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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

第1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社员社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违规干预社员社的财务、授信和贷款业务。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建立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并定期由理事(董事)会负责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五)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接受监管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批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及时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按照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送稽核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对稽核查处的问题不隐瞒。

(五)按时参加监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的履职期间为上一年度。

第九条发出通知。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要求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在考核组进场即日交考核人员。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十条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考核组应在入场前7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及辖属机构网点(除营业大厅、对外接待客户室),听取情况反映;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监管机构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连同填制好的《基本情况表》在所在机构和辖属营业网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述职测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职工大会(含理、监事会成员)进行述职;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群众测评打分。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监管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谈话须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党组(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监管机构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现场考核等情况,结合《群众测评表》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逐一制作《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四川银监局或市(州)银监分局考核小组审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监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监管意见书。

(二)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企业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在四川银监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登录。

第七章附则

第2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3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A+H上市,2015年营收931亿元、净利润295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5%;主要股东为中央汇金公司。

董事会由多元化的董事组成:执行董事长期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从业经验深厚;股权董事曾分别在财政部、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单位任职,具有丰富的财政、金融管理经验;独立董事在宏观经济研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审计等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说,科学、多元化的高素质董事会团队是光大银行董事会高效运行的人员保障。在日常工作中,各位董事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规范、尽职、勤勉、高效地履职,使履职行为和公司的价值有效统一。

董事会构成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设置了“专职董事”,即汇金公司根据其持股比例选派几名专职董事全日制在光大银行办公,其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均在汇金公司,以便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汇金公司内部还设立了专门的股权管理部门为其提供支持,并不定期安排各种培训;光大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则负责为专职董事提供日常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相对于其他非执行董事,V岸事有更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通过专题沟通会、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光大银行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在不干涉管理层日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专职董事还受邀列席银行各类重要会议,包括行长办公会、业务条线会、年度和年中工作会等,持续关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闭会期间,董事特别是专职董事和独立董事可根据需要赴分支行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围绕相关主题,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了解全行战略及董事会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及时获得履职所需信息。专职董事通常在年初拟定全年调研计划,并将调研时间、课题、拟走访的分行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后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和分行进行统筹安排。每个调研课题结束后,调研组牵头人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在上报股东的同时抄送管理层,管理层及时研究、反馈,并逐渐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第4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托管基金财产,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支付业务等。基金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且数额巨大,应当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资产的资本基础、专业能力和技术、管理设施,并具有良好的结算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因此,商业银行资本雄厚,专业管理力量强大,技术设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同时还具有完善的结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可以说,商业银行具有有效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可靠条件,由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将基金托管人的范围限定为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的。除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承担托管巨额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对其应当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的质量,保证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基金托管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具体条件,主要有7项内容: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反映银行的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特别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银行、证券等有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规定了具体的数量要求,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才能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目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这项业务,而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专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未设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托管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业务量很大,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应当达到法定人数,才能适应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需要。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人的重要职责。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要求基金托管人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设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资金保障等等。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这是指能够迅速准确地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法按照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和交割业务的系统。因此,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是担任基金托人的必要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必须有营业场所,同时还应有保证营业安全、财产安全的防范设施以及与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些都是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这些条件。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

制度。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应具备上述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本条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担任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担负着托管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在法律中对其基本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10项

内容: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因而是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这是基金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职责。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对分别以资金形式和证券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开立账户。

(3)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分账管理的职责。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同时,受托人应当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这是基金托管人保存资料的职责。

(5)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这是基金托管人的清算、交割职责。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然会发生资金或证券的清算、交割事宜,而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因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6)办理信息披露事项。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反映基金运营和基金财务状况的重要资料,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完整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应当予以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披露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信息的职责。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的职责

第5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是国家重要公共管理部门,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使命,不仅对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而且在构建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成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基层人民银行按照总行工作部署,在经济金融一线履行央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利用职能优势来预防和打击腐败分子利用金融从事腐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金融腐败,净化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人民银行承担社会反腐义务、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方面和具体举措。

