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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精选(九篇)

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

第1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瑶族;医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3-0083-07

瑶族世代生活在我国南方的山地地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他们学会了利用当地的植物药物防治疾病从而与自然环境做斗争,这些独特的医药被称为瑶族医药。新中国成立前瑶族的传统医药发展十分缓慢,在瑶族地区,由于宗教迷信、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当地民众生病了不愿就医,反而愿意选择用向神鬼祈求护佑的方式代替药物治疗。虽然迷信思想导致的讳疾忌医现象严重,然而,瑶族人民又很早就拥有了一定的医药知识,有的采用烧艾火、烧灯芯火的针灸法,也有人开启了碎瓷片刺穴堂的针法,更有用草木根叶皮捣烂涂敷于患处的外敷法,可以看出当时瑶族地区的疾病治疗方式已经有很多种。有一些长年行医的人士还对医药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传统瑶医一般都是采用走街串巷的方式给人看病,并没有能够形成系统化的瑶族医学医药理论体系。瑶族医药的历史比较久远,500多年前在瑶族地区已经存在了一支业余或专业的瑶族医药,“沿寨行医“的方式极大地促进了瑶族医药的发展。在瑶医看来,人之所以会生病和自然环境是息息相关的。另外人体自身的饮食不调、过于劳累、精神紧张、意外创伤、个体因素也会导致疾病的发生。瑶族的疾病诊断方式和传统中医有相似之处。基本就是眼看、口问、耳听、鼻嗅、手摸等方式,然后他们会在集中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自然生活条件综合分析判断,并有效的对症下药。瑶药的特点在于一般是自用自采,基本是就地取材,而且药材多为鲜用、轻易地不炮制。瑶药一般分为表药、凉药、暖药、打药和药浴等四大类。瑶族医药不仅用药经验独出心裁,对药物的应用方法,应用形式别具一格[1]。由此看来,瑶族医药不仅是我国民族优秀医药文化的典型代表,而且也是瑶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瑶族医药的药理与临床经验虽然与其生存环境和生产生活相适应,但目前发展地域比较狭窄。它的发展状况和藏族医药、蒙古族医药、傣族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相比还是有不小差距的。首先是瑶族传统医药的挖掘、整理工作并不是特别的健全;其次与瑶族医药特点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不完善;再次是关于保护和促进瑶族医药发展的法律法规机制和瑶族医药的实际发展不相适应。瑶族医药的基础研发和利用技术还较为薄弱,应有的科学标准化体系没有建立;最后就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还是很缺乏的;最后是瑶族医药事业的传承人才培养力度不够,还难以满足瑶族医药的发展需求。

一、瑶族医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一)瑶族医药的地域性决定了药物原料需要特殊保护

瑶族是生活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瑶族人对自然生态有了自己独特的认识,他们充分利用周围山地上自然生长的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采集制作成了极具辨识度的药物系统。这些特定的生活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瑶族医药能够产生的必要基础。如果这些瑶族医药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或严重消耗,难免会对瑶族医药的长久可持续发展造成致命的损害。今天我们可以清晰的从瑶族传统石碑上篆刻的内容里感受到瑶族人对于自然生态的爱护程度。因此加强对于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首先应该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这项基础性工作做起,用立法的形式保护这些珍贵的动植物资源,严厉惩治那些危害野生动植物生存的违法行为。在这一点上,已经有一些地方做了相应的立法工作。《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注重保护那些生长在自治县境内并且具有较高经济、文化、药物等价值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在这些自治条例里我们都可以发现瑶族医药原材料已经被明文保护,尽管有些细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瑶族分布特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现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广西是我国瑶族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他们大多居住在巴马、都安、恭城、大化等6个自治县境内。在这些片区,每个地区的瑶族医药发展情况和基础都不一样,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地区专门出台维护瑶族医药发展的自治法规。在众多影响瑶族医药发展的因素中,人口和动植物资源的分散性、瑶族医药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是其中最值得引起重视的。这给制定统一完善的专门推动瑶族医药发展的自治法规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另外,立法经验的缺乏,如何顾全大局又能兼顾个体是值得后期探索的。目前可以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资源整合力度,另外还需要加强各个地区之间的配合与支持,在法律政策制定上,可以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进,以便于更好的贴合瑶族医药的实际发展情况。

(三)瑶族医药的发展需要专门立法

瑶族传统医药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最终得以成为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的独立分支。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在1989年设立瑶医研究室、瑶医门诊部。一些瑶族聚居县(如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也陆续成立瑶医研究所及瑶医门诊部[2]。瑶族医药尽管历史悠久、经验丰硕,但是真正富有现代化意义的临床基地只有短短30年时间。在层次较高一些的广西瑶医药研究开发中心的工作内容里就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建立专门的原材料生产基地、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瑶医药材质量标准、建立研发体系,不断推出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瑶族医药新产品。目前瑶族医药的推广过程中还无法做到像其他少数民族医药那样的规模,因此还难以满足市场的相关需求。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于传统优秀文化的保护,瑶族医药作为瑶族文化的璀璨明珠,专门的立法活动会起到规范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作用。

(四)瑶族医药的开发利用需要法律保护

(三)国家行政部门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具体保障瑶族传统医药的发展和传承

国务院曾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8条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同样适用这部行政法规。它让以瑶医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有了一定的法规保障。在行政保护上,我国基本采用的是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两种方式。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中药保护品种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经列入国家标准的品种。中药保护品种分为两个级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即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一级保护的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二级保护申请的标准是:品种必须解除了一级保护,或者符合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治疗特殊疾病有显著效果;纯天然提取的有效物质。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另外,《新药审批办法》中认为新药是指在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其中按中药、化学药品和重要生物制品分为5类;根据新药分类保护制度的规定,现有的中药基本分为4种。根据保护期的长短,依次为一类12年、二类三类8年、四类五类6年。它们的保护期都从新药证书颁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国家行政手段对瑶族医药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但是在那些瑶族医药已经公开的药物配方、炮制技术、保健方面的医药知识方面通过行政手段还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瑶族药物标准化水平不高是制约行政手段保护的重要因素。

(四)民族地区以自治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护和促进瑶族医药的发展

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利用自治条例来弥补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足,《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部自治法规的制定由于贴合实际,兼顾各方面利益,所以极大地促进了蒙古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维护了整个蒙医市场的稳定秩序,提升了蒙古族医药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另外,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方式公布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方面的自治法规也有《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目前唯一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这部单行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蒙医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众的诉求,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摒弃短视发展观,从长远角度考虑蒙医发展的前景,使得这部立法成果经受住了实践考验。该条例从“蒙医药行政管理、蒙医药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蒙医药科研与开发、蒙医药教育与人才、关于农村蒙医药事业、关于蒙药的生产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的制定比较科学合理。立法者首先进行了充分全面的实地调研,然后又召开了多场由各个群体代表组成的听证会。综合各方建议、积极创新借鉴、才最终促成此条例的出台。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全面或者不具体的情况下,这些自治法规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作用却可以提供有益的补充。首先是各个民族自治地方对于本地区、本民族的医药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它们的自治法规一般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另外,少数民族的自治法规能够充分反映当地对于传统医药发展的需求。因此,在广大瑶族地区,也需要制定这样类似的自治法规来更好的推动瑶族传统医药的发展。

三、瑶族医药保护法律机制的构建

瑶族医药作为我国药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因此也会被国家统一的药物管理法律法规所调整,然而法律因其固有缺陷导致其难以在细节之处做到面面俱到。瑶族医药作为少数民族医药的典型代表,又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所以这些法律的具体落实需要通过瑶族自治法规来加以完成。

