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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精选(九篇)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

第1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第2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意义;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品种也越来越多样化,保费收入连年递增。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几年保险业的经营利润越来越低,特别是近年来在全球发生的巨大的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对世界保险业的利润是一大重创,这使得投资的重要性在保险业中愈显重要,因为投资不仅是保险业继续正常运转的基础,而且是保险业一个必不可少的利润增长点,因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些资金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课题。

一、 保险资金投资的意义

一般而言,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个人投资者。从国际发展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各类外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迅速增大,如美国保险公司的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因此保险公司已成为发达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对保险公司及资本市场均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保险资金是发达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相比于财险公司而言,寿险公司因为其经营业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更是为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例如,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保险公司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最重要的持有人。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刺激并满足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改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刺激资本市场主体的成熟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2)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拓展了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保险资金运用要求符合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原则,其中盈利性是目标,安全性、流动性是基础,因为保险资金担负着随时补偿灾害损失和给付保险金的任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应付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的投资过程中对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等避险工具的需求非常强烈,而这些需求是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而且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是崇尚长期投资、战略投资的市场,因此,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是对保险公司的最基本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公司的增加,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保费的降低,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使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我国当前的保险资金多为长期资金,特别是人寿保险资金,有的长达三四十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如果把这笔资金大部分存放于银行,通过银行利息保值、增值,就可能使保险业务入不敷出,如由于我国近十几年来利率持续下降,使很多公司的原有业务出现亏损,因此如何很好地利用保险资金以增强企业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统计,2005年全年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高于6%,单家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最好成绩高达20%。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于国际保险业还是很低的,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业务,提高投资收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资金是一种特种资金,专门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益。由于保险责任是连续的、不确定的,随时可能承担各种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时,要全面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将保险资产进行合理投资,使资产与负债想匹配,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保险投资收益为公司降低保费提供了可能性,而保费的降低有助于提高保险的深度,激发市场的潜在需求,增加保费收入,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使保险行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状态。

2004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正式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保险资金投资证券的投资基金总额达1 099.2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加63.3%。保险资金投资在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空间扩大的同时,也使各保险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如何防范投资风险是保险业面临的另一重大课题。

二、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防范

任何一项高收益的投资总是与高风险相联结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发达,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其潜在风险更不能低估。对于刚刚可以入市的保险公司来说,尽管新政策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加大了潜在风险。笔者以为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要考虑以下问题以进行风险防范。

1. 合理安排投资期限,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任何资金在投资时,都要遵循收益性、流动性及安全性原则,但是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对资金的流动性要予以特别的关注,这与保险资金的性质有关。

保险企业的资金与其他行业的资金一样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及企业的负债,企业的股本是不可赎回的,故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但是企业的负债则不然,除了应根据其偿还期的长短进行不同的投资外,作为负债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的赔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能满足上述赔付需要时,则必须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因此而承担的损失,就是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或者表现为以较高的成本借入资金或者表现为将投资提前回收而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承担损失外,严重的还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保险公司在对外进行投资时应对企业资金来源的风险结构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合理安排投资期限,使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2. 进行分散投资,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在资本市场,安全性和收益率是一对矛盾,一般而言,注重安全性的投资的收益率不会太高,而高收益通常是与高风险联结在一起的。对于保险资金来说,因为其投资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来源是负债,而负债又是要偿还的,故资金的安全性是其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但是如果当被保险人所受到的风险损失的赔款超过其所缴纳的保费时,对收益率就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要兼顾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这就要求企业不能将资金过分集中地进行投资,而是要兼顾安全及收益,进行分散投资,即将资金投入不同的行业、部门、地区,或者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如同时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以分散风险。

当然根据现资理论,任何投资都不可能实现最优的投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只能在三者中达到一个平衡,即在某一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争使其他目标朝最优的方向发展,使其综合收益最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投资的根本目标,以寻求最佳的投资组合。

3. 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一是保险公司自己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二是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其他投资主体进行投资;三是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从事证券投资。

进行证券投资注重的是资金的安全性、价值增值和回报率,这就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单独评价预测所投入企业的经营前景,并据此选择投资方向。由于行业差别,保险公司一般缺乏专业的投资人才和投资经验,特别是我国保险业的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故保险公司还远未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投资理念不成熟,因此国外先进的投资经验和方法无法有效地运用到中国的保险投资管理实践中,因此笔者以为保险公司进行自行投资是不可行的。如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他方投资,在这种委托、机制下,保险公司对资金的监控和对受托者的激励机制可能存在障碍,故易引发道德风险。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是保险资金投资的最有效方式。因为设立单独的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一方面有利于吸收和培养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与证券投资保险基金公司的责任和权利,加强对投资管理的考核,促进专业化运作。而且因为基金运作过程透明度高,运作机制、组织机构、法律框架都比较规范,能较好地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对保险业是机遇也是挑战,进行有效的资金投资是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立于不败之地的基本保证。在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企业的投资理念、运作方式固然非常重要,但国家的监管也是必须的。多数国家都规定禁止或限制保险资金投资于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非上市股票以及未经担保的贷款,如美国各州对投资于普通股票的最高限制在总资产的2%~20%之间,对不动产投资限额一般不超过20%,对投资于抵押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为40%~50%。因为保险关系到千家万户,如保险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而引发亏损甚至倒闭,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因此,在保险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展后,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应同时建立,以规范保险投资,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孙祁祥,周奕.保险投资风险理论研究.金融与保险,2004,(2).

2.戴锦平.保险投资效益风险分析.保险研究,2004,(8).

