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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筑法新规精选(九篇)

民法典建筑法新规

第1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前面提到的三个主要出现新古典主义的国家、英、法、美都是最发达工业国,其产生的背景是非常耐人寻味的。尽管影响欧美出现新古典主义建筑运动,但这些运动的基本动机是使大型公共建筑突出的资产阶级政治立场的象征性的需求,他们不想被统治王朝的延续。因此,希望在建设与前代不同的特点。但是大部分公共建筑,政府建筑却没有可能立即出现全新的式样。这样,他们必须在选择满足他们需要的古典风格形式,从而改进和发扬形成正规的建筑形式。法国皇帝拿破仑为了通过建筑和设计强调他作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新统治者的权力实质,刻意避免采用任何波旁王朝使用的风格,特别是巴洛克、洛可可风格等而采用古典主义风格,尤其是罗马风格,建造了一系列纪念性建筑。例如,拿破仑凯旋门就是罗马同类建筑物的宏大化复兴。英国人对中世纪情有独钟,特别是哥特风格,认为只有新哥特式或伊丽莎白时期的风格才具有民族性。其实质是英国距和拿破仑所进行的那场生死战争结束还没多久,在这场战争中所激发起的英国国民的骄傲精神依然强烈。这种精神需要一种与拿破仑的新古典主义相区别的建筑形式与之对应。贝里设计的议会大夏就是典型的新哥特式风格,不仅体现了英国所谓的民族性,而且能让人想起议会制度是源于中世纪。美国是个移民国家,缺乏统一民族传统。因此,融合了欧洲各个国家的传统,形成古典复兴的折中主义。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美国的新古典主义。因为这个国家的建筑发展,完整地代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资产阶级本身对通过建筑来体现国家精神和阶级价值观的面貌。美国在1776年才摆脱英国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开国的革命者急切希望通过建筑来体现国家的准则、思想精神。美国的开国元勋都高度强调这些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公共建筑的重要性。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费逊本人就是位伟大的建筑家,他亲自设计了弗吉尼亚州的议会大厦和的弗吉尼亚大学。将他自己的政治观念和古典主义趣味融入建筑设计,为美国的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最终提高到了国际水准。从以上几个主要欧洲国家历史背景来看,在工业革命的冲击下欧洲皇权贵族不得不进行某些方面的改革。把国家带入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才可以延长他们的统治。这时的皇室贵族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色彩,是一种有别于以前的“新贵族”。在建筑和城市规划上的新古典主义倾向也是他们有别于以前皇朝的特点之一。当新兴资产阶级终结了贵族阶级的统治,改变了欧洲的社会体制,并最终成为欧洲和美洲的新权力阶级,统治阶级后,他们从阶级本身立场出发,希望建造出符合并能代表他们权力和财富的新建筑,这就是新古典主义的形式。

2欧洲在世界考古上的重大进步

资产阶级希望建立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代议制度,在建筑上也希望能够强调这个政治立场,以他们的角度来看,需要一种高度民主精神的建筑风格作为对政治的诠注。但长期以来,人们受文艺复兴的思想体系影响,一直认为古典建筑之源是罗马风格。意大利与罗马成为当时人们的精神圣地。通过发现和研究对于罗马以前风格的认识是当时的建筑家能够得到新的构思和灵感的重要资源。当时欧洲各国政府大都成立了自己的国家科学院,通过特别资金来资助考古和探险活动。大量的古代典籍被发现和翻译,大量的古代建筑遗迹被重新发现和勘测,使人们从理性角度对于古代方明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仅仅就建筑而言,出现了对古典建筑系统化的研究热潮,人们无法从书上看见相关建筑和城市的记录。例如,希腊古代遗址的发掘,将人们的目光引向了古希腊的建筑,城市规划,室内设计,园林设计和环境艺术。18、19世纪的考古发掘和学术研究成果表明,真正严肃的理性的古典建筑之源是更加早期的古希腊风格,甚至是托斯卡纳风格,古罗马建筑只是“流”而非“源”。古希腊高度理性化和理想主义色彩的建筑与资产阶级希望强调的自由、民主、博爱的立场具有千丝万缕的内在关联。因此,古希腊和更加早期的托斯卡纳文化在这个时期被欧洲最先进的建筑家视为最高经典。于是18世纪末,以“新希腊主义”为首的建筑开始试验性发展,而新古典主义真正的大发展是19世纪初叶,它在19世纪几乎席卷欧洲和北美所有国家成为最流行的建筑风格运动。

3启蒙运动理性主义观念的影响

第2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地役权制度;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93-02

2007年《物权法》郑重规定地役权这一用益物权,体现了地役权在处理物权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地役权制度的制度化、法律化,进一步凸显了我国现时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保护物权的方式也自然而然地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被赋予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六年之后,当再次探析现行《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时,地役权制度的部分规定在解决土地的相关问题的时早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对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不足

1.地役权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人是地役权的设立主体。此外,我国《物权法》第161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使用人权等用益物权人可以作为地役权主体。而对于不动产承租人是否可以成为地役权的设立主体,我国法律在这一部分仍处于空白的状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多元化利用土地的思想已经逐渐取代过去纯粹以保护土地所有权为中心的格局,“不以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物之利用观念已经日趋成为当代主流。

2.地役权的客体仅规定了土地

根据《物权法》第156条-159条的规定,我国地役权客体是土地。但是将地役权的客体仅仅限定为土地,已经不能解决当今出现的一些不动产纠纷。例如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是否可以作为地役权客体的问题。《物权法》第159条旨在强调供役地权利人对地役权人的容忍义务,这也是供役地人最主要的义务。但是该义务无论是对土地役权还是建筑物役权而言,根本无本质性的区别。但是,该条文却仅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只要容忍地役权人对其土地的利用,忽略了建筑物在这种情况下的解决方法。所以,地役权客体范围不够准确亟待修正。

二、域外地役权相关内容考察

1.地役权的主体内容较为丰富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是关于土地的一般性规定。依据该条款第一款中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是地役权的设立主体。除此之外,该法典的第1017条还做出了其他规定,即地上权和永佃权可以准用关于土地之规定。所以依照该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地上权人和永佃权亦可设立地役权,也可以是地役权的设立主体。①

《日本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对地役权主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日本民法典》还规定了承租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设立地役权。《日本民法典》第605 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承租人,在承租的有效期间或者存续期间同样可以进行以承租地作为需役地的地役权的设立登记活动。这就是说,在日本,地役权的主体也可以为不动产承租人。

《意大利民法典》承认土地所有人是理所当然的设立者,同时还规定永佃权等有益物权人也可以成为地役权的设立主体。《意大利民法典》第1078条清楚指明了永佃权人可以作为地役权设立主体,并强调设立役权的土地不会因原本存在的永佃权的消失而终止。②

综合上述国家的法规对地役权主体内容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及地区的地役权的主体内容都较为丰富。除了不动产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以外,在规定了永佃权的国家,永佃权人也可以作为地役权的主体,与此同时,不动产承租人也被纳入到了地役权的主体的范畴。其实,地役权主体范围的扩大,并不必然造成地役权的制度的滥用,相反更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使用人的利益,使得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

2.地役权的客体范围比较广泛

《德国民法典》将地役权的客体规定为土地及其附着的建筑物。其第94条法条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条强调了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应该归属于地役权客体的一部分。在条文中,用“特别”二字对人们加以强化提醒,使得建筑物这个容易被遗漏的地役权客体在使用过程中被人们所重视。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地役权客体除了土地以外,还包括了建筑物。

《日本民法典》关于地役权的客体方面规定比较单一,可以从该法典对地役权的概念阐述中得出结论。《日本民法典》第280条对地役权的概念做出了诠释。该条文中强调的是地役权为土地而产生而不关乎其他不动产的权利问题。①由此可见,日本民法典将地役权的客体限定为土地。根据《日本民法典》第86的规定,其将土地和其定着物视为不动产。因此, 在日本民法体系当中,土地与建筑物一般采用的都是二元主义,其地役权的客体只为土地。②

《意大利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为某一块土地提供使用上的便利从而在另一块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土地之上附加的负担,地役权是由此而来的一个用益物权。此定义与各国地役权的定义都基本一致。但是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意大利民法对于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采取建筑物属于土地构成部分的“不动产一元主义”,所以建筑物亦可以作为地役权的标的。另外,《意大利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使用条件放得较为宽松,从该法典第1028条规定中不难看出,该条款在于鼓励人们最大限度地将土地的价值发挥出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可以看出,经济利益,方便条件,良好环境乃至工业用途均可以成为设立地役权的原因。③

纵观上述国家的法规对地役权客体所做的规定,相比我国而言,地役权的客体范围都比较广泛,一般都包括了土地和建筑物。除日本以外,上述国家及地区的法规都将土地及建筑物都纳入到地役权的客体范围中。地役权的客体采用了一元主义,不仅丰富了地役权的客体,而且还扩大了地役权的使用范围。土地与建筑物一样均为不动产,其实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采用一元主义的优点在于地役权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了,尤其是在利用他人不动产为自己不动产的利用增加便利出现纠纷时,土地跟建筑物可以得到一样合理的解决。此外,这样还有利于同类案件的规范处理,不会造成性质上其实属于同一类型的案件,本应该按照同样方式处理的,却由于各种原因,到最后处理结果五花八门,没有得到统一规范的处理。

三、地役权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1.扩大地役权的主体范围

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及用益物权人,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地役权主体。但是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承认不动产承租人是合法的地役权主体。

在我国,对于不动产承租人可否成为地役权的设立主体问题。学界多持肯定见解。笔者亦赞同肯定说,因为不动产承租人设立地役权后,并没有损害到不动产出所有人在出租其不动产后的相关利益。不动产承租人在其租赁权许可的范围内,以其租赁的不动产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宜而设立地役权。因此,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体,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不动产承租人。所以,扩大地役权主体的范围势在必行。④

2.扩大地役权的客体范围

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的客体仅限为土地。在日本,也采取了二元主义,其民法典也规定地役权的客体只为土地。这里的“二元主义”是指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上,认为两者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不动产。而“一元主义”则认为,建筑物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独立的,相反两者是一体的。对于《日本民法典》采取二元主义的做法,日本民法学家尖锐地指出,“我国将建筑物和土地视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是土地制度设计中最大的败笔”。⑤而德国、法国、意大利则将地役权的主体规定为不动产,其中包括了土地及其附着的建筑物。

我国的地役权制度理应应对的是不动产的问题,也就是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且二者并无大异,均为不动产的范畴。仅仅规定土地为地役权的客体,这样做显然过于局限,且不利于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著名法学大家江平先生也认为,地役权的客体不只是仅仅限于土地,也应当把建筑物包括在内。然而,我国《物权法》却仅规定了土地作为地役权的客体,这实乃地役权制度立法上的一处缺陷,也是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亟待改进的地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地役权客体的规定上,应该借鉴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做法,在土地的基础上额外增加建筑物作为其客体,扩大地役权的客体范围,这样在实践当中,更有利于地役权的设立以及解决因地役权设立或权属而引发的不动产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第3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内容提要: 物权法在中国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2007 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颁布的中国《物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更深层次的发展、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终实现等方面彰显其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同时,囿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该法在一些内容的厘定上留有时代的烙印,带有时代的特征。中国《物权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人权保护、民法典的制定乃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启程。中国《物权法》的这一积极效果与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主要的。该法中的落后规定或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将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克服和完善。

四、中国《物权法》对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效果

在中国《物权法》颁布、生效之前,中国的改革开放业已走过了近 30 年的历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改革开放大多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形下进行的。直至 2007 年时,业已进行的近 30 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改革开放在政治、经济、社会建设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获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对于改革开放在这些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又急需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厘定、巩固或加以回应、认可。具体来说,对于近 30 年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对公众要求平等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要求,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中国近30 年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取向等,在法律上应给出回答,即给不给法律上的地位。这一点是厘定中国社会现实状态与未来发展的关键抉择。另一方面,在国际上,西方一些国家的政治体制、民主制度对中国的影响有所渗透,中国需要回答为什么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在中国是惟一可行的,而决然不能选择西方一些国家的民主、政治道路等重大问题。对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这些紧要问题,中国《物权法》尝试做出了回答。

就中国《物权法》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的效果,我们可以指明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一) 中国《物权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9]。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此前的苏联、东欧等国家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不同。经历过近 30 年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是肯定私有财产与非公有制经济即私营经济的正当性、合法性的; 而苏联、东欧等国家的社会主义则是以消灭私有财产为目标,视私有财产为“万恶之源”。正是在这一逻辑思维下,1922 年的《苏俄民法典》与上世纪60 年代的《苏俄民法典》、《苏联民事立法纲要》,以及《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蒙古民法典》等均不规定物权概念,物权法在民法典中不占有一席之地。在这一点上,如前所述,中国改革开放前历次起草的民法草案也都相同,即不规定物权概念,物权法受到严厉批判[8]44 -92。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经过数年的艰苦努力,中国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而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10]。这一颇具意味的表述,其深层次的意义系在于强调中国物权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联系。其背后隐含的旨趣是: 中国肯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还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9]。从这一表述的字里行间,也同样可以看到以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的物权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本质联系。

总之,中国《物权法》颁布和实施五年来的效果表明,中国《物权法》事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事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实现,对中国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果重大,不容小觑[8]44 -92。

( 二) 中国《物权法》着重界定财产的归属关系,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基于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 30 年的成果的要求,与反映人民认可的对于私有财产予以保护的价值理念,中国《物权法》着重确认和界定了各种财产的归属关系,由此以实现定分止争,明确物的归属,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各项财产秩序,尤其是改革开放30 年以来所形成的新的社会财产关系秩序。

比如,中国《物权法》第 5 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以 25 个条文的内容详细地列举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以及哪些财产属于私人( 含自然人和法人) 所有; 在第6 章中,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民通过进行住宅的商品化改革而取得的住宅所有权赋予其名正言顺的“名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于第3 编“用益物权”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为两种用益物权,这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两项最重要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前者是维持农民的基本生计必不可少的权利,后者则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在的权利,二者均十分重要,不可或缺。

按照中国物权法制定之初确立的立法方针,农民对自己耕作的土地尽管不能享有所有权,但物权立法应当赋予其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这是 1998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前门饭店召开的首次物权法专家讨论会上确定的方针。笔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在会议上积极支持这一方针。)2007年最终颁布的《物权法》实现了这一目的。该法第126 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已经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相当于所有权的权能。这种稳定、清晰的规定会引导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的筹划和打算( 如对土地进行投入、改良土壤或兴修水利等) ,从而可以改变在权利归属不确定的情形下过度开发土地或在土地上进行短期行为的现象。尤其具有价值的是,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可以为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奠定财产法律基础。

( 三) 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规则,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国1978 年起航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此种农户耕种集体土地的行为在中国物权法颁行之前其性质比较模糊,实践中主要将它理解为民法中的一种合同行为而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这种理解在实践中造成了农户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在土地承包的期限还未届满前就往往撕毁合同而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这种做法从民法法理的角度看并无不当。因为既然发包方与农户是承包合同关系,则作为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发包方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第三人也就在法理上站得住脚。但这样做的社会效果,却是使农户不愿在土地上作长期的耕作计划和打算,不愿对土地进行投入,不愿兴修水利,以及不愿改良土壤等。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它还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使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 如干群矛盾等) 因此而凸显、紧张。

为了改变上述局面,中国《物权法》采取的对策,就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也就是将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并规定期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延长( 第126 条第 2 款) 。由此,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权利由原先的债权性权利转变为物权性权利。此权利在法律上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通过这样的法律定位,农户对土地的权利被强化,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有了财产权的保障。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城市国有土地实行无偿、无期限及完全的行政划拨的使用制度。这种制度使城市土地变成一种福利性的使用制度,其结果造成了城市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20 世纪 90 年代,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航程。这一改革的关键在于,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改变以往城镇国有土地的无偿、无期限的使用。1994 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基本确立了国有土地的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两种方式。往后的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

为了巩固这一改革的成果,中国《物权法》总结实践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第12 章) 。按照这一制度的目的,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而在较大范围内国家采取以有偿出让的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这种有偿出让方式,就是作为出让人的国家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作为出让人的国家支付一定的出让金。其主要方式包括: 拍卖、招标和协议等。究其实质,它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一种民事平等有偿交易。

3. 担保物权

在中国1992 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无论是在完全的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中国社会总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主要是通过国家来管控的。1992 年以后进行的金融改革,就是将由原来的国家无偿拨款改变为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即采取融资的方式。针对资金融通使用关系的这一变革,中国民法立法在 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中采取了借款合同制度。但是,《合同法》不能解决资金融资的风险问题,规避融资风险必须有赖于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中国《物权法》在总结1995 年《担保法》及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规则( 第4 编)[8]95。

尤其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则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比如,该法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广泛性( 第 180 条) 、建筑物抵押( 第182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关于债券质权( 第223 条) 、基金份额质权( 第 226 条) 、存款单质权( 第223 条) 、仓单、提单质权( 第223 条) 、应收账款质权( 第 228 条) ,以及关于可分物的留置( 第 233条) 等的规定,均体现了中国自己的特色,显示了中国《物权法》的制度创新。

