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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公司上市优惠政策

第1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务差错;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CAS28

税务差错是我国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重要原因。从发生的原因分析,有会计核算错误形成的税务差错,也有未按税法规定计算并交纳相关税金造成的税务差错以及因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偏差引发的税务差错。上市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这些税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了前期财务报表税金、年初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由于形成税务差错的原因各异,上市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税务差错进行会计调整,这些会计处理是否合理,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上市公司税务差错会计处理现状

本文将税务差错定义为上市公司因自查、税务检(稽)查、审计财政部门纳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发现以前年度应交税金核算存在错误,这种错误需要对以前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税金及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1.上市公司税务差错发生的原因。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公告内容发现,上市公司发生税务差错的主要原因包括:①因会计核算错误,导致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少交或未交相关税金;②未按税法(含地方税收规则)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少交或未交相关税金;③未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税前利润按税法口径进行税纳税调整(含白条或不合规票据入账),导致年度财务报告税金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数之间产生差异,上市公司对已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税金数据进行追溯调整;④实际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存在的差异,导致上市公司须补缴或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金,如表1所示。

2.上市公司税务差错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上市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公告信息,2001~2015年,沪、深证券交易所372家上市公司公告以前年度发生了(重大)税务差错(见表2)。其中:371家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发生的税务差错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对前期财务报表税金及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一家上市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将发生的税务差错直接计入发现税务差错的当期损益。

二、上市公司税务差错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分析

1.因会计核算错误等导致的税务差错(序号①②③)会计处理方法合理性分析。进一步分析会计核算错误等三类税务差错形成的具体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疏忽或马虎导致的税金计算错误,如:一些上市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对拥有的房产、使用的土地、签订的合同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未对大额白条和不正规发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等;因曲解事实或者错误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核算错误等。根据CAS28,上市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按照这类差错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税金及相关科目。

2.因税收优惠政策原因导致的税务差错(序号④)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1)上市公司补缴转让已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企业所得税税款、上市公司因外资身份的变化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补缴的税费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并使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合理。两点理由:①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或减税申报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有利条件;②上市公司无法提前预知税收优惠期内,企业是否因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模式的改变而转让或出租这些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设备;也无法提前预知企业能否成功上市,上市后外资股东是否减持股份、减持多少等可能导致“外资身份”变化。因此,由于不可预测的原因导致的前差会计差错,不属于追溯调整法的适用范畴。根据CAS28,上市公司因合法、合理变更会计政策,或因财务核算出现遗漏、错误或欺诈,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才能使用追溯调整法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重述。从这两类补税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其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也不属于因遗漏、错误或欺诈而导致的前期税金核算错误,因而,上市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合理。2010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中就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基于以上分析逻辑,本文认为类似于上市公司因在税收优惠期内转让或出租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因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而导致“外资身份”丧失所补缴的税款产生的税收差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将补缴的税金直接计入当期的补缴税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以及特殊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因疏忽、内部控制缺陷或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所补缴的税金应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13)的规定,按照税法要求预计很可能产生的税金和所得税费用。上市公司明知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仍然按照税收优惠政策核算企业所得税,从而导致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少计,属于一项税务差错,按照CAS28的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发生的税务差错调整前期财务报表。

(3)上市公司纳税年度申请税收优惠与税务机关核准时间不一致,上市公司收到以前年度多计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使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合理。上市公司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财务报告对外报出前尚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准文件,能否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根据CAS13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确认一项或有资产,即上市公司尚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前,不得轻易确认可能获得的税金优惠额(实际上是不计提或少计提在正常情况下应予缴纳的税金),只能按照正常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由此造成已对外报告的税金与税务机关批准不一致产生的税收差错,不属于上市公司人为疏忽或过失,而是基于谨慎性原则,未确认或有资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就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导致的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问题时指出,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否则,并不表明前期估计存在差错,也不必然表明这种差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基于以上分析逻辑,本文认为,由于时间差导致上市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务差错,上市公司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认定结果的当期,将减税或免税金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而不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报表。

三、改进建议

因经营环境变化导致的税务差错,建议上市公司不按会计差错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CAS18)的规定将补缴以前年度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少交或补缴的税金,计入补缴税金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因未对能否享受税收政策进行谨慎评估,或明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但仍然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核算税金,导致补缴以前年度少计或未计税金,建议上市公司按CAS18、CAS28的规定,仍然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因申请与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存在时间差,导致上市公司收到或调减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的税金,建议上市公司按CAS13、CAS18的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将减免的税金调减税务机关批准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第2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1.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业不管进行哪一类投资,都能得到优惠贷款。70年代中期后,开始有选择地扶持中小企业,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如进行现代化改造、扩大规模、调整结构、实行转产方面的投资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重点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节能、购置先进技术、组建联营机构、打入外国市场等。1990年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选择性,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目标。(刘乃全,2003)127

(2)法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转变。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的税率,以鼓励创办企业。2003年8月1日,法国政府颁布《经济创新法令》,旨在促进就业,鼓励创立中小企业,规定如果创业者贷款接管一家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欧元,以支付贷款利息。2003年的《企业创新计划》鼓励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正在创建和成长中的创新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变迁。为保持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励个体经营者发展、鼓励合作研发与创新、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8

2.中小型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主体具有宽泛性,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美国没有对中小企业的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的规定比较灵活。根据美国税务法第一总章“S”章条例而来的所谓S类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35人的,不缴纳公司收入税,个人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股东只根据他们的个人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中小企业通过“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并制定了面向个体业者的优惠措施。虽然日本《中小企业促进基本法》依据公司的规模特别是资本和雇员人数把公司区分为小企业、中型企业和大企业,但是这与公司税法无关。《公司税法》把资本不足1亿日元的企业定义为小企业,并没有区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优惠税收条款,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316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主体也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意大利执行欧盟标准,将中小企业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并没有刻意区分中小企业,二者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只要进行符合规定的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即可享受优惠。(刘乃全等,2003)131-132

3.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1)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第一,通过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予以明确规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思路进一步发生变化,选择性更加强化,但每一次、每一个政策调整都是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刘乃全等,2003)131。第二,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保证税收优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机制是司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税收优惠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税收优惠缺少合理的基础、违反税收平等原则。

