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旅游土地规划精选(九篇)

旅游土地规划

第1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旅游用地;产权残缺;资源配置效应

在启蒙思想家的观念中,财产权实际上还仅限于对物质财产在静态归属意义上的“定分止争”,因此是“要么全部,要么没有”(巴泽尔,1997)的一种权利。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分工的深化,物质上同一的资产各种潜在的有用性开始被技能各异的人发现。这意味着,同一物质资产上的有用性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利用,这些有用性的交易在可能为各方带来收益增加的同时,也形成彼此间“强烈的依赖关系”和双方收益的“不确定性”(段毅才,1992),先前静态的“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状态也同时被打破了。行为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主体之间彼此影响和干扰,即产生了“外部性”。正如巴泽尔指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任何权利的界定都是不充分的,未界定部分就形成产权公共域(巴泽尔,1997)。

在我国,旅游用地的规划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90年代以后,各地政府纷纷将旅游作为主要产业,同时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的不断涌现,促进了旅游用地规划的发展。但是,对旅游用地的界定在规划方案中是以复区的形式给予认定的,旅游用地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刚性太强,回旋余地太小。由此导致我国目前旅游用地产权界定、归属仍处于模糊、残缺状态。笔者拟通过一个产权分析模型,试图探讨我国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状态、形成原因及其经济效益。

一、产权界定、产权公共域与产权残缺

巴泽尔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和权力构成。产权束中的每一种权利,都有与产权能带给主体的收益或者效用相关,与每项权利相联系的收益在量或者质上有不同,从而权利和重要性程度各不相同。可以将权利按收益的大小和重要性程度排序,并用MR来表示产权的边际收益。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巴泽尔,1997)。因此,任何个人的任何权利有效性都依赖于3点:一是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做的努力,二是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三是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为确立产权收益的独占性,需要投入资源,资源投入量的大小,是他人企图染指程度的增函数,社会越混乱,产权的排他越困难,需要耗费的资源越多,界定和实施的成本越高,这可以用边际成本MC来表示。

产权边界由界定和实施行为的投入量多少决定,即由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均衡点决定,产权界定和实施行为的边际收益遵循递减原则,而边际成本遵循递增原则。

(一)完全产权:交易费用为零

如果信息完全充分,即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为零,市场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由此产权界定的边际成本也为零,产权边界由产权的边际收益决定,直到MR=0为止(如图1所示),产权边界为R''''点,此时的产权称完全产权,不存在产权公共域(与产权相关的各种收益完全归其所有者获得)。以旅游用地为例,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各项权利均排他性地由占有者享有,与诸权利相关的收益也排他性地归其所拥有,此时产权总收益TR为MR的积分。

(二)产权公共域: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

在现实世界中,由于资产的各种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信息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就叫做“租”。产权占有、界定和实施的成本主要与他人的侵占企图有关,若他人对产权没有侵占之意,则防范措施就没必要。现实生活中,他人总是想利用各种机会得到,而为防范他人的侵占企图而产生的成本归结为交易成本,把边际成本表示为MC,此时产权边界由MR=MC决定,产权的均衡点为图2中的R。RER1,领域的权利,是由于界定行为的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收益,而被产权所有者主动放弃才处于公共领域中。此时的产权公共域,是成本收益比较下的均衡结果,并不构成产权残缺。

(三)权利的限制:产权残缺

产权公共域因交易费用不为零而在事实上不能由产权主体完全占有,但这种状况并不构成德姆塞茨意义上的产权残缺。德姆塞茨所指的产权残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层次产权残缺

产权束中每一项权利均与收益相关,当对权利进行掠夺、限制或者删除时,产权收益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对权利的限制越多、程度越深,则收益下降越厉害,残缺了的产权对应的收益称为第一层次的产权残缺。权利残缺在减少主体收益的同时,也扩大了产权公共域;如果残缺了权利没有重新明确其归属,则这些权利也将留在公共域中。

2第二层次产权残缺

在“国家悖论”情况下,产权公共域扩大,产权独占域减少,这种情况构成第二层次产权残缺,这种产权残缺直接构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当旅游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努力有偏向时,相应的产权主体为防止他人的侵占企图而不得不牺牲部分产权收益,对受损主体而言,也出现了第二层次的产权残缺。当第一、第二层次产权残缺同时出现时,产权独占范围缩小,产权公共域随着扩大,社会中寻租行为普遍,产权主体工作激励下降,市场有效配置机制遭破坏。

如上所述,产权残缺既可以因为对权利进行强制性删除、限制和剥夺而形成,也可以由对产权的保护不足而形成。在厘清了造成产权残缺的原因之后,对残缺了的权利处于何种状态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果这些权利会流入公共域,在自由竞争下,相关主体的掠取行为会导致处于公共域中权利租金消失,造成无效率。

二、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形成

旅游用地是一种特殊土地资源类型,是具备一定旅游功能价值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总称。它是旅游六要素中的重要部分,是旅游业最主要的物质基础,也是用以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吸引物。从土地利用角度看,旅游用地既不属农业用地,也不属非农业建设用地。所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产权缺失问题。

(一)旅游用地的第一层次产权残缺

我国现行旅游用地征用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垄断:政府禁止土地所有权市场、垄断一级市场,土地征用成为国家获得旅游用地的主要手段。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名义上拥有集体所有制土地较为完全的产权,但是,在农地转为旅游用地的过程中,由于旅游用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使农民获取旅游用地增值收益的成本极为高昂,致使农民不得不放弃一部分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