此外,中国《物权法》也有对域外法的借鉴。这一点可以从该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清晰地看出。在今日比较法上,浮动抵押( floating charge) 是英美法中苏格兰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中并无这一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就是抵押物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必须到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时,通过法院抵押权实行公告,查封、扣押、冻结抵押人全部财产,抵押物才能确定[8]102。它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而引进的一项崭新的抵押制度。正是因此,它具有区别于中国《物权法》颁布之前《担保法》中规定的固定抵押的特点[10]408。

( 四) 引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巩固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成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关于城市居民对自己居住的房屋享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的制度。中国《物权法》专设一章( 第 6 章) 而就该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从立法初衷来看,中国引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其旨趣在于巩固中国自 1978 年代开始的城市住宅的商品化改革的成果。

众所周知,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迄至 1978 年之前,中国的住宅政策和制度是一种公有化、福利型的住宅政策和制度。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一个以供给制为核心,以实物分配为特征的,几乎完全排斥商品经济运行机制的住房制度体系。从住房的生产、流通到分配、消费,它都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机制。即国家单一投资建设住房,然后由政府单向流通到职工,并采用实物分配的形式,最后由职工无偿消费( 因为房租连维修费都远远不够) 。这种住宅政策和制度形成了按权力、关系、人情等分配住房的分配机制,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它还加剧了住房占有中的两极分化,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11]。

1978 年中国开始住房政策和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就是要将此前的公有化、福利型住宅制度转变为有偿的多元主体的住宅商品化制度。经过改革,将城市( 镇) 居民住房的生产、交换、取得均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以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自1992 年代起,中国开始全面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将住房的生产、交换、取得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在大量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居住单元被出售后,产生了对居住于同一栋建筑物上的若干单元的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予以规范、调整的必要。而这就需要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从国际比较住宅法的经验来看,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无不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厘定城镇小区中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专有部分单元出售后各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基于巩固住宅的商品化改革的成果的需要,中国《物权法》建立起了基本上与国际社会相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

( 五) 中国《物权法》为中国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当代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12]。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温家宝总理进一步指出: 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的正确抉择,如果不继续进行改革开放,则已经取得的成果将会得而复失[9]。

前文已述,中国《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归属与物权性质的利用的法律。它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厘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财产秩序。今后的改革开放将在中国《物权法》所作的各项厘定的基础上予以展开。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其实在一些问题上也为进一步的改革预留了空间。特别是对一些有较大争议或社会公众还未形成基本共识的问题就仅仅做了原则、模糊的规定。这样的立法目的是,等待将来进一步的改革成功,人们形成共识后才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比如,现行中国《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属于乡还是村或组,其第60 条的规定就很特殊、很模糊; 此外,第61 条关于城镇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也是如此。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就只规定了简单的 4 个条文。这其中的主要因由是,中国各地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不同的做法,在很多方面还未形成基本的一致做法。具体言之,有的地区在尝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收费的有偿使用,有的地区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登记,有的地区也在尝试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或转让。各种情形不一而足,较为复杂。由此,中国《物权法》就只能等待在这些方面的进一步的改革取得成功,社会公众形成基本共识后,再就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做出统一的清晰、明确的规定。

( 六) 中国《物权法》为中国的人权保障提供财产法律基础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保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社会公众享有多方面的人权权利。但是,二战结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表明,社会公众享有充分的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是财产权。没有必要的财产权作为保障,所谓人权,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中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获得极大发展,人民享有的各项人权获得实现。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侵害人权的现象、对男女进行差别对待的现象、对残疾人加以歧视的现象等还是偶有存在。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人权保护中加以消除。另外,应该指出的是,中国今日人权保护的种类和层次还有待进一步丰富。也就是说,应该在强调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提倡和保护人民的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从当代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看,21 世纪的民法指向和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保护人权。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人权的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在今天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剥夺他人的人权,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比如,各种各样的内战、武装斗争、恐怖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的、宗教的差别歧视、灾害、环境污染等,均使相关人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 世纪是人权和人格权保护的世纪,作为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理当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其主旨和使命。

中国《物权法》实施五年以来的社会效果证明,物权就是人权,物权法就是人权法。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在这五年间又取得突出的进步。它具体表现为,中国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公众生活的幸福感和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等等。

( 七) 中国《物权法》为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铺平道路

民法的法典化是世界各国自近代以来出现的基本趋势。从那时起至今已有二百余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现了民法的法典化。不过,物极必反,器满则倾。在当代世界,出现了所谓的“法典化解构”( de - codification) 的声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民法发展所走过的道路与西方各国不同: 在中国,民法的发展不是走得过头了,而是还有很大的不足。由此,中国民法的发展不应当是解构,而是建构。这就是为什么今天中国的大多数民法学者仍然坚持着中国应当走民法法典化道路的因由之所在。

从世界各国编撰民法典的历史与经验看,无论采用法国还是德国,抑或采取新近荷兰民法典的模式编撰中国的民法典,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均会涉及物权法。物权法由此成为中国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关口。尽管在当代世界,财产的范围发生了极大的扩张和延伸,但关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的物权都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组成部分。

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是,除物权法调整的有形财产应纳入到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外,其他无形财产( 知识财产、信用财产) 与集合财产( 企业、遗产) 是否也需要纳入到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从新近中国民法学者提出的思路来看,理论上似应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王卫国教授新近主张无形财产与集合财产应一并纳入到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参见: 王卫国. 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J]. 中国社会科学,2012,( 1) . ))但是,当我们把这两种财产也一并纳入到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时将会面临如何与有形财产的规则相协调、相和谐的问题。所以,笔者的观点是,中国未来民法典仍应坚持选择德国民法的道路,同时吸纳包括荷兰民法典在内的新近世界各国民法立法的优点,仅在这部法典中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等有形财产制度。而对于知识财产、信用财产等无形财产,与企业、遗产等集合财产,则可通过完善和颁布知识产权法、金融商品( 交易) 法,以及完善现行公司法、企业法或者继承法等而加以解决、规范。

五、中国《物权法》的时代特征

中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 1993 年,从那时起到2007 年中国最终颁布《物权法》共经历了 14年的时间。尤其是在 2005 年末以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陷入了困难局面,受到了来自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人士的干扰。(这些质疑包括: 中国物权法( 草案) 是否违反宪法原则,是否只保护富人而不保护穷人等。)尽管这些干扰或质疑最终未能阻止中国物权法顺利通过的步伐,但它还是对该部法律的制定产生了一些影响。另外,中国《物权法》制定之时中国民法学界对物权理论研究的某些滞后,以及立法过程中在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不成熟,均使这部法律在一些内容的规定上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带有较明显的时代特征。

就中国《物权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中所留下的遗憾与不足等问题,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一) 将所有权的类型区分为三类

中国《物权法》沿袭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立法的做法,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三类( 第 5 章) 。这种三分法的立法规定,其实反映的是如何看待市场经济体制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财产所有权的平等对待的问题。最初提出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课题组,坚持在物权法上不区分这三种所有权类型,坚持“行为立法”,“反对身份立法”,对这三种财产采取平等保护原则。该课题组尤其指出,财产的分类只有动产和不动产,只有根据财产本身的属性的分类,而不存在根据权利人身份的分类[12]。

但是,这一观点却受到一些人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人认为,中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不这样区分,立法本身就不能反映中国国情。2005 年末中国物权立法遭遇是否违反宪法的诘问后,反对制定物权法的人所依据的一个重要“例证”就是该法不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予以区别对待,而是进行一体保护。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它触动了社会主义制度关于“公”与“私”所有权之间地位问题的敏感神经[4]。正是因此,由立法机关编制、于 2007 年最终通过的中国《物权法》在所有权问题上最后仍然采取了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三分法做法。立基于民法理论与所有权制度的统一性的基本法理,这样的三分法规定今天看来无疑是值得检视、省思的。

( 二)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较为原则

前文已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关于居住于同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上的各业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制度。中国《物权法》第 6 章设其规定,具有巩固中国自 1978 年以来在住房的商品化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的意味。

但是,从全部规定来看,它只规定了 14 个条文。而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问题,该法均未予涉及。例如,关于业主管理团体、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所谓业主管理团体的法人化问题,它涉及到对业主的权利保护,对业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法未做出规定; 又比如,关于业主管理规约,它是业主团体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实行自治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业主管理团体中具有相当于公司的章程的效力。对于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应规范的事项、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等,该法也未做出规定。该法仅在第 6 章中简单地提及业主管理规约这一概念。

区分所有建筑物( 商品房住宅) 自建成后经过相当年月,必会老朽、损坏。中国自上世纪 90 年代进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已然经过了二十余年。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在不远的将来将成为不能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而对于这样的重大问题,该法仅做了简单的规定( 第76 条第 1 款中的第 6 项和第 2 款) ,远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

另外,当区分所有建筑物因地震、火灾、风灾、水灾、泥石流、煤气爆炸、飞机坠落以及机动车的冲撞等偶发性灾害导致其一部灭失时如何予以修复( 或复旧) ,乃系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之一。中国《物权法》对此也只有简略的规定,同样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当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比较法中,日本、德国、法国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对此作了详实、完善的规定。其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灭失界分为小规模一部灭失和大规模一部灭失并据此规定不同的修复程序、费用负担及权益调整的手段和方法。中国将来修改《物权法》或制定民法典,抑或制定单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这些国家的经验应该说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最后,还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第 6 章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急就章”。它是为了解决当时面临的必须做出应对的问题的立法。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该法第 74条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及使用的规定上。在中国《物权法》制定之时,这一问题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如何对开发商、建筑商、小区业主等各方面的利害关系予以平衡,成为物权立法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

( 三) 对典权的废止

典权是中华民族的固有制度,各国物权法中仅韩国1958 年制定的民法典中规定有与之相似的制度( 传贳权) 。依据这一制度,典物的所有人将自己的不动产出典于典权人使用、收益,以获得相当于卖价的金额,待日后有能力时可以原价赎回,其不仅获得资金以应急需,也可避免变卖祖产受人耻笑。而典权人则以支付低于买价的典价而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权,且日后还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可能。由此,出典人与典权人两全其美,各得其所[13]。

在中国物权法编撰之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出的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了典权。其理由是: 中国社会中典、当、铺等还有相当多的存在,为向人民提供更多的可以选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这一制度不宜轻易废除,而是备而用之。

但是,这一观点受到了来自于主张废除典权的人的批判。他们认为,其一,典权为中国固有制度,而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民法物权制度的趋同,为适应物权国际化趋势,典权宜予废止; 其二,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就土地设定典权已不可能,就房屋设定典权虽无统计数字,但实务中出典房屋的实例也应当极少,所以保留典权的价值不大[15]504。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中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对社会生活中的社会现象做出应对,予以规范和调整。其实,主张废止典权的观点中立基于物权法国际化的理由,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今日各国民法制度的趋同已有所显现,但在物权法领域,主要是担保物权的趋同乃至国际化。而所有权、用益物权,则仍然是民法中最反映各国自己的特色,最反映物权法这一“土著法”、“固有法”的领域。因此,以物权法的国际化为理由来否定典权制度是很轻率的,它是一种对物权国际化趋势的误解。

( 四) 未规定取得时效

民法自罗马法以来,就有时效制度。(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均起源于罗马法。前者发生在前,后者发生在后。唯此二者仅为后世注释家所创造,罗马法正文则无。《十二表法》有 usucapio。usucapio 由“usus”和“capere”二字组成。usus 为“使用”之意,capere 为攫取之意,合起来意指“因使用而取得”。取得时效发源于《十二表法》,消灭时效起于裁判官的命令。至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与教会法才将二者合称为“时效”。( 参见:李太正.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G]/ /苏永钦. 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 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93 -94. ))其中,取得时效是无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传统民法中,它是引起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方法。由此,在立法编制上通常将其规定于物权法中。对于时效制度中的消灭时效,中国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予以了较为详实的规定。但是,对于取得时效,中国最终颁布的《物权法》却并未予以认可。

在中国法制史上,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的取得时效制度于《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前始终没有形成为一项系统的、完善的制度,仅零星的有其踪迹。例如,北魏孝文帝时期,李世安上疏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14]。即类如今日的取得时效制度; 又如,宋朝宋刑总所载:“土地陲界纠纷案件,儒家长与证人亡殁,契载亦不明暸者,其出诉期间为二十年”[14]209,也同样属于时效取得。至1929 - 1930 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时,中国建立起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取得时效规则。

新中国建立后,对于应否在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其争论至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形成了三种观点: 否定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以及建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在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其先期的学者草案建议稿曾明确规定了此制度。2002 年 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审议的“中国民法( 草案) ”曾在第 1 编“总则”中专设“时效”一章,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并立规定,确立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时效取得。但是,2007 年最终通过的中国《物权法》因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尤其是立法者对取得时效制度怀有惕怵之心,担心通过占有他人的物而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取得其财产权的做法会鼓励人们不劳而获,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有可能使企业职工占有国有资产合法化,造成国有企业财产大量流失。由此,该法最终没有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现在看来,反对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这些理由已很难站得住脚。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物权法》时,将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 五) 未规定添附制度

附合、混合与加工,统称为添附,系传统民法上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一种原因,均有添加、结合的关系。其中,附合、混合为不同所有人之间物与物的结合,加工为劳力与他人的所有物的结合。因添附的结果而形成的物如允许请求恢复原状,或事所不能或对社会经济不利。由此,当代各国物权法,通常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共有添附物的所有权。之所以这样,系在于不允许恢复原状,以便从总体上有利于社会经济。

中国《物权法》未对添附的规则作出规定,对此从立法论的角度看,无疑应作出否定性评价。其实,在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已经发生了大量涉及附合、混合及加工的问题,并不时诉到法院要求裁判。而法院大多借口《物权法》并无规定而拒绝裁判。这样,就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因此,我们认为,鉴于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添附规则是其他规则所不能取代的,所以将来的立法宜明确对添附的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在此种立法规定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应以通说性的学理规则作为法源来处理案件[15]。

( 六) 未规定无主物的先占制度

无主物的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为各国法律中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中国《物权法》由于担心承认先占制度会导致国有财产的流失及鼓励不劳而获的情况发生,所以未规定先占制度。对此,也同样应在立法论上给予否定性评价。

实际上,中国之有无主物的先占制度,迄今已有悠久的历史。据记载,早在《唐律·杂律》中就有关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规定。往后,《唐律·杂律》中的这些规定,为宋代和元代法律所承袭[16]。明清时代,先占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的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其特点是: 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人的利益。清末和民国时期起草的民律草案,将先占作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法规定下来。以此为基础并参考欧陆国家的做法,1929 -1930 年的《中华民国民法》正式规定了无主物的先占规则( 第802 条) 。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华民国民法》被废止,中国民法立法中的先占制度不复存在。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今。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无主物的先占却是得到认可和保护的。除法律明文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外,我国历来允许个人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植物、果实乃至名贵中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 拾垃圾者更是可以取得被人抛弃的废弃物的所有权。从这些方面看,通过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是作为习惯法规则而存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的。但是,从完善民法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物权法》时,仍宜明文规定无主物的先占规则。

( 七) 担保物权的种类较少

担保物权是关于债的担保的制度。它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防止不良债权的发生或将其降到最少。从民法的发展历史看,自近代以来,担保物权始终是物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当代各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较近代、现代民法时期的担保物权类型已有了极大的增加,主要表现为在传统民法的典型担保之外,复产生了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临时登记担保( 假登记担保) 及所有权保留等。而且,这种类型的担保在民间的资金融通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功用。中国《物权法》第4 编“担保物权”所规定者,系典型担保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对于非典型担保,其未作规定。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担保以实现社会资本的顺利融通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的。

其实,最初提出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课题组,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和保护资本信用关系的一般要求,在担保物权的种类设计上,提出了规定非典型担保即让与担保以及属于抵押权之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担保的立法主张。但是,2005 年末以后,有些学者认为这一观点过于激进,不太适合中国国情。而且,认为若将它们一并予以规定也会发生与典型担保是否协调、是否和谐的问题。由于这样的争论,立法机关编制的立法方案最后在担保物权的种类设计上采取了保守的做法。这就是,它只承认了典型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未认可非典型担保( 如让与担保、临时登记担保) 与企业担保等。

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信用关系、消费信用关系以及流通信用关系均离不开以物权予以担保。由此,担保物权具有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效果; 担保物权也由此而具有国际化的趋势。让与担保、临时登记担保( 假登记担保) 乃至企业担保在各国( 如德国、日本) 民间实务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中国在这一点上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认可这些非典型担保类型,是适宜的、可行的。

( 八) 占有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

占有是人对物予以控制、支配、管领的事实状态,它是物权、债权等权利的“外衣”,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因此具有公信力。为了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近代以来的民法立法与法理认为,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要改变占有的现状,只有通过占有之诉或本权之诉而方能实现。

