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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培训精选(九篇)

法律专业培训

第1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2004年11月19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2004年12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15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wto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wto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12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2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of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of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Councilofthe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standard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ofConductfor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Council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ProfessionalTrainingCourse—specificationrequirementsand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WorkSkills,法律调查Legal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written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is,givingwritten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Skills(interviewing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ofDisputesOutof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ortribunal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Litigation&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Litigation&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in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practice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training/training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skill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Regulation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第3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关键词】经管专业 法律教育 实践 实训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7-0012-02

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技能人才,非常重视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是在课堂理论教学基础上,通过课堂外的实训、实习、市场调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毕业设计等形式,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操作能力、专业应用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环节,对学生形成职业经验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教学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核心环节,亦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分水岭,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构建实践教学环节能体现高职教育的办学水平,同时也关系到高职教育的成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职业岗位的一线应用型高技能人才而非培养学术型人才,所以,高职各专业教学的重中之重是培养高职学生的实用能力,实践性教学不能替代更不能取消。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能有效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自主创业能力。“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语)。经验的获得,亦必须依赖于实践。因此,高职经管类专业的法律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达到培养学生专业职业能力,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以单项实训教学、门类实训教学和综合实训教学构成实训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紧密地结合起来,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创新专业实习形式、注重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构建和完善具有专业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 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

实践教学这一环节的完善首先要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包括单项实训教学、门类实训教学和综合实训教学。单项实训教学是按照某门法律课程的内容结构,在教学中将一门课程的不同内容设置成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以案例教学法、辩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教学方式,注重课堂交流,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门类实训教学是在完成某部分理论教学后,将多个单项实训教学内容编排在一起进行实训训练。如在完成企业法律制度理论部分的学习后,可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设立程序编排在一起进行小组实训,对比掌握这部分的内容。综合实训教学在某门课程所有内容结束后进行,主要包括两大模块:(1)在校内进行综合法律知识与技能训练,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列出教学内容的关键词,指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某一法律课程中的某个主要内容为主,涉及法律课程其他内容的训练。例如,商法课程的教学中,以公司设立启动实训教学,关涉商法中的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等内容。再如,以企业法人破产制度启动破产程序实训教学,关涉经济法中的劳动法律制度、担保债权制度、破产财产破产程序等内容。(2)校外实训基地的实际技能教学,由校外实习基地的具体工作人员作为督导,带领学生直接接触实际的案件环境、真实案例,运用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分析、了解真实案件,甚至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由此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 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作用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以当事人等不同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其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综合性、实践性非常强的教学活动,在经济法或者商法课程的教学中,如何解决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或者商事纠纷,就涉及法律程序的问题,用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一般来说,模拟法庭一般历经案例选取、角色选择、材料准备、总结点评五个环节。在案例选取阶段,课程教师需注意学生选取案例的真实性、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过时,能否反映社会热点并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能否与经管类专业相结合,能否反映和解决经管类专业出现的实际问题。总体而言,授课教师必须把握学生所选取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专业深度和难度,以某一法律知识为主的情况下,可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可辩性,能给案件当事人留下思考辩论的余地;在角色选择阶段,授课教师除了控制组员人数外,角色的分配选择可以尽量放手让学生自己自由组合,这也是锻炼学生协调能力、组织能力、自我评估能力的绝好机会,由学生组合好后按角色的身份各自做好辩论等各方面准备;在材料准备阶段,是需要授课教师把关的一个关键环节,因为跟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如书、公诉书、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均需要在开庭前由授课教师审核。当然,授课教师不需要一一过问程序性的环节,如法律文书的送达之类的程序;在开庭环节,授课教师注意的是学生的礼仪、法律知识的运用、语言的运用、机智和风度等,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从与对手的辩论中,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论或意见;在点评阶段,授课教师除了全程总结点评外,更需注意的是注重学生的看法,要求学生对模拟法庭活动做总结提意见,交流看法,以进一步巩固实训效果。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解决经济纠纷或商事纠纷的能力,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使学生从教材走向生活,从理论走向实践,提高和锻炼学生法律实务能力。