一、创新金融服务 推广公务卡 利用现代支付手段预防和控制腐败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循环信用等共同属性,持卡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在防范腐败和节省政府开支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我国,传统的公务小额支付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大量借用、携带、使用现金,对财务管理和公务人员带来极大不便,同时,由于现金支付难于监管,这部分公务支出透明度低,不利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发生财务报销环节出现凑票报销或多开、虚开报销发票的现象,一些单位还通过各种方式套取现金,设置账外账,规避监管。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绝大部分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都纳入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小额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仍然没有解决。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是当前规范现金管理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作为一种通过银行卡实现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和消费透明的新型产品和制度创新,公务卡制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被认为是防堵公款消费漏洞、预防腐败行为的“阳光”。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逐步提高,同时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银行卡受理环境明显改善,这些均为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xx年1月,中央纪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了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是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推行公务卡,建立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信息范围,改变对现金提取后使用范围和路径缺乏监控的状况,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合规性、真实性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务消费的透明化,避免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推行公务卡,保证预算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效果,有效预防和控制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新要求。

二、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优化金融企业治理结构 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

人民银行应积极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应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的内部管理体制框架和运行机制。首先,应密切关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对辖区分支机构的影响,了解和掌握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动向;重点分析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其分支机构在运营和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变化及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改革运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辖区各金融机构突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其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相关部署,对辖区农业银行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对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为农业银行的改革工作做好信息储备。在农业银行改革启动后,配合上级行做好辖区农业银行不良资产调查及处置工作。第三,应掌握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分析排查风险隐患;了解存款人对存款保险问题的认识和看法,组织开展与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调研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对辖区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第四,扎实开展农信社央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细则》,加强对农信社改革情况的动态监测,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监测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投向,督促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从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业务经营、队伍素质、内部管理等 方面优化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业的透明度,形成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权力制衡机制,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营造廉洁自律社会环境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法律、制度、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和道德文化等内容。其中,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立。征信,即“征之以信”,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为的总称。具体的作用是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扩展经济活动的地域空间;提供有效传播信息的平台,缓解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引导人们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说,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能否稳健运行和走向成熟的标志。

建设征信体系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新职能。人民银行于20xx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xx年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开局良好。人民银行基层行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人民银行管理和建设征信体系、发展征信市场的职能,把征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重要工作。二是应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发展征信事业、创建诚信文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度。三是积极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积极培育国内信用市场,将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带进百姓生活,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四是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查询、异议处理、统计、纠错等功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提高数据库的数据质量,建立多渠道的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快捷的纠错机制,充分挖掘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功能,加大数据库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力度,以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以“信用”为根本的银行业来说,推动征信系统建设,防止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发挥个人信用记录在就业、融资、经营活动、事业发展甚至人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使缺乏契约意识、不守信用、违规违纪者付出代价,让人们倍加珍惜和爱护个人信用,大力营造廉洁自律的社会环境,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职责。

四、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维护金融秩序 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活动,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人民银行应深入研究辖区反洗钱工作特点,不断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和制度,着力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维护良好经济金融秩序。

不断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基层人民银行应从规范、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入手,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社会力量,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作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完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细化工作职责,加强深度合作。积极探索与公安等司法部门有效的合作方式;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力戒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广泛宣传贯彻反洗钱“一法四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行动,广泛开展《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宣传活动,提高金融机构及全社会反洗钱意识。

扎实有效做好金融领域反洗钱监管工作,构筑洗钱风险预防体系。一是应做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金融机构办理网上金融业务、电话金融业务、银行卡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等。二是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管理。应把建立健全本辖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数据分析指标作为当前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加大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力度,在重点区域开展以大额现金交易为主要特征的相关案例的监测、剖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以反洗钱为主要导向的大额现金管理体系,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各金融机构应正确认识和看待当前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为社会和谐进步净化环境,为经济金融发展保驾护航,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任务。

五、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 预防和阻绝腐败分子的资金转移、藏匿等行为

第6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7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风险为本;反洗钱;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6-03

