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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精选(九篇)

历史文化保护

第1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

1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定义及必要性

1.1 历史文化村落的定义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提出历史文化村落的概念。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联合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时,将其完善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

具体来讲,历史文化村落系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文化价值的村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文化村落实际上可以看作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是应该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同时它具有历史文化名城所具有的诸多要素,同历史文化名城一样能够反映人类活动的过程。

1.2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定义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是以保护历史文化村落、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1.3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必要性

历史文化村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正在经历着现代化,和谐的环境遭到破坏:农民富裕之后,开始向往使用上现代化的生活设施,想改造古村落的布局和民居内的陈设。村民纷纷将古建筑拆除,营造新房或旧房翻新;将原本弯曲的河流改为笔直的河道;将巷道改为柏油马路......历史文化村落的数量日渐减少。

但是历史文化村落作为一种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化的精粹,是一个群体或辉煌或寂寞的历史纪念碑。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它们有经济、历史、旅游和欣赏的价值,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因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2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样,以“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为原则。其保护的主题是——历史文化村落代表性的建筑、街道、古迹、水系、民俗传统文化等等。保护的内容涉及整体、局部和个体,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个方面,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2.1 村落整体空间环境

村落整体空间环境是历史文化村落的整体建筑风格和其自然景观、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村落的总体布局形式以及街巷、民居、水系等物质要素的格局、肌理和风格,不仅体现规划布局的基本思想,记录和反映一个古村镇格局的历史变迁,更印刻着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的心理、行为与村落自然环境的互动、融合的痕迹,是保护规划最重要的内容。北京杨家峪历史文化村落,村落布局规整,巷道纵横贯通,集民居、碾房、水井、广场、溪流于一体。村落四面环山,与周边山景有机融合,整体呈“黾”字形格局,黾勉意识正符合中国农民“朴素勤勉”的道德规范和民风民情;建筑随地形西低东高,其风格是以明清建筑风格为主导,兼顾民国时期的近代建筑所形成的整体建筑风格与风貌,反映了所在地区的主流特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2 历史街巷

历史街巷是历史文化村落的风格、景观的局部反映。是村落的主要公共空间,构成一个多功能的空间活动系统,容纳了人们的居住生活、商业交往和游憩观赏等多种活动,是反映历史风貌的主要廊道。街巷空间应包括街、巷、弄、河,以及广场空间等。街巷空间包含了很多的历史信息:空间尺度、立面、铺地、小桥、河埠等。以杨家峪历史文化村落为例,杨家峪整体上呈“井”字形街巷格局。其街巷空间层次变化丰富,街巷空间开合有致,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交替出现,街巷两侧明清建筑和围墙所形成的界面变化丰富。街巷两侧的建筑特点很明显的反映了过去村民生活、交往的场景。

2.3 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遗址是古代人类通过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地址,可细分为居址、作坊址、寺庙址等,还包括当时的一些经济性的建筑遗存,如山地矿穴、采石坑、窑穴、仓库、水渠、水井、窑址等;防卫性的设施如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界壕及屯戍遗存等也属此类。

一般地说遗址能够反映当时人类的活动。其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很高,如古代居址能够提供关于研究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生活状况方面的完整的、重要的资料,据此可以阐明这一遗址当时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特征和内容,对于了解古代社会的发展史有很大帮助。

2.4 村落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历史文化村落的历史演变、建制沿革能够反映村落发展历程,能够反映村落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全过程,对于研究其历史文化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指历史文化村落丰富的乡村传统文化内容,如民风民俗、名人逸事、名人诗文、民间艺术等,它们和文物古迹、传统民居相互依存衬托,构成村落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它更能真是的反映人类历史活动和精神、行为的特点,是保护不可缺少的内容。

3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重点

3.1 传承文化的原真性

我们进行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同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样,是为了更好的研究历史、继承文化,因此,“尊重村落生活中历史环境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是目前我们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和保护的最终目标。

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是历史文化村落价值特色的根本所在,在保护整治的过程中应很好的传承,应防止不合理使用及额外添加对建筑遗产造成的真实性损害,任何修复工作都应力争做到最低限度的干预、使用原材料,并采用可逆性技术。

但是,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从某种程度上只是强调了表象的、物质的一面,没有涉及到贯穿于其中的历史文脉和人文元素。这两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总是提倡“整旧如旧”,但是如果不考虑与之相伴的生活群体,不考虑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态度,不把人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部分去整体考虑,我们就无法继承历史文化的全部,因为人的活动包括了衣、食、住、行和娱乐,历史文化遗存很难全面的反应人类活动的全部行为。村落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实就是保护一个地域的生活场景,是对历史文化遗存所反应的人类活动行为的补充。因此,历史文化原真性的传承因该从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方面着手。

3.2 保持村落景观历史演变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村落的景观并非短期内形成,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吸纳了历史发展不同时期的特点,能够反映不同阶段人类历史活动的规律和方式。村落文化景观包含其建筑形式、相关的民情风俗以及村民的行为生活方式等等,是该地区的社会发展的历史积淀,是其地域文化的再现。

村落景观构成的主体——古村落居民,是该村落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村落文化景观的构成中,当地村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他们是村落文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只有通过他们所进行的文化景观保护才是有价值、可实施的。我们所强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既是指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是要以综合协同的观点,以人为核心去探索村落景观历史演变的可持续发展的本源和演化规律,建立有序的人与环境、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统一。

3.3 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要与村庄建设即改善基础设施、优化村庄功能、危房改造和提高居住生活条件相结合。村落内的建(构)筑物的保护和整治,应根据其价值、现状、原使用功能与现区域规划功能的要求进行合理更新,实行分类保护和整治。村庄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结合旅游对历史文化资源适度开发和利用,避免在开发旅游时因为要修建停车场、旅游接待中心而破坏村落整体风貌,有效利用资源带动村庄的经济发展,做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戴林琳、吕斌、盖世杰,京郊历史文化村落存续现状的多维探析——以北京东郊为例,《规划师》,2010年第02期.

