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精选(九篇)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1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论文摘要:欧美、日本、前苏联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可概括为道德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三种类型.我国教育伦理学一直未突破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框架。教育伦理学应当研究教育同经济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不能把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同教师伦理学、德育原理等学科研究对象相混淆。

教育伦理学是教育学和伦理学所构成的交叉学科,它是不是具有独立存在和研究的价值,上世纪初人们对此展开了长时间的争论。通过争论,欧美、日本、前苏联等教育发达国家的学界同仁对独立研究和发展教育伦理学、加强教师教育伦理学修养的必要性普遍给予了肯定。这一共识,对我国也发生了重大影响。从那时起,特别是最近二十多年来,我国相继出版了一系列教育伦理学专著、教材,对教育伦理学开展了独立的学科建设。但是,由于在研究对象问题上见仁见智,教育伦理学学科建设进展缓慢,不尽人意。

近几十年来,国外教育伦理学在研究什么?20世纪上半叶,英国人b·诺曼妮和g·科蒙尔合著出版《教育伦理学》一书。该书依次讨论了什么是儿童、胎儿的环境、早期家庭教育、性格和气质、性别训练、、理想的学校、学校指导等问题,未对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给予明确阐释。但从其体系和内容上看,其论述主要集中在人格发展这一主题上,可见他们所理解的“教育伦理学”实际上是“伦理教育学”,准确地说,是一种道德教育学或者说道德心理教育学。

美国对教育伦理学研究的关注点,一开始就集中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上。20世纪20一40年代,一批美国学者如卡他斯、韦伯斯等采用严格的实证研究方法,概括出了一名优秀教师应具有的职业品质和行为特征。这些研究,有的是在征集有丰富经验的教师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的是在对成功教师与失败教师开展品德对比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的则分析教师职业品质与教师成功之间的相关度。1948年,全美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师范教育委员会向全美教师发表了题为《我们时代的教师》的报告,对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提出了13项要求和指导;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了《教育职业伦理准则》。70年代,这一研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专家们继续以实证方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门别类地对“教师品质”进行研究,形成了教师职业内部不同专业的伦理道德准则,如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职业伦理声明》、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家伦理标准》以及人事指导协会的《伦理标准》等。

日本有培育优良“教师形象”的传统,日本对于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也正是从培育“教师形象”开始的。20世纪初,日本师范教育改革家野口援太郎提出要培养人格主义的“理想”教师。二战以后,广大日本民众从军国主义的噩梦中惊醒,教育界提出培养民主主义的“现代教师”。1952年,日本教职员组织通过了《伦理纲领》,以此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南。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民间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日趋增多,出版了一系列关于教师职业伦理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专著和教材。如,日本当代著名教育家、原玉川大学总长小原国芳撰写了《师道》一书,对于师道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条件等做出了有益探讨。日本著名教育家、原广岛大学校长皇至道,出版了《人类教师与国民教师》一书,书中极力推崇瑞士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齐关于教师“爱”的品质。著名教育家、广岛大学教授新崛通则强调教师以身作则的精神,他在《现代教育讲座》一书中说:“教师应当为人楷模,教师以身作则在道德教育中乃至整个教育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日本都以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十分重视对师范生教师职业伦理道德的教学和教育,教育伦理学是日本师范生的必修课。

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在《教师报》上开展了一场关于教育伦理的大讨论,经过这场讨论,教育伦理学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1977年,·皮萨列恩科和·皮萨列恩科撰写的《教育伦理学》出版,紧随其后又出版了b·h·契尔那葛卓娃和h·h·契尔那葛卓夫的《教师道德》。前苏联十分重视教育伦理学研究,但总体上讲其所确立的研究对象是教师职业道德。值得一提的是,前苏联在教育伦理学研究中,创制了“教育分寸”这一道德范畴。·科季格尔和·恰姆列尔在其所著的《教育伦理学》一书中,对“教育分寸”给予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准确定位,该书认为:“‘教育分寸’的重要任务是促使在孩子身上树立一个正面的心理背景,这个心理背景能正确接受教师的要求,而把这些要求转变为行为的内心动因也是必要的。有分寸地对待学生,这意味着解决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同时不再引起新的矛盾”。他们指出:“‘教育分寸’不是教师行为中一些个别的事情,这是行为风格。它必须使学生相信教师是友好的、体贴和善良的。这一特征大大加强了教师的道德立场,并成为学生公民觉悟的学校。”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外教育伦理学研究开始突破教师职业道德框架,出现新的视点。在美国,鲁滨逊和莫尔顿合著的《高等教育中的伦理问题》,提出教育伦理学应研究教育内在的伦理和道德。该书分析了高等学校内部的矛盾冲突、伦理关系,提出了“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的原则”、“普遍化原则”和“把他人当目的的原则”;剖析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教师职业与共同职业的关系、教育中控制与维护的关系以及教学中的伦理问题、科研中的伦理问题、师资评价和教师聘用中的伦理问题。在英国,著名教育哲学教授波特斯出版《现代教育伦理学》,重点研究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研究“正义”、“平等”、“自由”、“民主”等一般社会道德在教育过程中的体现。里斯·布朗也试图从寻找正义、道德和教育的基本含义出发,力求“为独立的道德判断提供一个伦理学基础”,“为解释教育中的不正义、不道德现象(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然而,从总体上讲,这并非主流意识,而只是一种声音或者说一种旁支流派。

在我国,教育伦理学研究初起于上世纪30年代,兴盛于80年代。

30年代,丘景尼先生出版专著《教育伦理学》。先生认为,教育伦理学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科学。教育伦理学与道德教育“二者之涵义,大体相同”,“其着重之点,不在道德本质之为如何,而在道德的人格如何养成”;二者之区别,仅在于“教育伦理学所讨论的,大半属于原理的问题,而道德教育所包涵的则大部分为实际的问题。”该著旨在探索道德教育原理,创立道德教育哲学。

198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王正平主编、国内九所高等师范院校协作编写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王本》),该书是我国建国以后出版的第一部《教育伦理学》。在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问题上,《王本》明确提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师道德的学问”。具体地说,就是紧密结合社会教育职业劳动实践,研究教育劳动有的道德意识,揭示教师道德的特点、本质和职能;研究教育劳动中的道德关系,阐明教师道德的原则、规范和范畴;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说明教师道德评价、教师道德修养以及教师职业品格形成发展的规律,从而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和自我道德提高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在该书的《绪论》中,编者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视域有一解释,根据这一解释,波特斯关于“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包含在本书“道德意识”之中,但从其内容体系中考察,这一说明并未得到真正的体现。因此,(王本》关于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明是现代的,实际操作是传统的。其精彩之笔,在于研究了教育过程中丰富多样的道德关系,具体地提出了教育行为规范并明确告诉教师哪些行为是善的,哪些行为是恶的。

1989年,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了施修华、严缘华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施本》),该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关于教师及参与教育过程的其他人员的道德问题的一门科学,是研究教育过程中的道德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说。”同《王本》相比较,《施本》扩大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将“教师”扩大为“教师及参与教育过程的其他人员”。进一步强化了“师德”在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中的核心地位,他说:“如果离开了对教师道德现象的高度概括,如果离开了对教育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科学的教育伦理学体系。”还提出了教育伦理学与教师道德思想的区别,他说:“教育伦理学同教师道德思想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教师道德思想的形成早于教育伦理学,最早的教师道德思想早在古代奴隶社会就已产生。而教育伦理学的创立,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教育伦理学是……教师道德思想的理论化和体系化。古代社会虽然己有了教师道德思想,但都是零碎的、不完整的,有的甚至还是错误的。”

1990年,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陈旭光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陈本》)。《陈本》在《施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扩充增容,把教育过程中广泛涉及的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作为教育伦理学考察的对象。该书以人格教育为逻辑起点,系统地分析了教育过程中伦理因素对教师、学生人格完善的影响,揭示了教育伦理的形成规律,探寻了教育伦理的价值,阐明了教育伦理的三条原则。南京师范大学鲁洁教授为该书作序,评价该书“具的一定的见解和特色。”

1993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李春秋教授主持编写的《教育伦理学概论》(以下称《李本》)。该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育的伦理道德价值和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李本》的重大贡献之一,在于提出了广义教育伦理与狭义教育伦理之分。他说,广义教育伦理,即怎样确立教育在社会生活结构中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评价人们对教育的态度以及社会应该赋予教育什么样的性质和目标等等。狭义的教育伦理,即教育应包括哪些内容,德育在教育中占何种地位,教育应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教育过程能够培养出具有什么样品质、才能的人,作为教育工厂的工程师—教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作为受教育的学生抱什么样的学习态度等等。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李本》有两处专门回答,大同小异,他说:“教育伦理学主要以教育过程参加者的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并具体研究作为道德关系的反映和表现的教师道德现象。具体地说,就是……概括教师道德要求的内容、教师道德要求的内化以及教师道德行为的选择等问题。”《李本》对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明显排斥了广义教育伦理,只就狭义教育伦理做出了表述。

2000年,钱焕琦、刘云林教授收罗古今中外各家学说推陈出新所撰写的一部学术专著《中国教育伦理学》(以下称《钱本》)出版。这是一部视野开阔、力透纸背的新著作。是当前国内同类专著、教材中材料最新、信息量最大、可读性最强的一部书。该著有“王者”风范,大有摆开集以往研究大成开一学术新时代的大架势。在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问题上,《钱本》在考察了中外b种不同学术见解的基础上提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道德关系的一门科学。”但《钱本》的内容结构大大超出了其所表述的研究对象范畴,既考察了教育伦理的实践基础、基本原则,考察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伦理规范,也考察了教育伦理评价和教育道德修养,特别是把《王本》只作为道德规范范畴的“教育公平”、“教育威信”列为专章考察,在我国教育伦理学学科建设上第一次吸收了波特斯关于以“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为研究对象的认知理念,体现了对西方当代教育伦理学研究新成果的借鉴。

综上所述,中外教育伦理学研究,其研究对象可概括为三种类型:道德教育型、教师职业道德型和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型。道德教育型以b·诺曼妮和g·科蒙尔为代表,丘景尼先生对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明显地受到了b·诺曼妮和g·科蒙尔合著的《教育伦理学》一书的影响。这一认识,现已逐步淡出学术领域。这种“教育伦理学”,在我国已被《思想政治教育学》、《道德教育原理》、《德育原理》所取代。第二种类型最为普遍和典型,欧美、日本、前苏联以及我国的学术界,长期以来大多数学者都以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2003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檀传宝在其所著的《教师伦理学专题》一书中仍对这一界说给予了解析与辨护,他说:“教育伦理学是一个比教师伦理学更宽泛的概念,但就学校教育而言,这两个概念基本相似。”又说:“教师伦理学(或教育伦理学)是关于教育伦理智慧或教师道德及其规范的学问。就学科性质来说,它主要是一门规范和应用的伦理学。”笔者认为,这一认识虽然秉承了传统,但仍然是错误的。教育伦理学有别于教师伦理学,教育伦理学、教师伦理学甚至有别于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学问。