第3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中国保险业从1992年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并在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只是部分地区的开放、试点性的开放和有限制的开放,加入WTO后,则将逐步形成“大开放”的格局,这是一个大的转折,对中国保险业既是考验也是机遇。我们以为,从坚持中国的经济主权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出发,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机遇和WTO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进行主动而适当的调整。

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10%,这样高的市场份额应该引起注意,并作出适当反应。

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的数额,并要求外资方同时或分期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400万美元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所谓投资总额,依据《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条规定,当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时,其投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即投资总额大大高于注册资本,这是符合企业的运作的。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来讲,所谓投资总额就是他的营运资金,而注册资本只是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规定申设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港元,加上1000万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不过2000万港元,而政府同时要求投资者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例如就一个寿险公司来讲,要求的营运资金数额约数亿港元。而在上海,个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仅投入了注册资本而无相应的营运资金,竟以保费收入充抵营运支出,这无疑是对中国保险资源的一种无偿侵占。因此,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保证金的同时,依法要求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该营运资金的数额,可有关规定,三倍于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针对外方投资者一般依合资合同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和中方投资者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可要求外方投资者较多地承担投入营运资金的责任。

三、建议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经过几年的开放试点,可以说,上述的三个目的,都基本达到了,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合资这种形式是否有进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关于技术转移和培养中方保险人才的问题,其实,在外方投资者看来,一方面,就资本追逐最高利润的本性出发,合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否则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利润;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资本的本性,保险公司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成本的相当比例,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尽快实现合资企业员工的本地化,并非仅是因为合资公司;其次,合资公司依法以中国法人的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资者过分占用保险资源,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即便是全部资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国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活动,都可以视为中国的企业,中资与外资的区分主要基于投资来源。最后,《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保监会的专项批准,所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资公司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防止资金外流的目的。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合作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地化的进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实际效果,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还注意到,在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观念冲突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用合资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四、建议限制外资产险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虑在适当时候和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外资产、寿险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

,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缴存的保证金约为480万美元,同时外资产险分公司的总公司须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税务和债券的担保和向其分公司无偿提供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资产险分公司的业分范围,一般仅限于外商投资的财产保险。外资分公司不被视为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而由其总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由于外资分公司的总公司一般都是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认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证偿付能力,从而保护中国的投保人。

但是,目前正在鼓励外资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转变,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进技术和促进外资公司注重台湾的长期利益。另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的资金要求为5000万新台币,约折合160万元,设立于公司的资金要求则约为20亿新台币,约折合6200万美元,相当人民币5亿元;在香港,外资可以采用多种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司,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为了保证偿付能力,特区政府都要求其具备与业务范围相当的营运资金,如前所述,目前寿险公司约为数亿港元。香港之规定的合理性在于,虽然在上分公司的债务可由其总公司负责,但实践中并不缺乏资金雄厚的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清盘的例子。

由此看来,外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进的资金和技术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用市场换资金和技术的初衷。建议对外资产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可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样,都必须投入与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而不是固定的1亿元等值外汇。在条件具备时,也可探讨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子公司化问题。

五、团体保险业务不宜在近期对外资放开

寿险的团体保险业务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占据了超过50%的业务量,团体保费有相当的比例源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被称为“一个口袋放进另一个口袋”。1992年上海对外资保险开放进行试点时就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团体险,以保护中资保险公司和国有资产。

外资强烈要求开放团体险业务主要是垂涎中国保险市场中这块肥沃的土地,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中,团体险业务只占寿险业务的极小份额,例如台湾,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4892亿新台币,团体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37亿,占总保费的2.8%;再如香港特区,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362.5亿港元,团体险保费9.67亿,仅占总保费的2.67%。由此看来,团体险业务并非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强项,我们在当时不对外资开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团体险业务将可能最终不得不向外资开放,但基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中资保险业的目的,建议尽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团体险对外资开放的时间,至少在3至5年的保护期内不对外资开放。

六、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西部开发

2000年3月,中国启动西部大开发,扩大西部的对外开放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而向西部引进外资又是西部对外开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正在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进行西部大开发的引资工作。中国作为连续7年吸收外资最多的中国家,目前,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已达到3115亿美元,共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达到348288个,单个外资企业的平均引进额为90.5万美元。而对于西部的四川、重庆、贵州等10省市来说,累计实际引用的外资仅为99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引用外资总额的3.18%,其中四川实际利用外资24亿美元,占0.77%;重庆17.65亿美元,占0.57%;贵州3.56亿美元,仅占全国的0.114%。在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发展方面,西部的保险密度与全国平均水平亦有较大差距,1998年全国平均保险密度为98元,四川54元,重庆74.41元,贵州仅39元;在保险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西部的保险深度接近甚至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险深度为1.25%,重庆为1.58%,贵州为1.7%。这种现状表明,西部的保险业是一片待开垦的荒地,急需资金和拓荒者。

有观点认为,开放西部保险市场存在着市场流失的风险,理由是,西部的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中资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开发程度低,大量的潜在保险需求处于压抑状态,如果向外资开放,外资很可能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经验,长驱直入,迅速占领西部地区庞大的潜在市场。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忽视了以下重要事实。一、西部需要引进外资,而保险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外资进入必然带进较多的资金,按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来算,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将带进1200万美元的资金,如果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则引进的资金为2400万美元;二、为了促进保险业在较高的起点上快速发展,西部不仅需要更多类型的保险主体,更需要引进技术,外资保险进入西部市场将增加成熟的保险主体和引进技术;三、西部开发需要长期资金,而保险业特别是寿险,能够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资金,在保险资金在岸运用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作将为西部开发提供长期资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保险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数有长远眼光的外国公司愿意成为西部的拓荒者。

因此,建议制定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西部的优惠政策,甚至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西部设立全资附属的子公司,即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4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关键时期,证券监管层希望保险资金入市,这反而增加了保险机构在封闭式基金问题上的谈判筹码。

弃“封转开”逐“短转长”

“目前我们没有做‘封转开’这方面的工作。”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一位人士向本刊表示,“有一段时间,保险公司积极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从维护本系统利益考虑,导致我们的工作无功而返。”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一位人士也向本刊坦承:“封转开完全靠市场推动是不行的,在市场价格机制失效时,参与各方就只能等相关政策出台。没有政策上的创新,‘封转开’是不可能实现的。有关部门出于防止市场波动考虑,对于解决封闭式基金存在的问题,并不积极。” 该人士表示,短期推动“封转开”的难度很大,更有可能的是,对封闭式基金作合计处理,将目前封闭式基金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类,以减少市值波动的影响。

