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精选(九篇)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1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险业形成了多家竞办的局面。除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4家全国性的公司外,还有十几家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公司和几家抢滩的外国公司,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在形成。但目前,对保险市场监管不力已初露端倪,突出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保险机构;一些单位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办理保险业务;一些保险机构违规、违章、超业务范围经营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保险机构违反费率政策等等。因此,加强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已成为一项迫切工作。本文试图通过对美、英两国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比较,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

美国从1851年起,在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专门监督保险公司的成立及业务的经营。1871年,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的管制行动并交流各州的经验。各州分别管理是目前美国保险监督管理的基本形式。各州对保险的监督管理主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着手。

1、对保险公司创立的监督。在美国,要创立一家保险公司,第一步就是要通过保险监督官的审查,由其检查是否符合本州保险法规定和财务要求,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本或净资产以及公司组织状况是否完善。

2、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各州的保险法都规定,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保险监督官递交年度报告,保险监督官据此来了解各公司的经营状况。此外,法律还规定监督官每三年至少对公司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费用由被检查公司支付。

3、对费率的监督管理。在美国,各州都规定费率必须合理,既不能过高,差别又不能过大。为了保证偿付能力,价格竞争受到限制。

4、对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各州的保险法规定,必须建立各种准备金(比如财产保险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失准备金和寿险中的责任准备金),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另外,还要求在保险监督官处按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存放一笔现金。

5、对投资的监督。美国各州对保险人投资都加以限制,一般允许的投资对象为联邦政府债券、州市政府债券、抵押贷款、公司债券和优先股等。

二、英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

1575年英国保险商会成立,这是英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开端。随着保险业的兴衰发展,英国保险法经过多次修订完善。目前,英国实行的是《1982年保险公司法》,该法范围广泛,包括保险公司开业的审批、帐户及报表制度、保险公司长期业务的资产及责任、有限公司业务的责任干预权、财务来源(清偿能力)、业务转移、停业的规定,还涉及保险公司董事、管理者或经理的变更,保险业的经营手段(广告中间人及长期业务的撤回等)和对特殊险种的规定等。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属宽松监督,主要是监督它们的行为及其经营成果。公司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政府提供有关情况。根据这些情况,工贸部便可以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评价。如果公司的偿付能力恶化到保险基金以下时,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工贸部可以采取它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如取消公司经营权。如果公司偿付能力良好,对于公司的行为,诸如保险费率的高低、对技术准备金的投资等就不加以限制,对承保的危险也不加以干预。美英两国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代表了两种典型的监督模式。其中一些合理的、科学的内容值得借鉴,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几点启示。

1、保险是商品,但决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对保险市场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府对市场中的企业行为通常采取不干涉的政策,而由市场机制自动调整企业行为。但对于保险市场是个例外,政府对保险市场均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把一般企业破产看做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正常又必要的组成部分。而保险公司的破产,则被看做是政府监督管理的失败。因为,保险是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保险公司的破产,意味着保险保单持有人失去保险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

2、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最重要的目的。保险补偿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众多经济单位的集合,即多数人以缴付保险费的形式组成保险基金。保险公司一旦经营失败,将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这方面,美英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如资本金的要求、保证金的提存、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法定再保险等等。因此,保证偿付能力也应当是我国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立足点。

第2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1风险管理基本原理及企业双重监督管理要求

廉洁风险管理本质是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报告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在企业中,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廉洁风险管理遵循同样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构筑于权力的风险防控基础之上,使风险防控成为权力运行链条中的重要环节置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下。

1.1权力制约监督的基本原理廉政风险源于权力失控,源于缺失或弱化的权力制衡、权力监督、权力规则。陈国权教授在《权力制约监督论》一书中,提出把控权环节设置于权力运行过程之内和外而产生两种控权模式:一种是外部对权力主体的行为监控,进而对权力主体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追究,这就是监督;另一种是权力内部的分立并彼此约束,也就是制约。制约强调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和规则对权力的行使设置边界,并划定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分工和职责分配,首要原则是对正当程序的遵循,通过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来限制和约束权力主体的行为。监督权的权力主体与被监督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具体职能的重叠和交叉。监督的责任在于是否能够及时、正确发现并纠正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权力控制的两种模式,为企业风险防控、监督提供了管理思路和实践路径,也与国有企业强化主体责任、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在管理思路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实际上,在企业管理中,多数场合下都需要发挥关键各业务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也要发挥纪检监察、审核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两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

