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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精选(九篇)

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第1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2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民国是我国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学者研究认为,此阶段公民教育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百家争鸣的公民教育思想和百花齐放的公民教育实践。而公民法制教育与公民教育在此阶段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公民法制教育亦有着不同的特点。

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公民法制教育进行分析,并结合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及模拟法庭等法学教学实践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应用,从而论述法学基础教育中应吸收民国时期公民法制教育的优点、加重强化知识实践性、应用性,并希望能够对改革法律基础教育起到一些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民教育;模拟法庭;法律基础;法制教育

一、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

民国初期,国内掀起公民教育研究的热潮,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蔡元培“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和晏阳初的平民教育思想等,这些教育思想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教育制度,但此阶段有关公民法制教育的思想并不突出。尽管蔡元培在提出“五育并举”的公民教育思想时倡导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 有着非常鲜明的民主共和精神,但这并不是从公民法制教育视角出发的,而是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纲领提出,并以孔孟思想的“义”“恕”“仁”来支撑,与民主、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理念是截然不同的。

民国初年晏阳初在国内发起声势浩大的平民教育运动,提出公民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民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民常识,发展团结力量,启发民族觉悟,训练自治能力,培养法治精神。虽然基于当时中国农村现状,主要力量还是集中于识字扫盲,对法治精神培养也没有进一步研究。但法治精神与公民公民常识、公民教育间也开始建立起不可截然分割的联系。

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也有着其在此阶段的特点。其中,值得借鉴的是注重实践活动。

民国初期,在确立公民科后,《公民科课程纲要》“教学方法”中就有“以讲述、表演等为公民修养的教学方法。以参观、调查、讨论等为社会组织的教学方法。以学校服务、学校自治为公民训练的具体方法”。到了20世纪30年代,公民训练被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项专门课程。周鲠生在编纂的初级中学用《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序言中指出:“书中包括的事项以限于篇幅只能述其大纲,尚待教者随时附加说明;且有许多处所讲到关于社会生活及行政组织等事,最好是于参观旅行的时候,由教者实地举例说明,较容易使学生领会并起其考究的兴味”。叶楚伧在其主编的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的编辑大意中指出“本书注重实际,由近及远,期与学生自治训练相呼应。”

与此同时,公民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的联系也更加紧密。1933年教育部颁布《公民训练标准》,其中,在公民的政治训练方面就提出 “养成奉公守法的观念,爱国爱群的思想”。

民国时期公民教育注重实践的特点,对当时的公民法制教育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当时的法学教育家也从各方面强调实践在公民法制教育中的意义;另一方敏,学生也将教材中有关法制的内容活学活用,付诸实践,如参观议会、法庭、监狱和行政官署,借助国家权力模式,组织学生团体并选举各成员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践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二、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

当代法律基础教育普遍是从大学时期才起步,而目前我国当代大学的法律基础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但同时所学习的理论知识繁多又复杂,可大学所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又远远不够。按照目前大学的教育现状,大学本科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时间为4年,但完全可以用于学习法律专业课的时间实际却远远没有这么多。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基础课程课时少、内容多:目前大学的法律基础课程,所用的教材内容大都繁多庞杂,其中包括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宪法常识,并且还有许多部门知识,具有很广泛的覆盖面。但是法律专业需要学习四年的知识, 却浓缩在这几十个课时之内,加之学生在课堂上并没有相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法律基础课程起点低、要求高: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教学目标的制定上有很高的教学要求,但其教学地位却往往停留在“ 法律讲解” 这一阶段,教学效果达不到相应要求,由于教学内容的局限性,使得学生也没有得到法律基础素质的提高。

3、法律基础课程轻实践、重理论: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 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长期以来都重视理论教育,并没有对学生有关的法律社会实践活动有相应要求。因此学生缺乏法律实践能力,无法对相应问题进行解决。

三、借鉴民国时期公民法制教育优点,完善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

1、应注重公民教育,培养公民意识,尤其要注重公民法制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民国时期,就主张重视公民教育和公民法制教育。回想近代国家内忧外患之时,朝野上下开始了“救国”的历程,将传播民主理念、灌输知识视为开启民智、改造国民性之根本途径,并至此拉开了以教育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历程,实现了几千年来“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巨大转变。由此可见,“公民”从开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

因此,法律基础教育的核心在于宪法教育。宪法是众法之源,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意识是公民的基本意识,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常识。因此,当代大学大学生法制教育核心内容依然应是宪法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宪法、真正领会宪法的核心要义。

