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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学是本科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方案要求会计专业学生懂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内容,这也是会计专业学生考取各类资格证书的要求;但是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内容,不符合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计要求,也少有经济法学教材包含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内容,作为一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经济法教学之难,教学内容选择之难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教学内容的选择既要满足学生的现实需求,又要符合经济法学科体系的要求,本文仅就公司法和合同法是否可以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及其理由做简要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会计专业经济法学教学
一、会计专业学生对公司法和合同法知识的现实需求
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懂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复合型人才,“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开设的目的就是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为国家培养懂法律、知经济的复合型会计人才。”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专业为例,其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掌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计算机应用的知识……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专门人才。”河套学院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根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掌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控制、纳税申报及纳税检查、审计查证等业务的基本技能;掌握计算机(网络)操作技术和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管理维护及应用技术,能熟练进行手工会计处理和电算会计操作,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其中知识结构部分第7条写到:“熟悉会计准则、财经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懂法律的人才培养目标,要以相应的课程设置为手段,通过相关课程学习完成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可以实现学生懂法律的人才培养目标,公司法和合同法是会计专业学生需要学习的两部法律,而且通常是安排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的。会计专业也有考取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证书的要求,在这些考试中,经济法学是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很多学生学习的难点。以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例,其中包括了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内容,其中公司法和合同法是必考科目,如果为了满足学生考取资格证书的需求,那么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该包括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内容。从法律的适用的角度看,公司法和合同法是和老百姓的生活联系最紧密的,尤其是合同法,每天生活中会涉及的合同就有很多,只不过大多数是口头形式的,何况会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多数是在各类公司工作,如果不懂得公司法的基本常识,必然会对工作产生影响,因此会计专业的学生学习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现实需求是显而易见的。
二、经济法学课程体系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研究经济法的学科兴起之后,各高校也开设经济法学课程和设立了经济法学教研室,关于经济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基本内容差距不大,但是与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和会计资格类考试内容的差别巨大,如何科学设置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是作为经济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既要满足学生对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现实需求,也要考虑经济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合理性,注册会计考试是要考察公司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然而,现有的经济法学教材几乎不涉及这两部分内容,究其原因,可能与经济法部门的调整范围有关,也与经济法学科的不成熟有关,“经济法很多内容时至今日依然面临着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不时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观点出现。”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安排及理由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地改革,实现新的发展和创新。与此同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标准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作为新时期市场经济的主体,我们也要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在工作中注重风险防范,提高自身的待遇和保障。我们依据从事不同行业的主体的差异,将市场经济主体大致分为企业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动者以及从事其它工作的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研究各市场经济主体在该法律规定下得到的保护以及有待提升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市场经济主体;保护研究;企业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用工、事业单位用工以及从事其它工作的劳动者在一些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为企业用工、事业单位用工等构建出了一个规范性的体系,在分析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工作在《劳动合同法》下得到的保障措施之外,提出有待提高的解决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劳动者的保护研究
(一)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但目前有一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便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规章制定的规制方面,也存在着基层员工缺少话语权的情况,这使得规章制度很难体现用人单位基层劳动者的意志,容易挫伤基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一些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合理、合法制定规章制度。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无视法律从而陷入纠纷。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注重立足于法律,灵活变通又要注重严谨,避免相关的法律漏洞。
(二)对于企业用工合同签订的影响