第2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予以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一)具有历史特色的城市格局和风貌;

(二)体现传统特色的街区、地段、村寨等;

(三)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史迹;

(四)风景名胜;

(五)传统的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的精华和著名传统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资源的继承、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名城保护项目所需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给予安排。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名城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有关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三)指导名城保护工作;

(四)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审核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名城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准。

名城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

第九条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体现名城特色的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未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经名城保护委员会拟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保护规划后,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镇、村寨、风景名胜,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市城市规划、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传统的建筑特色和整体的环境风貌,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延续其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保护区划定后十二个月内,制定具体保护办法,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与保护区的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相协调,以及符合名城保护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四条在保护区内,对中华老字号商铺、传统民居、名人故居、纪念性建(构)筑物、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的维修,应保持原状及风貌。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的维修方案,批准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内,纳入保护对象的传统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改变其传统风貌。

前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受益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北起越秀山中山纪念碑,经中山纪念堂、市政府办公大楼、人民公园至海珠广场的城市传统中轴线和珠江*河段两岸等景观带内,新建或修建的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体量、高度和风格必须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分别按照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十九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粤剧、广东音乐、岭南诗歌、岭南书画派技法和地方典籍等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的中长期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举办迎春花市、端午龙舟竞渡、重阳登山、庙会等活动,应当体现*民俗风情特色,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岭南佳果、花卉、蔬菜等传统名优产品的生产基地,并进行品种保留与优化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市商业部门应当继承和发扬*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并可组织制作表演和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传统特色的雕刻、彩瓷、广绣和金属器皿等工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挖掘、整理,并扶持传统工艺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恢复原状;批准机关违反规定的,由名城保护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原批准机关予以变更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阻挠、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3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关键词:城市;文化;历史;保护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ltural significance of city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city culture from cultural angle core city.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must unify the form and connotation, extension of the city's unique culture.

Key words: city; cultural;historical;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K10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在为一个城市做规划的时候,无论是发展战略,或是总体规划,再或是城市设计,我们总是以解读一个城市为开始。这种解读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城市物质环境的解读,包括城市的地理条件、气候条件、路网格局、城市形态等等;另一方面是对城市经济环境的解读,包括区域经济地位、城市经济水平等等。如果将这两者喻为解读城市的两只眼睛,那么城市文化是解读城市的第三只眼睛。

一、文化的第三只眼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而城市文化是一个特定的空间发展起来的历史范畴。―个城市的文化是多样性与同一性的统一。即使是两个在建筑风格上极为相似的城市,在本质上也会使在城市中活动的人产生完全不同的社会认知感。因而,除了从物质、经济这两只眼睛来研究城市发展动因外,还必须用文化眼来研究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因。

以文化眼解读城市的另一个原因在全球化经济影响下,中国本身的传统文化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外来文化的冲击。因此,以文化眼解读城市的意义除了了解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因外,也是提炼城市文化精髓,使城市在全球化过程中保持自身特质的重要手段。

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性

基于以上两点,以文化作为理解城市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规划过程中的意义是必须注意保护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使城市文化具有一定程度的连续性。因此,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1、保护城市的发展脉络,使依附于城市物质实体上的城市文化能得以延续;

2、丰富城市的空间和文化,使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城市文化得以互相交融,从而反作用于城市客体,丰富城市的空间和文化;

3、具有教育和回味的作用,使城市居民产生认同感。

三、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原则

城市旧区作为城市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之一是城市的组成部分,是具有生命力的有机体。要保持城市文化的魅力,使城市文化得以延续,就有必要保持城市旧区内建筑的“原真性”,这是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最根本的原则。

“原真性”是对旧区建筑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内在统一程度的衡量。保持旧区建筑原真性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其本身具有重要的历史、美学等有形的价值,另一方面在这些建筑背后还隐藏着与之价值相关的意义,它是其精神意义的物质载体。因而,旧区建筑等物质实体,如果离开了它所承载的文化意义的话,就丧失了它们的“原真性”,其本身只能是一堆毫无意义的构件。

四、关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方法的观点

城市向前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是无法遏制的。城市在进行大规模更新时,对如何进行旧城改造,如何保存城市的历史文化,陷入了困惑:一方面是旧城中不断恶化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是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害怕投资之后得不到回报。

为了打破这样的僵局,政府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制定产业导向,极力推进旧城改造的速度。由于政府在旧城改造中为投资者树立了信心,各大城市的旧城改造速度也超乎想象。然而伴随这个过程的,是旧城中原本蕴涵着历史文化意义的大批城市景观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以商业性开发和贵族化区域。尤其是大城市,商业化与贵族化趋势尤为明显。

