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险索赔函范文

保险索赔函精选(九篇)

保险索赔函

第1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第2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风险防控

对于涉外保函来讲,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URDG758第33条明确赋予了保函的可转让性,加之国际商务交易的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申请人要求开立可转让保函。可转让保函为受益人的再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从而在保函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那么,深入理解涉外保函转让的法律基础,准确把握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点,必将成为拓展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业务的有力抓手。

一、涉外保函转让概述

在国内保函中,国内银行往往都会在保函条款中增加“本保函不可转让”的约定,这是因为国内保函适用我国担保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保函如果不约定禁止转让的,都将导致保证债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且新的受让人有权提出索赔,从而使担保银行被索赔的风险增大。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无明确相反约定保证债权即可随主合同同时转让”不同,由涉外保函绝大多数适用URDG758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其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故涉外保函是可以转让的。

涉外保函的转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狭义的保函转让,即保函项下所有权益的转让,包括索赔权利的转让,这种转让改变了保函项下的当事人,以及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得担保银行不得不面对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即受让人)的索赔,所以常常引起担保银行的格外慎重;另一种是广义的保函转让,即收款权益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提到的保函的款项让渡,其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没有实质区别,通常可为担保银行所接受。为方便理解,下文所称保函转让特指狭义的保函转让。

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分析

涉外保函的可转让性,增强了保函的流通性,在实践中符合受益人的融资需求。在国际融资的最新发展中,保函的转让为受益人的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各种国际融资机构正是通过保函的可转让性实现了资金流动的便利。但是,由于涉外保函具有独立性与单据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可转让性相结合,尤其是索赔权利的转让,造成了可能出现的以下潜在风险:

(一)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增大

涉外保函的转让,由于原受益人退出保函法律关系,而由新受益人成为保函的当事人并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大大增加了担保银行面对欺诈索赔的风险。这是因为担保银行不但要面对原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而且可能面对新受益人的欺诈,甚至两者共同欺诈。

就原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就算是担保银行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欺诈的事实,但只要新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行为,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向新受益人援引对原受益人的抗辩。这也符合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的本意: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况,但是只要新受益人能够证明其善意,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对善意的新受益人提出抗辩。就新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由于新受益人并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在取得单据方面存在先天的难度。当新受益人无法取得相关单据向担保银行进行正常索赔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会选择伪造单据,从而向担保银行进行欺诈性索赔。

(二)担保范围扩大,赔付风险难以评估和分析

将保函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当事方的受让人,意味着担保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基础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担保范围扩大。若受让人不明确或多个以上,担保银行的赔付风险更是处于不可预测的状态,难以评估,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同时,若因保函中的转让条款与申请人与担保银行签署的保函开立申请书中约定的保函转让的约定发生矛盾或不一致,也可能引起担保银行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三、商业银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防控建议

由于保函转让后,担保银行对于原受益人的抗辩权不能向新的受益人行使,故无形中增加了保函被欺诈或恶意索赔的风险,担保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保函,应关注上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对于保函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URDG758对于保函转让的对象及转让的次数均未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即只要保函条款中未禁止,保函可以多次向不同受让人进行转让。担保银行为了防止保函转让过程中的“失控”,往往在保函中限定受让对象以及允许转让的次数,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可转让保函中不能含有对受让人无限制或受让人过于宽泛不明晰的条款。

(二)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

尽管国际惯例并未规定保函的转让必须经过指示方的同意,但在实务操作中,除非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不应擅自同意保函的转让。担保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往往会在保函条款及保函开立申请书中明确上述对于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对于申请人而言,因为保函是担保银行独立的承诺,保函转让的生效,并不以申请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但是,保函的转让将导致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如果未经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可能丧失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因为保函申请人会向担保银行主张,担保银行同意保函受益人的变更,违反了担保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

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其被索赔的风险将大大增加,而无论保函是由原受益人提出索赔,还是由受让人提出索赔,担保银行最终均需向保函申请人追偿。故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前,更应进一步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避免在担保银行付款后无法向申请人追偿。担保银行应审查保函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财务能力;申请人的履约历史情况;基础合同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基础合同是否真实等。

综上,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贸易的逐步深度融合,涉外保函已经并将持续成为国际融资中的常用担保方式。为有力支持业务发展、安全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内规则与国际惯例,在业务处理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欺诈、减少纠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关键词: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保函索赔条款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二、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1、检索即付保函的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我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重要区别,它有备用信用证的某些特征: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2、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

(1)、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保证人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即被保证人不得以此作为向保证人补偿的抗辩理由。

(2)、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

3、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

(1)、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

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2)、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特征。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三、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二、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三、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四、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申请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受益人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

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我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保函业务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书目:

1.《金融担保法律实务》许先丛、陈正川主编 金融出版社。

2.《担保法新问题与判例》高圣平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关键词Poisson过程; 广义Erlang(2)过程; GerberShiu函数; 红利边界; 破产概率

中图分类号O211.6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若用单一险种的风险模型来描述其风险经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保险公司会考虑险种的多元化并不断开发新的险种.又由于保险公司的各业务之间的复杂性, 使得可能引发风险业务的共同因素的存在, 不同险种的之间可能具有某种相关性, 从而引发了对索赔相关的风险模型的研究.另外,保险公司为吸引更多的用户,又推出各种分红保险,即投保人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经营的利润中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所以说分红保险为客户有效规避风险、获取最大利益提供了良好机会。近年来,分红保险已逐渐成为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从而也引发了学者对带红利的相关风险模型的研究,见文献\[1,2\].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考虑如下带红利的两类索赔相关风险模型,

本文建立了常数红利边界下两类索赔相关的风险模型, 其中两类索赔计数过程分别为独立的Poisson过程和广义Erlang(2)过程,可以将模型(1)理解为,过程K(t)所产生的索赔是由一个与两种风险过程无关的外界因素所致, 例如, 一场交通事故(或一个大自然灾害(地震、海啸等)等)可造成与潜在风险(K(t))相互独立的不同种类(Xi,Yi,…)的保险索赔. 利用模型(1)及本文所述方法, 保险公司可预估此时的理赔额的大小、破产概率等问题,从而可为保险公司设计相应财务预警系统及保险监督部门设计某些监督指标系统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 为更确切地描述保险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可以在本文模型的基础上将常数红利边界推广为阈红利边界或线性红利边界.

参考文献

[1]X Sheldon LIN, Gordon E Steve DREKIC. The classical risk model with a constant dividend barrier: analysis of the GerberiShiu discounted penalty function\[J\]. Insurance: 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 2003(33): 551–566.

[2]张燕, 田铮, 刘向增. 阈红利边界下理赔时间间隔与理赔额相依的风险模型\[J\]. 数理统计与管理, 2008, 27(4):730-739.

[3]Kam C YUEN, Junyi GUO, Xueyuan WU. On the correlated aggregate claims model with poisson and Erlang(2) risk processes\[J\]. Insurance: 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 2002(31), 205-214.

[4]Yan LIU, Wenquan YANG, Yijun HU. On the ruin function for a correlated aggregate claims model with poison and Erlang risk processes\[J\]. Acta Mathematica Scientia. 2006, 26 B(2):321-330.

