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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的意义精选(九篇)

城市治理的意义

第1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治理;城市治理;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 TU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作为20世纪90年代流行起来的理论,“治理”(governance,也译为‘管治’)一词折射了当代经济和社会的重大转型。20世纪后叶,以国家为基本依托的统治体系开始动摇,继市场失灵后,政府也出现失灵,福特主义与福利国家的危机使人们意识到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国家主义都是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不完善抉择,政府、市场、社会的重新组合势在必行。治理理论就是对于社会转折造成的各种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回应。

2治理的理念

治理一词较早出现于1989年世界银行的关于非洲问题一份报告中,关于治理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其中较为广泛认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即“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涉及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虽尚无统一定义,但通观各类定义,其概念中所具有的共通特征可简单概括为多元化、网络化、分权化、协同治理等。

城市治理就是治理理念在城市层面的运用和体现。在治理概念本身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的情况下,关于城市治理的概念目前自然也尚无一个权威的统一说法。尽管如此,通观各个学科的讨论,由于都是基于治理的理念来研究城市层面的问题,其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孙荣等将其概括为:公私合作、多元合作、效能公平、止于至善。

3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义

3.1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义

城市治理理论的首先提醒我们今后城市政府的改革应由原来单纯的行政改革转向治理改革。城市政府为实现善政的目标,之前的改革主要是行政改革,将注意力集中于政府行政内部,旨在提高行政活动的合理化和效率化。这在今后虽仍然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甚至可以说是实现善治的基础,但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社会的需求,即便再善政的政府也同样会出现政府失灵。因此今后的城市改革不仅只是城市政府独善其身的行政改革,更应面向实现城市善治的目标,展开城市治理改革,即将包括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在内的多种力量纳入公共管理的视野,使其各司其位、各尽其职,公私合作、多元合作协同完成城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运营。

4 基于城市治理理念的21世纪的城市规划

在世界由20世纪的现代社会向21世纪的后现代网络社会转换中,城市规划也需重新调整自身的结构体系,以应对时展。面向解决后现代网络型社会城市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城市治理的理念对于21世纪型城市规划体系的构建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基于城市治理理念日本建筑学会会长佐藤滋指出21世纪型城市规划应具有以下4点特征。

首先,应对地域性和场所性,在多样主体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城市空间的自然演化、生成。

其次,并非在事前确定城市的未来蓝图,而是通过城市的动态发展过程把逐渐演化生成的城市空间作为城市应有的面貌。

再者,挖掘城市的多样性、复杂性等,实现城市空间的文化魅力。

最后,为引导以上目标的实现,基于地域社会的自律性,来准备多样的制度和方法。

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仍是以行政主导为特点,新出台的规划法虽也在强调公众参与,各级政府部门也开始推动公众参与事业的发展,但目前的参与程度和范围、形式等都十分有限,甚至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行政一元独大的状况依旧十分突出。所以目前的首要任务是限制公权力和创造利于公众参与规划全过程的规划治理体系。

感谢东京大学国际都市规划·地域规划研究室博士孙立对本文资料收集与整理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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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田民雄(日).都市政府のガバナンス[M].东京:中央経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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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缚龙.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城市管治.北京:城市规划,2002,(9):33-35.

第2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治理理论;传统区域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新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D03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7-0094-06

早在20世纪初叶,西方国家就已经完成了第一轮城市化的进程。二战后,城市人口激增、便捷交通工具的发明以及高效的福特主义经济生产方式共同促使城市规模的变迁:伴随城市的大规模蔓延(sprawl),中心城市开始不断向郊区扩张,形成了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的功能性分区(zoning),昔日功能混杂的城市(city / urban)开始向具有复合功能特征的大都市(metropolitan)或大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 or region)过渡。在此意义上,Kübler和Heinelt指出,城市在韦伯式意义上的社会经济地域综合实体不复存在了。[1]面对城市蔓延的景观,各国政府纷纷掀起了一股城市体制—功能的改革热潮,自此,城市治理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城市越来越处于全球竞争网络的枢纽,已经成为参与全球区域竞争的基本组织体与空间单位。城市的治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地区)的发展,并且在未来将发挥主导的作用。为此,城市政府体认到,只有携手合作形成地方区域(region)/联盟(alliance),甚至是聚合成具有空间结构的全球城市区域,才能促进区域整体发展,提升总体竞争优势和增强协同能力(synergy)。[2]

与此同时,西方城市治理理论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研究范式的转变。在治理理论兴起之前,城市治理则主要属于城市政治学和城市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大体上经历了城市权力结构论(精英论和多元论)、增长机器论、城市联盟论、城市政体论等理论和学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治理理论开始占据主流地位,学者们开始将制度主义的视角引入到城市研究中去,形成了城市治理的理论范式。城市治理理论探讨的是如何促进跨域治理或推动协商治理机制,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等公私行动者的互动模式。正如著名城市与区域专家约翰·弗里德曼(John Friedmann)所揭示:“寻找一个合适的治理模式,对这些区域而言是至关重要。”[3]

同样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待区域治理范式的转换,Kübler和Heinelt侧重于从治理结构的转变(特别是从民主与治理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城市区域治理模式的转换[4];而瓦利斯·阿兰(Alan D. Wallis)则从城市区域空间结构的历史角度来把美国大都市治理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5][6]:第一阶段是单核心中心发展的工业城市区,即“传统区域主义”阶段;第二阶段是多核心中心(包括中心城市和郊区)的城市区域,即“公共选择理论学派”阶段;第三阶段是强调在同一区域内的地方政治实体的竞争,这一阶段以网络化(复杂的补充和相互依赖)为特征,即“新区域主义”阶段。

本文借用瓦利斯·阿兰的经典类型学分析,从背景、内容、特征和模式等城市治理的方面出发,回顾西方城市治理理论的三次范式转换,以及相应的三次实践的兴起和高潮等发展阶段。概言之,大都市治理就是用“正确的方法”去克服城市功能范围和地方政府结构之间不断扩大的差距。[7]

一、城市治理理论范式转换的前两个阶段

1.传统区域主义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60年代)

19世纪末,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西方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在形态上不断向外扩张,要求城市职能和范围进行重构。

由于西方国家存在着高度的自治传统,城市一般是由地方行政机构来独立管理。社会经济日新月异使城市(city / urban)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镇(township)、县(county)和市(municipality),而是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复合社会因素特征的大都市(metropolitan)或区域(region)。这样的大都市或区域本来俨然就是一个具有完备功能的独立统一整体,但由于历史传统的缘故被划分为由若干个地方政府行政单位管辖的主体。在大都市的范围内,每一个地方政府行政单位都对自己的辖区具有独立的统治权;而像教育、医疗、卫生和环保等具有区域性跨域特征的公共服务职能则在若干个地方行政主体间进行分割。这些数量和种类繁杂的地方政府和公共服务职能分割造成了“政治碎化(political fragmentation)”,直接影响了大都市全区域内公共服务的供给,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导致大都市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领导与一致的行动来共同解决区域内的重大社会问题。面对着城市治理中的“政治碎化”现象,19世纪末期,美国学术界在理论与实践上掀起了一股研究与建立大都市政府的热潮,被称之为“传统区域主义”。

传统区域主义又称“大都会主义”、“统一政府学派”、“巨人政府论”、“单一政府论”,主要关注社会公共服务传递的“效率”和“公平”,秉承的理念是“一个区域,一个政府(one region, one government)”。因此,传统区域主义为“政治碎化”问题开出的药方是建立一个大都市政府,也就是巨人政府。根据政府的层级和权力在不同层级之间的分配情况,我们可以把大都市政府结构分为三种:单层的大都市政府结构、联邦式双层的大都市政府结构和其它适当的统一政府结构。单层的大都市政府(one-tier metropolitan government)建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中心城市兼并(annexation)郊区;二是透过市县合并(city-county consolidation)。联邦式双层的大都市政府(federative two-tier metropolitan government)是在传统区域主义大都市改革方案中最受欢迎的改革方案,它主张保留现有的机构、但让渡部分权力以组建大都市政府,一般双子城(twin cities)就是这种模式的产物。第三种解决方案是建立其它适当的统一政府结构,以解决承担税收和享受公共服务不一致的城市区域所带来的集体行动的困境。