因此,由于旧城改造,使得宝贵的城市历史文化丧失了其原真性。产生这类现象的原因是城市旧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方式,其结果难免不受到其中某几个主体的主导和控制。在这些主体中,决策者是政府,利益相关者是直接参与的公众、企业、业主等,参与者是社会团体、专家等几类。

政府――政府是城市旧区改造和历史建筑保护最重要的主体,在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责任是全面发展,不仅是历史文化保护,还要兼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其他问题。

公众(社会团体)――作为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主体,实际是指生于此地、长于此地、并将子孙后代的发展希望寄托于此地的城市市民。

企业(业主)――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本性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各种资本追求历史文化所拥有的潜在经济效益,但企业的价值取向往往以直接经济利益为主。

专家――包括文物、建设、规划等不同行业的专家学者,在价值取向上,能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方向。专家习惯于依据他们的知识和价值标准来判断事情,成为一种“由少数专业人员表达他们的意志,并以此来规范城市各类群体和个人行为的手段”。

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出发点不同,价值取向不同,致使利益指向多元化,使得它们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产生复杂的博弈行为。在这由多元主体结成的网络中,政府、专家与企业基本是整个保护与发展更新过程中的控制者、主导者和实施者。从根本上说,他们决定了旧城改造的实施方向。而公众、社会团体仅仅处于监督、建议的地位,对整体的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把握。

五、政府在保护城市文化中的作用

我们把城市看成物质和精神的总和,认识到城市文化的存在能体现城市的个性和特征,保持城市文化的延续性,保证社会各个层次的群体的利益是他们保护旧城、开发新城成功的关键。

政府作为调配社会公共资源的主要角色,其价值观与工作方式对历史文化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使我们的城市文化得以延续,政府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1、确立一种正确的保护观念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政府的价值倾向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政府能始终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将城市建筑与城市文化看作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那么在旧城改造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过程中,商业化与贵族化的倾向就难有滋生的土壤。

因此,政府有必要树立一种正确的保护观念,首先把旧区改造行为与历史建筑再利用行为放到“公众利益”天平上考量,同时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历史建筑的保护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那样城市的历史文化才能得以延续,公众的利益才能得以维护。

2、提供一种良好的保护机制

观念转变之后,必须有良好的机制作保障。而这个机制必然包括一份良好的保护规划、一种有效的开发模式和一个严格的管理体制。

“一份良好的保护规划”指在保护规划中除了规划中所必须考虑的物质因素外,还要考虑人文的、历史的、社会的等等其他非物质因素。

“一种有效的开发模式”指为平衡改造成本,同时为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所采取的突破一般开发方法的开发模式。

“一个严格的管理体制”指在改造的审批过程中,每一个建设改造环节、每一种再利用想法都要有严密的论证体系和严肃的评审过程,保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

而在整个改造和再利用过程中,公众参与也必须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贯彻整个过程始终。

六、结语

以文化眼来解读城市、理解城市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城市发展的方向,发现城市的特质。而如何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还有相当多的难题需要攻克。这些难题不仅仅是规划手法上的,还包括了管理模式上的、运作上的,甚至人们的价值观念上的。

因此,尊重城市的历史文化,必须把城市的实体与文化统一起来、保护起来,使城市在空间上与文化上都能得以延续,这才是一个城市长久的生命力所在。

参考文献:

1、“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 阮仪三林林 “理想空间”第四辑

2、“市场经济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再认识――以曲阜为例” 刘海涛朱新社 “理想空间”第四辑

第4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4-04(4)

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我党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

1 梳理城镇化的基本理念

1.1 城市的形成与发展

1.1.1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第一次劳动大分工即原始社会农业和牧业分离,开始出现了居民点。第二次劳动大分工即商业与手工业从农牧业中分离出来。这次劳动大分工的结果形成了商业和手工业的聚集地,这就是最初的城市。

1.1.2 城市发展的动因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

考古发现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出现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距今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农业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城市发展非常缓慢。从18世纪开始,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和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演进的过程,工业化带来了生产力空前提高,不仅促进了原有城市的扩展,而且导致了新兴城市的形成。城市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主要聚落形式。

1.2 镇的由来及本质特征

1.2.1 镇的由来

镇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我国实行郡县制始于秦代,延续至今。“镇”在中国词汇中为多义字,用作行政区划最早见诸于北宋。北宋以前称作军镇、方镇、藩镇等,属于军政性质。赵宋王朝统一中国后,实施削藩,废除藩镇割据,整合保留了一部分具有商业职能的镇,改称市镇。这些市镇特指县以下的小商业城市,如朱仙镇、景德镇。从此城镇划为城市范畴。

1.2.2 镇的特征

镇是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具有集约效应和规模效应。

1.3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1.3.1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

城市化是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社会发展的世界性现象,世界各国先后从农业为主的乡村社会转向为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乡村城市化”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由马克思提出来的。

1.3.2 城市化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过程

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和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演进的过程,使城市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主要聚落形式,空间结构和社会结构有了城乡之分。随着工业化发展和生产力提高,不仅促进了原有城市的扩展,而且促成了新兴城市的形成。这个过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既不能人为阻碍,也不能拔苗助长,急于求成。

