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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相关规范精选(九篇)

道路照明相关规范

第1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关键词:城市照明 功能照明 景观照明 特色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75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照明是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贵港市的城市照明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良好的城市照明在保证交通安全、美化城市风貌、丰富市民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把贵港建设成为更具魅力的景观城市,保证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全面完善和山水园林景观等夜景照明的整体提升,指导城市照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贵港市市政局组织编制了《贵港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照明规划综合研究了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性质、定位及整体发展布局,结合城市景观风貌规划,以突出“荷城”的南国特色为核心,坚持环保与绿色照明为目的,为贵港市城市照明的发展提供更加具体的行动准则。

一、规划年限、范围及重点内容

贵港市城市照明规划年限和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年限为2012~2030年;规划范围为贵港市环路以内(局部是环路附近)的区域,共计160km2,建设用地面积约98km2。

规划首先对贵港市城市照明现状进行调研,通过对现有的城市公共照明体系的分析评估,提出需重点解决的以下内容:

(1) 确定各级道路照明的照度和照明负荷密度指标。在满足道路照明基本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关注夜间视觉环境的改善。

(2) 制定照明分区策略:综合考虑城市区域的功能属性、环境特征和景观资源,分层次分对象确定照明要求。

(3) 制定分期建设计划:建立照明效果的评价方法,同时考虑经济条件与可实施性,指导城市照明有序建设、有效管理与维护。

(4) 规划贵港市城市照明配电变电所的供电范围,并提出节能实施措施,实现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要求。

二、城市照明总体框架

规划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照明思想理念,结合贵港市中心城区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内涵,利用当地自然地理优势和各类建(构)筑物,采用点、线、面结合,动静结合的手法,创造出充分显示贵港地域文化特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照明系统;同时考虑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照明,注重整体规划的科技含量。

根据住建部《“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相关要求,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服务对象以及照明目的各有差异,二者在功能、布局、建设等方面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二者交相辉映,共同构成了城市照明的空间布局结构。

(1)功能照明规划

规划贵港市功能照明考虑对象以道路照明为主,同时包括桥梁、广场等对功能照明要求较高区域。规划以实现绿色照明为目标,结合贵港市城市道路发展情况和城市亮化工程的推进,对超限期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新建道路照明设施与道路建设、改造同步,最终实现城区功能照明全覆盖。

规划功能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线,根据全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等四个道路等级,分别在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环境比SR和照明功率密度等方面提出相应技术指标。规划将主干道再细分为核心主干道和一般主干道,核心主干道主要是结合景观照明架构需重点打造的城市夜景轴线,其余则为一般主干道。贵港市的城市结构是由中山路主干道形成贵港市主要的南北线;由金港大道形成横向线,以此构成了城市照明基础骨架。

(2)景观照明规划

1)景观照明体系架构

景观照明规划则主要统筹考虑城市商业区、园林及景观节点、地标建筑等区域的夜景照明体系。根据《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贵港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中对贵港市城市景观风貌的要求,规划对城市夜间照明景观进行进一步延伸,着力打造贵港市“依山傍碧水,两轴耀今朝,三带通南北,多点缀荷城”的特色景观照明。

“依山傍碧水”,南山和郁江是贵有的自然生态景观,是打造南国特色园林城市的自然依托。

“两轴”是记录贵港市城事的空间。中山路记录了贵港城市发展的历史演进的足迹,集中了贵港市重要的公共空间,是贵港市“城事”延续的集中建设区,是提升城市景观照明环境品质的重要空间;金港大道是贵港市现代建设成就的展示廊道,展示的是贵港市现代的卓越成就,它记录了当代贵港的城市精神、城市文化和城市品位。“两轴”正是展现贵港现代城市夜间风貌的核心地段。

“三带”是指贯穿贵港南北方向的迎宾大道、仙衣路和规划中的同济大道,是除“两轴”以外最重要的城市干道,这些廊道上形成了一系列的具有一定标志作用的景观节点和特征空间,是城市亮化的重要区域。

“多点”是散布在城区的大大小小的城市特色风貌节点,或是公园、或是广场、或是湖泊。它的夜景可以以小见大的展示贵港的特色。

图1 城市景观照明架构分析图

2)景观照明总体布局与设计要点

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确定贵港城市照明的总体布局形式为依托景观照明体系架构,以城市主干道路、山体、滨水绿带、重要城市节点为核心,一般地区和节点为衬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多个层次出发,通过点、线、面的照明组织,建立完整、明晰的空间结构,达到重点突出、风格协调、特色鲜明的效果。

规划确定了山体、水系、干道及各类城市核心节点需重点进行景观照明设计的范围,并相应提出设计原则与控制要点。例如,要求山体照明应显山露水,重点突出山体雄浑高大的形象,通过重要位置如山顶、山腰、山脚入口以及沿山坡建设的建筑、上山道路和沿路植被的照明体现贵港山水城市特征,丰富城市轮廓线;园林景观照明应突出重点,功能优先,选择重要的园林建筑或景点作为主要照明目标,色彩选择应与园林建筑相适应,强度大小以勾勒出建筑细部轮廓为宜,光源色彩要科学合理,色彩强弱应柔和,产生的效果要符合美学原理,并起到辅助主景、提升主景观赏性目的。

3)亮度分级与光色分区

亮度(或照度)是照明设计中最主要的技术指标,规划按用地功能的不同将城区范围划分为五类控制区,作为对景观照明设计把控的依据。照度分布的一般规律为:市民及游客公共活动活跃程度越高的地区照度越高,交通功能性越强的道路照度越高。同时规划按照光色分布的一般规律将贵港市景观照明进行光色分区,即生活性强的区域和车流量大的干道采用较低的色温,功能性强的区域和普通道路采用较高的色温。

图2景观照明分区控制规划指引图

三、城市照明供电及控制规划

贵港城市照明主要采用专用变电所供电,变电所的供电范围设置不尽合理,有部分变电所的供电半径超标严重,如金港大道东段港口路口附近,供电半径超过2000m。过大的供电范围导致灯具末端电压过低,容易造成回路末端灯具的使用寿命低于正常水平;而部分变电所之间的距离过近,供电范围重叠,造成投资上的浪费。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规划对贵港市城市照明变电所的供电范围进行统筹优化;景观节点和景观视廊供配电点根据需要设置。