(一)瑶族医药需要一个完整统一的立法

瑶族医药的发展形成离不开生长在瑶族地区的丰富动植物资源。没有这些宝贵的药物原材料,那么瑶族医药的特色也就不复存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的医药品种对于当地动植物资源非常依赖。目前我国对于这些自然药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还存在诸如资金短缺、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随着我国对于传统文化保护力度的加大,这些原材料生产区的生存状况已经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瑶医在行医诊治时往往喜欢就地取材,很多药物都是新鲜采集的,基本上不经过炮制。认真分析瑶医行医的特点,我们不难看出除了他们自身的医术,这些自然药物资源也是疾病治疗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因此要保护瑶族医药,首先就要守护好瑶医生存的土壤―自然药物资源。瑶族地区各类药物资源十分丰富,这是我们大力发展的瑶族医药事业的重要支撑。但是资源丰富也要注重休养生息、合理开采,绝不能盲目无序。瑶族地区也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雨季时,失去植被保护的山体还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再加上很多药用植物生长周期较长,一味快速开采将会造成资源枯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不但瑶族医药的发展会受到巨大影响,还将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金秀瑶族自治县是瑶族医药文化的发源地,当地盛传连绵起伏的山脉上蕴含着丰富的草药,有名字记载的不下400种,随手在路边采集一株便是草药。经典瑶药有104种,金秀每年都会有10多万斤草药送到境外[5]。因此瑶族医药的保护必须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把绿色生态放在首位。好在很多瑶族地区都已经开始重视这类问题。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中清晰的表明了自治机关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指导下不断提升当地医疗卫生水平,做好疾病的防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除此之外,自治机关还应该投入足够的资源去支持瑶族医药的保护工作,对于瑶医传统知识要积极进行挖掘、整理和研究。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经过自治县相关卫生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从事瑶族医药诊治工作。在瑶医发展的原材料方面,当地专门制定了保护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的《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当地组织力量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珍稀动植物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坚决打击私自进入保护区进行乱挖乱采、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金秀瑶族自治县还清楚地认识到传统植物资源赖以生长的自然环境,尤其是森林资源的保护是传统药物自然资源生长的基础。《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管理条例》给瑶族医药的自然药物资源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为了配合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同时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当地又修订了《旅游管理条例》。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金秀瑶族自治县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保护瑶族药材资源的法律保护体系,为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工作提供了立法支持。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立法经验对其他瑶族地区开展瑶族医药法律保护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瑶族医药的发展现状需要专门立法加以推动

瑶族医药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多所瑶医医院,同时也有以《中国瑶医学》、《中国瑶药学》为代表的著作的诞生。相关学者也对传统的《瑶药学》、《瑶族医药史》进行了整理。瑶族传统医药目前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科技人才队伍。这让我们看到了瑶医学发展的美好前景,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瑶族医药的发展与其他民族医药的发展状况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表现最为明显的便是瑶族医药的药理学研究成果还有待完善;其次,瑶族医药知识资源需要归纳整合;其三,瑶族医药的研究队伍结构不合理;其四,基础设施较为落后,需要引入科学生产线,加快新药研发;其五,瑶族药物保护意识需要提高。

要解决瑶族医药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个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应该切实立足于瑶族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首先从民族性和地方性来看,瑶族医药知识呈现分散性态势。因此要努力把各个地方有关于瑶族医药的知识汇编整合起来。在这一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到瑶族医药研究单位和人员的互相配合的问题。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联合攻关是未来瑶族医药专门立法需要着重予以研究的问题。瑶族医药的各方合作不单单是横向的合作还可能牵涉到上下级机构之间的沟通。这是瑶族医药发展水平提升跨越的关键所在。将来的瑶族传统医药专门立法要在对瑶族医药当前发展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主性,既要从当前的发展状况出发,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专门立法要对目前瑶族传统医药发展存在的重大问题仔细加以研究和评估,从实际出发,在立法机关职权范围之内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前瞻性是制定的法规能适应将来发展趋势,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很多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本民族医药体系,它们之间互有差异,这种格局是文化因素、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我国民族医药门类较多,而且又与各自民族文化密切相关,地域环境差异、语言文化差异、信仰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异等等,决定了民族医药在发展程度上也存在明显差异。为此,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措施时要特别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在古老的瑶族医药发展过程中,经过几代瑶医的辛勤努力,形成了诸如药物配方、制药技术、医疗保健等特色鲜明的宝贵知识,这些瑶族医药知识一方面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医药方面法律、法规给予相应保护,另一方面,人们应该提高法律保护意识。具体而言就是我们可以根据瑶族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通过制定科学标准,申请证明商标,以实际行动来表明瑶族医药的地域特色。另外法律也允许我们对瑶族医药的相关配方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增强瑶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仅体现在瑶族医药传承人对于瑶族医药的爱护上,普通百姓也有一定的义务,作为消费者应该积极举报那些制假贩假、假冒瑶族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之前的一些侵权案例中,不光有国内的制药企业和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的现象存在,也有一些国际制药企业恶意注册瑶族医药商标的行为发生。在瑶族医药的发展过程中,为了知识的传播,许多经典的配方都记载在相关医学典籍中。由于知识获取的便捷性,很多人了解瑶族医药的使用方式及疗效,而忽略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瑶族医药法律保护意识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能实现的,我们可以通过重视宣传、加强监管的手段来引起民众的重视。同时在实现瑶族医药产业化的过程中,通过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作社的方式着重提高各个环节参与群众的积极性,从而让他们认识到保护瑶族医药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总之,瑶族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不但需要系统的立法保护,而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法规形式是保护的关键所在。瑶族传统医药的特点决定瑶族传统医药保护需要生态、自然资源、动植物保护法规以及专门推动瑶族医药事业的法规,制度健全的同时人们的意识也要跟得上,在瑶族医药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一个环节都将会影响瑶族传统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宏闻.瑶族医药:从民间走向社会[J].民族团结,1998(12).

[2] 诸国本.民族医学―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6(3).

[3] 左岫仙.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3).

第2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中医药法;特点;问题;对策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医药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00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Medicine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00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我国中医药奖励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奖励范围: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信息研究成果。(2)申请途径:其途径可以分为申报和推荐两种。申报是指由个人、集体申报。在推荐中应注意推荐人的范围,例如可以规定由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①、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②、中医药学会;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⑤、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3)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的二审终审制。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4)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发现其有作弊行为的,应该规定其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5)奖金:可以成立国家中医药奖励基金会,采用基金的方式专门管理和发放中医药奖励资金。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17]

目前我国法律在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定位问题上没有规定中医师强制加入职业组织的规定,这一点将加大社会的管理成本,也对保护外资医疗机构的中医师权益不利,尤其难以做到从道德上管理医师,因此《中医药法》首先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应当明确中医师加入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强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则中医药行业协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有待解决,运用行业自治组织,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经验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文章来源:/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2]孙广仁:《中医基础理论》,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10—24页。

[3]高学敏:《中药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页。

[4]刘长秋,《浅论生命法的特点及我国生命立法的问题与对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5]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98—100页。

[6]乔克裕:《法理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7]文章来源:/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8]文章来源:《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中国中医药报,,2006年3月15日。

[9]靳士英:《中医中药在新加坡》,《现代医院杂志》,2002年6月第2卷第3期。

[10]李致重:《中医复兴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9页。

[11]李致重:《中医形上识》,香港奔马出版社,第190页。

[12]文章来源:/news/2005425154513.htm,《中国民族医药简介》,CMAM信息中心,

[13]《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4]文章来源:/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15]文章来源:同上

第3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 医药产业 偏离-份额法 区域经济

一、引言

医药工业的十二五规划中将“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作为第六项主要任务,规划指出:要发挥东部地区引领医药产业升级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受资源约束、不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合理有序转移;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医药产业,鼓励中西部地区因地制宜,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和协调发展的格局。如何确定我国东、中、西部区域各省份医药产业结构发展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力是完成第六项任务的首要工作,基于此,本文通过偏离-份额分析法,简称SS(Shift-Share)分析法对我国各省份医药产业结构效益和竞争优势进行实证分析。

二、模型构建与数据选取

(一)偏离-份额分析模型应用简介

偏离-份额分析法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Daniel于1942年提出,1943年,美国劳动统计局专家Creamer运用此方法对美国制造业就业地理分布进行研究,[1]1961年Missell将其应用到劳动力与资本在企业内流动对经济和产业结构的效应研究,[2]同一时期,美国学者Dunn提出了总偏离量由差别偏离和比例偏离两部分组成,[3]即演变为现在经典模型中的区域分量和结构分量,Dunn对于偏离-份额模型的提出和推广功不可没,此后,在诸多学者的研究推广下,偏离-份额分析法得以广泛应用。

