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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任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银行主任履职报告

第1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5-0084-04

1 引 言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不断加深,越来越多企业主动以披露经济、环境、社会等非财务信息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报告。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比一般企业负有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及国家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同时,实践也表明,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自身确立社会责任理念和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据统计,我国16家上市银行全部都披露了比较全面的社会责任报告,说明我国上市银行和社会公众对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并积极付诸行动。对我国上市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履行现状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上市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也有助于督促上市银行积极履行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根据2012年各上市银行官方网站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社会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以及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统计,最终深入研究各上市银行的履责状况。

2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内容

为了监督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建议企业应该每年像披露年报一样,定期社会责任报告,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展示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成绩和不足。浦发银行是我国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从2006年开始持续到现在每年定期社会责任报告。建设银行是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北京银行是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3年3月31日,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有9家银行已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其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这9家上市银行公布的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框架见下表所示。

从已披露的9家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看出,大部分上市银行已经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已经把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定期披露事项。从原来的只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到近几年大部分国内商业与银行都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越来越强。从报告框架中还可以看出,9家上市银行都聘请了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做了独立鉴证和报告,保证了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报告最后的社会评价与反馈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成情况已渐入成熟。

从这9家上市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上看,基本上都按照监管部门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主要都是从社会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利益相关方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这四个方面进行报告,报告都能较好的、完整的反映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和问题。

3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3.1 社会责任管理情况

本文针对9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管理情况的报告归纳了以下几项指标:网站上有关于社会责任的专栏、企业战略中社会责任的体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立、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定位以及有关负面信息的披露见图1。

从披露情况来看,9家银行全部在各自网站上没有社会责任的专栏,说明我国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在增强,对社会责任履行的认识越发深刻,报告越发规范。9家银行在其企业战略中都体现了社会责任观,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到长期发展战略中,从战略高度上认识社会责任。例如:浦发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银行品牌战略以及银行整体发展战略相对接,将社会责任工作有机融入品牌建设以及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还体现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从图1可看出,大部分商业银行积极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适时调整董事会的决策职责、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以及加大对管理层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强全面风险、内审、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根据本文统计,9家银行中只有民生银行一家没有在报告中明确说明公司治理方面的作为。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首先要从制度上确立管理机制和监管机构。从披露情况看,大部分上市银行都已建立了良好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并设有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只有中国银行在报告中没有明确指出监管机构,招商银行没有对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立进行详细说明。

银行应该明确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定位并定期汇报责任的完成情况。有8家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披露了对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完成情况。只有农业银行对这方面没有作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9家上市银行均已主动了社会责任报告,把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了企业长期战略规划中。在制度化管理、责任定位等方面绝大多数银行都能较好地完成信息披露,较之前几年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就负面信息披露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9家银行无一例外都回避了此项的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报告的平衡性和真实性。

3.2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012年,各上市银行依然保持了良好的业绩增长。见图2,9家银行都在报告中披露了对助力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以及加大“三农”服务方面做出的成绩。

服务实体经济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上市银行更应该发挥自身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努力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例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支持内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参与银团贷款7.3亿元;交通银行支持沿黄河防洪堤坝和蓄滞洪区建设;农业银行积极为农田水利、西气东输、铁路建设等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根据统计,大多数银行能够积极履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只有两家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没有对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进行详细阐述,分别是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其中平安银行的报告中没有包括经济责任的披露,因此对实体经济、中小企业、服务“三农”方面的成绩都缺失。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活力源泉,上市银行有责任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例如:农业银行全年免收微型企业中间业务收费45项,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浦发银行深挖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潜力,全面推出“吉祥三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2]。从披露情况看,9家银行中只有平安银行没有对扶持中小企业的贡献作明确说明。

对于服务“三农”的责任,大部分上市银行都能坚持面向“三农”的战略定位,强化“三农”金融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村繁荣、农民致富提供金融保障。例如:民生银行积极探索和完善村镇银行的商业模式,设置现代农业金融事业部,对三农产业链中的小微企业提供支持;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以存货质押、企业联保等方式,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但9家银行中出了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也还未对服务“三农”做出的成绩予以披露。

总体来看,各家银行都能较好的履行经济责任,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作用,对国计民生领域予以重点金融服务的责任。