2、法律基础教育应避免过多深奥抽象的理论知识。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是专业教学,主要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且普遍课时较少,在此种情况下,课堂讲授应简单明了,深入浅出,避免深奥抽象理论,以法律意识培养为主,法律知识传播为辅,并注意和教材前半部分的思想道德修养进行有机结合。民国初期,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即注重以通俗的语言阐明法律的内涵,如周鲠生在讲述法律行为时,举例“法律行为是凡人之意思表示以生司法上的效果为目的之行为,如物品之买卖,金钱之贷借,其表示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是法律行为,反过来,如通常散步、请客等行为,不足以生司法上的效果,都不是法律行为”等。法学教育家在公民法制教育时也注重讲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周鲠生讲法律时即指出“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制立的法律的规则,务求能和那社会中通行的道德观念相融洽,道德不但可以为法律的后援,并且可以补法律的规则之不及……”。这些运用浅显易懂的例子进行法制教育,且将法律和道德知识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在目前的教学中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3、法律基础教育应重视实践。实践是教育的本质和精髓,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即开始注重实践活动,法制教育也不例外。目前,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课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单纯地进行说教,学生很容易失去兴趣,且大学生法律基础课不同于法学专业课,学生具有宪法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遇到法律问题能够寻求法律帮助,做到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就达到了教学的主要目标。因此,复杂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不适合法律基础课教学,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实践应走出校园,观察、了解社会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引导学生以法律思维方式分析、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参与自主性培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让学生通过实例体验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而不只是简单地阅读法条。

四、对当代法制基础教育的几点思考。

第一,应加强法律基础教育的立法支持,为其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环境和保护。

公民教育是公民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公民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法制教育的基石,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应加强立法,推进公民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和法律基础教育,保障其有效实施。

1、制定促进和完善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立法现状:

A、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C、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D、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应加强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的实际落实。公民意识的提升,有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增长,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

第二、应强化案例教学在当代大学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应用。

A、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中心,案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教学的效果。法律基础课所需要的案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其一,真实性。现代社会案例素材的收集渠道比较广泛,案例素材可以来自书刊、杂志、报纸、网络等途径,但是案例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有真实的东西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的思考。因而,案例必须来源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其二,典型性。社会现象复杂多样,客观事实纷繁复杂,一般的事例虽也具有真实性,但却未必能为教学服务。要成为法律基础课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即案例反映的客观事实应该具有代表性,具有普遍意义,能够由个别推及一般。这样的案例既让学生容易理解,又容易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引发学生的共鸣,让其不由自主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来。

B、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解释。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案例解释的道德标准。对于刚入校的大学生而言,法律案例分析是一个体验、实践生活的过程,也是学生提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过程。分析案例应多维视角、多元化阐述、跨学科知识性解释,取得预期道德价值观传播的实效。在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上,应坚持案例解释的道德标准,或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视角,应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法对案例加以讲授。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案例的解释应始终坚持价值判断的道德标准,以法律规则为解释原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在对案例的解释中,使学生对思政课的法律理解由文字叙述型转到现实立体型,由静态封闭的书本探讨转到动态开放的现实交流和真实生活的对话,鼓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

第三、注重法律基础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引入。法律只有落实到实处,能够作用与实践才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而模拟法庭实践,既是情境教学法的具体实践,也是法律基础教育的一种改革和创新。我们可以在法律基础教育中不断尝试模拟法庭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模拟法庭实践的质量。

这样,将理论结合实践,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更加可以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第三,应试着推前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和学习方式。鉴于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种种问题,可以试着将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分散推前,比如,在公民教育中,进行适当地普法教育和宣传;在中学、高中甚至小学中,都可以分散式地进行法律基本知识的渗透和学习;在大学中,适当地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地讲授。

总之,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要学习借鉴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经验,在不断探索和尝试中,变革、创新,应注重法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提高当代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效力和作用,进而促进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高丽.大学生对大学思想政治法律理论课逆反心理的研究[D].基础教育,2010.

[3]王小兵.案例教学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09(8)

