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

第1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2]张雪娥.发挥政策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作用[J].金融市场,2009(8).

[3]王丽娅,李嘉.海南省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的分析[J].海南金融,2010(5).

第2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税体制民族区域转移支付财政自给

一、分税制条件下中央对实施的财税管理体制及其评析

(一)中央对实施的财税管理体制

1994年起,我国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于1994年起开始试行分税制。1994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试行意见》(藏政发[1994]21号),1994年4月21曰,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分税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4年,中央召开第三次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了中发[1994]8号文件,在确立中央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赋予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第三次工作座谈会确定的“税制﹁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进行了民主改革以来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税收制度改革,而且第一次实现了与全国税收制度的接轨和基本统一。目前开征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

为加快发展,2001年,中央召开第四次工作座谈会,确定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财政补贴政策,即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目前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全部留给;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对的定额补助,并逐年递增;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对造成的涨价影响,继续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除关税、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其他各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政府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今后开征新的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变通,应报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实行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政策。在内地所办企业,其所得税仍回缴纳。

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财政在规定的税种范围内,具有相对的自,收入征管积极性明显增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区税收收入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年均增长速度达18%以上,各项税收累计完成65亿元。2033年,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超过11亿元,达到实行分税制前1993年税收收入的5倍。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完成72082万元,是1994年的7.7倍,平均每年增加7965万元,年均递增29.3%.

1996年中央开始对实行特殊的转移支付政策,到2002年,中央对过渡期转移支付累计达20.55亿元,年均递增32%,对社会经济发展。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现行分税制财税体系的缺陷

1.中央与地方职责范围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未能建立起在此基础上的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也未能实现长期以来一直想达到的既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目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和相应的支出范围没有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的各个层次间的职责还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明确的界定,仍然存在事权不清问题。从的实际来看,政府行政成本过大,应由地方政府办好的事情不能完全办好。不该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事务包揽太多。中央政府虽有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措施,但规模小,办法随意性大,作用有限。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职责和财力的矛盾。

2.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几年的运行,《中央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地方特殊,按该办法计算的结果往往与实际产生巨大的差距。以《2002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为例,中央在测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考虑特殊津贴和生活补贴等免税因素,导致标准收入高估;而在测算支出时,又未考虑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在职进藏干部职工休假费用、物价水平远远高于内地的支出成本等因素,导致标准支出低估。此外,在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中。转移支付比例过小。而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范畴的专项补助比例过大,如,2002年中央下达专项补助(不含增发国债补助)和转移支付二者之比为71:29,由于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均衡各地市发展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3.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尽协调。实行分税制后,无论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还是在共享税收的分成比例上,都与其他省市没有区别;中央在国债分配、外汇留成、出口退税、中央驻地方企业的利润留咸、体制的转轨或局部调整等方面,无不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客观上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省市的财政差距。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税政策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

由于目前分税制对事权的划分不够明确且交叉较多,同时存在中央政府由于财力不足,将本应由自己负责的事务下放给地方的问题。对而言,事权具有特殊性。全区的经济基础、经济总量、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在短期内是无法与内地省份相比。加之地处高原,地广人稀,气候恶劣,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牧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常常发生的各类灾害对当地群众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生命威胁。同时,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政治地位,特殊的事权引发的地方财政支出与其他省份有着明显的差异,维护统一和保持社会稳定形成的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方。为了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境的基层政权,这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边境县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应对中央与地方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和准确界定,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健全中央对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体系

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通过现行分税制收入划分办法及其财税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最终只能减少中央对地区创造的财力的输出,而不能解决地区财政向当地提供与全国大体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问题,应合理运用中央财政对政府间转移支付政策,加大中央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增量中央集中大头后转移支付没有相应到位的现状,以进一步体现中央对的财政援助。

一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方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支出需要。这部分转移支付补助同现行中央对的定额补助在内涵上不同,分配办法主要根据财政收支差额给予补助,不规定专门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支出基数的确定,采用因素法,即根据影响支出的各主要因素

的影响程度确定标准系数,并据此确定财政支出水平。通过上述基本统一的客观标准,使中央对的一般性财政补助趋于合理规范。

二是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用于对地区的交通、能源、通信、邮电、教育、科研设施以及大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开发等方面。按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补助的目标,根据财力可能,提供配套资金,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扩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的总体财力投入量,从而对整个经济繁荣起到启动和牵引作用。