为说明这一问题,不妨先作一循名求实的学理研究。伦、理二字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出现,《礼记·乐记》中说:“八音克谐,无相夺伦。”“伦”指和美乐章中的不同节奏或旋律,强调其不可混同的实然存在性。还有一种解释,“伦者,轮也”。一辆车子有两个轮子才能运转,强调事物之间的协调。“伦者,纶也。”纶线贯穿方为布,可引申为关系。总之,“伦”是一种关系,是一种相互协调、和谐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实然存在的。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伦”主要用于指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孟子》有言:“察于人伦”。赵歧在解释孟子所谓的伦的含义时说:“伦,序……识人事之序。”东汉郑玄在注《小戴礼记》时也说:“伦,亲疏之比也。”在古代,人们以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固有的、不可偕越的,因而孔子谓之“名分”。“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庄子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如果说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伦”指一种实然,“理”则更向前跨进一步,具有浓厚的先验性特征。以今观之,伦理是一个客观的关系范畴,是道德产生的基础和道德修养的终极依归;而不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评价、道德修养本身。因此,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教育同经济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其任务是解述教育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宗教以及人类之间的实然、应然关系,求证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

道德不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道”者有同于“理”,春秋时谓之“道”,宋明时谓之“理”。“道德”之意不在“道”而在“德”,“德”者,“得也”。“得”有正负向度,背于“道”的负性之“得”不能谓之“德”;只有合乎“道”的正向之“得”方可谓之“德”。朱熹说:“德者,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道德是道德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让人“‘得’什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一定伦理而产生何种思想和行为要求、准则、规范。具体到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可哄说教师道德不是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而是教师道德学的研究对象。鉴于建国以来,不曾产生“道德学”这一称谓,也不曾产生“教师道德学”这一称谓,可以约定俗成以“伦理学”和“教师伦理学”代称,但必须明白的是,这是“伦理学”的广义泛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为教育伦理学中纳人了教师道德而将教育伦理学等同于教师伦理学,致使教育伦理学的主体即“伦理关系”完全被“道德要求”所取代。当前,国内也出版了一批《教师伦理学》专著、教材,如北京师范大学檀传宝教授的《教师伦理学专题》、中南大学李建华教授的《教师伦理学》,虽体系迥异,但名实相符,很贴切也令读来感到亲切。其实,教师伦理是一个既有总原则又可以多层次、多方面、多维度、多视角分类的多学科集合体。美国近来出现的教师职业内部不同专业的伦理道德准则,较好地体现了教师道德研究的特性。

第2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关键词:翻译学;翻译伦理学;分支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1―0152―04

一、翻译伦理学产生的背景及发展概况

纵观中西翻译学的发展,不难看出,翻译学经历了由散论到专论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主观体悟至客观归纳的过程,经历了从单一性到综合性的过程,到目前已经日益成为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学科。随着翻译学的发展,随着翻译在文化交流、学术交流、政治经济往来、外交等领域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很多学者意识到翻译中的伦理问题。在西方,关于翻译伦理的研究已经有多部专著和多篇文章问世。在中国,关于“翻译伦理”和“翻译伦理学”研究也蔚然成风,如申迎丽、仝亚辉、王大智、唐培、吴建国、魏清光、于兰、杨俊峰等自2005年以来在学术期刊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笔者也进行了这一新兴学科的研究,针对伦理对中国传统翻译活动的影响撰写了专著;吕俊、王克明、杨洁、曾利沙等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及“翻译伦理学”这一概念。随着翻译社会学的兴起,建立翻译伦理学是翻译学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有必要定义翻译伦理学,了解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确定其学科地位、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翻译伦理学的定义

西方译者在谈及翻译伦理学时,大多是指译者的责任问题(如忠实原文还是迎合译文读者)、翻译策略问题(如“异化”还是“归化”)、各种文体翻译的伦理问题以及对所译内容保密的问题,这些均没有超出“译者伦理”的范围。中国学者提出了“翻译伦理学”这一名词,尽管对其定义还不够详尽,但已试图对“翻译伦理”或“翻译伦理学”进行定义。如王大智认为:“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该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全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翻译伦理研究不仅包括翻译的规范性研究,而且还包括对翻译规律或翻译现象的描述性研究。”

“伦理学”是有关善恶、义务的科学,是有关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的科学。而“翻译”不仅包括了翻译活动本身,还包括了翻译理论研究、翻译批评等,翻译活动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翻译的动机、原文本的选择、翻译的策略、译者的责任感、译文的接受和传播等环节。所以,“翻译活动”是广义的,涉及译者、中间人、译语读者和社会等诸多要素,不仅包括了语言转换行为,更包括了语言转换之前的动机和准备工作、语言转换行为之后的结果,甚至是翻译出版和翻译管理等环节。翻译理论研究不仅包括了纯理论研究,更包括了上述翻译实践的诸多问题,还包括了对上述翻译活动诸多环节的批评。所以翻译伦理学应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上述诸多翻译问题,而不能仅限于译者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翻译的策略问题等“译者伦理”问题。

综上所述,结合国内外对翻译学、伦理学的定义及对翻译伦理的研究,可以将“翻译伦理学”定义为:翻译伦理学就是关于翻译活动、翻译理论研究、翻译批评、翻译教学等与翻译有关的一切行为的道德原则、道德评价的研究或伦理规范研究,是从伦理的角度来研究翻译问题。翻译伦理学可以说是研究伦理与翻译之间关系的理论体系,是翻译学系统中的一个分支,属于泛翻译学的领域,将翻译学的视线拓展到伦理道德领域,从伦理角度对翻译进行关注和研究。

三、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

翻译伦理学应该包括翻译理论研究伦理学、翻译活动伦理学、翻译批评伦理学和翻译教学伦理学。翻译理论伦理学涵盖翻译理论中的伦理关注和理论研究本身的伦理规范,而翻译活动伦理学则包括译者伦理、读者伦理和中间人(尤其是出版商)伦理,由于译者一般是翻译的主体,所以译者伦理又包括了原文本选择之伦理、对原文忠实之伦理、对读者负责之伦理、不同文体的翻译之伦理,中间人伦理包含翻译出版和管理之伦理,同时在原文本选择、翻译策略等方面还涉及译者与中间人之间的关系。翻译批评则首先包括对译文本身的批评标准和规范,还包括对翻译出版的批评以及批评人本身的态度和方法。翻译教学伦理学则包括了翻译教学中教师伦理和学生伦理。为清楚起见,不妨将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用下图表示:关于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王克明指出:要研究在翻译活动和研究过程中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并讨论和研究实现翻译美德的具体途径,怎样才能让翻译活动与翻译研究的参与人员自觉表现出翻译美德等。杨洁、曾利沙在《论翻译伦理学研究范畴的拓展》一文中认为:从翻译伦理研究作为学科理论的系统建构层面看,国内外有关翻译伦理研究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即混淆了翻译伦理与译者伦理。翻译活动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涉及委托人、译者、读者、评论者、政府管理部门等多个主体因素,是在这些主体因素共同作用和相互协调中实现的。要建立有效的翻译伦理体系,必须拓宽研究维度,把翻译活动所涉各方都纳入翻译伦理学研究范畴。笼统地说,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伦理与翻译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学科地位

伦理学实际上是一门实践意义很强的学问,因为伦理学主要是关于道德的哲学,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实践或多或少与人的道德有关,所以,有人认为:“不管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脱离道德目的来谈伦理学是毫无意义的”。

翻译学的发展和伦理学的发展,使得翻译学与伦理学结合成为学术发展的必然。同时,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技术文明的进步和物质的日益丰富,使得人们的欲望日渐膨胀,使得如何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如此,如何规范翻译研究、翻译活动、翻译出版和翻译批评等行为,自然成为摆在翻译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翻译在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重要的媒介。翻译作为人类文化交流活动,当然也可以和伦理学结合,成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方面,成为翻译伦理学。翻译伦理学和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一样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但是,翻译伦理学使用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和解决翻译问题,其主体部分更多地涉及翻译,而不是伦理,所以翻译伦理学的主要部分是翻译学,次要部分是伦理学,是翻译学与伦理学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翻译伦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由于翻译伦理学研究是翻译问题,所以,翻译伦理学偏向翻译学更多一些,而偏向伦理学更少一些,这便是翻译伦理学的性质和学科定位所在。四、翻译伦理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翻译伦理学和众多其他学科一样,从实践中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因此处

于实践――理论――实践的无限循环反复之中。通过实践和归纳总结,翻译伦理学的内容将不断丰富,同时通过这些归纳总结,又会使得实践的水平稳步提高。翻译伦理学研究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翻译学研究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翻译活动(尤其是翻译实践)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翻译批评的规范与否。归纳起来,翻译伦理学的意义对加强翻译学的建设、端正翻译学的研究学风和态度、规范翻译活动和翻译市场、提高翻译批评的标准和道德水准、发展应用伦理学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说,翻译伦理学既有其理论意义又有其现实意义。

翻译伦理学的理论意义,一方面在于能够进一步完善翻译学,拓展其研究领域、丰富其内涵,规范其研究态度和作风。不管是纯翻译理论研究、翻译史的研究,还是对翻译活动和翻译批评的研究,都能够拓宽视野。翻译伦理学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还在于能够拓展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应用伦理学本来就是随着社会各个领域出现的很多重大问题或者说是危机问题而产生的,用来为社会的诸多领域提供伦理维度。所以说,用伦理的维度来研究翻译也是对应用伦理学的理论贡献,拓展了其研究的范围,可使其更好地得到应用,从而也能进一步用伦理学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实践。

翻译伦理学的实践意义,首先在于能够更好地指导翻译实践,规范翻译市场,使得译者和中间人在选择所要翻译的文本上进一步有章可循,有利于中间人和译者建立良好的职业操行。其次,在于可使译者在翻译策略上以伦理为依托,既要忠实于原文,又要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尤其是在这两方面发生冲突时能够依照伦理进行取舍,使翻译更好地发挥传播文化的作用。再次,在于可以规范出版商对翻译作品的出版。有了翻译伦理的制约,出版商就会更多地考虑所出版的翻译作品是否符合读者的伦理接受,而不仅仅考虑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这样对精神文明的建设作用可见一斑。最后,在于能够推动优化翻译批评的标准和规范。有了伦理的参照,翻译批评者就会更加主动地对翻译作品做出评判,端正其批评的态度,规范其批评的方法,从而形成翻译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

总之,将伦理学纳入翻译学进行研究,建立翻译伦理学,符合时代和学术的潮流,一方面符合翻译学发展的大方向,另一方面又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尤其是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构建和发展翻译伦理学是翻译界学者的一项崇高而又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翻译学者的一项光荣使命。

五、翻译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翻译伦理学不仅是翻译理论研究者的课题,还是翻译实践者和翻译批评者的理论依据,所以探讨翻译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至关重要。结合一般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及翻译伦理学的性质,翻译伦理学的研究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综合和分析法

翻译伦理学的综合和分析研究法,一是指将翻译伦理学所包含的内容先通过剖析将其分解进行专门的考察研究,然后再把这些研究综合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加以论述和理解或进行综合运用。即在研究翻译学与伦理学关系的时候,分别考察翻译的某一分支与伦理学的关系,然后进行综合归纳。二是先综合论述翻译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找出其中的规律,然后再将翻译学进行分割,分别论述翻译学所包含的内容与伦理学的关系。