风险为本理念,最早由英国于2000年提出并倡导,强调将更多的反洗钱管理资源投入到更大的洗钱风险领域之中,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效仿推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各国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2月了新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40项建议),升级了旧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执行措施,明确了国际反洗钱领域风险为本的变革方向。在我国,人民银行早在2008年提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2012年按照FATF提出的改革方向,遵循“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对“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难和调整进行调研分析,以期对商业银行工作的下一步开展有所借鉴。

一、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

(一)风险为本理念下的规章制度体系

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管理制度,不是放松合规性管理,而是要以风险管理为着力点,注重前期识别、预警和控制风险,特别是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控,要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的风险分布情况,按照反洗钱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全面、审慎、有效的内控监管原则,制定内部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规定,将反洗钱职责渗透到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现金支付、贷款及外汇管理的各个相关部门和岗位,以及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之中。

(二)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全面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下,商业银行要建立先评估后实施的工作模式,根据对自身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的结果来分配合规管理资源,切实做到有的放矢的科学配置。建立全面风险评估机制就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系统分析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在此基础上形成针对商业银行自身风险防线的自检体系来筛查风险漏洞和潜在的影响,从而确定各地区、各业务以及各产品的洗钱风险等级。应将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信用卡以及POS机等非面对面业务渠道作为重点评估领域,设置的风险评估指标尽可能的覆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及产品,能全面评价产品设计、合规审查、尽职调查、风险管理以及制度执行的效果,从而确保整体评估机制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

(三)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可疑报告的上报

在传统规则为本理念下的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标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预设标准执行,而风险为本理念下所列举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基于客观条件之上进行主观的分析判断,商业银行在发现非既定标准下的其他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也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对总的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可疑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可疑报告分析的有效性,由可疑交易的普遍特征、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方法以及可疑报告的上报意愿来决定。但在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要针对洗钱交易的多样性、隐蔽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在追求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研究分析洗钱类型特征、洗钱活动规律、洗钱风险演变趋势,不断优化和创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策略与方法,避免标准依赖下机械性、粗放性、防卫性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的发生,切实提高可疑交易监测水平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价值。

二、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

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构建涵盖洗钱风险评估、控制、内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对各类风险的相互关联和影响进行全面科学评估,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但是,反洗钱管理点多、面广、链条长,既涉及银行内部部门间的协作,又需要与职能部门多方位合作。虽然各银行建立了行内反洗钱领导小组统筹,指定内控部门牵头的反洗钱管理组织架构,但银行内部对反洗钱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管理牵头部门的权威性、专业性不足,无法与外部反洗钱力量形成合力,有效甄别和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一方面,银行内部未组建独立的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管理实行部门对部门,点对点的管理,不能实现点对面的辐射,而致使下级行反洗钱工作涉及的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反洗钱组织架构与监管部门、职能部门未有效对接。反洗钱工作多跨机构、跨地区,实际工作中需与人行、公安、海关、税务、外管、司法等多部门进行对接合作,而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牵头部门职能、地位不明晰,无法与监管部门实现无缝衔接,客观上影响了反洗钱合作的效果。

(二)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识别的渠道和手段

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必须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下,通过对区域、行业、客户、业务以及产品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在反洗钱管理中对可疑交易报告识别、客户风险等级确定、风险预警处理等方面设定最低限度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辖属机构风险主动识别能力。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既是自身洗钱风险识别的需要,又是出于公利的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而我国尚未建立针对反洗钱客户调查的配套制度,未建立畅通的客户身份信息管理平台,使商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识别障碍重重。一是现金交易为反洗钱调查设置障碍。现金结算管理在我国不设限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现金的跨区域、跨境流通使用非常普遍,加大了客户资金追索的难度。二是金融机构间的客户信息平台缺失。反洗钱调查、风险识别中涉及的跨行、跨机构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查询渠道缺失,易产生反洗钱交易监测漏洞。三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信用卡等洗钱风险高发领域,资金用途难以鉴别,交易数据收集统计难度大,交易的隐蔽性强,识别、分析难度大。

