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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精选(九篇)

财政与税收的区别

第1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国内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体税种;财产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26-03

国内税收竞争是指一国国内上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本级政府经济实力,采用税收或其他手段,来争夺经济资源的各种政府行为的总称。国内税收竞争可以划分为纵向竞争和横向竞争,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

一、国内税收竞争现状

(一)国内税收竞争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侵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又被称为纵向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侵占主要有以下原因:

1.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事权与财权不清是中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由于各级政府的事权不清,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使得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财权缺乏科学的依据。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量上解中央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仍沿用过去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权,而并未明显增加事权。相反,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大幅度上解中央后,职能、职责范围几乎丝毫未变,而财权大量减少。这样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中央政府用较少的事权侵占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

2.分税制不健全。中国的分税制其实是由包干财政体制转向分税制的过渡体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从税种数量来看,划给地方的税种数量并不少,但由于税源分散,单个税种的收入有限,收入规模过小,税源缺乏增长机制,有的还日益萎缩,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增加,不利于地方政府税收体制的建设。从税收权限来看,税收权包括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分配使用权等。中国现行的税收权限如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仍然集中在中央。这些权限的集中,使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缺少自己的财力保障。

3.转移支付缺乏力度。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足以起到调节区域财力和平衡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别是需要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地区往往都是欠发达地区,而中央政府给予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缺乏力度,甚至难以保证地方政府提供最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财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财政划转方式使更多的财政收入上解到中央,它不但没能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原本就已悬殊的收入差距得到弥补,反而呈现出加大这种差距的趋势。

(二)国内税收竞争下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蚀

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也称为横向税收竞争。目前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加剧了地方政府间特别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竞争程度,造成了不同地方政府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目前中国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所得税占总收入的25%左右。下面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分析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必然造成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蚀。

1.增值税。增值税实行属地征收,即在销售地征税,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划分,地方政府拥有共享部分税收收入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然而,增值税是可以进行税负转嫁的,纳税人在销售地纳税,但其税负最终由消费地居民负担。因此,如果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发生在不同区域,就会发生税收由商品消费地向销售地的转移。在中国,中西部属于欠发达地区,多数区域是原材料输出地和商品消费地,是东部发达区域的原材料市场和消费商品市场,欠发达地区输出原材料价格较低而最终接受产成品的价格却偏高,这就使欠发达地区负担了更多的增值税,而增值税收入大部分却由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获得。因此,中国增值税的征收制度使得税收收入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致使贫省愈贫,富省愈富,区域差距扩大。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对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收优惠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筹码,限制了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蚀。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区域集团依然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即如果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特别是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不在同一区域,必然发生分公司所在地税收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收转移。然而总机构往往选择那些拥有大量战略性资源和高级优秀人才的发达地区,而分支机构会选择具有资源比较优势的欠发达地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空间上的分离,有利于企业同时利用各自资源的比较优势,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这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收收入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加剧。

二、地方政府选择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地方政府需要自主财源

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中央与地方间财政收入划分的问题以及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中的地位。回顾分税制运行的十余年,这次改革确实更有利于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但对地方税体系的建立缺乏总体安排和战略思考,地方财政逐渐处于严重依赖中央财政的状况,地方财政的地位在不断弱化。

自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60%左右,地方税收收入在本级财政收入中仍然居于主体地位。但地方财政收入中近40%的部分来自于地方预算外收入和中央补助收入,这说明地方政府本级税收收入主体地位的逐步丧失,地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正在被弱化,地方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经济基础,必将为地方政府经济和行政职能的正常发挥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说明了中国地方税制建设和税源建设的滞后。

1995―2007年全国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大体在33.1%~39.2%之间,远远低于国际70%~80%标准水平,这说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相对于地方财政支出水平偏低,难以保障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和公共产品的提供。另外,地方税收收入仅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30%左右,这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责的行使,特别是在转移支付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会加重地方政府运行的压力,引发财政风险。因此,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自主财源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和保证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三、国内税收竞争下地方主体税种的比较分析与选择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保证实现财政收入功能;二是税负公平,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保证地方经济的竞争活力,促使地方经济良性发展;三是地方征管效率较高,稽征便利,尽量减少税收的行政成本。

1.营业税。从现阶段来看,在地方税收入总规模中占首位的是营业税,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50%。营业税从价计征,可操作性强,适合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有稳定充足的税源,具有良好的经济调节功能;课税范围广,几乎涵盖整个第三产业,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因此,近期来看,营业税仍然是地方主体税种的第一选择。然而,从长远来讲,营业税不适宜成为中国地方主体税种,其主要原因是税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受增值税扩围的影响。如果把现行营业税中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税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会缩小,相应的税收收入也要减少,不能满足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要求。

2.个人所得税。目前地方主体税种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其税收负担基本上都由当地居民承担,符合受益原则,并且其主要采用代扣代缴方式,便于地方政府征收管理。但是从个人所得税固有的特点来看,差别税率和隐瞒收入易引起地区间低税竞争,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流到成本低的地方, 这必然加剧各地经济发展差距,带来税收竞争的负效应。因此,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也不适宜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3.财产税。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实践表明,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通例,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在75%左右。财产税自身优势决定了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动产具有非流动性的特征, 对不动产征税的经济影响范围较小, 财产税的地区税率差异不会改变该生产要素资源的地区配置。第二,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第三,对不动产征税,中央政府征收成本高,征管难度大,而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本地利益出发,有效监控税源,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然而,在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财产税税收收入规模有限,无法通过财产税筹集到必要的财政收入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财产税制短期内也无法彻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革也严重滞后。这些不利因素决定了财产税目前还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税以其自身优势必将成为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佳选择。

四、财产税成为地方

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除了财产税的税收制度尚待完善外,还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1.地方政府税收权限的有限性。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近十几年来,中国虽然实行了财政分级体制改革,但从总体上来讲,税权仍然高度集中,尤其是税收立法权。中国现行财产课税中各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均集中于中央,税收的开征停征权、解释权、调整权以及一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都集中于国务院和财政部,地方政府仅拥有一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因地制宜调节税目、税率和制定税收激励机制的自,不利于财产税区域性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的充分发挥。

从发达国家分级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来看,财产课税的税权向地方倾斜已经成为主流,一些分税制国家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财产课税的开征、停征、调节范围、负担水平和收入规模,并且对财产课税收入相应享有较大的财权。比如在美国,财产税法由各州制定,可根据本州财政预算情况和税基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幅度及减免税等税收要素,这充分体现出财产税已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与支配,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用于当地的社区公共服务。

借鉴财产税制成熟国家的经验,中国应该构建一个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赋予地方税权的地方税收体系。赋予地方适当税权有利于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有利于规范地方收入构成;有利于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具体而言,财产税等地方税可由中央负责制定基本税法,授权省级人大制定实施细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调整税目、税率、税收减免以及征收管理等权限,由各地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因地制宜自行决定开征、停征、选择本地区税率及确定适当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等,以增强税制对地方社会经济的适宜性。

2.财产估价制度的缺位。财产价值的正确评估是财产税的有效征收的关键,因此,准确地评估财产计税价值是确定财产税税基、决定财产税应纳税额的基础。然而,中国对房产等重要财产的价值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评估机构的建立、评估方法的确定与选择、评估人员专业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不足,这也成为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的重大瓶颈。为此,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

(1)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财产登记制度。为配合财产税的改革与完善,一方面,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界定与保护,继续对财产管理予以规范,并从可操作性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财产税制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尤其是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如建立财产实名制等,因为财产税的税基是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实行财产实名制,才能正确界定纳税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确保财产税税基的准确,防止纳税人转移税基,同时也为开征新的财产税种建立基本信息库。(2)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评估机构的设置。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对财产价格评估方法的确定。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估价理论和方法体系能够为财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为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评估周期可以固定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不用再次评估。重点分析影响财产税的典型因素,如评估当时的通货膨胀率、房产的坐落位置(与中心城区的距离)、房屋建造时间、城区的人口规模及构成、住房的可获得性、城市就业情况、基础设施发展、气候等等。可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测算出各个因素的分摊系数。按照房屋原值乘以一定的系数总和,推算出房屋评估价格。

房地产评估制度必须是由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专门机构进行的。建立一套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专业财产评估机构,包括两个方面,即政府的财产评估机构和社会民间的财产评估机构,前者注重财产的价格即核心问题的管理,后者主要在财产交易过程中发挥作用。另外,还应尽快建立一支富有实践经验、精通财产估价理论的估价师队伍,并注重资格认定和审查,为财产税制的改革和地方主体税种的完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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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凌千惠,赵惠敏.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趋势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0).