1.2风险管理的不足在近几年,风险管理在企业的发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企业在廉洁风险管理机制、制度、责任分解、分工协作等方面,仍旧存在一些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一是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风险管理意识不够强,存在主体责任和风险意识弱化的现象;二是企业关键风险性业务,管理细度和制度流程刚性还需要完善,对外合作管理等关键制度的风险防控设计需加强,措施的有效性需提高;三是监督薄弱,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纵向监督深度和及时性需加强,纪检、审计、监察等监督资源合力有待增强,主责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双重监督管理还没有完全形成高度契合的衔接;四是有效的问责和考核机制还不够健全,内控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信息化建设与风险防控上的有效结合欠缺。

1.3风险管理的双重监督管理要求完善企业对经营管理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对策。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论探讨和研究,从两个角度、两个责任主体为企业廉洁风险的防控提供了思路。企业要强化风险监督管理,一方面要从企业经营管理权力运行的本身,加强权力链条上的主责部门和人员之间的横向、纵向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责任主体的专业监督和监察。建立和强化双重监督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廉洁风险,依法治企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与管理,就必须要在强化主体责任与强化监督责任上下功夫,从业务职能与监督两个线条,发挥双重管理监督作用,建立两道风险防线,特别是要在风险领域,将管理重心向关键业务贴近。

2强化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风险管理

从本质上讲,企业廉洁风险是随业务管理产生的,从具体操作而言,风险管理是循着业务管理流程同步运作和监督的。业务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既是业务流程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实施者和管理者,深度掌握业务流程实施的问题、关键风险、管理的缝隙和漏洞所在。对业务风险管理,是业务部门天然的职责,业务部门有责任和有义务,担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是企业廉洁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和落实,要从5个方面改进管理。

2.1转变观念,强化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业务和风险管理都是管理的内涵。廉洁风险防控必须强化落实主体的监控意识,业务链条上各工作环节、各审核、决策点的所有关键人员,上至领导、下到员工,都要建立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使风险防控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全过程,确保风险防控覆盖企业所有的关键管理行为、关键业务范围。一是明确岗位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梳理和补充完善岗位职责,明确各部门对业务工作、“三重一大”工作进行监督防控的职责要求,将风险管理监督的职责纳入岗位说明书中。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和工作要求。明确对各责任人的强制执行要求、加大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转变主责部门和人员认为风险管理是“纪检监察的事是审计的事、是领导的事”的错误和模糊认识。

2.2明确主责部门的风险管理清单和责任清单风险源于权力,权责要对等。抓风险管理,责任管理是核心。权责明确才能够使责任更好地落地、更有效地问责。责任清单和风险清单是履行责任的指引。要坚持围绕职务权力,抓岗位责任这个关键要素,进一步加强清单管理。要从高层、中层和基层人员,从业务条块多角度,分别识别、预测、评估分析企业关键业务、重要岗位、重点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明确应对机制,防控措施、监控管理要求,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的系统性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所担负的责任清晰,责任体系完善,风险的防控才有明确方向和抓手,职责才可能担负,措施才能落实下去。风险责任清单应以业务流管理为主线,以部门为单元,梳理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明确每个环节的关键责任人员,清晰每个风险点的管理监督责任。每个业务主责部门都要在责任清单和风险清单梳理中发挥主动性和积极参与性,找准关键点和关键环节,针对不同岗位、关键环节,制定侧重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管理责任,明确各项措施的责任人员,合力形成严密有效的风险管控的责任体系。

