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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精选(九篇)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

第1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

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第2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第3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政府监管

很久以来公司治理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其特殊性越来越显著,尤其是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人们更深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公司治理的重要性。1999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使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一、一般公司治理理论简述

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理论。自Berle and Means于1932年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观点后,公司治理问题一直被界定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情况下的“人”问题(Fama and Jesen,1983),由于20世纪70-80年代公司治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为特征的美国公司,故80年代以前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以委托理论为代表,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护股东的利益,确保股东的投资能得到回报。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起,公司治理研究逐步扩展到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公司中所有权结构较为集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该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销商以及所在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因此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特殊的治理问题

最初,人们假设银行中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行为与理论中的一般企业是一样的,但是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与普通股份制公司不同的性质,这些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和治理机制也不同于普通的公司。Macey and O’Hara(2003)主要从银行特殊的高负债经营的资本结构出发进行研究,他们认为由于银行的自有资金仅占到10%以下的比例,使得银行的所有者具有投资于高风险活动的动机,从而侵害了只得到固定回报的存款人的利益,并且较低的权益负债比例使得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流动性不足从而陷入挤兑的困境。Arun and Turner(2004)从银行的信息不透明性着手评述了银行治理的特殊性。他们认为由于银行的信息有很多是不易披露的,故其信息不对称要比一般企业严重的多,这便使得银行的管理者具有充分的动机和可能去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此之外,Caprio and Levine(2002)认为信息不对称还将使得银行的竞争要远远小于一般企业,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也正是处于自然垄断地位。政府监管作为银行特殊的治理机制给银行带来了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殊的治理问题。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认为政府的介入使得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变得比一般企业要复杂,委托不再仅仅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监管部门与管理当局以及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之间的不是契约关系,更多的是行政上的关系。Caprio and Levine(2002)认为伴随政府监管而来的问题还有:银行在吸收存款时对那些没有保险且有动机对银行进行监督的大额存款失去兴趣;监管对银行准入和并购的限制降低了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最后,政府监管本身也存在委托关系,这样的委托又可能造成监管目标的偏差。李维安和曹廷求(2005)对商业银行特殊性的总结可谓是国内在此领域较典型的研究总结,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导致了其特殊的治理机制,其中除了监管这种特殊的治理机制之外,他们还对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并购机制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特殊性。但是大多数研究认为除了政府监管这种特殊的治理机制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与一般公司的治理比较类似,其特殊性并不十分明显。

三、商业银行主要的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既有内部又有外部,一般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主要是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和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制度,而外部的机制除了市场竞争给企业带来并购压力之外,债权人及银行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商业银行治理而言,其最具特点的治理机制是普遍存在的政府监管。

1、普遍存在的政府监管。政府对银行的管制要比其他行业严格的多,政府监督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参与银行管理,同时还对银行其他的治理机制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治理机制的一种替代物。Arun and Turner(2004)认为由于商业银行信息的不透明性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更小,因此需要更强的公司治理机制。他们认为政府监管是由商业银行的自然特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要保护存款人和整个金融系统。Levine(2004)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解决信息严重不对称及法律上的欠缺损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问题。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总结了政府监管的主要工具:审慎的监管(比如最低资本水平),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政策和存款保险制度,限制竞争的政策。他们认为监管部门把降低风险、维护系统稳定作为重要的目标,监管促使银行在经营时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更多的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同时他们认为监督不仅是对银行内管理人员和股东的监督,还有对市场的监督,使得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是有管制的市场,然而这些政策又会使银行在管理时出现新的问题。由于监管对竞争和银行兼并的限制使得银行所面临的市场缺乏竞争,并购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使得债权人的监督动机消失。由此很多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没有必要存在的(Caprio and Levine,2002;Macey and O’Hara,2003;Nam,2004),并且有实证研究支持这一观点,洪正(2005)运用理论模型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审慎的银行监管作支撑,而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则是不必要的。Caprio and Levine(2002)认为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降低风险,但是银行业的不透明性使得要实现这一点很难,并且监管部门和监督者会很快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委托关系。政府监管不仅本身会给银行治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其在发挥作用时的方式选择也会使得效率不同。Levine(2004)总结了政府监管发挥作用的方式,认为监管的效率会因人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当政府监管是银行家官僚主义或官方监督管制时将会导致政府监督的无效率,会由于其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降低了银行公司治理的效率;有约束的官方监督使监督者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令监督人独立于银行,从而使他们建立起正确的动机,降低管制俘获的可能性。同时他们的研究发现独立监督降低了权力的不利影响,他们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将监管授权于私人部门,并且他们找到了理论支持认为私人监管将是最好的提高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督方式。

2、外部治理机制。外部的监督力量主要依赖市场和债权人,然而大多数研究发现普遍存在的政府监管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并购会给企业的管理者一定的压力使他们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这种治理机制却很难在银行业发挥作用。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认为政府限制竞争的主要手段是银行准入和限制银行的兼并和收购,银行管理人员所面临的并购压力比一般公司要小很多,使得他们具有充分的动机和可能去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Caprio and Levine(2002)运用公司治理的标准理论从全球的视角探讨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在对银行并购机制的研究中发现,由于银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银行的并购成本过大,外部投标人很难得到足够的信息发起并购,也就不会对管理者形成并购威胁,另外监管对银行并购的限制也使得并购机制难以实行并发挥其作用。企业另一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来自于债权人。银行最主要的债权人是小额的存款者,由于他们的债权非常分散,使得其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同时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股东和管理者的侵害,政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推出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人保险制度(Arun and Turner,2004),这一制度确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控制了系统风险,但是由于不论银行经营的如何债权人均能得到固定的收益,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激励消失,银行的外部监督力量荡然无存。