三是建立特殊转移支付补助。中央财政应适当增加现有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和“民族补助专款”拨款额。中央财政从每年预算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增设“民族自治区文化建设发展基金”和“民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等,增加等民族地区科技文化建设事业投入。中央财政恢复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民族法规赋予民族自治地区的有关预备费、民族机动金以及对民贸企业的照顾政策。自治区机动金、预备费占当地预算总支出的比例可高于其他省区。以上各项资金,每年由中央财政单独专项核拨。

四是增加对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主要目的是为的、风俗习惯和特有的语言、文字、教育、卫生、宣传等特殊支出需求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弥补其因特殊支出需求所引起的公共服务成本高、费用大而增加的财政支出。因此,中央财政在设计比较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努力提高政策性转移支付比重,使政策性转移补助额占整个转移支付补助额的比重逐年提高。

五是减少财政资金配套。目前,中央安排各专项资金,通常还要求地方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但在配套资金比例的确定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一刀切”,未能很好地体现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投入力度的精神。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用于中央专款配套的支出就达到约3亿元。因此,在专项配套资金的分配及其配套比例的确定上应切实体现对的重点照顾。应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应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配套项目。不属于共同事权,不应纳入共同配套项目范围。中央与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确定,应同中央与地方财力大体相适应,中央对的专项拨款增幅也应与中央财力的增幅大体保持同步,专项配套资金也不例外。

(三)赋予相应的财政自

一是财政收支自。自主地安排和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收入用途。在支出方面,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主地决定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其有关支出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二是举借内债的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将是长期的,即使中央健全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为了增加财政的发展能力,提高财政积累率,可考虑给予举借内债的自。举借内债可用国有资产作担保,在自我平衡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可用财力确定一定举借内债比例,如5%.

三是财政资金调剂使用权。对同一种用途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一些专款,允许捆绑起来统一安排,或者在上级拨付的各种专项补助之间适当调剂,以提高资金的规模使用效益。

第3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二)适当增加“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在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量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有关地方政策也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

第4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五、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一、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全面贯彻各项扶持农业的政策。

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我局迅速行动,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免征农业税的相关政策。

一是广泛宣传,让免税政策家喻户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利用“科技之春”交流会之机,设立农业税政策咨询点;并抽调同志参加县上组织的一号文件宣讲团,深入乡镇村组、田间地头解读财政方面的惠农政策,受到社会各届好评。

二是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县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面积的测算、核实,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公示的原则,对补贴农户实行张榜公示制,农户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上报。

四是对各项资金的发放实行数据库管理,按照乡镇、村、组农户建立数据库信息资料。

五是设立专户,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专款专用,全县设立专户11个。

六是严格执行政策,精心组织实施。我局成立工作组,严格按照“四签字”、“五到户”、“六不准”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办事。

七是留守乡镇深入村组、督查指导兑付工作。县局安排全局各单位分别包抓乡镇,利用星期天休息时间协同主管的领导深入村组督促发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资金的发放任务。

八是圆满是完成了1419.18万元的发放工作。①完成2005年粮食直补资金430.18万元的发放;②完成了2004年良种补贴资金21万元发放;③完成2005年退耕还林资金846.92万元发放任务;④完成农业税灾歉减免121.4万元发放任务。

二、对农民落实了春播地膜玉米的补贴。

2004年上级下达我县春播地膜玉米补贴资金5.3万元。我们按照省《2004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各乡镇、县农税局、县农技中心核报的基础资料,我县地膜玉米面积涉及6个乡镇,48个村,212个村民小组,1667户农户。地膜玉米面积5270.2亩,依据补贴标准和核定的面积将资金拨付乡镇,由乡镇财政所、农技站兑付到农民手中。2004年的兑付工作圆满完成,我们也向农民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财政落实支农资金及项目资金情况

1、支农预算执行情况

2005年,我县支农预算安排511万元,占总预算的4.66%,其中:生产性支出65万元。农业支出324万元,林业支出48万元,水利支出139万元,截止2005年11月30日,预算执行进度为524万元,占支农总预算的103%。