2.3健全完善业务管理与风险管理同步的规章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廉洁风险管理,要注重制度建设,将风险管理的思想、措施和要求深度融入到各项制度建设中,发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理风险的功效。一是要强化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合理有效设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在各级领导班子的分工、决策、职能设置、业务管理、监督等制度设计上,体现权力、责任、程序等方面的分工与分权制衡关系。二是在采购、职务消费、关键成本支出控制等重点业务,强化制度的执行刚性,缩减自由裁量,关注权力的风险约束、风险管控的有效嵌入、强化信息公开、阳光透明。三是要加强实施、监督、考核、问责的保障体系。关键风险业务的规章和程序,要增强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和问责力度。四是注重风险业务在财务控制、管理控制、业务控制、法律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等全方位、多环节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建设。

2.4把控关键点,实施全业务流程的过程风险管理每一个业务,风险都贯穿在业务流不同节点的关键事件、关键责任人员中,应在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加强监督制衡,特别要重视关键业务的关键点。在过程管控中,主责任部门要做好5个方面的防控管理。一是业务流的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要加强规范性和风险性的监督检查;二是同一关键环节、不同实施人间,要加强相互检查和监督,防止主观和非主观的操作风险;三是不同部门之间,按照业务间的关联,从不同需要和职责视角,加强审视和检查工作实施情况;四是不同层级的管理者、分管领导要以全局的视角,全面监督检查把关风险点;五是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的风险控制,加强专项的会审、检查、监察,对业务的风险进行重点的监管和评估。

2.5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的要求风险的管理及成效,需要人的能力和素质来保证和体现。因此,对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在关键业务的操作、监督和管理上发挥重要作用的业务和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和培养。一方面注重选用业务能力强、政策能力强、责任心强和原则性强、学习能力强的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这些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和考察、监督,提升人员的制度把握力、风险判断力、业务风险的感知力;三是建立人员交流轮岗机制,拓宽视野,业务交互,经验共享,不断提升风险管理的水平。

3提升纪检与效能监察、审计的监督实效

3.1配齐配强专业监督人员,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业务流程上的自我监督和相互间的制约监督具有优势,同时也存在自我监督力度、利益同体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发挥专业的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力量和效能,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就特别重要。一是要培养一个专业化、稳定的团队,按照内部专业性的监督程序和要求开展日常内部监督、审核监察工作,能够有效提升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性。第二,监督人员配置一定要高起点、高标准,保证监督队伍的高质量,提升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大胆改进监督体制,探索巡视工作方式,建立纪检监察垂直领导、加强人员整合、扩展人员交流。四是健全大监督格局,发挥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工作的协调性、系统性。

3.2专业监督要把握重点,抓住关键风险点由于监督资源的有限性,加强监督,一要与关键业务结合,必须坚持聚焦重要高风险领域,把握采购方案等关键节点。二要抓关键岗位履职情况,重点监督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业务职能部一岗双责情况,监督顶风违纪行为、制度执行情况、风险防控效果。三要推进效能监察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延伸,由单项监督向综合监督延伸,由纠错性监督向建设性监督延伸。

3.3专业监督要创新思维,强化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监督工作,要紧跟技术发展要求,在工作效率、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准确性、风险防控、识别等方面,加大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推进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要推动风险监控与业务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有机融合,有效嵌入到业务操作程序中,提升监督数据监控、采集、分析的信息化能力,及时发现业务规律、识别数据异常和风险信息的能力,及时预警提醒,准确判断和妥善处置廉洁风险。

3.4专业监督要敢抓敢管,加大问责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企业的同体监督,虽然具有局限性,必须要做到真抓真管,敢抓敢管,会抓会管,才能在风险管理上真正控制和减少风险。一要建立问责制度规定,清晰责任界限,明确问责程序、问责过程、追究方式,减少问责的自由裁量权。二要围绕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合作管理等重点风险工作,对防控措施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风险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要有效处置,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以惩治的威慑力达到教育员工、完善制度、强化管控的目的。

4结束语

第3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2、由于征缴对象不断扩大,征缴方式由过去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发放改为社会化发放,虽然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和完善,但也存在社保资金筹措困难,逃缴和拖欠社保费现象严重的弊端。社会化发放管理要求更高,人口老龄化更增加了社会保障的难度,基金的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