3、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由于政府对市场和竞争的限制及存款保险制度等措施使得银行外部的监督机制变得很弱,因此就更加需要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与一般公司治理相同,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董事会和对高管人员得激励机制。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中心环节,享有对高层管理者雇佣、解雇、发放薪酬的重要权力,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1999)中对董事会的作用做了简单的归纳。Macey and O’Hara(2003)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总是能够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来弥补银行资金的缺乏,所以银行与普通公司相比会更少的收到流动性不足的威胁,因此银行中董事会的主要作用不是维护其流动性,而更主要的是对于杠杆作用、风险的平衡能力。现有文献对董事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董事会的规模和独立性上,Nam(2004)指出董事会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为了实现董事会的有效性,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董事会结构和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的作用和行动;信息获取渠道和独立董事的普遍支持;直接补偿和责任。为了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必须拥有足够的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Macey and O’Hara(2003)则提出由于银行的高杠杆作用以及资金和负债的不匹配,要求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固定要求收益的债权人负责,银行的董事会应建立更广的治理范围。虽然政府监管对银行有一个监管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也使得对银行董事会职责的要求降低了,但是董事会的作用还是不可缺少的,董事也应继续行使其职责。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被认为是商业银行另一主要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以股票作为对CFO的补偿的激励机制被广泛采用,事实上一些研究发现权益补偿与公司绩效之间有一个正相关关系(Morck,1988;McConnell and Servaes,1990;Frye,2001)。Nam(2004)总结了商业银行激励机制的主要方式,认为权益激励是缓和管理者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能够降低监督成本。但是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透明性,银行的短期绩效可以以损害银行长期健康运营为代价而被简单操作出来,这使得该激励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结论

第4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经营效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077-05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由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到全球其他国家,并且有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造成破坏,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银行家以及学者提出要重新考虑如何监管商业银行的经营。早在2004年,Barth等人就通过对全球银行业的各种比率,例如资产回报率(Return on Assets)和成本收益率(Cost/Return Ratio),证明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银行系统性的危机。Gonzalez(2005)和Laeven以及Levine(2006)分别又对Barth等人的理论进行深化,证明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有控制作用。

然而有些学者认为反映在银行年报的各种比率并不一定能够如实地反映事实情况,例如Berger和Humphrey在1997年就证明了随机前沿(Stochastic Frontier)在衡量银行运营表现时就优于比率。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商业银行的随机前沿进行分析,得出监管政策与银行运营效率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简述

尽管许多国家都在努力更新银行监管政策以适应金融市场变化,但是人们仍然没有就如何进行监管达成一致(Demerguc等,2006)。学者和银行从业人员甚至对监管政策如何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也没有达成共识。Barth等(2006)指出目前的经济学理论就监管制度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表现提出了自相矛盾的说法,不仅没有就监管政策与银行经营的稳定和发展做出合理解释,也不能预测监管制度如何影响商业银行运营。与此同时,Barth等(2003)也指出只有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分析才能对此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因此,只有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监管政策进行实证分析才能对此得到一个较深刻的理解。

在传统意义上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影响就是对银行自有资本率的限制,并且这一制度普遍被认为对银行业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同意。Calem和Rob(1999)指出提升资本充足率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其他学者,例如Beatty和Gron(2001),认为这只会在某些条件下发生。Barth等(2004)认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政策只会使商业银行降低收益贷款的比率,而不能影响整个行业的稳定性和个体银行的经营状况。

在一般意义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分为中央银行的监管(官方监管)和商业银行自身监管。官方监管制度认为监管人应当具有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控制、约束的能力和权力。银行自身监管则认为过于强硬的官方监管制度可能带来腐败或者其他影响到银行正常运营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实施自我监管体制。尽管这反映了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但相互并非完全排斥。因此,许多国家都成立了强有力的国家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并且强制商业银行公开准确财务信息(Levine,2004)。尽管Barth等人(2004)提出只有商业银行自身监督才能提高运营效率,但是Pasiouras(2006)发现官方监管确实可以影响商业银行的运营效率。

另外,学界对巴塞尔协定下的另外两个监督框架也做出了深入研究,本文也简述一些代表性的意见。在巴塞尔协定里,商业银行还需要进行行为约束和执行存款保险制度。Boyd等人(1998)指出,如果不对商业银行进行行为约束,商业银行就会在利润的驱使下扩张自己的业务范围,从而导致承担过多风险,进而造成道德危机。

另一方面,Claessens和Klingebiel(2000)指出没有行为约束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优化自己的规模和经营范围并且提高自身资产质量。因此,学者给出的观点并不一致。Barth等人(2001)通过对实际市场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可能使商业银行丧失对风险规避的能力从而可能承受更大的危机,并且过多的市场监管会使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效率。Fernandez和Gonzalez(2005)发现过于严格的市场监管会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尽管这些作者指出这种情形只在信息披露和审计制度较不发达的国家。Pasiouras(2007)则认为减低对商业银行的监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2)指出在过去的25年间,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并且这样的体制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运行稳定性。但是,这种制度同样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Hendrickson和Nichols,2001),并且因此进一步使商业银行运行更加不稳定。Pasiouras等(2006)发现当一个国家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这个国家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相对较低。这些相互冲突的观点并不能够证明出监管制度与商业银行运营效率之间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随即前沿分析(Aigner等1977)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银行业的研究中,尤其是Bonin等(2005)利用这种方法对银行的成本利润效率进行了分析。在Casu和Girardone(2004)的文章中,作者也利用这种方法得到各银行的效率分数。因此,本文才以类似的方法对各国的数据进行分析。