1.4 城镇化是中国特色的城市化

1.4.1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设五级行政建制的国家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设五级行政建制的国家,基层政权设在乡镇。其中所设之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地级市和县级市;建制镇即小城镇,包括县城(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县辖镇。镇以下的乡和村则属于农村范畴。农村又被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类。

1.4.2 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城市化

中国农民众多,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建设落后,历来“三农”问题严重。核心是农民收入低,负担重。20世纪90年代,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持续放慢,逐年下滑。

20世纪末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左右,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濒临一触即发、揭竿而起的危险边缘。

1.4.3 城镇化特指中国的城市化

城镇化,由农村问题而来。面对农村发展问题,80年代初费孝通呼吁关注“小城镇、大问题”;1998年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小城镇、大战略”,十五届五中全会进而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21世纪初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快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突出中国特色。其一农业大国,9亿农民;其二市少镇多:全国共有668个城市,18800个建制镇;其三城市化发展中人口和产业的聚集地不仅在市,而且大量在镇。

结论: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

2 探索城镇化的科学路径

2.1 审视粗放式城镇化

2.1.1 城镇化人口比重增加质量较低

1998年以来,我国城市化率由30.4%增长到51.27%,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素质、生活质量、消费行为、思想观念、管理方法难以跟上,城镇化的质量较低。

2.1.2 城镇化带来城市用地过度扩张

1990年-2010年,中国城市的建成区面积由1.22万平方公里,增长到了4.05万平方公里,扩张了3.32倍。其中全国排名第一的是河南永城,由0.23平方公里扩张为18.21平方公里,增长20倍以上;排名第二的是浙江慈溪,建成区面积由2.92平方公里变成了213.17平方公里。

结果:建成区人口密度下降,产出降低,造成国土资源浪费。城市政府通过土地财政受益,刺激了房地产业畸形发展,房价居高不下。同时导致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大拆大建,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

2.2 转变观念推进新型城镇化

2.2.1 新型城镇化的提出及其科学内涵

新型城镇化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特别是针对我国20年来城镇化进程出现的问题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

2.2.2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比较,更强调内在质量的全面提升,也就是要推动城镇化由偏重数量规模增加向注重质量内涵提升转变。

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宜居之所。

2.3 新型城镇化必须保护文化遗产

2.3.1 文化遗产是城镇化过程中生成的文明积淀

城市的出现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漫长的城市化过程中,人类创造的物质文明和非物质文明日积月累凝聚下来,不断生成各种文化遗产。它们以城镇作为空间载体,记载着历史信息,传承着不同时代的文明,成为城市命脉,城市之根,塑造了城市形像和魅力。

2.3.2 文化遗产在城镇化中具有独特的竞争力

城市竞争力是新型城镇化的加速器。其中构成城市竞争的一项要素是城市魅力。它的功能在于对外界施加强烈影响,从而产生巨大的凝聚力、亲和力,对于加快城镇化发展具有乘数效应。其核心是以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质载体的文化遗产。

目前各市推介城市历史,借助名人效应,打造历史文化品牌,可见文化遗产在城镇化中所具有的特殊资源优势。

2.3.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适应现代社会生活

一般地承认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无济于事。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和保护工作的根本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2012年5月9日人民日报在要闻5版整版刊登记者在大同、洛阳、大理、丽江蹲点采访基础上撰写的长篇报道《历史名城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再次将焦点投向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

2.4 反思:大批古村落何以在城镇化中消失?

2012年在全国范围进行的传统村落普查筛选中发现,我国现存古村落数量和质量极不平衡。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城镇化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郑州、石家庄、南京、杭州等大城市周围,古村落迅速消失。古村落保留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市、县和乡镇,基本分布在城镇化滞后的老、边山区。

二是受城镇化影响导致传统文化失落的汉民族聚集地区,古村落保留很少,与种姓宗氏、古代哲学理念、伦理道德等传统文化有关的建筑几乎毁坏殆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受外来文化影响较少,因此保留传统建筑种类较多。

3 偏离新型城镇化的几个误区

3.1 以行政手段和运动方式强行迁村并点,实现人口集聚

不顾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违反客观规律,违背村民的意愿,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限期迁村并点,建设农村社区。在城镇化中对文化遗产、传统民居进行拆迁改造,彻底改变农村聚落形态。

3.2 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由大张旗鼓破坏历史文化名城

无视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分片包干,大拆大建,进行所谓城市棚户区改造。

3.3 以打造城市旅游品牌或发展特色商贸为由随意开发

对历史文化街区采用土地有偿出让的方式,通过房地产和商业地产开发,从中攫取巨额土地收益。

4 把握城镇化的正确导向

4.1 保持清醒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镇化

4.1.1 深刻理解新型城镇化的本质和规律

从思想认识上弄清观新型城镇化“新”在哪里?本质在于促进农民非农化,不仅从事非农产业,而且融入市民群体,享受城市文明。这是一种渐进的转化过程,不能违背客观规律,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拔苗助长,重蹈“”的覆辙。

4.1.2 积极探索推进城镇化和遗产保护的关系

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探索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之间的辩证关系,寻找促进二者相辅相成的合理途径和方法。不唯上,不随波逐流,更不推波助澜维护和推动错误决策。如有必要,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例如依靠城乡规划督察制度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制止破坏文化遗产违法行为。