(2)灵活务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弹性有机结合。第一,中小企业的标准界定灵活、务实、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业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法规予以规定,凸显其权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二元化标准,而不是单纯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标准。在定量方面又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雇员或者规模标准,照顾了不同行业的特点,显现了灵活务实的观点。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小企业作了基本规定,同时又授权联邦小企业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量化标准。第二,国外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综合运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但在具体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和方式规定具体,导向明显,漏洞较少。第三,赋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自我选择权,避免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刚性教条。最典型的就是美国针对S公司的打钩原则,中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S公司,按照非法人实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公司所得税。

(3)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总额予以合理限制,优惠与限制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日本为鼓励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对购进设备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别折旧,但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为鼓励研发,允许从法人税额中扣除年度研发费用,扣除率为研发费的10%,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付伯颖等,2007)103-104。

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也都作了总额上的限制。例如,对于创新投资,提供25%或者20%的税收优惠,但优惠总额不超过4.5亿里拉。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可享受减税,但每个企业优惠总额不超过8000万里拉。对技术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义的领域的中小企业,均可以享受相当于研究费用30%的减税优惠,但是每个税收期间享受此项优惠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刘乃全等,2003)135

4.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

税式支出报告已在西方许多国家实行,在相当程度上评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效地解决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评价问题(朱承斌,2005)17。税式支出方法也为法学家如何贯彻和实现管制性税收优惠的比例原则提供了测量工具和实现途径。5.注重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与协调

(1)兼顾个人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协调。法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通过立法规定,中小企业,无论是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业主企业,还是缴纳公司税的股份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公共财政与中小企业》编委会,2005)287。美国政府通过S公司,直接为中小企业打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

(2)与财政金融政策相协调。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除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补贴为主的直接投资制度和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如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术创新基金;信贷担保基金与互助担保制度;利用二级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向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补贴,扩大技术需求,建立研发中心等(刘乃全等,2003)135。

(3)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协调。韩国每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都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社会政策紧密协调。在结构调整和自由化阶段,产业因素的税收优惠被大面积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开发和中小公司投资的税收奖励,并且政府对税收的奖励采取了“功能性”、“间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实践,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发展平衡成为主要的政策目标。(高峻伊东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迁与改革的原因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变迁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不仅竞争的范围日趋扩大,而且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较以前大大提高。竞争的核心就是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点必然转移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再投资等方面来,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和竞争态势。

2.中小企业的重要职能及其宪法地位的影响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当今全球经济与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此,中小企业尽管取得了宪法上的生存权地位,但与大企业明显不同,需要政府从外部运用有形之手弥补中小企业的缺陷。就税收而言,对中小企业课以与公司法人同样的税负,显然是对宪法上具有生存权保障的中小企业的逆向课税,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税收优惠是合情合理的。

3.国家下的税收正义的内在要求

税收正义的实质包含三个方面的目的考量:财政收入目的、照顾弱势者的社会目的以及关于整体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目的。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价值是量能课税以及所课征的各税目的的合理性(黄茂荣,2005)。由此,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但是,也不可能对中小企业予以无限税收优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则而破坏公平原则和财政目的。所以,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则下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一定限度内的税收优惠。

4.税收优化理论的影响

税收优惠的优化,就是按照经济理论分析,结合实际,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种类、规模、形式等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实现政府进行调控的社会经济目标。根据税收优化理论,对中小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优惠方式上是有科学的选择的,即减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税收额外负担,尽可能做到税收公平。

三、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与完善建议

1.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现在以《企业所得税法》的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显然法定性更强,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大进步。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确,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恰恰比较模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减按20%征税,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何谓微利?什么是小型企业?这些问题直接构成课税的主体要件,属于法律应该明确予以规定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规定。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中小企业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仅仅是个部门规章,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体过窄。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不再区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在优惠政策上,一般情况下小企业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也能适用,只是有的在个别地方二者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一样,但绝不是只有小企业享受税率优惠,中型企业就不能享受。比较而言,我国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显然不妥。如果考虑到我国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值规模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不妥就更加明显。此其一。其二,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作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外,比如,微利的标准问题,是地区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还是国际行业标准?另外,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市场大多具有高风险特点,利润变化快而且大,利润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而不是诱使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隐瞒企业业绩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国外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动力不是财政收入,而是税收的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为财政收入限制中小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主体范围的理由。其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事实上,从全球范围看,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样一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将是少之又少,税收优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优惠力度太小,范围太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中小企业优惠的导向性不明显。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与国外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只规定了税率优惠,没有其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看不出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而国外的情况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一揽子、成系统,不仅在税率上优惠,在其他方面如折旧、扣除、减免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三,一律减按20%,没有体现行业和产业的导向性。

(4)税收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税收法定与社会政策的协调平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没有封顶,优惠没有限额,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严格区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没有像美国的S公司一样赋予企业以自有选择,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

(5)配套协调不够。我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其他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如,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与协调。

(6)缺少税式支出等手段,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建议

第3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税激励;制造企业;税收优惠

一、冠军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聊城市共有已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9家,分别是:部级冠军培育企业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级冠军产品企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省级冠军企业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奥克特化工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宇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我市9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冠军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113.24亿元,上缴各种税金12146万元。

二、财税扶持政策梳理

(一)财政政策

一是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中规定:“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我市印发的(聊政发〔2019〕1号)《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支持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独角兽’‘瞪羚’和‘创新优秀’企业,市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3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也就是说市级财政对部级冠军企业奖励再60万元,对部级冠军培育企业再奖励30万元。二是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我市出台了《聊城市企业研究与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对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满足其他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市财政局积极落实省、市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不断加大对我市“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部级、省级制造业项目认定。近三年来,各级财政对我市“单项冠军企业”共投入各项扶持资金18695.71万元,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技术升级,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2016年“营改增”后,我们立即召开政策宣讲会,聘请山东财经大学的教授做了专题讲座,帮助企业解惑释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政策出台后,我们又及时召开了政策解读大会,及时宣讲了相关政策,编印了《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发给每一个企业,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