第2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一、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4年以来,各省(区、市)按照中央对省分税制财政体制 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模式,因地制宜,在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方面也陆续推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范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对地(市、州)级,地级对县(市、区)级,以及省级直接对县级等几个层次(以下简称省、地、县)。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如下。

(一)关于税种归属的划分。

目前地方税收体系共由21个(包括4项分享与附加)税种构成。根据各税种调节程度的大小及其收入量的多少,主要有:增值税(指25%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涉农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个人所得税等。此外,还有一些量虽小但具有调节功能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等。

以上所列税种中,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基本都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分享,其它企业所得税接属地原则划分;涉农税基本都 划为县级专享收入,只有个别省的部分地区是按1:9到3:7的比例在地、县间分配。其它或作为共享税,但分享的方法、程度却是多种多样;或作为某级固定收入,但专享的级次各有区别。下面我们就这些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情况作一初步归纳总结。

1.增值税。各省均将该税种作为共享税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分配,但分享的标准,办法不一。第一类是按企业的规模及重要性来划分,即除将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各部属企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外,还将省区内重要大型企业增值税的大部作为省级收入。这类地区占多数。如辽宁还将鞍钢增值税和本钢、辽河化工总厂增值税的1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增值税则或按属地原则(辽宁)或按隶属关系(河北)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按一定比例。如北京市将增值税作为调剂收入与各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成。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如湖北省。第四类是全部下划到地县。如四川省、江西省。第五类是基数部分归地县,增长部分省与地县对半分成,如江苏省。

2.营业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划分,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其它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这类地区占大多数。第二类是按行业性质及企业规模大小划分。如辽宁除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为省级收入外,还将鞍钢、本钢、辽河化工总厂等大型企业50%的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城建税归省区,其它归各地县。这类地区占多数。第二类是按比例。如湖北是按1:9省与地级分享。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第四类是全部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广东、河北。

4.个人所得税。第一类也即普遍的作法是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共享税,如广东、江西。江西是按4:6省与地级共享。第三类是指定归属,哪级征收归哪级,如河北省。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但大部分地区是将其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省级收入,如广东、湖北。第三类是指定归属,哪级征收归哪级,如河北省。

6.资源税。第一类是基数部分由地县专享,增长部分省级参与分成。如内蒙将基数部分归属各盟市,而增长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对半分成。第二类是总额分成。如湖北是省与地级对半分享。第三类是基数与增长部分分别分成。如江苏是基数部分七三、超基数部分三七在省与地间分成。第四类是省级只分享部分税目或参与部分地区的分成,其它资源税均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与地县对半分享,而其它资源税均划为地县收入;河北省是将唐山市的资源税与该市对半分享,其它则全部划为地县收入。

(二)关于税收增量返还比例的确定。

第一类:大部分地区比照中央对省的作法,按两税平均增长率的1:0.3全部返还到地县。

第二类:其它地区采用了不同档次的比率,省级财政适当集中了一部分财力。上海、广东、福建将中央的增量返还部分全部集中在省级,用于省市内转移支付。集中了部分财力的有江西、辽宁1:0.2;江苏1:0.25.内蒙是对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返还比率较低,对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返还比率较高,即对呼、包二市为1: 0.3,而对其它盟市为1:0.5.

(三)关于转移支付。

在中央对地方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各省对下也进行了转移支付方面的积极探索。

第一类:在基本原则、结构、分配办法等方面仿照中央对省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省对下的转移支付,有代表性的是甘肃、广西、内蒙等省区。第二类:选择若干对地方财政支出影响较为直接、程度较大的客观因素,根据其在辖区内的相对份额,确定补助数额,有代表性的有上海、河北等省市。第三类:通过调整体制补助与上解的办法,直接进行转移支付的有福建、江苏等省。

(四)省以下分税制的特点。

1.为了确保体制平稳过渡,各省基本没有打破辖区内的既得利益格局,减小了体制改革的震荡,但相应的就是规范程度低。

2.在税种划分上,各级政府专享税种少、分享及共享多;共享税划分基准不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较为规范。

3.在税收增量返还、转移支付制度上,越是发达的地区,省级集中的程度越高,调控力度越大。

二、地方财政新老体制平稳接轨,成效明显

通过上述改革实践,地方财政体制不仅实现了新老平稳接轨,新体制的积极效应也逐步得到发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体制改革层面,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分西已关系更加明确,初步搭起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

如上所述,各省根据税种特点及其收入量,将地方税税种在地方各级政府间进行了形式各异、程度不同的划分,省、地、县三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了明显规范;部分地区还进而调整、规范了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一些地区在加强了省级财政调控能力的同时,还缓解了县级财政困难状况。

(二)在经济发展层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财政收入能力均有所提高。

与经济外延型增长关联度较强的增值税大部分由中央分享、消费税全部划作中央收入后,改变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增长以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的财源建设思路;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后,直接促进了地方政府对企业效益的关注,从而有助于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利于地方政府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国地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1993年是20.0:47.6:32.4,1996年变化为20.3:46.6: 33.1,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下降了1 个百分点,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分别上升了0.3和0.7个百分点,这说明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税制改革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始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改善的同时,财政收入能力也在提高。按新体制口径计算,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4.4%提高为1996年的5.5%。其积极效应从省际比较来看,则是东部省份好于中部省份,中部省份又好于西部省份。

(三)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新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一方面,大部分税种划为地方税后,地方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小税种的征管,扩大了财源,减少了税收流失。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28%上升到1996年的28.6%;同期,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地方小税,由1994年的16.7%上升到1996年的18.3%;其中,个人所得税3.2%上升到5.2%。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范围明确了、规范了,老体制的“浮财”逐渐转化为现实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1991-1993年为20.4%,而1994-1996年为36%(按老口径为25%),远高于分税制前的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率。

三、当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财政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在运行中也逐渐显露出了许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地方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既有过去存在并沿续下来的问题,也有实行新体制所产生的问题。

(一)分税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地方财政困难状况。

尽管地方本级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5.1%提高为1996年的5.5%,但由于同期地方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由19.1%下降为13.9%,使得地方实现财政收入(即包括上划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同期由10.1%下降为9.7%,这说明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及财政宏观调控并没有实质性提高。此外,同期地方实际财力增长率也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8.2个百分点,二者分别是19.1%和27.3%。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财政支出范围、结构无法调整,支出规模压不下来。

政府间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基本依据,由事权划分决定的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本要素,而且是确定财政体制的逻辑起点。现行事权及支出划分格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并不严格,乡里的问题越级找省里解决,县里的问题越级找中央解决的情况很多;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基本相同,没有鲜明的层次性。二是财权与事权不尽统一,既有上级事务地方负担支出的情况,如“上面出政策,下面拿票子”的事情经常出现;也有下级事务却由上级安排支出的情况,如中央和省的财政补贴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项目。三是上级政府为共同负担事务提供的资金即专项拨款,没有规范、统一的办法,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较低、监督机制不健全。1994年起中央对省的分税制改革,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没有显著进展,致使新的财政体制在事权划分、支出责任划分、支出结构上没有进展。在一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管理原则下,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事权划分、支出结构调整上有突破性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明知许多支出项目与结构不合理,也无法进行必要的改进,支出规模也就压不下来,财政困难状况也就不可能从支出管理方面得到改善。

(三)地区间财政发展差距又有扩大。

现行分税制将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划为国税,目的之一在于加大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并且使财力集中度在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以调节地地区利益,逐步实现均衡分配。按理说,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贡献较多,农牧业占较大比例的地区贡献较少,这符合保护农业、支持中西部地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不同,税收结构也就有很大区别,这就造成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不一的局面。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型经济的地区也即老工业基地,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大头划为中央税以后,地方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而工业化程度低的地区,其第一产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又很有限,其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慢,上划两税在地方收入中也占较大份额,中央的集中度并不低。换言之,在新体制下,真正得益的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我们以上划两税占实现总收入的比重来看中央向各类地区的财力集中度,可知中西部地区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值,民族地区又高于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高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

(四)税收征管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相脱节。

当前财税分家、税税并立,问题不少,矛盾尖锐。一是国税与地税征管范围互有交差,在收入上由于不存在责任和利益关系,征管力度不够,造成收入的流失,而现在国税与地税交叉征收的税种有10个之多。二是地方财政部门缺乏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制约权,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完成正常的税收任务都需要财政奖励,加大了税收成本。三是国税垂直管理与地方财政并不衔接,但国税征收的“两税”对地方预算有很大的影响。四是为了平衡国税地税机构的待遇,地税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与地、县级财政产生新的“条块矛盾”,割裂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统一性,地方财政处于从属地位。五是在企业户管分工上,除按过去的隶属关系。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外,又增加了按税种归属划分的标准,造成基层企业要应付多家税务部门的新问题(如辽宁铁岭县有八个税务部门在争税)。六是基层设地税机构成本过高,有些地方收的税还没有建设税务机构的投资多。

(五)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分税制难以贯彻落实。

受地方主体税种少与地方政府级次多、地方财源结构不均衡、地区间收入差别大等具体因素的制约,现行的分税制不规范、不统一、不稳定。主体税种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两项占地方收入的半数左右,无论划归哪一级政府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其它税种虽然较多,但税基小税源少且不稳定,都不足以作为主体税种。地方财政收入在地区问的收入结构也有很大不同,同一税种的收入量在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省际间的税源结构差别,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划分地方税种比较困难;省内地区间财政收入结构的差异,又决定了省级政府在辖区内明确划分税种也有一定的难度。省区内各地。县财力水平差异过大,而省级财政财力有限,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难以有较大的进展。

四、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深化、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首先要认清面临的障碍和困难,然后针对其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才能有的放矢。

(一)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须正确认识其长期性和复杂性,这需要采取一些根本性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短期内不会很大的提高,因此根本措施之一就是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党的一五大再次深刻地阐述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性和重要性。这是我们解决一切问题的思想基础。目前我国国民经济运行虽然成功实现了软着陆,通胀问题有所解决,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增长方式还是以粗放型、外延型为主,总体效益并不高,就业压力大,农业基础并不十分巩固,特别是国有企业将继续大幅收缩。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财政体制不可能实行象发达国家那样完备的体制和政策。此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不仅区域间、省际间存在着较大差距,而且育部分省内地区间的差距更大,区域、省际、省内地区间的财力状况。收入结构随之就有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全国乃至在省内实行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就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因而,要全面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本措施之一就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调整经济结构,逐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再扩大进而有所缩小,分税制才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和客观条件。