3、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除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利息这一主渠道外,还有中央及各级政府补助金、统筹调剂金等。但有的地方财政困难,支付能力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大,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的渠道尚未健全和落实。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单位由原来的社保经办机构独立承办,演变为税务、财政、银行、邮政等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管理协调难度加大。当前,在基金多部门管理体制下,存在着社保经办机构、税务、财政信息不能共享,基金的现金到账不及时,缴费票据在途时间长,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不顺,数据和票据传递不及时。各个部门的数据都不一致,导致基金在每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不安全隐患。

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社保经办机构的高度重视。要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制定有效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参保单位和职工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氛围。在加强市场经济规范,法制监督管理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单位领导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制观念,尤其是加强外资、合资、私营、个体经营者和雇员的法规意识更为重要。通过积极的政策宣传,增强所有参保企业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对基金监督和管理的重视,形成严格执行社保法规政策,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和完善法规制度,把握住基金监督和管理的源头。目前,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是当务之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和实现其社会保障能力的问题。有关基金的征收入库、支付管理、保值增值等问题都应立法加以规范,以保证基金的按时发放,防止基金的挤占挪用,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基础管理,从源头上加强预防和治理。

第三,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科学的数据信息体系,以增强基金监督和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规范基金收支管理,要做到科学计划安排,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一方面,按照全面预算的方法编制社保预算,各项目实行分项预算的管理,保持收支平衡的机制,增强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对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实行专项审计,做到定期审计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另一方面,要做到严格审核,把住基金支付环节,利用“金保工程”建设的契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数据信息体系。

第四,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实现管理服务规范化运作。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确保这些制度有效运行的内控机制。有了制度,就要认真落实,因为制度再先进再健全而不去落实,制度本身就成了摆设,而违反了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又没有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的话,就必然使基金受到损失。例如:外省某市一个经办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自己管理基金期间,没有很好地执行基金管理制度,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机制,造成了上千万元基金的挪用,致使大部分基金无法追回。这名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说明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说明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十分必要。所以,作为社保经办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将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在形式上制定了一大堆制度、装裱上墙后就了事,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有章可循,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第五,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协调制约机制,使监督制约贯穿于经办管理各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即建立健全并认真实施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统计、信息、稽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基金支付、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只有从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入手,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都置于各相关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的规范化流程之中,从而确保社会保险业务从制度和管理上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4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一、明确目标,管好社保基金的“一要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内容,第一要务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完善制度,把好社保基金的“两道关”

(一)严格把握内部控制关

认真制定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五个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范经办业务工作,优化操作流程。与时俱进针对基金监管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抓好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支“两条线”;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整理归类;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加快推进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严格抓好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主动搞好外部服务关

社保基金监管任务重、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因此,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能协调、会协调、协调好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人社、财政、地税、审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工作格局。人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上传下达,积极统筹协调,努力工作,推动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指导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与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材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强化监督,抓好社保基金的“三手段”

(一)内部监督为主

一是狠抓现场监督。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社保基金运行的全过程,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专项现场监督检查,仔细查找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认真整改,总结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二是加强非现场监督。深入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试点工作,从基金征缴、支付、存储、收入四个环节对全省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网络监测,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社保基金实时监管,严防基金流失,堵塞基金支付漏洞。三是切实把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非现场监督指导现场监督,善于用现场监督促进非现场监督,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保基金监督水平提高。

(二)加强专门监督

审计专门机关监督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审计部门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认真完成每年一次的社保基金审计任务,重点审计社保基金使用是否得当,有无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呈送相关领导和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社保基金收支、结余和保值增值情况,进一步规范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增值最大化。

(三)社会监督为辅

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力量,切实把工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从多个层面共同监管社保基金。注重发挥工会组织、企业、职工的作用,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专家委员会,从行政、专家、社会等三个层面监督社保基金,形成基金监管共同机制。加强群众、社会和媒体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来信来访处理工作,及时调查核实,严格落实奖励兑现促进基金管理工作朝着良好方向发展。

四、优化管理,弹好社保基金的“四部曲”

(一)强化征缴是基础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及时足额征缴,建立了领导挂点、定期调度、按月通报、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五项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险征缴的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类基金总收入482.67亿元。