支农预算的生产性支出2005年比2004年在农业支出中增加15万元,符合市委、市政府的《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中要求要加大对支农的投入力度,“大县不低于60万元,小县不低于40万元的支农生产性投入”,而且必须保持每年10%的增幅。

2、争取支农专项资金情况

2005年,争取农业专项资金共计937.3万元。其中:争取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557万元,用于土地治理项目;争取扶贫资金100万元,用于扶贫重点村建设;争取林业天保资金133万元;争取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专项资金9.3万元;争取农业科技入户专项资金3万元;争取营头镇镇区供水工程资金20万元;争取畜牧小区建设专项资金15万元;争取《眉县奶牛标准化高产技术集成示范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拨付农业专项资金979.5万元。

3、申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6个,总投资3290万元,拟争取国家投资1246万元,已落实13个项目,到位资金976万元,拨付677.3万元。

4、申请科教文专项资金项目16个,拟争取国家投资1269.7万元,已落实项目5个,到位资金655.4万元,拨付资金618.4万元。

四、财政对支农重点项目的支持情况

根据宝市财办农专(2003)56号文件,我县2004年实施了财政投入40万元专项资金的优质粮食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该基地在我县常兴、马家两镇7个行政村建立优质粮食基地2万亩(其中:优质粮食示范方田4000亩,一级小麦种子田2000亩)。项目从基地落实、技术培训、采土化验、统一配肥、统一供种到精量半精量播种,以及田间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全面完成了项目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基地全部实行订单模式管理,陕西老牛面粉公司按市场收购价上浮10%收购,可为农民增收150万元以上,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创出了一条新路。

五、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及“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后,我县农民减负情况

按照中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我县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从2002年4月起,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个取消(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一个逐步取消(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个调整(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一项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的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选调精干力量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持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近三年来,通过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负担逐年得到了减轻。

税改前,我县每年农民负担总额为2286.3万元。2002年,按照中、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停止征收乡统筹,村提留及屠宰税,全县每年向农民少收各种税费1198万元。

2004年,我县全部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并实行农业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全县又向农民减收农业税225.61万元。

2005年,我县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全县农民实现了零负担。

在基本实现了农村税费改革第一阶段的预期目标后,我县又通过落实粮食直补及良种补贴等惠民政策,增加了全县农民的收入。

2004年,省、市确定我县粮食直补资金430万元,我县核定应补面积34.26万亩。按照每亩12元补贴标准,共向种粮农民发放粮补资金411万元。农民人均受益15.23元,户均增收60.12元。

2005年,我县核定粮食种植面积33.69万亩,继续按每亩12元的补贴标准,共向种粮农民发放粮补资金404.33万元,同时向农民发放良种补贴17.21万元,两项共计向农民发放补贴421.54万元,农民人均受益15.62元,户均增收61.43元。

以上,是我们在农民减负方面所作的工作,但是,农村税费改革对我县财政影响也较大。一方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及屠宰税,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收入得到增加,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我县财政收入总量影响较大。实施税改后,为了保证地方财力不受影响,上级财政对地方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我县财力变化不大,但是,税改前我县地方财政收入总量3711万元,而到2005年,全县财政收入总量仅为2620万元,下降1000余万元,使县财政的自给率明显降低。

第6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我国需求结构的变化,原有的供给制约转变为市场需求制约,为解决需求不足,实现扩大内需的目标并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会专家认为:与货币政策相比,以扩大支出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时滞短、作用效果明显,是当前可供选择的反经济周期重大措施。财政部综合司丛安妮副司长对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1)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中央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180亿元支出,专门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及抗洪救灾等。(3)发行2700亿特种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银行资本金。(4)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努力保持外贸出口的增长。(5)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调整进口设备的税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简并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与会专家认为:采取积极财政政策,除了可以直接增加投资和消费、刺激国内需求外,还能通过补充和增加建设项目资本金,为银行扩大贷款创造条件。初步测算,1000亿国债资金的使用大致可使银行增加配套贷款1000亿元,如将投资乘数效应计算在内,预计1998、1999两年可以拉动经济增长2.5—3个百分点。

