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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

第1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合规管理为抓手,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尽职履责能力。全年工作任务分8个方面25项工作。

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全行工作会议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一)各分行纪委认真学习全行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提请分行党委研究批准。

(二)各分行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和中层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做到组织有力,措施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每项工作有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按照总行要求与分行工作会议一起召开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经营工作同布置。分行贯彻落实总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以党委文件2月底前报总行纪委。

(四)总行机关党委督促各支部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总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本部门全年纪检监察工作各项任务。

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总行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3月至8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整改。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加大督导。总行纪委加大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力度,检查履盖面达到50%以上,总行纪委适时听取50%以上分行纪委工作汇报,加大对分行案件考核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力度,推动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责任分解。2月底前,总行党委书记与分行党委书记、总行机关党委书记与部门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行党委书记与所属部门、支行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责任。

(四)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2、分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专项工作的落实。

3、分行纪委书记每半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提出建议向党委专题汇报。监察室主任每季对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济南、昆明分行要加强对异地支行的管理和检查。

四、抓好领导干部监督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一)总行纪委加大监督力度,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大局和廉洁意识。

1、加强对分行党委和党委成员、总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半年对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和总行5级以上行员执行廉政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2、总行纪委将派人参加分行廉政专题民主生活全,覆盖面达到50%以上。

3、5月底前,组织全行7级以上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督促分行开展廉政承诺、完善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廉洁意识。

(二)分行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提高员工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1、分行党委年中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

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每半年对分行9级以上行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干部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授信制度、招投标及大宗物品采购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100%。发现倾向性问题、苗头性问题要进行戒勉谈话,涉及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3、5月底前,组织本行9级以上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完善廉政档案,覆盖面达到100%。

五、进一步抓好廉政教育

(一)开展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廉洁从业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教育的重点是

领导干部。

1、总行对5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总行机关7级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2、总行不定期下发金融案例分析,加强警示教育。

3、2季度前,组织对全行7级以上行员进行廉政知识测试,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制度学习,提高廉洁从业自觉性。

4、总行机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一次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

(二)分行按总行要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可采取专题辅导、廉政讲座、观看录像、案例分析、利用办公网搭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平台、廉政提示等多种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1、分行党委中心组组织两次反腐倡廉学习,学习主要内容: 胡锦涛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讲话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胡锦涛同志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上的讲话、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华夏银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2、组织对9级及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主要内容:《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3、组织对员工进行廉政培训,主要内容:《华夏银行员工十不准》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4、全年警示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

5、分行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提出廉政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提醒。

6、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提示活动,加大日常廉政教育的力度。

六、深化效能监察效果

(一)采取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在全行开展会计内控执行情况效能监察,推动员工尽职履责,推动全行加强管理。

1、总行加大对分行效能监察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效能监察立项报告和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现场监察是否按业务流程、业务条线查找问题、查出问题是否具体、是否涉及管理问题、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整改是否举一反三落实,推动效能监察进一步深入。

2、分行党委要重视效能监察工作,积极支持并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有效开展工作,主动、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3、分行立项报告在3月31日前报总行审批;效能监察报告8月底前报总行审批。

4、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并抄送总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二)对2008年本行效能监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向总行报告。

(三)分行在完成总行规定动作同时,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立项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立项报告须经总行批准后实施,效能监察报告应报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

(四)总行开展部门下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情况效能监察,推动总行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和效果。

七、加强案件防范,规范责任追究工作

(一)按照总行党委力争实现零案件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员工风险排查工作。

1、1季度前,总行下发《华夏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明确排查的内容,排查的方式,排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等内容。

2、分行党委加强员工道德风险排查工作组织。每季召开由中层干部参加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分析会,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排查;每半年对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掌握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排查面达到100%。

3、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加强专业管理,查找制度、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运行中的风险点,完善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全行风险防范能力。对本专业发生案件和违规问题,按照总行防止差错重犯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4、总行专业部门在开展业务检查的同时,排查本专业和本部门员工易产生道德风险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案件发生。

(二)加强案例分析工作。对我行近几年发生案件进行分析,教育员工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三)规范责任追究,发挥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2、总行通过培训、检查、实例分析等方式,加大对分行工作的指导,督促分行认真执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

3、总行上半年对分行监察室主任进行一次实务培训,指导分行正确运用制度办法。

4、对分行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检查,对去年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检查履盖达到三分之二。

5、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对需要责任追究的,按规定向监察部门移交。

(四)重视对违规问题查处,强化查办违规问题的综合作用。分行对自查、总行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指出的需要责任追究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五)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按照程序处理信访件,发挥信访举报在防范风险中作用。