作为一个统一的学派,传统区域主义对于是否建立大都市政府这一问题上不存在任何异议,但是在如何具体构建大都市政府结构上就存在较大的分歧,而且不同学者认为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解决大都市治理问题的重要性上存在差别。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传统区域主义的提出是基于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模型。出于对公共管理官僚机构的理想规划能力的信赖,传统区域主义倡导建立统一集权的大都市政府,形成一个由上及下的集权化科层制模式,命令由上往下层层遵守覆盖到整个城市区域,从宏观上解决整个大都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传统区域主义经历了“兴起——高潮——衰落——复兴”四个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政治学、行政学大师伍罗德·威尔逊、弗兰克·古德诺和弗雷德里克·泰勒等学者就已经形成了建立大都市政府的理念;芝加哥大学的欧内斯特·伯恩斯(Ernest Burns)教授最早提出大都市定义问题。在经历了30年之后(合并成立大纽约市的倡议最早发起于1867年),1897年纽约市完成了布鲁克林、奎因、斯塔德岛、布诺克斯和曼哈顿(Brooklyn,Queens,Staten Island,the Bronx and Manhattan)5市合并,成为现在的“大纽约市(New York City)”。这个在当时影响最大的市县合并,标志着北美历史上第一波“区域政府合并”达到了高潮。[8]在此基础上,切斯特·马克赛(Chester Maxey)、保尔·斯杜邓斯基(Paul Studenski)、维克多·琼斯(Victor Jones)以及路德·古利克(Luther Gulick)等众多学者继承和发展了关于建立大都市政府的观点和理论。

但是在往后的50年时间里,传统区域主义却受到了持续的批评。从思想层面上看,受“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自由主义思想影响,建立巨人政府的实践与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这一传统思想背道而驰;在实践层面上,拉法雷(Lefēvre)指出,没有具体的实践证明传统区域主义的这些改革方案是成功的,而且大多数改革被证明是失败的,同时联邦式双层的大都市政府的治理结果也是令人失望的。[9]历史资料显示,在1907—1947年的40年间,美国没有一例成功的合并案例。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都市政府的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复兴,特别在欧洲和加拿大等地区得到了广泛传播。

20世纪60-80年代,在传统区域主义遭受严重挑战的同时,社区权力或称邻里政府运动(Neighborhood Movement)和公共选择理论学派(School of Public Choice Theory)应声而起。前者提出用建立邻里政府的办法强化服务提供体系和政策决定程序的分散化;后者提倡建立一套完善的多中心特征的多元治理和民主行政的市场机制来管理城市。经过这场理论交锋,公共选择理论学派逐渐占了上风,并且主导了接下来美国大都市治理的变革潮流。

2.公共选择理论学派(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

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批判传统区域主义,实际上是从“政治碎化”的角度出发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认为,“政治碎化”确实会带来很多问题,但是传统区域主义开出的药方带来的问题更甚,关键的一点是无助于解决“政治碎化”;相反,“政治碎化”并不是一无是处。在大都市“碎化”的状态下,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就存在规模经济和外部性等问题,因此,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显得非常不经济和没有效率,而且巨人政府“一刀切”的政策忽视了公民需求多样性。

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认为,多元的政府结构比单一集权式的政府结构更能符合城市治理的需求,碎化的政府结构给人们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反而刺激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得了更有效率的服务。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观点,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环节。虽然说地方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它不一定要承担其生产职能。为了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要求将一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职能转交给私人部门(市场),即通过与私人部门签订协议,建立起公私伙伴关系;对于某一地方政府而言,除了与私人部门进行合作以外,还可以通过与其它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即通过跨地区的协议,来共同承担或转移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职能。除此以外,还可以建立区域性的负责某项具体事务的专区。

实际上,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提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分权模式,与传统区域主义的统一集权模式是完全对立的。在该模式中,权力并不是集中固定在科层组织当中,而是分散在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等在内的更宽泛的参与主体之间;“无形的手”将协调特定商品供给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有效率地生产和使用资源,满足各方的需求。在城市治理中,该模式是以公共管理而不是以官僚制和权力为特征的,而且把所有参与主体视为一个受到外部刺激就会做出正确反应的理性经济人。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学派主张保留分散的地方政府行政单位,并通过这些行政单位之间的竞争,以期提高区域内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增强管理的合理性。

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经历了“兴起——高潮——融合”三个阶段。1956年,查尔斯·蒂伯特(Charles M. Tiebout)提出了“用脚投票”的思想来为大都市政府的多中心结构特征辩护,批判了传统区域主义。紧随其后,奥斯特罗姆夫妇、罗伯特·沃伦(Robert Warren)和罗伯特·比什(Robert Bish)等学者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理解大都市治理和研究地方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和视角,迎来了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繁荣阶段:(1)有助于理解正式结构满足个人需求和偏好的关系;(2)不同规模的政府单位对提供不同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同的效率;(3)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职能与供给职能分开,有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职能的理解。到20世纪90年前后,公共选择理论学派遭到了批评。首先,“经济人”假设过分强调参与主体的理性和自利性。在现实中,理性和自利性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难以做到完全理性和利益最大化;而且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刻意回避了政府作为公共部门追求公共利益的特性。[10]其次,“碎化”的地方政府很难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尽管公共选择理论在治理“政治碎化”的初期颇有成效,但到了后期反而加剧了“政治碎化”,造成了同个区域内不同政府单位的职责不清、政府效率低下,弱化了区域政府的政治领导权,无法为居民提供有质量的服务。[11]再次,研究者发现参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只是理论条件,缺乏实质性的事实支持;[12]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性太强,缺乏支撑其假设的经验证据。[13]

面对着严厉的批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并没有像传统区域主义那样在某段时期内销声匿迹,而是逐渐融合到新一股城市治理的潮流中去,这股潮流就是城市治理的第三阶段——新区域主义阶段。

二、西方城市治理理论范式转换的第三阶段

1.新区域主义的崛起(20世纪90年代至今)

传统区域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分别从国家和市场两个对立的角度作为逻辑起点,传统区域主义把国家/政府作为绝对主体的力量统治城市,从宏观结构途径试图解决城市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则把市场作为基本动力机制,从经济理性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但是这两种方案在实践面前都遭遇挫折,20世纪70年代中期大西洋福特主义危机爆发时,国家/政府在协调公共事务面前表现出了软弱无力;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里根和撒切尔夫人为代表推行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由于市场失灵的出现,导致单纯的市场机制在管理城市时束手无策。因此,学界开始重新思考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究其原委,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正影响着城市化/区域化的进程。新区域主义兴起有两个背景:一个是全球化,另外一个是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导致了分权化,权力由联邦(国家)向区域层面下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展开,区域竞争力逐渐成为了各国城市区域关注的焦点。在实践的推动和对传统改革派(即“传统区域主义”)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城市治理领域内兴起了一股“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思潮,认为在解决城市问题上应综合考虑竞争与合作、分权与集权的因素,才能有效实现治理大城市的目的。

区域主义在20世纪90年代的复兴主要是由于:首先,联邦政府以财政援助为主要方式的城市全面规划无疾而终,中心城市的社会经济问题日益恶化;其次,发展区域经济是复苏国内经济,应对全球竞争的需要;最后90年代的区域主义改革理论受到了同一时期政府改革理论的影响,对于城市治理的思路与政策主张,体现了8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