从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社会功用看,中国《物权法》仅仅用 5 个简单的条文来规定占有规则( 第5 编) ,应该肯定地说是不够的,它不能应对实务中的需要。比如,它只规定了“有权占有”( 第241 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 242条)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第 243 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处理”( 第 244 条) 以及“占有保护”( 第245 条) 。从立法技术和内容看,这些规定很粗疏,存在诸多遗漏。中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物权法》时,宜补充规定“占有的分类”、“占有状态的推定”、“占有状态的变更”、“占有的效力”、“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若干基础性规则。

( 九) 《物权法》中有些规范的效率取向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坚持效率取向,由此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物权法》反映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公众的这一共同认识而明确将“发挥物的效用”确定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 1 条) 。这也就是说,中国《物权法》在着力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所形成的新的财产关系秩序的同时,也追求社会财富利用的效率取向。

但是,恰恰在这一点上,中国《物权法》还做得不够,不太彻底。比如,对于抵押物的转让,一方面应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仅需向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负通知义务) ,同时通过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而具有的追及效力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应是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制度设计。而中国《物权法》却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第 191 条第2 款) ; 此外,立基于对中国社会各种情况的考量、权衡,中国《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流转。这也在事实上限制了此等土地资源效用的发挥。所有这些表明,中国《物权法》中的某些规定在效率取向上还不够。

结语

从清朝末年旧中国进行法律变革而于《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物权法到现在刚好百年多一点,其间国民政府于1929 年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法,2007 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也最终颁布了自己的物权法。回望在中华民族的土地上已经存在了百余年的物权法,虽然其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但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1978 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和 1992 年以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机遇,使中国物权法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堪称为中国物权法发展的新的春天; 中国物权法学、中国民法学也因此成为一门“显学”。

今天,在中国《物权法》颁布五周年之际,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基本的法律原理,即物权法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也是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中国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其里程碑式的功用和效果。在未来中国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应当积极通过发挥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商法制度体系的作用来促进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更深层次的发展、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终实现。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谨提出如下三点以对本文做出总结:

第一,在中国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常要做两件大事: 一是为前朝修史,二是为本朝制律。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17]。经历了 30 余年的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可谓是一个新的时代,一个新的“王朝”。正是因此,以颁布《物权法》来为新时代“制律”也就是应有之义。从这一角度看,中国颁布《物权法》是中国人民的选择、中国新时代的选择,其意涵深刻、隽永。它表明中国人民明智而正确地选择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以及坚持 1978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思想政治路线[18]。这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的成功颁布,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人权保护、民法典的制定乃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启程与继往开来奠定基本和切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中国颁布《物权法》不仅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意味着民法、物权法理论的革新。中国在 1993—2007 年期间制定物权法,其所处的时代、经济基础、人文因素等诸多方面均已不同于清末、民国及 1929 年国民政府之制定其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这场新中国物权法的立法运动,在相当程度上革新了中国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理论。比如,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它采取混合继受的态度,勇敢地摒弃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制度; 此外,它将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予以统一规定( 第 106 条) ; 它将土地的空间确定为物权的客体( 第 136 条) ,以及取英美法国家的经验而规定动产浮动抵押( 第 181 条) 等,均彰显了该法的创新之处。这种财产法理论与制度的革新将为21 世纪的中国民法理论与物权法理论提供新的思路和契机,也会给世界各国未来财产法领域的制度设计带来新的灵感。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这种革新表明,今天的中国《物权法》与中国物权法学乃至中国民法学已并不“幼稚”,而是比清末、民国前进了一大步,并且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兴盛、最昌明的物权法、物权法学及民法学。

第三,中国颁布《物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就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中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创新举动。由于人们思想认识的差异,由于人们对各种利益的不同考量,以及受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传统法学思想的影响,加之中国民法与物权法理论在某些方面的研究的滞后,特别是立法机关受其眼界的限制等因由,中国《物权法》的某些规定明显带有时代的印记。对此,我们今天不必过分强调它。因为,中国《物权法》的积极效果和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主要的。对于该法中落后的规定或未作规定的事项,我们可以通过将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克服和完善。

注释:

[9]新华社.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 /OL]. ( 2007 - 10 - 24) [2012 -06 - 15]. http: / / news. xin-huanet. com / newscenter /2007 - 10 /24 / content _ 6938568.htm.

[10]王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65.

[11]刘少波. 浅议住房的商品化与福利政策———兼与杨业成同志商榷[J]. 中国房地产,1991,( 11) .

[12]中国政府网,新华社. 温家宝总理 2012 年 3 月14 日在两会上答记者问[EB / OL]. ( 2012 - 03 - 14) [2012- 06 - 15]. http: / / www. gov. cn /2012lh / zhibo / zhibo _20120314zldw. htm.

[13]梁慧星,等. 物权法名家讲座[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86 -87.

[14]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 北京: 社科文献出版社,2007: 503.

[15]戴炎辉. 中国法制史[M]. 台北: 三民书局,1979: 209.

[16]刘家安. 物权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109.

[17]叶孝信. 中国民法史[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334. 463.

第4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民众保护;古城保护;现代城市;设计融合

中途分类号:B83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我国的古城

古城,一般就是指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0个,像西安古城、商丘古城、台儿庄古城等等。 泉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 24 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泉州古城区文化生态的历史价值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充分肯定, 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泉州是闽南文化的主要发祥地和核心区, 有着非常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泉州古城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丰富的人文景观、 富有魅力的闽南古建筑、 让人迷恋的古街古巷、 多元化的, 形成一个丰富而深厚的文化生态圈, 其中古街古巷是泉州古城区最具代表性的文化元素,承载着千年古都的历史文化。

2、古城保护的意义

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保护古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社会文明需要新陈代谢,但更新不能摒弃历史,而要在历史基础上发展,是从旧环境中滋生出新的东西。在今日的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富裕,相应的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古城不仅包括城市原有的物质形态,还包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健康的民俗风情以及独特的城市精神。

3、古城保护的现状和策略

3.1、古城保护的现状

泉州古城区古街古巷的历史典故丰富多彩,闽南民居古建筑风姿独特, 历史文物古迹独具价值。但是, 随着时光的流逝, 古街古巷丰富的历史文化元素正在慢慢淡化, 文化生态圈有逐渐消失的态势。

泉州古城区的大街小巷, 特别是中山路、西街、东街、聚宝街及附近的街巷名称大都有一个历史典故或一段历史渊源, 就像一颗颗璀璨的珍珠散落在古城的各个角落, 展示着历史上曾经的辉煌和丰富的文化底蕴。这是泉州古人智慧的结晶, 是泉州古代市井社会的记载, 是一部活着的历史教科书。但是, 随着时光的流逝, 老一代人的先后过世, 了解古街古巷典故的人越来越少,会把古街古巷的典故讲得生动有趣的就更少了,年轻人对古街古巷的历史典故更是知之甚少。

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对古街古巷的保护造成极大的冲击, 这也是位于古城市中心, 特别是老城区的一些古建筑湮没的数量大的主要原因。目前泉州的一些古街古巷中出现了许多与古街古巷原有的风格不相称的现代化建筑, 而且这些现代化建筑缺乏统一规划, 高低不齐, 建筑时代不一, 从而破坏了古街古巷的原有风韵。特别是不少名人故居失去原有的建筑风貌。

散落在泉州古街古巷中的许多闽南民居古建筑日渐破败倒塌。如位于中山路西侧的章奎巷 18号, 已有 70 多年的历史, 建筑物是典型的闽南风格, 在如位于市区南门横街 37 号古民居已有 100多年的历史,为五进三开间。但是这些古建筑由于年久失修日渐破败坍塌,失去了原有的建筑风格。聚宝街 150 号已有 110 多年的历史, 是一幢典型的闽南古大厝, 是泉州第一任商会会长苏兴南的故居, 为四进三开间, 大门以及大厅的木门木窗都有非常精致的雕刻。该故居目前仍有其后人居住。但是, 现在只剩下两进, 榉头、 门埕都有改建, 也失去原有的建筑风格。

3.2、古城保护的策略

3.2.1古城控规的定位

根据国外古城保护工作经验以及对国内古城保护工作的问题研究,认为控规是古城保护的有力工具,可以有效的控制古城整体风貌并在管理实施阶段起到重要的作用。古城控规是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实施的重要工具。

3.2.2 保护与更新

保护古建筑历史街区,同时也要保证古城的有机更新,妥善处理新旧关系就至关重要。将古城整体保护必定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使古城无法适应新的环境而缺乏活力。因此进行规划设计之前,需要对古城建筑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分类,对于有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的建筑进行保护,对于有历史价值但是有破损的建筑进行修复保护,对与古城风貌相和谐的建筑将其保留,对与古城风貌不和谐的建筑则建议拆除。

3.2.3 与城市设计的融合

古城有着丰富的人文和建筑景观,每一座古城都有自己独特的城市风貌,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有完整的城市设计层面的思考及运用。由此形成古城的城市意象,从而避免千城一面的规划方案。城市设计涉及许多方面,不只是对古城古建筑的立面研究,他从整体上应该形成一个古城的空间形式,古城的核心地标可以是钟鼓楼,亦或是具有绝对高度的古建筑大殿。

3.2.4 管理实施

动态的管理实施机制是调控古城的重要环节。适时地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协调政策,是使古城在动态发展中保留历史商业,保护原有居民的最有效的手段。动态管理机制的建立,不单依靠规划设计人员,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协作。

3.3.5 增强民众保护意识

民众保护意识与古城保护息息相关。归根结底,古城的保护,取决于人们的观念。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民众也应该具备同样的意识。

4、民众保护意识对古城保护的重要性

保护历史文化古城是人类的共同使命,它需要政策引导、法律保障、资金支持、人员配置等多方位的支撑,特别需要全社会具备古城保护意识,即民众应当具有的对历史文化古城的珍视、爱护,对历史文化古城的高度责任感等等。提高民众时历史文化古城的保护意识可以弥补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健全而遗留的不足。可以帮助古城保护部门募集大量的保护资金,可以提供古城保护的人才资源,可以减少群众性的对历史文化古城的破坏。古城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与民众的齐心协力。

5、古城的民间保护意识及增强民众保护意识的方法

5.1. 增强民众保护意识的方法

古城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古城遭到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民众保护意识不强是重要原因之一。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古城保护的经验,从两个方面人手,大力培植民众保护意识。

5.1.1 加强对民众进行古城保护意识的教育

首先,在中小学校开设古城保护的课程。从小就培养民众保护古城的意识。其次,要通过各种乎段包括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手段,让每一位民众认识到保护古城是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最后,举办各种形式的古城保护活动,加大古城保护的宣传力度。

5.1.2 引导公众参与古城保护

名城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其实质是让众多的市民能够参加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保护政策和保护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去。市民不仅应参与到各项城市活动中,而且还应直接参与到城市规划、历史保护的实践中。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针对不同类型、级别、价值的文物资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模式(事业化、产业化、准产业化)。在此基础上促进古城内名人故居、特色古建的产业化、准产业化运营;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建设如闽南民俗文化博物馆、闽南茶文化博物馆等新的旅游景点,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第二:保护并复兴传统老字号、传统手工艺、传统地方小吃;建立旅游纪念品、传统工艺品的生产基地和销售场所。对个人及小投资者,政府可用发放小额低息贷款等方式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同时鼓励企业参与。

第三:鼓励居民利用自家居所、庭院,在规划指导范围内发展民宿、工艺品加工出售、民俗表演、餐饮小吃等第三产业的情况,政府可在工商管理、银行贷款、税收上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四:政府可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帮助古城居民掌握民俗表演、旅游介绍、外语等多种旅游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搜集整理民间传统艺术文化,建立相应保护机制,在合适情况下鼓励其产业化运营。

第六:以政府组织,民间协助的方式,举办各种宗教大型祭祀活动(如文庙祭孔大典等),扩大泉州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在互联网上建立泉州古城网站,鼓励群众参与共同建立闽南文化资源库。

第八:主动对自有建筑按传统风貌进行整治修缮的居民,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及技术支持。

6、结束语

古城历史悠久,记载着我国灿烂的文化历史。古城保护刻不容缓,古城不仅带动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且保留了古代文化,使历史永远传承。古城保护有很多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众保护的强弱,只有提高民众保护意识,再运用现在先进技术,相信古城保护会越开越好。

参考文献

第5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文艺复兴建筑最明显的特征是扬弃了中世纪时期的哥特式建筑风格,而在宗教和世俗建筑上重新采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柱式构图要素。

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师和艺术家们认为,哥特式建筑是基督教神权统治的象征,而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建筑是非基督教的。他们认为这种古典建筑,特别是古典柱式构图体观着和谐与理性,并同人体美有相通之处,这些正符合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观念。

但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代的建筑师绝不是食古不化的人。虽然有人(如帕拉第奥和维尼奥拉)在着作中为古典柱式制定出严格的规范 。不过当时的建筑师,包括帕拉第奥和维尼奥拉本人在内并没有受规范的束缚。

他们一方面采用古典柱式,一方面又灵活变通,大胆创新,甚至将各个地区的建筑风格同古典柱式融合一起。他们还将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科学技术上的成果,如力学上的成就、绘画中的透视规律、新的施工机具等等,运用到建筑创作实践中去。

在文艺复兴时期,建筑类型、建筑形制、建筑形式都比以前增多了。建筑师在创作中既体现统一的时代风格,又十分重视表现自己的艺术个性。总之,文艺复兴建筑,特别是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呈现空前繁荣的景象,是世界建筑史上一个大发展和大提高的时期。

一般认为,十五世纪佛罗伦萨大教堂的建成,标志着文艺复兴建筑的开端。而关于文艺复兴建筑何时结束的问题,建筑史界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一些学者认为一直到 十八世纪末,有将近四百年的时间属于文艺复兴建筑时期。另一种看法是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到十七世纪初就结束了,此后转为巴洛克建筑风格。

意大利以外地区的文艺复兴建筑的形成和延续呈现着复杂、曲折和参差不一的状况。建筑史学界对其它各国文艺复兴建筑的性质和延续时间并无一致的见解。尽管如此,建筑史学界仍然公认 ,以意大利为中心的文艺复兴建筑,对以后几百年的欧洲及其他许多地区的建筑风格都产生了广泛持久的影响。

建筑简介

文艺复兴建筑是15-19世纪流行于欧洲的建筑风格,有时也包括巴洛克建筑和古典主义建筑,起源于意大利佛罗伦萨。在理论上以文艺复兴思潮为基础,在造型上排斥象征神权至上的哥特建筑风格,提倡复兴古罗马时期的建筑形式,特别是古典柱式比例,半圆形拱券,以穹隆为中心的建筑形体等。例如,意大利佛罗伦萨美第奇府邸,维琴察圆厅别墅和法国枫丹白露宫等。

历史背景

当时欧洲人的冒险事业已经扩展到了亚洲和美洲,包括原有的地中海贸易中世纪后期的繁荣迅速造就了环地中海的一些富裕贸易城市。

在这些贸易城市中,商业资本的庞大力量使得罗马帝国以后世俗力量和宗教力量的对比首次向世俗方向倾斜,市政厅,或者交易所,以至于为商业贵族营造的别墅等世俗建筑大量出现,而新兴贵族因为本身的立场而对于人文艺术的投资也是从前的宗教和封建势力所不能比拟的。

这种相对富裕和活跃的气氛最终导致了文艺复兴时代文化的大发展。而反映在建筑上就是社会中真正的出现了建筑师这个行业。文艺复兴真正奠定了建筑师这个名词的意义,将这种新的行业加入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呼吸之中。过去,并不存在建筑师这个工作,有的只是工程师、木匠或者石匠。但随着建筑的兴盛,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亦越来越大,出现了“建筑师”这个名词。他们不仅仅只将建筑作为一种营造的经验型行为,而是赋予建筑一个理论的和文化上的基石,正如建筑师在罗马帝国所扮演的角色一样。他们来自雕刻师、绘图师、画家、工程师和细木工等。建筑师的出现,也为当时社会的思潮和文化进入建筑找到了一个切入点。

如果说以前(从罗马帝国没落到文艺复兴开始)的建筑和文化的联系多半处于一种半自然的自发性行为,那么文艺复兴后的建筑思想和人文思想的结构紧密结合就肯定是一种非偶发的人为的行为,这种对于建筑的理解一直影响到了后世的各种流派。

并且由于环地中海的贸易繁荣,使得意大利的贸易城市的学者很容易就接受到古希腊罗马在Byzantine和伊斯兰国家所保存下来的文明成果。其中林林总总的文化思潮,比如人文主义的兴起等对于建筑的影响非常巨大。而单就建筑造型而言,建筑师从古代数学家对于完美的数学模型中得到了启示,他们认为世界是由完美的数学模型构成的,而大自然和人类的美皆出于数学模型的完美。基于此开始了文艺复兴时代建筑师对于完美建筑比例的追求。