财政部基建司丁先觉司长还具体介绍了当前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他指出:从10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投资项目看,安排的2100多个项目的概算总投资超过16000亿元,地方财政除承诺归还转贷资金外,还配套投资500多亿元。从1998年的总体情况看,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对加大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加幅度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基础条件十分有利。

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投资增长很快摆脱了1998年初的低迷状况,从下半年开始迅速回升。1—9月,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5.6%;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32.5%.从地区分布看,呈现东部地区主导,西部地区增长突出的特点。

丁先觉司长还对1999年的财政投资政策做了分析:1999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仍将保持相当的贡献率,要求财政继续实行适度积极的财政投资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远未消除,前景尚难预料。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预计不高,势必要继续实行保持国内需求的政策,投资是内需的重要方面,必然要保持一定的增幅。第二,1998年的投资增长对财政投资政策的依存度较大,惯性较强,难以急剧收缩。第三,国内经济环境仍将对财政投资政策有一定依赖。具体财政政策可以考虑几点:一是适当增加预算内基建投资支出,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国家开发银行等准财政实体的贷款规模保持在1998年的水平左右;三是继续在税收和财务政策上鼓励企业投资。

(二)关于中长期财政政策的取向。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靠发债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只能是短期的,否则国家财政经济无法承受,而且孕育着巨大的风险。丛安妮认为,尽管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余额占GDP比重较低,均未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有发债的余地,但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均较低,持续采取大规模发债的办法刺激经济易引发财政危机。此外,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呆坏账,国有企业及其他公共部门存在隐性赤字,需要在改革中逐步消化,以防范金融风险。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如果将短期刺激政策长期化,容易导致不良的机制性结果,即经济增长对财政刺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所以,从中长期看,我们还是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当前采取的积极政策与适度从紧的中长期政策并不矛盾。在目前,我们应注意把握财政政策实施的力度,保持短期调节措施与长期政策目标的协调。

(三)关于国债的使用效益。

千亿国债效益如何?代表们对此表示了担忧。因为这次启用财政政策进行积极的反周期宏观调控,各级财政对这个转变准备不足。一是项目储备不足,有些项目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二是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这些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目的,仍然停留在过去有钱就要、有项目就上的水平上。一些地方或者上报项目不符合中央规定,或者任意挪用,改变用途,或者在划拨资金的时候拖拖拉拉。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1000亿元国债拉动经济的效果。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李晓西副司长认为,发债的原则应该是“透支未来,造福后代”,用在基础设施上是很正确的。对于怎样发挥发行国债这一财政政策的效率,他认为:一是要调动社会资本。光靠财政拨钱是有限的。这里需要有政策,政策搞得好,社会资本就可以调动起来。二是基础设施投资要有具体定位,要投见效快的项目。此外,发债、用债、还债要联动起来。还能发多少债,和用得怎么样是有关系的,用得好,多发点问题也不会太大。同时还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有制约机制,应该是“发债有度,还债有序”。代表们认为,启动经济关键还是要启动消费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上边热下边也要热。李晓西认为,今后财政可采用间接的方式,运用贴息、减税等政策杠杆来启动消费和民间投资。还要注意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的协调配合,短期国债就是二者运用的交汇点,即可以运用财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建设,也可以运用金融的公开市场操作,因为它的作用远大于利率的调节作用,而这也是财政与银行结合的操作。

(四)关于税制改革。

从中长期看,财政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还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和壮大自身,而突破口就在于改革和完善税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刘佐副所长认为下一步税改的突破口应是“费改税”,即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政府收入制度入手。首先,合理调整税负。应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今后将现在税收占GDP11%左右的水平提高到20%以上。其次,优化税制结构。主要包括合并重复设置和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取消、合并某些特定目的税;逐步扩大直接税所占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适当下放地方税立法权,提高地方税所占的比重。

刘佐指出:目前我国需要完善的税种主要是:1.增值税。今后应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适时适当调整税率,减少过多的税收优惠。2.消费税:适当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奢侈品和高消费项的税率。创造条件将生产环节征税改为消费环节征税。3.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尽快完成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合理确定税基;以税率分享方式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个人所得税要逐步推行综合征税制,合理确定税基,实行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此外,要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税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总水平,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税收优惠,严厉打击走私。另外,还应强化征收管理,造就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努力降低税收成本。