(六)按上级部署认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八、加强基础合规管理,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一)开展专业制度重整工作,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1、总行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按照上级要求和我行实际,补充、修订和整合有关制度。

2、分行对本行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与总行制

度不符的,立即废止;需要补充制订的,抓紧制定。清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

3、分行新制定的制度,须向总行备案。

(二)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尽职履责。

1、没有配备监察室主任的分行,经总行资格审核后,1季度前配备到位。

2、监察室主任兼管保卫、人力资源、办公室等工作的,按规定1季度前调整完毕。

3、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分行,监察人员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三)加强纪检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2季度前,总行举办两期纪检监察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政策理论水平。

第2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3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全行工作会议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一)各分行纪委认真学习全行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提请分行党委研究批准。

(二)各分行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和中层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做到组织有力,措施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每项工作有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按照总行要求与分行工作会议一起召开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经营工作同布置。分行贯彻落实总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以党委文件2月底前报总行纪委。

(四)总行机关党委督促各支部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总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本部门全年纪检监察工作各项任务。

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总行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3月至8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整改。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完善制度。1季度前,总行纪委下发《*银行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和《*银行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全行工作。

(二)加大督导。总行纪委加大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力度,检查履盖面达到50%以上,总行纪委适时听取50%以上分行纪委工作汇报,加大对分行案件考核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力度,推动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责任分解。2月底前,总行党委书记与分行党委书记、总行机关党委书记与部门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行党委书记与所属部门、支行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责任。

(四)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1、分行党委书记按照“三个抓好”、“四个亲自”的要求,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和落实工作;抓好本单位所属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着力解决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亲自组织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明确业务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召开2次会议,亲自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亲自解决1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亲自检查3-5个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2、分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专项工作的落实。

3、分行纪委书记每半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提出建议向党委专题汇报。监察室主任每季对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济南、昆明分行要加强对异地支行的管理和检查。

4、分行党委应于11月20日前书面向总行党委专题报告本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5、总行机关党委要督促、指导总行各支部书记加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各项任务。并于11月20日前书面向总行党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抓好领导干部监督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一)总行纪委加大监督力度,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大局和廉洁意识。

1、加强对分行党委和党委成员、总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半年对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和总行5级以上行员执行廉政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2、总行纪委将派人参加分行廉政专题民主生活全,覆盖面达到50%以上。

3、5月底前,组织全行7级以上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督促分行开展廉政承诺、完善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廉洁意识。

(二)分行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提高员工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1、分行党委年中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每半年对分行9级以上行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执行《*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干部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授信制度、招投标及大宗物品采购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100%。发现倾向性问题、苗头性问题要进行戒勉谈话,涉及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3、5月底前,组织本行9级以上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完善廉政档案,覆盖面达到100%。

五、进一步抓好廉政教育

(一)开展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廉洁从业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教育的重点是领导干部。

1、总行对5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总行机关7级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2、总行不定期下发金融案例分析,加强警示教育。

3、2季度前,组织对全行7级以上行员进行廉政知识测试,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制度学习,提高廉洁从业自觉性。

4、总行机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一次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

(二)分行按总行要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可采取专题辅导、廉政讲座、观看录像、案例分析、利用办公网搭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平台、廉政提示等多种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1、分行党委中心组组织两次反腐倡廉学习,学习主要内容: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

讲话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同志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上的讲话、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银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2、组织对9级及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主要内容:《*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3、组织对员工进行廉政培训,主要内容:《*银行员工十不准》和《*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4、全年警示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

5、分行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提出廉政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提醒。

6、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提示活动,加大日常廉政教育的力度。

六、深化效能监察效果

(一)采取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在全行开展会计内控执行情况效能监察,推动员工尽职履责,推动全行加强管理。

1、总行加大对分行效能监察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效能监察立项报告和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现场监察是否按业务流程、业务条线查找问题、查出问题是否具体、是否涉及管理问题、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整改是否举一反三落实,推动效能监察进一步深入。

2、分行党委要重视效能监察工作,积极支持并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有效开展工作,主动、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3、分行立项报告在3月31日前报总行审批;效能监察报告8月底前报总行审批。

4、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并抄送总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二)对2008年本行效能监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向总行报告。

(三)分行在完成总行规定动作同时,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立项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立项报告须经总行批准后实施,效能监察报告应报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

(四)总行开展部门下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情况效能监察,推动总行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和效果。

七、加强案件防范,规范责任追究工作

(一)按照总行党委力争实现零案件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员工风险排查工作。

1、1季度前,总行下发《*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明确排查的内容,排查的方式,排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等内容。