贵港市道路照明采用无线监控系统进行集中控制,可以对各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功率和开关状态进行实时采集和监控、远程实时控制,实现根据时控和光控来控制开关灯,实现了对全市路灯运行状态的统一监控和管理。规划要求在现有控制技术的基础上,将景观照明控制也纳入集中监控,控制方面实现整个城市照明的一体化管理,为实现系统节能奠定良好基础。

四、制度保障

规划的实施,需要有资金、人才、设备的投入和各部门协调配合及相应的制度做保障。规划结合贵港当地实际维护管理情况,明确提出各类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制定维护计划,从照明设计、市场监管、资金和人才的保障、信息化管理、安全维护等多方面提出相应的实施措施。同时针对目前贵港市在城市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分离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在肯定建管分离制度的必要性的同时,提出加强部门协调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五、小结

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需要结合地方特色和现状情况,根据城市性质、自然景观及总体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城市照明的总体风格和照明水平,指导城市照明和谐、有序地建设与发展,同时为城市照明的分期建设、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和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沈俊超,齐立博. 从“功能照明、景观照明”走向“绿色照明、特色照明” [J] . 城市规划,2010,(1).

【2】陈仲林,杨春宇,何荥.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研究[J]. 道路照明,2005,(3).

【3】李勋栋. 上海城市照明光污染现状调研与分析[J]. 光源与照明,2011,(1).

第2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户外空间和各类户外设施。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城市照明、广告标志、园林绿化、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工地、城市水域、城中村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理范围。

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地级市,县城标准适用于县级市及县城,乡镇标准适用于乡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屯)。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标准

1城市道路

1.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道路保持整洁,并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主要道路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其他道路定时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除特殊情况外,路面冲洗应在晚22:00至凌晨7:00进行。偶发道路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1.7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列车和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临街单位、商店“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1.10临街饮食店铺不得随意排放油烟、污水,禁止炉灶出店作业。

1.11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2不得在主次干道、进出城口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3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4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无泥污。运载垃圾、散体和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性,注重美观,造型、装饰和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等)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特色,附属设施的形态和色彩应与建(构)筑物本体的设计、建造相协调。

2.4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不得擅自封闭外挑阳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5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每三至六个月清洗1次,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1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1次。

2.6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7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8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9新建住宅楼应设置统一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10市区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城市照明

3.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4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4.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4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4.5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4.6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4.7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4.8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一店一招,大型门面可按实际情况设置多块招牌,其高度、色调应协调一致。

4.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园林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城市绿化景观。

5.3.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4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5.5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5.6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5.7推广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5.8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9不得购买或移植古树作为城市绿化景观树。

5.10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6居住小区

6.1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交通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6.2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乱堆放物品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和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6.3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信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6.4小区内无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5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垃圾箱、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6.6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公共场所

7.1各类公共场所应合理配置无障碍设施。

7.2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7.3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7.5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将垃圾清理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6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配套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7.7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7.8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场外停车带客,公共汽车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出租车应在指定站牌停靠。

7.9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7.10携带各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8公共设施

8.1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8.2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8.3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8.4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8.5市区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以上,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

8.6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应全面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除“四害”。

8.7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建筑工地

9.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9.2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位于主干道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3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工期超过6个月的应砌筑实体围墙,其它可采用铁皮波纹板;围挡应稳固、整齐、美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档上无乱张贴、无乱涂画、无乱挂横幅;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9.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9.4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9.5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应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9.6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7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9.8建筑工地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9工棚应整齐、美观、统一、协调。

9.10施工人员应整齐着装,文明作业。

10城市水域

10.1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10.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10.3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

10.4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11城中村

11.1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1.2城中村容貌和环境卫生应逐步实现村容整洁、设施完备、制度健全,管理有序,达到城市管理水平。

11.3城中村内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配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专业清扫保洁队伍,按有关标准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道路硬化、平整并定时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

11.4城中村内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应规范设置,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应准确、规范,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11.5城中村内集贸市场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做到垃圾不落地。收摊前将垃圾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并将油污、污迹清洗干净。

11.6城中村内建筑工地应规范管理,设置有围挡及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车辆进行清洁,不得带泥污上路。

11.7城中村内池塘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县城标准

1县城道路

1.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临街单位、商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应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无乱贴乱挂物品。

1.10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1不得在主干道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2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3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县城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性,造型、装饰、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不得擅自封闭外挑阳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4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

2.5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6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7主要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8新建住宅楼应设置统一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9县城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县城照明

3.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现象。

3.4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县城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4.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4利用县城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4.5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4.6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4.7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4.8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一店一招。

4.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县城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园林绿化应符合县城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县城绿化景观。

5.3.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4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5.5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5.6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5.7推广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5.8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居住小区

6.1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6.2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6.3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6.4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5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6.6县城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公共场所

7.1公共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7.2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7.3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将垃圾清理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4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7.5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7.6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场外停车带客,公共汽车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

7.8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8公共设施

8.1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8.2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按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8.3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处理。

8.4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8.5县城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

8.6县城生活垃圾收运应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除“四害”。[1][3]

8.7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建筑工地

9.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9.2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9.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9.4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9.5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6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9.7施工人员应整齐着装,文明作业。

10县城水域

10.1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10.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10.3各类船舶、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

10.4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乡镇标准

1乡镇道路

1.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

1.3各类桥梁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现象。桥区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保持洁净、美观,桥下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的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道路应定期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的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临街单位、商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应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1.10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1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不得占道经营。

1.12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3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乡镇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的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乡(镇)容的物品。

2.4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2.5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6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7乡镇主要道路两侧、乡镇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

2.8乡镇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乡镇照明

3.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体现绿色照明。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4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完好和整洁美观。

4.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乡镇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乡镇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3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垃圾杂物。

5.4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5.5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公共场所

6.1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6.2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6.3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排水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6.4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6.5公交车站、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和停靠,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

7公共设施

7.1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传媒、供水、排水、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7.2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7.3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7.4乡镇生活垃圾应实行集中处置,垃圾收运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7.5乡镇应按规范设置水冲式公厕,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

8.建筑工地

8.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8.2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8.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乡镇道路及公用设施。

8.4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含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

8.5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8.6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乡镇水域

9.1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水生植物等漂浮物。

9.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9.3各类船舶、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9.4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村庄标准

