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精选(九篇)

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

第1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2003年3月25日,九台市波泥河镇建乡村原村书记张某在没有征求建乡村二社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建乡村委会名义将二社集体所有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本村一社农民李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将坐落于“小乔沟”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承包方(乙方)李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为40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建乡村二社农民认为,李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在“小乔沟”林地上毁林开荒,虽经乡政府处理过,但李某一直没有停止过开荒,二社农民曾阻拦过,均被原村书记张某制止。2010年春天林改时,二社农民才知道张某已代表村委会和李某签订了发包合同。2010年4月16日,二社主任屠某带领10余位农民来到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姚斌主任接待了他们。当时,农民们群情激昂,纷纷表示如果援助中心不能解决,就去上访。面对这种情况,姚斌律师耐心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劝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并当场决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经查,张某以村委会名义签订合同时,没有征求二社农民的同意,违法对外发包。鉴于九台法院不再受理涉土案件,姚律师帮助农民到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办过程】

2010年4月21日,姚斌律师作为建乡村二社的委托人,以屠某等为申请人代表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立案。5月20日,姚斌、刘卓两位律师到建乡村调查取证。5月21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姚斌律师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不具备发包主体资格;二是该合同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承包原则和承包程序;三是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了二社农民的利益;四是侵犯了二社农民的优先承包权。因此,建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保护二社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上述意见被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

【承办结果】

经过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小乔沟”荒山属建乡村二社集体所有,2003年3月建乡村发包“小乔沟”荒山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李某自2003年至今一直经营着“小乔沟”荒山,并投入了一定费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作出如下裁决:200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波泥河镇建乡村与第三人李某所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三人李某对“小乔沟”荒山经营所投入的费用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二社农民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第2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荒山是指可开发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石山(包括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郁闭度低于0.1的荒地。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荒山有偿开发,是指按本规定有偿取得荒山使用权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

从事非农业开发和地下的矿藏资源开发及其它性质的开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荒山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禁止毁林开荒和在25度以上的陡坡开垦耕地。

凡已划给学校的用地,公路、铁路及江河、湖泊、沟渠两旁划定的保护用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村民共用的牧场,道路、薪炭林地,有权属纠纷的荒山,有专门用途的荒山以及不宜出让的其它荒山,不得出让其使用权。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采用各种形式开发荒山,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身份、职业和国籍的限制。

第六条荒山开发,可以采用出让、承包、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合作开发。可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

第七条荒山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法进行。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开发使用的面积、期限、用途、金额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荒山使用者应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荒山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林地和草地的使用权出让、承包、租凭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

集体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荒山所有者的村(社)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

原已划定由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使用的荒山由使用单位组织开发或与有开发能力的单位、集体、个人合作开发。使用单位无力开发的,也可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规定承包、租赁开发。

第九条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年限,由出让、受让双方根据开发的难易和经营的项目确定,最长年限可到五十年。合同期满后,荒山使用者如要求续期使用的,经出、受让双方同意,可办理续期使用合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出让金、承包金、租赁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存隼,用于荒山开发。

村(社)收取的出让金、承包金、租赁金,属村(社)所有;用于荒山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

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单位收取的承包金、租赁金属国家所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额留给原单位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及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按合同开发的荒山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在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有入股权、抵押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转让、转包、转租和继承荒山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对出让、承包、租赁开发的荒山,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利用;改变荒山用途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依法更改合同内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和使用的,所有者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使用权。

第十三条对原已出让、承包、租赁和其它形式开发的荒山应维护原出让、承包、租赁和其他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未经原开发者同意,不得改变原有的合同关系。如荒山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同意改变原出让、承包、租赁及其它开发的方式的,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属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属集体所有的,由村(社)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依照本规定进行出让、承包、租赁。

第十四条对已承包和划给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已开发的应按各地原有的规定继续执行。尚未开发的,由所有者责成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

第十五条国家和集体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已开发的荒山,应按有关规定对荒山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荒山有偿开发和领导,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的具体办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促进荒山开发。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水利、畜牧、财政、商业、乡镇企业及银行、供销等部门,要为荒山开发提供信息、规划、种苗、资金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有关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对破坏荒山开发的违法事件,要依法及时查处,以维护荒山所有者与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3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 4个要点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从登记角度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期限为30年。在此期限内,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对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确权发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3个法律特征