现行基金会计核算规定,封闭式基金按短期投资计价,即以市值计价,而非净值计价。由于封闭式基金目前处于高折价率状态,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封闭式基金在账面上多表现为巨额亏损。

中再资产管理公司郝联峰认为,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存在年度业绩考核问题,如果你管理的资产年内不能产生收益,亏损了5%,即使明年赚了20%,结果是不错,但过程中可能已经把人拖垮了。

虽然封闭式基金“短转长”需要财政部对基金会计核算的调整,但保险公司这种利益诉求显然得到了监管层的首肯。记者注意到,7月11日,新华社发文称,一系列“稳定市场和推进改革的措施近期有望陆续付诸实施”,其中提到加大国有保险公司入市力度,研究解决延长财务考核期限和投资损益会计处理等问题。

据统计,由于整个保险业在封闭式基金上的投资有300亿元左右,通过记账方式的改变,保险公司2005年度账面上的投资绩效将增加近百亿元。这对于深受封闭式基金浮亏之苦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愤然应对高折价

从1998年到2004年,保险公司一直在增仓封闭式基金,2003年年底,保险公司共持有封闭式基金份额约为254亿份,到2004年中期增加到300.32亿份,占全部封闭式基金的36.76%.从封闭式基金公布的前十大持有人看,前五大保险公司表现出广泛撒网的持有策略,而且持有份额占基金的比例都比较高。

然而,保险公司的增仓并没有能够摆脱掉在封闭式基金上的巨额亏损。国泰君安的研究报告显示,保险公司持有的封闭式基金在2004年虽有43.3亿份的增加,但由于封闭式基金价格不断下跌,其市值不涨反跌。

2004年年报显示,中国人保财险 (2328.HK)、中国人寿(2628.HK)、中国平安(2318.HK)三家保险机构在基金上的浮亏总额达到25亿元。据了解,三家保险公司在基金上的浮亏主要体现在封闭式基金上。

目前,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很深,保险资金被迫持有,损失了很多投资机会,对保险资金整体资产收益也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6月3日,全部54只封闭式基金加权折价率达37.54%,其中23只折价率超过40%.

郝联峰指出,中国的封闭式基金近年来分红能力较差,这是中国封闭式基金折价比国外封闭式基金深的重要原因,如果封闭式基金能够持续分红(例如2001年前),就不会折价深。只要封闭式基金分红能力强,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就不会流通性差,就不会边缘化。

太平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中心总经理曹贵仁向本刊指出,市场中也确实有部分封闭式基金投资业绩不佳,部分由于基金设计不好,比如有几个基金,一半必须指数化投资,这样就必然会损失惨重;部分基金公司也有一些利益摆渡,好的基金经理往往调任新的开放式基金;银丰基金管理公司的银丰基金转开放受挫也损害投资者的信心。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向本刊表示,目前新的封闭式基金已经发不出来,封闭式基金的市场已经是死的市场了。从供求关系来说,目前封闭式基金的折价深,需求应该是扩大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证明市场已经失效了。

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4年,封闭式基金的月均成交量分别为102亿份、71亿份和49亿份,2005年一季度的月均成交量更下降到不足32亿份。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一位人士向本刊指出,目前保险公司只能承认当初投资封闭式基金是投资失误。

“我们正在找机会与基金公司、证监会沟通。谁也不能顶着干。保险公司不能与基金公司顶着干,保险公司也不能与证监会顶着干。我们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充分提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诉求,本着合作的精神与基金公司,与证监会协商。” 华泰资产管理公司CFO淦克兴向本刊指出。

要求基金“出血”自购

6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保险公司立即要求基金公司购买自己的封闭式基金。目前,尽管已有几家基金公司购买了自身管理的基金,金额达到数千万元,但是这些基金公司大多购买的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公司的如此举动,令保险机构十分恼火。日前一家保险公司向多家基金公司发出一份正式函,强烈要求基金公司利用固有资金首先购买封闭式基金,并强调将根据各基金公司的实际表现作为其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重要依据。

太平人寿投资部

助理总经理金芳向本刊指出,基金公司在资源上可能向开放式基金倾斜,但是保险公司如果同时持有一家基金公司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会在开放式基金赎回的问题上向基金公司施压。

目前封闭式基金净值余额约为770亿元,每年基金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约为11亿元。一方面是保险机构在封闭式基金上巨亏,一方面却是基金公司管理费照收。淦克兴指出,基金公司享受如此垄断利益,从长期来说,是不合理的。

采访中,有保险公司人士提出,一些大的基金公司拿出几个亿的资金来购买封闭式基金不成问题,如果这点诚意都没有,只能证明基金公司对自己的封闭式基金没有信心,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言自明。

第5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关键词:寿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运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截至2007年3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4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放宽,从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拓展到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虽然多元化的投资可以分散风险,但是如何在资产回报和承担风险间寻求合理平衡,就需要保险公司合理配置资产。

一、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意义

寿险公司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扩大积累和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积累资金向投资的转化,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向外输出资本,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寿险资产配置对公司的意义

寿险资产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首先,寿险公司要实施经济补偿功能,寿险资金就必须不断保值增值。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寿险资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不对寿险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收取的保费将不足以保证履行将来的赔付义务,公司的经营费用也没有办法保证,这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其次,寿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公司往往通过降价进行展业。费率的下降使得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小,甚至出现利润为负的情况,因此寿险公司更加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确保寿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通过价格竞争来稳定或扩大市场份额。

(二)寿险资产配置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快保险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的互动与协调,对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寿险资产配置和资本市场是互动互补的关系。寿险资产配置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推动资本市场的成长和结构的改善,同时寿险公司作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减小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二、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资金规模限制

