法与模式,技术部门将主按键从“后台”的角色转变“前台”角色,通过持续有效地应用新的信息技术投资方法,或者通过信息技术创新引领业务创新以及管理创新,将有效的促进银行快速向前发展。由此可见,信息技术投资是银行发展的“肠动力”,在银行今后的发展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银行业信息技术投资存在的问题 

1.技术安全观念尚待加强 

对银行业信息技术投资安全来讲,首要的问题是观念以及意识的问题。目前的国有银行,管理层次多,管理半径大,使管理效率管理成本信息沟通都受到严重制约,应用信息技术进行组织结构改造促进银行借助信息技术重整客户信息资源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策略提高服务质量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具有强大控制力的内部管理控制信息系统提高效率控制风险,当前我国银行的管理层对信息技术投资安全的重要性是重视的,但对信息技术投资安全到底指的是什么却知之甚少。因此主要工作还是在口头上落实。在信息技术投资安全上,由于其技术壁垒的原因,容易形成管理脱节的想象,缺乏联动性以及群众性。从管理层到员工,能否意识到信息技术投资安全的重要性,明白信息技术投资安全的基本内容以及在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很重要的,信息技术投资安全的基础至关重要。信息技术投资安全观念的缺乏是银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大部分的重要安全效果并不依赖于重要技术,而依赖于基本规范的落实以及常见的安全手段的应用,缺乏对银行业务信息技术投资安全发展战略的全面了解。 

第9篇:银行投资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年底放贷是亏本买卖。”一位大型商业银行人士直言。

在近年来陆续通过了资本市场的考试后,对于经济下行周期带来的考验,中国的商业银行们讨论和准备都已有时日,但仍然少有人料到,宏观经济的温差变化如此剧烈,新的考卷下发得如此迅速。

11月9日晚,国务院宣布出台扩大内需的十项举措,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骤然变成了适度宽松,随之提出的“一揽子刺激经济计划”要在两年内达到4万亿元之巨。

截至目前,《财经》记者从官方渠道获得的消息是,这4万亿元中来自中央的投资安排可达1.18万亿元,则所剩资金缺口将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外界分析,银行业为此缺口贡献的新增贷款至少要占到2万亿元左右。

在当下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如此巨额资金,投向何方,如何投资,银行对不良贷款上升的容忍度能有多少,银行业的信贷机制能否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而不是仅仅根据政府的指挥棒撒钱?凡此种种,都成为银行需要面对的必答题。

国务院十项举措中,已明确表示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同时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在这些投向中,除了重点工程受到各家银行的热烈欢迎,对于政策引导下的其他投向,商业银行的态度均趋于谨慎。

“银行业今非昔比,有自己的风险评估体系,不会惟政策指令行事了。”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预期。不过,另一位金融专家却向《财经》记者表达了疑虑,“大型国有银行目前仍受党委会和董事会双重领导。他们能坚持按商业原则自行其是吗?”

年内新增几何

连日来,上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下至大小银行,均围绕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取消信贷额度频繁开会,研究商讨落实政策。

“三季度以后,放松货币政策的声音日益多了起来,但从‘适度从紧’掉头‘适度宽松’,银行重新规划年内的信贷规划,显然不是一件易事。”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一位商业银行高管说。他所在的银行自11月10日之后,围绕相关主题的行长办公会、分行长工作会不下四五次。

根据国务院规划,4万亿元刺激计划中,今年四季度先增加安排中央投资1000亿元,明年灾后重建基金提前安排200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换言之,年内所剩40余日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为大约2800亿元投资计划输血。其中,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义不容辞”。根据央行的规划,近期将指导政策性银行在年底前追加1000亿元贷款,投向重点项目建设和农副产品收购;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央投资项目提供1000亿元配套贷款。

截至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将各新增400亿元。《财经》记者在采访中获知,在国开行11月12日上午召开的动员会上,董事长陈元强调,要临时重点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等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动员各分行在今年剩下的一个半月里,“深入省、县、市里去谈需求,要以天计、以小时计,加快信贷发放和评审,支持国家政策。”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亦相继表态支持经济刺激方案。其中,建设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939,香港交易所代码:00939,下称建行)年底前将再增加信贷投放300亿-500亿元。农行表示,在确保全年完成3600亿元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再增加500亿元信贷投放。工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98,下称工行)和中国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988,香港交易所代码:03988,下称中行)亦表示将在年内扩大信贷投放,但并未明晰新增信贷规模。

