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法律路径研究精选(九篇)

法律路径研究

第1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关键字: 管制 经济法 研究路径 适度管制 法律结构 法律体系

引言

转型期经济变革对法律的影响激发了中国经济法学者对理论研究的反思。通过对研究现状的,寻找新的思路和,进而使理论研究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大的突破,构成了反思的主旋律。其中,李曙光教授的《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2]一文(以下简称“李文”)受到学界关注。

“李文”提出,对政府“管制”及“管制度”的研究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思路的拓展具有重要价值,但受主题所限,“李文”尚未论证以下问题:对政府“管制”及其“程度”的研究究竟与经济法具有何种联系,以至这一研究思路的改变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以及开拓研究视野,并最终能够将现有研究引向深入?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以及2005中国社会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科学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上,笔者提交的两篇论文曾对类似问题进行过探讨。[3]在此,愿以一己之见求教同仁,以共同促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

本文认为,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不仅确立了政府管制(监管)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而且直接导致管制(监管)的研究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对这一命题的论证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管制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有关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是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第二,作为国家干预重要方式的政府管制(监管)及其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路径;第三,作为基础性研究,从管制与法律互动的角度,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将对经济法有关国家适度干预的边界、经济法律的内在结构以及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构建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一、政府管制(监管):经济学与法学研究的交叉地带

“李文”所使用的“管制”一词源于“regulation”,是管制(监管)经济学的基本范畴。[4]尽管也使用了类似的表达方式(如政府规制),但由于学科领域的差别,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界的主流研究尚未使用这一概念。[5]因此,将政府管制(监管)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心,首先必须回答的是:这一概念如何可以被移植到经济法学的研究中?

在“regulation”的诸多翻译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主要有“管制”、“监管”及“规制”等。从使用情况看,三种翻译方式程度不同地反映了学者本人对“regulation”的理解。例如有经济学者认为,“管制”更多地适用于政策性讨论,“监管”则表示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法律规则的管理[6](P195),而为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使用的“规制”更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7]上述区别是否具有实质意义?笔者认为,通过对经济学界有关“regulation”不同定义的比较可以得出否定的答案。

什么是管制?维斯卡西(Viscusi)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8]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F.Spulber)认为,政府管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9]而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10]萨谬尔森则写道,“为了控制或影响经济活动,政府可以用刺激或命令的办法。市场刺激,例如赋税或支出方案,可诱使人民或厂商按政府的意志行事。政府也可以简单地命令人们去从事某项活动或停止某项活动。后一种做法是管制的职能,即指挥或控制经济的活动。管制包括政府为了改变或控制经济企业的经济活动而颁布的规章或法律”[11](P1862)。

就上述概念比较而言,大部分学者认同,管制(监管)是一种直接针对企业及其行为的国家干预方式,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管制(监管)包括所有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即管制(监管)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理解。尽管如此,上述定义的以下共性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管制(监管)是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对市场主体自由决策的强制性限制,管制(监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是政府管制(监管)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的根本区别;其次,管制(监管)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则)进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规则是政府管制(监管)权产生的依据,也就是说,政府管制(监管)权的范围及权力行使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管制(监管)主体与被管制(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因此笔者的结论是,“regulation”既包括管制(监管)政策,又包括为实施管制(监管)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监管”与“规制”并无本质区别。

正是由于包含了管制(监管)政策以及为实施管制政策而制定的法律,对管制(监管)的研究形成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这一点,在经济学界的研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在定义中所体现出来的管制(监管)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经济学界对管制(监管)原因的研究成果中被进一步体现出来。

政府管制(监管)的弊端使得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其产生原因的探讨。在对的检索和阅读中,笔者发现,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中,政府管制(监管)是与私人诉讼并列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例如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pistor)和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合作完成、并引起欧美法律和经济学界以及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不完备法律》一文,在对市场监管原因的分析中认为法庭和监管者是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控制的两种手段,因此将二者并列进行比较:“在不完备法律下,对立法及执法权最优分配的分析,集中于可能作为立法者的立法机构、监管者和法庭,以及可能作为执法者的监管者和法庭”[12](P1112)。而詹科夫(Djankov)等人的研究也证明,社会对商业生活的“控制策略主要有四种类型:市场竞争秩序、私人诉讼、监管式的公共强制,以及政府所有制。其中,政府对私人的控制权力依次递增。对于商业生活的这四类控制策略不是完全互相排斥的:在同一市场中,竞争秩序、私人诉讼和政府监管可以同时并存”[13](P1107)。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受学科领域的局限,经济学者没有直接研究管制(监管)所带来的法律结构变化,但他们主要从成本分析角度对管制(监管)所进行的研究已经表明,他们不仅注意到了传统民事法律救济手段的弊端,而且将某些场合中管制(监管)的产生看作是对这一弊端防范的一个结果。而将监管者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并列作为立法者及执法者的研究角度,就更加清楚地表明,经济学者已经将管制(监管)的法律看作是与民事法律并列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于此,笔者认为,管制(监管)并不是如同大多数法学研究者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不仅如此,经济学界在研究中对管制(监管)法律的涉足,还反映出管制(监管)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正如罗纳德?科斯教授所言:法律体系运转如何影响经济体系的运行?不同国家在不同时点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会产生哪些不同影响?如果同一国家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影响又会有什么不同?采用不同类型的监管(法律),会产生什么不同的结果[14](P176)?

