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银行求职信范文

银行求职信精选(九篇)

银行求职信

第1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这封自荐信。我叫,怀着对贵银行的尊重与向往,我真挚地写了这封自荐信,向您展示一个完全真实的我。

大学以来,我一直刻苦学习,勤奋钻研。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个人努力,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

获得了全国(来源:

)大学生英语知识竞赛一等奖、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励志奖学金。在专科毕业的同时也顺利地拿到了辽宁大学自考本科文凭。

理论联系实践是很重要的。在校期间我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寒暑假参加了**团市委组织的扶贫家教活动并获得了家长们的好评,接受了**日报社的采访与报道。大二时,凭借着自身对金融方面知识的爱好与学习,经过学校老师的推荐,我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的兼职招聘中脱颖而出,进行了为期整整一年的兼职工作。兼职结束后我又顺利地通过了广东发展银行**分行的招聘考试(点钞5分钟18把,计算器5分钟6道题),顺利地成为了渤海支行营业部的全柜员。8月——8月被**团市委调往庄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团市委确定为支援北三市大学生志愿者)。

希望贵银行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最重要的是为贵银行事业的发展增砖添瓦。

最后,祝贵银行事业欣欣向荣、业绩蒸蒸日上,也祝您身体健健康康、万事如意!

第2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这封自荐信。我叫XXX,怀着对贵银行的尊重与向往,我真挚地写了这封自荐信,向您展示一个完全真实的我。

大学以来,我一直刻苦学习,勤奋钻研。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个人努力,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获得了全国大学生英语知识竞赛一等奖、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励志奖学金。在专科毕业的同时也顺利地拿到了辽宁大学自考本科文凭。

理论联系实践是很重要的。在校期间我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寒暑假参加了**团市委组织的扶贫家教活动并获得了家长们的好评,接受了**日报社的采访与报道。大二时,凭借着自身对金融方面知识的爱好与学习,经过学校老师的推荐,我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的兼职招聘中脱颖而出,进行了为期整整一年的兼职工作。兼职结束后我又顺利地通过了广东发展银行**分行的招聘考试(点钞5分钟18把,计算器5分钟6道题),顺利地成为了渤海支行营业部的全柜员。8月 ——8月被**团市委调往庄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团市委确定为支援北三市大学生志愿者)。

希望贵银行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最重要的是为贵银行事业的发展增砖添瓦。

以下是我个人能力与工作教育背景的综合简介:

良好教育背景:将于200*年7月获得__大学经贸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连续三年获学校优秀大学生综合奖学金,综合排名列专业前5%(共200人).

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在瑞典银行上海办事处兼职,中国银行国际结算部实习以及在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外事办公室任助理,从事客户接待,国际结算业务操作和会务操作等工作,对金融,贸易等行业有了较深了解.

较强的沟通策划能力:在校期间担任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策划组织了系列班会和晚会,组织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校园义卖活动和暑期大学生志愿者三下乡服务,较多地进行对外沟通联系,项目策划,人员管理和任务分配等工作,培养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扎实的个人技能:多年的文学写作中练就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曾任校报编辑,校新闻中心记者;学校以外语为特色的独特训练中培养起良好的英文读写能力,并能用word,powerpoint进行大量文案工作.

我希望凭借自身所具有的工作实践经历和知识技能,以及自身的刻苦,进取精神,为贵公司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祝贵银行事业欣欣向荣、业绩蒸蒸日上,也祝您身体健健康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第3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关键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31-05

企业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治理水平的提升,银行业也不例外,197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先后走过了二级银行体制确立、商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变革阶段,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银行业提供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环境与条件。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决策约束机制,构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了新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防止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开始成为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及时总结了近年来银监会探索资本、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宗旨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1。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主要有:证券监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两种。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突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注。其核心价值在于,在中小投资者无法联合行使公司决策权的情况下,在公众公司治理机构中通过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的主导权。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机制,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独立董事担任信托委员会负责人”。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职责以外,还承担发挥专业优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的任务要求。

(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与工作重点

1、工作机制

独立董事任职、履职的监管要求,主要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3号令)、《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等。本文主要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银行业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机构类别划分,银行业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此外独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并符合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见附表:

2、工作重点内容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信用机构所具有的负债经营与高风险特点,现有的监管规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以外,为独立董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项。

独立董事以上述内容作为工作关注重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设立,但股权结构仍不合理,在财政资金、国有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形式大于实质,《公司法》、公司章程确立的决策机制可能被相对多数股东的操纵,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及经营管理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够科学。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决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对投资主体进入银行的限制较为严格,目前银行股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有股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国有股目前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其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财政资金主导下的中小银行主要股东,往往具有投资控股、共同隶属、人事任免等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和银行利益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是确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有待完善。公司治理仅仅是公司运行所在的经济大环境(如宏观经济政策、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法律、监管和制度环境。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而言,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股东诉讼法律制度、股东监督法律制度、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不足,成本较高。

三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存款人、从业人员等)的相关权利来自于劳动法、合同法或破产法等,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法律问题。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除依赖来监管机构外,需要银行内部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四是相关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围过窄。一些银行没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情况进行披露,对风险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银行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披露信息质量难以达到存款人、中小投资者以及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

3、独立董事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职权,但具体义务上并不代表提名股东利益。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参加董事会表决及发表意见履行职务外,监管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方式设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权利。一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应比例或人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二是发表独立意见,要求董事会予以处理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4。三是担任特定职务,利用专业优势提高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决策失误5。四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相应事项的法律、审计、税务等服务6。

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状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陕西2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家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25家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有23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主要通过在章程专门章节或专门条款的方式,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独立董事基本规定外,还分别制定了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工作制度7。

从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来看,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分别为3人、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4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20%、28.57%;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设独立董事为3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33.33%、30%、42.86%;农村商业银行设独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7.63-15.38%;农村合作银行设独立董事1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11.1-12.5%8。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情况,独立董事基本能够按照所在机构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参加相应会议、发表意见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在整个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基本确立,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

(二)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及专业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实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任董事会共聘任独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连任。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科研院校专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士13人(22.80%,注册会计师、审计师5人,执业律师6人),有金融机构同业管理经验8人(14.04%,现职1人,退休7人),经营机构管理人员17人(29.82%)。专业背景:法律11人(19.3%),经济金融22人(38.6%),会计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独立董事人员履职情况分析

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履职档案或情况统计分析,各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所在机构决策事项审议及其他工作安排,参与审议决策与经营管理风险的分析研究。独立董事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时间能够达到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监管要求。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决策事项安排参加董事会会议,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陕西以外地区的独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个别情况。独立董事能够担任任职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信托委员会主任(主任委员),通过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挥防范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截至调查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根据自身判断发表独立意见,但未出现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情况。此外,截至目前有关金融机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表决中进行过否定性表决(否决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均为同意意见。

三、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及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无独立董事,不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机构数量较少等原因,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彬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南农村商业银行尚未聘任独立董事,银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要求在以上农村金融机构中未能得到落实,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以及风险决策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不完备。相应机构开业后,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人员结构单一,不利于多视角、多领域分析银行业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部分机构独立董事均为省内高等院校在职专家;以上聘任独立董事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理论研究,其对理论研究投入的精力远多于金融工作实践,且多来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关系不利于保障独立董事所应当具有的独立性。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中重点审查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机构独立董事不宜选任相同职业或均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与新的监管要求不符,应当及时调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对独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某信托9部分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连任西安信托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届独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该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期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执行。由于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实施前,某信托本届董事会已经成立,基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应独立董事许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换届时应及时调整独立董事人选。