2、分行党委加强员工道德风险排查工作组织。每季召开由中层干部参加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分析会,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排查;每半年对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掌握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排查面达到100%。

3、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加强专业管理,查找制度、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运行中的风险点,完善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全行风险防范能力。对本专业发生案件和违规问题,按照总行防止差错重犯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4、总行专业部门在开展业务检查的同时,排查本专业和本部门员工易产生道德风险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案件发生。

(二)加强案例分析工作。对我行近几年发生案件进行分析,教育员工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三)规范责任追究,发挥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1、总行修订完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季度前完成。

2、总行通过培训、检查、实例分析等方式,加大对分行工作的指导,督促分行认真执行《*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

3、总行上半年对分行监察室主任进行一次实务培训,指导分行正确运用制度办法。

4、对分行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检查,对去年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检查履盖达到三分之二。

5、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对需要责任追究的,按规定向监察部门移交。

(四)重视对违规问题查处,强化查办违规问题的综合作用。分行对自查、总行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指出的需要责任追究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五)认真做好举报工作,按照程序处理件,发挥举报在防范风险中作用。

(六)按上级部署认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八、加强基础合规管理,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一)开展专业制度重整工作,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1、总行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按照上级要求和我行实际,补充、修订和整合有关制度。

2、分行对本行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与总行制度不符的,立即废止;需要补充制订的,抓紧制定。清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

3、分行新制定的制度,须向总行备案。

(二)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尽职履责。

1、没有配备监察室主任的分行,经总行资格审核后,1季度前配备到位。

2、监察室主任兼管保卫、人力资源、办公室等工作的,按规定1季度前调整完毕。

3、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分行,监察人员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三)加强纪检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2季度前,总行举办两期纪检监察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政策理论水平。

第4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基层行;内审转型;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69-03

2012年初,总行召开了内审工作电视会议,明确了2012年内审工作的重点及今后内审工作的努力方向,明确了“一个确立、两个探索、三个深化、四个改进”的内审转型思路,各级行都在为内控转型而探索实践。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效果明显,严重的、带有普遍性的违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基层行暴露的各类案件表明,基层行在履行人民银行职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因此,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防控、科学开展风险分析识别。对人民银行基层行防范风险,确保人民银行基层行合规高效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风险管理指一个单位、部门对影响其业务目标、经营目标实现的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事项等,进行风险排查、识别、分析、评估,并针对风险性质、风险类别等。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将其影响程度控制在单位、部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为单位、部门目标的实现提供相对合理的保证。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一个单位、部门全面客观识别评价经营管理过程存在的各类风险,提高风险反应决策水平和能力。使单位、部门的业务目标、经营目标与风险等级相匹配,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基层行的风险更为突出,因此对人民银行基层行面临的履职风险进行科学的识别、评估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是当前人民银行基层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人民银行基层行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基层行履职过程中面临许多风险,客观上需要我们加强风险管理。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宏观调控中的决策风险、依法行政中的法律风险和业务运转中的操作风险、效率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只有高度重视并加强风险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从而增强履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人民银行基层行暴露的各类案件表明,基层行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如果未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或风险管理失效,将会面临声誉受损、资产损失等风险。各级分支机构暴露的各类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人民银行系统出台的相关规定促使人民银行基层行必须建立风险管理机制。2006年,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二、当前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规定操作性不强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各分支机构要对履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资产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效率风险、操作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科学界定,正确评价本单位的相关风险,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制定风险应对方案。但上述关于风险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基层行开展风险识别、分析的指导性不强。

(二)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目前,一些人民银行基层行的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大都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上,认为履职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如何对相关风险进行科学界定、正确评估等方面,往往没有引起管理层的足够重视,认为出了问题妥善处理就行了,没有将事前风险应对、事后危机处理等风险管理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

(三)风险管理的方式、手段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目前,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加大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力度,但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评价的水平上,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分析模型、评价指标体系,缺少专门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更缺乏全局性的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和主线。致使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一直处于“空白”阶段。

(四)风险管理理念没有得到大多数职工的认同

人民银行基层行承担着支付清算、货币发行、经理国库等职责,其引发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产生风险造成的破坏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更加严重。但风险管理是一个新课题,大多数员工对风险管理还不甚了解。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尚未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基层人民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三、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想

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主要有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策略、风险监督等。通过不断开展风险管理。不断提升人民银行基层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效果。

(一)风险识别

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识别是指通过风险调查和分析,查找出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源,并进一步分析风险因素转化为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人民银行基层行要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指引》为指导,采取岗位人员自查自找、管理层自查自找、相关业务操作层、管理层、再监督层互查协查的方式,认真分析相关业务所存在的风险隐患,查找必须关注的风险点,同时根据风险隐患的重要程度将风险点划分为不同的级次,分析出哪些是主要风险因素,哪些是次要风险因素。