Berger和Humphrey于1992年首先提出了价值增量观点(value added approach),这种观点指出存款可以作为表示价值增量的表征。其次,本文采用Dietsch和Lozano-Vivas(2000)等学者的方法,选择以下三个变量:贷款(Q1),其他盈利资产(Q2)和总存款量(Q3)作为变量。另外,为了与大多数关于银行运营效率的文献保持一致,本文选择了三个输入变量:贷款成本(P1,应付利息总额与贷款总额的比率),固定资本成本(P2,银行所有的成本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商),以及人均成本(P3,总资产与人力成本的商)。采用多值对数分析,本文得到如下模型:

其中TCkt表示k银行在第t时间段的总成本(例如应付利息加上非利息成本);Qikt表示k银行在第t时间段的表现;Pikt表示代表了k银行在第t时间段内i输入因素的价格(Pi),vkt表示随机错误;ukt是一个非负的变量,代表成本的无效性;η表示未知计量参数;α,β,γ是需要进行计算的参数。

在利润的前沿模型中,变量是税前利润(PBT)。在利润公式输出变量的选择中,我们主要观察的是市场效力(Market Power)是否对银行的税前利润有影响。一般情况下,标准利润前沿理论都假设金融市场存在完美竞争,换言之就是信息对称,买卖合理。因此,很多关于实证分析都估计出一条非完美竞争的利润前沿曲线,而且在多数情况下都假设银行通过买卖过程实现利润最大化。所以这种观点不需要依赖输出价格数据而估计利润前沿曲线,也正因如此利润的前沿模型可以和成本的前沿模型有同样的构造――公式(1)中PBTkt取代TCkt 作为因变量。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性的代数符号变成了负号。

另外,我们通过对第三输入价格(P3)对因变量和输入价格进行标准化,从而使整个模型具有线性同质性。因此,在不失概括性的前提下,我们利用对数对方程两端的人力成本进行考量。再次,由于某些银行是亏损的(负利润),利润模型中的因变量变为ln(PBT/P3+|(PBT/P3)min|+1),其中|(PBT/P3)min|是(PBT/P3)的所有银行抽样的最小绝对值。这样的运算能够在估计利润前沿的同时不排除不盈利的银行。

本文中所有的关于效率前沿估计的数据都取自Bankscope数据库,货币单位为美元。另外,我们用1995年各国的GDP数据作为原始参考值。表1包含以上讨论变量的年平均值和地理分布。

随即前沿模型的参数通过最大似然法进行估计。商业银行的效率(非效率)的前沿曲线估计:CEFkt=exp(ui)和PEFkt=exp(-ui),前者在(0,∞)间取值,后者在(0,1)间取值。为了使我们的结果具有可比性,我们通过CEFkt=1/CEkt计算成分效率指数。因此,在两种情况下效率指数都是在0和1间变化,越接近1 证明效率越高。

接下来,我们采用了Tobit回归的方法对PEF(利润效率分值)和CEF(成本效率分值)的数值进行分析,得出监管政策和银行效率之间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因变量是成本或者利润的效率指数,实际数据将进行Tobit回归分析。重要的监管政策变量如下所示:

CAPRQ表示银行资本要求,包含了最初资本金要求和总体资本要求。最初资本金要求指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监管条件,符合题条件的包括现金,政府债券以及其他来源。后者指的是各种风险或者呆坏账是否被计入被监管资本。

PRMONIT表示银行自身监管指数。这个指数由10个关于银行自身监管的是否(0或1)问题组成。当银行符合条件时,指数就计1分,总得分在0到10 之间。分数越高证明银行自身监管越完善。

OFPR表示监管者的能力与权限指数。这个指数同样是由10个是否(0或1)问题组成的。得分越高证明监管当局能力越强。

ACTRS表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这个变量考察是否限制银行从事证券、保险和房地产业务,同时也考察银行是否允许拥有自己的非金融业务。我们对得分做了区分,1表示没有限制,4表示坚决禁止,所有政策都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分布。

DEPINS是一个名义变量,表示一个国家是否有明确的存款保证金制度。其他关于地区或者国家的变量包括商业银行规模(SIZE)、资本资产比率(EQAS)、年GDP增长率(GDPGR)、年通胀率(INF)、ASSGDP(银行业在GDP中的比重)、CLAIMS(银行业的经营收入相对于其他私营行业收入的比率)、MACGDP(证券市场总值与GDP之间的比率)、FOREIGN(本国市场中外资银行的比例)、GOVERN(国有银行比率)、CONC(行业前三名占全行业份额的比率)、PRIGHT(对物权的保护)、GOVINT(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程度)、BRAKM(银行分支机构分布的密度)和ATMKM(银行取款机分布密度)。

(二)样本数据

我们的样本数据包括了88个国家的677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在2000年至2004年间至少有一年的数据可以在Bankscope数据库内查询。我们最初选择了这个数据库中的113个国家的1008家银行,但是由于Barth等的数据库并不包括其中的15个国家(例如伊朗、孟加拉、巴哈马等国)的72家商业银行,我们把数据范围缩小了一些。另外由于一些国家的GDP参考度不高,例如前南斯拉夫地区的国家,我们排除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最后,我们排除了在观察年限中有数据缺失的银行数据。选择了不同地区的银行的3086个年数据。