(一)寿险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前提是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来源主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作为负债项目的有偿借人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各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其中各类准备金占据寿险资金的绝对比重。

寿险资金的性质取决于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主要构成是各类责任准备金,从而准备金决定了它的性质,而准备金是由其经营的业务产生的,因此寿险资金是由寿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的。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人寿保险、年金产品、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是最具代表性的寿险产品,因此可以根据它们的性质来探讨寿险资金的性质。寿险和年金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储蓄,从而寿险资金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储蓄资金,是一种延迟的消费资金,即把初次分配中用于社会消费的一部分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转移到投资领域,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寿险资金的这一特性不仅决定了寿险资金投资的必要性,而且也决定了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二)寿险资金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

寿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资金不断循环流动的过程,资金流动过程的起点是寿险资金的流人,即资金的来源,资金流动过程的终点是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从资金流动的整体特征来看,表现为大量资金不断地往返运动。由于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必然形成一个最低规模的资金存量,使保险投资成为可能。寿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才能进行投资运用,资产配置才会成为可能。寿险资金来源不仅会约束寿险投资的规模,而且会约束资产配置的结构。

寿险资金的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体现在对初始规模的约束和存量规模的约束。初始规模使投资具有可能性,而存量规模则使投资具有连贯性和可调性。无论是初始规模还是存量规模,都表现为对寿险资金投资规模的约束。

三、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投资限制

保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的投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投资资金的负债性、返还性,寿险投资不仅要符合投资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影响到保险投资的风险、收益,还影响到寿险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结构。

1948年,英国精算师pegler提出了保险投资的四大原则:一是保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可能收益;二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险投资应尽量分散;三是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经理应当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方式;四是保险投资政策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一)寿险投资的一般条件限制

1.安全性条件

保险公司属于风险规避型的投资机构,对保险投资的风险边际损失反映比较敏感。保险公司的效用曲线虽然会随着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风险越大,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

2.流动性条件

寿险公司始终会产生资金的流人和流出,由于死亡率和退保率等因素,资金的流人流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保证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险投资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收益性条件

由于寿险精算费率都有预定利率规定,这是保险公司的最低收益率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给付和盈余,其投资收益必须要超过保单的预定利率。因此,寿险公司作为风险规避的机构投资者,要同时考虑三方面的投资约束,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上做好选择。高度的风险规避就需要寿险公司多持有现金、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流动性要求就需要寿险公司保持较高比例的金融资产,控制投资于地产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资产比例;收益性要求又需要寿险公司投资于股票、风险投资等风险资产。

(二)寿险投资的特殊条件约束

由于寿险资金的特殊性,寿险投资必须在既定的规模和结构的约束下实现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对称性条件

对称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称性,也就是寿险投资要使投资资产在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量方面与资金来源的相应要求相匹配,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例如资本金、总准备金等一般可配置长期资产,各种准备金则要根据责任期限的长短来分别配置资产。当然,对称性条件只要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大体一致,并不要求配置的资产在偿还期、收益率、风险度量等方面与资金来源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就会影响寿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以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而且实际业务中要做到绝对对称基本没有可能。

2.替代性条件

替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根据资金的来源、保单的性质、期限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对投资目标进行定位;其次是充分利用各种投资形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与寿险公司业务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形式;最后在某一投资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求能使其他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朝最优的方向发展,或者牺牲一个目标来换取另一个目标的最优化。

3.分散性条件

分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投资策略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结构的多样化,尽量选择相关系数小的资产进行资产配置,以降低整个寿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分散性条件是安全性条件的直接要求。为了满足这个要求,首先,寿险公司的投资产品要多样化,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项投资,尽量分散投资风险;其次,在投资地域上要尽量分散,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分散;再次,投资资产规模尽量分散,投资于同一行业的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最后,适度控制寿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即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项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

4.转移性条件

转移性条件约束指寿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其他方,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一是转让,即通过契约性的安排让合约的另一方承担一定的风险,如通胀时期的浮动利率债券;二是担保,如保单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等;三是再保险或购买风险证券化的保单,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四是套期保值,寿险公司通过持有一种资产来冲销持有另一种资产的风险,从而达到降低自身风险的目的。

5.平衡性条件

平衡性条件要求寿险公司投资的规模与资金来源规模大体平衡,并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既要防止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机性的卖空买空交易,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要避免累积大量资金不运作或少运作而承担过高的机会成本,无法保证将来的保险金给付要求。

四、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渠道限制

寿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对寿险资金进行有效运用,使之保值、增值。现代经济中寿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渠道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类别一般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固定资产以及贷款、产业投资、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等方式。

表1反映了我国保险业2000年~2006年间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基金和股票)三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五、当前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趋势

简单地从传统资产配置的方法——有效边界分析确定合理收益均衡的资产配置方法,由于没有考虑负债的特征,对于保险业而言并不适用。保险资金资产配置要引入资产负债管理的思想,充分考虑保险负债和资产的特性。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的管制放松,利率的波动更加难以预测。因此,保险资金资产配置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保险负债和资产价值及其利率敏感性的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寿险公司的资产项目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价值相对容易确定。而寿险公司的负债项目主要是各项责任准备金,其市场交易很少,价值确定比较困难。在利率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负债的法定评估——法定准备金相对能够代表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波动也会很大。

第6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 资产负债管理 对策 投资新政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投资渠道过于狭窄,严重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水平。为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2012年6月以来,保监会借鉴国际监管原则,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符合资产配置管理要求的组织架构,采用全球通行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方法,已出台或准备出台多项投资新政,势必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引起保险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的主要变化

保监会此次推出的新政,内容较多,力度很大,改革涉及资产配置办法、委托投资办法、债券投资办法、股权及不动产投资调整、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政策、境外投资细则、融资融券办法、衍生产品办法、创新产品办法以及托管办法等多个领域。