从现有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来看,一般都只重视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居民点用地、交通用地、一般水域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虽然在开发旅游景区(点)之前旅游规划已经完成,但也因为相关的多方机构管理设限,特别是土地部门的管制,使旅游景区(点)建设或扩建工作的第一步就难以进行。

对旅游用地的实质做法是,当土地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化时,与增加了的价值相关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被法律强行界定给了国家,是“凭借国家权力来重新处置土地所有权”。这些收益实际上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公共租金的竞争行为将导致资源损耗。政府是由理性经济人组成的,官员的目标与政府的目标不一定一致,上下级政府的目标不一定一致,政府与全体国民的目标不一定一致,因而土地涨价事实上无法真正归公。

如图3ABR0面积的收益由于政府对旅游用地的强行限制、删除产生产权残缺,可以将之视为MR曲线向下移动,由MR1下移至MR2,产权主体的收益减少了ABR0面积。此面积可视为产权相对应的收益,称第一层次的产权残缺。权利的残缺在减少主体收益的同时,也扩大了产权公共域,会引起对公共租金的掠夺、寻租、政府官员的腐败等,产生了对资源的浪费、收益的扩散、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

权利的残缺将扩大公共域,如图3E1R2R1E0为新增的公共域,由于政府对旅游用地的强行限制、删除,主体收益减少,MR向下移动,产权边界由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均衡点决定,于是E0点向E1点移动。或者是当旅游用地的市场价值增加的情况下,当法律预先对可能增加的收益进行限制和删除时,相当于将边际收益从MR1削减至MR2。

(二)旅游用地的第二层次产权残缺

从理论上分析,旅游用地的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地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征用土地是完全应该的。但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与此同时,尽管旅游用地的征用是一种典型的非市场方式,但并不否认它又是一种经济行为。土地资源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遗赠价值和存在价值等(诸培新,2003)。无疑,对旅游用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遗赠价值和存在价值的计量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这使得人们只能根据能确认的土地价值来界定和执行旅游用地产权。同时,我国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属于控制性规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规划方法,平均分配,规划的核心是保护耕地。对旅游用地的界定在规划方案中是以复区的形式给予认定的,旅游用地几乎被忽略了。土地是旅游资源的主要部分,目前,关于旅游用地的立法或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及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导致旅游用地的界定和实施行为即旅游用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成本提高。如图4MC曲线上移。产权残缺导致ABE2E,收益不能归土地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同样会引起对公共租金的掠夺、寻租、政府官员的腐败等,从而产生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无效。

当执法努力有偏向时,MC1向上移至MC2,产权均衡点从E1移至E2,于是产生了如图4R2R1E1E2的公共域,这种情况构成了第二层次的产权残缺,这些残缺的权利直接构成资源配置无效。

三、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资源配置效应

旅游用地产权残缺将产生公共域,对公共域租金的竞争行为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表现为旅游用地供需矛盾、旅游用地与农用地配置失衡、旅游用地内部结构失衡等。

(一)旅游用地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

旅游业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之一,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及国内的许多省区市都把旅游业定位在主导或支柱产业上,纷纷实施旅游脱贫、旅游兴市、旅游兴省等发展战略,为此而积极挖掘境内的各种旅游资源,不断开发新的旅游景点,改建或扩建旧景区,修建人造景观并完善基础设施。而旅游必须依托于土地,旅游建设项目的大量增加势必占用大量的土地(包括耕地)。

在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农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受到诸多限制,政府控制农地所有权交易市场,由此引发的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必然降低农地的交易价格,使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农地的稀缺程度,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益也会因此下降,进而减少农地市场交易,农地的市场流转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使得一些拥有旅游资源的农地不能转为旅游用地,资源浪费,旅游用地供给短缺。

(二)旅游用地与农用地配置失衡

在我国,土地规划的核心是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长,特别是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增长。对旅游用地的界定在规划方案中是以复区的形式给予认定的,旅游用地几乎被忽略了。旅游景区(点)的开发一般是依托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中的很小部分进行的,一般景区(点)的核心范围都较小,其周边被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包围,甚至是农用地包围。有的景区(点)的土地资源是以租赁的方式来进行开发利用的,这种受控于周边环境状况,使许多景区(点)的核心部分与周边土地只有一墙或一栅之隔,旅游管理非常困难。此外,还有少数景区(点)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景区(点)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或缓冲区内还有不少居民点,其中涉及农民建房或拆迁的矛盾,旅游部门难以自行解决这些问题。由于土地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交杂,旅游景区(点)与周边农民发生争执的案例常见,甚至危害到游客的安全。

(三)旅游用地内部结构失衡

由于土地一级市场中的地方政府买方垄断和二级市场中地方政府卖方垄断。旅游用地是具有公益性的和最有效益的用地,其单位产出在所有用地类型中是最高的。地方政府在GDP偏好引导下,一直忽视旅游用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很多突出问题。从上述分析可知,旅游用地存在第一层次产权残缺和第二层次产权残缺,致使旅游用地经营者所有权的排他性不强。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下旅游用地的开发程度不同,在完全产权的条件下,旅游用地开发的潜在生产函数为r*=f(L*,k*),,其中,L*,K*为充分就业劳动和资本。旅游用地既得到充分开发,又保证了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但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旅游用地的开发大大超过潜在水平y(>y*)。

如图5所示,X轴表示不同制度,y轴表示旅游用地的开发水平,由于现行的产权制度造成了产权的不完整,旅游用地的开发大大超过潜在水平y>y*。旅游用地的过度开发造成了许多人为的破坏,如破坏性地开挖山体、超负荷开发水系、占用耕地建设旅游设施、在生态保护区修建不协调旅游景观等。

