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精选(九篇)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第1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一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十二条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六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九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2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字: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Abstractto enter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in China, road cargo transport indus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s also in constant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road transport industry in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Especially in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management, once the problems occur, the consequences will be unimaginable.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has always been the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fe are closely linked together. It directly affects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in terms of managemen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road transport of goods to inquiry.

key wordsroad; Transport of goods;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1978年改革开放实行以后,中国的交通运输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道路基础设施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飞速的发展。道路基础设施种类越来越全备,质量越来越好。运输场站的设施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运输车辆迅猛增加,运输供给越来越强。统一、有效、并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的运输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了。运输的结构不断优化,结构调整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运输法规不断的在完善,运输行政管理正在不断的向公平、公开、高效、廉洁等方向积极发展。运输行政管理手段越来越现代化,越来越科学化。运输行政管理人员和运输从业人员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作为交通运输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业同样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它基本可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部需要。于此同时,在长远的未来里,随着道路货物运输业的继续发展,加强对于道路货物运输业的管理,这也非常有必要的。

一、不断加强货物源头的管理

长期以来,我们都比较倾向并擅长于车辆和道路交通管理这两个方面,而往往会无意识的忽视货源管理。货是运输的源头和基础,没有货,那么运输管理职能是空谈。我们对此必须要有深刻的认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无论是治理超车费用的征收还是养路费用的征收,我们都应该从源头上抓起,并一步一步做好。

20世纪以来,许多运输集团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的涌出。它不仅取代了货运站的作用,而且还统一了车辆的标志。但事实上,运输集团只是一些没有人管理的“过度”自由的组合体。运输集团的管理者除了对管理费感兴趣以外,对运输其他方面的管理都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特别是对车辆的统一调配、货源的统一管理、运输价格的宏观调控等等这些方面[1]。

由此可见,这是交通货运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缺失。货源管理是对运输价格的一个极其有用的宏观调控手段。它可以避免企业自行降低运行价格的这一行为出现,并且有利于道路运输业积极有序发展。

二、积极完善道路货物的运输机制,全力实现交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旧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机制必然会受到新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机制的威胁甚至取代。对于新时代来说,建立现代化的产权制度,积极努力的实现道路运输业投资多元化,运行现代化这个趋势已经不可逆转了。然而,作为个体单位,必须要加入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运输企业才能继续生存下去。因为与个体单位相比,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运输企业,它是以资本为纽带,以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为发展模式的。无论是从资金还是技术角度来说,运输企业都具备了个体单位不可能拥有的优势[2]。

运输公司的发展是体现交通管理工作的成绩的方式。全国各地近几十年来的交通货运发展一般都经历了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汽车队一直到运输公司再到运输个体户的这样一个演变过程。运输企业选择转型的主要原因大部分是因为企业存在操作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安全隐患突出等诸如此类的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运输企业选择转型将车辆转卖给个人去经营。这种是解决当时这种问题的不可多得的好办法。这个办法一箭三雕。它不仅解决了车辆更新换代时所需要的庞大资金的问题,还处理了转换前的企业经营亏损的问题,同时它也解决了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运输公司随即应运而生。但是,它与20世纪80、90年代的运输公司相比,无论是在经营理念还是在管理模式上,都有了极大的改变。现代化的运输企业不仅更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且还能在交通运输业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并且企业管理是否得当将会直接影响交通的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的建立成为了交通管理不断进步的桥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是企业、个体户以及管理部门三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它也是运输市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既能在整个行业中发挥沟通、协调和服务等功能,又能促使道路运输经营者守法经营,保持正当竞争,并提供合理合适的投资建议。与此同时,它还可以代表企业和个体户向有关部门反映在现实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平衡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全面快速的发展[3]。

不断规范管理运输市场,逐步建立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近些年来,道路运输市场内的不断恶性竞争,已经扭曲整个道路运输市场。这种恶性的竞争不仅损害了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而且还破坏了正常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还阻碍了现代化道路运输市场整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建立一个有序的良性市场体系是非常有必要。它可以规范市场上的货源,调控和指导运输价格,并实施优胜劣汰机制。把一部分费用支出大、影响恶劣的车辆给淘汰掉,以此来使得运力和运量在总体上可以保持平衡。