(二)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屏、税收宣传栏、网站、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减免税政策,将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我们联合科技、税务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特别是我市的冠军企业,更是要求税务专管员上门服务,一对一辅导。2018年我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征增值税6.9亿元,其中冠军企业减免1902.8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征2亿元,其中冠军企业减免4727.7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6800万元。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数量规模偏少

2017年山东省公布全省79家企业入围省级冠军企业,我市有4家企业入围,占5%;2018年全省公布的70家企业,我市仅2家企业入围,占2.9%。我市加大对冠军企业的培育力度任重道远。我市的冠军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如金帝公司,虽然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龙头企业,但年产值只有4.5亿元,山东省宇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虽然连续五年产销量全国排名第一,但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仅有7725万元,阳谷华泰的主产品橡胶防胶剂CTP虽然产销量稳居世界第一,但该企业的年产值也仅有12亿元。

(二)政策享受不充分

目前,企业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兑现。市政府聊政发〔2019〕1号规定的给予部级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奖励,我市仅有一家部级冠军培育企业享受这个政策,另外两家企业为部级冠军产品,尚不能享受省政府规定的奖励政策,也不能享受市级配套奖励政策。

(三)财政贡献率低

我市9户冠军企业2018年共上缴各种税金12146万元(2018年中通客车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增值税16648万元,上缴税金为-11330万元),三个制造业部级单项冠军企业2018年上缴各种税金15214.52万元,中通客车2016年产销量、产值虽然居全行业第二,但上缴税金只有5318万元,剔除政策性退税16648万元后却是-11330万元,宇捷公司和蓝天七色公司尚不足千万。

四、几点建议

优质企业的“优质”,关键在于发展的高质量,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关键在于如何利用财税政策,激励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水平、专业化能力、经营效益等方面体现更高水平,具有更强的创新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一)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扶持和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列入重要议事议程,政府要指定一名联系人,帮助企业搞好协调工作,做到真正的上门服务,扎扎实实的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老板安心搞经营,闯市场。

(二)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争取力度

目前国家和省均有一些优惠补助和鼓励政策,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力度,吃透弄懂上级政策,加大向上争取力度,使更多的资金和项目落户企业和聊城,促进企业发展;同时,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奖补力度,落实奖补政策,对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争取上级更多的支持,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金融机构要把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实施“一对一”精准服务,全力支持企业融资需求,优先给予信用贷款,优先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

(四)优化企业外部环境

要以优化环境为重点开展培育工作,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突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整体水平。全面实施“放管服”改革,各有关部门要为这些企业解绳松绑,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考核,让企业老板按照市场法则放开手脚处理事务,踏踏实实、一心一意抓生产、搞经营、搞研发、闯市场。

第4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广告公司+餐厅

汪理最初是在上海电视台工作,后来由于工作调动来到新加坡。2000年,他与当地朋友在新加坡创办了一间名为yes21的公司。由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对中小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他在开业的头两年,享受10万元新币利润免税的优惠政策。而且新加坡对中小企业贷款也有优惠政策,影视和高科技等领域的公司可以享受1.1%~1.2%的低息贷款,这两项优惠政策直接降低了创办公司初期的风险。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还会在小企业开办初期,为企业找担保人提供贷款,买配套设备。还会定期邀请企业进行洽谈,询问企业的发展需求,并主动给予各种支持和扶助。这些服务给了汪理很多帮助。

在2000年新加坡很多广告公司倒闭时,汪理逆市起步,接收了一些倒闭公司的业务,一点点做起来。2005年前后,发生了一件事,让当时汪理的新加坡创业之路受到了影响,他最大的两个客户――新加坡的两家电视台合并了,电视广告制作业务因此受到了影响。但让汪理感到幸运的是,为了规避投资风险,2005年,他开了一间名为青私房菜的餐厅。餐厅的生意很好,最好的一个月能收入12万元新币(相当于75万元人民币),帮助他度过了广告业务的震荡期。而他的yes21,如今也是新加坡数一数二的电视影视广告公司。汪理在新加坡接单子,再把许多片子拿到劳动力价格低廉、风景怡人的中国来拍,节省了很多成本。如今,他的广告公司新加坡本部的成员只有十多个人,但一年的收益就能达到240万元新币(1200万元人民币)。

汪理在新加坡创业的路上,新加坡政府的办事效率让他处处感到舒心。没有吃、请、卡、要的种种潜规则,在办理各种手续执照后,除非有顾客投诉,相关部门也不会经常去进行检查,以至打扰到经营者。虽然有种种优惠,但有一个原则却是非常明确的,在新加坡绝不能有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否则一旦被查出,后果相当严重。

税收优惠

实际上,从1965年建国开始,新加坡就推出了一系列吸引海外投资的政策。它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成功进行招商引资政策的国家。现在,新加坡推出了一个新的口号,要打造“环球企业之都”,为此新加坡正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现在,新加坡每年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额一直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一道名列亚洲前三位。

在新加坡投资优势的70%体现在税收上,从1965年建国后到1997年前,新加坡一直对海外投资企业实行免税。新加坡的公司税是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只有中国香港能与之相比。在税务这一方面,新加坡占了优势。2007年,新加坡政府再次利用税收杠杆,出台了有利于吸引外资企业的政策。不但将公司税从20%普降至18%,还将公司的部分税务豁免限额从10万新币提高到30万新币,并对新设公司头三年内的首个10万新币收入给予免税。

第5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PPP项目;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1污水处理PPP项目概述

1.1PPP项目的定义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英文首字母的缩写,它被称为“PPP项目模式”。它指的是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还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1.2PPP项目的特点

目前,我国PPP项目模式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向社会资本部门提供现在已有的基础设施。(2)由社会资本成立相关公司来进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并且在经营期内持续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3)社会资本在经营期内只享受基础设施的使用权,政府部门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4)经营期满之后,社会资本需要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或者新建的、扩建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