(二)个案研究法

所谓个案研究法是指追踪研究某一个体或团体的行为的一种方法,包括对一个或几个案材料的收集、记录,并写出个案报告。翻译伦理学的个案研究方法可以是观察某一译者的翻译活动变化,访谈一位译者或译者团体或出版商,收集历史文件或通过问卷等研究某一个体的翻译活动或翻译出版活动,从中窥见翻译与伦理的关系。

(三)比较法

比较法分为横向比较法、纵向比较法、纵横结合比较法和理论与事实相比较的方法。用于翻译伦理学的比较法,可以是以上任何一种方法。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同一时期不同译者的翻译活动进行比较、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同一时期中西翻译理论进行比较、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同一时期不同读者群体对同一译本的接受与否等进行比较,均属于横向比较;而对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翻译伦理问题进行比较或对中国同一翻译高潮前后的翻译伦理问题进行比较属于纵向比较;同一时期不同译者或读者先后的变化比较则属于纵横结合的比较方法。当然,也可以使用理论和事实相比较的方法,比如抽象出翻译伦理学的某一规律,然后将之与某一译者个体、读者群体或某一时期的翻译活动进行对照。总之,比较法对拓展翻译伦理学的研究大有裨益。

(四)调查研究法

调查研究一般通过问卷、访谈等方法了解调查对象的有关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加以分析从而开展研究,可运用于描述性、解释性和探索性等研究当中。问卷或访谈的对象可以是多个个人,也可以是团体。

(五)文献法

所谓文献法,也就是历史文献法,就是搜集和分析研究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资料,从中获取与研究相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使用,从而达到研究的目的。翻译伦理学的文献研究方法,就是通读中外的翻译理论著作以及其他有关的文献,在此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对这些资料做出恰当分析和使用。

以上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更多的时候可以相互结合,比如以某种方法为主,以某一方法为辅,不同的方法相结合可以使研究更详尽、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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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关键词:教育研究;价值;伦理自觉;价值表达;规范自觉;实现策略

中图分类号:G40 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l(2013)01—0049—06

任何有价值的科学研究很难做到纯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无论选择何种研究范式都会在研究取向、研究主题选择、研究设计、研究资料收集、研究过程的控制、研究结论的解释及其应用等环节中有不同程度的价值介入。这种价值活动必然形成以价值主体为核心的关系网络,进而产生各种危害社会准则、个体尊严和研究无效等伦理问题,作为关注人的教育研究,必然应首先规避这些根本性问题,实现伦理自觉。

一、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价值表达

教育研究具备知识创造、认识论贡献和方法论创新等内在的价值特性,而伦理审查下的教育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其内在价值。首先,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价值论澄明。伦理意义上的教育研究提出了不一样的知识建构和真理主张,在批判继承传统实证主义、男性中心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的知识观基础上,坚持关注具体生活经验的根本性、对话在形成知识主张时的作用、关心的伦理学和个人责任的伦理学等价值标准,崇尚个人表达、情感和同情等价值,通过互动的“呼一应”式对话建构生活意义上的有效知识。研究伦理的价值维度为知识创造提供了基本的问题假定,一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道德关系,即价值观问题,表现为研究者的理论假定与研究场域所建构起来的各种知识观念,对于知识由之和为之而产生的那些人都具有伦理责任;二是受研究者与研究内容影响的人与人之问的道德关系,即正义问题,关注实践中的道德原则,如理论研究者与教师、学生、学校及其他研究者和研究机构之间所构建的复杂的多元主体问关系。毫无疑问,伦理价值导向下的教育研究拓宽了教育知识增长的维度、强化了知识创造的价值性、夯实了知识增长的实践土壤,进而将教育研究的知识创造价值植根于研究场域中,将知识定位于一种基于主体间复杂身份交互下因情境而定的一种资源,透过主体间的观念碰撞与价值协商形成有意义的复合型知识体系。

其次,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认识论表征。科学团体共识对于研究对象选择与研究数据的拒斥和强调体现了一种特有的认识论,其过程与结果的可能“非科学’’生成了教育的伦理维度,有必要在研究个体与研究共识之间确立一种新的认识论基准。伦理价值是一个综合概念,它关涉研究者的心理、文化、知识背景和价值结构,在与研究场域和研究个体境遇的过程中不断生成新的文化和价值要素,在复杂的矛盾冲突中建构新的心向,透过认识论、存在论和理论之间的不断辩证建构新的心智状态和复杂场域中整体思维的认识论定向,形成独特的对于研究主题和概念体系的认识论理解。伦理视角下所建构的整体思维方式并不意味着对个体的排斥,个体的专业素养和伦理意以不仅直接制约着研究的“效度”,研究实践中的情感、感受和各种关联性决定了认识的质量和责任,影响着教育知识的建构。从这种意义上讲,教育研究的伦理自觉体现了个体主义的知识建构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控制,保持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张力成为新型的认识论表征。

其三,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方法论创新。教育研究的跨学科支撑和具体多元的方法为其复杂性实施提供了某种“认识上的混乱”,需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审查教育研究的基本假设、研究程序设计及实施保障中的伦理之道与伦理之术,实现学术研究的自律,避免恶意曲解事实或“功利化”学术。教育研究的“人”性凸显了教育研究的“互动”,而“任何互动都需要相互‘交换’来维持下去”,交换的核心价值就是伦理关怀,从道德审查和方法论角度对研究质量予以质疑,从而体现了研究者的伦理责任,理性审视方法本身所带来的伦理风险。基于伦理的方法论为教育研究确立了自反性的元研究,“对我们各种各样的社会定位之间的相互影响给予更多的关注,对这些社会定位如何与我们在分析材料的时候我们个人经历的特殊性相互交叉给予更多的关注”。由此,研究者应全面审查其自身角色,确立“知情同意”、“尊重与平等”、“无伤害和受益”的方法论原则,了解其界限、定位以及与研究对象之间传递私密信息的特殊方式,体现抽象、反思和公正的人际伦理关系,尽量贴近尤其是教师和学生对于研究问题的“真实”表述,做到对被研究者的“移情式理解”,进而反思分析材料的过程中影响个人的、人际的、制度上的、情感上的、理论上的、认识论上的以及存在论上的因素,最终审查研究结论所带来各种伦理风险。

二、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规范诉求

伦理规范“尤其是为教育实践给予一般性指导方针的策略,与法律允许的范围相比,适用于一种更广泛的理解”。这意味着教育研究伦理规范或标准的复杂性,也强调了实践应用中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出一般意义上对他人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坚持公平、真实、不偏不倚、保密、正直以及追求卓越的基本研究伦理,满足承诺服务教师、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其他专业人员和众多社群的需要构建了一系列“你不该做的事情构成的规范”,以否定性的/禁止的方式呈现伦理原则,体现伦理道德的教育研究强制性。当然,研究实践与伦理指向之间的鸿沟意味着教育研究过程非伦理性存在的可能性,保证伦理规范的有效性不仅仅在于确立一系列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具体伦理条文,还在于通过这些条文的辅措施将其“内化一系列价值观”,紧密结合教育研究专业特性的自觉意识,提升研究者的专业实践知识。虽然符合规范伦理的程序或指南有可能排除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样本,如书面的“知情”同意有可能排除一些潜在的研究个体,不能基于信任建构长期的研究关系。但这并不说明规范伦理的价值失范,而是体现了一种保持规范伦理与应用伦理有效张力的基本价值诉求,透过弹性的规范和研究者的主体自觉在当下(ongoing)处理这种伦理困境。

基于伦理的基本价值及实践设定,首先,教育研究应有伦理组织规范,确立伦理审查的组织体系与伦理准则,组织体系保证了教育研究伦理审查的规范性与一致性,明确了有关研究的操作规程与实施制度,如伦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审查体系、方式与类别、流程、跟踪审查和档案文件等,伦理准则确保了教育研究的伦理要点、展开研究的基础性条件等,坚持基本的研究共识,满足诚实、精确、客观和高效的原则。诚实意味着研究者应忠实地提供信息,实事求是;精确意味着细心地设计和进行科学实验,准确无误地记录和报告结果,杜绝粗枝大叶;客观意味着让事实说话,避免主观和偏见;高效意味着合理支配和精细使用资源,力戒浪费,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具体而言,教育研究的育人本性首先要求教育研究者应有崇高的个人操守,将人性发展作为研究的起点和终点,而非作为展示自身荣誉和相关利益的职业。任何学术研究都有其共有的基本学术心向,教育研究的特殊伦理准则决定了研究者应将尊重和信任作为首要的研究准则,在一种现实人为建构的良好研究关系中体现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研究伦理的长期缺失不仅造成了学术风气和学术行为的失范,更造成了研究成果的现实转化困境,关系着教育价值的真正实现。教育的灵魂体现在时代价值与政策规范中,各种教育政策法规及指南不仅体现了教育的研究性,更体现了教育研究的规范性,这决定了教育研究对法律法规的尊重,对研究组织基本准则的遵守,既从学理的角度关怀政治和政策决策,也应坚守基本的研究程序,以伦理向度作为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冲突的基点,以理性建构的教育发展愿景作为研究重点,兼顾规范伦理与应用伦理的教育研究价值,体现重研究本身与研究实践价值的和谐共生。

其次,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文化规范。伦理是文化的产物,文化是伦理生存的“土壤”。虽然伦理道德的发展取决于其“理论自身的逻辑延伸力量”,但文化的连续性和创造性发展所体现的义化特质与思维敏捷性,更引领和规范着伦理的“现实生产”,产生了符合当前文化体系的道德规则与体系。教育研究的个体文化性与集体文化性确立了文化基础上学术研究的文化生成和再生产伦理向度。教育研究伦理文化的教育功能应着重体现为政府、专业和学术团体通过建构一定的教育研究标准、完善和监控教育研究程序,强化研究者对伦理情景以及相关法律、规则和指南的认识,增强其伦理敏感性,并能够批评性地分析自身的道德立场,审慎面对新问题的伦理性,提高其伦理推理能力。伦理推理能力的形成旨在彰显伦理价值的“至高”价值,产生一种道德动力和决心,最终形成一种完美的道德人格和能力,实现个体的价值自觉。文化意义上伦理规范要求教育研究者必须审慎考虑其研究问题、研究基础、研究过程与研究场域的文化特性,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和个体文化权,保护个体与所处文化圈下集体的利益否则就是反文化的研究。因认识论、哲学观和伦理观的差异,不同文化之间有着不同的伦理规范,跨文化研究者应增强文化适应性,在认识文化差异性的前提下,保持研究目的与文化规范之问的张力,找准伦理规范中的道德标准差异,尊重和保护当地的伦理准则,建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合理的关系伦理。

其三,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学术规范。教育研究的伦理规范确定了教育研究的立场问题,立场问题不能脱离学术研究本身,并紧密联系中国人文学术的学理性。教育研究的人学本质决定了其研究不是孤立单一的研究,摒弃切割式介绍和阐释的“片面拿来式”研究,需要对知识点在整体教育结构中的关联进行历史透视,审视当前教育发展的基本走向和价值追求,在历史演进中审视其理论的适切性和延展性。同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以所谓“本土化”的“时代口号”进行所谓大原则、超宏舰的“民族性”研究,当然也不能“以民族式的文化政治对应西学的所谓话语权或想象性霸权,而没有对这些连接点进行洞察或实质性的推进”,否则,任何看似“科学”的研究目标、过程和结论都是不符合伦理性的,背离了作为民族文化特性、个体话语权以及学理性的内在价值。从学理规范意义卜说,学术研究的内在价值不仅关注外部的技术性规范和对研究本身、研究对象的尊重,更体现为原创性研究和思想意义的追求,需要教育研究者反省其研究立场,重新思考研究的基本假说、命题、方法和论述范围,以既有研究成果为基础,要么给予现代意义上的诠释,要么借鉴包括西方在内的不同教育流派和研究个体所产生的理论和方法论资源,审视研究者、教育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的经验系统,进而阐发出新的解释系统,形成当下最有价值的研究体系和规范。