当然,模拟法庭教学在知识要求、实际效果、学生参与等方面也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注意克服。模拟法庭教学要求学生具有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知识,但高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缺乏完整的法律知识,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要勉强在短时间及角色有限的情况下处理一件复杂的真实案例,也是背诵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而非临场发挥,要真正贯彻模拟法庭的教学还比较困难,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达不到教学目标。

三 创新专业实习形式

对法律课程内容而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基本内容。程序法的教学比较容易融入实践的手段,实践教学模式多样化。而实体法的实践教学过程则很难进行,因为实体法的理论性、原理性内容比较多,也很难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要求融入实践教学内容。而这些实体法所涉及的内容又是构成某个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不可或缺。因此,在这些纯理论的实体法教学中融入情景案例,或者创新专业实习形式,实施顶岗实训进行实践锻炼,有助于丰富这些课程的教学方法,促进实践教学的不断创新。目前,顶岗实习实训已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职经管类专业教学中,对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起着重要作用。通过顶岗实习,学生在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学习的知识,了解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了解企业法务部门、商务部门的处理问题过程中还可以做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对企业各部门的运作方式有更深的理解。常设性的课程实训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社团活动,如青年志愿者协会、红爱队等,让学生有机会体验及观察社会实际生活,并接触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懂得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社会问题。

四 注重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

无论采取何种教学方式,都离不开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以能力为中心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模式要求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问题的现象调查、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顶岗实训等。在实践教学模式不断变化完善的情况下,传统的考试模式已经远远落后于教学方法,无法评估学生的课程成绩。所以,高职经管类法律课程的考核制度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可采用职业技能证书、笔试、辩论、谈判、方案设计等不同方式组合进行考核,对学生所取得的课外素质拓展成绩及获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也计算学分,以此来评价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重点考查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验与磨炼。法律课程的顶岗实训中不仅要针对不同实训阶段、实训方式,安排好实训任务并提出具体要求,还要与校外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联系方式和定期回访制度,与校外行业专家一起确立考核办法及实训成绩评定方法,认真评估学生交回的顶岗实训总结报告,以保证顶岗实习的教学质量。对积极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采用双标准的考核制度,可以由实训单位的实训督导给出本门课程的期末成绩,亦可由课程授课教师结合实训表现给出本门课程的期末成绩等。

设置构建完善的法律实践课程环节并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能有效实施专业课程体系的合理配置。目前,职业院校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师在依照新的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时依然面临很多困惑。要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必须按照职业岗位所需能力并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来抓课程教学工作,强调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要符合上述要求,授课教师就必须确立法律教育的现代教学观和个性化培养取向,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改进、不断创新,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最多的知识。总之,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已然成为高职经管类专业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构建与专业相适应的法律课程实践教学体系,不仅对提高经管类专业人才的法律素养十分重要,也对践行课程体系和完善课堂教学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崇敏、王琦主编.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2]李煜.浅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训体系之构建[J].职业教育研究,2010(2)

[3]张显伟.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J].法制与经济(中旬),2009(6)

[4]付家东、杨河、曹乔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及其实施的相关问题研究[J].云梦学刊,2011(4)

第4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关键词】 重症监护病房; 护士; 心电监护; 心律失常; 培训

ICU在危重患者急救中的特殊性要求ICU专科护士必须具备扎实的重症监护专业理论知识及熟练的监护技术。心律失常为ICU危重症患者的常见表现,也是重症监护的主要项目之一[1]。ICU护士监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危重症患者的生命安危,及时识别和发现危险心律失常,可提高对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本院在2011年承担广西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中,对学员进行了心律失常识别能力的系统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年广西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2期共121名学员,来自广西各级医院,其中三级医院105名(86.78%),二级医院16名(13.22%);综合ICU 74名(61.16%),专科ICU 47名(38.84%);年龄21~42岁,平均(28.60±4.06)岁;从事护理工作年限2~24年,平均(7.67±4.72)年;在ICU工作年限5年19名(17.70%);职称:护士37名(30.58%),护师67名(55.38%),主管护师16名(13.22%),副主任护师1名(0.82%);最后学历:本科以上54(44.63%)名,大专63(52.07%)名,中专4(3.31%)名。