2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政府对从事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为2007年11月审核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中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设置的,但是污水处理PPP项目是一个长期且连续不断的项目,它的经营期限相对较长,一般情况下为25年至30年,有的甚至更长;除此之外,污水处理PPP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投资大、收益少。污水处理PPP项目不同于其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PPP项目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日处理量),与政府招商引资、与上游纳管企业实际生产量等有关,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达到计处理规模,因此该项目在经营早期基本上都会处于亏损状态,可只有在投入运营的前六年能够享受到“三免三减半”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2存在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问题

在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时,前期需要购入大量的污水处理相关的大型设备或者服务,就会产生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根据我国目前所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销项税额为前提的,但是在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并不会发生大量的销售业务或者服务,且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就容易导致大量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留抵时间长。当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阶段时,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项目工程自2015年7月1日起由免征改征增值税,在缴纳税款后返还税款的70%;2019年新出的财税政策中规定了污水处理PPP项目可以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并不能享受“即征即返”的税收优惠。所以,在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期所产生的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的抵扣,在退税之前这些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现金流压力,若是项目公司运营不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不能有效的运行则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运行压力,严重的话会由于缺少资金而导致污水处理PPP项目中途废止。

2.3污水处理

PPP项目公司税收负担压力重对于从事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而言,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税收压力过大,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前夕,需要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前期的项目建设之中,企业所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大,假若资金运营周转不开就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财政危机,严重的话会引起企业破产重组等一系列问题,那么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建设便会搁置。

3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研究

综上所述,PPP项目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社会资本的运用,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面对当前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税收政策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加快完善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PPP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1构建完善

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是一项长期漫长的工作,消灭黑水、臭水工作任务艰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在前期建设中项目公司的资金链运转紧张,而且在前期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盈利能力,经济水平整体相对较差。由此,我国要加快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工程的顶层设计,从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市场补贴、科技创新以及融资渠道等多方面给予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支持,构建一个综合性强、信息化水平高的污水处理PPP项目优惠政策体系,以促进该项目高水平、可持续运行。目前,PPP项目在我国主要应用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投资时效长、盈利水平慢,而且目前我国对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三免三减半”,对项目运营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前三年不征税,后三年征一半的所得税,对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工程企业税收优惠期限为六年。但是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时间较长,一般为25至30年,有的甚至时间更长才能使污水处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所以,我国要加快构建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结合项目具体实际情况适当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进行延长,可以将六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延长至十年,以保证项目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也可以直接将开始盈利年度设置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点,保障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能够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以保证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期高质量完成。

3.2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PPP项目具有建设时间长、投资成本高、盈利能力弱、回收时间长等特点,因此要充分考虑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我国,PPP模式是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两个主体为主导的,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来进行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公司一般情况下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污水处理建设时前期需要购买大量的设备,因此会收到很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项目工程在前期一般处于建设之中,没有进行销售业务,也就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就会导致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不能抵扣。留待抵扣的大量进项税额会导致流动资金被占用,造成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资金运转较为紧张,缺少有效的现金流,导致项目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同时,PPP项目公司还需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压力大。我国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加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增值税税收优惠通过按照项目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多少和留抵时间的长短,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项税额大、留抵时间长的项目公司,可以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部门申请按比例退税;而对退税困难的公司,可以采取延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以加快改善项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提高资金运转的能力,保证项目公司平稳有效的运行。

3.3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是项目公司拥有的经营使用权,而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部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的资产设施最后都会进行移交。目前,新建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在移交时候一般采取的是BOT模式,即在移交时所有资产和经营权一次性转移;对于之前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则采用的是TOT模式,在移交时会发生两次转移。一次资产移交就会产生相对应的税费,而两次资产转移就会给项目公司带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负担压力。因此,要对资产转移环节的税收进行明确的规定,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对于资产无偿转移的免收所得税;对转移后发生金额交易的,对资产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以避免对资产移交环节重复征税的情况,减轻项目公司的负担。

3.4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我国对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各地政府机关部门PPP项目的组织管理架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协作,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专业优质的PPP项目建设队伍提高项目公司对税收政策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PPP项目税收服务中心,项目公司可以对相关项目税务工作进行咨询了解,可以充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除此之外,政府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学习PPP项目税务优惠政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向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讲述PPP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对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保证PPP项目建设长期有效的发展运营。

4结语

PPP项目建设和传统的投融资模式均不一样,它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本广泛的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机构部门可以减少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让社会资本更好地发挥作用。近年来,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屡被提及,合理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好地保障PPP项目的运行,因此要加快完善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保证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马蔡琛,袁娇.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管理[J].税务研究,2016,(09):3-9.

[2]傅樵,向希曼.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财会月刊,2018,(09):48-50.

[3]刘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上海:上海海关学院,2020.

[4]徐川.PPP模式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8.

第6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保险公司税收政策

国家的财税政策会对保险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主要在于国家税率的高低会对参与到保险行业中的企业和个人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税收政策对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而对与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息息相关的护理行业的税收政策则主要通过影响保险发展的环境而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在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起步阶段,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扩大。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首先,对保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保险企业具有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好处,可以使保险公司以较低的费率来刺激市场需求、吸引人们投保,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市场、稳定经营,并且长期来看还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次,国家对于不同险种采取不同的税率,即对需要鼓励开展的保险给予较低的费率,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很强的导向性,使保险公司致力于发展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需要的保险产品。

二、我国现行保险企业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没有征收保费税,但是要对人寿保险公司征收5%的营业税,并且仅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的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投资分红险业务、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其他申请免营业税的险种须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才可免征营业税。

我国2008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了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外,共有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这样,我国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将会适用25%的基本税率;小部分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在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可以面临20%的税率;另外,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将会在过渡期内逐步由原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过渡到25%的税率1。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没有直接针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保险公司相关的为对国债利息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给予的免税。

三、保险公司课税政策国际比较

(一)保费税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健康保险通常属于保费税和其他以保费为基数的税种的征收范围。在包括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的31个国家中,美国、加拿大等18个国家要征收保费税,英国、法国等13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在免征保费税的国家中,有些也会以服务税(印度)、营业税(日本)等名义对保费收入征税,有些则以印花税(爱尔兰、丹麦)、等名义对保险金额征收一定的税额。而在征收保费税的国家中,美国则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各州税种、税率各有不同,加拿大各省保费税率则在2%-4%之间。对各国的保费税税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的保费税税制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税率都较低,一般不超过3%;第二,税基较小,多数情况不包括投资收入,而日本应税税基多在各险种纯保费收入的10%-45%之间。第三,各国大都按不同险种分别计税,对于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给予优惠税率或免征税收,利用细化、差异化的税收制度来调节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2。