第3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4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关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而重中之重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肩负起领导责任,做好工作。本文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谈点肤浅认识。一、法律素质是新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客观要求同志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这一精辟论述,对我们理解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具有深刻的意义。首先是深入学习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定了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指引我们国家逐步走上法治之路,它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就是要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一方面,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理论支柱,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切领会,有利于确立民主理念和法治观念;另一方面,依法治理工作的推进,又有赖于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为思想武器。其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实施、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拓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离不开国际法律、规定、原则和惯例。因此,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和理论的领导干部,是难以担负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重任的。第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规规章,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理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个工作环节;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这也相应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要求。第四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求领导干部善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法律素质为保障。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领导对象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一是越来越多非公经济实体出现,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靠行政命令已难奏效,只有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公民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生产关系的表述已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试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若不能棋高一着,何以实践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呢?第五是改变目前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尽人意状况的现实要求。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但又不能估计过高。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少数干部对学法用法的认识尚待提高;有的同志缺乏基本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自觉性不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功底并不深厚,很难说大部分同志已掌握法律知识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的手段了。二、领导干部应具有怎样的法律素质对公民来说,法律素质的构成是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用法途径。而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可这样表述: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通晓必要的用法途径。领导干部必须掌握履行领导职责需要的法律知识。对领导干部来说,学习法律知识,一是法律知识面要广,除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外,还要着重掌握上述法律部门中有关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二是更深入。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更深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本理论、立法理论等内容;三是要专业。熟知与领导工作密切相关和本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四是要务实。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习和思考国企改革、中国入世、科学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制建设课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首先在于认清法的本质和作用,特别要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 起来。同时,逐步改变法律滞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状况,促使改革、发展、稳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再次是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方面,要善于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观察和思考,以做出正确的决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它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是弘扬法治精神,使依法治国的意识成为领导干部的根本理念、追求和信仰之一。领导干部要树立如下法治观念:宪法和法律有极大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法大于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等等。在此基础上,把遇到问题学法、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处理问题靠法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习惯。领导干部必须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施领导。在宏观上,要善于把领导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加强对依法治理的领导,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贯串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在工作手段上,要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过程中,更多地引导广大群众步入法律途径和运用法律手段;在工作要求上,应明确各级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强化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在决策前听取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论证意见等等。三、怎样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识。领导干部要把着眼点和切入点放在增强法律意识上,把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作为前提,把增强法律能力,自如地运用法律手段作为衡量学法成果的标准。首先是提高认识。同志在谈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时,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一论述给我们有三点启示:一是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能动因素,把众多的法律法规内化成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才能推进法治的进程。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就有可能失去领导资格;二是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面临着诸多变化,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三是领导干部还须以自己的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去带领、引导、指导广大群众去认真实施法律法规,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其次要落实措施。首先确定任务。领导干部学习的重点应该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及法学基本理论;新颁布法律法规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内容要及时补充更新;宪法和基本法律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知识;探索研究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制保障课题。其次巩固阵地。传统的学习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党校干校开设法制课三大阵地要不断巩固,并加强党校作为法制培训主阵地建设。再次丰富形式。部分单位已探索了不少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核巩固学习成果的做法,如:举办法制培训专题班;进行法律知识测验或考核;列入述学内容;撰写法制论文;对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7、对政府组成人员届中法律知识测试;举办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法律专业专科、本科、研究生班;规定自学内容并辅以必要的考查等等,都可视情推广。最后健全制度。如学习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制度、督查制度、评比制度,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再次坚持学用结合。要着重为领导干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上下功夫、花气力。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而言,衡量和检验领导干部学法成效的标准是法制宣传教育同法治实践结合的状况,在树典型、评先进方面,依法治理的好坏应具有一票否决制的作用;就领导干部而言,要认清学法同用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只有在法治实践中才能真正学好法律,也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所以,要把带着问题学法与通过学法解决问题相结合,真正做到学用并举,学以致用。就学习形式而言,要发挥法治实践本身的教育效应,有利于法律意识的强化,可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召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会、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法律、通报领导干部依法和违法的正反面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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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规范通常是指特定群体在共同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共同创造出来的,用来约束和指导人们行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要求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我们可以将不同界定的共通之处理解为对社会规范的共识性认识,主要包括:1)社会规范根本上由特定社会关系决定,并集中反映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质。规范是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稳定化、常态化、制度化反映,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社会群体中长期、稳定存在的事实关系不断加以形塑而形成的。因而,特定群体的规范体系实际上是群体内社会关系的固化形态。2)社会规范包含价值与行为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关系一方面具有客观物质性,一方面又体现了社会主体的主观价值选择。因而社会规范包含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两个层面。价值规范体现职业群体在主观层面一致性,即对特定行为或事物的是非、优劣、善恶的认知取向;而行为规范则体现为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尺度,既包括法律、职业伦理等刚性规范,也包括惯例、不成文规则等软性规范。行为规范总体上体现着职业共同体的根本价值选择,但不一定与每一个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价值观念完全一致。某种意义上,行为规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即使某一个体的主观价值偏离了职业群体的主流价值观念,其行为亦不致偏离职业行为方式,从而维系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基本秩序和行为范式。3)社会规范是维系一个特定群体内部团结的重要纽带,对维持群体的独立和内在有序性有着重要的作用。(1)规范是联系个体与群体的纽带。规范是职业共同体内在同质性的制度化表达,同时也对每一个个体行为方式和价值选择做出指引。(2)规范是职业共同体内结构和行动相互型塑的桥梁。行动者在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互动中“利用的规则和资源”即构成了社会结构。个体行为选择的积累形成了共同体的结构性特点;共同体的核心结构塑造了共同体的规范体系;而规范体系又反过来对个体的行为形成调整和制约,成为个体行为选择可以“利用的规则和资源”。(3)规范是职业共同体内主观和客观性因素的双重体现。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时,均受到个人经验和价值偏好的影响,表现出差异性和主观性。但每一个体的主观价值和行为选择,却表现为群体意义上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具有跨越历史阶段和文化传统的客观性一致。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可能共享高度相似的规范体系。从这个角度来看,特定职业共同体的规范,同时集中体现着共同体内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因素。