偏离-份额分析法的核心是将一定时间段内的地区发展状况同参照区域(如全国、全省)的发展相比较,找出其优于参照区域和劣于参照区域的方面,从而发现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4]偏离-份额分析法认为区域总增长量(G)由地区增长份额(N)、产业结构偏离份额(P)、竞争力偏离份额(D)三部分组成。

(二)模型构建

根据偏离-份额分析法,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实际情况,构建相适应的分析模型,现假设:表示期初,表示期末,代表期初全国医药产业工业总产值,代表期末全国医药产业工业总产值;代表医药子产业i(如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剂、中成药)期初全国工业总产值,代表医药子产业i期末全国工业总产值,其中(i=1,2,…,n)代表本文研究的各个省份医药产业包含的子产业;代表j省份期初医药产业工业总产值,代表j省份期末医药产业工业总产值,其中(j=1,2,…,m)代表本文研究的我国各个省份;代表j省份医药子产业i期初工业总产值,代表j省份医药子产业i期末工业总产值。根据上述假设及偏离-份额分析法原理,则有:

表示j省份医药产业工业总产值期末实际增长与j省份医药产业各子产业工业总产值按照全国医药产业各子产业工业总产值增长比例增长总和产生的偏离。

(三)数据选取

为研究我国各省份医药产业区域结构发展情况,本文选取期初2004年到期末2011年我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剂、中成药的工业总产值等数据进行研究(海南、青海、宁夏、缺失大量数据,予以剔除)。数据来源:中国医药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米内网(部分年份数据通过米内网数据计算所得)。

三、数据处理及结果分析

(一)数据处理

根据前文构建的我国医药产业偏离-份额分析模型,对2004年到2011年我国27个省份医药产业工业总产值及三个子产业工业总产值进行数据处理,结果如表1所示:

(二)结果分析

由表1中实际增长总量(G)数据来看,从2004年到2011年,我国各省份医药产业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增长量最大的是江苏省,医药工业总产值共计增长902.45亿元,山东、广东等医药大省紧随其后;增长量最小的省份是新疆,8年间医药工业总产值只有7.01亿元,这也与新疆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药产业发展规模相适应。从增长速率来看,江苏省以15.19倍的增长速度稳居榜首,增长总量不大但是增长速度超过两位数的辽宁省位居第二,与之相比,山东、广东等医药大省的增长速度不是太明显,虽然新疆增长量最小,但是其增长速度却超过了很多省份,说明新疆自治区的医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潜力,增长较为缓慢的省份是重庆市、贵州省和甘肃省,增长速度都在3倍以下,说明这些省市医药产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产业结构和竞争模式亟须调整。

从表1中总偏离分量(P+D)数据来看,在研究期间,总偏离分量为正值的省份共有11个,占所有研究省份的40.7%,也就是说,只有这11个省份在2004到2011年之间,医药产业发展总体状况优于全国水平,而剩下的16个省市医药产业发展均没有达到预期值。从增长量方面来看,总偏离分量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其中东部地区总偏离分量为正值的省份有5个,分别是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和山东,除上海市总偏离分量增长较少以外,其余4个省份增长量都非常大,尤其是江苏省,总偏离量高达553.73亿元;在中部地区,总偏离分量为正值的省份也有5个,分别是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从总偏离量来看,中部五省与东部五省有较大的差异,中部地区除河南省总偏离量在100亿元以上,其余四省相对都比较少,说明我国中部地区各省份,医药产业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中药材发展比较突出的这5个省份;在我国西部地区,只有内蒙古自治区一个省份总偏离量为正值,且增长量相对来说比较小,其余8个省份均为负值,说明我国西部地区医药产业发展相对落后于全国水平,增长远远没有达到预期。

从表1结构偏离分量(P)数据来看,在研究期间,我国共有13个省份结构偏离分量为正值,说明在2004到2011年间,接近半数的省份医药产业结构优于全国水平,在这些省份中,发展较快的医药子产业所占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江苏省和上海市具有较大的结构优势,在结构偏离分量为负值的14个省份中,吉林省和贵州省的医药产业结构对其医药产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可能与这两个省份医药产业结构相对单一有关。从地域角度来看,结构偏离分量的地域差异更加明显,除河北省之外的东部地区所有省份医药产业结构偏离分量均为正值,说明东部大部分地区医药产业发展迅速,结构相对合理,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有山西、安徽和河南省的结构偏离分量为正值,但偏离增量也都比较小,说明这3个省份的医药产业结构虽然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依旧有改进和升级的空间;在西部地区,大部分省份的医药产业结构偏离分量为负值,说明这些省份发展缓慢的医药子产业较多,产业结构亟须调整。

从竞争力偏离分量(D)数据来看,我国超过半数的省份医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共有15个省份竞争力偏离分量为正值,说明在2004到2011年间,这15个省份中医药产业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子产业占据了较高的比重。其中竞争力偏离分量增量最大的依旧是江苏省,高达195.14亿元,远远超过其他省份,说明在江苏省,其医药产业各子产业均有良好发展,发展速度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相比之下,天津、上海和浙江省医药产业竞争力相对较差,对其医药产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阻碍。竞争力偏离份额的地域差异相对较少,东、中、西部地区具有多个省份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竞争力偏离份额增量正值最多的地区不是东部地区,而是中部地区,甚至西部地区也多于东部地区。充分说明了我国医药产业结构正在不断调整当中,医药产业发展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医药产业各子产业的竞争优势在不断减少,中西部地区医药产业各子产业发展逐步走上正轨,竞争力不断增强。

四、结语

通过运用偏离-份额分析法对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医药产业总体处于稳定增长趋势,但大部分省市增长没有达到预期,仍然有继续发展的潜力。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差异,此差异与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基本吻合,东部地区各省份医药产业发展较快,医药产业结构相对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即东部地区各省份医药产业竞争力优势逐渐减少。中部和西部地区各省份在医药子产业方面的竞争力优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产业结构相对比较落后。我国不同省份医药产业发展仍面临很多问题,只有根据各省份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医药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医药子产业竞争力水平,才能促进我国各省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作者简介:徐怀伏,男,副教授,主要从事医药产业结构与政策研究。王欣,男,硕士,主要从事医药产业结构研究。基金项目:本文系受江苏省教育厅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硕士)项目支持,项目编号:KYZZ_0192。]

参考文献

[1] Creamer D . Shift of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industrial location and national resources.Washington: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3.

[2] 王子龙,谭清美,许萧迪.基于SS法的高新技术产业结构研究[J].统计观察, 2004(9):58.

第4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传统医药产业 国际化 发展

传统医药产业的发展是传统医药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重要的“朝阳产业”。“传统医药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中确立的以传统医药理论为主导,现代多学科共同参与的,专门从事传统医药资源利用、开发、研究、产品经营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一种产业体系。”[1]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疾病谱的改变,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和受关注度日益凸显。相应地,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即传统医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便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与此同时,传统医药产业在激烈的国际医药产业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也同样不可避免。我国传统医药作为世界上仅存的延绵发展的传统医药宝贵财富,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可靠的疗效和丰富的医药资源,其产业发展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传统医药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但历史等原因也使得我国传统医药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国际化的发展存在多方面的不足,面临一系列的发展问题。正确认识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传统医药发展中不容回避的任务。