2.鉴于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步确立阶段,根本措施之二就是要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不仅财政体制、税制在不断完善之中,计划、投资、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也尚未完成,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刚刚开始,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和完善还需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艰苦努力。在这种情况下,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实质性的进展。而国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因而根本措施之二就是,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如果没有其它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财政体制单兵突进是不可能搞好的,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

3.当前财政收入能力尚无较大改观,国家财政困难状况并没有根本缓解,因而根本措施之三,就是尽快显著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全面改善国家财政状况。

实行分税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虽然有了较大增长,但收支矛盾仍然非常突出, 1996年财政赤字为5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6.7%; 1997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1.6%,虽然比前两年有所回升,但仍没有恢复到1993年的状况,全国财政并未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中央政府虽然在初次分配中集中了较多的财力,但新增财力大部分在二次分配中转移到了地方,中央财政紧张与困难状况并未改观,转移支付计划无法兑现。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率明显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特别是地方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长速度逐年下滑,由1994年的19.1%降为1996年的13.9%,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55.7%下降到1996年的49.4%,1997年再降至48.8%。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债务收入/中央财政支出)由1994年的67%上升到1996年的91.4%。中央财政的宏观调能力虽然比分税制前有了较大提高,但近年来却是不断下降。

再加之前述的经济总体效益短期内难有根本改善,财源基础就难以雄厚起来,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大幅收缩,国有企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将明显下降;非国有经济虽然发展较快,但目前仍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税负难以明显提高;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明显向个人倾斜,但由于税法不健全。征管力度不够。公民纳税意识弱等,本应是财政收入中占相当份额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所征无几;而财政支出还将为深化改革继续支付改革成本。总之,国家财政将长期处于紧运行状态。因此,根本措施之三就是尽快显著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全面改善国家财政状况;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改进国民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分配制度,增强政府支配能力,谋求社会均衡。只有这样,分税制才有相应的财力基础。国内财政状况好的省份分税制搞得比较规范,也证明了这一点。

4.经济外的因素,如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变尚需时间,根本措施之四就是加快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机构的改革。

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我国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就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来说,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架构高度一致,地方基层政府“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就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工来说,原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惯性很大,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现象仍很普遍,一方面,政府包揽事务过多,直接或变寸目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些地方政府还搞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封锁。分割市场,干扰统一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现象还很严重,难以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就政府间事权划分及事权与财权对应来说并不严格、规范,政府财权与事权并不统一;财政权威、地位下降;其它事业的立法与预算法出现了冲突,如教育、农业、科技、精神文明建设等都要求其支出增长幅度超过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财政体制的完善。所以,根本措施之四就是加快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机构的改革。党的十五大已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划分政府间事权方面,首先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活动范围、职能的分工与协作;其次是要严格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最后还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近期应当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具体建议。

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从长期看要受以上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难有实质性改观,但只要我们认清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就可采取相应的对策逐步加以克服和解决。近期在以下几方面可有所突破。

1.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地方各级财政困难问题。

中央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当考虑到转移支付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力度,才能充分体现其机制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作用,否则,再科学、再规范、再合理,其作用也是不大的。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应打破目前省对下体制补助、结算补助。专项补助及其它补助的界限,根据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和调控目标,按因素法统一核定各地的标准收入、标准支出及总补助数额。调整、缩减各类专款,专款的拨付要尽量作到公平、公正,最终也要纳入转移支付体系中。为切实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中央应考虑建立温饱型的地方财政发展战略,以保证各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能够同步、正常运转。为确保省级财政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省级可用财力应占全省可用财力的25%左右。

2.改进分税制,促进区域财政经济协调发展。

如前述,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两税集中度的地区分布并不合理;中央财政新增财力大部分又按既定基数再分配给了地方;增量返还办法也不利于欠发达地区。因此我们建议,在维持分税制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应当按地区类型实行有所区别的政策,改变中央两税集中度地区分布不合理的局面,适当调整税收增量返还比例,扩大中央财政直接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切实支持和鼓励特殊地区的发展。关于地区分类,我们建议采用人均gdp、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等几项客观性和相关性较强的指标来综合考虑。对近几年来人均gdp低于全国平均值的地区,第一产业偏高第三产业偏低的地区,以及营业税收入低于平均比重且增值税收入高于平均比重的地区,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可进一步研究。

3.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财权,是缓解各级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1993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调整以来,全国地方预算外资金仍在快速增长,相当于地方实现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35%提高到1996年的45%,相当于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由70%提高到80%,但其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仅为8-10%。按理说,1993年以后的预算外资金都是政府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分配和使用,但目前却有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即行政事业性收入脱离财政监督。虽然现在一下子全部统到财政部门不太现实,但在这方面扩大财力的空间无疑还是相当之大的。其中,中央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入虽然在总量上只占预算外资金的15%左右,但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搞得好的话,将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入的管理起到很好的引导、示范作用。我们建议,首先中央政府应下大力气统一财权于财政部;其次用规范化的地方税代替现行的五花入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张预算内财力,大力缓解地方财政困难。

4.建立地方税体系。

建立地方税体系,首先要调整、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划分。现行国税与地税的划分办法,虽然也考虑到了税种自身的特点,但为了达到中央财政收入占五成到六成、地方财政收入占四成到五成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依据收入数量进行倒算帐。这就使得目前的国税与地税划分过渡性强而规范性弱。如营业税绝大部分作为地方税,一方面已在地区同造成受益不同苦乐不均的局面,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一些地区将有限的发展资金投向于房地产、宾馆饭店、豪华娱乐设施等提供营业税较多的行业或产业,这样,财政体制对产业政策将会产生误导作用。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地方税也是不合适的,将来适当的时候应调整为中央税。而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名为地方税,实际上中央分享了相当部分的收入,名不符实。

其次在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上,省、地、县各级应各有侧重,形成一定的层次性。省级应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较大比例分享部分、固定资产调节税等调控程度强、税源稳定适量的税种为主体税种。地县以城市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与市镇建设密切联系的税种,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遗产赠与税等财产税类为主体税种。

5.关于地方税主要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如何划分的具体、初步建议。

基本原则。地方各级政府主体税种的确定,从质的规定性上讲,要考虑税种的特点,并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相对应;从量上讲,要考虑税种当前的收入数量及潜在能力。既不能完全从税种特点出发,也不能单搞数量匹配。在划分基准上,应打破按企业经济成份、隶属关系、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划分收入的作法,尽可能按税种属性和属地原则划分各级收入。在政府间财力配置上,省级财政应占较大的比重,以保持一定程度的调控能力。结算办法要简便,以免给实际运行造成障碍。同一辖区内的体制要尽量统一,以免给以后的规范化造成隐患。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这两个主要税种完全划给哪一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划作省级收入,则不利于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积极性;划作地县收入,则省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受影响,且会造成地区间的苦乐不均。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实行比例分成制;既要体现共享,又要体现省级政府的客观调控功能。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此税旨在贯彻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控制各地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因而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最起码也应作为省级收入,适当的时候再划为国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目前从便于征管来说,划为地县收入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其调节性强、流动性高等特点来说应由省地县共享收入逐步过渡到省级收入,以实现在较大的范围内居民收入均衡分配、防止避税和流失等目的,也更能体现取之于全体居民用之于全体居民的原则。

第3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分税制导致的问题之一: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

1.分税制使基层政府财源缩减,只能把筹资目光集中于农业

分税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把一些原来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就把筹集收入的关注点由*年以前的偏向工业,部分地转向了农业。这种行为的改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可以减少当时地方政府争投资、忙于上短线项目的短期化扭曲行为。

但是,规范的农业各税数量是有限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健全,因此难以提供基层政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特别是处于财政级次最低层的乡镇财政,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为了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不得不在制度外采取非规范的筹资行为,形成了“费大于税”的局面。

继之而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堵住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渠道。农村税费改革的宗旨是对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以及征集方式进行规范,同时降低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因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大大降低了的基层政府收入来源的进一步枯竭,使乡镇政府机关的运作只能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特别是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取消农业税对基层财政的影响很大。在一些以农业为主的区县,国、地税收入所占比重很低,农业税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1/3以上,有些县甚至高达70%-80%。调查显示,中西部贫困地区,一些镇的地税和国税收入占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有5.5%。

2.其它导致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的体制因素

(1)过多的财政层次导致处于分税体制末端的基层财政收入来源有限。现行《预算法》含有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规定。*年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中央和各省之间分税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决定了各省对下进行财力分配的资金总量。在中央与省,省与地市,地市与县,县与乡镇的财政关系中,基本是财力集中在上一级政府,支出放在下一级政府,这样的安排是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成本效益原则的。但是,过多的政府级次带来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复杂,导致了基层财政收入来源的不稳定。一方面导致基层政府缺乏自有的主体税种,另一方面给转移支付、特别是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带来困难。

*年的分税改革,允许省以下的财政体制随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许多地区的基层财政体制是过去的财政包干制和现行的分税制的结合。省以下,特别是县乡两级处于政府级次的末端,转移支付链条过长,在经过了多级次财政的缺少透明度的转移后,尽管有专项拨款,到政府级次末端已所剩无几。

(2)基层政府职能转换导致政府资金缺口加大。在财力集中的同时,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基层政府职能逐步调整,县乡财政支出更多地集中在提供教育和行政事业费、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性公共物品开支部分。另外,省以下地方政府还要承担额外职责,如工资调整须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等。职能范围的扩大加剧了基层政府的收支矛盾。