摘要: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关系着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可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与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在合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合同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石油企业;重要性;问题;对策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合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提高双方企业的管理水平。合同管理对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合同履行与合同各方的经济利益以及法律责任有效联系起来,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促使合同各方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第二,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提高企业的积极效益。合同管理可以维护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帮助企业有效挽回不必要的损失,提高企业在同行中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运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第三,合同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合同管理对市场主体、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交易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了明确,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完善,符合市场国际化的需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二、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意识较低,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第一,企业相关人员的合同意识较差,无法充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无法准确把握合同管理的内涵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整个过程,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为相互依存关系,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当前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往往高度重视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而忽视了中期与后期管理工作,导致问题频发。第二,据了解,我国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对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许多企业未能够正确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不能够依据《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等合同法律来订立和履行合同,擅自更改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导致无效合同的出现。
摘要: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对雇佣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以求减少劳动纠纷。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来,很多企业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率严重增加。基于此,本文将针对如何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这一课题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营造
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现阶段,事业单位在人员结构组成方面主要分为在编与非编两种用工制度,随着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完善,非编人员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个人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还有着一定的争议,这对于维护非编人员的个人权利以及个人效益方面有着不利影响。基于此,文章首先对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探讨,然后以此为切入点研究非编人员如何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中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不同于其他一般形式的单位,是社会中一种特殊形式的组织结构,同时承担着公益职能与经济职能。事业单位以公益职能为基础,对其单位劳动人员进行编制管理,国家会负责具体的用人经费,但是随着新时期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以及改革,外来人才被大量引进,劳动人员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单位的编制额度,这使得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即非编人员的大量出现。针对这部分劳动人群,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采用适宜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概述
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劳动用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用《公务员法》,有些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在进行人才聘用时需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其始终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全面保护。劳动合同指的是事业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进行劳动关系明确的协议与证明,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构建的劳动关系凭证与依据,其有着全面有效的法律效应,能够规范劳动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履行、解除等活动时,都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进行。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人员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时,根据法律依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其一,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具备适用优先级的状况,比如在一般状况下未受到特殊规定限制,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履行、解除等业务活动时相对于《劳动合同法》有着使用优先级;其二,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相关管理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论述
事业单位在进行非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其中异议较多的部分集中在其是否在劳动合同法管理范围内,是否在劳动合同法下适用。此外还包括非编人员是否在人事相关政策方面有着一定的适用优先级。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中对于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因此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就会有着较大的争议性。有人认为非编人员同样签订相关劳动用工合同,其应当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但是在人事政策上不应当具备优先级,也有人持反对意见。其一,法律适用性不能单靠人员编制身份来决定,应当根据签署的合同类型来明确人事管理政策中的适用优先级。在这种观点下,事业单位签署的劳动人员不论其是否在编制内,都应在聘用制度下进行聘用合同的签署方可算是事业单位与个人人事关系的确立。因此在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时,应当在人事政策方面有着一定的适用优先级;劳动人员在不在编并非最为重要的问题,只要事业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签署了劳动关系,就表明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劳动法下有着直接的实用性。该观点主要依靠《劳动合同法》条例中的第二条以及第十九条确立,该种观点与条例的结合认为签订合同才是决定非编制人员在劳动法中直接适用性功能具备与否的关键。其二,法律适用性不能单靠人员编制身份来决定,应当根据干部身份进行人事管理政策中决定适用优先级。在这种观点下,在编与否并不能明确决定该人员是否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中所有的劳动人员,若其有着干部身份,则在人事关系范围内。若是没有相关的干部身份,则在劳动关系内,从属于劳动法规定。该种观点一直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普遍看法,上述的干部身份指的是中专以及以上学历,抑或者是通过正规流程转正的干部,基于传统认知以及理念,有着干部身份的相关干部人员应当具备更强的专业技能以及知识水平,应当负责事业单位的脑力劳动,其应当隶属于人事部门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传统观念下,没有相关干部身份的一般劳动人员,在专业知识水平方面有着较大的劣势,应当主动负责事业单元的体力劳动,隶属于事业单位的劳动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这种观点来源于长久流传下来的对于劳动人员所固有的刻板观念。其三,所有劳动人员皆从属于人事关系,且皆能直接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优先级。该种观点下,事业单位所有劳动人员,不论其在编与否,都应将其归属到人事关系内,在人事关系政策享有适用优先级。该种观点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文件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强调事业单位在与劳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但是规定中却没有明确指出劳动人员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身份,因此该种观点认为即使是非编制人员,也同样能够享受到与编制内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以及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