(四)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独立董事任职审核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专业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难以胜任履行职务需要。从数据资料分析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认识不足,一些独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职工作方式,仅仅将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等简单建议作为独立意见提交给所在机构,不能发挥该项工作机制的实际作用。二是部分独立董事担任职务已经与监管规定不符,应及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独立董事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辖内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在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聘任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多家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况,甚至是聘任具有领导职务的县区政府部门公务员担任独立董事。一些独立董事薪酬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机构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利益输送倾向。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过少,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但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章程规定仅设独立董事1人,无法实现由独立董事担任专门委员负责人并发挥相应的风险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有关监管要求的落实。加强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别是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开展情况的关注力度。通过加强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董事履职情况及履职档案,及时掌握法人机构独立董事履职及任职情况变化情况。加强相应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性的分析和陈述,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加大监管评级中独立董事机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断和分析,客观准确的将公司治理机构完备性、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有效性等内容反映在监管评级上。

二是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的指导和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对包括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一些关于独立董事连任、工作时间、机构兼职等要求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日常监管中进行落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应监管要求的宣传指导,督促、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指导,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提名、审核独立董事拟任人员,充分考虑拟任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工作专注度。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加强许可管理。监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许可规章关于董事任职条件一般性规定与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特殊规定统一的关注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许可时重点说明拟任人所在单位、职务性质、已任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拟任人在主要股东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公益组织担任职务、可能因利益输送关系,导致履行职责及影响专业判断或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妨碍决策等情况,严格准入管理。

三是加强专业指导,进一步提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发挥实际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力度,提示股东会重视独立董事机制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其履行职务保障。所在县区缺乏相应专业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属地监管部门结合本市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专业背景,也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其对银行业风险防控的认识与履行职务能力,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曹洋,林树.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的效果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2):109-116。

[2]李由.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与思考[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3,(11):14-15。

[3]宋林,韩向荣.我国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3,(6):53-60。

[4]谭劲松.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9):110-121。

[5]王千.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选择[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85-89。

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第4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生态性;职业道德教育;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7)04-0144-07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等商业企业在市场化改革中频频暴露出的诚信问题,从表面看是商业银行在相关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上存在不足以及政府的法律规范存在缺失引起[1]。但是,其根本原因则是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下降,道德教育生态系断裂,道德教育模式和道德精神不匹配。职业道德在员工整体素质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只有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银行才能更好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关系到金融行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商业银行职业道德问题已经成为金融界以及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加强企业的创新化和诚信化建设,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问题关系到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方针能否得到落实以及整个行业发展的职业道德风气。而商业银行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改进都离不开其职业道德教育的主体,因此,研究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问题显得尤为重要[3]。

学术界围绕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较为广泛,对职业道德教育目标与原则、内容与意义、体系和途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对这些成果的分析,我们发现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仍有一些可以继续深入探讨的内容。事实上,银行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和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但是,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发的问题却会使得这种货币信用经济关系变得混乱,甚至阻碍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并且会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4]。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成效不明显,笔者认为可以换个角度讨论有效的道德教育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决定道德教育效力的因素不是单方面的,最重要最核心的要件就是道德教育生态的构建,道德教育生态构建对解决商业银行诚信问题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与意义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系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5]。对于银行来说,道德就是在银行这一金融体系中能对银行职工的意识、感情、意志、行为等起引导和规范作用的价值标准[6]。

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借助职业道德、社会舆论、组织文化和内在信念等思想观念,及培训、考核和内部监控等基本手段,使单位从业人员形成普遍性的道德信念、道德认识、道德情感以及道德意志,从而能够更加积极地、富于进取地完成工作任务,以此来达到管理、教育的目的[6]。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教育则是指:在商业银行内部对银行职员进行有目的的能够影响其认识以及行为的教育活动,约束银行员工在工作中的道德行为,与此同时,引导他们规范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工作时不与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相违背,以使个体能更好地融入到银行工作中,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更好地为银行的未来发展和客户服务[7]。

(一)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从职业道德的定义看,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教育主要目的是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认识,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商业银行是“窗口”行业,直接与货币金钱打交道,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必须而且必然。总结起来,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诚实守信教育、忠于职守教育、守法合规教育、专业专注教育、廉洁奉公与保守秘密教育、服务客户教育。

其一,诚实守信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是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内容,也是引领社会诚实建设的重要内容。古人云:遵守诚信的人就是遵从天道的人。诚信教育就是培养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重承诺、守信用、讲真话的品德[8]。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诚实是其立足于社会、受到他人尊重和认可的基础;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则是企业形象建立的主要依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缺乏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曾经的世界500强之首美国安然公司因为会计造假的不诚信使其最终走向破产,而在2008年美国的世通、施乐公司又出现了严重的财务不诚信案件从而导致两公司的股价大跌。这充分说明诚信是金融机构的安身立命之本。图1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的行业诚信发展相关数据汇总整理而得。从图1可以看到中国近些年来部分金融企业诚信发展不佳对行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图1所反映的数据是由于中国金融行业诚信建设不足导致的行业经济损失正在逐年加大,并且经济损失呈现出一定的加快趋势,这需要引起企业界和学术界充分重视。同时,作为金融领域的核心团队,商业银行由于诚信问题而造成的损失总量在金融行业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这说明商业银行的诚信缺位问题较为严重,构建商业银行的职业诚信道德教育的生态性体系迫在眉睫。

其二,忠于职守教育。忠于职守就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忠诚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在岗位上履行好职责,这也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9-10]。商业银行的事业发展离不开一群忠于职守的企业员工,如果员工懈怠自己的工作,就可能给银行发展带来严重的危机。热爱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忠诚于自己的工作才会热爱自己的工作,也才会产生促使自己不断进取的动力。可见,在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中进行忠于职守教育十分重要[11]。否则,商业银行员工则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危害。例如,2012年工商银行就出现了一例因为员工对贷款人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而导致的违规贷款情况,最终使银行的贷款无法回收而造成重大的损失。相反,银行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则会对银行的发展带来促进作用。例如,2005年一名农行员工面对抢劫歹徒的威胁仍奋不顾身保护银行资产,最终保障了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数据显示,2008-2013年期间,中国商业银行由于T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银行呆坏账比例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是价值总额却不断上升(图2)。

从图2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2008-2013年商业银行因为企业员工而造成的损失总体上逐年增长,6年间增加了236亿元人民币,总量增长了60.98%。(2)在银行的全部经济损失中因为商业银行企业员工的造成的损失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这说明银行在加强职工“尽忠职守”的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取得了成绩,但是从比例的总体变化来看,目前因为员工不够尽职尽责而造成的损失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

其三,守法合规教育。对于金融行业而言,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在某种程度上比让资产增值更加重要,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流程的操作[12]。而金融机构要想获得财富的增值则更是要求员工能够进行守法合规的操作。所以,在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教育中开展“守法合规”的职业教育同样也是其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金融法律以及行业的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但是,法律法规无论怎样健全也离不开员工的自觉遵守;而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则更需要员工的自觉遵守。因此,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守法合规教育,保障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工作,从而杜绝见利忘义行为。