(3)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也是乡镇财政紧张的重要原因。虽然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农村基层政府的乡镇政府,其机构不要求与上级政府的部门进行对口设置,但对乡镇政府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没有严格规定,造成机构设置随意性大,机构和人员不断膨胀。据国家统计局对1030个小城镇的调查,每个镇的机构一般都在30-40个,其中镇属机构的干部人数平均为158名,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干部人数为290名,每40个农民就养一个乡镇干部。减免农业税将会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政府机构维持不下去,农民负担还会反弹。

分税制导致的问题之二:区域间不平等

地区差距的存在,导致基层政府收入来源的不平等;在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基层政府收入的不平等反过来又加剧了地区间的差距。基层政府收入不平等带来的重要危害之一,是导致了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资料表明,东、中、西部地区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上存在严重差距,同时各省内的教育投入也存在不均衡。另有资料表明,中国的健康不平等也是地域性的,富裕省份的平均健康结果更好。

1.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已经具备充裕的财政自给能力,征收的收入除了满足本级支出外,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用于对地方政府实施转移支付。虽然中央财政具备了向地方财政实施大规模转移支付的财力基础,但直至目前为止,转移支付仍存在很多问题:

(1)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总量仍然偏小。1995年实施的过渡期转移支付首次引入了因素分析法,利用公式计算中央对各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度,但绝对数量十分有限。1995-1999年分别只占当年中央补助地方支出总额(财政口径,下同)的0.82%、1.27%、1.76%、1.81%和1.83%。200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61.65亿元,加上民族政策优惠转移支付额23.8亿元,占全部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补助支出的1.83%。

省级、地市级财政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不足。据统计,全国县乡级财政供养人员占地方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约70%,但县乡财力却仅占全国地方财力的40%。不少县乡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与其机构冗员有关,也是县乡财政困难的真实反映。

(2)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虽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困难地区存在专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审批不规范,也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手段。

2.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对地区差异的影响

(1)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以来业已出台的一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寻求逃避税收的保护伞,投资向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转移,形成了各地区间、各级政府间横向和纵向的税收竞争。地方政府一方面积极游说中央政府出台有利于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积极运用业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税收资源,不仅减少了总体的税收收入,也导致了地区间差距的拉大。事实证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区差距拉大的作用是明显的。

(2)税法的漏洞。现行税法存在漏洞和相互矛盾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造成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争抢税源。如征收地问题,税收实体法中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各执一词,各地的税务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征管决定,经常出现争夺税源现象。

(3)改革措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侵蚀。一些改革措施,如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启动房地产市场的优惠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等,都会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地方收入密切相关的税种,影响基层财政收入。

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减少财政级次,解决基层财政困境

一般认为,基层财政体制改革应该在政府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但事实上,基层财政体制的改革,也可以为未来的简化政府级次的政体改革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和改革经验。*年的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已经为建立规范的分级财政体制奠定了基础,目前的任务是构建一个可以有效运行,并具有自律机制的基层财政体制,而不仅仅只是为了缓解当前的收支矛盾。

三级政府体制在国际上较为通行。不仅联邦制国家的政府体制是三级,单一制国家中也不是单纯的两级政府。中国目前政府体制下的分税财政体制,要求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种和稳定的税收收入是不可能的,从中央政府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基层政府时的数量也已经极为有限,现行预算法又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些因素导致了基层政府获取稳定财政收入的困难。一些省份针对财政级次问题进行了若干试点性改革。

(1)乡财县管:安徽省的经验。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乡财政一直不甚完备,各地的情况也有不同。从目前的收入情况看,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取消农业各税的改革后,乡镇一级已经没有了自己的收入来源。从支出的角度看,原来乡镇支出一半以上的教师工资,已经由县级政府统一发放,公共卫生等其他支出的改革,也在进行中。从其它经济管理系统看,金融、工商的基层己经按照经济区域设置,而不再按行政区划。因此,乡镇一级的财政工作实际上已经减少了很多。由县财政代管乡级财政是可行的。

安徽省是最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省份,在两年前又开始推行乡镇财政由县级财政代管,并建立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规章。在进行乡财县管之前,进行了并镇改革,减少了乡镇数量。但不可否认的是,乡镇政府的职能仍然是存在的,特别是在一些交通和通讯设施较差的山区。

(2)省直管市、县财政的思路。地区一级政府原先曾规定为省级的派出机构,近年一些省份的地市合并后,有很多市级政府是由地区行署转化而来的,可以取消。然后,地级市、县级市、县等,作为同级单位,都由省级财政直接管理。

在浙江、安徽等地,省和县之间的体制联系较多,市是一种过渡的形式。浙江市和县的财政都和省财政对话,即在财政体制上,市与县实际是“平级”的地位。但在省份,如吉林省,则各级次的依次管理仍然很强。

在目前市县行政不同级的情况下,可以先实行财政同级的改革。

(3)三级财政体制的设想。中间层次的政府,是联系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必要桥梁,特别是对于大国更是如此。但中间层次的政府级次太多必然增加交易费用,降低效率。如果能把财政体制缩减到三级,对于解决基层财政问题可能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体制框架。当然,为了切实解决基层财政问题,还需要继续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先考虑实行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然后推开市县财政同级的改革。

与此同时,分级财政体制中的基层政府具有了解当地居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信息优势,出于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凡是一级政府可以有效提供、有效管理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应赋予该级政府相应的职能,逐步完善多级财政体制。

2.构建地方税体系

地方政府存在的基本经济理由,是由于它能够有效率地提供满足本辖区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设置地方税的意义即在于使地方政府能够具有一部分较为稳定的收入以便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因此,在分税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能力是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一般说来,间接税不宜作为地方税收的稳定收入来源。特别是一旦进行增值税扩大范围的改革,会大大缩小营业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稳定性,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有缺陷。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较低,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作分率的加成征收,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第二,财产税(或称不动产税)是最适宜成为基层政府地方税的税种。一是因为财产税的非流动性,使其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随着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这一税基会越来越大。二是因为财产税是一种受益税,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当地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因而较易推广。目前中国有关财产方面的税收,只占税收总量的不足5%,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源税基于同样原因,也是地方政府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关于分税财政体制中的共享税,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税基分享、分率计征的办法,即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税基,不同层次政府分率计征。这种办法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第四,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也要逐步规范化。一是取消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和监督。二是对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正确定价,合理收取使用者付费,弥补其投资成本,作为正税的必要补充。

3.税权的适当下放

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实现地方公共服务自的保障。税收管辖的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不同级次立法机构间的配置,特别是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理划分,不仅有利于税收法制化建设,也有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建立两级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格局。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可按不同税种分别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限,需要有其他方面改革的配合,例如减少财政级次,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同时进行不同级次政府事权的改革和界定等。

4.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设计原则,是在收入划分适度集权,政府支出适度分权的前提下,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调整既得利益,实现地区间财力水平相对均衡。多级政府财政体制中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并对存在有跨区溢出效应的地区财政支出(如环保和教育)做出补偿。同时,要配合进行预算管理的法治化、透明化合公开化,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

其次,作为大国,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同时,也应注重省对以下政府的转移政府制度的完善,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才能确保全国地区间差距的本质缩小。

第三,简化转移支付的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力争使转移支付的社会收益大于政府间资金上划下拨的成本。

最后,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数量,完善计算公式,增大其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作用力度。同时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通过建立严格的项目准入机制,减少项目设立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并加强监管,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分税制的确立和改进

从制度层面看,*年开始的分税财政体制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对中国的多级财政体制的建设也产生了正面影响。

但是10年来,实行分税财政体制后的基层财政逐步陷入财政困境:划分税种后基层政府收入结构改变——基层政府更为依赖自有的农业税收——规范的农业各税数量不足,且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基层政府不得已采取非规范的筹资行为——解决农民负担的税费改革堵住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渠道——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更少。

1.分税财政体制的开始

*年开始实行的分税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将94税改后的18个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此外,关税是中央收入,而农业各税属于地方。这项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上升到1995年的52.2%,2002年54.93%,*年为57.47%。从地方政府的不同级次看,省、市级政府也在不断加大财政资金的集中力度,省级政府资金占地方各级总资金的比重,从*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

2.转移支付制度的逐步建立

在划分税种的同时,实行了中央对地方的两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这一政策在当时也被列为转移支付的内容之一,但其实税收返还只是一种激励地方税收努力的政策。*年开始着手建立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在其后的几年间逐步建立起包括公式化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5种转移支付手段。

截至*底,按财政口径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三大部分。

3.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各不相同

在*年中央和省级政府实行分税财政体制改革、以及1995年开始构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后,赋予了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其省以下财政体制形式的权力。因此,目前在不同省区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是统一的。

第4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要求。基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缺欠,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方略,才能切实有效地完成这项重任,这是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是现行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本文由中国收集整理。