中国财经报社白伊宏副总编辑认为,我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所占比重日益降低。而流转税对于经济总量和经济周期变化来讲,是置身于事外,进而是中性态度的。所得税可以随经济周期变化而逆向变动,因此具有很强的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他认为,应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降低流转税税率,提高所得税税率,加大所得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建立所得税为主的体制,有利于财政的反经济周期运作。

(五)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职能的定位及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与会专家还认为,应深入研究世界经济与我国经济的运行规律、相互影响及作用力,正确判断经济运行周期,以便为我们制订财政、金融政策,灵活调控经济打好基础。而此次启用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也引出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财政作为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应该如何认识,进而应该如何丰富财政政策和财政理论。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何盛明所长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国家比,我国政府承担着领导国家工业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及完成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重位。由此我国财政除了承担西方财政所要求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基本职能外,财政必须支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必须支持改革和为转轨服务,财政必须在防范风险中起主导作用,财政在扩大内需、治理通货紧缩中势必要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第7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一、总体工作目标

*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工作目标是:按照市委五届八次全委会提出的“继续实施‘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和“突出重创新促发展,重民生促和谐的总基调”,树立“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的审计理念,充分运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手段,加强绩效审计力度,加强对公共资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审计和监督,注重从体制机制上分析和揭露全部政府性资金收、支、管、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职能作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保驾护航。

通过审计,一是基本摸清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规模和收支结构,推进非预算管理资金的预算化管理进程,以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二是推进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使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基本达到规范,二、三级单位违规问题明显下降;三是促进强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管理,特别是要促进转移支付资金中涉及执行国家宏观政策性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四是促进提高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促进优化投资决策和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并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五是促进落实国家有关“民生民本”政策,促使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性资金,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和安全运行。

二、审计内容及重点

*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是:在基本摸清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规模和收支结构的基础上,突出对预算分配、预算支出的审计;关注部门(单位)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关注与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等有关的专项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收支规模、结构及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计全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管理资金(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及非预算管理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社保资金、未纳入基金预算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政府性债务等)可用规模和来源结构、支出总额和结构、结余情况以及全部政府性资金的管理情况。

(二)市财政地税部门具体组织的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审计:

1.预算执行总体情况的审计。主要审计市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和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年中对各部门资金追加以及年终批复决算情况;超收收入的分配和预算调整情况。

2.预算收入的审计。主要审计市地税部门组织的各项地方税、费、附加等收入的征管情况和提退情况;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非税性收入的征管情况和预算收入退库情况;公安等五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情况;审计有预算收入上缴的部门、单位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地将应缴的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3.预算支出的审计。主要审计市财政部门办理的预算支出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或向非预算单位拨款、随意改变支出用途等问题;分析经常性预算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和建设性支出等财政性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规范性,揭露和纠正存在问题。

4.预算执行结果及资金平衡审计。主要审计预算收支平衡和资金平衡情况,分析原因,并关注资金暂存、暂付情况。

(三)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在对市级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均应结合开展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检查:涉及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及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支出中公用经费的真实性、专项经费的政策性、项目资金的必要性、使用的绩效性;所属二、三级重点预算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以及将一级预算部门支出向二、三级预算单位转移和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等问题。

(四)各类专项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主要审计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分配是否规范、透明、公正,资金使用是否产生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检查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范畴的教育、卫生、社保等专项资金,并对部份专项资金追溯检查以前年度的收、支、管、用情况。

三、审计项目安排

围绕上述审计内容及重点,*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安排的审计项目主要有(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一)对市地税局组织收入情况审计。包括对市地税局*年度税收收入计划执行及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以及对具体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机构(分局)的延伸审计。通过检查,反映地税部门在组织地方收入等方面的成绩,同时揭示地税部门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促使地税部门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税源监督与控制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更好地发挥税收在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对市本级2005、*年度土地出让金专项审计调查。包括对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的审计调查,并按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要求,在摸清市本级两个年度土地出让金总量、结构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规模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用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检查有否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金,有否拖欠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失地农民保障资金和造地改田资金等情况和问题。通过审计调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土地出让金的规范管理。