第一,流转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第二,流转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具体处分,其中包括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和对承包合同标的物的处分。前一种处分是指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后一种处分是指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收益和控制。

第三,流转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4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5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土地转让;承包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40-01

1982年,原告张某金作为户主,在巫山县某村四组承包土地4.05亩。2008年5月4日,被告张某宣、陈某与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张某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的的荒山转让给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被告张后宣、陈某208000元。该协议后经过了该村集体组织的认可。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在转让该荒山后,将其用作修建办公生产综合楼用地,并向行政部门申请了审批,相关审批手续得到了国土房管部门审批,用地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在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用地审批时,被告张某宣、社长张某林,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土地转让情况的证明,证明土地转让情况属实,请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后该荒山划在新城改造范围内,土地升值,故原告以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原告允许,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农村承包土地转让问题,归结到本案就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金为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主,但被告张某宣、陈某作为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其与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转让荒山土地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代表行为,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对其他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同时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征得了发包方的同意,该合同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兼并、破产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中二被告陈某、张某宣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用于建设企业生产、生活用房,改变了农村土地的用途,某公司使用该土地至今未取得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在受让原告的荒山后,虽然计划用于修建企业生产生活综合楼,但并未进行违法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也没有连续实施,被告巫山县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所购买的土地为荒山,并非耕地,所转让土地用于公司经营,并无违法。如果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在转让土地后改变了土地原先的规划性质,那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就应当无效。但现在某民用煤销售有限公司在转让土地后还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只是计划用于修建企业生产生活综合楼,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应当是效力待定。

案件评议:

第6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临朐县;民营; 水土保持 ;调查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Linqu small watershed management as a strategy for economic revitalization of the mountain measures to carry forward the spirit of self-reliance and hard work, perseverance to organize cadres and the masses, so as to Zhishan engaged in site preparation, planting trees, building bases, water Support, road construction as the focus of the small watershed management, to create a Linqu pattern of small river valleys,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bold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echanisms, the formation of the barren hills in order to lease auction-based private Linqu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il and water ways.

Key words: Linqu; private;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rvey

1概要

临朐县地处鲁中山区北部,是沂蒙山区农业大县,全县总面积1833.77km2,其中山区丘陵面积占87.3%,是山东省水土流失重点县。改革开放以来,临朐县历届县委、县政府将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作为振兴山区经济的战略措施,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坚持不懈地组织干部群众,大搞以治山整地,植树造林、基地建设、水利配套、道路建设为重点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创造了临朐小流域治理模式,特别是近几年来,大胆改革创新水土保持机制,形成了临朐特色的走民营水土保持的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

2 临朐民营水土保持的发展历程

临朐县民营水土保持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88年以前,主要是以承包到户为主,以村为单位,只承包给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开发治理。二是 1989—1994年,实行规模开发,分户承包经营。三是 1994—2008年,主要是以荒山使用权的拍卖为主,治理开发主力军依然是该区域的广大干部群众。四是 2008年 7月至今。将荒山开发治理推向市场,实行对租赁招商开发,民营水土保持进入新的高潮期。

3 民营水土保持的几种模式

3.1农户承包型 农户承包型是指,以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将荒山只承包给本经济组织成员,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开发治理。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3.1.1先治后包。对荒山比较集中的小流域,推广了申家庄小流域“统一规划、分户施工,以穴带地,先治后包”的做法,以组织农民投劳为主,由流域村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分批承包经营。申家庄村利用这种办法,两年高标准治理133.33 hm2,栽植各类果树 6万多棵。

3.1.2先包后治。对小流域(荒山)座落分散的,推广了石瓮沟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先包后治,限期治完”的做法。完不成的收回承包权,收取荒芜费,以此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石瓮沟村只有 260人,一年治理小流域66.67 hm2,全部栽上了优质果树。

3.1.3专业户小流域。对离村比较远的小流域,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同村里签订合同,让他们上山定居,常年治理。九山镇辛庄子村村民曾1983年同村里签订了 30年治理 20hm2狼窝沟小流域合同,十几年的治理和精心呵护,20hm2荒山绿了。栽植刺槐无计其数,山楂村、桃树 200多棵,半抱粗的板栗树就有 70多棵,现在仅板栗一项收入年少则 3000元,多则 5000元。