其四,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关系规范。教育研究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活动,更是一种伦理活动,甚或是一种伦理规范下的技术活动。伦理与技术的结合确立了教育研究的关系性伦理,研究者严格按照教育的一般规律和终极价值所赋予的职业道德水准,以提高个人道德状况为契机促进研究过程的公平正义。伦理意旨下的教育研究道德正义确立了研究者应“以平等的精神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每一个人自觉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利,履行自己的平等义务。”平等正义的道德指向首先要求教育研究者应根据平等的精神处理各种教育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将教育研究过程中的研究合作者、教师、学生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等研究对象看成具有和自己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有着同样的价值和尊严。其次,教育研究者应具备移情的思维,不能将自己作为一个纯粹的“客观”主体,应结合他者的文化处境和心理感受设计研究过程和选择研究方法,“要留意我们的行为,甚至也要关心我们的感受”。再次,具有一种契约的研究观念。教育研究者应明白自身的角色与责任,在推进研究进展的同时,有效保护尤其是作为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并适时给予研究对象时间和经济上的尊重。最后,研究者应具备角色意识,审视自身的研究取向、方法设计的人文性、过程控制的程序性,以伦理原则变换不同场景中研究问题的角色期待。

教育研究者的专业角色决定了“他就不再是一个自由的人。……服从于专业群体的伦理原则和成员标准,以及服务的一般目的”。研究者应对研究目的、限制条件、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研究实施计划等作出明确的交代,不仅为研究对象提供认识自身进行研究的各种利益与弊端,自己作出是否参与研究的判断,也为研究同行提供一种客观的认识该研究伦理性的研究材料,再现该研究的思维场,判断该研究的外部效度,并根据研究设计的资料收集计划与现实的资料收集审查所得出的推论或者结论,从内部效度层面审查教育研究蕴含的内在伦理价值。研究过程中,专业人员要面临多种角色冲突,有些专业人员本身就是从业者,有些专业人员以自我专业角色为基础将自我理解替代为对象理解,这种不自觉的伦理行为损害了“自愿”同意的伦理规范,没有在复杂的研究关系中厘清其角色定位。角色混乱的研究伦理失范有必要在复杂的研究关系中确立“诚实、尊重他人的自主性、公平”的个人伦理原则、“公正无私、勤奋、责任心”的专业伦理原则和“社会责任”的普世伦理原则。

三、教育研究伦理自觉的实现策略

(一)关怀伦理基准的教育研究方法论体系

任何科学理论和方法均可以作为解释存在的可能性,但需对科学的傲慢及对信仰、自觉和习俗的主张进行限制,关注人性价值的道德性。也就是说,不能打着研究的幌子进行着“非人”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行为,而应该在充分尊重人性的基础上审视解释客观实在的理论工具与方法,并尊重其他理论范式与方法对不确定性消除的价值。方法的伦理性也应体现为对同行研究的尊重和借鉴,坚持使用研究过程与研究结果展示的同行评议成为研究伦理自觉的必备条件,“以一种类似分析进程的方式向中立的同行们展现自己的研究,旨在探讨研究进程的各个方法,以免这些问题仍只是含混地隐藏在研究者的内心之中。”随着定性研究在教育研究中的不断深化应用,定性研究中相当流行的反面案例分析等也应为修订和建构新的研究模式贡献方法论和方法技术上的作用,不断提升研究的效用性。同时,一些具体的诸如充实参考资料、成员自查、深描、可靠性审查、确定性审查、自省记录等新兴研究技术也应综合应用于教育研究之中,整体与综合地考察基于研究问题和研究文化关照的内部效度与外部效度,促进研究结论的推论质量和研究适用性以及研究理论水平的提升。

“方法论训练是这样一种手段:将对信息的歪曲降到最少,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大相互理解的机会。”教育研究的教育性及道德价值阐释了教育研究的强烈“目的性”,在尊重个体感受、观点、态度和其他个性特征的基础上审慎选择和使用研究方法,避免唯方法意义上教育研究的伦理失范。从研究系统上看,研究者应创建出一种专业信任气氛,营造参与者的利他主义感觉,使其“忠实”地展现其内在的真实想法,捕捉准确的研究信息。一旦开始研究任务,研究者应告知参与者有关研究的“真实”目的,实现教育的道德教化功能。从研究的具体技术上看,有关定量研究中的诸如问卷或量表以及访谈等方法均应在语言选择、语言表述等方面深切关照不同研究对象的认知特性及行为特性,建构研究问题与研究对象之间的适应性,避免造成研究对象的“敌对性”参与和研究设计对研究对象的人性漠视;定性研究中诸如观察、访谈、文件分析等方法首先自审其伦理合法性,是否违反了价值伦理、规范伦理和技术伦理的内在规定,如儿童学习行为与交际行为记录时摄像机或录音机使用的限制等,还应对综合收集的信息进行整合与综合判断,避免投射性研究,进而得出偏见性结论,同时,一些辅的技术要求也应体现其中。

(二)培养教育研究主体的理性自觉

伦理基于理性上的自觉,遵循理性的感悟与律则。本体意义上的教育研究体现了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人际交流和价值观的深层交流,体现为心理结构意义上的交流理性。交流理性一般具有交易理性和关系理性两大类型。交易理性主要关注研究过程中通过经济资本来实现研究目的和控制研究过程,体现了交易效用的原则,往往透过经济利益建立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研究合作关系,这也是西方常用的教育研究原则。而关系理性则更多体现为通过社会资本予以实现,研究费用主要体现为维护一定的群体关系而不断强化和深化研究资源的选择和研究对象的选择,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关系圈而获得研究对象的认可,这是东方教育研究的主要范式。我国的教育研究往往植根于研究者与教育管理者、教师以及学生的良好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研究范式,通过良好的关系资本获得具有权威性的数据和深层次的价值表达,最终获得最符合科学法则的研究证据。从理性的发展上看,“在每一种文化里这两种类型的理性都存在”,西方教育研究并不排斥关系理性的存在,而东方教育研究也确实存在交易理性,只不过如何透过建立一种研究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和交往关系而实现道德、伦理和义务的互动关系成为教育研究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我国的研究应充分尊重植根于本土文化的关系理性基础上,合理探寻适当的关系理性,构建以本土心向为基础的、以关系理性作为核心机制的教育研究的交流理性,实现研究主体的理性自觉。

教育研究者既是专业研究者也是“普通的人”,这引发了研究者对于职业伦理原则与个人伦理原则的冲突而进行的伦理选择。作为“人”的教育研究者必然面对教师、教育行政人员和学生等出现的违背日常生活中诸如教师对教育法的违反、学生校园暴力、教育行政人员不作为等个人伦理,挑战高于研究伦理的基本准则。针对这种伦理冲突,研究者应首先实现伦理意识自觉,遵循职业伦理,透过理性的研究结论促使更广泛意义上的个人伦理的解决。由此,研究者的理性自觉体现了一种对道义责任的思考,在完成研究任务的同时是否可以给予切实的帮助。对于特殊儿童和其他特殊研究对象而言,教育研究最根本的道义问题应首先考虑我们的研究基准,即是否应该去研究这些儿童,如对具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研究应坚持心灵上的相互尊重原则,旨在关注事实而非加剧其心理负担。其次,研究者应坚持尊重研究对象完整人格的伦理基调,不能为了研究需要不择手段挖掘对方不愿意暴露的隐私,以致造成心理创伤。最后,研究者的道义责任体现为对研究对象的现实帮助,透过研究材料获得的研究结论从他者心灵解放的角度提供发展建议。深层次意义上说,教育研究应处理好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在做研究和研究功能之间保持张力,以中庸理性统摄研究本体、“客观现实”与研究解释之间的伦理向度,展现“客观研究”的主体功能,形成更有价值的意义创造。

(三)塑造教育研究的伦理文化

第4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关键词:传媒伦理,责任,文献综述

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输入“传媒伦理”一词,检索到相关论文成百上千,有关注新闻伦理的研究,有对广告伦理的研究,还有对网络伦理、影视伦理等的研究,这些研究丰富了传媒伦理研究的内容。

在近年出版的传媒伦理研究著作中,陈超南的《彩色的天平——传媒伦理新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是我国第一部以“传媒伦理”命名的专著。该书论述了传媒伦理学的兴起、现状及传媒伦理与当代社会等相关问题,指出传媒的伦理原则应当包括言论自由、社会责任、人类正义、职业道德等因素,该书为整合性的传媒伦理研究作了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

郑根成的《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近年来反响较大。该书从传媒伦理维度,对传媒所面临的自由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新闻的真实性、传媒娱乐化、传媒市场化、传媒的后现代性四类最为典型的媒介伦理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及伦理解读。

黄富峰在《大众传媒伦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通过分析大众传媒应有的道德理念、道德品质和媒介行为应遵循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及其在社会道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大众传媒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道德对策和建议。

罗哲宇的《伦理重建与当代中国新闻报道》(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则是立足于当下伦理失范现象日趋严重之时,以伦理重建的角度,以当代中国伦理转型与重建过程为背景,探讨新闻报道是否存在失语、失范等问题,对新闻报道中如何在实践中引导伦理的重建展开研究,最后落脚于转型期社会新闻媒体在伦理重建中的社会责任。

在已经发表的传媒伦理著作及论文中,对于目前传媒伦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第一,涉及传媒价值与利益冲突的研究。

传媒伦理本质上应该注重其自身存在的社会文化价值,然而在我国市场

经济发展过程中,传媒为了追求利益而出现了一些价值上的偏离,背离了传媒伦理责任,这为广大研究传媒伦理的学者普遍认同。大部分学者都把传媒偏离价值原则的原因归结于传媒市场化。持此观点的学者及其著作有郑根成的《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黄富峰的《大众传媒伦理研究》、张君浩与兰海燕合著《以传媒伦理再造实现传媒的规范发展》(《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年5月)等。

关于中国传媒价值观的问题,学者普遍认为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如薛国林、李志敏在《论中国传媒价值认同—以马克思主义公共性思想为视角》(《现代传播》,2011年第9期)认为中国传媒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促进各利益群体互动、共赢,并最终为促进社会共同体和人的全面发展发挥作用。唐励在《论当前我国传媒的价值导向》(《文学界》2011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传媒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促进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倡导真善美的价值目标,鼓励人们提升和美化生活等方面进行努力。

第二,涉及传媒自由及社责任的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言论自由与传播自由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媒体道德的原则之一。但随着大众传媒滥用传媒自由现象的日渐泛滥,为了矫正这种过度的自由,社会责任理论开始兴起。