2法学教师职业群体的社会角色构成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但是相对特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其教育对象与教育目的的特殊性,法学教育更加直接地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权力结构和知识共同体知识结构的演变脉络。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具有非常独特的知识对象,人们可能从形而上的抽象理论、思辨的法律原则或对不可言说知识的实践各个层次对待法学知识的传授,这使得理性和经验范畴的知识共同组成法学教育的知识对象,使其具有全面覆盖了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各层面的知识属性。而法学特殊的三重知识属性决定了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和社会角色上也应当具有三重性:从知识结构上看,法学教师应当同时是“法学家”、“法律家”和“教育家”;从社会角色上看,法学教师应当既是“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参与者”,又是“法律事务和正义的践行者”,同时是“法律知识、技能与信念的继承与传播者”。法学教师的社会角色构成是其职业规范体系形成的基础和依据。1)作为“法学家”的法学教师。法学家是一个时代的“法律世界的头脑”,法学家通过对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的创新构建特定时代的法治理念和根本制度框架;通过法治理想的倡导和体系化制度对社会秩序的形塑,开创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以体现科学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为现行法律制度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通过对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批判性反思,推进当代法律体系的进步与变革。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学家的角色通常由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法学教师来承担,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对法学学科和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状况有全面的认识,在“崇法型”①思维的基础上,同时具备科学批判精神和社会秩序构建的眼界、勇气和担当。法学教师必须“认识现实生活及其历史向度,在此基础上如实地记述生活的规范,提炼出生活的规范,挖掘其背后的道义、历史、逻辑和实践理性”,以真正意义上的精英品格承担起“法学家”的基本责任。2)作为“法律家”的法学教师。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它根本上来源于社会对统一性规则和秩序的需求,同时也必须在解决纠纷的社会法律实践中达成“正义”的终极诉求。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生成的角度来观察,“法律家”的出现很可能先于“法学家”。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艺的传承者,法学教师在具备“法学家”特质的同时,还必须拥有“法律家”的执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如果法学家必须以批判理性去探究“应然法”的真谛,法律家的使命则是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出发点,运用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等技术,解决现实的社会纠纷,恢复法律设定的秩序,实现个案正义。较之“法学家”的批判性思维,“法律家”的思维和行为更多地表现出:(1)基本立场的保守性: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律家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的最终目的是对现行规范进行适用,即将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贯彻到社会生活中,而不是对现行规则提出挑战或进行重构。因而“法律家”对现行法律规范一般采取维持和辩护的保守主义立场。(2)更多的使用形式逻辑为核心的法律论证方式。虽然司法者在遭遇疑难案件时也会不得已使用辩证逻辑来实现案件的个体正义,但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法律家们都在以形式逻辑完成职业论证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集中表现为: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法律事实为小前提,采用三段论式的演绎逻辑,得出案件的最终处理方案。(3)在程序的丛林里寻求实体之正义。法律程序在法律家的活动中时时处处如影随形。法律家所追求之正义,必须是在程序上可获得之正义。法律家通过法律程序为当事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寻找到唯一确定的实现路径。法律家职业生活的核心,就是通过一切法律允许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但由于法律的严格程序性设定,这种努力的结果通常是利益的获得、部分获得或丧失中的一个;而且利益的获得与否也不仅仅取决于实体利益本身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如果不能满足法定程序上的要求,即使是正当的利益诉求,也无法在法律的世界中得以实现,这也是法律家区别于政治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等的职业特点。(4)作为“教育家”的法学教师。“法学家”的眼界和担当,“法律家”的思维和技艺,这些精神特质和独特实践为法学教师的教育过程提供了质料,具备上述素养的法学教师才有可能将上述的职业共同体的共性以教育的方式传递给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这是法学教师职业使命的根本落脚点:即培养现有法律规范的运用者和未来法律规范的制定者,传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特质和职业技能。而教育本身有自己的规则和规律,法学教师在教育岗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中,除了要深刻理解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和实践特点,也必须重视教育规律,方能实现知识和技能的有效传递。

3法学教师职业群体之规范体系

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的规范体系是指: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成员在法学的研究、教学和法律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总体目标、价值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综合体,是法学教师群体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的集中体现。该规范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该规范体系是对法学教师现实社会角色和群体性特质的制度化描述。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体系也是对一个理想的法学教师的模型化的“应然”描绘,为法学教师的社会行为设定了“基准线”。2)该规范体系是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成员自身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一方面,共同体成员在职业活动中自发形成了对这些规范的认同,并会基于主观认同自觉地予以遵守。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是法学教育活动自身规律性的体现,如果违背可能会导致法学教育活动的失败,并使违反者在职业共同体中遭遇排斥和不认同,这种机制构成了对共同体成员的软性外在强制。3)该规范体系同时是法学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向教育对象传递的规范体系,是传递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特质和形塑未来的职业共同体核心价值观的规范体系。4)该规范体系是“法学教师”在根本上有别于其他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特征,法学教师职业群体可以藉以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与其他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群体产生明确分野。

3.1职业目标:培养法律精英———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和运用者

作为教师职业群体的组成部分,法学教师的职业目标同样是为社会培养有用的人才,为社会化生产过程提供适合的劳动力。但法学学科知识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对象在社会结构中处于非常特殊的地位:法律精英———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和运用者。法律本身是社会系统的结构。结构主义社会学家们认为,社会结构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外在于行为个体,同时对个体具有普遍的强制性。不论生活在社会结构中的人们是否愿意承认,都毫无例外地受到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影响。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结构性特点的表达,作为现代社会最为典型的刚性规范,法律无疑是社会结构的集中体现。而法律人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和应用者,在本质上就是社会结构的发现者、确立者和维护者。自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人类历史上形成以来,就一直是国家和社会管理阶层的重要来源,这并不是特定时代民众的偏好,而是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学的知识属性共同决定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这个通过法律规范去掌控社会、确立并维护秩序的法律精英阶层。