2.新区域主义范式关注的焦点

目前新区域主义还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但大致来说,赞同新区域主义的学者具有相当一致的目标:(1)大都市主要通过自愿的方式促进地方政府的合作;(2)新区域主义旨在解决碎片化的政府结构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3)提供财政和减税的其它方法来繁荣中心城市,使它们能更有效地促进它们所属的区域内经济。[14]

诺里斯(Norris)主张,新区域主义之所以区别于其它的范式,是因为(1)新区域主义者将区域治理的主要理论基础,从效率和均衡的议题转移到区域竞争力的议题上;(2)新区域主义对处理问题的方针是不同于传统区域主义的政府改革。[15]

倡导新区域主义的代表性学者萨维奇(Savitch)和福格尔(Vogel)认为,在新区域主义范畴下(1)以地方自治公民为首的社区应该朝外来关注更大的城市区域,并且考虑它们共同的未来;同时(2)联合政府必需与其他不同层级的政府间建立它们的合作网络关系,这是必要的手段。[16]

而汉密尔顿(Hamilton)指出,新区域主义关心的话题是涉及(1)在区域议题上决策的过程;(2)在区域间安排合作的协议;(3)必要时,籍由国家的力量来处理区域的问题。[17]

3.新区域主义的基本特征

上述新区域主义关注的议题显示了新区域主义注重治理、合作和网络等的一些基本特征。对此,瓦利斯·阿兰做出了权威性的概括,他指出,第三波区域主义(即新区域主义)至少在5个方面与其它区域主义不同[18],即,治理、跨部门性、协作性(Collaboration)、过程和网络。随后,Daniela Windsheimer补充了另外三个特征:开放(Open)、信任(Trust)和赋权(Empowerment)。

强调治理(Governance)而非统治(Government)。虽然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里,治理已经成为社会科学领域里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不同学科对它的理解各有侧重。新区域主义处理城市间问题的方式是建立在“治理”的基础之上,根据萨维奇和福格尔、斯托克(Stoker)、诺里斯(Norris)以及Dodge的相关研究,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概念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1)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其中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2)参与机制的综合性,新区域主义涵盖了政府管理、市场调节以及复杂的网络化结构;(3)参与规范的灵活性,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既可以是制度化的约束框架,也可以是非制度化的协议;(4)参与方式的自愿性,新区域主义强调治理参与是自愿而非强迫的,自愿的参与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Kübler和Heinelt发现,从大多数治理的城市实体来看,城市的问题是藉由各种不同层级的政府和私人部门所构成的合作和协调网络来解决的。[19]新区域主义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观点,拒斥传统区域主义的“统治”理论,把关注点从正式的制度安排转移到了议程设置和资源动员的非正式结构和过程。因此,新区域主义强调的“治理”是与主体横向的联系和地方合作的分权化特征。[20]

强调跨部门(Cross-Sectoral)而非单一部门(Uni-Sectoral)。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就意味着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盈利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去。权力结构不再是固定统一的,而是灵活分散的;跨部门治理使得城市治理的实践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性。

强调协作(Collaboration)而非协调(Coordination)。协同/协作和协调分别是测量善治和统治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在过去,“传统区域主义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改善公共部门在规划和行动方面的协调能力。如今,新区域主义跨部门治理强调的是协作。大都市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让公共部门知道该做什么,而且是对每一部门的独特能力和权限范围做出安排,进而实现大都市范围的特殊任务。”[21]瓦利斯·阿兰仅仅指出了城市治理黑和白的两个方面,但事实上也存在灰色地带——合作(Cooperation)。这里首先要厘清Collaboration、Coordination和Cooperation这三个词的涵义。协调(Coordination)强调的是参与主体之间是一种上下等级性关系;协作(Collaboration)强调的是参与主体间存在强势主体主导的合作关系;合作(Cooperation)强调的是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概言之,传统区域主义是一种可以被描述为一个等级结构的系统,而新区域主义是一个基于网络的系统。

强调过程(Process)而非结构(Structure)。传统区域主义以市县合并或形成某些特定目的的机构作为建立大都市政府的结构性方案;比较而言,虽然有时会使用结构性方案作为实现目标的策略,但新区域主义专注于政府治理过程,例如远景、战略规划、建立共识或解决冲突。

强调网络(Networks)而非制度(Structures)。“对协作和过程重视程度的提高,也说明了新区域主义对网络状组织而不是正式制度的依赖。这样的网络一般拥有一个稳定的利益相关者核心,它们在特殊的战略领域具有重要的共同利益。”[22]

强调开放(Open)而非封闭(Closed)。在传统区域主义范式下,区域被视为一个封闭的实体。边界和管辖都做了明确规定,传统区域主义派试图根据增长的边界、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就业市场等来清楚地划定边界。相反,新区域主义接受开放的、灵活的和有弹性的边界,区域的界限是随着问题的解决而变化的。

强调信任(Trust)而非问责(Accountability)。问责是传统区域主义集权式官僚制的主要特征,而信任是新区域主义的核心特征,涉及到区域社会资本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落实。许多学者假定,拥有高度信任关系的网络将有助于降低成员间的沟通与监督成本,不必再依赖高层级的权力结构介入或透过正式制度来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

强调赋权(Empowerment)而非权力(Power)。传统区域主义认为权力是源于政府的权威,由此传统区域主义下的大都市统治通常也被看作是一场零和博弈。新区域主义的权力来源于赋权,赋权是针对社区和邻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区域决策。赋权实际上借助于城市政体(urban regime)的理论,主张广泛吸纳各层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的角色,使得“治理”的参与和形式变得多样且复杂。

4.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模式

由于新区域主义所强调的“治理”是建立在跨部门之间协作的水平关系之中,因此与着眼于中心政治结构(政府或市场)或地方竞争力的模式不同。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模式主要有“连结(linked functions)”和“复合性网络(complex networks)”两种方法和策略。

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概念涵盖了介于单一城市和其郡县之间的“连结”,即功能性整合,或者是跨地区服务协议。通常,这个连结是在结盟的选择性成员(不一定包括区域内的所有成员)彼此之间提供公共服务,例如经济发展或者固体废弃物处理。一些地方政府会根据税基分享(tax sharing)来进一步提供一系列的公共服务和安排。与兼并(合并)和多层级政府结构不一样,“连结”是相当灵活的,而且不需要任何新层级的政府。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功能在政府间可以增加、减少和转移。重要的是,“连结”保护了地方自治实体,同时可以取代较大城市的规模经济功能,进而发挥相当于中型中心城市的效率。此外,“连结”的灵活性可以弥补不稳定的组织成员关系。然而,地方精英特别是公共事业和企业的推动者把“连结”看作不完整的一步和某些较少政治整合的考量。

新区域主义的另一个策略就是“复合性网络”。这个进路相当于“没有政府的治理”的理念。它的倡导者设想众多的独立政府通过多个重叠的跨地区协议网络进行自愿地合作,强调的是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拥有交叉服务的众多管理区域意味着公民可以为每一个特定的情况和在发展复杂网络的过程中寻求最优化的安排。总之,拥有交叉服务的管理区不一定是重复的,却是具有目的导向性的。“综合性”能提供最大限度的选择以及公民控制。作为地方偏好的结果,大区域“治理”可以自生自发。除了一般的服务网络,这个进路还允许利用税基分享来解决区域间的公平和自愿的土地管理和收购。

新区域主义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有政府联席会、区域联盟、大都市规划、城市区域、精明增长和税基分享等方式。

三、西方城市治理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我国城市治理的启示

伴随着100多年城市化的进程,西方城市治理理论范式已经发生了三次转换:传统区域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新区域主义。各范式各有优长和不足,这些范式的个别要素逐渐被吸收到独具特色的各类城市治理的运作机制上,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城市治理模式。特别是新区域主义的治理理论如日中天,对于中国刚刚进入城镇化早期阶段,如何避免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走统筹协调的精明增长之路,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启示意义。