在具体的风险识别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内、外部因素,确保全面、科学识别人民银行基层行所有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业务活动特点,人民银行基层行面临的风险类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二)风险评估

人民银行基层行对相关风险识别出来以后。要对风险进行评估,也就是对上述各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等进行定性或量化评价,按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重要性、严重性对风险进行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为风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人民银行基层行依法、高效履行各项职能。

1.建立风险评估指标。根据风险强度可分为极高风险、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极低风险。为了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应建立风险评估的主要指标。第一,法律风险指标。法律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因执法不当、贯彻执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细则或办法不正确、人员素质差异、差错、舞弊、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而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第二,声誉风险指标。声誉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导致人民银行声誉受到负面影响的风险进行分析。第三,资产风险指标。资产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导致人、财、物受损的风险进行分析。第四,信息技术风险指标。信息技术风险有两种类型,一种表现为现有的业务信息处理系统无法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由于技术设备陈旧、配置较低而不能有效运作所产生的风险:另一种表现为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条件下,由于相应的内控措施缺失。相关的监督机制未能建立,从而产生的风险。第五,效率风险指标。效率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导致资源浪费或行为低效率的风险进行分析。第六,操作风险指标。人民银行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会计、发行、国库、再贷款、外汇管理等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具体操作环节的失误,如经验不足或违规操作而引起的风险。

2.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主要分为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类。定量评估是指给出风险分析各组成部分可量化的数值,当所有的因素得到量化,定量评估的过程就完成了。对人民银行基层行来说。由于其在自己履行职责的活动中可能面临着法律、声誉等六方面的风险,因此。风险信息的量化,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风险的程度问题,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履职过程面临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即达到多少“量”的程度:二是风险信息的量化,要能使人民银行基层行各类风险信息进行比较,以便于根据风险程度差别而实施分类管理。因此,风险信息的量化就是要求对风险状况作出一个综合性的量度评估。

定性评估是指并不给出风险分析各组成部分的量化指标。而是根据专家或管理人员的经验。估计已识别的风险后果和可能性大小的过程,通过主观判断来确定不可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估一般在定性评估之后进行,纯粹的定量评估和纯粹的定性评估都是不可取的。两者要结合使用。

3.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对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总结和归纳。风险评估报告应该运用通用风险语言、合理的评估方法,为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提供一个整体的参照。在确保精练、明确、全面的前提下,风险评估报告能够涵盖人民银行基层行面临的所有风险类别、风险事件和损失程度,并能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为管理层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基本依据的同时,也让人民银行基层行的每一位员工对人民银行基层行所面临的风险有个整体的了解,让他们更直观地了解到自己处在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的哪个环节。从而、有利于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到风险管理中来。

(三)风险应对

风险控制的关键就是要制定出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目前,处理风险的策略主要有避免、转移、控制管理或可接受等。一是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大且影响程度严重的风险,在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中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或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二是对于影响程度较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可以采取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专门的机构或部门。相应的方法主要有:合同工外包,职工加入医保、社保等。三是对于影响程度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的风险,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将风险概率降到最小、风险程度降到最低,通过合理的内部控制,使产生风险的可能性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四是对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都较低的风险,应密切关注其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5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是国家重要公共管理部门,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使命,不仅对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而且在构建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成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基层人民银行按照总行工作部署,在经济金融一线履行央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利用职能优势来预防和打击腐败分子利用金融从事腐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金融腐败,净化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人民银行承担社会反腐义务、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方面和具体举措。

一、创新金融服务 推广公务卡 利用现代支付手段预防和控制腐败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循环信用等共同属性,持卡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在防范腐败和节省政府开支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我国,传统的公务小额支付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大量借用、携带、使用现金,对财务管理和公务人员带来极大不便,同时,由于现金支付难于监管,这部分公务支出透明度低,不利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发生财务报销环节出现凑票报销或多开、虚开报销发票的现象,一些单位还通过各种方式套取现金,设置账外账,规避监管。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绝大部分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都纳入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小额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仍然没有解决。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是当前规范现金管理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作为一种通过银行卡实现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和消费透明的新型产品和制度创新,公务卡制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被认为是防堵公款消费漏洞、预防腐败行为的“阳光”。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逐步提高,同时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银行卡受理环境明显改善,这些均为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xx年1月,中央纪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了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是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推行公务卡,建立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信息范围,改变对现金提取后使用范围和路径缺乏监控的状况,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合规性、真实性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务消费的透明化,避免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推行公务卡,保证预算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效果,有效预防和控制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新要求。