(二)所得税

在对保险公司总收入征收所得税上,上述31个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税率在13%(瑞士的一些州)-35%(美国、荷兰)之间。各国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一般允许扣减保险准备金的年增值部分、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保单红利、分保分出保费等。对于分红收入和保单持有人红利,有的国家准许税前扣除,有的却没有这项税收优惠。同时,各国也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实行一些特殊处理,或者允许某些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税前扣除,例如美国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成本,以有利于健康险公司的发展。

四、对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首先,应完善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确立分险种对保险费征税的制度,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这种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给予优惠的税率,甚至免征营业税。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税收制度对保险行业的引导作用,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其次,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利润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免征所得税。这样可以直接使得保险公司利润上升,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同时,这样还可以使保险公司有更优越的资金条件开发新保单、以更加优惠的费率提供保险产品,以刺激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此外,由于更多利润的累计,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能力,稳定保险公司经营和保险市场秩序。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就长期护理保险的应收未收保费延迟纳税。长期护理保险由于其费率较高,一般缴费总额较大,因此保费收取的期间一般都较长,对于这笔数额较大的长期护理保险应收未收保费,在当期征税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就长期护理保险的营收未收保费延迟纳税,就可以大大消除“新增业务负担”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刘初旺.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导刊[J], 2008年 09期

[2]刘璐、徐晓棠、王晓晶.国外保险公司保费税税制及其借鉴意义,[3]上海保险[J],2003年09期

第7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正文)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风险投资自诞生以来,由于其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及提高整个国家经济实力方面的巨大作用,迅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国外相比,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对风险投资的研究正处于初始阶段,而对于如何运用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对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进行探讨。

一、税收与风险投资的相关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形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税收政策从许多方面影响着风险投资,尤其表现在对风险投资预期收益的影响上。一般说来,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才会“介入”。而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税收政策。当税收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时,投资者就会转向风险小、时间短的投资领域。结果,税收因减少了风险投资的收益而有利于安全投资,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从而制约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风险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带来风险资本投入量的增加。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的问世。风险投资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因此风险投资不能采取行政干预和政府包办的形式。但是风险投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它需要政府运用一系列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支持与扶植。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表明,一国政府可以不通过参与风险投资的直接管理,而是充分利用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调节投资风险收益,诱导风险投资,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90年代末全球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的浪潮,规模迅速扩大,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也迅速增加。为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除可以直接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外,增幅在10%以上的,还可以再加计扣除50%;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等等。

上述税收优惠措施,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虽说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税收政策中尚存在着一些制约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1.尚无明确的鼓励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包括三个市场主体: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公司(具体运作风险资金的组织机构)和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的对象)。风险投资公司是连接风险资金与风险企业的中介,资金通过风险公司从投资者那里进入风险企业。为此,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兼顾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这三个市场主体。而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则主要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法规。比如实践中适用于个人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没有亏损前转和后转的优惠规定,这使得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承担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对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再如,目前实行的“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极大阻碍了个人及民间资本的注入。实际上,送红股只是将本来要分配的红利用以扩大再生产、再投资,从整体上说个人并没有获得现实的利益,这一政策不利于调动人们进行股票投资的积极性。还有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在所得税上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相关的优惠。这些政策都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风险投资公司也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只能对应于《公司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根据行业的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处理规则,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难以找到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接方式。

2.对风险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赋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增值税有碍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造成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其消耗的原料较少,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较小,而投入较大的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却不能享受抵扣,因此,增值税负担较一般企业要重。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所得税优惠领域重科研成果环节,轻研究开发过程。现行所得税多是对投资收益的成果奖励,而事实上在风险企业投资研究阶段,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企业收益很少,此时更应该有税收的扶持。现行所得税优惠形式多重视采用税率式优惠(减免税收),轻视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的运用。税率式优惠这种方式体现的是一种利益的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这难以适用风险投资企业的特点,很不公平。

3.现行税制体制下的重复征税,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实践看,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都是依据现有的《公司法》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制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一旦公司出现利润就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无论是用来转赠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同样还需再缴一道所得税。也就是说,风险投资的收益,有一部分来自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交过税,但是计入风险投资后,仍然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为居民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为法人)。这种重复征税无形中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如果税收政策象对待普通投资行为那样对待风险投资,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风险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这主要表现为利用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发展。许多国家对风险投资事业也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也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风险投资法》,以立法形式对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并据此制定出《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从而使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与此同时,还应该以《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2.对风险投资者实施税收鼓励,增加风险资金的供给

风险投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社会资本或民间资本为主,但由于风险投资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及收益滞后等特点,常常使得风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需要用适宜的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支持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进而从供给的角度增加风险资金的来源。

纵观国外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到,其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全面,既考虑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也注意到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鼓励。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224部分规定,对小型企业投入2.5万美元的投资者,在此项投资中遭到的任何资本损失,都可以冲抵其一般收入,从而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投资风险。英国还有对风险投资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推动个人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对风险投资者可以考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增加亏损结转的规定,这样即使投资者的投资失败,还可以通过亏损的前转或后转来弥补损失,以利于消除风险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为解决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而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优惠,即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根据该平均值选择适用税率,并计算出该期限内应缴纳的税款,比较投资者实际缴纳的税款额,多退少补。二是对从事风险活动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如对法人将风险资本金投资于高新技术的研发项目,可享受减征或兔征所得税的待遇;对投资者把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对风险投资者发生亏损可以实行税收抵扣。三是对持有风险股票、符合时间要求的投资者来自风险投资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高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所得,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同时对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体现政府对高科技人才的激励,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3.对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对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也是各国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条渠道。如美国为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政府规定发起人投入1美元便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再如,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各国所采取的上述税收优惠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我国应允许以各种形式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并逐步形成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配套运行。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公司还可考虑从盈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应该征收投资的技术进步税。对那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家先进水平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可征收低税率或免税,对技术落后的项目应征收高税率,以此来调动全社会向先进技术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在风险投资的后续阶段,企业或项目在一定范围内有可能上市,对风险投资公司通过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的交易费用、印花税等应予以免税。