3.1.4划分自留地。对荒山较多又比较零碎的村,推广青杨峪小流域划分自留山到户,限期治理,严格验收的办法。该流域划分到户后一年验收合格单签发 1000多份。

3.2拍卖、租赁招商开发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临朐县委、县政府大胆尝试荒山经营机制改革与创新,在拍卖7153.33 hm2荒山使用权经营的基础上,去年召开新闻会,将荒山开发治理推向市场,对部分荒山使用权实行租赁招商开发。新的机制,掀起了新一轮荒山投资开发热。截止到去年底,全县租赁招商开发荒山2408.9 hm2,据不完全统计,计划荒山租赁开发总投资达 3.6亿元以上。为探索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荒山开发机制,特别是农村费改税后民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提供了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经营模式:

3.2.1优质果品基地综合开发型。充分利用近年来生态建设积累的农业基础设施和资源优势,吸引外地客商投资开发优质果品基地,发展有机果品业,配套冷风库、加

工厂、果品集散中心等,形成产供销加一条龙。象沂源客商任明远、张善全总投资1200万元,租赁石家河村香炉山前崖133.33hm2荒山建设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冷风库、加工车间和果品集散中心。

3.2.2观光旅游型。充分利用当地的林木、水土、旅游资源优势,发展观光旅游型产业。象上林镇闫吾、包河将灵山 53.33hm2荒山租赁给北京市一公司,凭借灵山的特殊人文、地理特点,承租50年,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开发旅游观光业。

3.2.3餐饮度假休闲型。利用现有的山林、水土资源优势和得天独厚的交通地理等条件,投资建设集旅游、餐饮、度假、休闲于一体的度假山庄。上林镇洛地、西洼子,营子镇蒋家前河村将潍临公路西侧的皇山山林133.33hm2,山前地28.67hm2,租赁给奎文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分三年开发,计划总投资 1亿元,一期工程投资3000万元。

3.2.4种养开发型。充分利用当地的荒山、山林资源,发展特色养殖业,像青州一客户租赁五井大楼麻峪荒山 20hm2,搞山鸡、肉牛养殖等。

4 民营水土保持的作用和影响

民营水土保持的发展较快,加快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着。以中央国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设为契机,临朐县民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一年一个新台阶,步伐大大加快。到2008年底,全县投资25053.25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4.8km2。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强了农业发展后劲,2000年被国家授予“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称号。

4.2明显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到目前,全县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草面积的80.51%,水土流失面积

减少了49.37%,水土流失强度大为降低,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2000年“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县”建设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合格。

4.3水土资源利用日趋合理,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大了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水土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耕地、林地、经济林果、未利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由治理前的39.14%,15.02%,2.98%和28.58%调整为28.06%,32.99%,14.07%和11.43%。林地和经济林果分别增长113.41%和359.19%,未利用土地减少61.12%。促进了水土保持小流域经济产业化的发展。

4.4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小流域综合治理,使全县特别是山区农业基础设施装备程度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为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以及人口环境容量明显提高,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2008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 11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 3105元,是治理前15倍。

4.5减灾效益显着。

4.5.1减轻了洪涝灾害。1994年 8月 7日午后,临朐南部山区遭受了日降雨量132.5公里,最大雨强70mm/h的暴雨袭击,据瑞庄水文站7日实测结果,洪峰流量1800m3/s。该流域雨后洪峰出现时间较 1984年推迟 3小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而位于该流域北部的洛庄小流域因为没有经过综合治理,在这次暴雨中, 533间房屋损坏,面积9674m2,124间倒塌,面积2250m2,冲毁耕地66hm2,涝灾面积达到167hm2;冲毁虹鳟鱼池4个,沟道450m,冲毁堤堰15800m;冲毁塘坝1座,桥涵 1座,直接经济损失365万元,减产粮食1266t,减产果品29t。