多年来,人们在研究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中,都是运用完善分税制体制这样一个提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却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新概念,这是为什么,经过学习和研究,我认为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否定,更不是要建立一个与分税制体制不同的新的体制模式,而是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体制存在的诸多矛盾认识的深化,是完善我国财税体制理念的创新,抓住了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为我们指明了完善现行分税制体制的关键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辩证唯物主义指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的条件下,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解决任何事物,如果存在多种矛盾,就要全力找出主要矛盾,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可迎刃而解了。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就其总体来说是十分成功的,既克服了旧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的包死了国家财政,这一主要矛盾,又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1994年前我国实行的财政大包干体制,虽然有利于巩固扩大地方和企业自的成果,但这种体制既包死了国家财政,带来了我国财政宏观规模不正常的持续下滑的弊端,从1978年的31.2%下滑到1993年的12.6%,又包死了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至1993年已下降至22%。致使国家财政的收支矛盾日趋尖锐,陷入了严重的困难局面,人们不得不提出重建财政问题。为此于1994年,实施了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由于这次改革抓住了财政大包干体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主要着眼点,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自1994年改革之后“两个比重”得到迅速的改善,不仅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得到大幅度提高,从改革前的22%提升到了55.7%,而且建立起了财政收入宏观规模快速、持续增长的良好机制,从1993年的12.6%上升至2006年的20%。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由于受当时改革的客观条件所限,使分税制改革不得不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略,致使分税制体制改革的某些基本方面没有完全到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刚刚确立,政府职能转变尚未起步,财政职能转换还处于理论探索之中,因此,当时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具备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条件,从而也不具备用科学的标准核定各级政府行使事权所必要财力的环境,只好采用承认已有事实的变通办法,即以1993年中央与地方各自行使事权的实绩来确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边界,以1993年收支实绩来确定地方政府可能取得的收入和行使事权所需要的支出数额的办法。这种办法人们称之为基数法,虽然从静态来看,即从改革的时点来看,不失为一种明晰中央与地方事权边界和各自支出责任的好办法。但是从动态上看,它却既不能完全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分工,又不能达到事权与财力之间相匹配的目标。因为,从动态来看,政府事权的行使,是存在稳定的和可变的两类,稳定的是指政府在各个年度内行使的规模和力度基本不变的事权,可变的是指在各个年度内不一定都有要发生,或虽然都有所发生,但所需要的行使力度和范围会有所不同的事权。由于事权行使上存在这样的不同,使用基数法核定给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就会发生错位。加之多年实施的放权让利改革,各个地方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既得利益,对这些既得利益一时还难以触动,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又采取了保护既得利益,即改增量不动存量的变通方略。以上这些体制构造上的变通方略,虽然使1994年分税制改革,顺利地实现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提高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比重的目的,但也造成了分税制体制构造上的先天不足,留下了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的严重弊端,富裕地区可支配的财力大大多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而欠发达地区可支配财力大大低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这样,不仅未能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巨大差距,反而引发了地区间财力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矛盾,造成了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导致大面积的地方财政陷入严重困难局面,严重地制约了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中央财政为了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收支矛盾,不得不在财政体制外,不断地增加专项(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果不仅造成转移支付结构上的矛盾,一般转移支付过少,专项性转移支付过大的不合理局面,更造成中央财政负担不断加重,至200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总量已达地方财政支出总量的50%,使中央财政陷入了在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大好形势下依然要打赤字的困境。

总之,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困难,都是与1994年分税制体制构造上没有建立起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关系直接相关的,所以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就是在完善分税制体制基础上,要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体制构造方略的抉择,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解决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需要,方能成功。

二、构造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方略的抉择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当选取什么样的体制构造方略,才能达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基于1994年财政体制建设的经验,基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需要,看来做以下几项方略的创新是必要的。

(一)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放在体制构建的首位,从传统的承认事实的划分事权方法,转向以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为依据的划分事权的方法上来。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必须确保国家政令的统一,中央政府承担着对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职责。因此,行政管理体制安排的原则,始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

统一领导是为了保障政令的统一和畅通,分级管理为的是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确保政府的公共服务的高效率及人民享受政府服务的方便,从而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就天然成为单一制国家,政府事权划分的基本准则。所谓受益原则,是指政府事权划分要按政府各项服务所覆盖的居民范围,来确定某项服务归哪级政府承担的办法,不同类别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有的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全体居民受益,则应划归中央负责,有的只覆盖一定区域,则应划归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通常情况下,按受益范围划分事权,也是服务效率最高和最为便民的,就是说受益、效率与便民三个原则通常是统一的。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不统一的矛盾。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特定情况主要的可归结为两类:一是政府服务事项受益范围涉及若干行政区的情况;二是受益范围虽然是覆盖全国或几个行政区,但从效率和便民来看,交给基层政府或一个行政区的政府去办,会更为有效率和更为便民的情况。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中碰到这两种情况时,当如何处理为佳,基于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的需要,看来依然要首先依受益原则来划分事权,如果是发生前边的第一种特殊情况,则要采取使受益范围内各行政区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挑选出一个区域具体承担主办责任的补充措施以提高效率。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要在依受益原则划定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再由责任主体依效率和便民原则委托给合适的行政层级去具体承办。用这种方式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既可以在体制构造中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又可以做到各级政府在行使事权上的权责利统一,确保体制有效地顺畅运行。

(二)转换收支额度测定与划分的思路,从追求

全国使用同一标准,转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思路上来。从理论上说,在财政体制建设中的收支划分与测定上,采取全国同一标准,乃是最为公平的办法。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特别是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规定的完善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来说,继续采用同一标准却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在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不仅公共服务存在严重的不均等,并且财政收人实际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的条件下,在收支测算与划分上适用同一标准,就意味着对现存差距的固定,这样既不公平,也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符。相反,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区别对待,才能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当然,区别对待并不是不要标准,而是说要依地区不同状况,分类设置标准来测定与划分。为此可做如下设想:

1.在财政支出基本需要测定方面,采取首先用统一的因素法测定出标准支出需要,然后以各类不同地区实际的公共服务水平,与预期要达到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水平之差为依据,设定一个系数,对标准支出需要给予调整的办法。这种办法,既可保障测算上的规范统一,又可达到区别对待照顾欠发达地区的目的,满足缩小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

2.在收人划分方面,可以设想在实行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办法的基础上,对共享税按地区分类采用差别比例分成法。这种办法从实践来看,乃是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略,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经验表明,在分税制构建办法上,追求全面实行税种专享式模式,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划分收人,是与我国国情不相协调的。第一,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实行完全的税种专享制不相适应。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们曾经尽最大努力使分税形式向税种专享式靠拢,将当时的23种税中的22个全部划归地方专享税,仅仅是由于增值税收人占税收总量过半,划归哪一级政府专享,都没法将分税制实施下去,不得不采取了共享办法。这样,虽然从税种上看,1994年改革的分税模式基本实现了税种专享化,但从税收总量上看,专享税的全部税收仅占全国税收的40%,共享税却占60%,总体上看依然是共享税模式。然而改革后在体制运行上,并没有达到理论预想那样,可以不断地缩小东中西部地区间财力配置上的不均衡,相反,随着体制运行却呈现出不断拉大地区差距的不良后果。中西部地区出现大量的收支不平衡,中央财政为弥补中西部地区财力不足,弥补其赤字,不得不在体制外,不断地增加财力性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的负担日趋沉重。中央财政为了能从富裕地区多收取一些财力,以弥补中央财力之不足,中央财政又不得不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关系,即对分税制体制进行调整,相继多次把地方专享税种改为共享税种,以达到增加中央财力的目的。截止到2003年共享税已从1994年改革时的一种税,扩大到9个税种,剩下的地方专享税都是一些零散小税,全部地方专享税收人只占全国税收收人的3.3%,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1994年实施的专享税式的分税制发展到今天,事实上已回归到分税种的比例分成体制。

这种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税制结构并不适合实施专享式分税制模式。有人可能说专享式分税制最为优越,我们可以优化税制结构,扩大地方税种来满足分税制需要,应当开征的地方税是要开征,但专门为了适应一种分税模式,看来大可不必,因为综观世界各国的财政体制中的分税方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最优模式。各国采取的模式是多样的,比如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从理论上说,似乎采用税收专享式分税制为最佳,然而德国依自己的国情,却采取了税种共享式的分成体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却实行了全面的专享式分税制。

第二,税收分成实行统一比例与我国需要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相适应。实践表明,采用按地区发展程度分类适用不同比例办法却优越得多。采用不同比例划分收人,既可以使无论贫困地区或是富裕地区,都能得到比较稳定的满足政府行使事权所需要的基本财力,又可减轻中央财政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负担,既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又利于在财政体制上构造起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

最后,与上述的财政收支测定与划分方式的改革相配套,还要彻底废弃保护既得利益的作法,取消税收返还制度。因为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制,是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的,是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的。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条件下,税收返还办法真正得益者是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所得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配置的差距,反而成为扩大差距的消极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的条件下,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已齐备,资本出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常常是把生产地设在近资源、近劳动成本低的地区,把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就发生了税源发生地与税收收入地分离的情况,我国的资源及廉价劳动力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这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中西部地区的税源向东部地区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收返还制,更是不利于推动地区间财力配置均衡化发展,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取消税收返还制,不仅是实现地区问公平分配之必需,更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应有之义。

(三)转换转移支付实施的思路,创新转移支付机制。应当肯定,近些年不断加大的,财力性专项转移支付的成就是显著的,1994年改革前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32%和35%,近些年来经过中央不断加大的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有明显的提高,至2005年已提高到42%和48%。但是多年的实践也表明,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有很大的缺欠,已不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形势要求。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的缺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比较集中的看法是: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缺少一个总体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少,临时性专项转移支付多等等。这些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看来还有三项基本缺欠:一是没有建立起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方式采取的是逐级传递式的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先拨给省,然后再由省逐级下拨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处理的优点,但也有发生转移支付资金在途中被截留的危险,并且也不利于中央财政在各级政府间,作全国一盘棋式的统筹安排。此外,这种办法也造成资金转拨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满足需要,大量资金积压在途中,不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三是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功能,不利于调节东中西部地区间税源与税收分离所带来的不公,特别是在我国的宏观战略上,为了促进资源开发和消费的节约,在资源性产品定价策略上,实行生产环节定低价,在消费环节定高价策略,在这种策略下,资源开发的利益也如同税收一样,呈现出从中西部向东部流失的问题,这也需要利用横向转移支付加以解决。故在我国转移支付体系中增加横向转移支付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分析,看来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在近期不能实现财政基本法立法的条件下,尽快颁布《财政转移支付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法规中,把我国转移支付模式的各个要素尽可能地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现转移支付的全面规范化和强化对转移支付的监督。