三、 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促进交通事业发展

完善管理机制,保证企业发展。到目前为止,道路运输业管理不合理仍然是影响和制约运输经济发展以及阻碍建成健全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原因。然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坚持两点:第一点是将严格管理与鼓励支持相结合在一起,严格控制市场入关的范围和条件。限制无资质企业随意进入市场,鼓励支持运输企业逐渐地拓宽经营范围,并且通过各种方式(例如:联合、兼并、重组等等)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经营发展的道路。二是要提倡研发新技术车型,不断地拓展企业的经营领域[4]。

强化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 不断开拓新型管理模式。道路运输管理是交通部门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然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得旧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于新的发展需要了。在此基础之上,必须重新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道路运输生产体系以及运输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管理的货运管理功能,灵活调控市场供求关系。

完善道路货物运输的相关性工作,促进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提升信息的使用率,使得运输业向现代化发展转变。运输业急需高新技术来提高运输生产力并增大在市场的竞争力。交通管理部门搭建信息平台,方便企业和业主掌握全面而有效地货源信息,并且也可以使得交通管理部门获取效益。与此同时,交通部门扩大宣传范围与力度,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输业的发展环境。

四、总结

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是解决道路货物运输存在各种问题和矛盾的有效方法。它也为规范和发展道路运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是交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形成管理和服务向统一的科学发展观。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全面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贴龙.运输经济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2]郭生海.道路运政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第3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窖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扔》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中的“放射”。

综上所述,《修订案》删除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条款和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了《危舰》

根据《危规》原有第八条第(一)项第8款要求,用货车(非罐式车辆)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时,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当进出口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使用的是国际集装箱运输时,其集装箱一般可装载30吨货物。这样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将进口的集装箱运出港口时,因其核定载质量超过10吨,故在国内道路运输时则违反了《危规》的上述规定,属于违规运输。为解决此问题,有些人提议将在港口集装箱的货物分别装在2-3辆货车上,运出港口后再装入集装箱或直接运输;二是将出口的集装箱运往港口时,也因其核定载质量超过10吨,同样需要用2-3辆货车将货物运到港口后,再人集装箱后出口。但这种拆箱分装的方法很不科学,其理由有:

1.当进出口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时,经常采用火车、汽车等多式联运的方法,将集装箱运到(或者运出)港口,再用船舶运输到国外。在这个过程中,集装箱一般都是不拆箱、整箱运输的,这也是集装箱运输效率高的特点之一。《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在集装箱的定义中指出,“集装箱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2.国际海事组织及有关港口管理规定要求,到港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要“即卸即运”,不允许在港口码头内存放、拆箱。

3.集装箱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得开封。有些保税区设在港口之外的内陆地区,需汽车运输后才能到达,这些集装箱不能在港口码头内拆箱。

4.如在港口内将集装箱拆箱后再分装到3个核载10吨的厢式货车进行运输,效率低下,也违背了国际运输集装箱的惯例和初衷。而且,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性,在装卸过程中增大了危险性,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集装箱(如控制温度、冷藏保温箱),不能在室外或常温下拆箱。

由此可见,《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8款的规定,不利于剧毒、爆炸品的集装箱运输,故应予以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案》在修订第八条第(一)项第7、8款的时候,强调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这样,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7、8款修改为:

第4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5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第6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控制

引言

随着交通运输量的加大,在道路运输中,危险货物运输量呈现出品种多,频次高的特点,严重的影响到道路运输的安全。危险货物运输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研究道路危货运输对我国的交通运输有重要的意义。

1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特点

1.1 危险货物本身在事故起因中起重要的作用

在道路运输中,所运输的危险货物本身就是事故的起因,其运输的货物性质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危险级别。其中危险货物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以及可以引起危险事故的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如果运输的危险货物泄漏后,可能会直接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造成扩散,污染空气,引起社会的动荡。

1.2 危险货物的性质决定事故后果

事故是由能量的意外释放而导致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的能量主要包括机械能和化学能。危险货物的能量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的主要能量。

1.3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必然有危险货物的意外的、失控的、人们不希望的化学或物理变化。这些变化是导致事故的最根本的原因。

1.4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具有突发性、延时性、长期性和社会性。

1.5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往往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危险货物特殊的易燃、易爆、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往往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有毒气体的大量意外泄漏的灾难性中毒事故,以及爆炸品或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灾难性爆炸事故等。