4.5.2抗旱效果明显。谢家庄小流域坚持小流域综合治理,抗旱效果非常明显。1992年大旱,全年仅降水461.5mm,洛庄小流域旱灾面积达到232hm2,减产粮食871t,每公顷减产3.8t,减产果品29t,每公顷减产0.97t,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而谢家庄小流域虽然旱灾面积达到189hm2,但粮食减产只有15t,每公顷减收0.08t,减产果品35t,每公顷减收0.08t,直接经济损失只有6万元。灾后的经济收入达到了 308万元。事实证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减灾效益是非常明显的。

5 建议和思考

5.1经济效益是影响制约民营水土保持发展的根本。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作为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群众性公益事业,,投入巨大,周期长,见效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的调节作用非常大。多数荒山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差,水土流失严重,开发价值较小,因而对投资者吸引力不大。而这些荒山才是最迫切需要治理的,这类荒山的治理还得依靠国家、政府投入为主体。

5.2治后管理也是影响治理投入的重要因素。俗话说,“三分治,七分管”,治后管理是小流域治理成败的重要一环。调查中发现,凡是治理后重视管理,科学管理的,效益发挥就好,群众治理投入的积极性亦高。

5.3搞好调查研究,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荒山使用租赁招商开发经营行为,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培强培壮,一些农产品生产、加工、旅游、度假等产业,确保投资开发商和当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双方利益不受侵害,使荒山租赁开发真正成为临朐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第7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在土地不值钱、荒地没人要的年代,西河甸子村村民才二有,借放羊之际在河滩处开荒约3亩,长年种玉米、大豆等农作物。2006年初,才二有又在河岸边沙石荒滩及大坝护坡处开荒约2亩。

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土地价格上升,村民纷纷要求村两委统—收回荒地重新发包。2007年春,经村两委开会讨论决定,所有开荒地一律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对外发包,并规定开荒人、占有人、使用人有优先承包权。才二有开荒地4.6亩,村委会考虑荒地种植收入较低,便按每年每亩30元收取承包费。村委会在与村民才二有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时,未标明地块的四至,也未约定承包期限。

转眼6年过去了,以前没人要的河滩地,因土壤肥沃、灌溉方便,种植收入一年比一年好。2012年4月,村委会决定将承包费由每亩30元提高到80元。不接受者,由村委会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才二有认为,既然当初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明确约定承包价格,就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否则就是违约。村委会在几次与才二有商谈无效后,决定将才二有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村民张某。才二有不服,将本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才二有诉称,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没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行为。双方的承包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还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请求法庭确认村委会将本属于原告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无效,并要求村委会将承包地继续交由原告耕种。

村委会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家庭承包田以外的荒地的承包合同,荒地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应受家庭承包条款调整。当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约定期限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在一个耕种期结束之后,村委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提高租金另行发包。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被告村委会在争议荒地的一个耕种期结束时,事先与原告协商续租未果后,解除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

一是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家庭承包。另一类是其他方式承包。前者是按照农村户籍登记在册的人口为限,优惠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性、口粮田性质的承包;后者是村民福利承包田之外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两者性质不同,前者规定的承包期限为:耕地30年,林地30—70年。该法还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若承包期限未约定或短于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未约定或约定少于法定年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解释未有上述优惠性质的规定。

第8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1建平县民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现状

1.1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民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发展

建平县是一个“六山一水三分田”的丘陵山区,境内群山起伏,沟壑纵横,土壤贫瘠,土地抗侵蚀能力弱,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奋斗,全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其中,民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发挥了较大作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3-4],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建平县各级政府在发动群众集体治理水土流失的同时,开始把大面积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下放给农民作为“责任山”、“自留山”进行承包治理,出现了联产承包、租赁等多种出让与治理形式。1992年本着强化所有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又推出了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新措施,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农村“四荒”有关问题的通知》、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四荒”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四荒”使用权出让,促进“四荒”治理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农村“四荒”资源使用权出让和治理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平县“四荒”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下发之后,拍卖“四荒”使用权工作开始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截至2010年末全县出让“四荒”使用权面积70 129.0 hm2,其中拍卖形式2 100.8 hm2,承包形式6 738.5 hm2,租赁形式500.1 hm2,出让面积中已治理面积5 650.8 hm2,受让户达1 050户。