第二,实施直接到位的转移支付方式,即无论是一般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由承担转移支付责任主体通过国库直接拨给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的办法。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再实行逐级传递方式,以消除这种方式的弊端。

第5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域间税收竞争行为不断加剧,甚至进入混乱的“战国时期”,给我国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借鉴一些国家在区域税收竞争上的规范性作法,提出一些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设想。

2005年3月513,在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区域协调发展”被提到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如何才能实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呢?我认为其中之一是不能忽视现实中存在的区域税收竞争行为。我国从上个世纪8o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地区之间为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和优势地位,提升地区经济水平,在要素资源、产业项目、产品贸易、政策环境、区域形象,特别是税收领域展开了直接或间接的角逐、争夺,造成了盲目进行税收竞争的局面。探讨如何规范区域间税收竞争对于我国经济保持健康协调发展,特别是实现温家宝总理“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1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出现及现状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财政“分灶吃饭”、“拨改贷”和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我国各地除了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家投资以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已不再来自中央财政预算,地区发展把注意力更多地瞄准外商或外地的直接投资,从而引发了地区间的竞争。作为目前区域竞争中重要的鼓励性措施——税收减免,近年在各地越演越烈,整个税收竞争出现三个特点。

1.1税收竞争无序化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争取更多的税源,各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各行其是。如一个地区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获利前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按50%征收).另一地区则实行“三免两减半”,甚至“五免”(即获利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还有的将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分税制,当地征收的增值税分给地方25%)部份或全部返还企业(先征后返)。在税收工具的运用上存在地方越权减免等违规现象,可以说在税收竞争白热化的同时,伴随着税收竞争的无序化。

1.2税收优惠手段越来越隐蔽按照我国现行税法,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而现实情况是:为了吸引外资,除了以上的变本加厉的税收优惠外,还采取了一些更加隐蔽的做法。此类竞争形式隐蔽且多样,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别,既有合理、合法的竞争,又有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竞争。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税收竞争的形式可归纳为以下8种:擅自减免税、有意放松税收征管力度、包税、买税、税收“先征后返”、税收奖励、减免费、开设自立经济园区或各类市场并对区内企业和个人制定整套税费优惠政策。

激烈的税收竞争引发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据一些研究报告估计,仅税法中规定的对外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就达l300亿元(1996年数据,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关税)。1997年关税流失约1100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5%一2%。若将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减免,如“先征后返”、“税收奖励”、“财政补贴”等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包括在内,这一数字将更大。

2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区域税收竞争是在地方分权改革后,地区权益得以确立、谋求加快自身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既带来增强地区活力等积极效应,也产生了资源低效配置等负面问题。

关于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益问题,最早提出税收竞争理论的蒂布tiebout在他1956年的论文《地方支出纯理论》中指出:在假定存在数量众多的提供不同政府收支组合(即不同的税收和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最适合自己居住的地方;个人如果对某一地的政府收支组合不满意,他可以选择离开,迁移到适合自己居住的辖区,通过“用脚投票”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这种情况下,地区间税收竞争是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引入税收竞争,就会现奥茨oates指出的税收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即: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特别是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项目上更是如此。迄今为止,我国的区域税收竞争可以概括为“让利竞争”模式,即:地区间竞相出让好处或利益给投资商的竞争方式。

这种竞争与企业的削价竞争相似,是一种初级的、低层次的竞争模式,虽然可以使地区短期内获得外资、就业增长、少量地方税收等好处,但毋庸讳言,这种低层次的无序竞争也带来了问题,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概括而言,恶性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2.1税法的刚性被削弱国内税收竞争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属制度外税收竞争。这种以违背国家税法为前提的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而且会破坏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整体性,影响统一的宏观产业政策及地区均衡发展政策的贯彻,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2.2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国内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的利益驱动来进行的,对于在较高税负地区内又不愿或无法迁移的纳税人来说客观上比积极迁移的纳税人承担更高的税负,在某种意义上为有逃避税倾向的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税负对于富人的压力远大于穷人,富人比穷人更具有迁移倾向,富人迁往低税负区域,以求负担更少的税赋,进一步促成“马太效应”,违背了“量能课征”原则。

2-3违背了税收效率的原则征税本身就会给资源配置带来扭曲,进一步的税收竞争相应地会使得资本和要素的流动发生双重扭曲,从而干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与直接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相比,不规范的税收竞争如财政返还等手段引发的结果还要更糟。原因在于不规范的税收竞争行为仅仅取决于行政决策,失去了税法的约束和监督,效率可能更低。

2,4诱发了大量偷逃避税行为的发生“盲目引资、滥用优惠”的现象诱导大量企业利用政策的不完善和法制的不严密进行偷逃避税。使税收征管面临更加复杂的局而,增加了反逃避税的难度,提高了征税成本。

2.5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困难参与竞争的政府普遍认为尽管税收优惠给当地财政带来一些损失,但只要吸引来投资,就可以给当地财政多少带来些收入,还可以解决当地的就业。而实际上,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越希望通过税收竞争吸引到投资,越是采取最优惠的政策,也就越是降低了招商引资的效果。同时,为了吸引资本,各地竞相参与减税竞争,对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只能征到很少的税。如果不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原因造成的财政损失的话,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发展,只能转向流动性弱或不可流动的要素上增加税负,如土地、劳动、消费。而其直接结果是减少就业,降低消费,进一步减少了地方可支配财力,加剧当地财政的窘迫。

3世界各国在规范区域税收竞争行为方面的一些做法

地区间的差异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地区间的竞争也是必然的。世界各国在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对税收竞争采取的方法可以粗略地归纳如下:

3.1地区间规范统一,尽量减少不规范的税收竞争,西方国家各种税收竞争的安排都被限制在一个相对有序的范围中,这个特点在联邦制的国家尤其明显,多数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其做出了有关限定。如欧盟就在统一的前提下,先规定不能违反统一的规范,然后又对个别地区注明特别的政策。

3.2以公共财政制度。约束不规范的税收竞争所谓的公共财政,就是面向公众的、体现公众利益的财政体制,也就是民主财政制度。辖区的居民根据政府的事权确定其支权、根据支出权确定收入权,以支定。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多采用此种财政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监督并提m质问。

3_3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发债权。中央和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同时适当放权,将一些小税种的立法权下放,或由中央确定一些地方主要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幅度。并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公债筹资,从而减少通过税收竞争来争取财源的行为。如德国的市镇可以自行确定地方营业税和土地税的加征税率。

3.4实行“因素法”分税制,依靠转移支付增强地方财力,减少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如德国通过共享税分配使财政弱州达到各州平均财力的92%;通过税款转移使穷州人均财政收入达到全国人均的95%;把财政支m的20%用于补贴低于各州平均水平的穷州。美国联邦政府通常把财政支出的1o%左右用于补助州和地方政府,其中大部分拨给落后地区。日本政府直接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调节来提高落后地区的财政能力。1989年高收入的东京地区财政能力指数为1.527,低收入的四国地区为o.25。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东京地区财政能力指数仍为1.527,四国地区则提高到1.032,前者只相当于后者的1.5倍,两者的差距大大缩小。

3.5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政策意大利政府5o年代至70年代中期,规定对到南方投资办厂者除实行贷款和利率优惠外,还实行税收照顾和经济资助,包括免征所得税1o年,厂房建设经费由政府补贴25%,机器设备购置由政府补贴l0%;国家参与制企业须将其工业投资总额的40%和新建企业投资的60%投向南方。巴西政府为鼓励到落后地区投资,曾在北部亚马逊地区的玛瑙斯建立起自由贸易区,规定在特区内设厂的私人企业lo年内免缴所得税,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进口商品免交进口税,从国内其他地区购入的消费品和材料免交商品流通税。美国利用私人融资手段,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私人资本流向中西部地。

4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几点设想

在我国要达到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应该按照杨志勇所分析的那样,对待我国的税收竞争应以疏导为主,将税收竞争纳入正轨,消除无序的、恶性的税收竞争,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严格限制区域问恶性税收竞争行为,特别是制度外的税收竞争这种对国家整体税收法制具有破坏性的恶性竞争。对现有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税收竞争措施进行清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完善现有的财政体制。首先,应继续推行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建:公共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建立合理规范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二是合理划分税权,把严格的分税制财政关系写入宪法或财政基本法。适当放权,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三是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发债权。在我国,尽管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有的地方已经尝试通过负债融资来加速发展本地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如上海的“市政建设债券”,厦门的“高集海峡大桥债券”。

第三,改革官员考绩制度。理论上讲,区域税收竞争不等同于辖区政府问竞争或地方政府竞争,但是在我国税收竞争的始作俑者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之所以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进行税收竞争,原因与中国现行的地方政治格局有关。我国官员的选录、考绩、升迁是由上级说了算,“招商引资”是一条重要的考核因素。因此,才会出现不顾一切,牺牲各种利益去吸引投资的税收竞争。要使税收竞争趋于理性化,必须对税收竞争行为加强监督,在地方推行有限政治体制改革,使官员的选录、考绩、升迁由地方人民决定,使地方政府的财税选择行为真正体现地方公民的偏好。