4.完善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8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 海外投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我国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7年底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国内出现相对的资本过剩。同时,经济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美国、欧盟等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支持

p.j.巴克莱和m.卡森(p.j.buckley and m.casson,1976)内部理论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有发达的中间产品市场,但有些产品(特别是知识品)的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这促使企业将市场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市场不完全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企业超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内部市场时,也就是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的过程。

劳尔(sanjaya lall,i983)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将成熟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应用过程中包含了自己的创新,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定优势,因而具备对外直接投资条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现行的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完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义务

通常所说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所得税。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支付给居住国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笔国外投资所得汇回居住国后,从法律意义上还应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要负担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和居住国企业所得税共三笔税款。不过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对外投资,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是否负担这三笔税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依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于跨国直接投资,既要负担东道国的所得税,又要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对跨国投资的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在全球的流动。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为了鼓励企业到境外发展,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实行抵免法,规定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它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款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我国的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对外缔结税收协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常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比较注重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利,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从我国现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看,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只要双方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也会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不过近几年,我国与尼日利亚、卡塔尔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这一内容。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看,现行政策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对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只有为了免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按照限额扣除法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其实这种抵免法也是国际惯例,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企业“走出去”发展所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也表现得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国外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纷纷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比较注重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一)发达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荷兰是全球最主要的海外投资国之一,2005年其海外投资1190亿美元,居全球第一。这与荷兰是发达国家、资金比较雄厚有关外,其支持海外投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荷兰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和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利息免征预提税,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比利时和英国等对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5%的预提税。荷兰向在本国居民公司实质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和瑞士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比利时、法国、德国、匈牙利、南非、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其次,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5%以上的股权,而且外国公司所在国课征与荷兰公司所得税相似的税收,本国公司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就可在荷兰免征公司所得税。

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法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与全球投资走势基本一致。2005年,法国境外投资额达1160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位。法国境外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首先,从地区分布看,法国境外投资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投资规模很少。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60%。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运用的主要财税政策支持手段为税收优惠,其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人财务报表。延期纳税,所有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50%和100%,在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除提供税收优惠外,法国还提供多种财政支持。

(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援助金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政策。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同时,韩国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四、完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动程度不断加深,国民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也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条件。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如果政府能够为我国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和加大鼓励力度,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税收作为投资的一个重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他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海外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带动海外投资的增加。

(二)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针对我国现行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且零散、单一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

首先,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海外投资税收所涉及的投资区域、投资产业、投资所得、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我国应制定《税收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条例》,将零散的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总结。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求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

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我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外国已纳税额的抵免及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且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外资,涉及到海外投资的较少。可以考虑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我国海外投资的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和行业,经营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发达国家对此运用较为普遍。在海外的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由于前期投资较多,产品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出现亏损的情况较多。应该允许本国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应税收人中免税提取准备金,相当于弥补海外投资的亏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该税收优惠避税,规定在5-10年内将提取的免税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中。

二是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例如,韩国及马来西亚都减免海外投资企业5-10年的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也应给予5-10年所得税减免期限。

三是延期纳税。可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相当于投资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国家比如美国曾采取推迟课税的方法,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如果不汇回本国,该所得暂时免税,待所得汇回本国时计税。推迟课税容易被跨国企业利用进行国际避税,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第9篇: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

一、税收优惠的利弊分析

(一)税收优惠的正面效应

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一直以来是学者争论的焦点。对于其正面效应,刘蓉认为:首先收入有“自偿”效应,这种自偿机制类似于减税的效应机制。此外,税收优惠还有社会公平效应,其实现途径包括为低收入者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优惠、所得税的优惠和财产税的优惠。

李宗卉、鲁明泓在研究了《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以城镇为单位建立的经验分析模型进行计量分析,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FDI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的负面效应

更多学者探讨了两税并存情况下税收优惠的弊端。张燕生等从宏观经济基础的角度解释了税收优惠的负面效应。一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增长拉动,不断加剧了国际上的贸易利益冲突,也带来经济和产业安全问题。二是长期使用鼓励出口和优惠外资的促进措施虽然大大缓解了外汇和资本缺口,但也存在着另一种资源错配、价格扭曲和福利净流出的问题。三是国际收支长期双顺差会导致实际资源净输出和发展受制于人的困境。四是缺少对内开放的配合,尤其是民营经济的积极参与。致使开放带来的技术外溢、结构升级和主体成长低于改革预期。

徐芝君分析了两税并存的状况:(1)扭曲了企业行为,使财政大幅减收。据统计,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注销的加现存的外资企业计有100多万家,其中有四分之一的企业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而内外有别的税制同时也扭曲了内企行为。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企避税,结果造成税收收入的隐性减收。(2)削弱内企竞争力,危及内企生存。加入WTO前,尽管我国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等诸多方面有优待,但由于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在其他方面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但我国已步入WTO后的过渡期,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股权份额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逐步取消,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3)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行涉外税收规定的“两免三减”是普惠制政策,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结构引导力,一些外国企业甚至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其结果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安体富、王海勇也强调了两税并存中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经济效率的问题。他们指出,内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据测算约为外企的两倍,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两税并存也使得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带来了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也给一些“假外资”、“假合资”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励。而且我国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目前这种“普惠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不利于我国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两税合并的可行性