第5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关键词:二项分布;联合分布;聚合风险;理赔额分布;近似模型

【中图分类号】 O1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8437(2012)02-0001-02

一、引言

聚合风险模型是将保单组合视为一个整体,以发生理赔的保单为基本研究对象,理赔总量是按每次理赔发生的时间顺序将所有理赔量累加起来。

用N表示谋类保单在单位时间(比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理赔的次数,用Ci表示该类在此期间第i次理赔的金额,则该类保单在此期间的理赔总量S可表示为:

S=C+C+…+C=Ci, N>0 0 N=0 (1.1)

其中:

(1)N取值为非负整数,而且P{N=0}=0,N是与保单组合的理赔发生频率有关的随机变量,一般称之为理赔次数变量。

(2)Ci是取值于正数(连续或离散),测量每次独立理赔量额度大小的随机变量,而且P{Ci=0}=0,一般称之为理赔额变量。

为了使模型(1.1)在理论上具有可操作性,通常对其有以下的假设:

假设1:随机变量N,C1,C2,…CN相互独立。

假设2:C1,C2,…具有相同的分布,即Ci都是同质风险,记他们的共同概率分布函数为P(X),概率密度(或概率函数)为

p(x),用C表示服从该共同分布的随机变量。

在风险理论中一般称模型(1.1)为短期聚合风险模型。对于模型(1.1)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聚合理赔量S的分布,也就是研究如何用N的分布和Ci分布来表示S的分布。

所以首先要分析N和C分布。对于N,本文中我们选择了二项分布,对于C呢,通常考虑指数分布,对数正态分布和伽马分布等取之于正半实轴的连续分布,这时的S成为复合二项分布。

二、理赔次数和理赔额的分布

1.理赔次数的分布—— 二项分布

我们所讨论的保单组合的索赔次数服从二项分布,设索赔次数N服从二项分布,即

p(N=k)=Cp(1-p), k=0,1,2… (2.1.1)

容易计算出N的均值、方差和矩母函数分别为:

E(N)=np,var(N)=np(1-p), Mn(t)=(q+pet)n (2.1.2)

2.理赔额的分布

对于理赔额分布的估计是获得复合理赔总量分布信息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由于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不可能用一个或几个随机模型就去概括各类损失分布的规律,在概率统计中我们多用离散型分布、连续型分布、混合分布、经验分布来描述理赔分布。常见的有指数分布、对数正态分布、伽马分布等。

三、基于二项分布的理赔总量模型

用聚合风险描述理赔总量也就是要获得理赔总量S=Ci的概率分布信息,即按讨论顺序可归纳如下三个问题:

(1)关于S的概率分布和概率密度;

(2)关于S的均值;

(3)关于S的概率分布的近似和逼近。

1.用卷积法获得的分布

首先从分布函数的定义出发,直接计算模型(1.1)的分布函数和分布密度。设S的分布函数Fs(x),则有:

Fs(x)=P(S≤x)=P(S≤x| N=n)P(N=n)=P(N=0)

+P(N=n)P(C1+C2+…+Cn≤x) (3.1.1)

由于C1,C2,…,CN独立同分布,共同概率分布函数为F(x),概率密度函数为P(x),则P(C1+C2+…+Cn≤x)=F*F*…F(x)

=F*n(x),将此代入式(3.1.1),并且定义F*n(x)1可得:

Fs(x)=P(N=n)F*n(x) (3.1.2)

相应地,也有S的密度函数fs(x)的表示:

fs(x)=P(N=n)p*n(x) (3.1.3)

对于离散型随机变量,这里的概率密度理解为p(x)=P{X=x}。

2.用矩母函数获得的分布

由模型(1.1)以及矩母函数的定义有:

Ms(t)=E(ets)=E[E(ets | N)]=E[M(t)]N=E[(e)]

=MN[lnM(t)]

通过推导,我们可以知晓:若知道Ci与N的矩母函数,就可以计算出S的矩母函数,再由S的矩母函数得到S分布的相关性质。

3.用递推性质获得S的分布

3.1(ɑ,b,0)分布类定义

计算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函数Px,若存在常数使得=ɑ+, k=1,2,…成立,则称随机变量N属于(ɑ,b,0)分布类,(ɑ,b,0)分布类是一个两参数分部族,参数分别为ɑ和b。

3.2(ɑ,b,0)模型获得S的分布

若模型(1.1)中的理赔次数服从(ɑ,b,0)类计数分布,且理赔变量C取值于正整数,则有如下关于理赔总额概率分布函数fs(x)的迭代公式:

fs(0)=P(N=0)=p0 , fs(x)=(ɑ+)p(i)fs(x-i) (3.3.1)

对于本文中二项分布,通过(ɑ,b,0)的递推表达式可以得到P0=qn,ɑ=-p/q,b=(n+1)p/q,即:对于复合二项模型:当理赔额变量C取值于正整数,有如下迭代公式:

fs(x)=(+)p(i)fs(x-i)=-

[1-]p(i)fs(x-i) (3.3.2)

四、复合二项分布及其性质

如前所说,本文讨论的是复合泊松模型我们先对复合二项分布进行重新定义。

随机变量S=Ci服从复合二项分布要求其满足:

(1)随机变量N,C1,C2,…,CN相互独立;

(2)随机变量C1,C2,…具有相同的分布;

(3)N服从参数为n和p(0

我们再记具有相同分布的分别理赔额变量为C,其分布函数为F(x),其k阶原点矩Pk=xkdF(x), k=1,2,…,,从而对于复合二项分布S,有:

E(S)=E(N)E(C)=npp1,

Vɑr(s)=E2(C)Vɑr(N)+E(N)Vɑr(C)=p12[np(1-p)]+npp2 ,

Ms(t)=MN[lnMc(t)]=(q+pMc(t))n

而对于S的分布,我们可以由上一节讲述的三种方法中任意一种都可以获得,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对于复合二项分布模型的性质,我们将采取与复合泊松模型比较的方式进行探讨。

1.关于合成定理的讨论

定理4-1 已知S1,S2,…,Sm是相互独立的随机变量。而且Si为参数ni,p的复合二项分布,理赔额变量的分布函数为Fi(x),i=1,2,…,m,则S=S1+S2+…+Sm服从n=ni和p的复合二项分布,理赔额变量的分布函数为:

F(x)=Fi(x) (4.1.1)

证明:令Mi(t)表示Fi(x)对应的矩母函数,则Si的矩母函数为: MSi(t)=(q+pet)ni, i=1,2,…m

由于S1,S2,…,Sm相互独立,则S的矩母函数为

Ms(t)=MSi(t)=(q+et)ni=(q+et)n

其中n=ni,从而可以看出S的分布以n,p为参数的二项分布。

该定理对于建立保险风险模型有很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它告诉我们在考虑多个保单组合构成的总业务组合时,若这些保单组合之间是独立的,而且每个保单组合的总理赔模型均为复合二项模型,则总业务组合的理赔模型依然为复合二项模型

2.关于分解定理的讨论

假设复合二项分布有和复合泊松分布一样存在的分解定理的话,显然如下面的定理4-2所示,本小节我们将证明复合二项分布对于分解定理是不成立的。

定理4-2 假设随机变量S服从复合二项分布,参数n与p,理赔额为离散随机变量,概率函数为πi=P(C=xi),i=1,2,…,m,其中xi表示理赔额变量的取值。若记Ni为S中取值为xi的次数,i=1,2,…,m;则有

N=N1+N2+…+Nm N>0

S= 0 N=0x1N1+x2N2+…+xmNm N>0

则以下结论成立:

(1)N1,N2,…,Nm相互独立;

(2)Ni服从参数ni=nπ与p的二项分布,i=1,2,…,m。

证明:现引入多项分布的概念,设一个随机试验可能产生m个不同的结果,出现第i个结果的概率记为πi,对于固定的k,重复此实验k次试验结果i出现次数为Ni,i=1,2,…,m,则有Ni=k,πi=1,且概率分布:

PN=n,N=n,…,N=n=ππ…π。

矩母函数:M(t1,t2,…,tm)=E[exp(tiNi)]=(πe+πe+…+πe

利用全概率公式可得:

E[exp(tiNi)]=E[exptiNi)| N=k] P(N=k)

=(πe+…+πe)nkP(1-P)

第6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银行保函 管理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并由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对担保人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其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约的疑虑,促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银行保函介绍

(一)常用的保函类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用的保函类型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滞留)金保函。

1.投标保函,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负责给予偿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2)中标后,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后,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责任。

2.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各地区差距很大,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可要求附违约证明)后,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保证范围广,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预付款保函,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反过来,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企业一旦违约,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种方式:(1)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2)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3)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质保金保函,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保函的开立方式

保函的开立方式,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又可分为两种:(1)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2)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不直接递交,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代为转递的银行,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因此,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保函费用按季1‰~2‰,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只是保函转开时,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调减手续费。譬如,投标保函,开标后要及时结清,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开立保函前,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对于存入的保证金,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获取部分利息收入,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3.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保函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强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超过保函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如果双方有争议,又互不让步,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从2011年2月16日起,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 000余人,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加强银企关系,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满足合同需要,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庆帆,张庆勇.浅谈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2003(8).