另外,旅游用地的开发是获利性较强的项目,一些政府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对旅游用地使用的监督和规划。旅游用地所有者所有权被制度性虚设,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剥夺,也没有监督可持续利用旅游用地的利益动因,旅游用地的开发商在旅游用地承包期内采取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为旅游搞旅游,不重视综合治理,忽视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生态效益,致使生态旅游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和资源退化问题日益严重。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已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24%的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的旅游资源退化、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的出现水污染、3%的有大气污染。严重污染和人为破坏旅游环境使我国旅游景区(点)的土地利用难以持续利用,从而旅游业难以持续发展。

(四)旅游用地产权残缺的收入分配效应

产权残缺者收益会减少,权利的新获得者收益会增加。当旅游用地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化时,与增加了的价值相关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被法律强行界定给了国家,这些收益实际上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农地征用中较低的补偿和较高的出让价格,使地方政府及旅游开发商在土地征用中获得了很高的收益,而旅游者面对市场价格的上升而相对购买力减弱。此外,在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少地方政府忽视了旅游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社会职能的发挥,在风景名胜区大举兴建一些高档、豪华别墅群、度假村等。如果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都被私人占有,这必将关系到我国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直接影响我国广大普通人民的生活和消费,从法律和道义上都失之公平。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政府及法律对产权束中部分权利的强制性删除、限制会导致第一层次产权残缺。当法律不足以保证公平有效的执行,会导致第二层次产权残缺。如果残缺了的权利没有被专有地赋予另一有行动能力和行动意愿的主体,则这些权利将在事实上处于公共领域,其租金将趋于消散。在我国,法律对旅游用地建设时的使用权与交易权进行了限制和删除,造成了旅游用地的第一层次残缺;在执法不严、政府干预执法背景下,旅游相关主体的权利面临第二层次产权残缺。

旅游用地产权残缺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分配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要扭转产权残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旅游用地的合理利用政策分析如下:

1强化旅游用地立法

关于旅游用地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几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款有所涉及。这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及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有的过于简单,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旅游区土地利用的具体规定来保证和规范当前快速发展的旅游用地,防止旅游资源被破坏。

2完善旅游用地土地规划

在以往的土地规划中,基本没有重视旅游用地项目。土地规划要重视目前的产业发展态势,旅游业是未来的强势产业,制定土地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规划区的旅游用地问题,特别是要以旅游用地、公共用地为主。在方向上,要为旅游规划用地问题做出明确的预见性规划,充分考虑旅游用地的特殊性,为旅游业将来发展中出现的各产业争地矛盾做好预见性规划,为将来旅游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留有余地,避免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瓶颈现象。

3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旅游区规划

从整体上规范旅游资源开发的规模、项目的投资及旅游产品的宏观调控。首先,在我国各地区,包括那些非专统旅游区,最大限度开发本地自然、文化、历史等旅游资源的同时,也应当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其次,要把旅游地的旅游业建设纳入到旅游地的总体发展规划中,正确处理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关系。旅游地的开发应进行总体规划,合理设计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产品多样化。要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旅游规划,维护旅游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改变规划。第三,各地旅游区开发都应进行综合规划,合理设计景区旅游产品,尽量做到长、中、短线相结合,实现旅游产品多样化,正确处理旅游产品开发中的规划与产品策划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周密规划旅游地的基础设施配套,科学确定各地旅游资源开发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地方旅游业建设。

4实行用地来源多途径化及统一管理

解决旅游开发中的土地产权纠纷,有多种值得考虑的途径,可在政府的协调下对景区(点)内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或以股份入股,或在安置好景区(点)内的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收购土地,给旅游发展创造和谐的环境;对有行政区划交叉的景区(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旅游用地政策、统一制定旅游规划及土地规划,为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提供长期政策性的依据及法规保障。

第2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用地

中图分类号: F592.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13.002

1安图县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近年来,安图县县委、县政府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培育,大力实施“主景打牌、多点开花,山上引人、山下留人”的发展战略,以打造长白山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为主攻方向,主动承接和补充长白山主景区相对缺失的乡村旅游度假功能,加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力度,基础配套服务设施逐步完善,旅游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安图县已被评为“中国旅游强县”和全省唯一一个“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安图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始于1990年,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1997年属于萌芽起步阶段;第二阶段1998年~2009年属于发育成长阶段;第三阶段2010年至现在属于成熟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0年~1997年):受长白山旅游景区带动,附近一些村民从生计考虑,在长白山旅游线路边缘,开办餐馆、民间住宿。部分具有经济头脑的村民利用自己的承包土地种植游客喜欢的农产品,出售给过往游客。境内一些旅游资源明显地域,从经济利益考虑,由集体或个人进行简单包装,对外进行经营。

第二阶段(1998年~2009年):随着长白山旅游热的升温以及境内起步较早的企业或个人开发旅游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引发了市场效应,掀起了以业内单位团体为主、外来企业及个人为辅的乡村旅游产业高潮,随着观念的转变与更新,出现了全社会办旅游、全民办旅游的热潮。由于受时代、理念、条件的局限,这一时期的市场比较混乱,竞争很激烈,许多经营主体被淘汰出局。这一阶段旅游业的发展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对旅游开发给予了相应的指导与支持,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图县旅游局全面介入常规的管理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目前):这一时期,长白山旅游经济区已全面开发实施,安图县委、县政府以此为契机,把发展旅游经济提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制定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全力扶持发展县域旅游业。以长白山及县域经典旅游名胜为龙头,带动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全面发展。