从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新型城镇化转型以及城市治理议题多集中于城市规划、区域经济和经济地理、城市社会学等学科领域,而在政治学、行政学、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则方兴未艾。学者如张成福、陈瑞莲、孙柏瑛、王佃利、曹现强、张紧跟等人近年来开始引入新区域主义和城市治理相关概念,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市治理模式创新的研究中,逐渐完成了从不自觉到自觉、从零散到系统的发展过程。从研究的主题和内容来看,主要集中于城市治理兴起背景、城市治理基本含义的界定、城市治理模式研究、城市治理的分析框架、城市治理实践、城市治理效果评估,城市治理研究的反思等方面的内容。总体来说,国内学术界有关城市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匮乏,主要介绍西方城市治理的具体经验、中国城市个案研究或是市政学理论的阐述;而有关当前城市多中心治理中的政府自身建设、民间组织及企业与政府良性互动参与治理、以及结合新区域主义理论与中国统筹区域发展背景对城市治理进行研究等问题,国内学术界尚缺少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研究力度和视角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纵观世界现代文明的历史,伴随着现代工业化发展历程,城镇化成为了启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和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展望未来,面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21世纪仍将是城市的世纪。对于中国而言,城镇化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的道路选择和发展路径问题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构想;“十”报告也明确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对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城镇化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同时也面临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变迁及由此产生的新的挑战。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城镇化发展水平大大提高,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2012)》中指出:中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了50%;而与此同时,传统城镇化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这就需要着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走出一条“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总理曾表示,推进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一方面,我国面临着实现“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历史任务,同时面对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城乡区域发展协调互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持续扩张的城镇化引发了公共服务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建设、社会管理、户籍制改革、财政共担机制、城镇化的治理结构、“城市病”、区域协调发展等广泛的城市治理问题,城镇化高速发展与现代城市管理水平的不适应,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城市综合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培育城市社会力量,构建由城市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城市治理体系,理应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建设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总之,借鉴国外城市治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中国城市治理的基本理论、制度设计、治理模式和战略对策等相关问题,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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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Savitch, H. V. and R. K. Vogel. Paths to New Regionalism.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Review, 2000(3).

第3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法治文化,文化强市,建设路径

城市文化是一个城市保持其传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城市法治文化是城市经济建设的精神内涵和发展动力,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更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剂。因此,探索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培育和发展城市的法治文化,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的腾飞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城市法治文化及其现状

关于法治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笔者比较认可谢晖教授提出的关于法治文化的内涵,"法治文化包括作为传统的法治文化和作为制度的法律文化,作为传统的法治文化,是一种精神文化。作为制度的法律文化,则是由一套规范体系为前提所形成的组织架构、交往结构、标志符号以及观念意识等等。"①

城市法治文化是城市广大市民在长期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下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文化理念,反映的是市民日常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文化,引领和规范着广大市民参与城市法治建设的言行举止。

鉴于城市的法治文化是一种特定的文化意识,城市法治文化实际作用大小取决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欠发展地区城市与经济发展地区城市相比,其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还存在着管理机制和法治环境不够完善、市民法律意识不高、法治文化建设形式单一等系列问题,直接影响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市的目标,就必须需要按照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努力创造符合市情、体现时代、地域特色的城市法治文化,为城市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进行传统文化的转换改造,灌输现代法治的理性内容。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不能脱离自己的文化土壤。纵观古今中外,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尽相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各自文化背景的不同。现代法治文化以西方文化模式为思想基础逐步发展壮大,西方主义中的人本思想和契约精神将人类社会对自然的依赖转变为对理性的改造,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现在民主国家的形成崛起。西方文化模式对法治的影响,积极的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法律的基本体系、公民社会的塑造和遵守敬畏法律的特点②。因此,西方文化模式中的理性内容是推行文化强市应当积极吸取的。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儒家礼法思想在思想文化领域的长期统治及乡土中国的"秩序差别"导致没能孕育出现代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后,完全可以作为宝贵的文化遗产参与到城市的社会管理创新之中,直接推动文化强市和法治文化建设。

(二)、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高市民法治素养 。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虽然没有正式提出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但是会议的精神就是要形成一种社会性的法治文化。

首先,丰富完善宣传载体和人力资源建设。要因地制宜、联系实际,积极整合和利用各类文化设施及文化资源,实现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元素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开辟法治文化建设的新阵地。要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发挥宣传载体的阵地作用,拓展思路、善于创新,努力探索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特色品牌阵地。

其次,法律规范宣传和法律价值宣传并重。经过几次普法活动,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同时,普法活动带来的负面效应则是人们过分追求法律工具价值,选择法律维权的标准只在于法律对其有益,而忽略的法律的本质价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的反复申诉和上访也说明了过分执着于法律的工具价值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促使其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宣传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字面上的普及,更应着眼于法律价值的宣传。

再次,积极实现法治文化和社会活动的有机融合。要将法治文化融入到机关文化、企业文化之中,实现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的结合交融,不断提高机关、企业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同时,也要将法治文化内涵融入到各类节庆文化活动中去,采用寓教于乐的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活动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塑造法治文化环境,构建法治文化基础。

法治环境是法治文化培育的土壤,法治文化的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首先,党政机关要把普法基础工作做实到位,形成市民烙定的一种思维定向、道德规范、行事准则,代代相沿,从而牢固形成共识,铸就富有特色的城市法治文化,才能卓有成效地推动文化强市,构建法治文明城市。其次,司法部门要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传播法治文化理念,做好建设法治文化的领头羊。

综上,建设城市法治文化是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城市法治文化的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要我们紧密围绕城市法治文化的现状和文化强市的工作目标,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坚实法治文化繁荣的基础,及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探索适合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一定会实现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法治文化的繁荣。

注释:

①谢晖,传统与制度:法治文化的两种面向,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24日第三版。

②衣俊卿,文化模式下的中国法治问题.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参考文献:

[1]张峰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路径透析-以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为背景[J].学术探索,2012,(2)。

[2]汤达金、梁玮、朱振进.浙江法治文化及其建设路径 [J].浙江社会科学,2006,(2)。

[3]汪梅.浅议法治文化建设 [J].学理论,2011,(33)。

[4]杨军、蒋仕梅.略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路径 [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9,(1)。

第4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03-02

1 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

1.1 法治的概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

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

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

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

2.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

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

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

3.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

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

(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

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

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

3.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

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

(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

(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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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一、概念界定

在澄清城管执法法治化这个概念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界定法治的明确含义。从学理角度而言,法治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不同时代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一)按中国先秦诸子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观点,法治意指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权者个人意志为依据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机制。《管子·明法》指出“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心度》也有“治国无常,唯以法治”的说法。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则开明宗义的指出:“所谓法治,是指已经制定的法律为万民共同遵守,而为万民共同遵守的法律是善法之法即正义之法,”就上述而言,法治应表述为与人治对立的社会调控机制。(二)按近现代英美法系的观点,法治意指政府及政府官员依法办事的原则。英国著名学者海耶克说“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事务”。美国法学家福勒表达了相同见解,他说:“法治的本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时,政府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按两位学者的观点,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因为只有官吏也按受法律制约时,才有法治可言。(三)按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法治意提良好的法律秩序。比如尚巴和雅维茨即持这种观点,即:法治意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主要领域均纳入法律轨道,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定化并且明确化,每个主体均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各安其份,不相僣越的一种良好秩序状态。

综上所述,所谓法治,是指社会关系的主要领域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有良法可依,每个主体均以法律作为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官员应模范遵守法律,其掌控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法律并只能依法行使;而公共权力运行的必然结果是对多元化的、正当的利益施以无差别、无歧视的保护。就法治的客体而言,其内容当然包含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但笔者强调:法治的首选对象永远是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因为,纵观历史,对法治的危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于公民而是来自于公共权力和官员;法治的重点是治权、治吏,这是不言而喻的。