我国传媒界,大多把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解为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或者要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严晓青在《媒介社会责任研究现状:现状、困境与展望》(《当代传播》,2010年第2期)、何志玉在《传媒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中国报业》,2011年8月)、鲁玉琴在《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与和谐发展》(《东南传播》,2010年第8期)、朱辉宇在《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再思考》(《传媒》,2010年第11期)等对此问题在文章中作了具体论述。

第三,涉及传媒娱乐化的研究。

学者们认为当前的娱乐化是传媒娱乐功能的异化,而传媒的这种异化消解了传媒应有的功能,使传媒的娱乐功能走向了反面。郑根成的《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一书中对当前我国传媒的娱乐化现象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这种现象进行了伦理反思,认为真正的娱乐应该是健康向上的,是美的,是法律和道德许可的,是能够体现民族文化特色。

杨新磊在《“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其忧思》(《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3期)也表达了对当前我国传媒娱乐化的伦理反思。杨新磊在该文中指出,当前传媒娱乐化滋生了许多伦理危机,如传媒业的唯利是图、人文关怀缺位、反道德化、漠视深层问题等等;贺琛在《传媒“背道”的伦理反思》一文也对传媒的娱乐化这一现象进行了考察。

第四,涉及媒介素养问题的研究。

我国对媒介素养的普遍关注始于2003年,之后媒介素养研究蓬勃发展并出版了大量关于媒介素养研究的专著。如蔡国芬与张开等人合著的《媒介素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先元的《大众传媒素养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龙的《媒介素养通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段京肃与杜骏飞的《媒介素养导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袁军的《媒介素养教育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军林等的《信息时代的媒介素养》(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陆晔等《媒介素养:理念、认知与参与》(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荣建华的《中国媒介素养教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著作。在这些著作中,作者对媒介素养的概念、国内外媒介素养的发展及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在论及我国的媒介素养状况时,普遍表现出了对我国媒介素养现状的担忧,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在媒介素养研究的论文中,有对中国不同群体的媒介素养研究,如张志安的《中国知识精英媒介素养现状研究》(《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王琦的《资讯时代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问题》(《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24期)、胡娅莉与胡劲松合著《提升农村居民媒介素养的对策探讨》(《新闻世界》,2012年第4期)、王娟《提高官员政务微博媒介素养的策略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2处第4期)、郑素侠《农村留守儿童媒介使用与媒介素养现状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杨真《当代大学生新媒介素养的现状及提升》(《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等等。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关于传媒伦理的研究,成果丰硕,这也为后学者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参考。然而,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研究领域不断扩大,但重复研究较多。笔者认为,伴随着新兴媒体的不断涌现,传媒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的同时,对传媒伦理的研究也要不断的深入和加强。对于如何全方位地加强传媒伦理建设,使传媒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正面和积极作用,控制传媒的消极影响,这仍是传媒伦理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摘 要: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如生态恶化、安乐死、核战争、克隆人等一系列超出人类经验范围的“二难选择”问题,同时也成就了当代中国社会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勃兴。“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这一问题,既是当代应用伦理学构建的基础,也是目前中国伦理学界争议最多的课题。对这一问题的澄清不仅是出于理论建构的需要,更是中国社会伦理道德建设不可避免的时代课题。

关键词:应用伦理;伦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B82-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1-0026-03

应用伦理学是时下伦理学界尤为关注的一个课题,这一新兴课题在世界范围内的兴盛既是传统伦理学自身辩证发展的结果,更是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实践内在需要的结果。在究竟“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这一问题上,迄今为止,伦理学家们之间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看法,以下几组概念的澄清对于把握当代应用伦理学是具有帮助作用的。

对于使用应用伦理学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学界是有争议的。客观地说,任何一种研究的产生和兴旺,都根源于社会历史实践,与人的主观意愿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尽管麦金泰尔这样的的伦理学大师认为“应用伦理学”概念的提出并没有必要, “没有应用关联,迄今为止的道德早就是空洞和荒谬的了”,但新的具体领域的应用伦理研究却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多,因此,至少在现实层面上,应用伦理研究是具备合理性的,而对这些新领域伦理现象规律的综合分析就成为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自然而然的事。

任何一种学科的构建至少要具备一系列诸如对象、定义、本质、特征、范畴、方法等等基本要素,而这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研究对象的把握。学科本质的不同,正是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当代应用伦理学的建构也是如此。当代应用伦理学与传统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是有本质区别的,对这一区别的把握,关键同样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相应形式,以道德为研究对象,而当代的应用伦理学则基于当代社会解决现实伦理问题的需求之上。当然,以普遍概念的方式确定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方法无疑是缺乏辩证法精神的,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其研究对象必然与这些客观存在的现实伦理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与其说当代应用伦理学是应用性的伦理学,不如说是关于应用伦理的学说。

对伦理概念的梳理,同样有赖于和道德概念的比较。“伦理”一词,在英文中为“ethics”,在德文中为“ethik”,它来源于希腊文“Janok”和“Novs”,前者的意思是品质、气质,后者的意思是风俗习惯。moral源于拉丁文, mor 的意思是习俗,加上形容词字根 alis形成。moral 当道德讲时,通常是复数形式。相比之下,中国文化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却更为丰富,《说文解字》中“伦”的解释是“从人,仑声,辈也”[1]372,“理”的解释是“从玉,里声,治玉也” [1]15。“道德”这个词最初是分开使用的:“道,所行道也”[1]74,“得即德也”[1]76,表示对“道”的认识,践履后有所得。客观地说,伦理道德两个概念本身绝不可能是用风俗就可以解释的,对伦理概念和道德概念作出应有的界定,同时,对伦理概念本身进行深刻梳理是我们把握应用伦理学所必需的。

伦理概念和道德概念有着多方面不同的内涵,在这诸多不同中有一实质不同,即伦理是比道德更具客观性的范畴。通常,学界以客观伦理概念来突出这一特征,然而,这种客观性是否可以用客观伦理概念本身即可解释清楚还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人们对客观伦理的理解基本上是和社会伦理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虽然客观伦理概念因其社会视角而摆脱了个体体验的主观性,但不能否认,作为规范它仍旧属于认识范畴,这同时也就说明它仍旧摆脱不了人类意识的主观性。然而,任何主观认识都是对其客观对象的认识,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对社会的某种特殊认识形式,同样是针对社会的某个特殊客观对象而言的。作为比客观伦理更为深邃的范畴,对这一特殊对象的界定并不是容易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正义状态或许可以为我们做出某种描述,“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即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和自然能力的分配中的命运如何,不知道自己的智能和力量,等等。另外,任何人也都不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不知道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或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征,如厌恶冒险、易于乐观或悲观。不仅如此,我还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自己的社会的具体情况,就是说,他们不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也不知道社会已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阶段。原始状态中的人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代人。”[2]罗尔斯所描述的其实是一种独立于人的任何主观认识而存在的自在的社会状态,而这种基于人类天性之上的状态本来就是公正的。然而或许也只有如此,才能探寻到社会伦理的真相。

“应用伦理学恢复了实践的概念在伦理学讨论中的应有地位,它使伦理学的讨论从关注态度、情感、愿望转到关注境遇、需要和利益,使哲学家重新回到寻求‘公正’、‘合理’的道路上”。[3]生命伦理、医学伦理、基因工程伦理、生态伦理、科技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国际关系伦理、两性关系伦理、媒体伦理、动物伦理研究的勃兴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哲学家重新回到寻求‘公正’、‘合理’的道路上”,更重要的是,它从实践层面凸现了伦理范畴的客观内容,正是这种客观内容决定了应用伦理涉及范围的广泛和具体。

因此,应用伦理研究到底是一般伦理学理论的应用与各个应用领域的成果,抑或是对社会政治文化氛围的变迁及科技的迅速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现实的伦理式认识和解释,是值得探究的。从认识自身的发展逻辑来看,只有具备了一定深度与广度的感性认识之后,人们才有可能以此为基础进行抽象的概括与总结。而不能相反,事先就人为地构造出详尽的伦理理论体系的做法无疑是理想化甚至终极化的。作为对社会存在的一种认识形式,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必定是依赖于客观社会存在的,这个依赖指的就是伦理学首先是对伦理的本然状态,即“是”的客观反映,一切伦理认识和伦理理论更应该属于对这种本然状态的反映范畴。这么说其实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最一般法则,即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复写、摄影和反映”,只有在正确反映伦理本然状态的基础上,才能对社会实践做出“应当”的指导。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传统伦理学,包括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总是道德,这使得伦理学往往演绎为以“应然”和“性善”为核心理念的道德哲学。

“我们知道,applied这个限定词在西方使用得非常广泛。科学中自不待说,它在人文学科中也使用得很广泛,例如应用法学、应用语言学、应用民俗学、应用社会学、应用人类学等等。一门研究只要可以分出一个理论的部分,相应于实际运用的部分便被称为应用的。……应用伦理学这个术语就是用起来的。”[4]如果从这一视角看,应用伦理学概念中的“应用”一词与其他学科并无二致,但是,理论伦理学在人类文明之初就已存在,而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却是二十世纪后半叶的事,相差数千年,因此,我们今天探讨的应用伦理学与最初以理论伦理学为参照的应用伦理学恐怕是无法等同的。同时,这其间,人类社会经历了沧海桑田式的巨变,将数千年前的理论应用于当今的社会实践,同样恐怕是任何人文学科都无法承担的。

到了70年代,随着医学伦理学(1974)和生命伦理学(1977)这两个术语以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应用伦理学才成了一个得到承认的术语。之后,基因工程伦理、科技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国际关系伦理、两性关系伦理、媒体伦理、动物伦理等具有伦理学性质的研究才普遍勃兴起来,但是,这些研究大都将伦理学原理套用于具体学科领域,严格说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应用。

如果将文艺复兴称为人类对自身的第一次关注,那么从上个世纪后半叶起,人类开始了对自身的第二次关注。众所周知,上个世纪后半叶,现代社会的发展进入新一轮阶段,工业文明创造出的巨大物质财富给与了人类观照自身的机会,这可以从当时的几种社会思潮中得到说明。首先是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要颠覆凌驾于人之上的一切体系,给予人的本能以无尚的地位;其次,西方马克思主义运动则将批判的视线投向以技术性和社会性为特征的现代社会,认为社会系统和技术体系淹没了单个人的存在,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不仅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速度,同时,将整个世界变成了几十亿人的村庄,每个人的天性在这里都能得到最大的伸展,而不受任何后天因素的制约,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人性的理解超越了其经济基础所能支持的限度。

同时,从社会实践的需求来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由西方社会开始,出现了一系列与传统伦理关系与道德评价相关的新的社会问题,包括六七十年代开始的性解放运动引起的女性社会地位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堕胎问题,安乐死问题,八十年代开始的核威慑问题和生态问题,九十年代开始的“体外受精”问题、基因工程、克隆人问题、全球化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一再引起社会争议,是因为它们均超出了以往人类实践的经验范围,这同时也使得传统道德哲学形而上的普遍原则更加束手无策,但这恰恰也为具体领域的伦理研究提供了时机。这一时机并非是指理论伦理学应用于具体领域的时机,因为所有争议并没有随之消失,而是一直在继续,这就说明,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判定标准并未产生效果。从这一过程看,至少是在最初意义上,各种具体领域的伦理研究其实是应运而生的,正是新的社会实践需求决定了相应伦理认识的产生,并决定它的发展,因此,即使真正的应用伦理学还尚未产生,至少应用伦理研究中的应用一词就不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而应该是各个具体领域实践的总称,就是客观本身,决定着主观认识的发展方向,不是反之。

关于应用伦理学的任务 ,虽然当前学界并未给与确切的界定, 但有一点却是必须考虑的。如前所述,上个世纪后半叶,出现了一系列引起争议的新的社会问题,之所以一再引起社会争议,是因为这些问题均超出了以往人类实践的经验范围。但是,为什么这些问题首先不是法律问题、宗教问题,而是伦理问题呢?