第7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利比亚西部陆上天然气管道工程,业主为意大利阿吉普利比亚(agip gas bv)分公司,与业主合作的监理方为意大利泰克尼普(technip)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在中国石油(cnpc)的支持下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cpecc)联手,经过激烈的国际竞标,一举中标获得了该工程epc总承包。管道工程起点为撒哈拉沙漠的wafa首站,终点为地中海海岸的mellitan末站。该工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承担设计、采购、施工、预试运行、试运行和管道的性能测试。合同总价为1.461亿欧元(不包括主管材费和试运等费用)。项目采用欧洲和美国标准,设计和施工难度之大,对健康、安全、环境的要求之高,尤其对合同风险管理和合同索赔管理控制之严,在以往的境内、外长输管道工程中都是罕见的。

二、合同风险管理

(一)合同谈判中的风险规避

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02年6月17日(授标函的日期),尽管双方签署合同的日期是同年10月23日,但合同都被认为从生效日期起全部具有效力和生效。合同条款在签署授标函时就被限定,没有多少谈判的余地,在合同签署前,仅给中国承包方一次合同澄清谈判的机会。

8月14日,业主根据招标文件和双方确认的来往传真、信函、投标文件、罗马澄清会议纪要、双方签署的授标函以及按授标函内容起草的合同草稿一并交给中方征求意见。通过对合同条款和itt文件认真复阅、评审,特别对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中方共提出30条修改意见,其中包括:合同文件第“c”部分“承包商工作范围”14.3.2条,履约保证中的输油能力540smm3/h。由于16英寸管子的壁厚从7.9mm(itt)增加到了11.9mm和17.5mm(钢管订单),根据理论计算,管道的输油能力也应从540sm3/h降到510sm3/h。这样就与原要求的数据有偏离,需要中方在合同谈判时加以解决。

国际工程没有慈善家,任何一个业主都是以自身利益为重。这样中方将合同谈判的重点列为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目的是规避合同风险,保护自身的利益。

谈判非常艰难,当中方提出有关原则性的条款和对索赔有利的条款的修改意见等业主比较敏感的问题时,业主以投标过程中中方对合同条款已经确认,并已签署授标函为由,拒绝中方的修改意见,并明确表示这些意见在签署授标函以前提出有可能接受,但这些合同修改意见会直接影响到中方的中标。在谈判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沟通,第一轮谈判双方对17条修改意见达成共识并签字通过,遗留13条修改意见留着第二轮合同谈判解决。第二轮合同谈判遗留4个问题,其中3个问题中方是可以让步的,但为了稳妥解决输油管道的输油能力问题,中方把可退让的3个问题一起放到第三轮合同谈判中加以解决。通过进一步的沟通、磋商、妥协,逐步减少了双方的不同认识,增加了相同点,业主在第三轮谈判中,不仅同意履约保证中的输油能力从540sm3/h降到510sm3/h,还同意中方修改的变更指示程序以及在业主选项中提高中方后勤保障人工单价的意见。经过三轮历时一个月的紧张、艰难的合同谈判,中方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合同签署标志着利比亚西部陆上天然气管道项目最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得到双方的确认生效,为整个项目的执行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二)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化解

利比亚西部陆上天然气管道项目地质条件十分复杂,80%为岩石地段。尤其是该项目采用海水从最低端上水试压,淡水从最高端注水试压,高端与低端有370米的高差,这在管道局的经历中尚属首次。

在淡水注水试压前,业主和监理按合同规定,要求中方进行水质分析化验。中方在监理监督下取出水样,在利比亚权威机构进行水质分析化验,其结果硫酸盐指标为246ppm。

在预试运和试运指南t-70-s-z-0002-00中,第5.1条水质化验标准:“对试压管段首先要注入填充水,水质要满足以下上限:硫酸盐42ppm;脂肪酸14ppm;氨3ppm”。水质化验结果大大超出合同规定的指标,业主和监理要求中方再次化验,结果不能如愿。

因为水质硫酸盐指标严重超标,业主和监理要求中方打井。合同规定,业主在沙漠提供淡水井。打井,一是时间不允许,二是费用不在合同总价之中。一场合同纠纷摆在中方面前。

中方先从文件的优先权顺序人手进行争辩。依据澄清和修改文件第42条相关数据进行判断,在澄清和修改文件中,水质化验标准硫酸盐239ppm,脂肪酸和氨的指标虽然没有被提到,但应按上述“第5.1条水质化验标准”给出同样脂肪酸和氨的数据作为水质化验标准:硫酸盐239 ppm;脂肪酸14ppm;氨3ppm。尽管业主和监理同意了中方提出的建议,水质化验硫酸盐指标还是比合同规定指标超出7ppm,合同纠纷没有停止。如何说服业主现有水源水质是满足试压水质标准的,成为双方的关注点。

中方把利比亚境内几种品牌矿泉水商标汇集在一起,把水质化验数据与商标显示的数据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水质化验数据都在矿泉水商标显示的水质化验数据范围内,一场水质化验合同纠纷在铁的事实面前结束了。

通过这场合同纠纷,中方认识到,在项目实施中,中方一定严格按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避免违约。充分利用合同中对中方有利的条款,在工作中规避风险,预防合同纠纷,并及时收集有关索赔资料、依据,使整个项目在执行中能处于有利地位。

三、合同索赔管理

(一)合同变更问题

在光缆施工中,由于业主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pvc套管,在三方(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协调会上,因中方急于施工,建议业主在《三方界面会议纪要》上增加一条,pvc套管由承包商供货。由于当时现场对pvc套管由谁供货的合同要求不是很了解,尽管事后中方在合同文件中找到了pvc套管属于业主供货的有利证据,业主仍以签署的《三方会议纪要》为依据,认为会议纪要优于原合同,驳回了中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通过这个案例,中方对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变更培训,让大家进一步熟悉合同文件并充分认识合同变更的重要性,提醒大家合同变更工作要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在熟悉合同文件基础上,掌握合同变更相关条款,积极开展项目索赔工作。

合同条款非常苛刻,对中方项目执行不利。尽管如此,通过全面分析后,中方仍然发现有许多工作值得重视,特别是索赔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业主已经批准的或已确认的方案,要求中方重新修改的,要做好人工时统计工作;(2)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要做好与原标准费用差价比较工作;(3)做好界面的综合登记管理工作,界面的变化是整个项目合同变更的突破口;(4)做好沙尘暴、下雨天的记录工作,并及时与业主共同签字确认;(5)业主对设计、采购、施工方案等的调整(包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在合同变更时,中方一定以业主的变更指示或相关信函为依据,严格执行变更指令程序。

在合同变更工作中,中方要掌握合同文件优先权顺序。在准备支持文件过程中,如出现合同文件相互抵触或矛盾的地方,中方应该按照合同文件优先权顺序执行。如果在合同一般条款和合同特殊应用条款之间出现抵触或矛盾,后者优先。

特别注意的是,中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所签署的协议或备忘录要优于合同,所以,要求中方有关专业人员在与业主签署澄清协议或备忘录过程中,要按合同文件的优先权顺序核对相关的内容,如果所签署的内容已包含在合同文件中,要以合同文件为准。反之,根据双方谈判情况签署相关协议或备忘录。