二、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优化金融企业治理结构 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

人民银行应积极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应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的内部管理体制框架和运行机制。首先,应密切关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对辖区分支机构的影响,了解和掌握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动向;重点分析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其分支机构在运营和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变化及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改革运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辖区各金融机构突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其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相关部署,对辖区农业银行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对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为农业银行的改革工作做好信息储备。在农业银行改革启动后,配合上级行做好辖区农业银行不良资产调查及处置工作。第三,应掌握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分析排查风险隐患;了解存款人对存款保险问题的认识和看法,组织开展与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调研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对辖区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第四,扎实开展农信社央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细则》,加强对农信社改革情况的动态监测,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监测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投向,督促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从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业务经营、队伍素质、内部管理等 方面优化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业的透明度,形成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权力制衡机制,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营造廉洁自律社会环境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法律、制度、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和道德文化等内容。其中,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立。征信,即“征之以信”,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为的总称。具体的作用是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扩展经济活动的地域空间;提供有效传播信息的平台,缓解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引导人们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说,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能否稳健运行和走向成熟的标志。

建设征信体系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新职能。人民银行于20xx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xx年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开局良好。人民银行基层行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人民银行管理和建设征信体系、发展征信市场的职能,把征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重要工作。二是应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发展征信事业、创建诚信文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度。三是积极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积极培育国内信用市场,将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带进百姓生活,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四是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查询、异议处理、统计、纠错等功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提高数据库的数据质量,建立多渠道的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快捷的纠错机制,充分挖掘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功能,加大数据库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力度,以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以“信用”为根本的银行业来说,推动征信系统建设,防止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发挥个人信用记录在就业、融资、经营活动、事业发展甚至人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使缺乏契约意识、不守信用、违规违纪者付出代价,让人们倍加珍惜和爱护个人信用,大力营造廉洁自律的社会环境,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职责。

四、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维护金融秩序 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活动,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人民银行应深入研究辖区反洗钱工作特点,不断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和制度,着力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维护良好经济金融秩序。

不断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基层人民银行应从规范、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入手,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社会力量,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作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完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细化工作职责,加强深度合作。积极探索与公安等司法部门有效的合作方式;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力戒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广泛宣传贯彻反洗钱“一法四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行动,广泛开展《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宣传活动,提高金融机构及全社会反洗钱意识。

扎实有效做好金融领域反洗钱监管工作,构筑洗钱风险预防体系。一是应做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金融机构办理网上金融业务、电话金融业务、银行卡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等。二是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管理。应把建立健全本辖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数据分析指标作为当前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加大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力度,在重点区域开展以大额现金交易为主要特征的相关案例的监测、剖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以反洗钱为主要导向的大额现金管理体系,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各金融机构应正确认识和看待当前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为社会和谐进步净化环境,为经济金融发展保驾护航,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任务。

五、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 预防和阻绝腐败分子的资金转移、藏匿等行为

第6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表明中国已经将反洗钱的国际义务转换为国内法律,因而为明年上半年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05年初,中国已被FATF接纳为观察员;今年11月,该组织将在中国进行现场评估。据悉,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决定能否成为FATF正式成员的最重要标准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其他标准,还包括有关法律的完备性、执法效果和反洗钱金融监管的程度。如若顺利,中国有望在2007年6月前后加入FATF。

从今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监督和管理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制度的职责,人民银行实现了对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统一监测和统一处罚。

“进行反洗钱国际合作既是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增大国际事务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在接受《财经》的独家专访时,主管反洗钱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如是表示。

洗钱犯罪呈蔓延之势

《财经》:作为央行主管反洗钱的副行长,以你的角度看,应该如何解读《反洗钱法》出台的意义?

项俊波:《反洗钱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是奠定中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石。《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保证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财经》:这一法律确定的反洗钱监管体制是怎样的?

项俊波:《反洗钱法》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职责。

同时,《反洗钱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确定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事务,其它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我国反洗钱监督机制。

《财经》:过去中国法律对洗钱的上游犯罪存在认定过窄的问题,目前的最新进展是什么呢?

项俊波:洗钱犯罪在我国已经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反洗钱法》将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由原来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扩充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1997年,我国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打击和惩治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定;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都纳入了刑事打击的范围。

《财经》:《反洗钱法》出台后,还要修改和出台哪些相关的法规规章?

项俊波: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深入,人民银行于2003年1月3日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规章需要作相应调整。

目前,人民银行已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确定的原则,人民银行还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制订有关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有关规定。

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待提高

《财经》:从总体看,你如何评价当前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现状和挑战?