4.2 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名城法定规划贯彻实施

4.2.1 切实维护名城法定规划的既有成果

必须明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均属法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法律地位也不能被其他规划替代。要以对历史负责和法律负责的态度,维护法定规划的既有成果,确保贯彻实施。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道理一定要向城市主政者讲清楚。

4.2.2 关键守住总规强制内容和保护规划、城市紫线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为强制性内容,规定纳入禁建区和限建区。这种空间管制不能改变。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城市紫线不能随意调整。历史建筑不能随意拆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必须为保护文化遗产留足空间。

4.3 立足统筹兼顾,促进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

4.3.1 本着“古今兼顾,新旧两利”原则,推进新型城镇化

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整合包括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资源,统筹兼顾,实现协调发展。不可把新型城镇化与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人为对立起来。历史文化名城有别于馆藏文物,具有动态存续的属性特征,必须本着“古今兼顾,新旧两利”的原则,走“寓保护于发展,以发展求保护,保护与发展并举”的路子。

4.3.2 从宏观指导入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

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总体思路、途径和方法的宏观战略研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解决好指导思想,提出相应的公共政策。在宏观指导下,搞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使之在保护更新中,拉动经济,改善民生。

4.4 主动汇报沟通,据理力争善意说服领导

4.4.1 对领导意图和政绩观正确理解以诚相待

古人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说的是领导要有政绩。古今中外,无论谁当领导,或多或少,或高或低,在任职期间都有自己的政绩观。根本问题在于政绩观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群众。下属和领导的工作关系,在于如何理解领导意图和政绩观,以诚相待,而非惟命是从,要协助领导把好事办好。

4.4.2 在维护领导威信的前提下善意说服领导

说服领导一要吃透情况,二要理解意图,三要据理力争,四要讲究方法。有了这样的基础,还要注意尊重领导,在维护领导威信的前提下,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领导接受你,采纳你的建议。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忌得理不让人,横加指责。这是协调的艺术。

5 结语

第5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关键词: 城市设计 宽窄巷子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0导语:宽窄巷子历史文化片区,由宽巷子、窄巷子和井巷子三条平行排列的老式街道,之间的45个清末民初风格的四合院落群以及兼具艺术与文化底蕴的花园洋楼组成。它是老成都“千年少城”城市格局和百年原真建筑格局的最后遗存,也是北方的胡同文化和建筑风格在南方的“孤本”。在当今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如何较好地处理历史与发展的关系,此案给了好的范例。

1.宽窄巷子改造工程

1.1历史背景

1682年,成都驻防八旗军,清政府修建只供八旗兵及其家属们居住的“满城”。成都的满城始建于1718年,以将军衙门为中心,南起君平街和小南街,北抵八宝街和小北街,东至东城根街,西及同仁路,面积约十里。俯看满城,它的主要街道的布局极像一条巨大的蜈蚣,其中,宽巷子窄巷子就是长顺街这条蜈蚣东向的两只脚,当时被分别称为“兴仁胡同”和“太平胡同”,直到民国初年,才被“宽窄巷子”所取代,并一直沿用至今。

1.2宽窄巷子改造工程

由于年久失修加上时代的影响与摧残,宽窄巷子残破不已。2003年下半年,宽窄巷子历史文化区改造动工。核心区内本着“只迁不拆”的实施原则,即采用产权买断、调换等方式,获取该区域内所有房屋产权,并外迁原所有人和使用人。该区域内近 40%的建筑将要保留,对它们将采取修缮的方式,按照原有的特征进行修复,并完善内部设施。

2008年6月,改造工程竣工。改造后的宽巷子、窄巷子,其旧有的单一居住功能向以“文化、商业、旅游”为核心的功能转变,设置一些区域展示古老艺术和文化,如蜀绣、蜀锦、竹编及漆器艺等;修建了一些特色的纪念馆、旧时的画馆、文馆、茶馆、戏馆等,并且邀请一些顶级艺术家以及文化名人来这里从事创作。院落文化共分为三个主题。宽巷子是“闲生活”区,窄巷子是“慢生活”区,井巷子是“新生活”区。

2.城市设计分析

2.1 建筑形态

宽窄巷子的建筑整体为清代民居风格:深宅大院,黄杨木雕花门窗精巧雅致,古香古色,有的宅院楼梯是花梨木的。建筑物大都控制在1层,少数两层,有天井,为的是保持原址的风格风貌。即便是洋楼或中西合璧风格的院落,也是尽可能恢复当年的建筑风韵。

宽巷子中的宅院“恺庐”,整个宅门的造形既潇洒又不失庄严。解放前夕的“恺庐”是刘文辉部下、川西电台台长陈希和的私宅。

宽巷子37号现是九一堂,是宽窄巷子内最有形式感的餐厅,戏剧化的装饰充满老式的华丽感五进院落的古建筑群,以第三进院中央戏台为核心,南北为中轴线,左右对称分布,纵跨宽、窄两巷,面积近1200平方米。

窄巷子27号为一幢两层小洋楼。 耸立的洋楼与拱起的窗户,慵懒的下午茶时光是窄巷子慢生活的一个典范。

所有建筑组合出的整体风格统一,青灰色调,引人怀念。“整旧如旧”的改造原则维持和恢复了清式民居四合院落群以及兼具艺术与文化底蕴的花园洋楼组群,让原本破旧的街区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