一、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符合时展需要

医药产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特殊的重要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但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现代医药产业始终居于市场的主导地位,致使传统医药产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医学模式转变的深入,以及人类社会疾病谱的改变,传统医药药食同源、无毒无副作用的特点备受关注,回归自然的健康理念日益兴起,“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以天然药物预防、治疗疾病的传统医药科学,国际医药界也开始把研究重点转移到了对天然药物的研究使用。”[2]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世界卫生组织(WHO)就成立了“传统医学规划署”,并在多个国家建立相应的医学合作与培训中心。进入新时期,WHO明确把对传统医药的发展研究列为其三大历史任务之一。近年来,欧美等国家兴起的“替代疗法”也充分说明了传统医药影响力在不断扩大,价值开始得到了应有认可。从传统药物来看,据统计,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植物药市场的销售额平均每年增长近10%。相关专家预计,“天然药物在世界药品市场容纳量可达400亿美元。”[3]不难看出,传统医药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发展机遇和空间。相应地,传统医药产业的发展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换言之,传统医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符合时展需要。

二、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优势

我国是当今世界唯一保持传统医药持续绵延发展的国家,完整的理论体系、丰富的天然资源、安全可靠的疗效等得天独厚的传统医药资源使得我国传统医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体现出了固有的优势。

第一,完整系统的医药理论体系优势。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史上,传统医药的发展无处不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不同程度的传统医药发展,其中在各文明古国(如:中国、印度、埃及、罗马、希腊、巴比伦)尤为显著,然而最终形成体系并有较大影响力的并不多,最终形成了公认的以我国传统医药为典型的世界四大传统医学体系(中国、印度、埃及、罗马),但其他传统医学已随着时代变迁而消亡,只有中国传统医学历经考验长盛不衰,成为当今世界上仅存的具有完整系统理论体系和安全可靠疗效的可持续发展的传统医学。这使我国传统医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具备了强大的专业理论支持和保障。

第二,丰富优质的天然药物资源和疗效可靠的成方验方优势。一方面,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我国独具优势的天然药物资源。其储藏量大、品种多、质地好。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中药资源种类12800余种,其中,药用植物11140余种,药用动物1580余种,药用矿物80余种”。[4]是当之无愧的天然药物资源“王国”,是世界天然药物资源之乡。另一方面,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与疾病的不断“斗争”,创造了数以万计疗效可靠、成本低廉的秘方、成方、验方。这是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不可替代的固有优势。

第三,初具规模的药物生产体系和广阔的市场空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入发展,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发展也随之推进。从产值来看,“2009年我国中药及相关产业产值达到7000亿元。预计到2015年,包括中药工业、中药农业、中药商业、中药保健品、中药食品、中药化妆品、中药兽药以及中药加工装备制造业等在内的大中药产业产值将达到1万亿元。”[5]从规模看,“全国现有中药生产企业一千余家,中药经营企业一万多个,药材种植面积近600万余亩,正式批准的药材专业市场17个。中成药产品已达43种剂型、5000余个品种”。[6]从市场空间看,当前中医药的传播已覆盖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很多国家已经把中医药纳入医疗保险范畴,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并成立了专门的中医药管理机构。不难看出,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已开始规模化发展,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为人类健康事业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重要贡献。这使其在国际化发展中增添了一个有益的优势。

三、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不足

尽管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具有先天和后天的优势因素,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传统医药国际化发展依然存在和面临一些不利因素。

第一,生态破坏导致的天然药物资源危机。传统医药产业发展的一个必备的重要条件就是天然的药物资源支撑,因此,生态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传统医药产业的发展前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由于过度开发等原因,总体上不容乐观。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生物物种濒临灭绝等生态问题比较突出。相应地,以天然野生药用动植物为重要资源支撑的传统医药产业的发展就面临一定的药物资源危机。

第二,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技术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发展的瓶颈,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深入,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发展在技术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横向比较,与现代医药资源开发利用的先进技术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资源利用率不高,高端产品缺乏,缺乏竞争力,因此导致市场占有率低下。如就中药市场来讲,据统计,“中国只占世界植物药市场的3%~5%,而日本占80%左右,韩国占15%左右,中药出口额不到国际中草药市场的10%。”[7]这没有体现出我国作为中药发源地应有的优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先进技术。

第三,产业小而散乱。我国传统医药产业虽然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由小到大,产业数量由少到多,但由于历史等原因,缺乏统一化和规模化经营,绝大多数产业规模较小,且较为散乱,各行其是,低水平重复生产现象严重,高端医药产品缺乏。因此,在国际化竞争中缺乏优势,尤其是在拥有先进技术的现代医药产业居于市场主体地位的环境下,明显处于被动不利地位,有的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如就中药而言,相关数据显示,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不到10%,发展压力巨大。

第四,因缺乏自身的“行业标准”而被认可度低。受发达国家现代医药文化的冲击,当前国际医药领域使用的行业标准中不但没有公认的中医药标准,而且还用现代医药的行业标准来衡量和要求中医药。现代医药属“对抗医学”,中医药属“平衡医学”,是完全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来解决问题的两种医药科学和文化,在发展中应该有各自不同的行业标准。用现代医药标准衡量要求我国传统医药,使得我国传统医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总是面临诸多与“国际标准”不相符的地方,因此,习惯了现代医药标准的国际社会对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发展的认可度较低。

四、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应解决好的问题

从当前的形势来看,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须有针对性的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加强中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解决发展问题的核心内容。加强中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级专门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能够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包括技术研发、资源开发、开拓市场、产品升级等方面。

第二,进行“化零为整”的行业改革。“化整为零”的改革是指把当前我国传统医药小、散、乱的现状通过联合、并购等方式,使其统一、规范、系统、规模生产经营,从而进一步消除低水平的重复生产和无序生产等现象,有效利用资源,提升产品品质,增强产业竞争力。

第三,加快中医药产业的行业标准建设。行业标准是中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没有行业标准,就没有认可度,有了行业标准就有了产业发展的话语权。中医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必须立足于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出一系列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现代化产业行业标准。包括产品生产流通、质量标准监控、疗效与安全评估等环节。

第四,充分利用中医药独有的疗效增强其产业发展的说服力。中医药独有的疗效是指中医药在许多疾病治疗中具有的安全可靠的特殊疗效优势。尽管现代医学标准认为我国传统医药缺乏作用机理的有效性论证说明,但中医药独具特色的安全可靠疗效优势用其实效证明了自身的价值,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没有行业标准而导致的被认可度不高的缺憾,进而增强其产业发展的说服力。

第五,进一步加强生态立法保护。加强生态立法保护是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条件。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发展中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导致的资源危机,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国际社会以生态保护为由针对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设置的贸易壁垒,以推动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龙鳞.云南民族传统医药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09,(13):159-162.

[2]吴道显,孙永林,王珍喜.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民族医药发展探微[J].云南中医学院学报,2013,36(6):132-134.

[3]李景东.中国传统医药走向国际市场的战略思考[J].经济论坛,2013,(2):105-106、125.

[4]中医药产业研究课题组.发展我国中医药产业的战略选择[J].经济体制改革,2005,(6):106-109.

[5]王强,梅之南.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传统医药产业发展[J].医药导报,2011,30(3):281-284.

[6]王虎.对中医药产业现状、面临机遇及未来发展的思考[J].世界中医药,2010,5(3):153-154.