2安图县乡村旅游用地现状

安图县发展乡村旅游的理念是乡村旅游与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优化提升乡村风貌,改善乡村环境,完善服务设施,形成乡村游憩系统。突出当地乡村生活模式,塑造享受乡村慢节奏生活理念,积极发展农家乐、休闲农业、民居客栈、乡村养老社区等新产品业态。重点打造明长路乡村度假带,开发一批参与性强、地方特色浓郁、服务设施配套、卫生环境良好的山地农家乐、林家乐、乡村俱乐部、农家旅馆、乡村客栈、乡村养生养老基地、特色休闲农庄、高科技农业园、采摘乐园、花卉苗圃基地以及特色旅游村镇等系列旅游产品。以民俗风情、农耕文化、农业基地、农业设施、民族村镇为载体,创建乡村旅游品牌。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的实际情况,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现已使用的建设用地是通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的土地。供应的建设用地多数为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3安图县乡村旅游用地存在的问题

安图县旅游用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同步衔接,存在互相冲突,调整规划难度较大的现象;地类较为复杂,特别是有些还涉及搬迁,导致土地征用难度增加;个别企业缺少融资手段,资金投入不足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安图县乡村旅游用地管理问题主要是,农家乐都是由经营者自己谋划、自行设计、自主建设起来的,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中各方面的制约,导致了农家乐的用地指标得不到解决,因此用地审批和用地管理存在困难,出现了无序开发、重复建设的现象。

4安图县发展乡村旅游用地的措施

旅游业虽有较大发展,但还处在较低水平,与省内外一些同类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态势相差较远,仍未摆脱旅游资源大县却是旅游产业弱县的现实。为推动安图县旅游业实现新的突破和跨越,提出如下乡村旅游用地对策:

坚持实行规划红线控制原则。根据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将要实施的项目进行梳理,按照各个项目的用地需求划定范围,用规划红线进行控制,预留旅游项目用地。

认真梳理分析全县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的基础上,分清轻重缓急,列出梯次用地指标和用地计划,保证重要的、亟需的旅游项目优先用地,确保重大旅游项目的及时开工建设。

在土地出让中,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让土地。对出让的每一宗土地都及时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告,为意向用地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供地信息,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增强土地供应的公开性和服务性。

参考文献

[1] 邓庆文,邱先强.广西玉林市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资源与前景[J].中国热带农业,2012,(01).

[2] 吴冠岑,牛星,许恒周.乡村旅游发展与土地流转问题的文献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3,(01).

[3] 祝秀梅.论生态休闲农业区与村镇建设[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第3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新农村;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S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12-01

一、合理统筹规划建设用地

切实的利用好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科学布局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结构和分配。以超前的科学规划意识为指导编制规划,以保护耕地为出发点,落实各项事业,着力于保护耕地、整洁村容、方便居民生活,规划城乡和区域的综合发展、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超前规划好新农村以后用地。规划要满足乡镇和村庄建设的共同、和谐发展。在保障耕地质量和总数量的基础上,完好的衔接乡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与工业布局。

二、保护基本农田

完善和确保保护基本农田的各项政策得以顺利、切实落实,科学规划有关基本农田的用地审核、布局改善或程序整改,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基本建设用地变化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对土地存量尽力盘活,加强土地合理利用意识,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发展事宜。对于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要恪守,按等级折算补充耕地的质量与数量,确实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

三、将土地开发合理化

依法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划缴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还要保证是专项使用。

四、科学管理村民宅基地

整治村庄是在既成的条件上改造房屋设施,严禁大量占用土地的大范围的拆、迁现象发生。有条不紊地将农民住宅建设发展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靠拢,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宅基地,依法控制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量,严禁城镇居民去农村置房买地。将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数量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数量挂钩试点。

五、强化集约用地

眼下,用地指标紧缺,可耕地数量又不够,那么保障发展的措施就是节约集约用地。做到用好每一块地,每一个项目的预审关都要把好,最大限度的发展有利用潜在力的土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遵守定额指标的规定,依法限制投资额以及建筑物的密度等。

六、加强矿山开采管理

积极整合小矿,减少小矿数量,优化矿区开采布局,严禁非法采矿,以减少对耕地的破坏。加大农村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落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做好对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下水干枯、废渣泥石流等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旅游产业开发和土地开发的关联

应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来开发旅游产业和土地产业。开发旅游产业,其实是土地开发的一个分支,换句话说,就是开发利用土地及其地上的景观文化资源。旅游产业其实就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区域范围内,依附于既定的生态和民俗资源,以少投入来带动快速发展,因其辐射性强,已日益发展为步步高升的新兴产业。

(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与土地资源供给的基本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生态旅游地开发的基本目标是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生态旅游地的发展依赖于高品位的、良好的生态环境,规划要确保旅游资源利用的永续性。第二个目标是旅游地当地经济的发展。力争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促进旅游资源的良性循环。

(三)旅游产业建设发展中涉及土地方面的问题

1、旅游项目用地的供需矛盾。旅游项目一般而言,都会涉及到大数量规模的土地,所以做好项目的整体规划是必须的。这就会跟地方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行政机关审批权现等有所联系。

2、土地政策的调整变化,阻止了变通处理用地矛盾途径。为了适应全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变化要求,严格政策规定,国务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批评了各地出现的越权处置土地的变相违反土地法的现象。

3、土地归属和地类的错综复杂,造成了征地的负面影响。关于旅游规划的土地权属和地类不是个那么容易区分的,土地按权属分,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因为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在进行征地工作时,就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谨慎严格,否则,损国害民,诱发矛盾,带来损失的情况就会极容易出现。

4、不合法的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制约了旅游产业的发展。人均耕地量少、项目建设用地供需引发矛盾、国家逐渐变化的土地政策是造成区域旅游产业发展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