1村庄道路

1.1道路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形成便捷、顺畅的交通系统。村庄外部应通柏油(水泥)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沿路两侧无明显暴露垃圾;沿路乔木、灌木搭配美观、整齐,无悬挂垃圾、杂物。村庄内部道路硬化应达90%以上,路面平整、清洁、完好,无堆放杂物、积水、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村庄内、外道路应连接顺畅,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1.2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乱搭乱盖,不得占道堆放农具、柴草等物件。对占用公共道路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和有碍村容村貌堆放的杂物应及时拆除或处理。

1.3桥梁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批准,桥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现象;桥区清扫保洁应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保持洁净、美观;桥下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村庄道路应定期清扫保洁,保持卫生整洁。道路两侧无堆积垃圾粪便、污水乱倒乱排、车辆乱停乱放和物品乱贴乱挂等现象。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排水沟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

1.5道路两侧排水口(沟)应保持畅通,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6在街头临时设置的销售摊点应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7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不得占道经营。

1.8道路施工应设置警示标志,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2建筑景观

2.1严格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审批村民建房和各项设施建设,“一书一证”制度执行率达100%,没有违反规划乱批乱建和一户多宅现象,闲置宅基地应整理置换。

2.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节地节能要求。

2.3村庄内无残垣断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形整洁、完好,外墙面无乱贴、乱涂写、乱刻画,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村容的物品。

2.4庭院应整洁卫生,环境优美。住宅建筑整洁、舒适、经济实用,配建有卫生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作物晾晒场地和农作物仓房;厕所有墙、顶、门、水封式便盆,有水冲洗,地面和墙壁贴瓷砖;厨房通风透光,墙壁粉刷,使用沼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燃气、沼气入户率70%以上;庭院地面硬化,修建有花坛或植树栽花予以绿化、美化;室内室外、房前屋后保持整洁卫生,无杂草、污泥、垃圾、粪便等,及时清理屋顶的枯枝、落叶;农具、柴草、杂物堆放整齐;人畜分居,实行家禽和牲畜圈养或拴养。

2.5注重历史文脉、乡情民风的传承和保护,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和古村落、古民居等)应保持其原有的风貌、格局和特色,不得随意拆除和破坏,并设置保护标志。

3村庄照明

3.1道路照明设施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路灯的杆型、灯具、光源、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形配色应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3.2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招贴栏等设施设置的位置应适当,布置形式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和美观。

4.2村名、店名、各种标志和广告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绿化用地应占村庄建设用地的30%以上。

5.2村庄行道树绿化应以当地树种为主,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上无垃圾、无擅自悬挂物品或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3小绿地、小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应布局合理,乔木、灌木、花草搭配合理,植物生长、维护良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5.4农村工厂、学校、农户庭院内应种植果树、花草,进行绿化、美化,营造景观优美、协调的庭院环境。

5.5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公共场所

6.1举办各种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水域)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6.2集贸市场内部及周围环境应保持卫生、整洁;经营摊点、货物应摆放整齐;各摊点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地面平整、洁净,无垃圾、积水;排水沟渠及时清理,保持畅通;及时清运垃圾,做好除“四害”工作。市场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6.3公交车站、停车场的设置合理,设施完好,车辆进出、停放整齐有序。

6.4各类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每日安排有人清扫,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7公共设施

7.1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邮政、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交通等)应基本配套,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7.2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拉管线等现象。

7.3村庄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收运容器化和密闭化、分类收集、集中处置。村庄内应设置有符合环保要求和足够数量的废物箱、垃圾池等公共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7.4村庄内应建有硬化的公共排水沟,每户房屋前后应建有排水明沟或暗沟,各类排水沟渠、设施应配套,构成较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应及时清理排水沟,无污泥淤塞,保持整洁。应对池塘进行改造和清淤整治,使之具备初级的污水处理功能。粪便和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入村庄排水系统,再排入村庄周边的池塘或其它设施进行生物(无害化)处理。

7.5村庄应有规划地建设足够数量的带粪便净化处理池的公厕,厕所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粪水外溢。

7.6村庄用上清洁卫生饮用水的住户应达到90%以上。

7.7村庄应配套建有村卫生所、计生服务室、乡村学校、农民培训的职校技校以及村广播室、村文化活动室或书报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地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7.8村庄应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8建筑工地

8.1建筑工地应设置有施工警示标志和围挡。

8.2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等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置于围挡之内,并及时清理。

8.3载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的各种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现象。

9村庄水域

9.1应重视治理、保护好村庄内的坑、塘、河、湖等水系,水域沿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9.2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漂浮物。

第3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双科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并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步骤

(一)工作任务。

对符合规划的亭房予以保留,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报亭,向次干道、巷道、商场(市场)、社区进行分流,对部分非书报亭房、破旧亭房、无业主纯属占道经营杂货的亭房予以取缔。

(二)工作步骤。

首先对城市主干道上的亭房重新进行规划;其次对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亭房向次干道、巷道、住宅小区分流或取缔;严格控制数量,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及设置标准的予以取缔。

四、整治标准

(一)占道亭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邮政报刊亭设置标准:长3.5米、宽2.5米、高2.5米;**晚报亭设置标准:长3.82米、宽1.82米、高2.3米。其他经批准设置的亭房,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标准进行设置。

(二)不得设置占道经营性亭房的范围:

1.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30米范围内;

2.主次干道交叉路口20米范围内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口20米范围内;

3.公交站点及两侧各20米范围内路段;

4.残疾人专用道、盲道;

5.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路段;

6.城市道路快车道;

7.城市各类地下管线出入口、各类井盖;

8.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占道亭房的区域。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区负责本辖区占道亭房的日常监管、卫生保洁等工作。

(二)市市政市容局对各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亭房给予审核,按照城市占道亭房规划、设置标准及各项条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如审核同意由各区审批。市市政市容局要加强对已经批准的占道亭房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区、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划、设置标准、设置效果、擅自变更占道亭房用途、转租或转让以及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依法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违规设置及违规经营的占道亭房,给予批评、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立即予以取缔。

(四)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晚报社、市邮政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对设置的交警岗亭、治安联防岗亭、行政执法岗亭应定期维护保养。

(五)由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牵头会同各区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占道亭房整治工作,待整治完毕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规范设置的占道亭房进行日常管理。市创建办负责按照《**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各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占道亭房的日常检查情况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六、依法加强对占道亭房的后续管理