有鉴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带来的负面效应,学术界对两税合并呼声很高。徐芝君指出,两税合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积极的意义:(1)巩固税基、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取消外企税收优惠,为反避税奠定了基础,能有效避免外企税收流失。同时有助于减少内资企业边缘化倾向,减少“假外资”造成的财政收入的隐性减收。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将使内资企业发展后劲更足,从而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提供更充足的税源。(2)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以“特惠制”代替“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明显倾斜的产业,更有利于吸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外资进入我国,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最终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我国长期经济安全。(3)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尽快实行两税合并,将会有效减少高耗能、低技术含量的外资项目进入,降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顺差及外汇储备增长速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近10年内世界上难以找到一个能取代中国的庞大市场。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带来的商机所具有的吸引力,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钟炜也强调,通过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的结构性分析发现,取消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不会导致外资的大量撤离。企业的规模和投资类型不同,对税收因素的敏感性也不同。来自我国香港和台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这类投资主要是为了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出口导向型投资,它们对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生产和经营成本敏感度较大,而国内的市场规模和经济的发展对其影响不大,并且这些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流动性较高。因此,当税率提高和税收优惠取消使经营成本提高时,这类投资就很有可能撤离,而转到周边低税国家和地区。而来自欧美和日本的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大,其主要动机是占领海外市场,多倾向于长期投资,并不太注重短时期的经营成本,而更关注投资地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性,以及充足的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体制。就进入我国的跨国企业而言,它们为了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已经做了大量初期投入,因此不会仅仅因为税率的提高和税收优惠的减少而轻易撤资,或者停止后期投入。而且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由于对我国经济和政府财政收入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往往给予其各种优惠待遇,除了税收优惠以外,还提供财政补贴和条件优越的土地使用政策。因此即使税收优惠减少,这些外资企业还能获得其他优惠政策作为替代,因此外资进入的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詹正华在文章中也解释了税收政策对FDI影响弱化的部分原因。由于大量的跨国公司在经历进入阶段的“介入性投资”(象征性地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后,都相继进入“整备期”,开始步入“收获期”,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为确保经营利益,在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将会增加。而所有这些进程,并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根据商务部研究院的相关调查统计,82%的跨国公司未来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调查显示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并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对大型的跨国公司而言,实施国际战略远比关注较低的税收风险重要得多。税收可能在小型跨国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对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税收风险一般可通过内部转让定价在国际间轻易化解,较宜为跨国公司所内部化。

郭培莉、王海勇指出,由于我国超过70%的外资来源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关注的重心。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81%的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而且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FDI占我国FDI总额不到25%,所以说,我国大多数FDI并没有将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心。

针对有种观点认为现在实行两税合一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消化改革成本,吴霖认为,两税合一在合并初期对财政收入会有所影响,但长远作用反而会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当前财政能消化和承受。理由有如下几点:(1)从经济运行情况看,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为税制合并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2)快速增长的税收收入为国家承受减税所带来的压力提供了空间。“两税合一”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下降会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减少,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会由此提高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增加,但由于内资企业贡献的所得税在所得税总额中的比重远大于外资企业,总体来看,“两税合一”后会减少收入。这几年我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就为财政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从而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这几年税收增幅极大,但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终归有个限度,而且会存在收益递减规律,而时下这样一个税收增长的强劲期,就为两税合一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三、两税合并的实行

钟炜指出,我国将要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宗旨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税前各个项目要统一,另外税收优惠要做适当调整。本着这一原则,相关学者对如何进行两税合并给出了各自的方案。

李家鸽、谷传军提出两税统一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适度课税原则,在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尽量减轻之余,又要能满足财政需要;(2)税收公平原则,即既要保持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交纳不同的税,又要使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交纳相同的税;(3)兼顾产业结构原则,即把税收优惠尽力放在国家支持的、需要尽快发展的行业上面。

(一)两税合并的方案

吴霖提出了他对“两税合一”的具体构想。首先要确定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可称之为公司所得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2)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多种所得的征收面。(3)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多对所得分别课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使之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其次是要确定税率:(1)税率形式。目前国际上所得税税率主要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发展来看,公司所得税税率变化有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降低边际税率,二是缩小税率跨度,因此我国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选择一档的比例税率为宜。(2)税率水平。我国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但与周边和其他国家相比,并不很高,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我国由于大量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所得税负级差给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和考虑周边国家的所得税负担水平,在不过多地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税率应定在25%左右。(3)统一税基。要统一工资扣除标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规定只要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可在税前据实列支。而对职工工资过高的企业通过收取个人所得税来加以调节和控制。为此,应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政策上的衔接。还应统一捐赠、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法,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可采取向现行外资企业靠拢的方法。对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税后利润的处理,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有所区别:对从境内企业分得的股利和税后利润免予征税;对从境外取得的股利和利润应并入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取,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按有关规定抵免。

周文水也在文章中提出应统一税率水平的问题。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水平是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水平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因此对税率的改革势在必行。

不同于大多数人支持“低并”的看法,朱颖婉认为,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工程中,还是参照内资率的提高和税收优惠的减少而轻易撤资,或者停止后期投入。而且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由于对我国经济和政府财政收入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往往给予其各种优惠待遇,除了税收优惠以外,还提供财政补贴和条件优越的土地使用政策。因此即使税收优惠减少,这些外资企业还能获得其他优惠政策作为替代,因此外资进入的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詹正华在文章中也解释了税收政策对FDI影响弱化的部分原因。由于大量的跨国公司在经历进入阶段的“介入性投资”(象征性地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后,都相继进入“整备期”,开始步入“收获期”,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为确保经营利益,在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将会增加。而所有这些进程,并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根据商务部研究院的相关调查统计,82%的跨国公司未来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调查显示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并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对大型的跨国公司而言,实施国际战略远比关注较低的税收风险重要得多。税收可能在小型跨国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对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税收风险一般可通过内部转让定价在国际间轻易化解,较宜为跨国公司所内部化。

郭培莉、王海勇指出,由于我国超过70%的外资来源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关注的重心。实际上,目前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而81%的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而且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国家的FDI占我国FDI总额不到25%,所以说,我国大多数FDI并没有将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心。

针对有种观点认为现在实行两税合一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消化改革成本,吴霖认为,两税合一在合并初期对财政收入会有所影响,但长远作用反而会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当前财政能消化和承受。理由有如下几点:(1)从经济运行情况看,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为税制合并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2)快速增长的税收收入为国家承受减税所带来的压力提供了空间。“两税合一”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下降会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减少,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会由此提高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增加,但由于内资企业贡献的所得税在所得税总额中的比重远大于外资企业,总体来看,“两税合一”后会减少收入。这几年我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就为财政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从而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这几年税收增幅极大,但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终归有个限度,而且会存在收益递减规律,而时下这样一个税收增长的强劲期,就为两税合一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三、两税合并的实行