(四)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规划生态旅游开发需转、征、占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针对旅游开发中存在的建设用地报批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技术指导,并就用地报批中旅游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移民搬迁方案的制定,转、征、占用土地的办理程序,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政策,报件材料的准备等工作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实地踏勘拟建项目的用地地点,使建设单位能超前考虑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依法用地,进一步推动旅游精品建设的进程。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需要我们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新的生态观践行“天人合一”的观念,倡导生态文明发展观,推进生态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态文明素养,帮助人们认识到人类生存资料和地球的有限和唯一性,将绿色科技转变为先进生产力,争取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科学、健康、安全、合理的生活方式,以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观为向导,为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完善生态平衡,将人类唯一的家园—地球,建设的更好。

参考文献:

第4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5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深入实施《*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打好旅游产业发展总体仗,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旅游产业发展定位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大旅游发展战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开发为重点,以宣传促销为手段,以行业管理为保障,强化政策引导,创新运行机制,提升产业素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推进*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整合地质奇观、水上丹霞、绿海洞天、温凉泉乡、乡野田园等原生态和客家源、长征源、闽人源、闽江源、理学源等源头类优势资源,形成以观光为基础,休闲、安养、文化为导向的特色旅游产品体系,逐步把*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生态休闲胜地、国内著名山水安养乐园和世界客家寻根朝圣祖地。

(三)发展布局。立足旅游资源优势和区位交通条件,结合“强化主轴、壮大两翼、‘块状’推进、连片发展”的区域发展思路,构筑我市“一龙头一中心三个区”的旅游发展布局。“一龙头”即以泰宁为*旅游发展的龙头;“一中心”即以市区为主体的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三个区”即西部以将*县为主体的山水客家观光度假旅游区,中部以永安市、三元区、梅列区、沙县为主体的沙溪滨河城市休闲旅游区,东部以尤溪县、大田县为主体的书香茶园文化体验旅游区。

二、加快旅游项目开发

(一)鼓励多主体开发旅游资源。鼓励境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开发全市区域内的各类旅游资源。鼓励各种投资主体以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等形式,投资建设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经营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劵市场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07〕132号)兑现奖励。

(二)保障旅游建设用地。将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保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利用国有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旅游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费县级分成部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用于项目单位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三)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免收土地管理费,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最低限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从营业年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市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开展全程服务,市领导定期进行协调、调度;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县(市、区)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贷款需求。

三、着力拓展旅游市场

(一)加大财政专项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市、县财政每年按比例设立1000万元以上的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以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里统筹安排,用于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和旅游市场开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为拓展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强化旅游整体营销。坚持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和企业旅游产品促销相结合的宣传促销机制。各级政府和景区、企业要采取分担的办法,多方筹资,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大型媒体的宣传促销力度;宣传、文化、广电、外经贸、外侨、对台事务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拓宽渠道大力宣传*旅游,并在重大外宣、招商、节会、对外友好往来、文化交流等活动中积极开展旅游宣传;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要开通旅游短信宣传服务平台;城建部门要在户外广告中规划出一批旅游公益广告位,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购买*景区(点)年票,鼓励企业将“*人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范围。持有*市辖区身份证的游客除“十一”黄金周之外,2009年游览全市各景区(点)时,实行门票减半优惠。

(三)激活旅游市场主体。旅游景区新评定为世界级品牌的奖励200万元,新评定为部级风景名胜区或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或其他由国家旅游局确认授牌的奖励10万元。实行旅行社接团年终奖励政策,凡当年度地接国内游客人数达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且排名居全市前十名的旅行社,按每人1元进行奖励;对年地接境外游客达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人2元进行奖励;对组织单次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20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分别给予地接社一次性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四)深化旅游合作。充分利用本市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推进与周边地市及长三角、泛珠三角旅游城市的合作,加强闽东北五市、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海西二十三市协作区区域合作,串联线路,联手促销,客源互送,持续打造“山海园楼、两山两水两岸情、千里客家文化旅游长廊”三条区域精品线路。同时,加强市域内旅游景区联动,精心培育“世界遗产探秘游、沙溪滨河休闲游、客家风情体验游”三条市域主题线路。

四、完善旅游产业要素

(一)实施旅游畅通工程。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加快机场、快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立体交通体系建设,推进高速公路互通口至重点景区(点)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建设,开通市区连接各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专线或公交车。按照国际惯例,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口等城市窗口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完善城市旅游公共信息标志标识;在高速公路路口和通往重点景区(点)的道路路口,设置国际化标准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确保旅游交通快捷畅通。大力支持旅游车队发展,对经市旅游、交通部门认定的新成立的旅游客运公司,自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对旅游客运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事故,依法从快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二)鼓励发展星级饭店。到2010年,力争全市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四星级(含)以上饭店,政府定点接待单位优先从旅游星级饭店中选定。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含配套服务项目)的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对安装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及冰蓄冷空调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经环保部门认定的饭店,其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给予免征污水排污费。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内的旅游饭店及娱乐场所实施绿卡制度,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依法依规进行,防止随意性,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开发旅游商品。采取开发一批、引进一批、包装一批、定点一批的办法,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和土特商品。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另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培育旅游购物市场,引导重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大型商场和市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辟地方旅游商品购物场所或专柜。评选、推荐一批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纳入旅游线路,旅游购物定点商场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商场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四)大力发展文化旅游。要制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文化旅游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活动。要在景区开发建设中突出文化主题的构建和文化元素的渗透,深度挖掘客家文化、丹霞文化、苏区文化、理学文化、抗战文化、土堡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景区体现文化内涵,文化提升景区品位和魅力。要以沙县小吃文化城为平台,整合沙县小吃、永安小吃、客家小吃和泰宁梅林戏、永安大腔戏、沙县肩膀戏等一批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集特色小吃、民俗表演、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旅游美食文化城。要鼓励和支持创办文化旅游企业、体育经纪公司,推出一批以地方文化、民俗风情、户外运动为特色的文化、体育、旅游表演和参与项目,打造我市文化旅游的知名品牌。