在观察过程中,在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选择未分层数据。在某些情况下分层和未分层数据都已知,但是未分层数据没有在银行报告中出现,我们选择分层数据。通过我们观察,银行报告大都在国际会计准则或者是地区认可准则的要求下编订。如果国际准则和地区准则的会计数据都可知,我们选择后者进行计算。

四、实证结果

表1展示了成本利润前沿模型的估计值。在成本方程中,负值的η表示成本效率在逐渐下降,而利润效率却在升高。这个反常的结果暗示商业银行通过高成本来取得高利润。

如表2所示,所有样本的利润效率得分(PEF)为0.9402,成本效率得分(CEF)为0.8499。同时,这个图表也展示了银行每年效率(A)和地区效率(B)。参数η的代数符号同样印证了在观察期间,各个商业银行都提高了利润效率,尽管成本效率都在下降。特别的, PEF值每年都在增加,从2000年的0.9235到2004年的0.9548 ,与此同时CEF的值却相应下降,从0.8568到0.8448。在地区的比较中,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利润效率最高(PEF=0.9495),接下来的是东欧各国(0.9378),美国(0.9378 )和西欧各国(0.9373)的利润效率最低。同时,美国和西欧各国的成本效率最高(CEF=0.9329和CEF=0.8910)。相比之下,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和东欧各国的成本效率较低。因此,正如以前的文献描述,最有效率的银行并不一定是最盈利的银行。我们的实证分析确认了成本效率不能全面描述商业银行效率(Guevara和Maudos,2002),分析利润效率同样重要。

对PEF和CEF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哪些因素对商业银行的效率影响更大。由于很多问题都是基于是否(0或1),因此Tobit回归比最小二乘法(OLS)更加适用。表3包含了运算结果。表3展示了对不同变量控制回归之后的结果,并且包括标准差和协方差。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结论:

1.银行扩大规模变量(SIZE)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提高成本效率,但是并不一定提高利润效率。

2.在众多政策监管变量中,只有银行经营范围限制(ACTRS)有着统计显著性。准确地说,ACTRS对PEF和CEF有负效用。换言之,提高(降低)银行监管将会降低(提高)银行效率。

3.在众多变量中,存款保险制度(DEPINS)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有正向影响,这个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其他监管变量必须存在。Barth等(2004)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监管体制下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效率。我们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

4.自变量PRMONIT(银行自身监管指数)对因变量有负效用,即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监管要求会导致其成本效率下降。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当提升个体监管的时候,商业银行需要将更多的成本用于达到监管要求,比如信息披露等。另外,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反映成本构成状况,因此这个结果在合理范围内。

5.类似的,自变量OFPR(监管者能力与权限指数)对银行效率有显著影响。Levine(2004)指出官方监管对商业银行可能有负面影响。他同时指出当商业银行与政府监管过于密切的时候,某些政府行为将会反映在银行的运作中,比如低息贷款或者政策性贷款,从而使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下降。

6.通过对宏观变量(GDPGR和INF)的控制,我们发现宏观经济状况对监管效果并没有显著的统计影响。当通货膨胀加剧时,利率势必会随之调整,此时商业银行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降低成本和利润效率。在经济良性快速增长阶段,商业银行的利润效率会随之增加。

7.当控制其他变量时,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存款准备金制度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效率;当其他变量变化时,这个影响并不明显。情况类似的还有股票市场的规模。在我们的模型中,股票市场规模是通过证券市场总资本与GDP的比值体现的。当这个比值提高时,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都有所提高。

8.模型中三个最主要的市场结构变量,FOREIGN、GOVERN和CONC对商业银行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有相反的统计效果。换言之,当本国市场上外国银行比例提高时(FOREIGN),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成本效率提高,利润效率下降。国有成分在本国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GOVERN)和行业资本密集度(CONC)有着类似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三个因素都直接反映市场竞争程度,当市场竞争加剧时,比如大量外国银行进入市场或者出现几家龙头企业,各银行必须通过减少自身成本来提高竞争力,因此成本效率会相应增加。另一方面,更多的竞争意味着每一家商业银行的平均份额在下降,也就说明利润效率不可能增加。

五、结论

本文通过全球677家银行的公开数据进行分析,进一步拓展了关于商业银行运营效率与监管体制关系的研究。我们通过对Bankscope数据库的数据进行随机前沿分析和Tobit回归分析,得出了一些商业银行成本效率以及利润效率与监管制度的关系。在众多关于商业银行监管的变量中,我们着重突出了资本充足率、银行自身监管制度、宏观经济状况以及行业竞争状况对商业银行运营效率的影响。通过统计数据,我们认为:

1.世界各国都通过监管体系对本国市场上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制,并且管制措施都可以反映在对商业银行的运营效率的变化上,但其对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限制商业银行的从业范围和强制性的资本充足率以及存款保险对商业银行的运营效率都有显著影响。

把前文中的结论应用到中国,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开放市场引入国外银行,提高国有股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提升银行业资本密集度,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但同时会加大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减少商业银行的利润率,从长远来看,能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和规范发展的水平,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长期目标。

2.取消银行的经营范围限制,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这也支持了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改革的方向。

3.尽快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有利于商业银行成本效率的提高。

4.加强官方监管和要求银行提升自身监管水平都会降低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和盈利水平,但是考虑到降低监管水平引来的风险,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给予的启示,追求利润还是追求安全,加强监管还是放松监管,将是对管理层的一个考验。

参考文献:

[1]Aigner, D.J., Lovell, C.A.K., Schmidt, P., 1977. Formulation and Estimation of Stochastic Frontier Production Function Models.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6, 21-37.