第6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域间税收竞争行为不断加剧,甚至进入混乱的“战国时期”,给我国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借鉴一些国家在区域税收竞争上的规范性作法,提出一些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设想。

2005年3月513,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区域协调发展”被提到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如何才能实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呢?我认为其中之一是不能忽视现实中存在的区域税收竞争行为。我国从上个世纪8O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地区之间为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和优势地位,提升地区经济水平,在要素资源、产业项目、产品贸易、政策环境、区域形象,特别是税收领域展开了直接或间接的角逐、争夺,造成了盲目进行税收竞争的局面。探讨如何规范区域间税收竞争对于我国经济保持健康协调发展,特别是实现总理“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1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出现及现状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财政“分灶吃饭”、“拨改贷”和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我国各地除了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家投资以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已不再来自中央财政预算,地区发展把注意力更多地瞄准外商或外地的直接投资,从而引发了地区间的竞争。作为目前区域竞争中重要的鼓励性措施——税收减免,近年在各地越演越烈,整个税收竞争出现三个特点。

1.1税收竞争无序化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争取更多的税源,各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各行其是。如一个地区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获利前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按50%征收).另一地区则实行“三免两减半”,甚至“五免”(即获利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还有的将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分税制,当地征收的增值税分给地方25%)部份或全部返还企业(先征后返)。在税收工具的运用上存在地方越权减免等违规现象,可以说在税收竞争白热化的同时,伴随着税收竞争的无序化。

1.2税收优惠手段越来越隐蔽按照我国现行税法,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而现实情况是:为了吸引外资,除了以上的变本加厉的税收优惠外,还采取了一些更加隐蔽的做法。此类竞争形式隐蔽且多样,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别,既有合理、合法的竞争,又有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竞争。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税收竞争的形式可归纳为以下8种:擅自减免税、有意放松税收征管力度、包税、买税、税收“先征后返”、税收奖励、减免费、开设自立经济园区或各类市场并对区内企业和个人制定整套税费优惠政策。

激烈的税收竞争引发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据一些研究报告估计,仅税法中规定的对外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就达l300亿元(1996年数据,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关税)。1997年关税流失约1100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5%一2%。若将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减免,如“先征后返”、“税收奖励”、“财政补贴”等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包括在内,这一数字将更大。

2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区域税收竞争是在地方分权改革后,地区权益得以确立、谋求加快自身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既带来增强地区活力等积极效应,也产生了资源低效配置等负面问题。

关于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益问题,最早提出税收竞争理论的蒂布Tiebout在他1956年的论文《地方支出纯理论》中指出:在假定存在数量众多的提供不同政府收支组合(即不同的税收和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最适合自己居住的地方;个人如果对某一地的政府收支组合不满意,他可以选择离开,迁移到适合自己居住的辖区,通过“用脚投票”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这种情况下,地区间税收竞争是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引入税收竞争,就会现奥茨Oates指出的税收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即: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特别是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项目上更是如此。迄今为止,我国的区域税收竞争可以概括为“让利竞争”模式,即:地区间竞相出让好处或利益给投资商的竞争方式。

这种竞争与企业的削价竞争相似,是一种初级的、低层次的竞争模式,虽然可以使地区短期内获得外资、就业增长、少量地方税收等好处,但毋庸讳言,这种低层次的无序竞争也带来了问题,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概括而言,恶性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2.1税法的刚性被削弱国内税收竞争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属制度外税收竞争。这种以违背国家税法为前提的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而且会破坏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整体性,影响统一的宏观产业政策及地区均衡发展政策的贯彻,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2.2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国内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的利益驱动来进行的,对于在较高税负地区内又不愿或无法迁移的纳税人来说客观上比积极迁移的纳税人承担更高的税负,在某种意义上为有逃避税倾向的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税负对于富人的压力远大于穷人,富人比穷人更具有迁移倾向,富人迁往低税负区域,以求负担更少的税赋,进一步促成“马太效应”,违背了“量能课征”原则。

2-3违背了税收效率的原则征税本身就会给资源配置带来扭曲,进一步的税收竞争相应地会使得资本和要素的流动发生双重扭曲,从而干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与直接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相比,不规范的税收竞争如财政返还等手段引发的结果还要更糟。原因在于不规范的税收竞争行为仅仅取决于行政决策,失去了税法的约束和监督,效率可能更低。

2,4诱发了大量偷逃避税行为的发生“盲目引资、滥用优惠”的现象诱导大量企业利用政策的不完善和法制的不严密进行偷逃避税。使税收征管面临更加复杂的局而,增加了反逃避税的难度,提高了征税成本。

2.5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困难参与竞争的政府普遍认为尽管税收优惠给当地财政带来一些损失,但只要吸引来投资,就可以给当地财政多少带来些收入,还可以解决当地的就业。而实际上,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越希望通过税收竞争吸引到投资,越是采取最优惠的政策,也就越是降低了招商引资的效果。同时,为了吸引资本,各地竞相参与减税竞争,对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只能征到很少的税。如果不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原因造成的财政损失的话,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发展,只能转向流动性弱或不可流动的要素上增加税负,如土地、劳动、消费。而其直接结果是减少就业,降低消费,进一步减少了地方可支配财力,加剧当地财政的窘迫。

3世界各国在规范区域税收竞争行为方面的一些做法

地区间的差异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地区间的竞争也是必然的。世界各国在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对税收竞争采取的方法可以粗略地归纳如下:

3.1地区间规范统一,尽量减少不规范的税收竞争,西方国家各种税收竞争的安排都被限制在一个相对有序的范围中,这个特点在联邦制的国家尤其明显,多数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其做出了有关限定。如欧盟就在统一的前提下,先规定不能违反统一的规范,然后又对个别地区注明特别的政策。

3.2以公共财政制度。约束不规范的税收竞争所谓的公共财政,就是面向公众的、体现公众利益的财政体制,也就是民主财政制度。辖区的居民根据政府的事权确定其支权、根据支出权确定收入权,以支定。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多采用此种财政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监督并提m质问。

3_3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发债权。中央和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同时适当放权,将一些小税种的立法权下放,或由中央确定一些地方主要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幅度。并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公债筹资,从而减少通过税收竞争来争取财源的行为。如德国的市镇可以自行确定地方营业税和土地税的加征税率。

3.4实行“因素法”分税制,依靠转移支付增强地方财力,减少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如德国通过共享税分配使财政弱州达到各州平均财力的92%;通过税款转移使穷州人均财政收入达到全国人均的95%;把财政支m的20%用于补贴低于各州平均水平的穷州。美国联邦政府通常把财政支出的1O%左右用于补助州和地方政府,其中大部分拨给落后地区。日本政府直接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调节来提高落后地区的财政能力。1989年高收入的东京地区财政能力指数为1.527,低收入的四国地区为O.25。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东京地区财政能力指数仍为1.527,四国地区则提高到1.032,前者只相当于后者的1.5倍,两者的差距大大缩小。

3.5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政策意大利政府5O年代至70年代中期,规定对到南方投资办厂者除实行贷款和利率优惠外,还实行税收照顾和经济资助,包括免征所得税1O年,厂房建设经费由政府补贴25%,机器设备购置由政府补贴l0%;国家参与制企业须将其工业投资总额的40%和新建企业投资的60%投向南方。巴西政府为鼓励到落后地区投资,曾在北部亚马逊地区的玛瑙斯建立起自由贸易区,规定在特区内设厂的私人企业lO年内免缴所得税,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进口商品免交进口税,从国内其他地区购入的消费品和材料免交商品流通税。美国利用私人融资手段,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私人资本流向中西部地。

4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几点设想

在我国要达到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应该按照杨志勇所分析的那样,对待我国的税收竞争应以疏导为主,将税收竞争纳入正轨,消除无序的、恶性的税收竞争,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严格限制区域问恶性税收竞争行为,特别是制度外的税收竞争这种对国家整体税收法制具有破坏性的恶性竞争。对现有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税收竞争措施进行清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完善现有的财政体制。首先,应继续推行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建:公共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建立合理规范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二是合理划分税权,把严格的分税制财政关系写入宪法或财政基本法。适当放权,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三是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发债权。在我国,尽管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有的地方已经尝试通过负债融资来加速发展本地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如上海的“市政建设债券”,厦门的“高集海峡大桥债券”。

第三,改革官员考绩制度。理论上讲,区域税收竞争不等同于辖区政府问竞争或地方政府竞争,但是在我国税收竞争的始作俑者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之所以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进行税收竞争,原因与中国现行的地方政治格局有关。我国官员的选录、考绩、升迁是由上级说了算,“招商引资”是一条重要的考核因素。因此,才会出现不顾一切,牺牲各种利益去吸引投资的税收竞争。要使税收竞争趋于理性化,必须对税收竞争行为加强监督,在地方推行有限政治体制改革,使官员的选录、考绩、升迁由地方人民决定,使地方政府的财税选择行为真正体现地方公民的偏好。

第7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 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 58 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 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 7 倍和6. 6 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 %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

3.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 5 ,早已超过0. 4 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 %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 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 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 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 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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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茂生. 构建和谐社会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 ] . 地方财政研究,2007 (1) .