(五)引导组建旅游集团。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相互参股、资产重组、兼并联合、授权经营、连锁经营等形式,组建具有优势的旅游企业集团。放宽旅游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合计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请设立旅游企业集团。吸引境外、省外、市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合资、独资旅行社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市内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旅行社联合体,加盟品牌旅行社,积极拓展出入境旅游业务。

(六)建设旅游信息系统。把旅游信息化建设列入“数字*”规划,构建面向海内外市场的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和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积极推进*旅游网与国内外主要客源地城市旅游网站的互联,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咨询服务系统。

五、落实发展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职能,建立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实施《*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抓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旅游产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范围,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对全市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协调、服务和督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把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严格实施旅游规划。把《*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强化执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经贸、水利、农业、林业、文化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并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各类旅游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完善市、县(市、区)、重点旅游景区三级旅游规划体系,各县(市、区)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必须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全市景区(点)开发建设项目要围绕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按程序报批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凡属部级(含)以上的旅游资源,需转让经营权的,必须报请市政府依法核准;凡是涉及饮用水源、自然生态等保护区的旅游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优秀旅游人才引进、交流、培养力度,建立院校培养、岗位培训、技能竞赛等多层面旅游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市内外旅游专业院校的办学优势,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旅游宣传、策划、营销、管理等专业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对旅游行政管理人员、旅游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开展旅游行业服务人员岗位技能竞赛活动,提高一线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和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导游进出机制、激励机制与保障机制,优化导游队伍结构,提高导游队伍整体素质,创造良好的导游执业环境。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从事导游工作的,免收导游年审培训费。

(四)强化旅游行业管理。严格执行旅游法律法规,依法促进旅游业发展,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推进旅游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旅游行业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旅游行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行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旅游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6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一、项目分类。农家乐项目是指在规划允许范围内,利用自有房屋设施改造或按政策规定在宅基地上新建经营服务设施的项目。休闲山庄项目是指经营者在规划允许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经特许租用)并投资建设,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服务性项目。

二、业主确定。根据全县休闲旅游业专项规划以及土地指标计划安排情况,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或乡镇)负责做好休闲山庄项目包装,开发业主要经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协调小组集体审查同意,并签订开发意向书(或协议书)。国土局负责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式,选择开发业主。

三、规划审查。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申报建设项目应符合我县的休闲旅游业项目专项规划。未列入专项规划范围但确需增加的休闲山庄项目,由县旅游局会同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办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确定。

休闲山庄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和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的原则。各开发主体必须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设详细规划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及生活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项目建设详细规划方案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协调小组组织审查。

要合理确定建设地点、开发方式以及建设规模。要适度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突显地方特色、彰显地方文化,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农家乐和休闲山庄的可持续发展。

四、项目审批。符合专项规划的农家乐项目,由经营业主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农办登记备案。如涉及土地审批的,由国土部门按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处理。

第7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部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部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条件、资料。

第九条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新建国家旅游度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旅游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旅游、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后的旅游度假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旅游度假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旅游度假区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等需修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

批准。

第十二条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土地作途、期限合作土地。

第十三条旅游度假区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饭店、别墅、餐饮、购物等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三)与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四)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生态项目。

旅游度假区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仅禁止的项目。

第十四条旅游度假区内经依法允许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外商独资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

(三)其他依法允许投资经营的项目。

第十五条旅游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禁止在旅游度假区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禁止向旅游度假区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有规定污染物体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八条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招(聘)用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价格权限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服务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达到开发建设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发证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8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按照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植被、景观、文物破坏及水土流失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岸线;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旅游景区(点)内应当控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特点,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景区(点)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对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但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参加或者其他较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鼓励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向社会开放。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引导扶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条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开发汕头港内湾等公共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并配合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与渔业、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实施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旅游资源保护的方式和内容保护方式

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

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

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保护内容

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决条件,旅游环境是以旅游资源为主体的自然、经济、社会诸条件的综合。处理好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将保护内容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两部分。

第9篇:旅游土地规划范文

关键词:红色革命文化景观;甘肃华池南梁红色经典景区;红色旅游景区;景观设计;景观规划;

中图分类号: G3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在各级政府和旅游企业的努力下,短短几年时间,红色旅游得到迅猛发展,到2007年,红色旅游市场已经达到年接待游客2.3亿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917亿元的规模。红色旅游成为我国新兴专项旅游产品中极具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产品之一。

红色景区的旅游发展,对景区的景观环境要求逐渐增高,使得红色文化景观设计受到重视。目前,我国红色景区景观设计多以博物馆式的单一的展陈方式为主。这种单一的、重复式的展陈方式不能充分的表达出红色景区的文化内涵、而且容易造成游客的审美疲劳。红色文化景观设计方式方法需要进行创新和发展。以甘肃省华池县南梁红色景区的景观规划设计研究为例,如何既能够准确的表达历史,又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成为了红色文化景观设计的关键。

红色旅游景区的景观设计必须充分了解红色革命历史,合理运用红色元素符号,使革命历史事件故事真实的展现在人们面前。在讲述故事的同事又能反应红色文化的革命精神和历史内涵,使游客在游览观景的同时受到爱国主义教育。