(一)城市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设置各类占道亭房。城市占道亭房的设置,由亭房经营单位向所在辖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初审后报市市政市容局依法审核。

(二)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收到占道亭房设置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占道亭房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标准的,上报市市政市容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设置占道亭房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所有在我市经营的书报亭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各区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1年。**晚报、邮政报刊亭应按其亭房总数30%的比例,用于安置下岗、特困等弱势群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置事宜。

(五)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作废。

(六)已经审批且尚在批准期限内的占道亭房,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书面通知占道亭房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七)占道亭房外立面、屋顶出现锈蚀、损毁、变形、污浊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八)申请设置占道亭房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标明经营范围;

3.占道亭房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九)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占道亭房(**晚报、邮政报刊亭、各类执法岗亭除外),设置期满后不再批准设置;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类亭房,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十)所有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按规定的地点、范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亭房用途及超范围、超面积经营;

3.禁止在占道亭房外立面附加广告,张贴宣传画;

4.禁止转租、转让;

5.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及消防器材、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及保洁费用;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6.不得损坏道路、上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7.占道亭房使用者有义务承担亭房周边5米范围内清扫冰雪、市容保洁、绿化管护等工作;

第4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关键词】园林景观工程;供配电;安全防护;自动控制系统

一、供配电

通常情况下,大型及的园林景观工程的电气照明工程采用的变配电所是与住宅小区供电10KV变电所,选取的位置通常应该尽量靠近负荷的中心,但是在景观工程中变配电所的选址,其外观设计应该与整个园林景观保持协调一致,或采取隐蔽处理方法,尽量不影响景观效果;而在处理小型园林景观照明时,采用低压220/380V就可以满足景观的供电要求,配电箱的位置不一定必须处于负荷中心,可以根据供电半径和电源至末端受电点的距离来综合考量。另外,依据我国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于供配电工程有相关规定,即正常运行下的景观照明,其末端处受电点电压偏差控制在5%-10%之间。对于供电系统的形式的选择,需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树干式和放射式系统的优点,取长补短,并且需要预留一定的备用回路,以满足特殊情况下的用电需求。

二、线缆敷设

线缆敷设不仅关系到园林工程的照明效果和质量,还关系到整体能耗的增减。通常来讲,室外照明工程区域内电缆在非硬化地面部分可以采用铠装电缆直埋方式,而在硬化地面部分及道路下敷设时应穿保护管。但在北方地区施工,要保证电缆埋设的深度在冻土层以下,以免冬季受到低温严寒的影响而无法正常供电。同时在线缆敷设的设计中,根据景观的具体布设情况,还应考虑电缆和树木的间距。电缆截面选择,应以计算电流和电压降两个指标综合确定。以计算电流确定导线允许载流量确定导线截面;进行线路电压损失计算,可使线路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线路截面选择经济合理。

三、安全防护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规定,户外照明及动力回路的开关应选用带漏电保护装置的断路器,并使其正常泄漏电流值小于其额定不动作电流值,漏电保护装置应装设在户外分支回路上,以便于发生故障时,其影响面较小。

2、景观照明工程中的户外照明中的各种灯具装置,如路灯、庭院灯以及草坪灯等,必须要配有相应的熔断器,及专用PE线端子,对杆内发生的短路和碰杆起保护作用。

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规定,涉及水池、喷泉内等水下灯具的安装和布设时,必须要高强加密的防触电灯具,并且其电压要小于12V。此外,为了保证旱喷泉的用电安全,所有电压超过12V的潜水泵也一律不得使用。

4、户外景观的照明电气设计中,还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灯具设备接地线一定要独立重复接地,其次,对于一些易导电和传感的金属管件,要做好相应的防护处理,避免因电位联结截流不当导致的短路现象;再次,要适当处理照明控制箱同至灯具之间的距离,过近过远都会给变压器安装造成困难。最后,涉及到水下照明时,水下的灯具和电缆的使用都应该预先做好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其绝缘电阻小于等于0.5MΩ。

四、园林景观照明设计的主要内容

园林景观照明的主要内容是在于将夜间的园林通过灯光布设和光影效果来打造更加适宜的观赏意境和范围。其目的是增强对物体的识别性和营造环境的氛围,提高夜间出行的安全度,保证居民晚间活动的正常开展。其最基本要求是要保证游人的游览安全,具体标准是能够较为清晰的识别园内方向和景物,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类休闲和娱乐活动;而为了提升景观质量,营造独特的夜间园林景观,还要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选择造型优美、颜色柔和的灯具,使其与周围景致浑然一体。应根据视觉要求使景区内道路、场地、水景、植物、雕塑小品和建筑物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光源应具有寿命长、光效高、穿透性强和节能的特点,宜采用金卤灯、高压钠灯和节能灯。景观照明有以下几种形式:

1. 道路照明: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的宽度和功能确定,作为主干道且道路较宽时可考虑使用路灯或庭院灯,使用路灯时一般灯杆间距可按25-35米设置;使用庭院灯时,灯杆间距可按15-25米,灯杆高度为3.5-4米。作为宅间路,步行路、林间小路等道路较窄时可考虑使用庭院灯或草坪灯,草坪灯间距为3.-5.0H(H为草坪灯距地安装高度)。草坪灯的设置应避免直射光进入人的视野。

2.场地照明:通常情况下采用向下照明方式以此更好的实现对场地景观的烘托效果,并要充分的运用光线、光色和灯具选型的合理搭配。场地空间较大时,采用高杆灯至于场地外侧两端,再辅以若干投光灯于建筑物棚架上,可以达到很好的照明效果;还可以运用柱灯、庭院灯以及埋地灯的合理搭配,来营造独特的场地视觉效果;另外,场内如有花坛,压迫适当的安装草坪灯。

3. 水景照明:水景照明包括喷泉照明、喷水池照明、人造瀑布、水幕帘照明等;喷泉照明灯具一般安装在水面下10-30毫米为宜,光源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白炽灯,喷水池照明可采用在水下的投光灯将喷水水头照亮;人造瀑布照明和水幕帘照明的灯具一般装在水流下落处的底部。

4. 绿化种植照明:绿化种植照明主要对树木照射,投光灯安装在地面。对相对独立的大树,可在树下安装两只金属卤化物灯向上投射,形成一种特写的效果。对成排成行的树木,可采用埋地型投光灯,安装于树与树之间,产生一种朦胧的美感。对于成片的树林,可采用分布多只投光灯分别照射高低树木的树干,具有丰富的立体感。