3.2核心价值规范:追求正义

正义或许是人类最难以界定的基本范畴之一,然而自法学形成之时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就从未放弃过对正义的阐释和追求,并将自己的职业使命确定为追求正义之事业。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将法学界定为“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义和非正义之科学”之后,中外法学家给出的正义之界定不胜枚举。虽然对正义之确切内涵尚莫衷一是,但“法学是追求正义之学”这一点却能够获得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法律人的广泛共识。作为法学学科的核心价值诉求,追求正义必然成为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法律实践中的最终价值追求。法学教师职业活动中的“正义”追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1)在法学学术研究和立法参与过程中以社会正义为首要追求。社会正义作为个体正义的对称物,是指社会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学教师在法学学术研究及立法参与过程中,主要进行的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批判性反思和重构,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设定和调整。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出台或修改,都将对为数众多的社会主体的重大利益产生根本性影响,因此,法学教师在这些职业活动过程中,应当以社会正义的实现为首要追求。2)在法律实践和案件咨询过程中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基本落脚点。法律实践是法学教师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基础和资料来源,对疑难案件进行学理讨论并给出符合法律论证逻辑的解决方案本身就是法学教师学术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个案正义是指在具体的法律案件的事实情境中,按照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正当的处理,使当事各方的利益均获得应有的保护。个案正义应当是法学教师在给出具体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时应当考虑的首要正义维度。3)在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教育过程中以正义感的培养和塑造为一切知识和技能传授的前提和归宿。缺失了正义感的法律知识会如同丧失灵魂,容易在制度的价值权衡中迷失基本立场;缺失了正义立场的法律技术有可能沦为为恶人开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帮凶。因而,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和实践环节,都不能缺少正义感的塑造和强化,唯如此才有可能真正造就出有社会责任感、有职业担当的法律职业人群体。

3.3基本价值规范

3.3.1有限的普遍主义法律规范对特定领域内的所有主体普遍有效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否具备“良法”属性的重要标准;法学教师在学术研究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期待自己的研究成果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法学本身的知识属性决定了这种普遍性是有明确界限的。科学社会学家默顿认为“普遍主义”是科学世界的重要规范,它要求:1)科学事业对所有具备研究资质的主体平等的开放,不因民族、种族、信仰等有所歧视;2)对科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必须以客观、统一的实证性标准而不是个人性的、个性化的理解。在现代法学教师群体的研究、教学和法律实践中,上述“普遍主义”的前一层次含义能够达成,但后一层次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应然意义上的“法”究竟是“民族的”还是“世界的”在法学界是一个长久争议的话题,但实然意义上的“法律”和“法学教师”都毫无疑问是“民族的”,是一国范围内的存在。虽然古罗马的法学家和执政官曾经试图在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之上建造一个“世界帝国”并推行一种普适于所有民族的“万民法”,但历经时代风雨和无数的学派流变,在有法律存在的人类历史过程中,实证法始终是特定民族和国家的法律。法学教师的学术研究活动可以一定程度上超越和地域的限制,但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或改进,任何一个立法建议的提出,本身就是一个群体的、民族的、独特性的利益考量问题,无法超脱历史、民族和群体的价值和利益限制。默顿曾生动的描述:“纽伦堡的法令不能使哈伯制氨法失效,仇英者也不能否定万有引力定律”。但是毫无疑问,纽伦堡的法令对德国和英国的法律世界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影响,法学家们在设计该法令时,就在追求而不是刻意避免这样的效应,各国的法学教师在讲述这一历史时,也决不会回避而是将这种区分对待作为一种正义而着重强调。

3.3.2规则理性法律人追求的正义和哲学家、社会科学家不同,是一种以规则(确切的说是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正义。法学教师在知识传承的过程中,以法律规范的价值立场作为“一种正义”的立场来予以解释和维护。这种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的理性表现为:1)将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一种经验事实来加以研究。不同于社会学家将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法学教师在进行科学研究时,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律规则体系作为事实起点来进行研究的。法律规则一定程度上是社会事实和主体行为选择的体现,但同时也包含了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和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性选择。因而法学的研究对象本身即是一种集主观性与客观性于一身的规范体系,其复杂性可能较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尤甚。2)以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为核心来进行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法学教师教学过程可能涉及一些抽象意义上的法学基本原理(如法理学)和不同时代的法律规范事实(如法律制度史),但其主体是围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来讲授权利义务的设定、法律程序的架构和实践中的基本法律技术。现行法律规则体系既是法学教师的研究对象,也是教学内容,同时还是进行法律实践的工具和准则。3)在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将法律规范本身作为取舍标准。价值多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在几乎所有的法律争议中,都存在价值观念的冲突。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同,法学教师在职业活动中的价值选择往往并不依据个人经验和偏好为基础的主观判断,而是将法律本身及其蕴含的价值立场作为取舍标准。通常而言,在严格的职业活动中,法学教师心目中的“合法”即是“正义”。

3.3.3价值权衡法学教师职业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包含着价值判断过程。默顿学派认为科学研究应当秉承“非谋利性”或“超功利性”规范,即要求科学家以科学本身为目的,“为科学而科学”,“只问真伪,不计厉害”。韦伯也提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价值无涉”。但法学教师的科研、教学、法律实践和职业评价中,价值权衡无处不在,甚至可以说,价值权衡本身就是法学和法律的精髓所在:1)法学研究和立法过程是在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基础上的价值权衡;2)法学教学过程根本上说是一个价值体系和一整套价值权衡技术的传承过程;3)法学教师参与的个案咨询过程是基于个案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的权衡;4)对法学教师各项职业活动的评价以有效的社会干预作为最终标准。该评价过程是一个基于特定群体或个体的价值观念的个性化价值评价。