1.2民营水土保持建设涉及的范围、投入渠道、投入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1出让和治理开发范围。凡农村集体经济中未经治理或虽经治理未达到农耕地、有林地、果园、草原及规定用途水面等治理开发标准的以下地类,均属可出让和治理开发的范围,未经出让和治理开发的“四荒”:一是已有治理工程而无生物措施的“四荒”;二是弃管的经济林地、果园;三是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地;四是河道整治线以外的荒滩。

1.2.2投入渠道。“四荒”资源使用权出让和治理开发本着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由取得“四荒”使用权的人出资治理。

1.2.3投入规模。拍卖“四荒”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加快了水土流失的防治进程,至2010年末,全县累计治理“四荒”出让面积5 650.8 hm2,投入资金3 980.5万元。

1.2.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拍卖“四荒”提高了群众市场经济意识,为群众的脱贫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拍卖“四荒”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的深化,广大群众购买“四荒”后,由过去单一经营有限的耕地转变为经营“四荒”靠山致富,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培育了更多的再生资源,出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了致富门路,提高了群众的收入。

通过拍卖“四荒”使用权,建立了责、权、利相统一,治、管、用相结合的新机制,进一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了水土保持功能。拍卖“四荒”使用权,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使全县植被覆盖率不断提高,土地蓄水保土能力增强,保护农田、村屯、道路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民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四荒”使用权拍卖和出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导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四荒”出让与治理工作缓慢,各乡“四荒”拍卖工作开展不平衡。二是有些出让户买而不治,出现荒弃不管的现象。三是出让行为不规范,群众参与程度不够,“四荒”出让工作混乱,拍卖程序过于简单,手续不完备。

3民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发展对策

3.1提高认识,加强“四荒”使用权出让与治理开发的组织领导

“四荒”是农村可开发利用的重要资源,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是水土保持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尝试,加强“四荒”资源使用权出让和治理开发的领导,确保农村“四荒”出让治理与开发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3.2规范“四荒”使用权出让与治理开发行为

“四荒”出让前要严格界定权属,划清界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由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四荒”出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四荒”出让工作,拟定“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明确出让范围、出让期限、出让方式和出让程序,评估作价标准及治理开发的内容和要求。“四荒”使用权出让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3明确落实“四荒”使用权出让与治理开发的有关规定

“四荒”的治理坚持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四荒”资源使用权受让者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应当享有“四荒”治理及资源开发的自,国家保护其合法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新增土地所有权归原权属单位,但是其使用权归使用者。

4参考文献

[1] 曾广伟.河南省水土保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见[J].河南农业科学,1991(4):19-20.

[2] 徐洁,党进奎,刘学军,等.彭阳县茹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与效益分析[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5(7):334-336.

第9篇: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 陇南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限制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1-163-2

    陇南山区位于甘肃南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平均海拔1000米。土地面积2.7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8.67%。全市土地分为三个地貌类型区:一是东部浅中切割浅山丘陵盆地地貌区;二是南部中深切割中高山地貌区;三是北部全切割中高山地貌区。该地区属于秦岭山地,坡度较大,坡度超过25°的土地占总土地面积的55.86%,90.17%为坡地。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家庭为单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建立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当地的农业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逐渐产生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在承包经营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方面,应当不断的调整平衡点,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一、陇南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意识淡薄。据实地调研发现,该地区大部分村民搞不清自己所耕种的土地所有权归谁,在被调查的80名村民中,23人认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自己的,占比28.75%。35人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占比43.75%。而只有22人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比27.5%。说明村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知识掌握甚少,法律意识淡薄。

    (二)土地弃耕、抛荒现象严重,但相应的政策法规未能跟进执行。该地区坡陡土薄,农业生产的效益低下。当地农民通过比较利益分析,大部分选择外出务工,不愿意在家耕种土地,弃耕、抛荒现象严重。特别是土壤肥力差、交通不便的山坡地,抛荒现象甚为严重。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是,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严格依照相应的政策法规跟进执行。