3.3 利益相关者责任履行情况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股东、员工和客户是其典型的利益相关者,政府、社区以及合作伙伴是其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商业银行不仅要为股东谋取丰厚的利润,还应维护其员工、客户、合作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各方的利益。本文认为,银行应该履行的主要社会责任包括: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客户满意度、关注员工成长、参与公益事业以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根据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统计见图3。

参与公益事业和关注员工成长成为银行最为积极履行的社会责任[3]。9家银行都在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积极投身的各项公益活动及获得的荣誉成绩,各家银行基本都能做到:重视员工安全与健康,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自身价值。

对于客户而言,银行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客户的权益,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从报告情况来看,9家银行中5家银行都披露了对客户满意度的调查,工商、农业、浦发和招商银行没有对客户满意度进行报告,其中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工商银行虽没有对满意度进行明确说明但在报告中都有独立的披露对客户的责任。说明大部分银行已经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对客户的责任,不仅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更能以创新金融产品和改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更佳体验。

股东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9家银行中有6家上市银行对本年度经营业绩做了详细说明,大部分银行都有投资者关系网页专栏,以便及时向市场及股东定期汇报财务指标。只有农行、交行及浦发银行在报告中没有对经营业绩、股东价值做出解释。政府是另一个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利益相关者。政府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合规经营,认真遵守反洗钱监管规定,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交行、平安、浦发以及招商银行都没有在报告中披露对反洗钱、反腐倡廉方面的成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政府责任履行的较好。

总体来看,参与公益事业和关爱员工成长是各家银行认知度较高、履行度较好的社会责任。而对股东、政府以及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履行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银行应该兼顾关键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平衡各利益相关者关系,努力实现互利共赢。

3.4 环境责任履行情况

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前进的主流方向。虽然直观上银行与环境污染关系不大,但环境责任确实是银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从坚持绿色运营、参与环保活动、开发绿色产品、推进绿色信贷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统计见图4。

从银行自身对保护环境作出的贡献来说,最直接的就是坚持绿色运营、开发环保金融产品和参与环保活动[4]。9家上市银行都提出了“绿色办公”、“无纸化办公”的理念,并都在报告中用数据披露了报告期内为节能减排作出的贡献。如交通银行推出的“远程智能柜员机ITM”新型服务模式,该模式将银行传统的单一设备与单一柜面的服务,转变成以全行资源实时支撑的集约式在线服务,实现未来“无人银行,有人服务”的微型智能网点。

由于信贷资金的强力导向作用,银行的信贷政策对环境的影响非常显著。从各家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上市银行无一例外地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主要从风险规范、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方面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的融资需求。

总之,从统计结果来看,我国上市银行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力度已逐步加强,在这四个方面做的都十分完善和突出,都能坚持绿色理念,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创新与绿色运营,为绿色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4 结 论

根据以上分析研究,我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4.1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过去相比有明显好转,整体情况较好

根据对9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大部分银行在责任管理、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环境责任四个方面履行的都比较好,尤其是在企业战略中社会责任的体现、设置社会责任专栏、参与公益事业、关注员工成长以及环境责任的履行方面,9家银行全部进行了详细披露。

4.2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回避环境、经济等负面信息的披露

从9家银行的统计结果看,没有1家银行提到在承担环境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的缺失,或者在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造成环境损失的情况。比如,各个银行一边喊着低碳环保的口号,一边滥发信用卡。而且对于满意度和投诉率的披露含糊其辞,满意度百分比通常都接近百分之百,与实际情况不符,降低了报告的可信度。像这些负面信息并未体现在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中。

4.3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大于实质

从9家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看,基本都是确定一些利益相关者并采取某些措施维护他们的利益。虽然每个项目的主题都比较清晰,但是在具体内容上,都是简单堆积一些数据进行阐述或者只强调某一方面的践行活动。

5 建 议

5.1 完善负面信息的披露机制

提高上市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增强报告的可信度。一个真正负责任的企业是能够正确面对自己责任缺失的一面,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5.2 建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会计指标评价体系

虽然随着政策的引导及公众对社会责任的关注日益提高,金融机构已纷纷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但仍然缺乏一个权威的银行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5]。因此,应该结合我国银行业的特点,构建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达到客观地评价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晨,梁宏莉.关键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1(6).