(二)合理支付是重点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社保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认真执行社保基金的审批程序,保证基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建立健全“财政审核、社保支付”公开、透明的基金拨付使用监管机制,加强了基金支付的事前和事中监督,有效防止基金被冒领、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只设立基金支出户,不设立基金收入户,发放养老金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做到及时、足额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75.48亿元。

(三)规范存储是保证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按照社保基金存银行、买国债规定,进一步规范基金存储,努力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按照“保证发放、确保安全、组合合理、最大增值”的总体原则,在确保基金正常支出和安全完整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活期存款、短期、中期、长期定期存款的比例,将社保基金结余大部分用于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做到基金收益最大化。

(四)科学管理是关键

至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社保基金“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审计监督”的管理模式更加合理,分工约束的基金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建立健全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审核制度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险种单列管理,分别建账,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银行对账,做到随时掌握基金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社保基金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意识,合理规范社保基金存储,加大保值增值监管力度,部分社保基金混户存储、优惠利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得到整改,防止基金流失,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5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加,给社保基金监管提出了新挑战。从当下基金监管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效能的发挥,其具体表现在:

    1.对基金认识度不够。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性、公共性资金,其用途在于实现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援,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公共资金,运用在修公路、搞开发等地方性建设中,非法挪用大量社会保险基金,而这些基金在投入建设后,有的血本无归,这就造成基金资源浪费。很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企业的发展,将大量的基金用于企业建设中,或是以“借贷”名义赠送给企业,而在市场竞争冲击下,很多基金无法收回,更甚的是,一些机关、政府将基金纳入个人经济实体中,这就造成资金风险。

    2.监管独立性不强。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中,地方政府的社保部门具有一门多职的特征,将委托人、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等角色融为一身,这就容易形成角色模糊、政企不分等缺陷,进而影响了监督独立性的提升。同时,在社会保障机构内部权力上,与其他国家地方政府仅仅是裁判的做法相比,我国社会机构的权力过于繁杂,在多重权力的制约下,监督管理职能并不能有效发挥,这就严重危及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监管法制不健全。法制保障是实现监管的基础,但是现阶段,我国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现行的法律解决机制以及相关性的监督机制,并不能有效解决社保基金收支、运营等环节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就降低了监督管理的实施力度。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仅仅是要求雇主对员工实行社保,但是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这就造成被雇者保险享受权益受阻。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只是打着“要办养老保险”的幌子,而并没有真实办理养老保险,这对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提升员工工作热情、以及维护社会和谐都是极为不利的。

    4.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力量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科学运营与管理的重要条件,但是,从监督部门建设以及人员配置上来看,并不能适应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要求。虽然自1998年以来,建立了多个社会保障监督部门,但是仍有一些省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处,而是与其他处室合设,这就造成监督独立性的缺失。从人员配置上来看,专门性的监督人员较少,而且整体素质较低,缺乏坚实的职业素质基础和业务能力,这就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另外在监督资金、硬件投入上,并不能适应监督要求,如办公经费缺乏、办公人员待遇低、办公设备简陋等,这就严重削弱了监督部门的物质实力。同时,在执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的影响下,地方监督往往缺乏后备强制力支持,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仅对下级部门起作用,而横向部门却很难受到监督制约。

    提升社保基金监管水平的措施

    在现代市场的作用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大,其应用合理性不但关系到基金走向、资源利用率,而且代表政府的服务方向,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根本职能在于实现社保基金的合理应用,通过社保基金服务社会群体。适应于现代市场经济作用之要求,必须以制度保障、部门互动、各方监督、优化管理等措施,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职责,实现社保基金安全运用和保值增值目标。