其四,专业专注教育。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白热化,消费者对企业服务的品质要求也不断提升。因此,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所在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13]。对商业银行的职员进行专注专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是要让员工做到精通本职业务知识,并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学习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14]。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决定了从业者必须具备高度专注的精神状态以及娴熟的专业业务处理技巧。那些在业务中经常出错的人不仅会降低银行的服务水平,而且还会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在社会竞争日益综合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面对的业务内容将更加广泛。所以,为了适应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银行的从业人员还要对专业领域以外的知识有所了解,从而全面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并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其五,廉洁奉公与保守秘密教育。廉洁奉公既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要求公职人员能够在利益面前保持应有的道德品质。在中国商业银行中,由于相关的内部制度建设、监督机制和外部的法律约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能够有机会获得非法的利益[15]。因此,在这种利益诱惑下保持员工的廉洁奉公显得尤为重要。对员工进行廉洁奉公的教育一方面保障了银行的资产安全,另一方面也保护了一批企业员工和党的干部。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每天与金钱接触,在长期的接触中难免会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所以,在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中加强廉洁奉公教育十分重要。

由于商业银行的行业特殊性,在其业务活动开展中有许多内容暂时不便公开,即秘密[16]。这些秘密内容一旦泄露就有可能对客户、银行产生巨大的负作用,这就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接触到这些信息以后能够自觉地保守这些秘密信息,不为外界的利益诱惑或者不因其他原因而泄露秘密。目前,在商业银行的客户信息保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一些银行员工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某些房地产公司或者销售公司,从而侵犯了客户的利益。

其六,服务客户教育。虽然商业银行基本上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已经存在一定的私有性,但是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仍然属于公有或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17]。显然,在社会主义国家这种为人民服务的公有企业必须做好服务群众的工作。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人们与银行业务沟通的频率也越来越大,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发挥国企服务群众的职能,为群众提供积极的服务。而为群众提供服务不仅与职业技能有关,还与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就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在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教育中,服务群众的教育既是所有教育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二)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发展的健康状况、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全行业的发展和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进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意义重大。第一,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商业银行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从而促使他们在利益面前能够保证坚持为公的原则,而在日复一日的重复工作中能够永葆激情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第二,有利于促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在经济学中人具有利己属性,在银行领域的员工面临的利益诱惑更大。如果不对银行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很多员工可能失去理性而造成对银行的危害。第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实力。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服务态度大多不能让顾客完全满意,使得一些顾客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纷纷转到民营金融机构中。特别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使得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有利于增加顾客满意度和提升银行的对外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生态性构建

生态性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的新概念,其核心理念就是寻求一种良性的可循环式发展,在这种发展模式中投入的物质尽可能少而产出尽可能高,并且在产品使用后还能够做到最大化的回收再利用[18]。在生态性的发展中必须具备:生态性的发展理念和目标、生态性的发展流程和实施步骤,以及实施结果的生态性监测和改进完善三个环节。将这一发展理念融入到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教育构建中就是要建立一种良性循环,促进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建立,从而促进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并l挥实际作用。笔者遵循生态性发展的三个环节,对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生态性构建进行探讨。

(一)生态性发展目标

构建生态性教育体系,就是增强道德教育的效果,使道德教育能像自然生态一样具有生命力,促进系统内部各要素有机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生态性发展目标就是构建一种先进、科学、高效、优质的,确保培训师、员工、培训机构三方共赢的教育理念。该教育理念提倡系统思维方式,强调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密切合作,追求整体效用最大化。提高职业道德教育的自觉性,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二)生态性构建原则

其一,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就是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与之相关的各种因素的整体互动,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道德教育与其他业务教育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各种培训组成一个系统,各个部分相互呼应,形成整体效应,从道德教育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出发寻求预防银行职工道德问题的方法。除此之外,在课程内容安排上要注重培养员工的整体意识。

其二,渗透性原则。渗透性主要基于道德教育生态环境对人的作用方式这一角度。道德教育生态环境对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影响不是靠强制手段,而主要通过感染、暗示、激励、熏陶等方式的渗透而逐步实现。在道德教育生态环境中,各种各样的生态因子每时每刻同教育对象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教育对象通过与这些因子的交流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并逐渐由量变到质变,实现道德品质的升华。如果周围环境中消极因子占主导地位,那么教育对象也会受到其影响而偏离教育目标,很难塑造完善的道德人格。

其三,多样性原则。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平衡的必要条件。多样性原则要求:一是教学内容的多样性,人文、管理、沟通、银行业务知识都要涉及;二是教学方式的多样性,既有传统的教学模式,也有远程教育、互动教学模式;三是培训师的多样性,培训师不局限于银行内部的培训讲师,可以邀请大学教师、企业管理人员、法律人员等进行各个知识层面的培训。

其四,开放性原则。职业道德教育生态系统中各组成部分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职业道德教育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都具有开放性。一是实现职业道德教育系统对外部环境的开放;二是道德教育系统内部实现培训方式、培训热荨⑴嘌的勘甑娜诤稀

其五,动态性原则。自然界生态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系统,而非绝对平衡,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系统会发生变化,然后产生一个新的平衡。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因此道德教育生态要求应根据外部教育环境的变化,及时转变观念,调整职业道德教育目标,创新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更新职业道德教育方式。

(三)生态性理论构建

职业道德生态教育要求以生态世界观的观点、方法以及与相关事物相统一协调的原则来观察和处理道德教育问题,道德教育系统内各种要素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便形成道德教育生态。同自然生态系统包含主体、客体、介体和循环体一样,道德教育也相应有由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目标和方法、教育环境等要素构成的不断循环更新的生态系统。

其一,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在生态。内在生态主要指与道德精神相匹配的道德教育模式,所谓道德教育模式,就是关于道德的教育样式。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模式包括构成模式的培训师、银行职员、教育规则等,又包括培训师和银行职员按教育规则的运行方式,也就是二者之间相互协同、制约的关系。从生态世界观的视角对道德教育中的教育者、教育对象以及道德教育内容、方法等进行观照,可以探索包含生态型的师生关系、课程结构、教育方法及与新的道德教育精神相匹配的道德教育模式。

其二,商业银行道德教育的外在生态。外在生态就是通常讲的大环境。道德教育的生态环境比一般生物生态学的生态环境复杂得多,包括道德教育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等。人类的生态适应类型所反映的生理特性,与道德教育的结构模式、道德教育活动方式、道德教育体系都会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道德教育的社会环境又称道德教育的结构环境,一般说来这是人类特有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政治制度、政治结构都对道德教育产生巨大影响。经济作为社会生态环境中重要的生态因子,制约着道德教育的目标、层次以及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手段。道德教育规范环境又称道德教育精神环境或价值环境,包括文化、艺术、科学、技术、传统与习俗等,它们对道德教育产生渗透、交织、促进或阻碍等作用和影响。