[2]俞震,姜子叶.我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现状分析——基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3]于洪洁.中西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比较与分析[J].基层论坛,2012(2).

第2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当前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立项可采用附带式审计的方法,与相关审计融合实施审计。如“征信管理绩效调查”项目可以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这一常规责任审计进行,属附带式的绩效审计项目,这个审计项目在程序上有所简化,所有程序全部做到与常规责任审计紧密结合,审计报告的许多数据可以直接取自于常规责任审计获得的证据材料,审计建议部分反映的问题也可以在常规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诸多材料基础上综合而成。

附带式审计的做法符合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融合相关审计项目开展绩效审计,是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较重的矛盾、提高审计效能的有效途径。

二、制定审计方案的方法探索

通过审前调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要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审计方案要解决为什么要审计、采用何种方式、审计的切入点是什么、审计哪些方面的内容等问题。要运用评估判断方法初步解决审计取证的导向问题。评估判断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绩效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政府交办或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审计任务,要反复体会任务的宗旨,吃透相关审计标准,把握好审计尺度。

同时,调查问卷、表格的设计要具有很强的总结性,这样便于审计报告阶段的汇总整理和判断分析。

以审计内容的可比性和客观性为导向,将审计范围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这里提出的审计范围是指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财务收支审计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离任审计等常规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限作为审计的时间范围,无需考虑时间的切入点问题。但对于绩效审计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一项资金投入或是一个决策行为产生的效益和显露出的问题具有“滞后性”特征,大都不会在短时间内体现,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产生,绩效审计的时间范围需要选择若干个年度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绩效审计,经常强调要突出审计重点和讲究审计方法,唯独比较容易忽视审计的时间范围问题。

三、实施审计过程的方法探索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主要是对自身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以人民银行职能为切入点,从决策、管理的效果入手,将履行职能的最终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关键内容。简化程序,提高审计效能,结合被审计对象的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报告,已开展的问卷调查等项目,从中抽取重要的事项同步开展绩效审计,也是开展绩效审计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调查,没有必要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对行使职能等过程的监督上,而是应以结果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的分析评价,促进取得审计成效,对绩效审计反映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作出处理。

四、写作审计报告的方法探索

在审计实践中要充分利用报告前置的方法,在审前调查阶段就要运用问题假设方法初步解决审计报告的基本架构问题。即审计报告要回答反映什么情况、是反映正面成绩还是反映负面问题、会有哪些普遍问题与典型问题并如何反映等方面的内容。

审计假设理论认为,在审计目的性和可证实性假设的基础上,就可以对错误与弊端(或成效)的存在、性质、原因以及形成过程等进行假设,这样便于确定审计取证的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程序技术,以利于查明问题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对材料选择的取向作出初步决断以后,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分析审前调查掌握的信息材料,根据审计假设理论充分发挥审计专业判断的作用,就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提出问题假设。

引入审计定级的方法。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每次审计结束时,都应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一个总体评价,另外,内审部门还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按照重要程序进行分级(分为非常重要、重要、次要、无关紧要4个等级),重要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并需要管理层采取一定措施。

第3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4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5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构建“政府领导,人行主导,银监监管,主发起人配合,村镇银行落实”的工作体系,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保稳定,促进九银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壮大,维护村镇银行金融稳定,推动县金融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应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

(二)预防为主原则。维护村镇银行金融稳定关键在预防。

(三)分工负责原则。发展壮大村镇银行,维护金融稳定涉及到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机构、主发起人、村镇银行等多个单位,须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四)保密原则。村镇银行金融稳定工作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力大,须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

1、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帮助和促进九银村镇银行树立良好的社会影响。

2、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有利于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3、帮助九银村镇银行争取并落实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

4、统一领导组织风险应急处置工作。一是成立风险救助领导机构;二是建立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三是确定处置风险的步骤、要求;四是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配合支持风险处置工作,落实各项救助措施;五是统一宣传口径,正面宣传风险处置工作。

5、其他需要政府领导组织的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1、加强窗口指导,引导九银村镇银行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为村镇银行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指导。

2、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及时了解掌握九银村镇银行风险状况,必要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风险提示。

3、改善金融服务,帮助支持九银村镇银行加入清算系统和征信系统。

4、强化协调职责,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域金融运行情况,建立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做好金融稳定信息交流、重大事项告知、风险处置协调等工作。