1.投资品种增加。根据新政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可实现全品种、全市场和全委托。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将可以参与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券商或券商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有担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将被允许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资产管理机构委托投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丁冰,2012)。

在境外投资领域,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品种有望拓展到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产品,以及以这些基础资产为标的的投资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丁冰,2012)。

2.角色定位转换。保险公司的定位由原来注重保险业务转为强调资产负债管理,注重资产负债收益平衡,资产公司则由集约化、专业化向市场化运作转变。保监会《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像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此外,保监会拟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该办法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向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产,并选聘商业银行或其他资产托管机构为托管人,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开展投资管理活动(丁冰,2012)。

3.监管要求严格。为适应投资新政的要求,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一是贯彻资产负债管理(ALM)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配置能力,统筹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约束,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资产配置政策;二是强调市场化运作,要求保险公司在委托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时,须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包括委托人的选择和考核、投资指引拟定,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等;三是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资产配置风险评估标准和救赎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

二、我国大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缺陷

据笔者了解,我国大型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理念比较落后,投资品种较少,管理能力较弱,收益无法保障,投资效率不高。以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为例,2009年之前,太保除目标设定和资本分配由集团负责以外,其他所有资产管理环节都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也没有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战略资产配置决策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的环节界定。自2009年开始,太保推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目前基本搭建了资产负债管理框架,规范了资产负债管理流程,制定了战略资产配置决策(SAA)、拓宽了战术资产配置决策(TAA)范围,引入偿付能力充足率对资产配置的风险约束等,委托人建立了投资业绩评估体系,加强产品定价中投资对投资收益假设的参与。但是,集团和产寿险公司目前的主要职能,还是限于梳理负债特性对投资目标的要求,以及对投资业绩的跟踪评价,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承担了投资链中大部分环节的职责。对照新政要求及国际经验,太保目前的资产负债管理尚存在不小差距,相关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1.委托人资产配置能力不足。委托人尚未独立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策,负债特性与风险约束未能充分反映到战略资产配置决策和年度投资指引中;委托人基本未建立投资背景的团队,不具备制定战术资产配置决策的能力。

2.缺乏外部投资管理人选择及管理能力。太保集团和产险、寿险公司尚不具备选择外部投资管理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3.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风险管理职责尚未充分理顺,基于偿付能力充足性和会计收益稳定性的动态风险管理机构尚待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未能充分落实。

4.系统支持能力较差。在太保公司,资产模型和负债模型尚未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上运行,公司尚未做好引入外部投资管理人的相关信息系统支持准备。

5.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的方法论和技术,绩效归因与业绩评价体系等均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7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pplication of insurance fund is getting features like rapid increase of investment scale, high degree of specialization and increasingly strong influenc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operating measures and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fund application environment is getting better.

关键词: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投资收益

Key words: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fund application;investment income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150-03

1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措施相对薄弱 由于国内保险资金规范化管理起步较晚,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淡薄、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内控机制薄弱,这是许多保险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投资决策没有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风险控制观念淡薄,造成一些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

1.2 资金运用总额与保费收入比率依然较低 由于国内保险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保险精算等方面的不完善,从而导致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可运用数额有很大差异。尽管国内保险公司短期内积聚了大量的保险资金,却面临运用渠道与资产负债不相匹配、可进入的资本市场容量较为有限等问题,资金运用额仅限于本公司部分保险资金。国外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为支点,以基金或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等综合金融工具为杠杆,主动直接参与撬动巨大的资本与货币市场,管理着巨额资产,产生巨大的效益,从而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

1.3 资金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较低 当前多数财险公司采取内部设立资产管理部来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管理运作方面,部分公司专业人才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反映不快,投资策略调整被动,缺乏主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二是自主创新方面,一些公司面对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三是能力建设方面,一些公司的市场判断力、风险控制力、资金运作力、金融竞争力仍十分薄弱,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难以应对自如。

2 财险公司投资收益偏低分析

笔者认为,财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资金来源多为短期资金 从可运用资金的性质来看,财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多为短期资金,为了使其资产负债结构匹配,财险公司投资品种的期限一般都较短。在资本市场上投资产品的收益往往与其期限是互相匹配的,投资期限越短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越低。因此,投资的期限短以及高流动性直接影响了投资的收益性,在获利能力方面,财险公司弱于寿险公司,有天生的不足。

2.2 议价能力相对较弱 从谈判能力来看,财险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比寿险公司小,投资议价能力受到很大制约。目前,保险资金仍然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其中协议存款占了很大比重;寿险公司的存款金额比财险公司大几倍,其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优势不言而语。由于资金量相对少,财险公司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能力弱于寿险公司,投资收益自然偏低。

2.3 组织模式运作上不占优势 从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和人才优势上,财险公司相对寿险公司不占优势。目前中国财险公司中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占比不高,许多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都是依靠内设的投资部门来运作,专业人才相对贫乏,导致投资收益率偏低。

2.4 保险资金运作难度大 从资金来源的结构看,由于保险公司自有资本和经营利润在资金运用中的比例较低,在分析保险资金来源的结构时,主要考虑保费收入的结构状况。财产保险公司能够经营的保险产品涉及的范围和领域相当广泛,但从保费收入的构成来看,机动车辆险的保费收入在整个保费收入中比例较高,基本上占其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除企业财产险和货物运输险的保费收入相对比较大外,其他险种的保费收入则较低。由于保费收入集中于出险率比较高的一些险种,保险资金来源的结构不合理,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用的难度增加。

3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措施

3.1 充分认识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来源特征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构成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而可以进行资金运用的资金主要有自有资本、经营利润和保费收入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这三项资金来源中,自有资本和经营利润,保险公司能够长期使用,而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则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只能进行短期运用。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三项来源中,前两项由于受到保险公司规模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比例往往很低,保险公司更多的利用保费收入进行资金运用。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主要经营的是中短期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一般比较短,除了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的保险期限都在一年以内,这也使其保费收入以短期为主。保费收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来源的期限短,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更多地需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问题。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中以中短期的投资产品为主,再根据其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长期投资。