二、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路径

经济学与法学不同的学科属性决定了仅凭上述结论还不能说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点应当是政府管制(监管)。但上述结论却引发我们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政府管制(监管)包含了管制(监管)政策以及为实施管制政策而制定的法律,那么法学界对经济法现象所做的研究是否也应当是对管制(监管)的研究,而所不同的仅仅是这一研究是从另一个角度——法学的角度——展开的?

笔者认为,在将国家干预所产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存在基础的前提下,对经济法存在乃至其体系框架建立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所采用的基本方式或手段。而管制(监管)作为国家干预的一种具体方式,决定了经济法学界对管制法律的理论研究不仅应当以此为逻辑起点,而且应当沿着法律与管制(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

第2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教育;大学生;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4-0051-02

法律意识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仰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构建法治社会,建设和谐校园,也同样离不开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提高其法治观念的重要环节,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多角度、多路径开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可以从明确教育目标、优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营造良好环境等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其长远发展。

一、明确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目标

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提升个人法律水平有无比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在其理论著作中提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从以上论述中可以得出:人们的活动具有目的性是人的全部活动所表现出来的一个首要和基本特征。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来说,必须要以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落脚点和归宿,全面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作为法律意识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目标,应坚持主导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其实践性和社会性。只有将其落实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去,才能实现有效的教的定位、教育内容的确立、教育方法的选择,保持法律教育活动的可操作性。因此,必须要从个别上明确法律意识教育的目标,首先要求我们对社会要求与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水平有正确的认识和客观的分析。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学会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落实到具体实践过程中,应该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与教育主体的统一性,从而确保教育层次的多样化。由于高校大学生的专业、学科、学习层次等多方面的要素都不同,因此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学会量体裁衣,为他们制定个性化、多元化的教学内容。从马克思哲学理论中得知,一切事物都是处于变化之中,大学生的思想、行为会随着教学过程而变化,这就要求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必须要处于动态平衡发展中。广泛关注大学生思想发展的动态性,不断对具体的法律意识教育内容进行完善和统一,从而让教学目标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变化新维度的生成。

二、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内容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方面内容,具体到教学实践中,应该结合具体的教育内容结构来对教学过程加以控制和安排。只有如此,才能够满足学生多元化、个性化的学习需要,为达成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创造条件,保证法律意识教育内容科学的实施。首先,任何形式的法制教育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的法治目的。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必须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导,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其次,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内容结构,要完善教育内容体系。将法律意识的内容内化成为若干个子系统,比如法律认知教育、情感教育、信仰教育等,只有将具体的内容细化,才能够让整个法律意识教育体系结构严谨、内容翔实,为大学生个人法律思想意识的生成创造条件和基础。法律意识教育不只是对法律意识内容的教育,还需要有很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在平时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应该确保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知识性、道德性的互相统一,将其落实到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等各个方面。另外,法律意识教育内容必须要与时俱进,突出其时代化的特色。对法律意识教学内容优化整合,结合时展和时事政治来更新教育内容,促进其教育效果的达成。随着时代高校教育的不断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要求也不断涌现,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及时完善教育内容。我们要认真吸收并总结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意识教育内容体系。在法制教育内容的选择上,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和不同的专业背景的学生,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法律课程的设置要做到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既要有与各类学生相通的法律课程,也要有针对不同学科的专业设置,使法制教育真正贴近学生的实际需要。