    1.明确目标,定位基金使用方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安全目标和增值目标两个目标,在进行两者地位定位时,一定要将安全目标放于首位,当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保值增值目标要让位于安全目标,其原因在于社保基金是维持社会稳定性、实现基层民众利益的社会公共基金。当然,要适度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要过度强调安全目标,要使两者尽量保持平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领域,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共资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基金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群体的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性。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各地政府部门等必须端正认识,正确定位社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领域,并依据地区人口结构、经济状况、社保资金基础,明确各部分基金使用数额,避免产生基金使用不明、挤占挪用基金现象的发生,进而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完善制度,保障基金监管运行。完善、严格的社会保险监管法制是实现社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条件,也是实现社保基金监管目标的最权威性、稳定性的支持条件。其一,提升立法层次。随着我国法律法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制取得了一定发展,在完善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权威性的法律,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充分依据劳动法,体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保证社会群体的利益,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特征、社会人口结构等,对《社会保险法》的目的、保障范围、应用原则、保险项目、具体待遇标准等各项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其二,强化部门沟通。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情况复杂、内容较多,其涉及的部门较多,且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因此,在制度完善以及监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多部门的协作效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人社部门的带头作用,并对专项工作进行狠抓落实,建立责任制度。从部门、岗位、个人等方面定位权责,制定各部门基金管理方案,并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基础上,落实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其三,完善内部制度。依据“五项制度”要求,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关单位社会保险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各个制度进行细化管理,规范其工作流程,提升业务操作力。将基金监管任务与监管形势相结合,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并依据新形势进行制度更新与改革。在落实基金监管制度的同时,强化财务管理,形成财务、基金两条线同向发展,并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化分析,以全面了解基金的应用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建立完善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并加强对运行基金的动态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的社保基金管理,加强基金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基金档案管理,最终推动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3.强化监督,实现多方监督效能。监管力量无法适应现阶段监督工作的需求是制约社保基金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适应社保基金运营与管理的需要。其一,坚持自身监督。社保基金监管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要实现监督有效性,必须将监督制约贯穿于社保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中。依据实际制定相关性监督方案,并对项目使用基金进行检查,明确社保基金的支出、收入以及积累情况,对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解决,并做好工作记录。在现代网络技术的作用下,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社保基金监管中,并发挥着积极性的作用。要积极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试点工作,实行网络化监测,力图实现基金征集、支付、收入、积累各环节统一化、网络化管理,并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流动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将现场监督与网络监督相结合,从现场监督中总结经验,并运用到网络监督中,利用网络监督对现场监督进行指导,实现两者协作,有效提升社保基金的监督效能。其二,运用社会监督。社保基金最终要运用到服务民众上,要落实社保基金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工会、舆论、民众等监督力量,发挥企业、职工等作用,建立社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社保监督委员会以及社保专家委员会,形成监督共同机制。强化媒体、舆论、民众监督,充分运用媒体资源,提升社保基金监管的透明性,并通过电话投诉、信访等方式,促使社保基金合理运用。其三,加强内部审计。专门性的审计监督是实现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审计,落实重点社保基金的使用状况,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后,及时呈报给相关部门,并将社保基金收支、结余以及增值情况如实、及时的公布,并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的强化与规范,促使社保基金安全使用。

    4.落实监管,发挥基金监管职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涉及到征缴、支出、存储等环节,在监管过程中,要全面认识各个环节的独立性和联系性,落实到对各环节整体性的监管工作中,以保证社保基金能够安全运营,并促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其一,强化征缴。社保资金征缴环节是实现社保基金监管的基础。在征缴管理中,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领导等带头作用,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保基金缴纳之中。同时加大社保征缴的执法力度,力图实现应收尽收,为实现社会保险服务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其二,合理支付。在支付管理中,首先要明确社保基金的支付标准、支付范围以及应用项目,按照社保基金审批程序,认真对基金进行调度和使用,并加强用款规划。要对基金支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社保基金应用的透明性,防止社保基金运用到非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项目中。完善基金支出和收入账户管理制度,并规范社保经办机构行为,按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保证应保尽保。其三,规范存储。社保基金存储是实现基金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在存储管理中,要落实“保证发放、确保安全、组合管理、最大增值”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性制度,在保证社保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种存款方式的经济价值比例,将社保基金结余用到定期存款及国债中,以实现增值最大化。

    5.提升素质,提供高质量人才支持。随着市场开放性的加强,以及网络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社保基金管理的风险性不断提升,这就要求具备专业性、高素质的社保基金管理人员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通过定期学习、短期培训以及实践训练等方式,促使社保基金管理人员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网络知识等,提升社保基金管理者的业务能力。要创造条件,对外学习,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监管方法,提升监管信息的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社会责任感、个人品格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能力、高技能的社保基金监管队伍,以有效实现社保基金信息的真实性。