钟炜指出,我国将要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宗旨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并,税前各个项目要统一,另外税收优惠要做适当调整。本着这一原则,相关学者对如何进行两税合并给出了各自的方案。

李家鸽、谷传军提出两税统一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适度课税原则,在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尽量减轻之余,又要能满足财政需要;(2)税收公平原则,即既要保持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交纳不同的税,又要使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交纳相同的税;(3)兼顾产业结构原则,即把税收优惠尽力放在国家支持的、需要尽快发展的行业上面。

(一)两税合并的方案

吴霖提出了他对“两税合一”的具体构想。首先要确定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可称之为公司所得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2)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多种所得的征收面。(3)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多对所得分别课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使之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其次是要确定税率:(1)税率形式。目前国际上所得税税率主要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发展来看,公司所得税税率变化有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降低边际税率,二是缩小税率跨度,因此我国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选择一档的比例税率为宜。(2)税率水平。我国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但与周边和其他国家相比,并不很高,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我国由于大量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所得税负级差给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和考虑周边国家的所得税负担水平,在不过多地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税率应定在25%左右。(3)统一税基。要统一工资扣除标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应取消计税工资的做法,规定只要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可在税前据实列支。而对职工工资过高的企业通过收取个人所得税来加以调节和控制。为此,应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政策上的衔接。还应统一捐赠、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公司所得税法,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可采取向现行外资企业靠拢的方法。对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税后利润的处理,应按内外有别的原则有所区别:对从境内企业分得的股利和税后利润免予征税;对从境外取得的股利和利润应并入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取,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金按有关规定抵免。

周文水也在文章中提出应统一税率水平的问题。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水平是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水平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因此对税率的改革势在必行。

不同于大多数人支持“低并”的看法,朱颖婉认为,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工程中,还是参照内资企业的较高税率更为合理,即“高并”方案。这样的高并措施肯定会降低跨国公司目前享受的优惠幅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外资流出。但这种现象只会零星出现。因为在总体上,跨国公司,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优惠政策并不太敏感。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往往是战略性投资,税率的改变只会影响其局部利润,但不会影响其长远投资战略,而影响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绝不是税收政策,而是企业战略、电子商务、人力资本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从长远看,中国需要的是更多的战略性投资,所以挤出一些小企业资本也不必担心。实施高并方案至少有以下三个好处:不会影响甚至反而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不至于影响多数外商投资积极性;兼顾了不同企业的承受能力。在经济形势整体保持上升的情况下,保持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并不会给多数企业造成困扰,顶多只是维持现状而已。

(二)两税合并的时机

有关学者纷纷指出,当前正是两税合并的最好时机。安体富、王海勇撰文说明了具体原因。第一,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加速,“两税合一”面临着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第二,从现实财力来讲,我国税收连续几年的超额增长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近几年我国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收入支持税制改革,从而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第三,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来看,税率还可以适度降低。考虑到目前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较低,可以尝试实行更低的税率,比如在20%~25%的区间内选择,这样不仅对外资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冲击,而且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在财政承受能力的限度之内。短期来看,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反而会有所增长。

周娟也在文章中提出,暂缓内外税统一不利于目前的宏观调控。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是本次宏观调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固定资产增长过快又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以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上。内外税统一就是建立能够改变行为预期的制度安排,抑制地方政府的引资热情,校正投资行为。此外,现在中国国内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规模极为庞大。经过25年的发展,我国民间已经有了大量的资金积累,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据估算,现在民间拥有的资本是国有资本的两倍,居民个人的金融资产占其总资产的一半左右,而居民储蓄现在也已经超过了12万亿元。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绝大部分放在外国银行或买了美国国债。所以,现在中国对于外资的需求已经不是量的多少问题,而是质量和水平的高低。靠税收优惠是吸引不来高质量外资的。况且,即使由于内外税的统一使得外商投资减少10%,对中国经济增长也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江丽、余敏谈到2006年两会期间,民建中央提议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列出了五项理由:第一,随着我国引资进入成熟阶段,利用税收制度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显著减少;第二,统一税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第三,宏观经济调控为“两税合一”奠定了经济基础;第四,现实财力为税改提供了充分空间;第五,我国加入WTO过渡期行将结束,税改更显迫切。“两税合并”已是大势所趋。

四、两税合并的政策建议

很多学者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表达了看法。汤志强提出,首先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查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为了地方利益而制定的超出常规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权的减免税政策,使地方政府着重在加强本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发挥本地经济优势、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多下工夫,改善投资环境。其次,要将优惠的模式由全面优惠型向特定优惠型转换。他指出在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已经出现外资过剩的问题,未来中国引进外资不宜再像过去那样多多益善、来者不拒,应当根据产业政策,进行特定优惠,建立一个以产业和技术导向为特点的特定型税收优惠体系。

刘荣、朱彩婕等提出,应清理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对已经到期的临时性、过渡性优惠措施应该及时撤销,防止将其制度化。还应淡化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地域色彩,由地区主导型转变为产业主导型。由于外资企业已经享受了多年的地区主导型税收优惠,出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考虑,对设在特定经济区域内的外资企业取消优惠是不现实的,因此地区主导型转变为产业主导型税收优惠,可行的办法是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此外,应当在折旧费计提方面、工资费用、交际应酬费、捐赠扣除方面和坏账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标准。

屠建平具体指出,税收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应该适当保留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优惠政策“产业优先”,侧重对某些行业和产业的倾斜政策,增加对于农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和企业研发方面的减免政策,而对于环保投入和边远地区的企业也考虑相应的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实行15%的税率。西部地区继续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应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将过去的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

陈春提出还应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解力度。(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参照加拿大,凡对繁荣本国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其税收并没有放弃。

樊勇、饶立新则从制度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他们建议:(1)整理归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散见于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补充规定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政策为主线,分税种、区域进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文本。以此为基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例。(2)引入税式支出理念,创新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制度是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应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引入税式支出理念,目的在于使政府把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支出的形式,并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对税收优惠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