第5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盈余管理;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信息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4-0079-06

一、引 言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发展速度日趋加快,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融资体系内,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的主导地位从未改变。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存款,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的存款市场,对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性人的理论角度出发:为保证资金链的连续性和盈利性,商业银行注重贷款资产质量的同时,也必然重视存款的数量;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监管部门除了要求商业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率等必要条件外往往还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公布其年度财务报告;为保证自身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公众会根据各方面可获得的信息来进行银行的选择,从而构成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因此,商业银行存在为躲避监管、赢得公众存款而进行盈余管理的激励。但是在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发达,基准利率并没有市场化的现实背景下,上述关于存款市场理性人推理的结论是否成立尚有待商榷。

以往对商业银行研究的文献往往集中于贷款资产的信用风险、贷款投向或货币政策的研究,鲜有对商业银行盈余管理进行研究。何谓盈余管理?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盈余管理类似于收益管理或者利润管理,但事实上,盈余管理是指:企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符合法律和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调整对外公布的会计公告信息。盈余管理也不同于会计造假,因为盈余管理是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一般来说,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往往需要利用公布的财务数据的信号释放作用,因此进行盈余管理不足为奇,例如,上市公司不希望利润出现大幅的波动,利用盈余管理就可以达到平滑利润额的目的。盈余管理的方法有很多,常见的有利用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资产重组,利用应记项目的管理等等。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基于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和存款人市场约束的视角来探求我国银行融资市场信息传递是否有效。具体来讲,本文研究的对象之一是商业银行,选择探究的方向是商业银行是否利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从而达到其释放信号吸引公众存款的目的;而公众的存款行为也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我国存款人如何选择银行进行存款,是否受到商业银行释放的信息信号的影响,是否构成了巴塞尔协议监管中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等等。两个研究对象的行为综合起来可以解释我国存款市场是否是信息有效的。

本文的框架如下:首先进行文献综述,接下来在理论框架部分介绍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公众存款选择的市场约束及本文的逻辑主线。实证部分根据逻辑主线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最后部分为本文结论综述。

一、文献综述

Bikker 和Metzemakers的研究发现贷款损失准备与银行的报告盈余呈显著正相关关系[1]。因为当银行的实际损失过小时,可计提较少的贷款损失准备来平滑盈余,避免报告盈余的迅速降低;实际损失过大时,可计提较多的贷款损失准备,从而避免报告盈余的迅速增加和较大波动。但是Kim 和Kross,Ahmed等的研究却不支持贷款损失准备的盈余管理假说[2-3]。Cordella 和Yeyati的研究发现银行向市场披露关于其风险的信息越多,市场约束越强,从而银行违约风险就越小。相反,当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时,则市场约束效应较弱甚至缺失[4]。Peria 和 Schmukler认为市场约束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业的运营风险[5]。其研究认为市场约束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数量约束即当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加大时,存款人会减少其在该银行的存款,股东会减少其对该银行的股权投资;二是利率约束即存款人会要求银行支付更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上述两种约束都会影响银行资金来源,进而对其发放贷款产生影响。国内的研究中,张正平和何广文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许友传和何佳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研究中均不支持我国信贷市场上存在显著的市场约束[6-7]。曹元涛和范小云的研究发现亚洲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金融安全网的实施却导致了这些地区的市场约束的扭曲[8]。

从以上的文献中可以综合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公众来说,出于对自身资产的安全需要,往往会通过市场信息选择银行来存款,对风险大的商业银行要求较高的利息,或者进行“用脚投票”,可能造成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因此商业银行不希望出现盈利大幅波动的现象,因为大幅波动会导致方差增大,也即风险增大。而且降低风险也可以躲避监管部门的注意,因此商业银行可能会有盈余管理的动机。同时,如果资本市场有效,风险增大也易造成股价波动,这显然是商业银行管理层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因此出于释放信号影响公众选择的需要,商业银行也会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但是上述市场约束和盈余管理动机及行为的结论在文献中尚存在争论。而且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公众金融意识参差不齐的现实中,是否也会验证文献中的结论,是本文的兴趣所在和要解决的问题。

二、理论分析

1.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及存款人市场约束的机理分析

文献综述中已经简要探讨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和存款人市场约束的存在理由,本文欲进行详尽的理论阐述,从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角度进行研究。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银监会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风险高的时候,商业银行会多计提特种准备,反之少提,以平滑利润。一般准备是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资产计提的准备金,虽然一般准备在净利润中提取从而不能影响企业的报告盈余,但是由于一般准备可计入企业的附属资本从而可以增加资本充足率,所以企业有动机对一般准备的提取余额进行调整。即资本充足率低的时候增加一般准备的计提,从而保证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资本充足率高的时候减少一般准备的计提,以免出现资本充足率的大幅波动。专项准备是针对已经出现风险的资产计提,专项准备可以作为一种成本支出,因此专项准备可以影响企业的报告盈余,所以企业往往会在利润丰厚时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经营业绩不好的时候,减少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以此平滑利润波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存款人能了解到的商业银行信息集中来自于各银行的年报。因此如果公众存在对商业银行业绩的判断,往往也依赖于商业银行公布的财务报告。对于专业知识并不丰富的公众和从信息的不易获得性的角度来说,其判断的标准会依赖于几个简单明显的财务指标,例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等等。因此,综上所述,如果商业银行存在盈余管理进而进行信号显示的动机,那么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应该与商业银行的利润正相关,与其资本充足率负相关,与不良贷款率正相关。