项俊波: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反洗钱的前沿,是反洗钱体系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客户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等反洗钱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连续三年检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根据反洗钱检查情况,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全国不同地区之间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还很不平衡,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财经》:不得不承认,迄今中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并不强,往往会认为反洗钱是一种没有收益的义务和负担。如何认识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义务?

项俊波:首先要明确,反洗钱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是国家意志的要求。

同时也要看到,《反洗钱法》有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托收和转移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机构往往是探测非法交易的先知先觉者。从各国反洗钱体系的构架看,各国金融系统都处于反洗钱体系的前沿,承担着预防和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同时,一旦数额巨大的“脏钱”流入信贷金融机构,也会对这些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 年12月在其发表的《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目的》报告中指出,如果银行漫不经心地与犯罪分子卷到一块,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会严重损坏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从而危及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同时,银行亦可能因其甄别客户方面的疏忽或其官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而招致严重的损失。

《财经》:2004年,反洗钱局曾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出现违规的金融机构做了查处,之后情况有否改善?最新的查处情况如何?

项俊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633个分支行现场检查了3351个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发现违规问题主要有:涉及违反客户尽职调查规定的账户86794个,占被查账户的2.21%;涉及违反大额交易报告规定的交易155640笔,占被查交易的0.12%;涉及违反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的交易1379082笔,占被查交易的1.08%。同时,查出保存资料不合格账户66726个,占被查账户的0.58%;查出保存资料不合格交易18712笔,占被查交易的0.02%。对上述违规情况,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罚。

从今年上半年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处罚情况的报告看,无论违规数量还是被处罚银行数量都有明显下降。

反洗钱将列入现金交易管理

《财经》:中国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入管理比较松,未来这方面从反洗钱的角度要如何改进?

项俊波:加强对大额和可疑现金的监测,始终是现金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新颁布的《反洗钱法》对现金出入境管理作出了规定,即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修订《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将反洗钱增加为现金交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经》:如何开展对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比如,证券行业未能真正做到实名制,是否对未来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项俊波: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由2003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规定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

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成为洗钱分子的首选。但随着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完善,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大,从而把目标逐渐转移到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领域。

《反洗钱法》配套规章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依法全面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执行情况。

《财经》:如何定义特定非金融机构?这次法律里规定比较模糊,未来将如何监管?

项俊波:2003年版的反洗钱40项建议,明确规定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等。《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是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迫切要求。

《反洗钱法》出台之前,对于金融业以外的房地产业、珠宝业、律师业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的职责、义务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但在反洗钱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四个与反洗钱有关的国际公约。

因此,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使其承担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义务,已经成为我国的国际义务。

《反洗钱法》已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人民银行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刊记者段宏庆对此文亦有贡献

资料:反洗钱查处纪录及涉案金额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30余起有价值的涉嫌洗钱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这些案件部分仍在跟踪调查,部分已移交公安机关。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线索3195宗,涉案金额426亿元;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第7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引资引智与规范治理

国际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银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银行公司治理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先导作用。当时,国际金融公司的股份为15%,南京银行也成为当时外资占比最高的国内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应该有好的董事会”的理念,强化了南京银行的内控建设、风险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建设,同时完善了内部管理机构。可以说,通过“引资引智”,南京银行领导层认识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切实予以加强。

南京银行是启动IPO较早的城市商业银行,要想成功发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条是治理要规范。这一时期,南京银行董事会切实将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质的突破。

此外,这段时期,南京银行还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法国巴黎银行,发行了次级债券,可以说,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较好地体现了职责明确、分权制衡、规范运作、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开始由形备到神似的变化。

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上,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指引》,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薪酬激励管理办法》,增加了风险指标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在具体考核上,则实行民主测评、董事考评以及监事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科学考评,较好地做到了个人业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细节

规范与完善内控程序。主要表现在有较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执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会对董事人选的原则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这点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体现得特别明显。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有搜寻、初审独立董事人选的工作职责。该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的规定,严格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核。形式上的审核主要是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而实质审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过多方渠道对其履职的能力和品行进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够体现“专业和专注”的履职要求,而且初审的原则是“不求名气,只求合适”,以真正提高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