5.雕塑小品照明:一般以突出雕塑形态、增强立体感为主要目的,所以在方法上常选择侧光、投光和泛光现结合的布设形式。具体的灯具数量和位置要根据雕塑的形态来判定,但是要注意的是避免忌高强度高亮度的直接灯光照射。

五、自动控制系统

1.随着园林景观照明工程的发展,自动控制系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我国的园林照明设计中,自动控制系统的最主要功能和操作优势就是可以根据景观需要,灵活的控制和调整照明标准。不仅能够实现多场景、区域分割的照明,还可以将各种灯具进行分路连接,满足了园林在日常照明和特殊节假日照明的不同需要。

2. 喷泉的控制,使用可编程控制器实现喷泉的自动控制,喷泉的控制方式有时控、程控和音乐声控。

3. 自动喷灌系统,可以根据草地土壤湿度自动调节灌溉的启动时间及喷灌时间。

综上所述,在进行园林景观电气照明设计中,首先要按国家现行规范和规程,要充分考虑环境的基本情况确立和合理、优化的电气设计方案。根据确定的方案来完善整个电气系统的设计。

参考文献

[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8.

[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3]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

第5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明确目标

按照“十城万盏”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11年底,厦门市财政计划共投入1.5亿以上资金,推广应用3万盏以上LED功能照明灯具(包括城市道路、隧道照明等),实现年节电约700万度以上,相应年减少二氧化氮CO2、二氧化硫SO2、氧化氮NOx、粉尘排放9000吨以上。未来,厦门市将陆续对现有公路和市政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的照明灯具进行更新,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采购本地半导体照明应用产品。

推进情况

创新性探索工程推广模式。为了更好地促进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创建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城市,厦门市采取突出重点、分批稳妥实施、按试点示范大面积推广的顺序分步分批推进的模式。目前,已成功实施的创新推广模式有:

推动联盟项目攻关,探索推广模式创新。2008年7月,厦门市组建光电产业技术创新联盟。2009年光电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主,投入市科研经费7500万元,对“半导体照明LED外延、芯片和封装关键技术攻关与产业化项目”及“LED路灯技术创新及示范工程项目”两个项目进行联合技术攻关,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十城万盏”提供了技术经验和保障。其中,LED芯片项目产业化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LED路灯项目在厦门市的岐山北路、文园路等4条道路进行186盏路灯示范,经厦门市光电技术专家分别三次对路灯现场进行测试,结果表明,示范工程照明效果良好,技术指标符合要求,节能效果达30%以上。

引导企业使用地产光源,加强产业链之间协作能力。为促进本地芯片、封装和应用LED技术发展,加强厦门市LED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办公室多次组织有关企业进行研讨,由市光电技术专家推荐,有11家企业采用地产芯片生产的LED路灯和室内照明灯具送到市LED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测试合格后,在科技局办公楼、吕岭路、悦华路等场所应用示范。

标准先行,严格检测,编写“十城万盏”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规定。为确保“十城万盏”应用示范工程的产品质量,组织“十城万盏”专家组在参考美国能源之星、国家半导体产业联盟及台湾地区的LED路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厦门本地实际情况,历时一年编写LED技术规范和技术规定,并先后召开二十多次讨论会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LED道路照明灯具》、《LED道路照明驱动电源》等七项技术规范和《厦门市LED室内照明工程技术规定》等两项技术规定。其中,今年5月15日市建设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发《厦门市LED室内照明工程技术规定》两项技术规定;《LED道路照明灯具》等七项技术规范已完成专家评审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正在行文中。七个技术规范和两个技术规定为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技术支撑。

发挥检测中心的优势,为工程保驾护航。为确保厦门市“十城万盏”工程产品质量,更好发挥检测平台的优势,2010年6月初,办公室组织了16家LED照明生产企业3批次47个样品送到厦门市部级LED检测认证中心进行严格测试,为厦门市“十城万盏”工程提供技术保障。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产业快速发展。从2006年到2009年,厦门基地建设了部级LED检测与认证中心、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光电子信息材料与器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光电子孵化器、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等一系列扶持光电产业的平台机构。针对半导体照明产业,厦门重点打造三大平台:

检测平台:2007年以来,厦门市科技局共投入市科技专项资金3020万元,带动总投资规模7532万元(不含场地费用),组织市产品质量技术检验所、厦门大学和市LED促进中心组建“厦门市半导体照明检测认证中心”。该中心的检测设备已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被科技部列为‘863’计划立项支持的全国两大平台之一,一期工程已顺利通过验收,正在建设二期工程。此外,2008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厦门市在原检测认证中心的基础上筹建“国家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设计平台:依托厦门思明区,打造厦门LED照明创意设计园,项目总投入1200万元,面积7100平方米,重点发展LED应用产品、照明应用产品、照明工程为主的工业设计。

厦门市现代照明应用设计与创业中心目前也即将营业,该中心通过整合全市的资源,引进台湾和国际智力资源,提高厦门市LED照明光源、灯具的设计水平,加快LED照明应用产品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为厦门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提供设计技术服务和支撑。

营销平台:依托厦门湖里区,打造厦门LED营销中心,面积达11500平米,目前该中心已经建成封顶,并将于今年9月正式运营。该中心针对LED各类产品,汇集了贸易、品牌展示推广、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功能于一体,建成后将成为海西最重要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半导体节能照明营销平台。

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将有力地支撑和推动厦门市LED产业的发展。

未来推进计划

按照厦门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第一阶段工程实施方案(草案),厦门市“十城万盏”第一阶段工程拟推广40多项示范项目,共实施20896盏的LED路灯、隧道灯和室内照明产品三类灯具,其中,LED路灯10149盏,太阳能路灯396盏,隧道灯1863盏,室内照明8488盏。

第6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关键词:隧道照明节能;节能措施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lighting technology field has been lighting pursuit of the ideal form, as the traditional lighting source is difficult to control, and again when the design must be considered enough design redundancy, therefore highway tunnel lighting and power are common excessive waste huge phenomenon, excessive lighting energy consumption as high as 50% ~ 90%.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ED lighting, bright brightness intelligence without level control has become a reality.