3.2 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和持有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险种结构、出险频率、赔付金额等特点以及紧密联系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经营结果;同时要充分满足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从而合理安排投资品种、投资组合和持有期限,确保公司在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公司价值的目的。

3.2.1 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个典型的负债经营企业,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这是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首要考虑的因素,并要采用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因此,在安排投资前,财险公司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负债的偿还期限与保险期限的密切关系,合理配置与其业务风险相匹配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期限。当保费在总资产的比率较低时,可以考虑以中长期投资品种为主,但要把变现的因素及综合的投资收益作为参考指标;当保费占总资产的比率较高时,并且保费有稳步持续增长的趋势,为满足负债的短期性及资产的高流动性,这是应注重短期投资和中长期投资相结合;当保费增长缓慢,而且比重较大,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较小,这是不应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应偏重资金的流动性和现金流的稳定性。

3.2.2 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 财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充分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根据以往数据预测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预期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如投资中央企业债、基础设施建设等。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当预测公司的整体经营为亏损时,公司在投资配置方面应根据预测,减少配置到长期投资上的资产,以保证公司持续经营的资金需要。

3.2.3 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资产 由于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种类多,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因此,相同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也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偶然性更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对资金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

3.2.4 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 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接近不足时,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如协议存款,可转换国债等。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3 积极探索固定收益类投资领域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地位是放在首位的,这就决定了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始终是保险资金占比最高的投资品种。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证券化趋势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种债券,这种现象的背后要求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能够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首先应该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国债、业绩优良的金融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其次,还可以尝试允许保险资金进入一些新的投资领域,比如基础设施投资。因为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大量资金,其回报比较适中,但受益的波动性小,比较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宗旨。同时考虑到投资期限较长,为控制资金的风险,可采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长期建设债券等。

4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投资渠道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风险也更加复杂化。由于新的投资渠道没有以往的数据分析和积累的经验可借鉴,许多都是实验性的操作,增加了操作风险。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性,必须把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控放在首要位置。

4.1 注重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是风险管控的前期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只有准确地定位风险、识别风险,才能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风险。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必须将投资渠道和风险动因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从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看,运用的方向不同,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保险资金应用渠道逐步拓宽,这即为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也为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不同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实时跟踪资本市场的变化,并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4.2 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是资金运用审慎经营的关键 对于资金运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在内部构建投资决策、风险监控、专业运作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尤为重要。这三个机构通过设立相应的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工作流程和操作守则,保持相对独立、职责分明、相互制约、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是通过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对保险资产进行战略性分配。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决策支持部门或小组,分别负责对若干专项投资决策前的重新分析、论证,并对已决策的资金运用项目进行追踪。二是强化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巩固专业分工和有效制衡的运用机制,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执行系统。三是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资金运用的考核监控系统,设立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风险控制部门,监控资金运用执行部门的行为,及时发现与控制资金运用风险,考核执行系统的业绩,并将各种结果反馈至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这三个子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增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实行资金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专业化,强化风险管控的持续性、全程化,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4.3 完善资金运用内控制度是有效风险管控的保证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依据风险控制原则,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结合业务性质及不同环节的特点,从资金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着手,制定一套严格周密的资金运用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理顺资金管理流程,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包括各种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资产战略配置管理办法、投资人和托管人的选择和管理、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内部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职业道德操守、日常行政管理制度等,从而确保资金管理及日常行政管理规范有序地进行,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集中决策、科学规划。在贯彻执行时做到授权操作、令行禁止、尽职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做到以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从而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4.4 通过投资组合是降低资金运营风险的首要选择 当前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投资品种的同质性较高,多为利率敏感型,单一品种在组合中的占比过高、占市场规模比例过大,系统性风险呈上升趋势,一旦市场波动,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将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如何保证资金安全呢?科学地使用现资的理论和工具,通过投资组合实现投资多样化,就成为我们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求得安全的首要选择。把所有资金都投在相对安全的利率产品上,必然会导致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然而,冒然进行高风险投资,失败的可能性也很大,此时就要求我们进行适当比例的投资组合,对不同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总额不同比例的划分,以便保证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

4.5 构建资金运用风险预警机制是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的基础 保险投资作为风险高发区,对风险的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需要设立对资金运用的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具有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和有效的预警系统。保险投资风险控制程序分为风险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发生、风险消除等。风险预防首先就要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做到对风险早知道、早化解,从而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通过对投资品种进行指标评价,如设置证券购买的最大数量、最高价格等,进行相关技术指标的分析,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预防风险发生,从而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定性分析,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设置量化指标,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和控制措施。通过建立与偿付能力评价有机结合的风险资产认可体系,健全资金运用动态信息系统,统一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评价标准,建立风险预警分析机制,实施动态风险管理。通过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系统,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分析保险资金、投资组合在不同市场、不同情景下的风险状况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决策提供定性、定量风险分析报告,做到投资前的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1]王辉.财险公司资金运用浅析[J].新疆金融,2006(02).