(三)对市本级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专项审计调查。包括对市建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调查和对部分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延伸检查。主要了解*年度我市该项政策的执行情况,掌握该项收入应缴规模、实缴比重、资金上解和资金留存及使用情况,剖析未能开征或征收不力的原因。通过审计调查,为向政府反馈该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的建议提供参考依据。

(四)对市财政局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对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以及对承担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核算管理的职能机构相关内容的延伸审计。同时,安排开展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单位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并结合开展对市农业、环保两部门*年初预算提交市人代会“上会审议”后的年终实际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主要揭示和分析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以促进不断完善和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五)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包括对市财政局的审计调查和对部分用款部门(单位)的延伸审计,主要摸清省财政对我市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比重结构和管理监督办法及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建设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市本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以促进专款专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

(六)对市本级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主要了解市本级教育经费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以绩效审计为内容,分析、评估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分析经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并重点调查了解政府及群众所关注的教育收费、学校教育负债、教育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查,揭露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成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七)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主要通过对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发放情况审计,并同时安排开展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和结合开展市本级实物抵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了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用各个环节的合法与安全情况,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有关“民生民本”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对市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揭示该部门存在的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同时,安排开展市本级公路养路费绩效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摸清市本级公路养路费收、支、管、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养路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该项政府性基金的作用。

(九)对市疾病和预防控制中心工程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至*年底的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揭示疾控中心项目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评价项目的建设效果和投资绩效,关注疾控中心项目在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针对存在问题,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分析成因,为政府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投资建设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依据、组织领导、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财经法规和规章;《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及省、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的现行有关规定。

(二)组织领导。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开展,我局继续以“财政‘同级审’协调领导小组”的形式,具体负责对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同级审”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由钱水祥局长任组长,郭春敖、何小玲、魏仁林副局长以及局纪检组长胡云欣同志任副组长,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

(三)审计方式。对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及其相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各有关预算执行和项目执行及其资金(基金)管理部门单位采用现场审计与报送审计相结合方式;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机构,采用审计调查、审计延伸、审计查询等方式。

第8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云南省 产业升级 财政政策

近年来云南省产业结构基本情况,以2010年的产业变化为例,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3%,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44.7%,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40%。目前现实状况仍存在不足,第一产业发展缓慢,商品化程度低,缺乏深加工、精加工、价值不高,对经济的贡献不高。第二产业比重较高,但是存在着传统产业比重大,产业层次偏低,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慢,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足的问题。产业结构不断从低级走向高级的演变过程,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通过合理发展及调整产业,云南省必将能夯实第一产业,提高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使三产业间形成很好的联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

一、云南省产业优化升级的财政政策现状

(一)财政资金不足财力保障水平不高

产业发展涉及多个发展的领域,范围大,难度高,为了实现这个战略,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由于当前地方税的立法权、调整权等层层集中于中央,缺乏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来源,从而导致地方财政在产业优化升级政资金方面面临巨大压力。地方财政收入从2011年的1111.16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338.15亿元,但财政预算支出从2929.60亿元增大到3572.66亿元,收入规模远远难以满足需求,其中很大部分主要用于云南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方面,资金对于实现产业优化升级的资金缺口大,剩余部分仍然是需要大量财政资金作为财力支持。尤其在云南省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对支柱财源和主体税源的重点培植,使市财政部门运用到新兴产业加大第三产业的财政投资有限,没有实现财政与产业发展的互促作用。

(二)财政支出不合理,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出不足

云南省2011年到2012年的财政支出增长了22%,财政支出规模不断增长,绝对数量增加,在财政支出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财政支出的职能正由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转变,财政支出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云南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方面的投资不足,存在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对于生产型投资支出不仅规模不大,而且支出的效率也不高,产业支出结构的调整进行缓慢。如财政补贴这一项,财政政策的补贴方式和补贴的方向存在着对产业发展不适应的地方,如在对第一产业的补贴上主要集中在直接补贴、价格补贴,对农业产业化以及农产品加工方面补贴力度远远不如农业基本生产的力度,缺乏对农业生产产业提升的激励体制。