5、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6、风险处置工作职责主要有:(1)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监测,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2)按照县人民政府部署提出风险化解的建议和意见;(3)对已经开展自救、政府救助仍不能缓解风险的机构,在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紧急再贷款发放或动用存款准备金;(4)做好处置期间的金融服务工作,确保九银村镇银行头寸正常供应、清算正常进行。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银监局办事处

1、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建立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2、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督促九银村镇银行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集中度、资产流动性及关联交易等方面,促进九银村镇银行依法依规稳健经营。

3、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等有关单位建立完善风险处置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职责,确定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4、如九银村镇银行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应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九银村镇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九银村镇银行

1、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组织基本完整、运作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有效实施。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遵守银监会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政策法规。

3、加强风险控制,主要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4、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在完善内控的同时制定本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

5、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银监局办事处报告。

6、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银监局办事处报送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数据和资料。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银行(主发起人)

1、主动履行对九银村镇银行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责任。

2、督促指导九银村镇银行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治理结构。

3、必要时对九银村镇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4、正确行使主发起人和控股股东职责,不利用主发起人或控股人地位,损害九银村镇银行独立法人地位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5、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银监局办事处做好九银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主发起人在风险处置中应承担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牵头制订《促进九银村镇银行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制定并执行《县村镇银行稳定性监测暂行办法》、《县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开展对村镇银行金融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九银村镇银行提示金融稳定风险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防范金融风险。

(四)委托主发起人银行对九银村镇银行开展压力测试。

第6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会计财务 工作转型 对策

一、转型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转型是会计财务工作适应形势的新需要

党的十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管理的措施。中央“八项规定”、全面深化改革、新《预算法》的实施、系列公务活动文件的制定等,对人民银行财务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财务工作必须切实改变以往的粗放管理、不讲究资金效率的行为.要通过工作转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转型是适应会计财务工作发展的新内容

市州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支付清算与反洗钱职能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会计财务工作从多职责向单一职能转变.同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CS全面上线运行,县支行会计核算功能的全面上收,会计财务操作性职能明确减少.而相应的,充分利用会计财务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的功能亟待加强,以更好地服务于领导决策。

(三)转型是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总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中有关会计财务科主要职责中明确“负责辖区银行业会计信息分析”。《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些法律,赋予了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的法定职责。但从目前看,除要求报送报表外,会计信息分析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是否存在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未能履行其相关职责。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认真履行法定赋予的职责是会计财务部门转型的迫切要求。

二、转型的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转型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依法履职的原则:转型必须是会计财务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

(2)服务决策的原则:转型必须是有利于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为领导决策服务。

(3)强化管理的原则:转型要有利于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对外要有利于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监督管理,促进其合规经营。

(4)区别对待的原则:转型要按照总行、省会中支、市州中支、县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的不同工作范围、职责,结合各地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有所侧重地进行转型。

(二)转型的主要内容

1、从服务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决策需要进行转型

重点是从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分析、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分析、货币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财务影响等方面入手,强化分析调研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报告,为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参考。

2、从着力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转型

重点是从积极开展预算绩效评价、探索预算定额管理、推进预算标准化管理体系等。

3、从防范内外部风险管控方面进行转型

重点是从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资金风险,减少外部监管部门对财务管理的业务风险等。

4、从拓展会计财务工作履职领域进行转型

重点是从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监管,强化对准备金缴存科目核算的合规性监督检查,积极开展会计报表真实性监管等方面。

三、实践中推进转型需解决的几个瓶颈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一是领导层不够重视。少数领导认为转型是会计部门自身的事情,费用、预算是会计财务的重中之重, 转型不会给全行带来明确的效益。二是会计队伍不够理解。相当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当前会计工作任务较重,一系列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会计工作较以往更加严格、规范,现在提出转型无疑加大了工作任务,难以适应。

(二)职责定位上的偏差

市州中支内设机构改革给了大家一个导向,认为会计财务工作原来有多项对外的职责全部被分设,现在纯属人民银行内部服务机构。开展对银行业会计信息分析研究是越位,是在揽职责,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会计队伍难以适应转型的需要