结合上述对法治概念的解析,城管执法法治化的定义理所应当地表述为:城管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法定程序、步骤和环节,在法定授权范围行使城管执法之权,并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对合法权益进行公正保护的、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机制。与法治的重点相呼应,城管执法法治化的重点工程当然是治权、治吏,即:城管执法者应带头守法,严格在法律授权范围行使行政权力,一切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超出法定授权范围的滥权行为均为行政侵权,是违法执法。

二、城管执法法治化的价值目标

城管执法法治化的价值目标从现实与理想角度分为两个层次,及直接目标和终极目标两个方面。其中,终极目标当然是实现城市的整体社会和谐,这一点笔者不想作过多陈述,因为有关专家学者在这方面的探讨和论述已经足够多了。至于直接目标,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这是城管执法的最直接的价值目标,但凡城管执法,无论其效果是良性还是恶性,加强城市管理秩序都是执法者的直接目的和目标,同时也是他们在执法侵权后寻找的最主要的主观理由和借口。

(二)避免城管执法过程中行政权力的交叉。由于城市管理涉及到全部行政权力的合理规范与配置问题,所以,如何规范参与城市管理过程的各个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划定其执法领域,避免执法过程中不同机关对同一事项争夺管辖或推诿管辖现象的发生显然是城管执法中必须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

(三)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其中,尤其是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的城管综合执法机制,其意图即在于节约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同时介入同一事项时的时间成本、执法投入成本和相互沟通的斡旋成本,最终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

(四)保障城市公众权利的实现。权利保障不仅是城管执法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所有行政管理行为的核心价值。其中,权利保障的最主要对象即为人权;所谓人权,是指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的人的权利”等多重含义,其特性为不可转让性。人权保障对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即是通过立法划定公权力的运行边际,以防止公权力妄动时侵犯人权。在我国,官方的结论是公民的生存权为首要人权。

既然如此,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城市小贩摆地摊的行为应该不应该禁止。我们先看一看小贩们的身份——无一例外,均为生活来源极为窘迫的城市弱势群体,否则也不会摆地摊;我们在看他们为什么摆地摊——无一例外,均为生活所迫,也就是说是为了维持自身生存的需要。那么好,城管执法权运行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权,人权在我国的首选是生存权,而对于这些小贩而言,摆地摊正是他们赖以维持生存的手段啊!城管执法者禁止他们摆地摊是否为裸的剥夺生存权的行为呢?既然城管执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大的一个逻辑上的悖谬,我想,城市小贩摆地摊的行为还是不要禁止吧!并且我奉劝执法者不要找“为维护市容的整洁”或者“为了正常城市交通秩序”甚至是“为了正常奥运交通秩序”之类的借口,否则,刘建平、崔英杰等人的悲剧将会不可避免的重演!

上述城管执法法治化的价值目标是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但笔者要强调的是:人权保障永远是城管执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当秩序和效率与人权保障相抵触时,人权保障应当优先,因为,但凡人权没有保障的地方,那里也就永远不会有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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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俄,尚巴著,任允正译,《法律秩序与民主》,《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

第6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中国而言,城市化成为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并且中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城市化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变迁的主旋律,是经济、社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社会人口、社会精神和物质财富汇集的过程。城市不仅改变了人口职业的转变、居住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人类的政治生活也具有重大影响。对我国城市化进程而言,研究城市化和民主政治建设,不仅对于我们更好地发展城市化有重要意义,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概念的界定

 

1、城市化的基本概念

 

顾名思义,城市化即“化为城市”。关于城市,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城市的理解并不相同。L.沃斯认为城市是一个相对较大,密度较高,由不同社会阶层的个体组成的永久性定居地。而路易斯.芒福德认为城市是权力与集体文化的最高集聚点。在现实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对于城市概念界定的关键在于找到城市和非城市之间的界限。一般而言,行政意义上的城市具有明确的界限,而形态与功能意义上的城市没有明确的界限。城市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城市化的定义更是如此。

 

2、民主政治的概念

 

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党的十八大之后,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内容丰富,思想深刻。他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等论述受到了海内外各界的关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合理成分,为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

 

二、城市化进程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忽视了商品经济的存在,不仅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还影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心转到经济建设轨道上来的决策,标志着中国进入集中进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也等于宣告了执行了几十年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模式的终结。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开放,解放了我国生产力,并使我国的经济进入了稳定快速发展的阶段,也使停滞了十几年的城市化进程重新启动并不断加速。民主政治究其本质而言,一是依法治国,二是政治的普遍参与。发展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就民主政治建设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结构变革方面

 

社会结构是指一个地区或国家占有一定的机会和资源的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及其关系格局。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结构,应具备合理性、开放性、公正性的特征。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结构:毛泽东以土地改革的方法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尽管方式比较激烈,但包袱小,发展快。社会主义改造是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对资本、土地和房产等都进行了重新配置,这些变革直到今天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由政治分层逐步转变为经济分层;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身份的弱化。虽然还存在着户籍的限制,但总的来说已经产生了很大的松动。

 

2、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

 

城市化进程促进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首先,改变了我国以农业为基础的状态,使根植于农业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传统意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使人们有了更多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的机会;再次,九年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提高了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最后,大众传媒的普及和多样化,使信息传播更为便捷和多样。因此,城市化进程对公民政治的普遍参与有深远的影响。

 

3、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

 

美国著名政治家亨廷顿认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上的长足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并不代表一个国家在政治上也会发生相应或同步的进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是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中推进的,所以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两级分化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这要求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不断健全民主制度,疏通和保障各种利益表达渠道,缩小两极分化,切实维护好中下层阶层的利益。对于公民政治参与欲望的普遍提高,也需要进行有效的引导。总之,对于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如果引导不好,与政治制度化适度的原则把握不好,将会对国家、社会的稳定产生极大的破坏。

 

三、城市化进程中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在保证和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顺应城市化对民主政治建设提出的要求和奠定的基础,适时而有序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挥民主政治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效应。

 

1、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民主

 

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情民意、社会基层各种矛盾和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地方,它是城市的“细胞”。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基层民主。只有加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扩大民主,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2、拓宽政治参与渠道

 

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尊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大力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路径。我们需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并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3、强化民主意识,完善民主制度和程序

 

民主意识是民主建设的思想根源,只有公民有了自觉的民主意识,民主建设的施行才会达到其真正的目的。一要把民主作为领导制度。二要把民主作为工作方法。三要把民主作为领导艺术。领导干部的领导艺术,就是把难题交给大家,让大家集思广益,一起出主意想办法,用民主的方法、商量的方法、讨论的方法,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统一思想,在统一思想的过程中解放思想,拿出最智慧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4、处理好民主与权威、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虽然城市化为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也奠定了基础和条件,我们应该随城市化进程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带来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民主化的推进要循序渐进,要与国家能力建设相结合,没有有效的政府管理,民主化的最终巩固将难以保证。因此,国家基本制度建设要优先于大规模的民主化,否则,民主化可能演化为无政府主义。

第7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一、“城中村”治理现有模式及弊端分析

以“城中村”治理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现有“城中村”的治理模式分为城市化的治理模式和村落化的治理模式。我们有必要分析现有模式及存在的弊端。