应用伦理学首先具有反映“是”的任务,如果撇开与“应当”的对应,事实上,任何认识首先都是对客观存在,即“是”的反映,不管是物理学,还是伦理学。只有在正确反映“是”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更深的规律性的认识,这也是“理”的原意。对伦理学而言,“应当”必须建立于对“是”的客观、科学把握上,否则,就可能因忽视“应当”的现实性而丧失其可能性。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伦理学的“是”,似乎只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才能描述这种“是”的状态,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应用伦理学是以具体领域的“是”为研究对象的,既然社会存在是变化发展着的,那么,应用伦理学对“是”的认识也就应当是变化发展着的。

其次,应用伦理学具有引导“他律”的任务。与法律等以强制方式规范社会的“他律”不同,伦理规范依靠的主要是道德主体内心的自律,这有赖于对人性善的界定上,而这恰恰是伦理规范不能够把握的。因此,应用伦理学的优势并不在于规范,而在于引导。二十世纪后半叶新的社会问题首先成为伦理问题就说明了这一点。应用伦理学的勃兴,从根本上说是在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推动下发生的,具体而言是为了回应社会各个领域(如医学、经济、政治、生态、科技、国际关系等等)所涌现出的各种亟待解答,而相应的法律又无明确或正确的规定的前沿性问题提出的挑战,因而就有了医学伦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生态伦理、科技伦理、两性关系伦理、媒体伦理、国际伦理等应用伦理学的诸多分支学科。正如杀人必须偿命的前提是杀人应该偿命,而不是反之一样,任何“他律”的制定,首先依据的是“应该”的原则,是以“应该”为前提的“必须”的规范律令。因此,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就在于论证命题的合理性,以“应当”引导“他律”。

参考文献:

[1] 许慎说文解字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36

第6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关键词:基本问题;基本矛盾;道德实践方式;伦理关系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一、基本问题即基本矛盾

伦理学由来已久,但不同的伦理学家对它的基本问题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在我国伦理学界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①“道德与利益的关系”,持这种观点的占多数;②“善与恶的关系”;③“应有与实有的关系”;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⑤“意志自由”;⑥“人的自由和秩序的关系”;⑦“道德规范与意志自由的关系”。①

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是它借以建构理论体系的现实出发点或逻辑起点,引导着贯穿其整个理论体系的线索,正是这种基本问题的展开和解决,使得这一学科的范畴和理论内容得以铺陈并构成一个严整体系。可以说,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是关系到该门学科性质、对象和发展方向的根本性大问题。鉴于基本问题的重要性和目前我国伦理学界的众说纷纭,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问题重新加以探讨、分析和澄清。

之所以众说纷纭,从客观来说是由社会道德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引发的;从主观来说则是由主体――人的立场、价值观和方法论等的差异性决定的,其中主观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作为清醒、自觉的探讨和分析,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自己的立场、价值观和方法论。进一步说,不仅应该明确自己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而且指导思想一经确立,更为关键的就是如何运用这些基本原理来进行探讨、分析――即要弄清运用这种思想作指导进行探讨、分析的总的思路和方法。

那么,我们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总的思路和方法呢?

一般说来,问题总是由矛盾引发并由矛盾决定的,问题就是矛盾――基本问题即基本矛盾。联系到我们要讨论、分析的对象,就可以说,科学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对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的正确反映。

之所以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科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找到、揭示并抓住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正是通过对这一基本矛盾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和揭示,得出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结论,从而建立起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如果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无疑,大家很快就会取得一致意见: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所在。

同样的道理,伦理学对象的基本矛盾就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所在。要科学地说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要找到、抓住并揭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学科的对象。”①

所以,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来分析和探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总的思路和方法,就是通过揭示伦理学对象的内在的基本矛盾来说明伦理学基本问题,即矛盾分析的思路和方法。

二、关于伦理学研究的对象

要揭示对象的基本矛盾,首先要确定研究对象。因为基本矛盾是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不弄清研究对象,也就无法揭示其基本矛盾。

伦理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对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总体上看来,绝大多数的伦理学家把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究竟是在什么意义、多大范围和何种价值取向上来研究道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面对这么多不同的看法,国内一些伦理学家试图进行更全面概括和说明,如罗国杰先生把道德现象归结并分为三个方面,即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刘可风先生进一步把道德归结为相互交叉的两大领域(即道德意识领域和道德活动领域)与三个方面(即道德认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强调“伦理学更是一门实践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存在于人们日常实践的所有生活领域。”②;王海明先生则从统一元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的角度,或者说从确立和实现优良道德的角度,把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五个部分,即道德确证、道德主体、道德实体、道德价值和道德实现,并认为“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及实现途径的科学”。③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④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作指导,我们的逻辑分析应该与历史相统一。这就要求我们:①具体地、历史地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把握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离开社会生活、离开人的具体的历史的发展去寻觅超人、超历史的纯粹抽象,更不是在超现实的虚幻中去顶礼膜拜圣洁的神灵或神圣的本质;②在社会关系与主体相联的生动实践中去全面把握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把握各种道德现象之间的联系及其规律,而不是以部分代替整体――孤立地去考察主体或者舍去生动的主体而只看他的社会关联。科学的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以现实地和历史地发生的全部道德现象或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为研究对象;是否以历史发生的全部道德现象或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为研究对象,正是唯物论的伦理学作为科学的伦理学与其它伦理学的重要区别。

三、关于伦理学对象的基本矛盾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是我们的伦理学这门“人文类学科”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它不仅能帮助我们确定科学的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能为我们分析这一对象的基本矛盾提供钥匙。

一方面,伦理道德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产物,其根据也必然深藏在社会道德生活之中。我们探讨、揭示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矛盾,就是要找到伦理道德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的根据或基础。

另一方面,“实践内在包含着人与其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而这些关系的总和又构成了现存世界的基本关系。可以说,实践以缩影的形式反映着现存的世界,它蕴含着现存世界的全部秘密,是人类所面临的一切现实矛盾的总根源。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出发去反观、透视和理解现存世界,把对象、现象、感性当作实践去理解。”⑤“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建构原则”⑥,“马克思主义哲学确认实践是社会的本质,也就是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社会,或者说,把社会‘当作实践去理解’”① ,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②。

把以上两个方面相对照,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观点反观、透视和理解社会道德生活,我们不难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本质就在于道德实践;道德实践是道德生活的基本领域,是伦理关系的发源地并构成伦理道德发展的动力;“一旦脱离了实践,伦理学不但没有了思想资料,而且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③ 。马克思曾有过类似的思想,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把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分为四种,即科学理论的、艺术的、宗教的和实践精神的,而道德就“是人类的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能力。”④

沿着这一思路,对社会道德生活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在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道德现象中,最常见、最一般、最基本的道德现象就是道德行为。人们的道德行为不仅一般地蕴含并表现着人们的道德意识,也含有行为据以体现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而且道德行为还是其它的道德活动和道德意识、道德规范所借以反映和调节的中心。所以,“道德行为是道德活动领域的根本内容”⑤;“道德行为是最基本的道德实践活动”⑥;“伦理学基本说来是一种行为科学”⑦。国外一些学者也曾有过相关论述,如:杜威,“伦理学者,研究行为而辨其正邪善恶之学也”;斯宾塞,“伦理学者,研究一般行为中最进化之人类行为,及其直接间接对于群己福利之促进或阻碍者也”。⑧马克思也曾经指出:社会生活中各种事情的原初发生,常常“起初是行动,因此他们还没有想就已经做起来了。”⑨

社会或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或者说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根源。而人是实践活动的主体,人的行为是实践活动中联系主体与客体的中介和关键环节;人的行为方式或实践方式,作为行为主体、人的行为与行为客体的统一体,不仅是他们统一的基础,而且是他们发展变化的根源;实践方式固有的内在矛盾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矛盾,进而最根本的实践方式――生产实践方式内在的基本矛盾构成社会生活最根本的矛盾。作为社会生活基础和根源或者说作为社会生活本质的实践,具体说来指的是实践方式或行为方式。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从实践方式(最根本的就是生产实践方式)中找到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根源,或者说,才能够通过对实践方式特别是生产方式的分析来说明或预测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的一个简要概括――已成为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共识。

同样的道理,道德实践是社会道德生活的本质所在,而且作为社会道德生活本质的道德实践具体说来指的应是道德实践方式或道德行为方式。或者说,道德实践方式或道德行为方式,是道德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及道德行为的统一体,进而也是它们统一的基础和它们发展变化的根源;我们可以从道德实践方式内在矛盾中找到社会道德生活发展变化的根源,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对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内在矛盾的分析来说明和预测社会道德生活的发展变化。也就是说,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固有的内在矛盾即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矛盾。

这样,我们就找到了按照系列道德结构而深入认识各个道德现象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出发点――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及其固有的内在矛盾。道德实践或道德行为一旦发生,就必然会存在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道德行为主体与道德行为客体的关系,这一方面构成伦理关系;另一方面是道德行为主体与这种关系(即前述道德行为主体与道德行为客体的关系)的关系,这一方面构成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能力。这两个方面即伦理关系与道德能力的辩证统一就构成了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

进一步来说,一方面,人作为主体,其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关系中发生的,并且总要作用于一定的对象即行为客体,从而主客体之间就必然会发生联系,构成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并形成这种关系与原有关系的关系;当作为主体的人意识到这几种客观关系,并对它们进行评价和调节时,主体的行为就成为道德行为,相应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分别成为道德行为主体和道德行为客体,这几种客观关系也就构成了伦理关系。宋希仁先生对伦理关系的这一特点曾作过说明:“伦理是一种客观的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这种关系的领悟和治理。就是说,只有形成了客观的关系又通过人为的有意识的调节,才能构成伦理关系。”①

另一方面,主体要领悟和调节这种客观的伦理关系,就必然会形成主体与这种关系的关系,而它就取决于或者就主体方面来说就是主体的道德能力,即主体对这种关系觉悟、体认、把握和调节的能力。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构成了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内在固有的矛盾。

第7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关键词】国内外 网络伦理 启示

国内外网络伦理学术基础研究比较

国外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早,早在194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维纳在其专著《人工智能的使用》中,就阐述了计算机伦理的基本问题、主要伦理案例和应用伦理的有效方法等,该书使他成为当之无愧的计算机伦理研究的奠基人;70年代中期,美国部分大学开始开设和推广计算机伦理课程;80年代,以詹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为代表的一系列有关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发表,标志着网络伦理研究进入了繁荣阶段。网络伦理道德问题日益引起各界人士关注,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开始出现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①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