注重董事会软环境建设。一般来说,董事会只关注议案的表决情况和决策的效率,而不太关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样与公司治理紧密相关的问题。但南京银行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不断提高就是在于细节,所以对董事无论是在各类会议中、实地调研中还是与经营层沟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议和方法,都及时归总并强化落实,具体到相关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定期在董事会上进行反馈,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议得到了尊重和重视。比如:针对今年上半年南京银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业资产风险、表外资产中的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董事会立即让经营层予以调查落实,经营层迅速展开专项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会成员做了通报。正是这些点点滴滴的良性循环,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创新风险管控举措。在风险管理上,南京银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银行认真执行“三办法一指引”,积极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解包还原”,严格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时,完善了风险条线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经营层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了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资产保全部,理顺了风险作业机制;按照银监会的“六项机制”要求,建立了小企业金融部,并按照“两个不低于”强化了对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场部、会计结算部和营运管理部,强化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在发展战略上,南京银行建立了三年发展规划,科学指导全行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并按照自身实际状况建立了发展规划年度回溯评价机制,提高了发展规划执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了南京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资本管理方面,南京银行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三年资本规划》,强化了对资本的规模、风险和持续补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资产负债配比、经济资本考核和小企业专营等方面加以运用,同时,通过对年度投资参股计划和分支机构发展计划进行资本量化分析,保证了对资本实行长效管理。

做好董事会履职评价。确切地说,南京银行2007年上市后,董事会开始实行每年度的董事会履职自评价报告制度,报告着重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风险、金融创新、审计监督等方面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价。南京银行董事会在自评价过程中,发现自己的风险量化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就及时科学地制定了《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并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的风险限额,将风险量化管理嵌入到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去。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中,虽然较早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与要求》制度,制定了很多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何,董事会难以详细完整地了解。2007年底,董事会要求经营层报告内部控制年度开展情况,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可以说,这项机制的形成,使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和突出问题有了把握,为制定正确的整改措施打下了基础。

第8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5-0092-04

一、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200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督促银行业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从我国基层商业银行执行情况看,各银行机构均能按照监管部门及上级行的要求,从加强合规宣传、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完善合规组织架构人手,采取诸多措施推进合规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合规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目前,我国基层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等非法人银行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等法人银行机构。从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部门设置情况看,主要有二种模式:一是设立单独的合规部门,主要是一些已经改制后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少数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二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般与法律、内控或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也有少数将合规职能放在办公室,这些模式多见于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从人员配备情况看,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的机构均配备了专职合规人员,一般在3-5名左右;而未设立合规部门的机构,有的配备了1-2名专职合规人员以及少数兼职人员,也有个别机构均为兼职合规人员;从绝大多数银行看,合规人员数量一般占全行总人数的比重在1%-2%,最高的达到5%左右,合规人员配备行际间差异明显。从合规人员组成情况看,大部分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是从其他部门抽调过来,合规风险管理专业知识普遍缺乏。

(二)几种典型的组织架构及流程

非法人银行机构。大部分非法人银行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主要采用了集中化的组织结构和矩阵式的报告路线:在分行设立正式的合规部门,合规职能与法律、监察事务或风险管理职能等合一,形成法律与合规部或风险与合规部等,在各业务条线上延伸配备兼职的合规人员;在上述组织架构中,分行合规部门或人员除直接向银行高级管理层(分行行长、支行行长)报告外,同时向上级行合规部门报告。

法人银行机构。法人银行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结构以分散化为主,报告路线则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为条线式的报告路线,合规风险管理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其特点为:在总行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在各支行、总行各业务条线配备兼职合规岗位;支行以下机构合规岗位向支行合规岗位报告;支行合规岗位向总行合规部报告,总行各部门向合规部报告;总行合规部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总行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

一种为矩阵式的报告路线。多见于农村信用联社,其特点为:员工向其所在信用社(部门)的合规联络员或者负责人报告合规风险;合规联络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双线报告工作;合规管理部门向联社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合规员双线报告工作;对经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合规管理部门可绕开通常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理)事会或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可随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或)行长(主任)、董(理)事长、监事长报告。

(三)合规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

确立合规文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一旦内化为员工的习惯,却可以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各基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到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对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目前主要从三方面加强合规建设。一是落实领导机制。在监管部门的督促引导下,各基层商业银行落实合规管理领导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赋予合规管理部门一定的职责,并制订一系列工作制度。二是传播合规理念。各基层商业银行通过会议宣传、编写简讯、召开专题研讨会、读书班、合规演讲、征文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合规建设活动,传播合规理念;同时,加大对员工行为的考核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从而使“诚信、正直”、“合规有奖,违规受罚”的文化理念渐入人心。三是持续开展培训。在各地商业银行自办、请进或外出培训班的形式,邀请专家教授、监管人员或其他先进银行的专业人才,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以期达到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近年来,部分基层商业银行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较突出,合规建设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合规经营理念的认知尚不适应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