(三)产业优化升级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

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第一产业优化升级支持存在不足,由于对农业实行的是无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体现实现农业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对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是不利的。对林业渔业副业有低税率政策而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二产业发展要求存在不一致,国家税收政策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上减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直接优惠的方式上,不利于引导投资到期限长、见效慢、资金需求大的项目上,缺乏产业升级的持续动力同时在税收优惠上有区域、盈亏等条件的限制。第三产业的升级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云南省产业结构中仍然是以传统产业为主导地位,在税收政策优惠上对传统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远远大于对现代服务业的优惠,政策上与现有的产业优化升级目标不相适应。

二、云南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保障财政资金,建立产业专项资金

1.赋予税权并加强地方财政税源建设。地方可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构建地方税税收体系,制定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结构,满足地方经济和财政的需要,进行地方的财源建设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不仅保障财政收入同时引导产业发展。如根据昆明地区的区域优势,重点培植对本地财政收入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税种的主导税源产业,从而确定主导财源的地位,使地方税源能持续稳定增长,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不足问题,形成产业发展带动财政收入提升,反过来财政扶持促进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2.建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如建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技术的开发、改造、应用,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利用技术革新促进产业的优化升级,利用财政资金的扶持和社会资金形成的合力,为技术的研究创新应用,促使科技转化成生产力的步伐加快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如可以建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现代服务业和新兴第三产业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其发展,在发展传统第三产业的同时,重点鼓励生产行业的进步,鼓励产业链条的延伸,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产业优化升级的支出力度

在财政支出方向上不仅保障关系民生的社会服务类支持,还要加大对产业发展支出的支持力度,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在第一产业发展上,加大对农业科技财政投资比例,加大对农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财政投资,财政加强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带动农业特色化发展。在第二产业的财政支出上,发展以科技含量高和创新性强为主要特点的新兴产业,在财政资金投入上,鼓励以科技为核心发展源泉的企业,采取财政贴息,财政资金直接投入等财政支出方式。第三产业的进步发展同样离不开科技的投入,财政应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并予以定额的补助,同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给新兴产业和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渠道,鼓励科技发展,以此形成产业技术密集型特点。

(三)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优化升级的优势

实现从以区域中心的税收优惠向产业为主导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扩大优惠政策范围,不仅限于地区优惠,扩大享有优惠的范围,使得优惠政策不受制区域影响,使得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信息产业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同时对于税收优惠由单一向多样化方式转变,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优先发展的产业,可以加大优惠力度。对于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调整以符合现行的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情况,对于和实际发展状况不一致的地方,要及时的调整和规范,明确各产业税收优惠的条件和时限。对于适应产业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紧落实的步伐,消除不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确保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

参考文献

[1]任佳.桥头堡建设中的云南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M].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

[2]欧阳煌.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第9篇: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坚力量,是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的重要助力。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占比高达99.8%,对GDP的贡献率高达70%,并提供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中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运行有十分要的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属于机会型企业,管理方式不规范[2]。中小微企业缺乏管理人才,难以从管理特别是财务制度上去完善自己。中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最大阻力是其经营指标不符合银行贷款投放要求[3],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同时,中小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且财力薄弱,难以购买固定资产,不能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担保,资产担保能力弱,风险信用大,缺少良好的信用担保体系,故难以取得贷款,资金短缺造成中小微企业面临发展难题。

由于银行的手续繁、流程多、高收费等问题的影响,许多中小微企业不愿意到银行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规避风险和控制业务成本的层面考虑,不会愿意将业务的重心转移到中小微企业上来的,往往会出现银行惜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故中小微企业更多的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会收取高额的利息率,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其融资的另一途径就是企业债券。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严格,对企业准入的条件要求高,中小微企业难以进入,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中等收入陷阱”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能源和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劳动成本较快上涨,导致企业不堪重负[4]。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融资问题更为严重。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

1.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财政政策

在政府引导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免征税务部门对小微企业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①。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②。对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费的减免减轻了其税费负担,是政府间接引导其他企业对其融资的导向。

在专项资金上,在2003年的相关法规中首次提出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相应的科目,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③。随后,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对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额度做了规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④。同时,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⑤。财政方面对其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扩大化,管理严谨化。

在信用担保上,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通过业务补助、费用补助、资本金投入和其他方式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并做出了具体的补助方式及补助比例、金额等⑥。财政给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提供财政支持。