第8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关系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大小实际反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以及经营效益情况。从根本上看,保险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绩效都将最终影响其偿付能力。

(一)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经营效益的影响

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具有决定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承保利润都有下降趋势,保险公司的效益主要靠投资收益来弥补。

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孤立地看,保险费率下降,似乎会削弱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进而不利于保险补偿或给付的实现。但系统地看,在保险费率下降,其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需求的兴旺、投保人数的增加,促进了经营的规模化,从而在整体和总量上,较之于费率高时的情形更有利,大数法则的作用发挥更出色,更加强了经营的稳定性。从保险基金的规模看,随着投保人群的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可运用资金更有保证,使保险资金运用进入新的循环,相应地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这一良性过程,使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良好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壮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是因为,随着资金收益的增加、利润基数的扩大,税后利润固定比例的公积金计提也会不断扩大,所以资金运用收益是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的重要来源,这也就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

(二)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金的影响

在公司的前期,资本金是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体现,是公司开设分公司拓展业务、开发新产品的资金保障。我们在谈论偿付能力时,往往注意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大于100%,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合适比率缺少。显然,该比例并非越高越好,任何资金都有成本,保费收入可以用其产品预定利率来估计其资金成本,资本金的资金成本则是股东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资本金超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部分为自由资产,这部分资本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要求投资收益率更高的资产来满足实现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的。如果不能解决这部分自由资本的投资问题,资本的增长会给保险业务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回顾

我国在1987年以前,保险资金基本用于银行存款。在1987~1995年间,由于几乎对保险资金运用无任何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多进行股市投资、借贷等业务,造成大量的投资损失与坏帐。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遵循安全性原则,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属于严格型监管,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来,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以上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允许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保险法》修改后,尽管放松了保险资金对的投资,并且在其他资金运用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总体而言,其开放程度远没有达到令业界满意的地步。

(二)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利差损问题,而这给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经过连续7次降息后,我国的银行存款年利率水平已从原来的10.8%下降到现在的1.98%,保险公司以高利率8.5%~8.8%承保的大量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加大。在巨大的利差损压力下,各保险公司必然要想尽办法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一方面减少利差损,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保费收入,用费差益来弥补利差损。

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受市场宏观环境的影响。根据无套利,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风险小,对应的收益率也小。尽管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相比于债券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自1996年至2000年其收益率明显偏高,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公司一般都用足 15%的额度。但这样,无形中也加大了投资的风险。由于 2002年资本市场走势很差,也使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损失惨重。总体而言,2002年国债收益率维持在2.35%~3.5%之间,短期资金回报率下跌到1.9%左右,长期协议存款也会受到影响,估计收益水平在3.50%~4%之间波动。这样的收益水平,显然无法起到弥补利差损的作用。

三、资产负债管理与保险资金运用

在上述情况下,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成为业内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在兼顾投保人利益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投资渠道,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一)从产品的角度看投资问题

根据业务来源的不同,寿险资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1)由寿险公司担保投资回报的资金;(2)寿险公司和客户共担风险的资金;(3)完全由客户承担风险的资金;(4)客户利益与金融指数或物价指数挂钩的资金。以上四类资金分别对应着传统不分红产品、传统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指数连结等不同类型的产品。相应地,其投资的渠道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传统产品的全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产品经营的全部盈余也由保险公司享有。但是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预定利率过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蒙受利差损风险,而预定利率过低则导致客户在通胀环境下解约,因此不能适应未来市场利率的波动。这部分资金应投资于风险小的资产,如国债、信用高的中央企业债、金融债。

2.投资连结产品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下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超过2.5%的背景下推出的,目的在于实现寿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双赢。然而投连产品一投入市场就遇到了股市的剧烈波动,特别是2002年延续一年的熊市。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由保单持有人独立承担风险的效果。这里既有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客户不成熟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销售和管理风险的实际控制能力不足的原因。

3.分红产品则介于传统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之间,保险公司在承担保底利率风险的基础上,与保单持有人按一定比例分享产品经营的盈余。它与其它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过对资产份额进行一定程度的平滑处理,保证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得到的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的波动而遭受损失,对投资风险具有调剂作用。好的分红产品既要让客户从资本市场长期增长中获利,又要避免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对保单持有人带来的损害。分红产品具有非常明显的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特征,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在红利来源、红利分配方式和比例、分红保险资产组合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灵活度,因此,比较适应未来我国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调整。对于分红产品担保利率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准备金,与传统保险类似,其准备金的投资运用方式必须稳健、保守,一般以存款和债券为主,因此,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较低。相反,终了红利来自红利风险准备金(即未分配盈余),而红利风险准备金不是法定准备金的组成部分。与传统保险不同,红利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用方式可以偏向激进,一般以证券基金等权益性资产为主,因此,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较高。所以,红利分配政策选择实际上形成了分红保险资金投资策略的基础框架,对红利最重要的来源——利差损益具有决定性的约束。不同的分红策略所对应的投资策略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分红保险受股权投资的限制一般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一般账户下的主要资产为债权而非股权;而英国采用增加保额的分红方式,寿险资金可以在债权和股权之间灵活配置。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引出

“资产负债管理”主要起源于利率自由化之后利率波动所引发利率风险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如美、日等保险业发达国家,均发生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没有适当的管理利率风险而导致破产的情况。为了反映承保利率所产生的风险,监管机关开始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基本的年度,以检验其利率风险管理。同时保险产、学界也意识到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发展利率风险管理的工具成了相当重要的议题,其发展也远超过当初保险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标准。保险业开始整合利率风险以外的问题,包括承保问题、市场风险问题等等。最后,资产负债管理作为衡量产品相关风险与公司整体风险的一种重要管理工具,也渐渐地被一般保险公司所采用。因此,资产负债管理的引出实际上是保险业与监管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过去,寿险公司分别对资产面配置管理追求高报酬率,对负债面作规划安排以降低成本。而资产负债管理所要处理的问题,主要是从“公司整体”的观点来决定公司的财务目标,通过同时整合资产面与负债面的风险特性,决定适当的经营策略。换句话说,资产面的资产配置,必须与其负债面的商品策略相关且一致。对投资的评定也不再是简单地将投资收益率作为单一的标准。对不同性质(指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的负债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策略加以区别,这些区别包括资产的配置、再保险的安排、税务等方面。

(三)资产负债管理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意义

,监管部门正在尝试从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并试图通过建立一套合适的监管指标和偿付能力来达到此目的。我们认为,这固然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目前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仅反映以前的状况,是一静态的指标,而偿付能力不足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对经营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能够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机制。