(二)保持合同变更的权利

在管线施工中,由于业主提供的坐标错误,导致管线走向的修改。由于施工人员没有按合同变更程序的要求进行工作,在没有业主指示和设计变更情况下,没有通过项目部直接按监理要求改变了管线走向,事后中方提出索赔,业主以没有业主指示和设计变更为由,使中方丧失了合同变更的权利。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中方遇到的一些合同变更问题,大都是业主提出问题以后,中方马上拿出解决方案,这种做法经常得到业主和监理的默许。从表面上看,中方这种做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体现出中方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仅是有利于现场施工的一面。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中方处理问题既要对施工有利,又要为索赔工作创造条件。所以,在中方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过程中,一定注意业主是否有相关信函或变更指示,要求中方解决合同变更问题。一般说来,业主遇到合同变更是不会主动给中方发变更指示,中方只能巧妙地要求业主解决合同变更问题,从而获得业主有暗示性的变更指示或相关信函。

业主对合同变更问题非常敏感。中方遇到与合同变更有关问题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给业主去一封信函,提出问题,需要业主尽快解决。在中方等待业主回复时,中方内部进行充分协调和沟通,以便做好应对方案的准备。第二步,通常业主的回复会非常巧妙,如果遇到“计算你们的工期、交货期等”与时间有关的词语和“请你们拿出方案、报人工时、估算等”与费用有关的词语的暗示性信函,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认,如果属于合同变更,中方以此信函作为业主变更指示,按变更程序向业主提出变更索赔。

值得强调的是,合同变更是有程序的,合同变更工作是一个艰苦、细致、大家相互配合的过程,不是一次性了结的事情。要求中方在今后工作中,向业主提出问题,待业主发给中方变更指示或有暗示性的相关信函之后,再对业主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会使中方合同变更工作处于有利地位。在变更准备工作过程中,需要有双方文字记录作为依据,既不给业主提供可乘之机,又提高中方全员合同意识、索赔意识,从而降低风险,保持中方合同变更的权力。

(三)索赔与反索赔

此项合同纠纷是由后勤物资保障问题引起的。业主给中方发来一封信函,要求中方给业主增加办公室,中方后勤人员以书面形式要求业主付费(索赔),结果业主以此为契机提出反索赔,原因是按合同要求,中方提供给业主办公面积不够,房间数量不够,要求中方按合同办事,把不足面积的费用单发给他们,使得中方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最后中方只好付出一定的代价来了结这场索赔纠纷。

随着中国在海外承包工程的增多,会遇到各种风险和索赔问题。如本案例提到的在对合同条款和itt文件认真复阅、评审后,对不确定因素进行了风险评估,在合同谈判中,巧妙地利用了沟通、磋商、妥协等手段,解决了中方提出的30条修改意见,极大地减少了后续工程中的风险问题。此外,要高度认识到合同管理过程即是合同履行的过程,也是项目执行过程,尤其在国际工程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标准履行,避免违约。还要充分利用合同中对中方有利的条款,在工作中规避风险,预防合同纠纷,并及时收集有关索赔资料、依据,使项目管理在执行中能处于有利地位。

第8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关键词】 码头;触碰;责任主体;保函;损失认定

由于种种原因,船舶触碰码头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码头被触碰后,往往需要停产数月进行修复,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导致标的额巨大的纠纷。因此,船舶触碰码头纠纷的处理比较复杂,其中若干问题颇值得认真探讨。

1 主体问题

这似乎是个不用讨论的问题,因为一般人都会认为,船舶触碰码头当然应该由船舶所有人来承担责任,而船舶所有人都会记载于船舶登记证书上,船舶登记证书都会随船备置,上船一查便知。但在船舶触碰码头纠纷的处理实务中,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

1.1 光船租赁的情况下

船舶触碰码头时可能存在光船租赁。根据我国《海商法》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可以将光船租赁理解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光租期间,船舶所有人只保留船舶的间接收益权(即收取租金)和处分权,船舶的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和管领权都移转给承租人了。由于船员都是承租人聘用的,而船舶触碰码头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船员管领船舶不当所造成的,即使船员管领船舶没有不当而是由于港区航道、水流甚至引航员等原因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也会以承租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使船舶航行于不安全港区为由要求光船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由光船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甚至由光船承租人单方面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都是当然之义。

由于国际通行规则并没有要求光船租赁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光船租赁合同都会在相应机构进行登记,并能供全球有需要者查询。而即使没有登记,当船舶所有人提供光船租赁合同时,受害人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光船租赁合同系伪造,法院一般是不会否定光船租赁事实存在的。因此,如果未将光船承租人列为共同被告,就可能存在因为漏诉被告或错诉被告而使诉讼请求得不到应有支持的风险。

比较稳妥保险的做法应该是,在查看船舶登记证书时,要求船舶所有人出具声明,如果事故发生时存在光船租赁,那么船舶所有人应将光船承租人的名称、住所地、光船租赁合同或合同登记文件等基本信息披露给受害方,有关保函上明确被担保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如果船舶所有人声明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光船租赁,那么船舶所有人应进一步承诺,如果存在光船租赁,则后果一概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如果存在光船租赁,受害人在提讼时,应将登记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

1.2 特殊主体“船东互保协会”的存在

船东互保协会是指由船舶所有人组成,意图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提供金融保障的组织机构。船舶所有人为了转嫁船舶风险,往往会加入某个船东互保协会,通过缴纳会费的方式,既成为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的股东,又成为船东互保协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船舶出现违约或侵权并需承担责任时,由船东互保协会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款。

与保险公司不同,船东互保协会在替会员参与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权力是很大的。譬如,侵权方的律师名义上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聘请的,但实际上是船东互保协会指定的,律师费也是由船东互保协会支付的,因此,律师往往唯协会“马首是瞻”,而名义上的委托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反而对律师指挥乏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纠纷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的,那么最终的和解金额必须得到协会的明确同意,否则,协会将可能不支付这笔费用。

另外,虽然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主要是船舶所有人,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船东互保协会与当事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关注点也会存在不一致。协会主要关注的是最终对外赔付费用的多少,因此,协会往往会要求律师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进行全面抗辩,即使致使纠纷处理旷日持久也无所谓,所以诉讼、仲裁等方式经常是协会所信赖的;而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更多关注的却是商业合作关系的维系与发展,案件的处理会不会对其将来的商业合作造成阴影,所以,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通常希望尽快、平和地解决纠纷,赔多少钱有时反而在其次了,因此和解或调解经常是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所力推的纠纷解决方式。

出于种种考虑,受害的码头公司自然也希望案件得到尽快而完美的解决,因此,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码头公司应特别重视船东互保协会这个不出庭的特殊“当事人”,必要时甚至不妨将其当作真正当事人对待,与其保持密切沟通和配合,争取得到协会代表而不仅仅是律师对纠纷的理解和重视。实践证明,有时与协会直接沟通谈判的效果会大大优于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沟通和谈判。

2 保函问题

船舶触碰码头后,码头的修复过程往往长达数月之久,纠纷的解决则需要更长的过程,因此,将肇事船舶长期扣押在码头是不可能的。实践中,往往由侵权责任人向受害码头公司提供一份保函以换得船舶的放行和运营。当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非为同一国度时,码头公司接受保函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2.1 保证人

保函的被担保人自然是侵权责任人,而最终实际支付赔偿款的是船东互保协会,但船东互保协会在我国可能没有分支机构或财产。因此,如果保函直接由船东互保协会出具的话,那么当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若船东互保协会不主动支付赔偿款,势必产生境外强制执行的问题。众所周知,境外强制执行依赖于双方国家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存在与运作程序,如果没有这种民事司法协助机制,境外强制执行是不可能的,而即使有这种协助机制的存在,由于不同国家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具体方式不同,往往会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甚至重新审理等程序,历时久,手续繁,同时还会产生许多意外成本,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也大于境内强制执行。因此,理性的人一般是不会直接接受境外保证人提供的保函的,能够接受的只有国内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或银行提供的保函。