2.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种上,在企业所得税上,一直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上,一直积极地推进营改增。在税率上,中小微企业的企税一直沿用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上,在2014年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⑦。在营业税上,一直沿用对各个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率的原则,且对某些营业税现已取消。在税基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⑧。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低于10万元⑨。国家对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放宽。在2013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⑩。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国家缩小了其税基。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融资的财税政策的不足之处

1.财政支持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导向上,财政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其融资的措施很少,导致其他相关的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助也很少。且国家出台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度较差,有许多未能实施。

在专项资金上,对中小微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良好等,限制了许多中小微企业通过专项资金来融资。同时,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行为,也会有政府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甚至有些企业对此项政策几乎不了解因此,许多中小微企业难以受惠于此项政策。

在政府担保上,政府只在2012年提出用对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并未提出政府财政如何通过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为其担保,如建立政策性融资机构,或直接为其提供担保等。因此,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未形成,融资难以实现。

2.税收优惠的不足之处

在税种上,对三大税种的征税力度没有明显的弱化,还有对其他税种上的征收使得中小微企业的留存收益减少,阻碍了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税率上,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都没有明显的减少。在企业所得税上,中小微企业都是按照同一标准纳税,费用以及成本扣除少,且20%的税率较高,其税收负担较重。对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般都按3%来征收,不像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税负担重。有些中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20%,在实行营改增后,实行了17%、13%、11%和6%四档税率以及3%简易征收,使有些中小微企业的税率更重。在税基上,对三大税种的起征点都有上调,但上调的幅度不大,所惠及到的中小微企业较少,再加上货币贬值,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基下调的税收优惠是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内源融资也就削弱了。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内部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政府应制定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法律法规,运用财政奖惩手段来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制度化的建设。在财务制度方面,财政可以给其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培训,从人才和资源上给予支持,让中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增强各贷款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任度。同时,发挥政府导向作用,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电子网页等形式向中小微企业传达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解读,给其营造一个正确的经济环境以及融资方向。

2.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财政可在财政支出中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范围来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资金补助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的力度稍微放松。从补助对象上来讲,比如针对各项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财务制度中无重大错误问题的中小微企业即可发放专项资金。从补助额度上来讲,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有不同的补助资金。如对规模较完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相对较多。

3.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政府尽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机制,提高其信用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微型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忍让度。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其担保的业务规模,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收费标准。

财政应与中小微企业在运行中风险共担,建立政策性融资机制[5]。担保公司可由政府与商业机构共同组建,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其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受出资人监督,经营亏损由财政承担[7]。担保公司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之前,要实地考察企业后,在符合担保条件后再为其提供担保。同时,政府可直接为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但政府出面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也必须经过筛选后再担保。

4.优化中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

首先,财政采用政策倾斜,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专设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的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快速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其次,财政应整合零散的民间资本,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放贷业务,并设置贷款利率的上限,补贴商业银行的中介管理费用,降低其融资成本。最后,进一步开放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发挥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作用,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服务。政府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提供一定政策保护,为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渠道。

面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国内外环境,政府出台财税政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信用担保或再担保,让中小微企业能够融资。同时,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帮助缓解国内的经济困难。

(二)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内部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从税种上,企业所得税应主要在企业融资和科技创新上加以完善;从营业税上,可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取消营业税税种;在营改增上,适当合并税率档次,将一些中小微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降低其税负;就增值税而言,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实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从税率上,首先,应降低中小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中小微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进一步扩宽。在营业税上,要进一步加快营改增,取消营业税税率。在增值税上,可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简化税率档次,为其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从而为中小微企业自身资金链的良性循创造条件。

从税基上,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税基。如把起征点改成免征额,并增大免征额的范围,或者进一步缩小税基、提高起征点。同时,将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成本部分也进一步扩大,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从而较大范围的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最后,对中小微企业采取少取多予的方针,进一步推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税外收费,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使得中小微企业内部资金链得以循环。

2.从外部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对开设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低税率开征,并且给商业银行的此部分费用给予减扣。用税收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时用税收惩罚来规范商业银行的各项收费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征增值税或者实行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方便。同时,对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及大型企业变相借贷现象给予税收惩罚,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融资。

注释:

①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②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③源自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二章第十条。

④源自于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

⑤源自于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第七条。

⑥源自于2012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⑦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⑧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⑨2014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