2 我国当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道路运输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新增的很多运输企业大多规模小,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驾驶从业人员安全观念淡薄,致使运输事故频发。在新增的小型货物运输企业中,很多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安全意识淡薄,不注重安全设施的投入,致使车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有些车辆已经超出了使用的年限或者不适宜从事货物运输,不注意对车辆的检修。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没有专业的从业资格,文化水平较低,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不了解,缺乏基础的安全常识。这些都是危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道路运输来讲,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前些年我国政府实行了政企分开制度,从此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与日常运营放松了监督检查的力度,而在这个阶段,交通运管部门的人员也出现了调整,在此期间,对于安全监督工作疏于管理,监察不力。而有些企业趁此时机钻空子,很多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纷纷进入市场,致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安全事故频发。

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影响因素分析

3.1 管理原因

从政府的层面来讲,主要是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不严,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没有严格的审查。第二,没有做好应急抢救的相关措施,出现事故后不能第一时间将形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三,在道路管理方面不够严格,在铁路道口等位置的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导致事故频发。第四,对于危险化学物品的市场监督力度不够,技术支持落后,缺少市场检查力度。第五,在道路运输中的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相关的体系标准不够健全。

从运输企业的层面来讲,主要是因为运输企业的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多,致使安全事故频发,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证经营,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第二,对于危险货物的包装等不合格,驾驶人员经验少,没有基础的安全知识。第三,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对于停靠的地点没有注意,往往停靠在危险地点,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3.2 车辆、包装和设备设施的缺陷

车辆、包装和设备设施的缺陷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最大危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车上的危险货物容器或危险货物包装、固定的缺陷;另一类是车辆本身的缺陷,主要包括制动、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发动机等的缺陷。车辆、包装和设备设施的缺陷主要是管理原因和人的失误所致。要减少因运输设备导致的运输事故,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审经营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进行车辆和容器检测,或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和容器,甚至使用报废车辆拼装,或自行改装车辆、自行改造容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该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3 路况与环境方面的原因

路况与环境方面因素的影响方式是间接的,通过影响人、车、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几个方面来使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大;使驾驶难度增加,车辆不易控制,从而使人的失误增多。

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提出以下要求:全面了解道路状况和沿途的环境,慎选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和沿途情况;严防高温暴晒出车,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或在夜间运输;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在阴雨天运输,除非具有良好的包装、装卸条件和防潮遮雨措施;应密切关注天气状况,尽量避免在雨、雪、大雾等天气下行车。

3.4 操作违章或失误

装卸人员的失误主要有:超重装载、超高装载、过量充装、危险货物固定不牢、配载不当、包装不严或包装方法不当、容器阀门没有拧紧,以及其他违反装卸操作规程的行为。押运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司机违章随意停车、搭乘无关人员、擅离职守、粗心大意、没有定时停车检查、危险货物安全知识缺乏、不能识别危险情况、遇到危险情况没有正确处理等。驾驶员的失误主要表现为:疲劳驾驶,在雨雪天气、道路转弯及十字路口处,车速过快,违章超车、行车等;行车路线选择不当,违章从入口密集处通过,道路不熟,出现意外等;违章随意停靠,违章搭乘无关人员,违章客货混装,在客车上携带危险货物等。维修人员的失误主要是车辆维修保养不善,检查不仔细,使有缺陷的车辆上路,以及在易燃易爆环境下动火修理车辆等。

4 结束语

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对我国的交通运输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高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在道路运输的过程中,会有危险货物的运输,如果管理不够严格,发生安全事故,将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威胁人身安全。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应该加强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运行,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琳.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长安大学,2005-04-01.