三、创新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方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在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课堂上传统的传授、讲授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有时会变为一种抵触,创新法律意识教育的方法已成为必然。首先,充分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教学课堂,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充分结合各课程思想理论教育的优势,借助于现代教育方法,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在相关课程的教授过程中,要多讲法律的基本原则,突出道德和法律的统一性。其次,法律作为一门抽象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注重思想政治实践教学,促进新型教学保障机制的构建,加速学生成长和教学进步。在进行教学设计的时候,必须要与教学目标、课程设计、教学学时、教学经费等要素有机整合,促进正常教学秩序的构建。促进有效的组织管理,积极调整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之间的比重,鼓励大学生走出校门,把实践教学融汇到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专业课实习等多方面的发展中去,从而来提升教学的有效性。实践教学活动的不断开展,能够提升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顺利实现。因此,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运用实践法进行开展教学。再次,“互联网+”的发展冲击了传统教育方法,必须要善于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进行新型教育模式的呈现和运用,不断促进法律意识教育效果的提升。例如,在使用多媒体课堂教学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新媒体(QQ、微博、微信等)积极开辟第二课堂,促进师生互动与交流,让法律意识教育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提升教学效果。

四、营造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良好环境

努力营造良好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环境,为大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证,从而不断提升教学效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环境的优化要坚持整体性原则,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社会、学校和家庭之间做到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首先,政府要发挥应有职能,构建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邓小平曾指出:“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共同的政治认同感,坚定大学生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引导他们贯彻核心价值观,营造浓厚的教育氛围。其次,优化传媒环境,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要拓展主流媒体的影响,对于社会主流信息进行有效地把握和认识。二要发挥新媒体的优势,推进教育效果的实现。善于将各种媒介有效结合起来,彼此渗透,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效果的提升创造可能。第三,营造校园法制环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依法治校力度。高校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原则,从而来构建浓厚的法治教学文化环境,激起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兴趣,促使他们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加快高校法制化建设进程,强化学生行为和教学管理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这些规则来做事、学习。另外,重视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的作用。此外,对于高校法律意识教育来说,它与社会、家庭、个人、学校等诸多要素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还要在社会与家庭、学校与家庭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社会与家庭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社区(街道)的形式,使社会与家庭之间有一个纽带。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高校应当与学生家长建立起长效的问题沟通解决机制,使家长配合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形成一种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环境系统。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l版):4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2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67.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4.

[6]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9.

第3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 浅谈"小产权房"买受人的利益保护 一房二卖当中买受人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合法化路径研究 我国农村小产权房“转正”路径研究 小产权房研究综述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深圳试水“小产权保障房” 小产权房逼问制度变迁路径 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实证研究 公民权利保障视角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合法化研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 小产权房合理化研究 从保障性方面考虑小产权房问题出路 “小产权房”何去何从 “小产权”房何去何从 小产权房何去何从 浅析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中心.清华大学城镇化全国入户调查数据[EB/OL].(2014-03-10)[2014-05-05]..

[5]谢学飞.小产权房困境之法律分析[J].中国审判,2010(1).

[6]汪泉泓.我国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7]何伯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深圳王志强律师主页[EB/OL].(2014-03-14)[2014-05-05]..

[9]陈金华.对小产权房引发相关纠纷增多原因的调查分析,参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网[EB/OL].(2014-03-18)[2014-

05-05]..

[11]新浪乐居.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EB/OL].(2014-

03-19)[2014-05-05].http://.cn/news/20

13-11-23/08173748449.shtml.

[12]李佳穗.试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与改革路径[J].河北法学,2009(8).

[13]李永革.新农村建设中小产权房的法律困惑与对策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5).

第4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 问出人大权威 着眼科学发展 彰显人大权威 监督公开:人大权力的坚定选择 人大预算监督迈向纵深 慎用人大权力 嘉兴:财政预算人大在线监督 代表票决:坐实人大预算监督 让人大预算监督更有刚性 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 国家审计与人大监督的耦合效应研究 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浅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人大代表的监督的关系 人大监督权的集体行使与人大代表的个体参与 人大预算监督的三大难题 西湖区:人大监督力促预算执行“提速” 探讨增强人大预算监督实效的新途径 让公众帮助人大监督政府预算 关于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思考 搞好预算执行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 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与公民参与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访问时间:2015-1-20。

[17]朱大旗、李蕊:《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兼评我国〈预算法〉的修改》,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18]肖翊:《人大官员解读预算法修改:解决“跑部钱进”之困》,载《中国经济周刊》http:///xwzx/gnsz/gdxw/201409/09/t20140909_3503555_1.shtml,访问日期:2015-1-20

[19]实践中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惩处更多的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来进行的。

[20]林慕华:《中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21]例如在人大的预算修正权和预算法律问责上的修改不尽如人意。对“预算修正权”入法的学界讨论较多,且意见也较为统一,可参见范永茂、赵东伟:《预算民主视野下的人大预算修正权――基于现状与可行性的分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张献勇:《论人大的预算修正权》,载《学术研究》2009年第7期。对预算法律问责上,尽管上文中对其修改作出了一些肯定,但以行政处分为主的责任体系的威慑力不够,有学者认为应适当增加违法的经济责任甚至政治责任的综合责任体系。参见朱大旗:《完善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制度》,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2期。