(三)陷入反洗钱成本收益考虑下的“短视”误区和防御行为

反洗钱义务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长远看反洗钱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但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从“人、财、物”三方面花费大量的营业成本以及投入大量管理资源,还要根据监管的要求进行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系统的更新与升级、组织机构的建立与撤并、管理流程的优化与整合等后续工作的跟进,同时,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协查。当前,银行同业间竞争加剧,迫于对经营指标考核压力的考虑,商业银行及其辖属机构的管理者和员工,容易出现“短视”行为,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尚未完整从“规则为本”转变到“风险为本”,管理方式依然偏重于以罚代管的形式,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的处罚措施无形中增加了银行运营成本,也易导致银行出现抵触性的防御性上报和防御性反洗钱管理措施,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实效。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思路

(一)“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完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组织架构设计

“风险为本”理念强调以风险导向,以完善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组织架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的组织体系,向上将反洗钱职责的分工明确到部,建立职责明晰的反洗钱工作责任机制,向下将反洗钱义务的履行落实到人。一是从总行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分工,通过商业银行各部门建立总对总的分工协作组织架构,自上而下地形成各条线的通力合作、前后台相互联动的反洗钱前内控机制。二是明晰一、二级分行以及基层行各管理岗、经办岗的反洗钱工作责任,从高级管理者到一线员工都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将反洗钱的制度要求和操作流程管理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每一个环节。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理念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为了确保反洗钱职责的落实,进一步建立针对各层级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追责以及整改细则,在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新形势下,通过部门协作、岗位制衡、风险防控、责任追究机制下的工作框架,强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被动履职”向“主动合规”转变,提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和尽职调查的能动性

商业银行从被动的履行监管部门管理要求和反洗钱义务,转向从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客户定位、产品结构、业务风险等方面入手,主动建立一套与自身经营发展规模和内部控制环境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我国商业银行众多经营规模大小不等,分布地区各异,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监管标准逐步趋于仅设定最低监管标准,各银行根据本机构业务、管理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在自身反洗钱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在最低监管标准下,制度设置更为严格更切合本机构实际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管理政策。办理业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义务时,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留存客户基本信息和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件信息,更需要对现金交易、非面对面交易的业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了解客户、交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及交易最终受益人的情况,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可疑信息及时形成报告上报人行。此外,对本机构业务开展所辐射的客户群、地区、国家进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涉恐、涉毒、走私、诈骗、传销等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案件高发区,针对不同洗钱特征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等基础性工作,有效规避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境内外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中可能的合规风险,提升反洗钱自主管控水平。

(三)“单打独斗”向“整体联动”转变,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银、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非面对面交易渠道的拓宽,银行交易资金已经突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商业银行要在电子渠道反洗钱科技的投入上,对海量机构、跨机构、跨领域、跨区域洗钱交易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类处理,打破各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壁垒,建立各系统间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检索汇总共享功能,对检索分析的综合数据信息中存在的异常交易进行关注、分析,并在发现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的同时根据信息的业务关联情况,提示交易涉及的业务部门参与调查,从反洗钱的单部门事后监督转变为多部门协调进行实时监控,提高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监测更具时效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人行保定市中支课题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北金融.2013,(8).

[2]沈丽人.论反洗钱信息披露与金融隐私权保护[D].南开大学.2013-5-28.

[3]罗熹.积极落实监管要求 有效控制洗钱风险[J].中国城市金融.2012,(3).

[4]席鹏.浅析金融机构合规管理与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1).

[5]孙宏.推进“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途径探讨[J].吉林金融研究.2012,(6).