第7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 运输市场化 货运市场 对策研究

道路货运市场是有效配置运输资源的手段和方式,运输市场是运输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方式。道路货运市场作为运输市场的构成部分,在保证货物运输,维护运输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道路货运市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随着我国道路货运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得到迅猛发展,高速公路、货运汽车的性能日趋优良,货运信息网络日渐成熟,车辆空驶率逐步降低,但是繁荣的背后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道路货运的健康发展。

1.货物运输市场结构不合理

从总体上看,我国道路货运市场组织结构,是一个没有寡头主导,大中小企业共存的低层次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具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服务功能少,技术能力弱,竞争水平低的特点。导致了货运市场中的价格竞争激烈,决定了道路货运资源配置效率低,行业技术进步缓慢,道路货运市场绩效难以有效提高。

货运市场运力结构方面,第一是以敞式车辆为主,厢式车辆、专用车辆发展不足。而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厢式货车的比例已占普通营运货车的90%以上,厢式货车完成的货运量占道路货运量的70%以上。当我们的高速公路网不断延伸的时候,出现的却是好路跑差车的状况。第二是以中小吨位车辆为主,重型车辆发展不足。第三是以非营运车辆为主,营运车辆发展不足。

由于我国道路货运业市场准入较低,导致了货运经营者大量进入,引起了供给过剩。另外,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较为明显、各地收入差距较大,买车从事货物运输成为众多国民就业的重要选择。运能过剩,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必然带来运价的下降,使行业资本积累放慢,影响行业的快速提升和发展。

2.道路货运市场集中度较低

市场集中度是指产业内少数几个大厂商的市场占有率的总和,用来测量市场独占力的大小。它直接反映了产业内生产集中度的状况和市场垄断的程度。某一产业规模经济水平、市场容量大小、进入壁垒的高低及相关产业政策等都影响着市场集中度。我国道路货运市场属于市场集中度最低的市场结构。美国前5大道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份额达60%,而我国前20大道路运输企业市场份额不足2%。1983年的道路运输市场开放搞活政策, 使运输市场完全放开, 进入门槛放低,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呈现多、小、散、弱的状态,缺少主导市场的大型企业。

3.道路货运市场恶性竞争

道路货运市场恶性竞争成分多,道路运输从业者规模小,经营主体多,行业监管困难,加上长期以来的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使超载超限几乎不需要成本,这部分成本作为竞争手段让利给客户。车辆制造业和维修业也以个体利益为重,大量生产或改装大吨小标车辆,对超载超限运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违规运输得不到制止和惩处,使遵纪守法的从业者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违规泛滥成为一种普遍的竞争手段。

外挂、超载、非法营运等现象,造成了经营者之间的经营成本差别,带来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规范经营的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加入队伍之中,使行业陷入了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阻碍了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和提升行业发展。

4.货运市场非法经营行为严重

目前,“黑车”、“黑户”,以及无营业执照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非法经营业户大量存在,超限超载运输普遍存在,导致了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种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运输经营者的出现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冲击很大。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繁荣道路运输市场,有必要对非法经营运输进行打击和有效的治理。

我国道路货运市场的对策研究

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必须维护货运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运市场,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货畅其流,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日益增长的运输需要。

1.建设货运信息系统提高货运效率

货运信息化建设是货运交通系统高效率、高服务的保证。建设货运信息系统有利于实现车主、货主、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方的实时联系、协调一致的运作,可以提高货运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运输工具的空驶率,解决回流运输等不合理的运输问题。另外,货运信息系统的建设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安全性,通过该信息系统可以与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直接相连,为其提供决策咨询和在线办公等功能,或与货运公司、生产制造企业、工商企业相连,建设网上运输市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在货运系统中,建立货运信息网络,在货主和车主之间传递信息,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

(1)信息化有助于促进货物运输流从无序趋向于有序。在信息化不充分的情况下,货物运输流往往不是选择最短路径或者最合理路径,而在信息化的前提下,运输流将可以选择最合理流向,从而实现运输流的有序化。运输流的有序化将使迂回运输、冗余运输和无效运输减少到最低程度。

(2)信息化可以促进运力和货源的合理调配,减少空驶,提高里程利用率和吨位利用率,从而降低运输成本。由于货物运输信息的迅速传递,可以及时、合理地组织货物运输,使运输效率显著提高。同时由于缩短了货物运输的时间,对货主来说意味着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3)信息化可以促进配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信息化使即时配送的优越性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通过货物需求信息的迅速传递,可以及时地安排最优的配送路线并安排相应的配送车辆。同时,信息化还使共同配送等方式更加方便,通过信息的实时传输,几个配送中心通过信息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共同配送,从而提高了配送效率。