另一个引发的重点就是柱式,在罗马帝国之后,文艺复兴的建筑师重新继承了一整套古典的柱式,并且依此为基准奠定了直到现代建筑诞生的经典建筑营造模式。

发展过程

大致可分为以佛罗伦萨的建筑为代表的文艺复兴早期(15世纪),以罗马的建筑为代表的文艺复兴盛期(15世纪末至16世纪上半叶)和文艺复兴晚期(16世纪中叶和末叶)。

意大利文艺复兴早期建筑 着名实例有:佛罗伦萨大教堂中央穹窿顶(1420~1434),设计人是F.勃鲁涅列斯基,大穹窿顶首次采用古典建筑形式,打破中世纪天主教教堂的构图手法;佛罗伦萨的育婴院(1421~1424)也是勃鲁涅列斯基设计的;佛罗伦萨的美第奇府邸(1444~1460),设计人是米开罗佐;佛罗伦萨的鲁奇兰府邸(1446~1451),设计人是L.B.阿尔伯蒂。

(佛罗伦萨的育婴院)

意大利文艺复兴盛期建筑 着名实例有:罗马的坦比哀多神堂(1502~1510),设计人D.布拉曼特;罗马圣彼得大教堂(1506~1626);罗马的法尔尼斯府邸(1515~1546),设计人小桑迦洛等。

(罗马圣彼得大教堂)

意大利文艺复兴晚期建筑 典型实例有维琴察的巴西利卡(1549)和圆厅别墅(1552),两座建筑设计人都是A.帕拉第奥。

(维琴察的巴西利卡)

建筑理论

这时期出现了不少建筑理论着作,大抵是以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为基础发展而成的。这些着作渊源于古典建筑理论。特点之一是强调人体美,把柱式构图同人体进行比拟,反映了当时的人文主义思想。特点之二是用数学和几何学关系如黄金分割(1.618∶1)、正方形等来确定美的比例和协调的关系,这是受中世纪关于数字有神秘象征说法的影响。意大利15世纪着名建筑理论家和建筑师阿尔伯蒂所写的《论建筑》(又称《建筑十篇》),最能体现上述特点。文艺复兴晚期的建筑理论使古典形式变为僵化的工具,定了许多清规戒律和严格的柱式规范,成为17世纪法国古典主义建筑的张本。晚期着名的建筑理论着作有帕拉第奥的《建筑四论》(1570)和G.B.da维尼奥拉的《五种柱式规范》(1562)。

主要成就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世俗建筑类型增加,在设计方面有许多创新。世俗建筑一般围绕院子布置,有整齐庄严的临街立面。外部造型在古典建筑的基础上,发展出灵活多样的处理方法,如立面分层,粗石与细石墙面的处理,叠柱的应用,券柱式、双柱、拱廊、粉刷、隅石、装饰、山花的变化等,使文艺复兴建筑呈现出崭新的面貌。世俗建筑的成就集中表现在府邸建筑上。

教堂建筑

利用了世俗建筑的成就,并发展了古典传统,造型更加富丽堂皇。不过,往往由于设计上局限于宗教要求,或是追求过分的夸张,而失去应有的真实性和尺度感。

建筑技术

梁柱系统与拱券结构混合应用;大型建筑外墙用石材,内部用砖,或者下层用石、上层用砖砌筑;在方形平面上加鼓形座和圆顶;穹窿顶采用内外壳和肋骨;这些,都反映出结构和施工技术达到了新的水平。

城市和广场

城市的改建往往追求庄严对称。典型的例子如佛罗伦萨、威尼斯、罗马等。文艺复兴晚期出现一些理想城市的方案,最有代表性的是V.斯卡莫齐的理想城。广场在文艺复兴时期得到很大的发展。按性质可分为集市活动广场、纪念性广场、装饰性广场、交通性广场。按形式分,有长方形广场、圆形或椭圆形广场,以及不规则形广场、复合式广场等。广场一般都有一个主题,四周有附属建筑陪衬。早期广场周围布置比较自由,空间多封闭,雕像常在广场一侧;后期广场较严整,周围常用柱廊,空间较开敞,雕像往往放在广场中央。

园林

从14世纪起,修建园林成了一时的风尚。15世纪时,贵族富商的园林别墅差不多遍布佛罗伦萨和意大利北部各城市。16世纪时,园林艺术发展到了高峰。

风格特点

文艺复兴建筑最明显的特征是扬弃了中世纪时期的哥特式建筑风格,而在宗教和世俗建筑上重新采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柱式构图要素。

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师和艺术家们认为,哥特式建筑是基督教神权统治的象征,而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建筑是非基督教的。他们认为这种古典建筑,特别是古典柱式构图体观着和谐与理性,并同人体美有相通之处,这些正符合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观念。

但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代的建筑师绝不是食古不化的人。虽然有人(如帕拉第奥和维尼奥拉)在着作中为古典柱式制定出严格的规范。不过当时的建筑师,包括帕拉第奥和维尼奥拉本人在内并没有受规范的束缚。

他们一方面采用古典柱式,一方面又灵活变通,大胆创新,甚至将各个地区的建筑风格同古典柱式融合一起。他们还将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科学技术上的成果,如力学上的成就、绘画中的透视规律、新的施工机具等等,运用到建筑创作实践中去。

代表人物

伯鲁乃列斯基(Fillipo Brunelleschi)

从时间和地点上来看,意大利的佛罗伦斯算是作为文艺复兴的开端了。建筑师伯鲁乃列斯基(Fillipo Brunelleschi)在意大利佛罗伦斯所建的大教堂就没有采用哥特形式,而是看起来很像拜占庭的圣母大教堂,可是却没有采用三角帆拱,而是直接将尖拱放在了一个八角形的墙上。而最后看起来很危险的在顶上面的一个小亭子却起了连接拱的几个部分并且用自重将他们压在一起的作用。另外,这个拱顶是一个木结构的顶,而不是罗马的石或混凝土顶。

而他在Santa Sroce的Franciscan Friary的Closter中,为Pazzi Family所建立的Chapel真正用上了三角帆拱,这次下部的平面是一个正方形,而上是一个三角帆拱加圆拱,失传几个世纪的工艺终于复活。从此这种圆顶加上巴西利卡的平面成为了后来几个世纪内的标准。

莱昂?巴蒂斯塔?阿尔伯蒂(Leon Battista Alberti)

伯鲁乃列斯基兼具了一个传统中世纪工匠的角色,真正作为复兴时期建筑师代表的,并且真正将文艺复兴建筑的营造提高到理论高度的是莱昂?巴蒂斯塔?阿尔伯蒂,他的《论建筑》于1485年出版。(这里值得一提的是Gutenberg发明了印刷术,使得文化的交流变得更加快速。这是文化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他在这本书里面体现了从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者地角度讨论了建筑的可能性。他提出应该根据欧几里德的数学原理,在圆形,方形等基本集合体制上进行合乎比例的重新组合以找到建筑中美的黄金分割。他在建设Palazzo Rucellai的过程中 使用了各种柱式,而这些柱子都拥有经过精心推敲的比例。而宫殿的顶部也是独创的深出檐,甚至遮住了屋顶,使得建筑的外观保持完整的方形。

伯拉孟特(Donato Bramante)

伯拉孟特是将这种唯理主义古代精神推向极致的人,他竭尽所能的推敲每一个建筑比例,从他的坦比哀多(Tempietto of San Pietro)中你可以看到这种被推敲到近乎完美的比例 。而往后的很多公共,宗教建筑,比如圣彼得教堂,巴黎万神庙,甚至白宫都有布拉芒特的影子。

文艺复兴时期规模最宏大的作品可以说是圣彼得教堂,这个教堂的修建历史超过了一个世纪。而建筑师的名单列出来如同一个文艺复兴的名人录。而这个开端或者说骨架,则是由布拉芒特来完成的。而后陆陆续续有Raphael、Peruzzi、Sangallo the Younger、米开朗基罗、Vignola、Della Porta、Fontana和Maderna。

米开朗基罗(Michelangelo)

米开朗基罗并不是一个专业的建筑师,而是一个伟大的雕塑家。而正因为这一点是他避免的他的同代人过分纠缠于比例之中的弊端而从一个雕塑家独特的三维视角来提炼建筑。他利用各种手法,比如破坏均衡,或者是利用狭长的走道或者柱廊,来达到一种感动人心的建筑效果,而对于是否符合严格的古典比例却不是很在意。其中用于圣彼得大教堂的巨柱式便是他将普通柱式拔高几倍而得到的。而这种对于古典母题的创造性应用将文艺复兴引入了后期的手法主义。

帕拉第奥(Palladio)

在维琴察的领袖人物是帕拉第奥。他是一个严肃的古典主义者,对于古典主义的蒸馏使得这位大师的作品总是带有钻石般的纯粹。体现了文艺复兴建筑的数学美感的精确性和那种对于集中式平面的控制力。而进一步看则可以看见在这种严格的美学体系下,作为建筑的主体已经被挤入一个很边缘的角落,建筑在他的手中彻底变成了一个概念的载体。

传播北欧

文艺复兴进一步向着Alpen的北方传播。这种传播却并不是很顺利,北方的欧洲文明并没有能够直接接触到古代文明的遗迹,比如雅典卫城或者是罗马城遗迹,而虽然当时印刷术已经发明,可是印刷品始终只是对于建筑的贰维再现,他不可能让建筑师获得临场的建筑感受,而且当时很多的大师都是由外行转入的,比如米开朗基罗。而他们对于建筑的描述很多是纯感受性质的,很难用印刷品来表达。北方的建筑师最多只能依照图解对于当时流行样式来一个照样翻制,至于对于这种文化的理解,又或者对于这种新风格怎么和当地风格进行妥善的协调,除了一些天才建筑师以外就很少能达到了。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也影响了文艺复兴时期的南方建筑进入北方。那就是同时进行的宗教改革。这次改革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欧洲分裂。不同的教宗之间时有战争,而不同的宗教信仰也造成了不同的文化理解。有时候对于南方教廷的反对甚至可以影响到对于南方文化的排斥。

远离古典文化中心和民族自身文脉的产生导致了北方建筑在文艺复兴时期的特点,他们通常都不是纯粹的文艺复兴式样的,而且也很难找到如同帕拉第奥的那种异常严格的比例和对称关系。不过却由于北方国家的新教特征导致世俗建筑中多样化的风格。而一旦这些风格稳定下来以后又重新成为了历史文脉中的新的母题。这样北方建筑相对南方建筑在文艺复兴的风格演进中便缺少了明确的断代史。

风行欧洲

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的影响深远,在16~18世纪风行欧洲,大多与其本国的建筑风格结合起来。

对法国的影响

16世纪,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的影响下形成法国文艺复兴建筑。从那时起,法国的建筑风格由哥特式向文艺复兴式过渡,往往把文艺复兴建筑的细部装饰应用在哥特式建筑上。当时主要是建造宫殿、府邸和市民房屋等世俗建筑。代表作品有:尚堡府邸(1519~1547)、枫丹白露离宫(1528~1540)。尚堡府邸原为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的猎庄和离宫,建筑平面布局和造型保持中世纪的传统手法,有角楼、护壕和吊桥;外形的水平划分和细部线脚处理则是文艺复兴式的,屋顶高低参差。17世纪和18世纪上半叶在法国建筑中占统治地位的则是古典主义建筑风格。

对英国的影响

16世纪中叶,文艺复兴建筑在英国逐渐确立,建筑物出现过渡性风格,既继承哥特式建筑的都铎传统,又采用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的细部。中世纪的英国热衷于建造壮丽的教堂,16世纪下半叶开始注意世俗建筑。富商、权贵、绅士们的大型豪华府邸多建在乡村,有塔楼、山墙、檐部、女儿墙、栏杆和烟囱,墙壁上常常开许多凸窗,窗额是方形。文艺复兴建筑风格的细部也应用到室内装饰和家具陈设上。府邸周围一般布置形状规则的大花园,其中有前庭、平台、水池、喷泉、花坛和灌木绿篱,与府邸组成完整和谐的环境。典型例子有哈德威克府邸(1590~1597)、阿许贝大厦(1572)等。

17世纪初,英国为了显示王权的威严,王室在伦敦设计建造庞大的白厅宫,但只建成了大宴会厅(1619~1622)。英国建筑师I.琼斯在设计这座建筑物时,采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建筑师帕拉第奥严格的古典建筑手法,摆脱了英国中世纪建筑的影响。这时期的建筑仍然以居住建筑占主要地位,古典柱式和规则的建筑立面渐渐代替了伊丽莎白时期自由的过渡性风格。

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削弱了王室的专制统治,但在君主立宪的斯图亚特王朝时,古典建筑手法在英国仍占主导地位,以伦敦圣保罗大教堂为代表作。

18世纪初,为英国新贵族和一部分富商建造府邸成了建筑活动的中心。这些新府邸规模宏大,应用严格的古典手法,追求森严傲岸的风格。比较有代表性的实例是牛津郡的勃仑罕姆府邸(1704~1720)、约克郡的霍华德府邸(1699~1712)和凯德尔斯顿府邸(1757~1770)。府邸的平面布局多半是正中为主楼,楼内有大厅、沙龙、卧室、餐厅、起居室等。主楼前是一个宽敞的三合院。它的两侧又各有一个很大的院子,一个是马厩,另一个有厨房和其他服务用房。这种布局方式意在表现新贵族和巨商们的气派和财富。

对德国的影响

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的影响下,德国在16世纪下半叶出现文艺复兴建筑。开始,主要是在哥特式建筑上安置一些文艺复兴建筑风格的构件,或者增添一些这种风格的建筑装饰。典型实例如规模巨大的海得堡宫(1531~1612)和海尔布隆市政厅(1535~1596)。1560年,巴伐利亚公爵阿尔伯蒂五世在慕尼黑重建府邸,有意采用古典风格,其中的文物陈列厅是德国文艺复兴建筑中的精美作品。

从17世纪开始,意大利建筑师陆续从意大利北部把文艺复兴建筑艺术带到德国。而德国建筑师也开始真正接受文艺复兴建筑,并创造了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手法。不来梅市政厅1612年改造后的立面可称代表作。

对西班牙的影响

从15世纪末叶开始,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影响了西班牙建筑。那时起,西班牙建筑的显着特点是把文艺复兴建筑的细部用在哥特式建筑上,同时还带有中世纪统治西班牙的摩尔人的艺术印记。建筑造型变化很多,装饰丰富细腻,几乎可同银饰媲美,因而称为“银匠式”风格。比较有代表性的实例是萨拉曼卡的贝壳府邸(1512~1514)和阿尔卡拉?埃纳雷斯大学(1537~1553)等。

从16世纪中叶起,西班牙的一些建筑师和雕刻家曾到弗兰德尔和意大利考察,深受古典艺术影响。当时最着名的作品是马德里郊区的埃斯库里阿尔宫。从17世纪中叶起,巴洛克建筑在西班牙兴起。

历史评价

在文艺复兴时期,建筑类型、建筑形制、建筑形式都比以前增多了。建筑师在创作中既体现统一的时代风格,又十分重视表现自己的艺术个性。总之,文艺复兴建筑,特别是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呈现空前繁荣的景象,是世界建筑史上一个大发展和大提高的时期。

第6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摘要题】建筑

【关键词】教会大学/传统建筑/中西合璧建筑式样

【正文】

中国教会大学是近代中西方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中国教育近代化起到了某种促进作用,而且还是近代中国建筑发展过程中一个特殊的历史文化现象。19世纪中叶以来,当中西两种异质文化发生剧烈碰撞和冲突之时,具有工业文明内涵的西方文化无疑是处于相对高势能状态。伴随着武力侵略和经济掠夺而来的西方文化,以咄咄逼人的气势向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进行着强行移植和殖民输入。从“交流”一词的本意而言,真正谈得上中西文化双向融合的实例实在是少之又少,具有表象效应的更是如此。中国教会大学的建筑形态构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是中西文化双向流动的较成功的特例。20世纪30年代所倡导的“中国固有形式”的运动,50年代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内容、民族主义形式”的建设方针,80年代迄今,建筑界的理论和实践所纷纭不休的“神似与形似”之争,都与教会大学建筑有着渊源关系。且不论有关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的褒贬是非,仅从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建筑工程实践来看,众多矗立在中国大地之上的这类中西合璧式的建筑作品,俨然在提示着教会大学建筑形态的存在价值和深远影响,也从另一侧面表明了教会大学在中西方文化交流中的历史作用和社会文化效应。

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是指20世纪20年代前后由中国教会大学起始的,采用当时西方建筑的工程技术和材料,平面设计符合西方建筑的功能主义设计理念,外部造型模仿或挪用中国宫殿寺庙建筑构图元素并与西方建筑风格相糅合的新建筑式样,一般也简称为“大屋顶建筑”。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影响,远远超出建筑自身的使用价值,因此,褒时被誉为民族精神之体现,必全国效之方罢休,贬时被斥为历史倒退之逆流,必全国讨之而后快。但无可否认的是,这类建筑新式样在本质上属于中西文化交汇的历史产物,其生硬也罢,成熟也罢,失败也罢,成功也罢,这类建筑新式样毕竟将两种完全不同的建筑文化混合成了一个有形的实体,并进而演变成绵延至今的一种建筑风格,无疑值得建筑学家和历史学家共同加以探讨。本文试图结合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对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之起点的教会大学建筑形态作一初步分析。