[2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23]对于预算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进行了专门论述,认为预算法具有法的规范效力和民主正当性,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与狭义上的法律不同,在法律的关系上采用“消极同位原则”处理。参见张超、张献勇:《预算的规范约束力:位阶与内容》,载张献勇主编:《财政立宪与预算法变革――第二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25~140页。

[24]蒋悟真教授提出预算法实施的三条路径:一是政治化路径,公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表达自己的政治身份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行政机关的预算权力;二是社会化路径,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公民个体或集体通过与预算权力主体的理性对话、协商沟通、推理辩论等,参与、影响甚至决定公共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三是司法化路径,通过建构预算诉讼制度,激励公民个体或者集体参与、监督预算法的实施。参见蒋悟真:《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25]蒋悟真:《法理视野下的预算法修改理路》,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26]孙德超、韩冬雪:《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加强:双重障碍与消解途径》,载《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7期。

[27]魏陆:《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评价和改革路径选择》,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第5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关键词: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文化 同源性 非同源性

一、问题的提出及理论回顾

(一)网络社会是一种二律背反的社会文化现象

网络这种突生的全球性资源、媒体、社会联结是一个整体,它由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和以数字形式流动的信息四个部分通过技术链接构成。网络是现实的,是现实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和一种新的技术条件与同构环境;同时,这种新的技术条件与同构环境,既为网络社会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又赋予了网络社会以人文精神。但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不是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技术条件??网络;二是社会条件??社会信息化过程产生信息化社会结果??有赖于以此为基础的新的交往与存在方式的形成;而且正是因为后者,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具有和反映着现实社会的人文精神。

基于“虚拟?真实”范式,网络社会是一种二律背反的社会文化现象。正如学界已有的研究认为:“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依存于现实社会”(戚攻,2000),网络社会又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方式”(童星等,2002);网络社会是“我们潜在的家”(埃瑟 戴森,1998),网络社会又是一种“流动空间”(M.卡斯特尔,2001);同时,网络社会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两个人类活动的侧面产生交流的共同基础(M.卡斯特利斯,2000),网络社会又是“一种中观的技术结构”(戚攻,2004)等。

由网络社会二律背反的属性使然,网络社会既是人们能够借助以往经验和文化互动的新环境,又是需要人们重新认识的“另类空间”(胡泳,1999)。因而认知和揭示网络社会,就具有同源性与非同源性两种路径与方法。笔者提出同源性与非同源性命题,一方面是对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二律背反现象的性质的一种理论规制,并认为这一理论规制能更好和更准确地厘清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如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同源性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又是非同源性的;另一方面,也是对“虚拟?真实”范式的一种修正。因为,“虚拟?真实”的研究范式及假设存在缺陷,如“虚拟”在中国文化中主要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事实的,假设的”(引自《现代汉语词典》1978:1287-1288)而英文Virtual一词是指“实质上的、实际上的、事实上的(almost what is stated ;in fact thought not officially)”(引自《新英汉词典》1985:1572-1573);而且“虚拟?真实”的研究范式,引导研究者侧重于一种“对立”或“区别”的视角,甚至诱导人们忽视??引导、矫正和规制网络社会文化的基元仍在现实社会文化中。

(二)网络文化与网络社会文化

“网络文化”与“网络社会文化”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区别的命题。网络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创造的一种物质技术条件或一种交往与互动的技术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它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广义的文化与文明相近或相同,并包含着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之意(郑杭生,1997)和“人类在复杂迷离的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之意(顾小存,1982)。把网络本身作为一种文化进行研究和把网络这种物质技术结构及形态所孕育和表现的文化作为研究对象,二者是不同的(这里并不否定其联系)。这里的区别虽然细微,但却很重要。事实上,学界已有的研究包括笔者本人,都是当研究需要从网络的物质技术特性转向它的社会属性时,便在研究的逻辑理路上进行了转换的,即“网络??网络社会”、“网络文化??网络社会文化”。

一个理论命题有它特定的研究界域和对象,而命题的拓展或缩小(转换),实质是理论命题研究界域的重新确定。这种转换是必要的,因为这种转换提供了增强研究的科学性的基元,如笔者的《网络社会学研究》一书(戚攻,2001),如童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网络与社会交往》一书(童星等,2002),如黄少华教授的《重塑自我的游戏??网络空间的人际交往》一书等(黄少华,2002),都在研究中论述了该类理论命题的转换问题。