(四)生态性现实构建

1.明确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和发展目标

在构建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生态性时首先要明确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商业银行是属于社会的公共财富,带有明显的公共和为人民服务的特点。同时,银行要追求利益,所以,既要服务又要利润,并且商业银行作为金融领域的代表其行为还要具有模范带头作用[19]。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时应当树立这样的教育理念:以精诚服务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并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高的品牌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的传统道德观,以科学创新态度不断学习金融知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不断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促进社会经济稳步提升。

明确教育理念以后,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职业道德教育目标。虽然各个商业银行的发展环境和业务内容有所差别,但是,在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目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在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教育中应当树立的培养目标是:建立行业基本道德标准,达成高度认同的企业文化,逐步提升道德要求和自身修养。

2.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为了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必须建立相对应的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规范的道德教育制度内容,即道德教育要如何实施以及如何保证实施的效果。

(2)制定道德教育的奖惩机制。为了支持银行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积极响应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应当对那些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表现优秀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而对于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则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3)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从而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机制就难以完全保证商业银行各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的教育培训制度,所以必须有一套外部的监督机制来促使组织部门严格执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的结果如何,需要在实际工作和企业效益中检验,目前,金融行业正在面临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冲击,顺应技术变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利用客户的社交平台和服务的网络平台及时提升金融服务业水平,不仅是道德要求,还是技术服务要求。

3.加强从业过程中的道德教育

由于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工作受到社会的影响较大,容易产生对岗位道德的忽视和淡化,这就需要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随时跟进,从而使得工作人员一直处在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上。所以,必须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对工作人员的整个从业过程进行不间断的高质量职业道德教育。

一方面,细化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第一,加强对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将为社会服务的观念植入到脑海中。第二,加强对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化教育,而不是随意的、临时性的教育。第三,加强对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警示教育,让从业者从一些不遵守职业道德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并警示自己。

另一方面,优化职业道德教育方法。第一,充分发挥先进模范和党员先锋带动作用,激励从业者提高对自己的道德要求。第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从而提高其为社会服务的水平。第三,对从业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使其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开展相关活动。实践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创新平台,比如银行内部行业公、私两条线分开管理的实践,从专业性上讲对公、对私分开管理有利于发挥分工的专业技能和特长,但对于银行职能的分割,让客户感受不到整体性,易导致银行内部分配机制产生服务分裂,其原因表明内部道德水平层次不够,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观念还停留在口号上,个人业绩及收入分配仍占据了重要位置。

最后,强化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要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搞一刀切。例如,柜台人员和现金清点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内容就应当有所差别,前者要体现“微笑服务”,后者则需“严肃认真”。

4.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院校教育

商业银行新入职员工主要来源于各类高等院校,所以,在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时必须注重从源头抓起。为此,各类高等院校需加强职业道德专项教育。第一,相关人才培养的院校应当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门课程入到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中,并不断强化学生对职业道德的认识。第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明确是非曲直,从而做到在职业生活中能够正人正己。第三,相关院校需要明确对学生的未来职业道德教育方向,引导他们自我升华。不论面对大、小客户,银行服务的金字招牌不能动摇,大、小客户只会影响银行短期利润,守信精准的服务才是银行对经济社会的核心价值。

5.提升从业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

上述方法体系中主要是从外部对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而要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重视内因的作用,即还要从从业者自身的角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第一,从业人员要主动配合银行开展的各项职业道德教育,根据组织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善提高。第二,从业人员要保持思想意识的灵活性和与时俱进,不能固守僵化,要以现实的需求为出发点不断丰富自我职业道德教育内涵。第三,树立公正和廉洁心态,保障自己能够在利益诱惑面前独立思考。

四、结论

在市场化竞争时代,商业银行作为金融领域的领导者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商业银行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则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品牌、信誉以及社会服务能力,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间接的示范效应。可见,提高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水平就必须构建一套生态性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生态性体系的构建必须明确商业银行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和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加强从业过程中的道德教育,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院校教育中的精神和头脑优势,从而提升从业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

参考文献:

[1]罗梅.基层商业银行职业道德建设之我见[J].企业经济,2002(12):187.

[2]洪建成.建设良好的商业银行职业道德[N].衡阳日报,2009-05-07(06).

[3]郭金良.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教育[J].时代金融,2012(6):163.

[4]毛泽盛,万亚兰.中国影子银行与银行体系稳定性阈值效应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2(11):65-73.

[5]李春秋.新编伦理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赖驰群.建设银行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7]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公共基础[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8]徐明东,陈学彬.货币环境、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J].金融研究,2012(7):50-62.

[9]方意,赵胜民,谢晓闻.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承担分析――兼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协调问题[J].管理世界,2012(11):9-19.

[10]梁肖.我国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延吉:延边大学,2014.

[11]谷树忠,胡咏君,周洪.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资源科学,2013(1):2-13.

[12]欧阳志云,郑华,岳平.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与措施[J].生态学报,2013(3):686-692.

[13]綦艳宁.银行员工职业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79-80.

[14]于洪丽.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改进路径[J].教育与职业,2014(35):79-80.

[15]曾凡龙.职业道德教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16]郑忠华,李年初.建设银行职业道德规范[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

[17]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3):34-53.

[18]曾海娟.论在职业道德教育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17):94-96.

[19]陈安,赵曦.中部六省市域经济发展时空差异演变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5):778-785.

第5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北京农商业银行 北京 100020)

摘要:作为涉及公众利益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具有特殊要求。监事会作为内部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对于确保商业银行合规运营、稳健发展,维护好股东、广大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23家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为分析样本,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设计,并提出了提升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有效性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97-03

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作用日益凸显,也受到监管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何对监事会的履职效率进行评价,对于改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23家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监管要求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际,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构建,并提出了提升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有效性的改进建议。

一、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择

为了使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能更客观、科学的反映整体情况,本文选取了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23家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监事会为研究样本。经统计,截止2013年末,样本机构的资产规模与净利润分别占研究对象总体的81.68%和82.03%,研究结果能够较好的反映总体情况。

(二)研究假设

监事会履职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为了便于定量研究,假设监事会下设委员会的数量、外部监事专业背景、会议次数、履职覆盖面、监督检查次数等指标与监事会运行效率具有正相关关系,即上述指标值越大,监事会运行的效率越高。

(三)研究方法

为了将影响监事会运行效率的多种因素归集为几个主要评价指标,本文采用了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中的 FA-PCA 综合评价模型来对数据进行处理。FA-PCA 综合评价模型是基于因子分析的指标分类优势和主成分分析对第一主成分的排序优势构建的,具体操作过程为:首先用因子分析对原始指标数据进行分类并自然赋权,即以因子分析配合旋转(一般采用 Varimax,方差极大化旋转)最终确定指标的分组。这样将原来的多个指标划分为几个“高度相关指标组”,每一个指标组对应一个因子,并且组内指标相关度很高,组间指标相关性较弱。同时按每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所选因子的总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作为该指标组对应的权重,形成自然赋权;其次用主成分分析结合数据对各指标组求其对应的第一主成分值,即从各指标组数据的相关矩阵出发,求得研究对象对应于这一指标组的第一主成分得分,最终的计算结果是对每个指标组可求得每个研究对象的第一主成分值;最后结合因子分析提供的每个因子的自然赋权构建综合评价函数,将由主成分分析提供的每个研究对象的每个指标组第一主成分的得分带入综合评价函数,对每个研究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