第6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司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都依赖于经营者,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迫于各种压力,只好按领导的意图办事,记账、算账、报账变成了“做账”,当管理层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乃至国家的利益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很可能被拉拢或与高层管理者合谋进行造假,粉饰财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会计制度落实不到位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不确切、不完整,上级对基层单位只重视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但在上传下达中,由于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导致越到基层,执行越变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监督作用发挥滞后

会计监督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应是其前瞻性、预防性,即在事前或事中及时发现、预防并纠正任何与标准的差异,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督从总体上来看仍以事后补救为主,比较被动。如在日常工作中主要依靠考核结果来进行奖惩,而不是事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预测和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良结果(如通过预算和复核来有效控制费用等支出等)。尽管通过事后控制能够发现过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差错、失误与弊端,从中汲取教训,但是由于缺乏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导致会计监督存在滞后性,影响了会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监督手段亟待提高

目前保险公司会计监督的手段还很单一,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处理上,未能适时地从会计延伸推广到综合业务管理,同时会计的电算化水平整体还比较低,系统抗风险能力不强,为一些人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提供了条件,也给会计监督带来了新的难题。如有的公司在财务处理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弄虚作假,掩盖违规问题;有的公司对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约束,电脑随便使用,软件随意修改;有的甚至集系统管理员、程序开发员、运行操作密码管理人员多职于一人,给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会计监督以财务为基础,但绝不同于简单的记账,而是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监控,以保证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得以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人员的思路始终停留在“账平表对”“印、押、证”三分管等规章制度的表面上,对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认识不深,对风险形成的原因研究的不够,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紧迫性不重视。一些基层会计人员忽视自身的学习提高,对财务电算系统形成过度依赖,对账务处理满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个别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出于利益的驱使,任意修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不但达不到监督管理的目的,还为违法违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强化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提高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

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关键是分离保险公司的会计控制权。为此可探索对会计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进行创新。一是在总公司尝试设立财务总监及独立会计,以出资者的身份来监督、控制经营者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全部财务收支;二是对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和轮岗制,并保证会计人员的选任和考核独立进行,不受该级业务部门的影响;三是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反馈和违法违轨行为举报机制,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强化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规范操作流程

要使会计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监督会计的问题。除了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外,稽核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保险公司应不断规范操作流程和提高流程环节的受控度,并落实到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稽核工作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会计制度和措施,评估内部会计监督的实施效果,针对所发现的监督盲点、弱点以及由于运营环境、经营战略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原有监督失效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为一体的全程监督体系

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要实现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必须对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因此,既要强化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检查,也要重视事前的财务分析和预测,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通过对全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一是建立以“防”为主的控制体系,对有关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除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外,还必须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漏洞和处理问题;三是建立以“查”为主的治理机制,以现有的核算中心基础,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不定期的后续检查,观其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

加强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在保险公司电算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由于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比手工操作下隐蔽性高、防范困难,加强电算化会计的控制和自控能力十分必要。保险公司应制定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防范电算化会计风险,严格控制核算系统的操作权限,坚持逐级审批签字制度,电脑管理系统的设计人员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分开各行其事,从而消除人为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业务风险。同时,要按照会计控制的思路设计和开发电算化会计程序,大力开发会计控制的功能,扩展数据库,找准控制点,研究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第7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相应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保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拓展,社保基金规模也以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据相关统计,我国社保基金截止2010年1月前已达7765亿元,与2008年相比增幅在38%左右。然而其在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各地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缺乏足够的实践与理论支持,所以各地经常发生社保基金被骗取、侵吞、挪用等不良现象。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给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因此需要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保基金的正常合理运行。