2.政府加强对货物运输的有效管制

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之间存在不协调和错位,道路货运行业发展水平较低。当货运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之时,如果完全靠市场机制来解决,整个社会将会付出较大的代价。超限超载就是在货运行业发展水平低,而又缺乏政府有效管制的情况下,演变成货运市场上的常态。因此,要使我国货运市场处于有序的竞争中,必须加强政府对该市场的管制,政府应从企业进入、运作、退出等环节制订有效的措施来加强运输市场的管制,提高货运市场的集中度,管制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当市场既有竞争活力,又有完善的规则,形成稳定的运作系统后,管制也就逐步失去其意义,其将表现为放松管制。

有序的货运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依赖于政府的有效管制。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横向联合。自从有了市场,各行业的竞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道路货运市场也是如此。适度竞争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无序的过度竞争必然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因此,道路货运运输市场有赖于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打破行政壁垒,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运输资源,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道路货运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3.大力发展物流业

现代物流业与传统储运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强调以实现系统整体效率和利益为目标,将物流各功能系统化;传统储运业只局限于仓储和运输功能,缺乏与其他相关功能的衔接和协调,从而造成物流效率低下及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物流活动中,运输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运输承担了货物在流通各个环节的空间转移任务,解决了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场所分离的问题,是物流创造空间效应的主要要素。因此,货物运输真正融入物流系统,充分发挥其物流子系统的作用,实现货物运输物流化,将直接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货物运输物流化趋势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经济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使得全球性采购、生产及销售成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而网络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物流是这一途径的可靠保证。我国传统货运企业受到世界经济大趋势及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化进程的影响,已开始积极向现代物流业战略转移。因此,发展物流既可以节约能源,又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一种提高货运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

大力发展物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①落实“国八条”,2011年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会议提出了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等八个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这八个措施被业界称为物流行业“国八条”。但只有措施落到实处,中国物流业才能驶入健康、高效、有序的发展轨道。②鼓励生产制造、流通企业积极采用社会第三方物流,摒弃原有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物流经营模式,刺激社会物流有效需求的增加,由此解决物流有效需求不足;积极建设配送体系。③统一规划物流基础设施,解决目前货运站场小、乱、散、差的局面,重点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通过发挥物流结点的中转、分拨、仓储等作用,实现货物运输可持续发展;④积极对传统货运企业实行物流化改造,通过兼并、合资、联盟等方式培育一批上规模、有潜力的货运企业集团或物流企业,实现货物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进程,提高货运交通系统的运营效率;⑤开展绿色物流。绿色物流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学和生态伦理学为基础的一种力图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的物流发展模式,建立绿色物流体系需要社会、企业、政府共同推动。

结 论

近年来我国道路货运迅猛发展,在道路货运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有货无车运、有货必有车、有车没货运阶段后,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与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存在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去审视这差距,认真破解发展中遇到的难点,以促进道路货运业沿着正确方向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玉辉.道路货运市场交易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综合运输,2007.7.

[2]余兴源,组织网络化破解道路货运低效率问题的关键[J].综合运输,2007.12.

[3]高大刚.浅议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的途径[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8.3.

[4]刘雪.我国客、货运输市场在改革中亟待认识的几个问题[J].中国西部科技,2008.

[5]马有明.关于出台货运新规的一些建议[J].运输经理世界,2010.7.

[6]徐水波.对中国公路运输市场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11.