由于数据来源主要为各家商业银行2011-2013年年度报告,为了使数据满足实证分析要求,数据选取在保证截面数据量的同时,增加了时间序列数据的选取。同时,结合信息的可获性,选取以下指标作为统计指标。

(二)数据统计检验

FA-PCA 综合评价模型对数据的适用性有相关要求,本文采用KMO(Kaiser-Meyer-Olkin)方法对统计量进行适用性检验,经过检验,结果见表1,KMO检验值为0.645,较为适合做因子分析。

(三)方差分析及因子提取

以23×14阶矩阵为分析样本,借助spss统计软件中的FACTOR过程,可得到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及贡献率、初始因子载荷矩阵。为了更清楚地分析所选指标与各公共因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对公共因子命名,对初始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方差极大化正交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2)

(四)主成分因子命名。

由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将选取的 14个初始指标按照各自在每个公共因子上的载荷大小归类,并根据每个公共因子内多数指标代表的意义对其进行命名,分析出现阶段评价监事会运行的5个主要指标(见表3)。包括:勤勉履职因子,主要评价监事会审议议案、履行监督职责的勤勉程度,该指标是评价监事会履职是否有效的首要标志。监督方法因子,主要评价监事会履职方法的多样性,采用的履职方式越丰富,运行的效率越高。外部监事履职能力因子,在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作用发挥不够的情况下,外部监事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因素,其数量、专业背景以及对任职委员会工作的推动力度,对监事会整体的履职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专门委员会运行效率因子,作为监事会履职的组织载体,委员会作用发挥的大小,决定着监事会的运行效率。组织分工因子,下设更多的委员会,更为细化的工作分工,为监事会有效运行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五)结果分析

通过对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效率总得分与商业银行经营利润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发现相关性很弱,结合定性分析结果,目前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作用仍旧不明显,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

从不同规模商业银行总得分情况看(见表4),国有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在运行效率上高于其他规模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履职成效较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相比,差距很小,甚至部分监事会的运行效率高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此表明,商业银行的规模对监事会的运行效率影响微弱。监事会的履职状况主要取决于该机构公司治理意识的强弱与公司治理环境的优劣。

从公共因子得分情况看,勤勉履职因子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得分较高,说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在审议议案数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次数方面优于其他机构,这得益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受银监会、证监会双重监管、公司治理机制相对完善等因素。监督方法因子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得分最高,这主要是由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监事会借助于强大而健全的信息科技系统,采用了非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监督信息系统等多样化的履职方式,有效提升了履职效率。外部监事履职能力因子方面,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平均得分较高。主要原因,一方面外部监事人数占比为30%,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3%,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20%。另一方面,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外部监事中48%的具有企业管理经验,有利于监督检查工作。专门委员会运行效率因子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得分高于其他规模商业银行。从实际统计结果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每年平均召开会议8次,高于其他规模商业银行2-3次,履职覆盖面为85%,也高于其他规模商业银行。从组织分工因子看,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得分较高,这些银行监事会普遍设立了2个专门委员会,部分商业银行监事会设立了2个以上的专门委员会,如重庆农商行设立了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内控评审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分工更加细化。

三、对策建议

经过上述分析,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效率受到情况主要受到勤勉履职程度、监督方法、专门委员会运行等因子影响。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际,建议采用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履职基础

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监事会履职的基础与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体系构成简单,实操性不强。各家银行监事会应结合现有的履职环境,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夯实履职制基础。

(二)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监督知情权

一是要完善监事会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息沟通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的内容、程序、时间,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增加监督信息获取量。二是制定有关信息收集、加工、处理、报送工作细则,推进经营管理信息处理规范化、适时化与持续化,确保监事履职信息获取质量。三是定期向监事报送经营管理信息,使监事充分了解公司重大事项,为履职监督职责提供信息支持。此外,要充分保障外部监事的监督知情权,充分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

(三)做强下设机构,提升委员会运行效率

一是推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与委员会秘书制,细化、明确主任委员工作内容,强化委员会秘书工作协助职责,并加强监事履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机制保运行。二是充分发挥内部委员业务强、情况熟的特点和外部委员经验足、理论深的优势,提高委员工作参与度,依靠委员提效率。三是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加快监督队伍培育步伐,为委员会履职提供工作抓手与人员保障,借助外力上水平。四是建立健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了解情况,反馈问题,强化沟通促合作。五是及时向委员会报送监督信息,组织委员到基层巡视,确保委员会履职知情权。

(四)充实履职内容,提升履职全面性

全面履职是保障监事会履职效率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全面性不高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表内授信业务检查,要从授信管理制度执行拓展到贷款风险分类、贷款集中度、关联交易贷款、个人授信等;二是财务检查,要从财务制度执行检查拓展到对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减值准备等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三是内控制度检查,要从信贷资产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拓展到非信贷资产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四是风险控制情况检查,要从信贷风险控制拓展到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控制情况;五是履职检查,要从指标完成、议事决策等定性检查拓展到以指标计算的定量评价。

(五)多策并举,提升监督专业水平

在监督选题与重点把握上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增强监督目标选择的专业性与准确性,避免选题不准产生的监督表面化;在监督载体上,要充分利用内审机构及外部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提升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在监督方法上,将听取汇报与深入基层巡视调研相结合,通过寻找差距,发现深层次问题,提升问题挖掘的客观性与专业性,避免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在监督资源优化上,要整合监事、内审机构、外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等监督资源,加快专业化监督队伍培育工作,为提升监督专业化水平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第6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原告:石少华,男,1933年8月1日生,汉族,原南京市钟山城市信用社经理,住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26号。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法定代表人:吴吟涛,行长。

    原告石少华原任南京钟山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1993年8月退休。1994年8月,南京市钟山城市信用社股东代表大会以石少华已经退休为由决定免去其理事、副理事长、经理职务,任命吴绍华临时行使信用社法人代表职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被告南京分行查明吴绍华有相当大专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记录,非党政机关干部,年仅45岁,未达离退休年龄,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于1994年8月15日作出了“关于同意你会申请更换负责人的批复,同意吴绍华临时行使钟山信用社法定负责人的权限;负责人正式聘用后,请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办理变更手续。”石少华对此批复不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提请复议。总行复议认为:人行南京分行并没有对石少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答复不予复议,其遂于1994年10月25日诉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被免去钟山城市信用社经理职务,依照被告是1994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同意你会申请更换钟山信用社负责人的批复”而形成的,没有批复原告就不会被免职,而《批复》本身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违反了总行下发的《关于不得任意变更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和被告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亦很明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依照总行规定对南京市钟山城市信用社的法人代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并行文批复是一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石少华已届退休年龄,不符合继续担任南京市钟山城市信用社法人代表的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审查吴绍华任职资格后所作的《批复》,事实清楚,证明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于1995年7月24日作出判决:

    维持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1994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你会更换钟山城市信用社的负责人的批复》。