    (三)承包方不遵守法定的义务,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但是,该地区的农村土地在承包经营期间,私自建住房、厂房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农村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了很大的损害。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当地农民的封建愚昧思想依然存在,为了寻求更好的“风水”,许多农民将自己承包的肥沃土地埋葬老人,作为自家永久性的坟地,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农村承包经营家庭的权利无限扩大,侵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四)个别家庭占有的山林、山坡未经依法登记,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该地区个别家庭经营着成片的山林、山坡,在树木的维护、植被的保护方面做出的贡献是值得肯定的。据调查了解,这些山林、山坡大部分属于继承“祖业”,解放前就一直由其祖宗经营管理,这些农户自始至终的认为自己拥有山林、山坡的所有权,并不清楚自己经营管理的山林、山坡的物权法律关系。这些山林、山坡未经依法登记,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部分山林、山坡的经营者持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契约,当地人称为“文约”;但还有部分经营者没有任何相关产权的证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但有关的执法部门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要求这些林地、坡地的承包经营户办理使用权证书。

    (五)农村土地承包家庭成员的数量不断变动,但承包的土地面积没有相应的调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是从陇南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来看,举家迁入城市的农民,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有的无偿借给亲戚朋友耕种,有的出租给他人耕种,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或粮食。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以来,该地区几乎所有的家庭成员数量都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一度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婚姻、出生、死亡等事件引起的农村家庭成员的变动,不能与相对静止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相协调,造成了土地多的家庭用不完,土地少的家庭极度不够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该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近几年来,由于该地区农业种植的效益低下,外出务工的村民越来越多,这一问题才得到初步的缓解。

    (六)村民自发开垦的土地,没有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随着农业人口的增加,该地区开垦的土地数量急速增加,甚至连不具备生产能力的陡坡陡峭,都被开垦出来。近年来由于在家务农和外出打工比较效益的衡量下,这些陡坡陡峭已经弃耕,但开垦的痕迹依然存在。对于新增的农村开垦土地,该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做过统计,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也没有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路径

    (一)加强村民关于三农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利用开会、布置工作、党团活动等时机,组织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学习三农法律知识;组织送法上门,分发宣传资料;利用高音喇叭、村部宣传栏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向村民宣传三农法律法规;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实务的工作者给村干部和小学生上法制课等;普遍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等途径加强村民关于三农法律知识的学习。农村的图书室是农村的重要文化设施,也是农民学法的好场所。农村图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藏书,特别是涉及三农的法律书籍。订阅一些法制报刊,建立定期开放和图书借阅制度,配备负责任的图书管理员,为农民学法提供服务,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培育农业农村执法的良好环境。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比较完善的涉农法律法规,内容涵盖农业、农村、农民的各个方面。但从陇南山区的执法现实来看,并没有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严重制约了该地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分析这些涉农法律没有严格执行的原因发现,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是其重要的原因。因此,提高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理论修养,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尤其是三农法律法规,是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关键因素。其次,建立健全规范的农业执法机制,为农业农村的依法行政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再次,必须重视法律大环境的培养,坚定不移的树立起依法治农观念,培育农业农村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建立健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制度。为了深入贯彻《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关于农村家庭承租零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规范、统一的审批程序和许可书,通过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规范充分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利,同时达到限制公权力滥用的作用。完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制度,对于陇南山区来说,意义非常重大。这样可以调动该地区农民维护生态植被的积极性,为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完善农地法律法规,形成农村家庭人口数量的变化与土地面积的变动协调发展的机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6、27、28、29、30、31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人口的数量变化后,关于承包土地的调整情况。从该法对农村家庭人口数量的变化与土地面积的变动作用来看,该法关于承包土地的调整不够科学合理,土地面积的变动调整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家庭人口数量的变化,再加之该法的实际执行力不足,导致人口数量与土地失衡现象严重。因此,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鼓励地方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形成农村家庭人口数量的变化与土地面积的变动协调发展的机制,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必然路径。

    (五)通过土地整治,依据法律制定新增减土地的确权登记制度。在陇南山区可以明显看到,许多土地是土地承包到户后,村民自发开垦的荒山荒坡。据了解,这些新增土地至今没有进行统计与确权登记,该地区农村土地的规划都是在原来土地承包到户时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的,没有全面规整增加耕地的绝对量与相对量。为了彻底的从法律的意义上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村家庭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整治,依据法律制定新增减土地的确权登记制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