我国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主要是通过译介西方网络伦理方面的理论著作和实践经验来探索性地建构网络伦理体系。1997年陆俊和严耕的《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一文开启了我国网络伦理研究的先河。1998年他们与孙伟平合著的《网络伦理》一书对网络伦理的内涵做了界定,网络伦理即“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并将其研究对象划分为三个类型:在网络使用和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网络与社会其他现象相关联而出现的交叉问题;由网络道德而引起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广泛地关注网络伦理问题,并开展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出版了多部著作。如刘云章的《网络伦理学》(2001)、鲍宗豪的《网络伦理》(2002)、徐云峰的《网络伦理》(2007)、赵兴宏的《网络伦理学概要》(2008)、周兴生的《青年网络伦理》(2011)等。总体而言,我国网络伦理的研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主要以西方网络伦理的研究为参照系;第二,网络伦理学科体系的构建尚在探索中,网络伦理的内涵、网络伦理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网络伦理的基本内容等都处于争论和探索阶段,且正经历着由译介西方的研究成果到探索与中国传统文化和基本国情相结合的过渡时期。

国内外网络伦理研究内容的比较

基础理论方面。国内外学者通常都强调网络生态伦理问题的“实用性”,将其划分到规范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的范畴,重点在于探讨制定何种规范性指导方针才能够将网络生态主体行为失范的问题予以解决。由于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传统伦理学的规范、概念、理论为网络生态伦理的理论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基础,所以目前的网络生态伦理研究主要是依托传统伦理范畴对网络社会现象进行解读。诸如网络社会的义务、权利、公正、平等、隐私、网络社会主体的道德等。西方学者主要有三种主流经典道德理论,分别是权利论(以罗尔斯、洛克和霍布斯为代表)、义务论(以罗斯、康德为代表)、功利主义论(以密尔和边沁为代表)。权利论强调权利是道德的基础,强调在网络社会中尊重个体权利,在网络社会中正当的行为是与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或自由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的。功利主义是为了每一个受到某一行为影响的人的最大幸福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有利于人们在网络道德各种冲突中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②我国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指导,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和研究的基本方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为基本的理论旨归。相对而言,我国的网络伦理基础研究比较薄弱。

具体内容方面。国内外网络伦理研究的共性内容主要有网络礼仪、网络犯罪、网络隐私权、网络知识侵权、网络犯罪问题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西方国家更注重信息自由,我国除了关注一些共性问题外,还对网络色情、网络政治民主、网络文化冲突与霸权、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基本原则方面。国内外学者主要是结合现实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进行思考。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巴格认为:人类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价值观念并没有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变得过时。他提出了三条网络伦理基本原则。第一,为了防范不道德行为,可以鼓励遵守规则行为,惩处不道德行为;第二,采用真实、公正、诚实等一致同意的原则;第三,在禁止不道德行为的过程中应用以上原则③。我国的网络伦理原则主要是在借鉴西方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梅英提出的:网络生态主体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行善原则、无害原则等五条原则。④

具体规范方面。发达国家的政府和相关机构非常注重对网络伦理规范和准则的可操作性研究,积极制定各种伦理规范和准则以确保国家的安全。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了“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指出了“六种不道德行为”,英国计算机学会制定了“五条信息伦理准则”等,其中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是最有影响力的。除了伦理规范以外,发达国家还注重将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以使规范获得权威性和普通的约束力。如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案》、英国的《3R安全规则》、韩国的《信息通信基础保护法》等。

在中国,2001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开始生效,它将“爱国、守法、公平、诚信”视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同年底,团中央等部门正式推出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求青少年“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第8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关键词:行政伦理;行政伦理研究;公共性;美德伦理;规范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6-0106-06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异常复杂的历史转型期,这一处境反映到学术研究领域,使得建构在历史和经验向度的“价值选择”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在哲学界和公共行政学界,学者们针对行政伦理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通过CSSCI数据库检索2000年以来以“行政伦理”为篇名的文献,从背景、内核、属性、主要论域及研究展望等方面,对十多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价。

一、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兴起的背景

第一,从历史背景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源远流长,这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土壤和价值要素。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倡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并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充满了朴素行政伦理的火花。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为传统行政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源与基础。随后,儒墨道法相继嬗替的博弈形塑了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的主流与边缘之态势[1]。中国丰厚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现代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基础,在适当的契机可以顺势开出现代行政伦理之花。

第二,从现实背景看,当前中国公共行政实践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型构了行政伦理研究的现实境遇。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受到了极大冲击,与之相应的行政伦理体系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现代行政的需求,因此,新世纪以来,为了引导对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治理,中国理论界广泛开展了对行政伦理的研究。

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铺垫与支持,行政伦理问题的严峻现实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现实动力,加之近年来学界逐渐形成的有利的研究氛围,促使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呈现勃兴之势。

二、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公共性

价值向度的行政伦理通过行政价值的内化起着提高行政人员道德水平、规范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作用。作为公务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道德追求,行政伦理价值具有重要的评价和导向功能。顺理成章地,行政伦理价值便成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逻辑起点。

行政实践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活动,这一复杂性决定行政伦理价值并非是一种单一价值,而是多种价值构成的有机体系,表现为诸如“公正和正义的结合”[2]、“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3]等。但是,这种宏观勾勒式的描述只能为我们展现大致的轮廓,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还需要从伦理价值体系的内核入手。不少学者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如有些学者认为“勤政”是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4];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之间,因为行政伦理实践的复杂性决定“我们只能在某一视角范围内肯定公平优先而在另一视角范围内肯定效率优先”[5]。然而,勤政仅仅是行政人员应当遵循的一种具体法则,并不能指导复杂的行政伦理实践,特别是当行政人员面临激烈的伦理冲突时,作为价值核心的“勤政”往往应对无力。而如果将行政伦理价值核心置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则往往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特别是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更是严峻的考验。

结合理论文献和社会现实来看,中国行政伦理体系实际上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内核生长起来的。公共性是行政体系合法性的来源和行政活动正当性的依据,嵌含在每一项现代行政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行政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行政制度的“公共性”是在其本身建构和运行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属性,是“对作为非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以及同作为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之间关系的研究”[6],并实际上成了现代行政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指向。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现代行政所承载的这种“公共性”必然内化为行政伦理要求,并成为统领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

价值核心内含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本质,明示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定位,指引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方向。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正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价值核心构建起了庞大的学术图景,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和技术上的支持。

三、行政伦理的价值属性:美德伦理抑或规范伦理

人的伦理道德生活是由元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个层次构成的综合系统,不同层次的伦理形态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问题意识不同,对道德认知和动机的看法也不同。一般而言,元伦理涉及的是终极信仰和道德形而上的议题,行政伦理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那么,行政伦理的属性究竟是美德伦理还是规范伦理?

“规范伦理学与道德伦理学之分,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的中心:前者以‘我应该做什么’为中心;后者以‘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为中心。”[7](p4)换言之,规范伦理追求从制度和规范的维度解决伦理问题,而美德伦理强调从个人的道德心性方面解决伦理问题。沿着这个逻辑,我们的疑问就转化成了另一个问题:行政伦理是依靠制度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还是通过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来引导其自身的行为?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美德伦理,那么就可以借助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超越官僚制的弊病,从根本上保证公共行政的公平与正义。中国传统行政伦理追求和崇尚的“内圣外王”模式正是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的典范。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内在化”的道路,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水平和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最终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有些学者提出的“建立行政伦理价值观与社会成员价值观之间的灵活调适机制”[8]、“行政人的活动是一种德性实践”[9]等观点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但从实践来看,在政治科学中,“‘社会人的设定’、‘人的权力’、‘理性的限度’等理论为制度设计存在着的诸如‘权力会被滥用’等作了各种前在的预设”[10],如果过分相信人的道德素质,放弃制度的约束,行政伦理建设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规范伦理,那么就需要通过外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来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把行政伦理当作一种美德伦理有悖逻辑,而且蕴含着内在的矛盾性和脆弱性[11]。因此,只有将行政伦理的属性明确为规范伦理,才能检讨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沦为空谈的理由,并对当代行政伦理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规范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外在化”的道路,即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引导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如李沫阐述的“行政伦理法典化的运作构想”[12],丁成际提出的“推动行政伦理监督立法”、“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与利益保障机制”[13]等观点。但是,反过来说,行政伦理本身就是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的价值选择,如果单靠外在的规范而没有内化为道德法则,其效果必定堪忧。

事实上,我们讨论行政伦理属性的目的并非是要以规范伦理否定美德伦理或以美德伦理否定规范伦理。这两种属性在本质上并不是对立而是互补的,“表达了良好道德秩序建构和传承所需要的相辅相成的两条思路”[14]。在行政实践和行政伦理的建构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着行政伦理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四、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主要论域

(一)行政伦理困境:利益指向与效忠对象

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常常遇到的问题并非是“我该不该做出正确的行为”,而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人员必须在“两种以上行为之间进行选择,而每一种行为均有其价值标准予以支持”[15]。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伦理困境。处于伦理困境中的行政人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做出负责任的行为选择?

这一问题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有从内、外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的[16](pp281286),有从冲突角度加以审视的[17],也有从终极善的冲突和基本价值的矛盾方面进行阐述的[18]。这些研究虽然庞杂,但若进行细致的分析就可以发现,行政伦理困境实际上指向两个关键性的抉择。

第一,行政人员要追求何种利益?这要从行政人员自身的角色定位谈起。行政人员既扮演着“公务员”的角色,也扮演着“公民”的角色,如何调和这两种角色以及角色背后的利益诉求(在现实中,这两种利益诉求可能是矛盾甚至对立的),成为行政人员必须面对的难题。行政人员如果缺乏正确的道德意识,可能会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行政人”的要求,违背应当履行的职责,淡化甚至牺牲公共利益[19]。退一步讲,即便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先,伦理困境依旧存在,例如“在资源分配的公共行政过程中,如何公正而合理地分配资源,对行政人员来说就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选择”[15]。

第二,行政人员要效忠何种对象?效忠行政组织是行政体制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是行政人员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之一。但是,作为整体的行政组织的一分子,行政人员又必须效忠于行政组织所效忠的对象,即人民。这种效忠对象的二重性蕴含着冲突的可能。当行政组织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存在偏差时,效忠组织的要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就会对行政人员进行道德拷问。从理论上看,行政体制必须效忠公共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先。但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由于前者的道德约束力和激励机制强大而具体,而后者却往往是模糊而缺乏硬性约束的,此时,行政官员就可能为了组织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20]。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

(二)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与原因

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上是行政权力的异化,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罔顾行政伦理的规范与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目标的行为。新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利益结构的重组,导致行政实践中的伦理失范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引导行政伦理、规避伦理失范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第一,行政伦理失范的本质是行政主体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多种多样,肖勇将其归结为八种类型:经商型、权力寻租型、公款公贿型、贪污腐化型、卖官鬻爵型、渎职型、泄密型、隐匿财产型[21];高中义、高伟认为行政伦理失范表现在利益倒错、权力角逐、权力扩张、欺下瞒上、任人唯亲五个方面[22];还有学者运用统计工具,借由行政伦理观调查来反映行政伦理失范的现状[23]。但是,无论表象如何,其本质是一致的,即行政主体放弃或者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运用“公共”的权力谋求“非公共”的利益。