“网络文化”的研究界域主要在于它的技术特性及技术结构的功能揭示;而“网络社会文化”主要是研究网络社会这种新的社会存在及存在方式和由此形成的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及人文精神。前文已经说到,网络是网络社会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与条件,因而网络社会文化的研究,也包括对网络技术文化的特性及功能的考察。同时,我提出“网络社会文化”研究命题,还可以从三个“节点”理解:一是网络社会文化是现实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二是网络社会文化是网络社会存在及存在方式的反映;三是基于社会结构的视角,网络社会是一种中观的技术结构,它的社会属性提供了建构现实社会“宏观?中观?微观”结构链的条件,即网络社会作为一种中观的技术结构的社会属性,既可以转化为促进社会宏观结构变迁的重要机制(技术的),又可以转化为增强社会微观结构弹性的机制(人文的)。

(三)同源性与非同源性的研究视角

网络社会文化既是现实社会文化的一种延伸和投射,又是网络社会自身特性及存在方式的反映(戚攻,2001)。前者决定了网络社会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与现实社会文化的发展具有同源性,并由此提供了人们基于现实社会文化的发展谱系与理论基元考察它(一种比较研究)的条件;后者强调网络社会相对于现实社会又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因而网络社会文化相对于现实社会文化,又具有非同源性的研究视角和理路。

同源性与非同源性的研究视角与路径,既不对立,也不分离,而是交叉与互补的关系。正如,基于同源性的视角与路径,我们可以得出网络社会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的基本判断,并在研究中把网络社会文化纳入到人类文化的发展谱系中去“定位”;而基于非同源性的视角与路径,我们需要研究网络社会文化产生的不同条件、环境和它自身的规律与特殊性;同时,基于同源性和非同源性两个相互关联的视角及路径,我们能够考察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文化与现实社会文化之间的同构关系及相互影响。

笔者注意到,在学界已有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文化与现实社会文化相关研究中,主要是侧重前者对后者影响的研究;而关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以及二者的同构关系和相互影响的研究却较少。笔者认为,网络社会文化与现实社会文化之间,首先是一种同构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因为,网络社会结构比现实社会结构更具有扁平化的特征,这决定了网络社会更适宜于同构和更具有同构的特征,而且这种同构还培育着种跨文化主义意义上的互补关系。另外,同构是促进和谐的过程,但有同构并非就能实现和谐,而是同构的结果表现出共赢的趋势和特征时,事物的发展才能走向和谐。

同源性与非同源性命题,包含着两种不同但相互关联的研究方法与路径。正如,依照马克思主义原理??“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的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毛泽东,1990:663)。由此,基于同源性的方法和路径,我们能够“发现”:在网络社会文化发展的技术条件背后,既存在我们“努力建设因特网上的马克思主义阵地”的条件和重大机遇(周勇、邓新民,2001);又潜在着西方发达国家霸权主义文化扩张的风险??Internet、Web、Windows视窗系统等,即这种风险在于:它悄然地解构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和迫使不同民族参照他们的思维方式去认知文化。而基于非同源性的方法和路径思考问题,意味着我们不能机械地、教条主义式地套用“文化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的基本原理,因为这种套用可能导致与网络社会文化内生的技术特性和特征的冲突。正如,当网络社会的生存环境及由此决定的人们的生存方式有别于现实社会时,如网络社区中的多元共生和多元同构的跨文化现象,既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又未必如现实社会文化那样具有直接的影响力(畅游网络世界并不等于畅游了现实世界);如人们在网络社会中形成的某些观念文化和伦理道德,可以不需要或不能回到现实社会中去接受检验,即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及技术特征,支持了网络社会文化发展与网络社会实践之间关系的“完整性”;如当人们在网络社会中形成的观念文化需要通过现实社会验证时,网络社会的所谓生存环境又是非完整性的(网络世界的爱情之花只能在现实社会结果),若由此套用“文化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的基本原理,就可能潜在非科学的风险。

二、网络社会文化的同源性与非同源性引起的思考

笔者曾经提出,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有同源性和非同源性两种路径及方法的观点(戚攻,2005)。这一观点既在于区别“传统?现代性”的研究范式,又在于回应理论研究中一直困惑的不同理论体系在逻辑传统、价值观及方法上存在冲突的问题。把“同源性和非同源性”命题适用于网络社会文化的研究是一种理论延伸。为此,笔者需要清理已有的研究和观点,进而提出分析网络社会文化的视角。