一、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概述

目前我国按基金模式运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部分,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企业年金基金。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规模在不断增大,这给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之后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到2007年末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及专家构成的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截止到2011年底,先后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制规定,初步建立起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初步形成以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二、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背景及现状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任务都是由劳动部门承担。直到1997年,我国才实行了社保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双线”管理,在社保基金运行和管理中,财政部门首次介入,并负责其财务监督管理职责。1998年我国社会保障部与劳动部联合创设了社保基金监督司,在地方各级社保部、劳动部也设立了社保基金监督组织。到2005年12月,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数量已经达到了239个,这也标志着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体系的基本形成到2006年12月,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也初步构建起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运作、支付、征缴的审计、会计、财务制度。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2013年社保基金按险种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我国已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在管理体制、管理法制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1、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时常发生各种社保基金大案,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1997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仅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在现实中发生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执法不严、无法可依的情况,从而导致了社保基金骗取、挪用的情况频繁发生,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2、监督管理机构效率不高。职责不明确

在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进一步规定了金融、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社保基金监督职能,然而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仍然不够明确,进而导致多重管理或管理空缺的情况,结果是监督管理效率不高。我国应该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法规对部门职责分工加以细化,以达到多部门协调合作、相互制衡的效果,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

3、监督管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够,同时缺乏社会监督

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在这样的体制下,必然是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够,导致了市场监督的乏力,使社保基金监管变得更加困难。从2002年的太原市巨额社保基金诈骗挪用事件和2006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等事件中,不难发现其与监管的不透明、不公开有着极大关系。

三、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立法,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层次,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法律的根本上规范和建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并全面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统一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实现社保基金“用、管、征”三者的完全分离,发挥网上监管的优势

长期以来,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都没有出现一个权威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方面一直处于多头领导、部门重复的管理混合状态。同时应该让参与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独立工作,并又其处在一个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整体之中。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统一并全面的监督程序、监督标准、监督指标。还应该建立社会监督网上平台,实行举报制度。而不是将监督意见内部化。

(三)发展社会监督组织,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国家各项社保基金政策、制度,以利于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监督组织,让人民群众对社保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其与群众联系密切、深入基层,可实现社保基金的多层次监管。另外,社会监督组织还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能对具有不良行为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进行报道,通过社会舆论向监管人员和机构施压,以消除潜在威胁。(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蔡燕.浅谈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J].经营管理者,2009.

[2]彭琳.浅谈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

第8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9篇: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社会团体;保险;行业协会;国家工作人员

案情:被告人丁某系江苏省某地级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2007年11月,该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部分人员赴埃及旅游,被告人丁某携妻子、儿子一同前往,并利用职务之便用会员单位缴纳给其单位的会费支付其妻子的旅行费用,计人民币13000元。2012年其因此事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后经法院审判,最终判决其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的焦点在于,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负责人丁某,能否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刑法的九十三条第二款就有明确的规定——看他是否是国家的工作工作人员,主要看他从事的职业以及所在的岗位,如果是国有企业、工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被委派到其它非国有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他工作的性质已经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是从事公务员的人员都均算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可以从以下两个构成要件上分析:

一、 形式要件——是否“委派”

委派,存在这多种含义,即委任、排遣,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提名、批准、任命等。根据2004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到协会秘书长即是保险行业协会常设的专职岗位,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的,秘书长可以是会长、2名以上的副会长或者3名以上的理事提名,也可以对外招聘,通过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向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本案被告人丁某担任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一职是通过会员大会选举,并经江苏省保监局批准。因此,从形式上看,符合“委派”的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是否“从事公务”

司法实践中通常掌握的标准是: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特征是行为人被委派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管理性(即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协调等)和国家意志的直接代表性(即代表国家权力),即具有公务性。本案被告人丁某担任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能否认定为“从事公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来看,它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并联结二者的社会团体。在《指导意见》中就对保险行业协会做出了这样的定义——就是在保险机构中自愿组成的一个社会团体的组织,组织成员是由括各个地方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以及各个保险企业单位的组成的,其主要性质就是为了体现行业之间的平等,公平竞争,行业之间相互监督、合作、交流从而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另外,虽然保险行业协会时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另外,虽然保险机构组织是遵循自愿的原则,但是加入行业协会有相关的法律成文的规定,所以在一定的性质上,他是具有强迫性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保险行业协会与一般的行业协会还是有区别的。

(二)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保险监督部门,是由国务院授权的,它协调各个保险行业协会的发展,起到一个稳定行业发展的作用,对各个行业进行一个有序的管理、指导、监督,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发展都有一个调控、管理的作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