1.2 方法

1.2.1 培训方法及内容 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采取全脱产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为3个月,第1个月为集中重症监护理论知识学习,第2~3个月到实习基地进行临床实践。在第1个月重症监护理论知识培训中,对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心电图基础知识、正常心电图和异常心电图的分析、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的识别等,共安排18学时,其中理论课8学时、实践课10学时。实践内容采取分小组教学,应用心电图教学软件及心律失常心电监护模拟教学软件分组上机练习,同时自行编制心律失常心电图图谱让每位学员课后进行分析练习,上交课后作业。

1.2.2 培训效果评价方法 采用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和ICU护士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调查问卷。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包括:(1)学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工作年限、ICU工作年限、医院等级、工作科室、学历、职称;(2)接受ICU专科知识培训情况;(3)学习心律失常识别最大的困难;(4)系统培训对自身识别心律失常能力提高情况;(5)对培训教学的满意率等。

ICU护士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调查问卷在结合文献资料、临床实践需要基础上,从心律失常心电监护模拟教学软件中选取图型10幅,每幅图判断正确计1分,判断错误不计分,总共10分,得分越高,表示对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越高。

3 讨论

3.1 ICU护士进行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系统培训的必要性 ICU是对危重患者实施全程监护和救治的场所,心电监护是ICU护士观察病情的重要方法之一,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识别各种心律失常,对致命性心律失常进行有效的处理,减低心律失常猝死率。未经培训的临床护士几乎都不能识别心电监护波形[2]。成守珍等[3]对16家三甲综合医院ICU护士调查数据显示,ICU专科护士曾接受过培训的占69.1%,接受过较为系统的培训仅占37.6%,培训方式以科室为主,24.7%护士参加的是零散的培训,而且有2.4%的护士以自学为主。在本研究中,占85.1%的ICU护士未接受过ICU专科知识培训,培训前对心律失常识别正确得分仅为(3.21±1.99)分,说明ICU护士在心律失常的识别能力上存在不足,这势必影响工作中对危重症患者病情变化的判断。乔安花等[4]的调查则对获ICU资格认证护士的胜任力较满意,但在临床科研能力、职业发展能力、急危重症监护知识方面有待加强。徐洁慧[5]提出ICU护士对抢救知识和技能、危重患者监护知识和专科疾病的护理知识3个方面的培训需求较为迫切,可作为培训内容中的重点内容。因此,在对ICU护士进行专业培训时,加强对心律失常识别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

3.2 系统培训后ICU护士对心律失常识别能力明显提高 ICU护士都具有心电监护的临床经验,对心律失常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急诊、重症监护病房(ICU)和心内科的护士以及中级职称的护士能正确识别心律失常的比例低于60%[6]。本研究表1显示,培训前ICU专科护士对心律失常的类型识别存在不足,对常见的心律失常如窦性心动过速、室性期前收缩正确识别率较高,分别为84.3%、58.7%,其他的心律失常类型识别正确率均不到60%;其中窦性停搏、室性逸搏心律、交界性逸搏心律识别正确率不到10%,主要是这些心律失常相对少见,ICU护士缺乏相关心电图知识而影响对心律失常的识别。系统培训后,学员对心律失常识别正确得分由培训前的(3.21±1.99)分提高到培训后的(9.19±1.31)分,且10个条目回答的正确率较培训前有显著提高,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3 培训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提高培训效果 要使ICU护士在短时间内掌握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的正确识别,教学方法与手段非常重要。心律失常需要记忆内容较多,抽象,涉及的相关知识多,给教学带来很多困难。本研究调查显示占37.2%的ICU护士认为学习心律失常识别最大的困难是基础差、难度大,62.8%认为是缺乏学习技巧和经验。因此,培训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授课老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讲课技巧。培训重点应放在提高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识别的临床应用。在本院举办的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中,授课教师采用多媒体心电图教学软件及心电监护心律失常模拟教学软件对学员进行培训,先由教师讲解心电监护各种心律失常判断要点及技巧,再由学员在计算机上反复自行练习,并在练习中进行自我考核和随机考核,结合课后的心律失常图谱分析练习,使ICU护士在短时间内快速提高对心电监护心律失常的识别能力。培训的方法及教学手段得到了学员的认可,学员对教师的授课满意率为97.5%。