主要是“合规人人有责”等合规文化理念尚未完全得到基层员工的充分重视,并内化为员工的日常习惯,而“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文化具有较深的影响力,从而导致部分人员合规风险意识不强,对如何促进“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风险管理的良性互动”缺乏明确认识。体现在:一是重案件防范轻合规风险管理。不少管理人员简单地将合规风险管理等同于案件防范,对合规风险管理的特性和价值认知较低。二是对合规风险管理具体操作缺乏明确的认识。三是如何处理业务开拓、服务顾客和控制风险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员工有意无意地在合规经营和违规经营之间打“球”,主动合规意识不强,被动合规行为居多。

(二)现有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制约合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一是法人银行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健全。近年来,中小法人银行陆续实施了包括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内部审计等在内的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了强化;但作为风险管理重要传导载体的组织系统仍较薄弱,集中统一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基础还很不稳固,风险管理政策的推行及业务操作还缺乏纵横贯通的组织网络和结构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关系界定不清,职能交叉重叠,存在管理盲区。这种风险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不仅抑制了以此为依托的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更阻碍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战略思想的实施。二是非法人银行机构在合规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融合方面尚缺乏有效手段,制约了合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部分非法人银行机构虽然

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但是在如何处理合规风险管理和其他风险管理的关系、如何将合规风险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手段,“就合规论合规”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合规人员数量及素质尚不能满足要求

其一,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当前大多数基层非法人银行机构合规人员占各行总人数的比例在1―2%左右,但从具体情况看,专职人员较少,个别行专职的合规人员仅有1人,甚至无专职的合规人员。由于合规人员大都为兼职人员,在工作开展中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其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据了解,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精通法律、风险管理、信贷、财务、计算机等业务的复合型的合规管理人才较少,因此职责难以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合规风险管理建设的要求具有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才缺乏的现象尤为突出。人才不足限制了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重定性计量、轻定量监测”、“重事后管理、轻前瞻性分析”、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合规风险管理方案仍处在向“流程中心”转变的初级阶段

大型金融企业和小型金融企业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趋势,即合规方案正由“以任务为中心”向“以流程为中心”转变,以流程为中心的合规方案要求将合规建立在持续测试和验证的基础上。但非法人银行和区域性中小法人银行仍然处在从“任务中心”向“流程中心”转变的初级阶段。由于没有明确、科学的计量模型充实到合规风险管理流程中,流程化的合规风险管理方案没有正式确立,导致合规风险管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在合规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认识误区,比如“重案件防范轻合规风险管理”、“重合规宣传轻实务操作”等现象,大多与此有关。

(五)合规部门职权和考核体系独立性不足影响履职主动性

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应当赋予合规部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的工作权限,包括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的调查权力及独立的绩效考核。但是,从基层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情况来看,不甚理想。一是合规部门缺乏独立调查权。大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部门对于内部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尚不能完全独立地开展有效的调查,合规部门履职浮于表面。二是独立的、系统化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对合规部门和人员考核仍然主要集中在案件防控方面。上述两方面原因的存在,导致基层合规人员缺乏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被动合规现象突出。

三、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加强与合规风险管理的联动

合规文化建设与合规风险管理一脉相承、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建设,要在全行上下推行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观念,强化“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与监管有效互动”等理念、意识和行为准则;同时,必须深入探索合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的有效模型和手段,强化合规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此外,应加强同质同类比较,开展合规建设交流活动。在非法人银行机构和法人银行机构之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合规交流活动,加强同质比较,总结先进的合规经验,改善合规建设薄弱环节。

(二)加强合规制度建设,完善合规运作机制

一是探索合规建设与全面风险管理相融合的方式、方法,搜集合规风险管理的相关数据,提高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的水平;二是完善合规风险报告路线,重点是合规报告内容、范围和路线。在总行制定相关制度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合规部门的报告路线、范围、内容和频率。三是确立合规部门的考核和合规问责制度,明确合规绩效考核指标,提高合规部门在全行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要将合规性操作过程指标纳入对基层网点负责人关键业绩指标和网点经营业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同时实行条线责任问责制,将基层机构合规性指标考核结果与市分行各条线职能管理部门的考核挂钩,纳入机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改善合规人员配备,加强合规队伍建设

一是选拔有一定资质、经验、从业经历和专业素质。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标准,具有诚实正直品格的人员担任合规部门负责人,提高合规工作的权威性。二是改变目前专业合规人员偏少的现状,将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人员、诚信与正直的人员充实到合规人员的队伍中,探索专职和兼职合规人员开展合规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时明确合规建设的成效和不足,持续改进合规建设。三是强化全员合规培训,提高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合规能力,逐步使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合规要求相匹配的职业素养,不仅能时刻保持自身行为的合规,更要支持和协助合规管理部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

第9篇:银行员工案防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