1红色革命文化规划设计原则与方法

红色旅游区的景观设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景观设计。既要在强调景观观赏性的同时,对革命历史故事以及革命事迹的历史意义进行正确的传达。如何将人文主义思想和爱国主义情怀注入景观中也是红色景区景观规划设计的重点和难点。

1.1挖掘内涵,突出主题

红色旅游规划设计应当在对规划区革命历史的深刻挖掘的基础上,提炼景区的核心文化主题和思想内涵,通过核心主题的整体控制,引领并把握规划方案创作方向。南梁景区建设以“两点一存”为核心思想,通过景点建设表现南梁作为红军长征落脚点、抗日出发点、硕果仅存的革命根据地的历史地位。

1.2提炼符号,营造氛围

印象中的革命符号能唤起人们对革命年代心灵深处的回忆和感动,通过规划对象革命内涵和意义以及相关事迹的查阅分析,提炼出具有印象感和心灵共识的符号和元素。在景区整体景观设计中贯穿革命符号的运用,从而营造出革命历史风貌和氛围。

1.3多元展陈,体验讲诉

目前大多景区历史的展陈方式是以照片加讲解的方式进行展示,展陈方式单一。旅游产品是以简单的观光纪念性项目为主,缺乏参与性、体验型的项目,不能满足当代多方面游客的旅游需求。景区建设充分发掘景区革命历史故事,采取多样化的展示手法,如多媒体、声光电结合展示、户外景观小品展示等,增加游客参与和体验的内容,形成互动式的游览方式,以增加景区的吸引力。

1.4尊重本土,融合文化

景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尊重当地民风民俗,挖掘具有旅游和景观价值的民俗文化内容,并在充分利用本土地民俗和文化遗产,打造出具有独具地方风情的红色旅游地。

2红色旅游地文化景观类型研究

2.1标志性纪念景观

标志性纪念景观产品是具有标志性震撼力的景观营造手法,突出核心的景观标志性和主题性。成为红色旅游地中位置显要、形象突出的景观,能够反映出旅游地核心主题,并对景区整体空间环境具有辐射和控制作用。融合景区人文思想,成为红色旅游地区域记忆的象征。美国华盛顿纪念碑是典型的标志性纪念景观,以它独具魅力的震撼视觉效果成为了华盛顿的地标之一,也成为旅游者对华盛顿的重要印象。

2.2叙事性纪念景观

叙事性纪念景观产品是通过景观的叙事性设计方法,将旅游地的历史文化和革命故事巧妙的融入旅游景点场景中,重视场所意义和情感体验,引发游客对历史时间革命意义的思考。

通过这种交融的体验,将规划主体与场所精神的合并。将旅游地的规划主题构思,文化脉络,本土特色等通过叙事性的景观手法展现出来,效增强观赏者的场所感、新鲜感、体验感、思索感。尔普林设计的罗斯福纪念园就是一种典型的带有“叙事性”的手法,通过叙事手法将罗斯福的生平故事展现给游客,引发人们对伟人的缅怀。

2.3本土文化型景观

红色旅游地的规划应将红色革命文化和本土文化有机融合,注重挖掘本土文化的在景观营造和游客体验中的作用。旅游地的建筑风格及环境风貌都应遵循本土特色,使红色旅游地不脱离本土历史文化内涵而孤立存在。本土文化景观带给游客最具当地特色体验感,丰富了红色旅游景区景观特色和产品类型。

2.4生态休闲型景观

旅游地规划要适当增加具有生态修复和休闲娱乐功能的景观,这部分景观在考虑基地生态格局的大前提下进行布置,通过对基地生态系统的分析,找到适合本土生态系统的植物、景观设计模式。在满足旅游地生态功能和文化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添加休闲娱乐项目,达到生态、文化、休闲共生的目的。

2.5旅游服务型景观

旅游服务型景观是指即具有旅游服务功能又具有景观价值的设施。旅游服务功能是指在为旅客提供能够满足其生理和心理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过程中,创造一种和谐的气氛,产生一种精神的心理效应,从而触动旅客情感。红色旅游地的旅游服务设施在具有相应服务功能的同事要考虑景观效果,达到与旅游地整体景观效果统一的基本要求。

图1 华盛顿纪念碑图2 罗斯福纪念公园

3案例研究:甘肃华池红色经典景区详细规划[根据《华池红色经典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整理。编制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旅游与风景区规划研究所;项目负责人:王彬汕;项目成员:岳超、关莹莹、秦芳、罗丽等。]

3.1 概况

华池县是甘肃唯一的革命老区,西北红军的摇篮,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国“硕果仅存”的西北革命根据地的中心,长征中央红军的落脚点和抗日战争的出发地。华池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领导甘肃和陕西边界地区工农红军和人民群众创建的陕甘边苏区中心根据地;由南梁扩展而成的西北革命根据地(包括陕西边区和陕北),是全国其它革命根据地因遭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破坏而损失后“硕果仅存”的一块根据地。1935年10月后,这块根据地成为中共中央及中共红军长征的落脚点,抗日战争的出发地,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南梁红色革命文化景区位于华池县东南部的南梁镇境内,距离华池县城约50公里。处于两山之间。区内有荔园堡河南北贯穿,山上植被丰富,生态环境良好。南梁红色土地革命文化景区相关的文化主要包括陕甘边(南梁)革命根据的红色革命历史文化和荔园堡古城历史文化。