“城中村”的城市化治理模式,其特点在于,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村落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将“城中村”改造成为城市组成部分的模式。该“城中村”治理模式,本质上是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延续,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实现城市化对“城中村”的覆盖,最终的结果是将“城中村”原有的乡村村民村落变成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社区。而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实现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对于原有“城中村”居民房产的置换或征收,对“城中村”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其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实现城市化的主要手段并无不同。这样的“拆迁改造”模式具有见效快的特点,可以在短时间大面积解决“城中村”问题。另一种方式是依托中心城市化进程累积的资金以及技术,对原有的“城中村”区域进行城市标准的基础设施改造和城市服务的延伸。该手段主要围绕解决“城中村”地区基础设施配套差、欠缺发展规划以及与城市交流欠缺等问题。通过交通、医疗、文化、教育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服务的扩张,将“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进而实现城市化对“城中村”的覆盖。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见效相对缓慢,但可以保留原有“城中村”的居民结构,照顾居民的生活模式,避免由于大规模拆迁带来的矛盾与冲突。可以说,政府主导下城市化的治理模式,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其次是村落化的治理模式。可以说它是城市化与中国村民社会相遭遇后的一种妥协。“城中村”的村落化治理模式以维护原有村民集体结构和生活模式为中心,着力对“城中村”中的“脏、乱、差”以及“黄、赌、毒”问题进行解决,提供村民集体以资金、技术和服务,改善原有“城中村”中服务设施匮乏、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同时在组织结构上,保留原有的村民组织结构,以村民集体企业或者村民村落的形式继续存在。在村落化的治理模式中,起到主导作用的主体是村落和社会组织,政府并非是治理的主导方。政府作为主体一方,在该类型的治理模式中参与的程度没有城市化模式那么具有规模性。虽然客观上仍需要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参与和介入,但政府参与的程度是有限的,角色也是被动的。在改造的过程中,事实上依托村落自身的力量与社会力量进行,更多地尊重村落和村民的意志。在改造内容上也尽可能对村落原貌进行保留。因而,村落化的治理模式是对原有乡村村落的最大程度保留,最终改造的目标是乡村村落的现代化,而非城市化。在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有明显宗族聚落聚居的“城中村”治理中,多以村落化的治理模式进行,政府一般对这样的“城中村”改造持放任的态度,起引导的作用居多。

我们有必要分析“城中村”治理现有模式的症结及弊端。可以说,政府不同参与程度下的城市化治理模式和村落化治理模式,虽然在表现等方面有着不同,但在实践中有着共同的症结――即政府行政意志的恣意贯彻,其隐患在于:第一,忽视治理规划科学性。城市建筑的建设与规划本身具有高度的科学色彩与成分,在“城中村”问题的解决上更是如此。“城中村”中的不少建筑是在原有建筑基础上的加建和扩建,不仅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同时在结构和安全性上也不能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采光、通风条件不佳,分布也不合理。“城中村”的道路普遍狭窄,道路的排水以及周边的消防设施也不尽人意。整个“城中村”的建筑物建设和公共设施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使得“城中村”的生活条件不但不能很好地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甚至不能基本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以科学的规划和安全标准来进行建筑物的整改和道路修整、建设等是政府应当重视的。第二,忽视利益群体合法利益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城中村”是村民聚落的形式,其生活成员以原有村庄内的农民为主。但在城市化不断的进程中,“城中村”内单一的组成结构发生了转变。由于“城中村”独特的性质,使得“城中村”的居住生活成本远低于城市的其他地区。“低成本”的集聚效应发挥,使得大量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城市白领、蓝领工人也成为了“城中村”的居民。这样的多社会阶层成员混居的现象,一方面加剧了“城中村”自身的负面问题,同时也使得“城中村”变成了多种利益诉求聚集的场所。这样的复杂居民构成现象在东部发达城市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第三,忽视对违法行为处理。“城中村”往往是犯罪行为的滋生地。“低成本”的集聚效应使得“城中村”的居民组成多样,既可能有农村人口,也会有外来人口,甚至还有城市的白领以及蓝领。复杂的人口构成使得“城中村”成为了“犯罪”的温床。“黄、赌、毒”、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在“城中村”中屡见不鲜。

二、“城中村”依法治理模式的思考

“城中村”的治理模式应当进行转变,其转变的核心就是实现对存在于现有两种模式中行政恣意的限制,也就是用法治的手段来实现对“城中村”的治理,即“城中村”问题的第三种治理模式――法治化治理模式。

当然,这涉及如何理解法治。就中国的法治概念,我们认为内涵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国家层面。法治首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1]1997年“依法治国”作为《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正式被写入了我国宪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方案,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再一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说明,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以国家治国方略的形式存在的,具有统帅性的作用,是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体现。第二,社会层面。法治表达是一种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社会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引下,政府依法行政,公民自觉守法,社会自觉形成守法、遵法的意识,社会秩序在法律法规的规制、调整下达到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状态。第三,公民个人层面。人的尊严与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2]所以法治概念的核心内涵也应当包括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很好的尊重与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立法上要予以确认,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上要予以维护,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司法上要进行最终的保护。

“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便是要在法治内涵上,对现有的“城中村”治理模式进行重新定义。“城中村”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在宏观上,是对所有“城中村”地区治理的指导性原则,无论是否存在不同地区,不同风俗,不同的“城中村”地区治理方案的差别,但治理模式均为法治化治理;在微观上,是要通过法治来实现过去治理模式中政府各种行政恣意行为的规制,使得政府恣意治理“城中村”变成政府依法治理“城中村”。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以下几点。

其一,法治价值在“城中村”治理中要有所体现。现有的两种治理模式的出发点是立足解决“城中村”的“脏、乱、差”等社会问题,其视角是政府视角。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出发的视角并非是单一的行政机关视角,鉴于法治价值在法治化治理模式中的体现,该新的治理模式的出发视角同时还兼顾“城中村”居民的视角,是双重视角。法治化的治理模式,便是要将法治的基本价值――自由、正义和秩序,落实到“城中村”的治理中。一方面,它要求“城中村”的治理必须以“城中村”居民的视角为出发点,着力解决提高“城中村”村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切实维护“城中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城中村”的治理必须以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为最终目标,实现村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而,法治化的“城中村”治理方案建立在对村民权益维护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和照顾村民的合法利益需求和主张,切实为居民重新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最终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实现对于“城中村”“脏、乱、差”等社会问题的解决。

其二,法治程序要求“城中村”治理的规范化。原有“城中村”治理模式中最集中的隐患便是对于政府的行政恣意没有限制。无论是何种的治理模式,依然是政府恣意行政意志的产物。“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解决的便是对具体治理方案中行政恣意的约束和规范。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在不少行政领域开始推行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改变行政恣意以及不受约束、规制的面貌,这为“城中村”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思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为“城中村”治理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理论和实践表明,程序是限制恣意的最佳手段。[1]法治对于“城中村”问题治理方案内容的规范化,表现在运用法治的程序将治理、改造的方案内容,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进行整合,详细贯彻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加强“城中村”治理的决策机制法治化建设。“城中村”的改造、治理方案必须依据不同地区,不同“城中村”的情况具体进行,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城中村”治理方案的选择决策必须科学。采取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治理模式,还是政府放任的村落化治理模式,都要经过科学的决策,科学合理的产生。依据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在“城中村”治理方案内容的制定、决策上,一是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城中村”治理方案决策的法定程序。二是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便于日后发生责任事故与问题的追究、惩处。三是在“城中村”的治理方案内容确定上,行政机关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政府的法律顾问对政府作出了治理方案进行评估,与专家、第三方评估结合,加强治理方案的科学性,便于“城中村”问题的切实、真正解决。

第8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城市 国际化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在全球化浪潮中我国城市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初步迈入国际化城市行列,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城市社会治安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城市化进程中应如何转变社会治安管理观念,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模式、策略手段,建设国际对接机制逐渐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研究领域的新课题,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城市国际化进程的新事物、新特点,切实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建设。

一、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

(一)国际化的基本义是一种技术策略

维基百科认为,“国际化”是相对于“本土化”的信息资讯领域概念,指调整软件,使之能适用于不同的语言和地区。本土化则是指当移植软件时,加上与特定区域设置有关的信息和翻译文件的过程,更适合于“特定”地方的使用,而另外增添的特色。国际化意味着产品有适用于任何地方的潜力,以普适性和包容性应对本土的多样复杂性。