目前,基层行会计队伍人员老化,操作性人才多,学术性、研究型人员较少,会计人员很多均没有经历全面综合性岗位的历练,很难适应会计转型的要求。

四、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转型工作规划的顶层设计

总行要制定全国性的会计转型工作规划,明确转型的工作方向,制定近、中期转型工作目标,对转型工作作出全面布署,以使转型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二)要切实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会计工作转型必须要有相应的人才作保障。上级行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全面的岗位轮训,重点培训转型涉及的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转型的履职能力。

(三)要理清会计工作外部职能

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会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管理职责。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会计对外履职的新职能,推动会计财务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决策服务。

第7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并针对我国近年来金融大案频发的现状,分析了准则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的警示作用。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诈骗案件动辄上千万元甚至数亿元,呈现出涉案金额高、数量持续上升的特点。仅从数量上看,我国银行业金融诈骗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给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安全带来了极大风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的前身]了国际审计实务公告(IAPS)1004号《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公告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外部审计师和银行监管者的作用、外部审计师与银行监管者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公告强调银行治理层的责任,强调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相一致,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适用于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专项任务。从准则的核心内容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基本上是一致的,准则从形式上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在实务中,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都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一、准则颁布的重要意义

银行在现代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支付方式、经营和贸易的资金。为安全、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能,银行业必须获得公众的信任。因此,与一般性质的经营企业相比,同样作为经营性质的机构,除具有基本的公司治理、股东关系等外,银行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团体,即银行的债权人。为保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为保证公众利益,银行要接受中央银行或有关官方机构的谨慎性监管。

银行的财务报表要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注册会计师依据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这些依据包括:独立性、客观性、职业能力、应有的谨慎、充分的计划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增加了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促进了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随着银行业务的日趋复杂,越来越需要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许多方面,银行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同样的挑战,他们的职能被视为是相互补充的,银行监管机构不仅受益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而且可以安排注册会计师实施额外的工作,这些工作有助于其完成监管责任。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也要寻找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以便更有效地完成其职责。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促进财务报表审计和监管的效果。

二、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准则首先讨论了银行治理者――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责任。正如财务丑闻所证明的,没有适当和正确的董事会治理控制结构,会大大降低审计师和监管者工作的有效性。

1.准则列出董事会、管理当局的责任,这些职责应该保证实现以下目的:

2.委托具备充分专业技能和诚信的人完成银行的任务,在关键岗位上委派有经验的人员。

3.针对银行的不同行为,建立并实施充分的政策、实务和程序,包括:

(1)推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准则。

(2)准确识别、计量所有重大风险、充分监控和控制这些风险的系统。

(3)资产质量的评估和恰当的确认与计量。

(4)“了解你的顾客”原则,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犯罪分子利用。

(5)利用恰当的控制环境,实现银行既定的绩效、信息和遵循性的目标。

(6)内部审计进行遵循性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4.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5.银行应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6.遵守有关债务清偿能力与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7.不仅保护股东的利益,还要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意见。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为此,注册会计师要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考虑重大错报风险、考虑舞弊风险因素的影响来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准则论述了银行有别于其他商业组织的特征,以此提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予以充分地关注。最后还指出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重大事项以及考虑告知银行监管机构的重大违法事项等。

(三)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在很多方面,对同样的事情,银行监管者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可以相互补充。银行监管重在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促进单个银行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因此,监管机构运用其财务报表来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管银行的现有能力和未来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关注向股东或董事会报告银行的财务报表,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会考虑管理当局所使用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银行监管涉及银行安全和谨慎管理的基础,即保持内部控制系统的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会评价内部控制以确定其可信赖程度,从而计划和执行审计。

银行监管机构必须确信每个银行在一贯性的基础上保持充分的会计政策,以便监管机构能够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也便于银行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是否保持了充分、可靠的会计记录,足以使会计主体编制没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有一个表达意见的基础。

准则指出,审计和监管工作的目标、范围各不相同,但是,在许多方面,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双方都有用。管理者和审计师的交流以及已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可以提供关于银行经营不同方面的有价值的观点。同样,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通过银行监管获得有用的信息,当进行监管检查或管理会谈时,从提交给银行的检查面谈的交流材料中也可以得到一些结论。这些沟通对审计十分有用,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些对重要领域的独立评价。总之,银行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谐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监督及审计效率。