第5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2005 年是医院管理年,医院通过方方面面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构筑医院健康的运营环境,效果在一些地区和医疗机构已经开始显现。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天价医药费、九只眼球被摘等事件的发生从一个侧面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但是医疗机构作出的努力也是值得我们赞赏的。

看点:医院管理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加强对医院的指导监督;努力提高基础医疗质量;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严格收费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控制医疗成本;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政策之变二:药品价格依然在降

2005 年政府出台的政策“组合拳”,无疑是想规范医药行业,特别是想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但“三项改革”的不同步,尤其是“以药养医”的政策迟迟未见取消,对医药生产和流通都产生不小的影响,由于医院和医生对药品的选择传递给企业的需求信号不能反映真实的医疗需求,有限的医药资源流向高价药品,而不能实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看点:第15 次:调整卡介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第16次:制定医保药品目录内199 种西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第17 次:降低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非处方药定价权下放。

政策之变三:“新农合”和两网建设

到2006 年,“新农合”试点覆盖面将扩大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2007 年达到60%,2008 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 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这意味着,未来5 年内,“新农合”制度的推行将带来大约4 5 0 亿元的医药市场空间,而其中的80%是由财政“埋单”。同时国家也将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的“两网”建设。

看点:2005 年8 月10 日,国务院第101 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6年开始,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由目前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 元,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 元。

政策之变四:打击虚假医药广告

医药广告的违法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有数据表明,违法药品广告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2004 年1月-11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了50 个电视台(频道)的41281 次药品。2005 年10 月15 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

看点:一是增强公众对违法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二是发挥社会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力量;三是引导新闻媒体规范其广告行为。

政策之变五:整治非法行医

2005 年4 月19 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21 号)精神,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方面的工作。

看点: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B 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政策之变六:《保健食品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对健康的强烈需求,保健食品产业迅猛发展,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报量急剧增长,给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的法规文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需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看点:保健品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技术要求提高;为申报新功能、使用新原料留下了空间;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时限缩短;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类似于新药证书。

政策之变七:网上药品交易开禁

2005 年10月8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官方网站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提供药品交易。而此前,网上药品交易一直属于非法行为。2004年7 月8 日,SFDA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在网上经营药品,所有“网上药店”都属违法经营。

看点: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同时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政策之变八:药店处方药限售以及禁售

2005 年12 月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规定注射液、肿瘤治疗药等11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品、终止妊娠药品等8 类药品零售药店不得经营。不过此次公布的处方药名单未将中成药列入。

看点:须凭处方销售的11 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液、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药店不得经营的8 类药品:品、第一类、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

政策之变九:新血站管理办法出台

2005 年12 月5 日,卫生部为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血站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1998 年9 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看点:严禁设置营利性特殊血站;中心血站血液中心不共存;血站三年须验一次“执照”;对献血者必须先核对身份;造成血液传播病一律关门。

政策之变十:医检减负

2005 年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制订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医院在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测和治疗收费上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型号,并遵守“不盈利”原则。

第6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013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1- 0026- 03

0 前 言

医药技术创新是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医药产业的发展,医药专利权的交易也愈发频繁。无论是单项医药专利的交易、医药专利组合的交易,还是医药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乃至医药企业之间的并购,都需要对医药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16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中指出:“推进知识产权产品价值计量标准和方法研究,完善推广知识产权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医药专利价值评估是医药专利投入市场的基本前提,对其科学合理的价值评定,能够促进t药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现状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是医药专利从研发到投入市场的桥梁。但评估体系的缺失,阻碍了医药专利权的转让与质押。而医药专利交易市场和融资市场发展缓慢,也反过来导致了其评估理论的陈旧。因此,对医药专利权价值的评估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专门对于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很少,研究多集中于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将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与市场法。这三大方法也是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在内的实务界使用最多的方法。另一类是新兴方法,国内外学者将金融领域与系统工程领域的数学模型应用到专利价值评估中,提出了模糊综合评价法(于磊,2010)、蒙特卡罗模型(马俊海、张秀峰,2011)、BP神经网络法(胡启超,2013)、模糊实物期权法(刘岩、陈朝晖,2015)等一系列方法。这些方法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模型构建,基于医药行业专利权的研究很少,没有体现医药专利权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直接套用。

2 医药专利权的特点

医药专利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它的创造来自于智力劳动,形成于研发及实验,是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由于医药行业本身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使得医药专利除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法定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征以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

2.1 价值波动大,不确定性强

医药专利权受到外部影响大,国家医药政策及科技发展速度均会对医药产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国家颁布有利的医药政策,会引起医药行业交易需求上升,医药专利的价格上涨。如果医药行业中某一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会引起该领域内的医药专利价值下降。由此看出,医药专利权价值需要格外考虑风险因素。

2.2 研发周期长,评估难度大

医药专利权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研发与反复的实验,从新药发掘到时候上市,需要花费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不同的阶段,医药专利权的价值相差很大。例如:新药研发过程可以分为未确定化合物阶段、确定化合物阶段、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批件、一期临床、二期临床、三期临床、获得生产批件阶段,新药价值不同阶段各不相同。对医药专利权或者医药专利组合的价值评估,需要搜集大量信息,评估难度高。

3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改进

由于医药专利权自身的特性,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仔细斟酌。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理论陈旧,三大传统方法不能很好地体现医药行业的特色。例如,成本法只考虑了研发实验阶段投入的成本费用,未能考虑医药专利权未来的获益能力;收益法是将未来能获得的收益或是现金流进行折现,忽视了风险;市场法是从市场中选取类似的可比交易专利进行参数修正,而通常在市场中难以获取同类交易案例。而新兴方法多数未能考虑到医药行业的特点,且参数的确定较为复杂。

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实务界经验,本文认为医药专利权评估应有以下几个层次。

3.1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中国技术交易所组织编写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操作手册》中,已经提出将专利价值度从技术、经济和法律这三个维度进行分解。这三个维度进一步分解,技术价值度指标分为注册分类、发明人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技术成熟度。经济价值度指标分为市场价值、注册审批进度、竞争情况、研发成本、应用情况。法律价值度指标分为多国申请、挑战次数、依赖性、不可规避性、有效期、专利侵权可判定性。在进行医药专利权评估指标的设计时,可以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细化,也可以根据医药专利的特征对个别指标进行修正。通过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可对被评估医药专利开展定性的评价。

3.2 应用实物期权模型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需要把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结合起来,同时考虑获益能力和不确定性,才能合理估计医药专利权价值。在以往实物期权评估知识产权时,是将被评估对象看成一个整体,过于笼统。由于医药专利的研发实验周期长,处于不同阶段与环境下的医药专利权所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对应的期权价值也有所不同,应当分类进行讨论。

3.2.1 医药专利权分次投资的研发期权价值

其可选择Geske复合期权模型来计算。Geske模型将项目投资决策看作由两个欧式看涨期权,即早期的投资机会是为后来的投资做准备,是对复合增长机会的投资,亦可看作是看涨期权之上的看涨期权。这一假设更符合医药专利以及医药专利组合研发的实际情况。由于在整个医药研发过程中,前期研发投资是后期研发的前提,因此可以适用复合期权。

3.2.2 医药专利权形成后理想环境下的期权价值

其可选择B-S模型。即在医药专利权形成时,市场条件理想的前提下,所拥有的一个看涨期权。在此处可以引入模糊数学将传统的B-S模型中的输入变量模糊化,并用模糊数来量化风险,将结果锁定为价值区间。在所构建的模糊实物期权模型中,还可以加入价值损漏率等因素,使得其价值评估过程更加精确和科学。

3.2.3 医药专利权形成后不理想环境下的价值

其可用延迟或放弃期权的二项式模型。若市场状况持续恶化,导致医药专利无法带来足够的预期收益来承担继续等待的成本,企业将会放弃追加投资,这实际上是执行了一项放弃期权。只有当市场反馈表明后续投资有很大可能带来超额收益时,企业才会追加投资。如果市场达不到预期,决策者会持续观望,等待合适的时机,就可以利用二项式延迟期权模型。

3.3 应用博弈论模型

我国缺乏完善的医药专利评估体系,因此在医药专利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占有很高的比重。目前,只有马小琪(2006)在其博士论文系统阐释了应用了博弈均衡理论的资产评估机理。实际上,在医药专利权的评估中,交易双方在达成意向前已经过一定的谈判过程,并且对最后的成交价格认定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医药专利权交易双方均有达成转让专利资产的意向,又具有各自的利益考虑,所以双方是合作前提下的冲突博弈。对此可应用博弈论模型,用完全信息下和不完全信息下的o态博弈与动态博弈模型进行具体讨论。

4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建议

4.1 建立健全医药专利价值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评估体系是科学确定医药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评估方法也较为陈旧。应当结合医药行业的特色,探索影响医药专利权价值的具体因素,适当选择评估方法,加深理论研究,合理利用专家工作,提升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

4.2 构建医药专利权的信息化平台和评估数据库

目前,我国医药研究机构与个人持有医药专利数量很大,研究成果交易较为分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医药专利持有者难以找到市场,投资者也很难找到所需要的技术。由政府主导,企业、高校等市场主体及中介机构协同参与,共同构建医药专利权的信息化平台和评估数据库,为个人、高校、科研院、企业及评估机构提供医药专利查询、专利价值评估、技术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无偿或有偿的向技术转移双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提供更多交易案例,有助于医药专利的交易和融资,提高技术转移的速度和效率。

5 结 语

医药专利数量的逐年增加,医药行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医药市场专利交易与融资。目前我国医药专利价值评估理论仍不成熟,因此,对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传统收益法的基础上,根据医药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与市场环境,提出将实物期权和博弈论引入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更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其价值。事实上期权定价与博弈理论里的相关模型很多,具体的模型应用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天歌,王金苗,袁红梅.基于专利维度的我国生物医药核心技术的识别与分析[J].情报杂志,2016,35(4):112-117.