按以上数字匡算,银行业年内新增贷款达到预期目标并无问题。据央行测算,若年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各为中央投资项目提供1000亿元配套贷款,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将超过4万亿元。这已经大大超出年初央行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总量的要求,即与去年新增3.63万亿贷款持平。下半年以来,央行已调增了信贷额度,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释放信贷资金逾1800亿元,用于中小企业、“三农”和灾后重建。

由于信贷规模限额已经取消,在此基础上,年内银行信贷投放是否还会激增?多位受访银行业人士均表示,此种情形较难出现。

“年底放贷是亏本买卖。”一位大型商业银行人士直言。银行信贷投放历年来的规律都是上半年信贷集中投放,下半年为信贷调整期。贷款发放需计提减值准备,若年底发放,当年收取利息期限较短,所收利息尚不能冲抵减值准备。于银行而言,四季度贷款对当年盈利的贡献微乎其微,甚至可能因增加了成本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不是为经济刺激方案配套信贷投放,银行还是会延续审慎放贷思路。”一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现在银行最多是把项目找齐,然后把信贷资金分到分行,今年的信贷规模不会有大的突增。”

疯抢基建项目

11月10日晚间,央行就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进行了解读。

其中,事关信贷调整,央行称要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包括信贷投放要有保有压,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灾后重建、助学、就业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过剩产能向外转移、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贷的规模,探索在出口信贷中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融资。

作为“4万亿”方案的一部分,年内先安排的1000亿元中央投资中,基建项目投向和资金也已明确。其中,投向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为340亿元,投向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为250亿元。显然这将会带动大量的银行配套资金投入。以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为例,交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来自银行的贷款占建设总资金的38%,而国家预算资金和部署专项资金合计比例仅占13.5%。

在央行所指向的这些行业里,基建项目立即成为银行们追逐的目标。前述国有银行公司部负责人分析,这类基建工程,一方面是中央已明确配套资金会到位,信贷投放安全系数较高,即使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有国家“兜底”;另一方面,基建工程的利差也颇为可观。因而,在这一领域的竞争压力前所未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甚至保险资金都对基建投资项目虎视眈眈。

11月18日的工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在具体部署年内信贷工作时,首先就是积极支持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城商行在内的中小银行也希望能从基建项目分得一杯羹。“铁路、公路、机场的大项目,小银行能抢到份额难度较大,但对于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挤破头也要拿到一些份额。”北京银行董秘杨书剑如是说。但业内人士也分析,银行争夺基建项目,竞争手段有限,新进入者又都志在必得,价格战将不可避免。

在过去的两周内,一些国有银行曾希望能与国家发改委进行沟通,明确未来基建项目的启动情况,以及中央和地方资金配套措施,但发改委无暇顾及。知情人士介绍,为了加紧落实中央的经济刺激方案,发改委正加快项目审批进程。过去需要两三年才能获准实施的项目,如今获批几率陡增;地方发改委更是除了加快原有项目的审批核准,更开始申报更多基建项目。

如此情势下,业界对于由此产生的信贷结构失衡颇为忧虑。

“在目前情况下,无论是放松银根,还是窗口指导,要求银行将信贷资源向小企业、‘三农’方面倾斜,恐怕都将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预言。多位受访的银行业人士也称,对于目前风险较高的小企业、“三农”等贷款,银行“冒险”扩大投放的可能性不大。

“信贷集中和结构失衡问题几乎是必然的,银行业应有心理准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广东金融学院教授陆磊认为,“经济下行阶段,原来高风险的信贷客户可能会死掉,以此类推中等风险的客户就成了高风险,违约概率都在上升。重大基建项目正好满足了商业银行风险趋小化的偏好,这是经济周期的必然规律。”

“银政合作”解禁?

经济刺激方案雷厉风行之下,昔日淡出的“银政合作”模式渐有重生之势。

“现在来看,银行与政府的合作,有一定程度的解禁趋势。事实上,现在应鼓励银行与地方政府、企业集团就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等领域展开合作。”一位大型商业银行高管如是说。

《财经》记者获悉,工行近日在全国分行长会上已明确指示,总、分行的主要负责人要带队上门走访,主动了解各级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具体安排;主动加强银行服务与政府工作、企业经营的沟通衔接。建行要求分支机构主动与政府、客户联系,及时了解客户需求,积极提供包括信贷在内的组合金融支持服务。