2.2 受益人

受害人码头公司自然是保函的受益人,但保函上仅写着码头公司是受益人显然还不够,原因是一般的码头公司都为码头上的设施设备等购买了保险,如果码头被触碰后码头公司的保险人先行赔付了,保险公司就从码头公司那获得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公司不是保函的受益人,胜诉后的赔偿款将不能通过保证人获得。再譬如,有些码头公司可能存在租赁经营,赔偿款中的直接损失将属于码头所有权人,而间接损失则属于租赁经营人,因此,码头租赁人也应该成为保函的受益人。此外,码头受触碰后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不单是码头所有权人或经营人,还存在其他受害人,如原油码头后方往往有油罐经营人,码头受触碰中断生产,油罐的原油进出自然也受到影响,油罐经营人当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为保险起见,需要在基本受害人码头公司的后面加上“及其他任何相关方”,以涵盖所有可能遭受损害的权利主体。

2.3 担保人付款的条件

实践中曾经有我国受害人接受一份保函,保函载明的保证人支付款项条件为赔偿金额经我国第三审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三审法院。后来保证人果然以此为由不支付赔偿款,即使是打官司的受益人也未能获得实际赔偿。另外,纠纷解决的途径除了诉讼外,还有仲裁、和解与调解,保证人支付款项的条件应涵盖这些非诉讼结案情形。保函只是付款的保证,不应为纠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设置任何障碍。实务中,保函内容的一般表述是:“我们(保证人名称),为讇妆E庑峒皜讇茁执八腥撕?或讇茁止獯凶馊耍诖吮Vは蚬蠓街Ц兑蛱馐鼍婪锥模蠓郊皜讇茁执八腥撕?或光船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上诉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应由讇茁执八腥撕?或其光船承租人、经营人、管理人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款项。”除此之外,保函不应设置其他任何限制性付款条件。

2.4 担保金额

码头被触碰后,其受损害程度往往需要经过科学检测才可评定,修复方案需要根据检测结果合理确定,各项损失需要待修复完成后才能最终确定,这些条件的成立少则数月,长则达数年,因此,在肇事船舶离开码头时预测准确的损失金额实属不易。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除三种法定情形外,海事请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保函上一般也会写明保函提供后,受益人应“使讇茁旨霸缈健辈⒊信怠安豢哿艋蛞云渌绞搅糁脌讇茁植⒈Vそ窈蟛辉傥鲜鍪驴哿艋蛞云渌绞娇哿舾寐只蛴敫寐质粲谕淮八腥恕⒐煞荽八腥恕⒕嘶蚬芾砣说钠渌魏未盎虿撇保杉坏厥麓袄肟胪罚芎θ讼胍僭黾拥1=鸲罹突嵯嗟崩选

笔者曾参与一起船舶触碰码头案件的后期处理,由于触碰后码头表面受损程度很轻,码头公司开始只要求小额担保,但当检测结果出来后,发现码头内部受损严重,其损失远远超过保函的担保金额,导致后期处理十分被动。而笔者参与的另一起案件中,受害的码头公司一开始就要求了较高的担保额度,为后来通过和解方式结案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所以,保函的担保额度应尽可能高一些。虽然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文规定“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请求方提供的只是一纸保函,而不是实际财产,可能造成的损失仅仅是支付给担保人的数额很小的担保费,码头公司大可不必为此担忧。

2.5 保函的附随内容

保函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付款,但由于受害方要从侵权人处获得书面承诺或陈述实属困难,因此,应充分利用接受保函等各种可能的机会获得更多的信息和保障。保函中常见的附随信息包括:

(1)指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方。经典表述是“讇茁执八腥撕?或光船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指定讇祝ㄖ泄舐降哪臣衣墒κ挛袼┙邮苡泄卮税傅姆晌氖榈乃痛铮邮艿刂肺獉讇祝收嗦胧莯讇住薄H绻挥姓庑谌荩痛锝嵋婪ū灰蟛捎猛饨煌揪端痛铮唤鏊痛锍绦蚋丛印⑹奔涑ぃ宜痛锊荒艿姆缦找泊蟆V付ü诘穆墒κ挛袼邮辗晌募墒κ挛袼那┦站痛砉獾笔氯说那┦眨虻ァ⒖旖荨⒑戏ā5ψ⒁獾氖牵詈貌恍绰墒Ω鋈说拿郑蛭墒κ挛袼喽晕榷ǎ墒θ纯赡芎芸熳テ渌墒κ挛袼踔敛辉僮雎墒α恕H绻墒κ挛袼蛘咧付ǖ穆墒τ斜浠σ蟮1H私邢嘤Ρ涓G笆霰泶镏兴怠安豢沙废苯鲋覆荒艿シ矫娉废话ㄊ芤嫒艘蟮谋涓?

(2)被担保人和肇事船舶的基本信息资料。受益人应当要求担保人在出具担保时,将被担保人和肇事船舶的相关信息资料作为保函附件一并加印提供。这些信息资料一般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籍证书,船检证书,航海日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所有相关公司的注册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如果是复印件,还应要求担保人盖章确认。这也是保函的一种保障功能,保障所获资料的真实性。

(3)不存在光船承租人的声明与保证。如前所述,如果事件发生时存在光船承租人,则应在保函上明确列出光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如果船方声明不存在光船承租人,那么可要求担保人在保函上承诺若声明不实,由担保人承担应由光船承租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承诺在实务中是很难做到的,如果所有码头公司或者港口协会能够出面与国内的担保机构进行集体谈判,也许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因为对于国内担保人来说,其向受害方出具保函,是以国外船舶所有人或者船东互保协会提供反担保为前提的,担保人完全可以要求国外船舶所有人或船东互保协会作相应的承诺。这类声明与保证对码头方有利,而对其他方均无害。

保函的附随内容还可以包括保函的效力及有效期(有效期一般应约定到纠纷全部解决之日)、法律适用与管辖、保函本身的纠纷解决机制等。

3 损失认定问题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我国港口企业面临的最大尴尬是没有专门针对港口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多涉港案件法院都是参照适用于航运业的甚至普通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来审理的。船舶触碰码头致码头遭受损失案件也是如此。目前,法院普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18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确定码头方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根据司法解释,码头受损后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1)期限起止时间问题。计算间接损失的起点时间应为事故发生之日,即使事故发生之前码头因故没有实际作业,也不能计算在内。如果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仍然靠泊受损码头进行作业,那么起点时间应为该船舶作业完毕之日。需要注意的是作业完毕之日,而不是船舶离开码头之日。因为,虽然船舶因为担保问题未解决而停在码头,但装卸作业已经完毕,此段时间对码头经营人来说仍然发生损失。期限的终止时间应为修复工程完成后,经检测符合恢复生产条件并经当地主管部门(一般是海事部门或港口当局)验收合格后通知可以完全恢复生产的日期,而不是码头修复后实际挂靠船舶进行作业之日,因为后者会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

(2)被触碰码头的修复费用问题。船舶触碰码头,一般是很难造成码头全部报废即全损的,受损码头进行修复后仍然是可以进行生产作业的。众所周知,我国的会计政策中折旧是采用固定年限折旧的方法,而固定年限远远低于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譬如码头等耐用资产,其固定折旧年限往往是15年或20年(码头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左右),折旧完毕后,该资产在财务报表上的价值是零,但其实际使用价值仍在。如果对于一个折旧计提完毕的码头按此司法解释的方法计算,显然是不存在直接损失的,这对受损害方非常不公正。即使对于仍处在折旧计提年限范围内的码头来说,按此算法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年折旧费大于码头实际老化所致价值减损的程度。因此,只有以合理的修复费用作为标准才比较公正。当然,判断是否合理的基本原则应坚持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