第7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1949年以来,我国中医药在医疗、科技、社会等领域中已有的和潜在的价值受到高度重视,国家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保护、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为了让中医药发展有一个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从根本上解决中医药在新世纪面临发展中的问题,国家正着手制订中医药法以协调中医医疗服务、教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其中,中医师作为中医药知识的主要传承者、中医医疗的执行者以及中药新药创新主体,在中医事业中的地位不可替代,所以,明确其在医疗活动中的责权问题非常重要。

1  有关中医师责权的法律法规现状

1.1  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宪法》(1981年)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并且政府将“大力发展中医药”列入“十五”计划纲要,还在2006年下发了《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职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医师执业要符合《职业医师法》规定,中药生产、流通要符合《药品管理法》规范,这与对西医师以及西药的管理没有区别,中、西医药由统一法律管理。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管理、保护中医中药。

与中医药有关的行政法规有《中医药条例》(2003年)、《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地方性中医立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自1990年第一部中医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中医管理条例》出台,全国迄今已有23个省市出台了中医药条例。中医药虽然有以上多种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但尚没有达到促进与保护中医药发展的目的。

1.2  现行中医药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中医药条例》过于粗泛 

《中医药条例》是目前专门针对中医药管理的法规,但其内容不够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太差,也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在法规原文中甚至连执行主体都没有明确指出。值得借鉴的是,香港《中医药条例》(1999年)的内容非常详尽,甚至连广告牌的大小、广告词的描写都有具体规定。该条例中也没有空话、套话,一开始就是相关的名词释义,以及监管香港中医药的执行组织如中医药管委会等人员职能、组成、代替、丧失资格等情况的规定,可操作性强。这样,在香港作为一个注册中医师,法律保证了他行医时防治疾病的正当权利,但他又不能有不实的宣传和有悖医德的行为,从而让中医师发挥最大的保障民众健康的作用而限制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才可能树立中医良好的形象和患者对中医的信心。

1.2.2  中医中药分开管理破坏了中医与中药的完整性 

中医和中药在中医学成形时就是血肉相连、难以分割的,一名合格的中医师应精通中药知识,对药物形色、性味、配伍、功效、毒性了然于心,治起病来才能得心应手。许多中医师还根据自己的治病经验、用药喜好,自采、自制中成药,这也是古代许多名方如六味地黄丸的来由。但按现有的法规与行政制度,中医与中药分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导致医不管药、药不管医局面。研制一个新中成药,不是出自临床疗效总结,而是在药品管理部门的法律条文要求下严格按创制西药的规范(如药物毒理、药理等动物实验)产生。更严重的是,根据现有的医药分管制度,医不懂药,药不懂医,许多中医师连自己开的中药都没见过,处方中经常出现几克磁石、十几克灯心草的情况,疗效难以保障;而且医也不得制药,按规定制药企业均需达到gmp标准,许多临床有特效的民间小验方自此消失。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中医师与医院很难生产中药制剂,难以体现中医的治疗特色和中医特有的治疗效果。

然而,在英国,虽然以前倾向于将中医学中的针灸、中药、太极、按摩、气功等分类管理,如将中药放在草药类管理、针灸放在针灸类管理,但通过英国中医师和中医药协会的多方解释沟通后,英国政府已接受将中医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将成立传统医药管理局,以对中医(包括中药和针灸等所有中医药的防治措施)、针灸(多为西医师注册)、草药(包括印度和欧洲草药等)三大体系进行管理。这种重视医药传统与客观现状,并根据实际需求来制订法律法规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2.3  《职业医师法》对中西医师行医范围、权利限定不清,亦未保障民间中医的权利 

根据《职业医师法》,经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经注册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从考试类别可以看出,国家已将有权利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人员区分为(西医)临床和中医(临床)两大类。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不论注册为西医还是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行医范围没有区别,西药、中药、中成药或针灸等治疗手段都能使用。也就是说,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考试、注册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实际行医过程中没有意义,因为获得其中任一种资格就能够进行所有类型的医疗活动。

由于目前《职业医师法》没有对各类注册医师的行医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鼓励或要求中医师用中医药进行疾病防治,而现代医学手段如外科治疗、高昂化学药物具有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力,中医院以及中医师不再愿意使用简单、价廉、有效的中医治疗方法,如中药汤剂、治疗骨折用的小夹板复位等,许多中医院变成低水平的西医院;同时,由于用进废退,中医临床使用的萎缩,导致中医临床水平以及疗效的下降,又进一步导致中医的信用度下降。因此,现有法规限制了中医师自采、自制中药为民众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但却没有限制其使用注册范围以外的西药看病。其实,许多西医师在对治疗效果不佳时也会使用中医药治疗,但由于他们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培训,导致中医药疗效欠佳在所难免。

再者,基层一些民间医师根据现有法规不能获得行医执照,不是因为他们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能力不够,而是管理部门拿西医师的标准来要求和考核他们。这样,一方面浪费了医疗人力资源,对解决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就医难问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只能非法行医。其实,所谓“民间中医素质参差不齐”,不是民间中医本身的问题,而是管理者没有采取有效办法真正鉴别、保护那些具备行医资格的人。

1.2.4  现有法规没能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和民众选择中医治疗的权利 

现行《药品管理法》限制了中医师自采、自制中药的权利,却没有管制全国滥种中药材,无序施肥、撒药所导致的中药质量下降、药性改变的严重现状。如在伦敦能够买到12种赤芍样本,芍药苷含量从0.01%~4.5%不等(相差450倍)[1]。同时,管制药厂在中药中掺杂西药等对中医药发展极其不利的行业操作规范也没有出台,象出口到英国的治疗儿童皮肤病的软膏名为纯中药制剂,却被查出含有高含量激素类药物而被清除出英国国家处方药名单[2]。这类非法行为在中国更是常见,但现有法规缺乏明确规定。

另外,由于许多中医院没有进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或者规定对患者就诊中医限制很多。这样,由于医疗费用的原因,限制了患者便捷地寻求所信任的中医师看病的权利。

2  建议

2.1  以《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法》命名,而非《传统医药法》

由于中医药在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突出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瞩目的趋势,我国政府也将制订中医药专门法律并提上日程。有人认为与现代医学相对,应将这部法律称为《传统医药法》,这实属不必。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对“中医”释为“中国固有的医学”,可以看出这是清末西方医学传入中国后,为区别中国本土医学起见才启用之名。这种以发源地命名的方法无可厚非。而“传统医学”(traditional medicine)在许多发达国家却表示常规医学(conventional medicine)或对抗医学(allopathic medicine),即中国所谓之西医学,并将非常规医学称为补充替代医学(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cam)。所以《中医药法》比《传统医药法》的提法更明晰、准确。象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澳洲维省等许多国家地区在多种cam并存情况下,都明确为中医药立法,而不是统称为替代医学法或传统医药法,作为中医药发源地的中国更应如此。

再者,中国本土医药比较精纯,理论与实践自成体系,这与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际社会所认可的cam有本质区别。cam所涵盖的内容庞杂,包括药物疗法和非药物疗法,中医药、印度医药、欧洲草药、印地安人传统医药、瑜珈、催眠、顺势疗法等尽在其中,即使是零碎经验也为cam所括[3]。中医药虽然属于世界非正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中国,中医学与西医学一样处于主导医学地位,属于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一部分,其理论一脉相承,内容精粹互通,并不处于补充或替代医学的从属地位,也不需要使用传统医药之名来包容防治内容、理念、实践迥异的各种非对抗医学类别。