从存款人的市场约束角度来看,如果存款人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会利用可得的信息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继而来选择进行存款的银行。而就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各商业银行的财务年报的财务指标无疑是最重要可靠的信息来源。在几项重要的财务指标中,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银行自有资本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率代表了商业银行资产状况;资产利润率往往又显示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对于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资产利润率又是投资者看中的指标决定市场投资的信心。因此,如果存款人是理性的,应该乐于将存款存放于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率低、利润率高的商业银行。其结果应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增长往往与资本充足率、利润率正相关,与不良贷款率负相关。

但是,上述推理的存在依赖于两个重要的前提:不存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存款人需要有良好的金融风险意识。因为如果存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就会形成公众对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的预期,也即资产规模越大的商业银行遇到危机时,越容易得到国家的救助,从而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会吸引众多存款人的存款。如果存款人没有良好的金融风险意识,普遍认为银行不会倒闭,也就不会关注任何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而在我国,这两种情况都是极有可能存在的。首先,我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四家商业银行是国有控股,而国家又屡次对这四家商业银行进行支持,例如屡次的注资,剥离不良资产,为其上市创造有利条件等等,无疑形成了隐性担保。我国公众往往也缺乏足够的金融风险意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的存款不只是家庭存款,还有大量的企业存款,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等机构存款金融风险意识是否得到了加强?我国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能否验证前文的推理结果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2.商业银行盈余管理及存款人市场约束的重要意义

从金融风险监管的角度来说,市场约束作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三大支柱,强调市场对银行的风险监督作用。市场约束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实现风险监管。因为市场往往可以更加敏锐、更能提早地辨别出潜在的风险。加强对银行业的市场约束可以减少官方的监管成本,使得监管更加富有成效。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角度来说,只有促进市场约束,才能使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处于公平的竞争条件下,才能使风险控制得好、盈利能力高的银行更加具有发展的空间。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与商业银行的信号显示又是相互影响的。只有存在市场约束,商业银行才有动力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信号显示;商业银行的信号显示,又有助于存款人选择存款的银行从而造成市场约束。

因此,无论是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还是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角度讲,商业银行的信号显示和存款人的市场约束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具备了信号显示和市场约束这两点,才能使我国商业银行步入更加成熟的发展轨道。本文的实证部分即检验这两者在我国目前的存在情况。

三、实证分析

1.计量模型的设计

本文的逻辑思路如下所示:

存款人市场约束?存款选择?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盈余管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存款人存款市场信息是否有效?

具体说来即探究存款人是否依据可获得的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存款选择,从而构成了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商业银行是否通过盈余管理中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来释放信号影响存款人的选择。在理论分析中本文已经就财务指标对研究对象的机理进行了分析,所以本文实证部分选择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等变量为连接主线,探究我国存款的选择动机。再以贷款损失准备为引线,判断商业银行是否依据利润、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进行盈余管理。

综上所述,本文按照最初预想的计量模型设计如下:

其中,ss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占银行业总存款之比;d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资产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也即代表该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tait代表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占该商业银行总资产比例; rit代表商业银行税前利润占该商业银行总资产之比;c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bit代表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α1i,α2i为常数项。选择这些变量的原因在于从技术意义来看需要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因为各个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存款数量差距很大,因此选择比率具有实际意义;从现实意义来看,我国公众金融专业知识并不普及,大多数人判断的指标仅限于商业银行公布的这些财务指标;从统计实际数据可得性来看,很多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收益率(ROA)没有公布,因此本文选择类似于总资产收益率的税前利润与总资产的占比来进行替代。

2.数据的统计描述及初步的计量分析

本文选择12家商业银行2003―2009年的面板财务数据。12家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上市开始增加,改革成果成效显著,如果存在信号释放作用,应该在这几年比较明显。选择这些银行的原因是这些银行在这7年中数据公布的比较完整,而且其总资产之和已经占到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60%。本文所有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银监会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各个商业银行网站公布的年度报告。

从回归的结果来看,β12、β21、β22、β23的估计值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还不能就此判断ssit和cit、tait和rit等不存在相关关系,因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通常与不良贷款率高度负相关[9],由此可能造成的多重共线性导致了显著性检验失效。因此本文令cit、bit分别出现在两个计量方程中,修改计量模型为:

模型(1)和模型(2)式是为了探究公众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存款选择。是否依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利润率这些公开的财务指标进行选择。在成熟的存款市场上,正如前所述,存款的增加往往和资本充足率、利润率、资产规模呈正相关,而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也即,系数γ11、γ21、γ12、γ23为正,γ22为负。

模型(3)和模型(4)式为了说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占该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是否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同理,其是否随着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贷款率的改变而变化。若存在相关性,那么按照预想的推理,如果商业银行进行了盈余管理,则应该和利润率、不良贷款率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即利润率增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应该也增加,不良贷款率增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也即系数γ31、γ41、γ42都是正的。其和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因为一般准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增加资本充足率,这样,如果资本充足率高,则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减少,如果资本充足率低,则应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中的一般准备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这也就意味着系数γ32为负。那么实际结果是否是和推理的预想结果相一致呢?本文将进行统计和计量结果分析。

3.改进后的计量结果分析

(1)公众的存款行为构成市场约束了吗?