第8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不久,区委、区政府又专题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财税工作会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充分说明区委、区政府对财税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确保完成今年财税目标任务的坚定信心。今天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回顾总结去年全区财税工作情况,分析面临的财税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今年的财税工作,进一步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凝心聚力,乘势而上,攻坚克难,奋力突破,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的财税目标任务。围绕会议主题,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客观评价*年财税工作成效,扬长避短,以励再战

过去的一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财税工作,始终把财税工作当作全区的中心工作来抓,在宏观形势跌宕起伏、市区税收征管体制调整等诸多不利因素下,迎难而上,真抓实干,较好地实现了财政收入较快增长、财政支不断优化、财政经济协调发展的工作目标。

回顾过去一年的财税工作,我们为取得的成就而倍感欣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区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全区全口径财政收入突破2亿元大关,达到2.04亿元,比上年增长20.6%。其中,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9650万元,比上年增长20.2%,圆满完成三年翻番目标,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二是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促民生、促发展”的方针,合理调度资金,优化支出管理,全力保障了工资发放、民生工程、社会稳定等重点支出的需要。特别是在实施民生工程方面,按照提标扩面的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落实力度,21项民生工程全面实施,全年共投入民生工程资金2983万元,其中区财政配套资金704万元。三是财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坚持目标管理,强化收入调度。积极适应城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有效激发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大力开展增收堵漏工作,深挖税收潜力,协税护税网络平台逐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新系统正式启用,征收管理工作向法制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国税、地税、财政三家与各乡镇街道、园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四是财税工作理念进一步升华。财税部门服务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满腔热枕地为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出力流汗,赢得了全区上下的一致好评,去年,国、地、财三家均被评为“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以上成绩来之不易,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区委、区政府对财税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归功于财税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艰苦努力,归功于方方面面的鼎力支持,更归功于全区广大纳税人的创业奉献。

回顾过去一年的财税工作,我们又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而深感焦虑,突出的表现在:一是我区财政收入在全市横向比较中,位次不优、增幅不快。在八县(市)及各区排名处中等偏下水平。二是乡镇街道收入完成情况严重不平衡。全区除十里铺乡、海口镇、德宽办事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外,其他都不同程度留有欠账。总体上看,各乡镇收入任务完成明显好于街道。去年,乡镇共完成收入3339万元,占年度任务的100.8%,比上年增长30.8%,占全区财政收入比重由07年的12.5%上升到13.7%;街道完成收入8453万元,占年度任务的89.4%,比上年增长7.3%,占全区收入比重由07年的38.8%下降为34.8%,甚至有些街道没有达到去年实绩水平。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主要是市区财税征管体制调整直接造成相关税收下降以及一些街道属地税源基础薄弱、增长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从主观上看,也的确存在工作力度不足,工作方式不新,甚至是徘徊观望、消极应对等方面的问题。三是税源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没有从根本上摆正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关系,就收入抓收入,甚至是涸泽而渔,没有将税源建设摆在财税工作的中心位置,使收入增长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全区财政工作的健康发展,降低了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对此,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克服和纠正。

二、清醒认识面临的财税工作形势,坚定信心,沉着应对

在对去年工作进行分析盘点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经济形势。综合分析面临的财税形势,可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困难多、压力大;二是有机遇、有希望。

所谓困难和压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带来的消极影响。预计,今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内经济增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下滑。虽然我区身处内地,开放度不高,但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景气对我区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突出的表现为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势十分困难,利润空间压缩,中小企业的现实困难和潜在风险加大,尤其是区域内的房地产、建安企业将持续萧条,短期内很难回暖。二是财税政策的调整形成的减收因素。去年年底,国家实施一系列的财税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增值税全面转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统一调整为3%;100项行政性收费取消;另外,年内还有可能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等,初步估计,全区政策性减收将在2000万元左右。三是属地税源基础薄弱形成的压力。主要表现在零星税源、阶段性税源较多,稳定增长的支柱性税源相对缺乏。就现有的纳税户而言,由于近几年税收征管力度加大,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几乎没有多少涵养税源,自身增长的空间十分有限。特别是作为主体税源的建安、房地产税收,因房地产行情不景气和市区税收征管体制调整导致的滞后效应会进一步显现。因此,考虑减收因素,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要达到18%的增幅,在增量上与去年基数相比至少需要5000万元,压力不言而喻。四是支出压力十分沉重。主要表现为财政支出基数不断加大,刚性支出不断增加。随着区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提标扩面等政策的实施,区新增配套资金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另外,还要考虑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福利政策的出台。

所谓机遇和希望,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带来的机遇和希望。今年我国经济工作的基调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其中保增长是首要任务,为此,从中央到省市各级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保证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加投入,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明确在未来两年投入4万亿元扩大内需,这给我们争取项目资金、扩大有效投资、积蓄发展后劲、促进财税增长带来了良好机遇。二是近几年我区加快发展形成的新的增长点将逐步显现。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仍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内在发展的动力较强,特别是随着开发区一批重点项目建成投产、西城改造建设快速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以及石化技改项目实施等必将活跃区域经济,对财政的贡献率将会越来越大。三是全区上下业已形成的抓财税工作的良好环境为财政增收提供了坚强保证。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财税干部的敬业奉献,协税护税网络的完善以及强化征管的机制和经验等等,这些因素对保障收入征管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形势的严峻,更要看到严峻形势下的机遇和希望。这就要求全区上下一定要用新理念谋求发展,用新思路破解难题,用新机制营造环境,用新举措开拓前进,切实做到坚定信心,沉着应对,乘难而上,转危为机,全力推动财税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三、全力做好今年的财税工作,攻坚克难,务求必胜

今年是庆祝建国60周年的喜庆之年,是实施“*”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克难攻坚之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安排,今年全区财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人代会确定的财税工作目标,以加快发展、培植财源为立足点,以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攻坚克难,奋力突破,努力开创财税工作的新局面。

今年,区人代会确定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8%的目标任务。这既是一项法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也是保证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治任务,更是应对周边地区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关于收入任务的分解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印发。今年任务分解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区人代会确定的任务数必须全面落实,并留有一定余地;二是依据各地各单位上年的征收任务和征收实绩;三是充分体现保护先进,激励先进的原则,防止鞭打快牛和投机取巧的现象。希望同志们以积极的心态领受任务,以快捷的速度分解任务,以扎实有效的措施落实任务。

面对繁重的财税压力,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以攻坚之举求突破,以务实作风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财税工作。

第一,要把财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财政是“庶政之母”,有财才有政,财兴则政兴。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是支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执政能力的基础,做好财税工作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区委、区政府始终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尺。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更加重视财税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时间,经常分析研究财税工作当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千方百计地调动方方面面参与支持财税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这样说:不重视财税工作的领导,不是一个高明的领导,不善驾驭财税的领导也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

第二,要把财源建设作为财税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道是:经济是源,财政是水,渊远才能流长;经济是根,财政是叶,根深才能叶茂。财源建设是确保财税稳定增长的根本途径。抓财源就是要抓发展,而发展的关键就是要抓项目建设,抓招商引资。今年,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增加投入、扩大内需、保证增长带来的良好机遇,把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要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批项目,依托自身实际谋划争取一批项目。同时,要切实加大项目推进的力度,尽快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在抓项目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十分注重项目的财政贡献率,要尽可能多上一些财源型项目、见效快的项目。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在商贸服务方面寻找突破口。唯有如此,我们财税工作才能有源头活水,才能不断拓展空间,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要把组织收入作为财税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收入始终是财税工作永恒的主题。要认真研究收入结构的变化,明确收入组织的重点,抓早抓紧抓实。在实际工作中,首先是要坚持依法治税。要突出重点税种、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监控。要运用先进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款入库等环节的监督,构建起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要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漏、抗税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中小企业征管难问题,减少“跑、冒、滴、漏”,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其次是要坚持科学治税。要很好地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财税增长源,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征管信息化进程,强化税源监控,做好税源精细化管理,完善征管改革,增强征管效能。我们既要集中精力抓大户和重点税源,又要对零星分散税源以及一次性税源严管统筹;既要主攻主导税源,又要突破非主导税源;既要千方百计护住属地税源,又要想方设法引进外地税源。(关于引税问题,我想在这里重申三点要求:一是坚持规范操作,不能盲目蛮干;二是眼睛向外,立足于市外省外,千万不能在区内挖;三是要杜绝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擅自出台优惠政策,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再次是要坚持协作治税。财税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以及园区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平台作用,强化和完善收入月调度制度,建立与重点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加强收入形势分析,逐月查摆问题,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财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掘新的税收增长点,扩大收入覆盖面,打牢收入基础,真正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反映到地方财力的增长上来。

第四,要把民生工程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近两年来,我区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集中有限财力,突出重点领域,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全区各项民生工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异常复杂、异常严峻,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民生工程扩内需、促消费的双重效应,保增长、促和谐的双重作用和提信心、树形象的双重意义。要按照“巩固、规范、完善、提高”的要求,深入推进各项民生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不断推进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效能,以更大力度强化资金保障、政策宣传和责任落实,全面实施好各项民生工程,使党的各项惠民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民生工程任务,积极履行职责,全力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民生工程任务。

第9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 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 (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 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注释:

①bird,richard m.和enid slack(2002)的研究结果表明,19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0%。发达国家的比例为35%(10年前为30%)。转轨国家比例相对较低,但也达到了12%。

②hanrey s.rosen(1995)指出,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收入标准的选择。采用当期(年度)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比例下降,表明财产税具有累退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研究财产税的累进程度似乎更为理想,因为某一家庭的某一年度的收入是高是低对该家庭的住房消费影响不大,决定这一问题的是该家庭的长期收入预期,而不是某一年度的波动。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住房消费大体上与永久性收入成比例。换言之,对建筑物部分的课税既不是累进的,也不是累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