第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在于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从个体层面来讲,行政人员的道德缺位是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的关键。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角色表现出不稳定性”[24];“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的角色冲突”[13]直接引发了行政伦理失范。从制度层面来讲,现行监督制度没有切实发挥作用,为行政伦理失范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在“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执行不力、奖惩机制不对等、监控不严”[8],“权力约束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存在问题”[25]等方面。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其实也就是行政伦理失范的内在原因与外在原因,这二者的共同作用催生了一系列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三)行政伦理建设:三种典型模式

行政伦理建设是应对行政伦理失范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公共行政实践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至关重要。在理论与现实的结合点上,学界系统地阐述了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并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统一,这样,行政伦理建设自然就包含了两重逻辑。行政伦理蕴含着“整体的制度规范维度”与“个体的自觉约束维度”,二者的结合体现出“道德他律与自律、外在与内在、硬化与软化、社会约束与自我约束的关系”[26]。具体而言,就是“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通过个人的道德实践活动来解决社会中的伦理问题”[27]。此外,还有学者将制度伦理进一步细分为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维度[28],既强调制度的伦理价值,又凸显价值的制度取向。这种分析条理清晰、逻辑明确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日渐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第二,结构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一个多维结构,这样,行政伦理的建设自然就是一个多维过程。如董建新提出要从政府组织伦理、政治家个人伦理和政府官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29];王云萍提出要从公共政策伦理、公共组织伦理及公共行政人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30]等。但是,这类划分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操作困境,另外,在能否保证逻辑上的互斥和范围上的穷尽方面也有待商榷。

第三,问题导向型。这种观点认为行政伦理建设必须落实到行政实践中,主张要以问题为导向。如彭未名、丁辉霞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服务理念-角色定位-行为模式-制度内化”[31];向波从公共危机治理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入手,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制度约束、张扬‘公共人’特性和责任意识的觉醒”[32]等。这类观点具有显著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实现行政伦理与现实环境的合理对接。

(四)行政伦理法制化:可能与限度

有学者认为,将行政伦理建构在行政人员的自律上,往往无异于“空中楼阁”,公权道德化、公权伦理化的观点是受到质疑的[33];有学者明确提出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措施[34]。这些研究都肯定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其观点逐渐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针对行政伦理能否立法这一问题,有学者曾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行政伦理规范一旦上位为法律规范,就会失去道德约束的意义,伦理规范就不再具有道德性而呈法律性[11]。但从实践来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伦理规范都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其次,即便在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伦理规范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底线原则、非心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同一原则”[35]等。这些原则为行政伦理法制化构筑了边界,保证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良性运行。

当学界在欢呼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时候,有些学者则忧心地指出这一进程可能存在着的过度化倾向,重法制、轻德性也可能带来严峻的问题。法制化确实可以成为解决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绝不能成为行政伦理重制度、轻德性的充分理由。法制同样并非尽善尽美、无所不能。基于这一点,有学者提出要改变“伦理-制度-法制”的思维方式和建设路径,提倡“制度(法制)-责任意识-伦理自主”[36]的逆向思维,将伦理自主作为终极目标。这类观点也应当得到关注。

当然,无论争论如何,行政伦理法制化对于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未来的行政实践中,进一步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应当是题中之义。

五、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展望

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学科体系日趋完善,研究广度和深度日趋扩展,在实践领域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但仍有不少可以继续深入的空间,这里提出几个可能的方向。

(一)在研究内容上,关注后现论可能带来的突破

从已有研究来看,传统行政伦理和现代行政伦理都试图构建自己的范式,并借此厘清理论、指导实践。但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这种思维模式遭遇了不小的挫折。正因如此,我们需要转而寻求思维方式的突破。后现论的逐渐兴起和扩散渗透到公共行政实践中,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转变揭示出某种图景。后现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通过对传统的怀疑和对现代的批判,在解构的基础上重构,有可能突破现有困境,实现良好的公共行政。从另一个方面说,后现论推崇对话和沟通,反映出一种开放式的思维,实现了不同观点间的互动,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形成了伙伴关系或合作关系。建构在这种关系之上的行政伦理价值或许会为行政体系带来新的改变,这一点值得引起关注。

(二)在研究方法上,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

回顾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发现,大部分研究采用了单一学科的方法,突出价值判断。但行政伦理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领域,既直接涉及行政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也间接涉及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学科。正是由于涉及学科的复杂性,行政伦理研究需要“用‘全学科’的方法研究行政伦理问题”[37]。近年来,不断有学者使用社会学或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审视行政伦理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长远来看,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是行政伦理研究的必然趋势。

(三)在研究视角上,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转变

纵观过去十几年的行政伦理研究,核心在于专注构建行政伦理的概念、体系等学科层面的整体性架构。应当说,这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理论贡献毋庸置疑。但是,“一旦某个学科有了制度,那么在某个专题上,甚至在知识的推展上,并不需要才气,或者天分,只要规规矩矩地努力就可以了。”[38](p72)当行政伦理研究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过度重视学科导向反而限制了行政伦理研究的发展。可喜的是,不少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特别在最近几年,关注时展中展现的实际问题成为大势所趋。这种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的转变必将引导行政伦理研究走向深化、细化、具体化。

参考文献:

[1]高振杨,刘祖云.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与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2]罗德刚.行政伦理的基础价值观:公正和正义[J].社会科学研究,2002,(3).

[3]曾盛聪.论行政伦理的价值――21世纪初公共行政道德化趋势下的阐释[J].道德与文明,2007,(3).

第9篇: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

关键词: 《鄂伦春族文学研究》 王丙珍 鄂伦春

鄂伦春族是我国北方性格鲜明的少数民族之一,在源远流长的繁衍生息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审美文化。鄂伦春族文学就是这种地域民族文化的感性显现与审美凝聚。包括两种媒介形式:一种是形式多样的古代口头文学,另一种是富于个性的当代书面文学,二者先后构成了鄂伦春族的审美文化主体,与该民族的生活文化紧密结合,生动地记录一个民族的兴衰荣辱、生死歌哭与理想愿望,不仅具有弥足珍贵的史料价值,而且具有璀璨夺目的审美价值。如果说创作与研究构成了每种文学均衡发展的两翼的话,那么,面对琳琅满目、积淀丰厚的鄂伦春族文学创作,鄂伦春族文学研究的相对薄弱与理论贫乏赫然彰显,这种不对称局面不仅不利于文学创作进一步发展与繁荣,反而严重制约鄂伦春族文学走出地域、走向全国的脚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丙珍等人新近出版的《鄂伦春族文学研究》一书就显得格外重要,该书以“整合”性的研究视域、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扎实的文献积累,对鄂伦春族文学的“历史、现实、人性有着独特洞悉与关怀”[1],将鄂伦春族文学研究提高到新水平,并为今后研究提供良好的学术范式。

一、“整合”性的研究视阈

首先,著者持有历史的、宏观的研究范式。《鄂伦春族文学研究》一书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其浓郁的历史感与宏观构架。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加以把握。从纵向上看,该书用较大篇幅梳理了鄂伦春族、鄂伦春族文学与鄂伦春族文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能够全面、系统地向读者呈现鄂伦春整个民族与文化的整体面貌,包括历史缘起、阶段特征与演进过程等,为本书问题提出与目标设定提供详尽背景材料。从横向上看,注重从多层面、多侧面、多角度开掘鄂伦春族文学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著者依次分析鄂伦春族文学的民族精神、传统习俗文化、文化、人生哲理、生态文化、审美精神等多个向度,将研究对象置于一个由文化和生命统摄的多层次互动的纵横交错的网络之中,让整个研究呈现出立体、有机、辩证的可贵品格。此外,这种关注横向联系的研究意图还表现在从全球化高度对这种少数民族文学所做的文化关怀与未来展望。对鄂伦春族文学而言,这是一个关乎未来命运的生死攸关的话题,作者不吝笔墨对这个向度上的跨文化认同问题给予富于建设性的探讨,并对全球化视域下民族文学创新与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该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研究方法多样性与跨学科性。任何文学现象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处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网络与文化系统之中,相比于其他文化形式,文学具有更强的文化包容性,它以源自生活又高于生活的姿态显示自身的卓越存在。从理论上说,文学研究没有一套自身专属的批评方法,本身就是跨学科的,作为文学研究之一的鄂伦春族文学研究自然概莫能外。然而,作为一种具有更多历史原生态与人类本真性的民族文化类型,鄂伦春民族具有异常鲜明的习俗、宗教、生态、生存、性格等特征,所以,跨学科性不仅构成鄂伦春族文学创作,而且构成鄂伦春族文学研究的重要维度。在这个方面,作者自觉地认识到,以往研究“多以宗教学、历史学、民族学、民俗学、神话学、叙事学的记述和文化研究为主,少有与文化哲学、中国文学史、文艺美学、生态审美文化相结合的高层次理论研究”[2]。基于上述理论反思及力图完整把握研究对象精神维度的学术努力,著者将自己推向一个更开放、更多元的文化视野,不仅需要研究者熟稔大量古今中外的历史文化知识,更需要具有熟练驾驭多种批评方法的研究能力,而这无疑已作为本书的一个写作优点得到深入贯彻,尤其在把握“地域理念和现代意识,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3]等方面有着更精彩的呈现。

三、扎实的文献积累

该书是一部资料性极强的论著。几位著者均是该领域颇为资深的学者与专家,具有扎实的文化功底与厚实的学术积累,治学态度极为严谨,有着千淘万漉、精益求精的学术苛求,在史料、素材积累与处理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姑且不论以史料见长的相关章节,如“鄂伦春族概况”、“鄂伦春族文学及研究述评”、“鄂伦春民族精神的历史渊源”,单就评析鄂伦春族文学某一精神维度的章节而言,文献、文本、文化三元互证的特征也是异常鲜明的。如阐述“鄂伦春族文学与鄂伦春族精神”的章节中,为了从作品角度证明鄂伦春民族具有勇敢精神、自由精神、无私精神与热爱自然精神等品质,作者提及近三十部传奇与故事,并以细读方式重点研讨了其中十余部,使其结论显得雄辩有力、水到渠成。又如“鄂伦春族文学与传统习俗文化”一章,著者辟出专节详细讨论了“民族语言与口头文学”、“姓氏起源与取名习俗”、“衣食住行的民间风俗”、“社交礼仪与伦理道德”、“:远古的幻想”,所论之处无不知识密集、资料宏富、引证翔实、考证精微、新意迭出。如谈到狩猎民族在出行方面的发明创造时,不仅一一列举了水上、雪上、陆地上林林总总的交通工具,还辅以史料、民俗、神话和传说等文化内容,凡此种种,无不大大增强论述的生动性与趣味性,收到良好的解说效果。

综上所述,《鄂伦春族文学研究》是一部知识丰富、论证谨严、史料翔实、视野开阔、方法创新、观念前卫的优秀学术著作,不仅从整体上勾勒了鄂伦春族文学的发展线索与精神维度,而且从文本、个案等微观层面对之做出了细致解读,特别是著者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从多个层面解析鄂伦春族文学精神维度的理论诉求,使该向度的鄂伦春族文学研究达到新水平,为进一步相关研究拓展领域。

参考文献:

[1]黄大军.历史与现实的变奏――莫言剧作论[J].戏剧文学,2014(6).

[2]王丙珍,关小云,关红英.鄂伦春族文学研究[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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