鸦片战争之后,中西文化在严重失衡的状态下交汇,西方的政客和商人可以毫无顾忌地将各种建筑形式引入中国。传教士们普遍地抱有西方本位的文化优越感,也在中国的城镇和乡村建起了西方中世纪式样的教堂。引入的西方其他建筑形式很快被中国人广泛地接受下来,唯有教会的建筑遇到了麻烦。换言之,其他的西方建筑形式更多地表现出工业文明技术成果的输入,而与教会相关的建筑则显示出西方文化观念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侵蚀。

教堂具有基督教文化的表象特征,在历次教案中屡屡被毁,这一事实在中国近代史上一般被解释成反帝爱国运动的行为体现。如果从建筑史学的角度来考察,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中包含的另一层意义,即对中国人来说,自此之后改变了以“道器分离”的思维习惯来看待建筑,终于将建筑视为了一种文化参照物。对传教士来说,中国民众对教会的普遍抵触,迫使传教活动采用了尊重中国传统文化的策略,力求得到中国民众的认同和好感,因此而发展了与教会相关的教育和慈善事业。按照西方人的思维习惯,作为一种姿态,他们也很自然地想到建筑的文化参照物的表象效应。因此,原本认为互不相容的中西建筑文化观念,终于有了一处朦胧的共通点,即需要创造一种能满足各自不同的文化动机并具有表象特征的建筑形式。由于政治、经济、技术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创造新建筑形式的早期尝试是由传教士零散地进行的,多是将中国古典建筑的某些局部加在西式建筑体之上作为装饰构件,模仿的部位与手法亦无定势,反映出西方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妥协。极端的案例也有完全照搬中国古典建筑式样的做法。这些早期的尝试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建筑风格,缺乏相应的一贯性、独特性和稳定性,因此影响也比较小。1905年,清政府正式颁布诏令,废止科举考试,建立仿照西方公学制度的教育体系。这一举措使教会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新的发展机会。在义和团运动之后,种种迹象显示,外国教会在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同时,在华的教会学校也开始受到中国人的欢迎,各校的报告说明申请入学的学生已多得无法接受,教会上层为此都兴奋不已,办学热情日益高涨并着手筹划建立较大规模的正规大学,此时,有关教会大学校园规划和建筑形式的问题终于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在20世纪的前30年,许多在华教会都将所属学院和书院扩展成教会大学或新建教会大学。这些教会大学成立之时,大都购地迁址并兴建了大批新校舍。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批新校舍的兴建算得上中国最大规模的建设活动之一,也给教会大学提供了创造中西合璧式样建筑的历史契机,可以说是教会大学的建筑实践活动拉开了中国传统建筑文化艺术复兴的序幕。

教会大学一般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期,由英美基督教会和罗马天主教会在中国设立的17所高等教育机构,分布在华东、华南、华西、华北、华中等5个区域,其中基督教大学14所,天主教大学3所:上海圣约翰大学、金陵大学、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之江大学、东吴大学、上海沪江大学、岭南大学、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福州协和大学、成都华西协和大学、燕京大学、齐鲁大学、华中大学、湘雅医学院、辅仁大学、震旦大学、津沽大学。

上述各教会大学的情况相差很大,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有的规模宏大、兴旺发达,有的又小又穷、挣扎维持,但多数教会大学最终都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有的教会大学还成为闻名遐迩的高等学府。从建筑学的角度而言,教会大学的另一个贡献还在于校园的规划和建筑方面,今已成为继承者引以自豪的学校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大学所开创的中西合璧式建筑样式,是中西方建筑文化交流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试图将中国传统建筑与西方近代建筑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除少数租界外,大规模的建设活动当属教会大学的校园建设,由此形成了中国近代建筑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大不小的兴盛期。教会大学的建筑质量一般都比较高,建筑的规模大、数量多,往往组合成群,成为学校所在城市或地区的主要景观。从1894年到1949年,教会大学建筑实践活动的时间跨度长达半个世纪之久。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中国教会大学的初创期,在此期间能够筹措到开办经费的学校都纷纷修建了校舍。在中国建立的大学应该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对此,来华传教士们似乎是既自信又茫然。传教士理想中的大学,是像19世纪美国大学那样的僻静学术区,应位于市郊,有教学区、办公区和宿舍区之分,唯一不同的设想是希望建筑形式能表现出中国古典建筑的某些外部特征,以此来表述出某种难以言传的意义。

有的传教士按照自己的愿望和理解构想了一个朦胧的中国梦。为了实现这个梦,他们寄希望于西方的建筑师。对于西方建筑师来说,这是一次各显神通的富有东方情调的尝试,其结果是除了都具有中国式大屋顶的特征之外,其余部分就很难有共通之处。即使是中西合璧的大屋顶形式,西方建筑师在处理手法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大致可以分成两种基本倾向。一种是以地方特色建筑为其参考摹本,如华西协和大学、岭南大学、圣约翰大学等。另一种是以中国宫殿式建筑为其参考摹本,如金陵大学等。但不管何种倾向,在教会大学初创期,均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偏重,也远远没有到程式化的程度。

在上海的圣约翰大学是最早出现中西合璧式样建筑的实践作品。圣约翰大学是建立时间最早,一度发展最快的教会大学。校舍建设始于1879年,第一幢校舍是两层楼的外廊式建筑,正面宽220英尺,深度130英尺,外部样式采用了具有江南格调的民居形式,西洋味道甚少,其后又照样建了三幢宿舍,可能还参照中国四合院平面进行了总体布局。1892年,圣约翰大学募捐到26000元建新校舍,因无地皮便拆除原有房屋重建,1894年新楼竣工,取名为“怀施堂”,这是教会大学建筑中最早出现的中西合璧式建筑,两层砖木结构,中式的歇山屋顶上铺传统的蝴蝶瓦,囗字形平面布局,墙身则是连续的西式圆拱外廊构图。最引人注目的是“怀施堂”的钟楼处理。以两个横向歇山顶教学楼夹住竖直的钟楼,体量组合关系更像是勉强拼接而成。钟楼采用了双层四角攒尖顶,檐角夸张地飞扬上翘。或许是“怀施堂”设计人对中国传统建筑的认识还停留在欧洲18世纪的“中国风”时期,将江南园林的亭廊造型视为中国传统建筑的特征。但在中国人看来总显得有点滑稽可笑,“瓜皮帽”的说法可能由此而生。至于何以选择这种建筑形式,可见以下文字:“关于建筑物之图样,已经在美国绘就,务将中国房屋之特质保存。如屋顶之四角,皆作曲线形。实由约大(圣约翰大学之简称)开其端,后此教会学校之校舍,皆仿行之,甚为美观。”[1](p.3)从此记载中可推断,“怀施堂”的设计是隔洋造车之作。圣约翰之所以要保存“中国房屋之特质”,其本意是表现本校历史的延续,却不曾料到做了一件中西建筑文化交汇的开创性尝试。事实上,在所有的教会大学中,圣约翰大学是以最强硬的姿态抗拒中国民族主义趋势的,实行的也是最彻底的基督化教育,甚至不惜付出学校分裂和停课的沉重代价。但中国教会大学本身就是充满着矛盾的历史产物,某些关键性人物也是极其复杂的。圣约翰大学校长卜舫济(F.L.H.Pott)是一个既顽固地坚持以基督教征服中国的信仰,同时又把毕生精力投身于中国教育事业的传教士,也不乏对中国的某种感情因素。在他的主持下,圣约翰大学的建筑一直注意留有中国传统建筑的痕迹,以此作为该校的建筑特色,用卜舫济的话是“外观略带华式”。纵观圣约翰大学的建筑演变过程,早期完全是中国民间的传统样式,后来的发展从“务将中国房屋之特质保存”到“参用中西建筑形式”再至“外观略带华式”,反映了中国近代“西学东渐”的一般过程。完全可以推断,如果教会大学建筑没有附加的某种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因素,所谓中西建筑文化的交汇,是不会摆脱这一过程的基本程式的。

从义和团运动到1920年之间是教会大学相对平静的发展阶段。由于教会大学实际享有不平等条约的特权保护,也使其与中国社会或多或少有些脱节。不管是慑于19世纪末的教训还是出于纯粹的文化偏爱或其他什么原因,教会大学的建筑形式只是一种表面的姿态而已,只要能大致传达某种意义就够了,并不能反映教会大学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实质性关系。换句话说,“在1920年前,教会大学的历史一般可以根据西方的材料来叙述,并可以被看作是基督教在中国的使命史的一个方面。”[2](p.194)1920年以后,教会大学的命运不得不与中国近代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紧密联结在一起,迫使教会大学走上了主动寻求中西方文化结合之路。

20年代的序幕是以为标志揭开的,的反帝反封建旗帜,使教会大学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反帝涉及到西方在华教会是理所当然的。传教士没有想到的是,由反传统儒教而起的反封建竟将教会大学也席卷进去。1922年的非基督教运动导致了两年后的“收回教育”运动,教会大学成为直接遭受抨击的主要目标,决定教会大学命运的已不是传教士的主观愿望,而是中国的政治局势了。五卅运动和北伐战争都使教会大学面临着能否继续生存的严峻问题。如果教会大学希望能在中国长期办下去,就必须作出相应的改革来顺应中国的时代潮流。为了迅速回应急剧发展的中国政治局势,美国基督教会于1922年5月在上海召开了“中国基督教大会”,决议倡导“本色教会运动”。大会发表的“教会的宣言”称:“我们对于西来的古传、仪式、组织,倘若不事批评,专做大体的抄袭,实在不利于中华基督教永久实在的建设。……务求一切都能辅导现在的教会,成为中国本色的教会。”[2](pp.323-324)何谓“中国本色教会”呢?正式的解释是:“一方面使中国信徒担负责任,一方面发扬东方固有的文明,使基督教消除洋教的丑号。”(注:诚静怡:《协进会对于教会之贡献》,转引自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24页。诚静怡,中国籍基督徒,1922年当选为“中华全国基督教协会”总干事,该团体是外国教会在华各差会的协调机构。)基督教“本色运动”落实到教会大学的具体措施,首先就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明确地表明其实行“中国化”的基本态度,及时地调整教会大学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建筑样式的问题再一次被用作表述这种附加新意义的手段。所谓“发扬东方固有的文明”之基本导向,对建筑样式的表述方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自此之后,教会大学建筑出现了明显的复古主义倾向,中国传统建筑形式几乎毫无例外地指向了宫殿式建筑,杂芜多样的地方特色逐渐消失,组合手法趋向于程式化和标准化,建筑风格基本定型了、纯正了,也更加优美了,只是趣味性似乎降低了许多。从这种意义来讲,20年代以后的中国教会大学建筑形态进入了成熟阶段,能够对中国近代建筑发展产生较深远影响的作品也多半是这一时期设计完成的。

一般来说,在建筑技术和材料没有重大突破之前,建筑学领域的创新方式与其他艺术领域有所不同,所谓特定样式不可能因主观臆想而出现,而是通过对原已存在的建筑风格进行修改,甚至是对原有的某些手法进行模仿来达到的,因此,重组和异化是建筑实践创新方式的主要途径之一,这也是建筑理论研究之所以特别注重文脉的原因。教会大学建筑的中西合璧式样就是通过同一形式或同一构成方式的大量工程实践作品体现出来的。教会大学在建校前后,大都购置了土地,新建了校舍。在校舍建设中,采用中西合璧式样的教会大学有12所,它们分别是:北京的燕京大学和辅仁大学,上海的圣约翰大学,南京的金陵大学和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成都的华西协和大学,武昌的华中大学,广州的岭南大学,福州协和大学,华南女子文理学院,长沙的湘雅医学院,济南的齐鲁大学,另外还有原属教会的北京协和医学院。这些教会大学的校舍建设首先倡导了中西合璧式建筑新式样,拉开了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的序幕。譬如:在上海,圣约翰大学的怀施堂和科学馆,几乎与上海外滩租界建设同期进行,建筑的规模也相当。在华中,湘雅医学院的建筑群当时被誉为华中地区最摩登最适宜的。在华东,金陵大学的北大楼宏伟而古雅,成为当时南京最高的建筑之一。在华西,华西协和大学建筑群毫无疑问是成都近代建筑中最优秀的代表作品。在华南,岭南大学的马丁堂是中国第一幢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在中国近现代建筑史中具有特殊的影响和地位。在华北,辅仁大学主楼曾号称当时北平的三大建筑之一。至于燕京大学和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的典雅校舍和优美环境更是全国闻名。由此来看,教会大学建筑的中西合璧式样特色反映在足以产生较大影响的一批建筑物上,尽管它们在工程实践过程中的细部处理手法方面还有某些差别。

附图

这些中西合璧式样建筑的设计者是一批受过欧美完整建筑教育的职业建筑师,他们接受的是当时欧美盛行的古典折衷主义的严格训练。作为工程技术人员,他们未必有传教士那种欲使“中华归主”的宗教热忱,也没有传教士那种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观认知,他们也很少有长期在中国生活的体验,开始时也谈不上对中国建筑文化有什么特别的爱好或偏见,这就决定了设计者只可能以建筑功能和建筑艺术为其设计的根本目的,出于建筑师的职业习惯,他们依据的是以下三点:(1)业主(传教士,教会大学创办人)对建筑式样选择的建筑理念;(2)业主提出的建筑基本功能要求和建筑设施的标准;(3)当时所能利用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

当西方建筑师开始接触到中国古典建筑时,可以想象,他们面对这种截然不同的建筑体系和建筑造型该有多么惊讶和困惑;同时也很难想象,他们能在短时期内就产生对中国古典建筑艺术的兴趣。因此,他们很习惯地将自己业已熟悉的建筑语言和设计方法与业主所特别要求的建筑理念结合起来,他们所能做到的也只是通过建筑实践来表述一种社会现象。从某种意义来说,建筑对现实社会的反应并不敏锐,却能够忠实地记录着现实社会的历史、文化、经济、科技的演变过程,建筑师是相对客观的执笔人,虽无意也无能力倡导某种时代潮流或社会时尚,但其建筑实践的设计作品却可以折射出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向,反映出现实社会的时代局限性。

教会大学在时机上顺应了中国人引入西学的大趋势,同样,教会大学在大规模筹划和兴建过程中,正值基督教的“本色运动”和天主教“中国化”计划的实施展开之时,许多传教士加深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从而推动了在华西方教会的世俗化、本土化,为促进中西文化的正常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仅从建筑学方面来看,教会大学的中西合璧样式实际上还反映了社会文化背景与建筑理念形成的一种内在逻辑关系。

对传教士的传教目的理应谴责,但对从事某些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传教士活动则应具体分析。有些传教士的在华工作生活经历,培养了他们热爱东方艺术的感情,从而促使他们能够较客观地理解中西文化的差异,持有较公允的建筑艺术评判标准,并为中西建筑文化的结合作出一定的贡献。为了说服教会上层接受这种新的评判标准,他们不仅特意强调了中国古典建筑在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将其与教会的“本土化”和“世俗化”的传教策略联系起来,刚恒毅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1922年8月9日,教皇庇护十一世(Pius.X.D)委派刚恒毅枢机主教(MostRevConstartini)担任第一任教廷驻华使节。刚恒毅在职的8年期间,将自己的传教事业与中国古典建筑艺术结合起来,并明确表述了自己的建筑理念。1923年,他到任不久就致函教皇,对西方教会过于热衷在华修建哥特式教堂提出批评:“一、西方艺术用在中国是一个错误。二、保留外来建筑风格无异使人们视天主教为舶来品的误会一直存在。三、实际上,教会的传统告诉我们,应当采用当时当地的艺术。四、采用中国艺术不但可能,且是多彩多姿。”[3](P.12)他认为:“每一民族都有她特殊而定型的特质,并且这些特质藉着她历史性的建树,通过民间与社会的艺术品,可以充分表现出来,各种不同艺术特征都是基于文化、习俗、兴趣、历史与宗教的史绩、建筑用材、气候、地势等等不同因素。将欧洲的形式,无论是罗马式或哥特式,加诸中国均属错误。”并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对一民族极具象征性价值的宗教建筑方面,何不最好也来一套‘中国装’呢?”[3](pp.21-22)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传教士的赞同和支持,来自比利时的传教士艺术家格里森(DomAdelbertGresnigtO.S.B)写道:“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中国建筑是中国人思想感情的具体表现方式,寄托了他们的愿望,包含着他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与其他民族的文化一样,中国人也在他们的艺术中表现出本民族的特征和理想,中国建筑在反映中国民族精神的特征和创造力方面并不亚于他们的文学成就,这是显示中国民族精神的一种无声语言。”[4]在对中国古典建筑进行一番考察之后,格里森提出:“对于中国人来说,一种外来的建筑形式是无意义和令人诧异的。所以,试图取代中国传统建筑的传教方式是行不通的,我们为什么不能采用更有效率的传教方法,将教会的教堂修造成符合中国民族精神的建筑形式呢?无论从逻辑上或感觉上,这样做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使我们有可能借助建筑形式来表达对中国民族文化的敬意和欣赏。”[4]