前述高管坦言,大型银行如此直白宣示与地方政府展开合作,为近两年来少有的现象。由于地方政府对基建项目有主导话语权,银行为了拿到市场份额,主动与地方政府合作当是一条捷径。

“银政合作”与“打捆贷款”均肇端于国家开发银行,其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多有效仿。多数语境下二者均指同一事物,即把分散的地方建设项目,整合在一个地方建设投资平台,统一行使贷款和还款的责任。2005年,在“银政合作”外衣包裹之下的“打捆贷款”以万亿元计,放大了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冲动,导致地方政府盲目攀比、胡乱建设“形象工程”,最终导致了2006年5月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叫停了“打捆贷款”。此后业界便鲜有“打捆贷款”“银政合作”的消息出现。

“4万亿”计划出台后,前述银行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银政合作”不能一概否定。就目前形势来看,地方政府在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方面存在需求,以“银政合作”方式解决上述融资难问题较为便利,于银行也能降低信贷风险。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银监会有关官员也坦承,目前中央经济刺激政策传导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最终还得依靠银行来支持,“不光大型银行会积极与政府展开合作,很多地方城商行由于有政府背景,和政府紧密度高,更容易与政府展开项目合作。”

股份制银行也对此深为动心。一位股份制银行负责人相信,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有更多明确信号和具体的部署,该行会根据政策导向,本着商业原则,寻找“银政合作”机会。至于其中风险,该人士表示,“银政合作”是一种方式,但本质仍然是商业行为,逐渐健全的风控机制应能够起到风险识别作用。

中国工商银行内审局专员赵联盟认为,目前签署的“银政合作”协议,与以往的“打捆贷款”有不同。前者仅是合作协议和授信承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后者则是一揽子贷款的合同。“银政合作”协议框架之下的子项目贷款仍需独立审核,只有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项目才能获得贷款。

上述银监会官员也表示,在日常监管中会比较关注银行与政府合作的项目,而在部分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银行,内部审计也会对那些与政府合作的项目进行专门的审查。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则认为,在逆经济周期的形势下,搞“银政合作”,发展“打捆贷款”,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不仅不是银行经营发展的方向,反而会导致其行为越来越行政化。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地方财政收入急遽下降,“银政合作”风险不小,前景堪忧。

不良贷款容忍度

较之四季度贷款扩张,明年的银行信贷何去何从,更受到各界的关注。

“现在对银行来说,信贷投放是看经济基本面,还是看政策,是一个需要正视的命题。”一位银行监管专家如是说。在其看来,值得担忧的是,货币政策从紧时期不良率出现上升的银行,更会通过增加信贷规模来淡化不良。“如果这个时候以增量来解决存量的问题,未来的风险隐患比较大。”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称,历史经验表明,当经济运行步入下行期,企业和个人信贷需求往往呈萎缩态势,预计明年银行信贷资产业务面临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在“4万亿”计划前,中金公司的银行业研究报告认为,即使2009年GDP下降到8%,2010年下降到7%,由于这两年的拨备充分,各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增长也会在可控、可接受的范围内。

然而,“4万亿”计划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影响则难以预料。在1998年1000亿元的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当时惜贷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受到了来自政府部门的“直接关照”,发放了1000亿元的配套贷款,并成为此后银行“理所当然”接收国家高达2万亿元财务重组计划的借口。这一次银行业是否会重蹈覆辙?

“就好比是大雪球,实体经济出问题就交给银行,银行抱了半天又交给实体经济。如果实体经济不恢复,银行是不可能独善其身的。这需要对银行可能增加的不良贷款有一定的容忍度,也需要银行做好相应的财务上的准备。”广东金融学院教授陆磊认为。

他同时表示,1998年之前,中国银行业刚刚经历了一番宏观层面上的治理整顿,加上银行本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因此违约率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目前虽然银行有信用风险上升之忧,但内在机制已经有了比较显著的提升,应不会呈现1998年不良贷款爆发态势。“现在是一个检验银行改革成果的机会。”

《财经》记者通过对多位业内资深人士的采访了解到,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响应号召为4万亿投资计划配套贷款虽表现得“义不容辞”,但在执行时仍会采取“区别对待”。至于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在内的中小银行,则更多地表示出了观望情绪。

“现找项目那不是找死吗?”国家开发银行一位信贷经理表示。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他认为即使信贷放松,考虑的都应该是以前的储备项目,如已过了贷审会或签了贷款协议没投放的。“开行储备的项目有上万亿元,其中有相当部分符合现在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