(四)协助完成监管过程的补充要求

针对注册会计师受监管者要求完成的特定任务,准则规定了以下七条原则性要求:向监管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是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报告该信息或特定程序的实施,注册会计师不承担监管责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银行的正常关系应受到保护;在接受监管机构的任务之前,要考虑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要详细而清楚地说明监管要求;银行监管机构的任务要在注册会计师的能力之内;注册会计师完成监管者的任务要有合理基础;注册会计师要对获取的信息保密。

三、准则对实务的几点启示

从准则制定的目的与内容来看,审计准则主要是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与立场,便于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的制定过程来看,实务公告充分考虑了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与我国的审计准则不同的是,公告描述了如何利用每一个角色,更加强调银行监管与内部、外部审计的相互作用,强调发挥各自的功能,使监管工作更有效率和效果,充分的监管使各方都负起了应有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审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强调以下方面的内容对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对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审计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完善治理结构是银行的首要责任

与国际审计实务公告一致,审计准则把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职责放在了第一部分进行论述,并且始终强调注册会计师审计与银行监管并不能取代银行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目前,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上市,银行已经开始注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设,如上收支行管理权限、机构的扁平化、建立应急机制等。但不可否认的是,银行在改制过程中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存在“一把手”权力过大、忽视“一把手”的道德风险、治理层与管理层职责的划分不清、市场定位不准、片面强调业务指标、对内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用不明显等严重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内部治理,通过对权力的配置来制约银行的高管层和基层金融机构的权限是十分必要的,使金融机构在战略决策、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等各环节中有相互的监督和制约,以减少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加强银行监管机构的作用

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和一系列监管法规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外部监管是控制金融犯罪的关键,监督者是站在相对独立的角度来实行有效的监督。但是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由于人力、方法有限,无法达到大面积的监管。从当前监管的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作为监管的重点。由于监管制度的操作性不是很强,使监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完善监管法规,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和方法。同时,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力量,降低监管成本,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联系

准则从形式上已经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就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力量来看,准则实施的关键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要进一步细化准则,尤其在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方面,要完善银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沟通程序以及相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措施。协会要充分发挥集体力量,鼓励和支持注册会计师与银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积极总结有效的金融审计方法并加以推广。

第8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局下发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50号)文件要求,对本公司人员进行履职回避摸排工作,以及建立履职回避制度,此项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秉承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结合自身平时工作情况,认真做到自查自纠。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履职回避制度是公司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贯彻落实好履职回避制度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度下发实施以来,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部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领导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主动上报回避关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二、积极做好履职回避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增强全体员工学习任职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宣传,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员工了解和把握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第9篇:银行主任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基层央行;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69-03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作为派出机构,扎扎实实做好基层央行各项工作,以业务发展成果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应当立足当前,着眼现有职能,探索具体的、可操作的模式,把应该而且能够做好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履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职能工作重点

根据相关法律与规章,当前,地(市)人民银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现金、国库、反洗钱、银行卡、账户、征信、外汇、支付结算等。这些业务和管理职能,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也是容易滋生社会腐败现象的重要渠道。只有厘清履职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解决潜在问题,才能更好地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工作。

(一)现金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未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违规向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为不法分子套取现金或开展现金交易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监管部门对现金存取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温床。

(二)国库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个别财税部门为完成任务,采取“空转”手法虚收税款,给国库预算收入增加“水分”;未按审批权限、退库范围、退库程序和政策依据,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财政部门为无年度预算、无用款计划或未附相关文件依据的非预算单位办理拨款手续;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擅自开设税款过渡户,延压、截留预算收入;行政执法部门将其征收的各类行政性收入转入其基本账户,长时间不办理入库手续,坐收利息,将所收非税收入转移、挪用,跨年度缴库调节收入。

(三)反洗钱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对资金交易的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金融机构未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没有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监测、跟踪客户资金来源、去向、资金性质等工作不到位;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反洗钱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机构,司法、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铺开;证券、保险行业没有规范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交易报告制度,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场所。反洗钱工作科技含量较低,手段较为缺乏,尚未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银行卡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用卡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或案情通报不及时,给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留下隐患;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格审查不严,致使银行卡成为个别腐败行为的资金运作渠道;对ATM和POS机的安全维护和管理不到位,导致用卡环境较差,妨碍了公务卡的推行。