(3)收益损失(即间接损失)计算问题。净盈利并不是一个会计科目,在财务报表上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数值。一般理解,净盈利相当于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总额,但同时还应加上码头的维持成本。之所以说应是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是因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侵权损害赔款也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之所以要加上码头的维持成本,是因为即使码头停止生产,某些费用也是必然要发生的,譬如固定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等。

实践中的问题不仅在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公正性评判上。譬如,新码头被触碰导致停止生产,产生间接损失,此时该码头没有所谓的前三个月净盈利可以参照计算,特别是被触碰的码头特别大型化,也没有同类型码头数据可供参照,问题则更难处理。笔者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处理方法为:没有前三个月净盈利可供参照的,就参考同类型码头的净盈利水平,同一码头公司有同类型码头的,直接参照该同类型码头的净盈利水平,同一码头公司没有同类型码头的,就参照附近或者国内同类型码头,并合理考虑其他因素(如码头的实际使用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受损害码头是国内无同类型码头的大码头,那就参照盈利率基本相同的小码头的净盈利,再根据一定比例进行折算。

这样参照的理由是,船舶或码头停止运营期间的准确收益损失是无法精确计算出来的,只能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参照计算,同时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司法解释规定按受损码头前三个月的净盈利计算收益损失,本质上也是一种参照计算法,体现的是合理参照的基本逻辑,只是司法解释对码头等设施的收益损失规定得过于简单和不够全面。

4 保险问题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码头公司仅为码头购买了一般的财产险,没有购买营业中断险。

所谓营业中断险是依附于财产险的一种扩大的保险,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即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恢复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时间)内可预期的利润损失,或是仍需开支的费用。

如果码头只投财产险,不投营业中断险,且码头公司总的损失大于船方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话,那么,码头修复费用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全额赔偿,而间接损失中的一部分就需要码头公司自行承担了。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依法从码头公司处获得了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也会向肇事船方索赔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当总的损失达到或超过了船舶赔偿责任限额时,由于船方的赔偿责任总额是一定的,码头公司与保险公司(甚至其他受害人)只好共同来承担这部分损失,此多彼少,此时码头公司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再是伙伴而变成对手。

第9篇:保险索赔函范文

关键词 Poisson-Geometric过程;鞅;破产概率;Lundberg不等式

中图分类号 O211.67 文献标识码 A

A Doubletype-Insurance Risk Model with Claim

Numbers Following Compound Poisson-Geometric Process

ZHAO Jin-e1, WANG Gui-hong2, LONG Yao1

(1. College of Mathematics, Honghe University, Mengzi, Yunnan 661100;

2. Department of Computation and Science, Yuxi Agricultural Vocation College, Yuxi, Yunnan 653106)

Abstract A doubletype-insurance risk model was considered,whose claim numbers are a compound Poisson-Geometric process. The integral equation and the explicit expression under exponential distribution and the integral-differential equation of the survival probability were derived. Meanwhile, by applying martingale approach, the Lundberg inequality and the common formula of the ultimate ruin probability were obtained.

Key words Poisson-Geometric process;martingale;ruin probability;Lundberg inequality

1 引 言

保险风险理论是当前精算界和数学界及保险业研究的热门课题,主要处理保险实务中的随机风险模型,并研究调节系数和破产概率等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在保险公司推出免赔额制度和无赔款折扣(NCD)制度的背景下,引入了一类描述索赔计数过程为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国外称之为Pólya-Aeppli过程)的风险模型.文献[1,2]研究了该模型破产概率所满足的更新方程及上界估计,并在个体索赔额服从相位分布时得到了破产概率的显示表达式,文献[3]得到了破产概率的一般公式及积分方程,文献[4]求出了Gerber-Shiu折现罚金函数所满足的更新方程及破产概率的Pollazek-Khinchin公式.而在这些研究中,总是假设保费的收入过程是时间的线性函数,即保险公司按单位时间常数速率取得保单,并假定每份保单收取的保险费均为c.但任何风险事业都是在随机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单位时间内收到的保单数及每份保单收取的保险费都应是随机的;此外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及新险种的不断开发,必然导致多元化经营,而且某一保险事故发生时往往可能会同时面临多个风险,因此有必要为单一险种提供更为客观实际的风险模型.基于上述因素本文对文献[1-4]进行推广,建立保费收入为复合Poisson过程且索赔次数为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的双险种风险模型,给出了生存概率满足的积分方程及其在指数分布下的具体表达式,并利用鞅方法得到了最终破产概率满足的一般公式和Lundberg不等式,同时导出有限时间内生存概率的积分微分方程.使得模型更接近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运作,从而对保险监管部门设计某些监管指标系统以及保险公司设计相应的财务预警系统等问题有直接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2 模型引入

定义1 设(Ω,F,P)是一包含本文所有随机变量的完备概率空间,则对u≥0,t≥0,定义保险公司的盈余过程为:

U(t)=u+∑M(t)i=1Xi-∑N1(t)i=1Yi-∑N2(t)i=1Zi,

其中:

1)u为常数,表示保险公司的初始盈余;

2){M(t),t≥0}是强度为λ的Poisson过程,{N1(t),t≥0},{N2(t),t≥0}是参数分别为(λ1,ρ1)(0≤ρ1<1),(λ2,ρ2)(0≤ρ2<1)的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分别表示至时刻t为止保险公司收到的保单总数、第一类保单发生的总索赔次数及第二类保单发生的总索赔次数;

3){Xi,i≥1}是独立同分布的非负随机变量序列,Xi表示第i份保单收取的保费,其分布函数为FX(x),且E[Xi]=μx;

4){Yi,i≥1},{Zi,i≥1}是独立同分布的非负随机变量序列,Yi表示第一类保单的第i次索赔额,Zi表示第二类保单的第i次索赔额,其分布函数分别为FY(y),FZ(z),密度函数为fY(y),fZ(z),且FkY(y),fkY(y),FkZ(z),fkZ(z)分别为FY(y),fY(y),FZ(z),fZ(z)的k重卷积,E[Yi]=μy,E[Zi]=μz;

5){Xi,i≥1}, {Yi,i≥1},{Zi,i≥1},

{M(t),t≥0},{N1(t),t≥0},{N2(t),t≥0}相互独立.

记S(t)=∑M(t)i=1Xi-∑N1(t)i=1Yi-∑N2(t)i=1Zi,表示保险公司的盈利过程.为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运作,通常要求(λμx-λ11-ρ1μy-λ21-ρ2μz)t>0,并由此定义相对安全负荷系数θ=λμxλ11-ρ1μy+λ21-ρ2μz-1>0.

定义2 记T=inf {t≥0,U(t)<0},表示保险公司破产的时刻,则在初始盈余为u的条件下,分别定义保险公司的最终破产概率及在t时刻之前的破产概率为ψ(u)=Pr {T<∞|U(0)=u},

ψ(u,t)=Pr {T<t|U(0)=u},对应的生存概率为φ(u)=1-ψ(u),φ(u,t)=1-ψ(u,t).

3 主要结果

引理1 lim t∞U(t)=∞,a.s..

证明 当t∞时,M(t)∞,N1(t)∞,N2(t)∞,由强大数定律和文献[5]有

lim t∞U(t)t=lim t∞ut+lim t∞∑M(t)i=1XiM(t)・M(t)t

-lim t∞∑N1(t)i=1YiN1(t)・N1(t)t-lim t∞∑N2(t)i=1ZiN2(t)・N2(t)t

=λE[Xi]-λ11-ρ1E[Yi]-λ21-ρ2E[Zi]

=λμx-λ11-ρ1μy-λ21-ρ2μz>0,a.s..

故lim t∞U(t)=∞,a.s..

引理2 lim u∞φ(u)=1,a.s..