(一)理论创新的两种路径与困惑

基于理论系统具有开放属性和兼容特征的假设,笔者认为,任何一种理论体系的发展,在其逻辑关系上都包括同源性和非同源性两种路径。同源性理论创新主要指人们遵循理论原有的逻辑传统和价值观,对其修正、扬弃或做源于实践的补充;这种路径与方法,在理论上是确保“一脉相承”的逻辑语境不被解构,而在实践上是力求保持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所谓和谐。非同源性理论创新主要指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关联与整合,即不同理论体系基于自身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当不同理论体系整合时,如果人们仍然基于同源性的路径和方法做出选择或判断,那么人们首先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不同理论体系的理论前阶和逻辑传统的非同一性问题;二是这种非同一性是否会导致价值观的冲突。恩格斯在解释他和马克思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性问题时说:他们创立的理论,是“从已有的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并强调,“脱离这些事实和过程,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恩格斯,1972:420)。可见,如果人们在不同理论体系整合中不考虑其非同源性的因素(理论假设的前阶、逻辑传统、价值体系及方法),那么理论发展的科学性就会面临挑战。正如,我们曾经把马克思主义的计划理论,从其论证该理论的科学前阶中“抽出”,或者说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计划理论,没有考虑他们论证计划理论科学性的那种社会发展条件和基础,结果是,我们基于计划理论的几乎所有的理论建构和实践,都先后在科学性问题上发生了“问题”。 由此,当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依存在于现实社会时,网络社会文化的生产和发展,与现实社会文化是具有同源性关系的;这意味着我们能够基于现实社会文化的理论体系和逻辑传统、价值观对网络社会文化进行研究。但是,当网络社会又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及存在方式的反映时,网络社会文化生产和发展的特殊性,又与现实社会文化存在着非同源性的关系。当我们面对网络社会文化客观上存在同源性和非同源性的理论基元时,我们能选择哪一种理论体系、价值观和方法去解读它?而且,基于一种特定的理论体系能否系统地分析和做出科学地评价特别是当我们把“网络社会文化”与“思想教育”两个命题紧密关联时。笔者注意到,当这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相对薄弱时,已有的研究徘徊于“虚拟?真实”、“社会实存?另类空间”的现象讨论是必然的。

(二)理论体系的逻辑场域和谱系

在制度文化具有刚性和国家主文化鲜明的通常情况下,人们在研究中遵循已有理论体系的逻辑场域和它的谱系,是一种普遍现象并且无可厚非。这种同源性的研究路径及方法,有利于国家主文化的张扬和增强理论与实践的和谐度,并在这一过程中建构和强化特定的逻辑场域和它的价值体系(一种惯习)。当一种理论体系的逻辑场域和谱系形成时,会对新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产生强大的规制作用。正如,在网络社会文化的研究中,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理论体系的逻辑场域和谱系“一脉相承”的同源性,即强调该理论系统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然而,当一种新的社会存在及存在方式,超越了某种理论体系的逻辑场域和它的谱系时,人们仍基于同源性的逻辑场域来审视这种新的社会文化现象,那么,人们在方法上必然是在做一种事前选择(主观判断和认定);并且会基于一种理论体系的价值观,去解释另一理论体系的内生性关系,甚至不惜修正它的“规律”。正如,当我们把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日益普遍的加班、加点的现象,视为或者解释为所谓“奉献精神”时,客观上是在用一种价值观规避《劳动法》的要义和“修正”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规律。

由此,当人们提出“网络社会文化与思想教育研究”,或者“网络文化与思想教育研究”命题时,主观上是希望基于我们熟悉和认同的理论做同源性研究,而且是希望把“网络社会文化”,放在“思想教育理论”的逻辑场域中“敲打”,从而为我所用。当然,这种同源性的研究路径和方法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因为网络社会文化作为现实社会文化的一种延伸和投射,本身也存在阶级性的基元。然而,网络社会文化又是一种新的文化及现象,而且许多内容和形式并不包含特定的政治因素;同时,网络社会文化生产和发展的逻辑场域不同于现实社会文化,如跨域性、虚拟性、自由度、价值坐标等,因而研究网络社会文化及文化现象,必然存在着非同源性的路径和视角。笔者的观点是:研究网络社会文化及现象,需要同源性和非同源性的两种视角、理路和方法的考察。正如,当我们把网络社会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放在人类文化谱系、不同民族文化谱系、不同国家主文化谱系中去定位时,只有基于同源性和非同源性两种视角和方法,才能解释三重定位在价值系统上的统一与冲突问题;又如,对我们而言,“网络社会文化与思想教育研究”首先是一种同源性的比较研究,但我们也需要思考“网络社会文化”与“思想教育”之间客观存在的非同源性的发展场域、谱系和逻辑传统问题,以及在“网络社会文化与思想教育研究”的同一命题下与国际学界对话的问题。