2.2 土地使用

宽窄巷子的核心保护区域容积率控制在1.1-1.2,周边协调区域容积率控制在1.5-2.0。巷子两旁的建筑基本改善和恢复至原有尺度做商用,整体开发强度较低,保持了历史街区的文化氛围。

2.3空间整合

宽巷子、窄巷子和井巷子三条巷子平行,东西文化广场的景观节点聚散人流,改造后的宽窄巷子轴线清晰,辨识度相当高。周边风貌协调区轴线的明确与疏通增强了内部空间的流通性。

由于改造前就有对建筑高度的控制,因此,保护区与周边的城市建筑的天际线视图差异度极高,突出了历史保护区的传统地位;而巷子内的建筑整体高度变化又统一,主要三条巷子D/H比值在1-2,视野开阔度较好同时能近距离欣赏建筑细部;相接的过道D/H比在0.25-0.5,空间封闭感强,让人追忆过去;这样的空间变化带来无穷的游览乐趣。

2.4 步行街

宽窄巷子由3条步行街组成,且中间用通道连通,实现了人气、商气的互动。在宽窄巷子两端分别设置了东广场和西广场。步行街长约400米,宽巷子以6-7米居多,窄巷子4米,街巷距离适宜聚集人气。

2.5道路交通与停车

宽窄巷子地上建筑面积33000m2,地下停车场11000m2。在旧址上改建出新的地下空间。

2.6保护与改造

建筑风貌分类 分类描述 保护措施

一 保护完好的历史建筑,总共7243m2 保护

二 部分构件破坏的历史建筑;格局模糊,但重要构件完好,共2206m2 保护,改善

三 较大损坏 恢复

四 质量一般的传统风貌现代建筑 整治

五 影响风貌的现代建筑 更新

六 违章搭建建筑

2.7 节点与标志

主要入口及节点,设置了青砖设计感的标志,引人注目;特色怀旧文化墙引人入胜,各式各样的店标为其注入了更多乐趣。

3.结语

宽窄巷子改造工程在建筑上保留了传统四川民居的特色,同时融合外来文化影响形成的民居结构形态和特点,在功能上恢复了少城作为成都城市文化商业母体的原始功能。里面的一砖一瓦,每个院落的格局,都体现其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典范。

城市要发展,就会有新的建筑产生,文脉可以让我们不时从传统化、地方化、民间化的内容和形式中找到自己文化的亮点。其实,在当今发展的大城市大都市里,传统的生活形态从来没有消亡,文脉与重构给予它们的只是合理的变化和延续,留给我们的是更多的思索与启示。

参考文献:

第6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论文摘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各方面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层次等进行分析,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 施,从而更好的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第7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咸阳市

Abstract: Based on a new round of the Xiany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planning compilation process, summed up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f Xianyang in the new period, initially proposed the spatial level and protective system of protection and expound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y and culture protection planning; Xianyang city;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引言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光辉灿烂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古老文明形象化标志[1]。我国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30年内,有力促进了名城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然而在区域城市化加速和大规模城乡建设的背景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存的局面。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推进下,咸阳城市空间格局发生了转变,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得咸阳历史文化保护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协调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构建合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推进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全面、整体、可持续保护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

2 名城概况与总体特色

(1)名城概况

咸阳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因山水俱阳,故名咸阳,曾是历史上周、秦、汉、唐等11个朝代的的都城或京畿重地[2]。厚重的历史为咸阳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有以汉唐帝陵为代表的古墓葬,以秦咸阳宫遗址为代表的大遗址,另外还有大量古建筑、石刻文物以及革命文物。1994年被批准为第三批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秦都、帝陵、明清”城构成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三大要素[3]。

(2)名城总体特色

在对咸阳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形象定位为“秦都・秦城・秦文化”,同时将名城的总体特征总结为:“因塬成势,因水成形,泾渭横塬,山水俱阳;因史成名,秦朝古都,汉唐帝陵,明清古城”。

“泾渭横塬”反映了咸阳独特的地貌特征,泾河蜿蜒于塬北,渭水奔腾于塬南,两河交汇于塬东,形成挟双龙而东向的气势和泾渭分明的独特景观。“山水俱阳”反映了咸阳古城选址和命名的特点,在中国古代的观念中,是建城最有利的条件。“秦朝古都”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秦代文化。咸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的国都,历史地位十分重要。“汉唐帝陵”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汉唐文化。市域内的西汉帝陵、唐帝陵及其陪葬墓群,已成为咸阳境内最具代表性的区域,对于汉唐文化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明清古城”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明清文化。明清城区内目前仍保留有部分古建筑和古遗址,街道格局、建筑肌理和尺度均沿袭了明代的传统风貌,街区整体历史、艺术价值较高,对于研究明清时期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3 名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保护规划编制滞后,整体性和系统性不足

上版名城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了咸阳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工作,但距今已近20年,客观上已不能有效指导名城的保护工作;近年虽然编制了《咸阳明清城区保护利用规划》、《五陵塬保护规划》、《秦咸阳城遗址保护规划》等一系列规划,但都是针对具体历史地段,各保护规划各自为政,针对大量遗产资源碎片化分布的情况,缺乏系统性与统筹性的保护体系。