总之,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内容应重视危重患者监护技术的系统培训,以提高ICU护士的临床思维能力、分析和判断能力,满足ICU临床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伟英,沈秀群.实用重症监护护理[J].护士进修杂志,2006,21(10):868-870.

[2]高菊梅,纪炜,韩智,等.心电监护波形识别技术临床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7,23(8):71-72.

[3]成守珍,彭刚艺,刘华平,等.16家三甲综合医院ICU护士专业培训现状的调查[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8,14(29):3041-3044.

[4]乔安花,席淑华.ICU护士胜任力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12):1194-1196.

[5]徐洁慧.重症监护病房护理人员培训需求量调查研究[J].上海护理,2011,11(6):9-11.

[6]李桂芬.基层护士对心律失常认知的调查与分析[J].心脑血管病防治,2008,8(3):214.

第5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关键词】学术教育 职业教育 职业标准 行会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22-02

一、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 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 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 standard 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 of Conduct for 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 Council 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 Work Skills,法律调查Legal 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 written 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 is, giving written 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 Skills (interviewing 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 of Disputes Out of 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 or tribunal 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 Litigation & 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 Litigation & 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

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 in 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 practice 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 training/training 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 skill 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 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 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 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3)改变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和职业准入考试内容由学者制定的现状,让律师行业协会确实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和能力考核的过程中。

我们已逐步认识到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已就行业参与法律职业教学和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研究。如现在的学生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协举办的法律职业培训,同时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由律协通过面试对实习的情况进行鉴定和检验。学员通过律协的实习鉴定以后才能够申请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培训和考核方式制度化,统一考核标准,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我国的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Bar Standard Board,省略.uk

2 Law Society,省略.uk/home.law

3 王利明.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透析[N].人民日报,2002.7.26

4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第6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全局,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两支队伍素质能力为目标,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内容及安排

1、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员。时间:2013年5月。责任处室:办公室。

2、全市“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时间:2013年7月。责任处室:法制宣传处。

3、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机关处室新闻宣传负责人、通讯员。时间:2013年5月。责任处室:法制宣传处。

4、全市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执业律师。时间:2013年6月。责任处室:律师管理处。

5、全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实习律师。时间:2013年7月。责任处室:律师管理处。

6、全市公证员助理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公证员助理。时间:2013年6月。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

7、全市公证人员岗位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公证人员。时间:2013年9-10月。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

8、全市司法所长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镇(街道)司法所所长。时间:2013年2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9、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辖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服务中心负责人、调解员。时间:2013年6-7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10、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基层科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时间:2013年10-11月。责任处室:基层工作处。

11、全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培训班。参加人员:辖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时间:2013年7-8月。责任处室:社区矫正管理处。

12、全市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员。时间:2013年10月。责任处室:司法鉴定管理处。

13、全市法律援助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时间:2013年3月。责任处室:法律援助管理处。

14、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时间:2013年9月。责任处室:法律援助管理处。

15、市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专题培训暨公务员5+X能力培训班。参加人员:市局机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时间:2013年4月。责任处室:宣传教育处。

三、工作要求

1、增强培训针对性。要认真听取培训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掌握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系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教学专题和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培训时间安排,尽量错开全年工作任务最重的时段,保证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7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