The Study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of Commercial

Banks under the Risk-based Idea

TIAN Aili SUN Wen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Xi’an Shaanxi 710075)

第8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评价程序操作,对现场评价的一系列步骤,包括调查问卷、调查取证、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有序进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体现评价的规范性。

第9篇:银行营业部履职报告范文

一、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多年来,作为银行业自律组织的银行业协会一直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的部署和指示精神,扎实开展了调查研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切实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核心职能,加强行业行为引导,引领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正当权益,推进法治建设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组织开展业内外沟通协调,经过银行业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辖内银行业继续保持着稳中有进、稳中有为、稳中有效的良好发展态势,风险总体可控,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各项改革有序推进,一些举措已经产生实际效果,为国民经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当前银行业竞争存在的突出问题

银行作为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的金融机构,关系着国民经济的运转及千千万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引起社会大众强烈不满的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泛滥、不正当竞争、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新型业务屡遭诟病等诸多问题,但是不正当竞争揽存凸显的表现类形已成为目前银行业突出问题。其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抬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至50%;二是变相提高利率,采用发纪念品、贴水、支付手续费、协储费、吸储奖、有奖储蓄、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揽存款;三是以赠送实物、给予回扣、安排人员、变通制度、公款吃喝诱发高息存款;四是擅自超出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任意降低授信标准营销贷款,降低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不收费的盲目让利行为拉存款;五是通过广告宣传相对贬低竞争对手的方式来抢夺客户:六是通过与垄断性组织或行政机关签订协议来排斥其他银行的竞争;七是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因此,银监部门与银行业协会应立足职能职责,加以关注、加强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管。

三、建议及对策

随着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储蓄分流的渠道不断增强,资金流动更加频繁、流向更加复杂,“存款搬家”将使银行业存款的稳定性降低,而扩大表内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以应对利差缩窄带来的盈利空间增长压力,又将进一步增大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笔者认为银行业协会在自身履职和对会员单位维权工作的开展应着重在以下方面予以重视。

(一)必须牢记协会宗旨,牢固树立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思想

银行业协会是各会员单位沟通信息的平台,其宗旨是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此,协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协调与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在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排忧解难,在优化服务上做足文章。协会作为社团组织,不是权力机构,许多事情需要通过协商,沟通,反复做工作才能成行,然而,牢固树立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思想十分重要。

1、成立协会的目的就在于解决各会员单位都有的,且一个单位不方便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这就决定了协会必须紧紧围绕四项职能开展工作,一定要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说话办事,要想会员单位之所想,急会员单位之所急,为会员单位办实事,才能得到会员单位的拥护,支持和认可,协会才能有立足之地,才能树立起自己的威信,才能有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生命力。

2、坚持以实现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践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四项职能,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等方面做大量工作.同时,要在加大内部管理,规范办事行为,提高执行力的同时,紧紧围绕“四项职能”,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

(二)正确引导银行竞争,防止和杜绝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总体来讲,竞争是一件好事,竞争可以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压力,促进银行的快速发展,同时可以给公众带来好处。但许多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就像双刃剑一样,过度竞争既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也会从根本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在鼓励竞争的同时必须防止过度竞争,协会要在防止恶性竞争当中发挥作用。一是协会应出面对一些银行业务的焦点、热点、难点进行调研,对变相提高利率、变相的揽存等行为协会要有一些具体的细则来加以规范约束,并且定期不定期地推出一些行业标准,还要对一些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劝告等。二是协会着手建立同业约束制度,订立行业自律契约,组织各家银行签订《自律公约》,将来谁违背了,就有可能被通报、被批评,或者建议会员行集体采取制裁措施,一直到最后报银监会,就有可能取消其任职资格,免去其职位,当违规单位和个人觉得得不偿失的时候,大家就会都按规矩来了。三是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协会应围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要求,开展全面的系统的排查,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查找内部控制隐患和漏洞,查处违法人员,问责有关高管人员。

(三)大力推进法律维权,有效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1.以信息沟通为渠道,实现银行业信息共享。要充分发挥协会刊物及网站的宣传作用,及时反映银行业“热点”问题。为配合银监会和中银协工作重点,加大对金融政策、监管政策宣传力度,使会员单位员工及时执行政策、遵守法规,了解和掌握在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充分利用网站及时报道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银监会,中银协及省、市银监局的相关文件,银行业的热点问题,会员单位的工作动态,新业务推荐信息等时效性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