从统计数据的散点图(如图1所示)来看,ssit和dit有明显的正相关性,即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资产规模有很强的相关性。

γ11和γ21均显著为正,表明公众选择商业银行存款的时候很看重该银行的资产规模。γ12、γ22和γ23的符号和预想的成熟信贷市场理性人推理正好相反,也即存款规模和资本充足率负相关,和不良贷款率正相关,和利润率负相关。

统计图和计量结果都说明了我国公众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并不从银行的财务数据信号进行选择。公众往往只选择规模大的银行。甚至在不良贷款率越高、利润率越低、资本充足率越低的情况下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占比却越增长。这种存款市场不成熟现象的出现很可能是出于公众“大而不倒”的预期。因为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家屡次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如:1998年、2004年的两次直接注资),所以这种隐性担保足以促成公众的这种预期。公众并不关心诸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财务指标的信号,也没有把这些财务指标列为自己进行存款的选择因素。

(2)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进行盈余管理了吗?

从统计图5―图7来看,tait和rit、tait和cit及bit似乎都看不出明显的相关关系。即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利润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似乎没有什么显著的相关性。计量结果如表4所示。

四、结 论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基于公众选择存款银行的行为和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角度来探求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市场是否是信息有效的。通过统计分析和计量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为:存款人并不依据商业银行公布的财务信息来进行存款的选择,商业银行也没有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对两个研究对象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存款市场还不成熟,在信息的传播上并非是有效的。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政府对银行业的隐性担保以及对大型国有银行的一贯支持对公众形成了“大而不倒”的预期,因此会选择资产规模大的银行来存款。二是因为我国公众对金融市场认识不足,不太重视商业银行公布的信息。资本充足率等核心监管要素的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不高,这项监管机制要和市场约束形成良性的配合,还有待于公众的进一步深刻理解和监管当局的广泛宣传[10]。而且在我国基准利率没有放开的条件下,公众存款的偏好除了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外,往往依据其给予的优惠条件、提供的便利条件等来进行选择。因此,本文的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存款市场上市场约束行为比较弱,自然也不存在令商业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正面激励。

但是从我国银行业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促进存款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建设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银行业形成良性竞争,使风险控制好的商业银行得到相应的存款资源。只有促进了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才会对商业银行促成正面激励,这也能促进中小银行的长期发展。银行监管如果只依靠政府部门设立的监管机构往往难以达到完善的效果,因为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政策往往估计整个银行业,既容易出现时机延误,又容易发生对金融创新的抑制。因此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市场约束的作用也即发挥公众的选择作用往往在长期能起到良好的监督和降低银行运营风险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如何使我国融资市场走向成熟是一个急迫的事实。而成熟市场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传播和信号接收的有效性,因此我国存款的市场信息建设亟待加强。

参考文献:

[1] Bikker,J.A.,Metzemakers,P.A.J.Bank Provisioning Behavior and Procyclicality[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s, Institution and Money,2005,(15):14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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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许友传,何佳.隐性保险体制下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行为[J].财经研究,2008,(5).

[8] 曹元涛,范小云.银行监管力量重构损害了市场约束的效用吗?[J].经济学(季刊),2008,(4).

[9] 郭伟.资产价格波动与银行信贷:基于资本约束视角的理论与经验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0,(4).

第6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21-01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的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即信托论和委托论。信托论的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就是信托产品,其法律基础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观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客户与银行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其中客户是委托人兼受益人,银行为受托人。客户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文件并交付理财资金,即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就相当于与银行建立了信托契约,双方之间成立实质上的信托关系。持信托论的很多学者并认为,银行理财产品之所以规避信托的名称,只是为了在形式上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开展实质性的金融创新,让非信托机构在理财产品的名义之下开展信托业务。委托论点则认为,银行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服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这种活动是建立在委托关系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他们否认理财产品具有信托属性。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按照其类型的不同而异,其相应的风险表现与监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混业经营不断发展的新时期,商业银行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当在实践中把握其中的法理精髓,因势利导,又快又好地推动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有关法律

从2009年至今,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理财资金投向、产品报备、银信合作等涉及理财领域的多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与产品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缺陷

(1)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不顾自己的承债能力,超额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人才和经验,盲目地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境外产品受金融危机影响,引起了投资者的巨额亏损。

(2)现实中,有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比如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虽然可以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质押。假如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则可能受到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是持有人对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押将无法满足依《物权法》法理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3)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自发展之初就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制约,在这种“边摸索、边发展、边规范”的状态中,形成了银行理财产品先行自主创新与监管机构后续跟进监管的互动博弈。银行在推陈出新中规避监管限制,监管机构也在持续跟踪后严格管理措施。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急需法律对此进行监管,而在此领域的立法相对于实践来说已经相当滞后。银监会在《办法》中,说明其制定依据时,只捉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而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对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任何规定。相反,这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办法》对商业银行受托理财产品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地没有明确理财业务适用《信托法》。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发的规章、规范过多,互相之间既有重复,又有矛盾。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的若干意见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以《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依据,由国务院制订一部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完整地规范,银监会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废止银监会现有的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规章、规范。

参考文献:

[1]潘修平,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9.