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

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

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

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

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

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

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

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

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的庭审、庭审评析)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

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

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

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

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特别注重对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

2、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注重实践与理论互动性的特色

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式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评析)已作为经常性的教学手段,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好评。

3、校外和校内实习基地相结合的特色

我们已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并且本院建立了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校内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既锻炼学生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又为开办本科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师资结构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的特色

我们的师资结构已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通过办案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高素质师资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教学品质和教学研究提供了保证。

5、专门建立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特色

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并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三、该院法学专业关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法学专科的探索

(一)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

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情况、市场经济的变化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注意保持我院法学专业已有的自己特色,即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如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

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教师组织教学应强化理解教材理论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采用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

(二)模拟法庭与案例教学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专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院开办应用型法学的专科时应当继续保持二十多年专、本科法学教育的经验与特色,同时,注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专门开设了诸如"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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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

第8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律技能;实践教学体系

[作者简介]郭晶梅,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副教授,湖南常德415000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7-0162-04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由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的诸要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在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通过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对法科学生的专业技能、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进行综合训练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两层基本含义:第一,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包括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目标、过程、管理制度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价等内容。法学实践教学理念是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活动所尊崇的教育观念和原则,它规定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教学目标则为法科人才培养活动指明了方向;教学过程是教育理念得以贯彻的中间环节;教学管理制度是法科人才培养行为得以稳定存在并持续不断的行为模式;教学效果的评价则是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评判环节,它衡量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成功与否以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第二,是一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实践教学平台。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法学实践教学不仅仅是学生对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进行综合训练的学习活动,而且也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是典型的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学生在开展实训活动前需要教师的理论指导,在进行实训活动中需要教师现场指导,在实训活动结束后需要教师的点评指导;反过来,学生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实训的成功与否,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一次检验。因此,可以认为,法学实践活动是一项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同时也是法科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个平台。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的诸要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包含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目标体系、内容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等要素”]。目标体系是法学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制订的本专业总体及各个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目标的集合体。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目标体系起引导驱动作用。教学内容体系是指各个实践教学环节(见习、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司法调研、法律咨询实习、毕业设计等)通过合理结构配置呈现的具体教学内容。它在整个体系中起核心作用,是实践教学目标任务的具体化。教学管理体系是指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手段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总和。它在整个体系中起到信息反馈和调控作用。教学保障体系是由师资队伍、技术设备设施和学习环境等条件要求组成,是影响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运行中各组成要素既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又要协调配合,构成实践教学体系的总体功能。

二、建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价值取向

1、实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实践教学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观。大凡一种教学体系的构建,总要以其学科的性质和内质作背景。就法学教育而言,法学学科的性质属于应用型的社会科学,法学学科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一是逻辑的独特性。法律经常使用演绎和类比的方法进行推理,得出由已知到未知的结论,法律的结构、语言都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高度的规范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浩繁性。法律、法规是法律学科的研究对象,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法律学科,熟悉、理解、应用法律、法规是法律教育的手段,也是法律教育的目的。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曾经存在过或现在存在着的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个人倾其毕生精力也难窥全貌。三是突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在人类历史上,法律、宗教、道德共同规制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法律几乎主宰了一切。“法律社会”、“法治”、“以法治国”、“法制生活”甚至“法律人”的词语随处可见。正因为如此,法律的学科性质以及其自身的特质决定了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占主体地位,而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只占少数,而且主要由法律教育的“国家队”承担大部分任务。从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渠道看,学术类人才主要是指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是指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作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来说,法学实践教学的价值取向应定位在:面对市场经济新的发展形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式,不断培养出具有社会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