证明 由引理1知,当t充分大时,S(t)>0,即T>0,对t>T,S(t)>0,而在T之前只有有限次索赔发生,故inf t<T S(t)以概率1有下界,即inf t≥0S(t)>-∞,a.s.,所以,当u∞时,有U(t)∞,从而lim u∞φ(u)=1,a.s..

引理3 对盈利过程{S(t),t≥0},存在函数g(r),使得E[e-rS(t)]=etg(r).

证明

E[e-rS(t)]=Ee-r∑M(t)i=1Xi+r∑N1(t)i=1Yi+r∑N2(t)i=1Zi

=Ee-r∑M(t)i=1Xi・Eer∑N1(t)i=1Yi・Eer∑N2(t)i=1Zi

=eλt(MX(-r)-1)eλ1t(MY(r)-1)1-ρ1MY(r)eλ2t(MZ(r)-1)1-ρ2MZ(r)

=e[λ(MX(-r)-1)+λ1(MY(r)-1)1-ρ1MY(r)+λ2(MZ(r)-1)1-ρ2MZ(r)]t,

其中MX(r)=E[erX]为随机变量X的矩母函数. 令

g(r)=λ[MX(-r)-1]+λ1(MY(r)-1)1-ρ1MY(r)

+λ2(MZ(r)-1)1-ρ2MZ(r),

即有E[e-rS(t)]=etg(r).

引理4 调节方程g(r)=0存在唯一正解R,称之为调节系数.

证明 因为g(0)=0,且

g′(r)=-λM′X(-r)+λ1(1-ρ1)M′Y(r)[1-ρ1MY(r)]2

+λ2(1-ρ2)M′Z(r)[1-ρ2MZ(r)]2,

从而有

g′(0)=-λμx+λ11-ρ1μy+λ21-ρ2μz<0,

g″(r)=λM″X(-r)+λ1(1-ρ1)[1-ρ1MY(r)]2[M″Y(r)

+2ρ1(M′Y(r))21-ρ1MY(r)]+λ2(1-ρ2)[1-ρ2MZ(r)]2[M″Z(r)

+2ρ2(M′Z(r))21-ρ2MZ(r)].

由于0≤ρ1<1,0≤ρ2<1,且MY(r),MZ(r)递增,则存在r1>0,r2>0,使得MY(r1)=1/ρ1,MZ(r2)=1/ρ2,取r=min {r1,r2},则当r<r时g″(r)>0,故g(r)在(0,r]内是凸函数,又rr时,g(r)∞,所以方程g(r)=0有唯一正解R,且R<r.

引理5 令Mu(t)=e-r(u+S(t))-tg(r),则Mu(t)是关于σ-域Fs={Fst,t≥0}的鞅,其中Fst=σ{S(t′),t′≤t}.

证明 υ≤t,由引理3得

E[Mu(t)|Fsυ]=E[e-r(u+S(t))-tg(r)Fsυ]

=E[e-r(u+S(υ))-υg(r)e-r(S(t)-S(υ))-(t-υ)g(r)Fsυ]

=Mu(υ)・E[e-r(S(t)-S(υ))-(t-υ)g(r)Fsυ]

=Mu(υ).

即结论得证.

引理6 T是Fs停时[6].

引理7 设{Ni(t),t≥0}是参数为(λi,ρi)(i=1,2)的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记αi=λi(1-ρi)ρi(ρi=0时, αi=λi)(i=1,2),则当t足够小时有[1]

Pr {Ni(t)=0}=e-λit=1-λit+o(t),

Pr{Ni(t)=k}=αiρkit+Ai(k)o(t),k=1,2,…,

其中Aik(t)=ρki+(k-1)[ρi(1+αit)]k-2,o(t)与k无关,且∑∞k=0Aik(t)一致收敛(i=1,2).

定理1 记fρ1(y)=∑∞k=1(1-ρ1)ρk-11f*kY(y),

fρ1(z)=∑∞k=1(1-ρ2)ρk-12f*kZ(z),则风险模型的生存概率φ(u)满足下列积分方程:

(λ+λ1+λ2)φ(u)=λ∫

+λ1∫u0φ(u-y)fρ1(y)dy

+λ2∫u0φ(u-z)fρ2(z)dz. (1)

特别地,若保费额{Xi,i≥1}服从参数为a的指数分布,而索赔额{Yi,i≥1},{Zi,i≥1}分别服从参数为b,c的指数分布,则

φ(u)=1-(a-Λ2)(λ1+λ2)a(λ1+λ2)-Λ2(λ+λ1+λ2)eΛ2u.

其中

Λ2=-[λ(b+c)-λ1(a-c)-λ2(a-b)]-Δ2(λ+λ1+λ2),

b=(1-ρ1)b,c=(1-ρ2)c,

Δ=[λ(b+c)-λ1(a-c)-λ2(a-b)]2

-4abc(λ+λ1+λ2)(λa-λ1b-λ2c).

证明 由全概率公式及引理7,有:

φ(u)=[1-(λ+λ1+λ2)dt+o(dt)]φ(u)

+∑∞k=1∫u0φ(u-y)dF*kY(y)[α1ρk1dt

+A1k(dt)o(dt)]+∑∞k=1∫u0φ(u-

z)dF*kz(z)[α2ρk2dt+A2k(dt)o(dt)]

+[λdt+o(dt)]∫

经整理,得

[(λ*+λ1+λ2)dt]φ(u) =∑∞k=1∫u0φ(u-

y)f*kY(y)dy[α1ρk1dt+A1k(dt)o(dt)]

+∑∞k=1∫u0φ(u-z)f*kz(z)dz[α2ρk2dt+A2k(dt)o(dt)]

+λdt∫∞0φ(u+x)dFX(x)+o(dt).

而0≤ρi<1(i=1,2),则由引理7知∑∞k=1ρk1f*kY(y),∑∞k=1ρk2f*kz(z),∑∞k=1A1k(dt)f*kY(y)及∑∞k=1A2k(dt)f*kZ(z)均一致收敛,所以

[(λ*+λ1+λ2)dt]φ(u) =

∫u0φ(u-y)(∑∞k=1α1ρk1f*kY(y)dtdy

+∫u0φ(u-z)(∑∞k=1α2ρk2f*kz(z)dtdz

+λdt∫∞0φ(u+x)dFX(x)+o(dt).

又因为αi=λi(1-ρi)ρi(i=1,2),故

[(λ+λ1+λ2)dt]φ(u)=

λ1dt∫u0φ(u-y)fρ1(y)dy

+λ2dt∫u0φ(u-z)fρ2(z)dz

+λdt∫∞0φ(u+x)dFX(x)+o(dt).

上式两边同时除以dt,并令dt0,即得式(1).

因为Yi,Zi分别服从参数为b,c的指数分布,则f*kY(y),f*kZ(z)是参数分别为k,b和k,c的Gamma密度函数,即

f*kY(y)=bkyk-1(k-1)!e-by,

f*kZ(z)=ckzk-1(k-1)!e-cz.

所以

fρ1(y)=∑∞k=1(1-ρ1)ρk-11f*kY(y)=be-by,

fρ2(z)=∑∞k=1(1-ρ2)ρk-12f*kZ(z)=ce-cz.