(2)文物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受到坍塌、沉陷等自然因素以及城市建设、工农业生产、非法盗掘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遗址本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众多文化遗产流失。

(3)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

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城郊型文物遗存被动转变为城市区域型,导致现代化建设和历史保护的矛盾被放大到都市发展区的层面,历史文化保护的重心和现代化建设的中心进一步交叠,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空前的冲击。

(4)历史文化整体彰显不足

馆藏文物利用率偏低,未能发挥作用。乾陵、汉阳陵等知名度高的文化遗产点也多孤立发展,未能利用组群效应,形成富有文化主题特色的遗产旅游线路。众多古遗址及陵墓管理模式滞后、展示利用手段不足,难以彰显咸阳的秦汉文化氛围,与秦汉文化在西咸地区古代文化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5)历史城区与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破坏严重

明清老城区的尺度和色彩整体上延续了明清古城的风貌,但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逐渐被破坏,城区内原先重要节点之间及城市与渭河之间的景观视廊逐渐被破坏;城区内的历史街区的肌理和尺度虽延续了传统风貌,但近年来由于未能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部分历史建筑遭到破坏或被拆除。

4名城保护的保护主要内容

(1)保护层次与体系

基于咸阳名城特殊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及其在我国历史文化格局中的地位,本次规划借鉴了国内若干重要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初步确立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空间层次与体系。保护范围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中心城区的保护范围涵盖咸阳主城区和新城。规划以明清城区(即历史城区)、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四大重点区域,以咸阳中心城区为主体,同时对咸阳市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做了挖掘和梳理,保护范围及内容首次涵盖市域所有无形与有形遗产。保护内容包括物质形态要素和与非物质形态要素两大部分。规划初步构建了咸阳市域、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这四个层次形成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另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也纳入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体系框架。

(2)保护主要内容

1)市域保护。重点是明确总体保护结构,保护山水格局和自然环境。规划从自然生态、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空间布局等方面综合确定市域的历史文化保护结构为“一心、两城、三带、两轴、多点”,其中“一心”为明清城区,“两城”为三原、乾县两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带”为秦咸阳城和汉唐帝陵构成的三个大遗址保护带、“两轴”为渭河文化景观轴和泾河文化景观轴,“多点”为市域多个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景区景点;山水格局与自然环境方面主要保护在河、城、塬的总体空间形态,强调大遗址、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与自然山水的相互依托关系。

2)中心城区的保护。中心城区的范围涵盖主城区和新城,保护内容主要包括整体格局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体系的保护、整体环境体系的保护。保护重点为秦咸阳宫遗址、五陵塬遗址、明清老城区及渭河区域。整体格局保护山水格局、地形地貌,城址变迁等。整体环境的保护主要为对历史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和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与视廊控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中心城区的保护在强化了西咸两市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联系,将西咸两市的历史文化保护格局进一步对接协调。

3)历史城区及历史街区的保护。历史城区是名城保护三大重点之一,重点是保护整体格局,包括保护斗杓形城市轮廓、传统街巷格局、视线廊道、控制历史城区内的整体高度,新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必须与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本次规划历史城区的总体保护架构为“一区、二轴、二片、三带、四结点”。“一区”为明清城区保护区,“二轴”为两条历史文化街区,“二片”为文庙凤凰台片和果子市片区,“三带”为采用分级保护的方法,按照控制的要求,全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四节点”为清渭楼广场、凤凰广场、西门口绿化广场、古渡遗址博物馆;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中山街―东明街和北大街-果子市街两片历史街区,用分级保护的方法,将两片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两级。除过两片历史街区外,还划定了历史风貌控制区以及缓冲区,以实现旧区与新区风貌之间的自然过渡。

4)历史文化区的保护。规划确定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帝陵大遗址保护带、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三大历史文化保护区(未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划定各个大遗址保护整体保护范围以及遗址区内帝陵、秦宫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加快推进大遗址保护带整体保护的专项规划。

5结语

随着西安国家化大都市的建设的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将在咸阳市域乃至更大的范围内统筹协调保护与利用,同时也应逐步与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旅游产业发展网络、生态环境保护网络等相整合。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协调名城保护与发展,需要政府、专家、公众以及相关的名城的全力协作,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历史文脉的传承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何国涛. 回顾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加强保护管理当议[J].四川建筑:2003,(8).

第8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九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因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城乡规划、文物、消防、房产、城市管理、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活动;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具体保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整体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保护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修缮图则的要求,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修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修缮历史建筑需要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将方案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听取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是否迁移或者拆除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批。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设立统一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和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和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采取保留其集体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鼓励和引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险情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或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关键词:大连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 发展

一、现状概括

新中国成立后到现在,大连城市经历了翻天腹地的变化,城市规模进一步拓展,同时在城市规划中也非常注重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现状保存较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主要有:胜利桥北历史文化街区、南山历史文化街区、黑石礁历史文化街区和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

胜利桥北历史文化街区是沙俄租借时期(1898-1904)形成的,是当时沙俄的行政区,沙俄的大连市政官衙公署等机构均集中于此,市政官吏、港口及城市建设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东清铁路公司办事机构、俄籍铁路员工宿舍、俱乐部、医院、商会、公园也均设在这里。除行政办公职能外,这里还是俄国人住宅区,住宅地块以小路分割成均匀的,中间建有二至三层坡顶式的半木结构或全原木的花园式住宅。随着年久失修,街区建筑开始破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大连市政府对团结街两侧进行了保护式改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俄罗斯风情一条街。目前,街区内建筑许多均破败不已,街区内居住人口多为无业流动人口。