3.2标志性纪念景观

3.2.1“两点一存”主题文化广场

“两点一存”主题文化广场以南梁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的历史地位为主题,表现南梁革命根据地作为“红军长征落脚点、抗日战争出发点、以及硕果仅存的红军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意义。广场铺装以1934年我国革命根据地版图为图案,直观地展现南梁革命根据地对于中国历史发展的重大价值。与此相配合,在广场西部设置“两点一存”主题雕塑。广场为大型节事、观看表演等项目提供活动场地,也将成为南梁景区的标志性景观。

3.2.2南梁革命历史纪念馆

位于“两点一存”主题文化广场东侧,建筑面积约5000平米,是一个集合革命年代元素符号、陇东窑洞建筑元素以及现代建筑设计元素的现代化纪念馆。纪念馆外立面以米黄色石材为主,可以更好地表现陇东建筑的特色。以展示南梁做为红军长征落脚点、抗日出发点、硕果仅存的根据地为主题、纪念、谢子长等南梁革命先烈主题、用多种方式向游客讲述南梁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兼有大量的展示空间。除展陈功能之外,纪念馆还具备收藏、研究、教育、交流等全方位的综合功能,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3.3叙事性纪念景观

3.3.1 “红飘带”红军长征主题景观带

“红飘带”红军长征主题景观带以“长征落脚点”为主题,暗喻“长征是地球的红飘带”,采用红色铺地构建一条“红飘带”形态的游览路线。该路线以红军长征的历史事件和发展时间为叙事线,通过一系列主题性景观节点展示红军长征上的各个重大事件、红军长征过程中的感人故事、以及长征对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起到的重要历史作用。沿线设置体验型项目,让游客亲身体验红军长征艰辛,感受先烈们为中国革命胜利甘愿付出一切的崇高精神。

3.3.2“模范的抗日根据地”抗战主题景观轴

该轴线以抗战“出发点”为核心主题,沿轴线设置主题雕塑、主题景观墙等多种景观元素,向游客展示南梁革命根据地作为红军抗日战争出发点的重要历史意义。主要节点分为抗战前线和革命后方两个序列,用雕塑、景墙、浮雕等方式进行再现。中轴景观展现革命后方南梁根据地生产生活,主要游览节点包括军民大生产节点、抗大七分校节点、刘巧儿故事节点、山城堡战役节点李培福故事节点、三大主力驻庆阳、红军主力赶赴抗日前线、“模范支前的大后方”和“抗战胜利”节点。

图3 景区鸟瞰表现图

3.4本土文化型景观

3.4.1 “军民鱼水情”陇东民俗体验园

以陇东民俗文化为主题,开展窑洞农家乐、陇东民俗表演、陇东特色餐饮等旅游项目。以列宁小学遗址为核心建设红色教育和军民鱼水情文化园。以爱国主义红色教育、军民鱼水情为主题建设景观节点,向游客展示列宁小学的历史和军民同心建设陕甘边(南梁)革命根据的情景。主要游览节点包括列宁小学陈列馆、红色教育主题广场、陇东民俗风情园、南梁现展主题雕塑、陇东民俗农家乐、入口标志雕塑等。

3.5生态休闲型景观

3.5.1红二十六军纪念林园

红二十六军纪念园选址于荔园堡城墙内山前缓坡地段。纪念园通过多种纪念景观形式,展现红二十六军历史,以及英雄事迹,怀念红二十六军的革命先烈。主要游览节点包括:二十六英雄故事景观墙、二十六军军徽广场、二十六军历史景观路、二十六军英雄事迹故事长廊、二十六军纪念林。在山上平坦处建设抗日游击战体验区。

3.5.2滨湖生态游憩园

整治荔园堡河道,利用橡胶坝抬高水位,结合驳岸整理形成景观湖面和景观岛,开展划船、垂钓等水上娱乐项目。湖岸周围植被进行景观修复,提高环境质量,成为南梁景区的绿色生态核心。主要游览节点包括红湖、红桥、游船码头、滨水茶室、湖心岛等。

3.6服务功能型景观

3.6.1 “红色经典”主题街区

改造南梁现有街道和沿线建筑,建筑风格仿照革命时期的陇东窑洞,街道景观运用革命符号进行整体设计,营造红色主题小镇的革命氛围。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增加红色纪念品商店、红色主题餐饮、红色土特产、红色小雕塑、红色小广场、红色签名墙和签名簿等,营造和丰富景区氛围。街面商业业态主要为购物、餐饮、娱乐等。

3.6.2红色革命主题酒店

红色革命主题酒店位于河东岸,游客服务中心南侧,建筑面积约5000平米,为华池红色旅游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主题接待服务。酒店采用陇东传统建筑风格,与景区红色氛围和古城相协调,酒店内外陈列装饰以“红色年代”符号为主题,展陈革命年代文物。为游客提供红色主题住宿和红色主题餐饮,并配套会议、娱乐、休闲和运动等功能。

图4 南梁革命纪念馆表现图 5 “模范的抗日根据地”抗战主题景观轴表现图

4小结

本文基于红色旅游地规划的实践基础,分析红色旅游地的规划的相关案例经验和理论。在此基础上,以体红色旅游地景观理论为依据,从景观产品类型、景区规划原则、设计要素等方面对红色旅游地景观规划设计框架进行了探讨。最后以甘肃华池红色经典景区规划设计为案例,重点阐述了标志性纪念景观、叙事性纪念景观、本土文化型景观、生态休闲型景观、旅游服务型景观的设计思路和方法。本文是红色旅游地规划设计的理论与方法的初步探索与总结,同时笔者也期望案例中的规划设计思路也会对类似红色旅游地规划设计带来一些启示。

参考文献

刘滨谊 《纪念性景观与旅游规划设计》.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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