Keywords: tunnel lighting energy saving; Energy sav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目前对于隧道照明的节能措施,主要是采用高功率因数的照明灯具(配高效电子镇流器)、尽量缩短供电电缆长度以减少线路损耗、合理布置隧道配电站的位置、集中调光控制、减少洞外亮度等方法。为了进一步节能,设计者还把隧道内的灯具分为全日灯、黄昏灯、白日灯和应急灯等几个回路进行人工或自动的控制。纵观现有的这些方法,虽然有一定的节能效果,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是存在着电能的浪费现象。

2.隧道照明系统功耗偏高的因素

影响照明功耗的主要因素有控制模式、洞外亮度。本文主要针对这几个因素进行讨论。

隧道照明设计者依据规范通常把隧道分为入口段、过渡段、中间段和出口段等四个段来设计照明。各段的长度和照度(lx)是从全年行车安全要求出发,对洞内最大照度的设计是以全年洞外最大亮度和最高行车时速来确定隧道内各段的灯具功率和灯具分布密度。能够实现照明自动控制的非常有限,通常因线路布线回路的限制,只能做到2、3级人工或自动控制,对于如天气、车速、车流量等参数只是在设计阶段给予以最大值考虑,最终各段照明的长度和照度也始终是处于最大值状态。对于天气、车速、车流量等时变参数无法从宏观上对整个隧道的照明进行自适应方式调制。因此,目前这种传统设计与使用的隧道照明系统存在着大量电能浪费问题。

隧道内加强照明的标准值都是根据隧道洞外的亮度乘以一个系数得来的。以80km/h的双车道单向交通为例,若设计交通量大于等于2400辆/h时,其入口段的亮度折减系数为0.035。(图1-1)为不同的洞外亮度情况下加强照明能耗相对百分比,以4000 cd/为100%。从图中可以看出,洞外亮度对隧道能耗影响相当大。这也给节能带来了相当大的空间。根据《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入口段亮度可按下式计算: Lth=k•L20(S) (式1-1)

(图1-1)

式中,Lth为入口段亮度,k为入口段亮度折减系数,L20(S)为洞外亮度。虽然在设计隧道照明时,我们要求按照夏天中午时的最大洞外亮度进行计算加强照明的亮度,并考虑到足够的冗余,以确保运营期间的每一天且灯具的亮度衰减到额定值的下限时,洞内照明强度依旧能够满足规范要求。但在实际运营期间,洞外亮度会随着天气、季节和时间的不同而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即式(1-1)中的L20(S)时刻在变化,它会从几十坎德拉变化到几千坎德拉。L20(S)变化了,依据公式Lth也应随之变化,这种照明方式才是合理的。如果L20(S)变化而Lth不变或者仅简单地分几个等级进行变化,都会造成巨大地电能浪费。

3.LED照明亮度无级控制

目前隧道照明的能耗有70%左右是浪费在过度照明上。因此,隧道照明节能,首先必须从减少过度照明着手。若要减少过度照明,就要求照明灯具的功率能够根据需要进行调控。调整照明强度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多回路进行分级调光。通常最多只分到6级,即白天4级,夜晚2级。这种简单分级方式依旧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度照明。二是采用无级调光。这种方式只需要二个回路,即基本照明回路和加强照明回路。这种无级调光方式是基于LED光源基础上实现的。它可使灯具亮度根据需要任意调整,隧道内需要多亮,照明灯具就提供多大的亮度,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避免了过度照明,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电能。

图(2-1)为隧道LED照明亮度智能无级控制系统方案。洞外亮度监测装置将检测到的隧道洞外亮度信号传送至控制装置上,再由其换算后输出0~5V直流模拟信号去控制LED灯具的输出功率,从而达到控制被照场所亮度的目的。

图(2-1)

3.1控制方式

隧道内照明的特点是工作时间长,根据这一特点,在设计照明亮度时考虑了足够的冗余量。但在使用时,我们并不需要将设计冗余全部用上,而是需要多少功率就提供多少功率。在未来若干年内,当灯具出现一定的光衰时,可通过控制系统相应增加灯具的输出功率,使隧道内的基本照明强度始终都能满足规范要求而又不会产生过度照明。

3.2 LED调光控制的优越性

隧道采用LED照明亮度智能无级控制系统后,节能只是其优越性的一个方面。由于节能,它的工作温度绝大部分时间都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而工作温度的降低,又会衍生出其他的效益:

(1)亮度无级控制,比分级控制的同类灯具更节能40%,比钠灯照明节能70%~90%。

(2)由于一年中只有夏天的中午,加强照明灯具才接近满功率工作,大多数时间均在10%~60%的功率下工作;而基本照明的设计冗余留到远期再用,近期的工作功率也低于灯具的额定功率。这使得灯具和电源的长期工作温度非常低,不仅可大幅减小LED的光衰,还延长了LED和电源的寿命。

(3)下半夜功率可同步减半,灯具配光特性保持不变,避免了单侧关灯所产生的危及行车安全的斑马效应。

(4)系统设计简单,只须2个回路,即一个基本照明回路和一个加强照明回路。基本照明又兼应急照明;当市电断电时,所有基本照明的功率均降至额定功率的10%,从而确保了照度的均匀性。

(5)当隧道未达到设计车流量时,可依据规范对洞内照明强度进行相应折减,折减量可根据需要任意设定,以确保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电能,避免过度照明,使系统真正实现了设计师们追求的按需照明的设计理念。

(6)与分级调光系统相比,该系统可节约相当数量的电缆、控制箱及相应电气的费用。4.结束语

采用LED隧道照明可简化供电回路设计,节约电缆与变压器的投资;LED调光控制可基于洞外亮度与交通量,实现按需照明,大大减少照明能耗;虽然目前LED隧道灯比高压钠灯贵,但实现调光控制后这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收期一般为3年左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 026.1―1999),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第7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关键词:变、配、发电系统、照明、防雷与接地、电气节能

中图分类号:F40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渔港在兴建中,渔港功能分类越发复杂,渔港建筑中的电气设计无疑更加重要。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对某中心渔港建筑的电气设计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二、项目概况

本渔港陆域部分共10个建筑单体及码头,具体如下:

1、执法办证中心建筑面积1958平方米。

2、物资商店、仓库为单层建筑,建设面积2241.8平方米。

3、制冰厂3295.6平方米,分成两栋建设,建设输冰天桥两座。

4、水产品交易市场分鲜活水产品交易中心和冷藏水产品交易中心,建筑面积共8008平方米。

5、变配电房、泵房均为单层建筑,泵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变配电房分变配电房(一)和(二),建筑面积253.6平方米。

6、约1207m长的码头及岸线。

三、项目电气设计关键要点分析

3.1变、配、发电系统设计关键要点

1、本工程负荷等级按二级负荷考虑,各负荷计算如下表1所示。

2、从附近变电站引来一回路两根10kV电缆至本港的变配电房(一)作为渔港的高压电源,容量为2400kVA;从该变配电房引一回路两根10kV电缆至变配电房(二),容量为1600kVA。敷设方式为直埋及穿管保护。

3、两变配电房之间设联络开关柜,按变压器总容量的10%设一台柴油发电机,型号为DY285B/285kW。发电机保证在市电断后15s内起动并供电,市电恢复后,延时自动停机;当不是由于市电故障,任一变配电房的总电源断电,联络开关柜开关方可合闸;消防负荷由市电和应急电源两回路保证供电。

4、由于渔港冷库、加工区用电负荷量较大且分散,一期设2座变配电房,发电机设在变配电房(一)。所有电气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凡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认证标志。

5、高压开关柜的继电保护为定时限过流、速断、温度保护;低压开关柜的继电保护为短路保护、接地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变配电房(一)设一台计量柜进行本港区的电能计量;集中在变配电房的低压柜进行无功补偿,容量为480kVar,补偿前功率因数为0.82,补偿后为0.92。

3.2照明系统设计关键要点

1、所有的工作场所均设置正常照明,变配电房、泵房加设置备用照明,符合消防要求的公共疏散走道要设疏散照明。各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为:办公室:300lx;设备房:200lx;冰库:20lx;走道:50lx;道路:10lx;备用照明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供电时间为连续;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2、照明光源与照明灯具尽量采用高光效节能的产品。道路、码头照明采用高压钠灯、时间控制,其它照明采用人工控制;应急照明采用全自动控制。

3.3防雷与接地设计关键要点

1、所有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均为三类。

2、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并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作为防直击雷的措施;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3、当利用建筑物混凝土内钢筋做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所用的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接闪器、引下线的圆钢直径不小于8mm。

4、所有建筑物尽量利用自然接地,执法办证中心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弱电系统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其余建筑物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5、所有建筑物在总电箱附近设总等电位端子箱。

3.4电气节能措施设计关键要点

1、合理选择变压器,提高其负荷率。灯具选用光效高、用电省的节能灯。

2、供电系统设置无功功率自动补偿柜,提高功率因数,功率因数补偿至0.9以上。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心渔港电气设计的实例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渔港建筑的电气设计与民用电气设计既有共通之处,又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其共通之处是两者的设计内容相同,不同之处是渔港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建筑,它除了普通的照明、插座动力、接地防雷等系统外,还具有加工生产、货物冷鲜储存的功能。渔港的建筑物内和码头均设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设备,其用电量在整个渔港中占的比重很大,所以我们要与工艺专业人员密切配合,深入了解各用电点的设备参数,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才能做好设计。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0-94)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0]《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第8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关键词】发电厂;厂区道路;照明

发电厂的厂区道路照明一般指除配电装置区域外的所有厂区主干道路及贮煤区域的照明,厂区道路照明是发电厂建设中的一大主要分项工程,设计的照明是否合理,既关系到安全生产,又会影响到巡视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安全。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对照明要求也越来越高,更是强调节约、环保、科学、能美化生活有益于生产的照明环境。

1、发电厂照明设计中的几个重要因素

照明的方式照明的种类照明光源的种类及选择照明灯具的选择及布置

1.1照明的方式

1)一般照明: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在整个场所假定工作面上获得基本上均匀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装置为一般照明,对于工作位置密度较大而对光照方向无特殊要求或当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装置为混合照明,对于工作位置需要较高的照度并对照射方向有特殊要求及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3)局部照明:为增加某些特定地点(如实际工作面上)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装置为局部照明,对于局部地点要求照度高并对照射方向有一定要求时,除装设一般照明外,尚应装设局部照明,对重要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装置并由事故照明电源供电的称作局部事故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1.2照明的种类

发电厂的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等都要设置应急照明。

3)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3照明光源的选择及种类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起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而火力发电厂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等、优先选用高光效、长寿命、节省电能的照明光源。目前作为照明用的单一光源有: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荧光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在不同场所应根据其对照明的要求,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光源的特点合理选用。照明光源的安装容量由照度计算的结果确定。

1.4照明灯具的选择及布置

照明灯具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光强分布、房间用途、限制眩光等进行选择。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灯具。

在按环境条件选择照明灯具形式时,需注意温度、湿度、震动、污秽、腐蚀等情况如下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2、发电厂区道路照明设计

根据以上照明设计规程、相关规范及工程设计中的经验,对发电厂厂区道路照明设计中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1)厂区道路照明的控制宜采用光控配电箱,其配电线路的正常照明主干线宜采用三相四线制,采用电缆供电,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多股铜芯软线。各回路路灯电源引自各附近建筑物内的光控照明箱,光控照明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在建筑物内0m靠门处,其光敏元件安装在室外无遮挡处,距地坪1.3-1.5m。

2)厂区、所区道路照明灯具布置应与总布置相协调,宜采用单列布置;厂前区入厂干道路面比较宽,可采用双列布置,灯杆之间的距离宜为30m-40m,交叉路口或岔道口应有照明,草坪灯间隔约为12-15m。

3)应尽量减少配电线路与道路和铁路的交叉,照明线采用电缆直埋,跨越道路处穿管敷设,注意施工过程中保护照明电缆。

4)室外灯杆距路边的距离宜为1-1.5m处,避开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并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

5)在厂区主干道及交叉道口,道路照明光源采用125-250W荧光高压汞灯时,灯具悬挂高度不宜低于5m;在采用400W荧光高压汞灯或250~400W高压钠灯时,灯具悬挂高度不宜低于6m。

6)在次要道路,当采用60-100W白炽灯或采用80-100W荧光高压汞灯时,照明灯具悬挂高度可选4-6m。

7)发电厂的储煤场场地宽阔、煤堆高大、反射率低、斗轮堆取料机、推煤机等日夜工作,但该场所对照度要求不高,宜采用高杆灯。高杆灯及其俯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照明灯具订货后,由灯具生产厂家提供灯杆基础土建资料,留出电缆线穿孔,现场再进行施工。

9)对于供电距离大于300米的回路,路灯应加装电压补偿器以减少电压损失。路灯要设保护接地用圆钢将灯杆就近与厂区接地网相连接,当有高度为1.5/0.8m的灯具时应采取防触电措施及警示标志。

3、结束语

火力发电厂厂区道路照明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作,本文结合了照明规范、相关规范及工程设计中常遇到的问题,详尽的对厂区道路照明设计进行了总结。

参考文献

[1]张万奎,城市道路照明节电技术[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09).