又FX(x)=1-e-ax,且由文献[7]知φ(u)具有可微性,故对式(1)两边关于u求导,得

(λ+λ1+λ2)φ′(u)=aλ∫∞0φ(u+x)dFX(x)

-bλ1∫u0φ(u-y)fρ1(y)dy-cλ2∫u0φ(u-

z)fρ2(z)dz+(bλ1+cλ2-aλ)φ(u). (2)

式(2)两端对u再求导,可得

(λ+λ1+λ2)φ″(u)=a2λ∫∞0φ(u+x)dFX(x)

+b2λ1∫u0φ(u-y)fρ1(y)dy+c2λ2∫u0φ(u-

z)fρ2(z)dz-(a2λ*+b2λ1+c*2λ2)φ(u)

+(bλ1+cλ2-aλ)φ(u). (3)

式(3)两端再对u求导,得

(λ+λ1+λ2)φ(u)=a3λ∫∞0φ(u+x)dFX(x)

-b3λ1∫u0φ(u-y)fρ1(y)dy-c3λ2∫u0φ(u-

z)fρ2(z)dz+(b*3λ1+c3λ2-c3λ*)φ(u)

-(a2λ*+b2λ1+c*2λ2)φ′(u)

+(bλ1+cλ2-aλ)φ″(u). (4)

由式(1)~(4)式,得

(λ+λ1+λ2)φ(u)+[λ(b+c)

-λ1(a-c)-λ2(a-b)]φ″(u)

+(λbc-λ1ac-λ2ab)φ′(u)=0.

其对应的特征方程为:

(λ+λ1+λ2)Λ3+[λ(b

+c)-λ1(a-c)-λ2(a-b)]Λ2

+(λbc-λ1ac-λ2ab)Λ=0.

解得:

Λ0=0,

Λ1=-[λ(b+c)-λ1(a-c)-λ2(a-b)]+Δ2(λ+λ1+λ2),

Λ2=-[λ(b+c)-λ1(a-c)-λ2(a-b)]-Δ2(λ+λ1+λ2),

其中

Δ=[λ(b+c)-λ1(a-c)-λ2(a-b)]2

-4abc(λ+λ1+λ2)(λa-λ1b-λ2c)>0.

所以φ(u)=C0+C1eΛ1u+C2eΛ2u,由φ(∞)=1,得C0=1,而Λ1>0,Λ2<0,因此C1=0,即φ(u)=1+C2eΛ2u,代入式(1),并令u=0,得

(λ+λ1+λ2)(1+C2)

=λ∫

=λ+aλC21a-Λ2.

解得C2=-(a-Λ2)(λ1+λ2)a(λ1+λ2)-Λ2(λ+λ1+λ2).

所以

φ(u)=1-(a-Λ2)(λ1+λ2)a(λ1+λ2)-Λ2(λ+λ1+λ2)eΛ2u.

定理2 风险模型的最终破产概率满足Lundberg不等式ψ(u)≤e-Ru.其中R=sup r>0{r:g(r)≤0}.

证明 因为T是Fs停时,选取t0<

e-ru=Mu(0)=E[Mu(T∧t0)]

=E[Mu(T∧t0)|T≤0]Pr {T≤t0} +E[Mu(T∧t0)|T>t0]Pr {T>t0}

≥E[Mu(T∧t0)|T≤t0]Pr {T≤t0}

=E[Mu(T)|T≤t0]Pr{T≤t0}. (5)

而当T<∞时,有u+S(T)≤0,所以e-r(u+S(t))≥1,故

Pr {T≤t0}≤e-ruE[Mu(t)|T≤t0]

≤e-ruE[e-Tg(r)|T≤t0]

≤e-rusup 0≤t≤t0etg(r).

上式两端令t0

r>0{r:g(r)≤0},即证结论.

定理3 风险模型的最终破产概率为

ψ(u)=e-RuE[e-RU(T)|T<∞],

其中R为调节系数.

证明 在式(5)中取r=R,有

e-Ru=E[e-RU(T)|T≤t0]Pr{T≤t0}

+E[e-RU(t0)|T>t0]Pr {T>t0}. (6)

以I(A)表示集合A的示性函数,则

0≤E[e-RU(t0)|T>t0]Pr {T>t0}

=E[e-RU(t0)I{T>t0}]

≤E[e-RU(t0)I{U(t0)}].

由于0≤e-RU(t0)I{U(t0)≥0}≤1,且由强大数定理知当t0∞,U(t0)∞,P-a.s.,故由控制收敛定理,有

lim t0∞E[e-RU(t0)|T>t0]Pr {t>t0}=0,P-a.s,于是在式(6)两端令t0

定理4 风险模型在有限时间内的生存概率φ(u,t)满足下列偏积分―微分方程:

φ(u,t)u+(λ+λ1+λ2)φ(u,t)

=λ∫∞0φ(u+x,t)dFX(x)+λ1∫u0φ(u

-y,t)fρ1(y)dy+λ2∫u0φ(u-z,t)fρ2(z)dz.

证明 类似于定理1,由全概率公式及引理7,有:

φ(u,t)=[1-(λ+λ1+λ2)dt

+o(dt)]φ(u,t-dt)+[λdt+o(dt)]

∫∞0φ(u+x,t-dt)dFX(x)

+∑∞k=1∫u0φ(u-y,t-dt)dF*kY(y)[α1ρk1dt

+A1k(dt)o(dt)]+∑∞k=1∫u0φ(u-z,t

-dt)dF*kZ(z)[α2ρk2dt+A2k(dt)o(dt)].

φ(u,t)-φ(u,t-dt)=-[(λ+λ1+

λ2)dt]φ(u,t-dt)+λdt∫∞0φ(u+x,t

-dt)dFX(x)+∑∞k=1∫u0φ(u-y,t-dt)f*kY(y)dy

[α1ρk1dt+A1k(dt)o(dt)]+∑∞k=1∫u0φ(u-z,t

-dt)f*kz(z)dz[α2ρk2dt+A2k(dt)o(dt)]

=-(λ+λ1+λ2)dtφ(u,t-dt

+λ*dt∫∞0φ(u+x,t-dt)dFX(x)

+∫u0φ(u-y,t-dt)(∑∞k=1α1ρk1f*kY(y)dtdy

+∫u0φ(u-z,t-dt)(∑∞k=1α2ρk2*kZ(z)dtdz+o(dt)

=-[(λ+λ1+λ2)dt]φ(u,t-dt)

+λdt∫∞0φ(u+x,t-dt)dFX(x)

+λ1dt∫u0φ(u-y,t-dt)fρ1(y)dy

+λ2dt∫u0φ(u-z,t-dt)fρ2(z)dz+o(dt).

上式两边同除dt,再令dt0,得

φ(u,t)u+(λ+λ1+λ2)φ(u,t)

=λ∫∞0φ(u+x,t)dFX(x)

+λ1∫u0φ(u-y,t)fρ1(y)dy

+λ2∫u0φ(u-z,t)fρ2(z)dz.

4 小 结

本文研究保费收入为复合Poisson过程且索赔次数为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的双险种风险模型,给出了生存概率满足的积分方程及其在指数分布下的具体表达式,并利用鞅方法得到了最终破产概率满足的一般公式和Lundberg不等式,同时导出有限时间内生存概率的积分―微分方程.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是Poisson过程的推广,它不仅保留了Poisson过程的诸多良好性质譬如独立增量性,而且很好地解决了Poisson过程中方差与均值相等,即散度偏大的问题,从而可以更好的刻画风险过程,更重要的是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是在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政策(免赔额制度和无赔款折扣(NCD)制度)的背景下提出的,它与保险公司的保费政策、赔付政策紧密相关,有着更具体更实际的应用背景,此外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及新险种的不断开发,必然导致多元化经营,因此对双险种的复合Poisson-Geometric风险模型进行系统而完善的研究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参考文献

[1] 毛泽春,刘锦萼.索赔次数为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的风险模型及破产概率[J].应用数学学报,2005,28(3):419-428.

[2] 毛泽春,刘锦萼.索赔次数为复合Poisson-Geometric过程下破产概率的显式表达[J].中国管理科学,2007,15(5):23-28.

[3] L D Minkova. The Pólya-aeppli process and ruin problems[J].Journal of Applied Mathematics and Stochastis Analysis,2004,3:221-234.

[4] 廖基定,龚日朝,刘再明,等.复合Poisson-Geometric风险模型Gerber-Shiu折现惩罚函数[J].应用数学学报,2007,30(6):1076-1085.

[5] 何声武.随机过程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