何谓“中国装”或“符合中国民族精神的建筑形式”?传教士们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一建筑理念:“既不是中国式的也不是西方式的。”[4]刚恒毅认为,西方建筑师完全模仿中国式的塔或建筑的外部形式并不成问题,比较困难的是掌握中国建筑的结构体系和装饰手法,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领悟中国建筑的精神,并将这种悟性运用到这套“中国装”的裁剪中去。从建筑学的角度来说,刚恒毅还是一个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修养的传教士,他反对盲目照搬中国古典建筑形式并指出:“吾人当钻研中国建筑术的精髓,使之天主教化,而产生新面目,绝不是抄袭庙宇的形式或拼凑些不伦不类的中国元素而已,乃是要学习中国建筑与美术的精华,用以表现天主教的思想。”[3](pp.23-24)格里森对此进一步解释说:“所有的建筑形式都无一例外地存在着互相适应问题,但决不能提倡机械模仿现有的庙宇和塔的形式。在华教会采用糅合中国建筑形式的最终目的,是想以这种与众不同的建筑形态来反映真正的中国精神,充分表现出中国建筑美学观念,为创造性地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更广阔的前景。”[4]如果除去其中的宗教狂热,我们可以惊讶地发现,上述观点与中国建筑理论界的有关中国传统古典建筑的创新和继承问题的共识并无质的差别。

1925年,庇护十一世捐赠10万里拉供辅仁大学改制之用,这一机会使刚恒毅有可能将自己的建筑理念付诸实践。1929年,辅仁大学在北京购得兴建校舍的用地,刚恒毅特意聘请了格里森担任辅仁大学新校舍的建筑师。辅仁大学校方按照刚恒毅的建筑理念提出了对未来新校舍的设想:“建筑方案应体现天主教的‘大公精神’,做到新旧融合,宜采用中国传统建筑形式并使其适应现代学校的功能要求。”[5]在施工奠基仪式上,刚恒毅应邀发表了有关辅仁大学建设方针的演说词:“辅仁大学整个建筑采用中国古典艺术式,象征着对中国文化的尊重和信仰,我们很悲痛地看到中国举世无双的古老艺术倒塌、拆毁或弃而不修,我们要在新文化运动中保留着中国古老的文化艺术,但此建筑的形式不是一座无生气的复制品,而是象征着中国文化复兴与时代之需要。”[6](p.40)这段演说词清楚地表明:教会大学建筑形态构成并不是出于对某种建筑风格的形象特征的偏爱来考虑的,其设计思想是由广义的社会效应和文化内涵所决定的。

关于教会大学建筑理念和建筑实践的文化意义,似乎在美国基督教“本色化”运动中表达得更为清晰可见,其建筑作品也更多一些。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教会利用战争的机会迅速扩展了在华的教育事业,从1914-1918年之间,在华新设立的教会学校有百分之七十都是美国基督教会开办的。[2](pp.247,210)由于教会大学在中国近代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和学术水平,从国外和国内都争取到了新校舍的建筑经费,教会大学有能力进行较大规模的建设活动,从而促使中国古典建筑复兴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

1921年9月,美国基督教会组织了“中华教育调查团”,该团在华访问了36个城市和500多所各级学校之后,正式表明了教会学校的建校方针,即“教会学校必须尽快地去掉它们的洋气,……在性质上彻底基督化,在气氛上彻底中国化。把效率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就可以提供服务,而如果缺少这些特征,那就将一事无成。”[2](p.349)所谓造就“气氛上彻底中国化”和教会大学的形象“特征”,其主要手段就是将西方的工程技术和理性主义的设计手法与中国传统古典建筑形式相融合,是一种西方人所理解的“中体西用”,也是中西建筑文化双向流动的有益尝试。

北京协和医学院是教会大学建筑出现复古主义倾向的早期实例,也是传教士的建筑理念与建筑师的审美意识达到默契配合的实践作品,其主要建筑竣工于1921-1925年间,由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资助,沙特克与赫西(ShattuckandHussey)建筑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当时确定的设计原则是“尽可能在外貌上采用中国形式,以使建筑得以和北京之建筑古迹相互彰显和谐。”(注:J.D.Rockfeller,ResponsefortheReckfellerFoundation,p.14,转引自傅朝卿:《传教主义与中国古典式样新建筑》,(台北)《建筑师》1992年第12期。)北京协和医学院建筑分为教学区和医疗区,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层,用汉白玉栏杆回廊连结,围成半封闭的院落布局,建筑质量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标准,外部造型以故宫太和殿为其模仿原型,优美舒展的凹曲线屋面上,各种瓦饰也仿造得相当标准,加之平直的檐口,微微起翘的檐角,绿琉璃筒瓦,可以说是一个纯净的中式大屋顶型制。围成院落的建筑群全部坐落在汉白玉的台基上,栏杆、扶手以及台阶等建筑细部也是中国古典式的。可以看出,设计者确实是在非常认真地捕捉中国古代宫殿式建筑的外部特征,但在建筑处理手法上有点力不从心,中式的屋顶和台基与西式的墙身及开窗方式这两者之间缺乏一种中介过渡因素,而且建筑整体比例与中国古典建筑相差甚远。但总体来看,北京协和医学院建筑的体量集聚,屋顶庞大,复古主义的倾向非常突出。

在1921年的北京协和医学院落成典礼上,小洛克菲勒(JohnD.Rockfeller)代表洛克菲勒基金会致词,他进一步阐述了采用这种复古主义建筑形式的原因:“在绘制医学院诸建筑及医院时,于室内是必须要遵循西方设计和安排以便满足现代科学医学职业之要求。然而在这同时,我们也尽其可能在不增加花费之下,审慎地寻求室内机能性与中国建筑外貌之美丽线条及装饰,特别是其高度、屋顶和装饰相结合。我们之所以如此做,是想让使用如此设计建造之建筑的中国老百姓得以一种宾至如归之感觉,……并且也是我们对中国建筑之最好部分欣赏之最诚挚表现。”(注:J.D.Rockfeller,ResponsefortheReckfellerFoundation,p.14,转引自傅朝卿:《传教主义与中国古典式样新建筑》,(台北)《建筑师》1992年第12期。)更明确地说,沙特克和赫西的设计是西方式的内部功能和中国式外部造型的混合体。可是这一混合体太过于注重外部的模仿复制,刻意复古就不可能摆脱古典程式的衡量标准,反而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入了“像”或者“不像”这类最直观的问题之争论中,并因此招致了更多的批评,颇有点适得其反的效果。其实,如果抛开某种固定的模式来客观地评价,在20年代初期能达到如此水平已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了,其中也不乏主动进行中西建筑文化交流的积极意义。北京协和医学院建筑是教会大学对中国新形势的对策和反应的具体表现形式,虽然有其不成功之处,仍可视为中西合璧建筑样式转向复古主义倾向的标志性作品。

教会大学建筑在兴盛期的复古主义倾向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建筑师墨菲·亨利·基拉姆(MurphyHenryKillam)。墨菲1877年出生,1899年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1908年开办建筑事务所,1914年起开始在中国活动,1928年以后出任国民政府的建筑顾问并主持完成了首都南京规划的制定工作。到中国来寻求事业的发展无疑是墨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抉择。20年代以前的中国尚无独立开业的本国建筑师,西方列强的经济掠夺又刺激了中国建筑业的局部繁荣,给西方建筑师提供了一个施展才能的大舞台。墨菲抓住机遇,及时地将设计重点从西方式的殖民地风格转向探索中西方建筑文化的结合方面,通过对中国传统建筑的潜心研究和不断实践,加深了对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理解和认识,设计了一批质量较高的中西合璧式建筑,墨菲也因此在中国取得了超出其他西方建筑师的成功和地位。

据现有资料所知,墨菲在中国的第一个作品是1914年的清华学校扩建工程。他制定了清华第一个校园总体规划,并主持扩建了清华学堂(东部),设计了被誉为“清华园”四大建筑的大礼堂、科学馆、图书馆(东部)和体育馆(前部)。清华校园的总体规划和主体建筑都沿用了美国大学建筑的模式,属于欧洲古典折衷主义的作品,可见,墨菲在中国的早期活动和大多数来华的西方建筑师并无区别。墨菲不是中西建筑文化交流的最早尝试者。此时已有司斐罗(A.G.Small)的金陵大学北大楼及东大楼,荣杜易(Fred.Rowntree)的华西协和大学的怀德堂以及合德堂、万德堂等,柯林斯(A.S.Collins)的岭南大学马丁堂以及格兰堂、怀士堂等,佚名建筑师的圣约翰大学的怀施堂、科学馆,可能还有济南齐鲁大学的某些建筑。此时,赫西(Hussey)的北京协和医学院建造也已进行。但清华学校的设计任务使墨菲得到了一次很好的机会,使之能有较长时间在北京亲自观摩和研究中国传统建筑精粹所在的皇家宫殿。这一经历无疑增加了墨菲对中国传统建筑的艺术造诣和审美偏爱。自1920年后,他先后主持设计了福建协和大学(1920年后),长沙湘雅医学院(1920年后),金陵女子文理学院(1921-1923年),燕京大学(1921-1926年),岭南大学惺亭、陆佑堂、哲生堂(1930年后),南京灵谷寺(国民革命军阵亡将士纪念塔、堂,1929-1930年),北京图书馆(1931年)等建筑。墨菲的这批建筑作品不但在数量上十分浩大,而且主要集中在北京、南京、广州等大都市,且大都是比较重要的建筑物,其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地位,有利于形成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当墨菲被聘任主持首都规划的制定工作时,他所倡导的这种教会大学建筑的复古主义倾向已被当时的国民政府赋予了明确的政治意蕴和民族精神之含义,远远超出了教会大学建筑形态的范围。

在有关的建筑理论研究中,对墨菲的作品一向评价颇高。且抛开其中包含的政治文化意义,仅从建筑设计而言,墨菲的设计是在中国人可以接受的意义上带有更多的西方建筑特色,反之在西方人可以接受的意义上带有更多的中国古典建筑特色。以往的西方建筑师多将中式屋顶和西式墙身生硬拼接,缺乏必要的过渡,看起来就像戴上了一顶不适宜的帽子。墨菲的高明之处不在屋顶的处理,而是将中国传统建筑的韵味渗入到西式墙身。或许他是第一位能理解斗拱在中国木结构建筑艺术造型中魅力的西方建筑师。如果墙身没有中国传统建筑的额枋和红柱,斗拱的造型将失去构图的意义。换句话说,墨菲以斗拱作为中介,将其他中国古典元素糅合进西式墙身。墨菲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加深对中国传统建筑认识的。他的早期作品中也曾出现结构与装饰不相吻合的瑕疵,而其后期的设计就熟练得多了,很少能挑出大的毛病,但也带来一个不可忽视的弊端,即:墨菲以众多有影响的建筑作品给中西建筑文化交流提供了一个形式主义的模式,最后连自己也陷入了无节制地盲目复古的误区之中。在他主持下完成的南京首都规划,连江轮和街灯都盖上了中国古典式的大屋顶。30年代国民政府所倡导的“中国固有形式”建筑活动,虽有其深刻的民族主义时代背景,但如果仅以建筑设计手法而言,则明显可以看出墨菲的影响。

燕京大学是教会大学中西合璧样式建筑的最高艺术典范。1920年,燕京大学选定了北京市郊的海淀淑春园作为新校址。第一任校长司徒雷登(StuartJohnLeighton)就任后,确定了燕京大学的办学方式:“我要使燕京大学在气氛和影响上彻底的基督化,而同时甚至又要不使人看出它是传教运动的一部分。”[7](p.66)为此,司徒雷登提出建校的四项目标,其中第三项就明确了新校园建设的建筑理念:“要使燕大既有一个中国式的环境,同时又具有国际性,能促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这是培养具有爱国主义升华的世界公民唯一切实的保证。”[7](p.66)为了创造这种“中国式的环境”,司徒雷登特意聘请墨菲来主持校园规划和建筑设计。专业建筑师的参与使得这一种建筑理念能够很好地贯穿于建筑实践的过程之中,其建筑形态的外部特征也更加明显和突出。在燕京大学的建造之初,司徒雷登提出了新校舍建筑形式的设想,要尽量在学校建筑方面中国化,要采用宫殿式样的教学大楼,庙宇式样的学校大门,校园里要点缀一些华表、石狮之类的中国传统建筑装饰品。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燕京大学陆续建造了88幢建筑,总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再加上当时中国最漂亮的校园,燕京大学被视为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的典范作品之一。“1926年,燕大迁到北京城外新校址,并结合西方的建筑技术与中国的建筑装饰,建造了中国最漂亮的大学校园。燕园的实力最强,规模最大,资金最为雄厚,它很快就成为中国教会大学中的佼佼者。”[8](p.108)在中国教会大学或国立、私立大学中,燕京大学的建筑群堪称规模最大、质量最高、整体性最完美的校园建设工程。司徒雷登在回忆录中很得意地说到:“燕大新校址完成后,很多年来,凡是来参观的人,都夸赞燕园是世界上最美丽的校园。因为他们异口同声地说,后来我们自己也几乎相信了。”[7]

墨菲担任燕京大学校园建设的总建筑师,在燕大校史中有这样的记载:“新校址建筑师是亨利麦斐(Henry.K.Murphy),他对于中国宫殿亭园极为欣赏,所以他的建筑设计都采用这种形式,而另外加以新式设备,更切实用。他在福州、南京已有建筑校舍的经验,为燕大建筑,凭以往经验,更加以多方面的改进。”[9](p.66)在司徒雷登的要求下,墨菲最初的设计就采用了复古主义式样。由于建筑数量多,墨菲乃将中国宫殿型制的各种式样和装饰手法加以灵活运用。1926年,燕京大学建成迁校,司徒雷登在落成仪式上说:“最初我们就决心把中国建筑应用到建造校舍上,房屋的外表具有优美的曲线和辉煌的色彩,而主要的建筑全部用钢骨水泥,兼有现代电灯、暖气及自来水设备。因此,这些房子本身就象征着我们的教育宗旨是要保全中国固有的文明中最有价值的一切,并以此作为中国文化和现代知识精华的象征。”(注:转引自董鼎主编:《私立燕京大学》,台湾南京出版有限公司1982年版。)

从这段演说词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1)教会大学建筑形态是将当时先进的工业技术和中国传统建筑式样相结合,以此来作为传播某种文化观念的手段,其建筑构思的着眼点是意欲展现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科学的融合。因此,教会大学建筑形态必然会呈现出中西文化双向流动的特征。

(2)就校舍建筑本身而言,其主体结构及其他当时先进的配套设备,本可以依其功能采用多种其他形式来自由表现的,只是由于教会大学的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特有的文化象征作用,才使得教会大学建筑形态转换成一种特定的建筑语言。因此,中国传统古典建筑复兴的形式与功能相脱离的特点,也是源自教会大学的办学方针,只有从中西文化交流的角度来考察,才能客观地认识其中包含的积极意义,如果仅仅从民族感情或单纯的工程技术标准来评判,其看法自然偏颇。

燕京大学建筑现已被列为北京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理由为:“整组建筑采用中国传统建筑布局,结合原有山形水系,注重空间围合及轴线对应关系,格局完整,区划分明,建筑造型比例严谨,尺度合宜,工艺精致,是中国近代建筑中传统形式和现代功能相结合的一项重要创作,具有很高的环境艺术价值。”[10](p.229)

在华传教士们寻求中西合璧建筑形式的设想,在时机上恰逢西方建筑界盛行折衷主义思潮之际,摹仿或糅合各种不同时代的历史风格,甚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建筑形式,都是时髦的设计手法。很难说建筑师在教会大学建筑形态的起因方面有过什么促进作用,不难推断,西方建筑师了解到传教士的设想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中国古典建筑那造型丰富而又奇特的屋顶。日本建筑师伊东忠太曾评论说:“屋顶为中国建筑最重要之部分,故中国人对于屋顶之处理方法非常注意,第一欲使有大面积大容积之屋顶不陷于平板单调,宜极力装饰。……中国人对屋顶之装饰,煞费苦心,全世界殆无伦比。”[11](pp.8-9)格里森还以浪漫的笔调形容道:“屋顶是中国建筑艺术的最高境界,优美曲线的屋面就像精心编织的巨大华盖,……柔和曲线是中国式屋顶最独特的表现方式之一,许多重要建筑的屋顶构成就如同专业音乐家演奏的动听乐章一样,……柔和的曲线,宏伟的尺度,和谐的比例,都足以使人们领受到那种庄重和高贵的屋顶造型所具有的极强的艺术感染力。”[4]然而,西方建筑师对中国古典建筑外部形象的捕捉,仅仅是力求达到一种总体艺术效果的相似性目的而已,他们无法也无意去探求中国古典建筑的内涵。西方建筑师面临的问题是:中国古典建筑和西方建筑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文化范畴,从建筑手法、建筑材料到审美情趣都差之千里,要运用建筑学的方式将其糅合起来绝非易事,还得取决于建筑师对两种异质文化的理解深度和自身建筑素养的水准了。