第9篇:道路照明相关规范范文

关键词:小区景观照明;配电系统;光源;节能;照明自动控制;线路电压降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高档住宅小区纷纷面世。伴随着住宅小区品质的提高,配套景观设计越来越受到开发商和业主的重视,通过科学、规范、人性化的景观工程可以为小区住户营造一个高品味的生活环境,提升整个小区的档次。

在景观设计中,景观照明的好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好的景观照明设计可以使景观协调有序、层次错落丰富、光影兼备、动静结合。景观照明一般以营造舒适的照明视觉效果为出发点,与正常的功能性照明相比,它更多的是以营造舒适的夜间休闲娱乐环境为目的,在设计中一般遵循经济实用、节约用电、实现绿色照明的原则,并且需要跟小区建筑的整体规划相统一,并充分考虑景观照明系统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保证安全,防止光污染。

目前的景观照明工程设计越来越规范化,一般设计中须考虑的内容包括灯具的选型、安装位置及数量、光源的选定、照明控制箱的数量及安装位置、照明回路的控制方式、电源引入点的总用电负荷的确定、配电系统的接地及控制柜和灯具外壳的可靠接地等。但在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下,如何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消耗和污染排放,贯彻绿色照明的理念,在建筑工程中实现景观照明更美观、更节能,就需要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在设计中实现。

一、高效型灯具和节能型光源的选择

景观照明灯具种类繁多,庭院灯、草坪灯、点射灯、壁灯、特色灯、暗藏楼梯灯、车行地藏灯等等,灯具的样式选择非常重要,应当尽量做到灯具与小区整体景观设计协调一致,做到见光不见灯,实现照明灯具的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在灯具产品选择上应最大程度的选用采用绿色照明条件的技术、材料的产品,在设计过程中通过合理设置灯具的位置、采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选用配光合理、反射效率高、耐久性好的反射式灯具。

在光源选择上小区景观照明应优先选用节能型光源,常用的照明光源有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中显色高压钠灯、LED、光纤等,这些光源各有特点,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和要求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光源。小区景观照明对照度要求不高,从采购成本和后期维护等综合考虑可多采用LED灯、紧凑型荧光灯等寿命长、能效高、稳定性好的节能光源,从源头上达到节约能源的要求,并通过各种方法如电子镇流器等提高照明系统的效率。

二、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方式的选择

景观照明控制柜的设置应根据小区面积大小合理选择,通常供电半径在200米以内考虑设置一台照明控制柜,宜布置在景观中心或偏向大负荷方向,以减少压降;如小区面积太大时应分区域对照明进行控制,电源宜就近取自各区域变配电所。

景观照明的控制方式有手动控制、自动控制、智能化电脑控制等多种方式,小区景观照明从实际应用出发可采用时间程序控制器对小区景观照明系统实现自动控制。时间程序控制器是一个以单片微处理器为核心配合电子电路等组成一个电源开关控制装置,能以天或星期循环且多时段的控制照明回路的开断。例如可以根据小区不同时间段的人流量设置不同的照明模式,夜间24点以前将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等均设置成点亮状态,24点以后则只保留基本的道路照明,关闭草坪灯、射灯等景观照明灯具,既满足了小区照明使用,又最大程度的节约了电能。

三、景观照明配电系统的优化

实现景观照明的节能设计,配电系统的合理设置尤为重要。

小区景观照明涉及灯具类型较多,小区道路照明通常采用庭院灯、柱灯等,灯高3~4米,照射范围10-15米,属于基本照明;草坪灯、投光灯、特色灯、泛光灯等则更多是用来体现小区景观、提升小区档次的装饰性辅助照明,照明配电设计时应考虑到不同种类、不同高度及用途的照明灯具启用时间不同,将基本照明和装饰性辅助照明在配电线路上分路连接,以便根据需要控制各种照明灯具的开关、亮暗。

根据住宅小区的特点,夜间小区道路上的人流和车流都较少,点亮全部庭院灯十分浪费,可以在照明配电线路上采用隔相间隔控制方式实现间隔点亮灯具,满足基本的道路照明即可。即每一配电回路编号对应两根火线且两根火线为不同相序,第一根火线接1、3、5……灯具,第二根火线接2、4、6……灯具,零线分开,接地线共用。隔相间隔控制方式配电系统图见图1。

小区景观照明的特点是线路较长,线路电流通过线路阻抗所引起的电压损失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线路的电压降过大时,将导致电压损失率及线损率上升,照明质量下降,灯具使用寿命缩短,并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工程设计中在选择电缆截面时必须校验线路电压降大小。首先根据配电回路用电负荷的大小,计算出线路的载流量,然后按照载流量来选择线路的电缆截面,景观照明负荷可按长期工作制负荷考虑。即IN=Kt•Ial>Ic 式中 Ial―导线长期允许工作电流值,AIN―径校正后导线长期额定电流,AIC―计算电流,AKt―校正系数。再根据配电线路的总长度和所选电缆截面对应的阻抗值,计算出末端线路的电压降,并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8中规定的“在正常运行情况下,道路照明末端处电压允许偏差为 5%-10%”的规定,效验所选电缆截面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通常情况当线路压降过大时解决办法就是适当加大电缆截面,这样既满足电压降减少的问题,也为未来回路增加灯具数量或功率留有余量。

景观照明工程在采用高效节能灯具等采用新技术的节能产品时,还需要考虑投资的经济性,不能一味追求新产品和新技术,须对前期投资成本、后期维护成本和新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比较选择,达到经济性与技术性的统一;另外在灯具布置、线路敷设和灯具安装等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到安全、防盗及检修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