(二)城市国际化实质是城市经贸交往现象

城市国际化研究起因于“世界城市/全球城市”的出现,世界城市的概念1915年由格迪斯提出,是指随着城市世界贸易的拓展,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用的作用和能力范围的日益扩大。因此,城市国际化本质含义应是城市在经贸发展基础上所带来的各种国际影响,从地理意义上城市过渡到观念意义上城市的一种现象,使本土区域域中呈现了世界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广泛的碰撞和交流,是本土化向国际化的逆向补充,体现了城市的主动调适和包容性。

(三)城市国际化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的形成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是城市国际化进程的必然。指出“包容性发展”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获得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由此而言,城市国际化不单指经济贸易的增长,还包括社会、教育、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本任务是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具体工作实践的国际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进程而形成的,从最初的一种潜在意识到后来的具体工作方针,最终发展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和实践价值的思想,始终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务于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理念。1981年在“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首次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央批转的《座谈会纪要》就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对于保障安定团结和经济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1991年《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关于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均表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一个安全的、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是围绕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心而发展。

3.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城市国际化,客观地决定了法治国际化,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国际化。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法律法规等存在差异性,维系全球一体化的国际大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正常秩序,不仅要有普适性的国际法则,也需要各国法治的国际化对接。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要求参与世界经济贸易的城市必须是法治国际化,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支撑意义。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虽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现了发展的历史一贯性,但由于我国法制传统原因,法治体系还没有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还缺乏国际化问题思考,与城市国际化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城市国际化进程中,必须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把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以国际化理念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适应城市国际化新形势,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

二、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特征

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牢固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权,需要准确地把认识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发展和新特征,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从主体原则与方针目标而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历史一贯性,而综合治理对象及范畴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复杂了。集中表现以下四个特征:

(一)开放性与挑战性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包括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实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并进一步解放人民思想。从治安综合治理层面分析,即是门户渠道的开放,含有形和无形的。(1)内在的价值观念形态方面交流,受控层次低。图书进口呈现多元化趋势,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11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累计进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13.5万种次,引进版权16639种。而且图书进口逐步向数字化转型,很多国外的出版商都已将其图书转换成电子书并推向中国市场。(2)外在地理空间意义的人员、物质流通,受控程度高。仅2012年广东全省口岸入出境人员3.25亿人次,入出境交通工具1943.2万辆(艘、列、架)次。(3)网络门户的开放,信息交往技术可控,影响更大。目前广州互联网普及率71%,家庭上网率则达到88.2%,至2015年,广州互联网普及率达到80%以上,90%以上的市民将通过网络享受工作、生活、学习等服务。流动人口犯罪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被判处罪犯的四成多。因此,门户开放对广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越来越复杂,形成了极大的挑战。

(二)多样性与包容性

经贸全球化推动了城市国际化,加速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象多样性,影响因素的多样性,案例现象的多样性。同时,客观地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治理观念上、政策法规、治理手段等方面更具有包容性。⑴各种思想和价值观念相互交织,呈现出一元主导,多样并存的趋势。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猛烈地冲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⑵来源国家、区域的多样性。以广州为例,广州毗邻港澳,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日本、美国、加拿大等22个国家的大城市结成了友好城市,对内对外开放使广州汇聚了来自各个地方,各种领域的人员,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背景存在很大的差异。⑶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的影响逐步增大。一方面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信息交流和融汇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文化上的碰撞和冲突也不可避免。历史传统、民族文化因素等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城市国际化的显著特征,成为社会治安管理重点与难点,对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隐蔽性与严峻性

民族、国家、个人相互之间的价值与利益诉求的矛盾冲突具有隐蔽性和爆发性,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趋严峻。⑴人民内部矛盾的隐蔽性。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对幸福感的追求与现实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人民内部矛盾高发、多发,隐藏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⑵恐怖组织活动隐蔽性。与“东突”、“”、“”等分裂势力以及境内外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分子为逃避打击,伺机捣乱破坏,活动方式更加隐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一定威胁。⑶高科技的隐蔽性。利用新手段在在虚拟网络实现跨区域的违法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手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由于犯罪手段高超,情节复杂,“虚拟空间”现场勘查难度大,追诉往往难以进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

(四)时效性与广泛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洲运动会等国际活动的举办,城市国际化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国际外交事务。曾说过外交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事务性”,任何外交行动和工作当然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城市国际化赋予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治性,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体现应有的外交特性。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的行为,是国家维护本国利益及实现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任何对外交往都必须自觉地执行政策,遵守纪律,一言一行都能不逾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体现出时效性,及时、客观、准确的把握案件,通报案件进展,有时效才有实效,避免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三、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策略

(一)转变观念,加强领导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也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奠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指出“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就不能身体已进入21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过去。”城市国际化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复杂多样,因此必须在加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调整思维方式,应着重强调三种思想观念的转变。⑴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线性思维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复杂性思维。门户的开放性使各因素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静态、孤立的传统计划思维已经完全难于适应变化。⑵随着城市国际化进程发展,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国际化意识,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则建章立制,加快推进警务行为的法制化、国际化,工作方法、对象应实现国内、国际一体化。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产生了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域也要从现实领域逐步扩展到虚拟网络世界。⑷转变单一的警察治理观念,树立治安社会化的治理理念。在观念形态、理论形态、实践形态等方面逐步探索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覆盖。

(二)分类管理,建立体系

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加强服务来提高管理效能。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理念的引导下,根据城市国际化特征构建城市综合治理防控体系。(1)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政法部门为主体,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协同一致的领导管理体系。(2)通过增强或增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社会治安管理的国际化。(3)社会治安管理社会化。始终以职能部门为发端,发动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会治安,积极发展壮大保安服务中介机构,重视依靠并充分发挥物业机构、保安力量的作用,整合房屋中介、租赁服务、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有关资源。⑷根据管理对象建立分类管理系统。城市国际化的基本特征是人员流动数量和强度的增加,因此,对流动人员应分类管理,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一证式”服务,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新模式。⑸根据城市国际化的特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必须积极的建设信息公开体系,及时准确的公布相关信息,使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公众客观公正的对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城市国际化对社会综合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着重围绕着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外交及相关技术领域,强化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提升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1)加强政治业务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是人民民主一种新的形式,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汇报会上强调,必须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始终不渝地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2)加强应对国际化的业务素质培训。随着国际大型活动及国际交往的增多,基于国内范围的综合治理理念已不能满足城市国际化进行的需求,有必要对警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国际法制观念、外交礼节及影响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对国际化的能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3)加强职业技术能力培训。高科技、信息技术逐步成为跨区域、国际化的违法犯罪介质,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遏制高技术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人员进行现代技术培训是当务之急。

第9篇:城市治理的意义范文

在推进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法,主要是“六个坚持”,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突出思想道德内涵,着力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久久为功务求实效;坚持创新内容手段载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合力保持常态。这些经验做法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力抓、坚持抓、一把手亲自抓。实践证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增进市民文明素质,塑造良好社会风尚,有力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镇化进程。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一些城市在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比如,有的城市规划先天不足,基础设施欠账较多,人为割断历史文脉,城市风貌缺乏品位特色;有的城市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空气污染、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人员无序流动等“城市病”突出;有的城市市民文明素质有待提升,乱闯红灯、乱扔垃圾、排队加塞、损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比较普遍;有的城市治安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主动适应我国城市发展新形势、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顺应精神文明建设新要求,不断深化创建文明城市工作。

一、深入学习领会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做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城市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以城市的发展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也必须抓好创建文明城市这个“火车头”,以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带动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党的十以来,对做好城市工作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在地位作用上,强调城市发展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宗旨原则上,强调市民是城市建设、城市发展的主体,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让城市成为人们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在目标任务上,强调要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要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文脉;要大力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要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打造城市精神,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凝聚人心。要认真学习领会的重要论述,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对于引导城市科学发展,推动城市文明进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1.创建文明城市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战略目标,这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历史使命,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任务。要认识到,城市快速发展并不意味着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就会随之自然提高。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能够使人们在参与中培养现代文明意识,形成良好文明习惯;能够有效改造城市环境面貌,改善市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带动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