2、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务能力最有效的手段

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证据操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制作法律业务文书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事实推理等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法律分析能力是针对具体的案体或者法律问题,根据事实、情节、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或者法律问题的存在背景、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完整的把握,从而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的技巧和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是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技巧和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包括四个层次,即第一个层次是一般口头表达技能;第二个层次是运用“法言法语”专业表达技能;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辩论技能,即辩论的技巧和能力,包括攻击和防御两个方面的技能;第四个层次是主持、参与法庭辩论会的技能。制作法律业务文书能力是指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特定目的制作规范的常用法律业务文书的技巧与能力。以上法律实务能力从书本到书本是培养不出来的,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训练,才能培养和提高。而模拟实训教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以实践为主的实训课程。该课程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因此,无论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改变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还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改革灌输

式的教学方式,法学综合实训教学无疑都是法学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践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途径

1、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新理念

法学教育教学理念是法学教育教学活动所尊崇的观念和原则,它规定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从目前高校教育模式看,我国大学的教学仍深深地陷在“传授知识一接受知识”旧模式的窠臼之中。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三中心”教学制度,依然顽固地统治着今日的大学。这种模式和制度的保守性在于: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以教师为主体,把学生当作被动的客体,维护教师的绝对权威。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著名法学家付子堂教授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两张皮”的观点,笔者颇有同感。付子堂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教师从书本到书本(哪怕是从外国的书本到中国的书本),这样产生的“学问”难免苍白无力。在法治和知识经济时代,若要作出较大的理论建树,必须勇于冲出书斋,对社会实际谋求充分的了解和深切的体验。唯其如此,才能够有的放矢,不至于言之无物。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为此,变革“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教育理念和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一法理一法哲学”的教学程序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的大学,应该树立从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要实现“法条一法理一法实践”的逆向回归。借助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全新教学理念,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

2、科学定位,合理设置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应以法律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基本法律职业素质、岗位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培养为模块进行构建。设计教学体系时应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中心,同时考虑职业素质教育,以体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特点。为了突出能力培养,应构建一个目标明确、层次多元、内容丰富的法学实训课程教学体系。该体系应由模拟训练室、模拟实训项目、模拟实训课程等亚体系构成。(1)法学模拟训练室包括案例放映室、模拟仲裁庭、模拟法庭、法律文书成列室。(2)模拟实训项目。采用按能力层次划分的“分层一体化”构建教学模式。具体说,就是将各个实践教学环节(见习、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司法调研、法律咨询实习、毕业设计等)通过合理配置,构建成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体,按基本技能(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法律语言及写作能力、法律事实的认知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公关礼仪常识)、专业综合技能(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组织庭审的能力、证据判断和采信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团队合作及社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独立工作能力、法律应用研究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等层次,循序渐进地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实践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掌握必备的、完整的、系统的技能和技术。围绕上述能力培养目标,可设计三个层次的训练项目体系,即基础型训练项目体系,主要以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法律语言及写作能力、法律事实的认知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公关礼仪常识等方面的训练为主要内容,如案例评析、法律文书写作、专题辩论等训练;综合型训练项目体系,主要以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组织庭审的能力、证据判断和采信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团队合作及社会服务能力等为主要训练内容,具体通过参与教师研究课题、法律援助、专题司法调研、毕业论文设计等途径实施。创新研究型训练项目具有研究性和创新性特点,属于高水平层次的训练,主要以组织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创新型学习竞赛和创新型学习研究等途径实施。(3)模拟实训课程体系。即通过五个实训平台(案例研讨、模拟训练、司法调研、专业实习、专题辩论、疑案诊断)开设五门实训课程(案例评析、模拟法庭、企业法律实务训练、律师实务训练、司法鉴定),将实训教学课程纳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在校内或校外组织实施。

3、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第9篇:法律专业培训范文

为了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农委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订下半年执法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目的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宗旨,加强对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综合法律,业务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增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精通法律法规知识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内容

1、综合法律知识。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法律知识。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肥料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海南省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邀请省植保、种子、土肥站专家到我市讲授农药、种子、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及农资产品识假辩假知识。

5、部、省今年下半年有举办执法培训班的,争取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在条件具备时,选派执法骨干到先进省市考察学习。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