借助于国外成熟的资产负债管理软件,我们可以通过上万次的模拟来计算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以及在现有产品策略下,对资本金的需求,并通过调整投资策略找出最适合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利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我们在看待投资问题时,考虑的不仅是风险有多大,更多的是关注公司能承受多大风险。

资产负债管理所涵盖的层面相当广泛,从产品面所考虑的险种差异、市场利率变化时的保户行为(如保单贷款、解约等)对产品的现金流量所造成的等,到从资产面考虑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股价波动、汇率风险等,也可以纳入再保险策略。因此,一个完整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事实上必须反映一家公司在真实世界所面对的经营环境。相对于偿付能力额度而言,它更能动态地反映保险公司今后经营的状况。

四、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建议

(一)适度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也不同,采用一刀切的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显然不能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当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便会使保险公司失去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对于利差损较大的公司而言,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弥补利差损,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运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销售的高预定利率产品不多,利差损问题不严重,如果能够很好的管理,如对其匹配合适的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利差损。此外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资本金相对较充足,这部分资金在保证最低偿付能力之外,需要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来满足股东对投资的预期,以吸引更多的股权投资者,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在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规范自身行为的前提下,给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以更多的空间,符合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第9篇: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一、保险法变迁逐步拓宽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一)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融资,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的活动。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避免投融资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形式、禁止行为及其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保险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为此,保险公司的投融资一定要坚持多渠道、多方式和相对分散,一定要选择回报率高的投融资项目。安全与效益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效益是目的,安全是基础。因此,在资金运用中,稳健的经营不是先追求效益,而是先保证安全,在这个基础上再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券等。以保障投融资安全有效,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并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保证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需要。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资金运用安全和效益的原则规定。这是法律赋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法规对资金运用的要求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二)第一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这段时期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由于我国刚刚发展保险业不久,采取谨慎约束的方式在当时不失为一个保持行业稳健发展的良策。

(三)第二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2002年10月,我国对保险法进行首次修订。这次《保险法》修改的原则之一是强化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这次修改是在外在压力下作出的,主要是履行入世承诺。

虽然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只字未改,但是为了强调保险资金的证券化问题,拓展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并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对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限制性规定做了相关补充,相继出台了六个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角》、《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六个文件共同构成了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政策框架,为保险资金入市铺平了道路。

(四)第三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逐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其保险资金一般都允许用于投资不动产、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贷款以及投资保险相关事业。因此,有必要拓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

同时,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成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日益规范,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这些条件也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提供了可能。因此2009年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2002年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中“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

从这一条文的大幅度修改可以看出,保险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限制逐渐放宽,同时法规的制定者们也意识到在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修改和完善时过于强调保险资金的外向型运用,因此删除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一条文,为保险资金的内向型运用提供了契机。

二、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趋向分析

(一)“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的必要性

从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变迁可以看出,无论是传统认可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还是第三版保险法出台之后媒体普遍关注的“不动产投资”,资金的运用都是属于收益不能自我控制,同时也是收益和风险正相关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称之为“外向型资金运用模式”,或者是“被动投资模式”。其特点为:收益不确定性,收益和风险的高度相关性。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收益率波动很大,从3年前的平均不到4%到2007年的超过10%,这些都是由于保险投资渠道过于单一和依靠资本市场的结果,与我国国民经济每年近10%的GDP增长率完全不相匹配。

而这类资金运用模式,国内的研究已经很多,比如杨帆、韩卫国、甘露的《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研究》;孙键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程太和、范从来的《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与模式探讨》;李国安的《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的提高》;开军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卫红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形势分析》;胡文富的《资金运用―保险业的生死结》;傅安平、宋丽的《从寿险资金运用看其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赵大治、黄振华的《加入WTO更要打造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上述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对保险资金运用资本市场的现状研究、暴露出的操作技巧问题等提出的看法:二是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必要性的讨论,主要表现为究竟要不要直接进入的争论。

而这一系列的研究的瓶颈就类似于基金类研究的瓶颈,不断地分散风险,而不是自我实现风险的规避或者消化,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徘徊。而保险资金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必将安全性置于收益性之上,从而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也将遭遇一个瓶颈,从而制约保险对新型险种的开发和研究,长此以往,是非常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

与“外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相对的,就是“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也可称之为“主动投资模式”。其特点是:收益率可以自己决定,同时利用保险行业的优势将风险自我消化,即实现几乎零风险的收益率。这就弥补了“外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的不足,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

(二)“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的可行性

保险资金的“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即自己掌握资金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从而在具体经营中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即保险公司涉及银行、证券甚至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

保险公司自身发展银行业务的可行性在于:保险公司的多余资金以及保险公司控股的银行吸收的存款可用于银行发放的贷款,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因此保险公司控股的银行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历更加严格的审核,而保险公司在审核风险时有其独特的优势,所以这方面的把关也得以保证。而贷款的期限可以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期限结构结合起来,就解决了保险公司偿付资金的问题。同时,银保结合,有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开展,避免了早期银行保险人员对保险知识的匮乏以致展业效果一般的问题。

保险公司自身发展证券业务的可行性在于:保险公司和证券业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分散风险。而通过证券公司将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发展的贷款业务的风险证券化,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回笼率,增加流动资金和赔付能力,同时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只是风险集散的中介的功能:风险的聚集是通过销售各类保单,而风险的分散是通过证券化将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收益率再卖给投资者,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了零风险,赚取的也就是中介的费用。而这样的利润是稳定的长期的。

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直接投资于相关产业,这不仅是新保险法所引导的趋势,根据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证实这样的保险资金运用更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上的政策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进行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总体来讲,在修改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现行规定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应当多元化。应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公共事业、股票等,这样,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从长远来看,还应鼓励保险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形式,如允许保险公司依法参与发起基金管理公司、参股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设立商业银行,以实现保险与银行、证券等业务有机结合、协调发展,逐步形成金融服务产业集群。

2、对保险公司不同资金运用方式设定不同的比例限制,以防范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业务的总量。如日本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上限规定为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对不动产投资的上限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