(五)账户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开立其它账户按基本账户使用;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违规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六)征信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或信息采集失真;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不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关社会各方面的守信失信记录、反腐倡廉信息未导入征信系统,导致系统功效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对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查不严,贷款卡发卡及年审手续不全,或擅自发卡、年审,致使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客户信息失真、信贷决策失误;借发卡或年审之机乱收费,私设“小金库”,造成贪污或挪用隐患。

(七)外汇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地方政府片面引资,给地下钱庄资金通过假投资渠道注入境内提供可乘之机;外贸公司专门注册虚假公司从外汇局骗取核销单用于倒卖,骗取出口退税、政府出口奖励,牟取暴利;不法外商串通资产评估公司虚增资产,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非法逃汇;企业通过其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公司外汇收支的“公款私存”,减少企业收入,转移经营收入,逃避国家税收。

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操作

综合以上问题,地市人民银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放在对履职权限的管理和约束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反腐倡廉工作,防止监管和行政许可过程中滋生腐败,又要对社会反腐倡廉发挥协防作用。同时,还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相应的履职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形成有效遏制腐败的坚固屏障,保障经济肌体的健康发展

(一)推广非现金结算工具,从源头上加大监督力度

加强对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有关规定对办理现金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核对、登记、留存复印件,并按法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要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推行“三票一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为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腐败打好基础;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专用账户支取现金的审批工作;发挥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功能,利用新券调拨号码协助有关部门核查嫌疑线索。

(二)加强国库资金监管,保证财政资金合法使用

履行国库监管职能,严格执行现场检查程序,发现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截留、占压、挪用预算收入的,应及时有关部门协商,及时查究处理;加强对拨款、退库资金的后续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国库处罚权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国库部门、财监办、审计特派办提出书面意见进行反映;做好对预算收入凭证的审核工作,加强柜面监督,有效制止和纠正预算收入收纳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财政、征收机关等各方面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惩处经收处占压财政资金和违规开设过渡户的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规范财政资金和税务部门的账户管理工作;国库部门与财政国库部门、预算征收机关要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发现可疑情况一查到底。

(三)加强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和腐败行为

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内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做好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和登记工作,认真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异常资金流动和客户交易背景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收集、分析、甄别和及时发现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线索;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其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提升反洗钱能力;严格执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主动与当地公安及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适时将房地产业、典当业、业纳入反洗钱监测体系。

(四)推行公务用卡,扩大银行卡支付的适用范围和区域

组织开展推广和使用银行卡宣传工作,减少现金使用率,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意识;发卡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格审核,严格实行账户实名制及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ATM的安全维护和POS机具的日常监控管理,进一步消除银行卡支付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营造安全、良好的银行卡支付结算环境;宣传和推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商务人士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加强账户管理,落实账户实名制

严格审查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监督开户银行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明确专人审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开展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工作,落实个人存款实名制;督促监督开户银行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认真开展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六)加强征信管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认真核对相关报表数据信息,确保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继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拓展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与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质检、环保、公积金管理中心、法院、电力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合作,推进征信平台建设,为金融案件侦查和腐败行为的惩治提供信息支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贷款卡发放及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按规定在系统中予以年审不合格记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不查询信用记录而导致腐败案件隐患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禁贷款卡发放、年审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七)加强外汇管理,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改进地方政府考核机制,不给骗取出口奖励留有空间;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规定为企业办理验资业务,外汇局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的监管,共同打击非法验资和评估行为;加强对个人异常收汇的分析监测,遏制个人利用外汇收付途径进行逃税现象。

三、履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职能的组织机制

推进地市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实现当地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践行“两方责任、三方联动”的组织管理机制。

(一)党委应承担起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责任

履行社会反腐职责领导是关键。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反腐工作,把践行社会反腐工作列入单位总体工作规划,成立支持社会反腐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支持社会反腐工作例会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纪委要担负起组织、检查、督促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责任

纪委要把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职能部门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工作记载及公示制度,采取问卷调查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职能部门履行社会反腐工作状况做出等级评价,对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好的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履行社会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条块联动”

完善以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监管小组为“条”,以地市中心支行各职能科室为“块”,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监管网络格局。

(四)实行“协作联动”

协调公安、安检、商务、工商、税务以及地方政府与经济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反洗钱联络员制度、情报汇商制度等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形成单位间通力合作、共同服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