2.2  尊重中医历史和现状,对中医师进行分层、分流管理

中医学历史悠久,再加上目前传统与现代教育途径共存,现实情况较西医学更为复杂,政府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细化管理、监督。首先有关职业医师行医范围的明确。凡要使用中医药防治手段者,应考核其中医理论与实践知识,进行中医师注册(但应允许中医师借鉴现代的检查诊断方法,这也是中医借助现代科技进行自我完善发展的途径之一,自我封闭与排斥于现代医学之外并不是保持中医特色的办法);凡中医和西医都使用者,则应分别参加两种执业考试、分别注册,而不是混合成中西医结合考试(否则对于中医师和西医师都有失公允)。

关于民间中医的考核、行医资格和监督问题。民间中医是指中医院校教育以外途径如师徒传承、祖传家授等方式培养的中医师。管理机构只能尊重中医历史,以事实为依据,以民间中医的中医诊治能力为考核核心,如果确实能治病救人,特别是以农村为主要工作阵线者,应发给中医执照,限制其只能使用中药或(自制)中成药。同时,要求其有完备的临床记录,建立规范的信访制度,管理机构不定时回访患者,有投诉或查出有违纪行为者,课以重罚,甚至永久性吊销执照。由于民间中医的准入门槛较院校毕业生为低,所以相应的权利也小些,象香港的表列中医没有强制要求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如果已在香港连续作中医执业最少达15年就可获得进行中医诊疗的权利[4],但他们没有病假条签发权等权利。大陆可借鉴香港对表列中医的管理办法,并在其成为表列中医之前的15年年限内,考虑使用医疗责任连带制,让已有行医资格的人负责监督其医疗行为,负其所有民事、刑事责任。

关于对单个秘方持有者的管理。许多人因为祖传或其它原因,留下行之有效的成药处方,治疗专病有特效,如云南白药。这种情况在中医界并不少见,留下的配方其实是中国医药的瑰宝,管理部门应根据该方治病的原始资料,发给单病种治疗执照,并对其治疗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如专治慢性咽炎的吹用散剂,注册及行医执照均清楚限定为慢性咽炎,治疗其它疾病均为非法。对他们的监督执法,一方面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另一方面,要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鼓励投诉和奖励举报。

2.3  重新给予中医师制药的权利

中医学的特色决定了中医师给每个患者开出的处方不尽相同,而每个处方甚至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新药。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中医师针对单个病例无疑具有制药的权利,这也是其治病的主要手段。其实,当类似个案累积到一定的数量就完全能够说明药物治疗的普遍性,管理部门根据详尽的患者病案记录,而批准该中药制剂的生产注册,特别是对于绝大多数没有包括毒性中药的处方完全可以免做毒理实验。这种从临床实践出发,又以临床疗效为目的的中医药管理方法才是中医理论发展、中药新药产生的源泉。这与从药物化学成分分析出发,以动物实验为疗效检验方法,再过渡到临床的西医药研究截然不同,这是由两种医学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化学新药的产生主要是发现具有新的化学结构的新物质,而中药新药多为已知中药的重新组合。

确保用药安全是国家医药管理机构重要职能之一,但应针对学科的不同属性对中医药和西医药进行分门管理,改变目前采用管理西药生产的办法来管理中药的现状。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反而对中药生产缺乏宽松环境。在韩国,根据11种古典医籍(其中4种是中国古典医籍)上的古方制作的药剂不用做临床以及药理实验就可以直接获得批准;在日本,经方免做临床验证就可以制成成药在市场流通,目前已批准生产210个经方,其中147个为“医疗用医药品”,63个为一般用医药品;中国产的中成药进入美国市场,只要通过fda申报(约半年时间)即可按保健食品在市场上流通,而我国即使申报一个保健食品也要1~1.5年的时间,并且经费昂贵。

2.4  培养中医师的院校教育应更多体现中医药特色

中医院校教育已经成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但目前的教育现状并不乐观。毕业生基础理论薄弱,实践能力差,成为难以就业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毕业生改行,而留在医疗一线的新一代中医师不会运用中医药治病。这与中医院校课程设置、实习安排、学风树立等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根据现代社会对中医师的要求,中医院校应全面调整现有的中医专业的课程设置,突出中医学的重心地位,促进中医与中药知识的融合,拉长中医临床实习时间和增加对中医内容的实践。同时,中医院校教育应根据目前中医盲目扩招后毕业生趋于饱和,4年时间内中医、西医以及英语、计算机、政治等课程全学但全未学精,临床缺乏真正掌握中医药技能的高水平中医师的现状,借鉴国际医学精英教育的办学思路,实行严进严出、高淘汰率、长学制的高学历医学教育,以八年制的博士研究生为培养的主要目标。而且,尊重现实,对现代医学采取理性、积极的态度,借鉴现代医学的内容,并非一定会导致中医的西医化,主要是如何教育问题,可采用先中医、后西医的模式。

3  结语

现行中医药管理体制带有太多西医药管理模式的痕迹,如不进行修正,不仅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导致绵延数千年的中医药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萎缩。目前正在制订的中医药法应协调好中医师这一中医学主体的责任与权利关系,真正促进中医药的完好继承、健康发展,并探索出一套操作性强、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护中医药优势与特色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j harper.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or eczema[j].bmj,1994, 308:489-490.

[2] allen br,parkinson r.chinese herbs for eczema[j].lancet,1990, 336:177.

[3]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j].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2.

第8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保护实践    

法律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是基于这种重要性的认知,国家在立法层而做了大量工作,作出积极努力。当然,学术界的积极探索,也为国家立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提供了理论依据。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重要性的认知也正是在这种双重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得到了强化。    

从相关资料来看,《二年律令》《唐律疏议》等律令已经有医药知识保护的相关记载,到明清时期,《大明律集解附例》等法典对医师行医及药材保护等方而有了较为系统、全而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把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决定木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毯}}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2 ]这是对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知识的科学价值、历史贡献、应用效能的充分肯定,是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最有力的支持,因为发展是最好的传承和保护。    

同时,医药行业法规也陆续出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行业性法规,从药品生产管理、医师资格准入、医疗事故处理以及医药资源保护等方而,为医药发展构建起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利用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换句话说,这一系列行业性法律法规的构建与完善,既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科学有序发展的保障,又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和保护而临的挑战。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如何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如何更好地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发展提供保障等问题,已经成为业界和学术界苦苦思索的一道难题。事实上,这种双向选择和双向适应的难题也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过程。少数民族传统药方、治疗手法、疾病认知等作为一种知识,无疑应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木身所呈现的特征与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所要求具备的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加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持有者自身存在的方方而而的问题,产权保护行动举步维艰。所幸的是,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北京召开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对传统民间医药的地位达成了共识,并且将每年的

12月12日定为“世界传统医药日”,同时发表了以“人类健康需要传统医药”为主题的《北京宣言》。《北京宣言》的发表,标志着民间医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这对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发展与利用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随着国际社会对传统医药知识的重视,我国地方政府也针对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需要做出了积极回应。如2009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批准通过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鼓励土家医药、苗医药申报知识产权”;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了“土家医药、苗医药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o}。可以说,这是将土家医药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的标志性努力,这种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其对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性保护的深远意义也是不容置疑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缺陷    

近年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法律研究的多学科交叉格局基木形成。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其缺陷分析比较透彻,提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建议。((1980-2008年贵州主要世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献计量学分析》[4一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1980-2008年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文献进行分析后指出,新兴学科的研究逐渐增多,给进一步开发利用民族药物提供了科学保障。新兴交叉学科对于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研究已形成一种趋势。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不仅使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研究更加深入,而且也使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变得更加明晰。      