    一审宣判后,原告人石少华不服,以南京市钟山城市信用社理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不合法,吴绍华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答辩认为,其所批复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石少华退休后,南京市钟山城市信用社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免去其职务,任命吴绍华临时行使法人代表职权。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审查吴绍华任职资格后所作的批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石少华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1994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你会更换钟山信用社负责人的批复》,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同意更换钟山城市信用社负责人的批复》,同意吴绍华临时行使钟山城市信用社法定负责人职务,是否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广大储户服务的金融企业,城市信用社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不得作为银行或者是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城市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其企业内部实行股份制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是常设机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信用社的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须经人行审查同意,分别规定了任免的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人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是外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除范围。

    本案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虽未对石少华作出免职决定,但其对吴绍华任职资格的批复,不仅使用了同意钟山城市信用社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台头,而且批复内容亦是同意吴绍华为新的法人负责人,人行的这一审批行为,已使吴绍华获得了担任法定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规定,在同意吴绍华为新的法人负责人的同时,亦应对石少华作出正式的免职决定,但是人行南京分行回避了这一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行政复议中也以人行南京分行并未对石少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第7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关头词]网络会计;网络财务;会计业务流水线

进进21百年,互联网末尾在全地球范围内普和。众人的性命、学习、职业无一和睦网络出现了亲密的联络。做为补助消费紧要伎俩的会计,也正顺应历史的脚步,迈入网络化。上百年90时代,会计电算化曾对会计业务的流水线出现了庞大反映,现今,网络也将给电算会计带来变卦。

一、会计职业非专业化

在网络化电算会计中,财务的各项职业该当再由专业会计职员完成。保守电算会计时代,会计凭证的录进、审查等只能由专业会计职员完成。企业成立了专职的财务局部,并延聘了大批会计职员从事该项职业。但随着企业领域的不停扩展,分支机构的增多,这样的装置分明不能顺应企业的开展。从用人本钱范围着想,企业没法为每个分支机构都增派会计职员。

网络化的电算会计中,以前只能由专业会计职员完成的职业,象样由普通职员来实行。总店的会计主管象样对普通职员实行受权,由这些职员来完成根本的进货、销货等信息的录进。信息录进的进程绝对简单,只需经过简单的培训便可胜任。

二、分工愈加认真

保守的电算会计中,经济业务流水线和普通会计居然没有差异。每个环节都要相关职员需求原始凭证,并愿望签字、盖章等繁琐的手续。但在网络化电算会计中,这些职员远在异地,根本没法会晤,由此就愿望赋予不同的权限。权限的赋予人不停仅是会计职员,还包容普通职业职员。相似业务员报销差路费,愿望空降财务体系提交报销请求,担任首领审查过关后,经过会计职员将报销帐目间接汇到业务员的银行账号并完成照应凭证的录进。相关职员该当会晤,但却能完成了个财务流水线。

网络化电算会计中,愿望为每人职工都赋予权限。职工的权限要证据其职责不同而不同。相似首领要赋予照应的核准权限,但只能在本身的职责范围内。普通职业职员、网络维护职员以和会计职员的权限要勾结,不能相互跨越权限。

三、标准愈加严厉

和保守电算会计一样,网络化的电算会计仍愿望将原始数据转变为计划功能够识别的源数据,但标准会愈加严厉。在网络环境下,数据由多个玩家实行输进,大批业务一同实行。假设没有同一标准形式,就没法对数据实行集中管理,更不能自然同一的账目。因而必需制定严厉的数据标准,经过转换的数据应有固定形式。

企业应在财务体系中装置缓冲池,由非专业会计职员录进的信息录进的信息不能间接进进总账体系自然凭证。信息经过网络传递到总店后,要由专业会计职员实行审定,假设察觉不合合规则的信息要对其实行修正,最终自然和格的会计凭证。财务体系外部也要树立抑制体系,对输进的数据实行检验,不合合的数据则不能正常输进。

四、买卖网络化

证据2007年终我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2007我国网上银行调查注销》显示,有58.6%的企业使用网上银行轮换了超越一半以上的柜台业务;有26.1%的企业使用网上银行轮换了50%~60%的柜台业务;26.9%的企业使用网银轮换了70%~80%的柜台业务;网银轮换90%以上柜台业务的企业网银玩家比例也超越了5%。由数据可见,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使用网上银行,买卖网络化是会计结算的肯定情势。

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匹夫之间的买卖都能超出网上银行间接在网提高行,不愿望再跑往柜台。目前,各大银行守旧的网上效劳十分单一,从银行明细账查询到网上汇兑再到网上放债。保守电算会计中,由于支票的兑换、异地汇款有特定的时刻差。从而引发了企业账目和客观的银行账目没法同一的事情。这样下降了会计的职业频率,也顺有利企业的资金周转。完成买卖的网络化后,所局部银事业务都象样获得实时的反应信息。如今有银行已然推出了短信唤醒效劳。当有帐目汇进或汇出的时分,会收回短信唤醒。买卖网络化让银行和企业的账目之间能获得时期上的同一,信息象样同步。

五、电子凭证为主

保守电算会计中,照旧是纸制凭证为主。会计职员要审查各类纸制的单据并加以拾掇。网络化的电算会计中,电子凭证会出面纸制凭证。电子凭证分红外部电子凭证和内部电子凭证。外部电子凭证是企业外部财务软件体系自然的凭证。例如由推销职员在进销货体系中录进的信息,自然凭证后传递到总账体系中。内部电子凭证则是企业和其他部门或匹夫在买卖中出现的电子单据,例如网上银行汇款的电子回单等。纸制凭证由于掺杂了太多的人力要素在外面,不停速率迟缓,而且轻易出错。凭证的电子化则象样很好的处理这些标题。

局部人懂得中的凭证电子化但是凭证信息接纳的电子化。信息接纳过后,再将凭证打印出来,接着拾掇并保存。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化。凭证电子化,该当是纸制凭证的完好轮换,不愿望两头再转化为纸制单据的进程。财务软件从网络接纳到凭证信息后,经过财务职员审查,间接录进总账体系。两头不愿望人力干预,更不愿望将凭证打印出来。过后查询凭证的时分也很方便,间接调阅信息库便可,不愿望再往查找会计档案。

凭证的电子化会拖累到凭证真实性的标题。由企业外部职员录进的信息、由银行转交来的信息,如何区分这些信息的真假?察看可行的措施是在每个信息中都加进一度电子签名。这个电子签名具有唯独性而且不成更改。这样性格确保书电子凭证和纸制凭证具有一样的效力。凭证的电子化会大大反动会计业务的管理速率,提升会计职员的职业频率。

六、需求多元化信息

网络化的电算会计象样为企业需求多元化的信息。财务体系和企业的各个局部、各个子公司的信息接口对接,不管是在本地还是异地,都能超出网络实时接纳财务信息。财务体系对接纳到的信息实行拾掇,并加以分析。财务信息的需求者不停仅是企业外部职工、管理层,还包容企业内部的出钱人、债主等。证据信息需求者的不同恳求,财务体系象样自然多范围、单层次的信息。关于专业人物可自然会计报表,关于非专业人物可辅以分析性的文字。

第8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

2003年4月,银监会在千呼万唤之后终告成立。由此而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如何界分与协调。尽管2003年12月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新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两者的职责分工作出了相对清晰的界定,对其职责协调问题亦有一定规定,但其实施绩效仍有待观察,其理论上的争论也远未结束,还存在许多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的地方。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演进