(三)理论体系的张力问题

当一种理论被冠以“体系”之名时,说明这一理论体系具有张力。理论体系的张力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联系。因此,一种理论体系在一定社会发展条件下的张力有多大,不是一个无忧自扰的问题。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一种理论体系的张力愈大,既源于它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科学性和方法论,又意味着这种理论体系本身具有某种“粗放性”,即一种理论体系的张力愈大,其体系的结构和内在的逻辑关系就可能愈不紧密,同时也意味着理论体系的价值系统可以“波动”的幅度也愈大。

理论创新的实质是实践创新,所以理论体系的张力与实践相联系。理论体系张力的显化有两种性质和路径:同源性和非同源性。当两种不同理论体系发生关系时,我们的路径选择与方法一般是把“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即基于一种理论体系的同源性,从另一理论体系中选择“精华”。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是否需要思考那些“精华”产生的相关支持因素(逻辑因素)。如果相关的逻辑因素可以忽略,那么“精华”产生的逻辑条件与逻辑语境的不存在,是否也能确保这种选择的结果仍具有“精华”的品质?

由此,对于网络社会文化的研究,如果我们要将其纳入我们已有的文化发展谱系,并基于我们熟悉和认同的理论体系的价值系统来解读,那么,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如在坚持同源性的方法与路径时,思考我们熟悉的理论体系的张力,即它的价值观的区间有多大的问题;思考我们习惯的同源性研究方法与国际学界相关研究的回应和对话问题等。

(四)同源性与非同源性的方法与路径

当理论体系的张力主要表现为同源性路径与方法时,理论体系已有的“惯习?场域”,会要求人们事前检视理论的张力是否遵循原有的谱系和逻辑传统、方法论及价值观。

笔者认为,同源性研究方法的重要特征是“嵌入”,而非同源性研究方法的重要特征是“整合”。虽然二者是交替运用的,但二者毕竟存在区别。“嵌入”作为一种路径与方法有五个特征:一是以人们的主观选择为主;二是基于原有理论的价值观做事前择优;三是忽视不同理论体系的前阶和逻辑传统;四是基于原有理论的价值系统考察预期的实践结果;五是寻求不同理论谱系之间冲突的最小化。“整合”作为一种路径与方法也有五个特征:一是基于理论体系自身的开放结构;二是依据实践结果做事后择优或由实践择优;三是遵循不同理论体系内在规律的功能最大化原则;四是实践结果具有非预期性和风险增大;五是不同理论体系的价值观表现为一种“竞争”关系。

由此,网络社会文化既是现实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一种反映,又是网络社会自身存在及存在方式的反映;因而研究网络社会文化及现象,包括同源性与非同源性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同源性与非同源性的研究路径和方法的交叉运用,既由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品质使然,也是我们整合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化成果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同源性研究是坚持“主义”的基本路径和张扬我们社会主文化的基本方法;没有这种坚持,非同源性研究会失去方向;同时,同源性研究也是存在局限的,如前文所述。因此,同源性与非同源性的研究路径与方法都不可偏废,尤其是在关于网络社会文化的研究中。

参考文献

戚攻,2000,《网络社会是社会学研究的新课题》,《探索》第2期

??,2004,《论网络社会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社会》第2期

??,2001,《网络社会学研究》,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1,《网络文化对现实文化的影响》,《探求》第4期

??,2005,《对和谐命题研究的十二个方面拓展》,《河北学刊》第2期

童星等,2002,《网络与社会交往》,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

M.卡斯特尔,2001,《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埃瑟 戴森,1998,《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海南:海南出版社

M.卡斯特利斯,2001,《论著提要》,《国外社会学》第3期2000,转引自《现代社会学》第5期

胡泳,1999,《另类空间》,北京:海洋出版社

1978,《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版)

1985,《新英汉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新2版)

郑杭生主编,1997,《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顾小存译,1982,《文明和文化》,北京:求实出版社

黄少华,陈文江,2002,《重塑自我的游戏?网络空间的人际交往》,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

毛泽东,1991,《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二卷

第6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2]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3]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4].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注释]

[1]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2]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

第7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社会管理下公务员休息权的保障与替代解决

社会转型期中乡镇政权行政行为分析——基于武威市J乡的个案研究

完善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思考

地方治理行动自由空间中的五大矛盾解析——个人与制度的冲突

中国农民工培训:经验与反思

社区融合:城乡一体新社区治理的新模式——以嘉善县桃源新邨社区为例

信任产物和信任建构:中国非营利组织信任研究

“有管理的竞争”理论的国外经验及其中国启示

中国地方财政收入空间分布差异研究——基于1997~2008年各省数据的分析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分配机制研究