(一)对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幅员辽阔,动植物种类繁多,药材资源丰富,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蕴藏的药材资源更为丰富而珍贵。从全国4次中药材资源的普查结果分析来看,“西南和中南资源种类约占全国的50%-60%,是我国药材资源种类最丰富的两大地区,各省、区的药材资源种类一般在3 000-4 000左右,最高达5 000多种”[5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大,由于片而追求经济发展,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不少物种已濒临灭绝。而对日渐突出的环境问题,而对动植物野生药材资源的日渐濒危,政府陆续出台了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改变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而临的窘境。例如,经过第二次修正并于2015年4月2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又如,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作了系列规定:“对一级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禁止采猎、出口,二、二级野生药材资源限制采猎、限量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在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须经过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处罚”o}毫无疑问,药材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对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起到的作用是积极的,对于缓解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遭受的破坏也是有效的。但仔细分析,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法律性保护,依然存在着保护品种少、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法律效力不高、执行力量不足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药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适度利用,这在地处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显得更为突出。    

其一是保护种类少。"1987年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录了野生药材物种76种,仅限于一些珍贵的、濒危的或具重大经济价值的野生药材资源,而且只包括野生动物和植物药材资源,对不少濒危微生物药材资源,如冬虫夏草、大麻、桑黄等却只字未提。”o}事实上,在使用野生药材的现实活动中,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付诸实践的过程中,有更多的已知或未知的物种未被列为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这样势必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实践带来更大的困难。    

其二是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对于违反野生药材资源法律的行为,在责任的认定、定性、处罚程度等方而未作明确规定,法律条文也未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不同情况,如“情节严重”一词的定量定性、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等,这就给不法行为留卜了可乘之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因此承担较轻的处罚。法律有空子可钻,违法成木低,难以达到法律惩治违法行为的初衷。另外,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相关法律的实施涉及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农业部、林业部、农牧渔业部、卫生部等多个管理部门,如:野生动植物药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制定;采药证由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发放;自治地区的管理工作由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作用于一个管理对象的不同方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职能、权限划分不明确,职权和责任重复或遗漏的问题,彼此之间难以实现积极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为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人为地增加了难度。    其二是执法力量不足。由于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分布范围大多在人迹鲜至的地方,对非法采猎者难以防范,执法部门往往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管与保护,更多的时候是从市场流通渠道发现问题再加以解决,这种事后处置的被动执法难免背离法律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初衷。 

(二)对诊疗技艺保护的缺陷    

第9篇:对中医药发展的看法范文

摘 要:国际化医药市场环境对我国的传统民族医药产业--中药的发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在国际化医药市场中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应该加强对中医药产业中不足及优势的分析。本文从中药的特色入手,对中药现代化的主旋律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创新;中药;现代化

前言:在我国,中药有着十分悠久的发展历史。扁鹊、华佗等神医用中药救人的故事人们早已耳熟能详。与中药在我国的流传和发展不同,中药的现代化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和影响:非华人社会的人们习惯利用西药治疗自身疾病,他们难以理解和接受中药,并对中药的药效及安全性持怀疑态度。因此,中药的现代化发展应加强对各类阻碍问题的解决。

1特色

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与西药在理论体系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本质角度来讲,中药的特色性特点是其能够在医疗领域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基本原因。随着人们健康理念、对疾病认知的不断变化,人们的诊疗需求逐渐从传统的疾病治疗模式转化成集机体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以及后期康复与一体的多维度模式。就西药而言,人们医疗保健需求的变化要求相关人员加强各种化学合成物的分析[1]。从西药研究成效来看,整个研究过程周期较长,所得合成西药毒副作用相对较大,且所需难度及成本相对较高。

相比之下,中药的优势较为明显。为满足人们的保健、养生需求,可以加强对中药的分析和研究。从目前我国的中药应用现状来看,中药已经在自身免疫性疾病、老年性疾病以及其他相关疑难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工作中取得了较为广泛的应用。由于中药的药效是基于各类中药成分间的协同作用产生的,因此患者服用中药后基本不会对药物产生依赖性或抗药性,其疗效较为显著。在中药的现代化发展历程中,应对西药冲击的主要发展战略为:充分发挥中药的特色,结合人们的实际需求开展中药的开发及实践,进而扩大中药在医疗健康市场中的占有率。

2规范

从中药的发展历史来看,中药在我国的应用历史十分悠久。在这种背景中,国人对中药的接受及认可已经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习惯。而对于西方国家的民众而言,他们更加相信各种科学技术。在文化差异的鸿沟之下,部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无法准确揭示中药药效的产生机理和药性。这种现象对中药的现代化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面对人们对中药现代化普及发展安全性的要求,现有的科学技术及中药研究工作难以得出各种复方天然药物的准确安全性数据及药性数据。作为我国传统产业、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药的普及应用过程中,相关人员过分重视其从中药推广中获得的经济利润,并未对中药研发及产品生产等方面制定完善、标准的制度规范。为了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目的的实现,应该加强对中药作用机理、成药研制药性分析说明等质量标准及理论体系的规范。在提升其规范水平的同时,促进西方国家对中药的接纳和应用。

3创新

医疗健康保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二者之间的密切关联决定着中医药产业发展形势的严峻性: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中药的发展需要将创新作为基本原则,不断根据市场需求对自身进行调节,进而提升中药产业发展与市场变化要求之间的契合性水平。

从我国目前的中药发展现状来看,中药的现代化发展已经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就创新层面而言,该领域发展的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我国在中药上的药材资源储备优势和丰富的应用经验为中药的创新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在后续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应该深入完善中药研发系统。除了已经取得良好应用成效的疾病类型之外,中药现代化创新发展应该将西药难以治愈的疑难病种作为主要目标[2]。结合人们在用药方法、剂型等方面的偏好,研发出药效极佳、方便安全的创新型中药产品,在扩大中药应用范畴的同时,促进中药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更好地发挥我国这一传统医药产业的惊人魅力。

4发展

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中医药发展多以自给自足模式为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由传统的独立发展模式转化为多元化发展模式。这种变化对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从目前我国的中医药产业发展现状来看,除了少数已经得到广泛应用的中药成品之外,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整体趋势以受西药挤占、产品出口发展速度较慢为主。引发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第一,内部原因。中医药企业良莠不齐,部分企业为从开放性的医疗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为客户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中成药产品。这种发展方式虽然为企业带来了短期利益,但从长远角度来讲,这种变化严重危害了我国中成药产品的药效以及中医药产业的对外声誉。此外,干扰我国中药现代化发展的内部原因包含各类中成药产品的包装问题。以中药在保健市场中的竞争为例,相关企业并不重视中药产品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其在产品外包装方面与西药产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为实现中药的现代化发展、良性发展目的,应该加强对中药产品质量及产品包装的监管和优化。这一发展目标要求中医药企业首先树立正确的发展认知: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持续为市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的基础上。在这种发展观念的引导下,中医药企业需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控制中成药产品的质量,并参照其他优秀企业的西药产品包装,自主完成中成药产品的包装优化设计,促进中药产品优势的有立发挥。

第二,外部因素:出口秩序因素。在国际化医药市场中,中药出口制度规定尚不完善,在实际的出口过程中,西药以其丰富的出口经验对中药产品的出口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面对这种情况,为优化我国中药的出口发展现状,应在完善中药药性、安全性分析体系的同时,结合当前国际医药市场的发展现状,提出优化中药出口制度的优化策略,为中药现代化出口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我国近十余年的中药发展现状来看,2000年,我国中药年出口额占国际植物药市场份额的比例约为5%。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后,这一比重发生了显著增加。以2016年的数据为例,中药年出口额占比约为20%左右。这一数据表明:中药在际医药主流市场中的认可程度发生了显著提升。但与西药的占比状况相比,中药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后续的中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中药应该在坚持自身治疗药物角色的同时,扩大自身在治疗及保健领域的占比。

结论:中药是我国的特色传统民族产业之一。在竞争性的国际医药市场环境中,中药的现代化发展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优势,利用不断完善的药性研究和安全性研究满足人们对中药药效信息的需求。同时,还应该提升中药产品生产、研发等环节的规范性水平,利用创新技术获得西药难治愈疾病的中药产品,以实现中药在国际医药市场上的良性发展和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