(一)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演变

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及其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迄今已有55年的历史。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专业银行的分立,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之后它又经历了三次职责上的分离,即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加以剥离;及至银监会的成立,其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再次被剥离。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自身机构设置上也在为其职责的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1995年通过的《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广泛的职责,其基本职能可以归纳为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强化了其金融调控的能力。1998年,央行对分支机构进行重大调整,跨区域设置了九大分行和21个地方监管办,使货币政策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计划管理向借助市场工具的间接调控方式转变。2003年12月27日,经过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强化了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明确地规定了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从央行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强化其职责执行的效力,增强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此可以说,央行的管理体制和基本职能也随之跨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二)银监会的成立及职责发展过程

2003年3月10日,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同年4月26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使银监会享有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权。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为了使银监会所享有的职责得到初步明确,同日公布的银监会2003年第一号公告将其主要职责进行列举,共分八项①。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修改过的《人民银行法》同时于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通过,为银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纵观银监会的短暂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所独有的职责

《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适应银监会的设立,将原属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交由银监会行使,使人民银行更加独立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同时藉此增强对银行业监管的规范性、有效性。这一主旨就为央行和银监会两个机构的职责的界分奠定了基础。然而,透过新修法条的字里行间,我们不难发现,有关人民银行职责界定的规定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仍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与完善。

(一)央行独有职责确立的出发点-货币政策职责与监管职责的剥离

货币政策职责作为央行所独有的职责,这是无可置疑、举世皆然的,但在央行应否具有监管职责的问题上,历来争议颇大。尽管目前看来,废除央行监管职责已是大势所趋、法有明定,但有关论争的观点仍然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因为这将有益于我们对相关具体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1.坚持央行应具有监管职责的理由

坚持央行应具有监管职责的理由,主要包括:(1)货币政策职责与监管职责在实际上是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央行货币政策职责的实施是以监管职责为前提的,通过有效而全面的监管来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也为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2)独立和强有力的中央银行是承担监管职责的最佳机构。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前主席沃尔克曾经说到:“要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具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监督者软弱无力,就不能那么有效地施行谨慎性、安全性和健全性的各项职能……由于政治和其他种种原因,中央银行可能是最强有力的监督机构。这一点是很清楚的,至少在美国是这样,因为中央银行是独立和严格的,最不受那些常常削弱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政治和其他压力的制约。”[1]尽管这段话针对的是美国的情况,但对于监管职责所要求的独立的和强有力的特性而言,央行无疑在这方面比起其他机构更胜一筹。而且,我国理论界对于央行独立性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些都对其监管职责的剥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3)央行在承担监管职责上有着许多便利的信息来源。央行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也创建了不少的信息收集渠道,这些传统的央行职责无疑为其监管职责的行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它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进行的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职责,掌握了大量的经济金融信息,使得监管的承担会更加有效与方便。

2.废除和剥离央行监管职责的理由

尽管存在诸多保留央行监管职责的理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一观点持批判态度,提出了许多的辩驳理由,使得废除央行监管职责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并最终通过本次立法得以明确下来。这些论点主要有:(1)从我国的金融实践来看,央行监管职责的存在不但使金融监管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行使,还在同时影响到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因为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央行与各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金融机构,相互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力监管。对此,有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人民银行与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是“婆媳关系”,它与信用社间更是一种“父子关系”。[2](2)货币政策与监管这两种职责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货币政策属于短期的宏观政策行为,具有较强的弹性和伸缩性;而监管则属于政府职能之一,应该从严进行,持之以恒,不能忽紧忽松。[3](3)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及监管职责各自的专业化水平。(4)监管职责的剥离有利于央行货币政策的超然实施。

笔者认为,以上关于央行监管职责存废的争论,首先在事实上反映了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要求。在早期的分业监管时期,由于经济金融形势不太复杂,因此,央行即使一身兼二职,亦能胜任。但是,随着混业监管时期的到来,以及金融创新和法律变革的挑战,金融监管与调控日益复杂,使得央行在承担货币政策这一日益繁重职责的同时,要很好地实施监管就成为了一个巨大难题,难免会顾此失彼。其次,央行的监管还与其独立性的强弱有关。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央行,一般是不兼有监管职责的,因为该职责本质上的管理性质使其应该归属于政府职能的范畴,而央行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正是体现在与政府的相对独立上,这也决定其不应具有监管职责。虽然我国目前央行的超然独立性还很难确保,但它是一个发展的必然方向,因而未来央行独立性地位的确立,同样要求监管职责的剥离。最后,各国的金融变革也纷纷趋向于央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责分立的体制。德国等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国家和正在向全能银行制过渡的英国、日本等国,央行已经不再具有监管的职责。同时,经验表明,央行兼有监管职责的国家,要比央行不负该职责的国家,具有更高的通货膨胀,一般要高出50%以上。[4]深究其原因,正在于央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责的融为一体,会使央行运用“最后贷款人”的特权保护濒临倒闭的银行,从而导致低质量信贷的增加,通货膨胀也持续上升。

(二)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关于央行独有职责的变动

按照央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责相剥离的主旨,新修改的《人民银行法》将原赋予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三方面的职能,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②具体而言,此次对央行独有职责的修改主要表现在:第一,强化了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的职责。第二,明确赋予了人民银行以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第三,增加了反洗钱的职能。《人民银行法》第4条中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从以上修改可以看出,央行独有职责的变动主要是体现在日常微观监管职责的剥离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明确上。实际上,央行以前同样具有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职能,只不过该职能的内容隐含于央行各项职责的规定之中未予明示罢了。而此次《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则在突出位置(第2条)明确无误地宣示了央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并为其职责的履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证。关于这一点,在《人民银行法》修订前央行曾明确为三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而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更设计了近10个法律条文(参见第9条、第34条、第35条等),具体规定了各种可供央行行使该职责的法律手段,此足见我国对金融安全问题、对央行稳定职能认识的提高。

(三)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关于央行独有职责规定存在的问题

尽管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对央行的独有职责作出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这些规定的背后,仍潜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必然会影响到央行职责的切实履行。

1.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定性与作用

新修改的《人民银行法》,其第12条是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专门规定。该条相对于原法条,增加了一款,强调“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的认识,可以说已经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但是,《人民银行法》对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并未提及,因此,关于其定性,只能从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去寻求答案。按该条例第2条之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无疑,这一规定令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议事机构,而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权。然而,该条例却赋予了货币委员会以广泛的职权,包括: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提出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进行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等。应该说,这些职权实际上也是央行所承担的货币政策职责。但限于货币委员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的定位,它所享有的职权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不能不令人质疑。而如果该委员会不能真正行使这些权利,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责又如何得以独立地制定与执行呢?进一步说,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也只是强调要发挥该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而不是它应享有的“决策性作用”,尽管这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并未达到它最终的目标。如果货币委员会仍然停留在咨询议事机构的地位上,必然会影响到央行在货币政策上的独立发言权,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下,央行还只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组成部门,它没有独立的发言权也就意味着货币政策的最终制定权还是在国务院手中。因此,可以说,不解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定位问题,央行在货币政策问题上的独特和巨大的作用就很难完全发挥出来。

2.关于央行征信管理职责的有无

按2003年9月30日公布的关于人民银行的新“三定”方案,央行的主要职责计有14项,其中的第11项即为:“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据此,应可理解为征信管理职责也是央行的主要职责之一。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唯独没有将新“三定”方案中的这一职责纳入其中。由此带来疑问是,征信管理是不是央行的职责之一?为何不将这一职责明确规定于《人民银行法》中呢?