19世纪后期,传教士在中国修建教堂时,鉴于历次教案的教训,有的传教士也曾尝试过在教会所属的建筑中添加中国色彩,但很少是专业建筑师所为,而且这些零星的尝试为数甚少,规模太小,还不足以产生什么影响力。20年代的教会大学建筑则不然,其建筑规模之大,建筑数量之多,建筑功能之繁,建筑质量之高,建筑形式之新,建筑设备之良,建筑材料之异,建筑环境之美,都在当时中国社会形成了巨大而广泛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教会大学建筑是在一批欣赏中国文化并具有一定地位的传教士和一批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情况下完成的,从创建之始就处于一个较高水平的建筑层次上。

如同勉强发起的教会学校最终发展成高等学府一样,教会大学建筑也在建筑师的努力实践中最终演进成延绵至今的一种建筑风格和建筑形态,成为中西建筑文化交汇的历史产物。以建筑表现某一文化思潮或某一时代风尚,在西方似乎已成惯例,而在中国则意义非同寻常,因此,笔者认为,教会大学建筑将西方建筑文化观念引入了中国并成功地进行了实践,是中西文化双向流动的典型范例,也是中国近现代建筑史的关键点。

还需要强调的是,教会大学建筑是探索中国民族形式建筑风格的起点而非终点,也是近代中西建筑文化交流的开端而非终结。试图融合两种异质建筑文化的趋向至今仍在中国延续着、进行着,所谓“教会大学建筑”不过是这一趋向起始时期的代名词而已。

西方传教士在特殊的历史地位和环境条件下,首先倡导了中西合璧式建筑新式样,拉开了中国传统建筑艺术复兴的序幕。20年代之后,由于中国民族意识逐渐觉醒,这种建筑新式样又被视为弘扬和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表象参照物,广泛地运用在政府行政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外部造型之中。如吕彦直设计的中山纪念堂和中山陵、范文照和赵深设计的国民政府铁道部、徐敬直设计的中央博物馆、杨廷宝设计的中央医院、赵深设计的国民政府外交部等一大批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中西合璧式的优秀作品,不但表明了这种建筑式样已远远超出了教会大学建筑的应用范畴,从而被视为中国建筑艺术复兴的象征[12](p.354),而且也表明中国本土的建筑师已取代了外国建筑师,成为探索中国民族形式建筑风格的主要设计者。如今,这种建筑新式样在几代中国建筑师的不断努力下,已经成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现代建筑形式而得到了整个社会的认同,但教会大学建筑的社会存在价值和文化交流意义以及在中国建筑近代化过程中的历史作用,却在有意或无意中被漠视和淡化了。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中外文化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有关中西文化交流的研究课题也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中国教会大学建筑形态及其后来的演变结果是中西文化双向流动的特殊案例和有形史料,考察和研究中国教会大学建筑形态,可以更充分地认识和理解中西文化交汇的特点和建筑文化内涵,从而促进中西文化交流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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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鼎.私立燕京大学[M].台北:南京出版有限公司,1982.

[10]王世仁,等.中国近代建筑总览·北京篇[Z].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第7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哈尔滨;近代建筑;风格;形成;特征

哈尔滨到处充满了西方的味道,这里的建筑颇具西方韵味。哈尔滨现存的老建筑有四百多处,包括新艺术风格、文艺复兴风格、折衷主义风格、巴洛克风格等。在西方建筑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建筑流派与建筑装饰风格,在这里几乎都能找到。哈尔滨的近代建筑是中国近代时期起步较早、近代化水平较高的建筑形式。其包括公共建筑、多种类型的居住建筑、数量可观的宗教建筑和少量规模较大的早期工业建筑。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建筑文化逐渐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那一幢幢历经百年风雨、带有中西方元素的建筑,使人们触摸到了这个城市百年的人文风物,折射出那一时期的社会形态、经济形态和文化艺术形态。

1哈尔滨近代建筑风格的形成

1.1自然环境条件

哈尔滨冬天的户外气温偏低,要保证大楼内部的正常气温,必须采取较好的隔热措施。通过对墙体和房顶进行加厚,并减小开窗面积,从而使得哈尔滨现代的建筑形态“以实为主”。在平面布局上尽可能地缩短墙体的长度,降低热量损失;在颜色方面,以黄白为主要色调,使人感到温暖。这一切都体现了中国北部的传统风格。

1.2物质技术条件

哈尔滨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这里有丰富的森林资源,获取建筑用的木材非常方便。但哈尔滨市和周边的石材资源匮乏,哈尔滨建筑的外立面使用石材的较少。建筑材料使用最多的为砖,由于与其他建材相比,它的生产和运送更容易、成本更低、建造更容易。钢筋混凝土结构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哈尔滨市内出现,但钢筋混凝土框架多作为结构,隔断墙多为砖砌。

1.3社会历史条件

一般来说,中国地方建筑风格的形成,自然环境条件和物质技术条件是主要因素,但哈尔滨是个特例。近代以来,受历史及西方文化的影响,从城市规划到城市建设都与西方建筑有相似之处。一百多年前,哈尔滨还是一个小村落。1898年中东铁路建设,大批欧洲移民涌入哈尔滨,也为哈尔滨带来了西方文化。中东铁路尚未修建时,哈尔滨地区人口在五千以内,而1903年中东铁路管理局进行户籍登记时已有44576人,中国28338人、俄国15579人[1]。人口的大幅增长导致了哈尔滨地区建筑需求的扩大,俄籍人口占比的增长促进了俄国建筑风格的盛行。这种具有异国情调的文化符号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使其成为哈尔滨特有的城市建筑风格。

2哈尔滨近代建筑风格的特征

哈尔滨的近代建筑样式丰富多彩,尤其是新艺术运动、文艺复兴建筑、折衷主义建筑及中华巴洛克建筑都是在中国其他城市很少见的。哈尔滨的“中西合璧”建筑同中国其他城市相比,也显得更为典型。归纳起来,哈尔滨近代建筑风格大致有以下几种。

2.1新艺术风格建筑

新艺术风格是古典建筑从装饰出发向现代建筑转型的开端,倾向于自然与有机主义。然而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新艺术风格的发展并不完全,持续时间短,落成建筑较少。但是这并不影响该风格建筑的重要意义,其与以功能为主的现代主义建筑相对。哈尔滨的新艺术风格建筑存世量较大是这一转折的重要见证,与欧洲新艺术风格建筑相比,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系统性公共建筑群落。新艺术风格是当时建筑的流行趋势,但流行时间较短,且影响力有限,此时欧洲旧有城市建筑风格已定型,且更新困难,持续时间较短,这使得世界范围内新艺术风格建筑存世较少。而哈尔滨的形成时间与新艺术风格流行时间基本一致,巧合之下成为唯一系统的、以新艺术风格修建公共建筑群的城市,即使是在新艺术之都的里加,群组形态的大型建筑同样难寻。“城市”本身包含两方面含义:“城”为行政地域的概念,即人口的集聚地;“市”为商业的概念,即商品交换的场所[2]。哈尔滨是典型的先城后市,即先有规划后有商业人口聚集。如哈尔滨市南岗区就是以新艺术风格行政建筑为主的“城”区,道里区是以折衷主义的商业建筑为主的“市”区,在这一时期行政及城市基础功能建筑是城市建设发展的主要目标。哈尔滨新艺术风格建筑的典型代表为哈尔滨火车站,如图1所示。哈尔滨火车站建成于1903年,设计方案由基特维奇于俄国圣彼得堡完成。建筑整体无论是顶部还是外立面都不存在平面,各方向的平面都被竖向穿插的三个突出的装饰柱打破。当时十分新潮的玻璃幕墙嵌在正门上方,车站的正面造型、顶部线条、玻璃幕墙、台阶、铁艺装饰、站名等都是曲线形式,但自法国传播的新艺术风格经过俄国的中转,再加上服务于公众的修建目的,使得哈尔滨火车站的曲线弧度变化的更为克制,区别于米拉公寓等小型居住类建筑。新艺术风格的建筑群构成了哈尔滨的城市雏形,新艺术建筑的发展在西方终止后,在受中国文化圈保护的哈尔滨城市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延续性,且仍有少量新增。新艺术风格元素已经成为城市建筑风格的源头,简化后的新艺术风格凭借符号化的植物铁艺栏杆、特殊造型浮雕、曲线运用等装饰元素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

2.2折衷主义建筑

折衷主义建筑是在局部上继承古典建筑风格,而整体上却是拼凑形成的新建筑形式,成为1920—1932年哈尔滨建筑流行的主要形式。1920年之前折衷主义建筑虽然在哈尔滨的数量仍然较多,但因其流行时间较长且没有统一明确的风格特点在欧洲已呈衰落态势。俄国人也更倾向于代表最新文化取向的新艺术风格,道里区中国大街上的商业建筑大多数属于此风格。1920年后诸多折衷主义建筑根据融合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西—西”融合模式及“中—西”融合模式两种类型(如图2)[3]。“西—西”模式指的是同一建筑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西方建筑风格。“中—西”融合模式中又包含了两种情况,即使用西方的新式建筑材料,但完全参照中国古典建筑外形的仿古式建筑,以及融合了源于中西两大不同文化区域建筑风格的中华巴洛克式建筑。

2.3仿古式建筑

1920年,城区公共建筑修建大体完成,市区商业建筑修建成为重点,中国人聚居的道外区成为下一阶段的发展核心。仿古式建筑的代表为建成于1929年的哈尔滨文庙。文庙中的正殿大成殿采用古代建筑等级中的最高规制,正面横阔十一开间,顶部为重檐庑殿顶,其规制可比故宫太和殿。此外,哈尔滨文庙也是表现国家精神的仿古式建筑[4]。哈尔滨文庙的修建,以尊孔、复兴传统文化为目的,采用水泥、水磨石等新材料替代了传统材料。建筑主要材料的替换并不仅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这个时代出现使用新材料修建的仿古式建筑,是朝代更迭、外域文化冲击影响的缩影,即重视以孔子为代表的文化符号及恢复中国古典建筑的形式。

2.4文艺复兴建筑

文艺复兴式开始于13世纪末期的意大利,15~16世纪的成就最显著,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到了16世纪后半叶,渐趋衰落。其风格是采用横向五段、竖向三段的构图法则。下段为基座层,常以连续的腰线与上面分割;中段或以完整的柱式,或以仿重块石形式砌筑墙体;上段为檐壁和屋顶,檐壁常以生动的枝繁叶茂的植物浮雕花饰和扦格石作为装饰,屋顶则是孟莎式双折坡顶,并配以异形的老虎窗,组成阁楼层。方底穹顶也是法国文艺复兴建筑中常见的,不过穹顶不像拜占庭式那样半遮半掩。代表建筑有黑龙江省对外联络办公室、哈尔滨市兆麟小学、哈尔滨市道里区妇女儿童用品商店等。

2.5中华巴洛克建筑

“巴洛克”是17世纪在意大利流行的一种艺术形式,其建筑奢华,充满了浪漫气息。它具有浓厚的颜色、华丽的装饰和精细的雕工。其特征为外形自由、色彩强烈、追求动态、喜好富丽的装饰与雕琢,经常使用交错的曲线和卵形的空间。这种艺术形式在城市广场、园林艺术乃至文艺中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曾在欧洲掀起了一股热潮。19年代末期,由于中东铁路开通,松花江开通,大量外资和外资纷纷涌来,使得此地很快发展为远东大都市。那时,在哈尔滨南岗区、中东铁路线以西的道里地区,巴洛克主义、古典主义、文艺复兴主义和自由派等艺术形式相继涌现。2.5.1中华巴洛克建筑的形成原因华商群体在傅家店修建了大量四合院式平面布局、西洋风格外立面的二至四层商业建筑,日本学者西泽泰彦命名为“中华巴洛克”[4]。修建中华巴洛克式建筑的商号有两种类型:一是老鼎丰、亨得利一类江浙连锁商号开设的分号;二是武百祥为代表闯关东移民者创建的同记等本土兴起的商号[5]。20世纪20年代,成长起来的民族资本家在道外腹地置地,而巴洛克建筑的热烈与繁华,刚好迎合了他们的“炫富”心理,照搬起对面华丽的西式建筑,并用中国传统特色的饰物对建筑进行改造。于是一系列“巴洛克”式的立面造型上,出现了蝙蝠、石榴、金蟾、牡丹等有吉祥意义的中式图案。鉴于道外“前店后厂”的商业模式,传统的中式四合院作为“居住和仓储空间”被运用于建筑中。后世,这种风格被赋予了“中华巴洛克”的名字。但是,这种对于中华巴洛克式建筑产生原因的观点是存在一定争议的:第一,存在于南岗、道里两区的巴洛克式建筑数量极少,且不具备中华巴洛克式建筑的典型特征,巴洛克式建筑秋林公司中的穹顶(如图3)与中华巴洛克建筑顶部结构女儿墙之间没有明显的关联性(如图4),效仿的可能性较低。第二,此类建筑并非突然产生于哈尔滨地区,其中巴洛克元素的来源存在一定原因。根据当时哈尔滨的情况总结出以下几种可能的来源:(1)浙江商人将园林中存在的巴洛克建筑风格带入;(2)哈尔滨华商代表武百祥等人曾出访欧洲多国,见证过巴洛克式建筑的实例,进而在其修建的建筑中部分照搬;(3)澳门、广州十三行等地区在18世纪出现的相似形式商业建筑,经由民间渠道传播。其中(3)的可能性较高,中华巴洛克式建筑的典型特征是主立面上方装饰复杂的女儿墙(如图5)及外立面浮雕装饰中揉入中国传统题材纹样,已经在岭南民用巴洛克风格商业建筑中有所体现(如图6)。2.5.2中华巴洛克建筑的特征哈尔滨道外区拥有最大的中华巴洛克建筑街区。道外区原名傅家店,傅家店的商业建筑选择巴洛克风格构成街区,而并未效仿距离更近的新艺术建筑风格,仅阳台外部卷曲的铁艺栏杆暗示了新艺术元素的融入(如图7),这可能意味着另一个问题,即巴洛克风格与商业建筑尤其是民间商业建筑契合度较高,这源于整体效果、装饰技法与思想接受程度三方面的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哈尔滨中华巴洛克建筑街区具有难以替代的特殊之处,由于气候原因两地的建筑结构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岭南地区体现出巴洛克式特征的建筑多为竖长结构、拥有遮阳、遮雨门廊的“骑楼”形式,哈尔滨地区结合北方寒地民居的建造习惯,采用四合院式的平面结构形成了院落式的“圈楼”,并且更多地借鉴东宫等俄国巴洛克建筑的门、窗口沿位置装饰与顶部雕塑的特点。此外,与雕塑结合是巴洛克建筑装饰手法的重要特点,在中国传统建筑中影壁上的浮雕与屋檐等部位的灰雕(如图8)与巴洛克建筑中的浮雕装饰手法极其相似,这为中国工匠的模仿提供了可能,而来源于欧洲建筑的抹灰工艺进一步提升了两者的相似性,形成了在细部装饰中揉入中国传统题材纹样的特点。无论是岭南融入巴洛克形式的民间商业建筑,还是傅家店的中华巴洛克式建筑,在修建中都只有工匠的存在,而没有建筑师的身影,这种民间巴洛克建筑与系统学习过西方建筑体系的建筑师所修建的折衷式巴洛克作品是有区别的。

3结语

多样性作为哈尔滨近代建筑的特点,是对现象的如实复述,但不是问题的根源。“植入”是哈尔滨近代建筑西化倾向的根源,“折衷”体现出古典建筑向现代建筑转型时期的特点,同时充当了中国与西方文化冲撞之间的缓冲,整体建筑风格发展趋势是从纯粹植入到自我特色的初步形成。建筑是跌宕起伏历史的实物见证者,真实地反映出不同时代各地方的实力对比及思想观念变化,但只要文化传承不断,都会以相对温和的方式融入本土文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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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文化特征;建筑设计;元素;绿色;和谐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al design presents a wide range of trends. Of Western architectural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udy,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ethnicity, religion, region, ag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the architectural culture and the corresponding feature of the proposed combina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traditional and moder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Technology and Ecology "three-pronged "principle. Guide the building toward the humanities, smart, green "harmonious development,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the organic value of the architectural culture.Key words: cultural identity; architectural design; elements; Green; harmony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建筑是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形象反映形式之一,文化是建筑的灵魂,建筑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文化是历史的积淀,他存留于建筑间,融汇在生活里。一个时代的建筑反映出一个时代的文化特色和时代的特征。只有从文化的高度来审视建筑,才能真正理解建筑,才能真正把握建筑的内涵和价值。