3.4基本行为规范

3.4.1崇法型思维与批判理性的平衡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法学教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共享崇法型思维,以法律规范为出发点探讨问题,界分利益;但另一方面,法学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过程中还肩负着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学学理进行反思和改进的使命,因此,相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单纯崇法型思维,法学教师要根据当下进行的法律活动的不同,在崇法型思维和批判性思维之间实现平衡和恰当的转换,否则将有可能偏离职业使命或者造成被教育对象的困惑。

3.4.2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区分法学教师在科研和教学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区分。所谓的法律事实是指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其中包括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和受控于主体意志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那些有证据能够证明,并且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非所有的社会事实均能构成法律事实,而只有构成法律事实的那部分社会事实才能进入法学教师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讨论范畴。而法学教师引导教育对象从一个非法律人转变为法律人的重要结点,即通过理论教育和实践训练使其能够熟练的从案件的社会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

3.4.3程序正义基础上的秩序建构法学教师在法学研究过程中探寻法律之真谛,在教学过程中传授关于法律的真理性认识,在个案咨询中力求以法理之真还当事人以公道。但法学教师在所有这些职业活动中所追求的是程序意义上的真,而非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真。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真是指客观存在的,可以以实证方法验证的真实存在。而法学研究、教学和实践所追求的真,是指在法律所设定的正当程序内可以被证明存在的事实或可以被证明具有正当性的诉求。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这些事实被发现,这些诉求被实现,即可认为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正义。

第6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物理规律反映了物理现象、物理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它反映了物质运动变化的各个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揭露了事物本质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整个中学物理是以为数不多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为主干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由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及其相互联系构成了学科的基本结构。其中,基本概念是基石,基本规律是中心,基本方法是纽带。要使学生掌握学科的基本结构,就必须使学生学好物理规律。为了有效地引导中学生学好物理知识,我们必须研究和认清学生学习物理规律中的常见思维问题和心理障碍。

一、学生学习物理常见思维障碍分析

笔者认为中学生在学习物理规律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思维问题。

1.缺乏感性知识储备

对于物理规律的教学,许多是从事实出发经过分析归纳总结出来的。中学生抽象思维能力不强,他们理解物理规律特别需要有充分的感性材料作基础。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够把有关的现象与现象之间的联系鲜明地展示出来的实验或学生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曾亲身感受过的事例作基础,势必造成学生学习上的困难。

2.相关知识准备不足

物理知识本身有着严密的逻辑体系,前面学习的知识要为后面的学习打基础,后面的学习要充分利用前面的准备知识,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特别是物理规律的教学,它必然要联系到以前学过的物理现象和物理概念,如果前面的知识准备不好,或者不善于引导学生利用学过的知识来研究新问题,就会给物理规律的学习带来困难。在建立、讨论和运用物理规律时,常常用到一些数学知识和数学方法,如果这些数学知识和方法准备不好,也会给物理规律的学习带来困难。

3.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错误观念的干扰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了一定的生活经验,对一些问题形成了某些观念。在这些观念中,有的虽比较正确,但往往有一定的表面性和片面性;另外,学生在生活中还形成了某些错误观念。这些“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往往对学生正确地理解物理规律起着严重的干扰作用。

4.思维定势带来的负迁移

迁移原理是教学中的一条重要原理,正迁移有利于学生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新知识,但思维定势所引起的负迁移却干扰着学生对物理规律的理解和掌握,给物理规律的教学带来困难。负迁移是指已有知识对新知识的学习产生的消极影响。

5.抽象思维能力不强

在物理规律的研究和运用中,有时要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科学的想象等抽象思维活动(包括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在运用物理规律解决某些问题时,要想取得正确而全面的解答,学生要具有较高的水平的思维品质。然而,中学生在心理发展上正处在思维发展转折期,由经验型的具体形象思维向理论型的抽象逻辑思维发展。对于不同年级的学生和不同的学生个体,这个发展在迟早快慢上有差异。对于不同的学生个体,各种思维品质在发展程度和水平上,也有不少差异。有些学生由于没有形成逻辑思维的习惯,抽象思维能力不强,思维品质发展迟缓,这就使他们在学习和运用物理规律时,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学生在学习物理之前,已经接触到大量生活中的物理现象,这很容易养成一种从经验出发、想当然地看问题的习惯。他们往往用事物的现象代替本质,用外部联系代替内在联系,在解释物理现象时,往往在第二个“飞跃”上困难较大。形成的原因,除了知识上的欠缺、抽象、思维能力不强和学生思维习惯、思维定势的干扰等因素以外,最主要的是学生还不了解和掌握物理学中运用知识去分析、处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就事论事,不习惯于运用物理概念和规律进行逻辑分析、说理和表述。