2.创建文明城市是保证新型城镇化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抓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速度平均以每年一个百分点快速推进,从1978年的不足18%,发展到2016年超过57%。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新兴城市大批涌现,城市人口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城市化都不太成功,一些国家还产生了贫民窟这样严重的“城市病”。我国要避免这些问题,保证城镇化的正确方向和科学路径,就必须在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上深入研究、狠下功夫。通过创建文明城市,可以推动城市科学规划、合规建设、高效管理,实现城市生产发展、生活宜居、生态良好,实现城市以人为本、文明和谐、充满活力,助推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

3.创建文明城市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创建文明城市顺应了群众愿望,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推动各地为群众解难事、办好事、做实事,是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是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民心工程。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追求文明美好生活的愿望更加迫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l展,提升群众生活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4.创建文明城市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今年2月,视察北京时强调,要立足提高治理能力抓好城市建设。深化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有利于推动城市治理模式和治理制度创新,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强化城市依法管理依规治理,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有利于调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市民多方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城市管理格局。创建文明城市,既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经过多年努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综合实力的显著提升,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广大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内生动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精神支撑。面对决胜全面小康、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创建文明城市任务更加繁重,同时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当前,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承担的目标任务,可以概括为“一个全面推进、四个着力提升、建设‘三个城市’”。“一个全面推进”,就是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初整治环境脏乱差的起步阶段,到全社会“讲文明、树新风”的广泛铺开阶段,再到当前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全面推进的阶段。“四个着力提升”,就是着力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着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着力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着力提升群众生活质量。“建设‘三个城市’”,就是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文化厚重的文明城市、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崇德向善的城市

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灵魂工程。要坚持用核心价值观引领创建活动,在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把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创建工作各个环节、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塑造城市之魂,培育城市之德,使文明城市成为市民文明有礼、人际关系和谐、公共秩序井然、社会风尚良好的标杆。

1.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既要见事见物,更要见思想见精神。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贯穿创建文明城市全过程,使创建工作更体现思想内涵和价值导向,更具有人文精神和情感关怀。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教育,牢牢把握理想信念这个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让理想信念的明灯永远闪亮。要运用多种方式,在广大市民中持久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开展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宣传教育,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听党话跟党走,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群众有许多利益诉求。创建文明城市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多做统一思想、化解矛盾的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的工作,更好地疏导情绪、温润心灵,培育健康理性的社会心态。

2.规范市民文明行为。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学习工作和行为习惯,让市民群众在实践中感知领悟和自觉践行。要广泛开展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加强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等教育引导,大力普及文明礼仪规范,引导人们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诚信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要加强诚信教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便民服务中倡导诚信、检验诚信,引导人们感知诚信、领悟诚信,同时建立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全社会培育诚信精神,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学雷锋志愿服务是培育文明市民、树立文明风尚的重要抓手,创建文明城市要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要依托社区培养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倡有时间做志愿者、有困难找志愿者,推动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要大力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大操大办、炫富斗阔、奢靡浪费等不良现象,改变落后风俗习惯,树立现代文明理念。要广泛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类基层创建活动,激活城市文明的“细胞”,筑牢城市文明的基础。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不仅要靠自觉践行,还要靠制度约束。要倡导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鲜明法律规范的正确价值导向,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和制度力量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

3.营造城市文明氛围。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播社会主流价值,需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一是用好媒体宣传。要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巩固壮大主流舆论阵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大力宣传文明创建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加强对价值观领域热点问题的有效引导,针砭背离主流价值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切实发挥新闻舆论成风化人、凝心聚力的作用。二是做好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的重要载体,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本动作”,也是十以来精神文明创建的一个工作亮点。全国人大新修订的《广告法》写入公益广告专门条款,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要认真抓好彻落实,加大创意制作和刊播展示力度,推出一批导向鲜明、富有内涵、感染力强、出新出彩的精品力作,让公益广告在城市公园、广场、学校、商业街区、居民社区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成为风景。三是抓好典型带动。要发挥先进典型在弘扬主流价值方面的榜样引领作用,在基层广泛发现和推选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善行义举、身边好人,突出表彰宣传其中作出重大贡献、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先进典型,形成群星灿烂与七星共明的先进群体格局,产生覆盖全面、远近皆宜的示范效应。

三、注重发挥文化的滋养涵育作用,建设文化厚重的城市

文化代表和反映着城市的特质品位和形象风格,也是一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独特魅力所在。创建文明城市,要把城市的文化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用建筑风格提升城市品位,用人文精神增添城市魅力,用文化生活打造城市气质。

城市建筑是城市风貌的外在表现。打造一个城市的建筑特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要注重塑造风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明确城市风貌定位,突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处理好功能与品位、现代与传统、人文与自然的关系,解决“千城一面”的问题,建设宜居、生态、现代城市。二要注重个性特色,提高单体建筑设计水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编制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地段的局部规划,做到既个性突出又整体协调。单体建筑不在体量大小,关键要有风格,风格是建筑的灵魂,有风格的建筑年代越久远越有味道。要对城市单体建筑设计进行引导和指导,改变大城市到处都是玻璃幕墙、小县城到处都是卷帘门的状况。三要注重色彩协调,增强建筑立面装饰美感。如同家庭装修一样精心设计,搞好城市建筑的风貌改造和色彩搭配,使建筑色调与自然色彩相协调,形成鲜明的城市色彩基调,既不能色彩斑驳,又不能死气沉沉。四要注重历史传承,丰富城市文化内涵。精心保护承载城市文化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传承和展示各地的民族特色、地域风情和文化传统,不能做“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那样的事,也不能简单复制其他地方建筑样式,盲目模仿欧陆建筑风格,搞不伦不类的“山寨版”。这也是文化自信的体现。

文化生活能够彰显一个城市特有的气度风韵。创建文明城市,要把丰富文化生活作为重要内容。要立足文化惠民、改善文化民生,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一手抓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专业性文化设施建设,一手抓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高文化设施利用效率和服务效能,不断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市民的文化需求。要看到,群众具有蓬勃的文化创造活力,风靡城乡的广场舞就是群众自发兴起的。要创造条件,引导群众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既丰富文化生活,又促进身心健康。浓浓的书香味最能体现一个城市的文化气质,要大力倡导全民阅读、终身学习,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开设贴近群众的读书场所,创新便民利民的阅读方式,激发群众读书兴趣,努力打造书香城市。今年初,党中央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认真抓好落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传承发展传统戏剧戏曲、民族文学音乐、乡土文化习俗,不断提升群众的传统文化涵养。中央文明办在去年的文明城市年度测评中,将戏曲进校园作为重要指标内容,推动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专业院团到中小学校进行戏曲演出,收到了很好效果。城市精神是城市文化的集中体现。要深入挖掘城市文化底蕴和人文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和文化韵味,培育具有标志性的城市精神。

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

城市的核心是人。创建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让群众生活得更舒适这一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为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进步和变化,不断提高城市的宜居程度,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

1.抓好规划建设,打造合理城市空间。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规划科学是最大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忌讳。要把规划建设水平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指标,推动各地不断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要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融入规划全过程,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战略引导和刚性控制作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同时,要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反哺能力,以城市发展带动乡村发展,以城市新风带动文明乡风,以城市优势文化资源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让城乡居民共享文明创建成果。

2.强化精细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是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我国城市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迫切要求。城市管理能不能做到精细,既关系到克服粗放管理带来的弊端,也考验各级干部管理城市的眼光见识和能力水平。要综合运用市场、法律、行政等手段,建设智慧城市、创新城市,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的城市管理和良好的公共服务。要按照中央要求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看病上学、养老托幼、市政设施、公交出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民生问题,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要加快补齐短板,抓在实处、抓出成效,努力让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身边的变化。要针对城市老旧小区困难人群集中、整体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落后、物业服务缺失等难点问题,加强环境整治和设施改造,提升服务能力,增进群众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