一、中国建筑发展史

建筑自源始至今,无不因人类的需求在发展演变,我们人为地将中国传统建筑发展史分为:

1、上古至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为了躲避自然侵蚀与野兽袭击,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利用土木等材料,搭建了原始的建筑(如下图1、图2),“巢”居与“穴”居主要发展在我国的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又由于两种住宅材料的适应度的不同,在长江流域发展的主要是“巢”居,而在黄河流域发展的主要是“穴”居。

图1 图2

夏商周时期:公元前2100年前后“禹”将统治地位传其子“启”,开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朝。从此,人群就有了等级差别,建筑也从简单的形式开始有了民居、宫室、墓葬等类别。《吴越春秋》提到“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周礼·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如下图3)

图3

3、秦汉时期:周朝后期有了诸侯割据封建萌芽,到公元前221年“嬴政”一统天下,形成了集权制的封建大国。“始皇帝”大兴土木,建造了气势恢宏的“阿房宫”、“秦始皇陵”及防御外族入侵的秦长城。土的夯制技术成熟,瓦当出现。宫殿常以石为基础,木为框架,土为维护。汉代沿袭了前朝的建筑技术,在400余年发育壮大,都城形制确定,礼制建筑等各类建筑全面发展,“长安”、“洛阳”两大都城显示了当时建筑技术与艺术的最高水平,展现出巍巍大汉盛世雄风。汉代墓室多以砖石砌筑,石阙造型独树一帜。

4、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不断,社会动荡不安,促进了佛教盛行。人民追求精神寄托,各地纷纷凿窟造像,著名的有“麦积山石窟”、“敦煌莫高石窟”、“云冈石窟”。许多统治者用佛的形式树立统治威信,其中“云冈昙曜5窟”分别对应拓跋氏5皇帝。佛教繁荣的同时,促进了汉民族与少数民族的精神融合、文化交流,雕塑与绘画将宗教建筑与浪漫主义艺术高度结合,形成了“空前绝后”的石窟艺术巅峰。

5、隋唐时期:继承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相似性则表现了事物发展的周期性特征。隋唐与秦汉不仅在统治时间相似,在城市建筑与相互继承性也极大相似,隋唐的都城也是“长安”、“洛阳”。唐朝社会稳定、经济文化空前繁荣,表现出雍容华贵的特点,是建筑的大发展时期,并对邻国产生很大影响。唐长安“大明宫”是唐代诸宫中利用地势最成功的一例,殿宇布局采用“三朝”形式,宫后设苑。唐代的大型皇家苑囿与私家文人园林达到了我国古典园林发展史上的高峰。寺庙、寺塔形成一定的布局模式,有了官方注册之说。五台山佛光寺、西安大雁塔是这一时期的代表。

6、宋辽金时期:

宋朝建筑营造开始推行模数化、定型化,工料计量有了标准,官方颁布的《营造法式》对各类建筑都有严格的规定,对建筑领域起到规范化设计与施工的作用,其中大木作构架示意如下图4。宋朝水路交通便利,“清明上河图”绘出北宋当时东京汴梁社会繁荣景象。南宋苟安于临安-杭州,建造了较大面积的苏杭园林。宋朝祭坛、祠庙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祭祀礼仪规范化,扩建了北魏前始建的晋祠,圣母殿、鱼沼飞梁是建筑力学的创新之作,采用减柱法实现了大空间设计。辽代建筑典型首选应县木塔(如下图5),全木榫卯结构高度67.1米,外5层内9层,内外双圈柱,利用斗拱与托层实现了完美的抗震效果。其中斗拱50多种,形态各异,堪称“斗拱博物馆”,震古烁今,是世界建筑史木结构的奇葩(如下图6)。金代中都在北京建城,著名的燕京八景闻名天下:金台夕照、居庸叠翠、玉泉垂虹、太液秋风、琼岛春阴、蓟门飞雨、西山晴雪、卢沟晓月。

图4 图5 图6

元明清时期:建筑形制逐渐完善,汉蒙满等各民族文化大融合。元朝统治者进入中原后,吸收中原文化,参照汉族建城古制在北京选址新建了元大都,经过了完整的规划与设计,内外三重城-外城、皇城、宫城,规模宏大,其中部分附属建筑体现了蒙古族的与生活习俗。继承传统而又有所发展,元大都呈现独特的建筑风貌,也符合了特有的生活方式和审美要求。元代藏传佛教-喇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并存,建造了大量的寺观庙宇。其中北京的妙应寺白塔是尼泊尔匠师阿尼哥设计,融合了汉藏佛教与尼泊尔风格,是多民族宗教文化结合的历史见证。明代都城由南京迁至北京,在元大都的基础上经过改扩建,形成并基本定格了规模庞大的紫禁城,是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宫城实例(如下图7)。明代崇尊儒学,对孔庙多次精心扩建修缮。北京城增加礼制建筑天、地、日、月坛,祭祀礼节繁缛。明朝皇帝讲究风水学-地理环境理论,修建了庞大的皇家陵墓-十三陵。秦汉时土筑长城年久失修,遗存较少,明朝长城大量采用质量坚固的砖石砌筑,且加设关隘,相互联系,延绵近万里,形成重要的防御工事网。明代园林以拙政园、留园等代表,景观设计“移步换景”,清雅秀丽(如下图8)。清代对紫禁城进行改造,撤销皇城,改建了具有防火功能的宫墙,将居民南迁城外,八旗子弟进驻城内。民居以合院制为主,北京城的四合院体现儒学建筑的文化特征(如下图9)。福建土楼是防御型的少数民族家族封闭式民居建筑,功能齐全,自成体系(如下图10)。清代为稳定,重建了政教合一的布达拉宫。清代园林主要兴建了“三山五园”,颐和园是现存的清代园林代表建筑。清工部对桥梁、牌坊亦制定官式,《工程做法则例》是清官式建筑之准绳,并掺进西洋做法,发展了建筑装饰。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传统建筑的集大成者,也是中西建筑设计融合的开始。

图7 图8

图9图10

8、民国近现代时期:受西方文化冲击,建筑文化思潮比较混乱。传统建筑几乎停滞,出现了一些欧式建筑。随着西方工业兴起,新技术、新材料的出现,现代建筑开始起步。

新中国建立后,政治独立,经济繁荣,我国的建筑业面貌焕然一新,安全、实用的现代钢筋混凝土建筑占了主流。

西方建筑发展史

西方文明史,也是一部建筑史,人类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居所。从大的时段划分,西方建筑分为:原始时期、古希腊时期、古罗马时期、中世纪时期、文艺复兴及其他流派时期、近现代时期。其中流派繁多,风格迥异。

1、原始时期:建筑的起源与东方一样,也经历了远古原始时期的“巢”居“穴”居阶段。后来经过漫长岁月的改进,逐渐形成了建筑的原始造型并具备了一定的功能,新石器时代的“半地穴”结构象征着人类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建筑。

2、古希腊时期:西方建筑起源于公元前2600年的古希腊,公元前26-12世纪,进入“爱琴文明时期”,接着“荷马时期”、“古风时期”、“古典时期”、“希腊化时期”,其中“古典时期”雅典等地的建筑到了鼎盛期,政治制度民主,建筑杰作不断(如下图11),简单、纯净、和谐、完美,它们被视为垂范千古的经典,从而成为西方建筑文化最深刻的根源之一。

3、古罗马时期: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帝国崛起,横跨欧亚非。公元前30年,最后一个希腊化国家被古罗马吞并。古罗马人追求宏伟的气魄、复杂的结构、完善的功能,古罗马建筑受古希腊建筑的强烈影响,并形成自己的风格。在技术上,古罗马人出色地发展了建筑工程技术,尤其是完善了砖石拱劵结构,将建筑内部结构和空间的营造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在材料上,古罗马人用火山灰制造的混凝土取代了石材,并外贴大理石板。建筑气势宏伟,装饰效果富丽堂皇。古罗马建筑设计相当发达,城市规划科学,公共设施齐备。剧场、浴场、市场、斗兽场(如下图12)、公寓等建筑形制成熟。市政陶管排水、剧场设置音响(铜质共鸣瓮)、浴场埋设陶管供暖、窗户镶嵌采光玻璃等都达到当时世界领先水平。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撰写的《建筑十书》是欧洲的第一部建筑学专著。

图11图12

4、中世纪时期: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分裂。受基督教影响,东欧教堂以穹顶的拜占庭建筑为主(如下图13),西欧教堂以拱劵尖顶的哥特式建筑为主(如下图14)。

图13 图14

5、文艺复兴及其他流派时期:公元15世纪,资本主义萌芽,起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思潮漫及整个欧洲,主张“人文主义”,脱离教会的精神禁锢,恢复理性,崇尚科学。建筑风格以古希腊、古罗马建筑为参考,世俗化,人性化。后来出现了其他流派:巴洛克建筑表现的是堆砌夸张风格;罗可可建筑表现的是内部奢靡粉脂气;复古浪潮建筑表现的是新古典主义、浪漫主义、折衷主义。

6、近现代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受新材料、新技术以及西方经济的影响,现代主义建筑开始发展。新结构、新风格出现,高层建筑、钢结构、玻璃幕墙应运而生。

中西方传统建筑文化特征差异

通过研究中西方建筑发展史,分析中西方传统建筑文化特征差异如下:

“三结合”原则

1、中国传统建筑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组群布局(规划科学)

(2)框架结构(空间利用)

(3)榫卯斗拱(抗震性能)

(4)优雅造型(审美要素)

(5)人文环境(生态和谐)

(6)色彩灵活(艺术丰富)

2、西方建筑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坚固耐久(安全性能)

科技发达(技术先进)

简单实用(功能满足)

3、建筑设计要求:

(1)基本要求:结构安全、功能满足、经济适用

(2)文化要求:美观、和谐

(3)信息要求:智能信息化

(4)环境要求:“绿色”、节能

4、主张设计原则:

目前,国际建筑设计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们要理性扬弃、取长补短、精益建造,倡导“低碳减排、清洁能源、循环再生”的生态理念,促进发展“绿色建筑”。因此,作者提出“传统与现代、物质与精神、科技与生态”相结合的建筑设计“三结合”原则。以利于引导建筑向“人文、智能、绿色”的方向和谐发展,充分实现建筑文化的有机价值。

结语

现代建筑设计,在先进的建筑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应努力追求文化的传统品味,以反映其独特的艺术取向和个性特征。在我国有很多建筑设计就结合了传统文化元素,充分展示了民族性和本土文化的特征,成为了一个时代辉煌的象征。

时展迫切呼唤我们要用传统文化的精髓,结合现代科技,营造一个温馨美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实现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梁思成:《中国建筑史》

【2】徐跃东:《图解中国建筑史》

【3】汝信:《全彩西方建筑艺术史》

【4】王国光、朱雪梅:《图解西方当代建筑史》

第9篇:民法典建筑法新规范文

关键词:民国初期;现代艺术;变革

辛亥革命之后,中国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但中国社会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动荡和变革仍然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20世纪上半期,中国人民不断地开展着救亡图强运动,主要表现在引进西学和革命斗争两个方面,因而民国初期的中国现代艺术的发展背景也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学习西方的组成部分,现代艺术不断冲击着中国的传统艺术,两者在混沌之中彼此对抗而又相互融合。二是此时的现代艺术带有鲜明的社会化和政治化倾向。

现代艺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民国初期的中国,这样一个混乱时代不断展现着它的时代性特征。除了艺术思想和观念的变革,本文将主要通过建筑、美术、手工艺等方面来表现一时期的中国现代艺术。

在建筑方面,早在清末开始,西方入侵我国,在势力范围所到之处,渐渐出现了一些洋式建筑。民国初期的建筑是特定历史时期中外建筑艺术的一个缩影,尽管处于同一历史时期,但各个地方的建筑风格又各不相同;一般都为砖混结构,这是一种混合结构,是采用砖墙来承重,钢筋混凝土、梁柱板等构件构成的混合机构体系。就建筑风格而言主要分为西方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和新民族主义三种,西方古典主义建筑指运用古希腊罗马建筑和意大利文艺复兴建筑样式和古典柱式的建筑,主要是法国古典主义建筑以及其他地区受它的影响的建筑为模板建造的建筑;新古典主义建筑是借用古代英雄主义题材和表现形式,直接描绘现实斗争中的重大事件和英雄人物,紧密配合现实斗争,直接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服务的具有鲜明现实主义倾向的建筑风格,这正好符合当时的资产阶级民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新民族主义建筑是在民族主义大行其道的历史背景下,众多建筑艺术家在民族主义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思想而发展出的一种中西结合的建筑风格。这三种风格的代表建筑有上海外滩建筑群、武汉国民政府旧址纪念馆――原汉口南洋大楼和南京各类官员府邸等。此时的建筑艺术装饰特点主要表现在建筑材料演变和欧式风格的再现与演变。在建筑材料上,从晚清开始,西方的建筑材料,如砖块、水泥、石材、玻璃等被引进到中国,打破了我国传统的木材在建筑中的构造主体地位;此外红砖、钢筋混凝土也被大规模的运用,几乎在整体上改变了中国今后的建筑材料风格。在建筑形式上,民国初期建筑在汲取西方古典主义风格上,保留了西方古典形式的装饰,结合近代工业设计思潮,并加入了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等思想观念构建出了大量的杂交建筑。

在美术方面,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中国就有很多去国外留学的学生开始修习美术专业,到民国初期,一大批留学生回国开始致力于推动中国美术发展。清末中国美术依然主要秉承传统的一些技法,但也开始融入西方的元素,其代表人物有吴昌硕和徐悲鸿等人。作为“海派”绘画的创立者,吴昌硕的绘画以篆印入画,大胆使用西洋红,深红古厚,他生于晚清,卒于民国初年,但此时他的作品中已显露出了一些中西结合的元素。作为一位大器晚成的艺术家,吴昌硕却开启了中国近现代大写意花鸟画的新纪元;他的艺术对于中国近现代绘画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并远传日本、韩国,深受海内外学者的推崇,是那个时期中国传统现代艺术在历史条件下最美妙的艺术瑰宝。徐悲鸿的青年时代正处于清末民初,出国求学的经历使得他更能领会中西艺术差异,在之努力之下开创了民国初期中国现代绘画艺术的风格,并为后世确立了艺术基调,其代表作《愚公移山》用西方油画风格,以中国水墨画的形式来表现中国古典历史题材,成功地使中西艺术相结合,是当时中国现代艺术的经典之作。

在手工艺方面,以木刻版画为代表,出现了新兴木刻运动,这场运动的代表人物是文学大师鲁迅先生。版画作为中国手工艺的一个重要门类,能充分代表中国手工艺的发展方向和创作方法,木刻版画自古便有,由于其独特性使得它在中国文化艺术史上具有独立的艺术价值与地位。民国初年,欧洲资产阶级形形的艺术流派泛滥,并在我国艺坛上产生影响,鲁迅针对此情况说:“盖中国艺术家,一向喜欢介绍欧洲19世纪末之怪画,一怪,即便于胡为,于是畸形怪相,遂弥漫于画苑。”因而鲁迅大力扶植木刻艺术发展,特别重视表现形式要切合内容的需要,努力做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他既反对徒有其表而内容空泛的作品,也反对因艺术性差而致使不能表现内容的作品,更反对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的东西。鲁迅先生为使木刻青年能在借鉴外国的进步木刻中吸取养分,更快地磨利木刻刀,刻出更好的作品来,经常在他并不宽裕的生活中挤出钱来自费精印画册,提供创作参考,就当时情况来说,尽管社会主体制度是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但以鲁迅先生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木刻运动,却是反对资产阶级形式主义艺术美术领域里的重要斗争运动。木刻版画一直都以中流砥柱的艺术形式,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华民族解放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解放区还是国统区,木刻艺术都坚守正义,为中国革命事业和世界和平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在现代中国美术史上留下了辉煌的篇章,并成为世界文化艺术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艺术的发展往往能体现一个国家民族的思想观念和人文特征。中国人在个人发展的潜意识中一直秉承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观念,艺术领域的人也是如此,因而在民国初期的文人艺匠的艺术创作中往往带有鲜明的政治性,他们学习西方,却并不向西方艺术低头,或是摒弃自己的传统艺术,而是希望通过学习西方艺术的先进性来实现自身抱负和民族抱负,无论是建筑、美术还是手工艺,都有崇高的自我抱负在其中。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中国在各方面都在不断开放,现代艺术的发展更是展现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然而从深层次去思考,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系列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走民国时期的路,政治上、经济上如此,艺术上亦是如此,就如乱世出英雄一样,民国初期现代艺术中所产生形成的理念与实践是历经动荡与沉浮而留存下来的,经住了时代的考验,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当代艺术工作者去好好学习的。

参考文献:

[1] 吴衍发.民国时期中国艺术史分期思想的考察与反思[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86-91.

[2] 乔志强.民国时期中国美术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齐鲁艺苑:山东艺术学院学报,2009:4-8.

[3] 陈静.论建筑艺术与地域文化的关系――以武汉民国时期金融建筑为例[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4: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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