6.运用物理规律说明、解释现象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

中学生在理解物理规律上,经过努力并不会感到很困难,但是运用起来常常束手无策。也就是说,许多学生在完成认识上的第二个“飞跃”上困难较大。形成的原因,除了知识上的缺陷,抽象思维能力不强和学生思维习惯,思维定势的干扰等因素以外,最主要的是学生还不了解和掌握物理学中运用知识去分析、处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第7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为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防范法律风险,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四川石油管理局“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规划》,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川石油管理局和我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在专业化重组后生产经营采取的新体制和新思路,面对法律环境比较复杂等特点,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企,全面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坚持普法与依法治企相结合,普法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相结合,普法与提高法律管理水平相结合,普法与员工岗位职责相结合,普法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规划,把依法治企、规范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根本保障,进一步增强全员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风险意识、决策管理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建立起完善的依法治企的法律工作机构和制度体系,使依法管理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作,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依法治企的价值取向、氛围和机制保障,为公司持续、高效、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全面形成依法治企格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是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和重点工作。要使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基本法律意识,在公司法理念、规章制度建设、授权管理、运作程序和涉外关系等方面充分体现法治精神,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氛围;要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形成与公司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公司全部管理事项和各个岗位的制度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认识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清晰界定每一风险领域的风险点,通过工作程序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建立对法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应对风险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争取在20xx年实现对重大经营管理、改革项目的法律支持率分别达到100%,基本杜绝因过错引发对外纠纷、法定权利未取得或丧失、违规对外担保、擅自对外承诺附义务事项、故意违章等现象,将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环保法规,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实现由“无事故发生”安全状况向“无隐患失控”安全状况的根本转变;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学习《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工程发包、分包等工作;依法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保护,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公司标识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优化完善土地和房屋等权属管理;结合普及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完善员工的招收、录用、培训制度。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将专门法特别是涉及企业员工和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重点宣传教育内容。

(四)深入学习与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创造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秩序。与公司企业员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要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岗位权利和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对依法维权、依法解决争议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公司发展创造和谐环境和良好的企业管理秩序。

四、基本要求

(一)突出重点。在全面深入地开展普法学习的基础上,认真

抓好普法重点。

1.重点对象:一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领导,二是市场开发、工程造价、国际合作、生产运行、安全环 保、经营管理、劳动人事、财务资产、工程技术、知识产权、印章、保密等重点岗位的员工。

2.重点学习内容: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刑法》等基本法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和谐发展、稳定和诚信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各级领导干部侧重学习《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资源环境保护法》、《资源节约法》、《劳动合同法》《赔偿法》等法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产品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知识产权法》、《世贸组织规则》、国际经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要侧重学习会计法律法规。

(2)各级机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侧重学习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商业秘密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相关的工程造价、财务、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外部环境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环保、资源、世贸规则、反倾销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同行政主体关系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度;与企业纠纷处理相关的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涉外业务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学习已有的市场和目标市场所在国的国际法律法规以及外国当地法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以、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编写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作为统一读本。

(3)特殊岗位技术人员学习专业法规和规章,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重点学习与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专业技术法规和国家专门规章,并接受国家定期的注册执业管理培训。劳动部门加强对市场化用工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3.突出实效性。

通过“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重点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线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在总结以往普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上保证“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紧密结合。重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普法学习制度。一是建立公司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案例分析制度、党委中心组法律理论学习制度;二是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常规法律培训和各种短期法律知识培训;三是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公司领导人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2.公司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核其法律意识、法律风险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要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引领企业发展、依法防控法律风险、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作为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3.公司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审核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法律审核制度,明确法律论证、制度审核的范围、权限和审核程序,落实依法治企的相关责任,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切实做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岗位和人员“三落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任务。为“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三)抓好普法学习。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要保证在40小时以上的国家规定,公司普法的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党委中心组定期安排普法时间,专门学习法律知识。

2.公司机关的学习分两种情况安排:与机关部门专业管理相关的通用性法律学习,纳入机关各部门统一学习计划,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讲座;专项法律知识的学习由企管计划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讲座。

3.各单位领导的普法学习结合实际,参照公司机关的方式,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司机关的安排进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学习通过专题讲座或普法光盘、录象等方式进行,保证每年有40小时的学习时间。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普法宣传,要采取板报、墙报、宣传专刊、法制专题节目、法治图片、摄影、法治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多种普法形式,广泛宣传“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知识。

(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依法治企的重要保障之一。要加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考核、选拔和使用力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五五”普法期间,要初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法律业务精,管理能力强、文化程度与专业结构合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六)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求,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以“宏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要求,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部室”、“法律进项目工地”、“法律进分包企业”等专业普法活动。引导机关、部室、车间(队站)、班组、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五五”普法期间,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现有工作场地、设施、建立中国石油法制宣传栏或普法教育网,通过普法专栏、网上答疑等多种普法形式,积极为石油企业员工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开始实施,到20xx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12月底之前。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实施计划及具体措施,建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为“五五”普法深入发展奠定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1月至20xx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监督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本规划,各单位按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和总结,及时表扬先进,督促落后,并于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的总结材料上报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

(三)总结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至12月。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对本单位、本部门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依法治企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和认真总结,并于20xx年4月1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公司在8月份以后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抽查,考核验收,并作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和全公司“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把“五五”普法工作作为实施公司“十一五”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作为维护公司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措施来抓,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企领导机构和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做到“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有主要领导抓、有专门法律机构管、有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做。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