第7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银行理财;监管;投资范围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不断上升,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由代客理财业务特性所决定的高利润,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更是直接导致了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市场,进而推动了我国理财市场的飞速发展。2004年以来银行理财市场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是国内信贷需求旺盛;其次中国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但缺乏投资渠道;最后是对利率市场化的预期促使银行增加中间业务的比重。而监管环境的变化是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十分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使用的工具,也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附属品。《办法》中给个人理财业务的解释是“商业银行提供给个人客户的财产管理,投资顾问,财务规划和分析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我们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是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能够帮助客户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投资计划。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计理财产品,也可以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合作。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大致经历了3个时期的发展。

首先,2005年11月以前是理财产品发展的萌芽时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兴起。在萌芽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比较单一,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都比较小,理财产品基本是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产品风险较小,收益率也比较低,而且相应的监管法规也没有出台。

第二阶段是指在2008年中期之前的这一时期。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空前繁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在加快发展的进程中。一系列与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的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框架开始逐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2008年中期至今,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逐渐规范阶段。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这场风波也迅速波及到了我国的理财产品市场。股票类理财产品不断被暴露出零收益,这些危机事件也及时的给我国理财产品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更加规范的法规迅速被制定、颁布。

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及评析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两大框架性的基础法规,从此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始有监管法规依据。

2009年65号文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理财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加以限制,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但市场风险开始显现,问题也不断暴露。2014年禁止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重新明确了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其中基础类理财业务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第十六条明确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银行准入门槛,其中定量指标为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定性指标为监管评级良好;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笏屠聿撇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审慎性条件。

这份文件被称为史上最严新规,此前历年文件并没有明确的理财资格准入规定,只是对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三单”要求(2013年8号文第二条)、风险隔离要求(2014年35号文第三条)和产品登记(2013年167号、213号、265号文)加以约束。在上述条文均有效的情况下,该条规定新增了综合类理财业务的投资门槛,不符合硬性指标规定的银行将无法投资非标债券、权益类资产或其他另类资管计划。不过这只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正式文件中可能有变动。

五、总结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不仅为银行自身注入了活力也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正是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触角延展至各个领域,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本身存在的多种风险,一旦引发,会严重损害众多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仅会挫伤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也扰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我国当前银行理财发展迅猛,但存在许多风险,如今监管政策陆续出台,规范了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与市场无序状态,为银行理财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郭田勇,陆洋.监管新规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回归稳健[J].资本与金融,2009.(09):52-53

[2]肖立晟.人民币理财产品:概况、运作、风险与监管[J].国际经济评论,2013(3):93-102

[3]孙晓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督法律问题研究[D].学位论文,2014

第8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加之目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内、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般原则的分析,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思考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按照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应努力做好五个方面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

第9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面临wto,商业银行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其经营风险也会逐渐积聚,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是商业银行拓展业务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最现实的保障并对增强银行实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经营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论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内审的缺陷、组织机构的构建。 

 

 

1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现状 

 

商业银行是依照法律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对象、交易特征、机构分布、社会影响等特征决定了他是风险聚集性很强的特殊企业。作为金融企业,银行通过吸收储户的存款,管理着巨额的资金,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随着国家对银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内部风险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近年来,银行内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职业犯法、挪用储户资金等现象造成银行巨大损失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并且我国银行业在逐步加大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最为关注的不良资产问题往往也与违规行为相关联。业内有关权威人士指出,内部审计力量薄弱,是屡屡出现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也尤为突出的摆在了我国银行界的议事日程之中。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要求,是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在商业银行内部的延伸,由于历史的原因,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的扩张及商业银行内部金融案件的逐年增加,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日益受到重视。 

 

2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在模式上的缺陷 

 

2.1 内部审计的方法手段落后 

与国际大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方法手段明显落后,主要运用原始的审计方法,即通过查凭证、翻账簿、看报表取得审计资料,上作效率低,发现问题滞后,对问题的定性主观性强,影响审计上作质量。在现场审计中,虽然也使用了计算机,但只是起到记录、制表和打印功能,计算机技术还没有运用到整个内审监督过程中,没有专门的处理审计事务的系统软件,无法与业务处理系统接口。

2.2 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监督能力有限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众多和网点分散,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接触到现金和证券等,并有权限进入客户的账户,一项微小的控制薄弱环节可能导致出现大的问题,因此,内部控制和审计任务非常繁重。而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的情况,导致审计监督不连续,审计面窄和间隔时问长,不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 

2.3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 

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方面,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组织体系,但仍存在一批尚未理顺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总行设立的审计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2)一级分行总审计室受总行审计部和本级行的双重领导,不利于其对本级行实行有效监督;(3)一级分行总审计室所派驻的办事处,实质上是原来二级分行审计机构的简单组合,并未在真正意义上实行跨区域管理。 

3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构建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是要营造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按照有利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维护统一法人体制,有利于促进经营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的原则,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重构大一统的内部审计模式,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1)建立“下管一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双向服务”的大一统内部审计体制。(2)建立内部审计中心上作制度,实现内审上作的制度化、规范化。(3)建立经济处罚和责任处罚制度,提高内部审计效果。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必要的制约手段。一方面,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因此赋予内部审计一定的经济处罚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另一方面,内部审计肩负着对管理活动进行监控的职责,也应当具有必要的责任处罚权。对未尽到职责的责任人按照责任制度进行处罚,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上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手段。(4)推陈出新,探索科学实用的审计方法。运用风险控制模型,做好重点防范上作。加强非现场稽核,增强内部审计上作的风险预警能力。(5)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高素质的人员是高质量工作的保证。 

 

参考文献 

[1]万静芳.论我国商业银行外部审计制度和模式的创新[j].金融论坛,2004,(7):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