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形成于日俄占领大连时期。俄国人占领时期(1898-1904)把城市规划为行政区、欧罗巴区、中国人区三个区。欧罗巴区即为现在的中山广场历史保护街区,该区是城市的中心地带。规划的莫斯科大街(今人民路及青泥洼桥以东的中山路)贯穿东西,规划的码头、火车站均设在此,交通便利。市区的主轴线规划是自港湾广场通向中山广场而直达西公园的莫斯科大街(中山路、人民路),它串联着几个广场,联系着码头、中心广场再经欧洲市场到达中华剧场(群众剧场)。在日本占领大连时期(1905-1945)实施了俄国人的规划,1909年规划在广场周围安排了大连民政署厅舍(现大连工商银行)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道路广场及有轨电车方面,首先实施了沙俄的规划,修建了直径为213米的大广场即现在的中山广场。中山广场历史街区保护较好,广场周围历史建筑保护完好,街区功能仍为商业金融,但街区内部历史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破坏。

黑石礁历史文化街区始于俄国人占领大连时期(1898-1904),是俄国高官富豪的高级住宅区。日本人占领大连时期(1905-1945)为日本人的居住区。现在这一地区为部队用地,用地功能仍为居住,但街区内历史建筑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南山历史文化街区是日本占领时期日本人居住区,建筑多以全木质结构建造,外形则融合了欧洲古典风格与日式风格,具有极高的美学价值。由于南山地区风景优美,适宜居住 ,许多历史人物曾居住于此,有、、博爱医院创始人孟天成、孙传芳西班牙领事、德国领事等。近年来通过小规模改建、新建,仿照日式风格建设部分别墅,以步行街形式形成日式风格一条街,两侧分布日式酒馆、饭店、会所,成为城市旅游亮点之一。

这些历史街区集中反映了大连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历史,是城市发展中凝固的记忆。每一个历史街区都代表着不同的历史特色,是大连仅存的历史记忆,但由于年久失修和“改造性的破坏”,部分历史街区正在丧失它原本的特色,并有遭到进一步破坏的危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二、保护原则

1、坚持历史保护与有机更新并重的原则

历史街区存在大量的历史遗迹,应做好对历史街区整体空间格局及路网肌理的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的修缮、测绘、存档等工作,坚持历史街区历史保护的原则。防止大拆大建,实现逐步有机更新历史街区面貌。

2、坚持新老城区统筹发展的原则

历史街区部分职能可以疏散到周边地块或其他城区,促进历史街区协调和整体统筹发展。

3、坚持功能提升与整体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

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应对一些历史街区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完善历史街区功能。城市建设和发展要有历史眼光,重点着眼于城市功能和城市风貌的历史性演化,形成与城市自然格局、历史格局相适应的物质形态。

4、坚持公众参与、管理创新的原则

历史街区保护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建设,无论是文物古迹的修复和保护、历史街区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还是城市整体格局、水系的恢复与建设,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应唤起社会的共同关注,推动公众对历史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同时,可以通过组建民间团体、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等形式,推动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保护工作的直接参与,鼓励制度创新,协助政府共同推进历史街区保护和更新工作的开展。

三、保护与更新策略

1、历史保护策略

关注原住民及原生文化。历史街区文化遗产的传承延续,需要一定的载体。街区中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是静态无声的载体;而街区中的原住民则是动态有声的载体。保护历史街区,应该留住原住民,保存其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情趣,这样才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历史街区功能的延续与产业发展都是基于当地无形文化的基础展开,没有用外来文化替代。此外,都试图将无形文化“有形化”,通过赋予无形文化有形的场所与载体,创造“动态生活场景”来实现街区文化的传承。

增加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目前的在册文物单位大多是当年的公共建筑,如学校、银行等。应组织下一步的文物单位扩充工作,将反映出历史居住形态的历史建筑添加到文物保护名录里。

2、感知体验策略

大连作为一个山海辉映的旅游城市,应增强街区周边山体、滨海的开放度,成就山体、滨海开放空间,将历史遗产的保护与城市开放空间结合。为更好的感知体验空间格局、特色开放空间,应设置景观路、景观视廊、标识系统等。预留近海通道、观海视廊;预留进山通道并在山体上设计观景平台;设置感知游览城市历史路线,并结合历史价值片区设计驻留点、浏览线。

3、政策配套策略

在政策支持上,要考虑到对历史街区内搬迁的工企业提供相对优惠的政策支持,比如给以土地政策的优惠。同时完善民间力量的参与机制,考虑要促进历史街区无形文化保护的民间力量的发展,必须要把它设定在国家和社会互补的关系格局中,政府需要强有力的推动力,完善其参与历史街区保护的机制。应以立法的手段将遗产保护的责任切实分散到社会各阶层。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还应该为相关个人和团体建立对话、合作的平台,以协调不同利益团体间的冲突,保障参与合作机制的公平与公开。

参考文献:

[1]尤坤,王华新.国内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案例分析研究.城市,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