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政策选择

我国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论地方涉台立法权的适度拓展——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为考察对象

行政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缺失与建构——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谈起

和谐行政法律秩序下行政和解新机制的构建

福建省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对消费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PanelDate模型的分析

网络舆情与公共政策公信力危机治理

基层维稳运行的路径选择——基于运行机制的制度性缺陷

高可靠性应急管理政府:借鉴与构建

行政成本控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系统理论的研究

体制转型中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和角色分析

传统与现时代:马克思主义区域化的文化场域——从温州社会的实践、经验与诠释出发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生态危机根源

试论新媒体境况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贫困大学生的网络人格研究

“文化自觉”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中国化的必要性

构建商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及路径

工人阶级新变化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兼论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启示

《海峡法学》征稿启事

对提升中国软实力的思考——以对非洲援助为视角

非民主政治: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选择

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

“行政”审查标准的式微与因应

改善收入分配与扩大居民消费

试论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产权与制度因素——基于经济社会学的认识

建立我国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研究

世界金融危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契机

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一种新的理论解释

行动学习法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

构建“强县扩权”改革的制度基础——基于对潜在隐患的规避

金融危机下公共服务体制创新策略探析

基于不同视角的劳务派遣制度分析——兼论促进劳务派遣业发展的建议

构建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转型期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及其规制

文化创意产业国际化发展研究——以北京为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目标与原则

单位盗窃的司法困惑与应然认定

新农村法治进程中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模式

论农村纠纷诉讼的研究维度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对经济危机根源的思考——马克思经济危机理论的视角

国际金融监管的多边治理机制——一个多层次的构想框架

从课税成本看地方税权配置的模式选择

创意经济条件下企业产品开发模式创新探析

福建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实践与探索

第8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制度完善

证券法中的罚款制度:中美比较研究

场外配资清理的合法性分析

论场外配资行为的监管——以美国U规则为借鉴

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资产管理行业通道类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分享经济”的监管思路——以在线短租为视角

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风险规制

美国《众筹条例》评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互联网保险创新的法律规制探析

韩国资本市场法上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及其启示

美国纽约州比特币牌照制度研究

美国第三方支付州法监管制度述评及启示

复杂性、法律适应性与金融法之艺术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及规制

现物出资瑕疵补正中股东捐赠的法律问题研究

事实上的类别股与“同股同权”的理解偏差

公司利益冲突下的金融衍生利益规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PE”模式并购基金的法律模型与经济逻辑

论香港专业投资者豁免制度的漏洞

论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及出路

中国税制下的REITs设立困境探析

挂靠产权纠纷裁判路径研究

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监管问题浅析

亚投行法律解读:从章程到标准

论我国互联网平台基金销售创新与监管

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众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

复杂金融世界里的法律变革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

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数据时信业的变化与被遗忘权

公证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用及其法律问题

余额宝民商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众筹”网络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法律分析

行业演变中我国P2P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认定

“网络境外炒汇”的境内法院民商事管辖权问题解析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趋同抑或存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变革前瞻

内部控制机制的法律化路径——以日本法上董事内部控制义务为视角

关于推进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若干法制建议

浅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内幕交易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登记制度评析

美国资产证券化新规及其对我国市场发展的启示

期货法与证券法对证券衍生品调整安排的若干思考

第9篇:法律路径研究范文

我国财政应急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房产税地方立法及其实践的意义

民间借贷登记功能、范围及其法律效力

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中国电力监管价值目标的反思与重构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一个概念框架

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度功能

构建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后危机时代我国房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析

民间网络借贷及其监管的结构洞分析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程序规则的构建

美国反垄断经济学的新发展及启示

韩国物价调控路径选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规范

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法学思考

关于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

解读《反垄断法》中的几大争议问题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比较研究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法院的司法改革

我国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研究

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论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及其法律规制

论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与信义义务之关系

论优化税法宏观调控功能的路径

规范我国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学思考

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比较研究

走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迷局及其规范的思路

论中央银行独立性:一个的研究范式

金融排除及其制度克服——以吴英案为分析对象

电池消费负外部性的法律规制研究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论我国地方财税法制化改革的历史进程及未来走向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研究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

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思考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权力配置研究

驰名商标利益结构分析

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

建立和完善新时期产业政策的民主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价值与理念

论经济法发展中的程序依赖性

论公共物品非正式制度供给的法律规制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价值与理念

论经济法发展中的程序依赖性

论公共物品非正式制度供给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