[7]刘成峰.运输规模经济与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第8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论文摘要: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使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有了立法基础,交通部令中规定实施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也以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这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的依据。同时在新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论文关键词:主要部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纵观中国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前后历程,行政许可数量这多属中国之最,事无巨细都要设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太多,许可程序太繁,如何找到能够解决我们许可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方法,使得许可以法的形式出现,各个领域的许可程序都以法来加以确定,那么所有涉及到许可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样交通运输业各项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诸多方面的行政许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已施行。道路货物运输中涉及到的行政许可法为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审批途径,使行政许可的过程更有效率,更便捷,以法的形式确定行使部门权力的严肃性,以法的形式来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一、交通部令规定的运输业中的行政许可以法的高度出现。以更严肃的态度来调解和规范道路货运市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出台和实施进行了全方位的设定,使审批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推进和保证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突显了执法部门的严肃性,严谨性。更能有效地规范货运市场的秩序,使之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 1.快速增长的交通道路货运量,需要对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严格的规范管理。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取得了进展,但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运输基础设施不足,特别是与公路快运相配套的站点,仓储堆场、通讯、装卸设备等基础设施较差;二是道路货运业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技术的运用水平较低;三是运输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低。加快物流业发展,加强大型物流站场的建设,是当前物流业发展的目标。中国有句古谚,云:人尽其才,物尽其流。这很好地道出了快捷高效的物资流动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大型的物流站场的建设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对货物运输站场从经营申请到行政许可再到货运站场的经营管理,最后到违反许可法规定范围经营的站场处以的责任追究给出了严格的法律的规范。 2.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迅猛增长,以沧州市为例,沧州市地处渤海之滨,南邻胜利油田,北接大港油田,华北油田坐落在辖区腹地,是全国重点化工城市。多年来以石油化工为龙头的支柱产业的崛起,带动了危货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危货运输业户逐年增多,年运量达1600多万吨,全市具有经营资质的危货运输业户160多家,危货运输车辆达7000多辆,占河北省危货车辆总数的1/2。中国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业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容忽视,如此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市场的有序运转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严谨、高效快捷需要法的定义。交通部令中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于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此项规定把保障运输安全作为首要出发点,从严格市场准人、严防违规车辆进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引入“车辆损害管制”概念、加强非经营性道路危货运输管理、统一《从业资格证》、完善安全管理规定、明晰法律责任方面

第9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拥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X户,即:XX公司运通物流有限公司(2002年9月审批)和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审批);拥有车辆XX辆。其中: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雷管、炸药)XX辆;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液化石油气)XX辆;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压缩氧)XX辆;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液氮<剧毒>、液氯<剧毒>)XX辆;危险货物运输(8类1项:盐酸)XX辆;拥有管理人员XX名,拥有从业人员(含押运员)XX名。

二、管理情况

(一)严格行政许可,规范运输市场准入

1.严禁挂靠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中规定:“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再次明确提出:“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我局在行政许可前,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或挂靠经营的车辆一律不予受理许可。

2.严格许可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申请,或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等法规,严格把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条件、停车场地、安全设施配备等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齐全有效。

3.严把车辆技术。在办理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我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并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确保车辆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的同时,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

(二)强化日常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1.严格质量信誉考核。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XX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每年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车辆业务的重要依据。

2.严格车辆年度审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主要对车辆技术状况、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罐体检查情况记录等内容进行审验,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对有违章情形的车辆将违章情况记录到业户管理档案,作为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3.严格电子运单管理。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部署,我市《XX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信息系统》于2015年12月1日起试运行,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为确保我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与全省同步启用电子运单系统,我局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检查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管。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运单系统审核、抽查工作,每月对企业电子运单数量、车辆运行轨迹都进行核实,杜绝“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的问题,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监管的紧密结合,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闭环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4.严格日常监督检查。我局对危货运输企业每月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点季节、重点路段的执法力度,构建常态化管理与集中性整治相结合的防控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和整治隐患,督促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和谐的危货运输环境。

(三)加强动态监督,规范车辆运输行为

1.严格督促监控。按照国家三部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55号令)规定,督促“两客一危”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对旅游包车及9座以上营运客车、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企业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强化“两客一危”车辆运行线路、速度、驾驶时间等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2.严格监督考核。我局根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管理办法》、《XX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重点营运车辆政府监管平台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XX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政府监管平台”每月对企业车辆入网率、车辆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我市的危险品道路运输行业主要存在总量小、发展慢的问题。主要原因:

一是暂停许可。2014年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后,《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11号)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同时,《XX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运货管〔2014〕254号)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全省一律暂停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新申请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企业以及申请扩大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企业。”我市根据上级要求与全省同步暂停了许可。

二是准入提高。2016年修订后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受利益驱使,我市部分融资经营车主选择到外地企业进行融资经营。

三是体制变化。2012年前,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挂靠经营,企业经营成本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规定:“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实施公车公营后,经营到期的挂靠车主未能重新进入危险品运输行业进行经营,只淘汰不更新。

四是市场开拓小。企业对全市危险品运输量调研不充分,对自身的发展研判不足,导致本单位在全市危险品运输的市场占比小,公车投入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