由央行承担征信管理职责,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大量的征信信息中,银行贷款记录占了90%以上,这种情况也已被国外征信实践所证实;[5]另一方面,银行也是征信信息的主要需求方。这两者促使银行金融机构迫切地需要承担征信职责。但是,由于征信业涉及领域众多,是一项全新的、专门的服务行业,直接关系到我国诚信制度的创建,因此有必要设立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职责。鉴于央行在银行体系中的领头地位及强有力性,成为这一职责的承担主体当不失为最佳选择。

事实上,依据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在央行内部就已专门设立征信管理局来负责这一职责,并且央行也已经实际承担起了征信业的管理工作,如它已经为国务院代拟了《征信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和产品出售等做出了规定。正因为如此,针对《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负责人早已明确表示,虽然《人民银行法》并未规定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业的管理职责,但管理信贷征信业仍然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之一。③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征信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征信业务又需要多方位监管,而部委之间征信监管分工目前尚不明确,所以一时难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也是改革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这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央行的征信管理职能,因为,《人民银行法》第4条所规定的央行最后一项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个兜底条款,据此条款,人民银行依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享有的征信管理职责就可以合法地纳入其职责范围之内,只是相对央行的其它职责而言,在法律明确性上欠缺了一些,应在条件成熟时予以明确。

三、银监会的独有职责

新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监会的职责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将央行原来承担的监管职责转移给了这个新成立的机构,并为其设定了各种职权、实施措施以及制约机制等。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银监会独有职责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6章50条,具体地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和原则、监管职责和措施等内容。该法第三章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全面界定,紧随其后又用专章对监督管理的措施作了专门规定,立法者对银监会监管职责及其行使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依据该法的规定,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为:制定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规则;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此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于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设定体现出了两大特点:第一,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尤其显著的是,该法将2001年确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对各国监管当局提出的监管理念与要求纳入其中,使之更符合国际化发展的潮流。其二,该法在具体规定了银监会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强化了其监管手段和措施,并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系统地建立了对银监会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因而可以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二)银监会承担独有监管职责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已经从央行中剥离出来,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被正式明文赋予银监会行使。然而,对于这个新成立的机构来说,要它在短时间内承担起这个重任,还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也需要克服不少随之而来的问题。

1.对于央行监管职责剥离后行使效果的质疑

如前所述,央行原来的监管职责与其货币政策职责在本质上是存在着冲突的,正是这一冲突最终导致了当前立法上将监管职责从央行剥离出来,并将其赋予了一个新成立的机构-银监会。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央行货币政策职责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因为央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以有意地为监管创造便利条件,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央行在其日常业务中还享有指导和介入权,例如资金周转、支付应急和票据再贴现等,使得各个银行金融机构能够更易于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正是央行所具有的这双重职责,让它在金融机构中享有很高的权威,其当年监管职责的开展也完全可以用“恩威并重”这一词语来加以概括。[6]因此,银监会未来履行监管职责是否也会有这一效果性,是一些学者所不断置疑乃至加以诟病之处。[7]

笔者认为,尽管在监管职责的行使上,相对于当年的央行而言,目前的银监会还有许多需要充实与弥缝的地方。最明显的正是银监会缺乏央行的业务介入权,使得它在监管职责实施中难以达到得心应手的地步,这也是它在权力结构微妙变化过程中所留下的一道坎。但是,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无疑是一个发展的方向,这个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同时存在利与弊。在对这两种行使方式进行仔细审视后就会发现,监管职责由银监会所独享更有利于整个金融体制的稳定与发展,这一职责的行使不能也不应再像以前那样,更多地通过各种非专门监管手段进行。毕竟这些非专门手段的运用并不总是与期望中的一致,会带来积极的后果;相反,它们有时会使监管职责流失于无形之中,从而抹煞了使用这些手段的原意。因此,某些手段的缺乏,固然会使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履行面临很大困难,但对于在机构缩减改革中逆势而出的银监会而言,克服这些困难征是其“应有之义”,是其在漫漫发展道路上必须跨越的沟壑。

2.银监会监管重点的转移-从合规性监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并重

所谓“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所谓“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等所实施的监管。[8]银监会成立后,其监管的重点必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注重合规性监管,而应将风险性监管也提高到同等甚至更加重要的高度上。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合规性监管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它不再是当前监管重点的唯一选择,因为它对市场的敏感度较低,往往不能及时而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所在,导致监管的实施出现滞后性。其二,随着金融创新和变革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风险也存在于该行业的方方面面,既有根源于金融内部机构的弊病而产生,也有外部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而导致;既有道德风险的因素,也有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9]因而,目前对金融风险的监管要应付的是一个综合性的顽症,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采用风险性监管的方法,能够对各种外在及潜在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更有利于银监会监管职责的顺利行使。

正由于这样,我国刚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参考了新巴塞尔协议中的核心监管原则,借鉴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明定了一系列关于风险监管的内容。未来银监会的监管将会以合规性监管为基础,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进一步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从而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这是勿庸置疑的。

3.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监管措施的置疑

第9篇:银行求职信范文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参加行里举行的客户经理竞聘大会。这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提高自己的机会。我叫xxx,现年38岁,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会计员职称。1996年分配农业银行工作。先后曾在孟家桥营业所、七里镇办事处、市支行、转渠口营业所从事出纳员、保卫专干、信贷员。现在支行营业部任信贷员一职。七年的工作实践,让我精通了银行的各项业务,也积累了许多从事银信贷的经验和关系,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今天,我竞聘客户部客户经理一职。

第一、我先来谈一谈对客户经理一职的认识。

我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首当其冲,迅速和国际接轨。目前正进入以利率市场化为起点的银行业市场化阶段。银行客户经理制也同时应运而生。这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和激烈竞争的要求。可以说,客户经营的好,银行的贷款回收就能得到保证,银行的效益也就能随之提高;客户经营失败,银行的效益也就没有了来源。谁赢得了客户,谁就赢得了市场,赢得了效益。所以客户资源现已成为各大银行必争的蛋糕。建立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推行客户经理制是目前银行业的首要任务。它是一种以市场为先导,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多元化、层次化金融需求,追求更加直接、明确的效益和风险控制目标的新型营销服务体制。客户经理作为联系银行和客户、沟通信贷业务和市场需求的桥梁,担负着全面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优质服务,为银行拓展信贷营销,为经营管理决策和金融创新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的重要职责。我愿意在这一岗位上为农行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如果组织和领导聘任我担任客户经理一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认真学习,与时俱进,树立市场观念、客户观念、营销观念,为全方位对客户服务打定坚实的基矗我计划这一年加强六项内容的学习。一是认真学习xx大报告,明确方向,领会精神,提高政治素质。二是强化对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为依法开展客户的经营管理业务。三是认真学习行里的工作安排,按全行的工作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四是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学习借鉴同行、同业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拟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思路。五是不断学习市场经济理论,研究和熟悉市场经济规律。六是学习经营管理理论,学习营销公关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组织公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