公司成立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司党办、公司办、企管计划部、组织人事部、财务资产部、思想政治工作部、机关事务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市场开发部、国际工程部、维稳办、纪委监察部、公司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日常普法工作由企管计划部承担。各部门确定一名部室领导抓本部门和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普法工作。

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企业的规划,负责“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五五”普法学习、考核及依法治理的制度、措施;组织“五五”普法资料的编制、发放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的岗位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中的法律骨干作用。

(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条件。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人制宜,防止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第8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本人自担任辅导员工作以来,发现自己所在学院的学生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在例行班会中,我时常召开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专题讨论,从中发现非常多的问题,比如大部分同学知道怎么样是违法,但并不知道违反了什么法。而甚至有小部分同学,根本不懂怎样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更不知道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同时我在担任法律相关选修课任务时,也大面积接触了全校学生,通过课程上的互动,也发现同样的问题。总结下来,高职院校作为专科层次的高校,起点相对于本科院校较低,但又没有跟本科院校一样开展《法律基础》必修课程,从而导致目前的现状。

二、目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与本科学校相比,三年的学制时间限制了许多基础课程的开展。

高职学生的基础同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了他们在大学里需要学习更多的基础性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和应用文写作等课程,加之较本科院校相比本来就少一年的学习时间,这样就直接导致部分课程被删减,最终变成基本没有任何法律课程的开展。尽管有少量相关的选修课程,但课程时间非常有限,受众面窄;并且能讲授的法律知识也仅仅限于皮毛,没有足够的课时为学生传递系统的法律知识,故而并无明显效果。

2.校园中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氛围营造欠缺。

在大部分本科院校中,开设有法学院和各类型的法律专业,因此在校园中时常有相关专业老师及学生组织开展的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和宣传活动,给有学习兴趣的同学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并且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了普法、学法的良好氛围,学生能在潜意识中得到教育和影响。而在高职院校中几乎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主题的推广活动,导致同学们只能局限于自学的状态。同时最多的相关知识来源于网络和报纸新闻等,而绝大部分同学并无阅读和学习的主动性。

3.高职院校的学生相对于本科的学生起点较低,个人的综合素质以及能力相对较差,这就导致了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不足。

同样开展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法制宣传活动,本科院系的学生能主动学习和吸收当中的内容,从而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而高职院校的部分学生把选修课程当成应付,能逃课则逃课,即便身在课堂,也并没有认真学习,更不谈开展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如果不是规定必须参加,几乎是不会有参与的热情。

三、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学习的建议

1.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为此,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就是要传授给他们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等应该成为法制教育中的基本理念和素质。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使现阶段掌握了丰富的知识,但如果没有形成和培养守法的精神,形成法律信仰,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想尽办法规避法律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形同虚设。因此,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培养法律信仰,知法是前提和基础,自觉守法即信仰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

2.改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方法。

2.1改进课堂教学中的教育方式。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起点低,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的特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应该思考如何从基本入手,如何提高学习积极性才是关键。如果课堂上一直传授的是比较高深的法律条文,学生们会完全提不起学习积极性。所以在课堂上应举大量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带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从实际的案例中采用启发式的教育。让他们通过对案例的了解,知道其中人员的行为有无违法,违反哪些法,对于当时的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这样能让学生更好的领会法律精神,体会法治过程和参与法制事件。同时鉴于现行的德育课与法律课合二为一且法律课时少的现状,教师也可采取专题的讲课方式,选择一些与学生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2.2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

就目前高职院校法律宣传的不普及和法制讲座的缺失,可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开展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如每学期组织大家旁听一次公审或参加一次听证会,或进行一次法律精神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以及开一次模拟法庭等。这样的活动可以使学生在实践中更好的领会法律精神,从而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3.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合格公民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着学生,而且对推进全社会普法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高职院校由于没有开设法律专业,也没有跟本科院校一样的《法律基础》必修课,导致学法律专业的老师只能担任学生管理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长期从事与专业知识无太大关联的工作,会导致专业水准下降;同时也因为专业所学无法实现最大化的施展,部分老师也会选择离开或不进入这支队伍。所以如何加强师资队伍也是必须要重视的一个环节。

4.改进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考核方式。

高校对学生的考核依然是传统的以学生的成绩为唯一标准的考核方式。这种方式很显然的会促使老师一味的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对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学生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记忆而忽视法律精神的领悟。如果能做到笔试和实际法律素质两者兼顾的考核方式,相信不仅对学生也对教师在授课方式和以身作则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比如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的考核,就不一定要以纸制的期末考卷来作为唯一的检验方式。可以在授课的过程中,根据所学内容以小论文的形式来提交学习的心得体会,这样不仅检验了学生是否按时上课,同时也让他们学习的同时,去认真思考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的可运用性,达到双赢的效果。

5.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人们常说大学是社会的缩影,也是他们走向社会的最后一道门槛,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想让他们懂法、用法和信法就会更困难。近年来大学生在校园里的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纪律教育,营造守法、护法的校园氛围。因为纪律和法律就是密不可分的,严格的组织纪律不仅是学校良好秩序的保障,也是培养他们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因素。

四、结语

第9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

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参考文献:

[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